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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分析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02-15 04:59:25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篇(1)

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已成为现代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有效的内控贯穿于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能够为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遵照合理的授权使用和处置公司资产、按照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提供合理保证,同时也为公司未来平稳发展奠定了基础。因此,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债权人及监管主体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上市公司内控的建立与执行,希望通过获取公司的内控信息来更加全面地认识公司的运行情况、经营状况,以便对公司的发展前景作出合理预期,并决定是否加大监管或进行投资。内控鉴证制度作为独立第三方对公司管理当局披露的内控信息进行鉴证的方式,保证了公司披露的内控信息公允、恰当地反映了企业的现实状况,也受到越来越多利益相关者的重视。

一、内部控制鉴证的相关定义

内控信息披露是指管理当局依据一定的标准定期对本单位内控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以某种方式提供给外部信息使用者。无疑,这种由管理当局披露的内控信息是否公允、恰当地反映了企业实际的内控状况,会直接影响到信息使用者对该企业的认识及判断。因此,为了保证管理当局所披露的内控信息的公允性,需要由外部独立第三方,即注册会计师对此进行鉴证,这就是内控鉴证制度。鉴证结论需要通过特定形式的载体得以反映,这种载体即内控鉴证报告。这种来自第三方的鉴证有利于管理当局重视内控在公司运营中的重要性,并对内控存在的缺陷加以改进,最终达到提高公司内控质量的目标。

二、制度背景和理论分析

在我国,证监会、证交所等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制度引导着内控鉴证业务的发展。2008年6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指出“上市公司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核”。2008年底,两所分别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上交所在“通知”的第10条规定:“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核实评价,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核实评价的,应披露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实评价意见。”而深交所在“通知”的第10条有相似的规定:“本所鼓励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在两所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中,上交所继续沿用2008年的规定,深交所的规定有所变动,但与2008年并无本质不同:“公司应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可见,截至目前,我国监管机构仅是鼓励上市公司及审计机构执行内控鉴证业务,对上市公司内控鉴证报告未作出强制性披露要求。

尽管并没有强制性的披露要求,但据笔者统计,2008年、2009年均有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了内控鉴证报告。自愿披露无疑会增加成本及风险,那么这些上市公司是出于何种考虑选择自愿披露该报告的呢?信号传递理论向我们提供了一种解释。

信号传递理论于1974年由迈克尔・斯宾塞(Michael Spence)首先引入经济学中,是指一个主体的某种行为向其他主体传递了一些信息,并对其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充满非对称信息的资本市场中,高质量的公司为了区别于那些较次的公司,就有动力将自己所拥有的内部信息向资本市场提供,并采取如聘请高质量审计师进行审计等策略增强所披露信息的可信度,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进而导致优质资源(包括投资者的资金、良好的口碑等)流向自己的公司,最终将导致这些公司股票价格的上涨。而那些不披露这些信息的公司则被投资者认为是有不好的消息,其股票价格将会下跌。尽管由于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利益函数不一致以及信息成本的存在,内幕信息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的,但是公司可以通过充分、可靠的信息披露,尽可能减少内幕信息,使得广大投资者能够将不同质量的公司区别开来。同时,充分可靠的信息披露使得投资者对于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不确定性的担心降低,投资者愿意花费较高的购价来购买其股票,公司的筹资能力将得到提升,融资成本进而降低,最终能够提高公司自身的价值。

公司拥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就可以看做是一种内部信息,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尚未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背景下。自愿披露了内控鉴证报告的上市公司向资本市场传达公司建立了较高质量的内控制度及风险防范的信息,与那些较次的公司区别开来,更能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引入优质资源、降低融资成本,并最终提升公司价值。

三、数据分析

从前一部分的理论分析可知,内控质量越高的公司,越有可能基于信号传递的目的向外披露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从理论上看,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上市公司拥有并运行了较高质量的内控制度,而现实情况是否如此,需要进行检验。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企业内控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换句话说,高质量的内控制度应该能够为以上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因此,笔者将上市公司是否受到证监会的处罚、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的类型作为衡量内控质量的指标。

(一)样本采集

本文选取2008年、2009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内控鉴证报告作为样本,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取自上市公司年报以及国泰安CSMAR数据库。

(二)样本分析

1.内控鉴证报告披露整体情况

沪市A股上市公司2008年和2009年内控鉴证报告披露的整体状况如表1所示。

从表1中可以看出,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沪市A股上市公司数量由2008年的175家增长到2009年的185家,占当年全部沪市A股上市公司的比重由2008年的20.59%上升到2009年的21.44%,表明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公司的数量有所增加。

2.内控鉴证报告的自愿披露与受证监会处罚的关系

企业内控的基本目标之一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上市公司因违规经营、财务报表舞弊、信息披露违规等原因而受证监会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良好内控的建立与执行应该能够合理保证上市公司免受或少受证监会的处罚。笔者对沪市A股上市公司2008年和2009年受证监会处罚情况以及披露内控鉴证报告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分别如表2及表3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2008年850家沪市A股上市公司中,有81家公司被证监会处罚。在这81家受处罚的公司中,仅有4家公司披露了内控鉴证报告,其余77家公司均未披露该报告,二者分别占全部受证监会处罚公司的4.94%和95.06%。在已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175家上市公司中,仅有4家上市公司(比重为2.29%)受证监会处罚,而未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675家上市公司中,则有77家上市公司(比重为11.41%)被证监会处罚,后者的比重数值(11.41%)远远高于前者(2.29%)。从表3可以看出,2009年863家沪市A股上市公司中,有122家公司被证监会处罚。在这122家受处罚的公司中,仅有8家公司披露了内控鉴证报告,其余114家公司均未披露该报告,二者分别占全部受证监会处罚公司的6.56%和93.44%。在已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185家上市公司中,仅有8家上市公司(比重为4.32%)受证监会处罚,而未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678家上市公司中,则有114家上市公司(比重为16.81%)被证监会处罚,后者的比重数值(16.81%)亦远高于前者(4.32%)。尽管受证监会处罚的公司中,并非所有公司的被处罚事由都发生在统计当年,有些公司的被处罚事由可能发生于统计年度之前,但是公司内控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并非朝夕之事,而是需要一段比较长的时期,能够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公司也并非只在统计当年才建立并执行了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只有在统计年度前的若干年中构建、运行和不断完善内控体系,才能为统计当年披露内控鉴证报告创造条件。因此,从以上的分析结果不难得出结论:选择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上市公司,更好地实现了合法性及合规性的目标,其内控更有效。

3.内控鉴证报告的自愿披露与审计意见的关系

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是企业内控的另一目标。衡量财务报告质量高低的指标很多,审计意见类型是其中的重要指标之一。最佳的意见类型当然是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而其他的意见类型报告,不论是注册会计师提醒使用者对强调事项相关的潜在风险加以关注而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还是上市公司拒绝按照注册会计师的调整建议对报表进行调整,或注册会计师因审计范围受限而出具的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都表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质量存在缺陷,以及财务报告的形成所依赖的内控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沪市A股上市公司2008年和2009年非标准审计意见统计情况分别如表4和表5所示。

表4的结果表明,2008年850家沪市A股上市公司中,有66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在这66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中,仅有3家公司披露了内控鉴证报告,其余的63家公司均未披露该报告,二者分别占全部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的4.55%和95.45%。在已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175家上市公司中,仅有3家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比重为1.71%,而63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且未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公司则占全部未披露内控鉴证报告公司(N=675)的9.33%,后者的比重数值(9.33%)远远高于前者(1.71%)。表5的结果表明,2009年863家沪市A股上市公司中,有62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在这62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中,仅有3家公司披露了内控鉴证报告,其余的59家公司均未披露该报告,二者分别占全部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的4.84%和95.16%。在已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185家上市公司中,仅有3家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比重为1.62%,而59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且未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公司则占全部未披露内控鉴证报告公司(N=678)的8.70%,后者的比重数值(8.70%)亦远高于前者(1.62%)。表4及表5的数据表明,财务报告质量较高的上市公司更愿意披露内控鉴证报告,而财务报告质量较低的上市公司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动机不足。换而言之,选择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上市公司更能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其财务报告的质量更高,内控更有效。

(三)分析小结

从以上分析不难发现,披露了内控鉴证报告与未披露此项报告的这两类上市公司在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方面均有显著的不同。分析数据表明,就上文所述内部控制的目标来说,披露了内控鉴证报告的公司建立并运行了更有效的内控制度,其内控质量更高。

四、研究结论和建议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选择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上市公司向资本市场传达了公司建立并运行了较高质量的内控制度及风险防范的信息。内控质量越高的公司,越有可能基于信号传递的目的向外披露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而根据对2008年、2009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中披露了内控鉴证报告与未披露此报告的两类公司在“是否受到证监会的处罚、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的类型”两个方面不同表现的研究分析,也应证了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上市公司建立并运行了更高质量的内控制度。

我国目前只是鼓励上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执行内控鉴证业务,并未作出强制性的要求。从这两年上市公司的实际执行情况看来,选择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上市公司的数量仍然很少,表明上市公司主动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意愿不强。而美国早在2002年颁布的《SOX法案》404条款中就规定:公司管理当局需要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报告,且这些公司的审计师需要对管理当局的评价进行鉴证和报告。与自愿性披露相比,强制性披露要求更能督促上市公司及审计机构重视内控鉴证业务的执行。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尽快对内控鉴证报告提出强制性披露规定,以充分发挥内控鉴证制度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 林斌,饶静.上市公司为什么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基于信号传递理论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9(2):45-52.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篇(2)

关键词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影响因素;中小上市公司

一、问题提出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指出,企业应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但未对中小上市公司作强制披露要求。我国学者从不同视角对内部控制进行了探讨,但大多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形式、现状以及评价依据作为研究重点,而对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影响因素的研究相对较少。深市A 股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中小上市公司数量由2010年的285家增长到2011 年的409 家,披露比例由2010年的51.60%上升到2011年的73.83 %,中小上市公司为何自愿承担额外成本和法律风险去披露内控鉴证报告呢?

