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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际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0 14:54:50
人生际遇篇(1)

哈丽雅特・雅各布斯(Harriet Jacobs,1813-1897)是美国文学史上较有影响力的非裔女作家之一,被誉为“播下当代黑人女权自传和黑人文学传统中女性小说种子的人”[1]。1861年出版的自传《一名女奴的人生际遇》是其唯一一部作品,却因内战的爆发而被埋没。直到20世纪80年代学界加大了对早期非裔女作家的关注,雅各布斯作为最早进行奴隶叙事的黑人女作家,才重新得到认可与肯定,也因此奠定了其在文学领域的地位。

《一名女奴的人生际遇》以雅各布斯在奴隶制下的生活经历为依据而写成。书中采用笔名琳达・布伦特,讲述了女主人公琳达为逃脱奴役的枷锁,与命运顽强抗争,不惜生命逃亡北方,最终获得自由的心理与实践历程。黑人女性的身份问题历来为黑人作家关注,本文试从女主人公琳达的生存境遇着手,探讨琳达艰难的身份建构之旅,进而分析个体对种族身份探求的深刻意义。

一.女奴琳达的生存境遇与困惑

美国内战前的黑人女性身份卑微,处境悲惨。她们不仅深受奴隶制压迫,还因性别弱势为提倡父权制的男性所排斥,处在夹缝中的黑人女性无法喘息,艰难存活。

雅各布斯笔下的“会呼吸的机器”[2],或者是“奴隶主种植的棉花,饲养的马儿”[3]等是对奴隶制于黑人女性极大摧残的最贴切描述。女主人公琳达作为一名女奴,在横行霸道的白人主人福兰特医生的监视下,艰难地生活,丧失了基本的人生自由。她日日劳作繁重,而饮食、穿着、住宿等基本生活要求却无从满足。更为严重的是,还经常沦为白人主人的泄欲对象,忍受各种语言攻击与犯。15岁时,白人主人福兰特医生就对她威逼、诱惑,雅各布斯在书中这样写道,“主人每次见到我,都会提醒我,我是属于他的,并对天地起誓,他终会逼我屈就。”[4]面对福兰特医生的步步紧逼,倔强的琳达在19岁的时候,自主选择与白人律师桑德先生恋爱,以为命运会就此得到改变。然而在与桑德先生育有两子之后,被奴役的境况依旧未改变。而奴隶孩子跟从母亲身份,作为白人主人财产而存在的这一规定却成为了福兰特医生左右琳达命运的筹码。这个时期的琳达对自我与他人不甚了解,从而出现了身份危机。

二.女奴琳达的身份建构

奴隶制虽然极大程度上限制了琳达的人生轨迹,但却并未阻碍她进行身份的自我探索,她始终以自己特有的方式进行身份的建构,并从中收获了精神上的成长。从内心对死亡的期许到决心与命运搏击,再到7年暗藏阁楼,琳达经历着成长的蜕变,自主意识亦在逐渐觉醒。

饱受了奴隶制种种压迫的琳达悲痛欲绝,生命亦变得淡泊而无价值。“我宁愿死在监狱,也不愿这么拖着,痛不欲生地活着……”[5]这一声呐喊道出了琳达生活的辛酸苦楚。宁可舍弃生命,也不愿继续深陷奴役,屈就于主人的肮脏欲望。琳达对死亡的期许是一种针对身份危机的搏击,但又带有一种与奴隶命运妥协的无奈。这种死亡不再阴森恐怖,更似一种幸运解脱。就如同祖母在安慰琳达年幼丧父的悲伤情绪时所言,“谁又知道上帝的意思呢?也许他们的离开是上帝带他们逃脱那毫无喜乐的未来。”[6]从女性觉醒的角度来看,琳达对自我生命的取舍,恰恰是其思想解放、身份建构的开始。

然而,奴隶母亲角色的担当却改变了琳达对生命的领悟,也影响着她的身份建构。初为人母的琳达品尝了孩子带给自己的幸福感,但奴隶制对母性的剥夺以及过往的悲惨经历都在暗示着她黑人奴隶成长道路上遭遇的荆棘与磨难。为了守护这份幸福感,琳达毅然与命运搏击,“我决定冲破黑暗,为我的孩子营造一个光明的未来。”[7]母亲的身份使琳达获得了重生,也因此丰富了其身份建构的意义与内涵。

重生之后的琳达对自我与他人进行了反思,意识到了白人奴隶主的狡猾以及黑人女奴的势单力薄,从而选择通过一种智慧的方式进行抗争。于奴隶来说,隐匿是逃避监视的捷径。为此,琳达选择在祖母的阁楼暗藏7年。然而,这并非她对现实的消极回避,相反是对当时社会的深刻认知与主动疏离,这也正是其思想成熟的体现,而期间针对恶劣的环境琳达表现出来的独立与坚强更促进了其身份的建构。“小阁楼只有9英尺长7英尺宽,最高的部分也只有3英尺高……任何光线或是空气都进不来……白天和夜晚是一样的。”[8]尽管如此,小阁楼却将琳达与福兰特医生隔离,与奴隶制的压迫脱离,从而间接地赋予了琳达一定程度的权利与自由。而邻街道墙上意外凿出的一个洞却对琳达身份的建构产生了特殊的作用。透过这个洞,琳达密切审视着奴隶制度下的一切,包括高高在上的白人主人,从而逆转了白人主人与黑人奴隶的权力关系,使琳达变被动为主动,从一个被监控者转为奴隶制度下的一个目击者。琳达主动出击,将自己的阁楼作为一个作战室,据此发动了对福兰特医生的心理战。她写信误导福兰特医生致使其将注意力转移南方,从而在自己构建的空间里秘密履行一位母亲的职责。她观察着孩子的一举一动,提醒年幼的儿子注意与福兰特医生的言辞以免遭来麻烦,甚至在圣诞节为孩子亲手缝制礼物。在这个小阁楼里,琳达不仅暂时逃脱了种族的压迫,获得了某种程度上的身体自由,而且还保护着自己的孩子,享受母亲身份带来的幸福感。

然而,7年的阁楼生活致使琳达的身体状况下降,同时也为防止藏匿不致暴露,更为早日能与自己的孩子自由团聚,琳达选择逃亡北方。经过密切的部署,琳达来到了纽约。

三.女奴琳达身份的确立

作品以女奴琳达被白人朋友赎买而获得自由告终,但“我(琳达)人生的梦想还是没有实现。我没有和我的孩子坐在自己的家中,我仍然渴望拥有自己的家庭,不管多么贫苦。”[9]这段话足见琳达对现状的不满,无论是通过买卖获得自由的方式,还是自由之后却依然遭受种族歧视的社会环境,亦或是母子依然无法团聚的生活境遇,琳达似乎都在暗示文本之外她的身份建构仍在进行。雅各布斯不再通过琳达这一笔名的方式,而是大胆直接地进行身份的探索。

在白人占主导的美国社会,黑人民族被置于客体,黑人个体的命运与整个民族相连,民族的存亡已成为黑人个体身份建构成败的关键。而个体抗争的力量薄弱无力,只有得到包括白人在内的帮助才可以赢得整个黑人民族生存的可能。于是,1861年在白人废奴作家艾米・波斯特等的帮助下,承载着雅各布斯强烈政治诉求的作品《一名女奴的人生际遇》问世。正如雅各布斯在序言中所说的,“我真心希望北方白人妇女能够注意到两百多万南方妇女,她们依然生活在奴隶制度下,甚至比我的情况更糟。”[10]雅各布斯希望自己的悲惨经历可以换取广大白人女性的理解与同情,以此来联合北方女性加入解放黑人奴隶的斗争。雅各布斯自觉担负起为黑人民族争取自由的责任,足见其种族身份建构的明确与思想的觉醒。

语言学家费尔克劳夫认为“社会世界和个体是被言语实践不断建构的,语言不是客观实在的反映,而是建构的积极媒介。”[11]作为权力的一种象征,语言成为了社会主导势力支配他者的利器,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黑人女性自然被剥夺了话语权。而雅各布斯的自传式写作却是对话语权的一次争夺,通过对语言的操作,雅各布斯打破了黑人女性惯常的沉默状态,向主流白人社会示威,这也有助于其性别身份的建构。

四.结语

《一名女奴的人生际遇》见证了黑人女性在奴隶制与父权制社会的生存困境,同时也为读者演绎了一部不与逆境妥协、敢于追求自我的女性解放史。然而,作为一部自传,它不仅仅是对雅各布斯成长变化经历的简单记录,其蕴藏着深刻的社会与文学意义。

“社会建构个体,个体也会反过来形塑社会。”[12]女奴琳达对身份的建构,为整个黑人民族探寻自我身份,获得民族解放奠定了基础。对于19世纪上叶蓄奴制盛行的美国南方来说,雅各布斯的作品对于处在相同甚至更糟情形下的南方奴隶具有很大的激励作用,更是唤醒了北方白人的良知,有力地配合了之后的废奴主义运动。

参考文献

[1]Braxton,Joanne M.“The Outraged Mother Figure in Contemporary Afra-American Writing”.Wild Womenin the Whirlwind:Afra-American Culture and the Contemporary Literary Renaissance.Joanne Braxton and Andree Nicola McLaughlin[M], eds. New Brunswick:Rutgers University Press,1990.转引自金莉.哈丽雅特・雅各布斯的《一个奴隶女孩的生活事件》中的颠覆性叙事策略[J].山东外语教学,2002(05).

[2][3][4][5][6][7][8][9][10]Harriet Jacobs.Incidents in the Life of a Slave Girl.Signet Classics; Reprint.2000,01.(文中相关引文皆标明页码)

[11]纪卫宁、辛斌.费尔克劳夫的批评话语分析思想论略[J].外国语文,2009(6):21.

