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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7 15:02:32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篇(1)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学习和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我公司在收到《集团公司学习宣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对此项工作进行布置,先由公司内部相关室开展学习工作,再以OA的形式将《条例》相关内容下发,要求各所属企业开展学习工作,同时要求各在施工程单位一并开展《条例》学习,并将学习情况以照片的形式报人力资源部。切实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学习落到实处。

二、企业直接招用职工工资支付及保险缴纳情况。

截止到目前为止,公司(含所属企业)自有员工中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员***名。公司对此部分员工,并未与其他员工区别对待,均一视同仁,按其所在岗位发放工资,并按其上年月平均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无拖欠工资和漏缴、少缴、不缴社会保险情况。

三、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情况

截止到目前为止,公司(含所属企业)共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名,其中具有农业户口人员***人。在人员使用过程中,与劳务派遣服务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双方责任,同时留存劳务派遣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备案,确定该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

所有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均按其岗位和合同约定发放,社会保险按国家、北京市相关规定缴纳,无拖欠工资和漏缴、少缴、不缴社会保险情况。

四、企业使用保安、保洁等外包业务合作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

公司及所属企业中,共计使用外包公司**家,分别从事保安、保洁、收费等业务,在签订外包合同时,留存相关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备案资料,确定外包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

公司每月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外包公司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督促外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落实员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相关要求。为避免劳动纠纷,在签订外包合同时,同时要求其签订不欠薪承诺书,同时各公司不定期对外包人员进行抽查,询问其上月工资是否发了、发了多少钱。

五、对在施工程农民工工资检查情况

公司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在合同执行和工程款结算支付过程中,我们按照合同条款和工程实际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确保不拖欠劳务分包方工程款、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督促施工单位清理“三角债”,确保不出现合同纠纷。在工程款拨付时,分出农民工工资部分,将此部分金额拨付到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中,用以发放农民工工资。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不发生拖欠工资情况,公司人力资源部汇同**部、**部、**部、**部等五部门组成了农民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组,工作组由各部门负责人带队,并抽调专人历时2天对正在施工的**个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内容完全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表》所列内容。

经检查,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均配备了劳资管理人员;员工花名册、考勤、工资表和劳动合同,均能保持一致,未发现未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考勤表和工资表均有施工队长、专职劳资员签字,并有农民工本人签字,并附有考勤表和工资表公示照片;均已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支付过程中,未发现低于最低工资支付情况;各单位均已设立维权公示牌,用以工资、考勤等相关内容的公示。

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门禁打卡记录不全,个别单位已安装门禁打卡但尚未使用;存在分包企业直接发放工资,未由总包工资情况;综合计算工时审批表,个别分包单位提交不齐全;个别单位未全员缴纳工伤保险。

六、下一步措施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篇(2)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政策宣传落到实处。开展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月活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省、白城市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部署,我市印发《大安市关于学习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方案》(大治欠办发[2020]2号),结合“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专项行动,第一时间在大安人社微信公众号、大安就业微信公众号、大安公安公众号,全市各类企业、火车站、汽车站、大型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同时我局面向全市农民工发出了《致农民工朋友的一封信》,提醒农民工要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做好资料留存;务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存好书面资料;提醒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要确保已被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配合企业将本人信息录入大安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做好工资清单核算确认;掌握合法维权途径和方式,依法理性维护个人权益。另外,还发出了《致工程建设领域各企业的倡议书》,倡导用人单位在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守法、规范用工,不断增强农民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通过走访企业送法上门、网上新媒体宣传、深入工地张贴、发放宣传材料等途径,确保《条例》宣传贯彻到位。深入建筑工地、各类企业设立咨询台接受农民工现场咨询300人次,发放宣传手册800余册、致农民工朋友的一封信、致工程建设领域各企业的倡议书彩页1500余份;张贴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形象宣传海报300余张,悬挂宣传条幅20幅。

(二)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落实落地,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确保我市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市印发《关于大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大治欠[2020]3号),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用金融保险公司提供的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单替代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充分发挥保证保险作用,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上半年共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94.4万元,其中银行现金缴存194.4万元,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单替代缴存400万元,向建筑市场释放等量资金,激发市场活力,确保我市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我市开发了《大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专户信息管理平台》。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总承包银行等项制度。依法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市场秩序。

(四)举报投诉妥善处理。2020年上半年共受理农民工

举报投诉 12起,涉及农民工55人,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54.4724万元。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2起,欠薪和突发事件数量较往年同期呈现稳步下降的趋势。

(五)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5月份制定印发了《大安市2019年度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大人社联发[2019]3号),自2020年5月11日至6月12日,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12家,涉及用工人数224人,依法规范当前形势下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劳动者就业和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重大欠薪违法案件公布情况