二、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一)理论分析

上市公司大多仅依照相关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强制披露信息。但上市公司为保持竞争优势,除强制性信息披露外,还必须自愿披露更多相关信息。

信号传递理论认为,内控质量较高的上市公司往往会自愿性披露更多有关内部控制及相关财务信息,向资本市场传递有关公司质量的利好消息,使本公司有别于其他公司,以取得竞争优势,获取高额利润,降低公司的资本成本,提升企业价值。此外,根据理论,问题也可能使得上市公司更加倾向于自愿性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即当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冲突较严重时,管理者将更倾向于自愿性披露更多内部控制信息。

(二)研究假设

根据现状分析的结论,结合国内外学者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公司是否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与公司规模正相关。

公司所有者(委托人)与管理者(人)之间是委托关系,当人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矛盾时,人为追求自身利益往往会忽视公司利益而产生成本。当公司规模越大,其降低成本的动机就越强烈。在面临公众舆论、社会责任等压力时,为塑造良好市场形象,低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亦越详尽。

假设2:公司是否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与公司盈利能力正相关。

上市公司是以获取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盈利性组织。内部控制能保证公司经营效率,可同公司经营目标形成良好互动。公司内部控制越完善,其经营效率就越有保证,盈利能力也越强;反之,公司的盈利能力越强,公司的经营效率越高,内部控制也越完善。公司内控质量越高,管理层越有将内控鉴证报告向资本市场传递的动机,获得广大投资者的支持和认可,引导优质资源流向本公司,提高经营效率。管理层对公司的内控质量有信心,也表明其对公司盈利能力有信心。

假设3:公司是否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与公司上市年限负相关。

新上市的公司在IPO 阶段会面临更加严苛的监管披露要求,作为资本市场的“新手”为吸引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目光,其对新规则可能更敏感,执行新规章的意愿也愈加强烈,更倾向于披露较多的内部控制信息。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法规是一个逐步完善过程,信息的供需双方以及监管部门都在经历一个共同的学习历程。由于早期内控监管法规不尽完善,早期上市的公司大多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随着证券市场监管的不断规范和制度日趋完善,后上市的公司在内控制度建立方面也可能更具后发优势。

假设4:公司是否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与公司是否违规负相关。

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是保证企业经营地合法合规。上市公司一旦发生了违规,则表明该公司在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环节存在缺陷,将面临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发生违规而受到证监会处罚的公司不会倾向于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假设5:公司是否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与公司财务杠杆正相关。

财务杠杆将股东和债权人紧紧联系在一起,增加了财富从债权人向股东转移的可能性。当公司的财务杠杆比率较高时,其年报信息披露不仅要满足广大股东需求,亦要满足长期债权人希望从公司管理层处获得相关信息以保证他们没有违反或不尽职履行债券契约的特殊要求。上市公司认为,详尽的信息披露可以减少债权人投资的不确定性,增加债权人的投资信心。内部控制鉴报告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反应出公司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重要信息,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可作为利益相关者重大决策的参考信息,其披露有助于维系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假设6:公司是否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负相关。

股权集中度是指公司股权集中于一个或者几个大股东的数量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反应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反应大股东对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影响程度。公司股权集中度越高,股权越集中,控股股东越有可能拥有公司绝对控制权,控股股东很可能与管理层合谋,利用信息不对称来侵蚀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管理层和股东往往不会主动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股权集中度与自愿披露水平负相关。

假设7:公司是否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与公司财务报告可靠性正相关

内部控制的核心目标就是保证公司出具的财务报告可靠。内部控制与财务报告可靠性间有一定相关性,注册会计师如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则表明该公司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和可靠性或者其他方面或多或少遭受质疑,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运行可能存在缺陷,将会降低其对外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动力。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定义

为检验中小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影响因素,设计如表1的变量进行统计分析。

(二)模型构建

根据研究需要,因变量ICSAR 为虚拟变量,其取值为0 或1,以公司自身特征、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报告可靠性等为自变量,建立如下二项Logistic回归方程:

Ln(P(ICSAR=1)/[1-P(ICSAR=1)])=ΣβiXii +ε=β0+β1SIZE+β2EPS + β3AGE +β4VIOLIT + β5 LEV+β6SHA +β7SJYJ +ξ

其中:β0 为常数量;β1 ~ β7 为回归系数;ξ 为随机项

(三)数据来源及处理

本文选取深圳证券交易所2011 年披露年报的中小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剔除ST、金融类、信息披露不规范和不完整的上市公司,共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中小上市公司554 家公司。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来自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定期报告,其余数据均来源于CSMAR 数据库。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从表2 可知,公司规模、上市年限、财务杠杆、股权集中度与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呈正相关;盈利能力则与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呈负相关;各变量均取得了与预期相同的结果,但T检验结果显示,除公司规模外,其余变量差异不明显。

(二)相关性分析

(三)Logistic 回归分析

因变量ICSAR 为二分变量,本文选择二项逻辑回归方法进行统计检验,结果如表5。

由表5 可知,模型的卡方值=57.35,在0.05 显著性水平下模型通过整体显著性检验;Nagelkerke R2=0.457,模型可以解释总体状况的45.7% , 模型拟合程度较好;EPS、SIZE、AGE 的P 值分别为0.000、0.019 和0.012, 显著性概率均小于0.05, 表明回归系数在0.05 置信水平上显著,但VIOLIT、LEV、SHA和SJYJ等未通过显著性检验;模型中各自变量的估计系数与预期符号一致。

五、研究结论

公司规模与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正相关,表明规模大的公司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有实力也有意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盈利能力与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显著正相关,即盈利性越强的上市公司更愿意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上市年限与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显著负相关,即新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动力强、水平高,这既是资本市场监管不断加强的体现,也表明新上市公司更乐于向市场传递积极的信号。公司是否违规与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显著负相关,即违规公司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可能性很小。股权集中度与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呈负相关关系,和预期的方向一致但相关性不显著,原因可能是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完善,公司股权集中度差别不显著。财务报告可靠性与上市公司是否披露内控鉴证报告正相关,同预期方向一致但相关性不显著,可能是上市公司是否会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既受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监管不到位影响,也取决于公司自身特征及其治理结构的合理性。

本文的局限性: 本文有一定的局限性,仅选取了中小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 未能全面反映我国上市公司的总体情况;仅从公司基本特征,公司治理结构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等三个角度研究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自愿性披露的影响因素,造成个别实证检验结果与理论假设不相符, 今后将使用大样本并从不同的视角进行深入研究来验证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殷枫.公司治理结构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关系的实证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2):88-92.

[2]范德玲,刘春林,殷枫.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研究[J].经济管理,2004(20):69-75.

[3]王跃堂.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动机———基于沪深股市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0 (12): 31-40.

[4]蔡吉甫.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2)85-88.

[5]林斌,饶静.上市公司为什么自愿性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基于信号传递理论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9(1).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篇(3)

中图分类号:F270;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6-0049-03

一、引言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我国累计共有355份社会责任报告经过了鉴证,企业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鉴证会产生一定成本,企业为什么会自愿进行社会责任报告鉴证?Park J. and Brorson T.(2005)通过对企业高管访谈发现,鉴证价值的不确定、鉴证成本过高、外部压力小等因素使得企业选择不进行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沈洪涛、王立彦和万拓(201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行为受公司规模影响。戴慧婷、秦信任(2012)发现,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鉴证行为还受到企业特征、公司治理和审计师类型等因素影响,公司规模较大、董事会规模较大以及年报审计师是“四大”的企业更倾向于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沈洪涛、万拓、杨思琴(2010)对鉴证提供者的不同及其鉴证质量进行了分析。本文拟从政治关联度角度研究政治关联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影响。与现有研究相比,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研究政治关联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影响,为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影响因素研究提供了新视角。已有的文献鲜有研究政治关联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影响,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有很多公司董事长等具有一定的政治关联,如公司董事长或是人大代表亦或是政协委员,所以在研究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影响因素时,政治关联是个不可忽视的因素。第二,本文结合我国社会体制从政治关联角度研究了企业进行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动因,对于研究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具有积极意义。第三,目前鲜有文献研究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提供主体对社会责任报告鉴证质量的影响,本文拟进一步从政治关联角度研究具有政治关联企业和无政治关联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提供主体的不同,并从提供主体的不同研究政治关联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质量的影响。

