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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职称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3-16 05:51:01

规范职称论文

规范职称论文篇(1)

作者简介:郭号林(1981-),男,河北廊坊人,天津美术学院人事处,助理研究员。(天津?300141)

基金项目:本文系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艺术院校教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构建”(项目编号:20112130)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23-0105-02

科研成果是当前我国高等院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的重要衡量指标,但由于专业的特殊性,导致美术专业教师在教学中多注重实践性,科学研究意识相对淡薄,很多教师只是迫于职称评审的硬性指标才去写文章、申报科研立项。天津市长期以来针对美术专业教师职称评审的规范比较粗陋,管理者更多的是参考综合性院校的科研指标体系,许多条款不符合美术专业教师科研成果的特点,衡量标准的模糊性造成了实践中很多不公正现象。本文以天津市高等院校美术专业教师职称评审为例,对科研成果的认定与量化问题发表粗浅论述。

一、职称评审中科研成果量化与认定的现状分析

目前,天津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直接适用的规范依据是天津市人事局(现为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天津市教委2001年下发的《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该文件明确规定理、工、农、医、文史财经、公共(基础)课各类教师申报相应职称所需具备的科研成果指标,但并未明确美术专业教师职称评审应具备的科研成果条件。为了弥补这一不足,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教委又于2002年5月颁布了《天津市高等学校美术专业晋升教师职务的业务补充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补充条件》),该文件明确指出:“本条件为《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美术专业类教师晋升的业务补充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美术专业中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的教师。”《补充条件》对科研成果具体的量化要求见表1。

综上所述并结合美术专业教师职称评审中科研成果认定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如下问题:

第一,《补充条件》对美术专业教师出版论著、教材的字数要求过于简单概括,虽然在申报教授职称的论著条件中明确“以文字为主的本人编写部分在十万字左右”,但在实践中申报人提交的著作,往往含有大量的图例范画,实际字数与著作版权页中标明的字数相差甚远,而申报人认为著作字数应该以版权页标明的为准,因为著作中的图例范画也都凝结了作者的智慧,这样很容易在职称评审机构与申报者之间发生分歧。《补充条件》对著作字数界定不严谨,是因为《补充条件》直接以《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为蓝本,并未充分考虑到美术专业教师在发表论著方面的特殊性,致使高等院校在审核著作字数上出现困境。

第二,《补充条件》对业绩成果中有关作品展览级别的规定过于粗糙,不利于实践中具体操作执行。《补充条件》中仅规定“教师在省级及以上美展展出”,“两件作品入选省级及以上美展”,“三幅(件)作品入选部级美展”等简单描述性语句,这里对“美展”的具体范围及层次界定不清,导致产生一些疑问:《补充文件》中的“美展”是否仅指由文化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美展,或省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省级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省级美展?如果不仅仅局限于“全国美展”或“省级美展”,是否应该将其他展览囊括在内?当今美术界百花齐放,各类展览名目繁多,水平也参差不齐,但除了全国美展和省级美展外,在国内国际上不乏一些具有较高水平的展览,如中国油画展、新人新作展、布拉格双年展等。如果仅将《补充条件》中的“美展”界定为狭义,似乎显得过于保守,违背规范制定者的原意。

第三,《补充条件》中关于“美术创作设计奖”的规定不够明确,首先“美术创作设计奖”并非既定的奖项名称,从制定者本意看,应该是泛指作者基于美术创作与设计而获得的相关奖项,但是现实中关于美术作品的奖项设置多于牛毛,有些奖项的评审组织或者赛事的主办方根本没有得到承认,职称申报者提交的获奖证书很多无法得到职称评审机构的认可,这样难免会在申报者和职称评审组织之间发生矛盾。“奖项”的水平和等级缺少明确的认定办法,使高校在职称评审的具体工作中难于操作。

上述问题表明,当前天津市高校美术专业教师职称评审的科研成果指标体系还不健全,有关规范过于简单,概念含糊不清,给高校在美术专业教师职称评审中科研成果认定工作带来极大困扰。

二、对策和建议

针对现行天津市高校美术专业教师职称评审中科研成果量化的具体规范和制度不健全的现状,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重新考量论著字数的计算方法

规范职称论文篇(2)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开创人事工作的新局面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以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为重点,努力把握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理论精髓,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人事工作,探索规律,开拓创新,增强工作责任感,强化服务认识,加强作风建设。

2、加强业务学习,提升管理水平。认真学习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开拓视野,丰富信息,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办事高效、规范的工作管理机制。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1、继续推进用人制度改革,严格规范操作程序。一按核定的教职工编制,规范设岗;二按教师自愿报名公开竞聘,学校考核,决定聘用,签定聘用合同;三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学校为被聘教职工提出聘任工作;四经双向同意,与被聘任的教职工签定聘任合同;五是做好聘后的考核工作。

2、加强青年教师“一二三培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期初制定青年教师成长的指标任务,要求每一位青年教师制定个人奋斗目标及具体实施措施,期末对他们进行考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档案管理工作,使我校的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及宣传工作服务。 做好本学期学校文书的归档工作,严格按要求保管、借阅档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创建工作中资料的整理。

(四)搞好职称评聘、考核、管理,主动推进职称改革

1、强化岗位认识,搞好岗位设置。加强调研工作,学习兄弟学校职改工作的先进经验,推进专业技术职务科学设岗、按岗聘任。加强聘后管理考核工作。通过岗位设置,形成专业技术队伍合理结构,促进学科发展。

2、做好专业技术的职称评聘工作,提高工作水平。不遗余力的宣传职称改革等方面的方针、政策,继续研究制定切合我校实际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正确把握好职称工作的导向。把职称评聘工作作为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使其成为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创造性的有效激励机制。

(五)保质保量做好人事日常工作。

1、人事调配、干部晋级、日常考勤、职工离退休、奖惩。

2、工资调整、临时工管理、技工培训、劳动保护等。

3、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称培训、教师评优报奖。

4、做好人事档案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管理模式工作;

5、完善学校教职工信息库工作。

三、大致工作安排:

九月份:

1、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

2、与教职工签定聘用、聘任合同,新教师签定雇佣合同。

3、新教师填写干部履历表、建立个人业务档案。

4、学校本学年基本情况上报。

5、教室领导津贴报批。

6、上报教师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奖励情况。

7、对教职工信息库中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8、电子邮件的收发,上级来文登记、归档或分发到有关科室阅办。

