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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条例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8 15:06:15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篇(1)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篇(2)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幼儿园管理条例篇(3)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幼儿园管理条例篇(4)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篇(5)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2-0087-02

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入小学前在教养机构所受的教育,旧称“幼稚教育”。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最早提出设立专门机构教育幼儿的思想,并在19世纪创立了世界上第一所幼儿学校,接受1~6岁儿童入学。我国从20世纪初设立学前教育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两年,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指出:“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进入新世纪以来,学前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突出成就。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越来越高,现有的学前教育资源质量和办学水平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特别是河南省的学前教育发展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供参考。

一、河南省学前教育发展存在的问题

1.办学环境差,区域发展不平衡

河南省人口众多,是学前儿童相对集中的地区,但环境条件及教育资源总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河南与邻省山东相比,河南省的学前适龄儿童数量要多于山东,但山东幼儿园教职工总数98 834人,其中园长11044人,分别占全国的7.50%和8.82%,河南远远低于山东的指标比例。学前教育办学形式的结构比例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学前教育的普及率,其中非独立设置的学前班比例越高,说明普及率越低,而河南省学前班的比例城乡差别较大。根据2008年河南省教育统计提要相关资料显示,2008年河南省各地市城市、县镇、农村学前班的个数分别占幼儿园班级总数的11.7%、28.9%和65.2%,越是农村,学前班的比例越大,说明学前教育的普及率越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河南省学前教育在区域环境、办学条件等方面存在着城乡发展上的不平衡。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条件简陋,大部分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办幼儿园由于政府投入没有保障,收费偏低,办园条件长期得不到改善,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活动室、功能室,建筑设计不合理,设备配置不到位,房间通风、采光不好,等等。

2.硬件投入不足,优质资源短缺

随着河南省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加速迁移,使得城市人口急剧膨胀,学前儿童数量逐年猛增,而幼儿园的建设速度相对滞后于学前幼儿的增长速度。办学条件好、质量高的优质幼儿园相对短缺,公办幼儿园班额过大现象突出,民办和私立幼儿园规模小、层次低、条件差,这就带来了城市适龄幼儿入园难、入好园更难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和幼儿家长的不满。有的乡村幼儿园硬件投入不足,设置数量不足,服务范围过大,导致家长接送孩子不便,降低了适龄幼儿的入园率。

3.私人办学及管理不规范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和私人开设的幼儿园已经成为河南省学前教育的主体力量,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是民办幼儿园审批登记注册工作混乱,非法办园情况严重。河南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很少或没有设置学前教育管理机构,缺乏专兼职管理人员,幼儿园登记管理工作也不能按照《幼儿园管理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部门没有掌握和行使执法权,导致对一些非法幼儿园、学前班的治理、取缔工作难以开展,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幼儿园大量存在,带来很多安全隐患和办学风险。其次,民办幼儿园师资准入制度缺乏监管,师资质量良莠不齐。有的私立幼儿园聘用教师没有严格的学历要求,有的虽有要求但不强调学前教育专业背景或幼儿园实习经历,导致私立幼儿园教师职业专业性被弱化,其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再次,民办幼儿园收费不规范。目前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公办幼儿园,对民办和私立幼儿园的收费主要采取成本核算、政府备案的做法,导致民办幼儿园收费无法规范,一些幼儿园在收费项目、标准上盲目攀比,无序竞争,既加重了幼儿家长的经济负担,又影响了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和谐健康发展。

4.师资力量薄弱,教育质量不高

河南省由于经济基础薄弱,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学前教育更是缺乏经费保障。首先,教师待遇不高,优秀教师缺乏,影响了教育质量。其次,河南省的学前教育和民办幼儿园存在“小学化”倾向。多数落后地区没有独立设置的幼儿园,幼儿班、学前班大多附设在小学里,教师、保育员均由小学教师兼任,教学内容偏重于读、写、算等文化课教学,教学方法上普遍采取教师讲、幼儿听的“注入式”或死记硬背的方式,难以体现学前教育的特色,表现出严重的“小学化”倾向。再次,教师的科研能力普遍不高。河南省2008年全省幼儿园教师具有小学高级、小学一级、小学二级教师职称的比例分别只有13.2%、18.5%、7.9%,具有中学高级职称的幼儿教师只有0.6%,而且这些比例从2001年以来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河南省幼儿教师的编制、工资来源、养老和培训、资格认定以及职称评聘等问题,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国家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缺乏相应的规范,造成这些教师待遇无法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基本上属于打工者序列,他们的工资、“三金”等问题更是无法得到保障,所以他们教学科研的积极性不高,甚至随意跳槽,流动性很大,导致教师队伍不稳定。

