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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合同大全11篇

时间:2023-02-27 11:15:05

项目施工合同

项目施工合同篇(1)

一、合同的评审、交底

工程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组织生产、技术、质量、安全、财务、材料、劳资等人员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评审,主要评审内容是: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无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合同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和招标文件内容相一致。

在实际工程施工中,常常对合同交底重视不够,会忽视这项工作,合同订立了,没有进行合同交底,项目相关人员完全不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造成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脱节。在合同签订后,公司合同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向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就合同内容及存在风险和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作一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讨论分析,并对合同责任进行分解。合同交底的目的就是让大家了解合同,提前掌握合同的结算方式、套用相关定额、付款方式、合同价款的确定,材料差价的调整,合同外工程的结算方式、合同工期、质量目标等内容,按合同要求施工,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合同目标。交底要有会议记录和参会人员的签字。

二、合同履约过程管理

合同履约过程管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会出现合同变更、合同风险和合同索赔等。施工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对变更管理不重视,不注重资料收及索赔时效的限制要求,往往索赔结果不理想。做为施工方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注重合同管理文档资料的收集与整理:设置专人负责收集各类原始资料,项目与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各类函件应登记,并由发包人、监理单位书面签收确认后,存留好。如发包人、监理单位拒不签收,项目可用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给对方。

2、工程量变更索赔:发生工程量设计变更时均需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后,施工方方可组织施工,施工方无权擅自对原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如擅自进行变更,甲方有权对设计变更调整的工程量不予认可。所以一定要向甲方索要书面的设计变更通知书。

3、遇有合同约定的设计变更,材料费上涨等合同价款调整情形,项目经理应该根据合同示范文本第31.2条的规定在收到书面设计变更通知后14日内及时向甲方或监理单位提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如甲方或监理单位14天内不予确认,则视为同意该项调整。但如果施工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对方,那么对方就有权不进行调整。

4、工程预付款,当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时,施工方要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内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并要求甲方或监理单位书面签收,如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施工方有权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且工期顺延。

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必须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甲方或监理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并要求甲方以书面形式签收。如果甲方在收到此报告后14天内仍未予以确认或审核,从第15天起,施工方所提交的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视为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如我方没有向对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并要求其签字,施工方就没有依据要求对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也无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在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施工方还应及时向甲方发出催款通知,甲方在收到催款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我方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我方同意后方可延期付款。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进行,施工方同样没有依据要求对方支付进度款,也无法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6、工期。在施工过程中,常因自然灾害或甲方等原因发生延误工期的情形,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打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此报告已生效,工期同意顺延。

7、工程完工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施工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甲方书面签收,甲方也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如甲方在收到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以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8、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由甲方书面签收。如果合同专用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竣工结算报告提交时间及审核时间,施工方就要执行合同专用条款中33.1条规定,即在施工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而甲方应在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即500万以下的工程从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内,500-2000万元的工程为30天内,2000-5000万的工程为45天,5000万以上为60天。如甲方在上述期限内对上述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任何意见,则视为认可。如果施工方没有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或没按双方允定的时间提交,经甲方催要后14天内仍没有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的资料进行审查。

三、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何避免风险

1、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营业执照、资质、资信情况,防止合同主体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项目施工合同篇(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91-0201),就本项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见“工程项目一览表”(附后)。承包范围:承包方式:

2.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

3. 定额工期总天数: 天

4. 开工日期(双方约定的符合开工报告规定的具体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第一个开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期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5. 质量等级:

6.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  元。金额(大写):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条款;

2. 合同条款;

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 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和招标文件;

5. 施工图纸和本市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

6. 按可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的建设工程,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7.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8. 国家和本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当合同文件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 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仅使用汉语。

2.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 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条 图纸

1. 甲方提供图纸日期:年  月  日

2. 甲方提供图纸套数:

3. 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承担:

4. 工程竣工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另行签订绘制工程竣工图的协议。

第五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

2. 社会总监工程师姓名(如甲方委托监理公司监理时,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并将副本一份交乙方):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七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现场是否达到具备施工条件和完成的时间: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 会审图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应支付的费用: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32条执行。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 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3. 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设施及费用承担:

4.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须遵守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的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7. 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 进度计划

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

2. 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下同”)确认的时间:

第十条 延期开工处理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时,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时,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处理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时,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又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份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处理

1.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地区停电除外)、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2.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应交付?

3. 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甲方可认为乙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及奖励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约定如下:

1. 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天,比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定额工期提前天,提前%。

2.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

3. 甲方应提供的条件:

4. 乙方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支出乙方的奖励金额和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质量检查和返工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仍须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及责任

1. 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优良、合格)。实行按质论价和奖罚对等,由此增减费的用支付:

2. 违约责任: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或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为:

第十七条 试车(应按承包范围确定)及双方责任分属

1.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如乙方承包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乙方应做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 双方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包括设备的选型)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时,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购置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设备由甲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3条执行;设备由乙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4条执行。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造价可做调整: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及开始低扣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1. 在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及甲方按建筑(安装)工程工作量开始低扣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双方约定如下:

2. 甲方不按时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办法

1. 乙方按工程进度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2. 甲方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或进度款支付

1.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2. 凡属本协议条款第19条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导致合同价款增减时,其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后支付。

3.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后,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计算应付工程款(进度款)的利息。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无支付能力,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 按双方约定(招标发包工程按招标文件确定)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甲方按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同志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2. 违约责任: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验收后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发生损坏、丢失时,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与一览表不符的情况时,双方约定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供应材料与一览表规格型号不符: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供应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日期: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一览表约定供应时间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一览表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设备经试车后)情况时,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 乙方按照设计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2. 违约责任:

对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设备试车后)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时,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 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甲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双方议定。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应在变更前15天(重大设计变更前2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经甲方和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根据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协议条款第25条发生的设计变更,按第22条中确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变更价款:

1. 乙方收到变更通知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

2. 甲方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0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 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本协议条款第4条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规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时,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付的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甲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核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经核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予返修,重新进行核定,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办法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应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承包方式和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方式,由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

1. 乙方在竣工工程验收后15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 甲方自签收竣工结算报告资料之日起1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拨付工程尾款。

3. 乙方收到工程结算尾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4. 由于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该工程视同进入工程保修期。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处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额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5.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并承担工程保修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保修。保修工作的实施中,乙方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后,将工程交付甲方,同时,与甲方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或在结算工程尾款时低扣)。

第三十条 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进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二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三十一条 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并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的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时,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规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外,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时,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时,乙方可以书面形式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 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 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必须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想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的费用。

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施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问题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双方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处置。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问题

乙方可按投标书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处。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并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工程分包价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问题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正式为准。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的,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时,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

保险内容、保险金额、由谁办理和承担费用约定如下: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的解决办法

1.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从而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的撤除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签合同履行的,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2. 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双方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2. 本合同副本

第四十二条 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如下:1.2.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项目施工合同篇(3)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就项目施工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名称

