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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大全11篇

时间:2023-01-24 03:59:12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篇(1)

1、总则

第一,增加了制定新细则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

第二,删除了原细则适用于“其它类型的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助力自行车(申报本单元的企业必须填写清楚车种的类型)”,明确本细则只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第三,删除了原细则对销售领域的管理条款,明确了本实施细则主要针对生产助力车产品的企业。

第四,增加了相应申明:本细则将根据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细则中如有关要求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第一,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增加了3家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其中广东省增加了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为指定的检验机构。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新细则把原申请基本条件“按GB17761-1999和GB17284-1998标准要求进行的有效(一年内)型式实验报告复印件”从申请条件变成审查中的相关技术要求,即企业只要在审查前完成相关型式实验,而无需在向省局申请受理前完成。但鉴于型式实验周期比较长,出现问题比较多,建议企业提前做相关准备,以免影响审查工作。

4、许可程序

第一,新细则中申请和受理材料中不用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第二,新细则中企业实地核查条款中明确由省局制定核查计划,并要求企业所在地技术监督局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

第三,新细则要求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新细则要求《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由原来的一式三份变成一式四份,增加了一份。

第五,新细则明确要求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5、审查要求

第一,新细则中企业执行标准做了相应的调整,并申明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执行相应的新标准。

第二,新细则中要求车架上下碗组装机、前叉下档组装机必须能实现自动装配,而原细则可以使用半自动或手动。新细则中不要求具备工位器具、工位车/货架两种生产设备,但同时要求增加周转车设备。

第三,新细则中减少了内宽专用游标卡尺、漆膜冲击器、B0.5-20-6H/6g三种检验设备和器具,并相应的要求增加一台数字式直流稳压电源。

6、监督检查

新细则中增加了监督检查大条款,对企业获证后的监督进行了规定。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单元生产范围。

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9)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7、实地核查

第一,新细则中实地核查增加了2个条款,分别为条款6.4型式检验和条款6.5定期检验(周期检验)。其中6.4条款要求企业在审厂的时候必须按单元提供型式检验报告;6.5条款要求企业应依据GB17761-1999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7.1条和GB17284-1998《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第8.1条要求进行周期检验,即年产万辆以上企业每季度要进行一次型式试验,年产万辆以下企业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型式试验,按获证单元产品进行核查历年检测报告。

第二,新细则中2.1条款(生产设施)要求企业对生产设施应悬挂厂铭牌。

第三,新细则中3.3条款(检验人员)要求企业应有两名以上检验人员具有资格证书,通过国家认监委或省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有能力开展助力车产品检验的机构可以颁发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广东省内企业可以在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内进行相关培训,获取相关资格证书)。

第四,新细则中5.1条款(采购控制)要求企业:1、提供电机、控制器、电池、充电器、汽油机、车架、前叉、车把、制动系统等关键零部件一年内的检验报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2、合格供方档案中要有保存铅酸电池、汽油机生产许可证及电机(36V以上)、充电器输入端电源线、输入端插头3C资质证明;3、建立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

第五,新细则中5.3条款(质量控制)要求整车调试为必设质量控制点。

第六,新细则中7.3条款(行业特殊要求)要求产品说明书中要告知消费者“不要随意丢弃废旧电池,以免污染环境。本产品的废蓄电池由本企业或经销商、政府指定网点负责回收”。

参考文献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篇(2)

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此次对出口玩具检验监管及质量许可的新制度在《出口玩具质量许可管理办法》基础上将适用的产品种类范围从原先的4种扩大到11种,竹木、乘骑、纸制、文具及弹射类玩具等均被涉及。《细则》从认证对象、产品类别单元划分、抽样要求、检验标准、生产企业的审核要求及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内容、格式、有效期等做出了全新的规定,与原《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很大区别。同时,《细则》新补充的内容则要求产品检测更加细化,为企业生产建立一个更为严格的框架,实行更有规律的检验检疫,有益于企业长期发展。

第一,新规定要求,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按玩具产品类别进行,实施“产品型式试验/类别安全测试+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年度监督审核+日常监督管理”的模式,所使用的涂料等危险化学品,须经检验检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并实施批次管理制度。

第二,出口玩具生产或经销企业所使用的涂料等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出口玩具外发代工企业实施备案登记制度。出口玩具报检时,报检人应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除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外,还须提交《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该批出口玩具符合输入国法规、标准和国际强制性标准的质量合格的《符合性声明》,以及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的出口玩具所使用涂料等危险化学品的检测合格报告,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第三,出口产品按出口国或目标市场的法规标准检测,要求不明确或没有要求的按中国现行的技术规范强制检测;当系列产品的关键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发生变更时,应事先向许可受理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的检测报告。

第四,新规定将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从原先的5年缩短为3年。如果企业被吊销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则1年内不得再申请;《细则》还规定,2007年8月20日后出口的玩具产品在报检时,必须提供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篇(3)

 

 

 

202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平板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03-xx                                            2021-03-xx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板玻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里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随机数使用扑克牌法产生。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受检单位信息必须填写完整,样品信息和生产单位信息由受检单位提供确认。