二、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黄欢(2012)在研究政治关联对公司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影响时发现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能够获得更多影响政府决策的机会,获取更多的资源,为企业创造价值,从而更加愿意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张萍、梁博(2012)发现企业的政治关联度越高,社会责任的履行就越好,二者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根据信号传递理论,社会责任履行较好的企业更倾向于进行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以与其他企业区别(沈洪涛、王立彦、万拓,2011)。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由于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机会,受公众的关注程度高,社会责任履行比较好,往往会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鉴证来回应公众的关注并提高其社会责任报告的可信度。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通过进行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提高其在政府和公众视野中的形象,从而维持或提升企业的政治级别,与不进行鉴证相比可以获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资源。王成方、林慧、于富生(2013)发现企业通过向政府、投资者、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展现其良好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可以提高其政治关联度。敖小波(2014)发现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能够获取更多的便利,同时,政治关联因素还能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H1: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更愿意进行社会责任报告鉴证。

三、实证分析

(一)数据选择、变量定义以及模型建立

本文以我国沪深两市2011年间社会责任报告的15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但部分公司缺乏相关财务数据以及信息披露,最终的研究样本只有60个。本文使用的样本公司为2011年间所的社会责任报告,主要来自商道纵横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资源中心”网站以及手工整理和收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主要来自商道纵横和国泰安数据库以及手工整理和收集。

对于如何衡量企业的政治关联度,国内外通常采用高管与政治的联系衡量企业政治联系的方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采用公司高管中是否有现任或曾经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是曾经有过从政经历作为企业政治关联解释变量的衡量方法。

除了政治关联外,已有文献研究发现还有很多因素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有影响,如规模越大的企业会通过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广泛交流以达到降低成本目的,越有可能提供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戴慧婷、秦信任,2012);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也有影响,公司在资产负债率较低且没有偿债压力下,会选择进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活动(李正、官峰、李增泉,2013)。因此本文对上述因素进行了控制。

本文将公司规模、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作为控制变量,并将样本分为有鉴证和无鉴证两个子样本,研究变量如表1所示。

本文运用Logistic回归模型来检验研究假设,Logistic 回归拟合的方程是:Ln(P/1-P)=?琢+?茁X+?酌iYi+?着(i=1,2,3,4)

其中,P是上市公司是否提供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概率,X为解释变量,Yi代表各类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企业资产负债率。?琢为常数项,?茁、?酌分别是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向量集,?着是残差项。

(二)描述性统计

根据样本是否进行鉴证,将样本分为鉴证与无鉴证两个子样本,在对总样本和子样本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根据表2可以看出,在60份社会责任报告研究样本中,有35份进行了第三方鉴证,政治关联变量按是否提供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分组后,可以看出鉴证组中政治关联的均值高于非鉴证组政治关联的均值。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本文将政治关联作为自变量放入方程中与控制变量资产负债率和公司规模一起回归检验。表3的回归结果显示,政治关联与企业进行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正相关并且在1%上显著,说明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更愿意进行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以此来提高社会责任报告的可信度。

四、鉴证提供主体的研究

本文还对鉴证的主体进行了进一步研究。研究显示,35份进行了鉴证的社会责任报告中,鉴证的提供主体大多是行业协会和专家或是专业咨询机构,而会计师事务所占的比重较低。35份鉴证报告中只有5份(14%)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其中毕马威3份,普华永道2份;有16份(46%)由咨询机构提供,其中挪威船级社7份,必维国际检验集团8份,香港通用公证行有限公司1份,其余由行业协会或专家提供。而在鉴证组中26家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中有9家由专业咨询机构提供,7家由行业协会或专家提供,有8家企业同时提供了行业协会或专家和咨询机构进行的鉴证。非鉴证组中鉴证提供主体大多为行业协会或专家。在这些企业的鉴证报告中鉴证主体都明确说明了采用的鉴证标准。沈洪涛、万拓、杨思琴(2010)发现鉴证提供主体为执业会计师或咨询机构,其更多采用国际鉴证标准,鉴证质量较高。但我国目前执业会计师拥有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市场份额仅为9%,沈洪涛、秦信任(2010)发现我国企业目前对鉴证主体的选择不倾向于执业会计师的原因是鉴证费用过高和鉴证程序过于复杂、时间跨度较长。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因为鉴证程序复杂和鉴证时间较长,不符合其快速回应政府、公众等的关注和较快地向政府证明其社会责任的较好履行以获取更高的政治关联度的利益需求。同时提供行业协会或专家和咨询机构的鉴证既体现了我国企业鉴证的本土化特征,也符合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倾向于选择在较短时间内能够提供质量相对较高的鉴证服务的鉴证主体需求。

通过对有无政治关联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主体提供者的研究发现: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其对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主体提供者的选择呈现本土化的特征并且受其利益需求的影响更倾向于选择鉴证质量相对较高的国际咨询机构,以此来提高其社会责任报告的鉴证质量,而无政治关联企业出于鉴证费用过高、没有较大的外部压力和其社会责任报告质量的考虑对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主体提供者的选择较多为行业协会或专家,这使得其社会责任报告鉴证质量不高。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以我国沪深两市2011年间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6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通过Logistic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研究政治关联对企业进行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更倾向于进行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同时还发现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在进行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时,大多选择咨询机构作为鉴证报告的提供主体,对鉴证报告的质量具有一定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在对政治关联进行衡量时,没有对企业政治关联的类型进行划分,不同的政治关联类型以及政治关联度会对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产生不同的影响。同时在对样本进行选择时,由于非上市公司数据较难收集,所以没有考虑非上市公司。未来的研究可以综合考虑这些方面,以便更全面地研究政治关联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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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分析报告篇(4)

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是 司法部门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 ,运 用资产评估学的原理 、专门 知识和技能 ,依据资产评估及司法鉴定有关规定与方法,对司法活动中的诉讼、仲裁 、执 行等所涉及的价值纠纷或争议 ,通过 现场勘察取证及市场调查,并在分析、研 究 、鉴 别后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结论是由独立的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客观、公正、科学的专业意见,是一种司法实践中的独立证据 。实 际评估鉴定流程和大多资产评估业务相似,即先由司法部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根据项目难易程度、自身胜任能力、人力和时间安排等情况确定是否承接,决定承接后调阅卷宗,与经办法官沟通,编制评估工作计划,再进行具体的现场勘察、市场调查、评定估算和编制评估报告等评估程序。

一、司法鉴定项目特点

司法鉴定项目因其涉及司法活动中的诉讼、仲裁 、执行等,相对于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主体的特定性

司法鉴定项目的委托方为司法部门,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各级仲裁机构等,受托方为具有资产评估资质且进入司法鉴定机构备选库的各类评估机构,具体包括资产(动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等。

(二)涉案当事人利益的对立性

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对象为涉案资产,进入诉讼的涉案当事人利益是完全对立的,对司法鉴定结论均极为敏感,这就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必须站在超然的中立立场上,谨慎、认真、科学的进行评估鉴定,确保评估结论的客观、合理、公平、公正。

(三)项目的复杂性

司法鉴定项目往往存在评估对象基础资料缺失、现场勘察受限、被评估单位不配合等特殊情况,特别是对于成套设备和隐蔽工程,经常会因组成设备缺失或无法勘察而不能确定其实际状况。同时被评估单位往往不提供评估所需的很多基础资料,评估人员需要从进行大量的市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增加工作量。

(四)项目的风险性

司法鉴定项目因其具有利益的完全对立性、复杂性,以及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有效、客观合理并能得到市场信息的支持及验证具有较高要求,故较一般资产评估业务具有更大的风险。

二、司法鉴定项目风险的识别和防范

(一)风险识别

司法鉴定项目因其特殊性,从评估风险来源或起因角度来看,主要为两类风险:一类为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原因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因鉴定对象、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取价标准、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程序等方面判断或选择错误,导致形成错误或不实的评估结论,从而可能致使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因此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另一类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以外原因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因业务流程、评估机构内部控制流程、评估工作底稿、外部沟通等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引起的风险,如未经正常司法摇号选定方式承接的鉴定项目引起的风险;或签字评估师和现场勘察人员不一致可能引起的风险;或私下与一方当事人沟通引起的风险等等,上述风险均可能致使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因此承担相关责任。从评估技术角度划分,评估风险可以分为评估技术风险和非评估技术风险,上述具体风险可分类归入。

(二)风险防范

针对司法鉴定项目的特殊性,识别其风险类别后,首先应对项目可能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价,评价方法可以选用风险概率矩阵法、专家评价法、综合因素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等方法,先确定影响单因素风险高低的关键因素,评价单因素风险的高低,再从整体项目综合分析,评价整体评估风险的高低,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团队力量、时间安排、评估人员执业胜任能力及执业经验等,判断能否有效防范和降低风险,使整体项目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在风险防范对策上,应紧密围绕如何使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合法有效、鉴定结论客观、合理、公平、公正并能得到市场信息支持或验证,以及如何使项目业务流程、评估机构内部控制流程、外部沟通等方面合法合规,工作底稿全面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及司法鉴定相关法规规定并能从证据方面支持评估结论,同时证明自身无违法行为的角度,实施具体防范措施。

三、司法鉴定项目的操作要点

(一)规范业务承接

司法鉴定项目的承接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司法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或其他公开、公平的选择方式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并出具正式书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资产评估机构在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后,根据委评涉诉资产情况、项目难易程度、自身胜任能力、人力和时间安排等情况确定是否承接。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以不当方式取得委托、私下接受当事人委托以及承接自身不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项目,以防范可能因承接不规范或专业能力不胜任而产生的评估风险。

