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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之家申报材料大全11篇

时间:2023-02-27 11:15:24

群众之家申报材料

群众之家申报材料篇(1)

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发展差异较大,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建立健全是个长期的任务,文化市场机制、体系的建立和能力不平衡、不完善的问题将长期存在。不同地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艺术门类和同一艺术门类不同风格、品质的艺术作品,其传播、交流和推广中的市场能力差异较大。国家艺术基金支持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应是那些艺术内容优秀、社会价值重大、项目策划优异而仅靠市场配置资源很难完成、具有公益性特点的艺术项目。

一、指南的特点

(一)指南体现了基金资助的导向性要求

申报指南强调,资助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这体现了作为由国家设立的公益性基金,有着明确的导向性要求。 2012年11月29日,在国家博物馆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第一次阐释了“中国梦”。他说:“大家都在讨论中国梦。我认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 ”“中国梦”的核心目标可以概括为“两个一百年”的目标,也就是:到20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周年和 20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100周年时,逐步并最终顺利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体表现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梦”是“爱国之梦”,也是“和谐之梦”“和平之梦”“发展之梦”。设计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要深刻理解“中国梦”的丰富内涵,防止简单化,避免标签化、庸俗化、浅薄化。对内要发挥凝聚人心,塑造共同理想,激发创造热情的作用,对外要着眼于消除误解,增强沟通,营造良好国际环境。

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艺术作品展演、展示活动的目标和任务。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艺术基金资助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展演、展示的应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品,是有益于社会健康发展,能够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活动。

多元一体、丰富博大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凝聚着中国精神、中国价值,凝聚着中国人的审美趋向和生命情趣,是中国艺术的“身份”与本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中国化的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优秀传统艺术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鼓励一切艺术创造的活力和源泉充分涌流。

(二)指南体现了基金资助的群众性要求

申报指南要求,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是要跟上时展,把握人民需求,符合传播规律,体现创新意识,为人民喜闻乐见,公众参与度高的项目。这是对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活动在质量、品味、风格等方面提出的更高要求。艺术基金通过立项资助引导具有充沛激情、生动笔触、优美旋律、感人形象的,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作品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这也是国家艺术基金群众性的具体体现。通过艺术基金的资助,使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项目为更多的群众所知晓、所欣赏,提高群众对文化活动的参与度,助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三)指南体现了基金资助的广泛性要求

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范围比较广泛,对舞台艺术 ,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作品的展演、展示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都给予支持。在支持优秀艺术作品在境内展演、展示活动的同时,也支持能很好反映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民审美追求,能够讲好“中国故事”,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走出去”项目在境外的展演、展示活动,积极探索中华文化“走出去”的广阔前景,促进不同文化的相互了解和尊重,提升我国艺术作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申报的要求

(一)申报主体要求

传播交流推广活动是专业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调动多方面资源协调、配合,并且对主办方有资格、资质的要求,因此艺术基金只受理单位或机构申报。申报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单位或机构 ,应是 2012年1月1日前在我国内地同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注册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必须是独立的单位或机构法人。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以改革前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时间为准。为体现公平公正和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党政机关不宜作为申报主体申报艺术基金项目。

为保证申报项目质量 ,艺术基金规定每个申报主体可申报 1― 2个项目。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但应出具主要合作方的同意意见。获得立项资助后,申报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对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应由各合作方自行协商或依法解决。

已经获得“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 2014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在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不得再次申报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但可以申报艺术基金的其他资助项目,如“舞台艺术创作”或“艺术人才培养”指南类别中的项目。

(二)申报项目要求

艺术基金资助的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应是已经完成了相关前期准备、条件比较成熟的项目。具体体现在:一是完成了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二是与展演、展示承接方签署了相关协议;三是已经落实了部分资金。并且申报项目应该是在 2016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之间实施的项目。为了体现艺术基金的权威性和公益性,指南明确规定不资助艺术家个人的作品展演、展示以及各种纪念活动和节庆赛事。

2015年,艺术基金对申报在境内展演的剧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申报的剧目应是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过程中久演不衰,深受欢迎,产生过较好社会影响的作品。并且对申报作品已经完成的演出场次提出了明确要求: 1949年10月1日以后首演的作品,演出场次应达到 1000场以上,并且从 2008年至今演出场次应达到 60场以上; 1978年12月31日以后首演的作品,演出场次应达到 400场以上,并且从 2008年至今演出场次应达到 60场以上; 1949年以后首演的作品,总演出场次不足 1000场的,但应从 1978年12月31日以来演出场次达到 400场以上,并且从 2008年至今演出场次达到 60场。项目申报时应由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出具演出场次的证明。同时,艺术基金还要求申报在境外开展的展演、展示项目,应是国内有代表性艺术家群体或一流艺术团体的代表作品。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主体申报艺术基金项目,要认真准确地填写相应的项目申报表,提供相关附件材料。证明申报主体资格、资质情况的材料,应是由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其中能够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查询认证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必须提供的材料。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没在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名单上的企业,还需提供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其次,要提供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的工作方案,与展演、展示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艺术基金对在境内展演的舞台艺术作品是有已经完成演出场次要求的,需要提供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境外实施的项目需要提供有审批权限的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再次,申报展演类项目需要提供演出剧目完整的视频文件,申报美术、书法、摄影和工艺术美术作品展览类项目,还需提供 5至 10幅有代表性作品的照片。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一般项目)的申报受理,为集中申报受理。今年的项目申报受理工作从 3月1日开始,到5月1日结束,各申报主体可在 2015年3月1日至 5月1日之间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 http://af. cn),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并按要求上传申报材料。申报表和申报材料还要在网络提交后,下载、打印、装订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邮寄 1份到管理中心。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申报材料应单独装订,不要和申报表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夹在文字材料内即可,不要装订在一起。提供的视频文件应存放在 U盘中一并邮寄。