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平板玻璃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                  单位:片

批量

样本量

批量

样本量

批量

样本量

2~8

2

26~50

8

151~280

32

9~15

3

51~90

13

281~500

50

16~25

5

91~150

20

501~1200

80

对随机抽取的样品,按顺序编号,每片上裁出1200mm×600mm一块,做为检验样品。平板玻璃监督抽查不需要备用样品。平板玻璃的检验是无损伤、非破坏性的检验,检验不改变其品性。

 

2 检验依据

平板玻璃产品的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验方法见表2。

表2  平板玻璃检验项目、判定依据及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方法

1

厚度偏差

GB 11614-2009

GB 11614-2009

2

厚薄差

GB 11614-2009

3

点状缺陷

GB 11614-2009

4

点状缺陷密集度

GB 11614-2009

5

线道

GB 11614-2009

6

裂纹

GB 11614-2009

表2 (续)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方法

7

光学变形

GB 11614-2009

GB 11614-2009

8

弯曲度

GB 11614-2009

9

无色透明平板玻璃可见光透射比

GB/T 2680-1994

GB 11614-2009

注: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标准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1614-2009平板玻璃

GB/T 2680-1994建筑玻璃 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

CCGF 417.2-2015 平板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篇(4)

据卫生部门1985年调查,在沈阳市长期使用祛斑化妆品的妇女中,有人体内的汞含量是正常人的8倍;1988年,贵州省200多人遭受含高浓度剧毒苯酚制成的祛斑霜毁容;1989年,湖南株洲某厂工人使用未经检测的含汞新原料生产的美容霜,有33%的使用者皮肤损伤。此后,因使用化妆品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事件接连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化妆品卫生安全无人监督管理;(2)一些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仓促上马,行政部门对此缺乏控制手段,(3)消费者缺乏化妆品安全使用知识;(4)化妆品标识不规范;(5)虚假夸大的广告宣传泛滥,造成不良后果。

根据统计资料分析,化妆品出现的安全性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使用禁用原料和超量使用限量原料,使化妆品具有一定的毒副作用;(2)使用被微生物污染的化妆品,致使病菌侵入人体;(3)化妆品成分中的某些化学物质作用于皮肤及器管粘膜后,引起刺激性接触皮炎;(4)化妆品内存在的致敏性物质引起皮肤过敏。

面对国内良莠不齐的化妆品企业和件件令人痛心的化妆品毁容事件,化妆品卫生安全已成为社会的公共问题。为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和促进行业发展,保障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性能,满足消费者的健康需求,1985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着手制定化妆品管理法规和卫生标准,开始了我国化妆品卫生管理的立法工作。

二、化妆品管理法规的基本框架

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卫生部于1987年5月正式颁布一系列以《化妆品卫生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行业法规,并于198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些法规规定了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要求和卫生指标的检验方法,建立了化妆品原料及产品的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主要包括:(1)《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2)《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GB7917.1-7917.4-87):(3)《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GB7918.1-7918.5-87);(4)《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791 9-87);(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87)(1995年修订)。

(一)化妆品卫生标准

《化妆品卫生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卫生要求,特别是对微生物和有毒物质提出了具体的限量标准,同时在化妆品包装材料、化妆品标签及卫生指标的检测方面也做出明确规定。

化妆品卫生标准是国家标准。按照我国《标准化法》规定,涉及人体健康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因此,化妆品卫生标准是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技术准则,是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技术依据。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分6章35条。

《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设立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验机构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条例》从使用形式、使用方法和使用目的上对化妆品做了如下定义: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这一定义是化妆品卫生法规的基准点。

《条例》将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和进口化妆品等类别.实施分类管理,对化妆品原料、产品卫生质量和安全性实施卫生监督。生产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进口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进口销售。

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对生产条件和人员健康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以此监督、规范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销售行为。

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具体化,基本满足了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

《细则》分八章六十条,明确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和管理措施;规定了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要求,充实了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和国产化妆品分类管理的内容。对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条例》的行为界定、处罚手段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化妆品卫生标准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化妆品的安全性检验标准以及监督和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形成了化妆品管理法规的基本框架,为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发展及管理法规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三、化妆品管理法规的完善与发展

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高速的发展,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广大消费者对化妆品质量和品种的需求日益增加,直接带动了化妆品产业的规模化发展。截止到2005年,我国已有化妆品生产企业5000多家,市场规模越来越大。伴随着这一行业的迅猛发展,客观上要求化妆品管理法规要不断地发展与完善。

(一)化妆品卫生标准体系的逐步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科技含量不断增加,很多科技成果正在转化为生产力,提高了化妆品行业的科技化水平。据此,国家结合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实际,及时地把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并不断强化标准化在生产中的作用。截止2003年底,共化妆品生产行业的国家标准29项,行业标准32项。主

要有: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GB/T13531小13531.5)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1-17149.7)

