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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大全11篇

时间:2023-01-05 01:28:06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篇(1)

甲乙双方本着互相信任、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部分场地租赁给乙方使用事宜,打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出租给乙方场地面积约___平方米(呼叫坐席88个,电脑50台,电话机98部、办公室三间和办公桌、椅、电脑伍套)。提供一个坐席系统服务器。

二、 租赁场地用途:______________

三、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期一年。

四、 租金:小写:____________元/月;大写:人民币___元/月。

五、 押金:___万元,签订合同时一次付清。合同期满后,双方无续约意向,押金退还乙方(不计息)。如继续出租,乙方有优先权。

六、 租、押金支付方式:押一付一,现金支付。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交付给甲方租金。没延迟交付一天,甲方将向乙方收取月租金的1%作为违约滞纳金,以此类推。

七、 合同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从事经营活动。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纠纷和民事责任。

八、 乙方负责承担并支付出租场地的水费、电费、电话费及相关税费。

九、 乙方不得擅自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改造或转租,如需进行装修须报请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 合约期满,乙方不再续租时,乙方应在7日内返还租赁场地以及甲方提供的电脑、桌椅、电话机等办公设备,并保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十一、 合约解除:

1、 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

(1)、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的;

(2)、乙方不按时交付水、电、电话等其他乙方应付费用的;

(3)乙方在租赁场所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2、乙方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需要退租,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甲方有权不返还上述押金,但乙方最少要保证租赁3个月以上。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那个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俩份。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篇(2)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 市 大厦 室房屋出租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租用房屋的期限为贰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的租金为 元整(含一个月押金、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乙方需另行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电费、取暖费、电话费、停车费。

第三条 付款方式:年付。提前一个月支付第二年租金。

第四条 甲方给乙方结算费时,应当出具凭证。

第五条 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作办公用途使用,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用途的报批手续。

第六条 甲方保证第五条所列出租房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并为乙方出具产权作用证明(乙方办理工商执照用)

第七条 乙方保证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八条 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要求。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按时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及内部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

第九条 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如出租房屋及内部的设施出现或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接到乙方通知后叁日内进行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绝不维修的,乙方可经物业管理部门鉴证后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从房租中扣除)。

第十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物业管理部门鉴证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因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维修的,经乙方同意,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甲、乙双方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方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决定征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面需拆除出租房屋;

(三)乙方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时,乙方预交款有结余的,应当将余款退还乙方。

(四)甲方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应结清房租,多余部分退乙方。

第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一)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

第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赔偿:

(一)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十日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规定,使乙方无法按其用途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不支付维修费用,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的;

(四)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

乙方因上述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及时迁离出租房屋,并有权要求甲方返还预交款有结余部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终止后伍日内迁离出租房屋,并其返还甲方。乙方预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出租房屋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壹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需将出租房屋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出租房屋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篇(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愿以各自的资源优势,共同致力于高新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产业项目研究、开发和人才培养。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良好的园区环境、工作、办公条件及周到的公共设施与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取得与甲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权利。

乙方有义务遵守园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维护________________的整体声誉,促进技术创新工作良性循环的形成。

第二条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共_________平方米(含分摊面积,下同)的场地提供给乙方使用(附图纸一份)。场地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正式启用并全额交费,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若提前入驻,计费时间从实际进驻日开始计算)当场地原为毛坯房时,乙方自行负责自用面积内的装修及风机盘管的购置、安装。为了保证整个大楼消防设施和中央空调风机盘管的安装质量,本大楼的消防设施和中央空调风机盘管由指定的公司安装。

第三条 乙方可将上述场地作办公等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用途,亦不得转让场地使用权。乙方保证在上述场地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劳动卫生等标准。

第四条 为做好大楼本体的维护管理,更好地为入园单位提供优良的办公、经营、研发、实验、教育培训等的工作环境,乙方按上述场地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_______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合计人民币_______元(其中场地租金_______元、管理费_______元)并且应于每月_______日前按月交付到甲方指定帐户。每两个年度甲方有权根据物价情况调整场地使用费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_______%.