人生际遇篇(2)

主持人语:当下史学研究的进展,除了理论、方法的创新之外,越来越依赖于文献资料的重新发掘。就文书来说,除了属于“私”的范畴的民间文书之外,尚有众多以中央与地方档案为表征的官文书。在官文书中,各种法律文书,尤其令人瞩目。至于一般的民间文书,除了名噪一时的敦煌文书、徽州文书之外,陆续在黔东南发现的文书亦正在吸引跟多研究者的关注。若是将眼光往下看,再辅之以田野调查的勤足,发现更多的民间文书,无疑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本期所收的两篇论文,已经足以证明新的文献资料的发现及其解读,对于明清历史的重新认识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自唐宋以来,四川地域社会与文化,世人早已耳熟能详。宋代眉山苏氏父子、兄弟,以及由此形成的“三苏”之学,更是引发众多研究者的兴趣,成果斐然。清代的通江“三李”,或许其名头无法与眉山“三苏”相比,但从张明富所撰关于通江“三李”一文来看,不惟对于深化通江地域社会、文化研究不无裨益,且与目下家族社会史的研究新趋向若合符契。至于作为地方法律文书的《盟水斋存牍》,众多的研究者已经从各种角度进行了解读,但从刘涛所撰关于明代吏员参充与指参一文来看,亦足证利用该法律文书,尚可对明代的社会与文化进行更为新颖的解析。

摘要:所谓清代“三李”,即是指李蕃、李钟壁、李钟峨父子三人。此三人,在康雍乾之世,名动一时,道光《保宁府志》、《通江县志》皆有专传。《雪鸿堂文集》收入了三李的大量诗文,内容极为丰富,涵盖经史子集,反映了三李具有深厚的学养和非常渊博的知识。透过《雪鸿堂文集》,综观到三李的人生际遇及为政理念,我们能深深地感受到三李求是创新和经世致用的学术文化精神,可以得知其家世及人生际遇。

关键词:清代;通江;三李;人生际遇;为政理念;学术文化精神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2)03-0130-07

阅读清代通江三李的《雪鸿堂文集》[1],犹如一次走近三李的精神旅程。走近三李之旅,令人颇不宁静,一直伴随着内心的震颤和感动。一方面,为其胸怀宽广、学识渊博、仁政爱民而一唱三叹,另一方面也为其逆境、曲折、命运坎坷而泪湿青衫!走近三李之旅,还是一次品味中国传统文化的愉快之旅,三李的文字和品格浸透了传统文化的精神,尽显传统文化的无穷魅力!目前,学术界特别是历史学界,对三李少有论及,兹试从三个方面对清代通江三李做一历史的考察。

一、“三李”的人生际遇

人生际遇篇(3)

作为北宋文学、书法、绘画皆精的集大成者,苏轼这一个体对当时的社会有独特的认识与看法,这种看法与认识为其文学创作奠定了基础。从少年到中年,从中年到老年,从四川到海南,苏轼有着独特的人生境遇。加上苏轼对周边事物、社会现象和自身处境的独特体验,其文学作品反映了对自然、爱情、亲情、生死等的体验,形成了刚健婀娜、豪放婉约的艺术风格。结合苏轼的生平经历、作品及其独特的生存体验,我们可以看到一位至臻至善、坦荡豁达、品行高尚的文人,还可以看到一位极富才情、充满智慧的哲学家。

一、进京前

宋仁宗景佑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公元1037年1月8日),苏轼出生在眉山眉州一个知识分子家庭。母亲程夫人为人和蔼、才德兼备,深受左邻右舍的敬重,她坚持不懈地对苏轼、苏辙兄弟进行教导。父亲苏洵二十六岁开始发愤图强,大器晚成,以丰富的人生经验与才学指导苏轼学习,对苏轼的后期学习与为官为人影响深远。这段时间是苏轼性格形成、走上文学创作的重要时期。苏轼的豁达洒脱为后期创作豪放诗词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进京应试

苏轼早年喜欢剑术,接触了儒家、道家思想,眉州有限的地域已经不能满足苏轼。于是苏轼与父亲、弟弟出川,到京城参加考试,向皇帝上交了二十五篇《进策》,为朝廷治国理政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进策》被评价为“文义灿然,时以为佳”,不仅力陈北宋开国以来“无治平之实”的政治危机,还提出了围绕西戎北胡、天下之民的民本思想,并针对财不丰、兵不强、史不择问题及豪强势力赋税轻、贫弱之家重役的弊端,主张通过压制地方豪强,推进赋税改革,以均赋税消除国家存在的诸多问题。正是这一系列的改革建言获得了皇帝的赏识,使苏轼快速跻身于庙堂之上,并成为皇帝所倚重的大臣之一。

苏轼等人形成的这股年轻力量为推动朝廷改革变法提供了条件,也为北宋政治注入了新生因素,同时也为后期的被贬埋下了伏笔。从眉州到京师,苏轼的眼界得到开拓,结识了大量的名师与朋友,并得到文坛领袖欧阳修的赏识,为其后期的文学创作提供了借鉴。

三、名动京师

得到文坛领袖欧阳修的赏识后,苏轼的文学作品一经问世就受到好评,一时声名大噪。正当苏轼大显身手之时,苏轼的母亲病故,兄弟二人连同父亲一起回川奔丧。守丧期满,在父亲的带领下,苏轼与苏辙一起参加了礼部组织的考试。在返京途中,苏轼经嘉洲、渝州、夔州,饱览名山大川,写就了许多优美诗篇,集结成《南山集》和《南行前集叙》。苏轼以《刑赏忠厚之至论》入第三等,授大理评事、签书凤翔府判官。文章阐发了“君子长者之道”与“天下”之间的关系,表达了其所遵循的“以仁政治国”的思想。随后,苏洵病逝,苏轼回乡服丧,并守孝三年。三年之后,苏轼还朝,正碰上王安石变法。在这场变法中,苏轼的众多师友都因与王安石政见不合而遭排斥,被迫离京,朝局开始动荡。

这个阶段的苏轼经历了丧母丧父、师友贬谪等众多事件,其思想开始丰富与成熟起来。初露锋芒之后,带来的是一连串的打击,原本才华横溢的苏轼将这些人之常情、社会动荡等内容写入文学作品中,逐渐形成“文贵自然、师法自然”的文风。没有长途跋涉,没有经历丧失至亲之痛,没有经历亲朋远去,没有遭到反对派的打压,就没有后期成熟的苏轼,就没有文风独特的作品。

四、任职签书凤翔府判官

因成绩突出,苏轼的《进策》深受皇帝赏识,被任命为签书凤翔府判官。在签书凤翔府任职期间,苏轼写就了组诗《凤翔八观》。这个阶段的创作相对成熟,逐渐形成了随物赋形、姿态横生、自然奔放的风格。这个阶段的文学作品仍然延续之前诗文创作的模式,即以改革者的姿态关注国计民生。以《和子由渑池怀旧》为例,以怀旧为引子,进而发出“人生到处知何似,应做飞鸿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鸿飞那复计东西”的疑问和感慨,阐发对人生无常的追思,对往事的怀念之情。以“泥”“指爪”“鸿”作为写作意象,赋予全诗飘逸之感;原本捉摸不定的事情,往事无常的抽象感在诗中变得具体,令人深思、感慨;东坡本色在全诗中得到有效体现,对人生进行深思的文士典型被塑造得栩栩如生。

幼年受过的良好教育、父母给予的温情、师长朋友赋予的友情在这一刻都逐渐消退,苏轼的年龄开始慢慢增长,人的阅历也逐渐丰富起来,原来的纸上谈兵终须付出实践,印证了“纸上得来终觉浅,吹尽黄沙始到金”。二十出^的苏轼开始走上仕途,在官场历练,对人生有了更为深刻的体会与感受,其文也逐渐从神坛走向民间,关注国计民生不是一句空话,逐渐落地生了根。

五、被贬杭州

如果签书凤翔府是对苏轼的一次历练,那么贬官杭州则是对苏轼人生的一次洗礼,更是苏轼文风的一次升华。夫人王弗和父亲死后,兄弟二人返乡处理家事,然后就返京任职。此时,宋神宗正任用王安石推行变法,希望通过此次变法来改变宋朝多年积压的问题。但在推行变法的过程中形成了两派,即变法派和反对派。回朝之后的苏轼反对王安石变法,并写下《上神宗皇帝书》,对王安石的变法主张进行了一一批驳,否定了王安石的“天命不足畏,人言不足从,祖宗不足法”等观点。随后,变法派指使内臣诬陷苏轼,以致苏轼被贬杭州任通判。在任职杭州通判的三年里,苏轼心情烦闷,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郁郁寡欢,经常与朋友吟诗作赋,互相唱和,写就了众多描写杭州西湖的优美诗文。例如,《饮湖上初晴后雨》将西湖比作西子,把西湖当成四大美女之首的西施来写,以其浓妆淡抹的姿态比喻西湖的原生态美景,因此,“欲把西湖比西子,浓妆淡抹总相宜”已经成为西湖的代名词,也成为后人观赏西湖的一个视角。

元佑四年(1089年),时隔二十一年之后,苏轼再次出任杭州地方官,任龙图阁学士、知杭州。第二次任职杭州地方官后,眼看西湖淤塞严重,湖水干渴,杂草丛生,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翌年,苏轼率二十余万民众疏通西湖,去除杂草,并建立三塔标志,恢复昔日西湖的面貌。另外,苏轼将所挖淤泥集中在一起,贯成一条长堤,以便行人行走,也可借此观测水位,防止涨潮,人称“苏堤”。苏堤的春天景色优美,波光粼粼,树影婆娑,燕雀啼鸣,被列入杭州西湖十景。修筑苏堤之后,苏轼又在颍州、惠州西湖筑堤。在筑堤的过程中,苏轼不仅结识了众多文人雅士,受到了岭南人民的热情欢迎,还为其诗文创作提供了丰富的养料,为其深刻体验民间疾苦奠定了基础与条件。

六、任职于密州、徐州、湖州

随后,宋神宗时期,苏轼任职于密州、徐州、湖州等地。任职期间,他轻徭薄赋,关注民间疾苦,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百姓的政策。面对天灾人祸,苏轼时感力不从心,但也因为这些遭遇造就了他清新豪健的豪放派词风,以致词的创作成为他这一时期的主流。如《江城子・密州出猎》以狩猎者的豪迈气概探索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以个人的人生体验提出哲理性的问题与答案。全词刚中带柔,极具浪漫色彩,探索古今,具有较高的审美情趣。后人对这首词的评价极高,认为这首词一出,其他的词都被比下去了。另一首悼亡词《江城子・乙卯正月二十日夜记梦》写出了对妻子王弗的深切怀念,将官场遭遇、人世冷暖融入其中,前后跨度较大,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全词想象丰富,构思精巧,时空交换顺畅,悲喜交加,虚实结合,悲剧美感油然而生。

七、乌台诗案

元丰二年(1079年),苏轼因作诗被弹劾,酿成乌台诗案。其间,落井下石、置之死地者有之,唯恐避之不及者有之,多方I救者有之。最后,苏轼凭借亲朋的营救与自身的才华才幸免于难。随后,苏轼被贬黄州。在黄州任职期间,他生活困顿,自号东坡,开荒种田,饱尝生活艰辛,以老庄思想与佛学思想作为处世之道,迎来了创作上的丰收,写就了《前赤壁赋》《后赤壁赋》等作品。如《念奴娇・赤壁怀古》将政治挫折、官场失意、怀才不遇和报国之志融合其中,形容其如长江之水一般付之东流,一去不复返,表达其建功立业的决心与豁达的胸襟,咏史、抒情、叙事一应俱全,给人以磅礴的艺术感受。