《化妆品分类》(GB 18670-2002)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000年7月5日,卫生部了修订后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厂址选择与厂区规划;(2)生产的卫生要求;(3)卫生质量检验;(4)原材料和成品储存的卫生要求;(5)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实施《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目的是通过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满足消费者对安全性的要求,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考核、验收、颁发卫生许可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是对化妆品生产卫生监督制度的完善,在创造生产条件、规范生产工艺和保证产品质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化妆品卫生规范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制订了《化妆品卫生规范》,作为法规和规章的技术性标准,把化妆品的最新科技发展引入技术规范。

1999年,卫生部了《化妆品卫生规范》,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2003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版的《化妆品卫生规范》共包括五部分,(1)总则:规定了化妆品原料及终产品的卫生要求;(2)毒理学试验方法:规定了化妆品原料及其产品安全性评价的毒理学检测项目、方法和要求;(3)卫生化学检验方法:规定了化妆品禁、限用原料的卫生化学检测方法和要求;(4)微生物检验方法:规定了微生物的限量指标;(5)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检验方法:规定了化妆品安全性和功效评价的人体检验项目,方法和要求。

《化妆品卫生规范》是以“欧盟化妆品规程”(DIR.76/768/EEC,2000年3月版)为基础制订的,是在已有化妆品卫生标准基础上的发展和完善,适应了化妆品行业的技术发展和创新需求。满足了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技术需要。为配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实施.卫生部又制订了《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对检验项目和检验工作做出了规定和要求。

(四)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相关文件

1999年3月26日,卫生部实施《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规定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为检验、受理、评审和批准四个步骤,明确了审批工作中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

同年4月13日,卫生部实施《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详细规定了申报单位申请进口化妆品和国产特殊类化妆品许可批件时应提交的资料项目和内容要求,明确了受理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的受理标准。为解决与旧规章制度的衔接问题,卫生部又了《关于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通知》,对上述问题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五)健康相关产品国家监督抽检规定

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2005年12月27日卫生部了修订后的《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这一法规从抽检产品的采样、检验、认定到抽检结果的评价与,都制定了规范性的要求,使抽检工作有法可依。

(六)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

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卫生部简化了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许可程序,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对申请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组织技术评审,但明确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应对备案产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四、对我国现行化妆品管理法规的探讨

(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亟需修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实施近16年,内容已显陈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产品的卫生监督制度、程序和方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化妆品卫生监督的需要,应重新分配化妆品卫生监督资源.调整化妆品监管内容和程序。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卫生部针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实施了一系列管理文件,同一内容分散在不同的管理法规中,管理法规体系条理不甚清晰,既不利于企业依法进行生产和经营,也不利于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要求化妆品管理法规应符合WTO规则和法律要求,它的作用已不仅仅是规范产品的卫生与安全,还要与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在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促进经济贸易发展的化妆品管理法规和卫生标准已迫在眉睫。

(二)化妆品标签管理急需更新

化妆品标签是主管部门管理化妆品,确保化妆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手段,对规范企业销售行为,保证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选择和使用化妆品具有重要作用。而原有的化妆品标签技术标准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化妆品管理的实际需要,应及时更新。

(三)化妆品卫生监督的重点需要转变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篇(5)

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换)证以及标记的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该产品的,视为无证生产。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在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和行业作用的基础上,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类发证产品审查部及各类发证产品检验机构,共同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以及材料汇总上报工作。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不搞重复检查。

第二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制定生产许可证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并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四)根据需要设立各产品审查部,并进行监督管理;

(五)制定并各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六)审定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七)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八)公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

(九)组织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

(十)监督生产许可证审查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

(十一)组织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组织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十三)组织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建立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

(十五)受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做好相关领域的生产许可证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相关法规,提出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项目建议;

(二)组织起草和审定适用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根据要求,组织起草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推荐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五)确认符合取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

(三)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四)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五)负责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实施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七)负责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配合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起草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三)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

(四)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五)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六)配合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第九条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批准方能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检验测试任务,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

(二)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三)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发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第十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受聘承担相应的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必须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具体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取证程序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二)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三)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四)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五)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

新建和新转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现场审查:

(一)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三)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第十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四章证书和标记的管理

第十八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

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数(××)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九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算起。

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因未按时提出申请,而延误换证时间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仍视为有证产品。

第二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补充审查;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当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证书更名申请。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同时报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第二十二条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二十三条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生产合格的产品。

销售《目录》中产品的企业,应当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生产和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企业必须接受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的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转让或者涂改生产许可证标记或者编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按无证论处,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取证条件,但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承担发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并取消其承担检验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篇(6)

中图分类号:TU761文献标识码: A

0 引言

质量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永恒主题,用户的满意是建筑施工企业永恒的市场,只有优质工程才能占领市场,在激烈的建筑市场中搏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注重质量管理工作。

1 施工质量管理原则

对施工而言,质量控制,就是为了确保合同、规范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所采取的一系列检测、监控措施、手段和方法。在进行项目施工质量控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1.1 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 市场经济经营的原则是“质量第一,用户至上”。房屋建筑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使用年限较长,是“百年大计”,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工程在施工中应自始至终地把“质量第一,用户至上”作为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1.2 以预防、预控为主 以预防为主,就是要从对质量的事后检查把关,转向对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从对产品质量的检查,转向对工作质量的检查、对工序质量的检查、对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这是确保施工项目质量的有效措施。