第五条 科技园主楼采用中央空调供冷,乙方原则上不允许私自装设空调。中央空调每周开机__天,每日开机时间为__.如乙方因特殊需要要求加装独立的空调机或备用发电机,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报批获准,且不得有碍大楼外观的整体观瞻。科技园副楼空调由企业自行解决,但需甲方审批。

第六条 中央空调费、水电费和通讯费的计算及付款方式:

1.中央空调费采用两种收费方式,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定其中一种。

A.中央空调费采取冷量计费及公共损耗外加折旧费__元/月平方米,公共损耗按合同面积分摊。冷量计__元/个由企业支付。

B.中央空调费采用固定的分摊方式:__元/月平方米。不再分摊其他费用。

2.水费、电费按实际计费,分摊部分按合同面积分摊。

3.通讯费:市内电话、长途电话、上因特网等三项业务的登记办理、开通、服务和交费等,均由设于园内的“电信营运商服务处”统一一个窗口办理,并附设办理移动电话及其他电信业务。

上述水电费均由物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均摊的公共水电费由物业管理部门按月公布,接受甲乙双方的共同监督。

第七条 场地使用费和水电费等费用每月结算一次,按月收取,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如不按期交纳费用,每超过一日,按欠交金额的千分之__收取滞纳金。

第八条 甲方交付使用场地时,向乙方收取一个月的场地使用费作为保证金,合计人民币__元。保证金在乙方离场后的下一个水电费结算日可以结清水电费时一并结算,结算时只退本金,不计利息。

第九条 乙方需要进行二次装修时,需要和甲方签定二次装修协议。具体见双方签定的二次装修协议。

第十条 乙方在场地正常使用过程中,其原有的消防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和物业管理单位,甲方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在__日内组织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二次装修时增加的消防设施由乙方自行维护。

甲方有权在先知会乙方后进入乙方场地检修和保养大楼的固定装置和设施。

第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1)乙方拖欠各项费用达?__个月?或以上;

(2)乙方所欠各项费用总额达 __万元或以上;

(3)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用途的;

(4)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致使场地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自行进行装修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场地转让给第三方的。

甲方根据上述情形可单方解除协议,书面通知乙方迁离,收回使用场地,并有权要求乙方付清所有欠费及违约金。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

甲方延迟交付使用场地达 两个月或以上;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条规定,使乙方无法安全使用场地的;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规定,致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的;

未经乙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使用的场地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影响乙方使用的。

乙方因上述情形可单方面解除协议,书面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以及退还乙方所付保证金等结余款项。

第十三条 如协议期内乙方与甲方另有签订孵化协议,则在本协议有效期满之日前__个月内,经甲方专家组评估,不符合继续留园孵化条件的,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不再续签协议的通知,乙方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迁离本大楼。逾期不迁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因其它原因需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双方商定后签订书面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预定场地使用定金共______万元,此定金在乙方进场时可冲入驻时的场地使用保证金、多退少补。若甲方违约,不能按期向乙方提供场地,则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违约,在规定日期内不开始进场装修,则定金作违约金处理,不予返还。

第十六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本协议在履行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共四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或授权代表:_________

银行帐号: 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或授权代表:_________

银行帐号: ______________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篇(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72号),根据关于省住建厅《协助办理有关事项的函》(赣建办文〔2018〕21号)的文件精神,对照市房管局的重点任务和职能要求,现将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发展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章立制。我局起草了《萍乡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办法》。在实施办法中,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了一些新举措。

1. 鼓励房地产管理部门下属单位成立房地产评估经纪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和房地产租赁市场发展情况,整合房地产评估、咨询、经纪等方面的资源,大胆创新,提升服务,积极探索促进我市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途径。

2.加强行业管理,加强组织保障。市房产管理局是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统一管理(各县区负责各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成立正式编制的专门房屋租赁机构“萍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定为正科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定编10人,领导岗位:一正两副。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登记备案的收件、初审、验证、核发《房屋租赁备案证》等工作,并接受上级和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原房地产市场管理所租赁管理职能剥离,人随事走)

3.房管部门要加快建立房屋租赁(包括住宅与非住宅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落实推进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租赁房源信息核验工作;(按每年每次每平方米住房1元,非住房3元的标准收取登记备案工本费,收取的工本费列入财政收入,租赁管理工作经费由财政按规定返还列支。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按每套10元的标准收取合同工本费),并推广使用。

4.允许现有住房等按规定全部或部分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前店后住的租赁形式分别按商业、居住的性质执行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税收等有关政策)

5.盘活非住宅、住宅存量。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盘活闲置住房、农民房(含郊区农村住宅、别墅)等资源用于出租,为各类创业者、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低成本办公经营场所、居住场所和度假场所。

