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住房改建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2-08 04:30:24

住房改建论文

住房改建论文篇(1)

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法律制度是构成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三大体系。其中,以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为主的流转税是我国目前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以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的所得税每年均有较快的增长;相对而言,财产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较小,俗称“小税种”。纵观世界各国,财产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在中国,关于财产税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均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公民保有财产数量的迅速增长,以房产保有税为主的财产税法律制度改革显得尤为重要。房产税法律制度改革源于 2003 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 2003 年决定),该决定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03 年决定第一次提出了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征物业税,之后,实务部门与理论界开始了物业税改革研究。2005 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建议》(下文简称 2005 年建议),党中央再次提出了“稳步推行物业税”。到了 2009 年,国务院《关于 2009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下文简称 2009 年意见),再次提出“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2011 年 1 月,在一片争议声中重庆、上海同时开始房产税改革,将部分个人非经营性住房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过的一系列“决定、建议、意见和试点方案”来看,房产税改革从理论研究阶段上升为改革试点阶段。2013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 2013 年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2013 年决定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完善立法”置于财税体制改革总目标的首位。

二、 文献综述

发达国家的房产保有税法律制度相对完善,但相关文献更多地从经济学和税收制度的视角进行分析,法学视角的文献几乎没有,且发达国家关于房产保有税的研究前提是纳税人税收遵从度高且有相对完善的监督意识和制度保障等。因此,现有国外文献对发展中国家的指导意义较弱,但发达国家的相关文献仍有我国房产保有税法律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因此将相关文献内容放入第一章“理论基础”之中。下文主要介绍我国内相关文献,并进行简要评述。房产保有税改革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合法性问题。重庆、上海的房产税改革将 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个人非营业住房从免税范围恢复为征税范围。这一改革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正方观点有:第一,中国现实社会需要此类授权立法,王光明(2011)提出,中国现行社会环境需要此类授权立法。傅光明(2011)提出,在中国特殊国情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就基本的税收立法,大量的地方性税收法规仍然应当实施授权国务院立法的模式。第二,房产税改革不等于开设新税种,因此无需立法机关的介入,刘隆享教授持上述观点。其三,税收的立法权应归于地方。郭维真提出房产税的决定权归属于中央或地方仅仅是形式问题,或者说这种决定权本应由纳税人所拥有,即“税负决定选民”,这种地方治理模式不应被认为是违法。反方的观点有:张守文(2012)提出,房产税改革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不宜采用空白授权或转授权。熊伟、丁一、张富强等学者认为,重庆、上海的房产税改革有违《立法法》。

第一章 房产保有税法律制度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一、 房产保有税法律制度基本概念阐释

房产税与民生息息相关。房屋的概念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概念密切相关。简而言之,房屋是建筑物最主要的一种类型,建筑物最主要的分类是生产性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又称为民用建筑)。前者包括工业建筑、农业建筑等;后者包括居住建筑、商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等。狭义的房屋主要指居住建筑(又称为民用住宅),而我国现行房产税中的课税范围应理解为广义的房屋,即包括生产性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但是针对某些建筑给予免税。一般认为,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可供人们生产、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房屋,又称为住宅,主要指非生产性建筑。但现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房屋(非生产性建筑)、厂房(生产性建筑)。构筑物是指不具有围合空间,用于生产、生活的物体,例如室外游泳池、桥梁、烟囱、隧道灯。构筑物的概念与建筑物其他设施的概念有重合之处,在房产税制度设计时,须谨慎考虑。综上,房屋是指由基础、墙、门、窗、顶构成,供人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房屋可以从三个视角解析:第一,从建筑的视角看,房屋是有承重支柱、围护墙体和顶盖的建筑物。第二,从物质构成角度看,房屋包括四大物质构成,包括建筑材料、地基、屋内设施(水、电等)和外部环境(道路、附属设施等)。因此,我国现行房产税中“房”的概念基本等同于“建筑物”的概念。

住房改建论文篇(2)

1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发明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时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2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3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全市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4继续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公有住房租金平均价格应不低于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0元。

5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和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有条件的企业可出资兴建一些廉租房,供最低收入家庭租用。

6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少数尚未启动售房工作的企业.其有关政策可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发[]36号)文件执行。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7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企业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前提和基矗各企业可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方法的通知》发[]50号)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企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经职代会讨论通过,适当降低规范或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测算,达不到补贴规范的可以不发住房补贴。

8各企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其缴交比例可以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规范执行。

9以后参与工作的新职工。全部进入住房新体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继续推行集资建房。

10一定时期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依照原集资建房审批顺序,可以在自用土地上继续组织职工开展集资建房,所建住房按建造综合利息价向本单位无房职工出售。已经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的职工,不能重新参与集资建房。

11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应严格控制住房面积和装修标准。

12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开展集资建房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五、积极推进物业管理。

13企业应积极改革现行的福利型住房维修、管理模式。把住房管理服务从企业经营中分离出去,加快建立起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要改革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企业现行的住房管理机构。并逐步走向社会。

住房改建论文篇(3)

1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对其住房供应体系的影响

1.1 城中村改造对土地供应的影响

据悉,从1997年到2003年,西安市新增建设用地17万多亩。而按照陕西省政府的规划,其1997年至2010年的建设用地为13.5万亩,西安的建设用地至少提前7年“预支”了3.5万亩。自此土地资源的紧缺,使西安失掉了许多项目,如西安市政府在2002年洽谈的50个投资项目因不能及时提供建设用地走了12个,失掉投资7亿元左右;2003年洽谈的55个项目,因同样的原因失掉投资达4亿元。据统计,目前西安市可投入市场供应的土地仅1万多亩,且绝大部分位于较为偏远的区域。

城中村作为存量土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区位环境使其无疑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西安市三环以内的187个城中村中,农业人口20.1万人,总占地面积13.05万亩。按人均65平方米(其中40平方米为居住安置楼;25平方米用于经济发展建设)指标分配,平均3.0的容积率计算,这些城中村的村民安置用地为0.65万亩,改造后可盘活土地12.4万亩,即8.67.08万平方米,可建设各类商品房、商业房、停车场、经营项目等总建筑面积2.48亿平方米,其中80%约1.984亿平方米为居住面积。

可见,城中村改造土地已成为西安市房地产市场的主要供给力量,不仅将为城市提供大量的土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同时也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

1.2 对居民居住条件的影响

1.2.1 对廉租房供给的影响

自20世纪90年代起,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主要的劳动力来源。但由于他们以体力劳动为主,收入不高,因此城中村的廉租住房成为他们的主要住房需求,同时也缓解了村民的就业问题。

作为西部最大、经济最发达的城市,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是外来人口打工、出行的城市之一。据不完全统计,西安市外来人口已突破40万人,其中70%都居住在城中村,良好的地理区位、低廉的房租、方便的租赁手续、宽松的管理等优势使城中村成为城市外来人口的重要聚居地。随着城中村改造进程的加快,外来务工人员租房问题已越来越凸现。2009年8月,随着西安市雁塔区后村拆迁工作的启动,将近3万的流动人口都面临着租房难的问题。虽然城中村村民为了获取更多的租金使乱搭乱建现象极为严重,但其在缓解城市政府对于大量的外来人口居住安置问题上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由上可知,城中村改造大大减小廉租房的供应量,因此政府在对城中村改造的同时更应加强廉租房的建设力度,做好城中村的整体规划,改造城中村的同时,也推动了住房供应体系的健康发展。

1.2.2 对商品房供给的影响

经调研发现,西安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容积率都较高,价格也比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要低一些,如莲湖区的“芙蓉新天地”、“古都西苑”等。这些改造项目的容积率基本上在5左右,有些甚至达到了6;其户型以80-120平方米、二室和三室为主;均价在3500元/平方米左右,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相比价格低1000-1500元/平方米。可见,城中村改造的商品住房项目无论是在户型还是价格定位上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那些真正需要购房来改善居住条件的中低收入阶层,解决了住房市场的刚性住房需求。