1.3 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检查 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尺度,数据是质量控制的基础和依据。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必须通过严格检查,用数据说话。

1.4 贯彻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规范 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在处理质量问题过程中,应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科学,不持偏见,遵纪守法,杜绝不正之风。既要坚持原则、严格要求、秉公办事,又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以理服人、热情帮助。

2 当前建筑企业中质量管理工作的现状

2.1 重视程度不够,存在侥幸心理 一些企业只是按照施工习惯进行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对质量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上一个工程这么做的没有问题,这个工程也一样不会有问题,以习惯代替严谨,以经验代替标准,缺少危险意识,企业的主要领导不能亲自抓,导致质量意识麻痹,以至于在质量管理中督导力度不够,实施强度不够,使工程质量存在隐患。

2.2 片面要求工程进度,轻视工程质量问题 在经济复兴的驱使下,很多企业片面的追求工程进度,把完成工程进度,实现经济利益作为企业管理的第一要点。由此,企业领导者和决策者们对质量工作的管理缺乏统一协调和管理,比如技术施工,质检等业务科室相互不能协调工作,企业内部联系不顺畅,同时总认为工程质量工作从上到下都非常重视,因而忽视了对施工现场具体的质量管理工作,致使施工队伍质量意识淡薄,由于现场操作人员多劳多得,只求快,赶进度,严重轻视质量,在工程施工中,不按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操作,粗制滥造,甚至偷工减料

2.3 细节处着力不够,管理不到位 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很多企业把它当成一个口号,一个标语,只做表面文章,没有质量管理细分精化于每一个影响质量的其点上,不能严格的按照规范要求,从细微处入手,从根本上保证工程质量质量管理不细分,不重视细节,势必会影响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2.4 质检机构不健全,管理体制理顺不清 质检人员不固定,业务技术素质及管理手段有待提高。有的企业虽然设立了质量检查科,但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质检人员少,无专职质检员,并且人员经常调动,所以对质检工作没有长远观点,不负责任,我行我素,凑和了事,同时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偏低,而企业也缺乏对基层质检工作的检查与指导,使上下质量管理工作不能衔接,影响了企业整体质量管理素质的提高,也缺乏正常的督促和检查以及对专职质检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3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措施

3.1 加强意识与责任控制 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要对职工进行质量重要性教育,强化全员质量意识。开展质量宣誓活动,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施的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有领导责任及终身责任,要依法管理企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从人员、材料、设备、工序、工艺、技术措施等方面层层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对质量事故责任者进行严厉处罚的同时,设立高额奖金,用以奖励工程质量好的单价和个人。正确划分各级质量管理工作的权限,使每位工程质量人员各有专职、各司其事,有职、有权、有责。以充分发挥每一位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本工程建设发挥应有的骨干作用。

3.2 确保原材料采购质量 材料的质量和性能是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尤其是某些工序,更应将材料的质量和性能作为控制的重点。如果没有高品质的原材料,就不可能建造出优质工程。为此我们必须从材料计划的编制、采购到进场后的验收、复检等,每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规定和控制。项目部必须严格按采购程序的要求执行,最好从指定的合格物资供应厂商名册中选择厂家进行采购,并做好进货检验记录。这样既可控制材料质量,又可降低材料成本。针对建材市场产品良莠混杂情况,还要对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实行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控。施工项目所有主材要严格按设计要求选材,要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质保书,对进场材料除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测外,对质保书项目不全的产品,应进行分析、检测、鉴定。凡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材料决不能使用,凡发现有材料质量问题应追踪到底。

3.3 积极推行科技进步 施工质量控制与技术因素息息相关。国家建设部《技术政策》中指出:“要树立建筑产品观念,各个环节要重视建筑最终产品的质量和功能的改进,通过技术进步,实现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更新换代。”同时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体现了施工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技术进步的作用,最终体现在产品质量上。为了工程质量,应重视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适用性。在施工的全过程,要建立符合技术要求的工艺流程、质量标准、操作规程、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不断地改进和提高施工技术和工艺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篇(7)

1.2钢筋焊接控制现场钢筋,多数经加工后方可用于施工,比如通过张拉、焊接与成型等加工。本文以钢筋焊接为例进行说明。验收钢筋后,在施工前,施工单位须进行技术交底、质量控制等,并要求焊接人员持证上岗,对于不同品种、焊接工艺的钢筋接头,先进行焊接试件的工艺检验,合格后方能实施焊接[2]。焊接成品的检查是质量控制的重点:首先是外观的检查,将检测与目测相结合,对弯折角度、烧伤、轴线位移等进行严格检查;其次,随机抽样检测,以300个焊接接头为一组,对焊接质量进行抽检;第三,发现不合格产品后,分析原因,并及时总结,规范焊接操作,并按相关的规范验收[3]。