6.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房或新建商品房,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先租后售”“租金抵房款”等方式营销。鼓励政府公务员公寓楼采用“先租后售”“租金抵房款”等方式营销。

 

二、组织实施。

1.为建立房屋租赁(包括住宅与非住宅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落实推进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我市房管局与建行萍乡市分行与2017年12月签订了《萍乡市房屋租赁市场合作协议》,由建行负责投资搭建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我局线上线下联动履职,与建行协作共同推进租赁工作。

2.我市房屋租赁备案窗口进驻市行政服务大厅,设立了租赁备案专项窗口。全日制开放,专人受理。今年1-7月份受理租赁备案183宗,租赁面积19948.5平方米,年租金2916411元.已经严格按照上级收费政策取消收费。人工、工本费都是在亏损结欠当中。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萍乡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办法》,还在争取政府出台中。需要多部门协作,实施办法中的举措还有待进一步贯彻落实。

2.萍乡市租赁管理工作职责一直放在萍乡市房管局下属单位:萍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2015年11月租赁备案收费项目取消以后,该项工作经费依托房屋转让交易费弥补。但随着交易费的相继取消,萍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所无收费项目,我局已经多次报告当地财政提供租赁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和信息建设资金保障,正在争取职工工资待遇和工作经费财政早日拨付解决。

3.自2016年元月1日我市房管局交易职能与不动产登记职能剥离以后,交易登记档案管理职能也随同不动产登记职能剥离到国土部门。我市租赁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租赁房源信息核验还有待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网互通、信息共享。

   4.租赁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各地财政状况不一,工作经费得不到及时足额保障,势必影响租赁工作的有力推进。建议在有关房产税收中返还一定比例解决经费问题。建议租赁工作恢复收取租赁备案费或收取备案登记费和平台信息费。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篇(5)

首先,房屋租赁市场在整个房地产市场不可或缺。缺少了房屋租赁市场的房地产市场,将使大部分购房者以自用和转让为主,从而使以租赁为目的的购房者将大大减少。而随着我国对于房地产市场的一系列调控政策的出台,虽然有效地抑制了以投资和投机为目的的购房行为,但是存量房市场受到了一定影响。这时,整个房地产市场就更需要租赁市场的活跃和健康发展。如果房屋租赁市场不完善,就会不利于投资结构、商品结构和市场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缺少租赁市场的房地产市场在结构上也是不合理的。

其次,在我国的投资渠道中房地产是公认的保值、升值投资渠道,因此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今天,房地产已经成为人们竞相投资的对象。随着股市的持续低迷,一部分股民等待抄底,而另一部分股民却相继把资金从股市中撤出继而投资到房地产市场上,以期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在这种条件下,只有商品房交易市场、存量房交易市场,以及房屋租赁市场的共同健康发展与日趋活跃,房地产投资者的投资成本才能得以回收和增值。

第三,房屋租赁市场对整个房地产市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一个城市或地区的房屋租赁市场活跃,势必刺激当地的房地产消费。这里面既有一部分人最终将转租为买,成为房地产消费者,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会刺激房地产投资者以出租赢利为目的而增加在房地产市场中的投入。

另外,随着河北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推进,我们衡水市加大了拆违、拆临、拆旧、拆破、拆陋和拆墙透绿的拆迁力度,大量的回迁户换购、租赁房屋不仅带动了商品房市场、存量房市场的发展,也促进了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从而带动了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一方面带动了建筑、运输、钢材等相关产业,促进了地方经济的迅猛发展,但不可避免的也引发了房屋转让、租赁等供需及权益冲突矛盾的日趋凸显,因此,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正常秩序,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全面发展尤为重要。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应从四个方面入手:

1 制订一套系统的法规制度体系,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虽然都对房屋租赁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从河北省到衡水市关于房屋租赁方面的法规细则却始终没有配套出台,其他相关的政策规定也是少之又少。法律上的相对滞后,就会直接影响到管理的效果。应结合衡水市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一方面有效规范衡水市的房屋租赁行为,另一方面使租赁管理真正有法可依,真正使衡水市的房屋租赁市场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道路上来。

新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希望相关的配套法规文件能及时出台。

2 建立房屋租赁指导价格体系,通过价格的透明化,带动房屋市场的健康发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房屋租金指导价格应以市场租金价格水平为依据,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测算方法,定期制定和公布不同地段、不同结构、不同用途出租屋的阶段性租金。它既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合理租赁价格的,也为政府税收提供了价格参照依据,避免了个别当事人弄虚作假偷逃税款,从而维护了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

