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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明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8 15:06:34

居住证明

居住证明篇(1)

1、由所在学院办公室开具就读证明,加盖学院公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均须复印);

3、本人学生证原件、复印件1份;

4、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二、本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胜利北街派出所办理登记,填写《实有人口信息采集表》,取得居住证,有效期一年。

学生办理居住证需要什么资料【2】问:我是贵阳医学院的学生,现在在贵医附院见习。我前一段时间搬家时不慎将贵阳市居住证遗失了,现在想补办一张居住证。我到云关乡派出所(蓑草路)户籍科咨询时,受理民警讲不受理个人居住证补办业务,如果想补办要到村委去办证明什么的,讲的有点复杂,补办居住证是不是真的很复杂或不受理个人补办证业务。

答:云关派出所办理(补办)居住证程序为:将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房东身份证复印件、白底彩照、居住证明)于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提交到居住地村委会,并填写《居住证申领登记表》。再由村委会逐级上交到派出所统一录入制证,待分局制证完成后会将居住证统一送到村委会,办证人员到村委会领证即可。

由于派出所、乡政府、村委会三方数据要求要一致,所以办理(补办)居住证必须到村委会申请。因为您是在校学生,申办手续可以省略房东信息,同时在填写申请表时注明为补办居住证。

登记居住证有什么好处【3】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以下6项基本公共服务:

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规定,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享以下便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机动车登记;申领;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居住证的用途【4】外来务工者小胡:作为已来广州七八年的外来人员,在广州买了房,办理了居住证,但是不知道居住证的用处到底有什么?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回复: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广东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当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六)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条例还指出,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二)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三)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居住证明篇(2)

居住证有什么用途?

可积分落户 享受公共服务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可以享受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在内6项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在内的7项便利。

北京出台的《办法》在上述条例基础上做了进一步规定,明确《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另外,北京还提出,要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什么人可以申领?

在京居住半年以上 符合三项条件之一

《办法》明确,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非京籍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

这其中,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申领需要准备啥材料?

身份证件、居住时间证明等

据媒体此前报道,10月1日起,北京346个户籍派出所将正式受理来京人员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而依照《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申领《居住证》应当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居住时间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以及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这其中,居住时间证明就是指持有已满 6 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

而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的要求则针对不同人群进行了划分,公众可通过登录首都之窗或直接登录北京市公安局网站警务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看相关内容。

居住登记卡怎么办理?

前往流管站领取 半年后凭卡申领居住证

北京市公安局明确,10月1日起,北京的户籍派出所将停止办理暂住证业务。10月8日起,受公安机关委托的首批346个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将为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并发放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此卡将作为来京人员已申报暂住登记的凭证。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尚未办理暂住证的来京人员,要等到10月8日才可办理《居住登记卡》,持卡满半年后方可申领居住证。

依照新规,来京人员应当自到达北京市之日起 3 日内,到居住地流管站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申报暂住登记应提供身份证明、在京住所证明、提交本人近期 1 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1 张。提供证件、证明齐全的,当场发放《居住登记卡》。

《居住登记卡》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 30 日内,持本人《居住登记卡》及相关证件、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签注手续。

申领后多久能够拿到居住证?

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依照《细则》规定,公安派出所收到申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单》。

经审核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可延长至30日。申领人领取《居住证》时,需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居住证有效期多久?

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 1 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 30 日内,持本人《居住证》及相关证件、证明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或办理签注时无法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6 个月(含)内补办签注手续的,使用功能恢复。

而《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超过 6 个月的,原《居住证》持有人应当重新申报暂住登记并领取《居住登记卡》。待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后,重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必须本人亲自申领吗?

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等可由人代申领

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细则》明确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持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医学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存在监护、亲属关系的证明,以及书面委托书(未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除外)。

办理居住证如何收费?

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

《细则》明确,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证》签注、变更手续不收取费用;补领、换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具体收费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最新北京居住证的申请细则相关文章:

1.20xx北京居住证申请条件

2.20xx北京居住证最新政策

居住证明篇(3)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十六条 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 城区人口 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亮点和解读

1 如何申领居住证?

