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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事件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3 11:11:40

公共安全事件

公共安全事件篇(1)

2.有利于发挥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咨询和决策作用。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进入经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日益尖锐,各种利益不断冲突,公共安全事件频发。近年来,我国的地震、洪涝、干旱、冰雪和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频发,SARS、甲型HINI流感和禽流感等重大公共卫生事肆虐。与此同时,各类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突发事件、暴力恐怖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特大交通事故、特大矿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事故灾难接连不断。这些都考验着我国各级政府的应急管理能力。然而,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记载了以往公共安全事件的全景原貌,总结了以往公共安全事件预防、处理的经验教训以及探寻了以往公共安全事件形成、发展的规律。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不但可为各级政府应对新的同类公共安全事件提供参考与借鉴,而且为各级领导的咨询与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3.有利于发挥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评估和评判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由于,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对事件发生的诱因、发展的进程、产生的影响、造成的损失等都做了真实完整地记录。因此,公共安全事件档案资料对评估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有重要作用。首先,通过已有类似的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人们可以较容易地明确风险评估目标、制定风险评估计划、选择风险评估方法以及建立风险评估指标。其次,通过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人们还可评判政府处置公共安全事件的态度是否积极、采取的处置措施是否科学、善后安置是否到位等。

4.有利于发挥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科学研究作用。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为科学研究提供了第一手支撑资料,档案部门应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共同开展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研究。鉴于,近年来我国各地频发的地震灾害,档案部门可以利用地方史志档案资料查找历史上的地震数据,根据档案记载,对每一次地震发生的前兆,地震与周边地理环境的关系,地震范围和级别,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可能影响的人口数量和交通情况等进行精确分析,我们通过这些数据,不但可以分析地震发生、发展的规律以及不同级别地震所造成的损失,而且可以制订不同区域不同级别地震的应急预案,最终为政府的救灾抢险工作提供指导。例如,为了使政府的救灾抢险工作顺利开展“,日本政府开发了‘地震受灾早期评价系统’,该系统存储了大量4级以上地震灾害的资料,能在地震发生半小时内计算出受灾规模,指导政府救灾抢险有效进行。”

二、加强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建设的措施

公共安全事件篇(2)

中图分类号:G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6-0147-01

引言: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关键时期,也正是突发公共事件的高发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是关乎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政府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的重要体现。然而我过目前的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仍存在这诸多问题,提高应急能力和管理水平仍是今后工作重点。综合考虑分析应急工作的各项因素,针对性的改进应对政策,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至关重要。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日益突出,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已成为阻碍我国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重大隐患。各级政府对如何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妥善预防和处理公共安全突发危机都高度重视,但是对于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研究尚未形成完整体系,仍需进一步提出改进研究工作。

一、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问题

1.1 应急法制不健全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政府实施管理的基本原则。但是目前我国对公共紧急状态和危机情境的对抗手段仍然比较分散,紧急行政命令仍优于法治。虽然我国已经先后制订了应对社会动乱的相关法律,如《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和《消防法》等。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部门管理的色彩很重,未能有效的依法进行,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对上也存在难以协调等问题。

1.2 应对机制缺损

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已经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应对机制也在日益完善。然而,应对机制建设过程中部门意识浓厚,考虑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致使我国系统性的应对机制尚未完全形成。主要表现为:一是缺乏整合机制:重要信息缺乏统一共享,各部门缺乏统一调度,处置力量缺乏统一共用,造成应急效率低下、资源浪费、效能受限;二是缺乏协调机制:我国现有公共安全应急模式对单位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较强,而对复合危机事件的快速反应慢且效率低下,缺乏应对开放性事件的开放性和统一性思维。

1.3 社会参与力量不足

政府缺乏“开放全能”的应急管理思维,不能积极发挥和调度社会力量。传统的政府管理思维束手束脚,忽视社会力量,未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功效。社会力量自身缺乏组织性和主观能动性,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习惯别动等待,不能发挥自救和互救的力量。

1.4 专业人才的缺乏

我国极度缺乏公共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的专业人员,突发事件发生时,缺乏专业的指挥人员和搜救人员。多为政府官员直接指导发令,然而由于缺乏专业性,致使在指挥调度过程中缺乏整体性和专业性,造成应急失误和资源浪费。

1.5 危机意识和应急能力教育缺乏

有关于危机应对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科普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缺乏,突发事件的危机意识薄弱,危急关头自我防护能力和互救能力缺乏,加重了突发事件的损失。

二、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改进策略

2.1 健全应急法制法规

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对上,法制法规建设不完善,也存在难以协调等问题。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至关重要,将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应急权力也是法律授权的结果,依法行政,是应急工作顺利展开、将突发事件损失降到最低的有效保障。

2.2 完善应急管理机制

专业部门从专业、科学的角度建立起我国先进的应急管理系统,是应急工作的核心。第一,建立科技支撑体系,建立科技支撑平台,科学组织和实施应急突发事件的管理工作;第二,建立资源管理体系,应急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是应急管理的重大问题,建立高效的资源管理体系,科学分配、存储、运输,保证应急资源合理利用;

2.3 强化民众参与机制

民众在应急突发事假中积极参与,可减轻救援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减少损失,提高救援效率。政府应具有“开放全能”的应急管理思维,积极发挥和调度社会力量,在政府的统一调度下,充分发挥民众的社会力量,形成“众志成城”的坚固力量。民众参与救助的同时,一方面鼓舞增强受灾人民的信心,另一方面也是得广大民众增强危机意识和突发事件的自我防护,自我救助和互救的能力。

2.4 培养应急专业人才

专业的应急人才在公共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中至关重要,专业、正确的应对政策才可高效利用资源,控制应急风险。专业应急人才的培养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指挥型人员,统筹规划,统一指挥调度,把握宏观工作,整体出发;第二,信息型人员,准确掌握突发事件的关键信息资料,并对资料进行专业分析处理后反馈给各个部门,从而可以高效应急;第三,执行型人才,反应灵敏,执行力强,准确高效,才能在突发事件处理中节约时间,正确应对;第四,疏导型人才,灾难中以及灾难后期,都亟需心理疏导专业人才,安抚受灾民众情绪,听从统一调度。

2.5 完善应急教育体系

突发事件的危机意识薄弱,缺乏自救和互救能力是危机应对的重要方面。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科学体系,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大众的危机培训和教育至关重要。加强危机应对科普宣传,定期专业危机教育培训,提供各种专业危机实战演练,有效提高民众的危机意识和应对能力,可有效减免突发事件的危机损失。

结束语: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是关乎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政府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的重要体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日益完善,法律体制的日益健全,科技措施的有效利用,民众力量的有效发挥,危机防范意识的增强都将有效改进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为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 周少百,王新云.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探究[J].经营管理者, 2014, 4: 265.

[2] 曹杰,杨晓光, 汪寿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研究中的重要科学问题[J]. 公共管理学报,2007,4(2):84-93.

公共安全事件篇(3)

中图分类号 D6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2426(2009)05-0057-02

目前我国突发公共安全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机制还不十分健全,国家公务员预防和处理此类事件的能力尚有欠缺。因此,亟待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教育,完善应对机制和措施,以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一、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主要因素

1 新的社会矛盾的存在和激化。我国公共安全问题呈现境内与境外相互渗透、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相互交织、历史遗留问题与新问题相互影响和错综复杂的局面。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即“”)无时无刻不在寻找时机图谋颠覆国家政权和破坏社会安宁;各种刑事案件发案量居高不下,犯罪的组织化、职业化和智能化愈加明显;杀人、绑架等暴力犯罪现象愈发频繁,群死群伤、爆炸、投毒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2008年发生在拉萨的烧事件和发生在各地的袭瞀事件,以及北京奥运会前后发生的破坏圣火传递活动,就是“”、“东突”等“”挑起的事端,反映着复杂的社会政治背景。与此同时,人民内部由经济利益或感情纠葛引起的群体冲突事件也有升级,有些当事人甚至采取群殴、残杀、绑架、灭门等过激行为而使矛盾转化。例如,发生在上海的杀害多名民警事件、发生在云南的橡胶农与警察冲突事件、发生在安徽的冲击和烧毁县政府大楼事件、发生在南京的农民与铁路施工单位工人群殴事件,以及由房屋动迁、建设用地补偿和承包土地流转而引发的各种纠纷等等,就是由于利益驱动、分配不公、官民关系紧张、政府处置不当等原因而引发的典型案例。

2 重大自然灾害的不可避免。我国特有的地质构造和自然地理环境,使其成为遭受自然灾害包括气象灾害、海洋灾害、洪水灾害和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资料显示,我国有2/3的国土面积不同程度地受到洪水威胁,平均每年有10个热带风暴在我国沿海登陆,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沙尘暴和沙尘天气掩埋农田草场,阻断交通,污染环境,已经成为区域性的灾害。我国地震的特点是频率高、强度大、分布广、震源浅,有22个省会城市和2/3的百万以上人口大城市位于地震高危险区。1976年唐山大地震全城覆没,死亡24万人;2008年四川汶川“5.12”特大地震更是给人们留下了难以抚慰的伤痛。此外,外来有害生物如线虫、马铃薯甲虫和薇甘菊等的入侵,平均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亿元。