八、重返京城

元丰七年,皇帝大赦天下,苏轼也离开了久居五年之久的黄州,改居汝州。在返回的途中,苏轼游览了名山大川,《题西林壁》成为一时名篇。途经江西九江湖口县时写就了《石钟山记》,以优美的景色描写、气氛渲染,得出认识事物本质的方法,最后有“目见耳闻”的结论。元丰八年,苏轼重新返回京城,被提拔为翰林侍读学士。这个阶段的苏轼生活安逸平淡,写就了不少题画诗。

九、贬官惠州、海南

北宋后期,党派之争日益激烈,苏轼成为朋党之争的直接受害者,也成为旧党排挤的对象。苏轼认清了这一现实,主动请求外调颍州、扬州、英州、惠州,并将官僚的丑态写进了《荔枝叹》。

绍圣四年,苏轼被贬琼州、儋州。在这期间,他写就了《别海南黎民表》,再次抒发了在艰苦生活条件下的豁达情怀。

十、苏轼之死

人生际遇篇(4)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3.3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73-03

在国际投资法领域中,外资待遇是一个宽泛而有争议的概念,它并非一个单纯的国内经济政策问题,而是源于传统国际法上的外国人地位问题,并且与国家责任制度密切相关。二战以后,新兴民族国家纷纷崛起,南北国家围绕着外资待遇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博弈,从而使得这一概念又被赋予了复杂的政治意蕴。于我国而言,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已经从一个单纯的资本输入国逐渐转变为一个具有较大潜力的新兴资本输出国,在这一背景下,投资待遇的稳健构建不得不为各方所关注。

目前,各国对外实行的待遇标准主要有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以及公平与公正待遇等。在对外资的若干待遇标准中,国民待遇无疑是最具争议的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对外国投资一向给予最惠国待遇,在总体待遇水平上也基本达到了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然而,有关我国是否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见解,悬而未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外资立法将进入新的发展和转型时期,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已经成为其中的关键目标之一。

一、国民待遇的概念

国民待遇要求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的方式对待外国人,也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由于它有确切的标准可循,因此成为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重要制度之一[1]。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与国内企业相同的待遇,这是我国学术界的通说。具体而言,一方面,我国应该在某些领域提高外国企业的待遇,使之与国内企业待遇齐平;另一方面,我国应逐步取消外国企业所享有的一些高出本国企业的一些待遇,防止其“超国民”现象。国民待遇理论的渊源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竞争主体的平等性。国民待遇制度是有关外国人民商事法律中最古老的待遇制度,是国家属地优越权派生出来的,确定外国人地位的一种待遇准则[2]。

在国民待遇概念问题上,也有学者指出,不能绝对地把国内经济学界的主张生搬硬套到法律概念中来。国内通说所主张的国民待遇下内外资企业的完全平等性,从法律上来说从未得到认同甚至在一些方面表现出相当大的偏离。此外,国民待遇是处理国际商务关系的法律准则,属于各国通用的法律术语,对其理解应当力求国际通义,而不能作为国内专门术语,从而致使国内国际概念不一,造成使用上的歧义[3]。徐崇利教授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国民待遇一方面包含着对外资的限制,另一方面,还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对外资的优惠。不能够机械地将内外国经济主体简单地对等起来。

二、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

国民待遇是一种相对待遇标准,即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应该享有同等的待遇。所谓的“外国人”这一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一度引起学界的争论。

史晓丽教授认为,国民待遇制度建立的初衷是外国人在内国所享受的待遇。随着跨国经济的发展,国民待遇制度逐渐将外国人的活动以及其相关资产在东道国享有的特遇也纳入其中,所以,当代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适用对象主要有3个:外国投资者,投资或投资的资产以及与投资有关的活动[4]。这是一种宽泛的理解。

有人指出,对于东道国法律在其境内设立且一般都是属于东道国“内国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是不应该谈“国民待遇”的[5]。徐崇利教授认为,从区分外资准入和外资经营的角度来看,“对上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这一官方术语严格来讲只适用于外资准入之后,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之后的外资经营阶段。如这一命题还涵盖外资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似应笼统的以“外资”为称谓为妥[6]。单文华教授主张,应当从广义的“外国人”出发,才能正确认识这个概念。“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和“外商投资者”的国民待遇在实践上往往是难以分离的[7]。但是也有人认为,“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和“外商投资者”的国民待遇并无不同,在这里作区分没有实益[8]。

尽管学者在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上有争议,但是实践上并未因此而受到多大影响。就我国而言,越来越多的中国对外BIT扩大了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缔约一方的投资者,而且还包括投资以及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如经营、维持、使用、管理、享有和处分等投资活动。

三、国民待遇与外资优惠

依照通说,国民待遇内容就是要求给予外国人和本国人一样的待遇,这里一方面不能使得外国人待遇水平低于本国人,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出现外国人待遇高于本国人的现象。但是在实践中,出于政策、引资等种种考量,往往出现外资优惠的现象。在理论层面,学者对此问题也并非全部都是一个声音。

正如前述国民待遇概念时提到的那样,徐崇利教授就指出,国民待遇标准并非必然排斥对外资给予优惠。姚梅镇教授主张,按照国际法关于国家平等原则以及国家属地优越权原则,外国人在所在国不能要求超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但是,他也同时指出,基于平等互惠原则,依照条约相互给予外国个人或者法人以优惠待遇者,则另当别论[9]。这也就是说,外资优惠并不是与国民待遇互斥的。

就实践来看,各国外资法和对外签订的BIT内容中,对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大致有两种:其一是国民待遇是指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应等同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这种规定与国内理论的主流说法一致。另一方面,也有BIT内容规定,国民待遇是指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的待遇。后者是各国国内外资法和国际条约的主流。徐崇利教授对此的理解是,不能够绝对地、孤立地按其字面意思加以解释,不管是等同的还是不低于的,都在实际上提升了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遇标准。即使是使用“相同的”也根本没有妨碍东道国对外国实施各种优惠措施。因此,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国民待遇的定义在BIT中的两种定义在实质上是一样的,均不排斥对外资的优惠措施[10]。

我们需要认识到,在现代国际投资语境下,所谓的“外资优惠待遇”实际上是从积极角度出发做出的安排,不管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意义上,都是为习惯国际法、国际投资条约以及各国外资立法所认可的。只要不违背公平原则,并无排斥外资优惠待遇的必要。国民待遇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商在东道国进行投资活动,而外资优惠待遇实际上也有助于外资向东道国流入,从二者的功能上来看,实际上它们是服务于同一目的的,就这个意义,我们也没有理由因为国民待遇的存在而将外资优惠待遇消灭。

四、我国是否应给予外资优惠待遇

改革开放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无论是我国国内立法还是国际法,都没有明确提及对外资的国民待遇问题。就国内法层面,迟至1992年才在相关文件上可以看到相关内容。在我国政府对外签订的BIT中,也没有条款赋予缔约方实质性的国民待遇义务,而是保留了相关的自由裁量权。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在我国存在着多种所有制。这些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着不同的义务,这与市场经济国家不同。外国投资应当归入哪一类,享有哪一种待遇?这一问题很难回答。因此,中国很难简单地赋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即使给予了国民待遇,在实际执行中也有困难[11]。

以上这一论段的核心观点就在于:计划经济与国民待遇是不相容的。然而,张庆麟教授认为计划经济国家由于体制所导致的内外资营运商的差别待遇只是国民待遇的合理例外,不能因为如此就判定计划经济与国民待遇是互斥的。是否给予外资国民待遇最终决定于一国的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在我国加入了WTO以后,WTO系列条约中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成为我国确立国民待遇原则的法律依据。TRIMs协议以及GATS协议都对国民待遇做了交代,例如,TRIMs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在5年内要对外资给予国民待遇,由此向国外投资者给予国民待遇在我国势在必行。

五、我国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情况

自从1993年我国宪法和中共中央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以来,中国已经开始逐步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通过税制改革和投资优惠改革等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的待遇;

其二,制定了统一的经济法和民商法,旨在建立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提供同等待遇的统一的法律框架;

其三,根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国政府承诺对于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未在中国注册或注册为企业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在贸易权方面给予不低于中国企业的待遇。

中国加入WTO后,修订了三资企业法,取消了出口实绩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当地成分要求等与国际通行归责不符的投资措施,表明外资企业的投资活动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国民待遇。双边条约层面上,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大部分双边投资条约没有规定国民待遇,但是,自上世纪末以来,双边投资条约中也扩大了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

总之,国民待遇已经随着投资自由化的浪潮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作为国际投资法的原则,国民待遇还主要是条约规范,而非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而且每个条约的规定仅仅适用于相关的缔约国。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法律出版社,2003:223.

[2][4]史晓丽、祈欢.国际投资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03-106.

[3][6][10] 徐崇利.试论我国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标准的问题[A].陈安.国际经济法从轮(第一卷)[C].法律出版社,1998.

[5]张韬.外国投资国民待遇问题新探[J].法商研究,19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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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牛光军.外资国民待遇标准的适用及中国企业立法模式的转型[A].国际商法论丛(第4卷)[C ].法律出版社,2002.

人生际遇篇(5)

Concept, feature and practical logic: local study on casual sexLIU Zhongyi. China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Beijing 100081, China

【Abstract】The casual sex is the sexual behavior, in a particular social context, based on sexual attraction and interpersonal contact.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 of the casual sex includes three aspects. First, it is happed in situation of situationality; second, it is interpersonal interaction. Third, the expected development is uncertainty. Meanwhile, the practical logic of casual sex makes the process of random acts accompanied by significantly higher in the health and social risks.