(二)规范编制工作底稿

司法鉴定项目最终形成的评估报告是司法实践中和一种独立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涉诉当事人司法权益的保护和实现均具有重要作用,必要时需通过当庭质证方可发挥其作用。而评估报告结论的形成是以工作底稿为基础,工作底稿必须客观、准确、全面、科学,必备的基础资料完整、现场勘察记录翔实、相关人员签名齐备、取价有据、计算过程正确、各方面影响因素考虑全面,能够完全支撑评估结论,并在评估报告出具后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以备质证及日后调阅之需。

(三)认真全面进行现场勘察

司法鉴定项目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进行现场勘察。首先,应由司法部门经办法官进行组织协调,在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涉案当事人、资产评估机构相关评估人员均到场的情况进行现场勘察,资产评估机构两名项目负责的资产评估师应均到现场;其次,现场勘察时一定要认真全面,按照司法鉴定委托书所列评估对象逐项清点,明确评估范围,必要时需与经办法官沟通确认,做到不重不漏,全面准确;最后,做好现场勘察记录,对委评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各种实物特征、运行状况、现时状况、维修保养情况等全面勘察记录,并对评估对象逐一拍照取证。

(四)充分的市场调查

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对象为各类涉诉资产,具有多样性、特殊性和一定的复杂性,很多涉诉资产现场勘察时无铭牌、标识及相关的基础资料,很多隐蔽工程无法从外部直接勘察,无法准确辨识;同时因为司法鉴定的评估结论最终还需得到市场信息支持或验证,对其客观性、准确性、公正性和科学性要求较高,故在进行评定估算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包括调阅案件卷宗、直接向相关供应商或经销商询价、充分收集同类资产的市场交易信息、咨询相关领域的资深人士或专家等,确保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明晰,取价准确有据,资料全面客观,为进一步的评定估算提供充分的基础资料。

(五)准确的评定估算

评定估算是得出评估结论的必经步骤,在充分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司法鉴定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评估目的,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定估算才能得出正确的评估结论。评定估算时须保证评估方法和相关参数选择准确、各方面因素考虑全面、计算正确,必要时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相互验证,确保得出的评估结论合理有据,得到市场的支持或验证。

(六)精心编制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是司法鉴定项目的工作成果,也是公开对外提供的一个独立司法证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很多评估风险也由此引发,因此须重视评估报告的编制,不能简单套用模版,应针对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同涉案资产的实体特征、类别、现时状态、产权瑕疵等,作出充分的披露和说明,准确表述评估价值、评估方法、价格标准的选取依据,准确表述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审慎、全面表述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充分揭示和披露涉案资产重要的受限和瑕疵事项、评估结论的价值内涵以及需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的其他事项等,以使报告使用者能够从评估报告中获取到客观、准确、充分、有用的涉案资产价值鉴定结论,同时体现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工作成果和专业价值。

(七)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控制流程

资产评估机构在承接司法鉴定项目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规定的流程完成业务,委派具有资质且胜任的评估人员承做项目,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内部三级复核程序,报告签字评估师一定为承做项目负责人,不与涉案当事人任何一方私下沟通,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不当干扰等,防范因流程不合规而可能产生的评估风险。

四、结束语

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是司法案件审理和执行的一个重要依据,所形成的评估报告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独立证据,也是资产评估机构一个重要的业务领域,所以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承做司法鉴定项目时一定要充分识别相关评估风险,做出准确评价,并针对不同的风险实施不同的防范措施,规范操作,把握要点,高质量地完成司法鉴定项目,将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降至最低水平。

参考文献:

[1]张卫东.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风析・资产评估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篇(5)

中图分类号 S968.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05-0001-04

Abstract:Through agricultural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technology to study the accident leakage of diesel contaminated water is the cause of death of the cultured shrimp,as having a complet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diesel and shrimp aquaculture pollution economic loss estimation of economic loss,shrimp ponds and repair environmental damage costs,provide legal evidence for a fair trial court.

Key words:Diesel engine;Pollution;Shrimp;Economic loss;Agricultural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1 案情介

2013年8月2日,驾驶员曹某(被告1)驾驶重型普通货车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使至G204线645km+400m处,因避让其他同向车辆翻车进入纪某(原告)对虾养殖池塘。损坏油箱中的柴油全部泄漏流入虾塘,致原告虾塘内养殖的南美白对虾和罗氏沼虾全部死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1所在的汽车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保险。车祸出险后,当地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保险公司、农委的有关人员先后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原告索赔未果将货车驾驶员曹某(被告1)和某保险公司(被告2)至当地区人民法院。原告申请经法院审查同意并委托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下称我所)就石油类物质污染水体导致原告养殖虾子死亡的经济损失和虾塘环境治理费用进行司法鉴定。

2 材料和方法

2.1 书面资料审查 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后指定4位国家司法鉴定人组成鉴定组承办此案。鉴定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标准《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GB/T21678―2008、国家农业标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导则》NY/T1263-2007、国家水产标准《凡纳滨对虾》SC/T 2055-2006及江苏省地方标准《无公害农产品 南美白对虾淡水池塘养殖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法院提供的鉴定资料(含影像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2.2 现场勘验和实验室检测 鉴定组于2013年9月12日在法院工作人员和原告、被告1和被告2人的陪同下前往案发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勘验,调查测量受污染的虾塘面积、水体深度等技术参数,采用现场捕捞法检查了受污染的水体和相邻未受污染的对照虾池中虾子的存活与生长情况,将对虾和罗氏沼虾的样本带回本所实验室进行检测。

2.3 调查听证 鉴定组召开了司法鉴定调查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对有关证据的质证意见。

2.4 涉案经济损失评估 农业经济损失的司法鉴定恪守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和遵守资产持续经营的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以现行市价法作为取价依据,依据国家标准进行了经济损失估算。

3 结果与分析

3.1 书证审查结果 (1)当地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1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被告1驾驶的货车已向被告2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日在保险期限内。(3)原告拍摄的受害虾池水面上漂浮柴油油膜、对虾死亡的影像资料与交通事故中油箱中柴油泄漏的事实相吻合。

3.2 调查听证结果 (1)原告陈述了对虾养殖场以中心路为界有南北两大块虾塘。2013年8月2日被告1驾车出车祸将约300L柴油、机油泄漏流入对虾养殖场的北虾塘,导致养殖的南美白对虾和罗氏沼虾死亡。两被告对因车祸漏油导致对虾等死亡的事实和原告拍摄的反映对虾死亡的照片无异议。(2)原告陈述了并出示了2013年4月11日购买南美白对虾虾苗150万尾、5月6日购买了罗氏沼虾苗50万尾、5月18日购买南美白对虾145万尾的票据。4月11日第一批苗购买后暂养到大棚至5月中旬将苗放养到虾塘,其他2批虾苗均及时放养到虾塘。原告陈述了罗虾苗进塘时约1cm左右。被告2对“南北两个虾塘具体投放的数量有异议”。(3)原告陈述了受污染的虾塘中有5台增氧机,每台3.5kW。使用电压是380V,平时平均每天运行10h略多些,电费按0.835元/kW・h计算。原告陈述了虾塘中的水是从串场河中引过来的,排水主要是靠水泵向外翻水。(4)原告陈述了已有5a养殖南美白对虾的经历,能熟练掌握对虾养殖技术,其基本管理情况与大面积生产无显著性差异。从发生车祸对虾死亡后就没有再投入饲料。按照往年惯例投放饲料时间应到10月1日左右。今年气候条件属于正常年份。(5)原告陈述在今年7月20日左右卖过15~20kg南美白对虾,因规格偏小未再出售。对虾销售的方式主要是塘口批发。被告表示对原告的具体管理情况不知情,对受污染的塘口虾子全部死亡、有经济损失的情况无异议。

3.3 现场勘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 (1)鉴定组现场查看了原告的对虾养殖场。养殖场由南北2大块虾池组成(图片1)。周围无高大建筑物和工厂及密集住宅区生活污染等影响,养殖池灌排水方便。经原被告现场指认,受污染的为养殖场北侧的虾塘。鉴定组现场测量了受污染养殖水面面积为1.77hm2。(2)虾塘中心水深为1.5~2.0m,水深中值约在1.8m。(3)受污染的虾塘里有5台增氧机分布在虾塘水面上。(4)受污染的虾塘中有鱼游动形成的水花,据原告介绍这是放养的少量鲢鱼,起到了吞食池塘水中的绿藻、净化水质的作用。(5)鉴定组采用虾笼网捕捞法分别对受污染的虾塘和未受污染的相邻的虾池(对照)进行现场捕捞。经过100min虾笼网捕捞检查,结果为:受污染虾塘的2个虾笼网中均无南美白对虾和罗氏沼虾,仅有1~2只小沼虾(应为事故后换水时带入),相邻未受污染虾塘中的虾笼网中有南美白对虾3620g和罗氏沼虾452.5g(图片3)。(6)鉴定组将样品带回实验室检测,结果为:南美白对虾的平均体长10.6cm,平均体重6.6g/只,大样达70~80只/500g标准;罗氏沼虾平均体长13.9cm,平均体重33.7g/只,达15只/500g标准。