3 确立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依法惩治房屋租赁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虽然房管部门是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部门,但是房屋租赁管理又是一项综合性管理,涉及房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因此需要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公通字[2004]83号国家六部委办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特别强调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作,规定: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登记其有关情况并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因此,在房屋租赁管理上房管、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各尽其责,共同做好工作。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地税部门在征收房屋租赁税时,都应该检查是否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从而形成各部门共同把关,齐抓共管的局面。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篇(6)

首先,房屋租赁市场在整个房地产市场不可或缺。缺少了房屋租赁市场的房地产市场,将使大部分购房者以自用和转让为主,从而使以租赁为目的的购房者将大大减少。而随着我国对于房地产市场的一系列调控政策的出台,虽然有效地抑制了以投资和投机为目的的购房行为,但是存量房市场受到了一定影响。这时,整个房地产市场就更需要租赁市场的活跃和健康发展。如果房屋租赁市场不完善,就会不利于投资结构、商品结构和市场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缺少租赁市场的房地产市场在结构上也是不合理的。

其次,在我国的投资渠道中房地产是公认的保值、升值投资渠道,因此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今天,房地产已经成为人们竞相投资的对象。随着股市的持续低迷,一部分股民等待抄底,而另一部分股民却相继把资金从股市中撤出继而投资到房地产市场上,以期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在这种条件下,只有商品房交易市场、存量房交易市场,以及房屋租赁市场的共同健康发展与日趋活跃,房地产投资者的投资成本才能得以回收和增值。

第三,房屋租赁市场对整个房地产市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一个城市或地区的房屋租赁市场活跃,势必刺激当地的房地产消费。这里面既有一部分人最终将转租为买,成为房地产消费者,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会刺激房地产投资者以出租赢利为目的而增加在房地产市场中的投入。

另外,随着河北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推进,我们衡水市加大了拆违、拆临、拆旧、拆破、拆陋和拆墙透绿的拆迁力度,大量的回迁户换购、租赁房屋不仅带动了商品房市场、存量房市场的发展,也促进了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从而带动了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一方面带动了建筑、运输、钢材等相关产业,促进了地方经济的迅猛发展,但不可避免的也引发了房屋转让、租赁等供需及权益冲突矛盾的日趋凸显,因此,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正常秩序,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全面发展尤为重要。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应从四个方面入手:

1 制订一套系统的法规制度体系,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虽然都对房屋租赁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从河北省到衡水市关于房屋租赁方面的法规细则却始终没有配套出台,其他相关的政策规定也是少之又少。法律上的相对滞后,就会直接影响到管理的效果。应结合衡水市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一方面有效规范衡水市的房屋租赁行为,另一方面使租赁管理真正有法可依,真正使衡水市的房屋租赁市场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道路上来。

新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希望相关的配套法规文件能及时出台。

2 建立房屋租赁指导价格体系,通过价格的透明化,带动房屋市场的健康发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房屋租金指导价格应以市场租金价格水平为依据,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测算方法,定期制定和公布不同地段、不同结构、不同用途出租屋的阶段性租金。它既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合理租赁价格的参考,也为政府税收提供了价格参照依据,避免了个别当事人弄虚作假偷逃税款,从而维护了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

3 确立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依法惩治房屋租赁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虽然房管部门是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部门,但是房屋租赁管理又是一项综合性管理,涉及房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因此需要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公通字[2004]83号国家六部委办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特别强调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作,规定: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登记其有关情况并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因此,在房屋租赁管理上房管、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各尽其责,共同做好工作。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地税部门在征收房屋租赁税时,都应该检查是否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从而形成各部门共同把关,齐抓共管的局面。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篇(7)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积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不断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单身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政策支持其它机构投资建设(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准入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租赁住房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逐步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积极探索和创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以主城区、新城区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不同保障对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在用地、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开发区及产业园区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多方资源,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良好氛围。

2、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市产业发展布局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安排在交通便捷、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

3、科学安排,分步实施。在摸清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底数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实行一次规划,分步组织实施。

三、认真做好规划建设工作

(一)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市住建委、房管中心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开发区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和人才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和布局要求,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规划期内的建设规模、土地供应计划和资金安排。

