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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1 16:24:36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篇(1)

一、重点支持领域

本政策重点支持先进高分子材料(聚烯烃材料、聚氨酯材料、氟硅材料和工程塑料)、无机非金属材料(先进陶瓷材料、高档耐火材料、功能玻璃、玻纤及制品材料)和特色金属新材料(高端铝基新材料、稀土功能材料、高端合金新材料)领域,鼓励发展聚合物基、陶瓷基、金属基等复合材料,超前布局碳纤维、石墨烯、生物基材料、超导材料、量子材料等前沿新材料。

二、扶持标准及申报条件

(一)培育壮大产业主体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围绕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对强链、延链、补链的项目,持续投产达效一年后,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超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20万元、450万元、900万元、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超过20亿元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企业项目属于审批已备案的围绕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强链、延链、补链的新建或技改项目,项目完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之前;

②截至2021年6月30日,项目持续投产达效一年以上;

③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5000万元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发票复印件,如发票太多,以项目审计报告代替);

④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项目验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报告等)。

2.产品营业收入奖励

(1)扶持标准

新材料产品上年度营业收入占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60%以上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200亿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2020年度营业收入60%以上;

②2020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2019、2020年度审计报告、企业近二年向统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的截图证明等)。

3.省新材料领军企业奖励

(1)扶持标准

对首次列入山东省新材料领军企业50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无需申报,按照省工信厅公布的《山东省新材料领军企业50强名单》直接拨付。

(二)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4.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鼓励新材料企业自主攻关或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联合攻关,突破一批制约全市新材料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和标志性技术成果,项目持续产业化一年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企业项目属于已审批备案的实现新材料产业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新建或技改项目,项目完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之前;

②截至2021年6月30日,申报项目持续产业化一年以上;

③项目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和标志性技术成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应用前景广阔。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3);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发票复印件,如发票太多,以项目审计报告代替);

④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项目验收报告、项目产品成果鉴定或专利证书等)。

5.创新成果中试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鼓励企业加快新材料工艺、技术、产品成果高效转化,建成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建成持续投用或投产一年后,按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企业项目属于已审批备案的实现新材料产业成果转化的中试基地或中试项目,项目完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之前;

②截至2021年6月30日,项目建成持续投用或投产达效一年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4);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发票复印件,如发票太多,以项目审计报告代替);

④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项目验收报告、项目产品成果鉴定或专利证书等)。

(三)强化产业金融支撑

6.股权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鼓励企业加强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新材料产业项目,经认定后按照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融资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天使投资、种子基金投资机构实行风险分担机制,市及区县财政承担60%,投资机构承担40%。

(2)申报主体

①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②天使投资、种子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

(3)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项目为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新材料产业项目,投资协议(合同)和资金到位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之后。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5);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股权变更登记、账务损益表等)。

7.初创企业融资奖励

(1)扶持标准

对初创新材料企业成立两年内,获得市外天使投资、VC/PE 等股权投资的,经认定后按照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注册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以后的新材料产业企业;

②申报单位获得市外天使投资、VC/PE 等股权投资。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6);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股权变更登记等)。

8.贴息奖励

(1)扶持标准

支持企业采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实施重大新材料产业化项目,对列入省、市重大项目的,按照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项目属于已备案的新材料产业化项目;

②项目备案时间为2020年1月1日以后;

③申报项目列入省、市重大项目;

④项目建设采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7);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列入省市重大项目证明文件、银行贷款协议、银行贷款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等)。

(四)打造产业平台

9.开展产业平台活动奖励

(1)扶持标准

积极对接部级行业学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举办符合淄博新材料产业发展方向的有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会议、会展、产学研等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对承办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单个活动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自2021年1月17日之后,举办的主题为新材料产业领域范围的产业平台活动;

②活动举办地在淄博,由部级行业行业学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参与主办,参会人员达到50人及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8);

②活动实施方案;

③签订论坛、会议等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④参加人员签到表;

⑤活动费用发票复印件;

⑥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自愿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报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区县审核。各区县根据申报标准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或现场核查,并进行项目查重,核定奖补企业和奖补额度。

