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0 14: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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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篇(1)

二是《办法》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不一致的地方。《办法》规定,单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特定用途的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经审批后可以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本着存款人自愿的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开立账户。这样就可能出现同一存款人可以在同城的不同银行支取现金的现象。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

篇(2)

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澳大利亚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涉及到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国家的有关法律之中。商业银行与存款人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

银行账户的种类。澳大利亚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结算产,存款人可以使用票据、信用卡、贷记卡、借记卡等支付信用工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二是投资产,存款人的定期存款;三是存折户,存款人不能自行签发支票,只能到开户银行的柜台办理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

开立银行账户的客户身份确认。澳大利亚通过立法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存款人开立银厂行贿户时必须确认存款人的真实身份。澳大利亚在1988年颁布的《金融交易报告法》中专门规定了商业银行有确认客户身份的义务,商业银行在客户前来开立银行账户时,需要取得“签字人信息”。“签字人信息”是揭开立银行账户存款人的身份记录,即存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驾驶执照、护照、出生证明等。如果是企业单位开立账户,除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外,还需要提供具体经办银行账户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澳大利亚的监管机构——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制定了开立银行账户的指导准则。指导准则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时提供的各种身份证明文件实行“100分检查”制度。具体做法是: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分为主要文件和次要文件,主要文件为70分(可提供出生证明、国际旅行证件、居民身份证之一),次要文件按不同的文件性质进行评分(例:驾驶执照为40分,目前工作单位证明为35分,信用卡为25分等),主要文件的得分加上次要文件的得分,为存款人的总得分。当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达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准予其开立和使用账户;当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未达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可给予其开立账户,但款项可以存不可以取;如果存款人开立账户以后在12个月内仍然达不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

析中心报告,依法进行没收。因此,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越多,其得分越高,这样大大增加了犯罪分子伪造身份证明文件的难度,有效地遏制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现象。

银行账户的使用。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不限制其使用方式,都可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易报告制度上,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取现金超过1万澳元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汇入、汇出境内外的,必须按规定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

银行账户的信息。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在本系统银行机构的开户信息建立数据库,供系统内的分支机构共享。按照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信息在账户撤销户后至少保存7年。

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任。澳大利亚商业银行对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任,除恶意串通存款人以伪造、欺骗手段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外,商业银行按照正常的。善意的操作程序为客户办理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将不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存款人对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任,法律规定对以假名开户或者经营账户的,以犯罪论处。个人犯罪的,依法处以5千澳元以下罚金或者两年以下监禁,或者两刑并处;法人犯罪的,处5万澳元以下罚金。

二、澳大利亚的反洗钱情况

澳大利亚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在规范开立银行账户的同肘,制定和完善了反洗钱法律法规,组建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建立了严格的交易报告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制定反洗钱法律规范。澳大利亚联邦议会与政府,根据国家宪法的授权,制定了若干相当重要的联邦反洗钱法,例如:1987年《犯罪收益法》、1987年《刑事事务相互协助法》。1988年《金融交易报告法》、1990年《犯罪(品与精神药物贩运)法》等。其中《金融交易报告法》的出台,对规范反洗钱行为、建立反洗钱机构作了法律规定。除法律规范外,澳大利亚还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例如:澳大利亚财政部制定了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交易报告法规,用来规范不同金融业务领域的交易报告活动;澳大利亚的银行联合会,其他金融行业组织以及政府监管机构还都制定了一些指导准则等规范。

组建反洗钱专门机构。1988年,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批准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反洗钱机构——“现金交易报告局”,现已改称为“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AustralianTransactionReportsandAnalysisCentre,简称“AUSTRAC”)。其主要的职能是收集、审核与分析各银行、各金融机构与各现金交易商向其提供的报告。该机构共有80人,其中15人专门从事信息分析工作。“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作为一个金融交易的情报信息中心,在与澳大利亚国家犯罪局和联邦警察署等有关的刑事调查机关协同打击洗钱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建立交易报告制度的依据是《金融交易报告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和相关的指导准则。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的有关规定,现金交易人(包括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商、期货经纪人、黄金交易人、赌场经营人等)在不同条件下应当承担不同的交易报告义务。例: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义务、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国际资金转移报告义务。

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义务,是指现金交易人在其从事每一笔金额在1万澳元以上的现金交易时,应当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是指现金交易人在进行金融交易业务过程中,如果有“合理的根据”怀疑交易资金的来源为犯罪收益的,有义务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

国际资金转移报告义务,是指现金交易人应当在收到客户关于

电汇资金进出国境指令的14天内,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交易报告制度的实施方式。商业银行按照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统一规定的数据格式,在本行的会计核算系统中自动采集交易数据,并通过网络每天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传送信息,较小的金融机构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建立了“交易报告运用数据库”,集中记录和处理各银行及各金融机构、人员提交的交易报告并及时向国家犯罪局、海关、联邦警察署、证券委员会、税务总署等执法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交易报告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应当履行而不履行交易报告义务的行为人,法律认定其为犯罪。法定罪名有:不履行交易报告义务罪、泄露交易报告信息罪、报告虚假信息罪、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罪。拆零金融交易罪等等。

交易报告制度取得的成效。交易报告制度实施以来,由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供的信息被广泛地运用到预防和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中。同时,商业银行充分利用系统内账户数据库信息,能更全面详细地掌握客户信息,更多有重点地关注客户需求,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

三、启示和借鉴

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的一些做法,对于我们目前正在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拟议中的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完全必要的。

澳大利亚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对银行账户管理的内容却在其他的法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整个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比较完善,而且立法层次较高。特别是为了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澳大利亚在《金融交易报告法》中明确规定客户在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其真实的身份证明。而且在澳大利亚有一整套各家商业银行都必须共同遵守执行的开立账户人身份确认考评管理办法。相对我国而言,长期以来习惯应用专门的业务管理办法来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其他法律很少涉及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为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打击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逃废债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借鉴国外银行账户管理方面有益的做法,及时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是完全必要的。同时要在立法的层次上加以提高,在适当的情况下可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由部门规章提升为《银行账户管理条例》。

(二)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可供借鉴的几个方面。澳大利亚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公民的信用观念和法律意识较好。存款入可以自愿选择开户银行,银行也可以根据信用状况选择存款人,对银行账户的种类和性质不作人为的规定,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的数量和支取现金的数额也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商业银行根据法律规范自律管理银行账户。而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时期,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着很大的变化,加上市场经济制约机制发育不很完善,公民的信用观念和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单位和个人的逃废债务现象还比较突出。因此,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还应当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以适应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实需要。

第一,严格对开立银行账户存款人的身份确认。澳大利亚对识别客户身份问题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这是防止存款人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和进行洗钱犯罪的重要措施。因此,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除了必须提供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外,还必须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银行账户管理应从“严进宽管”转变为“宽进严控”。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从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适当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入条件,应将银行账户的管理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监控管理上。也就是尽快开发和推广运用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将其作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配套措施和强化银行账户监控的一种有效管理手段,为建立反洗钱监测系统作好基础性工作。

第三,确立银行与存款人的平

等自愿选择原则。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银行和存款人在开立银行账户中的平等和自愿选择原则,存款人可以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选择存款人,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充分体现银行与存款人开立、使用银行账户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与银行签订书面开户协议;对有关银行账户的管理规定,银行有告知义务,存款人有承诺履行义务。

第五,必须将个人存款账户纳入银行账户管理范围。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个人存款账户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因此,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将办理结算业务的个人储蓄账户纳入银行账户管理范围。

(三)尽快开发和推广运用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从澳大利亚的情况来看,虽然没有一个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但是各家商业银行本身对所开立银行账户都有完整的记录和管理系统,而且都可以有条件向有关部门进行系统地反馈,这样就构成了比较完整的全社会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而我国目前银行账户