二、解决学前教育发展问题的主要对策

1.明确职责,改善条件,实现城乡均衡发展

河南省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在于城乡差别过大,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滞后,因此,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实现区域均衡是当前工作的重点。一是在教育经费投入上应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要采取专项经费的办法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硬件建设投入,加大农村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力度,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提高待遇,解决职称评聘、业务进修等一系列问题。二是在政策支持方面应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积极引导民办教育资源进入农村地区,为农村提供优质服务;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办学,大力发展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加大标准化建设力度,发挥其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村办幼儿园的快速发展;要整合资源配置,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教育资源,发展各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形成覆盖城镇、乡村的学前教育网络,促进农村学前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进而实现城市与农村学前教育的均衡、协调发展。

2.加大经费投入,扩充优质教育资源

首先,对公办幼儿园的经费投入是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战略性投资,要体现出政府的公共责任,尽快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体,政府、社会、幼儿家长共同承担的教育经费分担机制,形成与政府职责相适应、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学前教育发展投资体系。其次,政府要加强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配套法规落实情况的督查,严格监控民办幼儿园办学经费的投入,严肃查处出资不到位、随意挪用办园资金的违法行为,确保办园条件逐步改善;同时要制定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明确最低和最高收费限额,规避恶意竞争,保障入园幼儿和家长的权益。第三,按照国家“广覆盖,保基本”的政策要求,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要大力提倡和积极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出资兴建普惠性幼儿园,以保证河南省落后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幼儿及时接受教育。第四,建立省域统一的幼儿园评估标准,狠抓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和评估,强力推进标准化的优质园建设发展速度,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至少举办2所、3万人口以下的乡镇至少举办1所标准化公办中心幼儿园,5000人口以上的社区或居民小区必须建立1所标准化的幼儿园,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

3.完善管理,依法监督,规范各类办学行为

幼儿园管理条例篇(6)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市的学前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目前我市已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多元发展格局,学前三年教育普及率达98.6%。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整体教育质量偏低,城乡之间、公办民办之间发展不平衡,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管理体制机制仍旧存在,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社会地位有待改善。近年来,群众“入园难、入好园更难”、“上幼儿园难于上大学”的呼声尤为强烈。而现行国家有关的规定(如1989年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1996年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由于颁布时间较早,已不能适应当前学前教育发展新形势的需要。针对我市学前教育发展中存在问题及实际需要,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满足市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二、关于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从我市学前教育的发展状况和管理实际出发,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学前教育机构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二)关于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条例第四条明确了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还规定了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此外,针对我市公办幼儿园的办学实际和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导向,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当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积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款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规定:“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以非营利为目的,享受公共财政资助并参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收费的民办幼儿园。”

(三)关于规划与建设。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并规定了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并适时调整学前教育机构的规模和标准,为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提供便利。第七条规定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的建设和移交。第八条规定了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第九条规定了在学前教育布点不足的已建成住宅小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资源,置换、改造为学前教育设施。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镇(乡)、街道应当至少建成一所公办幼儿园,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当增加办园数量。”

(四)关于设立与审批。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对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条件、提交材料、许可登记事项和终止清算等作了规定。

(五)关于保育与教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实施保育和教育应当遵循的原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和入园要求。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和课程管理等相关制度。

(六)关于从业人员的资格与权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要从根本上提高学前教育的办学质量,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学前教育领域,提高从业人员的待遇是关键问题。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非在编教师,其人均年收入应当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点五倍以上。”同时考虑到该标准的实际执行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途之一为学前教育机构支出的非在编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补助。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和保育员培养的有关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间的帮扶结对。

(七)关于扶持与保障。针对我市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投向不合理的问题,各级政府要落实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投入的职责。县(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应当不低于8%,不举办高中的区不低于1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当地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的一定比例拨付经费,并逐步提高。第三十一条对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用途和重点扶持方向作了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就学前教育发展中的各类保障措施作了规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篇(7)