3.4 当地大面积生产养殖南美白对虾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盐城市养殖南美白对虾的技术日臻成熟,大面积生产上用淡化好的南美白对虾仔虾(苗)+少量的罗氏沼虾苗+少量的食草性鲢鱼混养模式,基本按《无公害农产品 南美白对虾淡水养殖技术规程》《池塘南美白对虾与花白鲢混养技术操作规程》(DB3205T122-2006)进行养殖,其养殖面积和单产均处于全省的先进水平。当水温18~20℃(时间上5月中旬至6月初)时,农户每hm2放养60万~90万尾1cm左右的南美白对虾苗。秋天池塘水温降至18℃(常年10月中下旬)时南美白对虾逐步停止进食。在正常的养殖情况下,大面积单茬生产一般在7月下旬至11月捕捞商品虾上市。2013年6―8月温度偏高,雨水偏少,对人工蓄水养殖对虾无明显不利影响。

3.5 致害因素与致害后果间因果关系分析 根据公安交警部门调查笔录,认定被告将约300L柴油撒漏到虾塘,原告举证照片上可以清楚看出池塘水面上有一层明显油膜和大量死虾,应认定虾塘水中的石油类物质超过了《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规定指标(“石油类物质≤0.001mg/L”),石油类物质污染是导致养殖南美白对虾和罗氏沼虾死亡的根本原因,与养殖虾死亡的经济损失间具有完全因果关系。

3.6 经济损失的估算

3.6.1 农业事故经济损失估算的原则和方法 渔业污染事故损失是用货币形式度量对水产养殖业的破坏程度。本案中未造成养殖场生产、生活设施损坏和人员伤亡及养殖的鲢鱼死亡,原告经济损失集中反映在南美白对虾和罗氏沼虾的死亡。鉴定组依据国家标准中的生产统计法和专家评估法估算了涉V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的经济损失。生产统计法适用范围为:适用于养殖水域生物损失量的评估。涉案致害因素造成的产量损失按如下公式进行估算。

[Ly=i-1n(Di×a×Ai×Pyi-Fi)]

式中:Ly―指农业事故导致的各类农产品的经济损失,单位为元;Di―指正常养殖i类农产品单位产量,单位为kg/hm2;a―指致害因素影响i类农产品减产幅度,%;Ai―指i类农产品受害面积,单位为hm2;Pyi―指i类农产品价格,单位为元/kg;Fi―指i类损失农产品后期未投入农本,单位元;n―指农业事故导致农产品产量下降的种类。本案农产品为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n=2。

3.6.2 涉诉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经济损失的估算 (1)鉴定组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海洋渔业局编著的《江苏省农村统计年鉴》(2010、2011、2012)著录的盐城市2010-2012年南美白对虾养殖面积、总产、单产等统计资料分析,当地前3a南美白对虾单产为D1=4 690.35kg/hm2。据调查,盐城市大面积生产上罗氏沼虾的单产一般为南美白对虾单产的10%~15%,按均值12.5%计,本案罗氏沼虾单产为D2=586.35kg/hm2。(2)虾池中虾类均已死亡,产量损失率a=100%。(3)鉴定组根据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的水产品市场批发价月报表和鉴定组对当地多处对虾养殖场塘口销售价格资料的调查,经综合分析认为涉诉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塘口批发价分别为P1=31.5元/kg、P2=36元/kg。(4)据调查,涉诉虾类产品未投入生产和销售成本计F=87 790元。涉诉经济损失Ly=211 646元(取整数)。

3.6.3 虾塘污染修复费用Lx的估算 经测算,1.77hm2虾池增加的污染修复费用为6 384元。

3.6.4 涉案总的经济损失估算 涉诉涉诉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经济损失Ly与虾塘污染修复费用Lx之和。

211 646+6 384=21 8030(元)。

4 司法鉴定意见及采信情况

法院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组织庭审质证。原告未提出实质性质疑意见,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第一被告认为,“车祸造成的原告虾子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第二被告认为“鉴定机构不具有对虾鉴定资质,所作鉴定意见不应采信”,法院审查后认为,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为:农业司法鉴定中包含了水产养殖技术鉴定和农业事故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关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被告二对其异议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该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依法不能采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判决第二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8 03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第二被告以“虾子的死亡并非交通事故撞击导致”为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的依据是保险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本案中鉴定意见书认定交通事故中石油类物质进入虾池形成水体污染是导致原告养殖虾子死亡的原因,与虾子死亡的经济损失间具完全因果关系,上诉人认为不是交通事故撞击导致而不予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小结和讨论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人为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排放物质和能量,对农业生物、农用土壤、农用水体、农区大气造成突发性或累积性污染,导致农业生产损失或生态破坏的事件[1]。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是农业事故中一种类型,农业司法鉴定的重点是农业环境污染事故与农业生物及农业环境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断因)及农业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农业生物及农业环境损失大小、范围(定损)等作出的技术判断。在“断因”分析中必须考虑农业生态系统中自净能力和农业生物的耐受力以及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对污染物(如农药)的允许指标。只有造成生产损失、生态破坏和农产品不安全,才能认定为污染事故。农业污染事故的“定损”是“用货币形式度量对种植(养殖)业的破坏程度”,“包括财产损失、资源环境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财产损失中包农产品损失、生产设施损失和生活设施损失”。“农产品损失中包括农业生物死亡损失、农产品产量下降损失、农产品质量下降损失”[1]。本案(下转33页)(上接3页)不存在人员伤亡损失、生产和生活设施损失,鉴定工作重点在于准确认定因污染导致养殖生物死亡的数量、价格及虾塘污染修复费用的估算。污染修复是指采取人为或自然过程,使环境介质中的污染物去除或无害化,使受污染场址恢复原有功能的技术。本案在治理被污染的虾池中,除及时排放污水外,还应严格按照《南美白对虾淡水养殖技术规程》用干法处理塘泥,每hm2均匀增加施用生石灰750kg。经对本案跟踪调查,原告的虾池经修复后放养对虾的效果良好。实践证明,原告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是正确有效的选择。鉴定人采用生产统计法和专家评估法估算的经济损失于法有据,公平合理,符合生产实际。司法鉴定意见经质证后成为法院采信的法定证据,起到科学的司法证明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10]。大水面(如河流)受污染导致渔业资源破坏、环境恶化、养殖生物经济损失的评估情况更为复杂,其司法鉴定技术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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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分析报告篇(6)

关键词:司法会计 审计 联系 区别

一、司法会计工作与审计工作的联系

(一)二者活动对象的载体相似。司法会计与审计工作的活动对象的载体都是财务会计资料。司法会计工作是通过全面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寻找对鉴定人有利的角度进而出具鉴定意见。审计工作也是通过对会计资料进行检验分析来开展的。

(二)二者遵循的原则一致。司法会计和审计工作在开展过程中都需要遵循各自的职业道德,通过自己的了解做出公正的判断,司法会计工作过程中需要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站在合理合法的角度为委托人谋取最大利益。审计工作过程中同样也需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通过对会计资料的调查和审计程序的实施出具合法合理的审计报告。并且二者在执业过程中都需要遵守回避原则和保密原则。

(三)二者工作程序相似。司法会计和审计工作都需要经过准备、实施和完成三个阶段。在准备阶段了解委托事件的基本情况,初步调查被检查单位的状况;在实施阶段进行深入调查,审查财务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收集相关的证据;在完成阶段,整理评价相关数据,根据获得的反映财务会计事实的资料及其分析结果等形成最终意见。

(四)二者工作方法相似。司法会计的工作内容是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鉴定,因此运用会计与审计的理论方法进行分析是不可避免的,通常都会采用询问、函证、重新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这些技巧和方法将两者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可分割。

(五)二者证据有相互获得性。司法会计和审计证据都具有质量和数量两方面的要求。司法会计证据必须是确切的、充分的,以全面证实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审计证据必须满足充分性和适当性两个要求,即所获取的证据均必须是与所审计事件相关的,并且准确可靠的证据。在相同的经济业务范围内,二者的证据可以为对方进一步检验提供线索,同时审计报告和司法鉴定意见也可以作为对方工作的证据材料。

(六)二者工作结果相似。司法会计和审计工作最后都需要出具意见性文件,且二者最后出具的证明文件皆需具有一定资格的人员签字,获取签字权的司法会计人员需要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审计人员需要具备《注册会计师证书》,且签字人员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司法会计工作与审计工作的区别

(一)二者概念不同。司法会计简言之是诉讼证据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指派或委托符合资格的人员运用专业的会计、审计知识,依法对案件所涉及的有关会计事项、经济关系、财产物资等方面的财务事实进行检验鉴定,并做出书面意见的一项专门性工作,包括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审计则是综合性的经济监督活动,由国家机关、企业内部或者社会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评价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公允性、被审计人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或改善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情况,包括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

(二)二者活动目的不同。司法会计工作总体上看是一种诉讼活动,不仅鉴定申请需要在诉讼阶段提出,而且鉴定的证据也是服务于诉讼,通过运用专业的技术手段对案件所涉及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进行勘验检查,固定有证明力的证据以确保对诉讼活动提供支持。审计工作则是由于受托经济责任而产生的一种监督活动,审计机构在委托人的委托下,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资料实施审计程序,检查是否存在问题,最终出具审计报告,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或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状况,并对委托人进行报告。

