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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自查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06-25 17:39:45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篇(1)

1.思想觉悟不高:

一直以来,总认为我一个普通教师只要教好书,上好课,管好学生不出问题,完成领导分配的工作,工资不会被扣就万事大吉了。国家大事与我无关,作风问题是“上梁不正下梁歪”,与我一个普通老百姓无关,天踏下来有领导顶着,事情布置下来了,有同事一起扛着,国家大事是领导们关心的事,少我一个人关心,地球照样转,所以在记政治学习笔记,总是从各类报刊上东摘一段,西抄一段,以凑满学校要求的字数为原则,应付差事。而不是从心底里去学习时事政治,关心国家大事。

2.学习的要求和动力不够。主要表现为:

1).学习的自觉性不强。没改变那种“要我学”为“我要学”的良好学习习惯。自己较注重单位安排的各种政治、业务学习,而对其他学习的主动性不够;

2).学习的钻劲不够。学习过程中,虽然认真做了笔记,但往往浅尝辄止,没有作深入消化,领会内涵,全面贯彻;

3).学习重点不清。自己没有认真把握学习重点,但求面面俱到,结果忽视了直接相关工作需要的重点学习。

4).学习深度不够。在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时,在学习的深入性和系统上还存在很大不足,有时紧时松的现象,致使自己对新知识、新思维掌握不够,了解不透。这说明自己在学习上还缺乏“挤劲”“钻劲”和“忍劲”,缺乏把学习当作一种责任、一种境界的自觉性。

3.对教研工作不热心,态度消极。

潜意识里认为搞教研不是我们一线教师的事,而是教研部门专门从事教学研究人员的事,我们老师没有那个水平,不会搞,也没有时间,更没有必要,况且其它有些战线的同志还是“上班没事干,拿份报纸看,不要一小时,全天事做完”,为什么要给我们老师捆得那么紧。因此对教研工作热情不高,态度消极。

4.教学方法老化,课堂教学语言欠精炼。

普通话欠标准。先进的教学思想、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吸收的不多;备课欠深钻教材、教参和学生,懒于思考教学方法,疏于练习教学基本功,就连在教学中碰到模棱两可的知识点或难题,也懒的去查阅相关资料,而是寻求切径——问同事。然而,某些问题同事也是模棱两可地回答。至使教学方法老化,语言表达欠精炼,普通话欠标准,业务知识疏浅。

5.忽视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只注重知识的教学。

认为知识的教学见效快,明显,而学生的思想品德是要在长期的耐心教育和黔移默化的影响下逐步形成的,还需要家庭、社会的配合,甚至有的学生还可能是顽固不化的“刁民”,要让思想品德变好,难度大,工作又要细心,还要耐心。我没有那么大的耐心。况且,学生的思想品德再好,我也不会多得一分钱的工资。因此,就忽视了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只注重知识的教学,也很少对学生进行法纪教育。

6.不善于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与方法去分析和处理问题。

唯物论总是讲在嘴边,忘在手边,结果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方法简单,对具体问题分析力度不够,不能全面运用发展的、联系的、辩证的眼光看待和处理问题。

7.艰苦奋斗的精神有待加强。

牺牲休息时间抓紧处理工作的紧迫感有所放松,工作“蹲、靠、守”的功夫还不到家。因为工作繁忙,有时会放松了学习的时间。

8.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不够牢固。

表现在:对待群众不能始终保持热情服务的态度,当手头工作稍多时,性子就有些急燥,态度不够和蔼,遇到当事人反复询问的问题时缺乏耐心,没有合理调整自己的情绪。存有“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思想。

9.理论联系实际上还有差距。

对理论的学习不够,对其精髓理解不深,把握不牢,不能完全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理论和实践存在一定的差距,解决实际问题时没能始终坚持“两点论”、“重点论”。在抓问题的主要矛盾时,有时没分清主次。

10.政策理论水平不够高。

对政策理论的学习不够,对各种政策的精神实质还没有吃透,工作中,难免会碰到这样或那样的新情况、新问题,处理起来时就不得不临时找文件、查资料,学习政策,研究精神。

11.责任意识不够强。

由于大局意识不够,往往只管自己职责以内的事,其它的事就少有过问。有时,自己明明看见其它教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因碍于面子或是认为不该自己管,也就没有主动提出来帮助改正,而是放之任之;有时自己认为无足轻重、无碍大局、可干可不干的事,也就无动于衷;有时本该今天干完的事也随便拖到明天干。

