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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年度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0 14:53:52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1)

社会零售药店将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部分市场蛋糕,被正如日中天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分食,而二者并非处在一个平等的竞争地位上。

业内权威机构研究显示,目前我国医院药品市场年销售规模接近3000亿元,零售药店市场约为1300亿,零售药店占据药品销售30%的市场份额。但是受政策的影响,在未来5年内,零售药店的市场份额可能将继续降低。

作为一个促进医疗体制转好的市场化手段,近年来,零售药店始终扮演着冲击虚高药价的角色。

但是,由于“以药补医”政策的客观存在,在零售药店与医疗机构的药品市场份额争夺战中,零售药店从来没有赢过。这一次“竞争”的开局,似乎也是结局。

药店或将节节败退

张玉宽已经无心恋战,有意出售其亲手创办的北京德威治大药房。由于这家北京地区首家平价大药房的诞生,并很快掀起北京药品零售市场的激烈竞争,其董事长张玉宽一度具有较高的曝光率。

在经历了前几年圈地热、连锁热、平价风暴……如今面临政策冲击的时候,一些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已经感到精疲力尽。本刊记者去年与张玉宽交流的时候,他已经表露出退意。

近日,他对《望东方周刊》表示:“现在我仍然愿意将这家连锁药店让给优秀的人去做,但是至今没有人愿意出合适的价格。”

据市场调研机构IMS Health公司2009年10月的报告显示,中国药品市场年均增速20%,2013年的销售额将达到近800亿美元。

但是,这并没有使得作为药品销售第二终端的零售药店感到欣喜。相反,由于政策的影响,零售药店所占的份额正在进一步萎缩,医疗终端市场的份额则在进一步扩大。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董事长谢子龙在今年两会期间对《望东方周刊》表示,他在两会上提出的一系列建议源于“新医改方案配套方案对零售药店定位引导的缺失,对药品零售行业造成极大的影响。我要为全国37万家零售药店,以及300多万行业从业人员说话,争取公平合理的政策。”他牵头创办的湖南老百姓大药房是全国首家平价大药房。

按照零售药店行业最初对于新医改“医药分开”的理解和期待,药品经营应当完全交给零售市场。基层医疗机构将不再经营药品,甚至大中型医疗机构也应该彻底与“药”分开。

现实情况与这种期待存在明显的反差。

中国药品零售发展研究中心2009年8月的研究报告说,2001年~2008年期间,药品在医疗终端市场和零售药店市场的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4.23%、21.45%,而2008年医疗诊断市场和零售药店市场的增长率分别为20.78%、18.18%。医疗终端市场的增长速度在继续加快,而零售药店市场的增长明显放缓。

行业资深研究人士李从选对《望东方周刊》表示:“未来3~5年之内,药品零售市场份额将由目前30%萎缩至25%,而整个医疗终端市场份额将升至75%。其中基层医疗机构将占据整个药品市场30%~35%的份额,将超过零售药店市场成为第二大药品销售市场。”

零售药店表现出忿忿不平或者无可奈何,几乎整个药店行业都备感失落。药品零售企业到底该何去何从?

制度设计存在问题?

目前,零售药店反响最大的是对于销售基本药物政策方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基本药物施行零差率,国家统一给予补贴,而零售药店则无此待遇。而且,多数基本药物是零售药店的主打品种。零售药店价格优势由此已不复存在。

“这在体制上也无形地分流了零售药店的消费人群,使得零售药店与医疗机构药房处在不平等的市场地位。”张玉宽对本刊记者表示。

不过,影响究竟有多大?不同药店看法并不一致。

金象大药房董事长徐军对《望东方周刊》表示:“从目前来看,影响并不是很大。但是最让行业担心的其实是制度设计存在问题。”

支持此观点的人还认为:基层医疗机构只有与零售药店相互竞争、相互补充才能达到改革的最终目的,如果零售药店无法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有同样的待遇,容易滋生腐败;零售药店已经是一个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成熟的领域,所提供服务的质量肯定具有一定的优势,完全可以担负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销售的社会任务。

面对制度的此种设计,江西开心人大药房集团公司营运总监龚波无奈地对《望东方周刊》表示:“种种事实表明,新医改配套制度的设计者从来没有将药店考虑在内。制度设计有问题吗?如果按照目前的思路和逻辑,制度设计没有问题。”

除此之外,医院处方无法外流以及各地主管部门对于医保定点药店的控制,使得零售药店与医院药房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明显的竞争弱势。

处方药销售占药品销售的较大份额,医院主导着80%的处方药销售。医院处方难以外流,零售药店只能望洋兴叹。据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连锁药店分会数据显示,我国百强药店的平均处方量由2007年的168万张下降到2008年的137万张,处方销售额在总销售额中占比也由上一年的27%下降到25%。

零售药店行业对新医改中“医药分开”政策寄予厚望,也是期望该政策能促进医院处方外流。尽管零售药店行业几年前就开始储备药师人才为“接处方”做准备,但目前来看这终归还是一厢情愿。

据谢子龙对14个省市73个城市的消费者进行的调查显示,调查走访的116家医疗机构中,实行电子处方的有102家,但仅有30家应患者要求提供了纸质处方。电子处方逐步演变成医院控制处方外流、垄断处方药销售、增加药费收入的工具。

2010年1月15日,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在全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会议上就提及对医院阻碍处方外流、导致零售药店难以销售处方药的问题,并提出要会同卫生管理部门妥善解决。谢子龙在今年两会上,也提出了关于“规范电子处方管理”和“促进医保协议药房、门诊统筹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倾斜”等建议。

多元化前景未明

在新医改方案中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的政策,使零售药店曾经风靡一时的“平价”概念难以为继。由于与基层医疗机构的竞争地位不对等,零售药店不得不忍痛失去基本药物的大部分市场。

为了生存零售药店被迫调整进行产品结构,谋求多元化转型。谢子龙在今年两会上提交议案之一就是“建议允许药店加强健康管理服务”。

再加上时下“大健康”概念的兴起也契合了药店“多元化经营”的转型趋势。于是药店的货架上出现越来越多的非药品,零售药店俨然变成“可以售药的便利店”。

中国药品零售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2009年上半年非药品类产品所占份额继续加大。2008年竞争力百强连锁企业的数据分析表明:药店的保健品、药妆、器械等平均销售比例占23.47%。

“在欧美等国,非药品占零售药店销售额的比重更大。”徐军对本刊记者表示,“但是在我国药店行业,这种改变是无奈之举!”

药妆曾被零售药店行业寄予厚望,被当作连锁药店盈利模式的不二之选。但现实情况如徐军所言:“国内至今没有一种能称得上成功的模式。”

此外,家用医疗器械的销售正出现快速的增长,但是大多数零售药店并没有从中获得太多的市场份额。并且也将面临家用医疗器械专营店的强力竞争。由于整个保健品行业正遭遇诚信危机,零售药店销售保健品的增长也面临困难。

“由于进行调整培育,近一年以来,中药饮片的销售额出现增长,”张玉宽对本刊记者表示,“但这部分的销量仍然有限。”

面对政策的影响,众多单体药店的生存显得更加困难,抱团自然成为一种抗风险的方式。去年,由单体药店或者小型连锁药店组成的众多联盟出现井喷之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经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的药店数量达38万家,其中单体店占57%,但只占药品零售额的21%。

“联盟究竟能解决什么问题?”对于记者的提问,龚波对本刊记者表示:“能解决什么问题呢?主要是壮胆吧。”

PTO药店贸易联盟总经理王春雷对《望东方周刊》表示:“基本药物零差率,小区卫生机构增多等所有这些冲击,对零售终端来说是一种危机。联盟是顺应了时势,是一种增强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新一代药店模式。”