我局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对于严重拖欠农名工工资的,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依规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黑名单”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白城”网站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截至目前,我市没有符合条件构成“黑名单”的企业。

三、联合惩戒开展情况

我局联合相关部门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查实的欠薪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从严从重给予处罚,对欠薪失信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行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进行限制,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开展多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信用体系评价,使欠薪失信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聚焦《条例》执行,实现依法治理。将《条例》落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摆到突出位置,狠抓工作落实,全面确保《条例》落地生效。持续开展《条例》宣传,不断扩大《条例》知晓度和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深入抓好《条例》学习培训,统一执法标准和流程,增强执法责任和能力,充分发挥《条例》攻坚利器作用。

(二)认真履职尽责,抓好源头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须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包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各类工程建设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专项整治,切实消除欠薪隐患,监督抓好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保证金等“五项制度”落实,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篇(3)

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一直以来都农民工问题的核心。虽然这些年来,国家下大力气进行治理,出台了很多政策,但是跳楼讨薪、暴力讨薪等农民工极端讨薪的事件还是时有见诸报端。农民工欠薪问题久治不愈,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工资支付机制的不完善,因此,应当从机制上完善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状

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政策发展。对于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国家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政策,例如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2012年4月,全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座谈会在西安召开。天津、河北等9个省区市与会代表在会上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经验交流,并对《关于开展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专项行动的通知(讨论稿)》进行研究讨论。实际上,早在2004年河北省就表示要探索制定农民工工资的长效保障政策。2004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表示河北省将加快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建筑行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行动。针对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资问题,中央经常开展专项行动。例如2012年开始,人社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2个部门和单位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专项行动。以建筑、交通、铁路、水利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纺织服装、餐饮等其他易发生拖欠的行业为重点,用三年时间集中攻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防预警、工资拖欠应急保障、欠薪案件快速处置、工资拖欠信用惩戒和政府责任考核等为核心内容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体制机制,从根本上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全面实现“十二五”期末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2012年第一季度我国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元旦、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涉及拖欠的劳动争议案件春节前基本结案,共为129万名农民工补发被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59.24亿元。2012年10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召开视频会议,就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地方政府也根据部署,开始针对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问题的专项行动。例如2011年12月,河北省就启动了为期近两个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效果逐步提高。经过这些年的治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大为好转,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也逐渐减少,农民工工资增幅也逐步增高。2012年2月29日,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在全国农民工工作暨家庭服务业工作办公室主任会议上透露,2011年,中国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达到2049元,比2010年增加359元,增幅达21.2%。作为环渤海经济圈中的重要省份,河北省之前一直是以劳务输出为主,但近几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本省吸纳的劳动力越来越多,工资水平和北上广等大城市的工资差距越来越小。

二、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落实力度不够

一方面,不少县市虽建立了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但落实力度不够,个别县市和行业工资支付保障金结存甚至为零。有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虽已建立,但保证金收取额为零。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收缴比例较低,部分县市保障金结存不多,随着农民工工资水平不断提高,一旦项目资金出现缺口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金保障能力十分有限。

(二)农民工维权意识低

虽然现在农民工的素质在不断提升,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高。但是大多数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较差,出外务农的时候盲目性大,特别是建筑工,往往只要有活干,无论用人单位来自何方,便埋头去干,更不用说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一旦被拖欠工资,往往很难拿出有力证据进行权利维护,或者由于怕失去工作或在原单位被孤立而不敢进行公开维权,而选择比较极端的讨薪方式。维权意识的落后,使得一些企业存侥幸心理,助长了部分企业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三)用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

由于农民工大多是短期务工,用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非常不规范,很多制度都是临时性或者形式性的。例如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设工程领域,目前各类建设工程均实行有资质企业中标制度,但企业中标之后往往是层层转包、分包,而不自行组织施工,对该类行为主管部门难以监管到位。同时,一些用工企业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存在,例如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职工花名册台账、不书面约定劳动报酬等,给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四)职能部门执法未充分建立和有效发挥作用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执法职能部门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审批把关不严,使得督促企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流于形式。其次,有些地方的执法职能部门之间工作协作不够全面、衔接不够紧密,未全面有效落实工程开工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清欠等信息通报制度。此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虽有行政处理及处罚权,但罚款执行权限却不在本部门,行政处罚实施滞后于实际,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则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及时性和威慑性。