12.思想解放程度不够。

因为思想解放程度不够,干起工作来仍有些默守陈规,拘泥于老观念、老经验,不能放开思维,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去具体分析和处理具体工作事务。创新意识不强,处理问题时老喜欢“看别人的”或是用一贯的老套路、老办法。对于各种规章制度不加辩证分析地贯彻执行。

13.对工作的热情度不够。

工作是一项单调而又枯燥乏味的工作,刚接触时,还觉得新鲜。但日复一日地重复,思想上也就有所动摇,工作热情有所减退,对工作的积极性也大不如初,滋生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工作态度

14.与家长沟通不够。

有时学生中出现问题,与家长没有及时取得联系。家访又难得走,教学的事情本来就多,忙不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15.心态。

市场经济的冲击,导致了教师职业价值观的弱化;消极的工作心态,导致教师出现了职业倦怠。

职工个人纪律作风整顿自查报告(二)

在这次为期10天的“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中,经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通过XX年度和XX年度的工作可以得到肯定,巡警工作在社会上得到了各级领导和百姓们的认可,城市治安得到了明显的好转。但近期的工作中,部分协勤同志的工作纪律发生了松懈,以致一些同志被区局领导点名批评。这使我们在工作中应该狠抓纪律,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正视自己的自身问题,时刻把纪律放在自己的心上,严肃对待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改正和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通过这次的纪律作风整顿,我查找出以下几点问题:

1、在工作中,对待群众自己的服务意识不够,对待群众不够热情,有时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爱理不理,有一定的特权思想,自认为了不起。

2、纪律观念淡薄,自认为支队领导不知道和大队领导不在就可以迟到或早退,在平时觉得纪律不是那么的重要,总认为犯点小错就不是违犯纪律。

3、内务管理混乱,平时交接班时未及时打扫岗亭卫生,以及留守岗亭期间未做到很好的保持。

4、学习热情不高,平时学是不爱做笔记老是把一些重要事情遗忘。对自己的一些业务知识掌握不够,行为举止不文明。

5、与同事之间关系不够融洽,老是觉得自己是一名老队员,总是在工作中爱摆一些老资格,认为自己在工作中的理解才是正确的,回避其他同事所提出的一些观点。

以上几点是我总结出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针对以上几点问题在自己身上找原因,改掉缺点和问题,我会做到以下几点:

1、热情高效的服务群众,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牢固树立纪律观念,上班时间的时间观念,杜绝一切违反纪律的情况发生。

3、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加强队员之间的沟通和了解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让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

4、保持好岗亭内的卫生及物品的完好,认真做好工作交接。

5、加强自己的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

6、注意自己的言行,尊敬领导,关心队友。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篇(2)

二、职业调研报告写作前的准备

首先,根据自己职业生涯规划作品确定的目标行业、目标单位、目标职业,有选择性地联系1-3家(或以上)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沟通,出具职业实践介绍信,争取进入相关岗位见习。

其次,应利用见习契机,体验工作氛围,揣摩工作方法,掌握工作技能。更重要的是在工作中结合自己的职业规划进行分析思考,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了解目标行业、目标职业、目标岗位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线路,包括人员素质、薪酬水平、升迁路径、培训教育、工作范畴等。

2、挖掘自己的职业特性以及优缺点,评估个人职业能力与现有岗位的契合程度,分析背后原因。

3、整理自己的工作体会,做好每天写工作日志,将点滴感想提炼为职场观察。另外,重点与单位的负责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经理、同事等沟通访谈,从职业人那里获取全面客观的职业描述。

三、职业体验调研报告的调查方法:

1、访问调查法,包括个别调查,既调查者与被调查者面对面地直接交谈、询问和开调查会,既通过集体座谈的方式进行的,也就是说它所访问的对象不是单独的,而是同时访问若干个被调查者。

2、问卷调查,是调查者根据调研内容,通过设计,制成问卷式调查表,给调查对象填写,用以收集材料、掌握情况。

3、统计调查,运用统计原理和方法,收集目标行业和岗位各方面的数据资料,并进行数量分析,研究目标职业发展的规律、趋势,验证自己的职业规划假设。

4、抽样调查法,把调查对象当作总体,从总体中按照随机或非随机的原则,抽出一定的数量进行分析,推断出调查研究的总体的状况、特征、性质等情况。

四、职业体验调研报告的写作格式

写法可以多种多样,写作上大致包括三部分:

1、标题。(1)概括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如《汇丰公司外贸业务员职业体验报告》。(2)公文式标题。多数调查报告的标题,用两因素公文标题法,即由事项和文种组成,如:《关于佛山市行政文秘职业的调研报告》。(3)提问式的标题。把调查对象和内容概括为问题作为标题,如《做一名出色的服装设计师需要什么样的职业素质?》。(4)正副题结合式的标题。正题揭示主题或主要观点;副题指明调查的地点、内容或范围,如:《外塑形象,内强素质——禅城区小学教师的职业形象调研》。