9、出缺勤登记、统计汇总。

十月份:

1、组织教师参加职称计算机考试。

2、教师职称情况统计。

3、对晋升职务的教职工进行调资。

4、两年一次的正常工资晋升。

5、填写教职工工资变动表。

6、电子邮件的收发,上级来文登记、归档或分发到有关科室阅办。

7、出缺勤登记、统计汇总。

十一月份:

1、组织教师参加省职称外语考试及苏州市职称外语考试。

2、08年上半年职称计算机报名。

3、教师个人业务档案整理。

4、完成教育局每年一次的人事年报和工资年报。

5、电子邮件的收发,上级来文登记、归档或分发到有关科室阅办。

6、出缺勤登记、统计汇总。

十二月份:

1、教师个人业务档案整理。

2、全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及评优工作

3、电子邮件的收发,上级来文登记、归档或分发到有关科室阅办。

4、出缺勤登记、统计汇总。

一月份:

1、教师学期考核工作。

2、电子邮件的收发,上级来文登记、归档或分发到有关科室阅办。

规范职称论文篇(3)

核心期刊的源头可以追溯到上世纪30年代,英国文献学家布拉德福(B.C.Bradford)发现,如果将科学期刊刊载某一学科的相关论文数量统计起来,并按递减顺序排列,那么可以把期刊分为专门面向这个学科的核心区和包含着与核心区同等数量论文的几个区。这时,核心区与相继各区的期刊数量成1∶a∶a2…的关系,这就是著名的布拉德福文献分散定律[2]。这一定律说明学科文献在期刊中的分布是有规律的,即少数期刊集中了大量某学科的论文,而其他期刊则很少出现该学科的论文。核心区域的期刊由于发表特定学科的论文的密度最大,遂将之称为该专业的“核心期刊”。上世纪60年代,美国文献计量学家加菲尔德(GarfieldE)用类似的方法从引文的角度证实了核心期刊的存在,认为被引文章在期刊上的分布也有一个较为集中的核心区与广为分散的相关区。以此为基础,加菲尔德创建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ISI)相继开发了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及人文科学索引(A&HC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和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SCI、ISTP以及美国工程信息公司(EngineeringinformationInc.)出版的工程索引(EI)逐渐成为世界著名的三大科技文献检索系统,变成国际公认的进行科学统计与科学评价的主要检索工具,并广泛应用于我国高校职称评审中。我国对核心期刊的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3]。70年代有学者将“核心期刊”概念翻译到国内,80年代进入发展阶段,最初研究源于图书情报界。进入90年代,随着国内几大科研机构相继各自研究的核心期刊目录,“核心期刊”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核心期刊”的研究、测评方法,特别是其在科研成果评价方面的作用力,已经从图书情报界,扩展到了职称评定、期刊界、出版界和科研管理等领域[4]。

目前,国内主要核心期刊目录有《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要期刊目录》、《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CSSCI)、《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等。这其中,在高校职称评审中广泛应用的有北京大学图书馆联合北京高校图书馆联合会、多所科研情报院所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的《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

2高校职称评审中核心期刊认定现状

为了解高校职称评审中核心期刊认定的情况,笔者调查了四川省的24所高校,具体的调查情况见下表:调查结果表明,高校职称评审中,核心期刊的认定主要以相关科研院所研制的核心期刊目录为基础,其中采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最多,共有18所高校;CSSCI来源期刊、CSCD来源期刊也有11所高校采用;采用其它核心期刊目录的只有4所高校。本科高校都比较重视国际检索系统(SCI、SSCI、A&HCI、EI、ISTP、ISSHP)的作用,14所本科高校中有13所高校规定,学术论文被国际检索系统收录等同于甚至高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其中,有5所高校明确规定论文被三大检索系统收录(SCI、EI、ISTP)才能被认定为在核心期刊发表。同时,还有部分高校根据检索系统的不同版本,如SCI的印刷版、光盘版、网络版等确定学术论文的不同级别。调查中还发现,有8所高校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以及专家推荐的国内外权威学术期刊目录等基础上进行遴选,制定了校内核心期刊目录。制定校内核心期刊目录的高校认定核心期刊的方法都更完善,规定也更细致,其中共同特点就是区分核心期刊目录的学科差异,且都将核心期刊分为不同级别,如权威核心期刊、核心期刊、一般期刊等。

3高校职称评审中核心期刊认定存在的问题

通过此次调查和多年从事高校职称评审工作的经验,笔者发现高校职称评审在核心期刊认定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

3.1核心期刊范围的认定职称评审中,大多数高校将国内科研院所制定的核心期刊目录中收录的全部期刊认定为本校的核心期刊,且不区分学科、专业。令人欣喜的是,调查中发现少数科研能力较强的高校根据本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和重点学科,结合期刊的影响因子和重要程度,剔除与本校专业无关的期刊,自行制定了本校的核心期刊目录。如笔者调查的四川省,制定校内核心期刊目录的高校主要是211高校和科研能力较强的省属院校。但调查也发现,极少数高校(主要为近几年从中专升格为高职院校)对核心期刊了解不多,对国内常见的几大核心期刊目录也知之甚少,认定核心期刊以封面是否有“核心”二字为准,以至于出现冠以“世界华人核心”的非法期刊被认定为核心期刊的怪象。认定核心期刊范围的不规范,降低了核心期刊的权威性,使其科学性、正当性受到质疑,增加了教师对其的抵触情绪,加大了主管部门执行政策的难度。

3.2核心期刊时间的认定《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出版周期一般为4年,到目前为止已经出版了6版。调查发现,大部分高校采用前版来认定前版与后版期间的期刊是否属于核心期刊,如采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版来认定2005-2008年出版的期刊是否属于核心期刊,但也有高校直接采用最新版来认定。在CSS-CI来源期刊认定上,绝大多数高校是以申报者申报时学术论文所在期刊是否属于CSSCI来源期刊为准,而不是以发表时间来核定。对于被国际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时间认定上,主要采用的是时间,而不是被收录时间。高校在认定核心期刊的时间上存在争议,使教师在文章时无所适从;同时政策缺乏足够的连续性,导致认定结果缺乏足够的公平性、正当性。