(二)科学规划公共租赁住房布局。按照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趋势、产业布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布以及明水经济开发区鼓励创业人才政策,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生活要求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规划确定在交通技校西侧、经十东路以北、重汽西侧、胶济铁路以北、电厂东侧、南涧溪北侧、环卫中心东侧等七个地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今年首先在交通技校西侧地块建设1000套公共租赁住房,重点面向开发区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三)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成套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集体宿舍人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要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进行一次性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同时,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同步规划配套商业服务、社区服务中心、文化健身广场等公共设施。

四、落实相关政策

(一)明确建设用地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要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优先安排。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鼓励社会参与。支持驻省和市直单位在自用存量土地内按政策、规划及需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大专院校、开发区及产业园区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进行建设,也可由政府提供土地,社会组织投资,通过合作方式建设。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土地性质原为划拨的,暂不改变使用性质;原为出让的,不再缴纳用地差价。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建设的,产权共有,按投资比例明确产权份额。凡社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涉及的税费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社会组织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

(四)实行配建制度。对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根据规模、区位、性质,按照不同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或回收,产权归政府所有。

(五)收购既有住宅。收购、转换、改造一批不违反城市规划、建筑质量合格、设施配套相对齐全的既有住宅,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

(六)完善审批程序。开辟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相关审批部门要明确审批承诺时限,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涉及多部门审核审批的,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采取现场联合办公的方式,统一办理开工建设相关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特事特办,确保开工日期并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五、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一)明确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发改委、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委、财政局、房管中心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的70%。

(二)规范租赁管理。市住建委、房管中心要统一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规定,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1次租赁期限最长4年,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单身职工租赁期限由其申请单位根据劳动(聘用)合同年限等因素确定。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市住建委、房管中心负责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三)加强动态管理。市住建委、房管中心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机制,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每2年审查1次,对承租家庭及承租单位定期进行走访、抽查,及时发现和掌握承租家庭及承租单位的各种变动情况,对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纠正或处理。对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出租人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载入承租人个人诚信档案,该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一种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不能按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市住建委、房管中心批准,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合同签订时的市场租金收缴房租;承租人在过渡期满后拒不退出的,市住建委、房管中心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期间按合同签订时的市场租金上浮50%收缴房租。

(四)完善档案管理。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收集、管理及利用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人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档案动态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在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管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协调、建设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为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成立国有独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建设管理公司,隶属市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住建委、房管中心负责牵头抓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和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改委、监察、财政、国土、税务、金融、人社、工会、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用地、税费等优惠政策落实及供应对象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审核等相关工作。要确保今年的建设项目,8月底前全部开工;今后每年10月底前提前谋划下一年度建设规模,并做好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资金、土地供应和指标安排等工作。

(三)加强资金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纳入政府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金和利息由租赁收益及政府性资金偿还。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委、房管中心、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建设(筹集)资金拨付、使用、核算及各项管理费用的监管。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篇(8)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竞争的不断深化,房屋租赁市场上的交易量也在不断的攀升,尤其是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屡见不鲜。从当前国内实际情况来看,租赁市场的活跃对促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房屋租赁管理中的问题分析

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及其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城市流动人口的数量急剧增多,房屋租赁市场也因此而有不断的拓宽。随着当前房屋租赁市场的日渐兴起,房屋租赁经济收入急剧增加,房屋出租现象在城市郊区、乡镇等地,也变得更加的普遍化,但同时房屋租赁管理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总结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城市流动人口数量过大,导致房屋租赁市场严重不规范。当前大中型城市流动人口的数量越来越多,对于部分一线城市而言,外来人口将占本城市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从表面上看,房屋租赁市场迎来了发展契机,但对于房屋租赁管理而言,严重缺乏综合性的管理体系,进而导致房屋租赁市场交易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现象。比如,有很多房屋出租人员并未在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就实施房屋出租计划。甚至有些人将自己租来的房屋未经允许又转租给他人,当出现问题时,难以确定直接负责人,问题处理难度也比较大。

第二,当前的房屋租赁市场比较混乱,尤其是定价方面缺乏正确的指导。由于部分房屋未经管理部门登记和办理相关手续,故意躲避了政府部门的管理,因此就会出现房屋出租者随意抬高或降低房价的现象,导致许多房屋难以随行就市,进而使承租者、出租者均难以享受到实惠、公正的利益。

第三,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素养有待进一步提高。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因房屋租赁市场比较兴盛,甚至到了一种泛滥的程度,导致很多信誉较差,规模较小的中介机构出现在房屋租赁市场之中。他们之间为了活动更多的利益,彼此之间缺乏正常的合作,进而导致信息流通不畅,给出租者和承租者造成了非常大的局限性,租房与求租信息也因此不流通。

