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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试用期转正工作大全11篇

时间:2022-11-05 15:07:10

干部试用期转正工作

干部试用期转正工作篇(1)

我于2016年6月3日进入公司,根据公司的安排,目前担任党群工作部党务干事一职,负责党务工作。到今天,三个月的试用期已满,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现申请转为正式员工。

入职以来,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同时主动为领导分忧;专业和非专业上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能尽早独当一面,发挥自身聪明才智。由于初入单位,工作中难免出现一些小差错需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部门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指引和帮助。

来到这里工作,我最大的收获莫过于无论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与提高,激励我在工作中不断前进与完善。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集团公司的长远发展创造价值,共同展望美好的未来!

干部试用期转正工作篇(2)

我单位新录用公务员谭春红等十二位同志于二〇XX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正式到我单位报到上班至今,工作已满一年,根据《公务员法》要求,经我单位考核合格,综合谭春红等十二位同志试用一年来的思想、工作、生活等表现,认为谭春红等十二位同志符合正式录用条件,同意按期转正,并要求按相关程序办理任职定级手续。

妥否,请批复。

干部试用期满转正请示二中共江西省宜春市国家税务局党组:

汤小鹏同志担任办税服务厅主任已满一年。受市局党组委托,我局组织对汤小鹏同志一年来在德、能、勤、绩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党组研究,我们认为汤小鹏同志完全胜任办税服务厅主任的职务,建议市局党组按期转正。

当否,请批示。

二0XX年元月十二日

干部试用期满转正请示三市委宣传部:

市文化馆馆长(正科级)XXX同志一年试用期满,20XX年2月10日经考核称职,同意按期转正。

干部试用期转正工作篇(3)

汤小鹏同志担任办税服务厅主任已满一年。受市局党组委托,我局组织对汤小鹏同志一年来在德、能、勤、绩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党组研究,我们认为汤小鹏同志完全胜任办税服务厅主任的职务,建议市局党组按期转正。

当否,请批示。

任职试用期满转正的请示二市委组织部:

干部试用期转正工作篇(4)

(一)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群众公认的原则。

3、德才兼备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梯次配备、结构合理的原则。

6、个人志愿与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1、本办法先适用于校本部任命制和聘任制的处级干部。

2、对党务、群团组织机构中选举制的干部,原则上也要通过竞聘程序,竞聘上岗后履行有关规定手续。

二、制度规定

1、交流机制。通过竞聘上岗工作,要实行较大范围的干部交流。从年至今,凡是工作部门没有变化的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都实行岗位交流(试用期尚未转正的干部除外);在干部交流时,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一般情况下同一单位的正、副职不同时交流。干部交流以机关、直属机构的干部和教学机构的党务干部为主,教学机构的业务干部(院长或副院长、主任或副主任)不作为主要的交流对象。在交流过程中,原则上不突破部门的领导职数。

干部交流分为横向交流和纵向交流。横向交流指机关、直属机构、教学机构内部不同岗位间的交流。纵向交流指机关干部与直属机构、教学机构干部间的交流,也包括党政干部间的交流。

2、年龄规定。按照国家对干部离退休年龄的规定,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干部原则上不得竞聘处级岗位。

年龄不够任满一届(三年)的处级干部在新一届任用时,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3周岁。凡到限定年龄的干部原则上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可从事本人特长的专业技术工作和非领导工作。

3、试用期制。对竞聘上岗中新提职干部一律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进行考核,凡不称职票达到40%以上者,要免职或降职,不保留试用期间的级别和待遇;不称职票达到20%以上者,要黄牌警告,延长试用期一年;考核称职者,正式聘任,聘(任)期从试用期算起。

4、任期制。对聘任制和任命制的处级干部都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为三年,时间从聘任之日算起。任届期满要进行述职和考核,重新竞聘上岗后,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含两届)。

5、上岗培训制。对所有已被聘任和任命的干部都要进行上岗培训。培训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能力水平。

6、审计制。处级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经济工作的处级干部在任届期满或离任时,要由审计部门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评价作为升降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基本条件

为不断提高我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大干部交流工作的力度,进一步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工作,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竞聘上岗的原则与适用范围

(一)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群众公认的原则。

3、德才兼备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梯次配备、结构合理的原则。

6、个人志愿与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1、本办法先适用于校本部任命制和聘任制的处级干部。