3 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近几年我国环境安全形势异常严峻,生产安全事故总量较大,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我国集中凸现。据统计,我国平均每年发生各类安全事故100万起,死亡10万余人,伤残70万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500亿元。影响较大的如2005年松花江水重大污染;重庆天原化工厂爆炸;唐山特大瓦斯爆炸:2006年京沪高速公路淮安段重大运输事故导致大量的液氯泄漏;2007年湖南凤凰县堤溪沱大桥坍塌;2008年胶济铁路列车出轨相撞;重庆开县井喷,等等。我国是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国家,近些年矿难事故接连发生,屡治不止。究其原因,一是天灾,二是人祸,即受经济利益的趋使,,地方保护,破坏环境,损毁资源,牟取暴利。此外,建筑业存在的“豆腐渣工程”以及机动车不断增多和违章驾驶等情形也不断地在制造灾难。从管理和技术角度上看,我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国有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明显不足,私营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落后,事故隐患大量存在。

4 药品、食品、重大传染性疾病等卫生安全问题的严重威胁。从当年的“大头娃娃”事件到现今的“三鹿奶粉”事件,以及多起由食物和药品不安全因素致人伤亡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等与人们生命攸关的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虽说国家加强了这方面的立法并采取了严厉制裁措施,但收效甚微,食品和药品的不安全因素依然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的健康和生命,人们的生活缺少安全感。近年来,我国重大传染性疾病肆疟。全球新发现的30多种传染病在我国已经有半数被发现,有的酿成了严重灾害;有些虽然还没有传入我国,但随时都有传人的危险。人们对2003年“非典”疫情记忆犹新,现今“禽流感”又备受关注。有资料统计,我国鼠疫疫源地范围在过去13年内增加了1倍;霍乱发病虽保持在较低水平,但大面积流行的潜在因素依然存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达84万人,感染人数为亚洲第2位,全球第14位,疫情波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决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应急决策理念方面。一是缺乏忧患意识,忽视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决策重要性的认识。如前所述,突发事件(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事故灾难)总是会发生的,因而应对突发事件决策应该是现代社会一种“常态决策”。由于长期在和平环境中搞经济建设,使得我们的一些同志只注重经济决策,把“突发事件”误认为“偶发事件”,或把“应急决策”当成“临时应对决策”,事件发生时忙于应付,事件平息了又忘之脑后。二是缺乏民生意识,忽视珍惜人的生命。突发事件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严重危害,给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应急决策应该把什么放在第一位?是财产还是人的生命?是国家、集体利益还是个人利益?以往的决策常常不能以人为本,淡看人的生命和私有财产,片面强调“为国家利益牺牲个人利益”,把对人的生命的抢救放在其次。三是缺乏法律意识,忽视法律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突发事件涉及诸多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以及相应程序的法律问题,解决不好非但不能很好地制定和实施应急决策,还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长期以来,我们处理突发事件主要靠经验、政策、临时措施、领导者的权威以及局部的社会动员。2007年1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对突发事件的含义、处理突发事件的方针和措施、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突发事件中的应急职责、公民和法人在突发事件中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成为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决策的基本法。对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律有的领导者却不甚了解甚至全然不知,其法律意识之淡薄可见一斑。四是缺乏现代意识,忽视社会的和国际的救援力量。当前,应对突发事件早已突破国界而成为全人类的共同活动。而我们的某

些决策往往缺少社会和国际元素,他们或借口“引起社会恐慌”而封锁消息,或只强调“自力更生”而轻视或者拒绝外援。“5.12”汶川抗震为我们带来了全新的理念――“大爱无声,大爱无疆”,不少国内外慈善组织、自愿者和其他社会组织出钱献力,奔赴救援第一线,成为抗灾不可或缺的力量。实践证明,将灾情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就会获得全社会乃至全球的支援。

2 应急决策制定方面。一是在决策的时间上滞后。应急决策不能等待突发事件到来之后,而应未雨绸缪,及早制定。事件发生前应有监测和预警,经科学论证后制定出各种预案;事件发生时选择最有效的方式应对;事件处置和救援的过程中就应考虑恢复与重建的问题,抓紧制定这方面的预案和规划。有的基层政府不做自己的决策预案,事件突发后等待上级拿出预案,结果贻误了时机。二是在决策内容上缺少重要项目。有些决策偏重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和救援,而忽略对突发事件的前期预防和应急准备,即忽略监测和预警;有些预案的设计简单粗糙或有遗漏,如无安全事件的法定四级分类(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应急措施与危害性质、范围、程度不相适应,避难场所无定位,应急征用的单位或私人物资灾后无返还和补偿措施等。三是决策程序不民主。许多决策往往由领导者凭个人经验作出,民众参与渠道不畅通,网民意见更少有关注;决策中不吸纳专家意见,不设“专家信息库”;许多公共安全事件并非由政府而是由社会媒体首先披露,而披露者常常受到不公正待遇甚至受到打击和报复。四是决策主体还存在盲点。《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管理制度,事件发生时使用自己单位的应急预案。这一强制性规定并没有在所有单位得到落实,不少单位以为应对突发事件是政府的事,不知晓这也是自己的法定职责,政府也没有遵照这一规定对所属单位进行严格督促检查。

三、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举措

公共安全事件篇(4)

关键词 政府 媒体应对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是我国近年来关注度高的公共安全问题。在媒体和公众舆论的拷问下,某些政府部门或官员因为媒体应对能力不足,影响了事件的妥善解决,也降低了自身的公信力。因此,必须厘清此类事件中政府与媒体的关系,为政府媒体应对和公共管理能力的提升提供借鉴。

一、食品安全事件中政府与媒体的关系

与自然突发事件的不可抗拒性不同,食品安全事件多是人为,影响企业,政府监管部门以及消费者多个主体。其中,政府和媒体扮演着各自不同的角色:政府是食品安全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管者,媒体既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反映者和监督者,也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者。因此,在这一问题上,两者既有立场一致之处,也有冲突。在食品安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往往是先通过媒体的曝光,引起社会极大震动,形成舆论风潮;在处理过程中,各媒体一直将其视为热点,不断深入挖掘,全程跟踪报道,加之公众舆论推波助澜,使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处于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政府的监管职能,一度遭到媒体和公众质疑。政府一方面要面对媒体和公众质询,另一方面又要利用媒体平息公众舆论。在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媒体和政府是一种既合作又对抗的关系。

二、食品安全事件中政府媒体应对存在的不足

政府的媒体应对存在的不足可以从媒体认知、媒体应对速度,媒体应对的态度和方式以及应对机制等四个方面来评价。

首先,政府对媒体认知不足。媒体是沟通政府和民众的桥梁,政府通过媒体传递、解读政策,动员社会,反映其决心、态度;通过媒体了解民众的利益需要和心声,找寻决策依据等。随着媒体作用越来越大,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一些政府官员也对媒体产生了既爱又恨的矛盾心理。一方面,舆论引导需要关注和利用媒体;另一方面,媒体可能会在负面事件面前和政府意见相左,揭露政府在危机事件中的不足,影响其在民众中的威信,甚至导致相关责任人丢掉“乌纱帽”或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因此,食品安全事件出现后,一些政府官员对媒体的心态是不稳定的,对媒体的功能缺乏辨证分析,更多的是看到了媒体在事件中可能产生的副作用,而没有看到其为化解危机可能带来的正面作用。

其次,媒体应对不及时。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由于政府存在逃避或侥幸心理,导致应对媒体不及时。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中,异地媒体早好几个月就发现该产品存在问题,但当地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一直沉默或阻挠媒体追踪调查,在上级政府和各级媒体的强力介入下,在公众舆论的强烈谴责下,最终事件真相大白。三鹿企业也因此而破产倒闭,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

再次,政府应对媒体的态度和方式不正确。个别媒体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确实存在一些损害政府或公众利益的行为,比如为了追求看点或卖点,故意夸大事实,妖魔化政府或相关责任人,煽动民众情绪,或不能公正看待事实,抓住某个负面的要点进行炒作。这些媒体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加剧了政府对媒体的负面认知倾向。食品安全事件出现后,政府对媒体的态度和方式也不尽正确。政府在处理与媒体的关系时没有及时作出调整和应对,抱着旧思维不放,躲着不接受采访,被报道了就说媒体报道不实或是告媒体侵权,同时也抱怨宣传部门对媒体管理不力等。

最后,政府媒体应对机制没有常规化。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不是一时一地,此类问题的解决也很难一蹴而就。因此,政府只在非常时期重视媒体应对,而没有常规化,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应对体系或方法。2010年6月21日《信息时报》报道,广州质监局某人士在羊城论坛讨论菜篮子工程时,竟称消费者必须花更多的钱来为食品安全付费,因为食品价格不是越低越好。遭到论坛中众人驳斥,认为食品安全显然应是所有人的保障,而非有钱人的专利。该官员之所以出雷人之语,根本原因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之策认识不清,而直接原因是他没有意识到在网络论坛发言,实际上就是在应对媒体和公众。这说明某些政府官员的媒体应对并没有常规化,没有在面对媒体时保持严肃和谨慎的态度,故而闹出了笑话。

三、食品安全事件中政府提升媒体应对能力的策略

面对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现状,政府除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来治本外,其媒体应对能力存在的不足,政府可从四个方面努力加以改善。

