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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政策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2-14 14:46:14

林业政策论文

林业政策论文篇(1)

木材出口运输证管理上的问题当前的出口运输证原则上是要到省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后来通过争取,到市一级林业部门也可以办理。但是对于木材经营者来说,这仍然是件费时又费钱的事情,往往一份出口手续办下来至少需要三天以上。这与高效、简洁的时代要求和便民服务的宗旨有所冲突,也增加了木材经营者不必要的开支,影响了发展。因此建议,将木材出口手续办理权限下放到县一级,以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同时也是政府务实的一种体现。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政策思考及建议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上的问题按当前的政策,对野生动物驯养的管理主体和管理幅度等方面都是模棱两可、不够明确的,以至于当前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十分有限。自从2003年“非典”发生以来,各级林业部门基本上停止了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审批工作。从现实来看,野生动物的成功驯养是对野生动物间接却又十分有效的保。因此建议适当放宽对野生动物驯养的政策,明确审批主体和权限,加大支持力度,间接保护野生动物。

(二)天然林保护管理上的问题当前国家实施了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却没有实施天然林补偿政策。但实际上天然林与公益林一样,都是严禁采伐的。只不过现存的天然林往往地处高、远、偏、险,而未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罢了。但林农们为增加收入、扩大造林,就必需要开辟新的土地进行造林,而国家对天然林的保护政策又不容质疑地摆在那里,因此十分矛盾。这实际也说明了当前天然林的保护政策是在牺牲林农利益的基础上保护公众利益的,理应进行补偿。因此,建议国家对已经明令禁止、界线已经明确、生长保护良好的天然林参照生态公益林标准进行补偿;而对立地条件良好、土质肥沃但只有一些残次林的天然林放宽政策,允许进行开发造林,以求最佳效益。

(三)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上的问题古树名木有的是属集体所有,有的是属个人所有。按当下保护政策,除部级保护植物外,凡是直径超过30厘米的野生树木一律不得砍伐和采挖。许多农家房前屋后的树木由于光照条件良好,土质也比较好,加之主人长期呵护,往往长势良好,树形优美,深得各中大城市园林绿化者的喜爱,因而近几年价格不断攀升,每一棵树木都是一笔不小的财富。但是按当前名木古树的保护政策,那多数是不能采挖移栽的,因此许多农家便无法得到真实的利益,导致他们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热情大减,甚至出现了一些暗中采挖、破坏和清除幼苗的行为。事实上,如果每户农家的房前屋后都能开发利用起来,种上几株名贵的树木,既美化了农村环境,在一定的时间后,也为农家积累了一笔不小的财富。而保护政策的存在,在现在部分古树名木得到保护的同时,严重了影响新生名贵树木的增加。从法律角度看,属个人部分的古树名木,按当今《物权法》规定,既然拥有所有权,便拥有处置权。国家从保护的角度取得了对古树名木的处置权,理当对其所有权者进行补偿。因此建议,国家对已经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进行适当补偿。而对一些并不十分特殊的野生树木适当放宽经营政策,鼓励农家全方位、见缝插针式地多栽种各类名贵树木,既美化了农村环境,又美化了城市环境,同时还搞活、拓宽了林业经济。

三、林业扶持政策上思考与建议

林业政策论文篇(2)

一、列宁逝世后斯大林对新经济政策的认识与执行

1924年列宁逝世后,以斯大林为首的俄共(布)中央继续坚持新经济政策的方针,认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和新经济政策的基础是农业,由此采取了一系列发展新经济政策的措施。在列宁逝世后的一段时间里,斯大林与左派对新经济政策的责难进行了斗争,以托洛茨基为代表的左派主张把新经济政策看作是对资本主义发动重新进攻的一种喘息,只要有条件就向资本主义发动进攻,商品货币关系是不能够存在的。斯大林与左派一样把新经济政策理解为一种过渡性的政策,是一种权宜之计,但是他的思想与左派又是不同的,他认为新经济政策在退却的同时包含着进攻,新经济政策是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一种手段。斯大林认为必须消灭农村中的战时共产主义的残余,并且在农产品的收购与工业品的采购上要实行合理的价格政策,以使社会主义在新经济政策的范围内不断发展。由于斯大林对新经济政策理论的正确认识与实际执行,苏联的农业、工业在新经济政策实行一段时期之后有了很大的发展。在苏共十四大上,以斯大林为首的苏共党中央确立了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任务和目标。斯大林也最终战胜了以托洛斯基为代表的“不断革命论”和布哈林的“右倾主义观点”,在全党确立了领导地位。

二、斯大林对新济政策理论的定位

新经济政策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必经阶段,还是在苏联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一种过渡,这是研究斯大林新经济政策思想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斯大林把新经济政策定位于过渡时期,不仅如此,斯大林还认为新经济政策是每一个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必经阶段,他指出:“新经济政策是无产阶级的政策,目的是要通过利用市场的情况下,克服资本主义成分和建设社会主义经济。资本主义国家,甚至即便是它们中间最发达的国家,在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候,能不能没有新经济政策呢?不行,不可能也不应该。在不同程度上,新经济政策、它的各种市场联系,在无产阶级时期,对于每一个资本主义国家都是绝对必要的。”[3]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1]在具体的过渡问题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一个系统的论述。一般而言,列宁提出的新经济政策思想,是解决了无产阶级国家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之后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商品关系的探索,因而被归结为社会主义的一个时期,而在列宁看来,新经济政策只是苏联实现社会主义的一种过渡方式。在过渡问题上,斯大林一开始的认识也是如此,他认为新经济政策是一种过渡和“权宜之计”。斯大林把新经济政策认为是一个国家无产阶级之后必经的一个阶段,不管是什么样的国家,都不可避免地要实行新经济政策。但同时他也认为“不能同时认为新经济政策是绝对不可避免的阶段”[3]。

三、斯大林对新经济政策的认识以及思想转变是新经济政策终结的主要原因

斯大林在1929年完全抛弃了新经济政策,开始实行“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从一开始的肯定新经济政策到后来对新经济政策的抛弃,斯大林的认识及思想转变成为了新经济政策终结的主要原因。

(一)斯大林将苏联的粮食危机归结为富农和小农经济

粮食收购问题是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最终问题,粮食问题处理的好坏关系着整个国家的发展。1928年粮食危机出现后,斯大林一开始并没有急于想要变革新经济政策,反而在公开场合表明坚持新经济政策的主张:“现在只有苏维埃政权的敌人才会想到取消新经济政策。现在新经济政策对苏维埃政权比对任何人都有利。”[2]

1928年苏联爆发的粮食收购危机是由于客观原因比如生产下降、农民劳动收入减少以及国家制定的一系列“不平等价格”造成的,是农民对于国家制定的不平等价格的一种不满和抗议,但是斯大林并不认为是国家制定的政策出了问题,而认为原因是农村中的富农和小农经济造成的。斯大林认为苏联爆发粮食危机的秘密在于富农在本年度已经有可能利用这些困难来抬高粮价,进攻苏维埃价格政策,从而阻挠我们的收购工作。

在对待富农问题上,斯大林的观点是非常明确的,在斯大林看来富农是不在工人阶级的统一战线之内的,因而必须对他们实行强硬的政策,以解决国民经济面临的危机,从而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斯大林正是基于对于粮食危机的这种理解和分析,从而进一步得出了苏联在现阶段必须进行全盘农业集体化的结论。斯大林认为,只有用阶级斗争的办法,才可能真正解决这一危机,解决农村资本主义向苏维埃政权进攻的不利局面。可以说斯大林的这种认识决定着新经济政策的去留问题,他的这种看法和认识已经与现实相偏离,这也就为他其后的思想转变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斯大林论述了农业与工业的关系,从而为变革新经济政策找到了可能性

农业是工业的基础,斯大林从苏联当时所面临的内外条件分析了苏联的工业,指出必须有发达的农业为基础,这也是他变革新经济政策的动因之一。变革是必然的,因为在斯大林看来新经济政策只是一个过渡时期,苏联总还是要走向社会主义,不能允许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这就涉及到斯大林的产品经济观,他似乎在商品关系上有了一些教条主义的倾向,在当时俄国,斯大林越来越偏离了新经济政策的实际内涵,在他看来社会主义生产应该是直接的、有计划的生产,而商品关系不过是被迫利用的一种形式。在1928年7月的中央全会上我们看到,斯大林已经开始不从俄国实际情况出发,积极主张取消商业了。围绕“非常措施”展开的党内争论,在这一次全会上已经全面展开,而这直接决定着新经济政策的命运。

苏联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点从它成立之初就已经决定,在资本主义国家包围的国际环境下,苏联这个新生国家受到的威胁是多方面的。外部条件决定了苏联要发展工业、建立稳固的国防,而从苏联内部上来讲工业发展又是孤立的与分散落后的农业极不协调,因而有必要建立与工业发展相适应的农业,而发展农业就是要尽快建立农业集体化。这一点上看,斯大林的认识是正确的,但是他从这个分析中得出了要变革新经济政策这是不对的,而且他也没有认识到变革的必要性与不考虑现实情况的急骤变革是否具有同一性。

(三)从斯大林的公开发言来看,他的思想无疑是正确的;从实际操作上斯大林的确犯了错误

在对新经济政策问题的认识上,斯大林先反对了托洛斯基认为新经济政策是退却的思想,又反对布哈林认为新经济政策要合理利用市场因素的观点。在斯大林看来,新经济政策是一种权宜之计,在退却之后还包含着进攻,只是在这一问题的实际操作中,斯大林,完全割裂了这二者的关系。

考察苏联历史档案后,我们可以看出,斯大林在公开场合都表现出对新经济政策采取坚持的态度。他的思想和理论是正确的,但在现实中他越来越背离新经济政策的原则。在认识与实践的关系问题上,斯大林是不统一的。在新经济政策实行后期,斯大林在对新经济政策的认识中过分强调了阶级之间的对立,认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根本对立的,马克思的设想中,社会主义中是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斯大林在个问题上逐渐又教条主义地运用了马克思的这一观点,渐渐忘记了新经济政策的过渡性质,转而采取一些极为不合理的做法。

(四)党内斗争直接促使了斯大林对新经济政策的认识

党内斗争也是促使斯大林尽快终结新经济政策的重要原因,由于布哈林、李可夫等人与斯大林的意见相左,使得斯大林因为斗争而不得不表面维系新经济政策,而实际上却朝着这一政策的反面行事。在1929年四月的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联席全会上,斯大林就阶级斗争问题、阶级斗争尖锐化问题、农民问题、新经济政策和市场关系问题、所谓“贡赋”问题、工业发展速度和结合的新形式问题、作为理论家的布哈林同志等方面对布哈林的“右倾机会主义错误”进行了批判,使得党内斗争尖锐化,也为把布哈林集团驱逐出党进行了准备。“斯大林及其集团用加速向社会主义前进来掩盖自己背离新经济政策的原则和同农民的结盟,却反而指责布哈林、李可夫和托姆斯基脱离了党的路线,而‘爬’向右边。”[4]而从历史上来看,布哈林从一开始就反对对农村的资本主义因素进行限制和排挤等过度的政策和过火的行动,他反对过多的政治斗争和过早实行农业和工业的全盘集体化。从斯大林开始“自上而下的革命”以来,布哈林曾不止一次地谈过,“新经济政策的实质”在于保存和发展市场关系,正是这样才能保证把“个人的、集体的、群众性的、社会的和国家的积极性巧妙地组织起来”,“最大限度地动员为社会主义工作的各种经济因素”。[4]

在列宁时期,实行新经济政策就是把当时“党内斗争”转移到经济建设中来,而到了新经济政策后期,斯大林却在这一问题上犯了“退却”,在国家经济出现问题时,又过于强调党内斗争,使得党内决策的不统一,造成农民利益受到损害。斯大林在党内的垄断和独裁在档案文件中表现的是较为明显的,他的这种垄断与独裁以及对党内斗争的强调对新经济政策的终结产生了较大影响。不仅如此,斯大林当时对国民经济的形势估计过于乐观,党内的争论一方面促使他更为乐观地估计形势,也让他在政治斗争中排除异己,从而为“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较为良好的便利。

新经济政策的终结也许不能仅仅归结为斯大林一个人的错误,但是斯大林对于新经济政策前后的认识,不得不说对于终结新经济政策起到了较为迅速的促进作用。新经济政策也就伴随着1928-1929年的几次中央全会的讨论而终结了,当人们轰轰烈烈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时候,新经济政策似乎就这样被人遗忘了。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5:314.