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委托机构申领

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不是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

提交的材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其中,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2 居住证签注年限为多久?

公安机关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3 居住证是否有转为户籍的通道?

特大城市以住所社保等年限为主要指标

条例明确,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中等城市依据承载能力可全面放开落户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

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4 能否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

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等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居住证明篇(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经常居住地”的解释作出如下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公证申请人,我国《公证法》提的是“自然人”,而《公证程序规则》提的是“当事人”,而均未提“公民”,这是因为公证申请人不但包括我国公民,还包括无户籍的人、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而公证中涉及“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应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法理原则。

实践中,公证当事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常常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既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同时又规定其经常居住地为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的区域范围,即地域管辖的受理标准。例如某地公民到其他城市工作,但未迁移户口;还有些人根本没有户口或暂时无户口,如现役军人、超生子女;如某些出国人员,户口已注销;如某些已经毕业但尚未落户的大学生;再如还有很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长期在中国居留等等;对于上述人员,如公证机构让他们回到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原国籍国申办相关公证既不方便,也是不可行的,而当地公证机构也难以对某些公证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因此,当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规定其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有权受理公证申请是合理的,也充分体现了便民的人性化原则。

当事人在其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就明确规定了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而涉及涉外公证事项,则需按具体情况进行区分确定能否受理,比如当事人在国外出生而因故申办出生公证,不管其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均不得受理;比如当事人向经常居住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其在住所地未曾受过刑事处分的公证,经常居住地公证机构也不能受理。较为特殊的是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公证,其服刑所在地是否视为“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况下,均是由其服刑所在地公证机构受理申请。

二、目前“经常居住地”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视为经常居住地。笔者的理解,“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从公证实践角度来看,应当是一个区域或地域范围内的经常居住地,而不能等同于一个在一定时间内的准确的、稳定的居住地址。因为我们在适用“经常居住地”规定的同时,也要遵守我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关于公证程序和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

举例说明,某当事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其相关公证事项申请就只能向执业区域在其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而一个当事人住所地在外地或牡丹江远郊区县,在牡丹江主城区工作已一年以上,即使其这一年以上在主城区变换了多次居住地点,只要这一年以上时间一直居住在主城区范围,其相关公证事项申请就均可向执业区域在牡丹江市主城区的两个公证机构提出。而另一个当事人住所地在外地,在牡丹江市主城区工作已一年以上,其这一年以上在主城区和远郊区县变换了多次居住地点,其相关公证事项申请能否向执业区域在牡丹江市主城区或远郊区县的公证机构提出就值得商榷了。

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通常情况下,公证机构都要求当事人提供公安机关办理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加以佐证。但随着公安机关此项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再加之人员流动的爆炸性增长,要每个当事人提供公安机关办理的暂住证或居住证证明其经常居住不太现实。公证实践中需要我们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对“经常居住地”认定的几点建议

笔者在工作中总结了一些关于“经常居住地”认定的标准,当然,很多情况下“经常居住地”可以由一个或者必须多个标准综合才能认定。笔者现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对“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提出若干建议,供大家讨论。

(一)通常情况

1、以公安机关办理的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经常居住地”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认定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2、以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等认定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二)涉及工作

1、以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等认定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应注意出具证明单位的可信度);

2、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书等认定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以经劳动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3、以参加社保的证明和相关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认定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4、以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等认定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5、以个调税缴款单等认定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三)涉及学习

1、以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异地就读而未迁移户籍的)等认定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2、以学生证、学生花名册等认定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3、以成绩单、学期考评表等认定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四)涉及生活

1、以当事人购房合同及房屋权属证书等认定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2、以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发票(税票)等认定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五)涉及投资经营

1、以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等认定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2、以企业所得税、个调税缴款税单等认定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3、以投资、联营合同(协议)等认定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4、以投资、入股证明等认定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六)涉及外国人

首先应审查当事人持有的护照及护照上的签证以及出入境记录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然后通过上述罗列的各种标准认定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本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内。

居住证明篇(5)

第二条 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申领、使用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市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以及指导全市居住证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且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