2、正文。一般由前言、主体和结尾组成。

(1)前言,简明扼要地写明以下问题 ① 职业体验调研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② 职业体验的主要内容,以及职业调研的方式方法,调研对象的职位、业绩或年龄、薪酬状况等;③ 提炼职业体验调研报告的意义等。

(2)主体,这是职业调研报告的核心部分。首先,主要写职业体验的前因后果、工作过程、具体做法等;其次,概述职业调研的事实材料,并从中提炼目标行业、目标职业、目标岗位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线路,包括人员素质、薪酬水平、升迁路径、培训教育、工作范畴等。最后,挖掘自己的职业特性以及优缺点,评估个人职业能力与现有岗位的契合程度,分析背后原因,调适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

主体部分的结构布局有以下几种:

① 横式结构:是把体验调研的材料和要表达的观点,分为几个不同的问题,用不同的材料,从不同的侧面去体现全文的中心内容。

② 纵式结构:在遵循内在规律的原则下,根据体验调研的目的要求,按客观事物发展顺序把材料分成几个结段,一层层地分析说明事物。

③ 因果式结构:一是先把体验调研的内容写出来,然后再进行分析、研究,得出结论;二是先把体验调研的结果写出来,然后再阐述形成的原因。

④ 标题式结构:这种结构往往是比较大型的调查而采用的形式。具体写法是以若干小标题作为全篇报告的构架。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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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个人述职述廉报告一年来,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村总支的关心和支持下,村委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时刻把“廉洁、高效、务实”作为自己工作的行动指南。

村主任上半年述职报告范文镇领导在百忙之中带着我一同下村,认识村“两委”班子成员;村xx耐心细致的将全村的基本情况、党员干部、村容村貌、村情民俗等一一介绍给我听。

办公室主任述职述廉报告【最新】办公室经常与人、与钱、与物打交道,管理不到位就容易造成浪费,认识不到位就会影响形象,约束不严就会犯错误。一年来,我从严要求自己,讲党性、讲原则、讲风格、讲奉献,能很好地团结同志们一道工作,群众基础好。

乡镇基层党建工作个人述职报告我抓住群众活动的契机,充分运用党员远程教育平台,适时开展党小组活动,切实加强了对党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涌现出一批让老百姓交口称赞的先进典型。以下是乡镇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小编在这里分享给大家参考。

县委书记个人述德述职述廉报告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团结带领县委班子忠诚于党、求真务实、执政为民,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坚持用先进理论武装头脑,不断加强党性锤炼,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下面是整理的关于县委书记个人述

区委书记述职述廉报告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以实干推动落实。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凭实绩用干部的用人标准。把干部放到重点工作一线去接受考验,重用那些肯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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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工会主席个人述职述廉报告述职,就是要报告学习、思想、工作、作风的情况,特别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和完成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述廉,就是要报告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和带头执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以及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篇(4)

[作者简介]张稷锋(1980- ),男,重庆人,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重庆 400020)陈国梁(1963- ),男,辽宁昌图人,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委员、学生处处长,教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广东 深圳 518055)

[课题项目]本文系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2008年度课题“高职院校综合素质测试运作模式探索”(项目编号:130120080307)和深圳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度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高职院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测试运作模式探索”(项目编号:09220400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6-0179-02

一、调查对象、内容和方法

2009~2010年期间,高职院校综合素质测试运作模式探索课题组针对高职院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专题,在广东、湖北、上海通过专题调研、定向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工作。

1.问卷调查。高职院校在校学生调查:以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六所高校为数据采集点,发放《高职院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测评状况调查问卷》250份,回收有效问卷190份。调查内容包括高职院校学生基本情况、综合素质自评、综合素质培养和测评状况、重视的素质类型四部分,共25项具体内容。用人单位调查:以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招聘为依托,向用人单位发放《高职院校毕业生综合素质状况调查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57份。调查内容包括单位类型、在岗高职院校毕业生综合素质状况、重视的素质类型、对学校培养建议四部分,共19项具体内容。上述调查均采用无记名、非强制方式。

2.典型高职院校专题调研。课题组选择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方面具有典型特色和突出成效的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三所高职院校开展专题走访调研。

