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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监管大全11篇

时间:2022-10-29 03:28:16

资本监管

资本监管篇(1)

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资本监管篇(2)

1.账面资本的概念和作用。账面资本就是通常所说的资本,也就是会计资本,数值上等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净额,又称为所有者权益。它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对商业银行资本最传统的理解就是这种财务意义上的资本。

资本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概念,在以公司为主要经营组织形式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商业银行与其他行业相比是以负债经营为特色的,其资本较少,融资杠杆率很高。因此商业银行资本所肩负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比一般企业更为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商业银行提供融资。二是可用来吸收和消化损失。三是可以限制商业银行过度业务扩张和风险承担。四是能够维持市场信心。五是为商业银行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驱动力。

2.监管资本与资本充足性要求。监管资本是监管部门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持有的同其所承担的业务总体风险水平相匹配的资本,是监管当局针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特征按照统一的风险资本计量方法计算得出来的。由于其必须在非预期损失出现时随时可用,因此其强调的是抵御风险、保障商业银行持续稳健经营的能力,并不要求其所有权归属。以监管资本为基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是监管当局限制商业银行过度风险承担行为、保障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工具。

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首先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不同性质,对监管资本的范围作出了界定,监管资本被区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又称为一级资本,包括商业银行的权益资本(股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贷款储备以及混合性债务工具等;在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还规定了三级资本。其次,新协议对三大风险加权资产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方法。最后,新协议对国际活跃银行的整体资本充足率做出了规定。

3.经济资本及其应用。经济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为了应对未来一定期限内资产的非预期损失而应该持有的资本金。它是一种虚拟的、与银行风险的非预期损失等额的资本,并不是真正的银行资本,它只是一个“算出来的”的数字,在数额上与非预期损失相等。根据其定义,经济资本是一种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实际风险水平的资本,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水平高,要求的经济资本就多;反之则要求的经济资本就少。

经济资本与前面介绍的会计资本和监管资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首先,商业银行会计资本的数量应该不小于经济资本的数量。会计资本是商业银行可以利用的资本,它虽然不和风险直接挂钩,但是风险带来的任何损失都会反映在账面资本上,两者之间的媒介就是经济资本。其次,监管资本呈现出逐渐向经济资本靠拢的趋势。监管当局希望能够提高监管资本对商业银行风险的敏感度,重视发挥商业银行在风险计量过程中的作用,把监管资本的计算依据建立在商业银行实际风险水平之上。

商业银行将有限的经济资本,根据不同部门、业务单位和产品/项目的风险收益特性,在机构整体范围内进行分配,有助于商业银行从风险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的管理者。经济资本配置对商业银行的积极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有助于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二是有助于商业银行制定科学的业绩评估体系。采用经风险调整的业绩评估方法来综合考量商业银行的赢利能力和风险水平,已经成为国际商业银行最佳管理实践。

在经风险调整的业绩评估方法中,目前被广泛接受和普遍使用的是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是指经预期损失和以经济资本计量的非预期损失调整后的收益率。

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着重强调商业银行通过承担风险而获得的收益是有代价(成本)的。该指标衡量的是经济资本的使用效率,正常情况下其结果应大于商业银行的资本成本。

二、经济资本、监管资本与账面资本的关系分析

经济资本是商业银行内部用以缓冲风险损失的权益资本,账面资本反映的是商业银行实际拥有的资本水平,而不是应该拥有的资本水平,监管资本是监管当局要求的资本水平,是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通过监管资本及其倍数,监管当局为商业银行的风险资产及表外承诺设置的最高限额。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都是用于风险缓冲,但经济资本是由商业银行管理者从内部来认定和安排缓冲,反映股东价值最大化对商业银行管理的要求;监管资本是由监管当局从外部来认定这种缓冲,反映了监管当局对股东的资本要求,体现为股东的资本费用。

资本监管篇(3)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5-0038-05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A

目前,资本监管已成为现代商业银行监管体系的核心。2003年4月替代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管职能的中国银监会成立,2003年12月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以及《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同时出台,2004年2月《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也得以颁布。这些措施充分说明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正步入国际标准的资本监管体系。因此系统研究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最优资本结构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银行自身特性、银行作为一般企业和特殊企业对此问题逐层加以剖析。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对象,综合性和多功能的金融企业,其最基本、也是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就是在时间和空间上转移资源,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该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集中社会上的短期和长期(主要为短期资金)的闲散资金,再通过银行的资产业务,或将短期资金直接投入实体经济或通过将众多的短期资金在期限上相衔接,续短为长,再投入实体经济。因而,银行作为货币资本的借入者和贷出者实现了资本余缺间的调剂。余缺调剂职能的存在使得银行具有先天的高资产负债率或低资本充足率的特征,但其最优的资产负债率需要从现代资本结构理论(包括MM理论其后续发展,下统称MM理论)加以分析。

一、银行作为一般企业的最优资本结构

作为一般企业的银行,本文假设:

(1)银行作为一般企业,它追求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

(2)资本充足率分为市场资本充足率和监管资本充足率两种类型。市场资本充足率是指在不考虑监管当局的资本要求下,银行仅作为金融企业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应具备的资本充足水平,任何偏离市场资本充足率均会导致银行价值的下降;而监管资本充足率是指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水平(下称资本充足率)。作为一般企业的银行资本结构,本文用现代资本结构理论进行分析。

现代资本结构理论主要包括Modigliani和Miller(1958)的无税MM理论(下称MM Ⅰ)、Modigliani和Miller(1961)和Miller(1977)随后相继提出含公司所得税的MM理论(下称MM Ⅱ)和含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MM理论(MM Ⅲ),以及Jensen和Meckling等通过修正MM理论而发展起来的权衡模型、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成本理论等等。

MM Ⅰ认为,在无税、无交易成本、不存在企业增长和个人与公司借贷利率相同以及完全信息等假设下,公司的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公司负债的增加并不会增加公司价值。原因是当公司债务增加时,公司的权益资本会因债务杠杆比例的增加而变得更有风险,因而权益资本的成本会随其风险的增加而增大,这正好抵消了更高比例的低成本的债务筹资的收益,公司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不变,公司的价值也不变,而这与现实明显不符。因而考虑税收和财务困境成本的权衡理论和考虑非对称信息的成本理论等相继产生。