3.3核心期刊真实性的认定目前,国内期刊出版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如《集团经济研究》虽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版)中作为中文核心期刊之一,但在2005年报刊治理中已被停刊,部分高校在近年的职称申报材料中仍将该杂志认定为核心期刊;部分核心期刊以一号多刊的方式每月出版几种版本;部分核心期刊的增刊以类似于正刊的形式连续出版。因此,大部分高校除了认定学术论文所在的期刊在核心期刊目录中外,还要验证期刊是否属于正刊,是核心期刊版本而不是其它版本。同时,在对被国际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的认定上,部分高校规定需有相关查新资质的情报文献机构出具检索报告作为证明材料,也有部分高校只要求情报文献机构出具报告(一般为本校图书馆)即可。但是,调查发现有个别院校申请者自己从网上打印也可以作为被收录的证明材料。学科组专家评审时根据经人事部门形式审查之后提供的材料,所有的评价是建立在材料的真实可靠的基础上。人事部门审查的尺度松紧不同,可能误导专家所作的定性评价的结果,也导致学术垃圾和学术泡沫的产生。

4高校职称评审中核心期刊认定建议

高校职称评审的核心是学科组、评委会专家的定性评价[5],但专家定性评价受人为因素影响比较大,其公正性、客观性、规范性、连续性不足。核心期刊具有学科性、代表性、权威性和动态性等特点[6],其学术评价的功能,使其成为高校职称评审的重要评价依据。笔者依近几年工作中的切身体会,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下面的解决办法:

4.1建立科学的核心期刊范围认定方法要加强对人事部门职称政策制定者的核心期刊认识方面的培训,不再出现期刊封面有“核心”二字即认定为核心期刊的怪像。对有能力制定校内核心期刊目录的高校,可根据学校自身情况,剔除与本校专业无关的核心期刊,逐渐建立符合其自身发展的核心期刊目录。对于部分没有能力或者囿于各种因素无法制定校内核心期刊目录的高校,相关研究机构应逐渐完善其核心期刊研究体系,建立权威核心期刊目录,供其采用。大多数高校认定核心期刊应充分考虑核心期刊目录的学科性,基本原则应是将核心期刊目录中的综合性期刊、本学科期刊及相近学科期刊三者认定为核心期刊,同时要体现学校强势学科和弱势学科、学科自身特点的差异性。

4.2建立科学的核心期刊时间认定方法根据笔者长期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经验,认为在认定《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时间上,应采用后推法,即采用前版来认定前版与后版期间出版的期刊是否属于核心期刊,相关研究者经研究也认为,此方法虽然不很科学,但容易实施,而且较为公平[7]。在CSSCI来源期刊认定上,应以申报者发表学术论文时,其所在期刊是否属于CSSCI来源期刊为准,这利于申报者投稿,降低其不确定性,也更为公平。在被国际检索系统收录论文的时间认定上,被收录在很大程度上表示学术论文的学术价值,所以应从被检索系统收录的时间算起。

规范职称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G472.3 文献标识码:A

现实中教师在职称评审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教师法》规定教师权益受到损害时可通过复议途径救济,但由于多数高校内部并未设置校内复审机制,以致于教师对评审结果不服时没有切实有效的救济方式,多数老师只能采取网络暴力或者忍气吞声。高校作为法律法规的授权主体,有一定的高校自治权,但其权力的行使也应遵循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则。所以笔者认为应将高校的自治权尤其是教师职称评审的权力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以树立高校的公信力和促进依法治校。

1高校职称评审中存在的问题

1.1职称评审标准有失公允

目前职称评审可找到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但是这些法律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对教师职称评审标准规定得过于模糊,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不强。于是很多高校纷纷制定本高校特有的评审标准,这些评审标准无疑是提高了职称评审的门槛,再加上这些标准年年都在变,缺乏稳定性,使得教师评审职称变得难上加难。职称评审本是为了激励教师的科研热情,促进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在看来,由于功利的驱使,教师职称评审成了“权力”寻租的灰色地带。再加上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与普通教师一起参加评审,势必会利用职权抢占指标。很多领导只是长期从事党政工作,没有“教”和“授”,却也想利用职权获得职称评审,不免使那些有优秀教学成果的老师感到不公。

此外,现有的评审标准过于注重教师的科研能力,明确规定评审的条件必须是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获得一些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而对于教学成果方面却重视不够。J.H纽曼曾经提到“发现和教学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职能,需要迥然不同的才能,同一种人兼备这两种才能的人并不常见”。能做到科研和教学兼顾的教师并不多,这样的评审标准必然导致教师把精力全部花费在科研之上,使得科研与教学本末倒置,背离大学教书育人的初衷,还容易滋生学术腐败。学术造假现象的频频出现令人深恶痛绝,这不禁让人反思现在的学术机制。由此看来,监督机制的介入迫在眉睫,必须用司法程序来监督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和授予这一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杜绝学术腐败现象,保证学术评价机制的客观公平性。

1.2正当程序缺失

对于职称评审程序方面的规定主要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该《章程》对评审组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评审程序作了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没有很大漏洞,但却让潜规则从幕后走上前台。《章程》规定,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一定比例的专家学者构成。而从实践看来,学术机构官员化现象比较严重,担任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多数为校领导,虽然他们也是学术精英,但行政力量和学术力量混为一体定会让学术淹没于行政力量之中。而且评审程序的不透明更是让职称评审成了权力寻租的摇篮。职称评审的过程中很多信息公示不完善,比如答辩流程和评定依据都不公开,对于落选原因没有相关说明,《章程》中规定的回避制度也流于形式,而且匿名投票不免会有很多人情因素出现。职称评审过程中存在种种暗箱操作,对那些埋头真正做学术的人来说是及其不公平的。其次从学科分配上来看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尤其在进入第二层级评审时,大多的评审委员都是“外行”专家,自然不能对参评者的真实水平做出客观判断。况且评审程序繁杂,评审时间有限,委员们都是走走形式,大体根据科研成果的多少和第一印象就做出判断。职称评审应在具体的科研教学中做出动态评审,而不应只是一次简单的流水线工作。职称评审是关系教师权益的大事,不能只看论文和科研成果的量,更要看质。要想保证职称评审的客观公正,就必须调整评委会组成人员的比例,增加“同行”专家学者的比例,让最有发言权的“同行”专家来说话,摒除“唯论文、唯科研”的评审标准,重视教学成果的考察,评选出既有科研又懂教学的“双师型”学术专家。