管理系统还处于一个分散和不完整的状态,作为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一种管理手段和配套措施,以及构筑反洗钱机制的基础,人民银行必须尽快开发和推广运用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并将其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现代化支付系统进行连接,有效地监控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同时在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基础上,建立社会支付信用监测系统和异常支付监测系统,并作为央行最终要建立统一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及时制定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

根据澳大利亚的反洗钱经验,反洗钱的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且反洗钱立法工作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在现阶段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为加大对逃废债行为和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人民银行应当立即制定和出台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明确商业银行职责和规范商业银行对客户的大额支付信息和异常支付信息的报告行为。商业银行应按照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中规定的报告格式,在本系统的会计业务核算系统中的自动采集大额和相关异常支付信息,通过网络每天实时、自动地向人民银行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篇(3)

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澳大利亚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法规,但涉及到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国家的有关法律之中。商业银行与存款人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

银行账户的种类。澳大利亚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结算产,存款人可以使用票据、信用卡、贷记卡、借记卡等支付信用工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二是投资产,存款人的定期存款;三是存折户,存款人不能自行签发支票,只能到开户银行的柜台办理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

开立银行账户的客户身份确认。澳大利亚通过立法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存款人开立银厂行贿户时必须确认存款人的真实身份。澳大利亚在1988年颁布的《金融交易报告法》中专门规定了商业银行有确认客户身份的义务,商业银行在客户前来开立银行账户时,需要取得“签字人信息”。 “签字人信息”是揭开立银行账户存款人的身份记录,即存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驾驶执照、护照、出生证明等。如果是单位开立账户,除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外,还需要提供具体经办银行账户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澳大利亚的监管机构——澳大利亚交易报告中心制定了开立银行账户的指导准则。指导准则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时提供的各种身份证明文件实行“100分检查”制度。具体做法是: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分为主要文件和次要文件,主要文件为70分(可提供出生证明、国际旅行证件、居民身份证之一),次要文件按不同的文件性质进行评分(例:驾驶执照为40分,工作单位证明为35分,信用卡为25分等),主要文件的得分加上次要文件的得分,为存款人的总得分。当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达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准予其开立和使用账户;当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未达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可给予其开立账户,但款项可以存不可以取;如果存款人开立账户以后在12个月内仍然达不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

析中心报告,依法进行没收。因此,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越多,其得分越高,这样大大增加了犯罪分子伪造身份证明文件的难度,有效地遏制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现象。

银行账户的使用。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不限制其使用方式,都可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易报告制度上,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取现金超过1万澳元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汇入、汇出境内外的,必须按规定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

银行账户的信息。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在本系统银行机构的开户信息建立数据库,供系统内的分支机构共享。按照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信息在账户撤销户后至少保存7年。

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任。澳大利亚商业银行对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任,除恶意串通存款人以伪造、欺骗手段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外,商业银行按照正常的。善意的操作程序为客户办理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将不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存款人对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任,法律规定对以假名开户或者经营账户的,以犯罪论处。个人犯罪的,依法处以5千澳元以下罚金或者两年以下监禁,或者两刑并处;法人犯罪的,处5万澳元以下罚金。

二、澳大利亚的反洗钱情况

澳大利亚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在规范开立银行账户的同肘,制定和完善了反洗钱法律法规,组建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建立了严格的交易报告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制定反洗钱法律规范。澳大利亚联邦议会与政府,根据国家宪法的授权,制定了若干相当重要的联邦反洗钱法,例如:1987年《犯罪收益法》、1987年《刑事事务相互协助法》。1988年《金融交易报告法》、1990年《犯罪(麻醉药品与精神药物贩运)法》等。其中《金融交易报告法》的出台,对规范反洗钱行为、建立反洗钱机构作了法律规定。除法律规范外,澳大利亚还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例如:澳大利亚财政部制定了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交易报告法规,用来规范不同金融业务领域的交易报告活动;澳大利亚的银行联合会,其他金融行业组织以及政府监管机构还都制定了一些指导准则等规范。

组建反洗钱专门机构。1988年,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批准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反洗钱机构——“现金交易报告局”,现已改称为“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re,简称“AUSTRAC”)。其主要的职能是收集、审核与分析各银行、各金融机构与各现金交易商向其提供的报告。该机构共有80人,其中15人专门从事信息分析工作。“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作为一个金融交易的情报信息中心,在与澳大利亚国家犯罪局和联邦警察署等有关的刑事调查机关协同打击洗钱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建立交易报告制度的依据是《金融交易报告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和相关的指导准则。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的有关规定,现金交易人(包括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商、期货经纪人、黄金交易人、赌场经营人等)在不同条件下应当承担不同的交易报告义务。例: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义务、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国际资金转移报告义务。

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义务,是指现金交易人在其从事每一笔金额在1万澳元以上的现金交易时,应当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是指现金交易人在进行金融交易业务过程中,如果有“合理的根据”怀疑交易资金的来源为犯罪收益的,有义务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

国际资金转移报告义务,是指现金交易人应当在收到客户关于

电汇资金进出国境指令的14天内,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交易报告制度的实施方式。商业银行按照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统一规定的数据格式,在本行的核算系统中自动采集交易数据,并通过每天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传送信息,较小的金融机构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建立了“交易报告运用数据库”,集中记录和处理各银行及各金融机构、人员提交的交易报告并及时向国家犯罪局、海关、联邦警察署、证券委员会、税务总署等执法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交易报告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应当履行而不履行交易报告义务的行为人,法律认定其为犯罪。法定罪名有:不履行交易报告义务罪、泄露交易报告信息罪、报告虚假信息罪、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罪。拆零金融交易罪等等。

交易报告制度取得的成效。交易报告制度实施以来,由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供的信息被广泛地运用到预防和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中。同时,商业银行充分利用系统内账户数据库信息,能更全面详细地掌握客户信息,更多有重点地关注客户需求,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

三、启示和借鉴

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的一些做法,对于我们目前正在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拟议中的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完全必要的。

澳大利亚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对银行账户管理的却在其他的法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整个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比较完善,而且立法层次较高。特别是为了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澳大利亚在《金融交易报告法》中明确规定客户在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其真实的身份证明。而且在澳大利亚有一整套各家商业银行都必须共同遵守执行的开立账户人身份确认考评管理办法。相对我国而言,长期以来习惯专门的业务管理办法来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其他法律很少涉及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为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打击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逃废债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借鉴国外银行账户管理方面有益的做法,及时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是完全必要的。同时要在立法的层次上加以提高,在适当的情况下可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由部门规章提升为《银行账户管理条例》。

(二)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可供借鉴的几个方面。澳大利亚是市场国家,通过规范,公民的信用观念和法律意识较好。存款入可以自愿选择开户银行,银行也可以根据信用状况选择存款人,对银行账户的种类和性质不作人为的规定,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的数量和支取现金的数额也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商业银行根据法律规范自律管理银行账户。而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时期,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着很大的变化,加上市场经济制约机制发育不很完善,公民的信用观念和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单位和个人的逃废债务现象还比较突出。因此,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还应当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以适应我国经济、的现实需要。

第一,严格对开立银行账户存款人的身份确认。澳大利亚对识别客户身份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这是防止存款人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和进行洗钱犯罪的重要措施。因此,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除了必须提供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外,还必须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银行账户管理应从“严进宽管”转变为“宽进严控”。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从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适当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入条件,应将银行账户的管理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监控管理上。也就是尽快开发和推广运用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将其作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配套措施和强化银行账户监控的一种有效管理手段,为建立反洗钱监测系统作好基础性工作。