三、申报项目的组织

(一)做好项目策划

艺术基金资助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要能够体现出这个艺术门类现阶段发展水平。策划项目时要做到特点突出,展演、展示的应该是有代表性的剧目和作品。展示艺术家群体的作品,要考虑艺术家群体或作品之间的内在联系,能够从中凝练出主题。整合盘活文化资源,开展跨区域的合作,推动优质艺术资源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共享,让尘封的优秀作品、沉睡的文化瑰宝都活起来,是提高项目质量的有效途径。中华文化多元一体,文脉深厚,多姿多彩。我们的文脉“地图”,区域文化、民族文化“地图”,更加壮丽优美、跌宕起伏、无拘无束,相同或相近的艺术门类在不同的行政区域都有分布,并且取得了各自有代表性的成果,将这些成果整合起来组织展演、展示,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走向大同,全面展示区域文化和某个艺术门类的发展成果,既有社会价值也有艺术价值。

在用好演出、展览等传统展演、展示手段的同时,要注意推动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拓宽文化传播渠道,丰富文化表现形式,增强展演、展示活动的互动性、参与性和贴近性,不仅让专业观众,也让普遍群众能够更好地接触、接受高水平的艺术作品,推进艺术与社会、艺术与生活、艺术与群众的融合。

(二)落实好前期工作

群众之家申报材料篇(2)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按照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的要求,以低保为基础,开展医疗、教育、取暖、养老扶助等专项救助,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为构建和谐创造有利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社会救助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主体作用,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落实责任,加大救助资金投入,保证必要工作经费,规范管理运作程序。同时,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格局。

(二)依法救助,规范管理

坚持重在制度建设,把工作重点放在建章立制和完善机制上,从建立最基本的救助制度做起,首先解决生存问题,然后解决发展问题,分步实施,逐步到位,使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确保各类救助对象得到有效救助。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扩面增容,逐步提高

保障基本生活,提高救助水平,使扩大救助覆盖面同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相结合,同步提高,让困难群众都能充分享受社会经济、文明进步的成果。

三、救助项目

(一)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

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失业下岗或困难企业伤残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承担范围: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但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因、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法定赡(抚、扶)养人未按规定履行应尽义务;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2.救助标准

(1)门诊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执行市统一规定。对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低保边缘对象、困难优抚对象给予门诊救助,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以上的救助20%,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2)住院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执行市统一规定。低保边缘对象、困难优抚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相关补助、救助资金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救助30%;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救助35%;10000元以上的救助40%。最高救助资金限额为8000元。

(3)医疗优惠政策: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和困难优抚对象凭低保证、儿童福利证、优抚对象相关证件到指定医疗机构诊治可享受以下优惠:免收门诊普通挂号费、病历工本费、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空调费、住院暖气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按照《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定执行)减收20%;、常规化验费、心电图检查费、脑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血电解质测定费、放射透视检查费、血葡萄糖测定费、肾功能检查费减收20%;住院床位费、手术费、护理费减收20%。

3.救助程序

(1)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①低保证、儿童福利证及其复印件,优抚对象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

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③低保边缘对象应提供收入类证明;

④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病历、住院凭证、住院医疗费凭证、医疗费优惠减免凭证等及其复印件;

⑤有关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及其复印件;

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社会帮困资助情况证明材料;

⑦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填写《区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3)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同时委托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地及时进行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委托街道办事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教育救助

1.救助对象

低保对象子女、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子女、困难优抚对象(伤残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现役军人)子女、社会散居孤儿等。

2.救助标准

(1)低保对象、孤儿每年救助1000元;

(2)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困难现役军人家庭、困难优抚对象子女按照低保教育救助标准的50%执行;

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的电大、夜大、函大、成人教育、进修教育、远程教育等非全日制教育的,不享受本教育救助;

已享受省、市相关教育救助的,不能重复享受本教育救助;

经举报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救助资格。

3.救助程序

(1)宣传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通过有效途径公开救助信息,包括救助条件以及申请、审核、批准、监督程序等。

