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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制度大全11篇

时间:2023-01-28 20:53:00

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制度篇(1)

为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载明内容)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和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有效期)

《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1年、3年和5年。

第五条(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接受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信息系统)

《居住证》的信息系统应当实现市、区(县)两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居住证》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等的具体办法,由市信息化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管理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件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信息、房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规定相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承办居住证件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申领和发放

第八条(受理机构)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的材料)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居住登记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就业的,提供综合保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

(二)作为人才引进的,提供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能力业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

(三)投靠亲友、就读、进修等需长期居住的,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领人,要求补齐材料。

第十一条(居住证的发放)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出具受理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和制证工作。

对符合申领要求的,经公安部门签发后,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发给《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要求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居住证》由*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信息的登记和采集)

《居住证》的基本信息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负责登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增加采集与其管理职能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工本费)

《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章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子女就读)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证》有效期限内,为其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安排就读。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卫生防疫)

《居住证》的持有人随行的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者十六周岁以下的《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享受本市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服务。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

《居住证》的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综合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证照办理)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科技申报)

《居住证》的持有人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的,可以申报*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可以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二十条(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可以按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第二十一条(参加评选)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其他待遇)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章相关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息变更)

《居住证》的持有人在申领《居住证》时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续签)

《居住证》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续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0日之内,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办理续签手续。

第二十五条(挂失、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注销《居住证》:

(一)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申领要求的;

(二)持有人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

(三)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第二十七条(转办常住户口)

《居住证》的持有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本市常住户口。

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服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境内来沪人员申领《居住证》、查询相关信息、享受相关待遇等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就业和社会保险、房屋租赁、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防疫、治安管理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与其他相关规定的衔接)

按照《引进人才实行〈*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申领的《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本规定实施后,境内引进人才申领、续签《居住证》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境内引进人才除享受本规定的相关待遇外,还享受《引进人才实行〈*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一条(居住登记的办理)

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包括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居住证制度篇(2)

一、导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流动人口这一特殊群体的规模日益扩大,据国家统计局网站的2011年我国人口总量及结构变化情况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为2.30亿,比2010年增加828万人,在城乡二元结构尚未完全改变的社会体制下,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生力量,流动人口的存在及其壮大为当前的城市管理带来严峻的挑战,由于过度注重对流动人口进行强制管理而忽略了流动人口权益的保障,曾经的暂住证制度在强烈的质疑声中淡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居住证制度则以服务型管理为价值导向逐步走向公众视野,居住证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社会背景下政府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的衍生物,是由一系列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演化而来的。该制度为流动人口的管理搭建了人性化的政策平台。

目前我国已有广西、安徽、陕西、山东、甘肃等省份宣布已经或者即将实施居住证制度,从已经出台的相关规范分析,居住证制度规定了流动人口可以享有的公共服务及权益范围,进一步淡化了城乡居民在社会福利待遇方面的差别,有利于促进城乡人口之间的融合,但就制度本身而言,居住证制度仍然需要更加合理和完善的规范设计,才能最大程度发挥其社会效能,进而为我国的户籍改革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本文主要以2011年3月15日实施的《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研究文本,着重对《暂行办法》进行规范性分析,并对相关制度的建设提出合理化的对策。

二、居住证制度是公共行政职能转换的必然选择

尽管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但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明确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我国宪法学者在迁徙自由权入宪的问题上基本达成了肯定的共识,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制度管理的做法限制公民在不同地域之间的自由流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更重要的是从暂住证的功能来看,暂住证是行政机关予以准许持证者从事特定活动的证明文件,流动人口如果要参加驾校培训、买车、按揭贷款甚至四六级考试、注册会计师等大型考试,都必须持有暂住证,这些规定无不折射出行政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强制性管理的传统的行政理念,而且政府部门执法方式粗暴,甚至把暂住证作为部门创收的工具,严重地侵犯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成为暂住证制度广为诟病的硬伤。那么,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方面行政机关究竟应该进行怎样的定位?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涉及到政府的价值定位问题。政府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政府对于作为主体的国家和公民的意义和需要的满足,从政府和国家的关系来看,政府的价值主要体现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从政府和公民的关系来看,既然公民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以便其保护自身利益,政府的价值就在于政府必须具有管理和服务功能以促进和确保公共福利,维护和发展公共利益。从上述原理可得知,流动人口的管理事关这一群体的重大权益,政府必须转变公共行政管理职能,以服务流动人口为中心,积极回应公众的诉求,及时调整自己的公共政策,以便更好地为流动人员服务,而不是视他们为洪水猛兽,步步为营,这正是居住证制度出台的必然所在。居住证制度和暂住证制度的最大的区别在于价值取向不同。暂住证制度立法主要是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服务的,以管理为主旨,有明显的“重管理轻服务”、“重义务轻权利”倾向,而居住证制度立法是以服务管理、权利保障为主旨,强调服务和管理并重,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等原则进行具体制度设计;在平等人权观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如果政府固守传统的管制流动人口方式,势必会激化公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加深政府的信任危机,实施居住证制度则可以满足流动人口多方面的利益诉求,适应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是新形势下政府决策的必然选择。