四、有关要求

(一)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把关,确保申报项目真实可靠,切实发挥好政策的引领推动作用。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市、区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专家做好现场核查、绩效目标制定、评估等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原始资料。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淄博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申报单位以附件9为封面,将申报材料打印胶装成册(A4纸),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同一企业或机构申报多个项目的,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单独成册。申报材料不得含有涉密资料。

(四)请各区县于2021年7月15日前将申报文件、申报材料纸质版(各一式三份)及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王刚,3182523

 

附件:1.淄博市新材料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2.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产品营业收入奖励资金申报表

3.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4.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中试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5.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股权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6.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初创企业融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7.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贴息奖励资金申报表

8.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开展产业平台活动奖励资金申报表

9.封面模板

 

 

 

 

附件1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申报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备案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项目投产时间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是否持续投产达效满一年以上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产品营业收入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二、主要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万元)

 

三、主要经济指标(万元)

2019年企业营业收入

 

2019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

 

2019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2020年企业营业收入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四、项目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项目创新成果

 

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市场单争力及市场应用前景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是否持续产业化满一年以上

 

五、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中试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中试基地(项目)情况

中试基地(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万元)

 

中试基地(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四、中试基地(项目)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中试基地(项目)创新成果

 

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市场单争力及市场应用前景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是否持续投用或投产满一年以上

 

五、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股权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总投资

(万元)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股权投资机构名称

 

股权投资机构类型(如天使投资、种子基金等)

 

股权投资额

(万元)

 

股权投资

资金到位日期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初创企业融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主要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情况

股权投资机构名称

 

股权投资机构注册地

 

股权投资类型(如天使投资、VC/PE等)

 

股权投资额

(万元)

 

股权投资资金

到位日期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贴息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申报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备案时间

 

列入省、市重大项目情况

 

总投资(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

(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

 

申请贷款等融资额度(万元)

 

个年期基准利率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开展产业平台活动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成立时间

 

注册资金(万元)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二、开展的新材料产业平台活动情况

活动名称

 

活动主题

 

举办时间

 

举办地点

 

主办单位

 

参加人数

 

活动实际投入金额(万元)

 

参加人数

 

三、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

 

淄博市2021年度促进新材料产业加快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书

 

(XX专项)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申报日期: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篇(2)

2、完善入库企业动态管理制度。市金融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共同为入库企业提供动态跟踪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问题,加快企业融资进程。入库企业要按季度及时上报、补充相关资料,及时报告融资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书面分析,于首月十日内上报)。

3、形成多层次联动推进机制。各区县、部级开发区要尽快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资本市场融资工作计划。认真初审推荐入库企业,协调有关部门为本区域内入库企业提供各项政策服务与支持。

二、申请各项融资政策扶持的程序与相关要求

(一)关于申请纳入全市重点拟融资企业储备库

1、我市拟开展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资本市场融资活动的企业,应先向所在区县、部级开发区职能部门申请,初审确认具备相关融资条件、融资方案基本可行后,由所在区县、部级开发区职能部门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申请入库。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审核确认后通知申请单位和相关企业。

2、各区县、部级开发区职能部门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转报企业入库申请时的主要报送材料有: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拟融资方案、融资工作进展情况、初审意见)

(2)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3)拟融资项目相关批文(复印件)

(4)拟上市企业需填报本通知所附拟上市企业基本情况表

(5)拟发行企业债企业需填报本通知所附拟债券融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3、部级开发区职能部门于每季度首月十日前上报拟纳入储备库企业相关资料。

(二)关于申请融资补贴和融资奖励的程序和相关要求

1、申请上市和发行债券融资补贴

(1)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争取股票首发上市的入库企业,可分三个阶段给予中介费用补贴共20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一阶段(上市辅导阶段)补贴70万元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江苏证监局出具的上市辅导受理文件(复印件)

④与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融资服务合同和已付费用收据(复印件)

第二阶段(报会受理阶段)补贴100万元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的相关受理文件(复印件)

第三阶段(发行上市阶段)补贴30万元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发行上市批文(复印件)

③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

其中,完成改制和券商(预)内核,若转为股票首发上市,则获得的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境外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在发行上市工作完成后给予一次性中介费用补贴20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

③上市相关批文(复印件)