(三)二者主体产生、地位和专业性不同。

1.主体产生不同。司法会计案件的受理必须由司法鉴定机关统一受理,然后由司法鉴定机关根据案件性质和回避原则指派有相关案件执业经验和执业资格的司法会计人员,司法会计人员不可以私自承接案件。审计受理主体则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或是审计机关,不存在严格的统一管理制度,在承接案件时需遵循职业道德准则。由此可得司法会计主体比审计主体要求更为严格。

2.主体地位不同。在《新司法鉴定通则》新增的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员的出庭作证程序、出庭作证义务和出庭作证规范,新通则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积极配合出庭作证,变被动参与为主动参与,出庭作证不再是司法鉴定人员一项可为可不为的义务,而是变成了一项带有社会责任属性的法定义务,这体现了司法鉴定人员在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审计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只有在审计报告所涉及的内容被列为案件事实时,审计人员才可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没有强制出庭要求。同时,司法会计的一切活动均需要以司法机关的名义进行,协助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进行检验鉴定,一般不独立开展工作,而审计则是以审计单位的名义开展工作,可以独立取证,做出审计结论,由此可见后者的独立性高于前者。

3.主体专业性不同。民事、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司法会计所涉及的案件主要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或是查明经济犯罪案件事实,而隶属于公安、检察等侦查机关的司法会计人员主要工作内容是为侦查机关提供侦查服务,为侦查案件提供信息或线索,因此司法会计人员不仅需要熟悉会计、审计学,也需要系统掌握法学、证据学、侦查学等专业知识。审计人员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财政财务审计、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主要作用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改进建议、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解释说明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因此除熟悉会计、审计学之外,还需要掌握内部控制、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知识。

(四)二者工作程序不同。

1.申请或委托程序不同。一般情况下司法会计的申请程序较为复杂,必须由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侦查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提出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口头或书面申请,然后由司法鉴定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检材样本条件做出是否准予鉴定的决定,再经过委托、受理阶段方可实施,每一个阶段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符合条件才能最终受理实施。而审计则没有严格的申请程序限制,被审计单位本身以及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第三方均可以委托审计主体进行审计,只要符合接受委托的条件,审计人员便可以接受委托。

2.实施过程不同。司法会计工作的过程是先结论后验证,通常司法会计人员是在委托人告知检验目的后,对委托人所送来的会计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和验证,以取得验证检验目的的证据。审计工作的过程则是先检验后结论,在检验之前不知道结论如何,而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资料进行抽查、实地走访、询问、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最终得出审计结论。并且部分审计意见出具后,还会进行后续审计,审计人员需要对被审计单位为应对审计发现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评价,对尚未采纳审计建议的,及时进行沟通寻找原因;对因故拖延或者措施不利的,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并进一步提出改进建议,而司法会计则没有后续程序。

(五)二者工作方法不同。

1.取证方式不同。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司法会计人员不是证据收集主体,案件承办人员才是,只有在案件承办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的情况下,才可以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人员协助收集,并且取证主体数量必须为两人以上;而审计人员就是取证主体,不需要在委托人的陪同下收集证据,可以独立收集证据,并且对取证人数没有严格要求。

2.证据质量的要求不同。司法会计证据是对被告量刑定罪、解决经济纠纷的依据,而审计证据是用于推断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作为形成审计结论的依据,可以看出司法会计的风险要高于审计,正因如此,司法会计证据必须是详细调查取证获得,不可以根据抽样取证推断得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需要在对现有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全面详查得到的准确数额上做出。而审计证据仅是对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因此通常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根据样本推断总体数额。由此可见,前者对证据质量的要求远高于后者。

(六)二者工作结果不同。

1.报告效力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结果是出具鉴定意见,为诉讼提供证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因此报告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全面完整、精准确凿的;审计工作的结果是出具审计报告,往往是较为全面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或是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报告的类型有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和非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审计人员只需对审计结论提供合理保证。在诉讼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属于鉴定意见,而审计报告作为证据属于书证。

2.法律后果不同。司法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后向司法会计人员进行追偿;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警告、罚款、责令改正、停业、撤销登记等;如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违反执业规则的将对其进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对于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国家审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于违法所得,则依法追缴、没收或责令退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审计人员在提供审计服务时故意提供虚假服务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一旦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X

参考文献: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篇(7)

我国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于2008年6月28日正式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制度在我国资本市场的正式开始。新规范要求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首先施行。执行该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新规范的颁布与正式实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不仅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为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公司的更为全面而可靠的信息,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同时还可以保证国家法规得以贯彻实施。总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国家、企业、公众的利益。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重要性

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自我评价,并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有助于优化公司内部控制并保证财务报告的质量,其重要性至少包括:

1.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公司吸引投资者的重要因素。

根据美国史丹佛大学及密歇根大学教授所做的实证研究,愿意主动提供信息的公司,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成为公司的股东。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渐成熟,投资者已开始重视公司治理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鉴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比较严重,以致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报表缺乏信心,因而他们只能根据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等附加信息去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执行及整改的情况,通过年度自我评价报告来测评财务报告质量,作出投资决策。所以,主动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的公司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2.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公司改进内控系统的重要推动力量。

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设计、执行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用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对外披露,不仅是每个公司的义务和责任,而且也是增强外部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质量的信心的有效方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就像公司内控系统的一面镜子,反映出来的是公司内控系统的全貌。管理者出于减轻自身责任以及公司长远利益的考虑,不得不真正关注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不断对控制活动的各环节进行检查、反馈与整改,以健全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以使经鉴证的年度自我评价报告里没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系统薄弱环节以及内控缺陷的描述,使公众对公司资产安全放心。

3.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有助于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一个由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经理和相关员工共同实施的对公司内控系统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价的结果。在评价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和被评价单位的经理与相关员工一起进行讨论,通过与会人员开诚布公、积极地发言,主动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仅彼此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还可以形成民主而有效的企业文化,使企业朝民主化管理方向发展,营造出浓厚的民主氛围,从而形成巨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同时,还可以提高全体人员的内部控制意识和法治意识,使他们自觉遵纪守法地工作。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现状

1. 研究目标

新规范已经颁布一年多了,现在上市公司执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并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的情况如何?都存在哪些问题?为研究这些情况,随机选取9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研究样本公司披露的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的情况,以期对我国上市公司200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情况窥豹一斑。

2. 样本选取

本文分析的样本是90家上市公司(其中沪市44家,深市46家)。样本信息主要来源于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的官方网站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信息。为了使研究更加全面,还考查了上市公司在上述3个网站公开披露的其他资料,采用归纳、比较、统计等各种分析方法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加工。本文按上证所和深证所的行业分类随机选取各行业上市公司额的5%作为该行业的样本,四舍五入后不足1家的,为样本的全面代表性,取1家作为该行业的样本。虽然样本数量不多,但涵盖了全部行业,故此次分析大致可反映上市公司200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现状。

3.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现状

虽然新规范是2009年7月1日才正式施行,但在已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的64家样本公司中,55.6%的沪市上市公司和6.5%的深市上市公司已开始按照新规范的要求编制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其中深市的天威视讯披露的篇幅较长,详细披露了公司的基本情况、内部控制基本目标、基本原则、五方面要素、实施情况、整改情况、改进和完善措施、自我评价结论等等,还披露了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报告决议和证券公司对报告的保荐意见。沪深两市上市公司2008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现状如下:

(1) 缺乏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动力。作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统一法规基石的新规范虽然早在08年已经颁布并且该规范强制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但该规范却是在去年7月才施行的,而此前上证所制定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没有强制要求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在调查对象中有高达59.1%的沪市上市公司(非上证所在09年年初文件要求必须披露内控报告的三类上市公司)没有对外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

(2) 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责任主体的认识不足。从调查统计的结果来看,对于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责任主体这个问题我国上市公司的认识非常欠缺,存在“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xx公司”甚至没署明责任主体等等多种形式。此外, 98.9%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年度自我评价报告没有负责人签字。上市公司对出具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的责任主体认识不清,年度自我评价报告一旦出事,搞不清楚谁该由负责,会降低公众对公司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的可信赖程度,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3)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格式极其混乱。由于现存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法规并没有对报告规定统一格式,这就使得上市公司出具的自我评价报告的格式比较随意,可谓五花八门,如报告名称一项有“xx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xx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200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xx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xx公司2008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等形式;报告内容一项,由于对年度自我评价报告须披露的内容缺乏详细的规定,而且对披露形式缺乏统一要求,使上市公司在报告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上存在较大的可选择性,每家上市公司都按照自己对相关法规的理解和对公司有利方面去编制报告。

(4) 公司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不够重视。只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不够重视,形同虚设。调查对象中,沪市上市公司仅有13.6%是以监事会决议或者包含在年度报告里的形式对年度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评价,4.5%的上市公司监事会是以单独报告形式进行评价,沪市仅1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年度自我评价报告进了评价,而且是以包含在年度报告里的形式;而37%深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没有对公司内控报告进行评价。2、公司在其内制报告披露方面执行乏力。以沪市上市公司为例,虽然97.7%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设计方面都设置有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却有高达59.1%的上市公司没有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