居住证制度篇(3)

闫满成指出,对于居住证问题,市政协去年进行了大量调研,还召开了恳谈会,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议题。居住证办法、积分落户的办法,去年年底已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从现在征求的意见看,总体上认可度还是比较高的,正在和有关部门一起进行修改和完善。政协的协商监督在重大政策制定当中的作用是切实的、很明显的。同时,建议2019年市政协继续围绕首都人口调控工作加大协商、议政、建言献策的力度。

闫满成表示,北京人口调控任务是最艰巨的,疏解非首都功能,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严控人口规模。检验疏解非首都功能成效,是不是能实现人口调控目标是一个重要标准。首都人口调控,中央给北京定的目标,一是总量不能突破2300万,另一个是城六区人口控制目标,到2020年在现在基础上下降15%左右,平均每年下降2%到3%。

去年,首都人口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刚刚出来,总的还是不错的,2019年常住人口2170.5万人,和2019年比增加了18.9万人,在控制的指标之内,增幅是0.9%。

2019年首都常住人口的增长是历年来最低的一年,但是压力还是很大,人口自然增长、机械增长压力很大,每年进京超过10万,去年是11.5万,自然增长;二孩放开后影响到底多大,正在评估,可以肯定地说要比现在有相当程度的增加。

去年,城六区人口统计有1282.8万,和2019年比增加了6.5万人,5年应该下降198万,从2019年平均每年下降39.6万,才能实现5年下降15%的目标,每年净减近40万,难度非常大。

希望政协能够围绕人口调控研究问题协商监督,比如如何进一步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人口调控的责任,如何进一步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如何进一步研究措施和办法等。

去年,中办对北京进行督导检查,指出北京现在面临的重大风险隐患,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城乡接合部面临的突出问题,建议北京市加大城乡接合部地区综合治理。

北京城乡接合部现状确实很不乐观,是北京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短板。闫满成建议,2019年要围绕城乡接合部的治理加大协商议政的力度。

北京居住证政策全国最严格

昨天,北京市发改委主任卢彦在两会政务咨询会上表示,北京市提出的居住证政策一定是全国最严格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

居住证制度篇(4)

    今年是北京市提出居住证制度的第六个年头。早在2009年,北京市综治办相关负责人就曾提到,相关部门已开始采集流动人口、出租房信息,2010年起启动居住证制度。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北京市2014年将“推行居住证制度”,市政府法制办也将《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列为2014年计划完成的立法项目。但本市的居住证制度至今尚未出台,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2015年要落实居住证制度。昨天的座谈会上,居住证制度何时能够正式出台是不少委员关心的问题。

居住证制度篇(5)

北京市政协委员、著名人口经济学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对《投资者报》表示,“北京市居住证的大体框架和初稿,去年就出来了,到现在应该有半年了,现在需要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然后还要看看其他城市的一些做法。预计今年年底前,会有实质性突破。”

陆杰华同时是北京市人口学会常务理事,作为政协委员,他曾多次参与居住证制度的调研工作,他认为,“流动人口对北京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现有的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公共资源分配制度对于流动人口而言极不公平,“公正至上、服务优先、共建共担”应当成为北京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理念。

有乐观的地产人士指出,北京居住证的出台可视为是北京市调整“5年纳税证明”政策的一次变相尝试。一经取得居住证,或将享有同本地户籍居民同样的购房权利,并能购买第二套房。

年底前会有实质突破

“居住证”三个字无疑是今年北京市“两会”的热点,先是1月12日,市长郭金龙在北京市“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说,2012年北京将加强和改进人口服务管理,深化“以业控人、以房管人、以证管人”模式,做好实行居住证制度的相关工作,推进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全覆盖系统建设。

稍后,北京市“两会”刚刚结束之际,副市长刘敬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又透露,居住证政策有望今年出台。他表示,与暂住证不同,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可以享受相关的公共服务,而相关部门则可以凭居住证来掌握北京的资源、人口、工作等情况。

为此,记者向北京市公安局人口大队咨询,工作人员表示,“大体框架已经确定,要不然市领导也不可能表态”。

曾亲身参与居住证制度调研的陆杰华认为,居住证和暂住证,一字之差,却反映了近年来政府人口管理理念的巨大变化。“北京市对待流动人口从防范式的控制流动人口规模,到服务型管理,是巨大进步”。实际上,全国已有十余个省市已经出台流动人口的居住证制度。“这与中央流动人口管理思路的转变关系密切。”

“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把“服务”一词放在前面,对流动人口优先考虑服务。2007年,北京市开始居住证前期调研。2010年,中央提出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之后北京市综治办副主任苗林表态,北京市有望2010年废除暂住证推行居住证。