1.2.3 对住房供应总体的影响

根据2008年规划,到2012年底,西安市将提供住房总量为5866万平方米,土地来源主要是城中村改造,其中普通商品住房365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573万平方米;单位职工住房554万平方米;城中村改造安置用房199万平方米;廉租住房22万平方米。其中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占各类商品住房供应总量的70%以上。预计到2012年末,西安市人均居住面积将由2008年底的28.51平方米增加到30.15平方米。

从以上数据看出,政府规划在这四年中商品房的供给以中小户型为主;经济适用房方面以平均每户建筑面积80平方米计算,这四年间将会为西安市提供71625套经济适用房,可见在城中村改造的同时政府也加大了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力度;但在廉租房建设方面,以每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计算,这四年中的廉租房供给量也只有4400户,远低于市场需求,这显示政府对廉租房的重视程度还很低。但总体来说,西安市的住房供应体系正在努力朝健康的方向发展。

2 建议

2.1 通过城中村改造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

据了解,杭州市已将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来解决其居住问题。郑州市则通过借助城中村改造大力推进廉租房、周转房等保障型住房项目建设,满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这些成功的例子值得参考,但也应结合西安市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方案,在合适的区域将一部分城中村改造为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另一部分改造为合法的廉租房;此外也应多设计一些小户型,除满足房主自己居住外,便于将多出的房屋出租。具体情况视“城中村”区位地段、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及暂住人口安置数量等影响因素而定。

2.2 城中村改造应体现灵活性和多样性

首先对城中村的规划应符合其周边环境未来的发展趋势,将住宅、商业和服务业项目建设与城中村改造有机结合,因此规划设计中应带有可变性和灵活性。同时考虑到城中村负载着一定程度的经济职能,如房屋出租、商品销售等,因此改造后的住宅应考虑上层居住、下层经营的布局特点。

?参考文献:

[1] 杨淡锋. 社会视角:“都市村庄”都市化发展问题研究.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3:19-24

住房改建论文篇(4)

一、引言

在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的较快增长,城市化进程加速的影响,普遍出现住房问题,特别是高昂的房价和较低的收入以及住房短缺问题相当严重。住房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直接影响社会是否稳定,民众对政府的执政能力是否满意,所以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长期致力解决的主要问题。由于各发展中国家住房政策千差万别,本文选择2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住房政策进行比较研究,即印度、巴西。

二、印度和巴西住房存在的共同问题

1.房价昂贵,一房难求

印度的孟买房价高的令购房者难以承受,位于孟买的非中心地带的一套普通公寓售价在100万美元至300万美元,而一套93平方米简陋住宅的平均售价也在25万美元,这相当于当地人均GDP的90倍。

2.住房短缺

在印度的孟买就有著名的“贫民窟”,居住条件异常艰苦,有的孟买人不住在平民窟,但半数以上以租房为家。在巴西低收入者也住在叫“法维拉”的贫民窟里。

不过住房短缺最主要的原因是城市化进程加快,无论是巴西还是印度或者中国在过去的50年,大量的农村居民涌入城市,这使得城市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

3.地产商融资困难

印度的银行虽然多数会向购房者发放抵押贷款,却不愿为开发商竞拍地皮提供贷款。开发商为了融资只能预售楼花,如果开发商到时候不能如约交房,不用赔偿已经付款的购房者。其实,无论是印度、泰国、墨西哥、巴西还是中国,开发商融资困难已经是非常严重的问题了。

4.低收入人群占大多数

在巴西,住在贫民窟或者不安全居住区的家庭,70%每月仅靠3个最低薪(共750美金)生活;44%的家长只读到小学,67%的家庭处于贫困状态。大约70%的墨西哥人口需要从银行取得分期偿还的住房贷款。

5.住房需求大,且需求缺乏弹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对住房的需求急剧增加,而且需求弹性不大,因为住房是生活必需,就算居民认为房价令人难以承受,但是宁愿做房奴也要有一套自己的房子,使得住房的需求价格弹性较小。

三、印度与巴西住房政策比较

(一)不同之处

1.对待贫民窟的政策不同

2009年巴西政府大力整治贫民区住房改造。改造工程由政府出面公开招标,改造贫民窟预计在两年内完成。主要包括:合法用地上自建住房的改造和非法占地上的住房改造。合法的住房改造是针对一层楼住4-5家的居民,留下2家仍居于此,其余2-3家,由政府提供较低的利息贷款,帮助其另购房。非法占地政府尽力帮其合法化,并改善生活条件。对于改造房,最低收入家庭可以免费住房,低收入家庭按较低租金(约200巴币),支付满17年可拥有该房产。

印度贫民窟非常多,政府也有决心整治贫民窟,并推出清除贫民窟计划,并在2010-2011年度为此计划拨款127亿卢比,比此前拨款增加了7倍。为此政府专门设立了保障房立法,规定凡是无房户每家最少可获得24平方米住房。此外印度中央政府计划修建1200万套低价住房。

2.对中低收入者措施不同

2009年巴西政府预计在未来几年投入192亿美元,为中低收入者提供100万套住房,2010年又公布第二轮计划,再追加452亿美元,提供200万套住房。对购买住房的中低收入者政府给予购房补贴。

印度最重要的政策是每年建设100万套廉价房,配套的塔塔集团推出“最便宜住房”政策,只需花一周时间就可以建成20平方米的一室房,成本只有4000人民币。

3.信贷支持政策不同

在巴西,为了更好的实施住房发展计划,全国的住房建设银行统一掌握住房贷款审批、发放工作。重点帮助中低收入者,最低收入为261美元,年收入低于最低收入者1-3倍的家庭,政府提供1%的长期优惠贷款。

在印度,比较成功的是印度的拉贾斯坦邦政府同印度国家住房银行、世界银行等一起建立的“低收入家庭小额住房贷款”。特别针对低收入家庭住房要求上的特点,制定了各种各样的项目,出了住房贷款外还包括房屋维修贷款、房屋改扩建贷款。

4.配套措施不同

巴西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出台了保障就业基金制度。具体做法是:雇主按照工资总额8%的税款交给基金会,以便存入每个工人的存款账户。工人如果加入基金6年后,购买住房就可以提取账户上存款,用以偿还房款。

印度政府在2011至2012财政年度,将增加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财政支持,包括将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贷款上限从200万卢比提高到250万卢比,对建造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商实施减税政策。同时政府还为他们提供相应补贴。

(二)相同之处

1.政府治理住房问题的决心

巴西和印度的住房政策推行了二三十年,政府不断推出一系列的住房政策来解决住房问题。每年还投入巨额的资金支持,可以发现,政府是有决心去解决住房问题的。

2.住房措施的缓慢效果

虽然巴西和印度政府都有解决住房问题的决心,并实行了相应的措施,但是由于人口庞大,执行力度的孱弱,以及配套部门的阳奉阴违,使得目前还是越来越多的人成为房奴。这使得住房政策的效果不太明显,比较缓慢。

3.对中低收入人群的政策倾斜

无论是巴西还是印度,出台的住房政策都比较倾向于中低收入家庭。比方住房贷款政策、廉价房政策等。中低收入人群是存在住房问题的主要群体,解决好这一群体,住房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4.对开发商的建房贷款支持力度不够

无论是巴西还是印度,政府以及银行对开发商的项目建设贷款没有多少相应的政策支持,较多的眼光放在了购房者的贷款上,使得开发商在建设住房时不能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政府和开发商未能达成较好的合作协议,开发商不能得到银行的全力支持,而开发商在建设好房屋后主要向“钱”看,高昂的房价使得住房还是压力山大,也使得政府的措施苍白无力。

四.结论

根据印度和巴西住房政策的比较,为我国住房政策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住房问题也是中国面临的严峻问题,我国政府也出台了各种措施,但是从以上分析不难发现,政府应该始终坚持:

1.加快住房改造步伐,比如加快城市周边的开发,设置更好的住房布局,避免形成像巴西、印度那样大量的穷人聚集区。

2.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该持续提供,但更重要的是出台政策尽量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

3.实施更温和的住房贷款,包括购房者住房贷款、购房者维修贷款、开发商建设房屋贷款等多项措施。

参考文献

[1]张磊、姜雷;发展中国家低收入者住房理论发展轨迹:多元性与渐进性,城市发展研究[J],2011(3)

住房改建论文篇(5)

11月19日,正在新加坡进行正式访问、并参加在该国举行的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和东亚峰会的国务院总理,按计划在新加坡国立大学发表演讲。演讲结束后,在回答有关中国问题的提问时,总理一改通常“官方的”老套说辞,当着不久前刚刚说过“中国的住房和房地产制度改革是很成功的”建设部部长汪光焘的面说:“如果提起人民生活,我最为关注的是住房问题。”

同时,总理所说的“经济适用房大多数是面向中产阶级的”和“在中国,经济适用房户均面积90平方米是比较适当的”之语,掀起了中国“新的住房革命”。

“住房革命号角”下的暗战

2007年年末,这场发生在中国大地上的“中产阶层经济适用房”大论战,博弈的核心,就是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的公民,究竟该有怎样的居住权。

在总理讲话13天后的12月1日,由建设部起草并以七部委名义公布的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中,却没有关于“经济适用房大多数是面向中产阶级的”观点,再一次把经济适用房定性为“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并把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准入”门槛,钉死在必须同时符合“城镇户口、低收入家庭、无房或住房困难户”这三项严厉苛刻条件上。

不知是“偶然的巧合”还是故意为之,这份文号为“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的发文日期,恰恰“正好”是总理在新加坡讲话的当天――11月19日。

人们也许还记得,在有媒体称之为“新一轮房改”的24号文件中,还有专门的一段对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严加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也就是说,只有住不上廉租房的低收入者,才能有“资格”买经济适用房。该文件还严格规定,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与此同时,一直希望减少经济适用房供应面的开发商利益集团,也在积极调动“一切可以动用的”媒体力量,以掀起一股“经济适用房妖魔化”的造势运动。被媒体称为开发商代言人、并时常以“地产总理”自居的任志强,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对经济适用房大加鞭笞。

他把矛头直指“经济适用房大多数是面向中产阶级的”说法,认为让“中等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就是“国家向中产阶级分配财产”,“经济适用房制度是典型的没有做好”。该文以“最快的速度”,被拿到各大网站以显著的位置加以“宣传推销”。10号出版的报纸,任志强的文章8号就出现在各大网站上。开发商在“宣传阵地”上的办事效率,赶得上“人民日报社论”。

而“为富人说话,给穷人办事”的经济学家茅于轼,2007年一二月份的两篇“炮轰经济适用房”之类的文章,也在12月上旬“重新”出现在不少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上。开发商集团“经济适用房妖魔化”运动,已经疯狂的达到了“超常规”的地步。

10年之争:谁“窃取”了普通市民的经济适用房?

实际上,早在1998年开始实行的“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其中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在当时被称之为房改纲领性文件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一般简称23号文)中就明确规定:“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人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那么,“最低收入、中低收入和高收入”家庭的比例究竟是定在多少呢?当时建设部有一个很保守的算法,就是在整个住房供应体系中,70%~80%的居民住房应该是经济适用住房。也就是说,城镇居民中70%~80%的家庭都属于“中低收入者”,都有权靠购买经济适用房来解决住房问题;而最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则分别为10%上下。而在当时一般大城市房改办的测算中,可以买“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最低的也要占到居民人数的80%以上,高的要占到总人口的95%。

实际上,还是做分管建设部等工作的副总理时,就再三高调力挺经济适用房。早在1998年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上,就向与会者特别强调:“建立新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重点是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这既是这次房改的重要目的,也是房改是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他语重心长的告诉与会者:“中低收入家庭是目前城镇家庭的主体,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满足他们的需求,是实现本世纪末人民生活达到小康的重要条件。”他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努力提高住房投资中用于经济适用住房投资的比重,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和供应。”2000年12月13日,在在听取建设部工作汇报后又一次强调:“住房建设,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以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的住宅建设的方针、政策不要轻易改变;二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也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来办。”他告诫建设部的领导,“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改善居民消费结构,扩大住房消费,平抑房价,防止出现新的房地产过热,有重要作用。”

到了2003年8月31日夜,在人们以为经济适用房作为“房改是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不会“轻易改变”之时,新华社全文播发了“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简称18号文件)。普通人的经济适用房之梦,随着这份号称“新的房改纲领性文件”的和实施而破碎。

这份“房改新政”的“要害”所在,就在它要“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同时,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具体收入线标准和范围。”

也就是说,仅仅过了5年,政府部门就改变以前“要向70%~80%以上的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承诺,竟然把“房改的重点”“调整”到要叫“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上。

18号文明确要求各地“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具体收入线标准和范围”,以便把供应经济适用房的人群,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它还第一次对经济适用房的性质和功效进行了“修正”和限定。不仅首次在官方的文件中提出“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

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而且还特别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至此,中国的经济适用房,从大多数公民的居住权利,被消减成低收入者和穷人的“专利”了。

普通市民买房从有权买“经济适用房”,到只能买“普通商品房”,意味着他们在买房解决或改善居住条件时,所承担的负担将有很大的不同。不仅要在买房时向政府支付买房用地所必须的“土地出让金”,而且还要为开发商的暴利埋单。

由于房地产市场基本上是处在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加上市场的不成熟、不规范造成开发商可以通过市场串谋操控房价,使得商品房的价格和利润事实上处于失控状态。和“3%以内的经济适用房利润率”相比,商品房的利润率高达30%~50%甚至更高已经司空见惯。再加上政府的各种收费和摊派,同样的房子,商品房要比经济适用房的价格高出三分之一甚至更高(这里仅指正宗的经济适用房,不包括打着其旗号的冒牌货或“变性产品”)。一套100万元的商品住房,如果“姓”经济适用房的话,至少可以少花30万40万元。

这就是巨大的“政策威力”。“亲爱的经济适用房呀!难道这只是一场儿戏?”在网上曾流传一首“凄凉的恋歌”,名字就叫做“亲爱的经济适用房呀!”说的就是作为住房供应主体和重点的经济适用房政策的“短命”。

始作俑者是谁?

究竟是什么人,要如此置经济适用房于“死地”呢?通过事后的在媒体中的“得意炫耀”,人们发现,始作俑者竟然是房地产商利益集团。

开发商利益集团为什么不惜以几年时间的“艰苦”的努力,置属于普通市民的经济适用房于“死地”呢?作为房地产市场多年的主宰者,开发商比任何人都知道,颠覆23号文件所制定的为多数人提供经济适用房的房改政策,改变“游戏规则”,对他们的利益集团究竟意味着什么样的“空前商机”。按照过去的房改政策,开发商只能靠10%的高收入人群赚钱,而18号文,则使80%以上甚至更多的市民成了开发商的“盘中餐”。这就是开发商“玩政治”的“最大成果”。

随着开发商的“客户群”和“地盘”的急剧暴增,使得他们对整个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掌握了绝对的操控权。由于住房是人生存基本必须,再加上城市人口的大量增加、年轻人结婚的增多以及大规模的城市拆迁改造,城市居民对住房的需求呈现极大的刚性。没有住房,数以亿计的城市居民就无从立业、安家。没有别的选择的普通市民,只能成为开发商任意宰割的对象。而开发商成了商品房市场的最大“庄家”和“操盘手”后,房地产市场的一切,尽在开发商的“掌控中”。从制造紧张的供求气氛,到合谋价格获取暴利,开发商的所作所为,在这个本来就规范不多、寻租不断的房地产市场,“如鱼得水”到了如人“无法之境”的地步。