[2][俄]A.H.雅科夫列夫.20世纪俄罗斯档案文件——新经济政策是怎样被断送的(一)[M].李方仲等译.人民出版社,2007:448-449.

林业政策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10025806

1引言

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林地流转得到了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视,各地均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政策。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我国林地流转有了长足发展。截至2012年11月,全国累计发生集体林地流转面积1.62亿亩,占已确权林地面积的6%。在全国2500多个林改县中,超过40%的县建立了林权交易服务组织。但是,目前林地流转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处于起步阶段,农户对于林地流转的接受程度还有待提高,政府配套政策有待完善,林地流转中的不规范现象仍然较多。而林地流转政策是否有效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产生正外部效应,不仅取决于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本身质量,也取决于政策受体的农户对其的接受度。只有在农户认为林地流转政策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满足其政策期望的基础上,相关政策才能相对顺利地产生政策效果,影响农户的经营决策行为。为此,本文通过研究影响农户对林地流转政策满意度的因素,一方面发现现有林地流转政策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进行原因探讨;另一方面则结合农户的政策期望来完善现有相关政策,提升政策质量,使政策更好发挥效用,从而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发展。

2文献综述

现有关于林地流转的相关研究,总结起来可以归为以下5类。

(1)张国明、朱介石(2007)、沈文星、佘光辉(2006)、谢屹(2009)、梅秀英(2012)、郑尹夫等(2010)、李娅等(2007)、孔凡斌等(2008)、华启清等(2006)等对林地流转背景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分析。

(2)李延荣、周珂(2008)、孔凡斌等(2008)等、陈吉山(2013)、廖林芝等(2013)、康小兰等(2013)等均从林地流转现状、问题展开研究,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3)在理论基础方面,周新玲(2005)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分别从产权转让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市场失效理论和价格管制理论进行阐述。柯水发等(2012)基于农户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运用帕累托最优、“安全第一”和“风险回避”生存伦理、禀赋效应、预期效应和心理账户等微观经济学、行为经济学理论,对林地流转进行研究论述。随着研究的深入,董加云等(2012)、卢川(2013)等认为需要在林地流转实证研究中区分林地的转入和转出,不能笼统地研究林地流转。同时,需要将少林地区的集体林权改革纳入实证研究范围,突破江西、福建、浙江等初期试点改革省份,引入新的研究方法,重视对林地流转各个环节的研究等等。

(4)林地流转市场方面,戴星翼、江兴禄(2006)提出了三级市场,尤其是其中的林地资本市场,包括林权抵押市场等。在市场发育程度方面,梁明莲、江明峻(2004)认为我国林地流转市场尚未形成,林地流转案例中仍然存在着违规现象。因此,王礼权等(2006)建议应该建立林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扶持和培育林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构建信息平台,降低林地流转交易成本。

(5)影响林地流转的因素研究方面,廖文梅等(2010)、陈丽明等(2011)、柯水发等(2011)、李挥等(2012)、李娅(2013)等通过运用实地调研获得的数据,采取计量模型分析的方法,对影响农户流转行为的因素进行了分析。

满意度研究文献主要涉及研究方法及影响因素分析两方面。在满意度研究方法方面,熊伟等(2013)、李林等(2010)、兰冲锋等(2013)、马珂等(2013)等均构建模型对满意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满意度影响因素方面,李志等(2005)、林晨(2013)、柯水发等(2013)均采取实地调研数据,利用模型分析了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在国外,满意度的研究作为组织行为学和心理学的基本研究范畴,起步较早。Karthik N(2007)、Jen-Te Yang(2010)、M. Joseph Sirgy等(2000)、James Fredericks Volkwein and Ying Zhou(2003)等运用Amos回归分析方法,进行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分析,为相关决策提供支持。

目前,各学者通过不同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对林地流转的研究逐渐深入。但我们看到,目前大多数研究仍然停留在对是否发生林地流转的研究上,研究对象有待向政府、基层自治组织等利益相关方拓展,研究内容有待向林地流转系统的各个环节延伸,从整体或部分环节入手。在满意度研究方面,对第三产业的服务满意度研究较为丰富,方法也各有特色,但对政策满意度的研究仍然较少,现有国内外研究中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有一些初步的涉及,例如对政策的期望值、政策优化,也有个别研究对政策满意度进行简单的描述性统计,但运用计量方法对实地调研数据进行政策满意度研究的不是很多。为此,本文以农户为视角,并结合政府林地流转政策,研究江西、福建两省农户对现有林地流转政策的满意度并进行地区比较分析,一方面可以在林地流转政策满意度研究方面进行有益尝试,另一方面也丰富了林地流转情况的地区比较研究。本研究将农户对林地流转政策满意度分成“非常满意”、“比较满意”、“满意”、“较不满意”和“很不满意”5种情况进行回归分析。

3调查地基本情况及数据来源

3.1调查地基本情况

江西省奉新县位于江西省西北部,属典型的丘陵山区地形地貌,是全国重点林业县。全县有林地总面积8.73万hm2,其中毛竹林面积4.35万hm2,活立木蓄积量503万m3,毛竹蓄积量8000万支,居江西省第二,全国第五,森林覆盖率达到63.7%。近年来,奉新县不断荣获全国绿化模范县、中国竹子之乡、中国苗木产业示范县、江西省林业建设先进县等称号,林地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随着江西全省林地市场的整合和激活,当地林地林权流转日益活跃。截至2011年11月,全县共进行山林流转面积达到7.025万亩,其中集体林地1.26万亩,农户自留山、责任山4.857万亩,交易金额12405.49万元。在政策方面,奉新县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林业贷款的政策,探索出一条依靠企业和大户带动林业贷款的模式,鼓励林业贷款联户担保模式,有效缓解了农户资金投入不足和降低了林业投资风险。同时,该县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加大对林地流转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向林区农户散发《林业知识宣传手册》15000本,有效提高了农户对林地流转相关政策的认知程度。

福建省永安市位于福建省中部偏西,是三明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作为全国南方48个重点林区县(市)之一,同时也是福建省全国林业改革与发展试验示范点,永安市现有林业用地面积382.5万亩,其中有林地面积365.8万亩;森林总蓄积量2126万m3,森林覆盖率达到83.2%,排名福建全省第一。2005年,永安市成立了林业要素市场,负责林权登记管理、林权抵押、林权资源评估、林业科技与法律服务、林业劳动力培训等工作。同时,当地也积极探索尝试各种村、民、企合作模式,农户可以依靠林地入股或者出租林地等方式享受林业收益分成,有效缓解了以往林地经营分散、生长周期长等因素造成生产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3.2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2011年7月以及2011年12月课题组成员对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和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农村的随机抽样问卷调查。问卷调查涉及的内容有:2006~2010年这5年期间该地农户个人特征、家庭社会经济情况、林地条件、林地流转意愿、对林地流转认知及满意度等方面的数据。

本研究的调查抽样分成4个层次,其中第一层次遵循简单随机抽样原则,其余层次遵循分层抽样原则。首先,从目前已经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其配套改革的省份中,选取最有代表性的江西和福建两省,并分别从中简单随机抽取宜春市奉新县和三明市永安市作为两个样本县。其次,从奉新县所有乡镇中随机抽取了甘坊镇、罗市镇和柳溪乡等3个乡镇,从永安市中随机抽取了贡川乡、燕南乡、青川乡、小陶镇和上坪乡等5个乡镇。然后,从奉新县的3个乡镇中随机抽取了船坳村、上村村、干坊村、球庄村、岗下村和兰田村等6个行政村,从永安市5个乡镇中随机抽取了团结村、永浆村、龙共村、大坂村、百岂丘村、罗溪村、柯山村、丁海村、龙吴村、炉丘村、大丘村、沧海村、丰田村、槐辅村、过坑村、黄景山村、三溪村、三房村、青水村等19个行政村。在选择乡镇和村子的时候,为保证样本的多样性,需要保证该乡镇和村子与最近城镇和主要交通干线的距离多样性。最后,从上述25个村子的260户农户进行随机问卷调查。通过对回收问卷的整理和筛选后,最后选出有效问卷共241份,其中江西省120份,福建省121份。在调查地区的25个行政村,绝大部分的村子已经基本完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实现了集体林地分权到户,确立了农户对林地的相关权益,林地产权较为明晰,这为研究农户对林地流转政策满意度提供了客观可能性。

4研究假说及理论模型

4.1研究假说

(1)农户的个体特征差异对其政策满意度的评价有显著影响:男性比女性更愿意去了解和运用林地流转政策;年龄影响农户接受林地流转政策的积极性,且与政策满意度呈反比关系;受教育程度越高,农户对政策的解读与运用能力越强,满意度也就越高;农户的非农就业经历越丰富,他们越欢迎政府出台相关林地流转扶持和优惠政策。

(2)农户的家庭社会经济特征对其政策满意度有显著影响:农户林地的不同经营方式对林地流转政策的关注点和关注度有不同影响,农户之间的联合经营方式对政策满意度的影响不确定,其余三种经营方式有助于提高政策满意度;农户近两年家庭平均年收入对政策满意度有正向影响,非农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与政策满意度有负向影响。

(3)农户的林地资源禀赋特征对其政策满意度有显著影响:林地总面积与林地流转政策有直接利益关系,与政策满意度呈现正向关系;对于林间道路越便利、林地坡度越小、灌溉设施越完善、水土流失状况越轻、土壤产量越高的林地,农户更加愿意关注林地流转政策,并有利于增加其政策满意度。

(4)农户所处的社会政策环境特征对其政策满意度有显著影响:农户对林地流转政策的了解程度越高,林地流转的限制性规定越少,农户在林地流转过程中参与价格和时间政策制定的程度越深,农户对林地流转政策的满意度越高。

(5)地区因素对农户政策满意度有显著影响:江西、福建两省农户对林地流转政策满意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4.2理论模型

农户对林地流转政策满意度的评价属于非连续多元有序变量,因此,本研究建立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影响农户对林地流转政策满意度的因素,并根据数据计量分析结果,以提高农户对林地流转政策的满意度为出发点,提出完善林地流转政策的建议。

5.2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及预期方向

利用Stata12.0对数据进行ologit模型回归,通过控制不同类型变量,可以得到如表2所示的参数估计结果。总体来说,4个模型的Prob>chi2均较小,模型1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其余三个模型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回归结果能够支持本文的研究假说和预期方向。

通过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对影响农户对林地流转政策满意度的因素进行计量回归,并对比分析各模型结果,以影响变量最全面的模型4为标准,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1)农户的个体特征对政策满意度有显著影响:农户的性别和非农就业经历对政策满意度有正相关关系,而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则具有负相关关系。

(2)农户的家庭社会经济特征虽然对其政策满意度无显著影响,但是各变量对政策满意度的影响方向均符合预期:林地最主要经营方式和近两年家庭平均总收入对政策满意度成正比,而非林总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与其成反比。

(3)农户林地资源禀赋特征对其政策满意度有显著影响:林地总面积、林地坡度大小和林地水土流失情况与政策满意度成正比,而是否有灌溉设施、是否有林间道路和林地土壤产量与其成反比。

(4)农户所处的社会政策环境特征对其政策满意度有显著影响:是否对林地流转政策了解、林地流转程序是否简便、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和流转时间由流转双方确定等变量与政策满意度有正相关关系,而是否有限制性规定、流转时间由林木生长周期确定、流转时间由资产评估机构确定、流转时间由村组确定等变量与其呈现负相关关系。