2、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策略

基于以上多当前我国房屋租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笔者认为要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净化租赁市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应对: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租赁市场

寻求政府对租赁管理工作的重视,要把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提升到关系怀化的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关系到怀化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制定出刚性的操作性强的执法依据,申请出台《怀化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从而使租赁管理工作能够有政府的支持和法律法规的保障,促使租赁管理的实施更加到位。

(2)建立租赁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出租房管理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牵涉到许多职能部门,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出租房管理方法、方式和机制受到冲击。成立流动人口与出租房管理办公室。对出租屋将实行“委托管理”,即房管、税务、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职能部门将其行政职权内有关出租屋管理的日常性工作,委托给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部门。要建立实有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各部分工作。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部门对出租屋实行包括信息采集、登记备案、登记办证、征收税费和提供房屋租赁信息中介服务等一站式受理。与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一齐合作搭建多功能的服务平台,利用这一社会资源,在无需提高管理成本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加强舆论宣传增强法制观念

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建立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对出租房屋行为申报登记备案的相关宣传不多,因而造成但是在目前房屋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与承租人普遍对签订租赁合同比较重视,对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几乎一无所知的局面。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传媒,向社会各界宣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法律法规及房屋租赁知识,使广大市民和流动人口了解房屋租赁知识,支持房屋租赁管理,变被动的接受普查为主动的进行备案登记。积极主动向领导多请示,多汇报,多宣传,提高各级领导对房屋租赁业的认识,向他们展示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美好前景,赢得领导的认可和支持。

(4)培育租赁中介为租赁双方搭桥

要加大行业管理力度,规范中介行为,成熟的市场离不开规范的中介,要真正启动房屋租赁市场,必须要有讲信誉、重服务、能让老百姓信得过的中介从中牵线搭桥。通过良好的社会信誉,公开、透明的操作,让租赁双方真正得到实惠,权益得到保护,置换中心也从规模经营中得利。为确保流动人口与出租房管理这一机制能长期有效运转,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指导,把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5)建立健全房屋租赁指导价格体系

房屋租赁市场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将房屋租赁市场的价格放开,租价随行就市,由租赁双方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约定。为了指导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需要制定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定期向社会公布,为租赁双方当事人确定租金水平提供价格参照。指导租金要以市场租金价格水平为依据,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测算方法,定期制定和公布不同地段、结构、用途出租房屋的阶段性租金。指导租金的公布,既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价格参考,又为政府部门收缴税款及管理费,以及非商品房出租补缴地价提供计价基数,避免了个别规避税费而私自约定较低的合同价格。

2、结语:

3、房屋租赁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它要求赁双方都要严格遵守租赁规范之要求,相关部门还要对此加强监督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租赁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刘喜刚.浅谈房屋租赁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2(14) .

[2]卜晓钢.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中国房地产,2011(12).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篇(9)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积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不断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单身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政策支持其它机构投资建设(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准入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租赁住房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逐步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积极探索和创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以主城区、新城区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不同保障对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在用地、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开发区及产业园区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多方资源,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良好氛围。

2、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市产业发展布局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安排在交通便捷、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

3、科学安排,分步实施。在摸清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底数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实行一次规划,分步组织实施。

三、认真做好规划建设工作

(一)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市住建委、房管中心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开发区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和人才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和布局要求,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规划期内的建设规模、土地供应计划和资金安排。

(二)科学规划公共租赁住房布局。按照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趋势、产业布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布以及明水经济开发区鼓励创业人才政策,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生活要求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规划确定在交通技校西侧、经十东路以北、重汽西侧、胶济铁路以北、电厂东侧、南涧溪北侧、环卫中心东侧等七个地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今年首先在交通技校西侧地块建设1000套公共租赁住房,重点面向开发区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三)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成套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集体宿舍人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要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进行一次性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同时,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同步规划配套商业服务、社区服务中心、文化健身广场等公共设施。

四、落实相关政策

(一)明确建设用地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要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优先安排。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鼓励社会参与。支持驻省和市直单位在自用存量土地内按政策、规划及需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大专院校、开发区及产业园区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进行建设,也可由政府提供土地,社会组织投资,通过合作方式建设。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土地性质原为划拨的,暂不改变使用性质;原为出让的,不再缴纳用地差价。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建设的,产权共有,按投资比例明确产权份额。凡社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涉及的税费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社会组织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