除了“多元化经营”之外,李从选还认为可以寻求“托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旦托管成功,基本药物目录内品种即使不赚钱,也可赚取人气和政府补贴。

药房托管无用武之地

然而零售药店的多元化转型并非如想象的那般容易,目前也未见成功的例子。在这般境况下,一些零售药店的负责人又对托管基层医疗机构药房产生兴趣。

药房托管能解决零售药店的困境吗?曾经在武汉、南京等各地率先兴起,并盛极一时的医药公司托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房,如今多半也都偃旗息鼓。

全国卫生服务体系基线调查2008年4月的报告显示,29个重点联系城市(区)所有辖区中,仅有12.63%的辖区开展了医药分开或药房托管试点。

当时步子最大的药房托管试点是武汉的“北湖模式”,知名度最高的药房托管试点来自江苏南京,两种模式都曾经受到各地好评且效仿者众多。

“北湖模式”一度在武汉各区推广,但是由于医药公司不能获得合适的利润,而变得动力不足。

南京的药房托管也曾经拥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但是,最初积极参与药房托管的几家医药公司,如今只剩下南京医药与医疗机构在保持合作。而南京医药也已将当初“药房托管”改为“药事服务”,并且成立专门的药事服务公司。

南京医药相关负责人对《望东方周刊》表示:“药事服务是药房托管的升级,已经不再是当初简单的药房托管。”

公司在2009年明确了药事服务的内涵与定位,服务内容包括为医疗机构提供药品采购、药学服务、药房管理等服务,是“基于订单的以药学服务为特征的集成化供应链”,不再是简单地为医疗机构提供药品。南京医药2009年年报显示,药事服务业态销售规模约11亿元,销售净利率远高于零售和现销快配两块传统业务。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2)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四十七条中的三四则

(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

(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第四十九条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五)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第五十一条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企业应当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第七十四条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第八十五条第一则 第六则

(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

(六)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一百零一条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装车等项作业,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

(二)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封箱工作;

(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

(四)启运时应当做好运输记录,内容包括运输工具和启运时间等。

第一百零七条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温度控制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冷冻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在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应当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则 (二)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三则 (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第一百五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八则

(八)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范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对企业信息化管理、药品储运温湿度自动监测、药品验收管理、药品冷链物流管理、零售连锁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附录方式另行制定。

GSP实施细则详解

GSP实施细则详解(一)

为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推进广大药品经营企业的GSP改造,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素质,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下是有关人士对《细则》主要内容的解答。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具体职能是如何规定的?

答:《细则》第五条规定其具体职能是:1.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3.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4.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5.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6.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问:药品的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细则》第七条规定其职能是:1.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3.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4.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5.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6.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7.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8.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9.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10.其他相关工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2.质量体系的审核;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4.质量否决的规定;5.质量信息管理;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7.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8.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9.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10.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11.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12.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4.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15.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细则》第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仓储设施、仓储条件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

《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检验室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

《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

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

GSP实施细则详解(二)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中药饮片分装设施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设施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是什么?

答:《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 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 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 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 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 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 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哪些质量条款?

答:《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 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 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 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4.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对购进记录应如何管理?

答:《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

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及首营品种,应如何进行质量验收?

答:《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问:《细则》对药品检验的批数、原始记录、仪器设置的管理,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送检)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

《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

《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对药品进行质量验收时,应主要对哪些内容进行检查?

答:《细则》第二十九条指出,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 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 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 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 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验收记录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GSP实施细则详解(三)

问:《细则》对药品的储存与养护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第三十九条规定: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四十条规定: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第四十四条规定: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问:《细则》对药品的出库与运输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 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参漏;

(二) 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三) 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 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复核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时,也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查和复核。其复核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及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以上复核记录按《规范》第四十五条的要求保存。

《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问: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对药品销售记录应如何进行管理?

答:《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问: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对于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应做哪些工作?

答:《细则》第五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职能与本细则第七条相同。小型零售售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其工作可参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

GSP实施细则详解(四)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八)质量信息的管理;(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问:《细则》中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企业人员的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的设备、工具等。

《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第二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购进、验收、配送工作,作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

《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二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

《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

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储存,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

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陈列药品方面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 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 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剂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 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药品销售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一) 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二) 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四) 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五) 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服务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

《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问:《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指的是什么?

答:《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批发企业。

问:《细则》中提到的企业规模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细则》第七十八条指出,细则中所指企业规模的含义是:

(一) 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

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20xx0万元以上;

2.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20xx0万元以下。

3. 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

(二) 药品零售企业

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3)

近期我药店对医保中心发现提出的问题,刷卡品种单一,单品种数量大的问题。在店内开展深入了解发现本店医保操作员违规操作所致。药店内部立即召开会议,并让医保操作员及店内销售人员共同学习了医保管理法,做到刷卡和实际药品统一,我药店并向医保中心做出保证以后一定要严格按医保管理实施细则去执行,请医保工作人员以及广大社会群众监督。

xx市xx药店

20xx年6月26日

xx县xx医院自查与整改报告2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xx县xx医院,按照以往惯例和上级要求,现将20xx年自查自纠报告汇报如下:

1、 依法经营,在醒目位置悬挂证照,并按规定接受年检。

2、 严格按照经营范围,依法经营。

3、依照相关标准,已制定一整套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定期检查。

4、已设立医院负责人,并负责处方的审核,从事药品经营管理,保管,养护;医院全体员工,都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要求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按处方销售和登记。

5、医院药房宽敞明亮,清洁卫生,用于销售药品的陈列,温控,调配设备齐全,在用的剂量,器具按规定检测合格。

6、已建立首营品种和首营企业档案,从合法企业进货,并签订了有明确质量保障条款的协议书,购进发票完整。

7、购进的药品,严格按照规定逐一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8、药品储存按要求分类陈列和陈放,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内用药和外用药、药品和非药品,都逐一分开存放。

9、 经常组织员工开展业务及法规知识学习,并有记录

10、 工作人员着装整齐,佩戴服务卡,做到文明热情周到的服务。

不足之处:

1、 药房针剂散乱

2、 药库的整体没有完善 整改之处:

我院将在县食品药品监督局的 大力支持下用一个月的 时间整改好。 让每个患者吃上安全有效放心的药。

特此报告

请审查

报告人 : xxxx医院

报告时问 : 20xx年x月x日

药店自查整改报告3冀州市医保中心:

近期我药店对医保中心发现提出的问题,刷卡品种单一,单品种数量大的问题。在店内开展深入了解发现本店医保操作员违规操作所致。药店内部立即召开会议,并让医保操作员及店内销售人员共同学习了医保管理法,做到刷卡和实际药品统一,我药店并向医保中心做出保证以后一定要严格按医保管理实施细则去执行,请医保工作人员以及广大社会群众监督。

冀州市强生药店

20xx年x月x日

药店自查整改报告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GSP认证跟踪检查组受省药品评审认证中心的委派,于20xx年5月18日对我店进行了GSP认证现场检查。通过认证现场检查查出,人员和组织机构基本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基本完善;经营设施基本齐全;药品的验收、养护和出入库管理基本规范;销售与售后服务良好。现场检查发现严重缺陷0项,一般缺陷6项。我店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现将整改汇报如下:

1、13602 企业未对质量管理文件定期审核,及时修订。 整改措施:根据新版GSP对质量管理文件和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制订定期考核和检查制度。

2、15401 企业未按规定,对计量器具、温度湿度检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验或检定。

整改措施:已按规定,对计量器具进行校验,检查温度调控设备运行记录、温度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并在今后保证每月校验、检查一次。