首先,厘清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加强合作。许多食品安全问题是媒体和民众发现的。如“皮鞋酸奶”就是2012年4月9日由央视节目主持人赵普和身份验证为“经济观察报调查新闻部记者”的网友“朱朱文强”同时的微博揭露的。许多民众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首先选择的是向媒体而不是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这说明在某些公众心目当中,媒体的公信力高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会导致政府觉得失落,一方面认为媒体在抢管理部门的风头,另一方面认为媒体没有跟政府通气就自行报道,给自身工作带来被动,因此抱怨、拒绝媒体介入,甚至打压媒体。其实,政府应将心态放平稳,理性看待这种情况。首先,监测社会是媒体的主要职能,揭露食品安全事件,是媒体的本职工作;其次,媒体发现并曝光食品安全问题,是在帮助政府铲除“毒瘤”,清除隐患,维护一方安定。政府不仅不应该抱怨和抵制媒体,还应该感谢媒体,与其合作。最后,被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只要政府不遗余力,认真解决问题,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就能获得媒体和社会认同,不仅不会降低自身在民众中的公信力,反而可能让自身的公信力得到极大提升。媒体不仅不会成为政府的“对手”或“捣乱者”,反而会成为有利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助手。

其次,学习新闻规律,理解和配合媒体。在不违背党性原则的前提下,要尊重新闻媒体的相对独立性。新闻媒体除了是政府的喉舌,也是其监督者和民意代言人,是有着自身工作规律和行业利益的主体。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管理部门的第一感觉可能是,又出乱子了,而新闻从业者的第一感觉是,又有重大新闻了。政府看重的是社会稳定,新闻媒体偏向于事件的新闻价值,政府必须理解这种差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政府往往以为记者是顶着“无冕之王”的帽子,代表上级来执行处罚意志,或利用强大的话语权来打压自己;认为记者是看热闹,抓热点,而不是来帮助解决问题的;甚至认为记者是来抓政府把柄的。实际上,曝光、监督食品安全问题,只不过是记者在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监测社会,舆论监督,行使自己的采访权,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只有配合记者的采访,才能将事实真相和政府的态度、措施如实传达给公众,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和平息社会舆论。

政府理应支持舆论监督,允许媒体批评政府工作的不足和失误。即使其了一些与政府部门意见相左的评论,对政府处理措施表示不认同时,或是当媒体措辞严厉地批评政府对食品安全管理不善时,甚至当媒体出现批评报道与事实不尽相同时,政府要肯定他们的成绩,谅解他们的过失等。

政府应尽可能地配合记者的工作。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政府应采用各种形式及时向记者提供有价值的新闻线索和消息,为记者采访提供交通、通讯等便利,在某些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为记者提供人身安全保护,使记者的采访工作得以顺利完成。须知,记者是代表公众来了解和促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服务媒体,就是服务公众,就是在对公众的健康和生命负责。

再次,应对要及时、适时。及时指的是食品安全问题被发现后,主管部门必须尽量在第一时间介入,显示处理问题的决心和魄力。不管食品安全问题是被政府自己、媒体还是消费者发现的,都应该一视同仁,及时对待。三鹿奶粉事件中,如果政府能认真面对,及时介入,认真整改,开诚布公,很可能三鹿这个民族品牌不会消亡。适时指的是政府的媒体应对要选择适当的时机。遇到媒体炒作要冷处理,不要争一时之是非,而是要集中力量把事件危害降到最低程度,让媒体和公众看到政府的努力。

最后,学习舆论引导技巧,形成长效机制。政府应该向媒体学习一些舆论引导的基本知识。政府可以向媒体学习引导舆论的基本方法,比如议程设置。食品安全问题本来就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议题,政府也可以就此设置议题,吸引媒体关注,使媒体议题和政府议题保持一致,利用媒体实现舆论引导。从这种逻辑上看,政府应致力于把媒体议程变为政府议程的一部分。“政府新闻议程设置”应注意:在议程设置之初,重点向消费者交代问题食品的危害程度和危害范围,这是消费者第一关心的问题;在议程设置中期,向消费者说明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及其进展,表明政府治理决心;在议程设置后期,向消费者传授食品鉴别知识,减少危害,将损失降到最低。“政府新闻议程设置”成功的关键在于,尽可能地将政府议题、媒体感兴趣的议题、公众关心的议题统一起来。

政府的媒体应对能力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文中关于食品安全事件中的政府媒介应对措施,希望能为各级政府培养公共安全事件的媒体应对能力,形成常规机制提供有益借鉴。

公共安全事件篇(5)

【中图分类号】C935 【文献标识码】A

城市是各要素高度聚集和互动而构成的复杂的巨系统,只有城市的各个子系统运转秩序良好,城市才能安宁,但在信息高速传播、利益主体多元、城市公共安全事件不断涌现背景下,城市公共安全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而因谣言而起的城市群体性逃散事件就是其中挑战之一。最近出现在成都、广州的因谣言而起的群体逃散事件,给城市人的心理、人身安全造成了重大影响,同时也威胁着城市的公共安全秩序。文章运用治理理论,从因谣言引起的群体逃散事件为切入点,以公共安全事件信息传播主体的行为特性分析入手,抓住因谣言而起的群体逃散事件本质,从政府、媒体和公众三大传播主体的角度来构建信息传播的治理体系。

城市群体性逃散事件的特点

城市群体性逃散事件是指在城市的公共场域由于谣言而引起群体恐慌性奔逃。城市群体性逃散事件有以下特点:一是现实基础性。谣言导致城市群体逃散事件发生的基础是现实社会中出现了类似的事件,这些事件给人们的心理埋下了恐慌的种子,同时为谣言产生城市群体性逃散提供了现实依据。比如“3・1昆明事件”后,人们的心理受到了巨大冲击,为城市群体逃散事件提供了现实的心理基础和依据。二是发生领域的公共性。城市群体逃散事件是发生在城市人流比较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商场、地铁等,发生在实体领域,而不再是虚拟领域。三是突发性和不可证性。由于城市群体逃散事件发生的突然性,人们口口相传和网络传播,在第一时间很难证明是否发生,所以会造成恐慌的蔓延。四是群体的无意识、无组织性。由于公共场所的人员是由随机流动人员组成,同时这些人员集体无意识的恐慌蔓延产生了“咕咚效应”。五是信息传播路径的二元性。谣言通过现实和虚拟两条路径飞速传播,其通过在场人们的口口相传引起某一特定公共场所的群体性逃散,又借助网络虚拟传播引起与此相邻或相关公共场所的群体性逃散。

信息传播主体的行为分析

政府在城市群体性逃散事件中信息传播行为分析。政府发出的声音是社会舆论的风向标,具有权威性,政府在城市群体逃散事件的信息传播过程中,拥有强大信息资源汲取能力,对于信息渠道的选择及信息内容的掌握具有权威性。因此,政府在城市群体逃散事件后第一时间及时、准确地消息,站在舆论制高点,才能覆盖其他“未经证实”的信息,那么政府在传播群体逃散事件信息治理中才具有主动性。目前来看我国城市政府在遇到城市群体逃散事件时,在信息传播行为中有值得总结的经验,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一方面,城市政府公共安全信息传播行为及时准确。以成都春熙路逃散事件为例,谣言在2014年3月14号下午16时20分左右出现,谣言迅速发酵在春熙路各大商场透过网络和口口相传,从而出现商场大规模的人群逃散,16时半左右警方介入调查,16时48分,成都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成都”消息称:刚才有人通过网络不实信息。经核实,春熙路及周边地区没有发生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也没有任何人员伤亡。从成都逃散事件可以看出警方第一时间介入处理,以最快的速度通过公共平台来逃散事件信息,稳定了逃散人群的心理,恢复了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政府信息传播行为体系亟待完善。其一是政府在城市公共安全事件平息后,很多后续信息不再。像最近发生的多起逃散事件,警方强势介入后,平定秩序,进行辟谣后,后续信息基本没有;其二是信息渠道单一,很多时候是官方微博,其他信息渠道缺位,比如新闻会、报纸等;其三,预防群体性逃散事件发生的示警信息宣传匮乏,对于因谣言而起的群体性逃散事件公众如何去辨别,如何应对等信息,政府在传播中表现不积极、宣传力度不够。

媒体在城市群体性逃散事件中信息传播行为分析。在城市公共安全事件信息传播中,政府是信息“第一看点”和者,媒体是信息“第二看点”并且持续跟踪,滚动式报道信息,从而使信息频繁刺激受众的大脑,再加上媒体和专业人士的深度解读,更容易引发受众思考,从而主导社会舆论,引导公众心态。另外,媒体可以独立设置信息传播议程,尊重公众知情权,稳定民心,引导民众,可以说媒体在城市群体性逃散事件中媒体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出现了三种值得关注的现象:

第一,媒体“失语”,缺乏责任担当。“3・1昆明事件”后,媒体未能将有关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类的相关信息及时有效地进行深度的解读和报道,给予公众以有效的舆论和心理引导。同时,媒体在很多时候是在等待政府的信息,而不能够深入到事发的一线去独立进行深度报道,从而导致在城市群体性逃散事件中缺乏独立性和深度性,从而造成媒体“失语”。

第二,媒体“少语”,缺乏说服力。媒体是信息设置议程的主体,过度强调信息的某一方面,就像导火线,容易引导公众趋向“乐观主义”或“悲观主义”。一味避重就轻或避轻就重的报道,使其缺乏真实性,不仅使公众缺乏安全感,失去信心,更积累了公众的恐慌情绪,更大的社会问题一触即发,使得政府与媒体处于被动,难以主导失控状态,付出高昂的代价。施拉姆认为“受众参与传播犹如在自主餐厅就餐,每个人都根据个人的口味及当天的食欲来挑选某些品种、某些数量的食物”,单一的信息满足不了公众“挑选食物”的心态。①