(一)税收和财务困境成本下的最优资本结构

MMⅡ 认为,在考虑公司所得税时,利息支付有税收屏蔽效应,而股利支付没有,因此以债务筹资来替代股票筹资会减少政府税收所得而增加企业的现金流或减少公司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进而增加公司价值。MM证明得到:有财务杠杆的公司价值VL等于无杠杆公司价值VU加上税收屏蔽的市场价值(T*B),即VL=VU+T*B,其中T和B分别为公司所得税率和债务市场价值。MM Ⅱ意味着公司可以通过增加负债来增加公司价值,但是随着资产负债率的不断提高,公司破产的概率加大,损害公司价值的财务困境成本将会增加。财务困境成本包括破产成本和成本。破产成本主要指公司的债务承诺不能兑现或兑现困难导致的破产而产生的成本,它分为直接成本如支付给律师、会计、资产评估人等的费用和间接成本如企业接近破产时出现的反常的销售行为、原料供应商的停止供货而产生的损失。成本(即下文的债务型成本)是指当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时,代表股东利益的经理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采取牺牲债权人利益的次优策略。显然,此时有杠杆的公司价值等于无杠杆公司价值加上税收屏蔽的市场价值,再减去财务危机成本和成本的市场价值,即:

VL=VU+T*B-PVF-PVBA,其中PV为现值,F为财务危机成本,BA为债务型的成本。

图1反映了在权衡理论中负债与企业价值的关系。图1中,负债额到达A点之前,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此时公司价值主要由MM Ⅱ理论决定,即税收节约价值起完全支配作用。超过A点后,财务危机成本和成本的作用显著增强,抵消了部分税收节约价值,使公司的价值图逐渐低于MM Ⅱ理论值,但负债带来的税收节约价值的增加值仍大于因此而产生的财务危机成本和成本的增加值,公司价值仍呈上升趋势。在B点上税收节约价值的边际收益等于财务困境成本的边际成本。超过B点后,增加负债带来的税收节约价值增加值将小于引起的成本和财务危机成本增加值,公司价值将随负债的增加而降低,即公司的最佳资本结构在B点,此时公司价值最大。从权衡理论来看,银行作为一般的企业存在最优的资本结构,尽管资产负债率很高。

(二)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最优资本结构

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成本理论主要通过放宽MM理论的充分信息和无交易成本的假设来研究公司资本结构问题,它包括权益型的成本(股东一经理层之间的成本)和债务型的成本(股东一债权人之间的成本),后者在公司财务困境时尤为明显。权益型的成本认为:给定一个公司的投资总额和内部股本(即经理人员的持股比例,设为a,且0≤a≤1),该公司举债越多,所需的外部

股本就越少,那么同样的内部股本数所占总股本的比例就越高。当经理人员努力工作时,其承担全部努力的成本和风险,却只获得由于其努力而增加的公司收入的a部分,更大比例的努力收益归于他人;如果经理人员增加其在职消费(perks),他可以获得全部好处,却只承担增加成本的a部分。所以,相对于经理人员只有部分股权的公司来说,经理人员具有全部股权的公司市场价值较高,二者的差额构成股权的成本,它是经理人员持股比例的减函数。由此可见,举债是一种可以缓和经理和全体股东利益冲突的激励机制,因为举债不仅加大公司输出现金流,减少经理层在职消费,而且债务本利金偿付的硬约束会增强经理层运营压力,促使他们做出有利于股东和公司的投资决策,从而增加公司价值。但是随着债务的增加,公司的破产风险增大,股东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利于债权人的投资策略,包括:

1 股东倾向于高风险投资活动。

信息不对称和债务合约缺乏对股东进行次优投资的制约机制诱使股东选择风险更大的投资项目。当项目盈利时,股东占有债券的超额盈利部分;当项目亏损时,股东存在“有限责任”的保护使得债权人将承担本应股东承担的投资损失。这种倾向将随着债务比例的增加而增加。

2 股东倾向于投资不足的动机。

当企业接近破产边缘时,股东可能出现投资不足的动机,哪怕面临优质项目,因为股东知道项目所得大部分收益将归于债权人而非股东自己。

3 股东倾向于撇油策略。

在财务困境时,股东通过各种方式支付额外股利或其他分配,留下少量给债权人。然而理性的债权人将正确意识到这些情形并要求股东提高债务利息率等办法保护自己,股东最终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成本,这就是债务型成本。股东为防止债务型的成本,其理性的策略是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债务,让债权人确信公司经营是稳健的。

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股东一经理层之间的成本和股东一债权人之间的成本又产生了新的权衡:较高的债务能减少权益型的成本但增加债务型的成本,而较低债务则反之。结合税收和财务困境成本的权衡理论,得到:

VL=VU+T*B-PVF-PVBA+PVSA,其中SA为权益型的成本。

即有杠杆的公司价值等于无杠杆公司价值加上税收屏蔽的市场价值,再减去财务危机成本和成本的市场价值,再加上权益型成本的减少值。此时最优的资本结构为从图1中的B点转至图2中的C点,债务进一步增加。换言之,考虑了权益的成本后,银行作为一般企业,其最优的资产负债率进一步上升,资本充足率进一步下降。

二、安全网保护下的银行最优资本结构

银行不仅是一般企业,而且是特殊的企业,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银行经营着特殊的商品一货币资本、银行的负外部性远远大于一般企业、银行风险的最后承担者是公众和政府及银行正常经营的基础是社会公众信心等,因此银行受到一般企业不可能有的安全网(safety net)的保护。

所谓安全网是指旨在提升银行系统安全性和稳健性而采取的除资本充足率监管措施之外的其他所有政府措施,包括存款保险制度、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和再贴现、再贷款政策等。安全网的存在进一步提高银行资产负债率。以存款保险制度为例,存款保险制度减少了存款人本应承担的风险,因此被保险的存款人监控银行和要求支付与银行风险相匹配的利息的积极性减弱,使得银行免受潜在的市场约束,所以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降低了市场对银行的资本要求。当然如果存款保险费率完全与银行风险挂钩,这种扭曲效应将被消除。但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存款保险公平定价是不可能的(Chan,Greenbaun和Thakor,199214]);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存款保险的公平定价即使可行也不可取,因为这将导致高效率的银行补贴低效率的银行,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Freixas和Rochet,1995;San-tos,2000)。不仅如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还可能降低未投保债权人对银行行为的约束效应,因为这些债权人相信他们的债权事实上也受到了保护,这将导致市场对银行资本要求的进一步下降(Berger etal,1995)。