至此,中国城市的房价一路暴涨,虽然政府部门年年调控,年年出台众多的“组合拳”,但一个个都在绝对操控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利益集团的强势面前败下阵来。

根据官方的数据统讯在坞号文全面实施的第一年――2004年,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就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巨变。当年全国商品房的价格,不仅“首次出现两位数增长”,而且还“首次超过居民收入增长”。中国社科院等机构的《2004~2005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也指出,全国商品房平均售价2004年比2003年多出了355元。实行“房改新政”后一年的房价飞涨,比过去的6年增长之和还要多。据测算,仅2004年房价的“超常增长”给开发商带来的“超额暴利”,就高达1000多亿以上。

住房改建论文篇(6)

一、引言

目前,我国城市住宅具有商品属性和福利属性,这两种属性统一于住宅体之中不可分割。不言而喻的城市住宅具有商品属性,人们居住的房屋是一种商品,它凝结了大量的财力与人力,这是它价值的基础,并可以在市场上等价交换,也是所有商品的共性。城市住宅具有商品属性,在现在运行市场经济的时代被认为是很容易理解的,而在我国发展的历程中,对此问题曾存在着争论。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工薪阶层只需支付房屋的低租金,住宅是一种产品而不是商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住宅成为一种商品,打上了商品属性的烙印是不可避免的。同时城市住宅也具有福利属性。住宅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住宅价值高、使用寿命长,低收入人群不宜购买的特点。然而,享有适当住房的权利属于基本人权。自1948 年的《国际人权宣言》第25 条把居住权利列为基本人权以来,居住基本权利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其维护和实现理应由政府来承担。向所有人提供住房是每个政府的施政纲领之一,各国也纷纷依照自己的国情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综上所述,城市住宅具有商品和福利二重属性,如果住宅单纯的具有福利属性,国家采取直接分配的方式,低房租的管理办法,必然导致国家包下来的政策,这种政策是无法解决我国的住宅问题的。但是,如果住宅单纯的具有商品属性,也是不合理的。单纯靠价值规律、地租规律和供求关系来调节住宅供给和价格,会使得很多居民支付不起昂贵的住宅,这其实是剥夺了他们的基本人权,这时政府出台解决相关问题的住房政策是必不可少的,需要政府来平衡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最大限度实现公平的住房环境。

二、国内外对城市住宅属性问题的探讨

国外的城市住宅的发展,向我们证明了城市住宅具有商品和福利二重属性,国内学者在城市住宅的发展的过程中对城市住宅的属性问题有比较多的讨论。

1.国外的综述

在国外,针对住宅的商品属性和福利属性问题早有研究。恩格斯曾指出,无产阶级国家免费分配住房是错误的,列宁也非常赞同他的观点。这说明把住宅作为单纯的社会福利品或只征收象征性的房租是违背住宅的商品属性要求的,住宅是具有商品和福利二重属性的。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单一的商品住宅或是福利住宅都不能解决城市的住房问题,尤其是大城市的住房紧缺,更需要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来服务于不同层次的城市居民,这就需要住宅的商品和福利二重属性作指引。从各国的对待城市住宅的政策上看,欧美国家都承认了城市住宅的这双重属性,欧美国家的资本主义性质决定了住宅具有商品属性,而随着住宅供给不均和价格偏高问题的出现,各国都提出了适应其国情的住房福利政策,这就给城市住宅戴上了福利属性的光环。

各国的住宅福利政策各有不同,具体来说,德国最初实行了房租管制制度,政府以低租金的形式提供没有支付能力的居民公共房,并成立了住宅储蓄银行,以筹集社会建房资金。后来主要采取房租补贴制度,是由政府给予居民以适当补贴,保证每个家庭能够有足够的住房支付能力保持一定的居住水平,同时政府通过无息贷款、减免税和其他奖励措施鼓励私人建房解决住房供给问题。英国经过50年代~70年代大规模福利住宅建设和80年代私有化转变后,近年来出现私有化时期承包出去的部分公共住房又开始被地方政府回收管理,政府重新推行可承受租金政策。这表明,城市住宅应长期具有福利属性,英国基本形成以房租补贴为主,出租公房为辅的模式。同时注重发挥民间团体和私营机构的作用提供住房供给。法国也采取了类似的方法,主要是通过政府住房补贴帮助困难家庭从市场上租房。香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以出租公屋为主的住房福利政策。美国的住房问题相对较缓和,通过家庭补贴的方式,帮助低收入家庭从市场上获得合适的住房租住或购买。新加坡是通过政府雄厚的财力支持大规模建设国家公共住房―组屋。组屋以出售为主,出租为辅,向中低收入地居民提供住房,出售的组屋价格是私人住房的20%,新加坡实行长期稳定的公共福利制度,城市住宅的福利属性在新加坡尽显无遗。

2.国内的综述

在国内,对城市住宅的商品和福利二重属性问题也进行过激烈的争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前,我国的对城市住宅的属性问题认识是比较模糊的,对于住宅的是否存在商品属性没有清晰的认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实施和住房问题的产生,引起了我国学者对城市住宅属性问题的大讨论,因为城市住宅属性问题是住房制度改革的基础理论问题。讨论的重点是城市住宅是否具有商品属性,和城市住宅是否具有商品和福利双重属性这两个问题。针对第一个问题的讨论结果是城市住宅是具有商品属性的。对于第二个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城市住宅具有商品属性的同时兼具福利属性,另一种观点是城市住宅只具有商品属性,福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一种人为的政策措施,它并不是住宅本身固有属性。最终讨论的结果是城市住宅兼具商品属性和福利属性。城市住宅属性问题的讨论形式有讨论会和学者发表文章两种。1982年4月召开了全国九城市房产经济研究年会,在其后就召开了一次集中讨论房产经济基本理论问题的学术会议,主要讨论了城市住宅的属性问题。一直以来,有很多学者发表文章论证城市住宅的属性问题,认为城市住宅具有双重属性的文章有陈启中、李昌清、陈伯东和张燕和发表的《我国城市住宅的二重属性》、国世平发表的《论住宅的二重属性和应采取的政策》等等。

三、 城市住宅属性与住房政策

城市住宅的属性问题是住房制度改革的基础理论问题。明晰了城市住宅的属性对国家出台住房制度和政策起着一定的指导性作用。我国住宅属性的认识和时代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而时代背景和住宅属性的认识又指引了我国的住房政策。

在八十年代之前,我国对住宅属性的认识不是很清晰。在建国初的一段时间内,偏向于把我国城市住宅的属性定位为福利属性,这是和当时的时代背景有关的。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的时代,我国居民的工资很低,家庭储蓄很少。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实行的是社会福利和收取房租相结合的计划分配制度。建造居民住宅由国家预算拨款,国家从社会福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给居民作为住房补贴,分给居民的福利房只象征性的征收房租,但住房的产权不归居民所有。这在后来也导致了许多的问题如住房短缺、房屋资源的浪费以及分配上的不合理等。

在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后期,我国普遍开始承认了城市住宅的商品和福利的二重属性。当时我国开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国家进行着总体的经济改革。在这样的情况下,城镇住房改革为了适应总体经济改革的需要,建立商品化的住房体制。当时大多数居民的支付能力仍比较低,国家要保证城市住宅的福利属性及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这就促使我国在住房体制上也实行双轨制,即保留国有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分配住房体制又提倡房地产开发商向居民出售住房的市场化体制,这两种体制共存成为过渡时期的住宅制度。在此期间,我国提出了许多商品化的住房改革措施。1982年,我国开始实行公房出售政策,居民只付三分之一的价格,即可获得公房的产权。1988年,国务院住房改革领导小组了《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批分期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主要提出了“提租增资”政策,这标志着住房改革的全面推开。“提租增资”即提高房租,增加居民的工资,这是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重要政策,减轻了国家和企业的住房建设负担。1991年,上海借鉴新加坡经验,在全国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将该制度在全国推广普及,同时提出了经济适用房政策的主张。住房公积金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项储蓄基金。公积金缴存部分由居民和工作单位共同承担,其目的是增加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经济适用房政策,建立了住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联合承担的住房投资新体制,即缓解了政府住房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又满足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在住房商品化转轨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配合了房改的进行。1997年国家为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安排实施安居工程项目并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施,以成本价出售住房。1998年成为一个分界点,这一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逐步实行住房分配的货币化,对现有公房实施成本价出售。这也意味着公房分配的结束和住房商品化时代的到来,住宅的商品属性将逐步成为二重属性中的主要属性。