3、15901 现场抽取的该单位的标志“广州市花城制药厂”生产的脑络通胶囊(批号:20xx0304)无该批号的检验报告书。

整改措施:对“广州市花城制药厂”生产的脑络通胶囊(批号:20xx0304)验收人员在进行药品验收时留存了药品检验报告。

4、17201 企业未对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进行拆零销售专业培训。

整改措施:对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以及综合技能,并进行了考核。

5、17205 该企业销售拆零药品时未提供说明书或说明书复印件。

整改措施:在销售拆零药品时按规定向顾客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

6、17102 企业的销售记录不完整。

整改措施:根据规定已对完整登记了销售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内容。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药店的各项管理工作。

特此报告。

*****药店

20xx年x月x日

药店自查整改报告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店接到通知后,立即行动起来,对门店内部进行了全面检查,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制订了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逐一检查。在此,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汇报如下:

1、我店于×年×月×日成立,属单体药店,其性质为药品零售企业,现药店有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各1人,质量负责人负责处方的审核。

2、本店依法经营,在醒目位置悬挂证照,严格按照经营范围,依法经营,没有国家严禁销售的药品,统一从正规医药供货商(如:×××有限公司)进货,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确保药品质量,不经营假、劣药品。

3、依据GSP标准制定了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

4、营业场所宽敞明亮,清洁卫生,用于销售药品的陈列。店内配置了温湿度计,每日两次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

5、严格把好药品质量购进验收关,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在药品的养护、进货验收中,对药品的规格、剂型、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有效期、数量进行检查;药品的储存按照要求分类陈列和存放,如发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摆放不标准,及时的纠正,内用药和外用药;药品和非药品已分开存放;要求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按处方销售和登记。

6、药房内没有违法药品广告和宣传资料。

7、药品销售与服务中做到文明、热情、周到的服务,介绍药品不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说明药品的禁忌、注意事项等。

8、从事药品经营、保管、养护人员都已经过县药监局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其员工都进行了健康体检取得了健康合格证。

同时,本店在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中,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通过本次的自查,本药店会将尽快整改和完善不足之处。

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做了认真的分析研究,制定了一定的措施:

1、加强业务学习的自觉性,掌握各项业务知识。

2、加大质量管理的工作力度,对软、硬件的管理和学习不断加强和完善,努力使本店的质量管理工作和其它业务知识逐步走向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作出应有的贡献。

总之,通过本次自检,我们对工作的问题以检查为契机,认真整改、纠正,积极努力工作,将严格按照县局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及行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GSP认证的要求,坚持 “质量第一”的经营宗旨,让顾客满意,让每个人吃上安全有效放心的药。

至此,在实际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的,恳请领导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批评和指导。

×××药店

×年×月×日

药店自查整改报告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省、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精神,以及×食药监发【XXXX】X号文件精神,我店及时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店于×年×月成立,为×药业有限公司连锁店,其性质为药品零售企业,在×年×月通过了GSP认证。现药店有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各一人。

二、自查自纠情况

1、药品购进都是从总公司(×药业有限公司)直接进货,没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

2、严格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成分复方制剂,对药品销售进行登记,不存在产品销售去向不明的情况;

3、严格按要求健全购销资质档案,不存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4)

1 提高药品零售企业人员对不良反应的认知水平

在日常生活中,社区居民自我药疗时到药店购买非处方药品的现象较多。一般认为非处方药物安全,但非处方药易引起药疹,严重时也会发生严重不良反应。药品零售企业人员尤其是执业药师在居民购药时要做好用药指导,让患者了解药物的不良反应。零售企业也应增加对零售企业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不良反应产生的原因。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的原因:药物种类繁多,用药途径不同,体质又因人而异。药物方面引起不良反应发生的主要原因有药理作用、药物的杂质、药物的污染、药物的剂量、剂型的影响、药物的质量问题等。机体引起不良反应发生的主要原因有种族差别、性别、年龄、个体差异、病理状态、血型、营养状态等。给药方法引起不良反应发生的主要原因有误用、滥用、用药途径、药物相互作用联合用药不当、减药或停药等。

2 建立不良反应保障机制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的宣传

2.1 建立不良反应鉴定机构及救济制度

我国在药品不良反应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因此,药品零售人员在顾客购买药品时店员大多不愿告知不良反应,怕顾客不购药或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所以我国应当尽快建立一套具体可行的法律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明确不良反应损害的责任,使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与现有制度相衔接。

2.2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的资讯宣传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更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药品不良反应资讯宣教方面应发挥重要作用。药品不良反应的宣传可采取多种方式,可采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媒介向广大市民宣传,还可以在药品零售企业张贴药品不良反应知识宣教的资料,以便让顾客更多关注用药安全。

3 药品零售企业建立并严格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3.1 树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观念

药品零售企业应转变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等的错误观念。药品零售企业应积极建立企业内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报告的责任制。药品零售企业一经发现可疑不良反应,需详细记录、调查,按要求填写并按规定报告。报告范围为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发现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必须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3.2 积极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5)

一、更新用药观念是基础

目前,大部分人民群众分不清“非处方药”与“处方药”的概念与区别,更不识OTC三字为何物;对药品分类管理可能带来的好处“从未想过”,对OTC与Rx,对于分类管理没有什么感想。可见,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到底有怎样的群众基础?

因此,我们当下最该做的是进一步加大药品分类管理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报刊、信息简报、政府及食品药监政务网站等载体加大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真正了解药品分类管理的意义,充分认识到凭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处方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让老百姓知道不合理用药、滥用药物的严重危害,自觉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固有认识,自觉自愿地在用药安全和购药方便之间作出正确的选择。从而支持药品分类管理,主动凭处方购买和使用处方药,逐渐更新用药观念。

二、强化流通监管是关键

首先,要加强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管工作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零售药店驻店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配备情况和在岗情况;药品零售企业店内专有标识的规范情况;检查用药咨询、指导情况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已经明确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要通过核对药店处方进货量、处方量与库存量,检查零售药店是否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检查零售药店是否违规销售已明确不得经营的药品。

其次,要加大对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检查力度。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批评教育或警示警告,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另外,要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建设。将药品分类管理与零售药店的诚信建设密切结合,把零售药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情况纳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

三、加快OTC遴选是条件

加强药品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无疑是药品零售企业的“阵痛”。在“以药养医”不良机制尚未完全打破的情况下,如何让药品零售企业既能不折不扣地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政策,又能在疲软的药品零售市场获得一席之地,争得生存可能?国家最可做的就是加快非处方药的遴选工作。足够品种的OTC至少有两种利好:一是专门的OTC药店或药房成为可能,它将更具有资金成本低、技术含量低、市场适应性强等特点,有利于进驻广大农村市场,能较好地达到方便群众购药的基本目的;二是制药企业可以避开医院终端销售的独木桥,企业将在药品质量上下工夫,尽可能让自己的品种进入OTC行列,减少药品销售时在广告投放等方面的限制,从而扩大企业的销售领域。目前,我国已有非处方药4488种,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要,这对制药企业、零售药店、老百姓来说都是很好的消息。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6)

以党的大、届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安全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监管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强化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的管理,加大对药师不在岗或在其他单位兼职行为的整治力度,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整治的范围与重点

(一)重点范围:全市药品零售及零售连锁企业。

(二)重点内容:

1、驻店药师虚岗、兼职。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许可验收和认证时药师是临时在岗,过后就不在职在岗,有虚岗行为;是否有在其它企业兼职行为;是否有在药品零售企业申办及变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