(5)地区变量对农户政策满意度有显著影响:江西省农户的政策满意度相对高于福建省农户。

6政策建议

6.1完善林地流转法律体系,规范林地流转

随着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原有的《森林法》已很难适应当前林业发展的要求。应加快制定完善林地流转相关法律制度,制定出台《林地流转管理办法》等专门性法律法规,明确林地流转的合法性,将当前林地流转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政策制定要有连续性和合理性,从当地实际和农户需求出发,消除农户存在的政策顾虑。

对林地流转过程中涉及到的方方面面进行规范界定:细分林地流转形式,可分为流入林地和流出林地两种类型;明确林地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明确对流转双方违法违约行为进行惩处;针对历史遗留下来的林权纠纷要彻底排查,合理鉴定并确权发证;针对农户流转过程中的不公平待遇,要保障各流转主体的平等市场地位,增强流转过程中的透明度等等,为农户林地流转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6.2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转变农户观念

在调查过程中,众多受访者表示林地流转政策主要通过亲朋好友交谈等非正式渠道传播。一方面意味着正式渠道在受访农户间的传播作用较不明显,需要予以强化;另一方面,重视非正式传播渠道的作用并加以引导利用,达到政策宣传目的。为此,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村组干部需要脚踏实地深入群众,做好宣传工作。通过网络、电视、短信、报纸、广播、宣传册等媒介手段重点宣传林地流转相关事项,同时辅之以宣传队、工作组等开展讲座、展览,力求通过生动活泼的形式引起农户关注兴趣,通过通俗易懂的解释鼓励农户流转。同时,注重挖掘农户中已流转并享受政策成果的农户,对其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和服务,发挥其在农户群体中的带动作用,引导更多农户参与到林地流转中来,一定程度上转变部分农户将林地视为生活保障的观念,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6.3建立完善林地流转市场,简便流转程序

当前造成农户对林地流转政策满意度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地林地流转市场尚未建立或者功能不完善,尚未形成运行良好的林地流转平台,导致农户难以获取林地需求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农户流转林地的不安全感。因此,有必要加快发展林业要素市场,统筹协调林地流转各个要素,构建管理规范、运行有效、公开透明、服务农户的林地流转市场。具体来说,可以借鉴永安林业要素市场的运行模式,集林权登记管理、森林资源评估、木竹交易、 林业法律和科技服务以及林业劳动表2农户对林地流转政策满意度影响因素的相关回归结果

力培训为一体的林业综合性管理和中介服务机构。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增加流转信息、政策性森林保险等服务,使其能够全面满足农户各方面需求,尤其是农户在流转信息获取和流转价格形成方面的需求。

在流转过程中,要尽可能简化程序,部分非核心环节可以交由市场或者行业组织处理,缩短流转时间,同时降低以致取消各种项目规费,切实减轻农户流转成本。探索实现农户之间、农户与林业企业之间快速流转模式,为流转规模较大、具有特殊情况的个例开设绿色通道等便捷化服务,切实提高林地流转效率。

6.4探索多种流转方式,鼓励发展林业合作组织

目前受访地区表现出流转模式单一的问题,即主要是农户之间的小规模林地流转。在坚持鼓励农户间小规模流转的同时,更应提倡农户将林地流向林业大户、林业生产基地和林业合作组织等。林地流转可以而且应当突破传统方式,更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出租、互换、林地林权入股、“基地+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等方式,合理流转林地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实现林地价值最大化和林地资源优化配置。但在流转方式多样化前提下,需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要求,努力实现规范化和信息公开,保障流转林地农户的权益。

林业合作组织作为近年来在林区兴起的一种经济组织,在林地流转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政府和农户间沟通的桥梁。农户可以将所承包林地交由合作社规模经营或者以林业实物入股;而林业合作组织可以为农户提供免费技术培训和服务,以优惠价格统一供应生产资料,提品市场价格和供求信息、新技术信息等信息服务,具有比个人更强更方便的金融服务能力,同时还可以根据年度利润按照约定进行分红。应大力发展林业合作组织,为其提供政策资金优惠、项目支持和综合化规范服务,积极盘活林区林地流转市场,促进农户增收和林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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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政策论文篇(4)

福建省三明市是中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土地面积2.29万km2,森林覆盖率76.8%,活立木蓄积1.2亿m3,并于2003年率先全面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随着森林产权进一步明晰,森林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分散化格局。以国营林场、国有采育场、乡村集体主导的林木采伐,在产权明晰到千家万户的广大林农后,渐渐成为社会化的需求,采伐指标分配一时成为社会及公众媒体关注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采伐指标分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福建省三明市林业局分别于2005年、2006年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的初步意见,但难以得到不同相关利益者的认可,基层林业部门也感到难以操作。鉴于福建省三明市林业局一向勇于改革与探索,因此,我们选择三明市调整“采伐指标分配和管理规定”入手,在中国首次尝试使用公众参与的方式来制定林业政策。

1福建省三明市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和管理规定政策制定过程

林业政策过程包括政策问题分析、明确政策目标、制定政策手段、实施政策手段、进行监测和评估循环往复的过程(图1)。本研究的重点在于政策制定过程,我们在三明市的实践表明,政策制定过程可划分为政策过程培训班、组建工作组、相关利益者咨询和磋商、听证会和政策5个阶段。

1.1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

培训班采用参与式的方法组织了“三明市林木采伐管理规定与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培训班”。学员代表来自于三明市林业局、县林业局林政科、资源业务骨干。培训班的主要目的是:(1)初步分析现行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以及试点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2)学习参与式政策过程的理论、方法和工具,并实践如何运用这些方法和工具;(3)选择合适的工具和方法来开展参与式林木采伐制度评估。在培训班上,充分利用参与式成人学习方法学习了访谈法、愿景规划法、小组讨论法、排序分析法、组织机构文氏图法、SWOT分析法、角色扮演法、鱼缸辩论法。这次培训为开展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调查起到了宣传和发动的效果,为开展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建设了一支队伍。

1.2组建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工作组由3个部分组成。第一是三明市林木采伐管理规定制定工作领导小组,这个小组是一个跨部门的临时联合机构,由市林业局、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大和市政协等机构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指导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确保主要的相关利益者积极的介入到林业政策过程;监督和评估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解决涉及跨部门的林业问题。第二是三明市林业局林木采伐管理规定制定小组,主要负责相关政策文件的整理、起草政策草案并根据相关利益者的意见进行修改、确保形成的政策文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第三是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工作组,该工作组人员由国内外的参与式林业专家、外聘职业协调员、外聘林业政策专家、外聘社区专家和三明市林业局政策制定者等6人组成,他们的组合覆盖了广泛的技能组合,包括能够收集资源信息、资源管理、经济活动、社会性别、权属等方面的信息。这个工作组中有两位女性,她们分别是熟悉社区工作的林业工作者和有社区发展经验的社会科学工作者。

1.3相关利益者的咨询和磋商

这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利益者的确定、与相关利益群体构建伙伴关系、推动跨部门合作、加强小农户等弱势群体的介入、促进公众参与和媒体的合作。与林木采伐相关的主要利益者是小规模林农、林业大户、国有林场和木材加工企业。采伐指标分配和管理规定制定的过程,也就是伙伴关系建立的过程。林业部门需要改变原有的一些工作方式,包括权利的分享、规则的设立、更加开放透明(Sidaway1998),在伙伴关系形成过程中逐步建立其决策规则的安排。三明市委、市政府、市人大、政协,特别是三明市纪委和监察局十分关注林木采伐管理规定文件的制定,这些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分享信息、资源和战略,形成合力。在集体林权改革后,广大小规模的林农对采伐指标分配意见比较大,他们在与林业大户和加工企业,更不用说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竞争采伐指标上完全处以劣势的地位。因此,工作组将各县参加“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培训”的人员一同加入到调研队伍中来,对小规模林农就采伐指标分配存在的问题、政策意愿等开展专题调研,确保政策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均能反映出小规模林农的声音。在整个过程中,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均参与到这个过程中,在事前和事后对林木采伐管理政策的制定过程进行了广泛的报道。相关利益者磋商和咨询采用了下列工具:(1)半结构访谈、小组座谈等访谈类工具;(2)SWOT和问题树等分析类工具;(3)简单排序和矩阵排序等排序及分类工具;(4)展示板、壁画/墙报、张贴画等展示类工具;(5)大事记、资源分布图、文氏图等图示类工具;(6)小型研讨会,采用头脑风暴法等;(7)小组辩论和大会辩论等辩论工具。

1.4听证会

听证会能够成为林木采伐指标分配政策制定的重要一环,得益于三明市林业局推动公众民主决策,着力解决林改热点、难点问题,扩大社会影响和加强林业政策宣传的决心和信心。听证会主要内容就是根据上述调研,由三明市林业局和三明市监察局联合起草的《关于规范林木采伐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的意见》,具体包括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时间安排、分配方法、预留指标、指标调剂、指标结转、监督管理8个部分。通过电视台、报纸、互联网公开举行听证会通告,考虑到听证对象主要面向基层林农,工作组通过基层林业站,在赶墟场所张贴听证会通告,做到了“广而告之”,让有采伐指标分配诉求的广大林农可以通过听证会这个平台,根据自身利益畅所欲言地表达愿望。代表由报名和推荐的方式产生,其中报名代表占62%。听证会邀请了福建省林业厅、三明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省外大学、科研单位、新闻媒体的代表参与观摩。确保听证会会前、会中、会后不同环节,均能公开、透明,不走过场。#p#分页标题#e#

1.5实施

根据听证会代表提出的25条意见(经归纳整理),其中,关于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的意见18条,关于森林经营管理的意见5条,关于林业税费的意见2条。会后,三明市林业局和三明市监察局逐条进行了研究分析,采纳林木采伐指标分配意见5条,对其余意见逐一进行了说明,并在政务网上公开反馈。经调研、咨询、磋商和听证后形成的《三明市关于规范林木采伐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的意见》,由三明市政府下发各县(市、区)试行。

2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几个难题

2.1政策内容理性和政策过程理性

长期以来,林业部门的政策研究一直致力于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科学的和理性的方法是林业政策研究和分析的主要手段,专家和专业技能充当重要的角色。林业部门掌握充分的政策信息,了解政策的历史渊源、面临的现实问题,拥有专业的研究队伍,掌握现代化的研究工具,为何需要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参与呢?而且其他相关利益者只能着眼于个人或团体利益,不能着眼于公共利益,公民对个人利益的过分看重,使参与式政策过程变成利益冲突显性化的过程,变成纷争和分裂的过程,而不是妥协和交融。此外,其他相关利益者林业知识缺乏,对相关林业政策占有信息量不大,对决策的意见、建议价值不大。通过在三明市的实践证明,上述看法是错误的。当今林业政策,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是,政策形成至少要反映出非林业部门的各种利益(MerloandPaveri,1998),如相关部门、或行业、或阶层的社会利益(Schmithusen,1990),直接或间接受到林业影响的林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对立,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公民的个体利益,最大限度地寻找其共通、交融的途径,可以更好地使公共政策代表公民的个人利益(葛炜,2006)。政策制定中如果因害怕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回避他们的参与,那么在政策执行和实施的过程被掩盖的利益矛盾必将重新暴露出来,此时政策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将会更加剧烈,而林业部门就难以处于协调人的有利地位,陷入利益矛盾之中,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对立的局面。知识的鸿沟是客观存在的,林业上更多的是知识体系的异同,林业部门掌握专业知识,而林农和其他相关利益者掌握林业的生产实践和生活知识、特别是世世代代相传下来的传统知识与文化(John等,2009)。

2.2核心决策者的参与和避免“一言堂”