三、完善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长效保障机制

(一)制定地方专门立法

完善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长效保障机制首先要有完善的制度可以依照。实际上,地方这些年已经有很多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立法。例如2009年1月14日,河北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切实保护农民工在就业、工资、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用人单位的守法诚信档案。1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并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2012年7月25日,《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交由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但是很多地方还没有针对企业依法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单独立法,不能适应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殊性,因此,我们建议可以像云南和陕西那样,制定专门的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专门地方立法。

(二)完善执法联动机制

执法联动制度,就是由涉及相关问题的各个部门联合执法,这也是我国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常用的执法形式和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可以极大增强部门工作合力,促进执法的效率。目前不少地方已经建立了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执法联动机制,但是还不完善。要各地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由单一执法变为多家联动执法,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财政、土地等多部门共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明确各部门职责,在处理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突发事件方面发挥有效作用。

(三)强化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针对目前用工企业用工备案制度落实不到位,应当对用工企业和农民工进行双向的普法教育,促进制度的落实。强化使用农民工的单位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发放时间等工资支付事项,并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资应当按照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数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的资料应当保存三年以上,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强化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对于农民工事后维权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构建应急垫付机制

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垫付机制,就可以在启动救济性垫付程序之后,对企业拖欠的资金联合建设、人社、土地、财政等部门共同进行追缴,对规定期限内不补足垫付资金的企业处以行政处罚、暂停土地审批、暂停其施工资格、不予审批新建项目等处罚。2012年7月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中也规定了应急垫付机制,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应急周转金制度,用于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且,还规定了不低的数额,例如规定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周转金,应当分别不低于2000万元和500万元。农民工工资应急垫付机制是对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力补充。

(五)建立惩罚赔偿机制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惩罚赔偿机制,对于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企业,要施行惩罚赔偿,对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督促。目前陕西、云南、河北等很多地方也都开始尝试建立相应的惩罚赔偿机制。例如2012年的《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就规定了六种拖欠工资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未征得农民工本人或者本单位工会书面同意或者未按照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延期支付工资,以及延期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工资的;未依法将工资支付农民工本人的;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或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当然,惩罚赔偿机制的建立还不仅仅只是有立法规定,还需要有具体的配套实施机制,需要有具体的细化执行标准。

参考文献

[1] 程成.农民工:切莫陷入工资支付误区.农民日报,2012-9-14.

[2] 周民.《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今日起施行.陕西日报,2012-10-1.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篇(4)

【正文】

(一)认真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迄今为止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最高层次立法,已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更好地有效引导和规范农民工依法维权和企业用工行为,下一步我局将把条例宣传融入日常执法工作中,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

(二)充分利用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强化监管效果,根治农民工工资欠薪行为。

继续大力推进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建设,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监管平台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下一步我县将按照“加强部门协同、狠抓关键环节、强化督导检查、提升运行质量、推动制度落实”的总要求,重点加强实名制管理、银行管理,加强实时预警情况处置。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的方式根治欠薪顽疾,扎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篇(5)

一、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严格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责任

全市各建筑施工企业,在招用农民工后10日内,都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产禁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或者其它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严禁使用童工和智障人员.每个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必须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劳动用工监察认定手续,并进行劳动用工登记鉴证备案。施工企业在办理备案、鉴证时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已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前培训证件;

3、《建筑施工企业录用人员备案表》、《建筑施工企业录用备案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4、招用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5、参加工伤、大病医疗保险手续;

6、农民工上岗前的就业技能、安全培训情况.

农民工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工资按月或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如发生争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诉。不准聚众滋事,围堵政府。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施工企业必须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严禁违法分包和把部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黑包工头,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建筑工程中的建设单位(发包方)须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监控责任.建设单位在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时,应先预留总工程款的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施工企业能完全支付农民工工资而不发生拖欠时,可将预留的工资保证金返还给施工企业.如施工企业发生工资拖欠行为时,建设单位可从预留的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市劳动保障局应定期监控建筑及其它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如发现拖欠行为时,应依法快速处理.

市建设局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监控责任,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记入企业的城信档案,作为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的依据.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监控责任.对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停业整顿不予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强化监察执法力度

劳动保障部门如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1、对未按期办理用工申报和备案手续、未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拒不执行责令改正决定的,要处2000元上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凡发生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或低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篇(6)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发生过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或初次进岐的外地施工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其所使用的农民工工资,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指定银行专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

发生过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是指由县人社局会同局确定的,在最近三年内有拖欠其所使用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县人社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公安、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受理,不得推诿。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金额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预存

(二)工程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5%预存;

(三)工程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3%预存

(四)工程合同金额1亿元以上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预存(五)在建项目按照剩余工程量预存,但最低不低于应预存保证金的30%。