2、异地药师在我市从业(外地取得药师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在职在岗行为。

3、驻店药师的配备信息是否与药师实际在岗保持一致,在岗的驻店药师是否与上墙公示的信息一致,是否未按规定佩戴驻店药师胸卡及未按规定将驻店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悬挂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4、驻店药师不在岗,且未摆放“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告示牌;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药处方,并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的行为;销售处方药不索要处方或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以及其它不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5、驻店药师是否素质低,药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胜任患者用药咨询服务需要;是否有驻店药师拒绝向消费者提供药品使用指导和药学咨询服务的行为。

三、时间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年6月21日至年6月30日)

市、县两级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局于6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上报市局市场科。

第二阶段:组织自查阶段(年7月1日至年7月10日)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针对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及任务,组织企业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阶段:监督检查阶段(年7月11日至年11月30日)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针对重点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集中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检查,深入治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年12月1日至年12月10日)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总结,重点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措施、经验、制度、机制和办法,并将总结报告于年12月10日前报市局市场科。

四、整治措施

(一)严格市场许可准入。结合药店新开办及到期换证、认证人员变更备案工作,对药师的资质和从业经历进行重点审查,对于外聘药师要与原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加以确认,并对驻店药师在岗的可能性进行初步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及时告知企业进行变更,组织药品零售企业签订《驻店药师在职在岗自律承诺书》,确保药师的到岗率。

(二)公开驻店药师名单发挥社会监督。将药店质量负责人和驻店药师情况在各县(局)网站公示,让群众监督举报驻店药师在岗情况和是否兼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县(市)局没有自己网站的,报市局统一在市局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加大媒体曝光及处罚力度。对检查中第一次发现营业时间内药店驻店药师不在岗,给予书面告诫,责令改正,并在药店店堂消费警示,告知群众该药店曾经有一次驻店药师不在岗,应谨慎购买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发现两次驻店药师不在岗,将药店列入黑名单,在市局网站公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发现三次驻店药师不在岗,将依据有关规定按违反GSP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对其重新予以核准经营范围,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连锁门店出现的驻店药师不在岗问题,同时追究连锁总部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对聘用外地药师的药店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进行巡查;二是加大暗访和突击检查的的力度,特别是利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进行暗访和突击检查加大曝光力度,提高暗访检查的实效。

(五)发现在药店行政许可事项申办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给予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强化企业自律,完善管理制度。在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药店及驻店药师的自律意识,规范对驻店药师的在岗管理,督导企业完善驻店药师在职在岗管理制度,重点对药师请假及上、下班情况进行记录,建立企业驻店药师排班表,为监督检查药师是否在岗提供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进度安排,将专项整治的具体任务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努力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突出重点,强化治本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7)

对于以处方药市场为主的制药企业,进行OTC市场开发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新药在上市两年后才可以申请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这就注定了非处方药要经过处方药推广过程。而在这个推广过程中,它的安全性和疗效得到大量临床数据的充分证明,建立了消费者的产品认知,降低非处方药市场运作风险,同时也为OTC市场开发提供必须的资金支持。

比如,Tylenol(泰诺)止痛药是美国强生公司1955年开发的,直到1960年之前,一直通过内科医生和药剂师推荐使用。1960年开始才逐渐向患者促销。泰诺在药剂师和内科医生中的牢固声誉赋予了公司明显的优势,因为消费者认为该药是健康专业人士推荐的安全产品。现实中,2/3的泰诺使用者声明,正是由于医生的推荐,他们才选择使用该药。 二、以处方药市场为主的制药企业的OTC市场开发策略   (一)制定适合于非处方药市场开发的整合营销传播策略

将医生处方推广、针对消费者的媒体广告、店堂广告/陈列和店员的推荐、与消费者和客户建立关系等有效地整合起来:医生处方推广,建立消费者信任;媒体广告,传达给消费者产品信息;店堂广告和柜台陈列提醒消费者注意;店员的推荐和指导促进消费者购买;消费者和客户关系的建立,达到顾客满意。

我们仔细分析这些成功的OTC品牌如:西安杨森的吗丁啉、达克宁、息斯敏,中美史克的康泰克、芬必得、必理通等,它们都采用了这样的营销策略。   (二)产品策略

1、选择处方药向OTC转换评价的主导品种

处方药向OTC转换评价的主导品种有:解热镇痛药、抗真菌药、感冒咳嗽药、抗过敏药、胃肠道药等。以处方药市场为主的制药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推广优势、自身产品的特点,结合目标市场的竞争情况、目标市场的增长潜力和患者在进行自我药疗的过程的需求变化因素选择品种。那些能够满足市场较大需求、能够快速起效并且消费者可以自己判断疗效、安全性好的产品,具有很好的OTC市场前景。 如果同一产品可以按照适应症、用法用量或剂型与给药途径的不同,可以是处方药又是非处方药,就应该采取双跨策略,让该产品同时占有医院和零售两个市场,相互促进。

2、选择产品进入OTC市场的最佳时期

产品生命周期(PLC)理论认为,产品有一个有限的市场生命,产品销售经过不同的阶段,每一阶段的利润有高有低,同时在PLC的不同阶段,需要不同的营销战略。产品的生命周期一般被分为四个阶段:即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Rx向OTC转换的最佳时间是在产品的成熟末期。 到这个时期时,产品通过临床推广建立了很高的消费者认知度,获得了丰厚的销售利润,一旦过了保护期,必然面临大量仿制品的冲击,影响它的PLC和销售量。在这个时候如果及时转换评价为OTC后,其平均使用寿命可以大大延长。

3、包装和标签

OTC产品的包装形式应方便使用和储存,比如:治疗骨关节炎药品的包装设计必须方便患者打开包装。包装的外观设计要富于美感,以便于识别。包装结构的设计要方便药店陈列和储存。包装材料应能使产品保持一种稳定的状态,比如防潮。能显示产品是否被人做过手脚的特殊包装也可增加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安全性和卫生标准的信心。 包装量应考虑治疗期的长短和单位包装量的价格,使消费者能买得起,同时限制浪费。

标签必须使用消费者所使用的语言注明用法、副作用、适应症和其它任何须说明的内容。服用量的表述法要易于让消费者理解。销售外包装除了要有OTC标识外,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也一定要有,让消费者看得到,但市场上有的产品因为包装盒外表面积设计的太小,就将标签文字大大简化,连适应症也“详见盒内说明书”,影响产品销量,因为消费者不能方便的知道产品的适应症,帮助它进行购买决策,这样的做法就是没有为消费者着想。

处方药在转换评价为OTC之后,为了使医院和零售互不影响,可以考虑以不同的包装规格或者产品形式面对不同的市场,比如无糖型分销到医院,有糖型分销到零售市场,可以12支规格的在医院销售,6支规格的在零售市场销售等等。

(三)价格策略

非处方药的定价应是在研究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进行,要注意分析消费者的实际支付能力、需求强度及需求层次。如西药感冒药,其消费特征是最接近于日用消费品,但它又终归是药品,属谨慎的消费行为,微量消费,需求弹性小。其包装规格应以2-3天的用药量为宜,达到缓解感冒症状的目的即可,单位包装价格应在10元左右。病情严重的感冒则需要去医院治疗。而通过采用合适的包装量和对包装材料进行经济的使用,可使单位零售价降到一个让消费者更能承受得起的水平。让消费者买得起是使消费者使用群体扩大的关键。

另外要从战略的角度,结合产品的生命周期,根据企业的营销目标来定价,是维持生存?或是追求利润最大、或是追求销售成长和市场占有率、或是为适应竞争需要?   (四)分销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因为面对的市场不同,要求的营销策略不同,二者需要的分销策略也不同。

尽管以处方药市场为主的制药企业已有了分销到医院市场的成熟网络,但非处方药的市场主要在零售,它的市场终端是连锁药店、社会药房还有一些社会门诊、小型工矿医疗单位,OTC市场的开发要求分销商有庞大的零售网络,有配送实力,了解消费者的需求,熟悉OTC产品的营销技巧。