④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

(3)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在完成改制和券商(预)内核给予中介费用补贴8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主办券商签订的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券商(预)内核报告(复印件)

完成挂牌后再给予补贴2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企业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备案确认函(复印件)

③主办报价券商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企业挂牌公告(复印件)

(4)完成发行额度1亿元以上,且期限在2年以上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的企业补贴5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国家发改委同意发行企业债相关批文或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相关批文(复印件)

③债券发行公告(复印件)

(5)企业完成中长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根据融资额度和期限,最高补贴2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委员会接受注册批文(复印件)

2、完成本地投资申请融资奖励

(1)上市公司再融资后在本地实际投资额达到全部融资额1亿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8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奖励报告

②相关投资完成证明资料(复印件)

③高管人员名单、简历及拟奖励方案

④资金到账证明

(2)入库企业完成期限2年或以上的企业债、可转债等直接融资后在本地投资达到全部融资额的50%或1亿元以上,按本市实际投资额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6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奖励报告

②相关投资完成证明资料(复印件)

③高管人员名单、简历及拟奖励方案

④资金到账证明

(3)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完成股权融资给予奖励2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奖励报告

②完成股权融资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高管人员名单、简历及拟奖励方案

3、资金申领流程

入库企业应通过所在区县、部级开发区职能提出上述各项融资补贴与融资奖励申请。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次。

三、申请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新增税收的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入库企业在融资工作过程中因审计调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由市及融资企业所在区县、部级开发区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补贴原企业全体股东,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财政部门和市财政局办理各50%的配套资金拨付手续。

申请税收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补贴报告

2、证监会受理批文(复印件)

3、上市发行批文(复印件)

4、融资公告(复印件)

5、资金到帐证明(复印件)

6、相关审计报告(复印件,注明调账相关内容)

7、因资本市场融资原因审计调账新增纳税缴税表)及纳入凭据(复印件)等

四、申请用地与行政费用减免支持等

1、企业依据相关通知文件到市国土局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房产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租金评估材料(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已租赁用地办理出让手续的,有未到期租赁费用的,可冲抵土地出让金。并提供:

(1)申请报告

(2)房产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在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每年组织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数每年不超过3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批准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决定拟奖企业名单,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县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

2、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评审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并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4、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企业名单;

5、承担县长质量奖获得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五条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经资格认可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方可被聘为评审员:

1、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三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书写能力。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三年以上;

2、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体系健全,并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现象;

4、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县长质量奖:

1、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2、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3、近三年出现国家、省、市、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的;

4、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八条评审标准是县长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自我评价的依据。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评审细则由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九条县长质量奖评审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用户评价、评委会审议、公示、审定批准。根据宁缺毋滥的原则,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每年由评委会办公室预先公告当年度县长质量奖评审的时间安排,评委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一条凡符合县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进行自我评价并写出自评报告。申报表中的有关内容需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并提供证明材料,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镇乡(街道)或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两份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材料审查。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书、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材料评审报告。评委会办公室据此在一个月内确定现场评审企业名单。对未获现场评审资格的,评委会办公室应书面通知企业。

2、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2-4天。现场评审结果应当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交企业确认,在现场评审结束后5天内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3、用户评价。对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由评委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主导产品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并提供用户评价报告。

4、综合评价。评委会办公室对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用户评价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县长质量奖审议候选名单。

5、评审会审议。评委会根据评委会办公室的综合评价报告,审议确定拟奖企业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并颁发金质奖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制作奖牌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县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评审人员必须公正廉明、实事求是、讲究效率,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2、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评审工作;

3、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

4、禁止收受申报企业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5、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员资格。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县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报请县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十八条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每年2月底前获奖企业应向评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评委会办公室对获奖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获奖企业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十九条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天内书面报告评委会办公室。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2、国家、省、市、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3、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的,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篇(4)

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认真落实党工委管委会“两大工程”、“四大任务”,三项举措培养企业积极申报淮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成绩显著。目前,江苏和兴汽车在市长质量奖评审中位列第一,公示已经结束,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是加大宣传,深入挖掘。深入企业与企业负责人进行及时、有效沟通,积极向企业宣传争创市长质量奖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有效提高了企业申报主动性和积极性。并在初步筛选出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管理、申报意向等情况,最终确定申报名单。