从2007年北京市居住证调研算起,时间已过去五年,居住证制度迟迟没有出台,陆杰华认为主要原因是政府对流动人口管理思路在不断的变化,“如果居住证制度在2008年出台,那么现在肯定要做根本性调整。因为最初居住证主要目的是服务于人口调控,所以其中的条款以管理性规定为主,涉及公共服务的内容很少。”

陆杰华表示,居住证制度的最大意义在于,缩小外地人和北京户籍人口在社会保障、子女就学尤其是高考、购房购车等公共福利上的差距。居住证难以按计划出台,“主要是各方面对于为城市流动人口提供哪些公共服务功能具有比较大的争议。”

“现在到了不改革不行的地步,北京现在700万流动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1/3,不改革对这部分人群很不公平。”陆杰华说。

陆杰华同时透露,“居住证的大体框架和初稿,去年就出来了,现在需要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然而再要看看其他城市的一些做法。预计今年年底前,会有实质性突破。”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后,根据居住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以及纳税情况等,将享受阶梯式的公共服务。他认为北京居住证将不同于上海市的居住证,会面向全部流动人口,办理方式将会是政策鼓励下的自愿登记。

解决暂住人口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虽然对北京市居住证改革并不乐观,但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居住证可能缓解“城市门槛”对庞大的流动人口产生的社会排斥。

邓先生自1992年到北京上大学算起,在北京学习、工作已经近20年,如今买了房子也有了孩子,但由于没有北京户口,一直属于“暂住人口”,虽然“暂住证”对他生活的影响几乎没有,但每次说起“暂住证”,他都觉得非常荒唐。像邓先生这样在北京工作生活达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流动人口并不算少数。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北京市常住人口为1961.2万人,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十年共增加604.3万人,增长44.5%;平均每年增加60.4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3.8%;全市常住人口中,外省市来京人员为704.5万人,占常住人口的35.9%。

唐钧认为,一个户籍制度将占城市三分之一多的人口排除在公共服务之外,简直是不可思议。对于流动人口造成社会和环境的压力,甚至说“低素质人口”对当地的社会生活造成干扰,于是“提高城市门槛”或者“人口准入制度”的这一观点,作为年过花甲的知名学者,他依然难掩自己的愤怒。

记者根据公开报道统计,目前至少已有天津、辽宁、上海、浙江、江西、湖南、广东、青海、新疆、河北、江苏等在全省(市)推行居住证,吉林、山东、山西、湖北、海南、陕西、贵州、重庆等8省(市)将全面推行该制度。

陆杰华认为,严格讲,上海居住证制度是积分制度,与真正的居住证制度,还有距离。而一些中等城市,跟每三人就有一名非京籍的北京相比,流动人口压力并不突出。北京的居住证制度一旦出台,势必起到引领作用,所以北京必须慎重。

记者注意到,北京自2007年至今,几乎每年都会有来自官方和媒体关于“暂改居”的调研或即将出台的报道,却一次次让公众失望。

或为限购令打开制度缺口

虽然没有具体数据,但据北京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调查显示,流动人口中没有意识办暂住证的人还是占多数。从最初5元钱工本费办理暂住证,到如今的免费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的积极性并不高,尤其是2005年3月之后,《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经商管理条例》的废止,取消了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办理暂住证的强制性要求,暂住证更是变得可有可无。

“政府对居住证功能的设计肯定会考虑到这一点,如果居住证推出来却没有人愿意办理那肯定是失败的。”陆杰华说。

“如果没有2011年的限购令,没有对于外地人购房、购车的诸多限制,北京市居住证制度肯定不会引起这么大的关注。”阳光100集团副总裁范小冲表示。在针对外地人口的商品房“限购令”实施一年之际,居住证能否为刚需群体绕开限购障碍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北京市官方关于今年出台居住证制度的消息一,就引发舆论对于限购政策微调的种种猜测。

不过范小冲认为,北京和其他地区很不同,出于人口的压力,也不会在短期内放开限购,至少今年不会,更谈不上利用居住证政策来“躲避”限购。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在接受采访时,对居住证制度抱有较高期望。他认为,“限购”政策对于部分外来的刚需购房群体过于严厉,“居住证的出台可视为是北京市调整“5年纳税证明”政策的一次变相尝试。一经取得居住证,将享有同本地户籍居民同样的购房权利,并能购买第二套房”。

记者发现,对于社会各界关于居住证微调“限购”的种种猜测,官方并没有加以澄清。另一方面,早在2003年,北京市曾出台关于人才引进的《工作居住证》制度,政策规定,非北京户籍居民在获得《工作居住证》后,可以在子女就学、保障性住房申购、出国行政审批、参加生育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北京市本地户籍居民的同等待遇。

但由于“工作居住证”只对少数领域的专业人才开放,实际获益人群非常小。有关数据显示,2003年至今,北京市获得《工作居住证》的外地人口不超过50万,这相比于2011年末,在京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742.2万的规模,无异凤毛麟角。而且《工作居住证》还设置了3年的有效期,过期需重新审核办理延期。

在限购政策出来之后,代办《工作居住证》的地下产业链应运而生,有媒体报道作为隐形房票,一张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在黑市上炒到5万元。