九十年代后期至今,我国明确了城市住宅的商品和福利二重属性,商品属性成为住宅的主要属性,福利属性成为必要的补充。到2004年除保留一定的数量的公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外,基本上可出售的公房都已经出售。随着公房时代的结束,我国确立了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为核心的住房保障体系。1999年我国出台了《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廉租房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福利住房制度。到90 年代后期,国家为配合住房制度的改革,开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个人住房贷款,购房只需交纳首付金就得到了住宅的使用权,大部分的余款可分月偿还。这极大的满足了人们的购房需求并对人们的购房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1世纪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价逐年攀升,城市居民购房难问题随之出现。城市住宅商品属性的地位不断巩固,而福利属性在一段时期内似乎在日益弱化,之后出现的住房问题使得住房的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住房的福利属性也处于非常必要的补充地位。2002年、2003年、2004年和2007年国家相继出台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管理办法。2007年同时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更能体现对中低收入人群住房的保障。经济适用房保障的人群更加明确,取消了原来覆盖人群中“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这一项,户型面积受到严格的控制,有效防范了经济适用房变成“公务员小区”现象的发生,保障了低收入人群、无房人群和住房面积低于标准人群的利益。“廉租房”政策为低收入的困难家庭提供了比较合理的保障措施,不仅为他们提供了住房,而且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住房补贴。保障的人群也有所增加,新建廉租房户型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在不断出现的问题中朝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

四、结论

通过对国外的城市住宅的发展的了解和国内学者的讨论,可以得出城市住宅是具有商品和福利二重属性的。明确的城市住宅的属性对国家出台住房制度和政策起着一定的指导性作用,无论从国外还是国内的城市住宅的发展中看,住宅的商品化是必然的趋势,我国的城市住宅已经度过了这个阶段,但要有完善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陈启中李昌清陈伯东张燕和:我国城市住宅的二重属性[J].社会科学研究,1986,(3):14

[2]李国敏:对我国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再思考[J].创新,2009,(8):26

[3]胡圣磊:上海城市福利性住宅发展和特点研究[D].同济大学,2005,12

[4]周景明:武汉市住宅属性学术讨论会简介[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1983,(3):96

[5]麦履康赵伯坤:关于城市住宅建设问题[J].财经问题研究,1984,(6):52~53

[6]刘敏:对我国住房改革促进住房合理化的一些初步探讨[D].汕头大学,2007,12

住房改建论文篇(7)

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3日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加重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处罚。草案二审稿提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此作出修改,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以下车船税降低

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车船税法草案。其中,车船税草案二审稿吸纳民意后,调整幅度较大,1.0升以上至1.6升(含)乘用车税负由一审时的360元至660元降为300元至54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乘用车税负由一审稿规定的660元至960元降为360元至660元。

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牟利面临全面整顿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将对大量刊载学术论文的期刊进行监测评估,对不注重学术质量、刊载拼凑、剽窃学术文章的学术期刊予以严肃处理,采取措施整治学术期刊由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超越办刊宗旨及范围刊载学术论文的期刊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结合报刊出版质量评估体系对学术质量差、经营水平低、靠收取版面费生存的期刊予以停办。

日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严重违规的《中国包装科技博览》等6种期刊予以停业整顿、警告等行政处罚,对《管理观察》等2种期刊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责令立即纠正违规行为。

如房价不稳则对省级政府约谈直至问责

住房改建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0-0036-01

住房保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人的基本权利,是文明社会起码的目标,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住房保障体制建设起步于1998年,包括了以下几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方式,这是一项强制与鼓励相结合的制度;二是中低收入群体的半市场化的保障制度。政府通过减免土地出让或提供土地补贴、减免税费等方式建设经济适用房,让部分群体进入这一保障制度;三是困难群体的非市场化保障方式。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促进了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但在实际运行中,是与预期相差太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住房保障制度的历史借鉴

从20世纪初开始,面对由于工业革命和城市化,以及世纪世界大战带来的住房短缺问题,西方各国采取了一些政策,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尤其是二战以后到70年代中期,为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些发达国家为处理因战争以及之后的市场竞争而带来的“边缘群体”的贫困问题,先后制定了各种福利政策,实施各种福利制度,并逐渐走向鼎盛,成为我们今天所看到的“福利国家”。这些国家不仅有完善的医疗、养老等福利制度,在住房方面也相继建立了各自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美国的福利住房政策主要是通过补贴制度来实施,补贴分为以项目为基础的补贴和和以租户为基础的补贴两大类。以项目为基础的补贴是联邦政府推行的住房补贴工程,对公共住房补贴和对私有住房的补贴同属于这个范畴。公共住房补贴制度始于1937年,是最早的补贴形式。它由联邦政府负责拨付建造公共住房的所有资金,地方政府(或州政府)设置的财政归中央的住房局负责监督公比住房的建造、分配和管理,产权归地方政府住房司,其维修和管理营运的资金也由联邦受府负担。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政府帮助低收入者购买住房。购房者须通过抵押贷款获得住房,并拥有住房的所有权,政府对抵押贷款提供部分补贴,如补贴一部分首期付款,或补贴全部抵押贷款的交易成本、戎对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补贴一部分抵押贷款利息。这项措施极大地刺激了收入较低但有稳定工作的家庭购房。二是政府帮助低收入者租赁指定的私有住房。政府选择一部分合格的私人住房提供给贫困者,被选中的住房的房主可以得到政府提供的抵押贷款担保和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

以租户为基础的补贴是补贴跟“人”(租户)走,分为发放住房证和住房券两种形式,但接受对象都是低收入家庭。联邦政府按照住房市场一般租金水平确定补助金额,承租者自己寻找和选择想要承租的住房,经过讨价还价协商确定租金。选定住房的质量及承租者和房主之间的租约须经地方政府住房局的确认之后,地方政府住房局直接以住房证或住房券的方式向房主支付一部分租金。政府补贴的标准是租户按家庭收入的25%支付房租,其余部分由政府给房主补齐。

西方国家的住房政策及其实施已经充分说明了居民住房保障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出于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西方各国均把为每一个居民提供住房和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作为其基本的国策。尽管西方国家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同它们的失业、养老、医疗等其他福利制度一样,经常成为人们长期争论的话题,但毋庸置疑,它总体上是成功的,反应了住房问题不仅涉及到人的生存权和居住权,也是保障社会安定和人类文明及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因此,无论什么社会制度的政府,都必须对公众的居住问题进行关注,不能将住房全部私有化和商品化,这是我国当前人口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所决定的。