本条第一款所称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七条 居住证应当由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居住证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对办理居住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审验。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当场发放纸质居住证;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者更正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地住址证明在现居住地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有关公共决策和居住地社区事务管理;

(三)参加社会保险;

(四)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四)传染病防治、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服务;

(七)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八)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服务;

(九)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以接受义务教育和按规定就读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民办中学,在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连续就读三年学籍的,可以参加高考;

(二)参加本市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三)向本市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四)取得当地居住证三年以上的适龄青年,可以在居住地应征入伍;

(五)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

(六)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及签注,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签注;

(七)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八)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全市人口信息库。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实现信息共享,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在本市居住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居住证的主要功能居住证采用CPU芯片IC卡,各地可拓展居住证的以下社会服务功能:

1.金融服务。可以绑定银行账户,利用居住证查询账户余额以及省内外银行间汇款、支付业务。

2.公交服务。可以刷证乘坐贴有居住证服务标识的公交车辆。

3.电子政务。通过自助申报平台,在申领居住证以及申请居住证项目变更、续期等功能的自我实现。

4.小额消费。通过加载电子钱包功能,居住证可以在商户POS终端上进行小额消费。

5.电信充值服务。可绑定移动、网通、电信号码,并对该号码随时进行充值,可以自动获得消费积分。

居住证明篇(6)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十六条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居住证的主要功能居住证采用CPU芯片IC卡,各地可拓展居住证的以下社会服务功能:

1.金融服务。可以绑定银行账户,利用居住证查询账户余额以及省内外银行间汇款、支付业务。

2.公交服务。可以刷证乘坐贴有居住证服务标识的公交车辆。

3.电子政务。通过自助申报平台,在申领居住证以及申请居住证项目变更、续期等功能的自我实现。

4.小额消费。通过加载电子钱包功能,居住证可以在商户POS终端上进行小额消费。

5.电信充值服务。可绑定移动、网通、电信号码,并对该号码随时进行充值,可以自动获得消费积分。

居住证明篇(7)

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12日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展现出一幅以常住人口全覆盖、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改革“路线图”。

《条例》共23条,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注意与户口、身份证制度的比较,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上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主要有:一是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九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等七项便利;二是通过梯度赋权机制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三是明确持证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及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条例》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让我们看一看,这次国家层面出台的规定,赋予了居住证多少“含金量”?

门槛有多高?

惠及更多流动人口

居住证含金量高不高,还得先看难不难办。《居住证暂行条例》这样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一条条分开来看:

居住半年。在一个地方住半年,说明在这里有长期发展的可能,要求看上去并不高。

合法稳定就业。如何界定就业是否“合法稳定”?你需要有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合法稳定住所。你需要提供的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连续就读条件。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总的来看,目前已经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城市,对居住证申领设置的“门槛”总体来看要求也大都不是很高。“国家版”居住证在这个方面可以说“惠及更多流动人口”。

福利有多少?

六大服务七项便利

居住证最重要的含金量,自然是其附带的各项公共服务。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还为居住证持有人列出了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六大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可以发现,根据“国家版”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已能够享受接近居住地户籍居民的服务和待遇。

能不能落户?

不同规模城市条件不同

居住证的另一大关注焦点,就在于是否有转为户籍的通道。《居住证暂行条例》用了近600字的篇幅,对“国家版”居住证的落户通道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然后,针对不同规模的城镇、城市的居住证持有人落户条件,条例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 ——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最低,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可。

——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也不高,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保达到一定年限就可以,而且明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全面放开落户限制。不过对于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就业的范围、年限和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社保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到了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就开始变高了。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保达到一定年限(不得超过5年)都是必须的。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还可以对就业的范围、年限和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居住证明篇(8)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我省工作、服务或创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增强我省的综合竞争力,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全省各级公安、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及时组织学习,掌握文件精神。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定具体工作人员,配备相应设备。公安、人事部门要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科技、建设、外事办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使审核发证的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持证人可享受的待遇得到落实,确保《居住证》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居住证》的制作和签发

《居住证》主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机关、证件编号等基本内容。

《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免费发放。各地公安、人事部门不得向《居住证》申领人收取工本费等费用。?