XXXXXXXXXXXXX绿化工程

第二条工程地点

XX市XXX区

第三条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

乙方XXXXXXXXXXXXX绿化工程劳务施工承包范围为:华润学校绿化项目绿化部分(草坪工程除外);工作内容为:1、绿地整理(粗整除外)、土壤改良;2、乔灌木、色块及地被栽植、换土、施肥;3、苗木灌洒、修剪、打药等;4、地被苗除杂草等。以上各项内容中包含劳务用机械费用。

第四条合同工期

2021年 7月15日起至工程完工。

第五条质量标准

以XXXXXXXXXXXXX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及甲方要求为依据,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

第六条合同价款

1、最终劳务施工合同价款根据甲方与XXXXXXXXXXXXX绿化工程

EPC总承包方对XXXXXXXXXXXXX绿化工程

确认的绿化工程部分(草坪工程除外)最终结算金额的11 %包干(含税金)。

2.劳务费总价中包括:1、绿地整理、土壤改良;2、乔木、色块及地被栽植、换土、施肥、修剪3.绿化部分所需的机械设备4.辅材(包括但不限于草绳、支撑、铁丝、保湿布等);

第七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 1、甲方指派XX为甲方代表,负责监督合同履行,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问题及质量验收等 其它事宜,并核定工程量的完成情况。

1.2负责对项目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工作。

1.3、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给乙方支付工程款项。

2、乙方责任

2.1、乙方指派XX 为项目技术及管理负责人,负责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2.2、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在施工期间提供足够的熟练工人及机械,满足甲方的项目进度及质量要求。人员机械无法满足进度及质量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整改不到位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2.3、乙方工人必须能够吃苦耐劳,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规范,遵守甲方工地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施工期间的各项安全,并承担一切施工安全责任。

2.4、乙方施工人员须自带必要的绿化施工工具,如:人力斗车、铁锹、锄头、铲、镰刀绿篱剪、抽水泵、浇水水管等,进入工地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帽由乙方自备。

2.5、乙方应遵守国家建设安全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乙方需为其工人购买相关 险。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6、乙方施工人员对已经种植好的绿化苗木,应采取必要的有效保护措施,不得随意破坏。

2.7、在施工期间乙方发生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生活用水电费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2.8、乙方施工管理人员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工作指挥调动,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中途停工或退场,否则甲方将有权终止合同及不予办理工程结算,并保留继续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2.9、根据工程实际的进展情况及现场需求,如甲方要求加班的,乙方应及时做好施工人员的安排工作,积极配合,确保按期完成。

第八条工程款的支付

1、乙方完成乔木种植施工任务后,支付进度款十万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完工款十万元,余款待审计结算后根据结算结果多退少补进行一次性支付。

2、工程款支付,以承包人先行向发包人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前提。

第九条苗木种植要求

绿化苗木种植过程中的技术要求

1.栽植时选用认真负责,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技术工人,如果是生手,必须经过一定的培训才能上岗。

2.栽植时土球最好一次到位,不要反复移动,以免散球。回填土必须密实。

3.栽植后必须马上进行定型修剪,去掉内膛枝、重叠枝、死枯枝、以及多余枝叶。大苗定植尽量减少截枝量、树型特殊的树种,分枝必须有2层以上。

4.栽植后必须浇足定根水两遍,气温高时还须叶面喷水保湿。

5.苗木栽植时须搭设杉木四角桩支撑,以防浇水后或起风时苗木倾倒。对于搬运时损伤或修剪时截面过大的苗木,用油漆或白蜡封堵创口,并进行重点养护。

6.乙方施工养护期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如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验收,乙方养护期至2021年8月30日止。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之后,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暂定总价的1%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不得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转包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壹万元违约金,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如乙方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进场施工人数,甲方有权对乙方罚款500元。

4、如乙方施工管理人员不听从甲方安排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对乙方罚款500元。

5、若乙方人员不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的,甲方人员每发现一人,将扣除乙方人民币50元/人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电话:

项目施工合同篇(4)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路工程建设近年来呈现蓬勃发展之势。由于公路工程往往投资大、持续时间长、参与主体多、经济关系复杂,还要受到地质、气候、政治、金融等多因素的影陶,导致实施建设项目的难度很大。实践证明,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已成为施工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它覆盖了合同策划、签订、实施、解决争议、风险管理、索赔及信息管理等多个方面。因此,加强公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就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的主要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概括来说,公路工程建设合同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①它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做出的法律行为,是双方意识一致的表现;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③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④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当事一方不履行义务,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国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2、加强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意义

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体现为合同管理目标的实现。施工项目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目标,都在合同中有具体的体现。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合同把技术、经济、法律三者科学的结合在一起,是订立合同当事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是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协调工作关系,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施工项目管理的过程,就是一个完整的合同履行过程,它包括了质量、工期、资源和安全的管理,也包括了分包和预算的管理。而这些管理均是以合同管理为前提条件,离开了合同管理,施工项目管理无法进行,施工项目成本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等一整套成本管理的系统无法运行。加强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合同管理,关系到企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和灵魂。

3、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具体措施分析

在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中,投资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充分保障业主方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施工合同的各关系方进行组织、协调及监督,确保整个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就施工项目合同管理来说应当涵盖以下几方面:

3.1施工合同交底

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在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后应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各施工分部学习合同内容和条文规定进行“合同交底”。通过施工合同交底,将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和目标进行分解,明确各项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和技术要求以及施工中的关键工序和质量保障措施;将安全施工、成本管理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职能部门和项目组成员个人;制定明确的项目阶段进度计划和总工期目标,并制定具体的实施保障措施以及奖惩制度;明确施工合同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项目施工开始前进行合同交底工作,使得合同双方对施工合同内容获得充分明确,熟悉施工合同内容规定的边沿和范围,对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况作出有效的预防,明确难于预测的变化和工程风险的责任方。

3.2工期管理

施工合同签订后,业主方应按合同内容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在开工前上报分月、分阶段的具体施工计划和施工总计划,并结合整个项目的施工计划加以审核和协调。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分月、分阶段的施工计划下达进度计划,并组织专职人员进行检查,对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现实因素进行分析、协调并尽量及时解决,确保进度计划按时完成;若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而要调整整个工程进度计划时,还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并组织专项讨论会。

3.3质量管理

在公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方对施工质量的控制通常是通过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施工的方法来进行。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的具体质量标准,对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控制,主要包括检验工程使用材料,半成品及构件的质量检查,现场施工秩序和安全管理,按合同与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以及相关规范、规程、通用条款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按设计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施工过程监督,并项目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业主方也应定期对施工过程进行抽查,并检查监理单位技术人员的管理情况,全程参与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及时分析问题原因和责任,检查处理后的项目实施效果,充分行使业主方的质量监督权和控制权。

3.4计量与支付

公路工程项目的计量与支付是根据施工单位进行的实际施工工程量按合同单价进行计价并支付的过程,不仅包括合同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项目费用,还包括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项目费用及工程索赔、价格调整等产生的总费用。