(2)申请

教育救助由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向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区教育救助申请审批表》。

证明材料包括:低保证、儿童福利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优抚对象提供其相关证件及复印件)、户口薄、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幼儿园)的入学通知书或学校证明,低保边缘家庭需提供收入类证明以及区民政局需要的其它证明,所开据证明必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3)调查

社区居(村)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4)公示

受助名单必须在学生家庭所在社区居(村)委会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公示的内容包括救助项目与金额,公示期为3天。

(5)审核、审批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发放《区教育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及学生所在学校复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存档。

(6)发放

教育救助每年申请一次,由区民政局按年度统一发放。

(三)取暖救助

1.救助对象

正在我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社会散居孤儿、低保边缘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

2.救助标准

(1)低保对象按市统一标准执行;社会散居孤儿享受低保对象同等救助标准。

(2)低保边缘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按低保标准的50%执行。

3.救助程序

以10月或11月低保台帐为准,由财政局拨付各办事处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临时救助

1.救助对象

具有区常住户口的居民。

2.救助标准

(1)因遭受意外事故致家庭成员死亡,或导致伤残且家庭无力救治的;

(2)因遭受火灾及飓风、雹灾、雷击等自然灾害,导致居民家庭重大财产损失,自身无力解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其他突发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在根据市临时救助规定实施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由区予以再次救助。临时救助为一次性救助,每年最高给予3000元。

3.救助程序

在申请、审核、审批过程中要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申请

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调查

社区居(村)委会受街道办事处委托,对申请人家庭造成实际生活困难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其它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3)审核

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申请审批表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及时进行会审,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居(村)委会以适当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审批

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复核,并签署审批意见,审批结果通过社区居(村)委会张榜公布。

(五)物价补贴

1.补贴对象

正在我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社会散居孤儿、低保边缘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

2.补贴标准

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年补贴200元,低保边缘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3.补贴程序

(1)由区物价局负责监测生活必需品价格,当价格发生较大幅度增长时,对辖区居民实行物价补贴;

(2)区民政局负责确定救助对象;

(3)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

(六)养老扶助

1.扶助对象

(1)一类标准:年满70周岁,享受低保待遇的“三无”孤老,及省(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且子女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老年人;年满70周岁,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独居且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半护理)或介护(全护理)的困难“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老年人;年满7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困难老年人。

(2)二类标准:年满70周岁,低保边缘的“三无”孤老;年满70周岁,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困难老年人;家庭有特殊困难,经区民政局委托的评估机构认可的老年人。

2.扶助标准

委托家政服务公司给予一类标准老人每小时9元、每月30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给予二类标准老人每小时9元、每月20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为其提供生活照料、家庭保洁、精神慰藉服务。

四、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及时划拨专项资金用于救助工作,按照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群众之家申报材料篇(3)

高校党校是在高校党委的直接领导下,通过组织有关党的教学课程,对广大党员干部、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展开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教育培训的部门。对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而言,党校的教育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何加强高校党员发展工作已经成为高校党务工作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1.入党启蒙教育

学院党校在每年新生入校后,及时安排时间对学生进行专门的入党启蒙教育,帮助其他们端正入党动机,鼓励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踊跃提出入党申请,逐步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力求在学生组织发展工作中,做到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

2.接收入党申请书

入党申请人向所在党支部自愿提出入党申请,递交书面申请书。党支部应以班级或系部为单位建立申请入党人员名册,将每位入党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集中在一起,建立培养档案。

3.同申请人谈话

主要对申请人的入党态度和动机进行了解;对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进行了解,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对申请人的个人经历和家庭情况进行了解,以利于今后有针对性的引导他们参加党内活动。

4.对申请人的培养

申请人应每季度以书面方式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党支部派人就思想汇报中的内容与其谈话,了解掌握申请人的思想动态,并有针对性的开展下一步的培养考察工作。

5.确定积极分子

积极分子基本条件:入党申请人的基本素质较好,对入党的认识比较明晰,入党动机端正、有一定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好,在工作、学习方面成绩突出,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有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确定积极分子步骤为:团支部推荐、党支部审议、落实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二、确定发展对象

1.确定发展对象条件和程序

党支部要根据积极分子的成熟程度确定当年的拟发展对象。发展对象的条件是: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动机端正,学习成绩优异(每学期综合排名均居班级前15名),政治审查合格,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发展对象的确定,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发展对象所在的党支部开会讨论研究,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情况的汇报、党内外群众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可以召开大会对条件相对成熟、具备入党资格的对象进行讨论确定,总支审查同意,报上级部门审查并备案。

(1)政治审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对发展对象本人的政治觉悟和态度,特别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的审查;对发展对象本人的政治立场以及历史表现的审查;对发展对象本人的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的审查;对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以及其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的审查。