【Key words】Casual sex; Situation; Interaction; Uncertainty

【中图分类号】R167【文献标志码】A

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年轻人的结婚年龄越来越往后推迟,绝大部分人婚前都要经历很长时间的单身生活。同时,由于婚姻不稳定性增强,越来越多的离婚人士选择非婚生活,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18岁以上非婚人口数量已达2.49亿。如此大规模的单身成年人群体如何处理正常的性需求?2013年,国内某知名网站历时一个月的网络调研,发现21%单身人士会通过发生偶遇性来解决性需求[1]。另外,据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的《中国人的与性关系:历史发展2002-2006》调查报告结果表明:自从2000年到2006年,在短短的6年时间之内,我国成年女性自报发生过多伴侣的比例从8.1%增长到29.6%[2]。根据对我国成年女性性伴类型的初步分析,我们发现不仅多数性伴都来自熟人、同学和同事等,并且有相当比例的婚外属于偶遇性。

1研究基础

什么是偶遇性?西方的学术界目前仍然是见仁见智。客观地说,每一种概念定义都有合理之处,也都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有研究者认为偶遇性就是指与陌生异性初次见面就发生的()[3]。这类定义言简意赅,重点强调了陌生和初次两个纬度。但是,在这个定义中,一些发生在熟人或者先前就认识的当事者之间的偶遇性却未被合理地涵括;也有研究者以当事者双方保持的时间长短来衡量一段是否属于偶遇性。这类定义强调(关系)的存续周期的长短,特别主张如果与同一性对象维系(关系)超过30天以上,那么这种就不能称为偶遇性,如果双方的不能维系超过30天以上,则属于偶遇性[4]。客观地说,以维持周期作为判断某种是否属于偶遇性稍显牵强。虽然多数的偶遇性维持的周期不会超过30天,甚至更短,但是这类定义却没有凸显出偶遇性与其他短期的不同,更容易让人产生误解,把任何短期(例如,商业性、短期情人行为等)都归于偶遇性。还有研究者认为偶遇性是一种纯粹的或者说行为,当事人双方之间是不存在情感或者承诺的成分[5]。对于此种定义,早有研究者明确表示反对,他们认为若将情感行为或承诺行为当作衡量偶遇性的具体指标,就很难清楚地去界定一段是否属于偶遇性[6]。因为,牵涉到情感因素或承诺成分等主观指标,概念界定就会受到当事者自我心理归因差异的影响。

美国学者还对偶遇性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发现1931名18到59岁之间有偶遇性经历的成年人中,有8%的女性和11%的男性声称他们最近一次是和刚见面的人发生的[7]。还有研究者随机采访了美国社会中700个18岁到22岁的青少年,其中36%表示他们在过去两年内有过偶遇性,89%表示他们最近一次偶遇性是和他们已经认识的人发生的。其中20%表示他们与其伴侣认识超过一年。61%的受调查者表示,最近和那位伴侣的并不是第一次,65%的受访者表示某些时候他们会和前男友或者前女友发生性关系,而与刚刚认识的人发生性关系的比例少得可怜――只有13%的男性和10%的女性 [8]。这样的调查结果颠覆了人们的刻板印象:人们习惯性地将和与陌生人发生性关系视为典型的偶遇性,但是调查结果表明这类过于偶遇性的“艳遇”只占偶遇性性关系中的很小比例。大部分偶遇性性关系中的都是熟人或者朋友,而且大部分人之间不止发生过一次性关系。

关于偶遇性的实践逻辑,国外研究者也有很多重要的探索性研究成果。比如,有初步的研究显示,偶遇性与情境的开放性之间有很强的关联。如果情境开放(假日或假期所引发的想法,包含认识新朋友、放松心情、充满浪漫气氛)的相关因素增加,那么也就随之增加,也容易促成发生偶遇性的机会[9]。由此可知,情境开放的条件,容易导致偶遇性的发生。另外,还有研究发现饮酒和,也是诱发偶遇性发生的主要来源。研究同时发现,男性比女性更赞同偶遇性的想法,在研究的所有调查个案中,男性比女性有更多想要发生偶遇性的意图,但是,男性和女性在实际发生偶遇性比例上,却是相似的[10]。

3.2关系的互动性

偶遇性是一种具有人际互动性质的。无论性接触的程度如何,一定要通过当事者之间的人际互动,才能够达成。偶遇性实践过程中,当事者人际互动的频率不仅往往直接影响到双方性接触的效率;而且人际互动的深度也往往决定着双方关系的持续程度。

3.2.1行为的自我合理化我国社会中普遍存在着“合一”主流性意识形态,规范了人们在性方面的行为举止,多数人都奉行“先有爱、才能有性”的行动原则。然而,偶遇性却割裂性和爱的紧密关系。在偶遇性当中,一些人由于受到传统的性和爱合一的意识形态的影响,会在偶遇性的过程中不断地思考自身行为的合理性。其中有些人发现自己无法在这种行为中取得心里平衡之后,除了试着调整自己的道德范畴的边界之外,也会发展各种策略以松动主流性意识形态,以合理化自己的行动。

我总在想,我们到底是什么行为,是情人吗,不是。因为我们基本上没有情人之间的那种卿卿我我;是单纯或吗,好像也不是。我对她,她对我,都还是有一些感情的。(个案20。基本情况:男,34岁,已婚;对方情况:女,29岁,已婚;接触途径:单位同事。)

3.2.2交流方式的简单直接现实中男女之间的聊天,通常需要某些正当性的理由,例如是同学、朋友、同事等等。然而对于偶遇性说,由于双方目的性都比较强,所以很多当事者即便刚刚认识,也会交换个人的身高、体重、性喜好等,甚至是性器官尺寸、形状等十分隐私的“特许身体知识”。尤其是一些通过网络途径结识的当事者,他们在网络上跟潜在的目标对象谈“性”或者“”,除了为了对对方的性观点和“特许身体知识”有个初步的判断之外,更主要是作为一种性试探,以观察对方是否有意愿与自己发生现实中的。

在QQ上她告诉我我经常能给她渴望的感觉,于是我们开始了电话和视频。她答应我,如果我们有机会见面,她一定会让我偶遇性的在床上折腾她。我也答应过她,我会给她一次很特殊的贵宾待遇。于是我们就接受了对方,并强烈的想拥有彼此。(个案16。基本情况:男,36岁,已婚;对方情况:30多岁,新婚不久;接触途径:网络聊天)

3.2.3人际互动的肤浅性当事者之间在互动过程中对于彼此以往的经历以及疾病史等相关议题大都“悬置”,最起码坚守不能“刨根问底”的原则。因为,很多的当事者都在无数的教训中发现若一方经常地提及会唤起对方的“反感”。认为这是对自己经历的介意和对自己健康状况的怀疑和不信任。轻则可能引起对方的责怨;重则可能造成行为倒退甚至中止。

在以后的交往中,我才逐渐了解到,她已经和老公离婚快2年了。很多关于她前夫的话题她都经常含糊其词,不愿提起,我也不大好问得太多。(个案24。基本情况:男,25岁,未婚,职业不详;对方情况:女,33岁,离婚,个体户;接触途径:网络聊天)

3.3结果的不确定性

很多当事者愿意把偶遇性归因于彼此之间的缘分因素。缘分到了,双方的关系就会突飞猛进;缘分没了,双方的关系就会很快终结。对于偶遇性而言,激情或者性吸引是缘分的主要成分和内容,也正是由于这些成分的非理性特征,使得偶遇性发展方向遍布着各种不确定性。

3.3.1偶然性因素的影响很大在偶遇性中,很多人只是想藉由偶遇性来满足性需求,不希望让自己原先的生活因此而受到干扰。一般说来,双方在这种行为或关系中得不到任何的承诺和保证,偶然性因素的影响很大。尤其是面临一些很难抉择下一步举动的时刻,当事者之间一个不经意的“动作”或“表情”,就可以起到出人意料的行动效果。

我去了她的办公室,她自己的办公室。和她聊天,因为之前有些话语本来就有些暧昧的成分在里面了,所以在她背对着我的时候,我偷偷的亲了下她的脖子,她也没有明显的拒绝。当时我却是心跳的厉害。后来,我试探的抱住了她,她没有反抗,就那么抱着,然后我吻了她,到最后的激烈的亲吻。(个案12。基本情况:男,30岁左右,婚姻状况不详,公司职员;对方情况:女,40多岁,已婚,公司职员;接触途径:公司同事。)

3.3.2没有任何道德责任在偶遇性当中,亲密持续的时间长短或者两次亲密之间的时间间隔,以什么样的角色和身份参与亲密,都是由当时的情境和双方互动的效果决定的。若遇到不喜欢的亲密对象或遭遇尴尬局面时即可退出,或者以新的角色身份重新进入亲密。过程中没有任何道德责任,完全从取悦自我的立场出发,一段段的关系不再需要长时间相处与互动的累积,而是由片段的快乐时刻或短暂的愉悦组成。

说实话,她的长相和身材都很差。这个年纪的女人,浑身都是赘肉,经常抽烟,牙齿都有点黄。但坦诚与内心的苦闷却是可以理解的。她和我说过这些之后,莫名其妙地又来了一次。不知道为什么,我被她感动了。如果她不说自己的那段有点传奇的情感经历,我想不会再来一次的。(个案11。具体情况:男,40岁左右,已婚;对方情况:女,公务员,50多岁,已婚;接触途径:网络聊天)

3.3.3性吸引是双方关系维系的主要力量由于偶遇性发展过程中,双方对性的“预期”都十分明确。偶遇性强调的当事者之间的性吸引,是推动和维持双方关系主要的力量。所以当彼此对于性的态度或对的感受出现不一致时,偶遇性会随时地终结。很多时候,这种行为的中止是一点前兆都没有。前一分钟也许两个人还卿卿我我,后一分钟可能两个人就形同陌路,让很多人产生了恍若隔世的感伤。

可后来的发展竟然是急转直下,真是世事难料。过了一段时间,我给她发短信,她也不回,连发几次都是如此,有一天我就打电话过去了,没想到她竟然大发雷霆,问我到底想干吗,发那么多短信骚扰她,有完没完?我当时就好象懵了一样,怎么会变化如此之大呢?(个案8。具体情况:男,30岁出头,已婚,两地分居;对方情况:小学老师,40 岁,已婚;接触途径:网络聊天)

4初步结论

通过上面的分析看得出来,偶遇性就是在特定社会情境中,以人际互动为基础,基于激情或性的吸引而发生的短暂性接触行为。

首先,行动的情境性。虽然人类的性接触虽带有本能色彩,但偶遇性发生的主要原因并不是生物本能,而是当事者所处的情境使然。情境可以理解为能够引发偶遇性的时空要素集合。情境是偶发性的起点,但是在特定的情境中,当事者在偶发性过程中会改变目标和计划,会在途中甚至之后舍去其中一些目标和计划,发现另一些目标和计划。这一点正如社会学家加芬克尔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临时性、权宜性的情境,行动并非按照事先规定的规则进行,而是当事者根据局部情况,根据场景条件,依赖自身永无止境的努力完成的。[8]

其次,人际关系的互动性。作为一种产生于社会交往与人际互动过程中的行为,偶遇性是个体人际互动行为与社会情境共同作用的人际互动结果。换句话说,在偶遇性中,偶遇性的发展方式和方向是有多种可能性的,人际互动的“效果”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偶遇性的发生、发展和终结速度。此外,偶遇性中对对方的期望、要求等都不是很高,导致了双方人际互动的表面性和欠深刻性。