1.3教师权利救济途径不完善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救。我国对教师权利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诉讼和非讼途径。然而从实践来看,由于大W拥有较多自治权,司法对其监督范围极其有限,很多事项教师不能通过诉讼来救济。职称评审虽然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但是当教师诉诸法院时,法院往往以“该项请求属于行政内部管理行为,法院不予受理”为由做出处理,因此,用诉讼途径维权很难实现。对于非讼途径,法律规定的主要是申诉制度,但是我国的教师申诉制度又存在诸多问题。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教师申诉受理机构,于是部门之间都相互推诿,教师申诉道路举步维艰,致使教师无处伸冤。而且,就算有教育行政部门来受理教师的申诉请求,教师申诉成功的可能性也很小,因为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之间本来就存在上行下效的关系,难免会有偏袒和不公,再加上教育行政部门不是专门的申诉受理机关,其处理结果缺乏权威性和公正性。此外,立法方面对教师申诉制度的规定过于模糊,存在很多立法空白。比如接到申诉后是否处理的时间、申诉的处理期限等都没有相关规定。处理申诉过程中的说明制度、听证制度以及申诉后不服提起复核所适用的程序等方面都有待完善。此种状况导致教育行政机关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势必会出现不合理的处理决定。有权利即有救济,在强调保障权利的法治国家中,救济途径不完善实属权利行使的一大硬伤。

2纳入司法审查是保障教师权益、建设法治高校的需要

我国立法对教师职称评审制度规定的不尽完善,虽然《教师法》规定教师权益受到损害时可通过复议途径救济,但由于多数高校内部并未设置校内复审机制,以致于教师对评审结果不服时没有切实有效的救济方式,使得教师维权变得羸弱无力。高校作为法律法规的授权主体,有一定的高校自治权,但其权力的行使也应遵循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则。由于立法的保守性和滞后性使立法的发展不能完全跟随时代前进的步伐,所以单凭立法来规范各项权力的行使不切实际,而司法监督正是弥补这一缺陷的有效途径,司法的介入可以保障各项权力的行使都有法有据,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规范各项行政权力的行使。所以笔者认为应将高校的行政行为尤其是教师职称评审的权力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这不仅对促进教师的学术诉求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树立高校的公信力和促进依法治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而防止权力腐败的最好方法就是权力制约权力。而司法审查制度正是这种权力制约精神的重要产物。司法审查是指通过审查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的侵害的司法行为。既然教师职称评审和授予是具体行政行为,其必然要接受司法审查。当教师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诉诸法律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是对行政机关最为有效的监督。理论固然美好,而现实状况却颇有漏洞。我国高校职称评审制度的确立历时已久,功不可没,然而随着教育新常态的发展,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弊端滋生,其滞后性已然不能适应当前的教育发展现状,教师在职称评审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例子已屡见不鲜,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要解决职称评审中的弊病沉珂,调动教师工作的热情,促进人事制度改革,规范高校法制化管理,就必须洞察目前职称评审中存在的诟病,对症下药,将职称评审和授予权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用司法手段来洗涤大学这一片净土。

所以,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现实层面,迫切需要司法的介入。现念普遍认为“司法是人权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诉权也是宪法赋予的基本人权,相应司法救济的程度和范围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权利保障充分性的标准。职称评审和授予过程中的标准不公、程序缺失、救济途径的不充分等种种问题的出现都在侵害教师的利益,损害公权力的权威性。为切实保障处于弱势群体的教师的权利,提高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透明和合法性,不仅需要立法方面加以完善,更需要司法监督的介入。任何不受监督的公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高校也是如此。因此司法救济作为最公正最有效的救济途径,司法的介入可以有效地保障教师的权益,杜绝学术腐败,防止行政权力过分干预学术自由,促使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合法合理行使权力,做出使人信服的决定,切实使教师公平公正地参与职称评审。

3结语

高校是知识创造的中心,思想激荡的圣地。学术的自由发展离不开老师的辛勤耕耘。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高校在重视对教师管理的基础上也应注重对教师权益的保护。在上述的分析中可知职称评审具有行政法律行政,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完全可以诉诸司法通过诉讼途径来寻求救济。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速,教育法治化也是必然趋势。司法的价值取向是保障整个社会的平等和个人自由,必然也包括神圣的学术殿堂。当然在对高校职称评审这一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不是毫无限度,也要充分尊重高校的学术自治权,尊重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评审行为。司法监督不是对行政权力的干预和遏制,而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支持和保障。因此,在对职称评审进行监督时要把握一定的原则,不可逾越高校自主治校的鸿沟,重点审查程序是否正当。司法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定要发挥其应然作用,有效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规范职称评审的标准和程序,保障每一位教师的权益,建设法治高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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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璇.拷问高校职称评审公信力[N].中国青年报,2012(11).

[3] 王鸿政.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体系的探索[J].当代教育科学,2013(9).

[4] 陈鹏,祁占勇.教育法W的理论与实践[J].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45).

规范职称论文篇(5)

现行的职称评审方式是年确定的。从确立之初至今起到了拨乱反正、促进学术繁荣、调动知识分子积极性、吸引人才、盘活人力资源等积极作用。但职称评审制度作为一把双刃剑,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近年来对于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由于受学历、地域、所有制、行业、岗位、系列等因素的限制,职称评审制度及标准也不一样。以目前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为例,专业技术人员的初、中级职称资格由企业的评审机构来确定,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基本上都能通过,职数基本上不受限制,需要达到的条件也不算苛刻,此阶段虽有竞争,但不激烈。真正的竞争在副高或相当于副高以上职称的评定上。后者和前者的区别在于,企业的高级职称职数主要根据企业的人员规模,按一定的比例来确定聘数,由聘的数量决定评的数量。由于受每年人员变化的影响,每年的聘数大都不一样,但总量基本上是个定数。随着时间的推移,聘职数正在趋于饱和。另外,高级职称和初、中级职称在待遇等方面的差别很大,所以这一阶段的竞争是十分激烈的。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职称评审制度作为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它使职称评审制度及过程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成为一项有章可循、易于操作的日常工作。然而也带来了一些弊病,据笔者观察,近年来这些弊病主要表现:

1.在职称的非学术化倾向。其中包括:(1)州评审范围过宽、过滥,使得职称原有的学术化指向逐渐淡化;(2)远离了它的学术背景,成了个人分享社会资源的一种依据,成为一种年资或阅历的自然积累;(3)职称的评定逐步演变成了对一个人的综合评价或行政性评价。

2.评聘不分,以评代聘。评上了就等于聘上了,从此就端上了铁饭碗,其结果是不公平的人才竞争环境,人才素质的下降,职称的贬值等等。

3.对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实行申报指标和条件的双向控制。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事制度限制,评聘不能彻底分开,所以升职称既控制职数又控制条件或水平,不能实行条件或水平的单向控制。

4.岗位设置或岗位聘用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严重脱钩,岗位设置不科学及比例失调。人事部门一纸同意聘任的文件一经下发,有职称的人员便和一般的员工区别大了区别仅仅是相应工资、福利待遇。持专业技术资格聘书干岗位工作,岗位人才积压,岗位又缺人。哪些岗位需要哪些专业职称,需要哪一级的职称,这些人员应该占多大比例,很多单位不得而知。甚至有些单位根本没有制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及聘任条件。

5.重条件轻能力的倾向严重。比如,外语、计算机、论文、学历在一定程度上、一些行业或企业成为所有人员申报职称的先决条件。尤其是申报副高级以上的职称更是如此。评审条件缺乏实事求是、分类指导、按岗区别对待的灵活性。由此带来的是替人写论文、逼论文、抄论文、替考混证、混文凭、买文凭、造假文凭、窃他人成果等不正之风。

评审的服务范围过窄。受身份、地域、所有制、学历、岗位、系列等因素的限制,许多人长期或终生拿不到职称,只能望“职”兴叹。

现行的职称评定方式,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由于其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而且评与聘基本不分离,从而使职称的评定演变成了一种利益之争。

二、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加入丁和市场经济的确立,各行各业对人才的竞争更加激烈,对人才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更是迫在眉睫。职称改革作为完善人才评价体系的一个有效措施巫待深化。为此,笔者从推动职称改革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1.职称评定应逐步向社会化过渡。作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其好处在于评定的标准是“独立”的,而且与原单位无关,摒弃了评审的条块分割以及职称与待遇直接挂钩等因素。独立相同的标准,给同一领域的科技人才提供了一个“同台竞技”的平台,也给人才市场提供了一个统一而且权威的参照系。

2.评聘分开。评聘分开是当前职称改革中一项必须而且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二者的分开,疏远了职称与经济利益的直接联系,从而减少了学术以外的干扰,有利于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逐步实行放开申报,改申报指标和条件的双向控制为条件或水平的单向控制。在聘任上打破铁饭碗,引入竞争机制,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全员竞争上岗,实行动态化管理。逐步推行人事制度,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相分离。

3.推行执业资格制度。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论证、急需先建、逐步推开的原则,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应抓紧制定执业资格制度及相关法规文件。

规范职称论文篇(6)

二、社会规范体系

社会规范常被看成是“行为规则”(rules of conduct),“行为的准则”(blue-

prints for behavior)以及“社会的期望”。学者们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对社会规范有不同的分类,从语言交际的研究需要出发,Sumner(Sumner,1940)把社会规范系统分为:民俗(folkways);道德规范(mores);法律规范(law)。文章拟按照Sumner的规范系统分类,对中西社会规范体系作一介绍。

(一)民俗

民俗包括俗语、风俗、禁忌、习惯等在内的社会上最普遍的社会规范,是约定俗成的生活方式,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民俗可大致概括为三个方面:风俗习惯,禁忌语,交际规范。其中,交际规范又包括语法规范、称谓、问候、恭维、道歉、拒绝、邀请、致谢、礼貌、礼节、非言语行为规范等。

(二)道德规范

道德规范是具有道德和伦理内涵的习俗,是人们对社会上的事和行为给予对与错、是与非、善与恶、好与坏的标准,譬如宗教伦理、乱伦禁忌等。禁忌是一套很重要的规范系统,禁忌是指违反社会期望的行为,包括犯禁忌的言语行为。有些禁忌因文化而异,某一文化所高度赞扬的可能恰恰为另一文化所回避,如有的话题在某一文化中受到欢迎,而在另一文化中则可能构成对隐私的侵犯。

(三)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具有民族性,即有些法律会因文化的不同而异。由于不同社会中社会制度、经济、价值观念、世界观等方面的差异,而使得法律具有民族性。

三、中西社会规范体系比较

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不同社会的规范有着相同或相似之处,文章从中西社会规范体系的三个层面,分别选择一二角度进行比较,旨在指出两种文化的社会规范存在异同的个别方面。

(一) 民俗

作为各民族、各地区人民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社会生活方式,民俗是必须遵循的社会规范。下面从交际过程中常用到的称谓习惯、礼俗习惯和禁忌三个方面对中西方规范进行比较。

1.称谓习惯

民俗的差异在称谓习惯上体现为称呼的方式与礼貌,某一种称谓在一种民俗中被认为是热情得体,但在另一种民俗中却显得冒失无礼。例如,我们不能把中文中的“小刘”、“老李”直接对应成英文的Little Liu,Old Li。英文中表示亲属关系的sister, brother, cousin,uncle,aunt等称谓,在中文中都有多个对应,中文把这些亲属关系区分得十分严格,既要分出年龄大小,又要分出性别。再如汉文化中上下级间的称呼,习惯在姓后加上职务,如果一人兼多重职务,则以最高职务相称。对于非血缘关系的陌生人,往往使用拟亲属称谓,如“大哥”、“大姐”、“老伯”等,熟人或同事之间则称呼以“张姐”、“赵哥”、“王叔”等。而在西方社会,不分老幼尊卑,男性一律以Mr.+姓、女性以Ms.+姓的方式称呼,对陌生人可直接用Sir或Madam称呼就已经符合规范了,很少会以官职或职业称呼他人,即使是美国总统也常被称为Mr. Obama。但学问深厚的博士、教授等例外,常被称以Dr.和Prof.,以示敬意。

2.礼俗习惯

对于如何介绍、称谓、问候、恭维、道歉、拒绝、邀请、致谢、建议、告别和请求,不同的文化有着不同的礼俗习惯。不了解交际对方的文化礼俗习惯会直接影响到交际功能的实现。譬如,在交际场合如何介绍他人,中西文化就存在着一定的礼俗差异。英语国家介绍的顺序一般是:将男子介绍给女子,在同性别中将年轻者介绍给年长者,将未婚女子介绍给已婚女子,将同性别中地位低者介绍给地位高者。而中国的介绍顺序则基本相反,不分男女,按以下顺序介绍:将长辈介绍给晚辈,将职位高者介绍给职位低者。