2、对党务、群团组织机构中选举制的干部,原则上也要通过竞聘程序,竞聘上岗后履行有关规定手续。

二、制度规定

1、交流机制。通过竞聘上岗工作,要实行较大范围的干部交流。从年至今,凡是工作部门没有变化的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都实行岗位交流(试用期尚未转正的干部除外);在干部交流时,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一般情况下同一单位的正、副职不同时交流。干部交流以机关、直属机构的干部和教学机构的党务干部为主,教学机构的业务干部(院长或副院长、主任或副主任)不作为主要的交流对象。在交流过程中,原则上不突破部门的领导职数。

干部交流分为横向交流和纵向交流。横向交流指机关、直属机构、教学机构内部不同岗位间的交流。纵向交流指机关干部与直属机构、教学机构干部间的交流,也包括党政干部间的交流。

2、年龄规定。按照国家对干部离退休年龄的规定,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干部原则上不得竞聘处级岗位。

年龄不够任满一届(三年)的处级干部在新一届任用时,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3周岁。凡到限定年龄的干部原则上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可从事本人特长的专业技术工作和非领导工作。

3、试用期制。对竞聘上岗中新提职干部一律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进行考核,凡不称职票达到40%以上者,要免职或降职,不保留试用期间的级别和待遇;不称职票达到20%以上者,要黄牌警告,延长试用期一年;考核称职者,正式聘任,聘(任)期从试用期算起。

4、任期制。对聘任制和任命制的处级干部都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为三年,时间从聘任之日算起。任届期满要进行述职和考核,重新竞聘上岗后,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含两届)。

5、上岗培训制。对所有已被聘任和任命的干部都要进行上岗培训。培训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能力水平。

6、审计制。处级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经济工作的处级干部在任届期满或离任时,要由审计部门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评价作为升降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基本条件

1、认真学重要思想,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富有奉献精神和开拓进取精神,干实事,重实绩。

3、作风民主,勤政廉洁,为人正派,有全局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能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4、具有胜任学校某方面工作所需要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还要具有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决策水平。

5、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部门正常领导工作。

(二)基本资格

正处岗位: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经考核称职,且年龄符合要求的现职正处级干部。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且任副处级职务三年以上,经考核优秀,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现职副处级干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部队转业干部条件可适当放宽)。符合此条件,如果竞聘教学、科研和研究生部门的干部,还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正高级职称。

3、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正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医疗、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现职岗位考核优秀者。

副处岗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没有竞聘到正处级岗位的现职正处级领导干部。

2、经考核称职,且年龄符合任职要求的现职副处级干部。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且任正科级职务三年以上,经考核优秀,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现职正科级干部。符合此条件,如果竞聘教学、科研和研究生部门工作的副处级干部,还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职称。

4、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医疗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现职岗位考核优秀者。

四、竞聘上岗工作程序

1、党委动员。党委召开各级干部、各类人员动员会,端正干部的思想认识,树立起正确的竞争意识和交流意识,为竞聘上岗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2、民意测验。在竞聘上岗工作前,对现职的处级干部进行大范围、多层次的民意测验,对于不称职票超过40%者,予以免职,并取消其竞聘资格。不称职票超过20%者,予以黄牌警告。

3、公布岗位。组织人事部根据学校核定的处级干部岗位及职数,按照正处、副处两个级别在全校范围内分期公布岗位。

4、个人报岗。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的人员且自愿应聘者,在公布岗位之日起即可到组织人事部报岗,领取和填写《大连医科大学领导干部岗位申报表》。

5、资格审查。依据竞聘上岗的条件和资格,由组织人事部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者提交主管领导,听取初步意见,经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参加竞聘人选。必要时,党委根据本人自愿和岗位需要调节各岗位人员分布,并征求本人意见。

6、竞聘演说。参加竞聘人员要进行演说。竞聘时党委组成评委会,评委会由专家评审组和群众评审组两部分组成(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另行安排,群众评审组由竞聘者申报部门的群众组成)。竞聘演说内容:自述个人资历、工作业绩和竞聘岗位的工作目标及措施,申报第一岗位的竞聘时间不超过10分钟,申报第二岗位的竞聘时间不超过5分钟。