(1)合同工程量清单内工程的计量和支付。合同工程量清单范围之内的工程计量必须严格按合同定价进行支付,并且由施工单位提供附有中间交验申请、试验报表等计量资料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经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签认认可的实际工程量进行计量和支付。支付结算时还应扣除工程预付款、质量保证金等数额,凡现场手续签认资料不齐的工程量均不予支付。

(2)变更工程量的计量与支付。由于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工期长、实施规模大等特点,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设计、技术标准、进度计划变化等原因可能导致工程项目进行必要的工程变更,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与合同规定,确定变更工程单价后依照相关计量原则支付给施工单位相应的工程变更费用。但是,工程变更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公路工程项目的造价,所以要制定建立完善的工程变更程序,控制变更规模,当达到一定额度时,要经业主、设计单位同意方能进行。

3.5工作索赔管理

合同管理和索赔涉及经营、估价、法律、工程管理及公关等方面的知识,专业性很强,必须有专门的人员、机构来从事这项工作。不能将合同管理仅作为经营科或预算科的一种兼职工作。合同管理和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不利因素,采用最有效的合同管理和索赔策略。合同管理和索赔水平的提高不仅有利于解决合同争端和赔偿问题,更有利于整个项目管理水平和整个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施工合同的管理是涉及诸多学科知识的工作,需要造价人员掌握有关设计、施工、定额、材料、法律等大量相关知识,同时需要良好的责任心和耐心才能处理好计价、变更、索赔等问题,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加强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合同管理是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外在需要,也是促进建筑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在建筑项目管理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项目施工合同篇(5)

1电力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特点与难点

1.1电力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特点

针对我国电力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合同管理而言,主要具有以下特点:①施工周期长,易受外界因素干扰。电力工程项目一般施工周期较长,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受到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社会因素等的干扰与影响,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控制难度大,若控制力度不够、控制工作不到位,或其他某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会给工程施工带来损害,增加合同违约发生的可能性[1]。②接口复杂。电力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参见者多,且接口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电力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的复杂度,增加了合同管理隐患发生几率。③施工成本高,资金投入量大。施工阶段在整个电力工程项目周期中占据大部分比例,施工周期长,成本费用高,资金投入量大,在合同中金额占比较高,增大了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的难度。若管理不好容易造成施工企业出现项目亏损,反之若合同管理得到全面有效的管理则有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加。有关统计研究显示,电力工程项目建设中,约有9%的工程造价会受到合同管理水平的影响,可见合同管理对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性。

1.2电力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合同管理难点

由于电力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合同管理存在的施工周期长、投入资金量大、接口复杂等特点,使得施工阶段合同管理难度大大增加,具体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合同条款描述不科学、不明确、不完善,合同文本不规范,合同索赔难度大,合同管理重心偏离于项目招标管理等[2]。合同条款是对工程施工各方面相关内容进行规定与约束的主要表现形式,由于选择的合同文本不规范,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合同范本,加之编制合同人员自身水平有限等原因,导致合同条款制定不够科学准确,给合同管理造成不便。

2电力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合同管理要点

2.1明确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

各参与方作为施工合同中的主体,其相互之间关系的明确是保证各方认真履约的前提条件与基本保障,所以明确各参与方之间的相互关系是电力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合同管理基本要点之一。①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业主是承包商的雇主,在施工合同中通常属于甲方,而承包商是被雇佣的对象,在施工合同中为乙方。乙方需要按照甲方在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条款内容进行施工,包括工期、工艺技术等,而甲方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拨付工程款项。②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关系。现代工程项目施工多采用分包形式,承包商之下有多个分包商,对于分包商而言,承包商是雇主,各分包商所负责的施工内容、施工范围均由承包商予以分配。③各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一个工程项目往往由多个承包商共同完成,这些承包商之间可能有主次之分,也可能是并列的关系,依据业主要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2.2价格固定方式

在施工合同中,对于价格的固定方式必须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是固定单价方式还是可调价格方式,亦或是固定总价的方式,不管采用哪种固定方式都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实际招投标中,由于中标的企业和业主之间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哪种价格固定方式,这种情况下对于施工周期短、施工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一般多采用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的固定方式,而施工周期长、施工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则适合采用可调价格固定方式,具体选择哪种价格固定方式还必须依据工程实际来进行。

2.3工程造价计价模式与控制方式

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一经确定便不能修改,但在实际施工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导致工程变更,为了尽可能避免工程变更发生,在合同管理中必须要对这些情况加以深刻的考虑,做好各种情况的应对措施。对于施工类合同的签订,是企业实施工程造价控制的基础与关键,而影响工程造价的各因素均在合同条款中进行了明确有效的约束,工程造价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控制。因而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仔细研究,加强预算人员对合同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合理预算工程造价,强化造价控制,是电力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的一大要点与重点。把握好这项要点,需要工程预算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合同造价相关条款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鉴于施工阶段在整个工程周期中占据约十分之九的时间,因而对于工程造价控制最好的方式就是设定合理的工程拨款方式。在合同规定之下,按照时间节点采用多节点的控制方式对工程造价的拨款时间、拨款金额等进行明确规定与严格控制,可以实现对工程造价的合理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项目施工合同篇(6)

1引言

项目合同管理是一项复杂、全面的系统工程,具有涉及面广、个体差异性突出的特点,合同管理的成败,将影响到整个项目的运作和最终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在工程承包市场竞争激烈,承包商如果没有有效的合同管理,很难使得工程盈利,稍有不慎即会造成工程亏损。

2合同管理定义

2.1合同管理相关概念界定

项目合同管理是对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违约、索赔、争议处理等进行的管理。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原因造成的洽商变更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认,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合同部职责与定位

①组织相关部门(成本、市政工程事业部、工程项目部)对材料、设备供应商、设备租赁厂家等相关合作单位考察、考评活动,建立并维护与材料、设备供应商、设备租赁厂家等联系名册。②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料的编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招标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合同履约能力等相关资料。③负责组织各类材料设备招标采购及选择施工队伍的活动。④管理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等与工程相关的各类合同。⑤负责编制与工程相关联的各类合同,组织评审合同工作,定期进行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管理和合同评审,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反馈合同履约动态和处理合同违约问题。⑥负责工程项目人工、材料、机械等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⑦组织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计划及年度、季度、月度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的编制工作。⑧参与工程验收及合同外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⑨整理完善在工程项目招标、合同、材料设备采购等活动中各种资料的分类收集归档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台账。

