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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概念大全11篇

时间:2023-08-04 17:00:41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篇(1)

一、人力资源管理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人力资源管理既是一个广泛性概念,但结合我国社会管理角度,又是一个相对狭隘的概念。通常所说的“人力资源管理”泛指企业领域,但在研究的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又被广泛地附加在理论基础层面。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在教育体系中被列为一个独立项目,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理论体系的前期构建,目前国内在认知上也较为模糊,存在两个方向。其一,将两者混为一谈,认为人力资源管理不存在分类的说法,主要对象是组织与人之间的关系,并围绕着这一理念进行研究。其二,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视为人力资源管理下属构成部分,即子学科;结合现状来说,持有后者观念的显现普遍。笔者结合二者的发展过程和功能分析,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偏差。事实上,过分纠缠人力资源管理与公共人力资源管理之间从事或包含关系,本身并没有太多的实用价值,而从实用性角度来说,可以结合政企之间不同的覆盖范围进行研究,使之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

二、人力资源管理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分析

(一)人力资源管理分析

在企业管理角度,人力资源管理就是对人的管理,这是学术界的共识,作为一个舶来观念——HumanResourceManagement所代表的是关于“人”在人事管理中的功能延伸。人力资源管理的概念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在上世纪40年代,各类基于企业的管理方法大量涌现,而从资本利益角度出发,人自身的行为是阻碍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障碍,因此管理者提出了“人的资源化”概念。人被视为一种资源并进行管理,成为企业组织应对环境变化的手段。现代意义上的人力资源管理形成于上世纪50年代以后,人们通过雇佣管理关系的实践,逐步演化出更科学、更合理的制度体系,因此人力资源管理是一种社会学体系下的科学内容,它的研究包括大量的要素,这些要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表现的内容也不同,尤其在二战以后出现的大量职业细分特征;同时,人力资源管理也是依附于社会发展的,对经济、文化、技术等要素联系十分紧密,不断的进化中形成了动态性的特色。

(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并不是单纯的雇佣实践延伸,在公共部门雇佣的从业人员,广泛的分散于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机构中,与员工的区别在于,他们并不被要求直接创造经济价值。同时,公共部门内部的人力资源,被赋予了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或权利),并有这一部分力量进行服务型工作。美国是世界上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最为成熟的国家,同时也是这一理念的发源地,早在十七世纪,现代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就已经萌芽(守夜人时期TheGuardianPeriod),根据尼古拉斯•亨利的这一理念,中国在公共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出现的更早;很显然,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出现,与社会生产力、社会制度等有明显的关联,但他们的存在形式则以适应人力资源管理为目的,因此混为一谈是不科学的。

三、人力资源管理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之间的关系

通过对人力资源管理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分析,笔者总结了两者如下的关系构成:首先,人力资源管理的狭义概念是二十世纪以来经济快速发展环境下构成的,被融入企业管理体系中,因此基于人力资源管理的“企业化”与实际的原理、内涵并不是等同关系。其次,从概念方面来说,人力资源管理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既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包含关系,而是一种交叉的关系;双方的共存提供了一定的互助关系。再次,从学科研究方面年来说,不需要过分的强调概念、属性、分类,因为人力资源管理属于经济管理学范畴,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属于社会管理学范畴。基于此,可以将人力资源管理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列入同一个学科门类,但区分不同的学科等级,人力资源管理是工商管理一级学科企业管理二级学科,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属于公共管理一级学科。第四,二者具有不同的来源。无论是概念生成或是发展进化,两个概念都是从不同线路演变而来的,保持较为独立的体系。例如,公共部门和企业本身都具有自己的一套管理模式,双方也不存在大多的借鉴性。就目前来说,在构建新公共管理关系中,希望构成一个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理论是不科学的,也缺乏现实的可行性。但双方存在很大的借鉴性,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引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关理论与技术也是一种学科发展的必然。

参考文献:

[1]冯淑萍.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分析及对策[J].现代企业文化,2009,(5):148-149

[2]章海鸥.人力资源管理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关系探讨[J].人力资源管理(学术版),2010,(1):37-38.DOI:10.3969/j.issn.1673-8209.2010.01.027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篇(2)

在英国,风险概念逐渐成为众多公共决策领域的统领要素,在规制、刑事司法与内部行政管理等领域的行政决策过程中,这一特征尤其明显,而风险规制领域的发展趋势很可能导致公共行政工作与职责的巨大变革。