极端地,如果安全网能给银行提供免费的无限大的保护,则银行可以实行完全的负债经营即资产负债率达到100%,其价值VL=VU+T*B,财务困境成本和权益性的成本将为零。此时,银行的价值轨迹就从市场资本充足率要求下的VL提高到VTL,两条曲线间的距离为免费的无限保护的安全网的价值(图3)。然而,这是不可能的。首先,安全网只能提供有限的保护;其次,这些有限的保护也并非免费的,如存款保险就是有偿的。因而,银行的价值就从市场资本充足率要求下的VL提高到VNL,两条曲线间的距离为有偿的有限保护的安全网的价值,银行的资产负债率进一步上升,从C点移至D点。

三、资本监管下的银行最优资本结构

银行先天的高资产负债率、市场约束下银行追求价值最大化行为及以维持银行经营安全和稳健为目标的安全网保护等因素使得银行的资产负债率异常高而资本充足率异常低,这实际上造成了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因而需要资本监管的介入,优化银行的资本结构。在高资产负债率、低资本充足率的资本结构下,当银行出现破产时,其自由的资本金将远远小于债权人的索取权益,存款保险公司和国家作为银行重要安全网的提供者将被迫承担债权人绝大部分的损失,但是谁来承担存款保险公司和国家的损失呢?也就是在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不公平定价的条件下,存款保险公司和国家实际上是最大的未投保的债权人,而且其行为又和一般的经济主体不同――无法通过市场约束来实现目标。表现为:其一,存款保险公司或国家很少依赖于风险定价。如按照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案(FDICIA),资本雄厚且监管评级最高的银行存款保险费率为23个基本点;而资本严重不足且监管评级最低的银行存款保险费率为31个基本点,两者仅相差8个基本点,显然不能充分表达这两类银行风险的差别。其二,存款保险公司和国家与普通市场参与者不同,在存款保险范围选择上缺乏主动性,只能被动地接受银行吸收存款的结果,即存款保险的提供者事前无法主动地止损。

为尽可能降低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最终支付者是纳税人),需要银行监管者介入。监管者要求银行持有一定量的资本,发挥资本安全阀的功能,当银行发生破产时,首先就是用银行自身的资本来进行冲销,提高银行所有者承担的损失份额。因此,资本充足率监管增强了银行风险经营和审慎经营的意

识,减少银行陷入财务困境的概率。

此外,监管者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必须关注银行体系负的外部性而产生的系统性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公众无法识别某家银行的倒闭是个别现象还是银行体系普遍面临的冲击,因此可能引发链条反应,以至于公众对具有清偿力但缺乏流动性银行挤兑,巨大的社会成本出现。出于对系统性风险而产生的大量社会成本的考虑,监管当局应要求银行增加资本金,提高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和审慎性以及减少银行破产而导致的负外部性。

资本监管的加入将对银行的价值产生影响,银行的价值轨迹从VNL移至VG。如果没有监管当局资本充足率要求下的银行最优资产负债率(D点)远小于监管当局资本要求下资产负债率(G点),即市场资本充足率远高于监管的资本充足率(图4),那么,银行将从资本充足率监管中所得到的监管保护边际收益大于资本充足率监管所产生的边际成本,轨迹VNL和轨迹VG间的垂直距离为银行从资本监管中所得到的净收益,此时银行资产负债率仍有提高的可能,如从D点移至E点。但是,随着资产负债率的逐步靠近G点,资本监管的三类成本逐步显现:

第一类是银行继续贷款的自由度减小,为此可能丧失高收益的贷款机会。这类成本会随着资产负债率逐步靠近G点而递增。

第二类成本是随着资产负债率逐步逼近G点,监管当局可能会增强对银行的监管约束而产生的隐性成本,比如美国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中的“及时修正条款”中的强制监管措施随着银行资本充足率降低而逐步增强:监管当局对第一级资本完善(well capitalized)的银行不设强制性措施,对第二级资本适足(adequately capitalized)的银行要求不得吸收经纪人存款(brokered deposits),最后级即第五级资本危急(critically undercapitalized)的银行将会受到资产重组、限制存款利率、90天内破产或接管等11种严厉的制裁措施。类似的措施也出现在我国2004年颁布实施的监管法中。

资本监管篇(4)

银行的资本是保障存款人利益的基石。所以,监管者要求银行在任何时候都维持充足的资本基础。

银行维持充足的资本基础的目的,简单地说有两点:

第一,支持银行的业务经营的资本金,即满足业务持续经营(going concern)要求的资本金;

第二,保障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得到偿付的资本金,即在银行破产(gone concern)的情况下偿付银行存款需要的资本金。

传统上,根据上述两个目的,银行监管资本分为一级监管资本和二级监管资本:一级资本的目的是避免银行破产;二级资本的目的是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那么,在对银行加强资本管理的监管上,中国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保持和借鉴有效经验,以确保银行的资本基础呢?

慎辨监管资本

对于银行监管者而言,一级监管资本的条件不能放松。虽然市场鼓励金融创新,市场需要提高资本运用的效率,但银行的一级监管资本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首先,一级监管资本必须能够“弥补和吸收损失”。一级监管资本在银行遇到损失时,用既有资本来弥补和吸收未能预见的损失,使银行能继续经营下去。这样的资本水平可以维持市场对金融体系的信心,避免对存款人和其他消费者相关的正常金融秩序的干扰。所以,无论金融创新如何发展,在定义一级监管资本时,损失的吸收性是最重要的条件。

其次,在资本工具付息的安排上,资本工具的发行者必须保持可付可不付的灵活性。目前,在西方市场上的一些混合资本,具有支付股息的推动器安排,即要求资本工具的发行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必须支付股息。这种安排,可能减少资本工具保护银行财务资源和吸收损失的能力。所以,监管者对于一级监管资本,要求银行有取消和延缓支付资本工具股息的灵活性,而且股息支付不可累积。

第三,保障资本的永久性和可支配性。资本必须在银行需要的时候,银行可以支配,可以用于弥补损失。要满足这种要求,一级资本工具必须与银行一样具有持续经营的时间线,而不可能有股东责任到期的日子。也就是说,资本是不需要也不能偿还的,即其责任完全被银行锁住。

与此同时,监管者也应该重新认识二级监管资本的目的。

二级资本的目的,是在银行破产和未能持续经营时,存款人和高等级的借贷人遭受损失前,吸收银行的损失。达到在银行破产时吸收银行损失目的的资本工具安排的一个特征是“次级化”。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给存款人和高等级的借贷人提供了吸收损失的缓冲资本层。

但是,如果政府认为,银行是对社会经济体系非常重要的中介机构,因为银行破产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和经济秩序的干扰是不可以接受的。例如,中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破产,在中国就是不可以想像的事件。那么,国有商业银行发行二级资本的用处与银行监管目的的相关性就不大,对防止银行破产的银行监管的根本目的作用不大。在这种理念和框架下,中国国有商业银行需要扩大的是一级监管资本,而不是二级资本。