第三,发展预期的不确定性。虽然不能盲目认为偶遇性的当事者总有明确的情感关联,但也不能反过来认为,偶遇性都是与情感无关的。在偶遇性发展过程中,双方充满暧昧情趣的互动,常会使人产生一种类似于“亲密感”的心理感觉。但是,由于当事者双方之间的关系缺乏承诺性和契约性,如果偶遇性仅仅因性吸引而维系,将面临着随时关系终结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

偶遇性本身固有的情境性、互动性与不确定性使之相较于当事者价值观、需求和动机等个体性因素,对于了解偶遇性的本质特征和实践逻辑更具有索引性。换句话说,偶遇性发展过程中遍布的情境性、互动性和不确定性,使得偶遇性不仅仅是对主流社会“合一”性意识形态的简单“背叛”,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当今社会高风险性质的有力“注解”[9]。 因为,偶遇性不同于一般的非婚多性伴行为。一般的非婚多性伴行为(无论是商业性还是婚外行为)多是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相对理性的情境下逐步发展起来的;相对而言,偶遇性受情境、互动、激情和性吸引等等各种非理性因素的影响更直接。尤其是在彼此不熟悉,甚至对彼此健康状况一无所知的情境下发生的偶遇性,往往伴随着罹患艾滋病以及遭遇待和性暴力的风险。

参考文献

[1]调查称21%单身人士会寻找临时解决性需求,http:///20131111/n3898930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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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际遇篇(6)

一、国民待遇的基础理论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国民待遇原则是有关外国人民商事法律中最古老的待遇原则,是国家属地优越权所派生出来确定外国人地位的一种待遇准则,是指东道国应给予外国公民以本国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当代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有以下几个特征:①国民待遇的实行一般按照互惠原则。②国民待遇的授予有特定的范围。③国民待遇制度的使用呈全球化趋势。

(二)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

当代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①外国投资者。②关于投资的资产,即外国资本。③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即在东道国的投资行为。

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运用

迄今为止,我国外资的国民待遇仍然是不够的,与国际通行的做法及WTO的协议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问题有以下两个:“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

(一)“超国民待遇”

为吸引外资,中国从80年代起,对某些国际投资甚至采取了“超国民待遇”的态度,这在一定时期的确大大改善了中国资本不足的现状,为中国的长期经济高速发展贡献了力量。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

1.在企业税收方面:虽然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税率上“内外合一”,但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减免较多,而且享有利润再投资退税、亏损弥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所以其实际税负比内资还是低得多。

2.外汇管理与调剂渠道方面:外资企业也享有一定的优惠。按当前的外汇管理法规,外资企业可以全额持有所创外汇而不必卖给中国银行,并且还可以直接向外资银行借贷外汇;在外汇调剂渠道方面,外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调剂中心自由选择进行买卖外汇。

3.经营管理方面:我国外资法赋予外资企业在生产、采购、销售、人事、资金、物质、进出口等各方面享有生产经营自。在当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内资企业很难充分享有这些优惠。此外,外资企业在土地使用、基础设施使用、用工费用等方面也享有优惠待遇。

(二)“次国民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种种优惠的同时,又受到较多限制,即通常所说的“次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

1.在出口业绩和销售要求上:尽管目前我国外资法经过修改,基本上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方面的强制性具体要求,但仍有一些出口引诱方面的规定。

2.在企业设立条件与要求方面: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的限制性条件要比比境内企业规定的条件要多。

3.在服务收费方面: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所购买的物料或为其提供的公共设施,其收费一般应与内资企业相同,但在具体实践中却常常有悖于此。上述“超国民待遇”与“次国民待遇”并存的现象,构成了对国民待遇的双重违反。

三、完善中国国民待遇制度的若干思路

(一)调整并理顺内资法律法规及其政策,统一内资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标准

首先有利于国内不同投资主体享有平等的待遇标准和公平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在公平的法律及政策环境中参与国际国内竞争,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其次是有利于给外资国民待遇的适用提供统一的参照和具体的标准,为制定外资国民待遇的标准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平台;另外还有利于落实和贯彻我国入世所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透明度的承诺。

(二)建立统一适用的外资待遇标准,取消对外资的非国民待遇

外资待遇是我国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参与国际竞争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指导。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应成为我国外资立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建立统一适用的外资国民待遇标准,这样一来,一方面是在统一适用的国民待遇标准规定下,外资能公平、有序地进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外资进入的非法投机倾向,更有利于贯彻外资进入的透明度原则,另一方面是取消外资享有的超国民待遇,这种待遇主要表现为税收优惠,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而统一税收立法,实行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两税合一的做法就可以使内外资企业税负公平,使内外资企业可以在同一的平台上公平地竞争,这在国内资企业普遍竞争力较弱的情况下更有突出的意义。

(三)清理和调整地方性法规及其政策中与WTO和双边投资协定及国家外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外资待遇规定

国民待遇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WTO的正式成员,中国应当受到WTO所有规则的约束,并受制于我国在贸易、服务和投资等市场准人及其待遇上所作的让步和承诺。这些规则和义务不仅适用于中国中央政府,而且对省市级地方政府也同样适用,因此清理和调整地方性法规及政策中与WTO及双边投资协定不一致的规定既是我国入世的承诺,也是更好地利用外资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举措和法律安排。同时还应清理和调整地方性法规及其政策中与我国外资法律法规不相协调的外资待遇规定,使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安排能够协调一致,相互补充。

四、结束语

整体而言,作为国际投资法的原则,国民待遇还主要是条约规范,而非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简言之,每个条约的规定应仅适用于相关的缔约国。但从长远看,在市场经济一统天下的背景下,国民待遇的推行是有强大动力的。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要努力顺应这一趋势。发展中国家应根据对外开放的需要和本国的经济实力,渐进地实现外资国民待遇;同时高度重视国际立法的效力和影响,一方面警惕发达国家对条约解释权的滥用,另一方面灵活利用条约的例外条款维护本国经济。

参考文献:

[1]徐崇利.试论我国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标准的问题[J].国际经济法论丛,1998,(5).

[2]叶兴平.北关自由贾易协定的投资规则及其对多边国际投资立法的影响[J].国际经济法论丛,2002,(10).

人生际遇篇(7)

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参与者,更加应该注重程序在国际交往中的重大意义,促使国际经济法生成在人域之外获取更多资源的“必须的新秩序方式的一种形式” ,从而其价值可以通过程序理性而使得自身的法精神得以体现。

[关键词] WTO无歧视待遇,程序价值,理性,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

一、WTO基本原则之无歧视性原则及其程序价值

《建立WTO协议》在序言中宣称:本协议各方“决定维护该多边贸易体制所包含的各项基本原则,并推进其各项宗旨。” 协议并没有明列出“各项基本原则”,而是明示隶属该协议的“一揽子协议”所构成的多边贸易体制本身包含了这些基本原则。WTO这一世界贸易体制中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在该体制中具有全局性、指导性,或带有根本意义的原则。它融合在该体制各个方面,通过具体的规则予以表现,或者说,在WTO管辖的各主要协议中,均应有所规定。基于这一认识,可以将无歧视待遇原则以及相关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逐步推进自由贸易原则、透明度原则、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列为WTO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MFN)是WTO体制的基石之一。它本是一个国际法概念,是指授予国给予某外国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授予国已给予或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其中,优惠授予国也称给惠国、施惠国,是指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它是优惠的授予者。第三国亦称最惠国,是指施惠国已经或将要给予其优惠待遇的国家,是优惠的接受者。受惠国是已经或将要以第三国所享有的优惠待遇为标准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条约中规定最惠国待遇的条款称为最惠国条款。最惠国一词虽然17世纪末才在国家间的航海通商协定中出现,但其萌芽可追溯到11世纪。联合国以“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为己任。1947年第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法委员会规约,成立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9年开始工作。在第一届会议上,委员会拟定了供编纂的14个项目清单,其中即有外国人的待遇一项。最惠国条款是联合国大会提交委员会研究的一个项目。

最惠国待遇一般是指授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规定有上述内容的条约条款被称为最惠国待遇条款,它以给予第三国利益作为是否赋予缔约对方为标准,这些利益包括旅客、自然人的法律地位、财产的保护、营业活动、工业产权、征税、有价证券的转让、关税、对进口贸易的国内管制、公司、船舶、领事职务等等。这就是最惠国待遇具有的依托性。即具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本身并不能产生任何实际效果,只有缔结最惠国条款的当事国又缔结了其他条约,该条约有关待遇才会转致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中来,使其产生最惠国待遇的实际效果。GATT体制中最惠国待遇的多边效应在WTO体制中得到发扬光大,并且从货物贸易领域扩大到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非货物贸易领域。WTO的最惠国待遇保证了世界经济在最有效率的状态下运转,具有促进贸易和投资的巨大效果。由于WTO把最惠国待遇规定为强制性义务,而各成员方要实行限制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就受到了最惠国待遇的重大制约。这就把维持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成本尽可能降到最低,因为WTO不必设置庞大而代价高昂的监督机构。实际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相比,WTO用极少数的职员和机构就能维持其机能的正常运转,不能不归功于最惠国待遇的实施。此外,由于成员方实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性,大大方便了成员方双边贸易谈判的进行。最惠国待遇也无条件是用于WTO体制下的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GATS第2条和TRIPS第4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大致与GATT规定的精神一致。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是指国际条约缔约国一方对本国境内的它方国民或企业、产品和事项给予与本国国民或企业、产品和事项同等权利和待遇。只要在国际条约中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其相关条款就被称为“国民待遇条款”。在缔约国之间国民待遇具有相互性,必须在国民待遇条款中明确规定相互给予对方国民或企业以国民待遇。但是国民待遇在形式和范围方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侧重,不一定非得完全一致。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可谓殊途同归。但是这两项制度侧重点和表现形式不同,主要差异如下:

第一,最惠国待遇仅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国民待遇则可同时以国内立法和条约两种形式加以规定。

第二,最惠国待遇依条约约定的适用范围,一般侧重于商事、经贸领域中的人和事,如商品关税、海关手续等,主要适用于投资、贸易、货物运输等领域。而国民待遇的适用侧重于一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

第三,凡施惠方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优惠待遇,受惠方即可根据最惠国条款自动取得,无须再与施惠方另订新约或提出请求。而国民待遇一般限于两国之间,不涉及第三方,并需在法律或条约中加以明确规定。

第四,依最惠国待遇制度,在一国内的一国外国人同在内国的其他外国人之间彼此平等。而依国民待遇制度,在内国的外国人与内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大致相等。换言之,前者是以给予一个外国的待遇为标准来给予另一个外国相同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后者是以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为标准来确定“外国人”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国内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换言之,最惠国待遇创造了WTO各个成员之间的相同产品进入某一成员市场的公平竞争的机会,国民待遇原则旨在创造域内生产的产品与所有成员进口产品在域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的条件。在这个意义山,国民待遇同最惠国待遇两则犹如两大支柱,构建起WTO体制范围内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的“大厦”。即如图所示的一样MFN的调整范围在圈与圈之间,而国民待遇的调整范围在于圈内。