相关林业政策的核心决策者是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必不可少的角色。林业政策的调整,相关林业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改革林业行政管理体系,争取更多的财政投入,最终是通过政府行为来实现的,因此决策者需要参与到过程中来。决策者包括各级林业政策制定者、决策者和可能影响决策的专家。在中国林业部门的政府决策中,行政系统的官员固然十分重要,而政府官员身边的技术专家或学者对政策的影响与日俱增,动员这些技术专家和学者参与到相关利益者的政策过程中,对于实现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的目标是十分有益的。但是核心决策者一旦参与,就可能变成“领导作重要指示”而成“一言堂”,政策调研也容易变成基层为迎合上级,揣摩领导意图的智力游戏,基层的政策问题、解决方法和效果就可能变成是被加工或创造出来的。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整个政策调研、咨询、磋商均应回避主要领导的直接介入,降低会议的正式程度和官方的浓厚色彩。必须请主要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也只让其参加开幕式,开幕式结束后,仍将会议场景布置成参与式的。主要领导可通过听取工作组的汇报获取信息。

2.3游说集团

我们已经到了该正式承认并重视游说集团影响的时候,在国家层次,不少专家的政策建议就有利益集团的影子,甚至少数决策者被利益集团所收买。在我国基层林业部门,游说集团逐步分化为两类,一类是“贵人”,他们拥有实力,一类是老百姓眼中的“强人”,他们拥有势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下有对策”背后,主要是因为他们在“有所作为”。这些人不屑与一般相关利益者为伍,信奉“潜规则”,而不相信显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到游说集团可能的影响力,需要将他们和其他利益群体一并纳入到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中,充分让他们互相理解各自的利益或关切。这种“润物细无声”的行动虽然并不能立即改变一切,但涓涓细流终会汇集成社会包容、和谐和文明的海洋。

2.4相关利益者代表的代表性和能力

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需要保证每个重要利益群体都有自己的代表。如果某些利益相关者利益主体数量少,如国有林场、大型私有林业企业,或有自己的正式组织或协会时,如家具协会,代表就容易选择。小规模林农和社区型林业企业都没有自己的组织和代言人,工作小组需要选择一些能够代表这些群体的人。其选择标准是,他能够代表所在群体的观点,能够正确理解政策内涵,以及可能对所代表群体的影响,能够正确地展示需求和期望,能够自信地与其他角色开展辩论或谈判,维护所代表群体的利益。参与代表的责任感对参与林业政策过程的质量至关重要。一个有责任的代表通常是由所代表的群体选举出来的,具有荣誉感、责任心,而不辱使命。具体表现在这些代表能够保持与所代表群体经常沟通,能够得到广泛支持,获得充分赋权,而具有代表性。在中国缺乏林农利益的代言人,他们缺乏凝聚力的声音往往得不到相应的重视。在三明的实践中,工作组的一个中心工作就是动员社区林农和社区型林业企业组织起来,选出他们的代表参与到林业政策过程中来。要游说地方政府和林业部门的干部和技术人员给予林农等弱势群体参与的空间和机会,增加对林农等弱势群体的培训,给予他们参与政策辩论的信心和能力。要避免由地方政府和林业部门指定代表,否则林业政策的讨论可能锁定在特定的利益圈和权力网中,失去弱势但却重要的相关利益者的信心和支持。

3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效果

政策参与是公民影响公共政策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保证公共政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途径,是公共政策的基石(叶大风,2006)。将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理论和方法运用到三明市林木采伐管理规定中,是我国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的初步尝试,但其效果确是显著的。

3.1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得到认可

在磋商和沟通中,大户、林业企业等强势群体能够接受按照森林资源状况进行指标单列,专门用于小规模林农,并且小规模林农的采伐指标申请的程序也大大简化。参与到政策过程的利益相关者,大多经历了一个“疑惑、茫然、尝试、兴奋”的过程,从一个“被动”的政策对象,逐步成为一个积极的政策制定的参与者。一位清流县的林农代表因送孩子上大学,提出听证会委托他人参加,当被告知不得委托,否则视为放弃代表资格后,特地连夜从福州赶回三明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中我们发放了调查卡片,结果出乎意料,调查对象对代表产生方式的满意度达70.3%,对代表广泛性认可程度达100%,对听证会组织安排满意度达83.8%,对听证会总体评价满意度达81.1%,在所有调查的项目中,没有一项是不满意的。另外,听证会的受欢迎程度达97.3%。#p#分页标题#e#

3.2采伐指标分配得到规范

这次林业政策过程最终的政策文件是《三明市关于规范林木采伐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的意见》。从实施2年的效果看,各利益群体是基本满意的,采伐指标分配得到了基本的规范。其文件基本内容已被福建省其他地区和我国南方林区许多地区所采纳。

3.3增进部门间相互合作

林业政策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6)

13―0084―02

十月革命后,列宁结合俄国本国国情,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政权建设的学说俄国化,创造性地提出了将市场经济运用到社会主义建设中去,并进行了初步的实践。尽管由于时代和当时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新经济政策最终流产,但这并不能掩盖列宁经济思想的光辉。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在产生与发展的同时,也吸引了一部分国外学者的注意力与兴趣。他们纷纷从不同的侧面与史料入手,探讨新经济政策对于当时俄国的意义与影响。即使以今天的目光去考量,这些论断仍然值得我们去深思。

对于列宁新经济政策的探讨与研究,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30年代到1950年代上半期,关于新经济政策强调的是阶级斗争,主要的材料是党的文献、斯大林的著作等,而且更加直观地反映在斯大林、布哈林和托洛茨基三个人对待新经济政策不同的态度上。

布哈林在新经济政策正式提出前持的是反对意见,主要表现在对“国家资本主义”性质和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能否存在的理解上。国家资本主义和无产阶级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上却截然对立。商品、价值、工资等商品经济概念在过渡时期与资本主义时是不同的:当生产过程的不合理性消失,即自觉的社会调节者出来代替自发势力的时候,商品就失去商品性质变成产品,价值也不适用于过渡时期,工人此时领得的是社会劳动份额而不是工资,利润以及剩余价值也消失了。所以,过渡时期不存在商品经济。但是1921年春尖锐的社会和政治危机使布哈林态度完全转变,坚决拥护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布哈林在《经济政策的新方针》中认为当时俄国处于具有小资产阶级性质向共产主义的发展过程,所以“增加产品的数量是当前经济形势的最高规律”,“保存、加强和发展无产阶级的各种经济形式以及社会化的大机器工业”,在增加产品数量的同时要警惕资产阶级发展趋势,防止蜕化变质。这时布哈林已经是完全赞同新经济政策。

托洛茨基在实施战时共产主义时就向列宁建议应放弃战时共产主义,用征收粮食税来代替余粮收集制,建立商品交换制度。可见托洛茨基最初是赞成新经济政策的。新经济政策后,苏联经济中资本主义成分大量存在,城市耐普曼和富农出现。在《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上的发言》上,托洛茨基主张对其进行压制,并纳入到国营范围内,使之国有化。《走向社会主义还是走向资本主义》中托洛茨基考量了新经济政策实施后城乡经济中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成分,对市场制度显得过于悲观。但是,托洛茨基最后认为能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还得依靠世界市场。在《“一国社会主义”问题论争资料》中托洛茨基主张“恢复我们和世界经济的物质联系……我们越来越走出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的孤立状态,而纳入世界经济联系和相互依赖的体系中。”

斯大林对新经济政策的态度则较为复杂。1921年的《论俄国共产党人的政治战略和策略》中斯大林从战略、策略意义上分析当时战争结束后苏联国内外局势,得出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不可行,为了世界各国的革命和建立世界经济,应实行新经济政策。可见,这时斯大林对新经济政策的赞同只是作为一个策略家的谋略,并没有理论上的论证。1924年4月的《论列宁主义基础》中斯大林认为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商业的发展扩大了销路也扩展了工业,把工业和农业结合起来,顺利地解决了其他当前任务,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创造了条件。1925年6月的《问题和答复》是斯大林对十四大后群众所提出的疑问进行的答复,指出要消灭农村的战时共产主义残余,“实行正确的工业品和农产品的价格政策”,实行电气化计划,发展大工业,消灭城乡对立。1926年在《关于苏联经济状况和党的政策》中,斯大林把新经济政策分成两个时期,以1926年为界,前一个时期以农业为中心,后一时期以工业为重心,现在应该加快工业发展速度,加强外汇储备,改革税制,干预粮食市场,为发展工业积累资金,同时巩固工农联盟。1929年4月的《论联共(布)党内的右倾》中斯大林认为,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允许了多种经济成分存在,使得经济中资本主义成分强大起来并向社会主义进攻。《大转变的一年》是斯大林对1929年工业、农业建设上取得的成就,从成果上肯定了要取消新经济政策。列宁说过:“新经济政策的施行是认真而长期的。但他从来没有说过,新经济政策的施行是永久的。”可见,斯大林这里完全终止了新经济政策。斯大林对新经济政策态度上的变化是随着苏联当时经济生活的情况做出相应的策略上的调整,而这种调整从理论上、实际上来说都是必须的。

第二阶段:在俄罗斯建立后,学者们对于新经济政策研究的热情度依旧不减当初,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林业政策论文篇(6)

1952年生的林毅夫和1959年生的张维迎,他们此番关于产业政策旷日持久的争论,不仅是双方为自己坚持的立场辩解正名,更是一场关乎市场与政府命题的大讨论,是中国改革道路的选择问题。

从1995年至今数度交手

在此次公开辩论之前,林毅夫和张维迎曾就学术观点数度交手。

1995年,林毅夫、张维迎就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问题发生争论,被外界称为“北大交火事件”。张维迎的论述从现代企业理论出发,强调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对称安排的重要性。国企改革的出路是民营化,将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变成债权、非国有资本变成股权。林毅夫认为国有企业私有化后,所有者利用政策性负担为借口寻租的积极性会更高,效率会更低。国企的主要问题是承担了太多的社会负担和政策负担,改革的起点应在于剥离战略性政策负担和社会性政策负担,以硬化预算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04年9月,林毅夫、张维迎在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创办十周年活动上就中国经济发展预期发表截然相反的观点。林毅夫认为,只要沿着当前的路子走下去,中国经济再增长二三十年没问题,到2030年经济总体规模一定赶超美国。张维迎则担心在未来的20年里,中国经济增长的源泉将发生根本性转变,这将会使中国企业面临很大的挑战。如果企业制度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未来的经济增长将非常令人担忧。

2014年7月,林毅夫、张维迎在复旦大学举办的杨小凯逝世10周年追思会上就“政府定位与后发优势”展开争论。林毅夫与杨小凯有过著名的“后发优势与后发劣势”之争。张维迎认为,没有国家和政府参与,市场或变得更好,政府再不退出市场,后发优势就要转变为后发劣势了。林毅夫则认为,后发国家需要政府发现和扶持企业的比较优势,不然就是无效市场。一个月后,林毅夫发文阐释观点,指出他和张维迎乃至国内多数经济学家的差异在于:应该回到亚当・斯密的观点还是回到斯密的研究方法。

此后在2014年11月14日北京大学国发院举办的《中国的奇迹》出版20周年研讨会上,林张二人又围绕着国企改革、产业政策、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等问题展开激辩。林毅夫认为,如果没有“绝大多数的正确”,中国不可能持续35年保持每年平均9.8%的增长,也不可能成为现在唯一快速发展的新兴大国,并且没有发生经济危机。张维迎认为,如果研究上世纪50―70年代的中国,会发现所有事情都离不开国家,但这不能证明没有国家参与,经济发展就不可能。政府要做的就是创造自由、法治的环境及对产权制度的保证。

2016年8月21日在复旦大学召开的“产业政策:总结、反思与展望”研讨会上,林毅夫发表主题演讲,他表示,“尚未见不用产业政策而成功追赶发达国家的发展中国家和保持持续发展的发达国家。”8月25日,张维迎在“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西安峰会上发表演讲“为什么产业政策注定会失败”,针锋相对地提出,“产业政策不过是穿着马甲的计划经济。” 9月13日,林毅夫发表观点鲜明的反对文章。之后,张维迎和林毅夫又分别在多个场合一再阐述各自观点。10月15日,林毅夫在《求是》刊文《照搬西方主流经济理论是行不通的》,此轮争论暂告一段落。