(四)实行配建制度。对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根据规模、区位、性质,按照不同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或回收,产权归政府所有。

(五)收购既有住宅。收购、转换、改造一批不违反城市规划、建筑质量合格、设施配套相对齐全的既有住宅,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

(六)完善审批程序。开辟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相关审批部门要明确审批承诺时限,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涉及多部门审核审批的,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采取现场联合办公的方式,统一办理开工建设相关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特事特办,确保开工日期并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五、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一)明确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发改委、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委、财政局、房管中心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的70%。

(二)规范租赁管理。市住建委、房管中心要统一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规定,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1次租赁期限最长4年,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单身职工租赁期限由其申请单位根据劳动(聘用)合同年限等因素确定。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市住建委、房管中心负责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三)加强动态管理。市住建委、房管中心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机制,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每2年审查1次,对承租家庭及承租单位定期进行走访、抽查,及时发现和掌握承租家庭及承租单位的各种变动情况,对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纠正或处理。对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出租人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载入承租人个人诚信档案,该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一种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不能按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市住建委、房管中心批准,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合同签订时的市场租金收缴房租;承租人在过渡期满后拒不退出的,市住建委、房管中心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期间按合同签订时的市场租金上浮50%收缴房租。

(四)完善档案管理。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收集、管理及利用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人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档案动态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在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管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协调、建设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为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成立国有独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建设管理公司,隶属市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住建委、房管中心负责牵头抓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和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改委、监察、财政、国土、税务、金融、人社、工会、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用地、税费等优惠政策落实及供应对象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审核等相关工作。要确保今年的建设项目,8月底前全部开工;今后每年10月底前提前谋划下一年度建设规模,并做好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资金、土地供应和指标安排等工作。

(三)加强资金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纳入政府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金和利息由租赁收益及政府性资金偿还。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委、房管中心、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建设(筹集)资金拨付、使用、核算及各项管理费用的监管。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篇(10)

[本刊讯]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该《办法》分总则、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使用与退出、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39条,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同时为引导和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为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利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当事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约定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数额。当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制订的标准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了三种情形:一是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给予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是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其腾退。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应当在给予的搬迁期内腾退。搬迁期满不腾退,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继续承租;有其他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要求承租人腾退。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篇(11)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历程

(一)融资租赁业的起步阶段

80年代初期是融资租赁公司的起步阶段,这个时期的租赁公司通过银贸结合,合资和内资并存,成为我国引进外资的重要渠道,是外国投资者了解中国市场和参与中国投资的重要窗口。具体发展阶段为:1980年初,我国借鉴日本、欧洲租赁业发展的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开办了第一批融资租赁业务。1981年4月,中日合资的中国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内资机构组成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正式成立。80年代中期,开始设立金融机构性质的金融租赁公司。该阶段的融资租赁业务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外资、引进先进设备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融资租赁业的调整阶段

90年代中后期,因面临着国内金融机构的整顿、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内信用环境的恶化、金融分业经营的转变等客观因素,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进入停滞期。因外部金融环境和租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影响,合资租赁公司受到欠租问题的困扰,纷纷停止业务,部分公司甚至进入清算期。随着90年代末欠租问题的解决和对老公司经验教训的吸取,新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合资租赁公司重新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减少了欠租困扰,开始了新的发展里程,进入稳步发展阶段。

(三)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阶段

90年代末,融资租赁业经过清盘和整顿开始走出困境,逐步形成成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体系,并广泛得到金融、法律、企业等理论界的重视,进入理论与实践相辅相承的有序发展阶段。这个时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标志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完善。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

(一)融资租赁业的股东形式

股东背景是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直接决定着租赁公司的信用水平和资金保障。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主要分为三类:银行业机构、生产厂商、外商投资。各类股东具体来看:

1.银行业机构股东

伴随着2007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金融租赁公司在我国兴起。该类公司主要是银行参与投资设立,并由银监会负责审批和监管。其特点是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注册资本金均高于1亿元的最低标准,达到2040亿元的水平。因此,有银行股东背景的租赁公司依托资金优势,比较容易占领市场份额,形成良性经营循环。

2.生产厂商股东

自2004年起,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开始试点设立制造企业和服务企业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进一步提高产品的销售和使用效率。该类公司主要依托其股东的生产实力和客户资源,为租赁客户提供完整的产业链服务和专业技术支持,可满足客户多元化的租售需求。