《居住证》的签发机关为市公安局或县(市、区)公安局。《居住证》及《申领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登记表》应当加盖签发机关的印章,印章暂用户口专用章代替。

三、《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居住证》人员的基本信息应纳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采用省、市两级建库模式,由省公安厅开发后,供各地公安机关免费安装使用。

四、《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和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和有效期限由各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居住证有效期限一般应为1年、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五、《居住证》的申领

(一)人事部门审核

申领《居住证》,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县(市、区)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申领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引进人才居住证》申请表(见附件2);

(2)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业绩证明材料;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二寸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证件照3张;

(4)在受聘地的居住证明;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2.办理步骤:

(1)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向申领人出具相关材料受理凭据(见附件3)。

3.办理要求:

人事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见附件4);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领人。

(二)公安机关核发?

申领《居住证》应由申领人本人凭《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到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

1.申领人需提交的材料:

(1)已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核签注的《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和《〈引进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步骤

(1)窗口民警当场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编制证号。《居住证》证号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按照地区代码(前6位数字,按GB/T2260-2019编制)、申领居住证顺序编码(后4位数字,按发证顺序)组合而成。如温州市公安局核发的第一个《居住证》,其证号为:3303000001;瑞安市公安局核发的第一个《居住证》,其证号为:3303810001。

居住证有效期满重新办证或遗失补证的,证号仍用原号码;持有《居住证》人员,为其随同来本省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的,其配偶或子女与申领人使用同一《居住证》证号。

(3)采录信息。扫描照片,根据申领人提交的材料,将申领人的基本信息录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

(4)打印《居住证》和《申领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登记表》,粘贴照片,交由申领人核对、签名后,发给《居住证》。

3.办理要求:

对申领材料齐全的,窗口民警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全的,退回材料,并应当向申领人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

六、《居住证》的换领、补领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由本人或用人单位重新向人事行政部门申请。逾期未续办的,居住证自然失效。

持有人遗失《居住证》,应当及时向《居住证》签发机关挂失和补领。

七、《居住证》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居住证》签发机关注销《居住证》:

(一)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

(二)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三)持有人符合落户条件,已在申领办证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落户手续的。

居住证明篇(9)

兹介绍我公司员工 ,身份证号,前往贵单位办理工作居住证领取事宜,请贵单位协助办理为盼。

姓名

工作居住证编号

业务类型

姓名

工作居住证编号

业务类型

备注:1. 业务类型指新办、续签、补办、注销、变更等。

2. 如果同时领取多个人,可以复制多行信息。

此致!

单位名称(盖章)

20年月日

工作居住证领取介绍信【2】

区人才服务中心:

兹介绍本单位人事专员同志等人前来你处办理:

同志的《上海市居住证》个人网上登录密码重置(新办、续办),请接洽希协助为荷。

此致

敬礼

此处请张贴单位人事专员身份证复印件,人事专员须为单位网上联系人。

单位名称:(公章)

(有效期天)

年月日

工作居住证领取介绍信【3】

XXX区人才服务中心:

兹介绍本单位人事专员同志等壹人前来你处办理:

同志的《XX市居住证》个人网上登录密码重置(新办、续办),请接洽。

此致

敬礼

此处请张贴单位人事专员身份证复印件,人事专员须为单位网上联系人。

单位名称:

(公章)

(有效期叁天)

20XX年X月X日

工作居住证领取介绍信【4】

兹介绍我公司员工 ,身份证号 ,前往贵单位办理工作居住证领取事宜,请贵单位协助办理为盼。 姓名 工作居住证编号 业务类型 姓名 工作居住证编号 业务类型

备注:1. 业务类型指新办、续签、补办、注销、变更等。

2. 如果同时领取多个人,可以复制多行信息。

此致!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工作居住证领取介绍信【5】

兹介绍我公司员工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往贵单位办理工作居住证领取事宜,请贵单位协助办理为盼。 姓名_________工作居住证编号____________ 业务类型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工作居住证编号____________ 业务类型____________

备注:1. 业务类型指新办、续签、补办、注销、变更等。

2. 如果同时领取多个人,可以复制多行信息。

此致!