二、高职院校学生综合素质的调查数据

1.学生综合素质的自评。综合素质自评:与社会一般劳动者相比较,高于、相当、低于、说不清分别占33.7%、40%、5.8%、20.5%;卫生习惯:很好、较好、一般、不太注意分别占51.6%、40%、6.8%、1.6%;不良嗜好:无、吸烟、饮酒、网络游戏、晚睡分别占71.1%、9.5%、13.2%、19.5%、1%;精神生活:很充实、较充实、不充实、空虚分别占22.6%、55.3%、19.5%、2.6%;专业水平自评:很好、较好、一般、较差分别占9.5%、28.4%、52.1%、10%;学习习惯:高效学习、很少自习、偶尔自习分别占28.9%、39.5%、31.6%。

2.用人单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综合素质总体状况:很强、较强、一般、较差分别占5.1%、56.1%、38.2%、6%;综合素质相较于本科生:无差别、较差、较好、很好分别占55.4%、5.1%、28.0%、11.5%;专业能力:很强、较强、一般、较差分别占1.3%、57.3%、40.1%、1.3%;道德修养:很好、较好、一般分别占17.8%、61.8%、20.4%;工作责任感:很好、较好、一般分别占18.5%、52.9%、28.7%;组织纪律性:很好、较好、一般、较差分别占20.4%、55.4%、23.6%、0.6%;赞赏素质依次为积极进取、为人朴实、团结协作、踏实肯干、作风扎实、吃苦耐劳。

3.高职院校学生受重视的素质调查。学生最为关注的素质依次为:诚信、坚强、知识、心理、社交。学生希望在校期间提升的能力依次为:沟通、专业、自学能力。用人单位最看重的素质依次是:性格、成绩、能力。用人单位认为重要的职业素质依次为:责任意识、专业技能、团队精神。

三、高职院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状况的调查数据

1.高职院校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调查数据。综合素质测评的必要性:必要、一般、没必要分别占64.2%、33.7%、2.1%。曾接受综合素质测试的学生占84.7%,其中收到结果和发展指引的情况:均未收到、收到结果但无指引、均收到分别占49.7%、33.5%、16.8%。测评应否包括专业水平:认为是的占77.9%。测评的应然主体:学校、社团、自评、社会机构、家庭分别占56.3%、32.6%、28.4%、54.7%、17.4%。测评的应然周期:半学期、学期、学年、仅毕业前分别占34.2%、44.2%、16.3%、9.5%。

2.重点院校调查情况。(1)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综合素质教育课程建设情况。制定了《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开设综合素质教育课程的实施方案》,成立综合素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下设机构,统筹全校综合素质教育课程实施)。综合素质教育课程包括人文艺术与修养、高新技术与现代管理、创业方法与创新精神、企业文化与企业发展,课程均为选修课,每科2学分,上课时间均安排在周六、日。课程成绩仅作为优秀毕业生的评定指标之一。(2)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建立了全国第一个非专业素质教育学院,专门负责学生的非专业素质教育的教学组织和测评,下设成功素质教育研究所、理论教学部、素质拓展部、实训测评部等机构。将非专业素质教育和学分纳入教学计划,总学分240个左右,必须修够80个非专业素质学分才能毕业。非专业素质教育涉及创新、创业、素质拓展、演讲、读百本好书、一笔字、一口话、一手文章、社会实践等40多个方面。特色为:成绩单管理,将专业素质、非专业素质学分所涉及的成绩分别设置成绩单;非专业素质学分分级评价,同一科目的学分,根据分值等因素的不同,设置为2、4、6、8四个等级;非专业素质测评的实施机制,学生自主申请,测评由非专业素质教育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共同实施。

四、高职院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运作模式建构的思考

1.指标结构及层次。高职院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升,根据对高职院校学生各项素质的调查以及用人单位的重视程度,从学生全面发展的理念出发,建议将测评的一级指标设置为德、识、能、身心四个方面。德的本义是道德或品行,作为综合素质测评指标的德,主要指品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前提和基础是培养具有良好品行素质的人。德作为测评一级指标,可设置行为操守、政治表现、社会活动、信用记录四项二级指标。识即为见识、知识,包含专业、通识两方面内容。专业指在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通识指学问广博,非专业性的、非职业性的、非功利性的、不直接为职业做准备的知识和能力。作为测评一级指标,可设置课程成绩、专业表现、通识素养三项二级指标。能的本义是才干、本事,主要指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的表现,以及素质拓展和生涯规划情况,反映学生的生存、适应和发展能力。能是学生综合素质重要的载体,是综合素质展示和发挥功能的外化平台。作为测评一级指标,可设置工作表现、实践情况、特长优势、生涯规划四项二级指标。身体和心理是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基本条件,作为测评一级指标,可设置体检报告、体能状况、心理健康报告三项二级指标。

