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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证明大全11篇

时间:2022-07-07 15:43:32

失业证明

失业证明篇(1)

(一)填写《申请表》。

(二)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换证只需提供《手册》,但《手册》填写的内容必须完整且清楚)。

(三)提供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四)经审核录入电脑后打印《失业证》,贴上持证人照片后加盖发证单位公章和照片骑缝钢印。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 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失业证》。《失业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首先是确定身份。失业人员要取得原工作单位发给的能证明其失业的证明材料。对因履行劳动合同或辞退、除名、开除等发生争议的,应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书等。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其次是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还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的手续一般要求是:

(一)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

(二)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三)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3、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证办理流程:

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

2、到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

失业证明篇(2)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原工作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7日内,将其作为失业人员报其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6、在劳动合同期满后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其档案转移到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且为其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7、本人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后40日内,持该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的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和求职证,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

失业证明篇(3)

谢 芳

谢 芳:

你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失业证明篇(4)

关键词 :边疆;城市化;失地农民;就业

一、研究背景及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转型的同时展开,使得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化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然而,它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却也在改变着农民和土地的关系。目前对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的研究比较活跃,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了剖析,探索其保障机制。昆明作为西南边陲多民族聚集的省会城市,独特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决定了其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也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因此,对其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再就业的现状进行专门的探讨,不仅对昆明其他新城区的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也对维护祖国边疆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研究采取了文献法与实地调研法、问卷法与访谈法相结合的方式。在阅读了大量相关文献基础上,以一名研究者的身份深入到了呈贡新区吴家营街道的前卫营社区,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实地调研。以户为单位,共发放问卷420份,其中有效问卷为415份,鉴于失地农民文化水平比较低,少量调查问卷由他们口述,本人。同时,为了获取更为真实、更为全面的数据,进一步了解与失地农民再就业相关的政策法规,也为弥补问卷调查中的一些不足,本人又前往了多个失地农民小区、创业协会和管委会等多个部门,并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简要的访谈。此外,为了更加清晰地反映失地农民就业的现状,利用Excel数据生成的功能,把问卷和访谈提纲两项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录入其中,从而生成了统计数据。

二、呈贡新区失地农民再就业现状分析

1.前卫营基本情况概述

前卫营原系一个村,管辖一个自然村8个居民小组,国土面积5.57平方公里,海拔1925.00米,年平均气温16℃,年降水量789毫米,适宜种植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作物。原有耕地面积3427亩,林地1343亩,农户606 户(现为650 户),乡村人口1542人(现为1703人),人均持有耕地、林地及宅基地等约为3亩。作为呈贡新区建设第一批被征地的村落,2009年11月,前卫营完成了对所有村民征地后的原址回迁安置工作,撤村改居委会。目前,前卫营已经累计征收土地约五千亩,几乎所有村民完全或部分失地。

2.土地征用和补偿情况

随着大学城的兴建和各大高校的入驻,呈贡新区的城市化规模不断扩大,前卫营由于处于大学城的规划用地上,因此土地不可避免地要被征用,从而也造成了大量的失地农民。据呈贡新区管委会的统计,截至2012年,前卫营共被征用土地4896亩。前卫营被征用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和道路的建设,如云南民族大学、云南大学等高校、天水家园等住宅小区、雨花交通枢纽及其道路等的改扩建。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呈贡新区主要实行的是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因地块不同而有所差异。其中对坝区是8.5万/亩的综合地价,而对山区和半山区的综合地价分别为6.5万/亩和4万/亩。

3.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

根据2013年对前卫营社区16-60周岁的415人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男性占237人,女性占178人。具体统计情况如下:

(1)年龄结构。如图所示,一方面,前卫营社区劳动力质量比较高,主要集中在19-45 岁青壮年阶段,占调查数据的64.1%,正处于人生中创业和工作的最佳和巅峰时刻;另一方面,处于46岁以上的中年失地农民也占不小比例,这就意味着他们也要参加到再就业的队伍中来,并且在未来几年前卫营社区也将要面临着严重的养老问题。

(2)文化结构。如图所示,前卫营社区的劳动力资源初中及其以下的学历的占到调查数据的79.76%,高中或者技校毕业的只占到16.14%,而取得高等教育学历,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更是寥寥无几。根据就业相关理论,劳动者的知识水平与劳动报酬呈正相关,前卫营社区劳动力资源低、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这必定影响到他们的非农就业。

(3)职业分布结构。如图所示,前卫营社区劳动力从事第一产业种植业的比例为19.92%,仍占有不小比例;主要从事第二、三产业,集中在建筑业、运输业、保洁环卫等服务业。从调查数据上来看,在415人的抽样调查中,仅有256人有正当的职业,失地农民的整体劳动力就业率低且就业面狭窄,岗位技术含量低。