迄今,法律程序价值观主要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程序工具主义,它对法律程序的评价标准是“结果的有效性”,在这里法律程序价值被概括为“作为追求良好结果的手段” ;另一类是程序本位主义,其评价程序的标准是“过程价值有效性”,法律程序价值在此被归结为“程序自身的德性” .在这种样式的程序研究中,程序已被看作法治的“焦点”、“关键”、“枢纽”、“基石”、“瓶颈” 而关于法治的讨论也几乎无一不关涉程序问题,这便让我们不只意识到程序对于法治的意义,而且也有些意会到程序研

究对于法治的意义。在国际经济法上程序更加偏重国际贸易利益的实现,在部分的论述将在第二部分“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着重论述。

二、从“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浅析无歧视原则的程序意义

该案引起争端的《汽油规则》是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为了实施美国国会于1963年通过,并于1990年修改的《洁净空气法》而制定的,于1993年12月5 日颁布。根据《洁净空气法》,在美国销售的所有汽油分为精炼和常规两大类。凡是被认定空气污染最严重的一些美国大城市地区和未达到美国国家空气洁净标准,且由所在州州长要求列为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其他地区,均不得销售常规汽油,而只能销售精炼汽油。为此,《洁净空气法》规定了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的技术标准。正如上诉机构在复审报告所强调的,任何WTO成员国或地区的政府都可以自行决定其环境保护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只要不违反WTO的有关规则。在本案,《洁净空气法》本身并没有引起任何争端,而是实施该法律的美国联邦行政法规——《汽油规则》,因为该规则要求进口汽油适用法定基准来测定其产品质量——究竟属于精炼汽油,还是常规汽油,而美国国内汽油的测定则可以适用有关提炼厂商或合成厂商的单个基准。于是,委内瑞拉和巴西以及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就抱怨美国以环境保护为由,以具体的技术标准为手段,歧视性地对待进口汽油,由此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关于国内法律、法规与措施的国民待遇原则。当然,申诉方还提起了诸如美国违反GATT第1条第1款最惠国待遇原则、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第2条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等争端事项,由于合议庭和上诉机构未加以认定或认为没有必要认定。

凡是在1990年之后开始经营或在1990年经营不足6个月的美国国内提炼厂商必须适用代表1990年美国汽油平均质量水平的法定基准;外国提炼厂商生产汽油的进口商或合成厂商也必须适用法定基准,除非能够根据上述方法1提供实际数据。

本案关键:可见,就汽油质量基准的确定方法和适用而言,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国内提炼厂商生产的国内汽油和外国提炼厂商生产的进口汽油得到了不同的待遇。这就是本案争端的关键,即,美国国内的《汽油规则》是否与WTO的GA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原则相抵触;如果抵触,能否根据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证明为是正当的措施。至于涉及GATT第1条第1 款最惠国待遇原则的“75%规则”,即,若某一进口商同时是外国提炼厂商,且在1990年向美国出口其当年总产量的75%以上,其进口汽油视为美国国内汽油,则必须利用上述方法1、2、3之一建立其单个基准,由于没有任何外国提炼厂商能够满足75%的要求,因此,该规则未实施。

按照第20条引言,这种所谓“滥用”是指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诉机构认为,美国的抗辩理由不充分,因为美国没有就需要合作的安排,与委瑞内拉和巴西政府努力展开适当的对话,同时,美国也没有充分考虑歧视待遇给进口石油的厂商带来的成本。这证明:“导致歧视待遇是可预见的,而不是偶然的或不可避免的。”这种主观上的可预见性和客观上的必然性,最终使美国的基准建立规则构成了“不合理的歧视待遇”和“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上诉机构的结论是:美国《汽油规则》的基准建立规则虽然符合第20条(g)款,但是,由于不符合第20条引言而未能构成第3条第4款的例外。根据这一结论,虽然美国的基准建立规则违反了第3条第4款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且,总体上不具备作为整体的第20条所要求的例外正当理由,但是,该规则本身确实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

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国在国民待遇授予的问题上表面上完全符合了形式特征,而且是通过“合理”的使用GATT的例外条款,借以保护环境的名义。但是在实行的问题上却积极的通过程序制约的手段是国民待遇的实质享受变为了一纸空文,而从更近一步剥夺了其他国家在GATT/WTO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达到了歧视别国贸易竞争对手,保护本国企业的目的。可见,无歧视性原则的实践中操作、适用的意义重大。

在国际交往频繁的今天,在WTO的框架程序可以理解为一个由设定、实施、救济、监督等程序系统组成的体系。这种程序工具主义立场必然导致程序设计和运用中的实用主义态度和程序虚无主义现象。因为既然程序仅只是工具,则其是否被设计和运用只以其是否于实体目的有用为转移。程序应该被认为“有其自成体系的程序组成要素,自身的价值判断标准和独特的法治功能,独立的程序权利义务和程序法律后果”。 “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发展规律和内在技术性机制”。这意味着:程序特别是现代程序除具有工具性价值即在形成一个符合正义、安全和秩序等外在实体价值的结果方面是有用和有效的以外,它自身还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实体,具有独立的作为目的的内在价值,即程序本身——而不是结果——具有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内在优秀品质。程序的参与性、中立性、对等性、合理性、自治性和及时终结性等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程序的这种正当性、合理性是独立于程序结果的具有目的意义的内在价值,与结果的公正性价值具有同等的意义,并且程序结果是否公正,并不能直接证明程序本身是否公正;程序本身是否公正,直接取决于程序的内在品质。程序独立的程序主体,可就裁判结果与裁判者和其他各方展开平等的协商、交涉、论证、说服和争辩,并通过理性的参与活动对裁判结果施加积极影响。这也就是有些学者所强调的程序主体权和程序主体性原则。 在这种正当、合理的程序中,“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三、中国对WTO无歧视原则的践行与未来探索

行文至此,我们基于“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对国际经济法中WTO无歧视性原则程序理性之价值分析的原因乃在于面对法律尤其是程序理性这样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概念,我们不能不随时提醒自己任何理论的最终落脚点乃在于其实践化。在这一点上,康德曾经毫无余地的指出,理性的界限“仅限于可能经验的对象,而在这些对象里,仅限于在经验里能够被认 识的东西”。我们的构建也仅限于现阶段“中国经验里能够被认识的东西”,并不着重于理想主义式的冲动,即一方面中国作为国际交往的主体,国际贸易的参与者应认真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履行WTO规则赋予我们的义务、积极的争取自己的权利,平等的参与国际交往、贸易中国经济的长足发展。另一方面,面对其他国家在无歧视性原则应该给与我们平等待遇而变相的以程序为幌,逃避其应负义务是,我们的态度应该是坚决抵制,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我国加入WTO后,在GATT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保障下,我国的对外货物贸易将在更广阔与更公平的空间内展开。而GATS的最惠国待遇如果严格按照无条件方式贯彻实施,也将给我国的某些优势服务产业,诸如劳务输出、

旅游业、娱乐业等不受歧视地进入更为广阔的世界服务业投资市场创造机会。由于GATS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将最惠国待遇与各国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结合起来,使各国具体承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构成最惠国待遇的具体内容。因此,对于我国国内相对落后的服务业投资者来说,也是机遇,由于则是不会失去国家的保护,是落后的服务业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调整,以适应全球竞争的需要。

我国已是WTO成员国,必须按照WTO的游戏规则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的时间必须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相协调。

第一,应淡化超国民待遇。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因此,我们要全面地改善投资环境,提供更为良好的软环境和硬环境,变超国民待遇为平等待遇。第二,应改善次国民待遇。我们应充分利用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规定,在某些领域继续实行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上,国民待遇只能在渐进的基础上给予,以确保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相对平衡为前提,是一个稳步实施的过程。

既然程序并非无生命的形式,而是具有独立地位和内在价值的实体过程,因而,依照民主的、理性的、人道的精神和价值指向设计程序,完备程序要件,并通过程序的操作“进行正当化”,以此体现我国作为一个大国,以大国的姿态在WTO框架内认真践形义务,显示发展经济的强大生命力,提供所有成员方用“中国筷子”尽情品尝有中国特色的菜肴。

参考文献

张乃根:《新编国际经济法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第二版。

张乃根等编著:《WTO经典案例丛书之美国 — 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资料来源复旦大学网络课堂—人大书报资料光盘数据库)

张令杰:《程序法的几个基本问题》,《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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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陈端洪:《法律程序价值观》载于《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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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劲松、吴志攀、王传丽:《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人生际遇篇(8)

中图分类号:D820文献标识码:A

基于对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国内外形势发展的新变化及其走势的综合分析与评估,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综观国际国内大势,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这一重要判断延续了十六大以来党对于战略机遇期的科学分析,为制定和实施国家各项大政方针提供了根本依据。

1我国仍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是基于当前形势的科学判断

战略机遇期,是针对“国家”这个更高层次的机遇,与一般的机遇相比较体现出明显的区别:时间的长期性、空间的开阔性以及影响的全局性,战略机遇期的宝贵之处在于不可以再现和复制,误判或者错过战略机遇期将失去国家发展的绝好机会,把握好战略机遇期可以对国家的历史命运产生长远和深刻的影响。

党的十六大第一次在报告中提出了“战略机遇期”的科学判断,这一科学判断提出十年后的今天,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对当前时代特征做出准确分析,“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持续推进。……国际力量对比朝着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方向发展,保持国际形势总体稳定具备更多有利条件。”这一认识正是“重要战略机遇期”这一科学判断提出的重要背景。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这本就是我国发展的最大机遇。一方面,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是中国也是包括美欧等主要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优先课题。在此前提下,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为世界各国创造了发展机会。另一方面,世界多极化继续发展,世界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带来有利于发展的新机会。此外,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整体实力增强,国际力量对比朝着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改变过分失衡的方向发展,保持国际形势总体稳定具备更多有利条件。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继续推进,科技革命孕育新突破,各国相互依存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全球合作向多层次全方位拓展。正是以上这些条件与中国内形势相结合,才使得党做出了“我国仍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科学判断。

2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为维护战略机遇期提出严峻挑战

另一方面,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清醒地认识到,新时期我国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内涵和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当前国际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正体现了我国重要战略机遇期的条件在日趋复杂,对此必须有正确的判断和清醒的认识。