第三,媒体“乱语”,缺乏职业操守。我国部分媒体职业道德意识淡薄,缺乏职业操守,在遇到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有时会失去职业操守、没有事实依据,主观臆测,甚至根据谣言来进行信息传播。正如美国著名记者汤姆・罗森斯蒂尔和比尔・卡瓦奇所说“记者的职责就是从各种推断中筛选事实,并向公众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帮助他们实现自我管理。但这一过程正面临着危险……随着新闻界越来越成为展现冲突的论坛,人们已经开始渐渐游离于新闻……这类新闻倾向于走向极端,却不能为公众提供可靠、有效的途径以便了解和掌握这个世界”。

公众在城市群体性逃散事件中信息传播行为分析。当今网络时代,每一个人都是重要的信息传播平台,其传播行为可能会产生“蝴蝶效应”。因此对每一个公众来说其公共安全信息传播行为都至关重要。

第一,城市公共安全事件中公众信息传播的自发性。基于个体自身安全的考虑,一旦一个具有危害性的谣言信息传达给了个体,那么个体出于本能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就会趋利避害,遇到城市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事件谣言时,在不能辨明真假的情况下,在场的个体就会出现趋利避害的奔逃行为,同时,他会提醒利益相关者进行同样的行为,那么由此引发“咕咚效应”,最终造成群体性的奔逃事件。

第二,城市公共场所群体性奔逃事件中公众信息传播行为的非理性。由于谣言突然发生而且在不可能证明的情况下,在场的公众由于恐慌而失去了理性判断能力从而出现在信息传播中不辨事实的非理性传播。群体“在发生公共事件时,如果公众与完整、正规渠道传递的信息相隔离,则产生的偏激反应会扩大恐慌,造成利用人际信息流以讹传讹的现象。”

第三,城市公共场所群体性奔逃事件中公众责任意识淡薄、认知能力匮乏。公众对待自己在公共场所的言行的责任意识单薄,一旦身处此类事件情景中,就会不顾大局、没有责任感地去传播谣言,从而加速谣言的蔓延与群体性逃散事件的发生。同时公众对待关涉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信息认识能力缺乏。对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评价过度“乐观主义”、“悲观主义”,据某地调查结果分析,“公众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能明确知道其范围的只占36.7%,能明确知道预警信号级别的只占56.7%,那么当危机事件发生时,公众根本不能分辨出什么会产生公共危机以及危机事件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②

信息传播的治理策略

各信息传播主体责任共担意识的构建。当今的城市群体性逃散事件的发生,社会、媒体、民众和政府都置身其中,时刻可能受到冲击,因此无论民众、政府、媒体都应该增强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责任意识,使城市信息传播的治理更加高效有序,使像群体性逃散事件这类危害城市公共安全秩序的事件的免于发生或者将损失降到最低。

一是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城市的群体性逃散事件政府要转变思维,由堵变疏,建立起政府、媒体和公众三位一体的应急响应模式。政府应该明确自己是城市群体性逃散事件的主要责任主体,不要有封闭思维,认为这都是自己的责任;同时政府应该让媒体明白他们在城市群体性逃散事件中的信息传播责任意识;通过政府和媒体的宣传让公众明白群体性逃散事件中自己的责任。

二是加强塑造责任意识。在统一认识,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政府应提高对媒体、公众等信息传播治理主体的重视,定期举行领导干部、媒体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安全事件中信息传播责任意识培训与研讨会议,以公共安全信息传播案例为话题,唤起自身责任意识,以督促工作人员及时准确反映危机动态,做好本职工作。

三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制度完善是前提,实施是关键,惩戒是保障。虽然我国对谎报、瞒报城市公共安全事件信息等不良行为的责任人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加以约束,但对不良行为细节上的界定及惩治标准应量化,便于参照;另外,惩戒力度应该加大,提高违法成本,使其一次受罚,不敢再犯,促使政府、媒体和公众等治理主体更加协调、有序、高效的对危机信息进行采集、整合、传递。

建立城市公共安全事件信息共享机制。一是构建透明统一的城市公共安全事件信息共享平台。城市公共安全事件信息事关城市每个主体的利益,因此各个主体都有知情和参与权,政府、媒体和公众都可以对城市公共安全事件信息在这个平台上进行全方位的,及时事件的最新动态,从而让各个主体能够对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有全面了解。

二是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作为桥梁作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渠道。培养高素质新闻发言人即专门新闻发言人,针对不同领域设置专门机构,构建专业化新闻发言人团队;同时,对于关涉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信息,需要政府主要领导人出面进行发言,并在专门网站设置“网上咨询、网络答疑”等区域,主动了解公众意愿,积极回应诉求,以体现政府重视程度及责任意识,这能够进一步团结民心,凝聚力量,打造共识。

三是政府加强与媒体信息传播合作。充分发挥大众媒体在危机传播中的积极作用,有效引导舆论。进入网络时代,占领舆论制高点,就对城市公共安全信息传播起主导作用。在城市公共安全信息传播中政府应加强与纸媒和网媒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与互动机制。同时政府加强媒体行为规范及约束,借鉴英国政府与媒体协作的经验,“被采访对象正处于哀痛和震惊状态时,必须以一种同情和谨慎的态度接触采访对象和询问问题,报道时要格外敏感小心,在报道时要符合公众利益”③,成立处理违规的媒体机构和新闻工作人员的新闻投诉委员会等专门机构,用外部监督完善内部监督的乏力,用异体监督补充同体监督的软弱。

四是政府加强与公众的有效沟通。政府应健全政府与公众的双向沟通机制,尊重并且重视公众的话语权是政府与公众进行有效沟通的前提。另外,将城市公共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育体系,以掌握必备的应急知识,努力提高应对的基本能力;制定计划举行城市公共安全事件应变的专项训练,使公众能够积极主动并且理性地参与城市公共安全信息传播。

五是注重信息传播的国际合作以及新技术的开发利用。开展国际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更大限度地赢得国际社会的支持与帮助为城市公共安全事件中信息传播的治理提供外援,提高城市公共安全信息治理的效率。城市公共安全全球化治理的背景下,政府应第一时间抢占舆论制高点,争取在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国际传播中占主导地位。另外,加强与国外政府、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的交流,借鉴国外治理经验、危机处理预案等经验,促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增进联系。

健全城市公共安全事件信息传播评估―重建系统。有效的城市公共安全事件信息传播治理离不开对经验教训的有效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总结,重新建立符合实际的信息传播行为,“危机评估系统是对危机进行分析评估的系统,危机平息,应该探寻危机根源,并对危机处理的有效性做出科学评判,及时提出经验和教训以及相应改革措施”。④

在城市公共安全事件信息传播的评估方面,政府、媒体和公众中可以成立专门信息传播评估组织,对处于恢复期的城市公共安全事件进行跟踪式解读与评估,同时听取多方意见,做到公正准确真实,同时成立专家组评估预测城市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发展的基本特点,提高政府公信力。

在城市公共安全事件重建方面,信息传播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社会秩序的恢复起着关键作用。城市公共危机势必会带来损害,在修复和重建物质基础的同时不能忽视危机给人们带来的绝望、恐惧等负面心态,在理性客观认识危机的基础上,可以通过领导公关、媒体公关等方式重塑信心,消除负面情绪,表彰先进等激励措施与惩治失信结合起来,鼓舞士气,倡导诚信正能量。

总之,城市公共安全事件信息传播的治理效果的好坏对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是否成功起决定性作用。科学规范的城市公共安全信息传播是各危机传播主体相互协作创造共赢局面的保障,因此构建多方主体互动信息传播合作平台,拓展治理主体与渠道是高效治理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途径,而健全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恢复期的信息传播评估重建系统又是促使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良性循环的关键。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内涵式大部制改革视野下政府职能根本转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ZD034)

【注释】

①李彬:《传播学引论》(增补版第二版),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年,第234页。

②杜稳灵,王肖蓉:“廊坊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年第5期,第94页。

公共安全事件篇(6)

2013年4月20日四川芦山地震引起了全国人民的高度关注,在对震区人民送去关心和慰问的同时,不禁思考近年来我国的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不断发生,范围越来越广,影响程度越来越大,因此,及时了解目前我国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审计的现状,总结历次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审计工作的经验与不足,研究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审计,对提高我国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审计的质量,更好的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大有益处。

一、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及其审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例如,2003年的“非典”疫情、2008年初的雨雪灾害、2008年的5·12汶川地震、2010年的玉树地震、2013年4月20日芦山地震都属于典型的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

与常规的审计不同,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中的审计项目是没有预先立项的,具有临时性;审计工作需要随着救灾工作的进行同时开展,具有紧迫性;审计工作事关灾区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政治性。因此,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审计在审计目标、审计程序、审计理念等方面都具有其特殊性。

二、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审计现状分析

(一)审计成本难以控制

常规审计的成本包括资金成本、人力成本、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等。而重大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审计的成本又有所不同,重大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审计涉及的资金量较大,审计的内容又是非常规的,而且跟踪审计是全过程不间断进行的,要利用有限的审计资源在既定的时间内实施好审计工作,同时又要把审计成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因此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审计的成本是难以控制的。

(二)审计资源不易整合

重大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的审计工作涉及的范围广、审计时间紧、相关的资金量较大、影响程度大,如何合理的配置审计资源也是一个难题。整合审计资源包括对国家审计部门和地方审计部门审计力量的整合,以及有关部门的力量与审计部门力量的整合,还包括审计系统内部的资源整合。