稳健的“资本过滤”

监管层还应该继续执行比较稳健的“资本过滤”政策。在计算监管资本金余额时,采用审慎和稳健的条件,扣除那些在经济压力较大时,无法抵御损失和无法增强流动性的资产占用的资本金。这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是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可以区分但没有物质存在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对其进行控制,并会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

在经济形势严峻的时刻,这种资产的独立于企业外评估的会计账面价值,能否给企业提供经济保护是不确定的。在集团层面,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是商誉。这种资产无法抵御银行的损失,无法增强流动性,在监管资本计算时,应被全部扣除。

第二是物业投资及其他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这类资产在计算监管资本金时被扣除,因为从流动性考虑和在市场紧张的情况下,公允价值的获取很困难,买卖成交也需要时间。中国银监会对银行购置物业提出了严格的监管要求,要求银行不能购置超过其自身业务用途外的物业,这是保障银行资本基础比较健康的务实做法。不这样做,中国有的银行可能就成了房地产商了。

第三,投资子公司的资本金可能要扣除,避免双重资本计算。如果投资或借贷给子公司的资金,在经济情况紧张的时候,无法及时调度回总行,而被子公司占用,这种资本金的用途就是有限的,需要在计算监管资本金时扣除。

简化监管资本安排

最近几年,国际市场上关于资本的定义和范围日渐扩大,资本的内涵也变得更加复杂。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资本市场上的创新,以及市场上引入的资本工具的新特征和新种类。例如,为了监管资本套利目的,许多西方银行设计了混合资本。银行的资本发行者,利用混合资本来保障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但又不至于按普通股股东的资本来要求资本回报,不稀释股权结构。

另外,在1996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引进对市场风险要求资本保障的要求后,针对市场风险设定的资本基础包括三级监管资本。三级监管资本与二级监管资本的区别,通常是它的期限比较短(两年),而且在计算监管资本时不需要在到期日前进行分摊。

其实,资本监管的目的非常单纯,那么对应的资本保障也应该是简单的遵从原则。目前,有的监管机构设定的资本级别过于复杂,例如,英国金融监管局对监管资本的定级分为七类,包括核心一级资本、非创新一级资本、创新一级资本、顶层二级资本、底层二级资本、顶层三级资本和底层三级资本。关于资本监管,英国金融监管局的规则超过270条,指引有六个附件。

不言而喻,这对达到监管目的没有实际意义、相关性不大的监管资本规则应该删除。三级监管资本的目的是针对市场风险,但是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例如信贷风险)对银行的影响都是一样的,为什么可以用更低级的监管资本来应对市场风险呢?监管资本最终都是有代价的。简单可行的监管资本设计,对监管市场的参与者更加有效。

财务管理补充

中国的企业除了要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制度,还要遵从财务管理条例。财务管理条例对国有企业包括银行在财务纪律方面提出了要求。这种要求,看上去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违背,但在中国的经济实践和运用中是有优势的。

例如,推行实缴资本金制度。中国的公司法和财务管理条例,要求企业的所有注册资本必须如实缴足。这种实缴资本金制度,保障了企业资本金的落实,没有出现国外“空壳”公司比比皆是的情况。

此外,在企业盈利年间,企业应该按照财务管理条例和公司章程要求,提取企业一般储备金和企业发展准备基金,通常按当年盈利的5%到10%的水平提取。这种储备金在企业亏损时,可用于弥补亏损。如股东同意,可转增资本。

财政部还要求银行针对银行的风险资产余额,从银行盈利中,累计提取不低于风险资产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上述做法,使中国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监管要求方面,比其他市场多出至少1%,巩固了国有银行的资本基础。因此,政府还应该发挥财政部对企业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的优势。

资本监管非万能

银行的股东追求更高的资本回报。因此,希望采用更高的杠杆率,即用更多的存款人的钱,来赚取利润。所以,银行追逐利润的目标迫使银行提高杠杆率,减少资本基数,结果是降低了资本充足率。

监管者的目标,是保障银行有足够的资本应对风险和损失,达到避免银行破产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的。

这种银行和监管者在资本金水平上的较量,就是市场所说的“监管资本套利”。

资本监管篇(5)

监管当局对银行进行资本监管的目的是:当银行面临偿付性危机时,能有足够的资本来缓冲其风险,从而保证银行业的稳定与发展。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资本监管风险承担。

第一种观点认为,提高资本要求会提高银行承担风险的激励。这被称为资本监管的预期收入假说,即较高的资本持有量会降低银行的预期收入水平,强化银行通过增加高风险资产来弥补损失的动机,所以资本约束是无效的。如Kahane认为,资本监管使得银行的资本成本提高,可能反而会促使它们采用进入高风险和高收益行业的方法来抵消其成本的增加,从而给整个银行的运行带来更大的风险。在Besanko和Kanatas的模型中,资本监管的引入迫使银行进行外源性的股权融资,外部股东侵占了内部股东的利益,这将降低委托监控的激励,银行的资产风险上升而市场价值下降。监管者可能一定程度上填补委托监控的缺失,但较高的信息成本可能使其最终放弃。Blum也认为,对于追求银行资本期权价值最大化的银行,资本监管将带来双重效应:第一阶段趋紧的资本状况将约束银行的冒险行为,但第二阶段的资本约束反而鼓励了银行承担风险。强制资本监管的引入有可能破坏银行自身原有的激励机制。Estrel-1a构建了三阶段动态模型分析新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第一阶段,银行必须满足监管层的最低资本要求;第二阶段,仅仅达标的银行还需进行负债融资以进行风险资产扩张,此时面临市场纪律约束;第三阶段,银行必须接受监管层的监督检查。他分析后认为,资本监管对于那些资本富裕银行是有效的,但资本不足的银行反而会铤而走险。