7、民主测评。在竞聘者演说后,由评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根据竞聘人的“德、能、勤、绩”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水平,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民主测评结果作为聘任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组和群众评审组评审结果满分为100分,竞聘人得分不足50分者,原则上不得聘任。

8、组织考察。组织人事部对党委确定的考核人选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干部的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情况,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提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的主要依据。

9、决定与聘任。组织人事部将考核和民主测评的情况汇总提交党委,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最后人选,任命和聘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规定及说明

1、竞聘同一级别岗位的非业务领导干部填报志愿时,必须填报两个岗位,并注明是否服从分配。从年至今,工作部门没有变化的非业务领导干部(试用期尚未转正的干部除外),不得填报原岗位。填报一个岗位的干部,视为不服从分配,如其不能竞聘到所填报的岗位,党委不考虑将其调整到其它岗位的可能,并取消其下一级别岗位的竞聘资格。

2、竞聘上一级别岗位的干部和竞聘同一级别岗位的业务干部填报志愿时,可申报一个或两个岗位,不受第1条规定的限制。

3、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业务干部和双肩挑干部,不再保留原行政待遇,根据有关规定可从事本专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行政干部按有关规定直接办理退休手续。

4、因年龄规定限制而未能参加竞聘的干部,保留原级别待遇直至退休,业务干部和双肩挑干部归队后,其职称待遇不低于原级别的,不再保留原级别待遇。

5、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承担部门正常领导工作的干部,经党委批准,可不参加竞聘,业务干部可从事本专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行政干部可改任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6、未被聘任到相应岗位的干部,可竞聘低一级的干部岗位。未被聘任到处级岗位的业务干部,原则上回原教学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其它未聘干部,一律在原部门待分配。

7、除年龄和身体健康因素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干部外,其它干部在竞聘中不申报岗位,视为放弃受聘权利,按未聘干部处理。

干部试用期转正工作篇(5)

第三条试用期限一般为一年。有特殊情况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决定延长或缩短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半,最短不得少于半年。试用期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试用范围。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任命的领导职务。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和平级调整(包括交流、轮岗、竞争上岗)的干部以及选举产生的干部,不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五条职责和义务。领导干部试用期间履行职位规定的一切职权,承担职位规定的所有义务,享受职位规定的待遇。

第六条试用程序

1、干部经履行规定程序,确定担任领导职务,在任职通知中同时说明试用期限。

2、试用期满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全面考察考核。

3、党委(党组)根据考察报告,做出正式任职或解除试任职务的决定,颁发正式任职或解除职务的通知。

第七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其任职时间从试用期算起。解除职务的不计算任职时间。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干部试用期转正工作篇(6)

现在各城市对待转正定级的办理标准不一致,有的不以报到证派遣日期为转正定级的起始日期,而以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准;有的不管报到证是否派遣到单位,只要档案在人才中心满一年就行;有的工作不满一年就可以办理,甚至仅仅三个月就办理了转正定级,还有的档案中缺少离职材料,无法核定工作时间等等,不规范、不统一的现象经常发生。另外,根据教育部、劳动人事部(84)教计字085号文件规定,研究生获得学位的,不实习见习期,也就不需要转正,而相当一部分城市不执行。这样不仅极大的限制了人才的合理流动,也引发了社会矛盾。除了北京、上海、深圳这样的大城市,越来越多的中小城市也加入了非干部身份不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有的大城市甚至连档案也不接收。有的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中,发现对方城市办理转正定级不规范而不予承认干部身份,从而引发矛盾。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国家鼓励企业灵活用人,鼓励大学生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提倡分层次教育,却用“干部身份”这个枷锁束缚了社会相当一部分人才的手脚,使得没有办理转正定级的大中专学历人才不能在社会上、城市间正常流动;使得企业急需的人才无法办理城市间的调动手续;使得教育不能做到分层次教学,不管合适不合适都往大学里面挤,职高、技工学校不被重视,造成技能型人才短缺。相当一部分通过刻苦自学取得学位的人才却因为“干部身份”的问题而流动受到限制。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劳动人事制度方面改革的重要内容,劳动人事部门在努力尝试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各地人事部门有“人才服务中心”,而劳动部门又有“人力资源市场”,经过这么多年的运作,两套市场体系职能交叉。即便是经过六次行政体制改革,劳动部和人事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但部分城市在人才流动业务上还是各自为政:如人事部门调用档案只能通过人才中心办理;劳动部门审核办理社会保险要将档案调入劳动部门。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一是事实上存在的利益关系,二是对所谓“干部”身份的固有概念,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用人单位在两个部门间的的不必要奔波。