(三)审计工作与正常管理工作的职责划分不明

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审计与常规审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提前介入了管理工作,从审计的本质的角度看是起到了监督和促进管理工作的作用,但是全过程参与到了管理工作中去,如何划分自己的职责范围,做好监督工作却不参与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与正常的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难点。

(四)审计方法对创新的要求高

由于重大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审计具有其特殊性,常规的审计方法不一定适用,因此对重大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审计要注重审计方法的创新,审计人员如何采用不同于常规审计的适当审计方法也是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审计的一个难点。

(五)对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高

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由于重大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审计的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就需要有相应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专业水平如何提高,知识结构如何改善也是当前工作中面临的难题。

三、对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审计的建议

(一)完善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体制

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审计的应急预案属于一项部门预案,是整个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做好对重大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审计的风险管理,应尽可能在总结过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审计环节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制订相应的重大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审计的应急预案,从而以确保重大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披露全过程每个阶段的审计信息

为及时的反馈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全过程每个阶段的审计事项报告,虽然每个阶段的报告不是审计的最终报告,但却是审计的阶段性成果。这样可以及时纠正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控制住风险,完善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落实每个阶段的审计报告中提到的建议。及时的披露全过程每个阶段的审计信息也能使公众及时地了解事件的进展情况以及政府工作的效率和成果,从而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也能平息各种小道消息,安定人心,保证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

(三)转变常规审计观念和审计方法

审计人员应对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的审计观念和方法应不同于常规的审计,审计工作要尽量提前介入,实现审计关口前移,审计评价也要提前,审计过程中及时评价并提出审计意见,而且要关注落实审计意见的情况。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的审计涉及到的部门多而且资金量很大,在执行审计时,应注重把握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以全局为重,保证各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管理工作高效运作。

参考文献

[1]周应良.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审计的探索与尝试[J].审计与理财,2010(1)

[2]习菁.突发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物资跟踪审计响应机制的构建[J].审计月刊,2010(1)

[3]王中信.重大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全过程审计方式探讨[J]审计研究,2009(6)

公共安全事件篇(7)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33(2009)03-0119-04

近年来,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其中药品安全损害事件更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从2006年4、5月间突发的“齐二药”事件,到同年7月,又发生了安徽华源的“欣弗”损害事件;从2007年涉嫌携带丙肝病毒的“佰易”事件。到2008年“刺五加”及“茵栀黄”注射液事件,公共卫生安全危机似乎像一张巨网笼罩着我们,令人胆战心惊。

触目惊心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后,除了争论责任人问题,热议如何提高监管,保证药品质量外,这些事故中受害人的赔偿与救济问题便成为社会公众聚焦的热点。

1 药害补偿机制概述

1.1司法赔偿机制在公共卫生安全应急事件中的局限

药品不良事件发生后,受害主体通常是诉诸于司法赔偿,但是司法审判中,收集证据、辨别因果关系及药品不良事件的鉴定等因素,往往使审判周期拖得较长,无法满足公共卫生安全应急事件中药害弥补紧迫性的要求。而且,在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的不良事件发生后,因为相关法律的缺失,制度的不完善,往往无法确定被告,致使受害主体的权益无从保障。

在我国,这些药害事件的赔偿问题走的是司法程序。以“欣弗”药害事件为例,受害主体在向法院提讼后,判断受害主体资格却成为难题,很多疑似患者不能证明其症状与使用“欣弗”药品的关联性。这使得司法赔偿陷入困境。

再说,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的数字,“欣弗”事件受害者在100例左右,波及16省,死亡人数11人。而从2006年9月至11月,来到企业要求赔偿,并有案在录的已经超过400例。而生产“欣弗”的安徽华源生物药业在此前已是一个财务状况不佳的企业,面对如此之多的受害索赔者,让人不得不想到,即便受害索赔者胜诉,也可能是苦守一张张的空头支票。

因此,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后,仅仅依靠司法赔偿机制,很难及时有效地保障受害主体的权益,甚至会延误受害主体的救治时机,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

1.2药害补偿机制的构成和作用

基于更好地保障受害主体权益的考虑,已有很多国家建立了一定的药害补偿机制。药害补偿机制是对受害主体的一种补偿,也是对司法赔偿的一种补充。它主要包括补偿基金和药品保险两种形式。

1.2.1药害事件补偿基金

药害事件补偿基金主要是设立一个基金会,由该基金会对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后的受害者给予及时的补偿与救济。国外称之为药品不良反应补偿基金(或救济基金),其补偿的范围也就限定在不良反应事件内。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以及相应的监督与管理都有一定的规定。

1.2.2药品强制保险

笔者在此提及的药品强制保险是一种产品责任险种,也即药品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药品缺陷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药品生产安全,强制经营者向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在发生产品责任(致害事件)时,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的制度。

此种药品强制保险,不仅有效解决突发药品安全事件赔偿的时效性问题,保障受害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且通过保险分担企业经营风险,有利于医药行业发展。

2 我国药害补偿机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1我国药害补偿现存体系

我国在药害补偿方面几乎属于空白状态,尽管已有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呼吁并探讨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补偿救济制度”,但是至今仍无法可依,无技术认定。只有对疫苗预防接种引起的异常反应的补偿有所规定。《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这一规定是我国现行医药法规中第一次引用ADR造成损害后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既包括行政补偿,又包括企业补偿。除此之外,其他的药害补偿措施均处于探讨和争议之中。

2.2存在的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应急事件的不利影响

由于我国在药害补偿方面几乎处于立法空白状态,使得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后受害人补偿问题找不到合法的部门申诉。留给受害主体的救济途径只剩一种――司法赔偿机制。而对于受害人来讲,通过司法途径索赔无疑是一种耗时、耗财、耗力的索赔之路。况且,并非所有的药害事件都能够进行司法索赔。由于过错责任审判原则,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的药害事件经常缺少明确的被告,致使司法索赔无门。

随着近年来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频频突发,我国药害补偿机制的缺失对于这些应急事件的不利影响凸现出来。主要表现为:

1)药害受害主体的权益难保障:在公共卫生(食品、药品)领域,一旦出现致害事件,往往伴有死亡率高、后遗症严重、受害群体广等特性。然而由于法律与制度的缺失,受害主体往往得不到及时与必要的救济,常常陷入漫长的索赔之路,甚至是索赔无门的困境。

2)事故企业不堪重创:药害事件发生后,事故企业常常因事件恶劣影响失去市场竞争力,停产、破产,背负巨额债务和骂名,从市场上销声匿迹。这使得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成为一句空话,也不利于医药行业的有序发展。

3)政府公信力受到影响:在药害事件后,由于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救济,往往涌向相关政府部门讨要说法,社会聚焦与舆论的压力,使得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受到影响。

3 国外关于补偿基金和药品强制保险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目前,日本、德国、瑞典、美国等国家都已经根据自身特点建立起了药品不良反应补偿救济制度,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患者的权益,使药品不良反应对其造成的伤害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将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的各方面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这些国家采用的办法主要是保险、基金,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析国外在这方面的立法和司法状态对于在我国建立药害补偿机制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日本与德国的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于其社会的稳定及医药行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一方面,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发生后,受害人不再迷茫于求偿无门,取而代之的是及时有效的补偿救济,这不仅使得

受害主体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而且保障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另一方面,由于此种救济制度的存在,使得医药企业更乐于披露与上报自己产品的不良反应,分散自己的风险,提高不良反应上报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3.1日本的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

日本主要采用的是救济基金的方式对特定的药害受害者进行补偿。该国早在1979年即颁布实施了《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基金法》,对一些ADR伤害的患者进行救济。此后,该法经过多次修订,现为《医药品副作用被害救济・研究振兴调查机构法》,已经比较完善。

日本立法对于此种ADR救济范围做了一定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ADR被害者均能受到救济。按日本的《医药品副作用被害救济・研究振兴调查机构法》规定,对ADR被害实施救济:第一,要求必须是合格的药品;第二,是在正常用法、用量下使用;第三,患者所遭受的伤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其救济基金来源包括:1)生产企业缴纳的,分为一般缴纳金及附加缴纳金;2)政府的一些补助,约为ADR被害救济事务费的1/2;3)一些财团的捐助。并且确定了相关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机构及部门。

3.2德国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模式

德国因反应停事件于1973年由联邦卫生部首先提出立法草案,经多次修正而发展成为现在的药事法危险责任与基金配合制度。其法律依据是德国药事法。此法规定。此种补偿救济仅适用于对死亡或身体健康损害时的求偿。其范围也只限于财产上的损害。

关于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生产者向有权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二是由生产者与金融机构约定,由金融机构承担以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或对赔偿义务人提供保证。如果赔偿基金的提供是以投保责任保险方式来执行,则适用于德国保险契约法中的规定;如果赔偿基金的提供是以与金融机构的约定来执行,则金融机构对预期可能产生的赔偿请求应保障有能力在前述赔偿基金范围内履行义务。

4 建立我国药害补偿机制的若干建议

时下,我国药品安全事件频发,迫切需要建立一定的药害补偿机制。结合我国国情,不论是日本的基金会救济方式,还是德国的保险救济方式,两国在药害补偿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均给了我们极大的启示。笔者认为,在救济范围和基金来源这两个方面,日本采用的方式值得我国借鉴与参考。而德国对药品投保责任保险的实践则将我们投身到一个新的思考领域。