3.独立股东

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一般是不同于银行和生产厂商的独立股东。因其经营管理的经验比较丰富,竞争优势比较明显,也成为迅速发展壮大的租赁公司类型,并为我国的租赁业注入了先进的理念。但是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存在本土化融合和文化冲突的问题,成为阻碍其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

(二)融资租赁业的监管现状

融资租赁业是一向资金密集型业务,其快速健康发展需要监管部门的有效管控,这不仅有助于提高行业的发展潜力,还有助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综合借鉴各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需要,融资租赁业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资产负债比例和主营业务比例等内容。目前我国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部门是银监会和商务部。

1.主体资格

国内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分为三类:一是金融租赁公司。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是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三是融资租赁企业。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2.租赁财产和经营范围

在租赁资产方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融Y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租赁财产应当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由此可见软件不适用于融资租赁范畴。

在经营范围方面,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和同业拆借,融资租赁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同业拆借等金融业务。

3.注册资本和风险资产

金融租赁公司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无注册资本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无风险资产上限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要求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三、国外融资租赁业比较研究

(一)国家政策比较研究

国家政策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不仅可以规范经营环境、减少市场风险,还可以调节融资成本、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支持引进外资技术。发达的融资租赁市场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具体来看可采取的政策有以下方面。

1.税收政策

一是推行减税政策,即购置租赁资产可减免部分税款,减少出租人的财务费用,节约承租人的租金。二是推行加速折旧政策,即允许对租赁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法,将相应税费递延支付。三是推行利息费用成本化政策,即将出租人购买租赁资产产生的利息或承租人分期偿付的租金计入成本,降低所得税负担。

2.财政补贴政策

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由政府向承租人发放财政补贴,通过国家承担租赁津贴的形式降低承租人的租金成本。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可大幅节约财务费用,仅支付扣除补贴后的差额部分,以此支持重点项目投入力度。

3.信贷政策

部分国家通过放宽信贷支持政策,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的筹资能力,为租赁公司提供流动性保障。如对融资租赁公司实行低利率的贷款政策,放开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工具,放宽发行租赁债券的条件等。通过多种流动性工具解决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稳定的现金流。

4.保险政策

部分国家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政策性保险,对其可能遭受的政治风险、违约风险等特定风险提供保障,以确保租赁公司的经营安全。具体包括实行差别化的租金赔付政策、对小企业实行免担保人政策、提高部分项目的赔付率政策等。

5.市场准入

各国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制度有所不同,具体包括审批制和注册制两类。随着租赁市场的日益完善和租赁业务的发展壮大,部分国家将审批制改为注册登记制,逐步放宽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提高租赁公司的市场活力。

(二)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现代融资租赁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1988年颁布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正式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我国的融Y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尚无专门的融资租赁法,仅有对租赁交易的简单法律规定,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1.融资租赁的定义

各国法律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并未统一,部分国家倾向适用民法中租赁合同的内容。融资租赁业务兼具“金融业务”和“租赁业务”的性质,在实践中通常涉及承租人、出租人、供货人三方当事人,且包含租赁和买卖两种关系,因而可在融资租赁定义中约定三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两种合同关系做出界定。如西班牙对融资租赁做出如下定义:融资租赁合同包含动产或不动产使用权的转让和周期性租金安排;融资租赁合同包含承租人在租赁期满获得租赁物的优先选择权。

2.租赁物的范围

各国法律对租赁物的范围都基本涵盖了动产和不动产两个方面,部分国家排除了用于消费目的商品。我国实践中,因土地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纳入租赁物。对于具有所有权性质的房产而言,企业有借助融资租赁工具获得使用权和最终所有权的意愿,可随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逐步考虑将其纳入租赁物范围。

3.取回占有权

各国租赁界普遍认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期内归出租人所有,但租赁物的取回占有权没有统一规定。取回占有权主要是在承租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况下,保障出租人能够取回租赁物,是保护出租人的基本权益。一方面,租赁资产的取回权与所有权同等重要,是租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要对取回权加以适当限制,保护承租人的正当利益。因此,在下一步立法中可将取回占有权纳入讨论。

四、结语

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发展水平不高,随着政策的支持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业务纵深发展的潜力巨大。这不仅依靠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也需要融资租赁公司加强诚信建设。在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发挥融资租赁业务的积极作用,丰富企业融资工具,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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