(2)党支部形成对发展对象的综合审查报告。政治审查工作结束后党支部需要形成书面综合性材料。政审综合材料是在政审调查、考核的基础上,对发展对象较为全面的重要考核材料,也是党委审批党员的重要依据之一。凡是未经过政审或者政审不合格的,无法发展其加入党组织。

3.入党前集中培训

通过举办短期的(不少于三天或者24学时)集中培训,让拟发展对象对党的基本知识,包括党的性质纲领、思想理论体系、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员责任义务等有一个系统的认知,帮助其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拟发展对象在培训结束后,参加结业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4.入党前考核、征求群众意见

党支部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有关人员对拟发展对象的意见,对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和学习成绩、道德修养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相关内容应做好详细的记录,最后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征求党外群众意见人数一般不得少于6人次,少于6人次的,支部要在汇报材料上加以说明。

三、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前期准备工作

1.组织部预审

在支部召开接收新党员的党员大会之前,各支部要将拟发展对象所有的入党所需材料分别建档,并报送组织部进行预审。组织部要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进行审核,主要对材料的齐全度、手续的完备程度和条件的成熟程度进行审查。

预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一份);团组织推优材料;政审综合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校培训证明;学习成绩证明;征求群众意见说明等。

2.入党前公示

拟发展对象入党材料经院党委预审合格后,各支部要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将拟发展对象的自然情况、申请入党时间、列为积极分子时间、拟发展时间、近期奖惩情况等通过张榜公布、会议通告、网上公示等形式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党支部要指派专人对党员、群众的意见进行收集和整理,并形成书面情况说明,将公示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3.确定入党介绍人

中明确规定了必须要有两名政治立场鉴定、责任心强、熟悉发展对象的正式党员作为介绍人方能申请入党。入党介绍人一般可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是发展对象自己约请的正式党员,或者党组织指派。

4.《入党志愿书》的填写

《入党志愿书》必须由发展对象本人填写。拟发展对象要本着对自己对组织负责的态度,按照《入党志愿书》项目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逐项认真填写,内容要真实,字迹要工整。

四、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

1.支委会审查

召开支部大会之前,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对拟发展对象的评价和意见,支部负责同志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对发展对象的党性认识、入党动机以及政治觉悟等作进一步了解。支委会要认真审查拟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以及其它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经支委会讨论,拟发展对象的入党条件以及相关手续皆已具备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2.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审查

群众之家申报材料篇(4)

为做好2021-202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选拔推荐工作,确保推荐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旅融合、助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选拔推荐机制,创新后续建设,规范长效管理,使“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品牌在新时期焕发新的生命力,成为推动基层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抓手。

二、工作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挖掘和阐发优秀民间文化艺术资源中蕴含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价值理念,使之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

坚持以评促建。健全选拔推荐机制,以整体规划设计、特色文化资源发掘利用、品牌培育与成果转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发展潜力等为重要推荐标准,引导各地切实加强后续建设,推动可持续发展。

坚持融合发展。充分发掘地方特色文化亮点和潜力,推进“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与美丽乡村建设、全省乡村旅游示范村建设等专项工作有机结合,让传统文化赋能乡村振兴,促进优秀民间文化艺术更好地融入社会、融入生活、融入产业。

坚持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民群众最终受益的共建共享格局。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应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往届已被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需重新申报参

加本届评审。

(二)申报名额

每市推荐1个申报主体,经省文化和旅游厅择优选拔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6个主体(文化和旅游部分配我省“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额为6个,其中乡镇/街道占比不少于60%)。

(三)申报内容

每个申报主体原则上只能申报一种在当地最具特色、最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民间文化资源或艺术形式,既包括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民俗等传统艺术形式,也包括摄影、合唱、油画、农民画等当代兴起文化艺术形式。

(四)申报条件

申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特色鲜明、群众喜闻乐见并广泛参与的民间文化艺术,在全国具有广泛知晓度。

2.当地人民政府重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具备经常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设施场地。

3.依托本地区文化传统和文化资源,广泛开展具有浓郁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被当地群众普遍熟知和认同,群众参与率达到本省先进水平,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4.拥有民间文化艺术活动品牌项目,经常性开展有关民间文化艺术创作、演出、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扎实开展民间文

化艺术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工作。

5.拥有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特色团队和代表人物,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代表人物应有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须在省级以上展览、演出、发表或获奖。

6.在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过程中积极探索推动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文旅融合、乡村文化产业发展的新路径,在体制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五)申报流程

 1.各市推荐的申报主体在国家公共文化云平台开设机构账号(已开通账号的,不必重复开通),通过“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专题主页“资料填报”栏目登录;

 2.各单位按照《2021—202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表》的填报项目说明,逐栏填写相关信息;

 3.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资料填报。

注:“资料填报”功能于4月30日开放,7月31日关闭。开放期间、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确认前,各申报主体可随时修改、完善信息。

(六)素材格式要求

1.图片素材:上传文件为JPG格式,文件大小不超过5M,内容真实,效果清晰;图片须填写名称和文字说明;图片数量满足上传要求。

2.视频素材:每个申报对象拍摄制作1段视频,时长不超过8分钟,文件大小不超过2G;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格式为Mp4(H.254);横屏拍摄,设备不限。