二是精心培育,深入帮扶。邀请多名质量专家分阶段走进江苏和兴汽车,对和兴汽车市长质量奖申报材料撰写、高层答辩以及现场答疑等多个环节开展专题培训辅导,与企业负责人进行面对面交流、指导,推动企业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为争创淮安市“市长质量奖”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是深化服务,着力推进。为争创企业提供全程服务,组织人员进行一对一的结对帮扶,提供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指导企业整理申报材料,积极同市局沟通协调关系,疏通创建渠道,营造良好的“市长质量奖”争创工作环境。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篇(5)

**年**月**日

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的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落实《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规范加快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1、申报条件

⑴凡注册、生产在本市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以及开发区、产业园区和相关单位均可申报“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⑵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含续建项目)。凡列入国家、省“861”计划和市“1346”行动计划的工业项目,直接进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其它工业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符国家产业政策和《**市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并通过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专家评审,即可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申报列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含续建项目),可在每月10日前,由企业和单位将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齐全后,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审结。

2、申报、受理与审核

具备申报奖励条件的项目、企业和单位均需履行申报、受理与审核程序。

⑴申报时间

按季度申报的有:

①工业项目前期费用的补助;

②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③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

④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奖,国家或省级新产品,商务部或省出口名牌,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通过“三一”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

⑤新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

其它奖励政策均按年度申报。

按季度申报的,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按年度申报的,于次年3月底之前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时,企业或单位将申请报告、申请表以及必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⑵受理与审核

企业和单位的申报材料齐全后,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审核,2周内一次性审结,报市政府审批。

3、资金拨付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2周内将应兑现的政策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二、申报要求

申报**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奖励政策的企业和单位均须由企业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1~附件4),并提供必备和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时,应按照不同类型的奖励条件和要求,填写相应的申报表,选择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

1、申报投资工业项目奖励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⑷项目进度情况说明;

相关证明材料:

⑴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证明材料;

⑵项目前期费用协议(含环评批复)及付款凭证;

⑶项目在建工程明细帐(复印件);

⑷企业季度财务报表;

⑸工业用地出让同,购置设备和厂房及辅助设施建设工程的协议,以及资金支付凭证;

⑹购置循环经济综利用专用设备和专有技术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⑺投资总额6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其新建工业项目所缴纳的所得税凭证。

2、申报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和上年度财务报告;

⑵本年度和上年度的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⑶对主机企业引进和培育的新办配套企业,由主机企业提供配套企业名录、证明材料和配套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⑷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奖,国家或省级新产品,商务部或省出口名牌,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通过“三一”管理体系认证的有关证明材料。

3、申报工业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新建立的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⑵新购买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转让协议和付款凭证,或自主研发和“产学研”新的科技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及费用支出凭证,产业化投入与产出凭证,以及成果产业化新增增值税缴纳凭证;

⑶新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证明材料及该产品增值税缴纳凭证;

⑷新列入国家或省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文件,以及信息化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的证明材料;

⑸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项目进度情况说明,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证明材料,以及培训费用收支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加快开发区、产业园区发展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报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城区产业园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及上缴国家和省相关费用的证明材料;

⑵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项目进度情况说明,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协议和贷款付息凭证;

⑶新的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经有资质的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建筑工程决算审计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说明,以及厂房建设实际投资凭证;

⑷城区产业园区新引进市外工业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⑸城区产业园区新引进市内外资作工业企业的股权结构证明材料和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⑹新落户其他开发区、产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证明材料和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三、其它

1、各单位均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鼓励投资工业项目的政策。申报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的受理、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3、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编制的符《**市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的工业项目,均可申报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补助金额参照政策条款第4条执行。

4、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工业用地、厂房、工业辅助设施以及设备投资。

5、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投入产出比达到1∶2~1∶3的,给予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30%专项补助;达到1∶3~1∶4的,给予40%专项补助;超过1∶4的,给予50%专项补助。

企业自主研发和“产学研”新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可比照政策条款第20条执行。

6、新列入部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包括部级、省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

7、列入省级以上新产品的技术水平需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篇(6)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创业型人才是指具有开拓创新和创业精神,通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扭亏为盈、盘活资产等创业实践,为集团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集团公司员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是单位或集体创业,也可以是个人创业。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创业不得从事上级明令禁止的关联经贸活动。