3.禁忌

禁忌作为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不成文法,具有社会规范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是一个民族、社会的习惯法内容之一。文化习俗中存在的禁忌规范,有其深刻的文化内涵,对形成和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习俗中禁忌规范的内容很多,包括性别禁忌、饮食禁忌、数字禁忌、生活禁忌等。例如,西方人在高度文明、现代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仍不能摆脱对数字“13”的恐惧。无论是国家领袖、教授学者,还是普通百姓都对数字“13”有禁忌。据《圣经》记载,亚当偷食禁果是13日,犹大在最后的晚餐中坐在第十三个座位上,这反映了宗教对民俗的影响。

(二) 道德规范  

道德规范中的道德禁忌是一套很重要的规范系统,禁忌会因民族、社会、文化、地区、地方、场合、情景等因素而异。有些禁忌在中西方的宗教和风俗习惯等方面截然不同。比如,在中国,同性朋友之间牵手、挽臂等正常的身体接触行为,到了英美等西方国家,则被看作是同性恋行为。更有趣的现象是,在英美等国家,同性恋是合法的,为人们所接受的;而在中国,这种行为却被认为是不正当的畸形行为。又如,中国的老年人在社会中受到尊敬,这与中国尊老敬老的传统文化息息相关;而在西方老年人几乎与无用同义。这也可以理解为在西方文化中,询问对方年龄被认为是不礼貌的又一佐证。由于道德规范多是内化了的、不成文的,不同文化的人们在交往时很容易产生道德规范冲突,形成心理距离。

(三)法律规范

法律是一种社会契约,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国家,都会制定法律具体条款来约束公民的行为。由于法律具有民族性,因而它也具有文化差异。例如,堕胎在美国的许多州都是违法的,但在中国,它却是计划生育政策顺利实施的一项有力的保障手段。在西方国家,规定机动车辆靠左行驶,而在中国,恰好相反;在中国,父母训斥、惩罚孩子,被认为是自己家的事,最多违反了道德准则,而在西方,打骂子女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所以,不同的法律规范可能会引起严重的文化冲突。

四、结语

近年来,中西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多层面交流的日益频繁,互联网的广泛使用缩小了中西方的时 空距离,社会交融的发展趋势是中西方不断增进了解,从而减少社会规范的差异。汉语言中大量外来语的涌入就是很好的明证,如“蹦极”、“酷”,“秀”、“晒”“PK”、“high”等新词新语,几乎渗入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一些正式场合,无论年龄的长幼,对男性称呼为“先生”,对女性称呼为“女士”,使用拟亲属称谓的比例减少,场合越正式,拟亲属称谓使用得越少;目前在中国城镇地区,回应对方恭维语时有说“谢谢”的趋向;在中国内地一些城市,尤其是沿海对外开放城市的写字楼,商贸中心,甚至学校的楼号、楼层设计,都刻意避去了西方人禁忌的“13”号或“13”层,更有趣的是,有的还中西合璧地避去了“4”、“14”等数字。中国社会越来越多地以法律兼以伦理道德规范的形式规约人们的行为。但是,中西方毕竟属于两个不同的世界,跨文化交际中仍需尊重规范差异,自觉遵守跨文化交往准则。

参考文献

规范职称论文篇(7)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开创人事工作的新局面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以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为重点,努力把握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理论精髓,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人事工作,探索规律,开拓创新,增强工作责任感,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作风建设。

2、加强业务学习,提升管理水平。认真学习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开拓视野,丰富信息,全面提高管理水平。积极与姐妹园同行交流、讨论业务知识,安置按量完成各项人事方面的工作,建立办事高效、规范的工作管理机制。

(二)认真进行教职工聘任管理,保障双方利益。

1、继续推进用人制度改革,严格规范操作程序。一按核定的教职工编制,规范设岗;二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学校为被聘教职工提出聘任工作;三是经双向同意,与被聘任的教职工签定聘任合同;四是做好聘后的考核工作。

2、根据新《劳动法》规定,贯彻上级关于规范用工的精神,做好临时工管理工作。做到及时签约、用工到期前提早告知、再用工时及时续约“三个及时”。防止用工纠纷。

(三)规范档案管理工作,使我园的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及宣传工作服务。根据我园下学期创一级园的要求,做好各类档案的整理,制定验收一级园档案目录,力求细致、规范、丰富,确保档案工作的达标与优质。

(四)做好职称评聘、考核、管理,积极推进职称改革

1、强化岗位意识,加强调研工作,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工作。加强聘后管理考核工作。通过岗位设置,形成专业技术队伍合理结构,促进教师队伍可持续性发展。

2、做好专业技术的职称评聘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大力宣传职称改革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正确把握好职称评审工作的导向。把职称评聘工作作为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使其成为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激励机制。

(五)保质保量做好人事日常工作。

1、人事调配、职称晋升、日常考勤。

2、新教师、保育员工资核定、临时工管理、劳动保护等。

3、做好人事档案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管理模式工作;

4、完善学校教职工信息库工作。

三、大致工作安排:

九月份:

1、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

2、与新进教职工签定聘用合同、办理交金事宜。

3、新进教职工工资认定、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报批局人事科。

4、完成*年第三季度报表。

5、完成20*教育统计报表,上报局信息办。

6、完成上学年度文书档案、教学档案的整理。

7、出缺勤登记、月考核统计汇总。

十月份:

1、岗位实名制信息输入,报人事局编制办。

2、本年度新任命的干部填报干部任免表,上报局人事科。

3、修改、完善教职工信息库中人员的基本情况,上报受理中心人力资源部。

4、出缺勤登记、月考核统计汇总。

十一月份:

1、中级职务评审准备工作,做好所需材料的整理和审核。

2、教师个人业务档案整理。

3、出缺勤登记、月考核统计汇总。

十二月份:

1、完成20*第四季度报表。

2、根据上级要求,完成工资年报、劳动情况年报等一系列报表。

3、继续做好中级评审相关工作。

4、做好年度考核、评优工作。

5、出缺勤登记、月考核统计汇总。

一月份:

规范职称论文篇(8)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针对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反映的突出问题,精准施策。把握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分类评价。

――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把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三)主要目标。通过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重点解决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配套等问题,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通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四)完善职称系列。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继续沿用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统计、翻译、新闻出版广电、艺术、教师、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职称系列,取消个别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称系列,整合职业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探索在新兴职业领域增设职称系列。新设职称系列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置职称系列。职称系列可根据专业领域设置相应专业类别。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通用专业职称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近专业职称评审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特殊专业职称评审可根据军队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纳入国家人才评价管理体系。

(五)健全层级设置。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六)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统筹研究规划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框架,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y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八)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系列修订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职称系列和岗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九)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十)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十一)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十二)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

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五、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十四)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专业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在工程、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教育、翻译、新闻出版广电等专业领域,逐步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

(十五)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坚持以用为本,深入分析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十六)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十七)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打破地域、所有制、身份等限制,建立嗬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健全专业化的考试评价机构,建立职称评审考试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选择应用性、实践性、社会通用性强的职称系列,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积极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探索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结果的国际互认。

规范职称论文篇(9)

关键词:高职院校;教师;聘任制度;探索

中图分类号:G71

一、高职院校教师职务聘任存在的问题

高职院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是指高职学院艺术分院与教师之间就任职期限、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达成协议,依据协议实施契约管理的一项教师任职服务制度。自1986年我国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来,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取得有口共睹的成绩,但是并没有完全体现聘任制的全部内涵,山于在执行中的变形和相关措施的滞后,导致教师聘任制的形式化,聘任制在实际工作中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1.1教师观念滞后

由于受传统的人事管理体制的影响,尤其是因为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宣传力度不够,然而人们还是有很强的对职称评定的意识,很多教师对职务聘任的观念缺乏深刻的理解,教师职务聘任制中存在职称终身制的问题,而导致教师不思进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现象是较为严重的现象。

1.2教师管理聘任制理论不完善

教师自身的管理与学校对教师的管理,主要通过聘任制度对教师展开管理,教师必须要尽快掌握好具体的教师规范,了解教师聘任制度,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的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方式,聘任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相适应的新型用人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其理论依据。我国应将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进改革,全面推进聘用制度,实现聘用制度的正常化和规范化,虽然聘用制是一种促进人才流动、优化人力资源的管理模式,但是理论的滞后延缓了高校实施聘任制的进程,导致教师聘任制依旧走职称改革的老路线,以评为核心,聘任却流与形式。

1.3职称与职务的区分

长期以来,很多学者对“职称”与“职务”概念有过很多次讨论,但直到现在有些人还是对二者的概念仍不清楚,是只有些管理者误认为职务和职称一样。职称在理论上来讲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工作成就。而职务在理论上来讲是职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而两者的区别在于是通常指技术职务的名称。

1.4激励制度的提高

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高校教师的工资长期处于过低的水平,工资系统基本上都是按正常尺度,没有存在较大的差异。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高校教师对工资与待遇的要求越来越高,一般的工资待遇难以满足现代化教师的要求,而职称的终身制,导致了很大的距离现象,而激励制度的提高应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健全完善制度。

1.5职称评审的标准

职称评审一个学术问题,在评审机制下不能应为任何非学术因素影响职称评审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评审条件中要具备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力,不能只注中论文数量和著作,还要重视科学研究教学,而单一注重论文数量而忽视质量,而数量上的优势使有些人相互挂名通过其他途径取得论文数量,而教师在评审中的不良行为成为职称虚化的评审,使学术不能良好的发展,学术变得失范、腐败。

二、高职院校教师职务聘任制的方针

在当今的情况下聘任制度的方向和要求应该逐步完善起来,然而高校教师职务的聘任制的真正含义上来讲要做到秉承发展优先,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做起,教师职务的聘任制度通过发展和目标行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可以适当的采取积极的推进,稳妥度过,从而做到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的完善。

2.1建立科学的教师聘任制度评价体系

建立科学的教师的聘任制度的评价体系可以合理的设定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更加稳定灵活兼顾,还可以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建立科学评价体系能够应对教师在职务聘任的旧思想有新的举措,还能促进社会的和谐,改善高校发展,有效的促进科学建设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让教师职务聘任全面顺利的进行。

2.2科学合理设置教师的聘任制岗位

教师职务聘任岗位需要加强教师本身对岗位的了解,让教师可以尽职尽责的提高工作积极性,改善工作状态,达到工作需要的正常化规范与标准。应以岗位为中心的理念,岗位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很重要,岗位的设置是以学校学科建设为源头的。发展可以使学校目标规划进行动态调整,优化岗位,关在环节在于合理的利用、开发配置人力资源是最基本的,岗位的设置必须根据目标和绩效的需要岗是教师职务聘任制成功的前提,岗位聘任制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有这直接的联系,科学合理的设置岗位可以严格的控制教师职务聘任的制度,高校的岗位设置不可能一步到位,岗位设置既要处理好各级岗位宏观调控制数和学校实际岗位需求的关系,在解决岗位设置的问题中可以科学改造使新老科学综合使用并且应用基础和专业的科学等等,从而使得教师职务聘任设置岗位走向科学合理化。

2.3职务评聘制度的改进

当前教师职务评聘的方法存在一些弊端,尤其在评审的过程中存在有虚假的现象。在评审过程中程序应该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尽管评聘是难度大,但是要主动克服困难自觉担当起重任,评审要积极改进方法增强透明度,以保证高校教师职务评聘的质量。

2.4转变观念树立竞争意识

教师应该尽快转变观念树立竞争意识,正确的竞争可以促进老师的发展使潜力得到充分的发挥,树立竞争意识同时也能激发个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及提高学习效率,时我们在继续大力推行职务聘任制时所要重点做好的一项工作。而如何转变观念要有一定的认识,真的转变观念才能使得聘任制开展做好教师的思想工作才能真正做到,严格执行,才能真正消除过去那种聘任流于形式,讲平均、送人情的不良风气。

2.5为聘任制的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对于高校来说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是最为重要的要加强制度建设,在聘任制实施中,目前我国实行的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就其本质属性而言,还属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范畴,但从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大背景来看,高校教师的聘任制已具有高级教育资源开放和知识经济形态的新内涵。未来我国高校的教师职务聘任制,在社会功能、结构要索、内在机制和变革内容诸方面都会出现一系列顺应高等教育事亚发展规律的新变化,并会逐渐形成一种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局面。