3.其他附件材料:可以压缩包文件上传(RAR文件,50M以内)

四、推荐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

4月,印发关于选拔推荐工作方案;成立选拔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部署选拔推荐工作。

   (二)申报阶段

5-7月,各市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2021-202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选拔推荐、辖区内公示和申报工作。

(三)推荐阶段

8月,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选拔推荐(排序)山西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主体,并通过国家公共文化云平台完成推荐申报工作。

五、工作机制

(一)成立选拔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任组长,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公共服务处、非遗处、艺术处、资源处、产业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职责包括审定选拔推荐工作方案和标准、指导全省选拔推荐工作、审定“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选拔推荐名单等,厅机关纪委负责对“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选拔推荐工作的纪检监督。

(二)设立选拔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选拔推荐工作方案和标准、成立专家库、组织专家选拔推荐会、集中申报工作等。

(三)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统筹本市选拔推荐和集中申报工作。

六、选拔推荐纪律及监督管理

(一)“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选拔推荐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监督,确保风清气正。推荐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申报主体以及相关部门的宴请和请托,不得接受赠送的任何形式的财物礼品,不得徇私舞弊。

群众之家申报材料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新区公共财政预算、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用于新区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无力筹措治疗费用或治疗后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民政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仍负担过重的补充医疗救助专项基金。

第三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的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发展可持续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金救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新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新区财政根据本地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的除省市政策规定的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之外的,专项用于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团体、个人的捐助资金;

(三)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第三章救助对象和条件第六条救助对象

(一)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及新区社会保障局、新区农林水务局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及扶贫对象。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困难群众,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给予式救助:

1.新区登记注册单位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以上的困难职工(不包括其家属);

2.新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生活困难个体工商户;3.新区生活2年以上的暂住困难人口(需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

第七条下列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因病(含不属于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性事故)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仍负担过重,明显超过其家庭承受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但一次性个人支付治疗费用数额巨大,其家庭无力支付或无法及时筹措的。

第八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家庭应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未参加上述医疗保险的,按照救助标准的50%予以救助,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原始证明的,提供虚假证明和涂改、伪造原始单据的;

(四)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和等引发的伤害;

(五)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及人身伤害中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

(六)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的人身伤害及工伤的;

(七)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治疗的;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第十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救助方式分为预借式救助和给予式救助:

(一)预借式救助,也称医前或医中救助,是指新区困难群众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前或住院治疗过程中,由于其家庭无力筹措费用或无法继续治疗时而申请暂借但需要事后偿还的应急救助。预借式救助根据预估医疗费用数额,按规定比例预借救助基金,患者在申请各类医疗保险报销、民政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给予式救助时进行扣收。

(二)给予式救助,也称为医后救助,是指新区困难群众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后,住院治疗花费巨大,在各类医疗保险、民政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负担较重,造成其家庭基本生活困难,可申请一次性给予式救助。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标准

(一)预借式救助标准1.新区困难群众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所住医院可直接结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民政大病医疗救助费用,预估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不予预借救助。预估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预估治疗费用分段累加预借救助的方式,具体救助比例为: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5%予以预借救助;10-15万元之间的部分按照20%予以预借救助;15-2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照40%予以预借救助;20万元以上的部分,原则上按照40%-50%予以预借救助,具体救助比例、金额由相关会议议定,酌情救助。2.新区困难群众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所住医院暂不能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直接报销结算,所需住院治疗费用暂由个人全部垫付,预估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不予预借救助。预估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按照预估治疗费用分段累加预借救助的方式,具体救助比例为: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30%予以预借救助;10-15万元之间的部分按照50%予以预借救助;15万元以上部分按照60%予以预借救助,最高预借救助金额不超过9万元。

(二)给予式救助新区困难群众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后,治疗花费数额巨大,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民政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后,仍需负担巨额费用的,剩余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不予给予救助。剩余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按照剩余费用分段累加给予救助的方式,具体救助比例为:6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20%予以给予救助;6-1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照40%予以给予救助;10-15万元之间的部分按照50%予以给予救助;1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60%予以给予救助,原则上一次性给予救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审核时需核减下列费用:

(一)医疗机构减免的费用及大病统筹支付费用;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应报销的部分;

(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其他各种商业保险支付或赔付的医疗保险费;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承担报销或补助的费用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为其报销或补助的费用;

(五)民政部门救助、社会慈善团体资助和个人捐助的费用。

第五章救助程序第十三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患者及代为申请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代为申请人不属于患者家庭成员,还需要有患者本人签字认定的委托书;

2.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患病诊断证明原件;

3.申请预借式救助的,需提供新区卫生局聘请专家组做出的预估治疗费用书面证明材料;