第三,确立银行与存款人的平

等自愿选择原则。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银行和存款人在开立银行账户中的平等和自愿选择原则,存款人可以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选择存款人,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充分体现银行与存款人开立、使用银行账户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与银行签订书面开户协议;对有关银行账户的管理规定,银行有告知义务,存款人有承诺履行义务。

第五,必须将个人存款账户纳入银行账户管理范围。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个人存款账户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因此,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将办理结算业务的个人储蓄账户纳入银行账户管理范围。

(三)尽快开发和推广运用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从澳大利亚的情况来看,虽然没有一个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但是各家商业银行本身对所开立银行账户都有完整的记录和管理系统,而且都可以有条件向有关部门进行系统地反馈,这样就构成了比较完整的全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而我国目前银行账户

管理系统还处于一个分散和不完整的状态,作为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一种管理手段和配套措施,以及构筑反洗钱机制的基础,人民银行必须尽快开发和推广运用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并将其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化支付系统进行连接,有效地监控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同时在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基础上,建立社会支付信用监测系统和异常支付监测系统,并作为央行最终要建立统一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及时制定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

根据澳大利亚的反洗钱经验,反洗钱的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且反洗钱立法工作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在现阶段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为加大对逃废债行为和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人民银行应当立即制定和出台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明确商业银行职责和规范商业银行对客户的大额支付信息和异常支付信息的报告行为。商业银行应按照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中规定的报告格式,在本系统的业务核算系统中的自动采集大额和相关异常支付信息,通过每天实时、自动地向人民银行监测中心报告。

篇(4)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2)《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性,实施存在梗阻。一是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如,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包括核准类)进行强制销户,与“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影响了账户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新金融三法规定支付结算检查、处罚权属于银监部门,而《办法》及相关规定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账户,结算账户而其他情况不予开立的做法,此类做法又严重违背了新《办法》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大优先”,除核准类账户的审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钱检查对账户进行监管,客观上形成监管缺位。

1.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层面的难点。一是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开户银行为协调客户关系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不透,新开立账户在未经当地人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前,就擅自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生效日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大额公转私款项提供付款依据监控难。目前对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规定的付款依据。但开户银行为处理好银企关系,放松对该项规定的执行,如建议单位签发规定限额以下的多笔转账支付凭证逃避监测,或不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三是账户实名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账户管理员只能凭肉眼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开户资料和证件的真伪进行审核,缺乏不能有效监控匿名开户、虚假开户等行为,为公款私存、逃避债务、逃税漏税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2)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3)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以及现金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岗位,配备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在熟悉掌握《办法》的同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防范风险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同时通过加强联动网络的防范功能,确保账户管理富有成效并积极推动金融安全区和金融信用区建设。

2.2对完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框架内,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采取开发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来吸收客户资金。

(2)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账户。人民银行要严把账户开设的审核关,并加大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力度,强化内部账户管理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按《办法》规定严查严管违规操作。

(3)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2.3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1)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提高开户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杜绝违规开户行为的发生,维护系统在账户管理中的权威性。

(2)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完善各项功能。①增加开户银行的查询、修改功能。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录人存款人开户相关资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银行待核准数据库后,可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查询、修改、变更、删除,如发现录人有误时可在本机构三级别的授权下进行查询、修改,确保为人民银行提供一个资料齐全、核实一致的待核准数据。②对于核准类账户可设定为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高级主管审批授权的情况下,能对客观因素引起的账户变更进行修改。③完善系统公告提示功能。当上级行向下级行公告时应在系统任意操作界面弹出提示;金融机构发出存款账户信息公告时,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单作闪动提示或“公告”弹出。超级秘书网

(3)从实际出发补充完善账户管理办法的不足。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法规,以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应该尽快升级账户管理系统,解决账户管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人民币账户系统设置可在盟市(地区)级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辖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也就是小异地),使国家的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有利于专项资金管理,防止专用资金挪用。

(4)宽进严控是今后账户管理的必由之路。账户管理应当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逐步从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如适当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人条件,将管理的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监控管理上。在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可考虑借鉴澳大利亚的成熟做法,就是对银行账户不限制其使用方式,任何账户都可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但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易报告制度上,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取现金超过一定限额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汇人、汇出境内外的,必须按规定向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

总之,账户管理现在还是起步阶段,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把制度完善、健全起来。由于当前各方面对账户管理的重视,相信不久账户管理的成就会对金融系统,乃至经济的良好运行起到保驾护航的巨大作用。

篇(5)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实施以及配套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以来,有效地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规范了账户操作,提高了账户管理水平,维护了金融秩序,但基层各商业银行为争夺市场份额,拉客户保存款,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审查义务未能真正有效履行,给基层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难题,亟需加以改善。

一、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开户银行对开户资料审核不够严格

一是由于开户企业和单位向人民银行提供的是复印件,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没有与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联网,人民银行账户办理人员无法查实存款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证的真实性,而商业银行仅仅也是与原件比对的形式审核,很少采用回访客户、实地查访等实质性审核措施,实名制要求落实的保障性不够。二是开户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的开户资料申请表填写不规范、内容不全,如对于上级单位栏有的单位无就不需要填写而该单位填充成自己的名称。三是提供的资料不全缺少开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还有资料过期或作废的,如存款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过期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不在有效使用期或未按国家规定检验的,不属有效证件,不得办理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户申请。

(二)“久悬账户”销户操作难,不利于账户管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账户销户必须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原开户许可证正副本,该户才能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撤销。但现实中由于企业的倒闭、单位的合并而不再使用该户进而联系不上存款人或是外地企业由于工作需要在当地开立的账户已过有效期还在继续使用不愿意销户的,都已自动进入商业银行不动户登记薄,进而进入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久悬账户管理登记薄,给开户银行账户年检、账务核对、账户管理带来诸多不便。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9月末,彭阳县辖区开立各种账户共1024户,其中久悬银行结算账户43户,占账户总数的4.2%。

(三)账户年检工作未落到实处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账户年检作为账户核准后续管理的一个有效手段,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商业银行对于有的账户出于利益和人情的考虑未能严格按照要求对开户资料进行管理。例如:一些企业和单位的组织结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已过期而未进行年检的;开户许可证账户名称与开户企业或单位所提供的印鉴不一致的而未变更或撤销的;开户单位出具的相关不符合开户条件的文件、证明等材料未进行更换的;个人身份未按照规定进行在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中核查的。人民银行也无法主动进行核准类账户的销户处理,最终导致大量“超期”账户及“休眠”账户的存在,既浪费银行资源,又给予利用银行结算账户逃废债务、洗钱等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致使账户年检的约束力得不到保证。

二、相关建议

(一)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操作

组织辖内商业银行账户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管理文件,认真做好账户管理工作,照章办事,依法开户。严格按照申请表填写要求完整认真的填充内容,把好审核关,仔细核对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简化“久悬户”销户手续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度的规定,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原开户许可证,若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根据上述规定,开户银行可将一年内未发生收付业务,且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备案类账户直接进行销户处理,对于可以联系到存款人的单位和企业开户银行可要求其提供开户许可证原件进行销户,对于联系不上存款人的开户银行可在相关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遗失公告,一方面是开户银行规避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是作为开户银行销户的遗失证明。销户余额按存款人姓名转入开户银行收益性账户,存款人超过两年未支取该款项的,开户银行可将该款项作为银行收益。

篇(6)

关键词 银行账户管理 问题 对策

一、银行账户管理的意义

1.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利于银行机构间的公平、合理竞争。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促使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得以不断加强,导致我国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之间以及国内各银行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银行账户管理中,不断增强制度创新的意识,逐步引导客户正确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能够有效鼓励商业银行支付工具创新,从而使银行的经营竞争力得以提升。