一是世界经济增长不稳定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挑战。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给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带来了居高不下的债务压力,使其身陷重重危机。受其影响,欧元区的葡萄牙、意大利、爱尔兰、希腊、西班牙五国信用评级先后被下调,美国也因为2010年债务总额超过其国内生产总值而导致主权信用评级被降级,这引发了全球股市的剧烈波动,并使得全球经济进入中低速增长时期。在另一方面,国际金融危机引发南北差距继续扩大,进一步加剧了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态。

二是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以及局部动荡带来的挑战。当今世界的大国关系仍然处于演进之中,旧的格局已经被打破,新的格局还未形成。全球范围内重大武装冲突继续有增无减,仍然主要集中在中东、南亚和非洲东北部,无论是进入战争尾声的阿富汗,还是内战正酣的叙利亚,亦或者发生在索马里、刚果(金)和尼日利亚等非洲国家的武装冲突。这些都给世界的政治局势带来了不小的变数,也给中国的和平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

三是全球性问题凸显导致人类生存环境恶化带来的挑战。2011年度,美国国家反恐中心统计,世界范围内依然发生10283次恐怖袭击,造成12533人死亡。在国际能源政治领域,阿根廷能源国有化、俄罗斯能源外交调整、苏丹与南苏丹能源纷争以及伊朗核问题等热点问题背后依然隐藏着各大国力量的博弈和全球布局。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空间安全与治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都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非传统安全威胁对国家安全的威胁程度逐级递增,也给中国的战略机遇期带来了新的挑战。

3始终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是把握战略机遇期的内在要求

人生际遇篇(9)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12-0066-03

综观全球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除了必须具备政治社会稳定、经济持续高速增长、金融系统健全发达、法律制度基础完善灵活、资金流动自由化程度较高及其他支持业等基本条件之外,对机遇的把握是至关重要的。

一、全球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对机遇的把握

1.伦敦。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除了强大的国力支撑、健全灵活的法律制度、完善的基础设施、高素质的金融专业人才等之外,也与伦敦抓住了多次机遇是分不开的。

第一次机遇是在全球银行业初创时期,英国率先设立了被世界一致公认为中央银行始祖的英格兰银行,使18世纪末伦敦便成为世界上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

第二次机遇是因一战而遭到严重挫折时,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扶持政策,如1917年通过了包括降低银行准备金比率、取消金融机构的贷款限额、允许银行自行确定存放款利率等条款的《竞争和信用管理条例》等,使伦敦继续傲立全球国际金融中心之首。

第三次机遇是欧洲货币(主要是欧洲美元)业务的兴起,由于英国政府加强了使用英镑范围的管制以稳定英镑币值,促使了英国商行大量而广泛地使用美元;此时西欧一些国家陆续恢复了货币的对外可兑换性,使得美元在欧洲地区可自由买卖;相反,美国因国际收支逆差不断扩大造成资金大量外流而被迫采取一系列限制性措施,这使得其他国家将获得顺差的大量剩余美元投入欧洲美元市场。这一系列的因素促成了以伦敦为中心的欧洲美元市场(即欧洲货币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第四次机遇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金融革命”席卷全球的时期,伦敦领先世界金融创新的潮流,先后创造了公募债券、欧洲债券、多种金融衍生品与掉期业务、国有企业重组与上市概念、企业民营化后的管理体制的建立、国际存托凭证的发明等全球金融领域内的多项第一,金融创新保持了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活力。伦敦目前仍旧是全球的货币市场中心、外汇市场中心、黄金市场中心和保险市场中心。

2.纽约。纽约国际金融中心的构建抓住了三次机遇。

第一次机遇是随着美国国力的剧升,纽约逐渐成为全球的国际金融中心。

第二次机遇是二战至20世纪五十年代,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凭借着超强的国力、特权的美元、发达的科技和强大的军事,纽约一度成为世界上惟一的国际金融中心。

第三次机遇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金融创新期,1981年12月,美国联邦储备局被迫批准美国境内的银行、储蓄机构设立“国际银行业务设施”在国内从事“欧洲货币”业务。国际银行业务设施的建立,实际上开辟了美国境内的离岸金融市场,使美国银行不必利用境外离岸金融中心,就能在一种大致相似的条件下与非居民进行欧洲货币交易,从而将大量的欧洲美元吸引回美国国内,大大地提高了纽约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纽约目前是全球资本市场中心、美元清算中心。

3.东京。东京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是抓着了金融自由化的机遇。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是日本金融市场国际化取得重大突破的阶段。由于日本的国际贸易收支出现的大量顺差,使日本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债权国,造成了日本的国际资本流动剧增和开放金融市场的巨大压力。1985年,在美欧等发达国家的压力和国内开放金融市场的呼声下,日本实施了金融自由化,依靠高速发展的经济、巨额外汇储备等后发优势,一跃成为当时惟一能与欧洲发达国家金融中心相抗衡的亚洲金融中心。

4.香港。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是抓住了两次机遇。

第一次机遇是抓住了其特殊的地位,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成为亚太地区一个重要的转口贸易中心,由此形成的贸易款与华侨汇入款构成了香港重要的资金源;另外又依托香港英格兰银行的坚强后盾,逐渐发展成为离岸金融中心。

第二次机遇是跟上了金融自由化的潮流,在1965年至1978年间,香港政府还没有撤消外币利息税和发放外资银行执照,1978年,香港政府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发生变化,一方面是新加坡迅速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对香港的压力不断加大,另一方面中国(指大陆)的改革开放使香港与中国内地经济联系的增强以及香港本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广泛的金融服务。于是,香港政府采取了诸如取消外币存款税、放宽银行执照限制等一系列金融自由化的政策措施,巩固和促进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香港正式确立了亚太地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5.新加坡。新加坡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是抓着了发行亚洲货币单位(ACU)的机遇。1968年10月美洲银行拟在香港发行亚洲货币单位遭拒,新加坡当局立刻抓住这一难得的机遇,准许该行新加坡分行发行亚洲货币单位,一举获得成功,从此,新加坡依托亚元市场,成为亚洲新的国际金融中心。为了配合金融中心的长期稳定发展,新加坡当局严格限制外国银行的经营范围,只允许其从事离岸银行业务,以便与开放经济小国的国情相适应。目前,新加坡是亚洲最大的美元市场中心,全球第四大外汇市场。

二、国际金融中心机遇把握对上海的启示

上述五大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尽管都与其各自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但它们是处于不同层次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和地区,所把握的机遇(包括选择的路径和模式等)也各不相同,但这恰恰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1.抓住国力长期持续上升的机遇。强大的国力是国际金融中心的坚实基础,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先于英国伦敦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但伦敦取代阿姆斯特丹完全凭借其经济实力。

国际金融中心必须建立在现实经济基础之上,包括国内经济、区域经济和国际经济;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战略不仅仅是金融业的发展战略,而应当是本地经济与国家、区域经济依存度的提高。一个国际金融中心越是能把自身的运行建立在更广阔的区域经济乃至全球经济基础之上,那么其发展也就越有现实的基础。

祖国大陆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高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国际地位前所未有的提升。2005年,GDP达到165150亿人民币元,年均增长率为9.4%,在全球名列前茅,我国外汇储备已突破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一。据世行预测中国经济还将高速增长20年,而中国经济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以至世界经济将更趋融合,这必定为上海构建国际金融中心提供坚实的基础。

2.抓住金融市场要素完善的机遇。完善的金融市场要素是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金融市场要素按性质可分为金融市场主体(指资金的需求者和供给者)、金融市场客体(指金融交易工具)、金融市场媒体(指中介机构)和金融市场机制(包括供求、竞争、价格、运行和监管等机制),其中金融市场主体和客体最为重要,因为它们不仅决定了金融市场的规模,而且决定了金融市场的层次,还决定了金融市场的广度、深度和弹性度。从上海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来看,一些全国性的金融市场相继在上海建立,包括全国性外汇交易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票

据市场、黄金市场等,此外四大商业银行和一些大的保险公司也相继把各自的资金营运中心和信用卡中心迁到上海,上海作为一个金融市场中心已经初具规模。同时,上海要抓紧完善各类金融要素和金融市场:建立新的金融要素市场,如衍生品市场;扩大金融交易品种,如期货、期权衍生品等金融产品;推动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石油期货等金融产品的创新以及各种金融手段的创新。

3.抓住打造人民币金融产品之都的机遇。国际金融中心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是外汇市场成交额,这与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的进程和人民币金融产品的开发有着密切关系。上海目前亟待做的并且能够做的是构建人民币金融产品中心。首先上海已基本建成了以金融市场为特征的国内金融中心,通过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体系基本形成;其次人民币目前在许多国家已成为硬通货,人民币债券和人民币金融衍生品的需求日渐旺盛,急需一个统一的市场;再次国际经验表明,国际金融中心首先都是本币金融产品的交易中心,并对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最后人民币作为外汇在全球交易,可以吸纳各国在上海设立席位,集聚人民币交易。

4.积极利用和把握政府扶持政策的机遇。历史经验表明,各国金融中心的形成,都离不开政策的扶持,有力的政策扶持是国际金融中心的孵化机。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是中央早在1992年就确定的国家战略;2005年6月,浦东新区成为当时全国惟一的综合改革试点区;2005年7、8月间,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和人民币衍生产品的推出,也为上海成为人民币交易、定价中心提供了前提;2005年8月,央行上海总部的成立,为上海打造金融中心所提供的相关服务以及对市场监控的功能得以大大加强,从根本上改善了上海的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其在金融方面的集聚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令人遗憾的是,上海未能把握这次难得的机遇,错失良机,只能等待来年。

5.抓住科技创新的机遇。通讯技术的发展及运用对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加速资金周转和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具有关键意义,从而对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及其地位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重要。如果说电报和跨越海底电缆的发明及运用,对伦敦、纽约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那么,网络的广泛运用也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形成必备的技术条件,上海完全可以利用后发形成的优势,把握全球金融创新需要技术支持的机遇,全力开拓网络金融交易,为日后成为金融中心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干杏娣.解读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定位[J].当代金融家,2006;1

[2]王兆星主编.金融市场学.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3]陈彪如.国际金融概论.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人生际遇篇(10)

一、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国际投资协定中应用非歧视原则最常用的两个标准。最惠国待遇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所享受的待遇;

二是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

从协定内容看,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是投资所享受的待遇,主要是指投资准入的条件、投资财产、投资的范围、类型、内容等;

第二是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主要指投资者在缔约国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是由于战争、革命造成损失的补偿。

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本国人与外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国民待遇条款往往与最惠国待遇条款并用。一般规定,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待遇不低于其本国国民或其境内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有关履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也存在例外,如通过列举例外清单方式,为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区域一体化协定提供政策灵活性,并在公共利益方面实施管制等。

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外国投资在东道国的投资准入和建立与贸易协定中的货物和服务进入国内市场流通的市场准入不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标准比贸易协定中的待遇标准更为复杂。