4.申请给予式救助的,要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费用结算明细单、正式医疗收费凭证等有关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单位留存的,应当出具由该机构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及各类医疗保险、民政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凭证和社会捐赠、互助帮困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的审核,并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详细家庭状况(家庭收入、不动产、种植业等相关状况进行核算和采集影像资料),填写入户调查表。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在《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中签注意见,并由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新区社会保障局,并在相关村社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所患病种、就医医院、预估治疗费用等,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并留存清晰的影像资料。对公示中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查核实,对确实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反馈新区社会保障局,以终止审核审批程序。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新区社会保障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包括公示影像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核实,通过集体研究及时审批。对申请预借式救助或给予式救助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新区社会保障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救助金额。对申请救助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新区社会保障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救助金额,并上报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签。对部分因资料不详、票据不清的,新区社会保障局要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资料。对不符合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条件的,委托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对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要在民政救助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超过一个月未提出申请救助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六章基金管理第十五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一)新区财政局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人口规模增长情况按一定比例预算。

(二)新区社会保障局设立新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收入、支付、结算划转等业务;为便于及时救助,财政局应将预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

群众之家申报材料篇(6)

建立临时困难救助基金,对我县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遭遇临时困难时给予适当救助。

低收入家庭是指年人均收入或纯收入高于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的困难群体。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倡导社会互助的原则;

(三)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三、部门分工

县民政部门为本县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困难救助的审批与基金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进行初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临时困难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等具体工作。

教育、卫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困难救助相关工作。

四、享受条件

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根据户口性质分别按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50%以下按户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一)遭遇较大自然灾害、严重突发性事件;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开支较大;

(三)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

五、提供材料

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县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核定的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三)困难家庭成员患病的住院疾病证明、医疗收费收据、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证明以及其他困难证明材料等。

六、操作程序

(一)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一般5日)。群众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部门。

(三)县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遭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报随批。

(四)县民政部门在审批当月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困难救助资金。

七、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临时困难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统筹安排,基金的来源:

1、县财政预算;

2、福利公益金;

3、社会捐赠资金;

4、上级下拨资金;

5、其它按规定可用于临时困难救助的资金。

(二)资金筹措

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县财政每年年初按本县人口每人0.5元的标准安排临时困难救助资金。

(三)监督管理

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临时困难救助基金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审计部门对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实施监督和审计,确保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合理使用,防止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等现象发生。

八、责任追究

(一)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城乡居民必须如实反映困难情况,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追回救助款外,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从事临时困难救助的工作人员、或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公民对发放临时困难救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群众之家申报材料篇(7)

一、工作目标

20*年,在全市31个乡镇范围内的涉药单位逐步设立50个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服务点(箱)。通过建立药品回收服务点(箱),促进社会上过期失效药品的及时回收。并通过一段时期的努力,基本清理留存在社会上的过期失效药品,基本消除过期失效药品产生的危害,使药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好转,群众用药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设立回收服务点(箱)

1、设立回收服务点(箱)条件

回收定点单位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单位中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公共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具有专人负责;

(3)具有管理制度;

(4)具有安全措施;

(5)药品零售企业应有处方药经营范围且已通过GSP认证,并无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

(6)医疗机构药房应通过规范化创建。

2、申报程序

定点单位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服务定点申请表(详见附件1);

(2)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回收管理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回收药品管理制度目录;

(4)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他法定证明。

3、受理、确定与公示

申请人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定点单位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时,需要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受理之后15个工作日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对定点单位的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审核同意的名单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市局在网站上公示公告后,再由本局负责授予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

(二)制定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服务点(箱)管理制度

制定管理制度,明确清晰的工作责任,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确立便捷的回收方式,严格回收药品登记和管理,对定点单位每年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考核,对管理不规范,存在问题多,群众反映大的定点药店随时取消定点资格。

(三)过期药品的回收销毁和监督管理

回收的过期药品应投入专门的过期药品回收箱内,回收箱由定点单位指定专人管理,定点回收的过期药品应在《回收过期药品登记册》上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厂家规格、批号、单位、数量、送交人、记录人等内容。对群众送交的过期药品,不论数量多少不得拒收。定点单位对送交过期药品的群众可采取适当的优惠购药或赠送小礼品等鼓励性措施。非定点单位不得擅自组织过期药品的回收活动。

回收箱内过期药品装满时,定点单位应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清点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合适的方式集中监督销毁。定点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回收的过期药品,如发现造成过期药品流失作弊问题,将取消定点单位资格,并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过期失效药品的回收工作是过期失效药品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体现改善民生、为群众排忧解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加强领导,成立*市过期失效药品回收服务领导小组,卢纪良局长任组长,林雄美副局长任副组长,孔建林、胡士伟、范明明、叶义、林樨、赵佰青、包慧慧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群众之家申报材料篇(8)

入党的一步,是递交《入党申请书》,向党组织表达你入党的强烈愿望。原则上只有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人,才是党组织考虑发展的对象。而不是说你学习多好,工作能力多么突出,在入党这个问题上,都不起决定作用。《入党申请书》写好之后,原则上是交给本班所属党支部的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但一般来说,可以交给本班的团支书或者辅导员。