第三条奖励原则

1、内部创业与外部创业并重原则;

2、重业绩、重增量效益原则;

3、谁创效益、奖励谁原则。

第四条奖励类型

1、带头投资新创办经营企业的;

2、增加盈利的;

3、利用闲置资产承包、租赁经营,盘活资产的;

4、组织劳务输出减轻企业负担的;

5、通过资本运作、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明显效益的;

6、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等。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五条集团公司鼓励职工创业发展,对直接创业者及相关创业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新增规模

1、新办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安置集团公司富余人员,用工一年以上,实际年平均月工资在800元以下的按每人一次性奖励600元;实际年平均月工资在800元以上的按每人一次性奖励650元。积极鼓励企业员工个人投资创业,企业员工自办创业项目,安置分流集团公司富余人员的,根据其对集团公司的贡献大小,由集团公司研究进行一次性奖励。

2、新办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不控股的企业)盘活资产(大于50万元)的,上交管理费(或租赁费)小于折旧与土地使用税之和的按上交额的20%奖励;上交管理费(或租赁费)大于折旧与土地使用税之和的按上交额的30%奖励。以上受奖项目必须实现有现金流量保证的利润,其利润率必须大于投资资金成本,否则不得享受新增规模奖励。考核期内应收帐款余额超过利润总额部分以及存货余额大于同行业平均水平部分均视同亏损。

二、新增效益

新办企业或项目投入运营后的一年内上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比例奖励:

工业产品类:10%;农业产品类30%;商业贸易类3%;技术服务类40%;通讯软件开发类40%;证券经纪类0.5%。

三、对外输出人员

向集团公司外部输出富余人员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执行年薪制的矿处级领导对外输出人员奖励按年薪制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四、扩占外部煤炭资源

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的奖励按下述公式计算:

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奖=奖励基数×资源级差系数×资源权利系数

1、奖励基数

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可采储量4000万吨-1亿吨的,奖励基数10万元;1-3亿吨奖励基数20万元(含3亿吨);3-10亿吨奖励基数30万元(含10亿吨);10亿吨以上奖励基数50万元。

2、资源级差系数(略)

3、资源权利系数

(1)探矿权系数为0.4;

(2)已享受过探矿权奖的其采矿权系数为0.6;版权所有

(3)直接取得采矿权的其采矿权系数为1.0。

上述资源必须经集团公司论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并经集团公司批准立项,否则不得享受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奖。执行年薪制的人员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的奖励按年薪制考核相关规定执行。此项适用于非年薪制人员。

第三章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六条创业型人才的奖励,采取一事一议或一项一议,由基层单位负责推荐、申报,申报材料经基层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经营管理部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属实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七条申报材料

创业型人才奖励除填报“创业型人才奖励申报表”外,还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新增规模奖励:财务报表,新注册企业还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报新增效益奖励:财务报表或单项新增效益计算证明材料;

3、申报对外输出人员奖励:对外输出人员与相关企业签订的用工协议。

4、申报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奖励: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集团公司论证报告(或委托论证报告)。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篇(7)

第一条在本区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国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在中国专利奖、市发明创新大赛中获得一定奖级的专利,可以获得知识产权创新资助。

第二条知识产权创新资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地址在本辖区内,且有常住户籍的居民或固定住所的外来务工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三条资助额度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4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

(二)在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2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1万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同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按一件计。

(三)对获得市级专利资助的项目,市级要求配套的,上述资金资助视作配套,不足部分补足差额。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发明创新大赛特等奖、金奖、银奖、铜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0.5万元、0.2万元奖励;对获得市设计创新大赛特等奖、金奖、银奖、铜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0.5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第四条申领知识产权创新资助的,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登录市企业专利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申请并填写完整信息;

(二)收到确认通知后到区科技局提交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及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

2、专利证书及复印件;中国专利奖证书或市发明创新大赛获奖证书及复印件;

3、市区涉外专利资助申请表、支付费凭证复印件(国内授权专利无需提交此项)。

(三)经审核后专利资助经费将分批自动汇入申请人所登记的银行账户,并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知识产权创新资助采取常年受理,分批(每年6月、12月)资助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知识产权创新资助适用于自2010年1月1日起获得授权的专利。