林张之争背后的深层问题

此次林毅夫、张维迎激辩产业政策,双方围绕什么是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否应该存在、该不该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买单、怎样利用比较优势等方面展开交锋。这其实不只是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论,更深层次地来看,背后是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问题。

在此次现场辩论过程中,张维迎就曾表示,“我和林毅夫对产业政策的分歧,其实是有关市场理论的两个不同范式的分歧”,张维迎说,“林毅夫信奉‘新古典经济学范式’,我信奉‘米塞斯-哈耶克范式’。新古典经济学需要作出非常强但不现实的假设,当这些假设不满足时就出现了所谓‘市场失灵’,包括外部性导致的失灵、不完全竞争导致的失灵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失灵。”对此,张维迎的观点是,这些理论所说的“市场失灵”,其实是市场理论的失灵,不是市场本身失灵,他认为米塞斯-哈耶克发展的市场理论是更好的分析范式。“市场是人类自愿合作的制度,市场竞争是使人们发现和创造新的交易机会、合作机会的过程。”

其实,林毅夫和张维迎都拥有海外教育背景,林毅夫在美国留学期间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奥多・舒尔茨的学生,而舒尔茨的研究领域是农业经济和人力资本。张维迎早年在英国师从研究企业理论和博弈论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莫里斯,后来他对米塞斯、哈耶克等经济学家的学说十分推崇,他也曾公开表示受杨小凯影响很大。

中国改革开放至今已经38年,中国的发展一直得益于改革的红利。在当前面对发展中的各种困境时,中国更是要向改革要红利。

以杨小凯、张维迎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中国取得的经济增长源于市场经济对计划经济的替代,政府应该进一步退出市场、废除管制,要做的就是创造自由、法治的环境及对产权制度的保证。张维迎甚至表示,“凡是协调失灵严重的市场,一定是企业家受到了体制和政策的打压。凡是政府能看到的,自由市场的企业家早就看清楚了;凡是企业家没有看清楚的,政府更看不清楚。”

林业政策论文篇(7)

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 198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 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 J]·中国林业, 1996(10): 34·

[2]严国清·开展森林保险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4(5): 31-32·

林业政策论文篇(8)

1林业财政投入效率的提出 鉴于林业的公共产品属性、林业自身特点及林业资源稀缺性等先天缺陷,林业市场配置资源失灵状况决定了政府在林业生产和投入职能的发挥,政府支持林业发展已成必然。政府支持林业发展的职能很大程度上通过公共财政来实现。高培勇等(2009)提出,财政支出效率是财政支出的核心,财政支出规模的适当、结构的优化,根本目标是提高财政支出效率。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林业财政支出是公共财政的一个重要内容,林业必须保证较高的投资效率。沿承福利经济学对效率的论述,效率是投入与产出之比,以帕累托最优和帕累托改进为定义和衡量标准。政府以合理的财政支出结构和比例对林业进行投入,财政资金投入能使林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使林业能较好地实现其多功能作用,则认为林业财政投入是有效率的。 MikaelLindenandJussiLeppanen(2003)从理论和实证角度论证了1963~2000年芬兰财政对该国林业投资的效果,指出公共财政在林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作用较为明显。该观点在法国、挪威、芬兰、乌克兰等国的财政支持林业发展政策中得到证实;日本政府提出一系列林业保护政策,如“林业组织改进项目”,中央政府补贴整个支出的50%,地方政府补贴25%,各市级政府补贴10%~15%,剩余部分由此项目的特别任务组支付;ArvindKhare,SaraScherr,AugustaMolnarandAndyWhite(2005)分析林业发展各种融资渠道,认为落后地区或国家尤其要注意林业发展投资问题,要不断破除阻碍林业发展的政策壁垒,多渠道筹集资金。据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UNCED)估计,1993~2000年发展中国家林业保护所需公共投资和私人投资每年为312.5亿美元;LindenandLeppa¨nen(2003),MikaelLindenJussi?Leppa¨nen(2006)提出,10%的林业私人投资增长以相同速度促使公共林业投资需求增加,10%的公共投资增量将引起2.5%的私人投资增量;并通过一个非工业林投资公共成本分担的计量经济学模型解释私人投资和政府投资成本共担的最佳选择,私人非工业林投资会根据政府投资进行优选,并对外生变量林业收入税、林业收入水平、利率、投资规模、市场木材价格预期值作了估计。 2林业财政投入效率的类型 在“庇古税”和“科斯产权理论”的指导下,各国林业财政支出效率实践方面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税收、预算、补贴、赤字、结余和政府投资等政策手段,经由一定途径和方式作用于政策目标方面。政策方面,采取从立法、政策及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方面对林业投入的具体措施。 于书利(2005)研究认为,随着国有林经济贡献的弱化,生态贡献不断加强,政府与国有林的经济关系从国家依赖森林资源对经济发展提供贡献,逐步转变为国有林经营独立核算甚至政府予以投入。国有林方面,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国国有林的全部收支由财政预算及林业部门统一核算自取自用;日本、英国等国国有林部分收支由财政预算及林业部门统一核算,不足部分由专项财政补贴、贷款或公债予以解决。私有林方面,多数发达国家采取鼓励私有林发展并附之以进口部分木材战略。私有林扶助手段包括提供补贴、提供优惠贷款、给予税收优惠甚至赠款等。 在林业财政支出规模方面,张美华(2002)认为现价段我国林业财政支出规模不足,随着国民经济增长,林业建设投入投资比例应从现在的1%提高到2.5%~3%,林业财政资金应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刘晓斌(2003),假设在中央财政承担80%资金的前提下,提出2010年中央财政需负担营林经费4200亿元,在现有财政规模下,林业财政支出提高到2%是有可能的。在林业财政支出结构方面,刘晓光(2003)认为,财政直接投资应逐步从商品林建设中退出,将有限财力集中于基础性、公益性的林业建设和保护项目方面。在林业财政支出效率研究中,周莉(2007),把林业财政支出效率分为中央财政的资源配置效率(中央财政的林业财政支出效率,体现于林业财政支出在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和结构)和林业部门的生产效率(林业公共服务部门财政支出效率,体现在林业系统内财政资金结构、规模及资金使用综合效率)两个层次,并围绕林业财政投入资金链,从林业财政支出规模效率、结构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进行了研究。 3林业财政效率的评价体系 在林业财政投入资金运用效率方面,高尚仁、任恒祺(2002),通过对西部大开发中生态林建设资金运用的考察,发现各地不同程度存在违反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象,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违规资金数额惊人、影响恶劣。指出林业财政投入规模及支出效率低下的原因主要是资金管理体制缺陷。刘国成、张愈强(2006),王洪玉、翟印礼(2009)运用委托理论说明政府对国有林业企业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的缺失和不健全是导致林业投资效率低下及林业资金违规的原因。秦涛(2009)认为,我国林业财政投入规模和结构长期以来陷入不经济状态,财政投入林业总量与实际需求存在差距显著,因而不能满足林业生态建设及产业发展需要,林业财政投入渠道不稳定与财政职能不相称、林业财政政策不能完全落实、林业财政投资标准不合理等因素,导致林业财政投入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林业投资缺口阻碍林业可持续协调发展;提出建立林业金融支持体系以弥补林业财政投入不足的对策。 在林业财政支出效率评价内容和评价体系方面,刘克勇(2005)通过对林业财政政策制定方法、程序、林业财政政策实施效果评价的研究及中外林业财政政策比较,探讨建立林业财政投入评价体系基本方法,对林业财政投入评价体系的必要性、评价指标、评价指标构建原则、评价指标层次、投入评价具体内容进行了初步研究。周莉等(2007,2009)从初步建立林业财政支出效率评价框架并提出了对策建议。曹文(2008)分析了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纳入财政体系的理论、财政政策、财政投入政策设计、原则及投入政策分析、政策评价、国际经验等,并给出了对策建议。 在林业财政支出效率评价方法及评价指标方面,景彦勤(2006)认为,林业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首先应体现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共性与个性结合的总体要求,在此基础上按基本指标与效益指标两个层次构建林业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分6个环节(前期组织、项目立项、资金运行、项目管理、基本目标、效益分析)进行评价。樊喜斌、刘红梅、王克强、陈玲娣(2006)从林业财政支出角度,尝试建立林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思路、原则和指标体系,运用系统理论观点,用林业财政支出的投入、过程、产出、结果四阶段构建了林业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于家傲、贾利、李友华(2008)利用统计软件对衡量黑龙江垦区林业绩效的14项评价指标转化为评价林业绩效的4个主要成分进行分析,以此为依据,对垦区2005年林业绩效排名并提出改进对策。刘红梅、王克强、陈玲娣(2008)介绍了英国和澳大利亚利用林业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控制林业部门开支、提高林业支出使用效率和林业部门责任意识方面取得的效果。赖作卿、张忠海(2008),罗晖(2008)运用DEA分析方法,从林业投入产出效率值、纯技术效率值、规模效率值和规模效益方面对广东省21个城市林业的4个投入指标和3个产出指标进行分析,得出各城市林业投入产出效率的区域均值,提出增加林业投入和提高林业技术效率是提高林业投入产出效率的主要手段。肖泽忱、布仁仓和胡远满(2009)认为,目前的林业绩效评价多是对林业政策效果的评价,少有对林业政策本身制定和设计及实施管理的评价与分析,并提出对比分析、问卷调查、费用—效益分析、层次分析、时间模拟、因素分析、分级评价、加权评价、模糊综合评价、公众评议、生产函数等评价方法。#p#分页标题#e# 4简要述评及研究展望 从国内外与林业财政投入效率相关的研究来看,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近10年。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几方面:(1)各国都从林业财政支持政策作用、财政支持工具、具体支持政策规定等方面探讨了财政对林业的重要作用。(2)对财政支持林业具体思路、林业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投入原则、投入范围等方面研究缺乏明确的结论性描述。(3)对林业财政投入与经济发展相关度如何、如何评价林业财政投入效率、评价指标等内容,仅限于对林业财政支出规模效率、结构效率的部分测算,效率多采用成本—效益法对单一工程或项目的评价,缺乏对林业财政投入效率的系统分析及定性定量研究;没能形成林业财政投入效率的系统分析和综合评价体系。 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林业财政效率理论及实践的相关研究应更多关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趋势、新问题,结合地区林业发展实情,分析影响林业财政投入效率的因素,探究提高林业公共财政投入效率的保障措施等相关研究,宜沿下述框架逐步深入。 (1)加大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制度经济学、可持续发展理论、低碳经济等思想基础研究;(2)从古典经济学“效率”内涵出发,结合可持续发展原则与低碳经济思想,明晰作为具有强大生态功能的现代林业财政支出效率的内涵、特征及效率界定范围,重点关注林业财政支出的生态效率、社会效率等理论描述;(3)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比分析一个国家或地区林业投入各阶段的财政资金支出数据和支出效果,利用数学语言描述林业财政支出与经济发展对林业资金需求的拟合程度;(4)建立现代林业财政支出效率的综合评价框架,构建能综合体现林业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生态功能等多功能林业发展目标的林业财政支出效率评价指标体系,并尝试建立林业财政支出效率评价模型;(5)基于上述研究,提出提高现代林业财政支出效率的对策措施,从制度、政策、法律、社会发展等方面提出综合保障措施和对策建议。

林业政策论文篇(9)

(一)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的林业政策

1.林权政策

1950年4月11日,河北省在当时华北局相关指示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公路两旁植树护林的指示》,其中规定:发动路侧地户栽植树木,并向群众明令宣布,栽植树木收益全部归群众所有,并由相关部门发给所有权证。1951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又颁布了《护林暂行办法(草案)》,当中规定:凡经确定所有权的国有林、村有林、合作林、私有林、团体林,须由各管理机关及林主,报请县人民政府(国有林报专署),发给森林所有权证。同年3月8日,省人民政府又公布了《造林奖励暂行条例(草案)》和《林木所有证颁发暂行办法》两个文件。文件中规定:不论公、私、集体或个人,凡在公有荒山、荒滩或荒地造林,林权、地权均归造林人所有,一律发给林木所有证。在上述各项政策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明确林业权属,省政府根据法等相关文件,于1951年11月制定了《林权划分补充办法(草案)》,该文件基本延续了以往文件的指导思想和相应内容,可以看成是上述文件的系统整合和调整。其调整之处有:5垧以上的森林归国家所有,但仍由原经营者按照人民政府颁布的法令继续经营;私人未经投资营造而占有的天然林,其面积在5垧以下者,应由村民公议,除给占有者留出所能经营部分外,其余划归村共有或群众合作社;私人占有之天然林在十垧以上并非归投资经营者,一律归国有,但为了发挥私人封山造林的积极性,仍需在附近划给占有者一部分以便经营。