第七条保证金的预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在工程中标后,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到县人社局办理保证金预存基数审核手续。经县人社局审核后发给《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

(二)施工企业持《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

金预存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社局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保证金。

(三)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保证金预存凭证到县人社部门领取《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申请开工时,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施工企业,须提供由县人社局出具的《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未按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部门应当督促其按规定预存,不预存的,相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否则,由县监察局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施工企业作为用人主体,应依法承担用工责任,在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农民工工资款时,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按期拨付农民工工资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人社局调查属实,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保证金中支付;

(一)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受到农民工举报或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

(二)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工资的。

第十条预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资时,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支付的,支取该项目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预存单位按核准的金额造册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由农民工签字领取。

保证金启动支付后,施工企业应按县人社局出具的《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保证金支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申请。工程已交付,施工企业持能够证明已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相关资料,填报《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取申请表》,向县人社局申请支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县人社局在接到施工企业保证金支取申请后,督促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交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三)保证金支取。公示结束后,经查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县人社局应当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取通知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息一次性支取给施工企业。

第十二条保证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由县财政、监察和审计进行监督。

施工企业预存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本施工企业承建项目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县人社局应当按相关规定选择商业银行存储保证金,为预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建立台账,做好保证金专户管理、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支取等工作。施工企业出现影响较大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欠薪认定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规范管理,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公司各方当事人在合作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以及各方当事人与农民工因工资结算发生的争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县人社局应当建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完善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档案。

对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可免予预存。对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可酌情提高保证金预存比例。

(一)保证金预存标准的调减。

保证金的保证期限为工程开工之日至交(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

在首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90%预存保证金,并按10%逐年递减;连续三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不再预存保证金。

符合前款规定的,原预存单位应提出书面核准申请,人社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

(二)保证金预存标准的调增。

对在首个保证期限内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150%预存保证金,并按50%逐年递增。

对已被准予调减保证金预存标准或不再预存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按第七条规定的标准预存或第十条规定的标准补缴。

第十六条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领域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县住建局负责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体育局等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因工程款拖欠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公安局要妥善配合有关部门处置由此引发的,对黑恶势力参与的“恶意讨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县人社局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督促发放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县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按规定预存保证金擅自开工或者动用保证金后未及时补缴保证金的

(二)为套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的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篇(7)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障金按单项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交纳。交纳标准为:工程造价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2%交纳;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5%交纳;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交纳;1亿元以上项目按造价的0.5%交纳。

第四条*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办公室与*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办理保障金的交纳和支付手续,市清欠办应安排专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保障金交纳确认手续。

保障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设委员会共同监管。市级保障金专户设在徽商银行*市逍遥津支行,户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账号:23312100080682。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用于保障金的款项列入工程预付款范围,开工前由工程项目业主代为垫付,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保障金确认书证明。确认书证明一式四份,分别交建筑业企业和交纳单位留存,作为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之一,一份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资金证明。

项目业主代为垫付保障金后仍应按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到位工程款。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核验项目业主提供的专户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担保文件或其他支付保证形式的证明)、保障金确认书证明。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证明的,一律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项目业主代为垫付的保障金是专户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其交纳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一)建筑业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八条*市清欠办接到投诉后,应认真调查,一旦核实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或举报投诉经劳动保障机构调查认定的,应当下达书面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清欠办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告知建筑业企业从其存入专户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同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情况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业主。

先予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市清欠办应责令建筑业企业在15日内补足,逾期不补的,市清欠办可商项目业主从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垫付。

第九条保障金只可用于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垫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工程竣工后,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并同时公示市清欠办投诉电话:5617070。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在工程决算完成后,项目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共同到市清欠办办理保障金清退手续。

工程因故停建,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同项目业主办理工程决算,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10日后且无投诉,建筑业企业或项目业主可持工程决算和对方签发的保证金权属确认书到市清欠办办理保障金清退手续。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实行总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因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不能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否则,总承包企业应承担支付工资的直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责任,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报请职权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自然人不得招用农民工。用人企业招用农民工后,应在3日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条款,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于30日内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没有依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发放应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实行工资卡发放。

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等用工台帐,工资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督促建筑业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标明企业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质量等级、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以及发生工资纠纷、拖欠投诉的联系电话等。

农民工发现建筑业企业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应及时投诉举报,建筑业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报复。

农民工本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时进行工程款结算,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进行工程款结算的,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不得开工建设新建项目。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篇(8)

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的决策部署,提高站位,履职担当,全面梳理排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辛苦一年的农民工拿到钱回家。