2.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助于加快资金的结算速度,使资金的使用效率得以大大提高。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和终点,银行结算账户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基于此,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将使银行、存款人在开立、使用及撤销银行账户中的行为得到相应的规范,为存款人在银行办理正常资金收付清算活动提供便利。同时,企业、个人之间的资金流通速度加快和结算效率的提升,逐步拉动个人消费和企业投资,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3.银行账户的有效管理,有助于严厉打击经济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使社会信用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在我国现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和规范了账户种类及各类账户的使用范围,对防范经济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银行账户使用中会反应出各类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有助于有效监控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行为;与此同时,通过对可疑资金建立相应的、切实可行的预警机制,有助于及时发现异常资金或大额可疑资金的准确流向,帮助银行准确判断个人、及各企事业单位的支付信用,从而促使社会信用程度得以有效提高。

二、目前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银行账户管理的具体实施流程无序

据相关部门统计,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总数的比例仍然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两个:第一,一些金融机构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不顾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想尽一切办法为本银行多拉拢客户,有的甚至利用放松管理、违规提供优惠和便利的方式,让更多的客户选择本银行的服务,以此追求存款增加额,使存款市场占有率得以扩大。第二,在我国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采取事后申报制度,且控制力度不到位,针对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并没有制约措施。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各种违规的现象不间断地发生。例如,有些企业为了拖欠税款,多头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架空基本存款账户,导致国家税收部门不能及时收缴国家税款。一些企事业单位利用当前银行间的互相竞争,以开户为条件多头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多头贷款,贷款到手后就逃之夭夭,导致开户银行无法有效收回贷款和利息,促使银行资产风险的不断扩大。还有些企事业单位多头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旦发生债务纠纷,为了逃避债务,就在另外一家银行重新开户,给债权人及法院追讨债务大大增加了困难。这些多头开立银行账户、多头贷款、多头逃贷的现象,导致一些银行账户处于从未使用或长期闲置的状态,给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据权威部门调查,在一些银行中,大约有10%的一般存款账户处于长期不动的状态。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账户进行转让、出租等活动,极易导致经济诈骗现象的发生[1]。

2.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律约束有待加强

(1)开户流程的规定与现实操作中的流程不相适应。在现行《办法》中,开立基本账户的流程规定: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向银行出具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正本、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并填制开户申请书;根据账户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银行应审查企业开户申请书所填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查合格之后,银行将企业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和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之后,即可办理开户手续[2]。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银行由于受到系统设计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首先需要进行内部系统开户操作,在账号产生之后才开始进行后续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审批的工作。而现行《办法》中规定要首先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才能由银行为企业开立账户,这与实际操作相互矛盾。

(2)对于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数量没有合理的限定。《办法》中规定,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2]。然而,并没有明确规定存款人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数量,这样,很容易使犯罪分子在经过正常手续和程序的基础上,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业务[3]。此外,《办法》未对个人账户的开立数量有明确规定,个人账户具有转账功能提升、账户提现自由度高等优点,那么个人账户洗钱犯罪分子就用自己的身份证明开立若干个人账户结算账户和个人账户储蓄账户,从而将单位经营性资金非法转入个人账户。多头开立银行账户,为洗钱、逃税、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也可能产生恶意逃废债务的现象,这样容易导致经济纠纷,使企业生产和经营不能正常、顺利进行;还为侵吞集体、国家资产、私设“小金库”等不法行为提供了方便,致使腐败现象肆意滋生。

(3)规定中对银行审查责任不清晰、处罚力度有待加大。在现行《办法》中,对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规定不清晰,导致不能切实落实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开户资料的审查,显然,这样容易为那些利用开户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出现埋下了隐患。此外,《办法》存在约束不足、处罚偏轻的问题。在《办法》中,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部门规章的法律层次不高,社会约束力不够,再加上《行政处罚法》的限制,银行可对违规的存款人采取较小金额罚款的措施,这样能够起到的惩戒作用极其有限,直接影响着我国银行账户管理,使银行账户管理效果不理想。

三、解决银行账户管理问题的几点对策

1.健全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信用建设

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更新和完善,使相关规定更加明确清晰、便于操作与执行。于此同时,可以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严肃确认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各相关部门更加严格执行工作提供了便利,做到切实将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升至法律的高度。此外,还需要加大对综合治理及优化环境的投入力度。要大力打击洗钱、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反腐倡廉的力度,使银行账户管理违规的外部诱因从根本上得以减少。因此要重视和强化诚信环境的建设,通过各种积极有效的形式使公众的信用道德水平得以切实提升,为诚信环境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各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加强交流和联系,实现通力合作,共同参与抵制各种形式犯罪的活动中,确保金融系统能够正常运转。严格有效的监督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通过建立监督制度,及时查处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优势,更有利于银行账户管理的综合治理。

2.充分利用各种有利资源,构建立体账户管理系统

将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系统与大小额支付系统、同城交换系统、联网核查系统、征信系统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建立一种立体的账户管理系统。通过各个系统的联网,有助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及时、全面地掌握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并实现对其异常现象做到实时监控,为客户风险评估和信用评级提供了条件。与此同时,能够实现及时地与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有效地打击偷税漏税等犯罪现象,有利于为银行账户管理提供一个和谐的环境。此外,由于银行账户年检手续繁琐,建议可通过各部门合作,各系统联网,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有利资源,提高账户年检的效率和质量,这样可减轻企业、银行等部门在年检上的工作压力,有利于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完善银行账户管理的制度建设,树立制度创新意识

如果要适应变化的外部经济环境,那么推进银行账户管理的制度建设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手段。而在现实中,针对于银行账户管理政策方面,商业银行普遍存在手段落后、政策措施不力、思路较局限等问题。例如,一些企业对银行账户管理不予积极配合,这表明银行没有有效地结合结算服务和信贷的优惠政策;一些企业偷税漏税的问题时常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说明现行的税收征管办法与基本账户之间缺乏很好的联系。对于这些问题,必须要有足够的制度创新意识,才能使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可以尝试推行以基本账户为基础、以一般纳税人为对象的主办银行制度。一般将提供贷款较多的银行确定为主办银行,与此同时,基本账户管理要和商业汇票管理、税收征管制度等有机地联系起来,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告知税收管理机构。另外,企业向外签发商业汇票时,只能通过基本账户进行,银行对基本账户以外的存款人的贷款必须低于基本账户存款人。这样,可以充分调动企业配合银行账户管理的积极性,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利的条件。

综上所述,银行账户管理对金融机构和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要健全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信用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各种有利资源,构建立体账户管理系统;完善银行账户管理的制度建设,树立制度创新意识;严厉打击一切经济犯罪行为。通过各种有利的手段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为银行账户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何俊蓉.制约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可持续发展因素分析.2011(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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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铁路资金结算所;银行账户;问题;对策

1 银行账户目前存在的问题的反思

经调查研究,银行账户目前存在的问题有如下几点:

1.1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情况差强人意

因铁路资金结算所本级机构迁址等因素,重新开立铁路资金结算所基本账户会存在许多障碍,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的规定,只有企业法人与非法人企业可以申请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时应向银行出具营业执照等开户所需资料。铁路资金结算所作为内部附属机构,既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无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只能以其主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在银行申请开户,但主办单位如在银行已经开立过基本账户,证件已使用,不能再以此资料开立基本账户。

在2006年以前全路各结算所只根据铁道部资金中心的批文以及所属路局或公司的相关证明文件号在银行开立了基本账户,目前全路各结算所均无营业执照。若为铁路资金结算所办理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无法提报其经营范围,因为附属机构的营业范围不应超出主办单位法人所允许的经营范围,而主办单位的营业执照里的经营范围并无资金结算内容。即使到工商局办理了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按规定也有涉及缴纳数目不小的营业税与所得税之嫌,而目前实现的净利息收入全部上缴主办单位,可抵减公司的财务费用,无须考虑纳税事项。所以铁路资金结算所以非法人企业名义开立基本账户的条件既不具备也不可行。