递交《入党申请书》之后,党组织会对你进行考察,主要是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最好是有突出表现,比如获得奖学金或助人为乐等等。半年之后,党组织会选择一部分表现良好的人,发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确定你为“入党积极分子”,并选择2名正式党员作为你的培养人。

成为“入党积极分子”之后,每个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份《思想汇报》,向党组织汇报这段时间以来你的思想状况,要求内容贴近实事,并有真情实感。可以说《思想汇报》是党组织了解你的重要渠道,所以一定要认真撰写。

“入党积极分子”满一年,表现优异,可以被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可以理解为优秀的“入党积极分子”,是党组织准备发展为预备党员的群体。在“积极分子”(包括“培养对象”)这段时间里,你应该已经上过党课,并拿到了党课结业证。

“培养对象”半年之后,党组织在发展你为预备党员之前,会向你的父母单位和主要社会关系,比如叔、姑、舅、姨等发送函调材料,主要是调查你的家族亲属是否存在政治历史问题,比如是否参加过89、flg组织等等。这个阶段也叫做政审。政审通过后,党支部会开群众调查会,在班级中随机选择普通同学(非党员),询问你的平时表现,得到“群众调查会议记录”。这些手续履行完成,没有问题,党支部就可以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你的入党问题了。

支部大会由支部全体党员与预备党员参加,在大会上,你要宣读你的《入党申请书》,你的入党介绍人会报告你在培养考察期间的表现情况。并且在大会上会报告你的政审情况。最后由全体正式党员讨论表决,只有超过半数的票数,才算通过,并在大会上当众宣布表决结果。

之后,党支部会汇总“党支部大会会议纪录”、“政审材料”、“群众调查会议纪录”、《党课结业证》、《入党申请书》和《思想汇报》等一切有关你入党的资料,交给上级党组织审批。所以说,《思想汇报》一定要认真写,因为它会放在你的档案里面,伴你一生。这时候,上级党组织会找你谈话,了解你的思想状况,主要包括你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知识的了解。复习《》和党课的辅导教材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群众之家申报材料篇(9)

为了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体系,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我县在乡镇一级,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开展非诉讼业务法律援助服务为主,接受基层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使农村地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化解农村的各类矛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我县工作站的主要情况

我县已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8个,并在45个村、11个社区建立了联络员制度。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站2001年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共15件,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诉讼案件4件,非诉讼调解案件7件。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县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1.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和提供法律意见。

2.接受群众法律援助申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黑龙江省省法律援助办法》及《哈尔滨市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身份状况;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报送县法律援助处中心审批。

3.受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在县法律援助中心授权的范围门内负责对非诉讼及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批,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4.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5.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6.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7.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

8.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

9.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10.负责协助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案卷归档管理。

(二)工作站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批权限

根据黑龙江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细则的规定,工作站对非诉讼调解案件及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审批权:

1.各法援工作站必须使用统一下发的民事案件受理、审批相关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及案件基本情况。

3,法援工作站办理的案件结案后必须按有关规定交县法援中心归档。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申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坤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户口本或者暂住证明;(3)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所出具的且经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查验属实的经济困难证明;(4)申请援助事项的有关证明、证据材料。

3.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人代为申请。

4.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初审意见,并报县法律援助中心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请人。

对不给予法律援助,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县(市、区)法律援助处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内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

5.工作站受理的属于县级法律援助授权审批的非诉讼及简单的民事案件,应该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工作站对于群众来访来电咨询应及时解答,无法及时解答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对于重大复杂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及时上报至县级法律援助处。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承办或指派其他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并按照统一归档目录的顺序整理好有关材料后。做到一案一档,最后将案件档案材料移交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并统一归档。

8.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填写《法律援助工作统计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提交县法律援助中心备案,作为年终统计的依据。

9.根据《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法律援助工作站办案人员在办结案件后,可以领取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县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援助案件承办人将结案卷宗交法律援助机构,收卷人审查合格后,填写《年度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批单》,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由财务部门负责复核、发放。标准按《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

群众之家申报材料篇(10)

第二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公开透明、务实高效、依法行政的原则,为办事群众提供优质规范服务。

第三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实行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

第四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是各乡镇办场的政务服务机构,各乡镇办场行政主要负责人是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由各乡镇办场党政综合办主任兼任,负责全面工作。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由乡镇办场的站(所、办)具体派驻。

第六条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便民服务事项,均应纳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

第七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组织推动乡镇办场各部门所有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进入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受理和办理;

(二)负责对进驻中心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窗口为办事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规范廉洁的服务;

(三)负责受理办事群众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投诉;

(四)负责组织、协调乡镇办场政务公开工作;

(五)承办乡镇办场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一)负责对办理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负责召集各入驻部门召开并联审批协调会,协调、督促并联审批事项的办理;