3合同管理

3.1合同

劳务队伍、材料、机械等合同签订过程中,项目部部门以上人员必须全员参与,并形成会签模式上报至集团公司。参与过程中既是全方位角度的考虑,同时也等于是小范围的合同交底。对于大型劳务协作单位,集团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模式选取优秀的协作队伍,集团公司、项目部同时参与招标。洽商文件拟定过程中,公司及项目部必须对业主大合同有全面、仔细的研制,尤其是专项条款、清单单价包含的相关内容。这对洽商文件及后期合同拟定过程中的内容条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源头抓起,避免后期结算过程中出现扯皮现象。项目上大小合同非常多,对于一些小型合同及现场生产非常急迫的合同,集团公司能否明确具体金额多少以上的方需严格按照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手册相关要求进行报批。合同报批最大的好处是经过一层一层的把关,能够减少合同内容中的漏洞,但项目部反应合同报批过程时间过长,不利于项目部现场施工组织。集团公司建立信息化管理,能够大大减少各种合同、方案、财务等报批时间,提高效率。

3.2成本控制

项目投标之前,集团公司以公司经营部、公司工程部及项目部“三体合一”进行项目成本测算,作为公司投标的一个强有力的依据。建议集团公司根据以往项目经营过程中积累,形成一个非常细致的企业定额,并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有一个上下浮动比例的测算,作为投标前成本测算的一个重要依据,同时也能为项目部与协作队伍签订合同单价提供较为准确的参考。对于集团公司要求每月上报的成本分析、成本核算,建议考虑组织项目上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培训,统一上报格式。项目部与协作队伍结算、与业主计量均为当月月底,关于成本的上报时间建议考虑在下个月的中旬。项目上的成本控制,笔者认为并不仅仅是合同部、财务部或项目班子的事情,更多的在于现场负责的技术员,他们必须非常熟悉项目成本控制重点和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部应做好合同交底工作,每个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必须明确分项工程的成本控制重点,并制定针对性控制措施。在对技术员技术交底的同事,成本控制的交底也必不可少,并针对交底内容,在每周例会上由现场技术员汇报相关成本情况,必要时候应以相关统计数据作为汇报内容。对于过程控制不理想的通过每周例会进行纠正调偏,控制好的继续保持。

3.3内部结算

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每月结算,本着“不结算,不支付”的原则,要求协作队伍每月按时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至工程部复核。如果结算不及时,会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扯皮现象。及时结算,确保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及时发现项目管理中的漏洞,及时在过程中控制、整改,这样才能提供一个项目的管理水平。以往项目结算过程中,杂工和机械台班费用远远超出项目前期测算。建议今后项目施工直接纳入前期洽商文件合同中,且定死综合单价,工作内容填写明确,如便道前期建设、过程维修、后期复垦,且便道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及项目部要求标准施工,项目部验收合格后方可结算。机械台班造成的损失大部分取决于现场管理,现场机械调配。机械台班签的时间弹性过大,建议不要以时间单位签台班,直接以指定完成工程量为基数。如项目部安排机械挖某个基坑,那台班单上即可填写挖基坑土方量,3日内交至合同部,合同部直接组价结算。如此,既能提高协作单位的工作效率,也减少了机械台班中的“水份”。施工过程中,避免不了会发生合同外工程量。合同部应及时与对方签订补充协议,且现场负责人应集合各部门及分管领导到现场验收确认工程量,方可结算。施工过程中针对出现的质量、安全隐患,项目部做好影像资料的收集,并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给协作队伍,签收整改,复查闭合,否则不予结算。

3.4计量

每个工地计量时都会因为资料不及时导致部分工程量不能按时计量,项目资金紧缺,建议资料方面必须有专人负责,每周对技术员各自负责的资料进行一次检查,补缺补漏,并及时找监理审核签字。分管领导可以对每个技术员进行考核,并制定奖惩措施,提高资料员、技术员的积极性,加快资料完成进度。这样既有利于计量,又为竣工资料整理归档奠定有利的基础。变更办理的及时性,对工程计量也有一定的影响。变更办理的同时与协作队伍确认好现场发生工程量同样需要重视,一旦现场确认工程量后双方必须签字确认,项目部还应留下影像资料作为附件,防止后期结算中扯皮。

4结语

良好的合同管理不仅仅避免了项目的风险、提高了效率,同时更能保证质量。在合同的签订前,相应的技术标准都会进行详细的说明,对于合同管理的好,则施工质量会尽可能的接近标准。而合同控制的不好则会可能让合同成为一张废纸。人是有惰性的,当合同管理的不好,现场监督即使管理的再好,合同不能有效的执行,久而久之,现场监督会懈怠,同时施工方也同样降低标准。因此,对合同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项目工程的质量。

作者:曹军 单位: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石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施工合同重要性[J],《科技风》2012(3期).

项目施工合同篇(7)

中图分类号:F4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6-0168-01

在当前公路工程建设中,加强施工项目合同管理已成为企业改善经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本文对目前公路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加强公路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作一些探讨。

一、目前公路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在合同的签订阶段以及签订后的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合同管理把关不严经常导致重大法律纠纷产生。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决定就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而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往往比较低,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2、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低,缺乏专业人才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目前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的缺乏成为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3、合同管理体制不完善

(1))企业合同管理责任主体错位,合同履行主体分工不明确,把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作为合同责任主体,而企业法人则远离合同管理,造成企业法人对合同管理弱化。

(2)企业法人合同管理部门与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工作脱节。

4、合同履行存在缺陷

不少施工企业一旦投标中标,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合同就束之高阁,“合同”只是以文件形式转给项目经理部,合同交底往往流于形式,忘记了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而仅仅把它看成是生产的过程,不研究对照合同并从中找出问题,趋利避害。

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

由于社会条件,自然环境的变化,公路行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者的权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补允,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再分配。对于施工企业来讲工程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正权益、弥补上程损失的有效手段。而由于公路市场行政干预过多,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施工企业往往是受损害者。

二、加强公路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措施

1、树立合同观念,加强合同意识

施工企业要想尽快适应新形势,必须加强培训学习,坚持经常性的学习制度,外部培训或聘请专家、知名人士进行内部培训,全员普及合同法制教育,了解施工合同,熟悉和牢记与自己有关的合同内容,使施工企业合法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按合同办事,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国际工程中,合同管理更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尤其对承包商来讲,可以说其合同管理直接关系到项目实施是否顺利,自身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

2、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培养合同管理人才

应将合同管理工作划归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管理,这是由法律顾问机构的性质决定的,是专业化管理的必然。在管理层级较多的大型施工企业,总部和各级下属企业都应设立合同管理机构。在大型施工企业总部合同管理机构,根据合同的不同类别,甚至可以继续划分专业科室,完成管理工作。条件较好的企业,应在合同管理机构中设立具备法律顾问资格,又有工程技术、施工管理专业和经验的人员做法律顾问,以方便对合同的进行全面和专业的审核,以及履行过程的监管。

3、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及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制度没,这些环节应包括:介绍信的开具、信息的跟踪、合同的草拟、洽谈、评审、用印、交底、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索赔、违约、解除、终止等。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减少失误。