第二种观点认为,较高的资本要求会降低银行承担风险的激励。这被称为资本监管的在险资本假说,即银行资本金比例的提高会降低存款保险期权的价值,迫使银行在危机发生时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因此降低了银行增加资产风险水平的激励。Furlong和Keeley首次将存款保险的期权价值纳入银行的目标函数,对于追求价值最大化的银行来说,不会采取增加风险资产的办法来应对资本充足率要求,原因是存款保险的边际费用会随着银行杠杠比率的降低而递减,从而资本监管降低了银行风险承担激励。Boot和Marine(2006)认为资本监管的引入降低了存款保险隐性补贴,激励所有银行将自身风险内部化。好银行将增加监控投资来降低资产风险,坏银行则是收缩信贷,前者的市场份额增加。长期来看,强化资本监管有利于促进银行体系的稳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监管能够降低银行风险承担激励。Rochet表示,只有当风险权重能够恰当确定时,巴塞尔资本监管能够降低单个银行的资产组合风险以及银行业的整体风险。Hellmann等在道德风险的动态模型中,认为自由化导致的竞争不利于银行的审慎经营。资本监管的引入,抑制了股东的道德风险,但同时也弱化了银行的特许权价值而诱使其投机冒险。Repullo和Suarez则认为,资本监管能够更有效地降低银行的风险承担激励,实现审慎性均衡,并且这种有效性在引入市场纪律后更加显着。Decamps等将Basel Ⅱ下三大支柱的相互作用引入连续时间金融模型,研究发现:最低资本要求能够很好地克服道德风险,市场纪律一定程度可以作为第一支柱的替代,允许实施稍低的资本要求。Kopecky和VanHoose认为资本监管的引入改变了银行的成本收益结构,一方面降低了信贷供给量和提高了贷款利率,同时也导致实施委托监控的银行的均衡市场份额下降了,因此总体信贷质量是否恶化则取决于两者的净效应。Blum认为在Basel Ⅱ下,处于信息劣势的监管者事前甄别和事后惩罚能力有限,而处于信息优势的银行可能过度冒险并且隐藏信息,因此可以考虑引入同样基于风险的动态杠杆比例以增强BaselⅡ的有效性。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资本监管风险承担。

资本监管篇(6)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第一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算量方法中标准法最简单。但是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

(2)监管方式转变问题。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监管当局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这要求监管者对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和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如果监管机构不能给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造空间,就会阻碍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不利于本国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被使用,可能导致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失控。内部评价法的运用实质上是银行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银行监管局限于资产负债情况,监测由其反映的风险水平,衡量资本充足率和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现在,监管领域的发展转向了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这种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银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风险及其管理能力。就像医生,给病人开药方,让病人把药拿回家去吃。新协议通过从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这一循序渐进的资本计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能更精确地度量风险。相应的,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应从原来的单一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2、第二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引入第二支柱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实施也向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些挑战。首先,改进监管程序的紧迫性尤为明显,在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计算之所以不真实,就是由于监管法规不可靠和公共部门有意宽容。众所周知,银行管理部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最了解,并对管理风险负最终责任。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并不是要取代银行管理部门的判断和经验,更不是要把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监管部门应在程序上下功夫通过程序正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银行业整体的稳定,而不是某家银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自扩大,相应有必要提高对监管部门自身的约束要求,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当局与一般市场主体(银行)一样,具有内在的利益冲动。随着监管当局的权力增加,其“设租”动力也在相应增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防止监管当局滥用其监管权力,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应从外部加强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披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详言之,信息披露对强化监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力,削弱了人的信息优势,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地位;对风险行为的控制不应只注重行为本身,强调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冒险。惩罚不是约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构成对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约束的本质要求,使监管从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转变,最终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约束机制总是由一定的信息触动之后产生反应,信息披露的质量制约各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约束手段,可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操作权限,这符合金融业灵活、迅速的经营特色,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5)由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是有效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减少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强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适当构造也必然能够构造公众监督机制,监管者的行为将受到关注,不符合监管宗旨的行为将得到纠正。从而可以降低监管组织的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2

三、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资本监管篇(7)

同时,与资本密不可分的另一个概念即风险。风险从广义的角度而言,不仅仅是代表着可能的损失,收益的不确定同样意味着风险。商业银行风险指在银行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不确定的单一或是综合因素的影响,使银行遭受损失、获取收益的可能性。

二、影响银行目标资本与目标风险因素

目标资本:在银行的资本中存在着经济资本和监管资本之分。经济资本是在统计学上新出现的概念,即用来承担非预期损失和保持正常经营所需的资本;监管资本是监管当局所求的银行必须留有的最低数量的资本,还必须与银行的风险资产对应。

目标风险水平:就商业银行而言,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流动性风险,即当面对客户的贷款、取款及其他的现金需求时,银行不能提供充足的资金供应而出现风险。该风险主要表现为银行的财务困难,严重时可能导致银行破产。

二是信用风险,即银行未能充分掌握好客户的信用状况、控制好客户的违约可能而出现的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商业银行作为国民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的金融中介,发放贷款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信用风险不可避免。

三是价格风险,市场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处于随机波动的状态,其波动对商业银行持有的证券投资组合等产生的影响被视为价格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

四是操作风险,即因为操作处理工具,人员素质、银行内部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引发的风险,尽管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不大,却会在发生时产生巨大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下的资本与风险

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中,资本充足率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指标。

在《巴塞尔协议1》中,将资本划分为两部分:第一级资本即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准备金,具体有普通股、资本盈余、不可收回的优先股、留存盈余、可转换的资本债券和各种补偿准备金,并要求占全部资本的50%以及风险加权资产的4%;第二级资本为附属资本,由未公开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是呆账准备金组成。全部银行资本占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即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小于等于风险资产的1.25%。

相应地,《巴塞尔协议1》也依据信用风险大小对风险资产进行了分类。第一类为0%风险权数的资产:如现金;对OECD成员国,或对IBM达成与其借款总体安排相关的特别贷款协议国家的中央政府或央行的其他债权。第二类为20%风险权数的资产:如托收中的现金款项。第三类为50%风险权数的资产:如完全以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第四类为100%风险权数的资产:如对私人机构的债权。尽管此协议对银行的资本监管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却未能考虑到证券价格等因素的不利变动的影响,从而促使了《巴塞尔协议2》的产生。

《巴塞尔协议2》中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为监管部门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执行计算出的最低资本要求、按要求披露资本结构、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等信息。而对于风险的划分,也增加了150%的风险权重的资产类别:如标准普尔信用评级低于BB-的信用贷款。

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巴塞尔协议2》的不足也随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首先:资产证券化的过度发展是造成危机的原因之一,而究其根本却与监管资本有着密切的关系。作为特殊企业的商业银行,其经营目标自然是利润最大化,而如何减少监管资本的持有,增加盈利资本,自然成为了他们的关注点。金融工具的创新就成为了不错的选择,作为其代表的资产证券化受到银行家的青睐,潜在的风险增加未被引起关注,而资本监管效果被降低。其次:提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人们不难会想到其经营的高杠杆性,其特殊性也体现在这类金融机构能以较少的资本金维持着经营活动,并能从中盈利。这也意味着对此类金融机构的监管不能放松。而此次危机中,投行等高风险的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的不透明性也潜藏着巨大的风险。最后,顺周期性效应明显。如在经济向好时,商业银行会增加贷款,放松对风险的警惕,所留有的监管资本也会相应降低,从而使资本充足率虚高,误导资本监管。