一、宣传及自查自纠

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开展多形式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宣传活动,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农民工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一是压紧压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与地质灾害领域、土地利用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签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书,明确地方政府、部门和实施工程项目三方责任;二是摸清政府工程项目情况。建立覆盖在建领域工程项目的台账,逐一摸清每个项目工资支付等制度执行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三是根据掌握的情况,定期对工程项目审批立项、资金拨付、工资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管,督促其严格贯彻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等规定,对未落实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工程项目督促指导

(一)健全清欠机制

对拖欠行为、支付责任、处罚措施做出明确规定,加强项目审批、资金落实、审计结算期限条款等招标前置条件约束。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篇(9)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印江县根治欠薪工作开展情况暨迎接国务院督察准备工作汇报如下,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工作开展情况

**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根治欠薪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学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契机,狠抓责任落实、制度落实和工作落实,全力以赴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截止**年**月**日,共协调处理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件,为***名农民工追回工资***万元,收缴工资保证金**万元,退还工资保证金**万元。**根治欠薪工作稳步推进,**月份代表市人民政府顺利迎接省人民政府***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在建工程项目八项制度落实达到***,实现了“三个零发生”:因欠薪引发的越级非访零发生、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零发生、因欠薪引发的个人极端案事件零发生。

主要工作开展如下:

(一)组织领导到位。县委、县政府始终把根治欠薪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作来抓。将根治欠薪工作纳入对部门、乡镇(街道)年度考核。***年以来,坚持一月一督察、一月一通报、一季度一调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压紧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今年以来,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对根治欠薪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根治欠薪工作专题调度会**次,对根治欠薪工作及时安排调度。

(二)学习宣传到位。以学习宣传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契机,营造根治欠薪良好氛围。一是召集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全县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召开专题会,就如何推动落实该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二是通过到施工单位现场悬挂宣传标语、城区LED大屏幕滚动播放和微信公众号宣传等方式向农民工进行宣传教育。三是利用乡镇赶集天向农民工发放宣传《条例》并现场进行答疑解惑。共发放《条例》***余份,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学习《条例》**次。通过宣传,提高了广大农民工维权意识和用工单位的责任意识,为根治欠薪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落实八项制度到位。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八项制度为重点(签订劳动合同、实名制用工管理、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农民工工资银行、按月足额发放工资、购买工伤保险、设立维权告示牌),织密防止欠薪“制度网”。一是对在建项目落实八项制度情况进行预警通报,并及时加以调度和督促。二是组织专人定期对在建项目落实八项制度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场对施工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对落实不力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篇(10)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上报区政府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协调会,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______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分局、区总工会共同研究制定了《______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求联合执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大意义,普及《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张贴相关宣传品等形式,提高广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同时,要求被检查用人单位应对20__年工资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篇(11)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我企业 公司承建的 项目 工程严格按照《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度,我企业郑重承诺做到:

一、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按规定与录用的每位农民工签订《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二、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发放到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三、认真履行企业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一)对总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的支付责任,对项目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对上述拖欠工资且拒不支付的,由我单位先行垫付;

(二)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开具虚假清欠证明,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四、若因安全、创卫、群众上访、拖欠农民工工资、媒体曝光等问题给建设方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我公司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无条件接受建设方处以不低于100万元的处罚罚款,同时取消我单位在高新地产后续项目中的投标资格。

特此承诺,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施工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内容二

我班组在绵阳鑫宏丰泽苑工程中承包的 ;从20xx年开工至20xx年元月在绵阳鑫宏丰泽苑工程中,根据合同价计算,现已领 万元,已领占 % 。已领的款,我班组已付清工人工资,我保证我班组所有民工工资已全部付清,如有我班组民工未领到工资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本人负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班组

班组长(姓名):

班组长(身份证号):

班组长(住址):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内容三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度,我企业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做到:

(一)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按规定与录用的每位农民工签订《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二)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发放到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二、认真履行企业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到:

(一)对总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的支付责任,对项目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对其拖欠工资且拒不支付的,由我单位先行垫付;

(二)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开具虚假清欠证明,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三、建立健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积极贯彻落实清欠工作。凡我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启动清欠应急预案,无条件同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动用我单位预缴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接受相应处罚。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内容四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按照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秦皇岛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本人郑重承诺:

1、认真开展对所属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自查自纠,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2、对已经通过包工头发放的工资,保证监督包工头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

3、对尚未发放的工资,保证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4、资金全部足额发放到位。

5、认真做好农民工的工作,保证不发生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投诉或群体性上访事件。

我单位自愿接受公司劳资部门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处理和处罚。

项目部经理签字:

日期:X年X月X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内容五

致:XXXXXXXXXXXXXX: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企业如果中标承建XXXXXXXXXX项目XXXX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