4、加强工程项目合同实施全过程的管理

(1)重视工程项目前期合同管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有标的物特性,执行周期一般较长,内容较多,涉及面较广,一次性投资大等特点。施工企业在获得工程信息和接到招标文件后,企业投标小组应组织专题会议对涉及到合同内容方面要进行预审,与建设方进行合同谈判与签订。合同谈判一环非常重要,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前,需要认真审阅、核查、分析招标文件,审查合同文本,并做出相应的分析报告,对合同的风险及企业可得利润做出综合性评估。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策划及审查,解决各合同之间的协调问题,注意合同风险的传递和转移。此外,为工程预算、报价、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提供决策的信息、建议、意见等,对合同修改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配合企业制定报价策略,配合合同谈判。

(2)重视工程项目合同的实施。企业应重视合同的实施。企业应根据双方协商签订的合同条款,正确履行、管理项目,保证项目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合同的实施和跟进要求企业内部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能理解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办事,认真履行合同,并且随时跟踪工程的满足性,及时解决问题。项目经理部和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在合同履约阶段应注意做好各自的工作。在合同履约阶段项目经理部主要需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①及时变更应变更的合同。在建筑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②及时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

③应签证确认的一定要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有的签证都为日工期计算和经济补偿提供依据。如果项目经理部对此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很可能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④应当追究的一定不要超过了诉讼时效。建筑行业被拖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所以企业应定期清理被拖欠工程款,应当追究的就要在有效时期内。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时才发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⑤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对于这些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一定要按公司资料管理的要求保存。

(3)注意收集索赔资料,及时进行施工索赔。公路工程施工索赔是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施工企业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和有效手段。此时,变更与索赔的成立与否是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成功的关键所在,是解决企业亏损与赢利的基本途径。施工企业想要搞好施工索赔工作,需要各级领导的充分重视,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应该经常深人施工现场,了解和收集施工有关资料,及时掌握现场施工动态,协助业主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为最终的工程总结算提供依据和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4)加强施工合同的履约监督。合同签订后建立合同的保证体系,保证合同实话过程中的一切日常事务性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企业对合同依法履行的反馈和监督检查,应该作为企业合同动态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5、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是合同管理的窗口。为了能及时掌握合同的实施情况,合同文件、变更记录、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各方的来往函件等文件要及时传递给合同管理人员,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合同管理应建立在信息管理的基础上,施工企业要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进行合同管理,可以建立局域网,信息网站等。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路施工企业工程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只有在熟悉工程项目合同的特点和有关内容的基础上严格对合同履行进行管理,才能保证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项目施工合同篇(8)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1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

1.1 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不断完善, 要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转变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建筑市场机制逐渐完善, 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1.2 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求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1.3 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求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资,就会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将造成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2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的作用

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本质上讲,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为了实现某一标的,围绕标的的质量、价款、数量、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协商一致,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先约定,是对未来将要发生的实现标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责任的一种设想。

合同风险是由于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合同纠纷是合同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由于上面所述的原因,合同风险、合同纠纷的存在是必然的,但是经过努力,合同风险、合同纠纷可以规避、预防和减少。

2.1 合同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

任何一个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发包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

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建筑工程项目的业主还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电力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2.2 合同确定了工程实施和项目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合同双方在工程中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依据,包括工期、质量、价格等目标。

工期:包括工程的总工期、工程开始、工程结束的具体日期及工程中的一些主要活动的持续时间。

工程质量、工程规模和范围,详细而具体的质量、技术和功能等方面的要求。价格:包括工程总价格、各分项工程的单价和总价等。

2.3 合同双方总目标一致,但利益又不一致

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结成一定的经济关系合同现定了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责任利益和权力。签订合同,则双方居于一个统一体中,共同完成项目任务,双方的总目标是一致的。

但从宏观经济目标角度看,合同双方的利益又是不一致的。由于利益的不一致导致工程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造成工程实施和管理中双方行为的不一致、不协调和矛盾。合同是调节这种关系的主要手段,双方都可以利用合同保护自己的权益,限制和制约对方。

2.4 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为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平衡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

承包方则必须按图纸和标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双方都必须按合同办事,双方的行为主要靠合同约束。

3 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 法律意识淡薄

3.1.1 少数合同有失公正

存在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不利于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

3.1.2 合同文本不规范

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少数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

3.1.3 “阴阳合同”充斥市场

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查备案外, 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阴合同”,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

3.1.4 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建设市场。

3.1.5 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

3.2 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一些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控。

3.3 专业人才缺乏是影响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因素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法律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

3.4 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一些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管理粗放。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4加强与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4.1 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 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4.2 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

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合同管理制度。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建议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

同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没有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 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议尽快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

4.3 加快建立合同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加快建立合同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步伐,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由于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工作, 不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岗位都是极其重要的岗位,合同管理人员必须是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 针对目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人才缺乏、整体素质不高的现象,建议尽快建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合同管理人员经过严格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方可上岗。

4.4 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合同全面履约

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4.5 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

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未做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直接导致了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4.6 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结论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合同管理中,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机构,并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转变思想观念;作为一个合同管理人员,在熟悉工程项目合同的特点和有关内容的基础上, 严格对合同履行和变更进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项目施工合同篇(9)

由于风险管理的需要,业主越来越多采用EPC合同方式授予工程项目,同时EPC总包将项目的土建施工以分包方式委托专业的施工单位完成,以实现风险的合同分摊和转移。在EPC总承包项目运行模式下,施工企业应该如何有效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如何有效应用合同条款来规避风险,把握重点环节,就显得尤为重要。本人通过参与本公司某某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某某LNG)储罐工程项目的谈判及签订,同时结合本公司其他LNG项目的土建承包运行情况,针对以施工为主体的承包商如何在EPC项目架构下签订好施工合同,以维护好自身利益谈谈体会。

一、 EPC合同架构及特点

所谓EPC合同,即: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合同,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至业主的总承包模式。

1、EPC合同架构

EPC工程总承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可变因素多,风险大,需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除前期的调研考察外,最有效、最直接的控制就是对合同的签订过程的控制。施工分包商首先需要了解LNG工程项目的EPC合同架构。

图表一: EPC合同中各方主要职能

此架构中,需注意各方所处位置及各自主要责任和义务:

(1)业主:业主给予总承包商在设计、采购、施工过程中充分自由的选择方式进行工作,本身只做有限的控制和管理,一般不进行干预。

(2)EPC总承包商:担负EPC各阶段主要工作,对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管理,直至工程竣工移交给业主直接可以使用。

(3)施工分包商:承担各自工作范围内单位工程的施工及管理,按合同约定条件移交至总承包商。

我公司目前承接的LNG项目中多数EPC总承包商是联合体,其中“承包商”一方为中国公司,另一方“项目管理者”为国外公司(具有真正EPC项目总承包能力,只是借用国内承包商公司资质),在此合同条件下,我方作为乙方施工分包商,在项目履约过程中只听从具有实际管理权的一方,即“项目管理者”,某某 LNG项目中“承包商”对“项目管理者”的全权管理权授予是通过“三方协议”体现的。

2、EPC合同特点

(1)EPC合同的合同价格一般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际用量结算)。

(2)工程工期确定。

(3)风险逐级转移。业主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绝大部分风险转嫁给总承包商,总承包商会划分风险,将相应部分转嫁给其下各个分包商。