2.高职院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机构。校内测评机构。建议各高职院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发展和测评中心(下称测评中心),下设德测、识测、能测、身心测四个分中心及数据中心。测评中心的职责在于定期出具《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报告》及《学生素质发展指引报告》,分中心的职责在于整合校内外资源及机构,建立科学的测评机制,完成相应指标的测评工作。数据中心的职责在于建立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数据库,建立网上评价(含自评和他评)、数据查询、修改、申诉、报告的系统。校外测评机构是测评中心功能的重要补充,在对某些指标测评难以在校内完成、新建机构成本较高、校外测评能够实现功能的情况下,可选择有资质的校外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并提供数据。可与校外机构建立长期关系,通过测评外包、软件授权、师资培训等方式,实现测评目标。

3.高职院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工作机制。(1)数据收集。高职院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运行的第一阶段为测评数据的收集,包括自动导入、学校组织测评、学生主动测评、自主录入等。在数据收集前,测评中心需对每一个在校学生自动生成或新建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档案。数据类型方面,包括主观数据和客观数据、量化数据和描述数据、自评数据和他评数据、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关于数据收集的周期,建议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以学期、学年为固定周期临界点,建立实时开放的数据库模式,保证数据收集工作的及时、灵活、有效。(2)数据查询、使用及变更。数据输出包括测评数据和信息的查询、使用和变更。数据查询的主体包括在校学生、学校有关部门,对于校外机构需学生素质报告的情形,应由校外机构经由校内有关部门批准后,向测评中心申请。学生可以自主、实时查询个人测评数据信息,无须申请,对于临时性测评报告的需求,应向测评中心申请,由测评中心按程序提供;学生对于数据有权提出异议和修改申请,由测评中心审核是否修改并通知申请人。学校有关部门取得查询资格应以测评机构的书面授权为准,且每次查询均须经过申请、审批程序,上述部门负有数据保密、用于规定目的的义务。关于测评数据、结果、报告的适用范围,应制定规范,并严格限制评优评奖用途。(3)数据反馈。数据反馈区别于数据查询,主要指学生数据经过整体统计分析后,由测评中心将学生综合素质的情况及变化以报告的形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学校有关部门通过上述信息了解综合素质培养的情况及效果,并以此为依据评估相关综合素质培养制度,为改进和完善提供依据。在关注整体数据的同时,应认识到综合素质个性化的重要性,在数据反馈的共性面前,保留综合素质测评的个性化特征,争取做到对学生个人的全面评价。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篇(5)

首先介绍述职报告的定义。根据国家有关公文写作的规定,报告是向上级机关陈述事项的上行文,属于行政公文中议案、报告和请示三个上行文之一。《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述职报告可以说是工作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是社会组织机关和部门的负责人向上级管理机关陈述自己某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总的回顾,找出内在规律,以指导未来实践的履行职务情况的口头报告。作为综合性较强的公文,属于报告的一种,又与总结和讲话稿相似。

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特点

(一)个人性。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是积极安全生产责任人自身所负责的组织或者部门在某一阶段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回顾,按照上级规定在一定时间进行,要从安全工作实践中去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不足与教训,从而对过去的工作做出正确的结论。与一般报告不一样的是,述职报告特别强调个人性。个人对本岗位,或所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职责。自己亲身经历或者督查的材料必须真实。这就要在写作上更多地采用叙述的表达方式。还要据实议事,运用画龙点睛式的议论,提出主题,写明层义。讲究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是主要的,议论是必要的。在写法上,以叙述说明为主。叙述不是详叙,是概叙;说明要平实准确,不能旁征博引。

(二)规律性。述职报告要写事实,但不是把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简单地罗列在一起。它必须对搜集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归类、整理、分析、研究。通过这一过程,从中找出某种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得出公正的评价议论,即主题和层义以及众多小观点(包括了经验和规律的思想认识)。议论不是逻辑论证式,而是论断式,因为自身情况就是事实论据。如果不能把感性的事实上升到理性的规律性的高度,就不可能作为未来行动的向导。当然,述职报告中规律性的认识,是从实际出发的认识,实践理性很强,其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有所进步,有所提高,因此述职报告对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可能是凭空而来,必须进行“扬弃”,即必须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与创新性。而继承性,就是要继承发扬以前工作中好作风、好的方法,去掉不好的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才会有进步。策略性也是规律性的一个方面。策略即今后工作计划,是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

(三)通俗性和专业性。安全工作既面向群众,又必须有相当的专业性、学术性,因此要在保持相当的专业性的同时,又不失通俗性内容要尽可能明晰准确,结构是格式化的。如果需要在面对听观宣讲,则必须口语化,适应受众的接受心理,拉近讲话者和听众的心理距离,这就特别讲究语言的大众化、口语化。