在外国投资的准入方面,使用非歧视原则就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即使是非歧视原则仅局限于开业后阶段,全面履行国民待遇义务也会限制东道国通过适当的法律、法规差别而保护国内投资者对外竞争的能力。并且,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活动多种多样,仅在开业后阶段就包括一项投资的运作、管理、维持、使用、享受以及处分投资者的投资。因此,投资协定中的非歧视原则下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国民待遇义务的使用范围非常宽泛。

在这两个标准中,最惠国待遇不像国民待遇那样,对东道国保护和支持的国内产业造成直接冲击,因而一般争议较少。对东道国政府来说,最重要的是区别对待本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而不是区别对待不同国籍的外国投资。

尽管如此,东道国还是希望能够根据其促进本国投资的政策,有选择地控制外国投资进入的类型及其进入的条件。比如,东道国可对每一个投资项目采用审批政策,以选择其认为与国内产业政策相容的外国投资。东道国还能在特定的外国投资者在当地开业并已开始生产后继续向他们提供投资激励或其他利益,而不向其他外国投资者提供。在这种情况下,东道国在投资开业前或开业后阶段就不愿提供全面的最惠国待遇。

对许多东道国来说,在外国投资进入阶段是否适用国民待遇是一个特别敏感的问题。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的研究表明,几乎所有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仅与开业后的投资待遇有关。但最近的一些国际投资协定,特别是加拿大和美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及诸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等区域投资协定,将国民待遇扩展到投资开业前阶段,这对许多国家来说是一种“革命”。

全面适用国民待遇,将使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东道国拥有的支持和保护国内投资者的措施。例如,在投资开业前阶段,适用完全的国民待遇,东道国就不能为本国投资者保留特定的产业或部门,不能对外国投资附加未对本国投资施加的特定条件。在开业后阶段,适用完全的国民待遇,东道国不能只向本国投资提供补贴或其他利益,不能在环境或就业等领域对外国投资实行比本国投资更严格的管制。因此,为使东道国在投资问题上保留适当程度自主权而给国民待遇原则附加的例外和条件是非常重要的。

在诸多国际投资协定中,实行非歧视原则通常的情况是一些协定给予全面而严格的国民待遇,而另一些协定则较为松散和狭窄。在非歧视原则的全面表述中,国际投资协定要求东道国根据可行的法律法规,在同等条件下,在所涉及的投资的开业、收购(开业前待遇),以及运作、管理、维持、使用、享受及处分投资者的投资(开业后待遇)方面给予所有外国投资者(最惠国待遇)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国民待遇)的优惠待遇。

目前,很少有国际投资协定达到这种高水平。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只涉及开业后待遇,其关注的是投资保护而不是市场准入。而且大多数协定包含限制非歧视原则适用范围的例外,特别是对国民待遇义务,在某些情况下限制相当严格。

1、“开业前”和“开业后”待遇

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在实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时,在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存在重要差别。

在处理外国投资的开业前(准入和开业)待遇方面,国际投资协定采用两种主要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外国投资的准入要遵循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在许多情况下还要求各方应为其他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这是大多数双边投资条约中采用的规则。如各缔约方应促进其他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并根据其法律法规准许这些投资的进入。各缔约方应给予这些投资公平和公正待遇,不应通过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损害这些投资的运作、管理、维持、使用、享受及处分投资者的投资。

这些协定并不限制任何一方管制或限制外国投资进入的能力,而且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并不适用于投资开业前阶段。但是,一般来讲,这些协定会在投资进入东道国后的“开业后”阶段,对外国投资适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实行限制在投资开业后阶段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加以实施。通常的方式是,国际投资协定中明确规定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仅适用于已经进入东道国和已在东道国开业的投资。典型的例子是:一缔约方应给予在其领域内的其他缔约方的投资者的投资不低于给予其本国投资者或任何第三国投资者投资的优惠待遇中最优惠的待遇。

对待外国投资准入和开业的第二种方式是,在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只适用最惠国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同时适用。大多数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和最近加拿大的双边投资协定,以及一些包含投资条款的区域一体化协定,如NAFTA和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在投资开业前阶段适用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当然,在所有情况下,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利益只涉及协定缔约方的投资者和投资,而不涉及第三国。

从目前来看,尽管这种方法在国际投资协定的适用还不具有普遍性,但UNCTAD注意到,近来在投资开业阶段适用最惠国待遇已经越来越广泛,这种情况表明,市场准入阶段的非歧视待遇对那些希望吸引更多外国直接投资的东道国来讲,日益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适用通常是列出满足该义务适用的活动范围内的准入和开业。例如,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中规定:对于协定涵盖的投资,在其开业、收购、扩张、管理、运作、经营以及出售或其他处置方面,各方应给予不低于其在类似情况下给予在其领域内其本国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国民待遇”),或在其领域内第三国的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最惠国待遇”)的优惠待遇中最优惠的待遇(“国民最惠国待遇”)。

2、非歧视性原则的例外条款

所有国际投资协定对非歧视原则都存在例外。这对决定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非常重要。国际投资协定针对国民待遇义务的例外一般相对于针对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要多一些。

许多国际投资协定包含系统例外,将特定的活动、部门和措施排除在非歧视原则的适用之外,这种排除范围比在贸易协定中要大得多。有些例外是基于互惠的考虑,例如,所有处理税收问题的国际投资协定都没有规定最惠国待遇,以避免损害独立互惠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的目标。独立互惠的安排优先于国际投资协定方面的例子还有农业、渔业、海空陆路运输。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回避了GATT/WTO中涉及的问题。

人生际遇篇(11)

【单人爱情际遇】在心里回味、体会,是否发现让你百转千回魂牵梦萦的他(她)其实就隐藏在你的身边呢?抓住机会用浪漫的方式向他(她)表白。为千百度的寻找画下句点吧。

【双人恋情发展】恋情向着期望的方向发展,你的心头仿佛被春日的阳光照耀,暖暖地洋溢着惬意感。

【温馨提示】良好的人缘也是成功人士的一大要素。

处女座8/23―9/22 爱情指数:

【单人爱情际遇】在炎热的盛夏,爱情正不知不觉地潜入你的世界。不用太心急,感情要慢慢培养,但若希望有进一步的发展,则不要太过矜持了。

【双人恋情发展】恋人间的感情很稳定,不过感情需要时常浇灌才能生长成茂盛的园林。对一些小细节不必太过吹毛求疵。

【温馨提示】平常心带来宽广的视野,宽广的视野带来成功。

天秤座9/23―10/22 爱情指数:

【单人爱情际遇】受情绪波动的影响,桃花运也忽明忽暗闪烁不定。7月流火的季节。要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要太过敏感总怀疑别人的诚意。

【双人恋情发展】感情上容易出现小波折。对待其他异性过于热情,你与恋人之间当心产生本不应有的误会。相互之间多体谅,相处会更融洽。

【温馨提示】本月注意身体状况、多运动、少担心!

天蝎座10/23-11/21 爱情指数:

【单人爱情际遇】在异性看来,沉默寡言使你看上去不太合群,甚至是有些阴郁与冷峻。其实,只要你在和异性的接触中稍稍敞开心扉,彼此之间也就很容易建立起好感了。

【双人恋情发展】初时的激情已逐渐退却,回归平淡。能够领悟到“平平淡淡也是真”,你离下次的澎湃激情也就不远了。

【温馨提示】不要抱怨,其实爱情就在你不经意的某一瞬间。

射手座11/22-12/21

爱情指数:

【单人爱情际遇】谈吐温文尔雅,待人接物彬彬有礼。让你出现在公众场合时成为全场的高光亮点,而且动静有致,感性与理性并存。无疑让你的个人魅力扶摇直上。

【双人恋情发展】本月的感情生活让你就像吃冰淇淋一般清凉与舒服。向对方袒露心扉。碰撞出更绚烂的爱情火花。

【温馨提示】注意身体的调理。

白羊座3/21-4/20 爱情指数:

【单人爱情际遇】炎热的天气阻挡不了你对爱情的渴望。但就算你向意中人频频示意。换来的却是平淡的回应,不是你和她(他)没有缘分。而是时机尚未成熟。

【双人恋情发展】也许你太急于拉近彼此的距离,反而让对方一时无法适应。一切顺其自然才是最美。

【温馨提示】面对感情上的纠葛,最好是先避开紧要风头。

摩羯座12/22-1/19 爱情指数:

【单人爱情际遇】眼前桃花纷飞。众多异性对你趋之若鹜。备受追捧的你若想尽早摆脱单身的窘境,在擦亮自己眼睛的同时,注意在异性面前表现得主动大方点,获取好感。

【双人恋情发展】本月的感情在炽热的阳光下随即升温,有心事时及时地和沟通,让你很容易从对方身上得到安慰。

【温馨提示】要保持心情的乐观开朗。钱花掉了还可以挣嘛。

金牛座21/4-20/5 爱情指数:

【单人爱情际遇】张开你热情的手臂。尽情拥抱你的情缘!你的吸引力渗透到你生活的每个环节,事业的良性进展为你的爱情铺开坦道!工作场合最容易使你的情缘悄悄发生!

【双人恋情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你们相互也了解更深。发现彼此相同的人格特性使两个心灵靠得更近。

【温馨提示】爱惜好自己身体比什么都重要!

水瓶座1/20-2/18 爱情指数:

【单人爱情际遇】很容易受到异性的青睐,异性缘和魅力指数扶摇直上。而异性缘一般都会出现在刚结交的朋友中,你优雅的举止往往让对方眼睛一亮,甚至与产生心灵的共鸣。

【双人恋情发展】平淡的爱情在七月里会崩出一些爱的小火花。对爱人说出心中的心事。往日的僵局也能得到改善。

【温馨提示】与人交往保持心态平和。

双子座5/21-6/21 爱情指数:

【单人爱情际遇】你不知情的情况下,月老在暗地里为你牵红线。红线的那一头,也许就有符合你条件的人出现。好好施展你的魅力,不怕找不到感情上的归宿。

【双人恋情发展】爱情平稳地发展,俩人的感情一日比一日深厚。无论在生活中还是在事业上你们都很默契。

【温馨提示】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多动动脑子。

双鱼座2/19-3/20 爱情指数:

【单人爱情际遇】容易对异性产生一见钟情,建议先别马上认定他就是自己的白马王子,不妨从他的朋友那先进行一些侧面了解,然后再做决定。表白时注意要选择时机!

【双人恋情发展】本月的爱情看似比较平静。似乎没有什么可挑剔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多一点交流,坦诚相待!

【温馨提示】给爱情多加点糖!

巨蟹座6/21-20/7 爱情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