需要注意的是总承包商下面会有多个分包商,各分包商由于工作范围不同,合同价格不一,承担风险也会不同,所以在有些条款中,尤其是涉及违约罚款的条款,一定要注意计算金额的基数,是否是在自己承担的工作范围之内,是否有波及到其他非自己领域的工作,切不可用只占EPC合同总额10%的价格承担总包100%的责任。

二、 EPC合同模式下施工分包商如何规避风险

一般来说,EPC合同下业主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控制总承包商,相应地EPC总承包商也通过这些方面控制其下各施工分包商,施工分包商如何应对以下管控,如何在合同中规避相应风险。

1、进度控制

(1)严格审核承包商提供的工程进度表,根据实际施工经验检验是否合理,充分考虑对进度尤其是对关键路径的影响因素,如业主、监理及总包方需提供的文件资料、现场施工条件、材料等的不完整性,设计及工程量的变更等等,同时要充分考虑现场实际施工中与其他分包商的交叉施工时间及不可控时间,尤其是政府因素,这些都可以通过合同条款规避,一言避之,“非分包商原因引起的对工程进度的拖延分包商有权要求延长进度(并取得相应费用及损失)”。

(2)注意对“工作时间”的描述,最好在合同中给出规定,正常的工作时间一般是一星期六天,每天八小时,超出部分为加班或者抢工时间,这将直接影响到工程进度及费用的调整。

(3)注意变更及“omission”的相关条款,合同定义中对“omission”这个词的中英文解释是有区别的,施工分包商要特别注意二者的不同,在合同中对此做出说明,并充分利用其索赔条件。

2、工程质量控制

EPC总包商对施工分包商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控制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

(1)文件审批:为避免总包商对此权利的滥用,分包商可以合同中对审批的时间和次数做出限制。

(2)监督:在合同中可以限定总包的唯一指示权及责任人。

(3)检验、试验:一般来讲包括对施工过程中材料、设备的试验;成套设备的试验及单位工程竣工试验。总承包商一般会在合同中规定需进行试验的部分(或是相关行业规定)、通知时间、条件、费用及后果承担等,施工分包商应严格审核,根据工作范围及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如实反映到合同条款中,否则到头只能为自己的失误买单,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同时施工分包商要充分利用由于承包商的过失而引起的损失进行索赔,此条款必须在合同中说明,是重要依据。

(4)验收:此项主要针对项目最终性能的检测。

3、资金支付控制

(1)价格方面:EPC合同条款中一般是固定价格(总价或者单价),施工分包最好采用间接费用固定,直接费用单价固定,工程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2)工程款的支付

由于固定价格,EPC合同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一般按达到里程碑时的比例付款,我公司签订的LNG项目施工合同采用月度支付或里程碑支付。如果采用里程碑方式支付,施工分包商需要特别关注项目现金流问题,特别是前期现金流,这就需要特别关注里程碑的付款比例问题,以免分包商垫资过多,既增加风险又增加利息负担。对里程碑付款比例划分的合理性及支付时间点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财务费用及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从向总包提出付款申请到收到总包付款,分包商要多考虑至少三个月的流动资金时间,可在合同中规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及审批次数以尽量规避风险,减少资金占有率。

(3)保函的规定及审核

我公司LNG项目涉及的保函主要有三种: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及质保保函,且都具有“不可撤销,见票即付”的特点。正确理解这些保函的含义及在合同中的应用,是施工分包商加强专业管理的必要条件。

①预付款保函:一般不低于10%,不高于30%。

一般来讲,此保函金额总承包商不可用于抵扣工程款,但实际履约过程中有些EPC总承包商会与所支付工程款产生抵扣,如福建LNG项目每笔的里程碑付款都会减扣一定比例的预付款,担保金额随着工程的进度递减至零;某某LNG项目的预付款为10%,分两年支付,每年5%,且每年的5%分两次每次2.5%间隔三个月支付,此后的里程碑付款不对此预付款进行减扣,所以这个项目的预付款保函要分别开具四次。预付款保函期限从银行开立起生效,直到总包收回全部预付款时止,其间保函均保持有效。

②履约保函;一般为合同价格的10%到15%。FIDIC合同条件下,在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28天内EPC总包商应将履约保函交给业主,我公司某某LNG合同中规定是合同生效日后的30天内将履约保函交提交给总包商。此条款属威慑性条款,主要是保护业主及总包商的权益。但在实践中,这一时间对于分包商往往显得过于仓促,原因有多方面,如预付款尚未收到,开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没有得到总包的确认等等,此处分包商要注意的是总包商有对此延误进行索赔或者中(终)止合同的权利,分包商可在合同中进行适当说明以规避此风险。

施工分包商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其生效时间,同样地一定要保证在收到总承包商的预付款为前提;其次注意保函金额最好不要超过合同总价的10%;再者,履约保函的失效时间也应该尽量尽早,在质保金保函生效之前,一定要失效,否则,等于在质保期内总承包商既拿着质保保函又拿着履约保函,会增加分包商被扣的保函额度及风险。

某某LNG项目中,我方履约保函的期限从保函出具日起至临时接收证书(即工作的测试、调试与开车已经完成且已经准备好交付给业主)签发之日止,期满自动失效。由于履约保函保证期限长、保证范围广(涉及到其他分包商工作范围)、分包商违约的诱因比较多、违约责任不易统一界定,因此其间隐藏的风险也较大,应引起分包商的高度重视。分包商可在合同中约定,如某某LNG项目中做出如此说明“在临时证书签发后两个月内,在分包商的要求下总包应归还履约保函原件。在分包商无过错并提供了质保保函的情况下,若临时接收证书未能如期签发,双方将对履约保函的返还进行友好协商”。

③质保金保函:保函的金额与通常意义上的质保金数额相等,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或者不高于10%。某某 LNG项目中,原合同条款规定在临时接受证书签发时,履约保函的金额从合同总价的10%降低至5%,此时,履约保函视同为质保金保函。但是作为施工分包商,在拿到临时接受证书后,最好将履约保函收回(收回日期按合同规定),然后重新提交一份质保金保函给总包商,这样,双方都有机会审视在合司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在此保函中做出修正。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质保保函的生效时间,并且最好规定失效时间为不迟于最终接受证书签发之日。但为了避免业主无限期推延签发最终接受证书,合同中应规定质保金保函的最长有效期或者具体到某一天。

以上是分包商对总包商工程项目的履约保证,那么当总包丧失支付能力的时候,分包商的保障又如何体现呢?首先,分包商可以要求总包提供其财务状况和资金安排情况的证明,使分包商确信完成工程的价值可以得到足额的支付;其次,分包商可以要求总包开具与分包商的履约保函义务对等的总包的支付保函,但实际上一般此条款很难得到总包的支持。