中国当前的医药商业状况是:

一方面批发商在向专业化发展。他们或者以医院终端为主,选择品种,进行处方药销售,他们在医院招标和临床推广方面具备实力;或者以零售终端为主,选择品牌OTC产品进行或者普药主攻零售市场,他们在零售网络和在配送与市场促销方面具备实力,为了保持对零售商的控制,大型批发商要考虑与零售商建立联盟,或者在物流配送方面专业化发展。

另一方面零售商在向连锁化和规模化发展,并且权力增强。数据显示,截至2002年底,前50名连锁企业的门店总数为9728家,这一数据较一年前又大大增加。随着大型连锁药店的规模增长,它的购买力和影响力大大增强,而同类品种的增多,市场力量由厂商向零售商转移。零售商可以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得到各品种的销售数据并进行分析,零售商对销售利润的追求,促使大型零售商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促销支持的要求不断增强。大型零售商要求减少中间环节,直接从制造商进货。

面对这样的医药商业状况,以处方药市场为主的制药企业必须考虑采取扁平化的分销网络,选择在零售市场专业化水平高的批发商作为自己的一级批发商,同时选择大型的连锁药店,作为一级零售商直接与其发生业务往来,一级批发商主要通过二级批发商向社会药房、小型连锁、社会门诊、小型工矿医疗单位分销产品。一级批发商的数量要尽可能少,比如一个省只选一个一级批发商。为了促进分销商之间的良性竞争,可以考虑将多个OTC产品分给不同的一级批发商来做。

当然分销渠道的选择还要综合考虑自己的产品竞争力、目标市场定位、销售队伍的规模、现有分销渠道状况,循序渐进,进行调整。

(五)促销

OTC市场的开发需要营销人员具备不同于处方药销售的促销技巧,这种促销技巧更类似于快速消费品的促销。

促销的目的在于影响消费者的情感、认知和行为。促销战略的设计要满足一个或多个目标,如:影响购买行为,改变或保持消费者的经常性购买行为;传播信息,在消费者记忆中建立有关产品或品牌的新知识、新涵义或信念;说服作用,改变消费者对产品或品牌的信念、态度和意图;转变感情上的反应,当消费者考虑产品或品牌时,改善被激活的印象、感觉和感情;提示作用,增强品牌名称或消费者记忆中的一些其它产品涵义的潜在活力。

促销管理就是协调促销组合中的各要素,制定有效地可控制的整合营销传播计划。

厂商必须考虑使用哪些促销工具,如何组合,以达到促销目标,以及如何分配促销预算,即应为广告、销售促进、人员推销各支付预算的百分之多少。

1、广告

广告最有可能影响品牌知名度,对于药品来说,广告仍然是建立品牌长期声誉的最有效的方法。许多著名品牌的广告在很大程度上就起到了一种提醒功能,使高知名度的品牌经久不衰,使品牌更有可能在购买决策的形成中活跃起来。

非处方药具有药品的专业性特点,决定了医生、药师、店员在消费者决策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所以营销人员要策划系统的、长期的专业性广告,即在以医生、药师、医药批发商、零售商等为主要读者对象的医药卫生类报刊、杂志、网站上做广告,目的在于鼓励专业人员向患者推荐使用这一产品。

非处方药另外还具有快速消费品的特点,随着人们自我药疗水平的提高,同类OTC产品同质化市场竞争的加剧,品牌意识淡化,消费者自主决策和非计划购买行为增加。所以非处方药要针对普通消费者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户外灯箱路牌等大众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还要重视店堂广告,提醒和引导消费者决策,但应当注意: OTC药品是一个特殊的产品类别,有药品的特征,消费者高度理性决策,有高参与性和不安全感,OTC广告应充分的针对病症向消费者宣传和解释药品的功能,进行真实科学的产品特性沟通,感性联结,注意提供基本的信心保证和信赖感,建立情感偏爱和品牌忠诚。创意充满趣味性和娱乐性的、更易于被消费者欣赏和接受的广告。

2、销售促进

随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日益丰富、品牌数量的激增、消费者市场的分散、广告成本的加大、零售商权力的增长、广告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正在削弱,导致资金由媒体广告向销售促进流动。

如果广告提供了购买的理由,销售促就则提供了购买的刺激。

销售促进的工具包括消费者促销(样品,免费试用,优惠券,光顾奖励,产品保证,售点陈列等);交易促销(非处方药展示会,订货或销量折扣、销售竞赛,促销资金、合作广告等)。

制造商关心的是培养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重复购买他们的品牌),而零售药店所关心的是培养消费者对药店的忠诚(反复光顾他们的药店)。对零售药店来说,只要消费者是在他们的药店购买了感冒药,他们并不高度关切消费者购买了哪一个品牌的感冒药。这种状况,迫使许多制造商不得不把市场营销预算很大的一部分直接放在了对零售商的交易促进上。交易促进可以激励零售商为厂家的OTC品牌设立特殊陈列、安排更大的货架空间、提供较好的店堂广告空间。

零售终端宣传材料、客户传单、货架招贴和固定陈列品(灯箱、货架)的使用是吸引消费者的重要手段。网络的发展为消费者教育和促销提供了便利。配合政府宣传在推广使用非处方药方面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在向药店店员传授非处方药知识和如何向顾客进行推荐方面,制药企业将发挥重要作用,而这一工作将有效的提高店员的推荐率。 三、OTC市场开发策略的实施

1、进行组织变革,重新组建OTC队伍

即使一个公司制定了一个明确的战略并有一个缜密的支撑计划,还是不够的。根据麦肯锡管理咨询公司的观点,战略并不等于一切,战略仅是最佳管理公司所具备的7个要素之一,战略、结构和系统被认为是成功的硬件,作风、人员、技能和共同的价值观念是软件。因此以处方药市场为主的制药企业在制定好OTC市场开发策略之后,还要进行必要的组织变革和建立营销队伍。

任何组织都是有惯性的,因为渠道冲突、相互利益冲突和观念认识上的不同,加上营销策略与技巧的不同,要从原有的处方药销售组织中派生出OTC销售队伍是很困难的,最好的办法是重新委派人员,负责组建一支新的OTC营销队伍。

2、OTC队伍的组织架构

选择OTC产品,任命品牌经理,负责OTC队伍建设和营销策略的制定和实施。其它普药尽管也可以在零售药店销售,但还是继续由处方药队伍来销售。这样可以减少与医院销售之间的冲突,让OTC营销人员一心一意进行OTC铺货、促销和品牌建设。这个队伍要由商务员和促销员组成。商业人员负责管理零售主渠道和控制进货价格,其职责是进品种、产品分销和资金回笼及客户关系维护,如果有医院从药批走货,则每月打出电脑流向单,将医院的销售分出来。 零售终端促销员负责药店铺货、陈列、促销和药店的档案建立等工作。

3、选择区域市场,先行开发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8)

中图分类号:TB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6-0182-01

引言

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的药物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行业规定进行,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能够全面了解药物的作用及其不良反应,一旦出现药物销售错误的现象,就必然会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身,文章首先对社会零售药店经营处方药物的特殊性开始分析,进而又对其具体的销售方法研究和探讨,希望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些帮助和建议。