一是教师队伍不稳定。幼儿园虽然不少,但有固定编制的教师少,大多数是聘请教师,她们常常说走就走,园方对其缺少约束力,导致教师变动频繁,从而影响正常教学。

二是教师待遇比较低。这里主要是指聘请教师,她们无论在经济或地位上都很难与有"编"教师相比,这也将影响她们的敬业精神。

三是教师考核不到位。部分幼儿园由于聘用合同的不完善或教师考核措施的不到位,导致一些教师不服从领导或不重视教学的现象发生。

四是"无证上岗"者居多。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教师应经过相关培训或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幼教事业。而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不少"教师"属"无证上岗",这也说明这部分教师专业素质还亟待提高,上岗资格还需认证。

幼儿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对促进幼教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克服以上诸多问题,尚需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规程》,树立依法治教(园)的观念

《条例》和《规程》是举办、管理和评估幼儿教育的基本依据,要通过广泛宣传,使法规在实施中能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各级政府主管教育的负责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幼儿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研人员、幼儿园的主办单位有关负责人、园长、教师、工作人员等,都要根据国家教委的要求,搞好《条例》和《规程》的学习、宣传工作。通过培训使他们了解幼儿园的任务,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保育、教育的工作目标,有关的规章制度,法律责任等,树立依法治教(园)、依法办事的观念。

二、端正办园指导思想,提高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

当前,不少幼儿园存在着重智育、轻德育,重教育、轻保育,重教学、轻游戏等现象,影响了幼儿身心的健康发展。因此,实施《条例》、《规程》,要从端正办园指导思想入手,让有关人员明确幼儿园必须坚持保教结合的原则,把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放在首位。幼教工作者必须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遵循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的规律,从而让幼儿体、智、德、美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

三、加强常规教学管理,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幼儿园管理条例篇(8)

2、每半年对学校所有的消防器材检查一次,确保各类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3、每个灭火器落实到责任人,做到专人保管,急时即用。

4、学校电工经常检查电路、电器,对于易诱发火灾的电路、电器要即时维修,把一切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5、各用电户一定按规定用电,不许任何人私自搭火接电,不许任何用户超负荷用电。

6、正确使用液化气,严禁在厕所倒液化气残液,严禁使用带有病灶的液化气器具。

幼儿园安全管理考核细则二1、建立健全幼儿安全管理网络,成立幼儿园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明确各小组的职责。实行分工合作、责任到人,并把安全工作要求列入各岗位职责中。

2、幼儿园要注意房屋、场地、玩具、用具及运动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检查,及时维修,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预防异物入耳、鼻及气管以及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3、保健员必须妥善保管幼儿的药品,病儿服药时,必须仔细核对药名、药量、幼儿姓名按时给幼儿服药,不准吃错药。保健室药品标签清楚,不得存放、使用过期的药品,消毒药品专人管理。

4、认真贯彻卫生防预部门下达的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严把食品的进园关和食品入口关,严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5、对幼儿加强安全教育,各班根据实际通过游戏、儿歌、故事、角色表演等教学活动对幼儿进行防拐骗、绑架等自我防护意识的培养,开辟专栏定期向幼儿及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在幼儿园有危险的地方张贴醒目的安全警戒标志,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6、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业务学习。每学年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工作,加强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培训及演练(如:消防演练等)。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幼儿坚持正面教育,严禁态度粗暴,动作生硬,体罚或变相体罚,杜绝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事故。

7、幼儿园组织的各项活动都应以幼儿的安全为第一要素,进行认真细致的事先准备、对场地进行全面考察,考虑周详。严禁带幼儿到有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

8、幼儿来离园严格实行安全接送,并由门卫加强管理,防止幼儿出大门走失,禁止外来人员来园玩耍。外来人员来访的一律要求实行登记。坚持规范使用代接条,凡幼儿呼不出称谓者及未成年人不得带幼儿离园。

9、严格现金管理制度,支票财务章按规定分开保管,现金保存不超过20xx元。教职员工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

幼儿园安全管理考核细则三1、安全管理员负责全园的日常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安全管理员每周全面安全检查一次,重点抽查一次,检查安全记录并及时向分管园长汇报工作。

2、每学期签订一次安全责任状,由园长及安全管理员负责。

3、班主任对班级负责,年级组长对所在年级组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各部门负责,园长对全园负责。具体管理网络见上图。

4、形成安全每天检查制度,园长、各部门负责人、班主任每天全面检查安全一次并记录,放学前最后离开者安全巡查一遍并记录,门卫晚上睡觉前全园巡查一遍并记录。

5、食堂人员从买到做严把质量关,防止食物中毒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6、拟定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专人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教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及处理事故的应急能力。