(三)艺术性。述职报告的艺术性是魅力所在,直接影响着整个报告这一艺术生命体。这样,写作述职报告必然联系整体的讲话活动特点来进行。“述职报告”一词,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待:“述职”,是主体的实质性道理。“报告”,是呈现表像而又整体的艺术生命体。报告者要两者并重。写作述职报告,最好从上述总的认识出发。

安全述职报告的主题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篇(6)

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特点

(一)个人性。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是积极安全生产责任人自身所负责的组织或者部门在某一阶段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回顾,按照上级规定在一定时间进行,要从安全工作实践中去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不足与教训,从而对过去的工作做出正确的结论。与一般报告不一样的是,述职报告特别强调个人性。个人对本岗位,或所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职责。自己亲身经历或者督查的材料必须真实。这就要在写作上更多地采用叙述的表达方式。还要据实议事,运用画龙点睛式的议论,提出主题,写明层义。讲究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是主要的,议论是必要的。在写法上,以叙述说明为主。叙述不是详叙,是概叙;说明要平实准确,不能旁征博引。

(二)规律性。述职报告要写事实,但不是把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简单地罗列在一起。它必须对搜集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归类、整理、分析、研究。通过这一过程,从中找出某种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得出公正的评价议论,即主题和层义以及众多小观点(包括了经验和规律的思想认识)。议论不是逻辑论证式,而是论断式,因为自身情况就是事实论据。如果不能把感性的事实上升到理性的规律性的高度,就不可能作为未来行动的向导。当然,述职报告中规律性的认识,是从实际出发的认识,实践理性很强,其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有所进步,有所提高,因此述职报告对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可能是凭空而来,必须进行“扬弃”,即必须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与创新性。而继承性,就是要继承发扬以前工作中好作风、好的方法,去掉不好的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才会有进步。策略性也是规律性的一个方面。策略即今后工作计划,是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

(三)通俗性和专业性。安全工作既面向群众,又必须有相当的专业性、学术性,因此要在保持相当的专业性的同时,又不失通俗性内容要尽可能明晰准确,结构是格式化的。如果需要在面对听观宣讲,则必须口语化,适应受众的接受心理,拉近讲话者和听众的心理距离,这就特别讲究语言的大众化、口语化。

(三)艺术性。述职报告的艺术性是魅力所在,直接影响着整个报告这一艺术生命体。这样,写作述职报告必然联系整体的讲话活动特点来进行。“述职报告”一词,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待:“述职”,是主体的实质性道理。“报告”,是呈现表像而又整体的艺术生命体。报告者要两者并重。写作述职报告,最好从上述总的认识出发。

安全述职报告的主题

述职报告是带有艺术性的论说文,正如所有科学文章如议论文、说明文一样,一定要明确树立一个鲜明的主题,即一个判断句,还要在报告中反复突出。主题要概括全文内容即对社会组织公务情况的深刻认识及办事意向。工作的“主张”、目标,在报告中就是“主题”。确定主题,这是写作首要而且最为重要的工作。要总结出一个集中议论的句子即主题句——口号、标语、广告语,深入人心,作为标题并贯穿全文、反复突出。当然,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离不开“安全”这两个字,其他如“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等应该也相当时髦。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篇(7)

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特点

( 一 ) 个人性。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是积极安全生产责任人自身所负责的组织或者部门在某一阶段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回顾,按照上级规定在一定时间进行,要从安全工作实践中去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不足与教训,从而对过去的工作做出正确的结论。与一般报告不一样的是,述职报告特别强调个人性。个人对本岗位,或所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职责。自己亲身经历或者督查的材料必须真实。这就要在写作上更多地采用叙述的表达方式。还要据实议事,运用画龙点睛式的议论,提出主题,写明层义。讲究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是主要的,议论是必要的。在写法上,以叙述说明为主。叙述不是详叙,是概叙;说明要平实准确,不能旁征博引。

( 二 ) 规律性。述职报告要写事实,但不是把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简单地罗列在一起。它必须对搜集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归类、整理、分析、研究。通过这一过程,从中找出某种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得出公正的评价议论,即主题和层义以及众多小观点(包括了经验和规律的思想认识)。议论不是逻辑论证式,而是论断式,因为自身情况就是事实论据。如果不能把感性的事实上升到理性的规律性的高度,就不可能作为未来行动的向导。当然,述职报告中规律性的认识,是从实际出发的认识,实践理性很强,其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有所进步,有所提高,因此述职报告对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可能是凭空而来,必须进行 “ 扬弃 ” ,即必须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与创新性。而继承性,就是要继承发扬以前工作中好作风、好的方法,去掉不好的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才会有进步。策略性也是规律性的一个方面。策略即今后工作计划,是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