陆杰华表示,对于刚需群体的住房要求,“肯定会在居住证里有所体现,对于怎么放开外来人口购买第一套住房,可能会在居住证里会涉及到。”

长期看为户籍改革探路

“居住证制度从长期来看,它不完全关注住房这一个问题,更多的是从户籍制度将来的改革方向做一种探索”,陆杰华认为上海、广州的积分入户制度是有益的探索,只是涉及的人群太小。北京市居住证可以提供一种通道,让外来人口经过5年、7年或者10年,可以获得北京的户口。

目前,北京市的流动人口达704.5万人,占常住人口的35.9%,而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1》,全国流动人口达2.2亿人,约70%的流动人口成为城市劳动力。他们在为城市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公共服务,更不用说获得城市户口。

虽然日前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再提户改,一些受访学者对于打破大城市户籍壁垒并不乐观。

因为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的户口含金量太高。据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参事、全国人大教科文卫专委会委员马力测算,中国农村和城市福利待遇人均相差33万元。一般来讲大城市是50万元以上,中小城市是十几万元。在包括义务教育、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公共设施共享以及就业服务,这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的农村和城市费用差约为每人3000元。

唐钧认为,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户籍改革很难推动,户籍制度这种不合理的“城市门槛”制造出庞大的流动人口,实质是社会排斥。

居住证制度篇(6)

小张是广州人,5年前在嘉兴读书毕业后,就进了新埭镇一家箱包厂上班。拿到这小本本,意味着她从此成了一名嘉兴新居民,而以前对她的称呼是外来打工者。

张建嫦拿到的是浙江第一张居住证。

这也意味着,在浙江实行20多年的暂住证制度画上句号,新的居住证时代来临。

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能给来浙江的打工者带来多少实惠呢?

浙江是外来务工大省,目前,省内有外来务工人员达1550万。长期推行的暂住证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20xx年7月,浙江省十届人大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并通过了《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虽然放宽了限制,农民工在求职或者搞经营活动等情况下不需要出示暂住证,但暂住证制度仍继续保留和执行。

去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正式提出,改革农民工登记管理办法,加快相关立法修改,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取消暂住证制度,转而实行居住证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就是要消除城乡差别。

同年,居住证制度开始在宁波慈溪和嘉兴平湖试点。

浙江暂住证管理办法:居住证有什么好处浙江推行的居住证,是外来务工人员在浙江省居住地的一个身份证明。

根据新近的《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办法(征求意见稿)》,居住证将与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挂钩,使持证者享受与同城市民一样的服务,而且还在子女就读、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方面享受到与浙江省内市民一样的优惠政策。

这和国内部分城市实行的居住证制度有一点不同,有些城市虽然从暂住证变成了居住证,但仅仅是改了一个字,没有实质性变化。

比如嘉兴的小张有了这张居住证,她可以在大病时,享受政府救助,还可申请当地经济适用房,如符合相关条件,她还可落户平湖,以后她的子女就学,可以不再交借读费。

居住证制度篇(7)

从2009年到现在的5年时间里,北京市居住证制度为何一直“处于调研阶段”,迟迟未能推行,居住证制度能否起到“善待每一个人”的作用,一切还有待观察。

5年长跑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陆杰华多年来致力于人口经济学的研究,曾参与政府部门关于居住证制度方面的政策咨询。他认为北京有着较为特殊的情况,居住证制度的推行一方面很迫切,另一方面又很艰难。

根据1982年版本收容遣送办法,暂住证作为管控外来人口的主要手段,曾一度是悬在外来流动人口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后,由于不办暂住证不再受到处罚,许多流动人口不再办理暂住证。在北京工作多年的李雪(化名)办了暂住证,不仅没享受到相关的公共服务,反而被房东和中介找上门来要收房屋租赁税。

暂住证的名存实亡使得人口管理部门推动居住证制度的需求更为迫切,然而居住证要有何种内涵,才能对流动人口形成吸引力,才能避免暂住证的单方面工具性以及被流动人口所摒弃的命运,这对城市的人口管理部门提出了难题。

2009年,北京市流管办和北京市公安局计划推广带有信息、服务功能的居住证,但计划未能顺利实施。

北京市法制办相关人士说,2011年,国家拟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居住证的相关法规。2012年,时任北京市副市长的刘敬民在北京“两会”期间表示,等国家大法出来以后,将会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然而,迄今为止,国家关于居住证制度的立法依旧没有实质性进展。

在2012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新闻会上,北京市法制办曾透露,北京居住证管理有一个大的框架,涉及居住证管理、与暂住证制度的区别、取得的条件,在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购买住房、考取驾照等问题上发挥哪些功能,都在研究之中。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陶然说,如果只提居住证,并不能起到推进农业人口向市民化转移的作用,这需要教育、社会福利待遇等方面进行配套改革。