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 年___月___日

工作居住证领取介绍信【6】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兹介绍我公司工作人员XXX前往贵单位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项目的相关事宜,请给予接洽办理为谢!

XX有限公司

2xxx年01月06日

工作居住证领取介绍信【7】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须知

一、申请条件:

所学专业或岗位属于本市急需专业或岗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1、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连续聘用满6个月以上;

2、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

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4、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二、申请流程:

1、员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申请理由,本人签字。

2、公司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中为员工开通个人用户账号。 工作居住证的申请、变更业务均由个人用户先行填报。

3、申请员工网上填报信息。

? 申请员工登录如下网址:xxxxxxx选择口令方式登录,并输入个人用户账号与初始密码;

? 个人用户账号:员工姓名全拼+身份证号后六位,初始密码:身份证号后六位。例如:员工张三,身份证号为xxxxxxx,他的个人用户账号为xxxx,登录密码为xxxx

? 进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政务信息平台界面后,点击左侧的系统入口下方居住证管理系统字样;

? 点击证件办理工作居住证申请,填写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并上传照片,填写的相关要求请参照系统操作中的系统帮助,带﹡号的项目为必填项;

? 填写完毕并上传照片后,点击保存。

4、人力资源部审核员工信息,审核无误后告知员工。

5、员工向人力资源部领取《诚信声明》,并在系统中打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

6、员工将所需资料提交人力资源部,等待人事局审批。

三、员工须提交的资料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住房(私房)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

3、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4、在申请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须本人持身份证、介绍信到地税机关开具);

居住证明篇(10)

[关键词]

人力资本;居住证制度;劳动力市场;城乡整合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2015年12月总理签署第663号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证暂行条例》明确居住证申领的条件是“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并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户籍制度的这一改革,对于劳动力市场运行,意味着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户籍管理模式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自此,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原有基础———城乡劳动者之间的户籍身份差异———不复存在,农村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劳动者与其他迁移流动人口具有同等的身份特征并遵循同样的制度规则。这是否意味着以“农业”户籍与“非农业”户籍差异为标志的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也将就此消失?马克思曾经深刻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一切法律和制度目标的实现,均不能超越特定阶段的经济社会关系。二十年前《劳动法》颁布没有使劳动者的权益自动随之实现,十年前《劳动合同法》实施同样没有根本性逆转劳资分配差距拉大、劳动者权益相对下降、劳资冲突日益突出等现象(姚先国,2011),今天我们也不能期望,已经存在半个多世纪的城乡劳动者权利不平等,可以在一项国务院“意见”、一个“暂行条例”面前自动消失。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从根本上消除了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制度基础。但遵循这一居住证登记制度,城乡迁移劳动者的实际地位尚受制于两个维度的权利平等:一是获取居住证的机会平等,二是基于居住所享证实际权益的平等。从这一视角观察,农村转移劳动力与城镇迁移劳动者拥有同等的机会获取迁移目标城市的居住证、同样持有居住证的农村转移劳动力与城镇迁移劳动者在目标城市享有同等的获得就业岗位和劳动回报的权利,这才是劳动力市场城乡整合的本质所在。本文重点关注前者:农村转移劳动力是否与城镇迁移劳动者拥有同样的机会获得迁移目标城市的居住证?根据国家统计局的《2014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全国转移到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就业的外出农民工分别有1359、3774、5752万人,也就是,有10885万人、占当年全部外出农民工总数64.71%的农村转移劳动力“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①,他们“应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这些应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的农民工能否申领到居住证、能否与城镇迁移劳动力拥有同等的机会申领到居住证?显然,这取决于各地的居住证管理和实施的具体规定。目前有二十多个省市出台了新的户籍改革方案,方案中无一例外地包含居住证制度,但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之后,新出台的关于居住证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还很少。2015年6月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作为外来人口占比最高的城市之一,《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具有代表意义。本文以《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为例②讨论居住证制度下城乡迁移劳动者获得居住证的机会差异。考虑到农村向城镇转移的劳动力与“连续就读”几乎不存在关联性,我们从“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这两项居住证申领条件上,观察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过程中是否与城市迁移劳动力拥有同等的获得居住证的机会。