基于上述两种情况,铁路资金结算所只能在迁址后当地的银行以专用账户或一般账户性质开立。铁路资金结算所原址的基本账户永久保留,因地域跨度,基本账户的使用情况基本属于静止状态,而在迁址后当地的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或一般账户真正发挥着基本账户的功能。

中国人民银行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但是,对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申请开户时应出具什么层次的证明资料,《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铁路资金结算所这种特殊附属机构要求开立基本账户时,作为各级商业银行即使想追求存款增加额,扩大存款市场占有率,也只能无奈地要求结算所也必须提供开立基本户的各种常规资料(如出具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明、机构代码证等),最终导致铁路资金结算所在目前人民银行现有的账户管理模式下所开银行账户的实际使用与规定范围有所背离。虽有所背离,但因诸多因素,暂也无法更改。

1.2 结算所银行账户在银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

人民银行政策变化对铁路部门的影响情况。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加强账户管理,整治不合规账户,了新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该办法相比1994年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一个重大的改革,标志着人民银行对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发生了观念上的转变,作为办法的配套性措施,2005年人民银行出台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进一步颁布了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以这三个办法作为指导原则,建立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随后进行了不断优化。对铁路资金结算所造成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由于各铁路局结算所的基本账户均系在2005年前开立的,人民银行以2005年为界,以前开立的账户继续保留使用,以后开立的严格按新规定办理,若现有铁路部门再新成立结算所开立基本账户的可能性就十分渺茫了。

二是目前虽然银行机构已经对“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优化到二期,但银行机构最初在2005年以批量方式向“账户管理系统”录入结算账户信息时,要对以前数量巨大的存量账户进行初始补录,不仅要查找资料,而且是手工录入,所以当遇到原始资料有缺失或无法省略的必录项目等不完整情况时,银行部门存在随意输入的成份,致使出现了“账户管理系统”的结算账户信息与客户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现象。

铁路资金结算所在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与各协作开户银行自身的账户信息系统中所列示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国税地税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证件号码、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名称及开户许可证等诸多信息,要么与基本户信息一致,要么与实际状况不符,要么信息空缺。

2 对结算所银行账户管理中可以整改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2.1 据实及时变更或完善结算所银行账户的信息

2.1.1 对铁路资金结算所银行账户信息缺失或与实际不相符的现象,应与各开户银行沟通协商,据实能变更的办理变更(其他辅助信息——如联系人等在做变更时也应据实同时变更),能完善的要完善,如果结算所与开户银行不能解决的,由开户银行负责的,要求开户银行逐级向上级反映,规定答复的时间进度表;需由结算所向银行提供的,结算所向相关部门提供申请,请求协助配合办理,最终实现结算所银行账户所反应出的账户属性中各个要素真实、完整、有效、一致。

2.1.2 通过各开户银行向人民银行逐级反映,建议银行账户信息数据库应实现资源共享、自动比对、自动更新功能,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系统与各开户银行的账户前台管理系统信息应一致,有自动对应校正关系,如当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相关信息变更后,使用或涵盖其信息的下级单位的账户信息里该部分内容应自动更新(最少应在账户年检时自动更新一次),因为一般开户单位不会因为上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等信息变更而主动去银行办理变更账户信息手续,导致账户信息相关要素失真问题。

另外,银行应借鉴与公安系统联网可核查身份证的真实性、有效性的功能,再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互联共享,可以自动甄别账户申报、年检资料有效性,加强部门合作,进一步促进账户管理水平的提高。

篇(8)

近年来,为强化银行账户管理,中央银行在账户开立、审批、使用和撤销等各环节上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也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缺乏长效的制约措施和管理手段,频繁开户、违规提现、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等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金融危机以来,企业生产、经营难度加大,效益出现下滑等等,这些已严重影响了良好社会信用次序。应该说,完善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已迫在眉睫。

一、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企业方面:存款人为逃避银行监管和自身债务,违反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严重影响银行账户管理。目前很多存款人违反规定开户,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逃避贷款银行监管。一些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后,利用多种户作掩护,将主要资金往来通过非贷款银行进行结算,而在贷款银行的账户上不留或只留很少的余额,导致原贷款银行不仅难以对其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而且无法正常扣息收贷。二是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利用多种户作掩护,将职工的入股资金或企业拍卖资金转入其他银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三是逃避国家税收和拖欠他人货款。

(二)从金融机构方面:银行为了拉拢客户稳定存款,无序竞争。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加,目前,商业银行作为经济实体,把盈利性作为其最主要的经营目标,行业竞争进入了白热化阶段。为了争取客户,商业银行往往怂恿存款人频繁开户;为了稳定存款,商业银行经常会给存款人违规使用账户开“绿灯”。

(三)从制度内容上看:《办法》本身在管理和内容上存在一定的漏洞

1、《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部分条款规定不一致。《办法》与《行政许可法》关于账户许可审查决定期限规定不一致可能导致人行面临法律风险。《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

2、与一般账户相比,基本账户的用途限定已经不合适宜。基本存款账户是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3、对存款人频繁开销户缺乏相应管理措施。由于《办法》规定存款人在未欠开户行债务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销户,银行不得拒绝为客户办理销户手续,但对撤销账户是否可以支取现金也未作规定。存款人在提现受到控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撤销账户来套取现金,加上部分金融机构把开立结算账户纳入业绩考核,导致出现存款人频繁开销户的现象,加大了基层央行对账户核准的工作量和业务成本,影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

(四)从基层中央银行具体操作中看,工作量大、监督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不全面、不到位。到目前为止,在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等四类账户的管理中,中央银行只对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实行了开户许可证制度,对于其他三类账户的开立情况,除非各开户银行自觉上报,否则中央银行难以掌握。中央银行要了解上述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情况,只能通过对商业银行的现场检查。

二、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从人民银行方面:从日常的账户管理业务中解脱出来,只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制定及监督执行,彻底改变现行账户管理体制投入大,效果差的状况。

1、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建议人总行根据调整后的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及金融创新的要求,对与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的部分条款及时进行修订,对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和情况进行解释,对现行法规缺漏的部分进行完善,对个别条款的适用范围、办理程序作出切实可行的规定,才能为账户管理日常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支持。

2、完善、修订账户管理操作规定。一是存款人在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后的一定时限内不得随意以转户原因销户,明确以非转户原因撤销账户可支取现金依据,防止存款人通过撤销账户来套取现金。二是细化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条款,保证其真实性,真正专户专用。三是对存款人及开户银行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从制度上约束开户银行和存款人依法履行职责,增强账户监督管理的实效。

( 二)从金融机构方面

我国商业银行之间由于竞争过分激烈而产生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这是目前银行账户违规问题最难解决的问题,根源在于各商业银行之间信息封锁。针对这些现象,必须打破现在商业银行间互相盛行开立违规账户的不良局面,通过建立非政府的账户信息服务机构和商业银行间自我约束的“商业银行间信息交流协会”,实现银行间账户信息的公平获取和使用,从而建立金融市场透明、公正、自律性的账户管理机制。

(三)从企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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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1120213-01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服务功能的不断增强,银行账户的作用也显得日益重要。近几年来,人民银行在银行账户管理方面改革力度很大,对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起到了显著作用,但是,通过与国外的银行账户管理做法相比较,笔者发现了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做法中的一些不足。本文从法律基础、银行帐户分类、客户身份真实性鉴别方法、银行结算帐户开立及管控模式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比较,提出改革我国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建议,希望有助于提高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水平。