1.3混凝土控制在工程施工中,混凝土是使用最为普遍的材料,其质量如何关系到工程质量。影响混凝土质量的因素比较多,比如原材料、搅拌、运输、振捣和养护等各环节。所以,在原材料控制中,应加强对混凝土质量的管理,保证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等材料性能均应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各种计量器具、量具、混凝土拌合物的称量偏差和搅拌时间应符合标准要求。混凝土拌合物的原材料称量数量应严格按照混凝土施工配合比进行,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应根据现场砂、石的含水率的变化及时调整水、砂、石的用量。在运输过程中,应控制混凝土拌合物不出现离析、分层现象,还应满足现场施工要求。在浇筑过程中,应有效控制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密实性和整体性。后期的养护环节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经常被人忽视的环节,混凝土养护部好往往会前功尽弃,所以应安排专人负责保养;选择的养护方法应满足施工养护方案或者养护制度来进行,对于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工作则更加重要。

2加强对施工材料的管理

2.1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强化合同管理由于劣质材料而导致的质量事故与损失往往无法挽回,所以为了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需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在对材料质量控制过程中,建立健全材料质量保证体系,同时加强组织管理、人员管理和技术手段,防止材料出现问题。同时,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明确材料管理中施工单位的责任、权限等,对材料质量有疑问时应进行抽检。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施工单位也需要对材料进行抽检,并提供准确的试验检验结果。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规定办事,强化合同管理,管理始终以合同为依据,将抽检与复检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并以施工单位的自检为主,将直接与间接控制结合起来,强化第三方监理,以避免将不合格材料用到施工作业中。

2.2制定完善的材料监理细则在土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明确工作的性质、方法和程序。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完善的材料监理细则,明确质量监理的程序。在材料的监理细则中,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工作方法、手段和监理措施等,并严格根据这些细则实施监理,确保材料监理工作迈入正规化的轨道。

2.3审核施工材料规划在工程施工现场,材料监理人员应首先了解材料监理的总体规划,并审核其是否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做好该项工作的基础上,每月的25日之前,施工单位向解材料监理提出材料进场规划,主要的内容包括生产厂家、数量和品种等,确保材料的监理符合法定程序,避免监理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此外,施工单位还需要加强对材料采购的管理,对材料生产厂家的资质、技术水平等进行确认,对于订购的产品,要求生产厂家提供质保书,并按照质保书列出的检验项目,对材料质量进行再检验。如样品不符合规范,则可不订购该厂家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篇(8)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粮食、畜禽肉、水产品、果蔬等为主要原料,采用热加工后快速冷却工艺生产,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并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提供给消费者的经加热后可直接食用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

已纳入餐饮服务环节管理的盒饭不适用本细则。

冷链食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产品类别编号按其他食品类别进行编制。生产许可要注明相应的产品品种,即其他食品[冷链食品(主食菜肴类、其他类)]。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获得许可生产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的具体品种明细。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原辅料采购制度,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管理制度,过程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产品防护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产品留样制度、企业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问题报告制度等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场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以下场所要求。

1.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

2. 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

生产车间一般包括原料处理车间(清洗区、解冻区、切配区、洗蛋间等)、原料贮存间、热加工车间、冷却车间、内包车间、外包车间、工器具清洗间(用于清洗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等,辅助设施包括检验室、原辅料仓库(冷冻库、冷藏库、常温库等)、包材仓库、成品冷库等,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使用面积不少于20xx平方米。

原料处理车间应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食品原料的清洗槽和加工台案,清洗槽和加工台案的数量或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应明确标识。

3. 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

应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冷却间、内包装车间及外包车间应有温度控制及监控设施。

4. 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油烟、排水等条件,有低温要求的加工场所应配有降温设施,生产区应配有排污、杀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5. 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区域的划分要明确,且应相互分隔,并有显著标识加以区分。

清洁作业区,即清洁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包括内包车间、冷却车间等场所。准清洁作业区,即清洁要求次于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包括热加工车间、工用具保洁车间等。一般作业区,即清洁度要求低于准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包括原料加工车间、外包装间、工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原料贮存场所等。

6. 企业应定期对清洁作业区进行空气质量监测,每年应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查。清洁作业区内部隔断、地面应采用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空气应进行杀菌消毒或净化处理。日常运行中,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检测和监测按照下表进行。

冷链食品生产清洁作业区动态标准控制表

7. 企业应保证全程冷链条件,包括冷藏贮存、冷藏运输、冷藏销售条件。

(三)设备核查

应核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报生产能力和企业拥有的生产设备数量、参数的适应程度。

1.必备的生产设备(根据生产工艺需求)

(1)原料清洗消毒设备(如清洗槽、洗菜机、去皮机等)

(2) 解冻设施 (如化冻设施等)

(3)切配设备(如切菜机、切肉机、绞肉机、切丝机、切丁机等)

(4)熟制设备(如炊饭设备、炒锅、蒸汽夹层锅、焯烫机、油炸机、烧烤机、蒸箱等)

(5)速冷设备(如真空冷却设备、速冷库等,并配有温度指示装置)