所以,当务之急,应当尝试取消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转正级确立干部身份的做法,同时建立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在业务上最大限度的整合,形成统一的、高效的人才流动模式,为人才在全国范围内流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干部试用期转正工作篇(7)

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第六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八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干部试用期转正工作篇(8)

加强试用期科级干部管理的对策。

干部试用期转正工作篇(9)

一、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的具体措施

为了更好地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进一步提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考试与测评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的内容要求,我县重点加大了对各级党政机关干部的理论培训工作。

⒈以县党校为依托,以双休日学习活动为载体,加强对党政干部理论培训。我县充分利用县党校资源,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开办了“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理论培训班,邀请省委、市委党校的专家学者,分期分批地对各级党政机关干部进行了理论培训。目前,已开办期,培训人次。明显提高了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理解和认识。

⒉以自学为主,加强自身综合素质。各级党政机关充分利用图书室、资料室,纷纷购进《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及教材辅导用书,积极引导、鼓励各级党政干部学纲、教材,为提高自身素质创造条件。

二、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对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积极积极作用。

通过考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对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考试选拔领导干部实现了由过去封闭式选人向开放式选人的转变,由单向选择向双向选择的转变,由“伯乐相马式”选人向“赛场赛马式”选人的转变。在选拔程序上增强了科学性、规范性,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有力地推进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和发展了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方法,从而建立了一套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

通过考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善党选干部方法的有益探索。考试选拔领导干部的全过程都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和统一组织下进行的,直接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同时,考试选拔领导干部的各个主要环节又都是公开的,具有较强的公开性和民主性,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和参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更直接,更具体,更广泛。考试选拔的任职资格条件、标准程序和选拔结果全部公开,报名者通过参加一系列的考试,组织上通过考察,最后好中选优,使干部选拔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并始终处于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可以有效地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消除跑官、要官的弊端。

通过考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有效办法。通过考试选拔领导干部能够有效地克服传统的领导干部选拔方式在某些方面存在的诸如选人方向上的单一性、选人范围上的封闭性等局限,提高“入口”质量,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打下良好基础。考试选拔领导干部对干部交流和干部能上能下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由于考试选拔领导干部是面对全社会的,选拔范围广泛,选拔结果客观上促进了干部地区之间、上下级部门之间和行业之间的交流。选拔上来的领导干部都有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就要下来,从制度上保证了干部能上能下,这就会对干部日常管理产生积极影响。

通过考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拓宽选人渠道,扩大识人视野,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好形式。考试选拔领导干部不仅能够大大拓宽组织部门的选人渠道,扩大识人视野,而且能打破地域、行业、部门界限,让更多的人才有登台亮相的机会,保证好中选优;不仅能够为干部提供一个公平竞争、施展自己聪明才智的舞台,而且能经过组织、群众和实践的检验,寻求最大限度地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不仅能够选出急需的人才,而且能够从中发现大批潜在人才,增加人才储备。这些都有利于大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对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测评工作的建议

⒈要处理好考试选拔领导干部方法与现行的领导干部选拔方法的关系,防止认识上的片面性。我们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凡是岗位需要、具备条件的都可以通过考试选拔方法选拔领导干部,不断总结选拔的经验教训,规范选拔的范围和标准,使考试选拔方法进一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还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选拔各级各类领导干部,以确保领导班子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

⒉要处理好考试与考察的关系,防止以考试代考察。考试是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方法的主要特征,通过考试体现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是公开选拔的关键环节,其优点是以考试成绩定高低。但不论笔试还是面试,都只能对应试者的综合素质水平及应变能力进行考核。而考察则是对应试者已往的和现实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最终以考察鉴定优劣。考察在传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是识别干部的主要方法,但只能对应试者作一个定性的分析结论。要提高公开选拔的效率和工作水平,就需要正确处理二者关系,通过考试考出应试者的“才”来,又重视考察应试者的“德”的表现以及“德”与“才”的综合反映——工作实绩的状况,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干部试用期转正工作篇(10)