一、社会零售药店经营处方药的特殊性

1.药品经营的特殊性

药店是销售药品的地方,因此储备足量的药物是经营销售的前提,药品种类要齐全,这样才能够满足方面患者的需求,是人们在需要药物的时候,能够第一时间获得,同时,经营者要立足于人们的需求,最大限度为人们提供更好的服务,另外,药品经营所面对的群体相对个数,它与人体密切相关,是提高人体免疫力,帮助人们恢复健康的产品,所以说,一定要严格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药品出售。最后,药品销售要兼具一定的实效性,药物是有一定保质期限的,过着这个时期,药物就会失去药效或变质,人们如果使用了这样的药物,很可能会导致病情的延误或者是中毒现象。因此在规定时间内销售完毕药物,是必然的,过期药品应该立即下架。

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主要区别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主要区别,见表。

3.法律对社会零售药店经营处方药的特殊规定

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生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和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生更改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当前,药品分类管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处方药的监管采取“双轨制”,即分期分批公布必须凭处方购买的处方药的类别品种。

二、社会零售药店经营处方药面临的问题

1.执业药师数量不足

有很大一部分的药剂师没有从法律上确认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造成了在社会零售药店中执业药师可有可无的现象。部分社会零售药店不重视执业药师。据统计,社会零售药店处方药的销售额约占总销售额的10~20,处方药销售额的比例不大,而聘请一名执业药师需要较多的费用,加之国家对《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行力度不够,因而部分社会零售药店认为没必要花钱聘请药师。

2.处方不进药店

药店收不到处方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2.1医院不开外配处方。一般情况下,医院不开外配处方,除非医院缺货。首先,虽然病人在看病时有权要求医生开具“外配处方”,但在现有的医疗体制下,患者一般不会提出这样的要求。社会零售药店很少有机会得到医院的外配处方。其次,在现有的药品流通体制下,药品从出厂到消费终端,期间具有相当可观的利润。在药品流通费用中,医院和医生占有相当的比例,药品收入是医院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医院也不愿让“肥水外流”。

2.2费者不习惯带走处方。长期形成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使患者不习惯要求医生开外配处方。处方药的销售结构中,医院一般占80~90,药店只占10~20。虽然社会零售药店与医院药房的处方药价格有差异(例如同类抗生素药品,医院的售价比药店大约贵5~7个百分点。价格差异的原因在于购销体制上存在漏洞),但由于药品消费属于被动消费,患者过分依赖医生,习惯于“大病上医院,小病上药店”。所以价格上的差异并不能换来消费者对零售药店的青睐

2.3社会零售药店数量少、药品不全一是药店数量少、布局不合理。有的地方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购药不便。二是药店药品品种少。有些药店缺少一些常用药或一种药只有一个品种,使消费者感到很不方便。

3.来自医院的竞争

社会零售药店和医院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在处方之争。由于医疗技术劳务的收费低,药品收入是医院的主要收入,有些医院为防止处方流失搞了一些“小动作”,客观上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例如,有的医院给患者的药费单只有总额,没有单价;有的医院采用微机管理,处方仅显示一串代码;有的医院处方只写医院内部的药品代码,患者;有的医院只开自己特有的药,患者在外根本买不到;有的医院开的是非处方药,告诉患者不反对在院外买药,但出了事不负责任;还有一些医生开了处方让患者先买药再告诉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等。

三、解决社会零售药店经营处方药面临问题的对策

1.完善法律,保障对执业药师的客观需求

1.1确认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国家应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颁布专门的《执业药师法》来加强对执业药师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落实各种规章制度,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1.2完善考试制度,适当调整执业药师的报考年限和考试难度,提高执业药师的含金量。

1.3提高待遇,合理布局。社会零售药店既要重视处方药的经营,更要重视执业药师的配备,要给他们提供一个宽广的平台和优越的待遇。同时要缩小因地域不同而产生的待遇差异,使2.社会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布局合理。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医生处方走进药店欧美发达国家都实行医药分业,即医生诊断开方,社会药店承担卖药的职能,医药分业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而我国医药分业却迟迟未能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应同步进行。如果医院门诊药房能够脱离出来,实现医药分业,不仅能解决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而且能

推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药品流通体制两项改革的发展。应加强对社会药店的监督管理,改善社会药店的经营质量。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社会药店的良好形象。让他们相信社会药店卖的药不仅货真价实而且物美价廉。

结束语

文章对我国药店零售行业销售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将存在于我国药品销售中的问题进行了相关阐述,并提出了具体的整顿措施,希望零售店经营者以及工作人员能够以此为戒,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以人们的需求为经营依据,在不但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为人们创造一个更加优越,健康的购药环境。促进我国和谐社会发展。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9)

日前,由2014大健康产业电子商务论坛的《2013中国医药电商数据报告》(简称“报告”),让广大的网民进一步了解目前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现状。

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医药电子商务分会理事长龙岩表示,截止2013年11月30日,CFDA共发放194张《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其中第二方批发交易类B2B证书52家;第三方平台交易资格的企业10家;网上零售类B2C证书132家,真正开展业务的不超过80家。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所有医药电子商务类型中市场化程度最高、发展最为迅速的领域,截止2013年11月30日已有132家企业获得药品互联网交易C证资格。B2C电子商务模式是我国发展最为迅速的模式。尤其是近四年,医药B2C市场每年都维持在200%以上的增长规模。

据《报告》统计,目前医药B2C发展将分为技术类比、线下货源和营销类推广这三种模式。技术类比的模式是通过网站优化SEO精准推广等相关的技术手段来获取流量,这种模式相对成功的典范是康爱多。除此之外,还有以发展线下来获取流量的模式,但这种模式的成本极高,已逐步被淘汰。

其实目前在市场上最广为流行的模式――营销类推广。这种模式将通过网站联盟、关键词推广,依靠品牌借助大公司品牌流量优势,获得引起巨大话题来吸引流量。本次《报告》针对骨干O2C产品,在销售排名以及品类销售排名进行监测。

在互联网时代,中国医药行业能够选择适合本土发展的电子化商业发展模式,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并在同行业竞争中显示出足够的优势,成为现在电子商务战略实施的关键。龙岩认为,通过对中国医药行业电子商务的数据分析,可以帮助广大的从业者对中国医药电子商务行业清晰的分析,促使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行业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龙岩强调,医药电商的发展要求药店由传统的药品配送商向医药综合服务商转变,这需要跨界管理和多学科专业的融合。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构建组织构架和营销体系,比如做电商的管理人员要懂医、懂药品,而营销人员中也要懂电商,在整个流程中,不仅涉及采购,还要涉及医药、仓储、物流、销售等多方面专业问题等,这就好像一辆车,不是发动机好就是好,而是所有零部件的集合。他希望整合上游发展商和下游供应商,采取联盟合作方式,有强大的技术做支撑,实现技术的实施互联、资源共享和风险共担。

龙岩认为,纵观整个医药电商市场,第三方平台从交易规模上来看,医药电商从技术及运营的情况来看仍处于雏形期。现在提升信息服务水平也是医药电商亟须解决的问题,“要打造服务型电商,医疗产品不同于其他商业产品,安全是第一位,信息沟通环节至关重要,要从被动电商转化到主动电商上来,为消费者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如何扩张

当前传统的零售业态向新兴的零售业态的转变已成不可逆转的趋势。从国外来看,美国目前35%的药品零售额已经转入线上,消费者开始在药品消费中占据主动地位,消费者渴望占据更多信息,倾向于“主动选择”而非“倾销”。

随着全社会健康需求的爆发性增长,社会药品零售额在2013年的增长幅度预计将超过15%。国家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巡视员温再兴认为,在销售额保障的同时,传统的药品零售业态向新兴的零售业态转变不可逆转,药品零售企业在线上销售必须提早布局。

近5年来,医药电商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年均增长率超过200%,从每年的数千万,上升到2013年的近15个亿,甚至有乐观的分析师认为到了2020年全社会网购规模将达到4.5万亿,占全社会零售总额的20%。