(三)通俗性和专业性。安全工作既面向群众,又必须有相当的专业性、学术性,因此要在保持相当的专业性的同时,又不失通俗性内容要尽可能明晰准确,结构是格式化的。如果需要在面对听观宣讲,则必须口语化,适应受众的接受心理,拉近讲话者和听众的心理距离,这就特别讲究语言的大众化、口语化。

(三)艺术性。述职报告的艺术性是魅力所在,直接影响着整个报告这一艺术生命体。这样,写作述职报告必然联系整体的讲话活动特点来进行。 “ 述职报告 ” 一词,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待: “ 述职 ” ,是主体的实质性道理。 “ 报告 ” ,是呈现表像而又整体的艺术生命体。报告者要两者并重。写作述职报告,最好从上述总的认识出发。

安全述职报告的主题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篇(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二、工会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权

我国《工会法》对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章(第19-34条)。文中仅对工会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权进行介绍。工会的该权利体现在《工会法》第26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统计报告和处理。伤亡事故的报告处理制度是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报告、事故的统计,事故的调查和事故的处理。实行这项制度的目的是及时掌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一)伤亡事故的报告。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本单位的负责人。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伤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有关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伤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发生的地点、伤亡情况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用人单位要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对于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要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上述各部门。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所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如实填写统计报表,依法规定报送有关部门。统计报表是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基础工作,是分析、研究事故发生原因,掌握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的重要手段,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伤亡事故的调查。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依法进行事故调查,以查明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按照伤亡事故的大小,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形式与要求也不同。

轻伤、重伤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成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劳动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相同于这一级政府的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按照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劳动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经济综合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篇(9)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篇(10)

近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为了有序开展20**年税收专项检查,厦门市国税局决定以企业自查为先导、以税务机关抽查和重点检查为保障,组织该市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出口企业及外贸供货企业开展税收自查。

此次自查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在20**年度和20**年度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外贸出口供货企业。以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及供货源为自查重点,对照检查是否存在税收违法与违规事项。如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本次自查实施“阳光稽查”,鼓励自查自纠。税务机关将筛选出口退税企业自查名单,告知企业出口退税相关法规政策、税收检查重点及企业自查自纠的法律责任与权益,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审查情况,确定抽查和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自查出的税收问题,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自查阶段隐瞒问题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将依法处理。企业还应逐条对照税收检查问题,如实填写自查报告,若违规应逐笔列示;应缴(收回)税款的,需说明税款的所属期间,经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解缴入库。

相关企业可从市国税网上下载自查表报,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递交自查报告。企业应报送税收自查承诺书,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报告及附表,外贸供货企业税收自查报告及附表。报表均以纸质与电子数据两种方式报送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方法为登录国税网站—“办税大厅”—“自查报告报送”。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20**年至20**年1至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实收资本xx-xx,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目实现销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况

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20**年至20**年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

1、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20**年5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土地增值税:…元;水利基金:2…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20**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12.64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5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代扣税检查情况

根据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并积极进行了代扣代缴,尽管如此目前还有一些问题:

①由于工程未决算,目前已付工程款…元,工程款暂未代扣税金。

②其他由于正在办理外派证,已付…元,暂未代扣税金。

经过自查,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除积极补交税款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税收知识,改正错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企业自查报告范文自查报告范文庸懒散奢个人自查报告范文

税务自查报告优秀范文二

xx市地方税务局将按照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承担辖区内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工作。自1994年9月设立以来,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实现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以建设一支政治合格、技术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税务队伍为目标,围绕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职业道德、行风建设为重点,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

一、加强文明单位创建领导工作,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自地税局成立以来,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把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纳入单位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落实所领导、工会、共青团及各股室主任创建工作责任。坚持精神文明目标管理,将制度建设、环境面貌、思想政治学习、职业道德、行业作风、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综合治理等十个方面的创建内容量化成27个项目,共100分进行考核,并与年终奖金、评优、晋升等挂钩,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全所的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实行月查制度,直接同**奖金挂钩,促进职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积极性。积极开展各项创建活动,党政工团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性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争创文明股室”、“两个效益劳动竞赛”、“青年文明号”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文明建设深入人心,文明风气日渐昌盛。连续两年开展职业道德、行业作风状况社会问卷调查,被监督单位对我局税收服务工作、行业作风、职业道德三方面综合满意度达95%以上。