一、账户管理的界定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银行结算帐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二、国内外账户管理做法比较

(一)法律基础不同。我国习惯用专门的业务管理办法来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其他法律很少涉及银行账户管理内容,目前我国银行账户管理主要依据2003年9月实施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由于立法层次不高,依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商业银行在实施银行账户管理中会遇到一些困难,易引发一定的法律风险。

在国外,澳大利亚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关于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的规定,在《金融交易报告法》、《刑事事务相互协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之中都有涉及,不仅整个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完善,而且立法层次较高,不存在与其他法规的冲突问题。

(二)银行账户分类不同。在我国,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在国外,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的种类和性质不作人为的规定,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的数量也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商业银行自我规范,其银行账户大致分为三种:一是结算户,存款人可以使用票据、借贷记卡等支付信用工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二是存折户,存款人只能到开户银行的柜台办理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三是投资户,存款人的定期或理财存款。日本银行账户种类大致可分活期存款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两种,活期存款帐户存款利率低,可开支票或提现金,定期存款账户一般有如最低存额等限定条款,有的提供和活期存款一样的转账、支票簿项目。

(三)客户身份真实性鉴别方法不同。我国在客户身份确认方面也提出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但是较为概念化,立法层次也不高,没有准确确认客户身份真实性及证明材料合规性的有效途径与方法,商业银行基层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如在与人行对接的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客户身份真实性时,系统经常不反馈照片与发证机关,或者反馈的照片与身份证上的照片不一致,而客户在公安局预留的照片与身份证上照片是一致的。银行人员在掌握客户信息方面缺乏有效的系统支撑,在无法获取信息的条件下,银行人员对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只能做到表面化的审查。

在国外,中央银行等有关职能部门均制定了严密的客户身份识别方法。澳大利亚通过立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时,银行除要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护照、出生证、驾驶执照、教育经历记录、社会保障卡、有长期业务往来的第三方金融实体或客户的签字证明等有效证件或记录外,还实行“百分检查”制度,有效地遏制了伪造身份证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现象。日本的《本人确认法》是通过立法来保证客户身份真实性的有效确认。

三、改进我国账户管理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法规,建立举报制度

1.制定客户身份识别有效办法。我国应借鉴国外银行一些有效账户管理经验,尽快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各家商业银行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客户身份识别方法,对识别客户身份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真正实现政府部门间系统联网,完善账户管理的操作手段,切实防止存款人多头开户和进行洗钱犯罪等违法行为。

2.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建议人民银行定期开展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现场检查,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对违规银行的处罚力度。同时各地人民银行之间应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共同监督,把银行帐户管理工作推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坚持帐户年检,实施长效管理。实行真正的帐户年检制度,客户每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开户银行进行帐户年检,人民银行在开户许可证上加盖年检标记,通过年检督促开户银行及时清理睡眠户和撤销无效帐户。人民银行通过实行动态、长效管理,保证帐户数据库的真实和完善。

(二)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账户管理效率

1.用磁卡代替开户许可证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实行用磁卡代替开户许可证进行帐户管理的制度。凡首次申请开户的存款人须向注册地人民银行申领帐户卡。帐户卡是存款人参加支付结算的凭证,集开户许可证与支付结算证于一身,实现银行帐户的审批、开立和使用的有机结合。帐户卡的卡号是唯一的,可以设若干个副卡,存款人的主要信息资料在卡中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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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或归并单位银行账户。按照我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相关制度的规定,撤销全县预算单位所有银行账户,各部门、各单位资金统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目前仍然有部分单位开设了银行账户,各单位必须在4月10日前撤销本单位银行账户(具体账户见附表一),并将资金纳入县财政或乡镇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撤销和未将资金划转到财政部门账户管理的,县财政部门将按非法账户管理,停拨该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2、明确银行账户管理权限。县财政部门是全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机构。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户、变更、撤销,必须经县财政部门审批备案。除此之外,任何机构和单位无权批准或要求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财政部门要建立银行账户审批资料档案,定期清理单位开户情况,杜绝未经审批、私自开设等违规开户行为。

3、严格执行开户审批和变更备案制度。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审核单位开户资料,对未经县财政部门审批,以及开户资料不全的单位,不予颁发开户许可证。对违规开设账户或改变账户用途的单位,县财政部门将暂停对违规单位下达预算指标或拨付资金,县监察部门责令其立即撤销违规账户,依照有关规定收缴违规资金并予以处罚。对违规为单位开设账户或改变账户用途的各金融机构,县人民银行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加强现金管理

1、国库收付核算中心要加强对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的管理,对预算单位零星、小额现金支付,要按照我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相关制度要求,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制度。

2、乡镇政府要落实备用金管理制度。各乡镇要立即开展备用金管理自查,并根据“乡财县管”的要求,建立本乡镇的备用金管理制度。对超备用金限额借款按程序审批并于一个月内报账或归还。

3、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现金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现金支付范围和金额,对已申请的备用金要按备用金管理制度,及时核销,对已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大额现金支付,单位必须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三、深化财政改革,规范财政管理

1、扩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将目前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部分县直单位项目(账套)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具体单位见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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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了比较丰富的支付结算工具体系。

(二)建立了较为快捷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体系。

(三)建立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

(四)初步建立了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形成了包括支付结算的法规制度性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结算纪律监督管理、支付结算纠纷协调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管理的支付结算管理体系。

二、我国金融业结算体系建设存在的几个比较突出问题

(一)支付结算工具还不够丰富,新型的结算工具利用率低。大量银行卡处于“睡眠”状态。网上银行总体上发展速度较慢,电子商务交易量小。

(二)现行支付清算系统尚不能满足有效支持货币政策实施和金融市场资金清算、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与风险防范等多种需求,城乡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及偏远地区结算汇路也有待进一步畅通。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各自为战,反洗钱工作也是刚刚起步,尚未形成全国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和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系统。

(四)支付结算管理体系法律层次偏低,立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五)支付结算各体系之间的协调性不够,尚未构成一个高效、联动的有机整体。

三、加强我国金融业结算体系建设的策略

(一)不断创新与丰富支付结算工具,充分利用支付结算工具资源。

(二) 加快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力度,提供全方位的支付清算平台。

(三)尽快开发推广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和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系统。

(四)进一步提升规章制度的法律层次,提高制度制定的前瞻性。

(五)加强支付结算各体系之间的协调,对其实行统一管理。

金融业的结算体系建设

【摘要】本文就我国支付结算体系建设在结算工具、清算系统、银行账户管理与反洗钱、制度建设以及各体系之间协调性等方面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加强支付结算体系建设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结算体系建设 结算工具 清算系统 银行账户管理 反洗钱 制度建设 协调性

支付结算是在商品、货币、信用的发展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随着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商品交换的支付结算,主要以转账、票据或电子货币的给付为手段。支付结算是金融业的一项基础业务,金融机构运用信用功能和遍布城乡的机构网络及其技术设施办理支付结算,成为商品交易的媒介和连接社会资金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经济活动的纽带。建设和管理好支付结算体系,对保障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顺利实现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业的结算体系建设如何与之相适应并进一步发挥其职能作用,是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金融业的结算体系建设现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金融业改革的深入,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不断致力于支付结算工具的改革和支付清算系统的改进,形成了当前较为有效、完整的支付结算体系。

(一)建立了比较丰富的支付结算工具体系

支付结算工具是实现资金转移、债权债务清偿的载体和媒介,按照支付结算工具必须满足多元化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以票据和信用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工具为发展方向,满足多种经济活动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适应社会各阶层使用的支付结算工具体系。现行支付结算工具主要包括:一是转账支付工具。体现支付手段并以银行转账为特征的支付结算工具,如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借记卡、定期借记、定期贷记、电子钱包(IC卡)等;二是信用支付工具。体现支付手段并具有信用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如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支票、信用卡、信用证等。三是近年来才出现的新型支付工具,如网上支付业务、买方付息票据等。