(5) 对内控报告进行审核鉴证的意识不强而且形式多样。由于现存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法规只是鼓励上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进行核实评价,因此,对内控报告进行审核鉴证并披露是属于自愿性的。研究发现,在样本公司中,仅有23.3%上市公司聘请了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内控报告进行了审核评价并对外披露。其中,45.5%是以鉴证报告的形式,22.7%是采用会计师事务所评价意见,31.8%是属于由证券公司出具内控报告核查意见,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对内控报告进行审核鉴证并披露的意识不强而且还没有统一的审核评价报告格式。

三、改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措施

1. 加强引导,使公司管理当局认识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重要性

政府一方面应该加大对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上市公司负责内控自我评价的人员的教育培训,使他们在组织进行内控自我评价和出具报告方面更为专业,同时也可以使管理当局充分认识到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应该借鉴欧美国家在内控自我评价方面的经验,引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专业考试,参照CPA考试模式,有计划分步骤地发展我国本土的内控自我评价专业考试,对负责公司内控自我评价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并要形成制度,对持证人员加强后续教育。此外,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应该增加CPA考试科目《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中内控报告方面的学习考核内容以及CPA在后续教育中内控报告审核鉴证方面培训内容,以提高我国CPA在内控报告审核鉴证方面的专业胜任能力。

为什么全部样本公司都设置了审计委员等专门的内控监管机构,还有高达59.1%的样本公司没有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而且还有不少上市公司出现会计差错呢?关键在于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出具报告机制的建设不够重视,审计委员会等公司内控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对公司内控制度的监管乏力。因此,上市公司应该加强对审计委员会等内控监管机构的建设,通过人员的严格遴选和制定公司章程两个方面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对公司日常运作活动的监督作用。

2. 明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各相关方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实行问责机制,制定对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和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法规,有区别地对失职或违规的不同情况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对于保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质量及完善其制度建设至关重要。由于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主要由董事会负责,参照美国《SOX法案》中要求在美上市的公司CEO和CFO必须对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的规定,应该规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出具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经理签字或盖章,并有保证报告内容真实文字记载,可以促使董事长和经理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更加谨慎,使其负起保证报告质量的责任;目前无论是证监会的《指导意见》还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都没有关于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不明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难使他们尽心地履行对年度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的职责,故应在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应该以独立报告的形式而且要参加核实评价的全体监事和独立董事签字或盖章后才可以对外进行披露。对失职的监督,要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可以促使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认真履行其监督的职责,对年度自我评价报告不再是公式化地发表意见或不作核实评价。

3. 制定详细规定,规范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出具和鉴证

五部委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方面监管政出多门,管理混乱,存在监管盲区,这是年度自我评价报告之所不被上市公司重视的原因之一。借鉴美国由科索委员会制定内控标准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经验,建议授权由2006年已经成立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做出详细规定,以规范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加强制度的可操作性。首先要明确公司出具内控报告的责任主体。根据新规范,公司出具内控报告的责任主体应明确规定为董事会。其次,应该细化规定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中应该披露的具体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就会造成某些公司在出具年度自我评价报告时避重就轻,只是简单地描述一下,非常理论化,总体自我评价都是良好的,这也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违规和经营失败事件屡有发生的原因之一。最后,应该规范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鉴证。聘请独立第三方对上市公司内控报告进行审核评价是保证上市公司内控报告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条件之一,而且出具鉴证报告可以提高公众对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的信心,应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对年度自我评估报告进行鉴证报告。此外,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第三方不仅可以对上市公司年度自我评价报告起着中介监督的作用,可以用自己的专业水平去保证经鉴证的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的质量,还与新规范要求相符合,所以应该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的鉴定报告统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参考文献:

[1] 杨有红.陈凌云.2007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研究[J].会计研究.2009(6)

[2] 赵兴莉.新规范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架构[J],中国农业会计, 2009(5)

[3] 陈淑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基于内部控制报告的构想[J],会计之友,2007(12)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篇(8)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会计、审计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鉴别和判断工作,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证活动。常规财务报表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运用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学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鉴证活动。本文依据国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鉴定通则)和财政部批准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比较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常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主要异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规财务报表审计主要规则的差异,审慎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质量,满足司法诉讼审理的需要。

一、鉴证委托与受理规则差异

1、鉴证委托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审计准则》没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鉴证委托书的规定,委托审计业务成立的唯一标志是委托人与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2、对委托事项的审查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审计准则》规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评估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鉴证业务特征,并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该工作环节上,两者规定相似,只不过司法会计鉴证对委托事项的审查专业性更强。

3、受理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做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审计准则》没有受理时限的规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鉴定通则》规定了七种情形,分别是:(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审计准则》有实质内容类似的规定。两者的差别体现在司法会计鉴证的专业性要求上。

5、鉴证业务协议书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主要内容。《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十五项具体内容。

《审计准则》体现了鉴证业务协议书的通用内容,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五方面内容更突出专业性。

二、鉴证实施规则差异

1、鉴定人的责任

《鉴定通则》明确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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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差异:尽管规则中都有“负责”二字,但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无疑是更高层次责任的一种规定,构成了两种规则的根本性差异。

2、鉴定人执业人数

《鉴定通则》要求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在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中列示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回避原则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审计准则》有类似的规定。

4、利用专家的工作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规定,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予程度等。

两种规则均规定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鉴定通则》明确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则允许在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可见《审计准则》对鉴证人员利用专家工作结果的责任低于《鉴定通则》的规定。

5、鉴定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6、出庭作证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审计准则》没有此项规定,仅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六十八条中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排除在“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围以外。

7、鉴证的复核

《鉴定通则》规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制定审计业务项目组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次的业务复核政策和程序,业务完成后的复核是审计报告出具前的必备程序。《审计准则》的复核要求严于《鉴定通则》的“可以”复核的条款。

三、鉴证文书规则差异

1、鉴证文书的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有固定的文书规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标题;(2)编号;(3)基本情况;(4)检案摘要;(5)检验过程;(6)检验结果;(7)分析说明;(8)鉴定意见;(9)落款;(10)附注。审计报告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6)审计意见段;(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9)报告日期。

主要差异:司法鉴定文书除在检案摘要、检验结果、分析说明等处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最大区别是报告的意见段上,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意见段要求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即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应特别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术语。

2、鉴证意见分歧的处理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文书要求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文书中应当注明。《审计准则》要求在审计报告上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其同司法鉴定文书略有差异。《审计准则》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持续交换有关财务报

表发生重大错报可能性的信息,对出现的审计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四十九条明确“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没有允许参加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同一报告中表达不同审计意见的规定。

四、对规则差异的进一步分析

1、“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是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根本性差异。正是司法会计鉴证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才产生了:(1)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2)司法鉴定过程中,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3)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4)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核;(5)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6)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鉴定文书中应当注明等有别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特殊规定。

2、通用目的鉴证业务与专业性鉴证业务的差别。《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将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划分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其他鉴证业务等三大类。尽管司法鉴定业务规则是由国家司法部,其执业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鉴定协会监管,但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门槛即要求是注册会计师,故其仍然属于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其他鉴证业务。所不同的是,如果说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业务,而司法会计鉴证业务更是“专业”中的“专业”,这一点在:(1)签订司法鉴证业务约定书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2)对委托鉴定事项审查中有司法专业的要求;(3)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特定内容;(4)鉴定文书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体现。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司法会计鉴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国家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文件。实务中,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更专业性特征决定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规则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篇(9)

中图分类号 D9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14-0004-03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ses of loss caused by the damage of Ginkgo biloba.On June 8,2014,the defendant due to land disputes with the plaintiff and the plaintiff's home will be two ginkgo tree damage. Through the book review,site investigation and market research and other methods,the plaintiff's economic losses were assessed.

Key words:Ginkgo tree;Damage;Forensic identification

1 案情简介

江苏苏中T市原告余某与被告裴某系邻居关系。原告的住房在路北,被告的住房在路南。2014年6月8日,被告因与原告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而非法将原告家的2棵银杏树的皮剥掉,导致银杏树全部死亡。原告报警后经当地派出所协调未果。原告索赔未果到人民法院并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经法院审查同意并委托我所进行司法鉴定。

2 材料和方法

2.1 书证审查 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我所接受委托后指定2名国家司法鉴定人组成鉴定组承办此案。鉴定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委托方提供的鉴定资料进行书证审查;采用专家评估法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2 现场勘验 2016年1月20日,鉴定组在T市人民法院法官的陪同下,到案发地对涉诉银杏树进行现场勘验,原告到场见证。涉诉银杏树南北方向排列,位于南北向河道的西边。

3 结果与分析

3.1 现场勘验结果

3.1.1 涉诉银杏树的生长环境 经现场勘验,确认:(1)涉诉银杏树种植的土壤属于壤土,与当地大面积生产土壤质地基本相同;(2)银杏树生长的地势平坦,排水通畅;(3)树木地面无水土流失,根系无;(4)树冠投影范围内无道路、无排放废气、废水、废弃物,无有毒有害物品污染。

3.1.2 涉诉银杏树的主要技术参数 勘验日可见:(1)南侧银杏树高约8.7m,主杆地径26.8cm,米径23.3cm,树杆中下部部分树皮被毁损,树皮毁损处最长102cm,宽度19.5cm;主杆有3个一级分枝,呈东向、西向、北向3个方向排列。经检测,该树上部分枝仍见存活特征。(2)北侧银杏树高约7.3m,主杆地径26.5cm,米22.3cm。主杆中下部树皮被环剥,环剥高度最长处为79cm,最短处为61cm。主杆有3个分枝,呈北向、南向、西向3个方向排列。经检测,树枝未现明显存活现象。