2.经济恢复时期林业政策的基本特征及政策效应

如上所述,1949-1952年,河北省林业政策表现为以下几个基本特点:首先,林业权属政策的制定,明显带有激励性质。建国之初,河北省的植树造林活动是以政府发动、群众自愿的形式进行的。这和后期指令性造林的最大区别是,指令性造林主体的造林活动是被动的,其造林绩效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强制执行的能力。而政府发动,群众自愿的造林主体是主动的,其造林绩效取决于政府制定的政策激励相容性。这种政策制定的主要目的是期望通过明确农户及集体造林者的造林活动与自身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激励农户造林的积极性。其次,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使林地、林木权属趋于模糊。正当河北省的各项林权政策在不断明确和完善之时,中央下发了《关于适当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指示》以及《森林所有权划分办法草案》两个文件。为此,河北省政府于1951年11月相应下发了《林权划分补充办法》。在这一文件中,将原来私人对其投资营造的林木具有所有权的规定改为“仍由原经营者按照人民政府颁布的法令继续经营”。而且在这一文件中不再提及所有权证的发放问题,一律以“继续经营”表述农户所具有的林木、林地权力。这使得原本逐渐清晰的林业权属一下子变得十分模糊。这一政策变动的直接后果是弱化了农户的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河北省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各类林业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虽然历经不到4年时间,但对林业发展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影响。从图1和图2可以看出,在1949年,由于政策明确规定路旁植树归私人所有,当年实际完成造林数量1767万株,占计划数量80%,造林成活率在1950年也达到65%。从1950年开始,由于政策上对林木、林地权属的调整以及后继出台的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政策,对农户以及集体造林的积极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完成计划比率和造林成活率开始下降。1951年完成计划比率不足30%,成活率为40%。1952年的情况大致相同,两项指标分别为21%和38%,远低于1949年水平。

(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化时期(1953~1980年)的林业政策

1.林权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从1953年开始,我国进入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在这一时期之初,河北省政府在总结经济恢复时期林业工作实践的经验教训过程中,充分认识到林业权属问题的重要性。1953年3月,在河北省第3次山区工作会议的《关于河北省山区建设上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明确规定:靠近村庄的零星小块,一般可分给少山或无山的农户;对离村较远个人经营不便的大面积荒山可根据使用习惯确定为村、乡公有并允许群众集体或个人承领造林。就在该政府报告不到1年时间,中共中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根据这一文件,河北省分别出台了《关于开展群众性的轰轰烈烈的春季造林绿化运动的指示》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在农业生产合作社扩大、合并和升级中有关生产资料的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的意见》两个文件。这两个文件与1953年省政府报告的不同之处在于:规定耕地内的零星树木应合理作价归集体所有。根据这一规定,在1956年全省实现了农业高级合作化后,个人所有的成片林木和果树均入社,过渡为集体所有。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在农村建立问题的决议》,这标志着我国已进入化时期。此后,中共中央又分别在1961年6月26日和1962年2月13日颁发了《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变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两个文件。上述文件使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生产关系发生了改变,林业权属又面临着一次新的变动。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河北省在1962年7月10日颁发了《关于贯彻执行改变农村基本核算单位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其中,对林果树木权属问题做出了如下调整:(1)对于零星分散国家不便经营的山林,归生产大队所有,农户不再具有零星山林的所有权。(2)公路、河流两旁的树木,无论是国家、集体或个人栽植的,全部归生产大队经营保护,收益完全归集体所有。这是改革开放以前河北省政府最后一个有关林业权属的政策文件,此后由于“四清”运动和“”,没有再出台新的文件。#p#分页标题#e#

2.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化时期林业政策的基本特征及效应

这一时期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程度不断提高。在这一大的背景下,河北省在这一时期所出台的各项林业政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农户的林木权属一方面得到明确和稳固,另一方面私有林木所有权的区域范围也在大量缩减。与经济恢复时期比较,农户享有林木所有权区域被限定在院内、宅基、场园、隙地、村内街道两旁以及自留地这一区域之内。这一政策变动的直接后果是上述区域以外的造林活动完全由国家或集体采取指令性的形式由农户被动执行。在对这一时期河北省农户“四旁植树”的统计分析中(见表1)发现,从1953-1980年,河北省每年完成“四旁植树”数量基本表现为逐年增加的趋头,只是在个别年份完成数量较之上年有所减少。但年末林木的实有数量年增长速度和在不考虑采伐的情况下年末林木数量年增长速度之间的隔年对应关系在个别年份表现出较大差异。在大多数年份内,年末实有数量均表现为正值,但个别年份尤其是1957~1962年期间有4年时间这一指标为负值。这一时期正值由农业高级合作化向的过渡时期,林木的所有权又一次处于变动之中。此外,在其余大部分年份中,年末实有林木数量年增长率为正值这一指标表现,在某种程度上从另一方向证明了明确农户林木所有权这一政策的正向效应。

其次,具有林木所有权的农户在产权安排上并不享有主动权。对于农户而言,这一政策特征主要表现是:政策明确规定农户对院内、宅基、场园、隙地、村内街道两旁以及自留地内栽植的树木具有永久的所有权,但是否植树和植树的数量却要被动地听从政府的安排。这种强行的任务安排,必然与农户的对林木的实际需求相脱离,再加上长期以来农户对林业政策的变动心存疑忌,导致农户的造林积极性不高。从表1可以看出,在长达27年的时间里,造林成活率最高年份只达到62%,其余绝大部分在50%以下。再次,林业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被动地适应不断调整的国家宏观政策,难以顾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1953—1980年这一时期,我国从社会主义改造到化,整个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这一大的背景下,各项林业政策制定、调整的目的是如何适应国家的大政方针。这样,国家宏观政策的不切实际必然导致林业政策的脱离实际,国家宏观政策的不断调整必然导致林业政策的不稳定。这一政策特征对林业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林业发展计划急功冒进,不切实际。二是随着林业政策的调整,政策对农户和集体的激励作用在逐渐消失。三是林权纠纷不断。四是农业政策与林业政策的不协调,对林业发展产生了强烈的负面影响。

二、改革之后林业政策的演变及基本特征

“之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这一时期中国经济的重大事件无疑是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在这一大的背景下,林业政策又一次发生了较大变动。

(一)林业政策的变革

权属政策的变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原先收归集体所有的自留山、自留滩的林木退归农户所有,农户重新享有这一区域林木所有权。二是完善林业生产承包责任制,自留山以外的荒山、荒滩,采取多种形式,承包给有经营能力的农民作为责任山(滩);承包者可以长期经营,承包期限可以在50年以上,并可以继承和转让。与权属政策相比,这一时期的林木管理政策没有发生大的改变,只是在采伐和木材流通的部分环节上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具体包括:(1)社员个人采伐自有林木可以不经审批,除此之外要严格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且木材产量不得超过年生长量的二分之一。(2)除承德等地之外,河北省其他地区不再实行木材统购制度,同时允许开放木材自由交易市场。

(二)改革之后林业政策的基本特征及效应

首先,农户享有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区域范围空前扩展,林木政策也趋于稳定。改革开放之后,农户重新收回了原先被收归集体和国家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而且这一权属还以承包等方式扩展到自留地、自留山以外的荒山、荒滩等区域(见表2、图3)。此外,这一时期权属政策没有发生大的变动。这一政策的直接效应是使停滞多年的荒山、荒滩造林活动迅速启动。从图3可以看出,以太行山区为例,从1968~1976年这段期间,由于“”,整个国民经济受到了严重破坏,林业发展也受到相当程度的干扰,这一时期,荒山造林停滞在300000~400000hm2之间。1977—1982年,“”的后继影响依然存在,整个国民经济依然按照原有模式进行,林业仍在执行以往政策,荒山造林依然保持“”后期水平。从1983年开始,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林业在这一背景下,也实行了以荒山、荒滩为对象的承包责任制,荒山造林的面积由1982年的445000hm2上升到1983年的550000hm2,1984年又上升到800000hm2。

三、林业政策制定的历史借鉴

不恰当的政府政策对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历来为经济学家所强调。例如,刘易斯概括了一个关于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作用的悖论,“如果没有一个明智的政府的积极促进,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有经济进步……。另一方面,也有许多政府给经济生活带来灾难的例子,以至于要写满几页警惕政府参与经济生活的话也是很容易的。”虽然刘易斯所表述的是政府政策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但对林业发展而言无疑也是适用的。上述关于各个历史时期所出台的各种林业政策与林业发展的相互关系的实证分析,在充分证明了这一悖论正确性的同时,也对林业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历史借鉴。

林业政策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 F301.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0)02-0116-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02.020

自1999年退耕还林工程试点以来,该工程进展顺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然而,随着退耕还林政策补贴陆续到期,部分退耕农户生计将出现困难,进而会影响到工程的可持续性。退耕还林今后应如何发展?如何才能做到“退得下、稳得住、不反弹”?如何建立退耕还林农户的长远生计机制?退耕还林政策补贴可以长期延续吗?在后退耕还林时期这些问题都需要学术界进行深入地研究。显然,文章从博弈论的视角探讨退耕还林实施中的行为主体关系不仅有利于该工程成果的巩固及工程的持续推进,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文章首先述评了退耕还林的相关文献,然后,用一个动态的博弈模型分析了农户与政府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互动关系,并得出了几点结论,还对研究结论做了政策引申。

1 相关文献回顾

自1999年退耕还林工程在甘肃、陕西、四川三省试点以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退耕还林问题已成为农业经济学的重要课题。许多学者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深入探讨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绩效、激励机制及其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等相关问题。

第一,对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绩效的考察。蒋海认为当前实施的退耕还林财政补贴在短期内虽然能激发农户退耕的热情,但国家财政补贴的效率却不高,一旦停发补贴,退林还耕将难以避免[1]。徐晋涛等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我国退耕还林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成本节约空间,该工程对农业生产结构和农民收入结构的转换作用很小,工程的可持续性不容乐观[2]。陶然等评估了退耕还林工程的成本有效性,发现我国退耕还林的补贴偏高,且补贴标准过于单一[3]。

第二,对退耕还林政策的激励作用机制的考察。王小龙认为退耕还林的私人承包制在某些情况下缺乏社会理性,激励不相容问题会成为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的一个难题[4]。杨明洪[5]、于转利和罗剑朝等[6]都使用一次静态博弈的方法分析了退耕还林政策实施中的农户、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利益关系。刘燕和周庆行认为我国目前的退耕还林政策存在激励功能弱化问题,难以对农户形成持续的激励作用[7]。危丽等在构建多重委托模型的基础上,对退耕还林工程中的最优激励合约进行了研究,指出不能按一个模式设计最优合约,最优合约要能体现各地方政府的行为差异[8]。柯水发和赵铁珍使用成本费用分析法分析了农户参与退耕还林的影响因素[9]。聂强通过建立演化博弈模型证明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退耕还林市场将演化为稳定的结构状态[10]。柳亮和陈志丹认为现有的退耕还林补偿不足以对退耕农户形成相容性激励[11]。

邵传林等:退耕还林:农户、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关系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0年 第2期第三,对退耕还林与农户收入关系的考察。王爱民对河北省退耕还林的研究表明,退耕还林的实施对不同区域内农户的家庭收入产生了不同影响[12]。刘璨和张巍利用17个样本县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退耕还林政策在短期内对农户的收入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13]。李卫忠等通过对陕西省吴起县农户的调查研究,认为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使当地农户收入有了明显提高[14]。王秋菊和王立群调查发现,退耕还林项目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收入[15]。