2充分认识住房制度上的误区

当前我国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房价上涨过快,已背离了商品的价值规律,超出了绝大多数人的购买能力,影响了中低收入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经济负担、心理负担。因此,理解当前房改政策时,不能认为住房市场化就是人人买房,否认住房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住房市场化并不是人人拥有产权房。我国目前城镇住房自有率已达80%,但发达国家拥有产权房的也只有50%-60%左右,如美国目前住房自有率才占65.5%。所以我国目前住房自有率应当说已经较高了,相形之下却对住房租赁市场是不够重视的,住房租赁市场对低收入阶层、对于特殊行业的生产与生活及物业管理是有积极意义的。我认为实行住房商品化,提倡购租商品房,决不否认住房社会保障的重要性,而是应当关注弱势群体,重点是解决其基本的住房需求,关注特殊行业的需要,在当前住房自有化率已有较大提高的情况下,更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快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3健全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在实行住房市场化之后,部分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更显突出,特殊行业的生产与生活也受到严重影响,物业管理难以有序开展,因此,政府和企业应更多地关注老百姓的住房问题,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切实抓紧抓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在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上做文章,要建立科学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注重救助(济)性、援、互三个层面。同时要改进住房供应方式,总体思路是实行市场化、半市场化和非市场化相结合的住房供应体制,高收入户购买大面积房、高档房;中等收入户购买面积适中的中等档次的普通商品住房;中低收入户购买或租住小面积、中低档次住房,亦即半市场化住房;低收入户租不起市场价住房,供应政府补贴房租的廉租住房或房租优惠的公房,特殊行业实行租住公房管理。由此形成市场化供应与非市场化供应相结合、以市场化供应为主、非市场化供应为辅的住房供应体制新格局。其好处是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又体现了和谐社会精神,保障低收入群体能满足基本的住房需求和特殊行业的生产要求。

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细致的系统工程,需要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城镇居民收入、住房水平、房价高低、财政状况、企业特性和人口变动等因素,确立住房保障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探索新的住房供给方式、工作程序和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住房改建论文篇(9)

然而,住房社会化是以住房商品化为前提条件的,并不具有同住房商品化一样的根本性特征地位。理由是,比较房改前后住房建设管理诸环节中的各行为主体的主要变化,便可发现“去单位化”的住房社会化,其源动力来自住房商品化或市场化,是对它们的适应性调整。所谓的住房社会化,实际上源之于住房商品化,只不过因建管主体面向整个社会,被习惯性地称之为住房社会化而已,故而其不具有住房商品化的根本特征、元特征的地位。但是,在住房商品化改革的基础上,在经营管理主体方面生发了住房社会化的表达诉求,从另一侧面揭示住房体制转轨的面貌,而成为房改某一方面的特征,有其存在的理论价值。

正确把握房改中住房社会化的含义,厘清其与住房商品化之间的根本特征和派生特征的关系,对于新形势下推动高校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健康发展,仍有着积极的意义。当然,需要指出,这里的房改,主要是住房制度改革或住房体制改革之义,而不包括整个房地产制度改革或房地产体制改革的所有领域。

高校住房改革,是高校后勤改革乃至高校整体改革的重要组分,也是全部房改中的重要组分。局部改革显然应与整体改革和谐对接,但是,高校的房改有其特殊性,特别是在明晰住房社会化与住房商品化的逻辑关系后,更能发现其改革的特殊性。

一方面,由于高校住房不同于社会上一般的住房领域,所以,经过多年的房改,高校教职工住宅小区内的住房,总体上仍然不是普通的商品房,而大体上呈现准商品房、公共住房的混合格局,因而需要体认,高校教职工住宅并不必然地对应着社会上普通商品房小区所采用的社会化物业公司商业管理模式。之所以如此,是与高校的特殊性紧密相关。高校的校园环境、文化氛围有特殊性,高校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有特殊性,高校学生的学习、科研和生活也有特殊性。也正是基于这些特殊的校情特征,无论是国发的房改文件(国发〔1998〕23号文),还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房改文件(教发〔1998〕23号文),都强调了高校住房改革的特殊性。两类文件也都特别地明确要求,建在校园内或毗邻校园,与教学区、办公区难以完全分割开来的住房(或在学校近期和远期规划区范围内),不得出售和简单地上市交易。此外,还要求高校留有一定比例的公房,作为租赁型教师公寓、周转房。这就决定了大多数高校教师住房并非普通商品房,即使是在对本校教职工出售长期自有使用权的那些高校教师住房,因为再次出售时,一般也只能售给本校,所以充其量只能算是准商品性住房。在上述契合高校校情的独特房改制度约束下,当前绝大部分高校住房产权,也就自然地呈现准商品性、公共性的多元格局。既然高校教职工住宅区的住房,并非普通的商品房,自然也就使得其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在相当程度上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小区所采用的物业公司管理模式,因而,其正常的维修服务,不一定都必须交给社会化的商业性物业公司。

住房改建论文篇(10)

一、引言

“十一五”以来,我国农村住宅投资额从2083.1亿元增长至2009年的4743.3亿元。4年间增长了127.7%,年均递增22.8%;农户住房面积从62292.4万平方米增加至2009年的95570.5万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从2005年的0.83平方米增加至2009年的1.21平方米。整体上,农村住房情况有明显改善。但长期以来,国家对农村住房的关注程度远不及城镇住房,对以往农村住房研究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尚不多见。对此,梳理国内已有的研究成果,有利于研究人员从系统的角度来审视我国的农村住房问题。

二、国内农村住房问题的研究情况

(一)对农村住房消费行为的分析

1、整体上分析农村住房消费行为

国内对农村住房消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消费需求的现状、变动趋势、以及影响因素的分析。其中于静波(1996)的研究表明传统文化、收入水平、人口数量及其结构、政策制度四个方面是影响农村住房消费的主要因素。[论文之家:]并借助住房支出的弹性系数比较指出,当农民生活消费从维持型向温饱型消费模式转变时,住房开支的弹性系数最大,将是农民建房热的易发期。姜长云(1999)利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随机抽取6个省各1个县的住房调查资料,对不同收入等级农民的住房消费需求进行了比较。发现随着收入等级的提高,农民的人均住房消费支出及其所含的各分项支出呈增加态势。其次,农民的住房消费结构也会做出相应的变化。还指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农民的住房消费需求,仍将以自建房为主,商品房的购买极为有限。

2、以区域为研究对象分析农村住房消费

另外,也有部分研究人员以一个一定区域为研究范围,对农村居民消费行为进行研究。例如,王伟(2004)对湖北省黄梅县分路镇2个自然村1990-2003年农村住房发展情况进行调查,指出农民收入提高、农村消费观念转变、土地制度改革是推进农村住房发展的主要原因,并点出住房开发导致大量土地占用、农村住房消费后劲不足以及农村住房相关法律不健全等问题,提出规范农村住宅审批制度,完善法律措施;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住房消费;落实农村基本政策,完善农村民主制度的解决对策。也有学者就民族地区的牧户与农户居住支出水平,资金来源,人均居住面积,住房质量,探讨牧户与农户住房消费差距的演变趋势。

3、结合制度变迁研究住房消费行为

此外,还有研究者以消费行为与制度变迁对一个村庄住房消费行为进行结构化理论分析,发现传统消费文化对农户的消费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而现存制度对农户的消费行为具有直接影响。消费者会对制度变迁做出积极的反应,而不仅仅是消极被动地遵从。

(二)对农村住房制度改革的探讨

当前,城镇化进程中现行的农村住房制度制约了村镇住宅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待变革。有一批学者和研究人员从农村住房制度进行探讨,指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并着重于强调农村住房产权改革和宅基地制度改革。

1、对农村住房的产权与流转探讨

刘润秋2005年的研究指出农村住房产权改革是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一个视角盲区,现有农村住房产权制度严重制约城乡协调发展,亟待通过改革来推动城乡要素市场统一,弥合城乡经济二元结构,并提出农村住房产权改革的大致思路。2006年他又对农村住房的产权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指出受现行法律和政策限制,我国农村住房产权难以合法流转,闲置的农村住房日益增多,导致市郊农村出现大量“空心村”。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土地价值不断攀升,农村房屋交易隐性市场规模日增,农村住房产权面临着改革的压力。然而,农村住房产权流转必须突破错综复杂的产权、法律、政策和意识瓶颈,借鉴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经验,进行农村住房产权制度创新,在不改变现有农村土地基本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多次博弈完成。

2、立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分析

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上,现有的研究指明农村宅基地常见纠纷包括: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等方面。宅基地产权是有关农民居住土地所有权利及其关系,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以农民对居住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其实质是以土地的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产权。