3.2 经济损失的估算

3.2.1 林业苗木资产评估的原则和方法 鉴定组恪守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和遵守资产持续经营的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市场公开原则。现行市价法以现行市价或相同、类似森林资源资产现行市价为基础的评估方法。本案采用市价法对特定时段(2014年)涉诉银杏树不可恢复林木损失(L)估算,按“毁坏前林木价格(A)与价格减损比例(R)的乘积,扣减被损坏部分的残值(B)确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公式为:L=Σ(A×R-B)。

3.2.2 几点基本推定 鉴定组依据法院提供的鉴定资料和调查了解的结果,作出以下几点推定:(1)涉诉银杏树木的产地环境符合国家林业标准;(2)原告掌握了银杏树生产管理的基本技术,其管理水平、生产成本、林木收益等与苏北地区同行业生产的一般水平无显著性差异;(3)林业生产资料(如农药等)不存在限制因素。

3.2.3 涉诉银杏树损失(L)的估算 (1)涉诉银杏树损毁前的价值估算。鉴定组通过生产调研,收集了苏北花木市场交易案例的典型资料,建立了银杏树米径X(20.0~25.0cm)与树木市场价格Y(均价)的数学模型:Y银杏=205.68X-2633.1,相关系数r=0.9804,经检验达到极显著标准。本案南侧银杏树米径23.3cm,根据数学模型,其市场均价估算值2159.24元;北侧银杏树的米径为22.3cm,依据数学模型,其市场均价估算值为1953.56元。

(2)涉诉银杏树价值减损比例(R)的确定。涉诉银杏树南侧一棵主杆中下部树皮部分被毁损,上部分枝仍见存活特征,损失比例约为15%;北侧银杏树未现明显存活现象,推断其已死亡,损失比例100%。

(3)被损银杏树的残值估算。死亡银杏树的木材仍具有部分(残留)价值。根据银杏的形态特征,鉴定组认为死亡银杏树的木材材积以主茎树木与第一分枝的材积和为宜。根据《活立木材积表》中《平原及“四旁”阔杂一元立木材积表》并计算得,北侧银杏树材积为0.1854m3。据调查,银杏木材在2014年的市场平均价为790元/m3,则被损银杏树的残值为146.47元。

(4)损毁银杏树木损失L的估算。将上述数据代入公式L=Σ(A×R-B),计算得损毁银杏树木的损失额为2131元(取整数)

4 司法鉴定意见及采信情况

根据鉴定结果,我所提出了明确的鉴定意见:2棵受损银杏树的经济损失估算值为2136元整。T市法院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进行开庭,鉴定意见经质证后被法院采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银杏树损失213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规定时限内,被告未上诉。

5 讨论

5.1 司法鉴定是法院审理案件中处理专门性问题的法定方法 本案是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受损害银杏树的价值,依法进行司法鉴定是解决争议的法定程序、有效方法。原、被告对受损害银杏树木的价值认识不一,当地公安部门调查无果,司法鉴定成为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有效手段。

5.2 林木经济损失司法鉴定的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林木的经济损失包含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2个部分。按照国家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林木经济损失鉴定评估的方法虽有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市场比较法等方法,但不同评估方法的适用对象不同,必须根据林木的种类采取对应的方法评估。本案鉴定评估对象为银杏树的直接经济损失,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5.3 注重鉴定的时效性和当事人证据的保全 农业司法鉴定是实证性的科学活动,要求紧密结合案件实际,针对性地解决案件中的技术难题。司法鉴定结论体现着法律的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准确性、重演性,经过质证成为法定的关键证据之一。由于农业生产综合性、复杂性和季节性的特点,有司法鉴定要求的当事人要及时固定证据,依照法定程序申请鉴定或者证据保全,防止错过鉴定对象典型性状表现时期且从技术上无法进行鉴别、判断,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据保全可通过当地公证机关或农业行政机关等第三方,对鉴定对象进行拍照、录象、调查记录等工作,确定鉴定涉及的基础数据。特别注意的是,在证据保全过程中要有参照物或相应对照数据,以利于进一步鉴定时参考。

参考文献

[1]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1例移栽大树大量死亡原因的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J].江苏农业科学,2014,42(4):452-454.

[2]双平,蔡立旺.典型案例引发的农业技术司法鉴定问题的思考[J].安徽农学通报,2006,12(9):15-18.

[3]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一起花木场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J].江西农业学报2013,25(6):137-139.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篇(10)

1.鉴定的步骤与程序“中心”在接交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项目后,首先是根据委托鉴定项目涉及的专业领域与本专业有关的学会联系,落实和聘请本专业对口的专家。成立项目专家组。由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任鉴定项目的组长,并制定出鉴定方案和鉴定时间安排表。专家组在进行案卷分析和去现场勘验询问调查后,由专家组长根据调查情况写出初步的鉴定报告,经专家组讨论修改后,将初步的鉴定报告寄给双方当事人,限期提出申诉意见。专家组在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述意见进行分析修改后,最后定稿,按程序将鉴定报告送达法院。

上述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步骤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程序。但也有特殊情况可灵活运用。如我们在实践中遇到两起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鉴定时,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得到不同的效果。一个鉴定按程序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对初稿的申诉意见时,一方当事人带死者家属十余人到单位来施压,要求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结论。这种做法直接干扰了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给我们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而另一个鉴定我们没有将初稿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因此没有发生干扰鉴定工作的情况。但在专家出庭时,当事人律师的质询是相当激烈。这需要我们专家出庭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2.司法鉴定工作应遵循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在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中,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鉴定的特点和规律,初步总结出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认为,这些基本原则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保证。⑴、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高效的原则。科学、独立、公正、高效是我们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最根本的原则。“科学”的含义就是实事求是地用科学的知识叙述或者是描绘出事实的本质,也就是说专家要通过自己的学术知识水平,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有关材料所能证明的事实,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结论性意见。这就要求我们专家不仅专业知识要对口,而且在分析调查材料中要极其仔细和认真。尤其对结论性意见要反复推敲,慎重定稿。“独立”就是要求我们专家的鉴定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我们知道,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经过勘验和技术分析,综合有关科学知识而做出的,也就是根据客体检验的结果,对照相关依据做出的科学的判断。因此首席专家组长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公正”是指我们要求对不同委托的当事人鉴定要一视同仁。不论是省内省外、国营、事业还是民营,还是本地外地的,他们在委托鉴定业务的地位上是平等的。我们接受的鉴定中,有不少来的熟人、亲戚、朋友的说情和传话。因此,公正公平的原则显得尤其重要。“高效”是指人民法院在下达鉴定委托是有时间要求的,而我们的工作又是根据专家的时间来安排的。如不能科学安排时间,就不能按时做出鉴定报告。因此我们把法院的要求和专家的时间放在首位,许多鉴定的时间都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我们的工作人员要牺牲自己许多休息时间,虽然没有一分钱加班费,但大家都毫无怨言。

⑵、坚持对司法鉴定保密的原则保守司法鉴定的秘密,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之一,任何鉴定都有一定的保密范围。有些情况是不能泄露的,特别是透露鉴定过程和有关证据情况,鉴定的结果文件报告应首先送交委托法院。

⑶坚持实事求是,注重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实事求是,注重以事实为依据是我们做好鉴定工作的根本原则,我们的每一个鉴定结论都应来源于客观实际,来源于对鉴定课题的正确判断,如实地反映事物的客观事实。对采集的材料应认真分析去伪存真,按照鉴定课题的本来面貌对照有关依据做出符合实际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切忌有任何偏见和主观臆断。同样也不能受案情,人情,私利和有关压力等因素影响和违背客观事实,造成鉴定结论失真的现象发生。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篇(11)

2.司法鉴定工作应遵循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在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中,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鉴定的特点和规律,初步总结出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认为,这些基本原则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保证。

⑴、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高效的原则。

科学、独立、公正、高效是我们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最根本的原则。“科学”的含义就是实事求是地用科学的知识叙述或者是描绘出事实的本质,也就是说专家要通过自己的学术知识水平,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有关材料所能证明的事实,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结论性意见。这就要求我们专家不仅专业知识要对口,而且在分析调查材料中要极其仔细和认真。尤其对结论性意见要反复推敲,慎重定稿。“独立”就是要求我们专家的鉴定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我们知道,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经过勘验和技术分析,综合有关科学知识而做出的,也就是根据客体检验的结果,对照相关依据做出的科学的判断。因此首席专家组长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公正”是指我们要求对不同委托的当事人鉴定要一视同仁。不论是省内省外、国营、事业还是民营,还是本地外地的,他们在委托鉴定业务的地位上是平等的。我们接受的鉴定中,有不少来的熟人、亲戚、朋友的说情和传话。因此,公正公平的原则显得尤其重要。“高效”是指人民法院在下达鉴定委托是有时间要求的,而我们的工作又是根据专家的时间来安排的。如不能科学安排时间,就不能按时做出鉴定报告。因此我们把法院的要求和专家的时间放在首位,许多鉴定的时间都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我们的工作人员要牺牲自己许多休息时间,虽然没有一分钱加班费,但大家都毫无怨言。

⑵、坚持对司法鉴定保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