因此,《巴塞尔协议3》应运而生。第一: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到6%,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在风险资产的下限由2%上调至4.5%,并要求银行增设“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大于等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第二:体现出实施时间和过渡期的安排,对于比率的提高均在时间范围内完成即可。最后,此协议还引入概念――宏观审慎监管,明确提出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在防范非系统性风险的同时,还必须注意使用逆周期手段调控系统性风险。

(二)监管约束下的风险调整

在监管当局的标准下,满足资本充足率是各个商业银行都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而供其选择的分母策略中,重点即是对风险资产的调整。

第一,应对流动性风险,要求银行从自身现实情况出发,把握好所需的现金量以及各个网点合适的现金调拨点,以尽可能应对流动性风险。

第二,信用风险,银行可以从贷前贷中贷后着手。决定贷款前做好对贷款人的信用调查以及风险评估,为决策提供充足的依据;贷款过程中,需要工作人员做好跟踪调查,实时监控贷款人的信用状况是否出现了新变化,并进行“五级分类”,计提损失准备金;在贷款到期时,及时进行贷款回收和不良贷款的处置,可通过展期、要求贷款人增加担保物借新偿旧等方式实现。

第三,价格风险,银行可以通过优化投资组合分散风险。

第四,操作风险,加强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维护好信息技术系统的正常运行,是银行应对此类风险可以考虑的点。

三、银行资本补充机制分析

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可以从分子对策出发,即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总量,促使银行选择内源资本策略或是外源资本策略。

第一,选择内源资本策略,是一种低成本的有效方式,对于外源资本不足的银行有其特有的优势。但该策略也有其局限性:首先,留存收益的增加必然导致股利分配的减少,可能使其股价下跌,对银行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其次:该策略对银行的盈利能力也是一个很大的考验,若该银行创利能力不足,不能提供足够的盈余留存,该策略就无法产生效果。

第二,银行资本结构的优化,首先需要达到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这就为银行提供了一种方式――发行普通股。但该种方式因其会稀释股东权益而不受商业银行的欢迎。反之,债务融资的方式,不仅可以达到避税的效应,还具有杠杆效应而流行。事实上,监管当局对债务融资有限制,且其只能够补充附属资本。

资本监管篇(8)

一、我们对独立审计赋予了什么作用?

独立审计的基本功能是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独立审计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鉴证审计对资本市场主体进行了过滤,提高了市场主体质量。验资审计和证券市场上市前审计对市场主体的“准入资格”进行了审查,防止了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的不合格主体进入市场,有利于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第二,鉴证审计对市场主体的信息进行了过滤,提高了信息可靠程度,即经济鉴证作用。审计后的信息为社会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提供了决策依据,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投资者的决策选择会影响资本的流向,从而对资本市场中的资本进行了再配置,进一步导致了社会资源的再配置,优化了社会经济资源,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第三,CPA的鉴证尤其是财务报告鉴证有利于监管部门进行市场监管。这主要表现在CPA的鉴证意见为政府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线索。以我国目前的年报审计为例,政府监管部门对相当部分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的惩罚,就是监管机构参考了CPA审计出具的非无保留意见,从而进一步挖掘出了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了相应处罚。这显然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整顿资本市场秩序。

二、我们对资本市场监管的期望

资本市场监管者是资本市场里的最高权威,维护资本市场的效率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对它的一般期望。

1.维护资本市场的效率资本市场(本文主要是指证券资本市场)是对资本资源进行再配置的场所,进而对社会资源进行再配置,这是资本市场的一个基本功能。资本市场的资本配置有着巨大的经济后果,根本原因在于资本资源的再配置引致了其它社会经济资源(主要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再配置,不同的资源配置则意味着不同的经济效率。总之,资本市场与整个国民经济是息息相关,休戚与共,当资本市场有效率时,就会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当资本市场是无效率或低效率时,则反之。问题是,怎样保持资本市场的效率?当资本市场的主体——上市公司是以假骗市、“假行其道”时,我们又怎能奢望资本市场有效率?当公司做假,而进行经济鉴证的独立审计却又是“见利忘义”、“同流合污”时,我们又怎能奢望资本市场有效率?很显然,进行资本市场合理的监管是减少“假”出现的良好手段。通过资本市场的监管,以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资本市场应有的秩序,从而为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改善市场环境。

资本市场监管者维护资本市场效率或曰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重要的一方面是通过“打假”和惩戒违规者来实现的。亲历恭为地查处和以独立审计报告为线索是进行“打假”的两大方面。要维护资本市场的效率,还在于将违规者绳之以法,以警当世和后世,通过足够的惩戒来提高违规者和潜在违规者的违规成本。显然这主要地是依赖于资本市场监管者。

2.保护(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其实也可以体现在维护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之中,本文单独加以讨论,是在于当资本市场出现“假得以行其道”的时候,更容易受到利益侵害的便是中小投资者。在中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环境下,不乏众多的“执着的”“寻租者”,所以完全地将资本市场运行交诸市场自身时,“阳光交易”的市场里可能会有太多的“黑暗”。譬如,中国之所以一开始没有实行上市“注册制”,重要的一个原因便是中国的独立审计实际上还不够“独立”(客观、公正),还不足以胜任对资本市场的经济监督责任,而中国的(中小)投资者却又不够成熟,难以保护自己,实行“审查制”和“核准制”的本意便是为了控制上市公司的质量,防止出现公司舞弊而事务所又同流合污以侵害投资者的行为。

三、独立审计·资本市场监管与会计信息失真

公司管理当局(经理)是否违规,进行制度违犯和对委托人的违约,即是否进行会计造假,我们可以用一个约束函数模型加以总结:N=F(p,c,e)。N代表经理的制度违犯与违约数量,p代表经理在制度违犯和违约后被发现的可能性,c代表被发现后的惩罚或经理人付出的“成本”(制度违犯成本和违约成本,姑且统称为违规成本),e代表剩余项。很显然,N主要取决于p和c,并且N是p和c的凹函数,即p越大、c越大,则N会越小。p的取值主要由独立审计来实现(当然还可以有其它方式实现,如监管部门的独立查处),c的取值在于资本市场的监管者确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违犯和违约惩处力度。总之,独立审计和资本市场监管的恰当配合,为公司管理当局施加了一个强有力的外在约束,减少了公司管理当局进行会计信息粉饰的可能性。