(三)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理论和业务培训及考勤、考核、测评;

(四)负责制定、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职责

(一)负责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审查;

(二)负责申请事项的受理、上报和限时办理;

(三)负责对办事群众申办事项进行一次性告知;

(四)负责办理结果的反馈;

(五)承办便民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办事项目和人员管理

第十条凡进入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均应集中在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并报便民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已进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不得在原部门受理和办理。

第十二条各乡镇办场的站(所、办)需要对进入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及时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务服务中心批准。

第十三条各乡镇办场的站(所、办)对进入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应依法制定规范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充分授予站(所、办)派驻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审批权限,确保服务事项审批环节全部在中心完成。

第十四条进入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实行项目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七公开”。

第十五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依托县电子政务平台,使用全省统一的省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在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结等方面实现与县政务服务中心互联互通,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察范围,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乡镇办场的站(所、办)应当择优选派窗口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站(所、办)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选派工作人员前,必须征得便民服务中心同意。

第十七条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便民服务中心和乡镇办场的站(所、办)双重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和年度考核由便民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八条乡镇办场的站(所、办)应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本部门的各项审批业务,具备对本部门业务审批的能力,了解窗口服务的特点和掌握需要的技能。

第十九条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便民服务中心有权要求所在部门及时调换。

第四章项目办理制度

第二十条各类申请事项实行“六制”办理。

(一)一次性告知制。适用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初审,认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和具体改正措施。否则,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首问负责制。对于当事人咨询的事项,无论是否属于该工作人员职责范围,都应当跟踪协调,帮助当事人完成该事项的办理。

(三)现场办结制。对于办事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属职权范围内不需要上报的即办件,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需要补办材料的,应在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四)限时办结制。对需经现场踏勘、听证、论证上报的承诺件,应告知当事人承诺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时间,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并联办理制。需由两个及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便民服务中心应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协调、联合办理或上报,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重大事项全程制。对进入县人民政府绿色通道的重大事项,由便民服务中心提供全程免费服务,并从速办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具备办理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的,应书面答复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箱,受理办事群众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监察局、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对便民服务中心日常工作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相应的纪律及法律责任。

(一)未在办公场所公示受理事项办事流程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予以审批办理的;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三)不向申请人提供按规定应当免费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四)应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理的;

(五)丢失、损毁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行政许可档案的;

(六)管理不善造成上班期间窗口无人上班的;

(七)擅自收费、不按标准收费、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八)索取、收受申请人、被许可人的财物,向申请人、被许可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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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申请人经党小组(共青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后,便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经院党总支报县直机关党工委备案,并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求其本人写出自传(内容主要写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和现实表现情况),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三、进入考察期

考察期一年以上,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填写考察意见时,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有优点,也要写出缺点)。防止平时无记录,入党前闭门造车、突击编写的现象。

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党支部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党员和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反映。

1、座谈会党员和群众一般不少于8人,不够8人的,支部应加以说明。

2、座谈会应在考察期近一年,支部准备列为发展对象之前召开。记录整理表内评定意见反映要求真实。除表内情况还应附一份完整的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参加人员必须签名)。

五、确定发展对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党支部确定了发展对象,应及时向院总支报告意见,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的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考察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院党总支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并报县直机关党工委审定,方可下发《入党志愿书》。

六、政治审查

审查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特别是“”、“”和)的表现。审查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对发展对象自传中反映出的情况及上述审查内容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和结论意见。

七、短期培训

组织发展对象参加县直机关党工委组织的集中培训。

八、确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阐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不能采取马马虎虎的态度,更不能有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时,不要简单地以“提希望”的形式代替写缺点,而应实事求是地对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其它方面的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应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使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九、填写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并要求其填写时要忠诚老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对《入党志愿书》上有的项目没有内容可填时,应注明“无”。在“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需要向党说明,而其它栏目中不能填写的问题,或对某些栏目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如亲友中被停职、拘留审讯等,现在尚无结论和处理的问题。

十、支委会审查

召开支委会,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经支委集体讨论认为发展对象合格和手续完备后,即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十一、召开支部大会程序

1、申请入党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2、党小组和介绍人介绍入党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审议情况;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入党的人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注意事项:

1、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达到应到会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

2、申请入党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4、支部决议应及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决议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优缺点,应写实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表决结果及日期;

5、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县直机关党工委审批。

十二、组织员谈话

在审批接收新党员前,县直机关党工委将指派有关人员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

十三、党委审批

党委审批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十四、支部向本人发出入党通知书

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入党审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应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活动,告诉其交纳党费的时间、规定等。

十五、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时间,应尽可能在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一般由党支部组织进行)。

十六、预备期的培养考察

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对预备党员地教育和考察,党组织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介绍人帮助等方式,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半年要向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和工作一次。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进行全面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

十七、预备期满、考察合格、转正手续

1、本人在预备期满前适当时候向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提出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4、支委会审查;

5 、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