第二章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

第七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是指经定为区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后享有的资助。

第八条资助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四)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以上;

(五)知识产权的产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拥有有效的各类专利6项以上或发明2项以上;

2、企业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或者积极参与品牌创建并形成一定影响,拥有“中国名牌产品”或“省名牌产品”称号或者积极参与行业、国家、国际标准制(修)定;

3、企业近三年内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8件以上(含8件)。

(六)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知识产权产品上年销售额占企业年总销售额50%以上。

第九条资助额度

(一)对认定为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知识产权经费资助,并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按上级政策要求给予配套资助,对符合各级认定条件的企业,配套资助差额补足。

第十条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知识产权运用与产业化情况等;

(三)相关知识产权证书或证明文书之一:

1、企业专利:授权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受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及其复印件;

2、企业商标:提供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证明材料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证明材料或者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订证明材料;

3、企业著作权:提供计算机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知识产权产品销售和收益情况;

(六)企业研发投入台帐;

(七)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

(八)企业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复印件(合订本)。

第十一条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行年申报制度,申请企业在每年六月底前进行网上申请,初审合格后,企业将相关书面材料报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二条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凡示范期内知识产权申请增量在5件以下或企业商标荣誉被撤销的、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年均增长率在15%以下的,视为未通过复核,给予一年整改期,到期仍未通过的,取消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自认定当年开始不享受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政策资助。

第三章知识产权转化资助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转化资助是指我区内企业法人单位从事知识产权转化活动,根据转化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具体包括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发明专利技术标准化资助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商标化资助。

第十五条资助条件

(一)申请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发明专利技术标准化资助的对象为列入我区区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且分别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发明专利授权三年内,单项发明专利技术产品累计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发明专利技术成为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自标准后三年内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国际标准)或1000万元(国家或行业标准)以上。

2、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以上。

(二)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商标化资助的对象为在我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领域服务业,在近三年内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产品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且为企业主营业务产品;

2、高新技术产品近两年内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市知名商标或市名牌产品。

3、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以上。

第十六条资助额度

(一)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发明专利技术标准化资助,经核准后按三年内销售总额的2%、1%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专利技术不重复资助。

(二)高新技术产品近两年内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市知名商标或市名牌产品,在享受区其它政策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资助,在已获得一定级别商标的基础上新获得更高级别商标名称的,差额补足。

第十七条申请知识产权转化资助的企业,应当填写《区知识产权转化项目申请表》,并视项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区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证明材料;

3、发明专利书、权利说明书及复印件;

4、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正式文本、商标或名牌产品证书;

5、知识产权产品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时间、金额、凭证号等内容;

6、企业研发投入台帐;

7、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转化资助申报每年一次,申请企业在每年六月底前进行网上申报,初审合格后,企业将相关书面材料报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抽查。

第四章知识产权融资资助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融资资助是指对科技型企业以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向银行出质获得用于项目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的贷款后的利息补助。

第二十条申请知识产权融资补助的科技型企业必须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初创期企业,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30%及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3、每年用于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总额的4%以上。

第二十一条资助额度

知识产权融资利息补助自贷款之日起享受贷款利息50%的补助,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

已获得区其他贴息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知识产权融资资助。

第二十二条申请知识产权融资资助的企业,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区知识产权融资资助项目申请表;

2、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及质押登记手续;

3、借款合同及借款用途证明材料;

4、知识产权评估报告;

5、知识产权证书材料;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7、企业研发人员情况及研发费用台帐;

8、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9、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融资资助申报每年一次,申请企业在每年六月底前进行网上申报,初审合格后,企业将相关书面材料报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抽查。

第五章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是指对获得上级科技经费补助的我区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利机构、新注册的科技中介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资助。

第二十五条资助条件

申请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的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上级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经费补助;

(二)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等科技中介服务新注册机构,注册资金分别达到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且从注册之日起一个年度内营业额不低于20万元的;

(三)主要从事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技术交易中的知识产权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资助额度

(一)对获得上级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经费补助的我区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利机构,资助额度按市:区1:0.5规定资助。