二、农民工的高流动特征

相对于其他城镇迁移劳动力,农村转移到城市就业的农民工,是一个流动频繁的群体,其流动性高于城市劳动者(JohnKnight,LindaYueh,2004)。这种高流动性一直持续,一项基于长三角地区江阴市、昆山市、无锡市新区制造业调查数据的研究(姚俊,2010),从城市间流动和企业间流动两个维度观察农民工的就业流动,将城市间流动次数2次以上的归为城市间高频流动者、2次及以下的城市间低频流动者,将同一城市企业间流动次数3次以上的归为企业间高频流动者、3次及以下的企业间低频流动者。数据显示,城市间高频流动的农民工占到66.8%,农民工在城市间的流动频度可能并不亚于同一城市内企业间的流动。近期的情况也类似,2013年上海财经大学“千村调査”数据(常进雄、赵海涛,2015)③显示,64.0%的农民工有二次跨区流动经历,文化程度越低二次跨区流动经历比重越高,小学及以下农民中69.2%有二次跨区流动经历,初中、高中及中(大)专农民工的这一比例为61.3%。即便在年轻一代农民工群体,二次跨区流动也是普遍现象,该调查显示,16~25岁、26~35岁的农民工,分别有65.0%和53.9%有二次跨区流动经历。农民工相对于其他迁移劳动者的这种高流动性,看似是“他们对低价值工资制、劳动力价格‘扭曲’的自觉反抗”(姚俊,2010),是“用脚投票式的维权”(刘林平等,2006),是“希望提高收入”(白南生、李靖,2008),但根本上,是相对低技能的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竞争中难以获得基本的发展机会,甚至难以谋求一份可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工作,他们相对更频繁的流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人力资本水平积累不足从而难以与相对高素质的城市劳动者相竞争、不得不频繁流动以寻求到可能存在机会的结果。这种高流动的具体表现,一是不断变换工作,二是相应地变换住所。在“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为申领居住证资格条件的新制度下,农民工无奈的高流动直接形成了对其获得居住证的更强约束。

三、“合法稳定就业”维度上的城乡平等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但怎样的材料才能证明居住证申领人“合法稳定就业”,并未有具体规定,而是授权“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对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该《条例》第十九条,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而对“有合法稳定职业”的解释是:“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依照这一条款,我们看到,农村转移劳动力想要符合“合法稳定职业”达到申领居住证的资格,相对于其他城市迁移劳动力更为困难。转移进入城镇劳动力市场的农民工,主要集中在二级劳动力市场就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58.6%的外出农民工没有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属于非正规就业范畴。尽管农民工在非正规岗位上就业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但他们仍然构成了城市劳动力市场上非正规就业的主要部分(都阳、万广华,2014)。社会保险体制以就业和收入为基础,对于非正规就业者,一方面他们在工商税务部门没有登记,甚至在企业也没有注册,政府难以强制征费(张国英、吴少龙,2012),另一方面他们相对收入低、不稳定,没有能力或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Midgley等,1996;VanGinneken,1999)。

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仅为7.6%、21.8%、12.2%、3.9%和2.3%。这一参保率在持续上升之中,但到2014年农民工“五险一金”的参保率实际水平仍然很低。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提供的年度数据,2013年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63.39%④,2014年全国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72.06%,均大大高于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群体参保率。这一低参保率说明:对于大部分农民工而言,要达到“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这一作为居住证申领资格条件的“合法稳定职业”很不容易;与其他职工相比,同样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想要在达到“合法稳定职业”这一资格条件,机会小得多。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无论是由于雇主控制劳动成本的逃避缴费(代艳丽,2009)、还是农民工自身选择放弃参保而谋求相应更高的即时报酬(李强,2008;任丽新,2009)、或是社保帐户异地转移体系不完备(华迎放,2011),一个共性的原因则是农民工的素质和能力不足。相对于城镇其他迁移劳动者,低技能的农民工难以拥有同等的与雇主谈判的地位和能力;相对于城镇其他迁移劳动者,低技能的农民工为了维持在城市的生活,他们不得不放弃延时保障而得到更多一点的即时报酬;相对于城镇其他迁移劳动者,低技能的农民工流动性更大,现行社保转接制度下可以预期的损失也更大。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乡户籍统一登记制度下,农民工低参保率事实上通过获得居住证的资格条件———以缴纳社保为前提的“合法稳定职业”———对农民工形成了差别性约束。转移到城市的农民工,在看似平等的“合法稳定职业”资格条件面前,由于其能力积累不足,难以与其他迁移劳动者拥有同等的获得居住证的机会。