(4)就业途径。在对前卫营社区415名居民的调查过程中,有304人在失去土地后有过再就业的工作经历,由图中所示,他们在向非农领域转移的过程中主要有四种就业途径,其中通过亲朋好友介绍而获取工作的占到46.71%,通过自己找而获取工作机会的占到37.17%。这一方面说明农民在向市民身份转变的过程中,人际交往的范围依旧局限于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核心的初级社会关系;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这个地区劳务中介组织的不完善,失地农民利用中介找工作的意识不够强。同时,也反映了政府在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上的有限性。

(5)再就业的频率。在对前卫营社区296名有实际再就业工作经历的失地农民的调查显示(如图),相当大的一部分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经常换工作,再就业的稳定性差,他们基本上都没有固定的工作,更多的是季节性和临时性的工作。

(6)家庭年人均毛收入。如图中所示,前卫营社区家庭年人均毛收入主要集中在10000-20000万及其以下,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民日常消费势必将随之越来越高,加上飞涨的物价,这一收入水平很难保证他们的生活质量。

4.失地农民的再就业类型

第一,以政府为主导的安置就业。通过街道和社区来安排失地农民的就业,是最愿意被人接受的。安排的具体岗位主要有保安、保洁和园林绿化,他们主要负责小区里的保安、垃圾清扫以及社区周边的花草树木的种植和修剪等工作。第二,自谋职业。自谋职业分为了两种:自我雇佣型和受雇佣型。前者是指通过自我努力从而达到就业目的,主要是以个体经营为主,如在社区周边摆摊设点小吃、烧烤和水果,在大学城附近开的超市、服装店、理发店等。后者是指为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聘用或雇佣的一类,如进入物业公司的保安,商贸、餐饮行业中司机、厨师等服务人员,各大建筑公司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第三,自我创业。少数失地农民抓住了商机,开办了自己的私营企业,如利用政策积极走出家乡到周边县区从事种植业,这类群体市场观念强,处于失地农民中的上层地位,成为城市扩张的受益者。

三、呈贡新区失地农民再就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就业观念落后,就业积极性不高

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有一部分依旧固守小农思想,仍旧没有从小农意识中解放出来,缺乏对市场经济的认识,缺乏应有的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缺少危机感,更缺乏白手起家的创业精神和自主创业意识,过多的寄希望于政府为他们就地解决就业问题,据对前卫营的调查数据显示,83%的失地农民认为土地被国家征用后他们的就业问题就应该由政府来负责。过分依赖政府的政策和支援,“等、靠、要”,思想比较严重,择业主动性比较差,缺乏积极的心态去谋取职业。此外,由于在长期的封闭的生活环境中,形成了所谓的“小富即安”,甚至“无富也安”的小农意识,在以略高于成本价购入一套房子之后还有一部分结余的情况下,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就开始过着吃喝玩乐,打扑克、搓麻将的生活。他们经常出入一些高级娱乐会所,购买一些高档的消费品,据对前卫营205户家庭的调查数据显示,43%的家庭都有一辆小轿车。这类失地农民既无农事可务,又不愿意从事非农工作,成了典型的坐吃山空的失地农民。

2.再就业安置难,再就业率比较低,失地失业现象比较突出

我国对失地农民的安置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就业安置,二是货币安置。在计划经济时代,失地农民通过转为国家工人而实现就业,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过政府安置而实现就业的几乎不复存在。2011年前卫营社区完全失去土地的人口为1207人,据调查数据显示,通过政府安置就业的人数仅仅为54 人,仅占失地农民的4.5%,主要是一些大龄劳动力和妇女,从事保安、保洁之类的工作,且这些被安置的失地农民中途辞职或者转业的情况仍旧存在。

调查结果表明前卫营社区有约40%的失地农民赋闲在家不从事任何生产活动,通过交谈了解到这些赋闲在家的失地农民并不是一直都没有再就业,他们也尝试了除第一产业外的其他产业,但是要么是由于不习惯工作环境,要么是工作待遇不好,他们再次失业,赋闲在家靠征地补偿金和集体经济分红过活。另外对已经实现再就业的那部分失地农民中,有很大比例是从事建筑、运输和餐饮,再就业质量不高,多为临时工,存在隐性失业的现象。

3.失地农民再就业的社会保障水平差

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的载体。针对呈贡新区建设过程中最为棘手的失地农民安置及生活问题,新区还先后出台了《呈贡新城规划区内被征地人员养老统筹办法(试行)》和《呈贡新区被征地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试行办法》等文件,文件宏观上规定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专项财政资金引导、支持和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现行政策,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补贴30%,集体和个人承担70%,并明确指出,“对完全失去土地并登记为居民的男性满45周岁、女性满4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失地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缴纳15 年的养老统筹费,其中县财政补助缴费总额的30%,集体再酌情按比例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