4.1建立药害补偿基金和药品强制保险相结合的补偿机制

药害事件包括不良反应引起的、药品质量(假劣药)引起的以及合格药品由于使用过错引起的损害事件(本文主要探讨与药企相关的前两种损害事件)。我国近年来频发的药品安全事件,不全是药品不良反应导致的,更多的是药品质量事故。基于这样的国情,笔者建议在我国建立一种药害补偿基金和药品强制保险相结合的补偿运作模式,更好地保障不同药害事件情况下受害人的权益。

4.1.1建立专业性药害补偿基金会

4.1.2实行药品强制保险

笔者在此提及的药品强制保险是指一种产品责任险种。也即药品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药品缺陷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药品生产安全,强制经营者向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在发生产品责任(致害事件)时。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的制度。显然,药品强制

药害事件补偿救济工作业务量大,专业性强,比较复杂,因此建立专业的基金会,专门负责补偿基金管理及救济业务,是十分必要的。专业化分工可以提高效率,使管理更有效,基金会能使受害者获得补偿更快捷,符合建立基金的目的。其职能包括:基金的筹集、管理,补偿金的拨付和药害事件的咨询业务,同时承担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业务和财务状况的义务,并应随时接受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监督。

基金会补偿的范围主要也是限于ADR损害事件,但是当药品质量事故造成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救济或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仍不能得到必要救济时,受害人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先行得到基金会的救济,然后再由一定的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进行迫偿。

借鉴国外经验,基金会的基金来源有以下途径: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进口药品经营企业按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费用;2)政府的财政补贴;3)社会捐赠。

基金会的运作流程见图1。保险补偿的范围是药品质量等引起的损害事件,不包括不良反应造成的损害事件。

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手段将药品强制保险作为药品准入条件之一。这不仅有利于药品质量事故后受害人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补偿,而且药品企业的风险得到一定的分散,有利于医药行业的发展。

药品强制保险的流程见图2。

4.2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法律支持

公共安全事件篇(8)

一、引言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型的重要过渡时期,社会中存在着诸多矛盾,如社会矛盾、经济矛盾、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等等,从而导致城市突发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城市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风向标,它是推动国家发展的载体,凝聚着中华文明,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城市中是否安定,直接影响到社会是否稳定。研究发现,广西各个城市在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表现出运行管理机制较混乱,管理基础较为薄弱,无法满足当前城市的发展需求,因此,需要特别重视对广西城市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完善,确保城市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广西城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事件发生前的预警系统和响应协调机制不完善

应急管理专业机构在广西城市已经建成,虽然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快速反应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但效果也不太突显。原因是:一方面,这些工作没有连续性,通常缺乏动态分析潜在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即缺乏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进行预控制;另一方面,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急救部署中,需临时组织跨部门合作,这使得人员需要一定的时间来适应相关工作,且还需要协调与原部门之间的关系、门部和部门之间的关系等,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急管理的效率。

(二)未建立完善的信息传播管理机制

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运行机制中,因为对信息和监管制度缺乏合理的奖惩,且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政府工作人员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多保持沉默,即对上层领导或外界抱有“报喜不报忧”心态,因此在一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很难实现信息的通畅传播。有些政府部门在应对突发应急事件过程中,有选择性地或推迟信息。甚至有政府部门在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会选择封锁消息,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政府人员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信息管理的有效性方面可信度较低。

(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不健全

相关部门在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由于应急管理决策理念更新较慢,应急决策技术更新跟不上时展的需要,导致做出的行政指令或行政指导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做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决策时,多数决策者仅仅依靠传统的独断的思路,导致应急管理决策带有一定的个人感情因素,对外界咨询机构提供的决策建议持有排斥心态。因此应急管理决策在实施时无法确保其科学有效性,导致决策的效果与计划不相符合,使得决策面临的风险提高。因此,为了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决策质量,需要重视咨询机构和专家组提供的建议,确保应急管理决策向着自动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努力,同时需要参考群众和媒体提供的宝贵建议,确保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理效果。

(四)未形成健全的突发事件调查、评估、责任与整改制度

广西各大城市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所进行的应急管理评估,多由政府部门临时组建的事件评估小组实施,由于采取该评估方式,评估结果势必会对有关部门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减少对自身利益的损害,很容易出现评估中弄虚作假,无法真实的评估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责任的情况。此外,由上级部门组成评估小组的方式,虽然与责任部门自身评估相比有一定的区别,但是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因此仍然无法真正实现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真实、客观的评估。

三、完善广西城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对策

研究发现,城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突发事件前的管理、事件发生后的应对和处理措施以及事件处理后的分析学习过程,这三个过程是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针对广西城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表现出来的问题,建议建立和完善以下运行机制:预警机制、信息传播机制、决策机制、评估与监督机制等。

(一)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预警机制

预警机制,顾名思义,主要是对城市突发公共事件采取监督、管控,从而确保降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预警机制,主要是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掌握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形成的原因及过程,从而建立有针对性的应急管理预警系统。社会燃烧理论认为城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与自然环境中发生的燃烧现象是相类似的。预警机制可认为是对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因素进行监督控制,在这些因素由量变逐渐向质变发生前或者在发生质变的初期,及时采取措施进干预和处理。研究发现,引起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因素各不相同,因而对事件因素的监控措施也有所不同,例如,针对自然因素或者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两者之间交互作用,而导致发生的突发事件,可以采用观测仪器设备和监测技术得到相应的资料数据,并对其进行归纳分析,从而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判断、预报、统计、科研并进行其他应急管理工作。同时,根据以前对安全事件监测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事件的强度、范围等,并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

(二)建立通畅的信息传播机制

其一,是在应急管理相关部门之间建立完善的信息传播机制,从而确保能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有效地搜集信息。例如,以突发禽流感为例,首先,应建立禽流感的信息搜集系统,对禽流感的传播做到有效的监控,具体作法是:第一,对可能传播病毒的候鸟设立监测点,并对其越冬和迁徙状况进行监视;第二,对可能感染的禽类,需要安排相应的人员驻点进行观察,以建立禽类传播病毒的预防机制;第三,在城市各分区设立可能感染人员监测点,对发现感染的疑似病例进行隔离观察,避免病态继续恶化。

其二,建立完善的民众、传媒信息须知平台。第一,定期举办新闻会,政府部门应针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举行信息公开会,向城市居民、民众公布准确的信息,从而消除居民之间散播的虚假信息;第二,利用新闻媒体向民众传输突发事件的进展情况,以方便民众了解事件的最近进展,减少民众间出现的恐慌,最大限度的降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带来的损失。

(三)构建科学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

在城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应急管理决策是应急管理的核心问题。因此,在广西城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应重视构建应急管理决策系统。针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开展的应急管理决策,其实质是对突发的公共安全事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决策。由于无法有效地预测突发事件何时发生、规模多大、持续时间多长,甚至连后续影响也难以预估,因此针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制定的应急管理决策是非程序化的决策。构建科学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应急管理决策机构。应急管理决策机构是完善城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决策的重要环节之一,应明确决策机构的权力和责任,遵循属地管理和领导统一管理相互协调的基本原则,对城市突发的公共安全事件做出相应的决策。

第二,应急管理决策者。由于决策者是应急管理决策的主要人员,他对应急管理决策负全部责任,因此需要提高应急管理决策者面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提升决策者的决策理念和水平,以减少决策失误。

第三,决策技术平台和决策咨询机构。决策技术平台和决策咨询机构组成了应急管理决策的支撑系统,它为应急管理决策提供了科学的保障。首先需要重视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机构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的作用。其次,需要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决策技术平台,从而推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决策向理论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方向前进。

针对广西城市突发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对策,对降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对民众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应对广西城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需要完善预警机制、建立通畅的信息传输机制、构建科学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最终实现社会和经济的稳步发展。

公共安全事件篇(9)

Abstract: public safety is the most fundamental security, also is the most abundant connotation, so it is of the highest state security. Improve the public security incident prevention warning and emergency mechanism, and a set of the emergency response system for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has an important role. This paper analyzes our country through public safety situation and root causes, and formulated a series of countermeasures, used for public security incident prevention warning, and maintain the local society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Key words: public security; Preventive warning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安全是指免于危险,不受伤害,不出事故。推广而言,安全是除了要防止各种产业事故,也须避免日常生活的灾害,例如交通事故、城市火灾、家庭事故等。还须免除各类自然灾害的严重影响,比如地震、洪水、星球碰撞等等。

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公共安全包含信息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公众出行规律安全、避难者行为安全,人员疏散的场地安全、建筑安全、城市生命线安全,恶意和非恶意的人身安全和人员疏散等。

二、我国公共安全形势严峻

目前,我国公共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这已经成为制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造成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公共安全产业发展滞后,缺乏一套监测、预警、应对、管理公共安全事件的科技手段。国家应尽快出台政策措施,将发展公共安全产业上升为国家战略,提升在公共安全领域的防范应对能力和管理水平。

据国家统计局近五年的数据估算,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20万,伤残人数超过200万,经济损失年均近9000亿元,相当于GDP的3.5%,远高于中等发达国家1%~2%左右的同期水平。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期,公共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越来越凸显出来,但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三、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根源分析

通过理论分析,得出了各种现实和潜在的安全事件发生根源,分析了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各种直接原因及其潜在因素:

(一)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与人为疏忽等主观原因相结合,以人为主观引发的公共安全事故为