对于传统的零售业者来说,向电商的转变无疑是痛苦的,更何况是更为专业、监管更为严格的药品零售行业。温再兴建议,在现有环境下,医药零售业者要做到线上线下相互融合,自有平台与超级平台相结合,在与传统电商巨头合作的同时不放弃自身平台的建设,通过超级体验店加社区便利店加网上购买为一体的全新消费架构。

回过头来看,第一代医药电商前辈大多在懵懵懂懂中“摸着石头过河”。要么自建网站,要么利用电商平台进行药品销售和推广,药房网算是较早吃螃蟹的了。它的模式是设立网上药店,消费者在网上挑选药品,下单后药房网8小时内配送上门。由于受制于物流配送能力,药房网选择北上广等大城市作为根据地,建立了一批直营店和配送中心。

此后的医药电商,基本复制药房网营运模式。医药电商市场快速膨胀的蛋糕,也让资本大佬眼热。2012年以后,这股浪潮更加汹涌澎湃,以天猫医药馆开馆为代表,包括京东商城、1号店等巨头在内的传统电商纷纷进入医药行业。今年1月23日,阿里巴巴更是砸下超10亿元收购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纪54.33%的股份,被外界解读为“马云准备当药代”。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10)

【中图分类号】R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2-0155-02

安全用药问题涉及到诸多方面,例如:消费者自我保健意识低,假劣药物的流通使用,药物缺乏疗效,用药错误,药物的滥用和误用,药物配伍禁忌,药物的急性、慢性中毒等等,均可导致药物潜在的安全性问题。本文力图从我国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及药品分类管理现状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来谈安全用药的问题。

1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1.1概念理解 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即使是比较安全的非处方药也是如此,它有防病治病的作用,也有不利于人体的不良反应。常见的不良反应可分为药物的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反应(后作用)、过敏反应、特异性反应、二重感染、药物的依赖性以及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等。

1.2 分类方法 药品不良反应有多种分类方法,通常按其与药理作用有无关联而分为两类,A型和B型。A型药物不良反应又称为剂量相关的不良反应,该反应为药物的药理作用增强所致,其程度的轻重与用药剂量有关,一般易预测,发生率较高,而死亡率较低。B型药物不良反应又称剂量不相关的不良反应,难以预测在具体病人身上是否会出现,常规毒理学试验中难以发现,一般与用药剂量无关,发生率较低(据国外数据统计,占药物不良反应的20―25%),而死亡率较高。在药物不良反应中,副作用、毒性反应、过度效应属A型不良反应。首过效应、撤药反应、继发反应等,由于与药理作用有关也属A型反应范畴。药物变态反应和特异质反应属B型反应。

1.3 现状分析 有资料显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2003年收到3万多份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中,处方药的不良反应占97。4%,其不良反应和严重程度是远远高于非处方药,给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为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用药的合法权益,我国全面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其制度的核心目的是有效地加强对处方药的监督管理,防止消费者因自我行为不当导致滥用、误用药物,危及生命健康,消除安全用药的隐患。

2 药品的分类管理

2.1 现状探讨 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起步较晚。在1999年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启动之前,我国药品市场除对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实行特殊限制外,其他药品基本上处于自由销售状态;从2000.1.1开始,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办法开始实行;从2000.4.1起,大容量注射液,粉针剂类药品要求凭处方销售;从2001.10.1起,所有注射剂必须凭处方销售;到去年7.1开始,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物须凭处方销售。与此同时,国家还在积极推进零售药店的分类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的通知,通知要求积极推进零售药店的分类管理,促进零售企业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将零售药店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2005年底之前,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可以继续销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发给处方药定点销售标志。第二类:2006年1月1日后,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只能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或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目标到2005年底,全国药店内销售的所有处方药都须凭医生处方购买。国家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决心可见一斑。药品分类管理意义重大,有利于推动我国医疗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人民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减少医院压力;有利于我国药品流通管理与国际上通行的药品流通管理模式接轨;最重要的是有利于克服药品的使用不当或药品滥用而造成的用药危害及资源浪费,保证人民的用药安全。

2.2 问题处理 由于种种客观存在的原因,诸如:医药难分家,医疗机构“以药养医”使处方难以外流;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数量、素质还都难以达到要求等,使得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举步为艰,人民用药也就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笔者认为目前药品分类管理的实施中还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

2.2.1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标签管理略现不足 我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标签管理颇有些举轻落重之嫌。我国对于处方药的标签、包装并未要求印有显著的处方药标识,相反,对于非处方药,要求生产厂商必须在其标签、包装上印有显著的非处方药标识,即“OTC”样标识。药店实行药品实行分类管理,要求必须做到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摆放。以前,很多药店进行药品分类摆放时不知所然,现在则以“OTC”标识为分类标准,有“OTC”标识的放在非处方药一类,没有“OTC”标识的药物则统统都放在处方药一类。例如:曲美、赛尼可等减肥药品经常摆于药店门口直接面向消费者促销,在老百姓或者店员看来肯定是OTC药品的,也还摆放于处方药一类中,因为它们没有“OTC”标识。倒是非处方药做到了标识清晰,分柜摆放,一目了然,给人的感觉好象是国家想把非处方药从药品中拈出来,以便加强管理。实际上并非如此,国家实行药品分类管理的初衷是要把处方药管起来,凡是处方药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相比较而言,美国对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则非常严格,处方药专门陈列于一个房间内,消费者是看不到处方药品的。估计这也是在美国称呼“药房”而不是“药店”的原因。处方药的标识清晰明了,凡是处方药,都必须由生产厂家在药品标签上印上“Rx only”字样,即“仅凭处方销售”,使人一目了然,也方便对处方药加强管理。对与非处方药,则不做任何标识要求,普通商品一样,陈列于敞开式柜台中,由消费者自行选择购买。

2.2.2 抗生素凭处方销售执行不到位 抗生素“日常化”滥用使得越来越多的病菌产生耐药性,滥用抗生素所带来的后果就是回到“后抗生素时代”,即抗生素发现之前的黑暗时代。因此,国家规定从2004年7月1日开始,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物必须凭处方销售。然而,由于老百姓将抗生素视为“万能药”,去药店习惯性地购买抗生素,使抗生素占药店销售额的比重非常可观,大约为24%-30%之间。毫无疑问,如果抗生素凭处方销售的禁令真正执行起来,对绝大多数药店带来的冲击是非常巨大的。为此,笔者曾暗访过几家药店,并通过一些途径询问一些药店的店员,才了解抗生素凭处方销售的禁令对一些药店而言,只是一纸空文,几乎没有产生影响。大多数药店都是在违规销售处方药。笔者曾经在南京的两家药店实习,一家在南京还算是较有规模的连锁药店,该店雇佣的店长是一家企业医务室的退休医生,据说具有开方权。于是,抗生素凭处方销售的禁令对这家药店没有产生任何影响,一天营业结束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补处方,这样药监部门过来检查也毫不担心。该连锁药店的领导过来开月工作会议时,还专门耐心教导员工如何识别“探子”,如何做到万无一失等。还有一些药店则是事先在一些有关系的诊所开来一些常用抗生素的处方放着备用,或是弄来一些空白处方,在卖出抗生素后自己补上。至于,处方上病人的姓名,年龄等就胡乱编了。还有一些药店则是开在某些诊所的楼上、楼下等,和诊所串通一气,开一张方,返多少点的利。诸如此类的对策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层出不穷,要想通过药监部门有限的人力物力把处方药按规定管起来也实在困难。