艰难破冰

居住证将覆盖哪些范围?申领需要哪些条件?是否跟学历、工作单位、是否有房产、纳税金额与时限相挂钩?对此,不同部门对于这一标准的态度不尽相同。

目前居住证制度的研究和实施主要是由公安局主管,然而由于居住证的设计附加了各项公共服务与福利,所以涉及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

刘涛认为,居住证办理不应设立门槛,否则无法达到摸清人口总数的目的,然而这也在无形中为北京市社保、人事及财政部门增加了压力。

作为工作居住证的主管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曾在“两会”期间表示,即便是北京市实施了居住证制度,工作居住证不会取消,更多地会和工作证建立在一体化的管理中。居住证秉承了工作居住证和工作证统一设置的原则。只不过工作居住证取得要有在北京工作半年以上、缴纳一定税收、有本科学历等相关要求,是北京发展之中人才建设的必要措施。

与工作居住证不同,居住证享受的是基本公共服务。而工作居住证和居住证应该怎样从完善体系的角度进行相应的政策衔接,这需要公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围绕北京市人口调控总体要求进行细化和完善方案。陆杰华认为,这些都是居住证制度实施如此之难的症结所在。

然而到了2014年,长达5年之久的北京市居住证制度改革进入到关键期。

1月12日至13日,中共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正式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首都篇”:要围绕破解“城市病”的难题,落实中央关于“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要求,科学制定人口总量中长期调控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完善以业控人、以房管人、以证管人等人口调控措施。落实人口调控属地责任。实施居住证制度。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缪因知认为,居住证推行应是对户籍制度的改善,这当然会给那些已经长年在北京工作生活却没有北京户口的人更多的安定感,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这项制度作为政策系列组合拳的一种,并不简单只是为了便利更多的人可以在北京落脚。

为谁服务

2014年1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的一句言论曾引发广泛争议:“我们不欢迎为了进京而考研的人。”

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到2020年北京总人口应控制在1800万人左右。而事实上,北京的人口数量早已超过规划数量。在2013年底市人大召开的座谈会上,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人口已经超过2100万。这使得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压力下“口不择言”。

居住证制度篇(8)

户籍制度是一项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全体国民切身利益的具有根本性的重要制度,户籍制度改革必须适应社会改革发展的大方向。日本古代的户籍制度是受中国唐代户籍制度的影响而建立起来的,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日本户籍制度开始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户籍制度接轨,实行人口居住和迁徙自由政策。日本同样实行户籍制度,但不具备中国户籍制度调控城市化人口流向和流量的阀门功能。因此,比较和借鉴日本的户籍管理制度,对我国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深有裨益。

一、日本住民票制度与我国暂(居)住制度概述

1、日本住民票制度

当代日本户籍分为“本籍地”和“住民票”两个部分。“本籍地”相当于我们认为的籍贯,但这个籍贯是可以根据个人需要自由改变的。而“住民票”上的地址显示的是公民现在的确切住址,即人身在何方。日本户籍法规定,国民在20岁的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成人后则完全自由。[1]

“住民票”是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它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上面标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日本实行典型的“户籍随人走”的制度,但办理户口登记有一套严格的法律规定。国民在搬出之前需要先到当地政府办理“住民票”,日本人的“住民票”是完全随住址移动的,国民迁移应先申请迁出证明,注明迁出原因、迁出人数和迁往地址,搬入新住址后14日内到新居住地政府办理迁入登记,居住地点的登记非常详细,这样也就变更了原来的户籍材料。日本人口流动虽然自由,但户籍制度很严格,任何人无论走到哪里,其行踪都在政府控制之下。[2]

日本通过出台的“住民基本情况网络登记制度”,确保每个居民有一个登录号,行政部门通过登录号就可以在网络上找到每个居民的住址、电话、年龄等基本情况。这种制度便于人口流动,人们无论走到哪里,都有自己的合法身份,都可以落地生根。

2、我国暂(居)住制度

暂住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要求大陆境内非当地户籍的人员在城市作短期或长期居住时,必须申请办理的一种表明暂住地位的许可制度,相关证件称为暂住证。没有暂住证的外来人员,会被予以处罚或遣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雇佣无上述证件的外来人员,对违反此规定者要进行处罚。

收容遣送在中国大陆自1950年代初就存在,当时主要是收容散兵游勇、、吸毒者和游民、乞丐等,1982年5月中国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确立为法规,之后又延续了20多年。根据收容遣送办法,城市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检查该证件,发现没有身份证、务工证及暂住证的外地人口得以收容及遣返回原居住地。因孙志刚事件,中国国务院2003年6月20日第381号令取消收容遣送制度,实施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虽然《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经废止,但暂住制度并没有完全取消,仍在各大城市继续实施,实现对外地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限制准入。沈阳等城市曾率先取消了暂住制度,但大多又恢复了这一制度。2008年以来,湖南、上海、广东、北京等省市对流动人口取消了暂住证制度,代之而推行“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制度是对暂住证的一种改革和进步。办理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享有比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更多的权益。[3]