7、设立人防(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技防(每晚打开报警系统)、设施防(消防器材责任到人)。

8、严格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督促,增强教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9、每月根据责任大小设安全奖及安全责任奖,一月发放一次。事故造成5000元经济损失免全园教职工当月安全奖。造成一万元损失免除全年安全奖。

10、严格实施安全管理,按照管理责任网络,层层负责。发现安全管理不严格(如不专心带班,闲聊、空岗、管理姑息等)发现一次扣除10元,并张榜公布。

11、事故班级安全奖,本学期不能发放,等事故处理完后进行发放。

12、明确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赔偿医药费。赔偿金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并接受法律裁决。

13、学期传染病出现5例以上的免班级安全奖,安全责任奖。10例以上加免月安全奖。

管理人员:

a)由于安全隐患造成伤害,安全管理员奖金全免。

幼儿园管理条例篇(9)

目前安徽全省民办幼儿园数量比例达到三分之二,在园幼儿园数也远远超过公办幼儿园。以合肥市为例,民办园在园幼儿数占比72%。

学前教育具有公益和普惠的性质,其责任主体在于政府,目前公办园的比例过低,不利于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国十条”提出: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公办园比重过低,不能体现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更不能发挥公办园的示范引领作用,不利于学前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因此,刘焱教授在“学前教育专题评估报告”中提出: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公益普惠”程度,把“双50%以上”(即公办幼儿园数量占比50%以上和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占比50%以上)作为各地建设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的考核指标……[1]

民办园比重过大表面上看似乎是民办园的发展势头很好,其实质却是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对学前教育的基本需求。教育需求本应为公共需求,不得已而交由市场解决,于是民办幼儿园数量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民办园总体水平的提升与其办园成本密切相关,要按教育规律办事,规范办园,必然意味着较高的办园成本,这样的成本完全是由家长分担的,造成了适龄幼儿家长较高的负担。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以较低的办园成本举办较低水平的幼儿园教育。所以,民办幼儿园数量比重过高,不利于民办幼儿园整体质量提升。

我们认为,教育作为公益事业,政府应该分担绝大多数的教育成本,应办好公办园,并逐步加大公办园的比重。我们要按照“国十条”和《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的要求,对城市而言:“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2]“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3]对农村而言,“达到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的目标。依托乡镇中心园在村举办分园,采取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联合办园、村级小学附设幼儿园及幼教点等多种渠道发展村级学前教育。”[4]

总之,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提升是建立在学前教育健康良性发展的背景下的,真正实现学前教育的公益普惠属性,民办园将定位于有特别需求的小众群体。当然,目前学前教育的发展仍处在“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5],既要增加公办幼儿园,又要办好现有民办幼儿园。

二、规范办园水平提升

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应该是一所符合基本办园条件、规范的幼儿园,目前我省还存在着一批被命名为“看护点”的学前教育机构,实际上是被认定为未达到基本办园条件。看护点又区分为A、B、C三种类型,其中C类条件最差。[6]截止到2015年底,全省共有看护点4169个,在看护点幼儿38.2万人。[7]我省在第二期行动计划中提出的指导意见是:取缔B类和C类看护点,允许继续保留少量A类看护点,看护点的幼儿转至新规划建设的幼儿园。[8]因此,提高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不得不首先解决看护点的转正问题,从目前来看,还需要一个过程。

民办幼儿园还需整体提升规范办园水平,最突出的问题包括园所规范管理与“小学化”的问题。随着民办幼儿园的兴起,各种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多数举办人或投资人并不是专业幼教工作者,需要聘任专业园长来管理幼儿园。专业园长类似于企业中的职业经理人,应遵循幼教规律充分行使管理权。就民办园管理队伍而言,目前还急需提升管理水平。一方面,管理人才普遍缺乏,另一方面,园长资格认定制度还不够完善。优秀的管理人才需要在实践中经过时间的历练,但目前这个周期被大大压缩了。“小学化”也是幼儿园教育的顽疾,民办幼儿园尤甚。一方面是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园意识和水平欠缺,更主要的还有部分家长的教育理念陈旧,有急功近利的心理,幼儿园迫于各种原因迎合家长,造成比较普遍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化”倾向,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尤甚。因此,提升民办园规范办园水平需要打造一支专业的、高素质的管理队伍,这需要在园长资格认定、教育主管部门规范管理以及举办者远见等各方面努力。