规范职称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0-0-01

一、国企职称存在的现状

1.高层管理者对职称管理重视度有待加强

目前,部分国企领导将职称工作只是当做一种评价手段,没有将认识提到一定高度,给于职称工作的重视度较弱,缺乏一些的开展实际工作权利,导致底下员工一味的追求职称的高度而忽略了厚度。

2.职称评审多看年限少看能力,薪酬单一挂钩职称

现行职称评审很大程度基于申报人书面材料和个人工作年限,由于很多国企以职称作为薪酬标准,导致部分职工混日子等职称。拿到高级职称落实工资之后,对于业务缺少进取心和担当精神。使得部分资历浅职称低的年轻人反倒在单位工作中挑大梁,干的活却比职称高的多技术含量也高。久而久之,严重影响一个企业前进动力。

3.职称各项制度有待更新,论文的认定缺少统一的标准

职称工作后续的管理制度不够规范,目前很多地方的职称评定还是在用十几年前甚至二三十年的职称制度,使得很多职称人员在评定职称时候,制度不能够跟上时代潮流与时俱进。比如说:针对取得职称之后,如何对人员的档案进行规范管理,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目前基本是各用人单位对员工职称档案进行管理,部分国企甚至让员工自行管理,而员工个人由于不够重视造成丢失现象严重。

现有的职称政策中,职称的要求基本是下放到各评审会,可是各家评审会对论文期刊的标准却要求不一,如何审核坚定其论文期刊质量,目前缺少一个平台或者说是一个初期发表的一个标准。只有规范了制度,也才能更好的杜绝作案,花钱去发表等类似不规范行为。

4.申报职称员工应付情绪较重,职称材料作假情况屡禁不止

很多国企员工只单纯的看重能否评上职称的结果,而忽视了评职称的本意,很多工作都是为了评职称而去做,颇为敷衍。例如:天津市于2014年将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网上公需课列入职称评审标准之内,这本来是一个给大家提供学习平台的好机会。可是很多专业技术人员却并不领情,更有甚者应付了事,将手机、电脑挂着继续教育学习页面,完全达不到学习的初衷。

对于职称评审,很大程度取决于申报职称人员的材料信息,但由于近些年社会媒体和教育的缺失和扭曲,导致社会风气造假普遍,很多人员滥竽充数,更有甚者不仅工作业绩造假,连学历也造假,对于这种人员,仅仅也只能说服教育确并没有相关的处罚制度,造成虚假材料屡禁不止,更有甚者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二、针对国企职称现状几点建议

1.发挥领导主管能动性,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从领导的思想上提升对职称的认识高度,给于职称工作更多主动性,给于一定的工作空间,从上而下的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让职称工作真正做到为企业人才服务的功效。

2.少固化多创新职称评价体系,健全职称机制将工作绩效与职称级别相结合

应响应的对人才培养的系列讲话精神,对于一些比较陈旧的规定,有关政策制定机关、企业、评审会要有担当精神,勇于创新。减少由于政策制度的滞后,造成人才的浪费和流失。例如:多年前个别城市的职称政策中就已经出现对于海外引进人才的职称评定有照顾政策,但由于政策的宏观性太强,这项政策在很多城市为落到实处。

据笔者所知,目前,天津市这方面做的就值得借鉴,从2015年的仅限于非公有制企业的海外引进人才职称可以不限制工作年限等要求,按工作能力和业绩评定职称,到2017年已放开至国企的海外引进人才同样适用该条政策。

将薪酬标准更丰富化,不要单一依靠职称,提高已获得职称人员的工作绩效。针对于取得各级别职称的员工,区别对待,对于取得高级以上职称的员工要重点培养,多压担子。让员工在企业工作中找到存在感和认同感,减少人浮于事的不作为不担当。

3.提升职工思想认识,杜绝造假制假

从认识上提高参评职称人员的思想觉悟,职工不能单纯的为了涨工资而评职称,而该把评职称这项工作作为一个总结和检验自己阶段工作的衡量尺,践行提出的实干兴邦,踏实去干。

4.严格岗位职称申报条件,规范职称申报标准

规范职称论文篇(11)

国务院各部、委按规定程序授予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省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各种单项荣誉称号获得者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规定,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鼓励和保护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同级工会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重视宣传推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坦,大力弘扬他们无私奉献、艰苦创业的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风尚。

第六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发扬无私奉献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在本职工作中充分发挥骨干、带头、桥梁作用。

第二章荣誉称号设置、表彰时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荣誉称号的设置分为云南省劳动模范和云南省先进工作者。两种称号均属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同一等级的荣誉称号。企业职工和乡村农民授予云南省劳动模范称号;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授予云南省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八条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表彰活动,原则上每三年一次。表彰人数由省工总会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情况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各行各业涌现出来的需要及时给予表彰的先进人物,由省总工会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第九条评选、推荐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按省政府规定的表彰范围、名额、条件和程序进行。评选、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必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崇高的奉献精神,克已奉公,在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敬业爱岗,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2、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3、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者:

4、在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扶贫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5、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成本以及增收节支、扭亏增盈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6、在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生产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7、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抗灾救灾、维护社会安定和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树立社会公德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8、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9、在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第十一条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按工会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被推荐入必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团组长会议讨论通过,未建立职代会的单位开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出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所在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省级主管厅、局(公司)审查后再报省总工会,经省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委员会讨论审议后报省政府审批。

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出所在的村民或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讨论通过,由乡(镇)、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逐级审查后报省农业厅会同省总工会审核,经省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委员会讨论审议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者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对其所在单位的两个文明建设,领导班子的廉政、勤政建设进行全面考察,并征求当地审计、税务、工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凡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及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者,三年内不予推荐。

第十三条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的原则。同时,应注意推荐优秀的少数民族和妇女代表。

第十四条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认真填写省总工会统一制作的《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登记表》一’式土份,经省政府审批后,由省总工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经省政府审查批准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奖金标准由省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自批准之月起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三章教育和管理

第十七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培养、推荐、宣传、教育、管理等日常工作,由各级工会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离本单位时,应将其有关档案材料移交新的工作单位。

第十九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离、提职、离退休、去世等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工会,主管部门工会应按季度汇总报省总工会。

第二十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

(二)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党内处分;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