(6)热力消毒设备、灭菌设备(如针对加工器具消毒柜等)

(7)包装设备(包装机、计量称重设备、与包装设备联动的自动打码机等)

(8)金属探测器。

2. 必备的检验设备

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应审查企业提交的检验设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书面报告。配备与检验能力和工作量相适宜的仪器设备,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用计量器具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包括:1、分析天平(0.1mg);2、天平(0.1g);3、灭菌锅;4、微生物培养箱;5、显微镜;6、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7、干燥箱; 8、滴定管;9、水浴锅等。

(四)设备布局、基本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点

1. 设备布局

设备的布局应当符合工艺的需要。

2. 基本工艺流程

原料摘洗(解冻)切配熟制、调理(灭菌)速冷降温包装成品(金属检测)贮存冷链运输及销售

3. 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采购、处理:符合接收标准,剔除不可食部分;

(2)解冻:温度的控制;

(3)调理热加工:加热时间、中心温度控制;

(4)快速冷却:时间、温度控制,确保食品烧熟后在短时间内将其中心温度降至

(5)包装、冷藏、运输及销售:温度控制,确保食品在10℃的条件下进行贮存、运输、陈列和销售。

(6)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及添加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2760的规定。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三、产品相关标准

SB/T10648《冷藏调制食品》、SB/T10652《米饭、米粥、米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相关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四、标签和标志、包装、贮存、运输、销售

冷链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

冷链食品的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相关规定。

冷链食品的包装容器及其材料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销售的包装应完整、不易散包。

冷链食品贮存冷藏库库温应在0℃~10℃范围内。冷链食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冷链运输车应具有温度监控设备,且温度应保持在0℃~10℃。

冷链食品应在温度0℃~10℃范围内冷藏柜陈列,不应裸露销售。

五、保质期

(一)冷链食品的保质期依企业标准执行,保质期限一般为24小时至48小时。企业在取得充分、可靠、科学的食品安全依据,以及第三方产品保质期测试实验合格的基础上,自行确定保质期。

(二)保质期限起始时间从产品包装结束起计算,要求精确到小时、分钟。

六、检验项目

冷链食品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感官、净含量、标签、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致病菌、过氧化值、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

出厂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进行检验,至少包括:感官、净含量、标签等。

企业应对每批产品进行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过氧化值(油炸类食品)等项目检测;每日至少对1批次产品进行致病菌项目检测;每月至少对2批次产品进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检测。

冷链食品型式检验按该产品执行的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企业每年至少进行2次型式检验。

企业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产品进行检测,但应保持检测结果准确。企业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应定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时,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检(致病菌可委托检验)。

七、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食品原料),每个品种均应抽取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单上按该产品的具体名称填写。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随机抽取20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样品应注意冷藏保存。

八、其他要求

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不允许实施委托加工行为。

速冻食品生产发展状况速冻食品是指以米、面、杂粮等为主要原料,以肉类、蔬菜等为辅料,经加工制成各类烹制或未烹制的主食品后,立即采用速冻工艺制成并可以在冻结条件下运输储存及销售的各类主食品,如速冻包子、速冻饺子、速冻汤圆、速冻馒头、花卷、春卷等。

《20xx-20xx年中国速冻食品行业产销需求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数据显示,目前,水饺、汤圆、面点、粽子、馄饨,是目前速冻市场的前五强,其中水饺约占整个速冻食品销售额的50%以上,汤圆约占据20%的市场份额,面点、粽子、馄饨、春卷及地方特色小吃等约占的30%左右。

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我国速冻行业迅速成长,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每年产量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成为食品行业中的新星。经过20xx年之前的价格战洗牌,目前速冻食品行业已经形成以三全、思念、龙凤和湾仔码头为领军的品牌阵营,速冻食品市场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篇(9)

建设工程所指的现场是指用于进行该项目的施工活动,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的场地。施工现场包括红线以内或红线以外的用地,但不包括施工单位自有的场地或生产基地。施工现场管理是指对施工项目现场内的活动及空间所进行的管理。

一、施工现场管理的内容

1.施工现场材料管理

配合设计方确定所需材料的品牌、材质、规格,精心测算所需材料的数量,组织材料商供货;面对品类繁多的材料采购单,必须将数量、品牌、规格、产地等分别标识清楚,尺寸、材质、模板等必须一次到位,以避免材料订购不符,进而影响工程进度;根据实际现场情况及进度情况,合理安排材料进场,对材料做进场验收,抽检抽样,并报检于甲方、设计单位,整理分类,根据施工组织平面布置图指定位置归类堆放于不同场地;对于到场材料,清验造册登记,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凭材料出库单发放使用,并且需对发放材料进行追踪,避免材料丢失或者浪费;对于材料的库存量,库管员务必及时整理盘点,并注意对各材料分类堆放,易燃品、防潮品均需采取相应的材料保护措施。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的问题主要是关于防火、禁止乱搭接电线、戴安全帽,脚手架搭设,安全带等相应的问题,需设立专门的安全小组进行控制,多培训学习,防患于未然。随着工程各种防护设备逐步拆除,安全隐患有增无减,尤其是安全用电、现场防护更须引起重视。做安全工作务必善始善终,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必须把好培训关,提高自身安全素质和安全防范技能是关键。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是每一个人的健康线、保命线。惟有严守操作规程,按章办事,一丝不苟,才能时时、处处、事事保证安全。必须加大安全监督力度,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经济处罚,对造成事故者,严惩不贷,实乃必要之举措。