(二)建立了较为快捷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体系

支付清算系统一般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国家支付清算系统和商业银行行内资金汇划系统;二是票据交换所系统。多年来,为提供更加快捷、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中央银行一直致力于支付清算系统的建设,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手段,不断开发、升级全国电子联行系统,组织规范各地同城票据交换系统。2002年又设计开发了能够支持跨行支付清算、有效支持货币政策实施和金融市场清算、集中管理清算账户、具有较强防范和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和支付风险功能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并首先在北京、武汉、上海、广州、济南等11个大城市推广应用,与之相配套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也同步开发并推广应用,各金融机构也对系统内资金汇划系统不断升级换代。目前我国已形成包括金融机构行内资金汇划系统、同城票据交换所系统、人民银行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和正在建设推广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在内的支付清算系统,这些系统覆盖了所有支付工具的应用,为社会资金快速流动提供了的重要渠道。

(三)建立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

银行结算账户是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支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存款人进行各项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支付结算,主要都是通过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完成的。银行结算账户是我国支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基础。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将商业银行为企事业单位开立的账户分为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与临时账户,对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经济金融秩序的好转起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以及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信用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需要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作进一步规范,个人经济活动的日趋活跃,也产生了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转账支付的内在需求,同时,为了监督商业银行为存款人违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有效遏制利用银行结算账户逃债、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又对《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并于2003年9月份实施,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了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资格,使具有结算需要的各类组织及个体

工商户均可以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结算,设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个人可以方便地使用各类支付工具办理转账结算,另外,还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限制,方便了存款人因跨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支付结算需要。

(四)初步建立了支付结算管理体系

为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不断建立健全各种支付结算法规、规章与制度,完善内控措施,开发升级各类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形成了包括支付结算的法规制度性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结算纪律监督管理、支付结算纠纷协调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管理的支付结算管理体系。

一是支付结算的法规制度性管理。支付结算法规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支付结算管理、维护支付结算秩序的依据。人民银行不断加强支付结算的法规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认真研究经济、金融市场化和金融信息化发展的新情况,充分考虑国际惯例,已逐步建立起了以《票据法》为核心,《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清算系统准则》、《网上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法规制度为主体的支付结算法规制度体系,2003年又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结算的法规制度已较完备。

二是银行账户管理。有效的银行账户管理,可规范银行、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行为,加强对银行账户使用的监控,可以抑制逃税、逃债、逃贷、套取现金、、洗钱诈骗等违法违纪行为。同时,中央银行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反映出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籍此通过建立支付信用信息系统以及对可疑资金运动的预警机制,准确反映存款人的支付信用状况,及时发现大额可疑资金或异常资金的流出流入,促进社会信用程度的提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人民银行通过颁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确立了银行结算账户体系,日常管理则依托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和现场监督检查以及账户年检来实施,通过日常管理来规范商业银行以及存款人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为反洗钱和社会征信建设工作提供支持。

三是支付结算纪律监督管理。目前,通过实施结算违规社会举报制度、结算纪律的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结算违规处罚制度等一系列管理措施实施,查处和纠正支付结算的违规违纪行为,促使银行、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支付结算纪律,维持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

四是支付结算风险的控制管理。支付结算参与者的逐利行为和行为的不规范,可能会引发支付结算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等,加强支付结算风险的控制和监督是支付结算体系正常运行的可靠保证,近几年来,金融系统发生了多起与支付结算有关的大案、要案,巨额联行资金被盗,存款人资金被挪用以及票据诈骗等等,反映出支付结算内控管理存在漏洞,为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风险防范敲响了警钟。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对支付结算内部控制建设日益重视,不断完善落实各类制度,升级清算系统,财政部也出台了《内部控制指引》,从制度与科技上对支付结算风险进行双重控制与防范。

五是支付结算纠纷协调管理。为加强支付结算管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都建立了支付结算纠纷的协调和管理机制。如大部分跨区域分行都根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行政处罚法》制定了《支付结算咨询及纠纷调解处理管理办法》,将支付结算咨询和纠纷调解处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高效、准确地对银行间支付结算纠纷进行协调处理。

六是反洗钱工作的管理。洗钱是目前国际银行界面临的最为普遍和严重的问题之一。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估计,全球每年洗钱的数额达到全世界GDP的2%-5%。洗钱形成虚假的资金流动,造成一国经济扭曲和不稳定,导致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失灵,阻碍经济的正常发展,尤其会危害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还会引发社会公众对银行乃至金融业的信任危机,造成支付危机甚至引发挤兑,影响利率和汇率的稳定,危害金融体系的稳定,洗钱还怂恿上游犯罪,严重危害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由于银行的特殊作用,在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犯罪活动中,部分银行自觉不自觉地被利用,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成立了反洗钱局和中国金融信息中心,初步构筑中国金融业的反洗钱网络,并开展国际合作。

二、我国金融业结算体系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我国已形成较为成熟的金融业的支付结算体系,每天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支付结算的数量,多达几百万笔,金额数千亿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服务支持。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不同经济主体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往和资金流动更加频繁,迫切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更加快捷、高效、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与这种要求相比,我国金融业的支付结算体系尚存在许多不适应、不完善的地方。表现在:

(一)支付结算工具还不够丰富,新型的结算工具利用率低

我国现在虽已建立了包括转账支付工具和信用支付工具、网上支付等在内的支付结算工具体系,但相对于多种多样的支付结算需求来说,支付结算工具尚不够丰富,特别是新型的结算工具利用率低。如银行卡业务,近几年来,各发卡银行积极拓展银行卡业务,大力强化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加大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力度,使银行卡业务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与此同时,盲目追求发卡量造成管理经营的粗放,使银行卡利用率极低,绝大部分持卡人都把信用卡视为存取现工具,持卡转账与消费利用率低,国内特约商户数量少、范围窄,也使得大量银行卡处于“睡眠”状态。有关统计表明,2003年全国有6亿张银联卡,网上支付却仅有5亿元人民币左右。另外,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未来银行的发展趋势必定是网上银行。尽管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已经开始起步,但总体上发展速度较慢,电子商务交易量小。据统计,目前网上银行业务量占银行业务总量的比例还不到0.1%,服务项目少、范围窄,一些网上银行主要提供银行业务介绍、企业客户的账户余额及交易查询等非盈利,转账、汇款、银证转账、网上支付(B2B,B2C)、外汇买卖等网上金融支付交易开展较少,网上银行的盈利能力远远没有被开发出来。虽然我国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都建立起自己的网站,但在网站的构架和服务内容上,仍然离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

(二)现行支付清算系统功能单一, 中小金融机构及偏远地区结算汇路有待进一步畅通

我国已加入WTO,外资银行机构纷纷抢滩中国,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公共的支付清算系统,作为连接各银行的枢纽和桥梁,解决银行间的跨行支付问题,为各类银行营造平等竞争的经营环境,并以此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需要支付清算系统为其提供社会资金流量与流向、现金投放与回笼等信息。近年来,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发展迅速,已成为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的重要手段,也迫切需要灵活、高效的支付系统为其提供资金清算的支持。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需要借助具备资金清算管理功能的支付清算系统控制支付风险和经营风险。商业银行为实行法人治理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需要借助支付清算系统随时掌握各分支机构的头寸变化情况,并灵活调度资金,增强支付能力和赢利能力。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等各类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交易量巨大,其资金结算和清算要求的时效性强,也需要更加灵活、快捷的支付清算系统为其提供快速、高效的资金汇划和清算服务。中央银行目前运行的电子联行系统长期以来对提供跨行支付清算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功能单一,远远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另外,现行支付清算系统覆盖面不够广泛,城乡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尚不能直接参加全国联行资金清算,只能通过区域性特约联行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完成跨省资金清算。前一段时间《金融时报》登载的北京王先生持牡丹卡在无法消费提现的问题则充分反应了偏远地区的汇路有待畅通。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各自为战,反洗钱工作效率低下