提任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可以防止和避免选人用人失误,促进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形成,保证选拔任用干部的质量,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但在实施过程中许多做法还比较粗浅,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和上级的要求来看,在试用期干部管理工作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对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各方面认识不够一致。有的同志认为对新提拔任用的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不仅不能保证任用干部的质量,而且可能还会挫伤新提拔干部的积极性,影响整体工作。也有的同志认为实行干部试用期不过是干部管理的一种形式,干部试用期满,只要没有大的问题,都能转正。还有个别新提拔任用的科级干部到了领导岗位后,就产生“万事大吉”的想法,经不住权力、地位的考验,有的缺乏吃苦敬业、真抓实干的精神,好大喜功、急功近利,搞虚假政绩,给工作造成很大被动。二是对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有关部门培养管理措施不够到位,存在着靠试用期干部自然成长的问题。三是对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相关的跟踪考察办法不够严密。没有制定详细具体的试用期科级干部跟踪考察办法,存在着重期满考核轻日常考核、重工作时间表现轻业余时间表现、重单位领导评价轻群众评价的现象。

加强试用期科级干部管理的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对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间的培养。首先要明确对试用期科级干部的培养责任。试用期干部所在基层党组织或机关部门对试用期干部的培养负有主要责任,试用期干部所在单位领导或其上级主管领导对试用期干部的培养负有直接责任,要与其结成培养对子,关注试用期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真正对试用期干部负起教育、指导、帮助的责任。其次是要有针对性地确定试用期干部的培养措施。既要把试用期干部培养纳入到培养本单位、本部门业务骨干培养计划之中,又要针对试用期干部的实际情况,确定培养目标、培养方向和培养措施。第三要加强对试用期干部的培训教育。有计划地安排试用期干部到党校及其他各类学校去学习和深造,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对试用期干部存在的缺点和问题,也要通过谈心、批评、帮带及时给予严肃纠正和帮助,促其早成材。第四要加强对试用期干部的实践锻炼。应有意识地把试用期干部放在艰苦的地方、重要岗位、多岗位上锻炼,促其尽快成长。

二、进一步加强对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间的管理。一是实行试用期科级干部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具体工作目标,并定期进行考核。二是实行试用期科级干部现实表现和政绩写实制度。科级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的表现情况、主要政绩都由单位党组织或部门如实写录,作为试用期满后是否正式任用的重要依据。三是实行民主测评制度。试用期干部任职半年后,由组织部门进行测评,民主测评票设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四是实行定期汇报制度。试用期干部工作半年后,要向组织部门写出书面汇报材料,组织部门视情况确定是否与试用期干部谈话。五是发现重大问题提前结束试用期制度。组织部门要及时了解试用期间干部适任职务的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发现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或试任职前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前结束试用期,免去试任职务。

三、进一步加强对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间的考察。一是注重试用期干部“两圈”考察。干部任职期满,主要考察其社会交往、个人爱好、生活方式、治家情况、遵章守纪及在社区表现情况。二是注重公开述职民主评议考察。试用期满后,召开述职会议,对干部试用期间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公开述职,接受群众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三是注重综合运用考察结果。经考察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免去试任职务并取消相应待遇。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试用职务;在领导班子中闹不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日常考核或试用期满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明显不适应试任职务,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由于主观原因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工作出现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的;群众举报有严重问题并经调查核实认定的;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被依法追究责任的;有其他问题,应免去试任职务的。

干部试用期转正工作篇(11)

省、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副职;省人大、省政协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省、地(州、市)、县(市、区)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省、地(州、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省、地(州、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依照本办法执行。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决定试任职之日起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任职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或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或办理备案手续后再发出任职通知;需要任职后备案的,在任职通知发出后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行使相应的权力,享受同职级干部待遇。

第五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一般不作交流或调整。

第六条试用期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主要采取干部考察的方式进行。

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全面了解干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考核程序: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通知试用干部本人撰写述职报告,并提出任用的初步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考核时应在《条例》规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和民主测评。

第七条试用期满,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正式任用: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弱,工作实绩不突出,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工作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发现有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和考察谈话不赞成人数超过二分之一。

第八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九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享受试用前职级待遇。

第十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解除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