第四,其它方面的相关研究。张道卫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我国许多林地不长树的原因,指出由于我国林业产权政策不完善,使林业生产的纯收益较低,妨碍了生产者对林业的投资[16]。王继军在生态经济系统演变三阶段理论的基础上指出,我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要适时适地满足黄土丘陵区生态经济系统演变第二阶段的需求[17]。张蕾从外部性的角度剖析了我国西部地区退耕还林工程的生态补偿问题[18]。

但已有的研究存在着以下的问题:这些研究总是限定在政府发放退耕还林补贴的前提下来探讨政府与农户的博弈关系,没有进一步思考在后退耕还林时期若政府停止发放补贴会对农户的行为产生怎样的影响,而本文的研究并不限于政府的试验阶段,把农户与政府的博弈互动关系扩展到无限期;现有的研究在方法论上主要使用成本收益分析法来探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关系,而本文通过建立动态的博弈模型来探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长期互动关系。

2 对农户、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在退耕还林过程中的行为分析2.1 退耕还林过程中的农户与政府的动态博弈分析

假如农户与政府(此处的政府是一个整体概念,既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地方政府)只进行一次博弈,农户和政府的博弈支付收益可用表1所示的支付矩阵来表示,对农户来讲可以有两种选择,退耕还林或退林还耕,对政府来讲也有两种选择,对退耕还林户发放补贴,或停止向退耕还林户发放补贴;在一次静态博弈的情况下,最终的均衡结果如何呢?显然,在政府的选择既定的情况下,对农户来说,其最优策略都是退林还耕,在政府发放补贴的情况下,农户选择退林还耕可得2a的收益,选择退耕还林只能得到a,所以农户的最优策略是退林还耕;在政府不发补贴的情况下,农户选择退林还耕可得a/3,选择退耕还林会得到负收益-a,因而其最优选择仍是退林还耕;总之,对农户来说,退林还耕就是其占优策略选择,同理可知,对政府来说,不发补贴总是其占优策略选择,因而农户与政府的纳什均衡解必然是(a/3,a/3),虽然该均衡是个体理性选择的结果,但却不是最有效率的结果,从表1可知,若农户和政府都选择合作,则二者的总收益2a要大于纳什均衡的总收益。如果农户和政府不是进行一次博弈,而是反复进行无限次的博弈,其结果又是如何呢?

表1 农户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Tab.1 Game between household and government

参与主体及其策略Participants andtheir strategy政府Goverment发放补贴Subsidies不发补贴No Subsidies农户退耕还林(a,a)(-a,2a)退林还耕(2a,-a)(a/3,a/3)

在无限次的重复博弈条件下,假定农户和政府都具有无限的生命,都能永久存续下去。由于农户和政府可以把其财富继承给后代或接班人,故可把他们看做具有无限生命的行为主体,而具有无限期的行为主体会考虑未来政策对现在的影响,比如农户不仅要考虑退耕还林政策的当期收益,还要考虑其长期收益,甚至会考虑该政策对其后代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假定农户与政府在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中进行无限次博弈即为题中应有之义,与真实情况较接近。假定二者都采取冷酷策略,该策略的含义是:一开始,参与方都采取配合策略,农户积极参与退耕还林,政府按合约要求及时拨付足额的补贴,在以后的时期,只要对方采取配合策略,另一方都不改变策略,但若有一方突然违约,或采取不合作的策略,则另一方会永久性地采取不合作的策略,这会使先违约者永远没有机会改正错误。根据笔者的调研,在政府违背承诺的情况下,大多数农户会采取退林还耕行为,尤其是在农户没有非农就业机会的情况下毁林的意愿更强,同样,作为理性人的政府没有理由会对不愿退耕还林或违背承诺的农户发放补贴,故冷酷策略的假定与实际相一致。还假定博弈期间的贴现因子δ对农户和政府来说都是一样大的,且0

如果博弈双方采取长期配合的策略,即农户选择退耕还林和政府选择继续发放补贴,那么在无限次的博弈情况下,参与方的未来一系列收益流的总贴现值为:

π1=a+aδ+aδ2+……+a1-δ

假如在t期有一方突然违约,则在第t+1期另一方就会采取报复策略,永久性地选择不合作,则违约者的总收益为:

π2=2a+aδ3+aδ23+……=2a+aδ3(1-δ)

当π1≥π2时,即a1-δ≥2a+aδ3(1-δ)

解得δ≥23

这说明当δ足够大时,参与方才会采取长期合作策略,因为任何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所带来的收益都小于长期合作所带来的长远收益,否则,参与方就会采取不合作策略以取得短期收益。总之,冷酷策略是无限次囚徒博弈的一个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走出了一次性博弈的囚徒困境,参与人有动力去建立一个乐于合作的声誉,同时也有动力去惩罚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19]。在冷酷策略之下,农户和政府采取长期合作是理性的选择行为。

2.2 退耕还林过程中的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动态博弈

中央政府的退耕还林工程是通过地方政府来具体实施的,在财政分权后改革时代,地方政府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在中央政府的激励不足与退耕还林实施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动,使中央政府的退耕还林目标大打折扣。我们使用一个动态博弈模型(该模型借鉴了Ma Jun在分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关系时所构建的动态博弈模型)来具体分析二者的互动关系[20]。

理论假设:第一,假定模型包括三个参与人:中央政府C和两个地方政府A与B,其中中央政府首先下达退耕还林的指令,向地方政府分配具体任务,并监督地方政府的执行进度及效果,而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退耕还林政策的具体人。第二,假定C,A,B都是理性经济人,他们在实施退耕还林的过程中都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小化。

退耕还林的实施能够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国家的生态安全,间接地为中央政府带来收益R,而中央政府的收益R由地方政府执行退耕还林所创造出的收益yi组成,其中地方政府A的收益LA=(1-xA)yA,地方政府B的收益LB=(1-xB)yB,且R=xAyA+xByB,xA与xB为地方政府的权重,且0≤xA≤1,0≤xB≤1。中央政府在约束条件下追求其个人效应的最大化:

maxUc(yA,yB;xA,xB)=Ln(1-xA)yA+Ln(1-xB)yB

s.t.xAyA+xByB≥E其中,约束条件表明:中央政府从退耕还林中所获得的收益要大于一定的数值,否则它不会实施退耕还林工程。

地方政府的目标是追求实施退耕还林所带给它的收益减去实施该工程的成本后的净收益的最大化:

maxUi=(1-xi)yi-Ci(yi)

其中i=A或B,Ci(yi)是地方政府的执行成本,特别地假定Ci(yi)=aiy2i。

可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分成两种情况来讨论。第一种情况,中央政府先行动,首先把实施退耕还林的经费足额及时地下拨给地方政府,观察到中央政府已经信守承诺,地方政府会具体执行退耕还林工程。具体来说,中央先选择一组(xA,xB),在观测到(xA,xB)后,两个地方政府同时选择一组(yA,yB),在后一阶段中两个地方政府展开博弈:在给定(xA,xB)和yB,地方政府A选择yA最大化,即

UA=(1-xA)yA-aAy2A解得A的最优反应函数为yA=1-xA2aA

同理可得,B的最优反应函数为yB=1-xB2aB。

中央政府若知道地方政府的反应函数,则中央政府的问题就是在约束条件下,追求其效应函数最大化,即maxUc=Ln(1-xA)yA+Ln(1-xB)yB

s.t.xAyA+xByB≥E

构造拉格朗日函数,并把A与B的最优反应函数方程式直接带入中央政府的效应函数,可得:

L=Ln(1-xA)22aA+Ln(1-xB)22aB+λ[xA(1-xA)2aA+xB(1-xB)2aB-E]

通过对上式一阶条件的最优化求解,可知,xA

yA>14aA,yB>14aB

第二种情况,中央政府不能信守承诺,虽已下达退耕还林指令,但却不及时拨付足额的实施经费或经费的数额不足,此时,博弈的行动顺序就会改变,地方政府会先行动,中央政府在给定地方政府的一组(yA,yB)的条件下后采取行动,并会选择最优的(xA,xB),可求得中央政府的最优反应函数为:

xA(yA,yB)=0.5-yB-E2yA与xB(yA,yB)=0.5-yA-E2yB

在地方政府知道中央的反应函数的条件下,地方政府会最大化其净收益:

Ui=(1-xi)yi-Ci(yi)=(1-xi(yA,yB))-aiy2i,其中i=A或B

解得均衡解为:y′A=14aA,y′B=14aB

x′A=0.5-aA2aB+2aAE,x′B=14aB-aB2aA+2aBE

将上述均衡结果与中央政府先行动时的结果相比较可知,yA>y′A,yB>y′B,在中央政府先行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所带来的收益要大于中央政府后行动所带来的收益,因为在中央政府不能信守承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执行退耕还林的激励动力变弱,并且实施退耕还林的成本也增大。

3 结论拓展与政策含义

第一,确保国家政策的稳定性、一致性、连贯性,提高政府的信誉度。根据前文的论证可知,国家的信誉度或政府信任是实现有效率的博弈均衡的重要前提条件。在农户与国家的无限期动态博弈过程中,若政府不能按照其合同承诺及时、充足地补偿农户或常常克扣退耕还林补贴,具有理性人特征的农户就会采取冷酷策略,或退林还耕,或不按工程标准执行退耕还林工程,这必然会使退耕还林工程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在两级政府的动态博弈中,中央政府的行动要主动些、积极些,为地方政府做好示范,及时、足额地补偿地方政府的执行成本,切实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尤其是减轻西部贫困地区地方政府的负担,建立长期性的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总之,只有农户高度相信政府的合作承诺,才会减少其从事林业生产的政策性风险,同时,只有地方政府高度相信中央政府不会侵害其利益才会有激励执行退耕还林政策。因而在政府与农户的合作中一定要树立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合作中,中央政府的行动要积极些、主动些,切勿随便损害地方政府利益。

第二,坚持对退耕还林户永久性地发放财政补贴,尤其要提高生态林的补偿标准。退耕还林工程是长期性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政府部门除了要想方设法地树立自己的威信外,还要长期性地对退耕还林农户发放足额的补贴。退耕还林工程可持续性的关键在于农户非农就业机会的创造和参与退耕农户收入的多元化[2],从实质上来讲,更在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但我国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非农就业机会的创造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因而要想激励农户长期性地从事退耕还林工程、并持之以恒,就需要保证在农户与政府的无限期博弈中使农户参与退耕还林工程所取得的未来一系列现金流的总贴现值一直大于违约所取得的总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受经济利益驱使的理性农户必然会主动选择坚持退耕还林,而国家财政补贴的永久化就很可能成为政府长期激励农户参与退耕还林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中央政府已经投入约500亿元,如果按照退耕还林规划到2010年完成退耕面积1 467万hm2[3],则国家的财政补贴负担将激增。在我国政府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持续性地发放越来越高的退耕还林补贴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矛盾的一方是补贴发放的连续性、长期化,另一方是我国财政能力的有限性,那么该如何有效地解决这对矛盾呢?退耕还林工程具有公共品性,明显能给整个社会带来正外部性,尤其是生态林的公共品性更明显,而且退耕还林所带来的收益具有非排他性,故仅依靠市场本身来提供森林公共品的数量往往低于森林的最优数量,此时需要国家提供充足的森林资源,在国家财政能力不足时,可以采取征税的手段来为公共品的供应提供资金支持,因而我们建议政府要为退耕还林工程的成功实施开征环境绿化税,主要针对东部发达沿海省市或没有参与退耕还林的省市。同时,积极拓宽退耕还林补贴的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机制。以国家征收环境绿化税的权利为基础面向国内金融市场发行退耕还林债券,同时还要想方设法地从国际金融市场借入低利息资金,如世界银行、亚洲银行、国际粮农组织发放的扶贫资金和绿化专项资金。加大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宣传,提高各主体的生态意识,鼓励社会各界为退耕还林工程捐赠资金。