可见,确定农村住房的产权制度,以宅基地流转为突破点,实现宅基地和住房的经济属性和资产资本功能。才能有效保障农村农民的根本利益,才能为下一步实现农村住房以及农村土地的资产和资本功能奠定基础。

(三)对农村住房规划布局的研究

1、对农房与村庄布局问题的探讨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实行的是“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使用制度,长期缺乏村庄规划,农户建房的随意性很大,导致农村居民点人均、户均占地超标准,村内房屋错落无致,朝向不一,乱搭乱建严重,道路堵塞,环境恶劣。由于村庄内部脏、乱、差,农民建房逐步搬离村中央而向村庄周边扩展,导致村内闲置用地增多,闲置率高的“空心村”。不仅村庄内部问题较多,就村庄整体布局而言,也同样存在较大的问题。对此,章大梁(2000)提出实行农村居民点全程跟踪监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建房申请审批制度;现场勘测制度;核查制度;验收制度;验收结果公示制度。

2、对农村居民点整理的研究

同时,农村居民点迁并因其在增加建设用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中的重要作用,成为各地土地整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学术界对其进行了探讨。杨庆媛等(2004)以重庆渝北区为例研究了西南丘陵山地区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模式,提出两种土地整理模式:一是农林综合开发整理模式,即居民点闲置土地的复垦利用与山地区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工程结合,进行退宅还林;二是新村建设整理模式,即由政府对新村统一规划,供给道路等基础设施,引导农民集中建房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模式。

3、对国外经验的借鉴方面

此外,在村庄规划的经验借鉴方面,国内学者参考美国的小城镇规划,提出尽可能满足人的生活需要,使新村一般布局紧凑,将人们的居住、工作、购物、娱乐集中在一起,同时注意尊重当地的生活传统,最大限度地绿化和美化环境,重视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借鉴德国经验,提出通过村庄更新和农村地区的土地整理,以及完善的法律体系、严谨的规划方法和公民的积极参与,使村庄更新和规划得以实施。借鉴英国的做法,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大规模的中心村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促进乡村人口的集中,以便发挥规模效益,提高乡村的生活质量。

三、总结评述

长期以来,农民住房问题作为农户个体投资与消费行为独立于公共政策体系之外的,在管理上普遍存在着政府缺位的现象。处于“自建自管自用自灭”的境地,即农户自筹资金建设,自己维护,自己使用,乃至废弃重建。导致农村住房缺乏设计支持,建房存在建筑质量低、平均寿命短的现象;缺乏规划引导,布局分散、占地浪费的情况,与公共设施的建设不衔接等;缺乏政策配套,财政、信贷、保险和用地制度缺乏有力支撑,影响了农村居住条件改善的进程,不利于扩大内需;缺乏完整法律制度安排,只有使用功能而无资产资本功能,农民住房权益缺失合法保障,难以取得长期建设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姜长云.中国农村住房消费需求研究[J].调研世界,1999(10).

2、于静波.我国农村住房消费的比较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1996(5).

3、王伟.关于对农村住房的调查及其相关分析和对策[J].重庆社会工作职业学院学报,2004(4).

4、张红,谢娜.新时期中国农村住房消费状况[J].中国房地产,2009(3).

5、刘金星,于洪彦.消费行为与制度变迁——一个村庄住房消费的结构化理论分析[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8(1).

6、刘润秋.农村住房产权流转的瓶颈及政策建议[J].农村经济,2006(3).

住房改建论文篇(11)

(一)住房保证体系建设有了新的进展。建立健全住房保证体系。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几年来,这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效果的工作。年内,住房保证体系建设又有了新的进展。一是进一步深化了廉租住房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调整廉租住房保证范围和保障标准的调研,完成了市廉租住房管理方法》修改任务。加强了廉租住房补贴工作的动态管理,及时查处了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现象,维护了政策的严肃性。针对工作中存在问题,制定了市廉租住房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置意见》保证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指导督促各县(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年内市区受理廉租住房申请1466户,发放补贴363.32万元;租住公房租金核减335户,核减金额3.9万元。全市保证对象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提高了10.6平方米。目前全市受助家庭累计已达4322户,发放补贴767万元,租住公房租金核减148万元。对此,国务院联合检查组和建设部领导给予了充分肯定。二是加大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力度。年内超额完成了省里下达的建设计划。同时积极做好新项目的选址工作,完成了占地300亩、规划面积25万平方米的文庄片区前期立项手续。完成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修改任务,开展了经济适用房建设、货币化补贴、集资建房等多种模式的调研,为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打下了基础。是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集资建房的有关规定,加强了对企业集资建房的指导,审批集资建房企业20个,审批建筑面积84.69万平方米,解决了10800余户困难企业职工的住房问题。局先后两次在全省房地产工作会议上介绍了住房保证体系建设经验。

(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进一步规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了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继续稳定健康发展。一是积极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制定了建设方案,落实了局部建设资金,依靠自身的技术力量,完成了新建商品房网上联机备案系统的开发。加强了登记中心和各区局办公自动化建设,实现了市区内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的网上审核及资料传递,明显提高了工作效率。加强了房屋档案数字化建设,登记中心年内完成档案扫描5万余卷,录入历史档案信息4万余条。二是胜利举办了省住博会“二手房交易大集”被评为“最具人气展区”协调铁路局制定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方法,促进了二手房市场的发展。是配合“双清”工作的开展,积极稳妥地解决了局部拆迁安排房源和一些划拨土地住房因历史遗留问题临时不能登记发证问题。开展了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整顿,配合有关部门对868个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净化了市场环境。同时推广了中介行业自律公约,进一步规范了房产中介服务行为。年内审核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29家,对215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了备案。修改完善了房产测绘有关规定,建起了测绘鉴定专家库,优选了测绘鉴定机构,为解决测绘面积纠纷提供了有力保证。五是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的通知》有效遏制了初审单位利用行政职能强行服务、搭车收费问题,进一步拓宽了社会监督渠道,完善了投诉查处工作机制,客户满意率达到94%六是强化了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简化了房产交易登记受理的顺序,改进了申请表”填写方式;对确有困难的群众开通了绿色通道”实行上门受理和发证;交易大厅改善了服务设施,增加了服务功能,实行了双休日”正常上班制度,受到社会好评。七是积极开展了置业担保业务,方便群众办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住房消费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年内市区共料理房产登记发证90624件,发证面积2849.9万平方米;料理房产交易64562件,交易面积1028.9万平方米,交易金额379.93亿元。其中料理转让37262件,转让面积561.9万平方米,转让金额128.09亿元。房地产交易量和登记发证量较去年有了一定水平的增长。

(三)物业管理工作得到较快发展。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大力加强了物业管理工作。一是加大了建章立制工作力度,拟定了市物业管理招标和业主大会议事的具体方法,完成了送审工作。二是组织开展了物业管理行业专项整顿活动,并在各小区和新闻媒体公开了市、区两级房管部门的投诉受理电话,形成了业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年内受理业主有效投诉137起,处结135起,处结率98.1%其中有23家企业被注销物业管理资质,7家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是积极抓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强化了对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的指导监督,年内有27个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协调处置了8个小区物业管理纠纷,维护了小区稳定。加大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归集力度,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收缴情况检查,年内共归集商品住宅维修基金2.02亿元,累计归集额已达3.42亿元。五是结合创建文明乡村活动,对35个物业管理项目进行了考评验收,有26个项目被评为市优,10个项目被评为省优,3个项目通过了部级示范项目初检。六是积极抓好房屋维修和防汛工作,向直管公房承租户发放“维修便民服务卡”2.5万份,完善了报修、回访、监督制度,全年完成房屋维修工程量13.8万平方米,工作量1500万元,分别完成年计划的102%103%落实了房屋防汛措施,确保了汛期房屋平安。七是积极引进省内外知名企业进入我市物业管理市场,推动了物业管理工作快速发展。目前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已达330家,从业人员19500余人;全市物业管理总面积430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3380万平方米,覆盖率达60%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