四、“合法稳定住所”维度上的城乡平等

类似于“合法稳定就业”,《居住证暂行条例》也未就“合法稳定住所”的具体内容作出解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观察2015年6月深圳市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十九条对“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的解释是:“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同时,该《条例》第七条明确“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要求不同类申报义务人或“即时”(第十一条)、或“入住、搬离之日起七日之内”(第十二条)申报居住信息,最长不超过入住、搬离之日起“十五日之内”申报居住信息(第十三条)。严格的居住信息申报制度下,想要达到“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这一作为居住证申领资格条件的“合法稳定居住”,对于农民工而言,显然比其他迁移劳动者面临更强的约束。一方面,农民工极大部分为家庭成员个体外出务工,而非举家迁移。国家统计局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0~2014的五年中,全部外出农民工“举家外出”的农民工占比分别为20.03%、20.67%、20.66%、21.22%、21.27%,“住户中外出农民工”始终占到4/5左右。转移到城市就业的农民工,他们的家人仍在农村。同时,农村承包土地的产权和流转尚未建立起规范的制度,对家人的责任义务和承包地的约束,许多农民工不得不往返于农村家乡与务工城市之间。国家统计局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3年外出农民工年从业时间平均为9.9个月,2014年为10个月,说明有一大群农民工,他们事实上没有在一个城市“连续居住满12个月”。

另一方面,农民工技能水平决定了其就业层次,相应地决定收入水平以及所能负担的生活成本,许多农民工靠最大限度地节约生活消费实现有限的节余,表现在住宿上,1/3以上的农民工寄宿在“工地工棚”、“生产经营场所”,或“与他人合租住房”。根据2008年11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四次修订后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禁止违反国家规定条件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住宅出租屋应当以经批准的施工图确定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六平方米”。虽然没有系统的统计数据,但从媒体的各类报道,以及农民工集中在次级劳动力市场的事实,可以相信,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工地工棚”、“生产经营场所”住着不少农民工,小于“最小出租单位”的出租房内也住着不少农民工。事实上,只要不出现安全问题,雇佣单位提供“工地工棚”、“生产经营场所”供员工住宿对农民工是一种“福利”,小于“最小出租单位”的租赁行为事实上受到了租赁双方的欢迎。然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八条明确“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⑤,核心是“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这意味着农民工实际居住的不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94号令的居所,面临着不被出租人申报的可能,面对居住证的申领,上述现象必然影响居住人申领居住证的资格条件。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乡户籍统一登记制度下,农民工的实际居住状态事实上通过获得居住证的资格条件———“合法稳定居住”———对农民工形成了差别性约束。转移到城市的农民工,在看似平等的“合法稳定居住”资格条件面前,由于其能力限制,受所能承担的生活成本制约,难以与其他迁移劳动者拥有同等的获得居住证的机会。五、人力资本投资:新制度下劳动力市场城乡整合的根本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地位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制度对其保护(或歧视)的程度,二是劳动者自身所拥有的知识能力———人力资本水平。其中,制度的保护(或歧视)本质上是对劳动者人力资本产权的保护(或歧视),制度主要影响劳动者的名义法律地位,人力资本则影响着制度所赋予的名义法律地位得以实际实现的程度。就处理劳资关系、提升劳动者地位而言,“人力资本投资比之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更具根本性”(姚先国,2006)。就劳动力市场内部,废除针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不平等制度是极为必要和重要的,但制度赋予法理平等并不等于实际实现平等。

居住证明篇(11)

上海申领居住证应由申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受理点进行初步核对;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签名确认;出具受理回执。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