我局领导班子以“四好”、“五强”要求为目标,加强自身建设,订立了《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关于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的规定》等内部规定,实施党风廉政责任制度,坚持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建立所务公开制度和所务公开栏,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民主。班子团结进取,勤政务实、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得到群众的肯定和好评,机关党支部连续两年被评为市先进党组织。

二、抓好“两改”工作,保持单位稳定与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精神,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稳步推进,不断深化,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依靠广大干部群众,顺利完成了两项改革。

在改革过程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依法办事,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引入竞争机制,按需设岗,按岗定酬,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起“上岗靠竞争、分配靠贡献、管理靠合同”以及单位自主用人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的人事管理体制,充分激励职工工作积极性。通过改革,理顺了单位税收稽查执法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为单位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深入进行思想教育,培养良好道德风尚

组织全所干部职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寓教于乐,组织开展各种“思想道德建设”知识竞赛,运用生动活泼的组织形式,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取得的效果明显好于说教式、填鸭式的刻板的说理教育。

抓好职工青少年子女的教育工作,关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对所职工子女取得的政治、思想、学习方面的进步,均由单位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督促职工加强子女教育,以素质教育为本,培养下一代独立、进取、敢于竞争、意志坚定的品质,培养树立正确的思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切实抓好业务工作,促进卫生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全所干部职工同心同德,真抓实干,上上下下一条心,在市地税局领导下,以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为重点,带动各项工作不断发展,税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稽查覆盖率较往年有所提高,各项监督工作完成较好。全局对职工思想素质,业务工作水平非常重视,把xx年定为本单位“业务素质”提高年,千方百计促进职工素质提高,利用周末进行业务知识讲座,邀请各级专家授课,保证职工专业知识随时更新;掀起“学法日”活动,结合税收执法特点,举办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五、全所职工齐动手,创建内外优美环境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篇(1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和管辖的一切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岗位劳动”的含义:

(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

(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2.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况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职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行政主管人员,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发生地点、地间、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事故概要用电话、电报、电传或派人等办法,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的在区、县劳动局和上级工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和所在区、县人民检察院;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监察局。

第八条 因火灾、爆炸造成的重伤、死亡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公安部门。

第九条 作业场所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部门。

第十条 建工、市政、公用、交通、铁路、邮电各局所属单位,市房管局直属的建筑单位,各局所属建筑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根据市和区、县劳动局分工,报告市劳动局。

第十一条 一次事故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而企业又分别座落在不同区、县的,事故所涉及到的企业均应分别报告所在区、县劳动局。

第十二条 各部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逐级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重大死亡事故,企业主管局、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应立即分别报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因事故情况特殊,当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或工伤后轻伤、重伤难以确认,企业应立即报所在区、县劳动局依照有关政策文件确定。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报市劳动局确定。

第十四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记录。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应于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的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在保证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尽速决定清理现场,恢复生产。对已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不到现场的部门,视为同意清理现场。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轻伤事故,由车间 主任会同安技人员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工会,并报安技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技和基层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重伤事故,市劳动局可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所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 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调查中如发现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存在利害关系,应予更换。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其工作程序一般为:

1.现场处理。

(1)察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

(2)拍摄、录像或绘制示意图;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2.搜取有关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笔录证人证言;

(2)搜集规章制度、工艺技术等有关资料;

(3)索取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4)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

3.事故分析。

(1)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确定事故类别和主要原因;

(2)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系指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主要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领导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拟定改进措施。

研究改进措施必须把改进工艺、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摆在第一位,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5.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签字,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劳动、工会、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

调查过程直至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区、县劳动局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企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由市劳动局审定;如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市劳动局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为事故调查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审批结案程序:

1.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根据车间填报的伤亡事故登记表审查结案。

2.重伤、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于三十日内处理完毕(重伤经公司、死亡经主管局或局级公司处理),并书面通知企业,由企业报送区(县)劳动局审批结案。

3.重大死亡事故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主管局(含局级公司)处理完毕后,通知企业,由企业报市劳动局审批结案。

4.市和区、县劳动局的审批结案文件,应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

5.重伤、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75日;重大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90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案时,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向劳动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延期,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服、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调查处理事故中,,,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接到劳动部门审批结案的文件后,应做到:

1.向全体职工宣布审批结案意见和处理结果;

2.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应有正式文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3.按照事故报告书中的改进措施,尽速组织落实;

4.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事故,在结论未下达之前,先按劳动部门审批结案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部门对审批结案的死亡事故,在文件下达两个月后,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劳动部门应向事故单位发出监察指令书,限期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重伤、死亡事故应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签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伤亡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检查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意见的通知1997年11月10日 津政发〔1997〕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 》的意见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津政发〔1992〕28号)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将第一条中的“《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修改为“《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