三、师资队伍水平提升

鉴于目前我省幼儿园教师队伍总体水平不高,可想而知,民办园师资队伍水平仍有待提高。根据调研的数据,省会合肥全市幼儿园教师总数7423人,其中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比例为77%,持有其他教师资格比例为16%,无教师资格比例为7%;宣城市宣州区幼儿园教师总数为920人,其中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比例为38%,持有其他教师资格比例为5%,无教师资格比例为57%。可见,幼儿园教师整体持证率不高,地区发展不平衡,有些县域持证率很低,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办园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现状。

基于此,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存在着如下突出问题:待遇低,流动性大,培训学时低。民办园教师待遇普遍偏低,不仅普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标准,甚至只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我们的调研,省会合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年平均工资为3.2万元,其他民办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为1.7万元,而公办在编幼儿教师年平均工资为5.8万元;宣城市宣州区民办幼儿园教师年平均工资为2.2万元,其他民办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为2万元。如此低的工资,不仅难以聘任到高素质专业教师或正规学前教育专业的毕业生,甚至连一般有工作经验的幼儿园教师也难以稳定,导致民办园教师流动性大。由于队伍不稳定,园方一般就很难制定持续的教师培训制度,也难以在教师培训上进行过多的投入。如此一来,似乎陷入了恶性循环之中,师资队伍水平难以得到保证。

因此,提升民办园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不是一个单项任务,是受制于民办园整体发展中的最重要的一环。对于举办者而言,应该意识到教师队伍水平是园所发展的生命线,缺少了这个环节,办园质量当然无从谈起。对于教育主管部门而言,应加强对民办园的管理和扶持政策,比如制定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对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补助政策,向民办园派驻骨干教师,提供大量免费的培训等。这些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升民办幼儿园的师资队伍水平。

四、教研质量提升

就一所具体的民办幼儿园而言,保教质量的提升有一个过程,其中的重要抓手就在于教研质量。

从民办园内部来说,需要有以业务园长领衔,教研、年级组长配合的得力业务管理团队,结合幼儿园实际工作,务实地开展教学研究工作。民办幼儿园开办之初一般以新入职教师为主,她们不仅缺乏工作经验,甚至连最基本的一日活动都难以驾驭,这就需要通过业务管理团队合理选择和审议幼儿园课程,精心设计教研方案,使幼儿园一日活动尽快步入正轨。

从教育主管部门来说,应对区域内民办幼儿园教研活动进行指导,通过连片教研的形式,发挥公办幼儿园的示范作用,提升民办园的保教水平。公办幼儿园一般不仅办园规范,而且制度健全,特色鲜明,对民办园可以提供两方面的指导。一方面是规范性指导,基于幼儿园基本规范性文件,通过深入一线的方式指导民办园保教行为规范;另一方面是提升性指导,通过合作教研的形式,深入理解教研活动与保教质量的密切关联,指导民办园业务团队能基于本园实际情况制定教研方案,逐步提升幼儿园的保教水平。

民办幼儿园目前占据我省幼儿园大半江山,缓解了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社会需求,为学前教育发展做出了贡献。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民办幼儿园的地位和作用仍然不可或缺,其保教质量也关乎全省学前教育质量。因此,一方面需要通过民办园自身的努力,另一方面也要通过政策的支持和扶持,双管齐下,共同提升民办园保教水平。

参考文献:

[1]刘焱,学前教育专题评估报告有关情况介绍,教育部网站.

[2][3]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2014.4.1.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2011.6.3.

[4]郑富芝,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下一步工作思路,教育部网站.

幼儿园管理条例篇(10)

一、贯彻实施《条例》情况

(一)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学习《条例》的浓厚氛围。自2016年7月1日《条例》颁布以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深入推进宣传工作,积极营造学习《条例》的浓厚氛围。一是通过研讨学习进行宣传。组织召开部门座谈会、校长座谈会、教师座谈会、家长座谈会,进行专题学习研讨《条例》。 二是通过媒体进行宣传。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栏、LED屏等媒介宣传《条例》。