3.施工现场进度管理

施工现场进度管理是现场施工管理控制的一个重要阶段,它主要是通过完善项目控制性阶段进度计划,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做好各项动态控制工作,协调各单位关系。预防并处理好工期索赔,以求实际施工进度达到计划施工进度的要求。通过对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分解、细化、优化调整,加强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查,跟踪工程施工进展,对工程进度存在动态控制外,并开展内部业务讨论,有分管总监组织每周一次进度分析会,对进度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找出解决办法,不仅对工程关键路线,而且对整体工程进展进行分析、评价,并落实解决问题的负责人。

4.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现场质量管理是指以施工现场为对象,以对施工现场影响产品质量的有关因素和质量行为为控制和管理为中心,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点,制定严格的现场监督、检验和评价制度以及现场信息反馈制度,进而形成强化的现场质量保证体,使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工序质量处在严格的控制状态,从而确保施工现场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品和优质品。主要内容包括:建立质量指标体系,从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到岗位责任制,从统计方法、考核的内容到奖惩制度都必须体现“质量第一”的思想;加强原材料和工序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品和不合格工序延续到下一工序中;根据现场的实际需要设置管理点,依靠施工人员对工序关键部位或关键质量特征值影响因素进行重点控制,保证施工工序处于稳定的控制状态;做好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测工作,落实“三检制”;加强现场信息管理,随时掌握现场质量现状,并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改进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如何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1.提高全员现场管理的文明施工意识

不断升华全企业职工的施工现场管理意识对全面推进施工现场管理非常重要,意识产生动机,动机产生行为,行为指向目标,这是现代心理学揭示的基本内容。实践表明,只有重视施工现场管理,才能促进文明施工,要全面提高全企业职工现场管理意识。众多的建筑施工企业对抓好施工现场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及紧迫性形成了共识,要把企业的最高管理者重视施工现场管理意识,转化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施工生产过程的群体施工现场管理意识。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凝聚群体导向行为,对抓好施工现场管理是最为重要的。

2.遵循施工现场管理的优化原则

一是经济效益原则。施工现场管理一定要克服只抓进度和质量而不计成本和市场,从而形成单纯的生产观和进度观。项目部应在精品奉献、降低成本、拓展市场等方面下工夫,并同时在生产经营诸要素中,时时处处精打细算,力争少投入多产出,坚决杜绝浪费和不合理开支。二是标准化规范化原则。为了有效协调地进行施工生产活动,施工现场的诸要素都必须坚决服从一个统一的意志,克服主观随意性。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施工现场的生产和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益,从而建立起一个科学而规范的现场作业秩序。三是科学合理原则。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都应当按照既科学又合理的原则办事,以期做到现场管理的科学化,真正符合现代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

3.健全和贯彻各项现场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包括上级颁布的和施工单位自身制订的规范、办法,是现场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有较强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全面落实现场管理的各项制度,是项目经理抓好现场管理的基本方法。首先,对进场人员进行规章制度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的法规意识,熟悉和掌握现场管理的要求和方法。其次,结合项目实际完善现场管理细则,让员工在工作中严格按管理细则办事。在实际工作中,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要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以行业规章制度为依据,制订本单位、本项目的具体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第三,制定明确的奖惩制度。必须制订可行的奖惩制度和措施,并认真落实,从而提高按规章办事的自觉性,保证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序化。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篇(10)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对象是指生产列入的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精神要求,总结了20多年来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成功经验,借签了国外生产许可管理的有效做法,突出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健康协调的立法宗旨。体现了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地工作原则。《条例》及(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工作机构职责,细化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突出强调化了获证后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核查人员指具备一定资质,从事审查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生产条件的人员。审查员的作用是以客观公正的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现场采集信息,并做出评价。企业应按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审查条件要素。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满足生产许可证获证条件的要素。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篇(11)

地籍测绘项目管理是测绘系统运用系统工程的观点,对测绘项目计划组织监督、控制协调等,以实现项目目标全过程管理的总称。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测绘市场日趋成熟,地藉测绘单位承担的测绘项目越来越多,测绘生产规模也不断壮大。本文对测绘地藉项目管理内容进行分析,对测绘地藉项目管理与质量控制进行探讨,根据作者的工作经验提出了测绘项目管理的过程就是地籍测绘质量控制的过程。

一、测绘项目管理内容

根据测绘标准、规范中的描述,测绘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有7个部分组成。

(一)项目策划:

根据用户的要求,制定测绘项目的产品内容;根据测绘项目的内容、工期、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要求,分析判断需要投入的人员、设备等资源。