综合考虑经济和人口方面的因素,对药品零售企业,通过发放问卷的方式了解零售药店的基本状况。调查问卷的回收率为80%。对于问卷中设计的:“药店在经营中遇到的主要困难,以及对有关部门的主要建议有哪些?”这一开放式答题,药店的回答都是大同小异,即:药店数量太多,价格太低,恶性竞争,处方难求,毛利越来越低等。其中,提到最多的就是国家规定的抗生素必须凭处方销售后处方的来源问题。有药店提到:“现在零售药店对处方源及处方的争夺日益激烈,当前处方就是效益,但有关部门对处方来源合法性的界定不明确。”;有的药店写到:“国家推行抗生素凭处方销售的初衷是好的,但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只是约束了少数几家知法守法的正规药店,意义真是不大。”;有药店则抗议:“滥用抗生素主要在医院,现在却对药店加强监管,本来药店的门槛和要求就比医院药房、诊所高得多,现在更加是不公平了!”;大多数药店直接建议:“强烈要求医药分家!迫切盼望一个竞争有序、公平效率的医药宏观环境!”。

看来抗生素凭处方销售的禁令在药店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那么,国家计划在2005年底对零售药店也实行分类挂牌管理,又能否真正做好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呢?现阶段,我国医药尚未分家,医院为了防止处方外流,开始流行使用电子处方。那些获得处方药定点销售标志的药店能否真正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就很让人置疑;如果这样,对于那些被评为非处方药店而言,就会有失公平,那么,对药店实行挂牌管理也就会失去意义。关键是要如何将禁令、规章执行到位,不能流于形式,真正保证人民的用药安全。

2.2.3 执业药师要做到名副其实 随着我国强力推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执业药师在药店中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目前对执业药师职责的规定主要有[1]:(1)执业药师必须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原则;(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对违法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或向上级汇报;(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药物治疗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可见,执业药师的配备和合理使用将有力推动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良好实施。

我国目前执业药师的状况却很令人担忧。首先,执业药师的人数远远达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据统计,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的执业药师人数不足12万。上海全市约有1450家零售药店,只有执业药师约435名,平均3.5家药店才拥有一个执业药师;全贵州省注册的执业药师还不到200人。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按中国现有的人口计算,我国需要80万名执业药师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可见,执业药师在我国是多么地奇缺。但是,就是这些有限的执业药师还有相当一部分留在生产企业,而不是位于第一线直接面对消费者。部分原因是执业药师在零售药店的待遇低,地位不高,多数人情愿将执业药师证挂在药店少拿点费用,也不想在职在岗待在药店上班;其次,执业药师考试有待进一步改善。现在的执业药师考试主要涉及四门课程,考试内容比较单一,通过考试的执业药师在日常执业中面对消费者还是心有余悸,难以结合病人的实际情况综合给予恰当的用药指导和健康咨询,难以胜任其职责。笔者曾见到美国执业药师的考试试卷,病例分析的题目居多,都是结合某消费者的具体实际情况让你分析处方,用什么药最好,安全有效,无配伍禁忌。其考察的是一种综合分析和处理事情的能力,只有这样通过考核,才能在实际中作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良好地为消费者服务;最后,让执业药师独立执业[2]。2004年第149期医药经济报上的文章《张药师的郁闷》[3],写的就是内蒙张药师所在的药店安插了不少厂家的促销员,有一位顾客因为拇指腱鞘炎来买药,促销员向其推销某抗骨片,并拍胸保证:一个疗程就能药到病除。顾客吃完后不见疗效,又来咨询。张药师看到就“多嘴”说了一句:“药力达不到病区,治疗无效,只能手术治疗,局部注射‘强的松龙’控制。”顾客大怒,促销员大怒,事后店经理也怪他多事,张药师为此事郁闷了很久。其实,这种事情在日常中屡见不鲜。执业药师由药店聘任,支付工资,药店需要执业药师为其增加利润服务,要完全服从药店的需要,现在的执业药师多是充当营业员的角色。而执业药师的责任却是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这就需要让执业药师独立执业。执业药师独立执业可以依照我国现行的会计委派制的做法,由国家制订一项“执业药师委派制”,全国的执业药师由各地药监部门或执业药师协会统一监管、发放工资、考核成绩,然后将执业药师委派到各用人单位,由药监部门或执业药师协会统一向用人单位收取执业药师的劳务报酬[2]。只有这样,执业药师才能真正做到名副其实,担当起执业药师的责任。

3 小结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是国家赋予医务工作者、制药技术人员的法律义务,是公众安全用药的基础,是对药品负责,对药品生产厂家负责,更重要是对病人负责,对此冷漠、回避、掩饰是一种低级错误,绝不允许发生在医务人员及药品生产人员的身上。而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上通行的药品流通管理模式,是人民用药安全的基本保证,是大势所趋。因此,我们期待药品分类管理能早日落到实处,真正起到保证人民安全用药的重要作用。针对门诊患者流动性大,门诊用药出现不良反应往往容易疏忽的问题,发药窗口药师在发放药品时要及时告知患者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和可能的药物不良反应,并希望尽可能的反馈信息给医院。对于ADR报告表中较集中的药品品种批次,除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外,还及时采取措施,与药品生产厂家、药品经销单位联系,给予妥善的处理。

科学是不断探索而发展的,药品也一样是在大量临床使用的资料积累汇总中发现新的不良反应和新的治疗作用的,通过加强ADR,能在药品的两重性矛盾体中作出教好的选择,满足患者日益增长的治疗要求,构建较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11)

一、零售药店在对处方药的管理中所面临的困难

(一)处方来源短缺。由于医药分家未能真正实现,药品销售占医疗机构重要的收入来源,甚至部分医疗机构还存在以药养医的情况。因此,各医院都制定了严格的防止处方外流的管理办法。如采用将划价窗口与收费窗口合并、普遍使用商品名、处方中使用代码等措施,使患者只能在该院取药,真正能流入药店的处方微乎其微,严重影响药店处方药销售量。

(二)遍布各街道、乡镇(林场所)的个体诊所对外销售药品对零售药店造成一定的冲击。目前我市除34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外,尚有个体诊所、乡村卫生站等医疗机构1700多家,这些机构多数存在明里暗里卖药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监督检查中取证困难,使其逃避相应的行政处罚,直接给药店造成竞争。

(三)处方真实性审查困难。处方是执业医师为某一特定患者医疗、预防或其他需要而开写的药方,是医疗和配药之间的重要书面文件,也是医师和药师之间的一种信息传递方式,是具有法定性、技术性和规范性的文书。然而,在处方真实性的审查方面,驻店药师无法判断顾客提供的处方是否是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所开具。

二、药品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驻店药师不能在职在岗。一些药店为了节省人员费用或其他原因,在通过gsp认证后,擅自解聘从业人员,致使一些重要岗位的人员缺岗,在岗人员资质达不到经营处方药的规定要求,造成处方未经审核、处方药不凭医师处方即销售的状况。

(二)无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药一般占药店营业收入70%以上,一些药店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视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只要顾客需要,他们就毫无顾及的销售。有的药店为了应付检查,对销售出的处方药进行集中补处方,伪造处方药销售纪录,由药店工作人员或其它人员冒充签名,为监督检查带来很大难度。

(三)药品分类陈列混乱。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摆放上,由于一些药店从业人员对药品与保健食品、药品与医疗器械的概念理解不清,或者由于对药品分类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致使店堂内药品分类陈列混乱,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药品与非药品混放,药柜内存放药品与柜组标志不符等情况存在,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还需急待加强。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药品分类管理的宣传力度。一是要加强药品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及药品分类管理的培训,提高他们对药品分类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让他们认识到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是保证人民群众健康和用药安全的基本要求,是药品经营企业gsp的重要内容之一,变要我做为我要做,增强药品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二是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活动。要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在保证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上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使人民群众都能关心理解药品分类管理,支持并配合药品监督部门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