4、HSE管理控制

此过程主要包括施工过程安全和项目产品安全两部分。EPC合同下,总包商(尤其是国外EPC项目总承包公司)对项目的HSE管理同国内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有很大不同,其一,内容较广,从单一安全扩充到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其二,管理范围扩大,从单纯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扩展到从设计开始考虑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到竣工验收乃至生产运营全过程。因此,总承包商会在合同中对此做出严格规定,如若出现违规,一般罚款很重,或者减扣奖金,包括HSE的费用投入也是相当大的。

施工分包商应注意合同中对安全违规处罚的相关规定,注意“有奖有罚,奖罚分明”,如何进行奖罚,相关条件都应在合同条款中做出详细说明,尽量量化并反映到合同条款及价格中。

5、索赔及争议的规定和处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出现争执,分包商可根据以下途径解决:双方谈判;第三方调解;DAB仲裁。

首先施工分包商要了解出现争议的原因:

(1)EPC合同结构的复杂性及特点

(2)风险转嫁:风险承担不一样,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绝大部分风险由业主在招标或议标中转嫁给承包商,相应的承包商会将这些风险转嫁给分包商。分包商在投标中要充分识别这些风险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特别是隐含在合同条款中的风险。

其次,分包商尽可能将风险在合同条款中规避,同时通过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以及控制和处理工程风险,最大限度地将投标报价中的风险转化为利润,同时尽力应用索赔条款。

下面就根据FIDIC条款的EPC合同条件下,施工分包商可利用的索赔条款做一简要概括。

上表中总结概括的19条索赔条件中,我公司某某LNG项目的合同中基本都有所涉及,包括现场进入、水电、工作进度、文件提供、甲供材料及物品、再检测、证书发放、合同中止及工作转让等几个方面,争取到一定索赔权益。

通过以上对我公司某某LNG项目合同谈判及签订过程中几方面的总结,针对EPC项目合同架构的特点及总包(尤其是外国工程公司)的管理模式,对于施工单位如何在合同方面做好防范,如何有效应对提供了一定经验,相信对我公司国际工程项目的(EPC)承包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M] 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第1版

项目施工合同篇(10)

二、乙方进场前必须保证和项目部及其它质监人员到现场检验工序施工情况,检验合格后,由项目部为乙方办理上道工序和下道工序移交手续后由乙方按规定时间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若发现上道工序存在质量问题,必须等待上道工序整改完毕或确定整改方案以后再办理移交手续,并重新调整乙方某阶段的进场时间和完工时间后乙方再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否则影响施工质量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用材管理责任:乙方在施工中,应提前 天以上安排好各项材料用料计划并仔细审核材料数量和规格尺寸等,并以详细清单形式上报给项目部,如不及时上报或尺寸差错影响工期和造成材料损失的责任由乙方负责。若乙方及时上报但甲方未及时提供材料导致乙方停工待料的,甲方补偿给乙方停工期间误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 元。甲方保证材料按预定的时间及时送到工地,乙方当即进行材料验收并核对数量,无误后签字认可,如发现材料质量问题或规格、尺寸有误时,应当即要求调换,否则导致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小五金、配件、辅材等小宗材料乙方必须听从甲方材料员要求有义务将材料搬运上楼到工地上。如发生材料质量问题影响到工程质量或造成甲方公司经济损失的,乙方除承担全部损失以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所有设备材料由乙方负责保管,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损毁的,由乙方赔偿。

材料控制单由甲、乙双方共同制作或由甲方制作后由乙方签字认可。

四、乙方施工质量责任:本项目施工质量要求达到优良等级,在保修期内必须保证保修,施工保修期为,如需维修而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保修时,甲方有权在保修金内扣除实际发生的工资款支付给保修者。为确保工程质量达标,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施工规范和公司《施工管理标准手册》等规定进行规范施工操作。若因违反其中任何条款导致甲方被有关部门处罚,在内部核算上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元以上 元以下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甲方视情况而定)。乙方承担工程保修责任并负责保修工作。乙方若离开甲方公司,甲方仍有权对乙方追偿。

乙方施工过程中若未按质量标准施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期间的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各项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乙方返工引起逾期完工,按本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现场管理责任: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公司各项文明施工标准严格现场管理,让业主满意。乙方保证每天到现场时间不少于 小时,每日填写施工日记,负责办理各项验收及变更等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自己承担。施工过程中所有书面材料及时交甲方工程部审核和存档。

六、乙方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范的规定,落实有效措施,杜绝事故发生。如有人身安全、伤亡、消防、偷盗等事故发生,在内部核算上,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施工中一切实用工具(含钻头、铅笔、漆刷、刀片、批刀、毛巾等)由乙方自理。

七、乙方资金目标管理责任:乙方应在此指标内合理控制使用,工程经费以此指标为最高额度,无特殊情况超标由乙方自行承担。指标内资金结余部分按公司分配政策进行分配。资金由公司财务根据资金发放有关规定和工程进度及时予以发放支付(详见附合费用支付单)。因乙方管理、施工质量或进度等原因造成业主不支付工程款等情况发生,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自行支付所有费用。

八、装饰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将规范填写的施工日记及各种现场填写的表格等资料上交甲方公司,并配合做好与业主的结算工作。凡不交者或不真实填写者,甲方有权不予结算。

九、获得业主、监理方及甲方优良工程评定的项目或因丙方优良表现获得客户好评并使甲方承接到客户介绍新的工程业务等情况,甲方根据丙方表现给予不同程度奖励。

十、乙方在按图施工正确的情况下,如甲方或业主要求整改,必须由甲方出具工程联系单给乙方,注明整改方案,因工程整改而导致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甲方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个工时 元,但增加的工作量应由甲方负责人签字审核予以认可。

十一、不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甲、乙双方终止内部承包,乙方应配合作好项目的人、财、物、料、图纸等的交接工作。乙方不配合交接或拒绝交接,甲方有权对乙方不予结算给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二、违约条款: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除要补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1.以甲方名义在外私自承接装修工程者支付违约金  元。

2.没有签署工程变更联系单,私自给业主增添工程分项或工程量或改变施工内容的,支付违约金 元。

3.乙方无故克扣施工人员工资,支付违约金 元

4.不经甲方公司工程部同意,擅自停工者,每天支付违约金 元;

5.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并拒绝执行质检人员整改意见或整改通知单内容的,支付违约金  元;

6.拒绝执行工程部质检人员对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各项及总体验收质检意见的,支付违约金 元;

7.乙方收取业主好处或擅自接受业主宴请吃饭等情况的,支付违约金 元。

十三、乙方已仔细阅读本承包责任合同及合同附件(开工通知书、综合人工费用计算方法、费用支付方法、施工管理标准等),无任何异议并签字认可。

十四、本责任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订后生效,工程保修期满后自行失效。

甲方: ______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项目施工管理内部承包责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责任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施工合同篇(11)

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定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承包人(全称):河北弘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和本工程施工特点,就本项目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招标文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河北省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

定州市2018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机耕路工程

二、工程地点:定州市叮咛店镇南王村、开元镇东沿里、东亭镇东庞村

三、工程规模、内容:

  

标段

乡镇

村庄

3米路(米)

4米路(米)

5米路(米)

合计平方米数

2

叮咛店镇

南王村

 

266

1018

6154

开元镇

东沿里

212

848

东亭镇

东庞村

339

1356

 

 

 

 

 

 

小计

817

1018

8358

 

四、技术规范和要求

工程单元内要求机耕路采用混凝土路面,主路宽3-5米(部分需加宽的路段,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施工),路面中心高出周围田地0.2米。采用15厘米厚的12%石灰土基层,15厘米的商砼C25路面,素土路肩0.5米,做到晴雨天均能通车。

(1)《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50363-2006)》;

(2)《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3)《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20203-2006)》;

(4)《低压输水灌溉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13664-2006)》;

(5)《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 10002.1-2006)》;

(6)《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T 30600-2014)》;

(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8)《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

(9)《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

(10)国家、省、市或行业的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五、合同价款:

人民币小写:933835.81元

人民币大写:玖拾叁万叁仟捌佰叁拾伍元捌角壹分

第二条   建设工期

一、工程建设总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前,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

二、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并影响建设工期的,经监理人确认,建设工期可相应顺延:

1、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3、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第三条    工程质量

须满足现行国家以及河北省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  跟踪审计

一、审计对象、范围和目标

1、审计对象:定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18年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

 2、审计范围:

定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18年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资料以及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关的其他资料等;监督施工单位合理、规范使用工程资金。

3.审计目标

(1)保证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管理,促进廉政建设。

(2)维护财经法纪,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3)以建制度、防隐患、促发展为目标,促进建设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提高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

二、审计内容

签订合同前中标方投标文件的审核、合同审核;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一般性变更经济方面的审核;工程洽商和现场签证审核;大宗材料、大宗设备、新 型材料的价格审核;审核工程进度款;其它支出费用审核;竣工后工程结算,并 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竣工验收需要的报告;监督施工单位合理、规范使用工程资金等其它造价相关咨询。

(一)开工前审计内容及要点

1、 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善。

2、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3、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选定情况,重点关注招投标是否规范。

4、 施工图预算编制是否合规、完整,定额套用是否合理。

5、 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和完整情况。

6、 各种施工、监理、设计、采购等合同签订的合理和规范性。

(二)建设期间审计内容及要点

1、 建设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建筑安装投资管理、设备投资管理、 其他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情况,重点关注:土建和材料采购等有无招投标方面的问题;施工单位有无违规转包和分包行为等;

2、 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包括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及其他基本建设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多计虚列、少计工程成本等会计核算 不实问题;是否存在计划外工程及超标准、超规模建设等加大投资问题;是否存在管理费超支问题等;

3、 工程计量和费用支付情况,重点关注:工程变更和索赔是否合理;变 更、索赔审批权限的执行是否规范;计量支付是否正确等;

4、 建设资金管理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专款 专用和专户存储情况等,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问题;是否存在违规借款问题;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监督施工单位合理、规范使用工程资金等。

(三)竣工决算审计

1、 工程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关注超概与否及其原因;

2、 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3、 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4、 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和建设情况;

5、 资产管理情况;

6、 竣工决算报表编制的合法和真实情况;

7、 工程结余资金的清理和分配使用情况等。

 三、其他要求

随时提供审计咨询服务,凡遇有重大设计变更或掩埋工程以及重大会议,

应委托方的要求应及时参加;按照约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审计风险;对审计报告和委托人提供的审计资料以及在执行 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更换主要审 计人员。

审计报告文件提交份数:一式 6 份,并附电子介质文件一套。

审计报告文件内容与格式:审计报告应包括本项目所列审计内容。格式分为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其中,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应包括:按每个合同反映计量支付表、变更令等

送审金额、核减金额及核减理由、核定金额以及审定的基本建设结算书或基本建设竣工决算书等;管理建议书应包括:内部控制制度评审以 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管理建议等。

第五条   监理人

一、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4.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4.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4.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员

4.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4.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4.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4.4 监理人的指示

4.4.1 监理人应按第4.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4.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4.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八条处理。

4.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4.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4.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4.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5 商定或确定

4.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4.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十二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十二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第六条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工程开工前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和必要的现场测量基准资料。

委托监理人审签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复核承包人工程测量放线成果。

二、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人、监理人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和答疑。

三、委托监理人及时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开工申请进行审批,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承包人下达开工通知。

四、为本合同工程配置监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工程质量、数量、进度、管护进行检查、监督和验收。

五、委托监理人对发包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质量达标并出具完整的质量证明.

六、委托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验签证。

七、委托监理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和工程质量评定表进行审核。

八、组织、主持对承包人完工工程的初验工作。

九、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十、对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十一、检查承包人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第七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工程不得再分包出去。

二、开工前认真核查本合同的工程项目、地点、工程量和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三、开工前向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开工申请。

四、负责本合同工程的测量放线工作,并将测量放线成果及时报送监理人复核。

五、为本合同工程配备施工技术人员和质检员,负责工程布设和对工程质量、数量、进度、管护的查验。

六、工程隐蔽部位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进行检验(提供交通工具方便),检验合同签证后方可复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七、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工程施工总结和工程进度表。

八、对支付工程款要严格执行国家基建有关规定和国债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单独建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随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检查监督。

九、制定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措施,配备安全员,保证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和工程安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全部责任。同时,保护好工地环境,完工后将场地清理干净。

十、工程通过国家竣工验收前,负责对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并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

十一、为切实保护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定州市千亿斤粮食工程项目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需缴纳中标价5%的保证金,保证金需通过单位账号汇至发包人的基本户。当项目完工并支付全部农民工工资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拨付保证金,并由发包人抽查确认发放后,退还至发包人账户。

第八条    设计变更

一、发包人发现自己提供的施工图纸有误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并及时提供修改的施工图纸。

二、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经监理人审签的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实需变更时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

第九条    工程验收

一、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进行全面自验,自验合格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报送初验申请(附自验报告及完整的相关资料)。

二、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报送的初验申请并审查无误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县级初验,编写初验报告。

三、对初验存在的质量不合格和任务未完成的工程,承包人应负责及时进行整修、返工和施工,直至工程质量合格和工程任务全部完成,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

承包人对已完成并自验合格的工程项目、数量、工程量,向监理人报送工程量报审和工程款支付申请手续,经发包人、监理人、审计人核验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当完成工程总量30%时,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量报审和工程款支付申请手续,经发包人、监理人、审计人核验后,支付30%工程款;当完成工程总量70%以上时,再付工程款40%。当工程全部完工时,县级初验合格后,再付工程款25%,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将剩余的工程款5%付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除建设工程予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下达监理通知警告、停工整改通知、工程暂停通知(须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认真落实进行整改,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负。如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理人指示,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并委托其它承包人施工,发包人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负担。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办法

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3 、争议评审

(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2)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3)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其它未尽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工程通过国家竣工验收、工程款全部决算付清后止。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修改)合同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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