(二)项目技术设计:

按照测绘项目的要求,根据《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 1004―2005)及有关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制定项目设计书,提出各项精度指标。

(三)项目组织安排:

按照测绘项目的专业类别、性质、难度,以及有关人员的技术背景和工作安排等,根据项目实施流程,确定参加项目的各个工序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四)项目实施与质量控制:

依据测绘项目要求,对各个专业技术设计书的执行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测量方案,确定测量手段,督促检定测绘仪器,明确质量检查方法。

(五)项目测绘技术总结:

根据《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 1004―2005)及有关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撰写技术总结,内容包括工期、成果精度指标、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对技术问题的处理进行分析、评估、认定,明确结论。

二、地籍测绘质量控制

质量检点放在数学精度、地理精度和图面整饰上,而数学精度则是评定图幅质量的关键。随着数字测图技术的广泛运用,这一工艺方法得到改进,使成图精度提高了一个等级。按照《城市地籍测量规范》的要求,数字图的数学精度已不再是主要问题,相反,对作业设计、地形图的分层检查、多余数据删除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质检员的技术素质急需进一步提高,以适应数字测图发展的要求。IS09000标准是国际公认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统一标准,从质量计划、管理职责、人力资源、质量记录到过程控制、产品标识、不合格品控制、产品检验等都做了规定并形成文件,使质量管理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产品的任何工序都得到有效控制。将测绘质量控制与IS09000标准结合起来,形成测图的质量控制,有效地控制测图的质量。

(一)质量策划

根据测绘范围及时限,制定合理的人力及设备资源配置,详细可行的施测方案和质量计划,影响质量的关键环节及其控制措施,确定测绘过程中各级人员的质量职责及质量目标。严格控制工作、工序质量,使每一道工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坚持“以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工序质量保证产品质量”的原则。

(二) 过程控制

过程控制包括外业过程控制和过程跟踪监督检查。作业人员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保证对地表地物调查到位,测绘到位,做到不错、不漏、不差;采用基于便携计算机和PAD掌上电脑,自动传输观测数据并转换为图形,进行实时编辑,最大限度地减少测绘过程中的差、错、漏,从而保证了外业数据采集过程的质量;质检人员对测绘过程实施跟踪检查,监督检查作业方法是否规范,成果是否达到要求,对过程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所有过程的质量都处于受控状态。 转餮2.3 成果检查

由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对经过过程检查修改后的成果进行抽查,进一步降低测绘成果的缺陷,提高最终产品的质量。

三、测绘项目管理过程就是测绘产品质量控制过程

测绘产品质量在于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过程监控。质量工作的目标是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质量监督机制,对测绘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测绘产品质量。

(一)发挥质量监督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行政

近年来,国家测绘局对质量立法工作非常重视,颁发了《测绘生产质量管理办法》、《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及一些相应的检验实施细则,从全国行业管理的角度建立了相对完整的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但是由于着重点不同,有些文件可操作性、针对性不强,另外制定的检验实施细则尚不齐全,至今只了大地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控制与地形测量)、地图制图与印刷产品中部分项目的监督检验实施细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使制定的法规、规章更加切合的实际情况,在国家法规的基础上完善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适合测绘单位的测量监督细则,使测绘质量监督管理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二)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

测绘地藉管理是一种行业管理,测绘队伍分布于国民经济建设各个部门,虽各有特点和差别,但是共性是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各种基础地理信息。为确保质量,测绘行业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实行综合质量管理。对国家指令性基础测绘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视验收结果结算经费。质量保证金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经济手段去监控产品质量比较有效的管理办法。加强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力度,完善质量监督抽检程序,改变监督检验资料保送办法,在行业单位街道监督检验项目的通知后,两天内报送资料,扩大产品质量抽检的数量和范围,严格监督抽检结果的后处理,抽检结果一律对社会公布。对一次抽检不合格者要组织复查,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者,给予通报批评和舆论曝光,对质量特别低劣的单位,责令停业整顿,取消部分业务范围,直至吊销资格证书,对质量违法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三)建立测绘工程监理制度,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监督

测绘地藉工程监理的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服务性的性质,能够很好的为业主提供项目管理服务、规范工程相关方的生产行为、保障工程质量日标的达到。同时,测绘过程监理通过生产过程的监督,提出工作质量记录、质量报告,既是测绘工程成果验收质量评定的客观依据也是测绘工程合同执行状况的客观证据。测绘工程监理工作中要向建筑工程监理方法借鉴,结合自己行业的技术特点从而逐步形成自己完善的工作体系。今后测绘工程监理要以市场为规律,运作监理企业的行为;以政府有效管理,规范监理企业和人员的行为,建立、完善测绘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和注册管理相关制度,保障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结束语

地籍测绘项目管理是测绘单位工作的一条主线,地藉测绘产品质量控制是测绘产品合格的保障工程.它需要有思想保证体系、技术保证体系以及质量监督体系进行支撑。要提高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应建立配套规章制度,加强产品质量控制,规范作业程序,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使测绘项目管理更好地为测绘单位的经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