第三,提高参与退耕还林工程农户的贴现值δ,稳定其预期值。在文章的第二部分论证中,只有在δ足够大时,农户和政府的合作所取得的收益才会大于违约所取得的收益,进而二者才会采取长期合作的策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贴现值:首先要根据不同地区农户实施退耕还林的机会成本大小来确定不同的补偿标准,根据实施工程的各省区实际情况有差别地发放补贴,补贴总量要由各省区统一掌握。应当进一步拉大生态林与经济林的补贴差别,对生态林给予重点补贴、长期补贴,对经济林也给予一定的补贴。其次,进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以稳定农户的收益预期,降低农户从事林业投资的风险,为农户自主投资创造好的投资环境。有的学者指出中国急需良好的林业政策,特别是稳定的产权政策[16],因而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长期、稳定、可靠和完善的林业产权制度,明确界定国家、村集体、农户三者对林地所有权分割的权利边界,明确各自的权、责、利,从法律方面来弱化地方政府和林业局对林地的实际控制权。同时,对宜林地进行长期性拍卖,培育活立木产权买卖市场,并建立政府对成片人工生态林的林权收购制度[12],使经营者无需采伐林木便可出售林木所有权,从而提高林木资产的流动性,进而提高林木的收益率。国家要以立法的形式减免林业税费,将林业的税费降低到发达国家5%的水平[21]。再次,建立动态化的补贴机制,使参与退耕还林的农户取得的补贴与消费价格指数挂钩,确保退耕农户的收入免受或少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最后,还要千方百计地增加退耕农户的就业机会。大力发展非农产业,为农户提供足够多的非农就业机会,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为更多的农民能进城务工创造平等的条件。

第四,千方百计地保证地方政府执行退耕还林工程的收益。作为中央政府退耕还林工程的具体执行者的地方政府承担着实施工程的一系列巨额成本,这既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也包括机会成本,但他们却很难从工程的实施中及时获得一定的收益。在我国当前的财政分权制下,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的地方政府在短期内往往无法从退耕还林工程中获得足额的物质利益,却要为退耕还林支付巨额成本,造成其收入减少,地方财政压力增大,对于西部贫困地区来说,地方财政压力更大。总之,地方政府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去高效地执行退耕还林政策。那么我们应如何激励地方政府呢?据前面的论证可知,若中央政府先行动,则地方政府从博弈均衡结果中获得的收益要大于中央政府从中得到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形成稳定的博弈。这就说明,中央政府除了要主动行动并保持其政策的稳定性外,还要出台具体举措确保地方政府能从退耕还林中取得大部分收益。首先,要改变以经济增长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做法,在政绩考核中引入生态价值、环境保护等指标体系,构建绿色GDP指标,要把地方政府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成效作为地方官员晋升的参考指标。其次,要加大对地方政府执行退耕还林工程成本的补偿,建立以地方政府努力程度为依据的转移支付制度。对地方政府的执行费用和行政管理费用要足额补偿,切实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最后,要通过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机会。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不仅能改变中西部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和生态环境脆弱的局面,更重要的是,该工程还能有效地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22],依托各地的独特自然资源建立具有发展前景的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23],促使各地区借退耕还林之机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产业、绿色产业及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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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verting Farm Land to Forestry:An Analysis of the Game Relations of Households,Local Government and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HAO Chuanlin HE Lei

(School of Economic and Management, Northwest University, Xi'an Shanxi 710127,China)

林业政策论文篇(11)

关键词: 林业管理学;学科定位;教学模式;参与;北京林业大学

Key words: forestry management;subject orientation;teaching mode;participation;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1-0236-03

0 引言

近年来,国家重点扶持农林相关专业,立足于培养专业型人才,促进“三农”发展和生态建设。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是涉及多学科领域的特色专业,其课程设置及教学模式对于指导农林产业实践、规划行业发展意义重大。北京林业大学作为我国高等林业院校,其农林经济管理专业侧重于林业经济管理方向,经过课程教学改革,目前已开设林业经济学、林业政策学、林业管理学等专业核心课程以及林学概论、森工概论等专业基础课程,较好地完善了本科教学计划。开设林业管理学是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关于学科建设的新探索,深入分析其学科定位、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以及课程教学模式有助于为构建科学的专业发展思路提供参考依据。

1 林业管理学学科定位及其与相关课程的关系

1.1 学科定位 目前,关于“林业管理学”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表述,结合管理学相关概念,“林业管理学”可定义为:系统研究林业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利用林业理论和相关管理手段对林业资源及林业机构进行合理配置和有效约束的学科。目前我国林业管理研究主要集中于林业企业及林业产业方向且多针对具体实践行为,从学术视角分析林业管理学本质的成果较少,其原因可能包括:第一,林业管理隶属于行业管理范畴,各行业管理理念具有相通性,林业管理学是在借鉴企业管理学基础上形成的分支学科,短期内缺乏研究创新点;第二,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定位决定其行业管理模式的确立滞后于工业及服务业,而我国关于行业管理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故林业管理研究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及实践经验;第三,部分研究未细分林业经济与林业管理的区别,致使林业管理未体现出行业特殊性。

从专业教学角度来说,林业管理学是林业经济管理专业的特色课程,目标定位在为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思考能力起示范作用[1]。部分林业院校重视林业经济学而忽视林业管理学和林业政策学,导致学生难以对专业形成正确认知且不明确林业学科对行业的指导意义,上述三门课程具有同等的专业教学地位,均应成为林业经济管理专业核心课程。

可见,学术研究及专业教学视角下的林业管理学定位尚不明晰,其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教学价值等有待于深入剖析。

1.2 林业管理学与相关课程的关系

1.2.1 林业管理学与林业经济学的关系 目前有学者提出“林业经济管理学”的概念,即将林业经济与林业管理结合研究,但应基于以下前提:第一,林业经济与林业管理研究对象存在差异;第二,林业经济管理不等同于林业经济与林业管理的简单叠加;第三,依托不同的研究环境,应明确林业经济管理研究对象的侧重点。总体来说,林业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林业企业及要素管理、林产品市场营销管理、林业项目实施评价管理、林业经营管理及林业资源、产权管理等[2];林业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森林保护、经营、利用、改造与再造的一般经济规律以及区域林业经济、林业产业经济、林业生态经济等[3-4],其中,林业产权制度及宏观调控是两者共同关注的部分。林业经济学是对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进行的理论性探索,强调遵循客观规律;林业管理学是利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对林业市场及非市场领域进行有效干预,体现主观能动性的控制作用。故林业经济学是林业管理学的研究基础及依据,林业管理学对于林业经济行为长期有效运行具有调节功能。

1.2.2 林业管理学与林业政策学的关系 林业政策是国家依据社会经济实际需求和客观规律对林业部门及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制定的行为准则,其学科研究对象包括:国家为促进林业的发展所制定的林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全过程所应遵循的策略原则及具体规定等[5]。相比之下,林业政策学强调政府层面上形成的理论指导,具有统领性和概括性;林业管理学则注重理论实践结合运用,是对林业政策的有效执行和深化,具有系统性和详实性。

综上所述,三门课程的融会贯通能够拓展林业管理学教学内容,完善其教学体系,提升专业综合竞争力。

2 林业管理学课程教学模式探究

课程教学除课堂教学外,还包括课外自主学习及考核体系等。北京林业大学教学案例中,林业管理学教学主体的信息如表1所示。

2.1 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是林业管理学课程的主体环节,其核心教学目标在于使学生通过小组讨论等方式分析林业管理学研究对象、学科体系构建以及对林业建设的指导意义。借鉴国外教学模式,该课程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思考能力,不局限于特定教材,鼓励学生形成独立的见解。为进一步强化学生对课程的理解,教师通过组织英文文献阅读、分组汇报等使学生明确林业经济学、林业政策学等课程的研究要点,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有争议的问题展开自由讨论。与传统课堂教学方式不同,教师的作用体现在营造轻松的教学氛围,引导学生开展头脑风暴和团队协作,主动参与课堂讨论,发表对某一问题的看法,并提出新问题。基本要求是:将行政班分为若干小组,每组针对一个具体问题进行讨论,规定每组的讨论和汇报时间,由小组成员自主确定负责人和记录员等[1];同时,教师会扮演参与者的角色,与学生共同探讨某些问题,体现出“批判辩证评价事物”的教学理念。目前我国大学课堂教学仍以教师讲授为主,故上述模式难以使学生在短期内形成对林业管理学的清晰理解,但课程结束后,反馈表明学生独立思考能力、课堂参与意识及学习积极性实现较显著提升。

2.2 课外教学 课外教学是对课堂教学的有效补充和巩固提升,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国外部分高校强调课外教学所获取的信息量远超过课堂教学,其教学质量决定课程整体效果。案例中,林业管理学课外教学内容包括: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分析国外林业经济学与林业政策学研究框架并比较中外林业管理理念等;同时,鼓励学生通过关注森林认证、集体林权改革、排污权交易、自然保护区管理、狩猎行为等热点专题扩展对林业管理学的认识范围。课外教学方式包括:基于自身对课程存在的疑问探究适合的解决途径;记录并提出文献阅读中值得探讨的问题;预习即将讲授或讨论的课题;参加专题拓展讲座等。课外教学的核心目标是通过自主学习培养学生关注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深化对林业管理学的认识。

2.3 考核体系 考核方式是评价教师教学水平和学生对课程满意程度的重要指标,通常不恰当的考核方式易使学生对课程产生消极情绪。从教学目标来看,林业管理学注重学生对林业管理行为的全面理解,故不适宜通过闭卷或开卷考试的方式评判学生对课程的掌握状况。案例中的考核体系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一,课堂考勤。作为保证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勤有助于端正学生学习观念,维持课堂教学秩序;第二,参与评价。课堂参与既是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判断标准,也是教学过程考核方式之一,重视参与评价,有助于激发学生参与热情,提高教学效率;第三,成果汇报。师生讨论提出两种汇报方式:小组专题答辩及自选题目撰写论文,综合来看,学生关注较多的研究命题包括:分析林业经济学、林业政策学和林业管理学课程之间的关系;林业管理学课堂教学模式研究;营林企业与其他类型林业企业经营管理的异同点;集体林管理与国有林管理的异同点;林业管理涵义及思想演变;《森林法》修改与我国林业发展的关系等。同时,鼓励原创性观点并对具体问题进行阐释,以达到梳理课程体系,总结学习收获的目的。

综上所述,林业管理学课程教学模式如图1所示[6-7]。

3 结论与讨论

本文针对北京林业大学的案例对林业管理学教学模式展开探讨,研究结果表明:开设林业管理学是构建林业经济管理专业学科体系的重要环节,教学理念及方法、学生参与程度、课程内容设置、考核方式等对课程教学质量影响显著。案例中的经验与不足对其他林业院校林业经济管理专业核心课程教学模式的借鉴意义体现在:第一,深入剖析课程本质特征及内涵,适当选取论点鲜明的教材且不局限于已有观点,促使学生对课程研究对象形成客观评价;第二,倡导学生树立独立思考、理性批判的思维模式,通过课外实践加深对林业科学的理解;第三,营造师生参与型课堂氛围,既有利于调动学生积极性,又能避免因课程内容因素而影响教学效果;第四,依据学科特征采用灵活的考核方式,尊重学生合理意愿,重视学生思想深度的提升而非对具体知识的机械记忆,使教学成效充分体现。

未来我国林业院校应更多关注林业经济管理专业学科建设,从课程教学模式及效果等微观层面深化教学体制改革,致力于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和促进我国林业综合发展。

参考文献:

[1]沈月琴,朱臻,刘德弟,等.林业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J].高等农业教育,2011(5):58-59.

[2]高岚.林业经济管理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6.1:27-210.

[3]张建国.林业经济学的学科性质与学科体系——林业经济学学科体系探索之一[J].林业经济问题,1998(1):33-34.

[4]温亚利,刘俊昌,谢屹.中国现代林业体系建设与林业经济学发展[J].林业经济评论,2011(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