(二)积极实施,大力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一是领导重视,保障有力。县政府成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二是部门联动,科学规划。由县住建局牵头,县教育局等部门积极配合,起草了《嘉禾县教育布局专项规划(2017--2030)》,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制定了《嘉禾县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嘉禾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三是加大投入,积极建设。近三年,县政府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投入5亿余元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建和改建。新建广发、袁家、石桥镇中心幼儿园,新增学位840个;改建莲荷、田心、行廊、普满中心幼儿园,增加学位420个;完成文家学校、珠泉完小丰禾校区、普满中心学校、嘉禾二中、塘村西溪学校等学校改扩建,增加学位2110个;教育新城现已投入3.2亿元,县职中现已投入使用增加普高学位3000个;嘉禾六中预计明年投入使用可增加普高学位4500个。同时还加强了重点学校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的建设。

二、贯彻实施《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制定的规划和管理办法还没正式实施。我县制定的《嘉禾县教育布局专项规划(2017--2030)》县人民政府还没有正式批复实施,《嘉禾县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也还只是停留在文本有待实施,而且工作进展缓慢。

(二)《条例》出台以前我县规划新建和在建的17个住宅小区,未按照《条例》第六条规定规划和配套建设幼儿园,老城区有6个社区,乡镇有5个社区应配建幼儿园。

(三)公办学校学位仍然不足。近几年,县政府本着教育优先发展的原则增加了很多学位,但根据统计和预算,至2020年全县仍然缺公办幼儿园学位12000个、义务教育阶段学位8000个、高中阶段学位4000个。

三、贯彻实施《条例》的建议

(一)加快制度建设。一是要落实政府各部门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投入、建设和监管方面的责任,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始终参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二是要尽快完善出台《嘉禾县教育布局专项规划(2017--2030)》、《嘉禾县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嘉禾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明晰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用制度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夯实主体责任。坚持贯彻落实好《条例》,把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当前民生工作的重点,强化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县、乡镇两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统筹协调、顶层设计、具体实施和监督指导的职能作用,及时研究和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构建县乡一体、推动有力、督查到位的工作推进机制和政府重视、职能部门履职负责、社会协同发力的大格局。

幼儿园管理条例篇(11)

一、贯彻实施《条例》情况

(一)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学习《条例》的浓厚氛围。自2016年7月1日《条例》颁布以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深入推进宣传工作,积极营造学习《条例》的浓厚氛围。一是通过研讨学习进行宣传。组织召开部门座谈会、校长座谈会、教师座谈会、家长座谈会,进行专题学习研讨《条例》。 二是通过媒体进行宣传。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栏、LED屏等媒介宣传《条例》。

(二)积极实施,大力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一是领导重视,保障有力。县政府成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二是部门联动,科学规划。由县住建局牵头,县教育局等部门积极配合,起草了《嘉禾县教育布局专项规划(2017--2030)》,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制定了《嘉禾县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嘉禾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三是加大投入,积极建设。近三年,县政府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投入5亿余元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建和改建。新建广发、袁家、石桥镇中心幼儿园,新增学位840个;改建莲荷、田心、行廊、普满中心幼儿园,增加学位420个;完成文家学校、珠泉完小丰禾校区、普满中心学校、嘉禾二中、塘村西溪学校等学校改扩建,增加学位2110个;教育新城现已投入3.2亿元,县职中现已投入使用增加普高学位3000个;嘉禾六中预计明年投入使用可增加普高学位4500个。同时还加强了重点学校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的建设。

二、贯彻实施《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制定的规划和管理办法还没正式实施。我县制定的《嘉禾县教育布局专项规划(2017--2030)》县人民政府还没有正式批复实施,《嘉禾县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也还只是停留在文本有待实施,而且工作进展缓慢。

(二)《条例》出台以前我县规划新建和在建的17个住宅小区,未按照《条例》第六条规定规划和配套建设幼儿园,老城区有6个社区,乡镇有5个社区应配建幼儿园。

(三)公办学校学位仍然不足。近几年,县政府本着教育优先发展的原则增加了很多学位,但根据统计和预算,至2020年全县仍然缺公办幼儿园学位12000个、义务教育阶段学位8000个、高中阶段学位4000个。

三、贯彻实施《条例》的建议

(一)加快制度建设。一是要落实政府各部门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投入、建设和监管方面的责任,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始终参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二是要尽快完善出台《嘉禾县教育布局专项规划(2017--2030)》、《嘉禾县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嘉禾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明晰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用制度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夯实主体责任。坚持贯彻落实好《条例》,把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当前民生工作的重点,强化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县、乡镇两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统筹协调、顶层设计、具体实施和监督指导的职能作用,及时研究和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构建县乡一体、推动有力、督查到位的工作推进机制和政府重视、职能部门履职负责、社会协同发力的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