下面我们来进一步来讨论一下独立审计和资本市场监管问题。

1.独立审计

当独立审计在鉴证方面,表现得独立(客观、公正)时,那么独立审计便为公司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监督经理的“武器”,投资者根据鉴证后的财务报告进行经济决策(如,是否更换经理、是否采用“用脚投票”),并且还考虑是否对经理的欺骗与欺诈行为进行诉讼惩罚,因此经理碍于独立审计的“经济警察”作用,将考虑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进行约束,是“偷懒与欺骗”,还是“努力与诚实”。

资本监管篇(9)

但银行业资本监管越发严厉已是必然的趋势。

近日,包括工、农、建、中信等在内的主要商业银行纷纷接到监管层口头要求,测算相关业务的风险权重提升后资本充足率的变化。

相关业务包括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以及同业债权等。风险权重提升幅度从110%到1250%不等,如果按照新权重测算风险加权资产,则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下降超过1个百分点,而同业资产、房地产信贷投放较大的银行则降幅更巨。正是监管层的这一动作,引发市场对银行新一轮巨额再融资的恐慌。

监管七年大修

涉及房地产信贷、同业资产风险权重变动,仅仅是一系列调整中的一部分。2004年公布的《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面临七年来第一次大修。

近日,银监会下发新版《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资本充足率计算并表要求、监管资本要求等12个方面做了修订。这次大修首次将监管领域延伸至村镇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信贷公司。

影响最为直接的是,《办法》对信用风险权重体系进行了大幅修改,在100%风险权重之上增设了150%、1250%等档次,评级在BB-以下的企业的债权风险权重从100%提升至150%,并取消“对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优惠风险权重。监管层可根据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和对信贷风险的判断,提高“特定高风险资产组合”的风险权重最少150%。而五年期(不含五年)以上的长期贷款也将通过期限调整系数。中长期贷款目前在银行信贷中的占比普遍超过60%。

此次《办法》修订,包含了国际银行业监管新规则Basel II和Basel III的要义。银监会今年4月确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将被正式写入该《办法》,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5%、9.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为10.5%、8.5%。

另外,领先于全球监管步调的是,中国成为最先确定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附加资本比例的国家,该比例不得低于1%。颇有中国特色的拨贷比指标也将一并纳入,并规定2.5%的最低要求。

此次大修实为意料之中,自2004年公布《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已过七年,其间银监会陆续公布了大量规范性文件,其中以11份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变动最为明显,将一系列修订文件纳入统一的管理办法已是必然。

催逼银行调整

据银监会下发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初步测算,如果13家上市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监管要求,在不进行再融资、仅以利润留存补充资本金的情况下,2011年-2016年,13家上市银行核心资本缺口合计达7885亿元,总资本缺口合计达13919亿元。如果此前关于大幅调高特定资产风险权重,特别是长期贷款风险权重的传闻落实,则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下滑2个百分点,资本缺口大幅扩大。

市场普遍猜测,最终风险权重调整所涉及资产范围或远小于市场传闻,调整幅度低于预期,影响可能大大弱化。但各银行或将面临冷暖不一的变化。

“实施了Basel II的银行,如果按照内部评级法测算相关业务的风险权重,可能会使资本状况略微改善,则可以抵消一部分负面影响。”一位参与银监会相关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修订讨论的银行人士说,“这也算是给Basel II试点银行的一个奖励。”

此次对风险权重的调整参考了之前几家银行定量测算结果而提出。接近监管层人士分析,被认为“风险控制水平较高”的银行可能因此受益,但最终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可能被“平滑处理”。

正面消息还包括,银监会此前提出小企业贷款新规,将500万元以下小企业贷款“视同于零售贷款”,风险权重下降到75%,从而缓解银行的资本金压力。根据交银国际静态测算,南京、建行、民生、宁波等小企业业务占比较大的银行受益颇多,分别提升资本充足率0.62%,0.4%,0.33%和0.31%。

“调整资产风险权重对银行业务导向是不言而喻的。”一位股份制银行风险部人士表示,目前银行在绩效评价中,已将利润减去资本占用情况后的指标纳入考核。在具体贷款项目中,资本占用情况甚至已成为筛选项目时“是”与“否”的硬性要求。

目前,除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权重大幅下调,地方融资平台相关贷款风险权重明确加大外,其他占比较大的信贷业务风险权重的调整未经监管层证实,银行相关业务人士多在观望状态。

中金公司此前报告认为,《办法》最终落实的影响可能会小于静态测算。银行可以主动降低中长期贷款占比,提高小企业贷款,将同业存放和同业拆放转为买入返售资产(以国债为标的)等方式,尽量降低新规定带来的冲击。但国有大行和城商行因为自身的业务特点调整较为艰难而受到影响较大。

“信贷投放还是看项目情况,资本占用也会考虑,但不是决定因素。”一位大行信贷部人士谈到《办法》影响时说,“监管层对信贷业务的控制也意在促使银行发展中间业务。”但他认为,在目前中国经济金融土壤上发展中间业务并不容易。“高利差”的存在使得中间业务的利润创造能力形同鸡肋,而且涉及手续费等业务的定价亦受到多方限制。目前在华外资银行利润贡献中,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比均不超过20%,难比国际平均水平。

宏观再遇紧缩

包括此次酝酿调整信贷业务风险权重,过去一年来监管层收紧银行新增贷款规模政策频发,“快转慢”的意图越来越强烈。

经历了坏账剥离、政府注资、上市融资的重生,再到规模迅速扩张,业内普遍认为银行已经告别了抢市场、垒大户的时代。在贷款额度、存贷比、存款准备金、资本要求等重重压力之下,银行进入调结构而非冲规模的阶段。

目前银行信贷投放仍然是支持经济增长的主流融资渠道,银行扩张减速,势必减弱对宏观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

6月14日,在国家统计局创新高的5月CPI数据后,央行果断调高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至此,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最高已达21.5%,流动性再经历考验。

“目前监管层对银行的信贷投放压制一波接一波,每项政策的出台貌似都有道理,但是对宏观经济的叠加效应需再考量。”一位银行业资深人士担心经济硬着陆。此前对大至国有银行,小至村镇银行贷款额度的“精准控制”已使得银行倍感束缚。

将宏观调控任务以及社会信用风险控制集银行一身的诸多做法是否有效,引起业内不同态度。

“在新的资本管理办法中,赋予了银行资本抵御经济周期性风险的意义。”一位股份制银行风险部人士举例称,“但资本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单个银行计提几个点的资本能否抵御系统性风险?”他认为一味提高银行资本要求,试图让银行来承担社会经济金融中的各类风险,会迷失资本监管的真实意义。

在资本要求不断提高的同时,银行再现融资冲动。

建设银行6月10日晚间公告,拟发行800亿元次级债用于充实资本。几乎与此同时,农业银行和中信银行分别公告披露次级债和配股等再融资进展。与此相对的是,建设银行行长张建国在3月举行的年报会上肯定的表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2011年肯定不会再融资”。

非上市银行则面临高成本融资的困境。成都银行近日次级债融资情况:发行24亿元十年期次级债,票面利率高达7%,超过五年期贷款利率。

“一方面在提高银行资本,控制信贷增长以配合宏观政策目标,另一方面则不时批准银行再融资需求。”一位银行业资深人士说,“社会大量资金集中到了银行业,挤占了其他行业的需求,我们是否奢侈到了可以这样运用资金?”