主。由于近年来地壳运动的不规则性和全球气候变化的程度加剧,各种自然灾害接踵而至。如发生在2008年年初的南方“五十年一遇”的大面积冰灾。冰灾刚过,5.12汶川大地震突如其来。

(二)人为主观原因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发生的行业和场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行业自律和部门监管的不足成主要原因。无论是从上述不久前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例来看还是从以往的历史记录来看,人为主观原因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呈现出特定的行业性。如矿难多发生于找矿和采矿的过程中,特别是以煤矿为代表的采矿业以及其他地质勘探行业。此类行业获利多,利润率高,但与此同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格要求都比较高,对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的要求也比较高。

(三)交通运输行业也是一个安全事故频发、安全问题严重的行业。 如7.23甬温线动车事故等。

(四)一些普通的公共场所也成了公共安全事故的高发地。如酒吧、歌厅等娱乐场所,酒店、旅馆等住宿场所,电影院,公园等休闲场所,商场和超市等购物场所。这些场所由于人多地杂,往往容易受火灾、踩踏等原因影响而诱发公共安全问题。如2009年上午9时15分左右重庆涪陵商家促销时发生踩踏事故等。

四、针对以上公共安全事故,主要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一)加强公共安全教育,提高公众公共安全事故防范意识。

加强公共安教育,就是要提高对安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是要组建专门机构,加强对城市安全文化建设的研究,为政府在安全教育方面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工作的有效性。

2.是要创新安全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能打动人心的宣传,以提高人民大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奠定安全文化建设的社会基础。

(二)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将安全责任分配细化、安全责任主体具体化。公共安全问题属于公共产品范畴,是运用公共权力的政府必须向公民提供的服务。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安全问题,大致可以划分为生产领域的公共安全问题和非生产领域的公共安全问题。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里说的就是风险意识,要对各类公共安全事故易发和高发行业进行风险管理。

(三)完善公共安全法制保障,力推“安全法治”。我国目前在公共安全建设领域的立法,总的来说已经初具规模,但由于没有从总体上来把握对公共安全建设的制度设计,所以目前我国关于公共安全建设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如根据现行《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在发生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危及公共安全时,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来应对处理,形成了公共安全建设组织保障体制错综复杂的局面。

(四)加快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安全系统。公共安全系统与普通的单一的应急服务系统是不同的,应该说,公共安全系统面对的是整个社会的安全问题,包括:人、财产、公共设施等。公共安全系统完全包括应急系统的内容,但却是个更综合、涉及面更广泛的体系。公共安全系统包括的内容应该有:危险评估和规划;预防准备(预案措施);快速反应即应急服务;恢复重建。

(五)建立应急处置服务体系

各地部门也可建立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服务体系,可分为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级),所负责的方面应包括:特大型交通事故、大型食品安全事故、企业经济责任事故、大气和水环境污染事件、大型建筑安全责任事故、大型民族矛盾事故及其他大型事故。此外,还要借助媒体加强应急宣传及事件事实报道及新闻发言工作。

五、结束语

公共安全系统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以各级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为主体,以国情、各地情况、行业情况为依据,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以专项公共资源的配置、整合为手段,以社会力量为依托,以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率为目标,坚持常抓不懈、稳步推进。结合应急体系理论研究的成果以及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应急体系建设的经验,我国建立和完善保障公共安全体系,应在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应急资源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和紧急状态的法律体系上下功夫。公共安全重在“防患于未然”。我们相信,只要全社会都充满忧患意识、责任心,当前严峻的公共安全形势一定会大大改善。

【参考文献】

[1] 唐银亮.公共安全问题急待关注,中国财经报网,2009.6

公共安全事件篇(10)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7)12-1602-03

重大体育事件对地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已成为我国各地政府的共识,但随着规模扩大和场次的增加,安全保卫难度也随之提高,成本也不断扩大;以奥运会安保费用为例,从上世纪80年代的几百万美元到雅典奥运会已经突破10亿美元,防范区域也从场馆、奥运村周界,一直扩大到城市圈。如何应对重大体育事件突发性公共场所安全问题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话题。

1城市重大体育事件的界定

虽然重大体育事件能为举办地创造高层次的旅游、提升当地的声誉、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是目前国内外许多地方政府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手段,但目前关于重大体育事件的研究尚处于萌芽状态。重大体育事件的内涵迄今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也没有系统的研究。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城市重大体育事件:是指的以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公共场所,面向社会公众举办,单次参加人员在10 000人以上的群体性活动,是一种提供竞赛产品和相关服务产品的特殊事件,其规模和形式受竞赛规则、传统习俗等多种因素制约,对社会和文化、自然和环境、政治和经济、旅游等多个领域发生冲击影响,包括体育比赛、体育展览展销、以及含有竞技色彩的民俗活动,如划龙舟等。

2重大体育事件突发性公共场所安全问题

2.1群体械斗事件重大体育事件既为人们提供了互相交流沟通的机会,但也成为情绪宣泄群体械斗的导火索,如足球骚乱。足球骚乱一旦发生,少则数千,多则上万甚至数十万人卷入集中,规模巨大,不仅不利于足球运动的发展,而且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欧洲甚至出现了“职业的足球流氓”。他们不仅脏话连篇,殴打裁判,焚烧座椅,抛掷石块,砸掀警车,非法闹事,而且越来越肆无忌惮,严重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和其它观众的情绪。这些足球流氓每到一座城市和足球赛场,就会制造和引发骚乱和灾难,已成为各国政府重点打击的对象。

除了足球骚乱,在我国一些地区每年一度的龙舟竞渡风俗,也成为种族之间积怨宣泄争斗的途径。龙舟的竞技需要各参加人员齐心协力,通过集体合作才能取得良好成绩,通过划龙舟活动,宗族团结合作意识能够得到加强。同时,龙舟竞技的胜利也可显示宗族的强盛。因此在划龙舟期间,宗亲意识普遍高涨,一些小摩擦易迅速升级为大的冲突。如温州瑞安地区于1981年6月6日因划龙舟纠纷而引起了械斗事件。其时双方参与斗殴人数达15 000人,致伤128人,不同程度毁坏的房屋有155间,遭受严重破坏的企事业单位16家,损失12万元(时价),导致区社机关、公安派出所等被围攻,成为震惊全国的“6・6”事件。

2.2拥挤践踏事故重大体育事件中由于观看比赛或展览的观众通常具有聚集具有一定的时间性、数量众多、人群为临时性、缺乏约束力等特征,极易因为一些自然因素、火灾、恐怖事件等偶发因素导致人群互相拥挤、践踏,出现大量的伤亡。如1988年3月12日,在尼泊尔加德满都举行的一场体育比赛中,突降冰雹,因躲避冰雹的球迷涌进被锁死的出口,造成相互挤踏,至少93人死亡、一百多人受伤。2001年4月11日,南非约翰内斯堡体育场因近万人冲破拦截的铁丝网涌入球场,将正在看球的观众挤到,后面又不断有人涌入,堆成座座“人山”,许多人当场死亡。在我国各地举行的体育事件中拥挤性挤踏也时有发生。

3重大体育事件公共场所安全保障战略和路径设计

3.1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非营利性组织为联盟的安全保障主体目前,我国举办重大体育事件几乎都是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安全保卫,由于举办大型活动频率越来越高,使基层倍感警力不足;而大型活动的抽调势必影响日常工作,甚至出现脱节。此外参加大型活动的警察加班加点,也易诱发过度疲劳。同时参与管理的单位往往既有市局指挥部、治安总队、交巡警总队、消防局、体育局、交通局,也有分县局等相应职能部门。如果是水上比赛,往往还需涉及海事局、港航局等部门。这种一个部门处理一个问题的模式,在面对复杂的公共场所安全危机时常常出现“管理重叠”或“管理真空”的混乱局面。

此外,由于对重大体育事件的界定标准不一、尺度不一,使得各级审批、管理权限不清;常常出现市局、分局层层管理,甚至市局领导也亲自抓,造成众多部门的管理,多头把关,程序过多,效率不高。

而重大体育事件公共场所安全问题不仅是一个涉及范围较广的运动,也是一个复杂的事件管理,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很难完成的。因此在强调政府在是安全监控主力军的同时,应避免政府万能的观点,设法建立包括政府机构在内的各类组织和社会成员参与其间的组织框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政府管理机构也应从以往的“分而治之”转变到“合而治之”,构建能承担多重任务的网络式组织单元,以有效解决涉及多重领域的安全问题。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应将市场机制导入安全,并与企业建立伙伴关系。此外还可以通过一些方式使企业更加积极地、持久地投身到这场运动中,成为政府的永久伙伴,分担政府的一些责任和精力。同时政府应该鼓励强调道德秩序、人的良心和相互信任的非营利性组织成为安全保障的重要力量。具体操作中,可依据事件的不同类型,进行力量组合;如对于党和国家的重大庆典等政治性强的类似奥运会等体育事件,公安机关应全面负责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保安公司派员参加。而对于规模巨大,参加人员众多,易引发治安灾害事故的活动,如F1体育赛事等,可采取协管法,形成以公安机关牵头,保安出力协作的模式。而对于专业人士为主、规模较小、安全系数较大的体育展览会,可采取全面使用法,即以保安人员为主,公安机关只负责活动的审批、业务的指导、安全的检查和发生案件的调查。