二、日本住民票制度与我国暂(居)住制度的比较

1、二者的相同点

首先,从制度的性质方面来看,日本住民票制度与我国暂(居)住制度都是属于行政登记制度。日本住民票制度是日本户籍管理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一方面保证了日本人口流动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也加强了日本行政当局与居民的有效互动,即享受当地各种优惠政策与遵守当地的行政措施与法令。我国所有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学习务工经商,到达目的地后,须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居)住证,这表明我国暂(居)住制度是行政机关管理流动人口的主要措施。

其次,从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来看,日本住民票制度与我国暂(居)住制度都是为了反映实际居住或暂住的状况,从而更好的进行人口管理。

再者,从需要办理住民票或暂(居)住证的登记地来看,二者都需要向基层政府或基层社区进行登记。

2、二者的不同点

由上文对日本住民票制度与我国暂(居)住制度的概述中可知,二者在形式上的不同点表现在,日本统一实行住民票,我国各个省市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暂住表(暂住证)或者(居民证);日本住民票制度适用的对象是日本全体人口,管理的机构是法务局,我国暂(居)住制度仅仅是针对流动人口,即离开户籍地的一部分人口,而管理的机构是警察部门。

日本住民票制度要求公民在迁入另一座城市前,首先要带上新居住地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户籍所在的当地政府办理住民票迁出证明,注明迁出的原因和计划前往的地址;搬入新住址后要到新住地政府办理迁入登记,居住地点的信息登记要求十分详细,这样就变更了原来的“户籍”材料。如果住址发生了变化而不改变住民票的相关信息,从法律上来说虽然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但会给办理健康保险和纳税带来很多麻烦。日本以“全民医疗、全民养老”为目标建立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深人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从都道府县到区市叮村都设置有相应的办事机构和福利设施,为居民的福利提供服务。(下转第207页)

(上接第205页)居民搬到一个新住地,首先要去所在地的政府役所报到,这不光是基于治安的考虑,还因为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障都由此负责。而且在此登记之后,便成为这一社区的一分子了。

我国暂(居)住制度与之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不仅人口信息登记的非常简单而且暂住人口基本没有与常住人口相应的社会待遇。由于这些差别而导致的两种制度的效果也显而易见,日本因为迁入居民享受当地的各种优惠政策,增强了居民的归属意识,居民都主动进行登记,这也是日本社会治安良好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我国暂住人口往往逃避登记,一方面不利于流动人口的管理;另一方面,社会治安工作难度加大。

三、日本住民票制度对我国流动人口暂(居)住制度改革的启示

通过与日本住民票制度的比较,可以清楚的看到日本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先进性及人文性。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其先进经验,同时还要结合我国国情,使我国的流动人口居住制度不断完善,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治安、服务经济建设。

1、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服务与管理并重。中国公民既是户口管理的对象,又是国家的主人和社会的主体。因此,户籍制度改革不仅要考虑如何管理社会、为国家各级机构行使职权服务,更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考虑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改革暂(居)住制度要求在实行暂(居)住证的前提下,从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出发,赋予暂(居)住证持用人员以平等的市民待遇或部分待遇。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吸引流动人口主动办理暂(居)住证,从而达到服务与管理相统一的效果。

2、改革暂住流动人口的权益待遇,并逐步与户籍脱钩。大力推进相关社会经济制度的改革,从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出发,通过改革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以及选举等制度,以实际居住地(可附加一定的居住期限)而不是户籍地来决定公民享受合法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的空间地域范围。相应地,将暂(居)住证制度改造为社区居住证制度就是一种可行的选择。[4]

3、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实现登记机构的“非警化”。例如成立人口管理的事务性机构,让户籍管理与公安部门脱钩。一方面由于公安部门强制执行暂住证以来,出现了城镇部门严重腐败现象,特别是公安部门,借外来人员的“暂住”特点,利用暴力借机谋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外来人员的利益、权利和权力,民众对之怨言颇深,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量大,信息采集量大,而警力有限,两者的冲突导致大量具体管理工作和管理措施难以落实。因此通过实现登记机构的“非警化”,目的是确保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水平,实现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与管理效果的统一。

注释:

[1] 王新华译.日本户籍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 张雷.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3] 陈祥松.当代中国流动人口管理伦理问题研究[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

[4] 伍先江.轮流动人口暂住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44.

【参考文献】

[1]王新华译.日本户籍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居住证制度篇(9)

7月22日,在深圳实施了25年之久的暂住证制度,随着《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的废止而宣告终结。从8月1日起,深圳将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那些自1983年以来已融入市民生活的暂住证将成为历史。

当地政府希望,即将推行的居住证制度,能全面缩小外来人员与户籍人口享受待遇的差距,淡化户籍观念,摒弃“外来”、“暂住”思维,增进外来居民对深圳的城市认同感和归属感。

深圳市发改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调研员高华友,已在深圳市从事几十年的人口管理工作。他是深圳市居住证制度设计的理论研究者和重要参与人之一。就即将实施的居住证制度的有关问题,日前,记者对高华友进行了采访。

记者:为什么要实行居住证制度?