(二)对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等科技中介服务,注册资金分别达到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且从注册之日起一个年度内营业额不低于20万元的新注册机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的创办经费补助。

(三)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技术交易中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给予相关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每家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七条申请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项目申请表;

2、获得上级知识产权相应资助的经费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从注册之日起算一个年度内财务报表;

5、开展知识产权评估费用证明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知识产权转化项目申报表和知识产权融资资助项目申报表可至市科技信息网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下载。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篇(8)

1.具有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失业残疾人;

2.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经营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年以上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有租金完税单),并确实有效开展经营活动的;

3.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与新招用的残疾人至少应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并在岗工作,薪金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条扶持标准

1.对以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视其设备投资规模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设备(实物)补贴;

2.对租赁房屋场地的,补贴期限为二年,第一年给予50%、第二年给予30%的房屋场地租金补贴,但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社负责安排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营销扶持资金;

4.对残疾人自办企业,且吸纳户籍为的残疾人就业,每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企业5000元的奖励资金,但本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对辖内的企业(不含福利企业),经过残疾人就业年审确认达到安置比例的,对超出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名残疾人(户籍为)就业,每年给予企业5000元的奖励资金,但本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6.以上扶持补贴资金(房屋场地租金补贴除外)当年结算,以实物扶持的按价计入扶持资金总数。

第四条残疾人申请扶持资金所需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企业办理申请扶持(奖励)资金,应到户籍或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街道残联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上报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的书面申请;

2.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证明、在社从事个体经营和便民服务的证明;

4.出具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5.申请房屋场地租金补贴的,要出具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和租赁房屋场地票据以及完税证明;

6.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应出具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相关材料;

7、其他需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审批程序

1.街道接到残疾人的扶持申请,应到其注册或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在社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内无任何异议的,由申请人所在街道在《市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后报残联审批;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企业补贴(奖励)的申请,应对其申请条件进行严格核查,并在《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奖励)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报残联审批。

第六条已批准享受扶持及奖励政策的残疾人或企业,应持本人或企业的相关证明,到残联或街道申领扶持(奖励)资金或实物,并在《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七条本办法中各项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篇(9)

一、申报范围

(一)“四新”促“四化”示范企业

1.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3D打印、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地理信息、高端软件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拥有自主产权,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新技术及技术服务收入占比超过80%的企业。

2.节能环保、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市内同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前5名的企业。

3.以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为重点的高技术服务业;以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等为重点的科技服务业;以第三方物流、融资租赁、节能环保服务、服务外包、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等为重点的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市内同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前5名的企业。

4.网络经济、数字经济、信息经济、共享经济以及军民深度融合等领域,市内同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前5名的企业。

5.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智能工厂、智能车间、供需对接、资源整合的供应链协同平台等试点、示范,利用新技术改造传统管理、生产等环节,在全市或同行业起到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并取得市级以上试点示范称号的企业。

(二)“四新”促“四化”示范项目

1、高性能计算、人工智能、传感器、虚拟现实等关键核心技术应用项目,工业云计算和大数据产业链项目,基础软件、高端工业软件研发项目。

2、高端石油装备、石化装备、海洋装备、农机装备、动力机械等成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项目。

3、新能源电池、汽车电控技术项目,动力电池、关键总成、驱动电机系统等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项目。

4、碳纤维、石墨烯、生物基材料、高分子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磁性材料等新材料项目,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项目。

5、延伸拓宽石化产业链条的特种橡胶、特种纤维、特种工程塑料、前沿新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等高端化工材料项目。

6、新型工业电商、军民深度融合、共享经济、平台经济、个性化定制、云智造等新业态新模式项目。

二、支持方式及额度

采取定额奖补形式,“四新”促“四化”示范企业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新”促“四化”示范示范项目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四新”促“四化”示范企业。申报企业须在东营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利润逐年递增,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各类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规划、布局,技术水平高、发展前景好,安全环保节能质量水平高。同等情况下,市级及以上百年品牌重点培育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优先认定。

(二)“四新”促“四化”示范项目。各类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规划、布局,技术水平高、发展前景好,安全环保节能质量水平高。技术类项目应为2017—2018年完成研发并实现产业化。平台类项目应为2017—2018年投入运营并取得较好成效。军民融合类项目应为2017—2018年完成建设并取得较好业绩。软件类项目应为2018年前完成研发,并取得知识产权,于2018年投入使用并取得较好业绩。