从政策的制定和运作上很明显存在着城乡二元结构的色彩。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言,2013 年昆明市及其辖区为370元,但对已经登记为居民的申请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地农民,仍旧只发了60元的农村低保金。此外,对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实质仍旧是“新农保、新农合”。“新农保、新农合”作为农村的社会保障虽然有了较大发展,但与城镇社会保障仍旧有较大的差异,由“村”转变为“居委会”,从名义上讲,农民转变为了市民,但实际上仍然是失地“居民”,他们并没有完整地享受城镇居民的福利待遇,社会保障难以真正落实,新区建设周期长,这势必影响他们的生产生活。

4.失地农民再就业收入低、稳定性差,收入水平总体下降

通过对呈贡区吴家营乡大学城的失地农民调查分析,呈贡区失地农民的收入来源有四种情况:财产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指失地农民安置后所拥有的财产总额,包括征地补偿金、住房和商铺等,通过对所拥有的财产的出租、分红和投资等方式所取得的收入。具体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住房和商铺的租金收入;二是利息收入;三是资金的投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是指失地农民进行农业经营生产及在外经商所得的收入。工资性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提供的以本地企业为主的劳务报酬收入和自己务工所得到的劳务收入。转移收入主要是指政府对失地农民的财政补贴收入,如因新区建设而被征地的农户外出租地的获取的政府财政补助。根据对前卫营社区的调查结果显示,失地农民的收入来源主要靠补偿款,工资性收入、住房出租收入和政府的补贴性收入。由于自身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决定了失地农民只能从事诸如餐饮业、建筑业、运输业等简单的体力劳动。

呈贡由于其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是全国有名的蔬菜和花卉种植基地,斗南花卉市场更被称为“亚洲花都”,其农产品销售遍布全国和东南亚国家,失地前农民主要靠种植蔬菜和花卉经营生活,并且在空闲时间里,去做一点临时工,挣点外快,家庭年人均收入为一万多元。然而,失去土地后,家庭虽然得到了20多万元的征地补偿款,但是由于缺乏理财、资金的使用不当、子女的教育以及飞涨的物价,更是加剧了他们生活的负担,通过对前卫营社区的实地走访调查,他们大部分表示他们的纯收入水平下降。

5.不同失地群体的再就业差异

(1)女性失地农民再就业率整体偏低。女性由于其受生理特征和传统社会习俗的制约,在生产和生活中有许多禁忌,而不能或者不愿意在外抛头露面,特别是一些中年妇女一方面要承担着抚养、教育子女的重担,另一方面又要承担着赡养老人、照顾家庭的责任,成为家庭主妇而不能够正常地进行工作。根据调查数据分析显示,接受调查的178名女性失地农民中有97 人赋闲在家,即有54%的女性失地农民未实现再就业,处于失业状态。而接受调查的237名男性失地农民中有62人赋闲在家,处于失业状态的男性占男性劳动力资源总量的26%,处于就业状态的男性为74%。上述分析表明女性失地农民再就业率显著低于男性,女性的失业比例较大,再就业率整体偏低。

(2)失地青壮年再就业压力比较大、弱势群体关注度不够。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质量的好坏和就业规模的扩大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关键。从现实来看,失地青年的再就业质量直接影响着其生存境遇和对主流社会的心理认同,更影响着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和质量。但是在当前就业压力异常严峻的形势下,失地青年的就业更是不容乐观。据调查显示,目前,青壮年被征地农民压力较大。一方面,面临着“上有老、下有小”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的尴尬困境,如何有效地解决生计问题、养家糊口是这类群体的难题;另一方面,由于思想观念的桎梏,一部分失地农民不愿意离开家乡,外出务工或者种地,同时加之许多年轻人缺乏自主创业、吃苦耐劳的精神,他们仅仅在居所附近从事一些简单的常规生产活动,这更加剧了他们的就业压力。此外,在被征地的农民中,有一部分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的弱势群体,他们由于缺乏或者丧失劳动力、经济基础差等原因有的依旧处于贫困的状态。

综上所述,失地农民再就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就业观念落后、就业积极性不高,再就业安置难、就业率比较低、失地失业现象比较突出,再就业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就业收入低、稳定性差、收入水平总体下降;就不同失地群体的就业差异而言,女性失地农民就业率整体偏低,失地青壮年就业压力比较大,同时弱势群体关注度不够。边疆地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内外环境决定了其促进城市化发展、担负着非农就业、增加边疆民众收入和维护边疆安全稳定的多重使命。因此,无论各级政府还是社会各界都应该加大对边疆地区城市化的发展力度,同时通过制度、政策、财力等多方面的措施来促进失地农民的就业。

失业证明篇(5)

2、户口簿原件;

3、婚育证明《计生证》;

4、小一寸相片2张;