高华友:自1987年后,深圳经历过几次短时间内从人头攒动到万户萧疏的变化。目前深圳市的人口流动率依然保持在26%,每年交流量上百万。一个城市必须要有人口规模,才有自我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因此,深圳必须增加户籍人口。

记者:与暂住证相比,居住证的先进性在哪儿?

高华友:暂住证在人口管理方面相对滞后和呆板。而居住证相对人性化,它的信息能反映当前的情况。居住证会让人感觉到,在深圳没有居住证将寸步难行。这是人口管理和服务的一个手段。居住证对一个人的经济、社会活动都考虑到了,一个人的信用和犯罪记录都会在居住证的芯片上有所体现。

记者:也就是说居住证的目的其实还是人口管理?

高华友:是的。暂住证作用消失之后,居住证会起到管理人口的作用。2001年收容遣送条例取消,之后两年时间,深圳市暂住人口从700万增加到1000万。其间,深圳一共有17.6万户无证经营户,60万户无证摊贩。这给城市的管理带来了混乱。居住证比暂住证好的地方在于,它附着了很多暂住证所没有的权益,包括社会保障等。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获得住房、医疗、社保、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和便利措施。

记者:居住证的试点情况怎么样?如何确保居住证的有效实施?

高华友:从去年9月开始,深圳市在盐田区率先进行“推居”试点工作,目前来说试点工作是成功的,最终达到了90%的办证目标。目前各部门的任务是,怎么样提高居住证的“含金量”,如何深化它的功能。当然,市民对居住证的认同也有一个过程。另外,一些医保、银行信用等数据也要逐步纳入和落实。

记者:年内要办500万张居住证,这是个什么概念?

高华友:这是办证的速度和目标,而非对于人口规模的控制。因为还有许多基础工作要做,比如一些个人资料的录入等,需要一定的时间。

记者:对于深圳来说,有没有测算过到底深圳能承载多少人口?据说深圳市的人口目标是2020年,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的比例达到1∶1,总的人口数稳定在1000万人。

高华友:我认为所谓的承载力界限不好说,在我看来,居住舒适度是衡量一个城市人口承载的重要指标,比如这个城市的基础设施、人口结构、人均居住面积、占地面积等的满意度。我认为,深圳最舒适的人口在850多万人,过了900万人口就拥挤点了,到了1500万人的时候,就拥挤不堪了,但也难说这样就肯定不行,具体都要看这个城市的经济发展程度。

记者:居住证制度之后,深圳将配合性地进行城中村、旧商业区、旧工业区以及旧居住区“四旧”改造。事实上,很多外来劳动者都居住在这里,是不是在利用行政手段迫使部分人离开深圳?

高华友:这只是城市空间结构的调整,是为了一个城市的安全和卫生,改变城市的面貌。这些地方改造之后,可能会增加利用率、景观、公共活动空间等。这是个市场调节的过程,这也要求外来的劳动者能够适应当地要求,是一个适者生存的法则,并非赶人。

(7月28日《经济观察报》,作者为该报记者)

“暂住证”真的退出深圳?

无业人员可办“临时证”

在深就业需办“长期证”

据了解,在深圳市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岁和未满60岁的非深圳户籍人员都应申办居住证,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深圳市从业;在深圳拥有所居住房屋产权;符合深圳市有关办理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条件;在深圳市创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或者资金条件或者在深圳从事文化艺术创作,或者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居住证的功能目前包括房屋租赁、劳动社保、教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内容。

居住证分为《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分别为10年和6个月,这样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前者是“长期证”、后者是“临时证”。

对此,深圳市法制办副主任胡建农表示,暂时在深圳的无业人员可申请“临时证”,在找到正式工作以后,包括做保姆(从事家政行业的)可以转换成“长期证”。另外,在深圳投资、自主创业、有合法住所、有海外人才居住证者五类人均可以办理“长期证”。办证费用10元,深圳市各社区工作站及辖区派出所均可受理外来人员办理居住证申请。

而常年在深圳摆摊卖菜、卖水果的农民、流动摊贩等,持有营业执照的才能办理“长期证”。持有“临时证”的人员可凭证进入深圳经济特区,另外还可免费享受一些培训、就业服务,子女可享受计划基础疫苗免费接种以及在深圳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等共类服务。

而“长期证”持有者则可享受部分“市民待遇”,如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出境手续;申请办理车辆入户和机动车驾驶执照;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深圳户籍迁入手续;办理长期房屋租赁手续,甚至是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中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子女还可按规定享受免费教育,免交学杂费和课本费,这样小学生每学年少缴728元,中学生每学年少缴1042元,和深圳户籍学生基本上是同等待遇。

存有持证人违法记录

离深休眠来深时激活

据悉,居住证有持证人的诚信或者违法行为记录,这是国内较早推行的一项信息内容。另外,由于公安、劳动保障、教育等多个部门实行联网,信息共享,“长期证”还可以“是否就业”等为主要依据设“休眠”和“激活”功能,持卡人“离深就休眠,来深就激活”自动动态转换,方便人才流动。

市民声音 推居住证“换汤不换药”?