(三)每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只限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本次不得申报。

(四)技术类项目,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应为发明专利。

四、组织程序

(一)申报企业对照条件和要求,编制申报书,按照属地关系向县区工信部门、市属开发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项目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单位,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

(二)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属开发区有关部门对所申报的企业、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填写《东营市“四新”促“四化”示范企业汇总表》、《东营市“四新”促“四化”示范项目汇总表》,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评审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择优提出拟公布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对正式公布的“四新”促“四化”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东营市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十条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四、申报材料

(一)东营市“四新”促“四化”示范企业

1.《东营市“四新”促“四化”示范企业申报书》;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4.创新平台、试点示范认定文件;

5.发明专利证书;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东营市“四新”促“四化”示范项目

1、《东营市“四新”促“四化”示范项目申报书》。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篇(10)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立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提高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政〔20**〕1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企业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每年年初,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市长质量奖的评选行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设立**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质量立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评委会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修改、完善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和工作规范;

(三)决定年度评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组成员;

(四)决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评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评审工作程序、行业评审特殊要求等工作规范;

(二)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年度市长质量奖评选行业,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评审组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包括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各评审组必须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和评审;

(六)提请评委会审议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定获奖企业名单;

(七)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经验,组织开展广泛的交流学习活动;

(八)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持续不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和取得进步、规范荣誉的使用。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5年以上,已逐步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主要技术、经济和质量指标在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三)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产品连续5年经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明显,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发展型企业建设;

(五)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高新技术和服务行业知名品牌等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六)获得市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5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市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符合申报规定的企业,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向评委会办公室索取申报表,按要求整理申报材料,并经所在乡(镇、区)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

第十六条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由市安监、环保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提交相关专家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网络上对拟奖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告,向获奖企业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荣誉证书。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市政府对本年度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当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同时获得中国名牌、驰名商标、标准化实施战略和农产品博览会奖励其中之一或多项的,执行最高奖励。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期满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将“**市市长质量奖”字样在其广告、包装、使用说明书、铭牌上使用,但必须标注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建立获奖企业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五条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及对质量持续改进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等,不得挪作它用,评委会办公室对获奖资金的用途予以监督。新晨

第二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荣誉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在市长质量奖有效期间,企业出现用户或消费者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国家或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查证,并根据情况报市长质量奖评委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处理,情况严重的由评委会撤销其荣誉称号。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企业,5年之内不允许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八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篇(11)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营企业暂按**省乡镇企业局《**省民营经济统计制度(试行)》(辽乡企字[200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143号)中界定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机构,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为**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四条申请奖励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及具有良好纳税记录;

(二)担保贷款用于《**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扶持的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三)当年的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

(四)能够按合同规定履行担保责任;

(五)按时向中小企业局报送业务情况报表,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达到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资金奖励的信用担保机构,按其当年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的符合《**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5]198号)第四条规定扶持方向的5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额的0.3-1%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

第六条申请单位每年第一季度通过**市中小企业网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上一年度贷款担保奖励申请。

第七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提出奖励申请的贷款担保业务进行初审,并报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进行复审,对复审确定的贷款担保奖励项目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联合下达贷款担保奖励资金计划。

第九条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贷款卡(复印件);

(三)贷款担保合同、相关财务账证、被担保企业名单;

(四)银行出具的被保企业贷款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按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

第十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的范围: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信用担保机构;

(二)申请单位从业人员违反《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签订的担保合同;

(三)异地担保业务;

(四)单户单笔和多笔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超过500万元的业务(最高按500万元计算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市中小企业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出奖励资金年度预算;

(二)组织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和审核;

(三)负责审核并向市财政局汇总申报项目;

(四)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编制年度奖励资金决算。

(六)会同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核批年度资金预算;

(二)负责审核并会同市中小企业局下达奖励资金计划,并拨付奖励资金;

(三)负责审批年度奖励资金决算;

(四)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对奖励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收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申请奖励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奖励资金50%用于补充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50%由担保机构自主安排,可用于奖励本企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