3.2构建灵活有效的危机安全防范体系在SARS后,我国各地危机防范意识明显加强,也纷纷建立应急管理体系。但由于重大体育事件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事物,危机安全防范也处于不成熟状态,在实际运转过程中,效果不甚理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些预案过于抽象,只是单纯设置了一些职能部门,但对责任的具体履行没有明确规定,对各部门之间如何协调无详细界定;致使工作出现缺位和相互扯皮。有些地方应对措施仍留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痕迹,强调采取人海战术。在事件过程中,所有政府职能部门都派员参加,无论是工商、税务、还是环保部门都无例外,以期形成管理强势。但是这些管理人员既不熟悉管理流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也没有处置权,造成所谓“空转”现象;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而且造成其他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搁置。

此外各地政府部门少有演习,防范力量未能充分整合,出现问题后仍然手忙脚乱。公安机关的预案往往因缺乏演练而无法应用。如2002年发生的西安3.24球迷闹事中,虽然比赛前公安机关针对球迷的闹事问题制订了工作预案,但由于没有进行必要的实战演练,使得事后无人拍板处置,致使事态蔓延扩大。

因此一个相对完整的危机管理体系,不仅应包括危机管理的组织机构、危机决策机制、危机沟通机制和危机控制机制等四部分。还需注重各子体系的锻造,使四者既自成一体又相互配合,共同构成完整的危机管理体系。

最后应按照事件的生命周期可将危机管理体系中的控制机制划分为前馈控制、现场控制和反馈控制。前馈控制也可称之为预防性控制,反映到体育事件危机管理过程中即常规危机管理,包括建立危机预警系统、制定危机反应与恢复计划以及开展反危机演习与培训等;实时控制也称之为实时控制或现场控制,反映到体育事件危机管理过程中,包括危机开始阶段的应急管理、危机发展阶段的反应管理和危机结束阶段的恢复管理。在体育重大事件中,现场控制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制高点的监控。现场周围一定区域内的制高点,往往是暴力犯罪分子实施暴力和破坏活动的地点。警方必须选择必要的制高点,配备警力、严加戒护。2001年,十强赛期间,沈阳公安机关便在五里河体育场的各个制高点派专人进行控制,使用监控设备,对体育场进行全防卫监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反馈控制也可以称之为事件后危机处理,主要是指危机事件结束以后对整个事件危机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然后把评价结果反馈到危机管理体系之中,以期得到改进和提高。

3.3加强公众安全防范教育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安全教育体系,广大民众对风险意识不强,也没有紧急情况下应对常识,同时对自身的行为规范要求以及求生、救生常识不十分了解,缺乏最基本的识灾、防灾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危机教育多处于非规范状态,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实践中有相当盲目性。危机教育主要以官方为主,缺乏与企业、高校、非营利组织、基金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危机教育的内容过于陈旧、安排也缺乏系统性、大多处于随机状态,无法做到连续性、系列性。教育的方式大多比较传统,略显死板,未引进一些先进的教学理念。政府对危机教育环节未予足够的重视,无论是从人员还是从经费上,危机教育往往捉襟见肘。资金上不足严重困扰着危机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此外,我国危机教育还存在以下难点:不同单位和社区,存在着不同的危机问题,如何做到有的放矢。由于很大程度上国内还存在条块分割、单位各自为政的社会现实,许多相关工作无法介入。

因此有必要逐渐建立系统化、科学化、制度化的安全防范教育体系。安全防范教育过程中各子系统以及各个层次,明确自己的目的、方法和内容,同时各教育机构之间,教育项目之间等关系协调、步骤一致,通过一系列的活动使教育对象对危机的理解从朴素的感性认识上升到系统的理性认识,从而在以后的工作中自觉地、有效地配合或推动危机教育开展,使人从无形到有形都有所改变,以达到减少事故灾祸的发生。

3.4注意体育场馆、公共场所的细节设计控制和防范重大体育事件过程突发性公共场所安全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注意以上战略设计外,还有许多细节值得进一步完善。如体育场馆、公共场所的设计。场所的不确定性是重大体育事件的一项重要特征。在具体活动,往往需要依据不同的活动内容,安排不同的场所;有的是临时搭建的活动场地,有的可能是临时租用的场地,如果举办单位忽视安全、公安机关又监督检查不力,则容易发生活动现场设施塌陷、坠落事故,造成人员恐慌,导致挤压、伤亡事故,在活动过程中也有可能由于各种矛盾的激化,导致群体闹事的发生等。同时体育场馆、公共场所的建筑设计也是防范危机的重要一环。群体性挤踏事件一般发生在出入口、狭窄的过道、看台、楼梯等处。如果这些地方宽度骤然缩小,将导致人群在快速的行进中因地形的原因出现意外。另外,公众聚集场所疏散走道的路面设计不当也是造成群体性挤踏事件的重要原因。路面不平、摩擦系数小或使用台阶、斜坡不仅会降低人群行进的速度,而且会因为某个个体行进速度减慢,或摔到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因此这要求公共场所的设计一方面根据可容纳的人员数量对这些重点区域进行科学规划,另一方面设计人员应将危机意识导入设计具体细节,如足够疏散通道,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的流通。

总之,体育是一个国家、地区和城市精神的载体。重大体育事件作为一个国家、地区、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和平台,对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我们既需要解放思想,精心谋划,积极打造赛事品牌,努力塑造城市名片;同时也需认真防范风险,为全面推进体育强国和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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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胡燕雯.事件旅游:都市旅游竞争的制高点――以京沪为例,地域研究与开发,2004.8.

公共安全事件篇(11)

xx年,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卫生局、公安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土地局、建设局、信访局等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我县商务系统无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

二、应对工作

(一)、应对公共卫生突发工作情况

1、强化制度建设,落实组织体系。一是根据省、市、县关于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要求,制定《××县商务系统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应急预案》;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酒和肉品,进一步规范屠宰加工企业和酒类销售企业行为,制定了《××县商务局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二是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局党总支书记、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商务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场科,具体负责对全县商务系统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传递;认真落实县防控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指导协调全县商务系统开展防控工作;部署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三是明确科室责任,落实防控重点。由市场流通科负责内贸流通企业(商场、超市、市场)、成品油经营、酒类流通企业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督促指导;外资外贸科、招商引资科负责外经贸流通企业、外商投资流通企业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督促指导;政策法规科负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省市生猪活体储备企业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督促指导。

2、强化应急措施,确保商务系统公共卫生无突发事件发生。一是建立值班和“零报告”制度。自xx年9月16日起,相关科室以轮周方式,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保证相关信息在第一时间报告防控领导小组及各位领导,并上报县防控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二是建立涉外企业联系制度。及时掌握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入境人员的相关信息,并做好相应防控工作。三是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强化市场监管,紧密跟踪市场动态,认真监测猪肉市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状况,加大对省、市两级生猪活体储备场点储备猪源的监管,确保省市16400头生猪储备运行平稳,没有发生疫情和肉食市场滞销、脱销现象,生活必需品市场货丰价稳。四是建立局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各科室各司其职,并通过联席会议向局防控领导小组汇报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xx年商务系统无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

(二)、应对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工作情况

1、突出难点,妥善处理企业改革和投资问题。一是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信访领导小组,专职处理信访事项。二是开展了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实行领导及相关科室轮班接访制度。三是按月排查信访热难问题,妥善处理11户商贸流通企业在改革中的遗留问题,全年共处理商贸企业改革中遗留问题的上访案件47起,涉及人员300余人。四是围绕外来投资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保姆式服务,及时化解,全年累计解决42户外来投资企业因项目用地、用水、用电及企业用工等问题110项,有力地维护了我县的社会稳定。

2、加强市场监管,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稳定。一是组织实施对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禽蛋、食盐等14种生活必需品供求情况的市场监测,督促吉玛特超市、大众食品有限公司等样本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信息;二是深入同乐市场、东门农贸市场,吉玛特、福玛特超市,中枢大厦等商品销售场所,现场观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变化情况,按时向上级商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三是加强与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联络服务,及时了解企业购、销、存、价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搞好市场供应,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运行。全年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市场供应平稳增长,全县完成社会商品零售17.5亿元,比上年增23%。

3、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与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安监、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强化成品油、再生资源、酒类流通、生猪定点屠宰等专项整治工作,完成100户再生资源收购网点备案登记和1438户酒类流通经营企业备案工作,规范了7户生猪屠宰企业资质认证,捣毁六家非法经营成品油摊点,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4、强化消防安全工作。一是加强安全生产领导。成立了局长任组长,书记、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商务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商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完善和规范了工作制度。重点单位重点企业按要求制定了《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责任制》、《消防设施(器材)保养维修制度》、《消防值班制度》等制度,并把制度层层落实到位。三是落[文章来源:]实安全生产责任制。xx年我局与52户经营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书,明确责任,增强各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使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基本做到了每月有报表,每季有检查,半年有总结,年终有考核。四是强化消防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结合“6月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日”活动,开展了消防宣传及相关知识培训。督促加油站、大型商场、超市和外来投资企业组织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消防教育培训、开展消防演练、制定应急预案,提高了广大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五是组织开展商务系统消防安全检查。xx年,县商务局加大对商务系统安全生产经营的督查和巡查工作力度,对重点乡镇、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和巡查工作。元旦、春节、五一、国庆、中秋等节日由我局分管领导带队,相关科室人员参加,对商场、超市、市场、成品油经营、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和外来投资企业进行了5次拉网式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确保重点单位和重点企业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并对检查出来的火灾隐患督促企业及时进行了整改。对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1座加油站不予年检和办理相关证照,确保本系统全年无重大火灾和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