5、各类人还需要出具以下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学校证明、退学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劳动手册》、本人档案、工商部门发给的证明、解除挂靠关系证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失业证明篇(6)

一、销售方企业增值税发票遗失的应对措施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的情况

销售方企业发生专用发票遗失的情况,应在发现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中国税务报》等报纸上进行“遗失声明”的作废公告,并会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根据201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公告的要求,取消了该作废公告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的要求。销售方企业遗失专用发票记账联时,可凭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入账,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存于购买方企业,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等相关字样,加盖购买方企业公章。销售方企业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时,当月购买方未进行认证时,销售方企业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作废,并进行相应处理。跨月不能进行作废的专用发票,在次月增值税申报结束后,在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然后按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月第19号公告分情况进行处理。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销售方企业存在普通发票的遗失应比照销售方企业专用发票的应对措施进行处理。销售方企业在发现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时,书面报告销售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中国税务报》等报纸上刊发“遗失声明”的作废公告,并要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罚。由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已报税证明单》,销售方企业遗失普通发票记账联时,可凭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入账,注明原件保存于购买方企业,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加盖购买方企业公章。

二、购买方企业增值税发票遗失的应对措施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企业专用发票丢失应及时通知销售方企业,使其及时书面报告销售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并要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罚。购买方企业应按照2014年3月第19号公告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第一,在没有进行专用发票认证的情况下: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应从销售方企业取得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与销售方企业提供的《已报税证明单》一起作为入账凭证资料进行保管,记账联上注明原件由销售方企业保管,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加盖销售方企业公章;如果只丢失专用发票发票联,企业应使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企业入账凭证资料需使用发票抵扣联,留存备查资料使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并在抵扣联复印件上注明原件所在凭证号已便后期查询使用;如果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应使用发票发票联进行认证,留存备查资料使用发票联复印件,并在发票联复印件上注明原件所在凭证号已便后期查询使用。第二,购买方企业取得发票已认证的情况下:如果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购买方企业需取得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销售方企业提供《已报税证明单》入账并留存备查,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在销售方企业,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和加盖公章;如果只丢失其中一张发票联次时,使用另一张联次发票复印件入账或留存备查,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所在凭证号码以备后期查询使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失业证明篇(7)

一、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持有《残疾证》并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

(三)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辖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登记。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各类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需出具以下材料。

1、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2、残疾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证》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证明;

3、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4、完全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出具的经3次以上职业介绍仍未就业证明。

(二)需本人填写《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后,由专职人员调查核实、公示,街道初审认定手续后,由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审核认定,并报盟市劳动就业部门备案。

(四)办理时限。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认定管理

(一)工作人员要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予以查验,并输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建立电子档案。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对困难人员的管理实行动态监控,每年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

(三)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旗县区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印章,并注明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类型和批准时间。

(四)旗县(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机制。对该办法的执行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流程

一、服务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

二、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1]109号)。

三、申报材料

由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并按申请就业困难对象类别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大龄失业人员(失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最近一次就业单位出具的有效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2、“双零”家庭认定由家庭成员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初审后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认定;

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户口簿、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亲家庭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员:《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失业证明篇(8)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新办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服务型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服务型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现有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商贸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现有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二)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经??: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四)经济实体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核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七、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工作。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

1.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

2.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3.年检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

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抽查企业不得少于各类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1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各地年检认证及享受税收政策情况组织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全国通报。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二)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

1.《认定证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统一式样,并负责监

失业证明篇(9)

一、税务师事务所在受托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业务时,应当汇集税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

二、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申报审批财产损失的,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根据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材料以及《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其他证据,出具涉税鉴证证明。

三、关于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

(一)对现金损失的鉴证,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据收集齐全,连同涉税鉴证证明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确认。

(二)对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申请税前扣除条件的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坏账损失尚未清算的,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涉税鉴证证明。

(三)对《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货币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除应依据该条规定收集相关书据和出具涉税鉴证证明外,同时还应提供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依据。

四、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对企业盘亏、报废、毁损、被盗的存货和固定资产以及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发生的损失,收集齐全《办法》相应规定的证据,在此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涉税鉴证证明。

五、关于资产评估损失,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首先严格审查企业申请税前扣除是否符合《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办理时应注意收集齐全规定的各项证据,出具涉税鉴证证明,提交税务机关确认。

六、关于其他特殊财产损失,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对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发生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的企业要严格审查相关条件,收集齐全规定证据;对企业之间因销售商品发生的商业信用损失、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损失以及企业抵押财产被拍卖或变卖的价差损失等,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相应规定办理。

七、受托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保证行为合法、执业规范、操作严谨、档案完整;本着委托人自愿的原则接受委托,签订协议,做到规范严谨、标的明确、权责清晰,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失业证明篇(10)

新的用人单位是要承担责任的。请参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凭据,也是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重要资料。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劳动则失业后,需要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证明篇(11)

3、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