目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各省都不统一,甚至各市地级管理信息系统都是自行开发,自成体系,银行账户信息的共享仅限于一个地市的局域网内,不仅给存款人异地开户带来手续上的繁琐,而且对整个利用银行账户信息进行反洗钱工作造成了障碍。根据《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存款人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要到注册地人民银行取得未在当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既繁琐又容易形成虚假证明,如果实现全国联网,则开户地人民银行只要上网一查便可,即快捷,资料又真实。反洗钱工作需要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给予全国信息数据共享的配合,而现在诸侯割据的局面使中央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及其同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关系缺乏有效控制,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的行为,对准确、全面掌握存款人账户资料,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辅助作用相对有限。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出台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在很多方面还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未建立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于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还依赖于业务经办人员的职业判断与反洗钱工作人员的现场检查,未实现对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信息的实时监测和筛选,降低了支付交易监测的准确性和效率。

(四)支付结算管理体系法律层次偏低,立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涉及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除《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属法律层次的以外,其余均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低、效力差。银行卡业务的许多法律关系尚未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尚缺乏保障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活动有效开展的法律框架体系,一些基础性法规如《电子商务法》尚未出台,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数字签名的合法性问题尚未解决。对于任务艰巨而又迫切的反洗钱工作,我国也尚无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虽然《刑法》规定了洗钱罪的罪名,但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规定过窄,不利于有效打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另外,支付结算内控制度建设也滞后于业务的发展变化,往往是一项新业务或新系统已应用多时,相应的内控制度才迟迟出台,为支付结算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

(五)支付结算各体系之间的协调性不够,尚未构成一个高效、联动的有机整体

银行账户体系是支付结算的基础,银行账户资金的收付离不开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的应用离不开支付清算系统的支撑,而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则是保障支付结算体系正常运行的关键,它们与经济金融活动密切关联,共同构成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只有加强支付结算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统一管理,才能充分发挥支付结算对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服务功能,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而目前我国的各个体系之间还缺乏这种协调与配合。近年来结算案件的频繁发生也清楚地说明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建设还不能高度保障支付清算体系的稳健运行,支付结算各体系之间尚未构成一个高效、联动的有机整体

三、加强我国金融业结算体系建设的策略

(一)不断创新与丰富支付结算工具,充分利用支付结算工具资源

要在现有的支付结算工具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变化的需要,不断创新与丰富支付工具种类,适时推出各类高科技化非现金结算工具,如商业支票、旅行支票、邮政汇票、电子支票等。同时改善银行卡业务的受理环境,一是采取银行直接采购、第三方设备租赁、非银行机构投资等形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用卡设备的投资,确保足够的用卡设备;二是发卡银行和中国银联要不断完善计算机网络,确保ATM、POS机具正常、安全运行;三是大力发展特约商户,改变现在特约商户大多集中在商业和餐饮业的状况,将持卡消费推广到与持卡人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业,持卡消费品应是居民的日常用品和必需品,以提高持卡人的用卡机会和银行卡的消费结账功能,提高银行卡使用率,减少睡眠卡。对于快速发展的网络银行,最重要的是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网络银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我国银行业要重视网上银行业务的技术开发,提高对"防火墙"、身份认证(CA)、安全系统层SSL协议、安全电子交易SET标准及其他技术措施的要求,可以通过与计算机网络通信服务商、资讯科技服务商等其他非银行服务机构合作经营,共同发展。2004年5月9日,中国银联与网易在广州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互联网金融服务方面展开全方位的深度合作,此举对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的进程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 加快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力度,提供全方位的支付清算平台

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发建设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功能强大。从先期运行的11个大城市运行效果来看,该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具备了在全国推广应用的条件。因此,应加快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力度,取代现行的电子联行系统,形成一个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行内资金汇划系统为基础,各地同城票据交换所并存的中国支付清算系统体系,涵盖各种可行的支付信用工具和新兴电子支付工具,并由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和同城票据交换所来支持这些支付信用工具的使用,通过支持金融市场各种交易的资金清算和不断满足各种支付结算来促进我国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并推动支付领域的创新。

(三)尽快开发推广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和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系统

应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开发推广全国统一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使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实现全国操作系统统一、数据库模式统一,操作界面统一,实现全国联网,可以网上鉴别异地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 的唯一性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并可与支付清算系统连接,监测、控制商业银行与存款人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为反洗钱和社会征信建设工作提供有力的基础工作支持。应尽快开发建立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并与支付清算系统连接,对支付清算系统的交易信息进行自动采集、整理和分析,对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减少人为参与的因素,为反洗钱工作提供直接、快捷、准确的可疑交易信息,防范洗钱犯罪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

(四)进一步提升规章制度的法律层次,提高制度制定的前瞻性

中央银行要积极开展支付结算管理的调研工作,根据支付结算各体系的不断发展变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不断制定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并充分考虑支付结算的发展变化方向,提高制度制定的前瞻性。另外要积极推动有关支付结算法律法规立法的进程,提升法律层次,增加支付结算管理的严肃性与统一性。为更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要尽快推动制定专门的《反洗钱法》,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和种类,增加支付交易报告的主体和内容,完善交易报告制度,在专门的反洗钱法未出台的情况下,尽快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操作指引,进一步明确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程序、步骤及具体要求,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和完善适合本系统的反洗钱操作手册,方便员工及时有效地进行支付交易的识别和报告,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五)加强支付结算各体系之间的协调,对其实行统一管理

银行账户体系是众多支付结算工具和服务创新的基础,通过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将有利于单位和个人使用各种支付结算工具,有利于银行进行支付结算工具和服务的创新。支付结算工具与支付清算系统休戚相关。支付结算工具的要素、记载要求、操作流程和数据信息标准贯穿于支付清算系统处理的全过程。不仅如此,利用技术进步成果而不断现代化的支付清算系统都是以支付结算工具的基本原理为基础设计运行的,由于支付清算系统能加快支付结算工具的处理速度和推动支付结算工具的电子化发展,同时也容易暴露支付结算工具在创新和使用中所隐含的风险,所以能够进一步促进支付结算工具业务规则的完善和发展和加强对相关风险的控制措施。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以及通过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都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办法的保障,货币政策和相关制度的贯彻实施也离不开支付结算工具的灵活应用和支付清算系统的有效实现。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需要以法律法规为基础,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也需要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与之适应的业务规则和运行管理办法来保障。由于银行账户、支付结算工具体系和支付清算系统三者之间紧密关联,因此应实行统一的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以有利于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减少协调环节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增强和维护社会公众对支付结算体系安全和效率的公信力,有利于包括非金融机构在内的支付结算服务机构有效地贯彻和执行统一的规定,有助于中央银行解决影响支付结算服务市场发展和创新的法律法规障碍,培育支付结算服务市场进行广泛竞争的环境,支持制定和组织实施有效的支付结算标准,以最有效的方式对特定的市场提供中央银行服务。

综上所述,我国金融业的结算体系建设要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不断开发与完善各类业务系统,根据经济发展与业务变化,创新与丰富支付结算工具,完善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并加强支付结算体系各个组成部分的协调与统一管理,使其与我国的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相适应,充分发挥支付结算对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服务功能,以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许臻 《中国支付结算体系及其统一性》 《金融时报》200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