深圳市推行居住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深圳市法制办主任王璞说,居住证实施后还将逐步增加劳动社保、教育、金融服务等多项内容,并将鼓励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以居住证为依据,提供更多社会便利。不过这个被深圳政府部门称为高“附加值”和“含金量”的居住证,从去年初刚提出,不少百姓就认为深圳用居住证代替暂住证是“换汤不换药”。

在深圳福田区某学校附近卖水果的张师傅对记者说:“7年前我来深圳时花了300元办暂住证,现在又要办居住证。可是我只能办到‘临时证’啊!”50岁的张师傅在深圳漂泊了5年,没有相对固定的工作,摆小摊每月的收入在2000左右。面对深圳的高房价,张师傅买不起房子,也就更不可能办“长期证”了。

而在深圳工作了5年的法律工作者陆先生认为:“这项制度还是没有惠及深圳最下层的民众,他们的养老、医保等待遇依然无法解决。

专家观点居住证凸显身份公平

深圳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表示,以前深圳市政府的财政体系只管182万深圳户籍人口,现在扩大到了包括非户籍人口在内的827万人,社会保障等多数公共服务已经开始逐步覆盖到全社会。

他认为,深圳全面施行居住证制度将有助于体现同城居住者同等的“市民待遇”,凸显了身份公平。西方有些发达国家的社会安全号码制度也很值得研究借鉴――每个公民都有一个终生不变的社会安全号码,它全国联网,详细记录了诚信、违法违规以及婚姻等各方面的状况。

在美国,不仅本国常住人口,其他居住相当一段时间的外国暂住人口也有这个安全号码。深圳要更好地管理好外来人口,更有赖于进一步改革,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而率先试点推行居住证的深圳市盐田区一家外资企业的人事经理告诉记者,该企业办理“居住证”后,辞工、跳槽现象明显减少,因为“许多外来员工觉得身份变了、大家都是‘深圳人’了”。

(7月1日《广州日报》,作者为该报记者)

户籍改革是特大城市人口管理的突破口

城市体系需要逐步合理地吸纳流动人口,以及实现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社会融合。这个过程受到流动者自身因素和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包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等等,而核心的影响因素是制度。

户籍制度是当前城市管理体系的底层设计,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社会福利体系嵌套在户籍制度上,形成对流动人口的制度排斥。因此,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要改革户籍制度。我国的户籍体制建立于1958年。上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在90年代中期,我国主要城市对户籍体制和流动人口管理有不少突破,开始建立起以“暂住”为核心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

如深圳的户籍改革,以及更早的上海对人才居住证和蓝印户口改革的探索实践。上海从90年代开始,到了2001年以后开始推行居住证制度,这在城市人口管理体制上是突破性的进步。但从目前城市人口管理体制的总体执行效果看,也表现出一些并不理想的地方。在人口流动达到新阶段的当前时期,上海等超大城市迫切需要探索进行户籍改革,建设适应特大城市特点的现代人口管理体制:

第一,根据流动人口在城市长期居留的行为模式,可分阶段地推行户籍制度改革。具体来说,对短期居住在城市的外来人口可以提供初步的福利,例如有稳定就业就应该有必要的社会保障;对居住3年、5年的流动人口可以逐步增加其社会福利,这也能够满足他们开始结婚、生育和子女教育的需求;而对于居住10年以上的外来人口就应使其拥有本地户籍,并享有本地居民的相应福利。应该根据流动人口在城市居留时间的长短,提供差别性的人口管理和社会福利制度,通过分层次递进的方式使其逐步整合进城市体系中。

第二,可以根据流动人口中不同群体对城市的期望和进入城市的需求,差别性地推进户籍制度和相关福利制度的改革。关注婚嫁来沪的外来媳妇、第二代移民的儿童、购买住房者,以及创业者等特殊群体。这些人口基本上都有着强烈的移民和定居倾向,同时这部分群体对城市户籍和公共服务体系的需求也相对更加强烈。户籍改革可以首先考虑满足这部分群体的需求。

第三,根据不同流动人口个体对城市的贡献和城市需求,有选择地推动和引导户籍准入。城市部门就可以通过对流动人口对城市贡献的衡量,根据城市产业发展的需要,有目的地将一些技术移民和投资移民,并以交纳收入所得税的情况,或者社会保障金交纳情况作为指标,包括将一些对城市有相当贡献的流动人口吸纳进入城市,以更好地促进城市发展。

居住证制度篇(10)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十六条 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 城区人口 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亮点和解读

1 如何申领居住证?

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委托机构申领

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不是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

提交的材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其中,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2 居住证签注年限为多久?

公安机关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3 居住证是否有转为户籍的通道?

特大城市以住所社保等年限为主要指标

条例明确,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中等城市依据承载能力可全面放开落户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

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4 能否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

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等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居住证制度篇(11)

2、相关部门审核:审核申请人的申领条件及证明材料(审核后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