(四)积极采取措施,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好成绩。针对房改工作呈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房改工作健康发展。一是结合旧城改造和企业改革改制,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扩大出售住房范围的相关规定,使被拆迁居民和改制企业职工享受到房改政策优惠。二是指导20余家企业以不同方式实现了住房货币化分配,推进了企业房改工作的深入发展。是准备召开了市公积金管委会两次全体会议,完成了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促进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归集住房公积金27.98亿元,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11.4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1%21%参与了全市清房工作,对行政机关单位违规购房建房分房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拟定了处置意见,维护了房改政策的严肃性。五是扎实做好房改售房审核工作,全年完成资料审核6677户,44.07万平方米;审核归集维修基金7215户,3509.18万元。审批使用房改售房资金3693.92万元。为单批方案单位审核售房资料1655户。

(五)房政管理进一步加强。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完成了市乡村房地产抵押管理方法》市物业管理方法》送审和调研工作,参与了7项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改、会签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房管分中心建设,全面审核清理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主体,规范了执法行为。落实了各项制度,严肃了工作纪律,加大了服务措施,强化了监督检查,确保了分中心工作高效规范运行。是加强了直管公房产权管理,建立了电子档案,严格了直管公房接撤管审批备案手续,确保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全年接管92处,4.8万平方米;撤管104处,5万平方米。采取有力措施规范直管公房使用权置换收费行为,印发了关于规范直管公房置换收费的紧急通知》组织了自查自纠,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了严肃督查,及时制止了乱收费现象。五是加大了房产遗留问题解决的力度,受理复查35件,办结32件;参与行政诉讼71起,民事诉讼69起,行政复议7起;协调解决房产租赁纠纷20件,协助执行查(解)封房产3390件。

(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效果。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了关于开展城区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召开了全市动员大会,层层进行了深入发动。二是运用多种宣传手段,组织广泛宣传活动,使这项工作深入人心,得到广大居民的支持和配合。是选调了6842名调查员,经过严格培训,试点的基础上完成了对72万个居民家庭入户调查任务。组织开发了统计分析系统,采用先进的光电技术,完成了调查资料的录入任务。数据整理和分析工作正在进行。通过这次住房调查,将为我市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七)圆满完成了市政府安排的专项工作任务。一是组织实施了市区主要干道两侧楼房“平改坡”工作。积极协调产权单位筹集改造资金。改造楼房55幢,超额完成了年度计划,受到社会好评和市领导的褒扬。二是认真抓好居民小区综合整治,年内完成投资5100万元,整治小区57个,明显改善了市民居住环境。同时积极创新工作思路,拟定了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为今后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是直管公房大面积减少、房管系统经营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积极支持企业的改革改制,推进直管公房产权划转工作,与40家企业签订了直管公房产权划转协议》划转房产6.14万平方米。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建设手续,为改制企业补办各类房产确权登记78.16万平方米。局被评为全市支持企业改革改制先进单位。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改革服务工作,完成房屋测绘79.6万平方米,房屋平安鉴定58.9万平方米。料理房产补证544件,31.47万平方米;房产划转154件,26.7万平方米;料理房屋抵押113件,22.76万平方米,得到市资产管理改革领导小组的充分肯定。

(八)生产经营平稳发展。面对新一轮宏观调控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大力抓好生产经营,取得了较好成绩。济发集团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大、信贷门槛高、资金极度紧张的情况下,党委一班人带领广大职工积极化解危机,度过难关,较好地完成了开发任务。年内新开工7.75万平方米,竣工9.33万平方米,销售2.92万平方米。全年实现总收入1.42亿元。被评为“省房地产开发综合实力50强企业”济发物业年内新接物管项目14个,40万平方米,物管总面积达到160余万平方米,被评为“省优秀物业管理企业”跻身全国物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行列。房建集团在原主要负责人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给单位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情况下,集团党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大力抓好自身建设的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稳定职工队伍,消除不良影响,重塑单位形象,促进了生产经营平稳发展。世纪佳园项目工程质量全部达到优良规范,并注重营销战略的研究,收到房价提高后持续热销的效果。年内新开工4.96万平方米,竣工7.6万平方米,销售5.9万平方米,实现总收入2亿元。同时,经过多方面的努力,东风钢窗厂有关职工方面的问题得到完全解决,为单位今后的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设计院在新的起点上,乘势而上,占领主业市场的同时,不时拓宽经营思路,大力推进多种经营,房屋基础测绘取得了工程丈量”和“土地勘察”两项资质,并迈出了走出本地”进入市场”第一步,为单位的继续发展拓宽了空间。年内完成房产测绘783.1万平方米,房屋平安鉴定92.5万平方米,全年营业收入1100万元,同比增长22.2%被评为“省建设系统诚信测绘先进单位”拆迁办面对拆迁市场竞争中的诸多不利因素,变压力为动力,积极承揽拆迁工程,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实现了当年收支平衡。特别是倍受省市领导关注的广智院拆迁工程,克服重重困难,动迁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受到领导机关的褒扬。开发服务中心努力克服人员少、任务重、工作面分散的矛盾,生产经营、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取得了较好成绩。年内完成合作开发项目预售房屋7.6万平方米,售房收入1.23亿元;收回安居工程欠款1100万元。

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平安生产常抓不懈。年初召开了全局平安生产会议。与局属单位签订了平安生产责任状,并组织了经常性的平安检查。各单位严格落实了平安生产责任制,全年未发生平安事故。

(九)优化发展环境民主评议工作收到较好的效果。局对优化发展环境民主评议工作高度重视。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强有力的工作阵容。全系统层层发动,组织了房管工作宣传月”自查自纠”开门整改”等一系列活动。全系统在各类新闻媒体集中刊发房管工作报道,编发《房管信息》民主评议专刊,各办公楼前和窗口单位悬挂宣传横幅,制作宣传牌(栏)形成了浓厚的工作氛围。设立征求意见箱60多个,召开各类座谈会53次,走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500多家,走访居民群众2236户(次)发放《市房管工作征求意见表》5000份。对征求到176条意见和建议及自查出的221条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分类,及时反馈给各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局制定了11个方面的整改措施,并以红头文件印发;全系统共制定整改措施达200余条,形成了长效工作机制。配合民主评议工作的开展,组织了广场咨询、楼院整治、房管工作进社区等活动,给群众、企业办了大量实事好事,为优化我市发展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

(十)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效果显着。把加强调研作为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围绕房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年内撰写调研演讲36篇。同时我局许多同志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开展理论研讨活动,全局有12篇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文章在全国、省、市刊物上发表,15篇论文获奖,4篇党建论文在市直机关优秀党建论文评选中获奖,2个单位被评为省市优秀政研会。局各级工会干部撰写的22篇论文,均被选入《省建设系统工会理论集萃》占全书篇数的26.8%局的房地产行业文化建设研究”课题,全国建设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分别被评为优秀效果一等奖和“企业文化建设创新效果奖”

(十一)党的建设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坚持了好形势。一是全局深入开展了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专题学习教育。举办各类培训班35期,培训2600余人次,促进了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局被评为全市理论教育工作先进单位。设计院荣获了市“五?一”劳动奖状。全局有3人荣获了市“五?一”劳动奖章。二是组织开展了学习贯彻“五个一”专题教育活动,狠抓了党员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的落实,大力加强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济发集团党支部被评为全市“先进基层党组织”局机关党总支被评为市直机关“先进机关党组织”是大力抓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各单位普遍建立健全了党委(支部)议事规则和行政领导办公会议事规则,严格落实了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不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治理商业贿赂为重点,加强了针对性教育,开展了自查自纠,修订完善了管理规定和各类规范要求,深化了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建立健全了内部自律机制,确保了全局反腐倡廉工作的健康发展。市公房管修处被评为“省厂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