此前,某高层监管者曾在公开场合表示这种无奈,“最头疼见到再融资申请,但是又不得不批。”

在银行受到层层束缚的同时,社会对资金需求却越来越强烈。

“宏观调控目前是一头松,一头紧,紧的是银行,松的是地方的项目。”一位股份制银行信贷部负责人说,“银行贷款减少,但地方政府还是继续大上项目。”上述人士置疑借道银行调控经济增速的做法。

资本监管篇(10)

丙方:监管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准确到位,确保专款专用,甲、乙、丙三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资金监管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项目概况

一、四至范围和涉及村队。

二、征地补偿资金。

第二条资金监管原则

一、设立专户。乙方分别在指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按照资金使用类项分别建立账目。

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公平公正。依照相关政策、法规使用征地补偿资金,不得突破政策规定,确保征地补偿费使用合法、合规。

第三条资金监管程序

一、甲、乙双方分别在丙方设立资金帐户。

二、乙方按照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向甲方申请资金,甲方填写《资金拨付审批单》并盖章签字(甲方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须提供丙方备案)。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审批手续将资金拨付到乙方在丙方设立的专户。资金拨付审核手续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如遇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的,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三、在丙方支付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与拨付资金相关的票据、证明材料给甲方。由于特殊原因,乙方在上述时限内无法提供的,按照甲、乙双方具体协商的期限执行。

对于在资金支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甲、乙、丙三方应及时进行沟通、协商解决。

四、丙方要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五、甲、乙、丙三方每季度核对资金使用账目。

第四条协议三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金的审批工作。

2、指派人员对乙、丙双方资金的支付工作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本协议书规定的情况,要求乙、丙双方限期整改。

二、乙方责任

1、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保证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政策,给被征地村和农民的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支付给被征地村和农民的补偿安置等各项资金不被克扣、占用、挪用;维护该地区的和谐稳定。

2、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时提供支付费用的票据、证明等相关材料,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丙方责任

1、负责资金的管理,在没有接到甲方的审批手续之前,不得支付任何资金,如果违反本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责任。

2、每月向甲方提供资金使用情况。

3、配合审计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履行各自的责任。在执行协议过程中,任何乙方违反协议中的规定,需承担由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协议各方当事人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时,应经三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协议三方发生问题或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由各方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协议约定的资金支付完为止。

第九条其他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三方协商或按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甲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丙 方

(盖章)

资本监管篇(11)

一、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进入新阶段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取得重大进展,基本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不断涌现,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和改善,开拓了国际市场,增强了国家综合实力。2013年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和目标进行了全面阐述,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国有资产管理实现从“管资产”向“管资本”的转变,国有资本要更多的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到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国资管理和国有企业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资管理和国有企业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布局结构等方面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是产权制度改革滞后,没有发挥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二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待加。企业普遍建立了 “三会四权”的企业治理制度,但由于产权单一或一股独大,现代企业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三是经营管理机制僵化,企业内部活力不足。突出表现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不深入,缺乏中长期激励机制。四是国资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管效能有待提高。国资监管机构既是出资人身份又是政府特设机构,对企业管得过多、过细、过死。

三、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切实加强国资监管

针对当前国资管理和国企本身存在的问题,应该适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方向和重点。实现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本人认为要做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1)要创新管理结构,改组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建立将促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国资委管人、管事、管企业转为以管资本为主,原来的“国资委一国有企业”的两层管理结构也将转为“国资委一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一混合所有制企业’三层管理结构。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是国有股权的持股人,混合所有制企业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要鼓励股权投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通过市场方式,以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保、战略性产业为重点领域,对有发展潜力、成长性较好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3)要规范董事会运作,把国有企业真正推向市场,实行彻底的政资分开、政企分开。董事会能否发挥作用决定着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决定着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成败。要按照“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逐步建立外部董事过半、制度科学、运作规范、充分代表出资人利益的董事会,要通过规范董事会建设,将出资人权限授予董事会,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质量,真正实现彻底的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同时,把国有企业真正推向市场。管资本涉及的是资本运作、资本布局、资本增值、资本安全等,不涉及管理具体的企业的人、财、物,哪个企业赚钱投资哪个企业,因此实现管资本的前提是把企业推向市场,所投资企业的人、财、物、资产的经营管理都要按市场规律办事,实行市场化运作。

(4)要合理授权放权,把投资决策权、选人用人权、薪酬考核分配权等权利充分授予改组规范的董事会。一是授予董事会投资经营自。在中长期规划和全面预算计划范围内,授权改组规范的董事会享有充分的投资经营自,包括主业定位、发展战略规划、改制重组、股权投资、资金融通、资本运作、市值管理等方面授予产权管理权。二是授予董事会经营班子选聘权。授予董事会对经营班子聘任、解聘职权,结果报国资委备案。授予董事会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市场化协商职业经理人薪酬的权利。三是授予董事会考核分配权。授予董事会自主管理和审定集团总部和属下企业的工资总额,自主制定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薪酬管理及中长期激励制度。

(5)要强化考核问责,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是强化出资人地位和权利。国资委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有权向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委派任免董事;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经营班子任免进行备案;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实施外派监事会制度,负责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和职业操守;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实施外部审计监督;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党组织实施有效的领导和指导;享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分配权;审定批准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章程。二是实施定期报告机制。实行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制度,以事前报告、事后监督和年度评价为主,加强对企业董事长履职行为的规范和制衡;实行企业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制度,包括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维稳事件、重大投资损失等事件。三是建立重大问题监管约谈及窗口指导机制,建立和完善问责机制。责任追究作为一种事后监督或惩处的手段,是国资监管体系的一部分,要达到既对资产损失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惩罚,又对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警示的效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