( 一) 规制

“风险”已成为诸多规制领域的常用语汇,在职业安全与健康法、食品安全法、药品安全法在内的环境与公共卫生规制领域,这一现象尤为显著。在这些领域过去漫长的发展进程中,风险观念隐含其中而未予明示。〔3 〕正式风险评估与管理在以往未被重视,然而过去十年内法律与政策开始要求决策者实施定量风险评估,关注风险管理过程。〔4 〕该趋势体现在许多方面,例如 1999 年《食品标准法》要求食品标准署将“公共卫生风险的性质及重要程度,或其他与决策相关的风险,包括可利用信息的充分性与可靠性在内的任何不确定因素”纳入考虑范围;〔5 〕同时对规制对象的职责加以明确划分,以便预先评估其行为的风险;〔6 〕政府部门、机构与顾问机构不断出台政策文件,构建风险系统评估与管理方式;〔7 〕在涉及风险与科学不确定性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引入预防原则;〔8 〕此外,风险及其适当评估与管理也是包括疯牛病、〔9 〕移动电信〔10〕与口蹄疫〔11〕在内的近期争论的重要议题。然而,风险词汇不仅存在于环境与公共卫生领域,“风险规制”的概念几乎覆盖规制干预的所有领域,〔12〕因此不难想象风险评估与管理技术在其他领域的重要地位———例如公共卫生领域的临床医疗治理、〔13〕精神健康〔14〕以及一般公共卫生政策〔15〕。英国金融管理局也将其根据《2000 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实施的规制方法描述为“风险导向”,“集中关注有可能对消费者与市场带来最大风险的机构与行为”。〔16〕同时,风险评价已经成为规制改革进程不可或缺的部分,规制行为成本与风险的适当比例被视为“良好规制原则”的内容之一。〔17〕自 1998 年 8 月以来,所有对商业、慈善公益团体有影响的政策议案,无论是否与法律相关,均需进行规制影响评价,其中也包括风险评价。〔18〕

( 二) 刑事司法及相关领域

将风险作为统领概念的另一领域是刑事司法。风险评价方法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应用主要表现为:( 1) 评估假释人员再犯可能性;〔19〕( 2) 评价少年情报人受到安全威胁的可能性;〔20〕( 3) 评价性犯罪者是否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 ;〔21〕( 4) 评价在押罪犯的安全风险。〔22〕此外,相关机构正尝试建立全面覆盖刑事司法领域的风险评价与管理原则。〔23〕刑事司法决策者也开始倾向从风险角度定义其行为。〔24〕例如英国内政部风险管理框架将其任务描述为“建设安全、公正与宽容的社会。因此,我们的职责是应对各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风险”。〔25〕英格兰与威尔士假释委员会认为其职责在于“实施风险评估并以此作为决定在押人员释放与召回的依据,最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使罪犯顺利重新融入社会”。〔26〕与此类似,缓刑局也认为“对风险、危害更为准确、高效的评估与管理”是其面临的挑战之一。〔27〕风险观念在移民管理与反恐怖主义相关领域同样非常重要。内政部风险管理框架同样适用于移民与反恐怖主义领域,并将这两个领域归类为风险评估与管理行为。2001 年《反恐怖主义、犯罪与安全法》要求对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实施风险评估;〔28〕对移民政策的司法审查也开始关注决策者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如何行使裁量权: 例如特定人群进入英国可能造成的风险〔29〕或拒绝赋予难民资格可能为寻求避难者带来的风险。〔30〕内政部并非唯一关注风险问题的部门,2001 年 6 月内阁成立的国内紧急事件秘书处直接负责确保中央政府对恐怖袭击、洪水等威胁以及包括罢工与口蹄疫暴发等危机的应对能力,〔31〕而秘书处存在的基本前提即在于: 有效评估与管理风险已经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

( 三) 公共管理与财政

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技术同样非常显著地应用于公共财政与管理领域。对于公共财政而言,风险管理已经成为政府采购、特别是大型长期项目所不可或缺的环节。〔32〕风险管理框架规定,作为财政部项目评估指导的组成部分,决策者的职责之一便是进行风险申报,记录风险的认定、量化与评价。〔33〕与此类似,英国私人融资制度( PFI) 的基本原则是“风险应当分配至能够以最小成本管理实现风险管理的主体,无论其从属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34〕上述文件中提及的“风险”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成立契约固有的商业风险、信誉风险、立法或政策变动导致成本增加的风险以及技术革新导致项目淘汰的风险。〔35〕在地方政府背景下,财政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也同样被强调。〔36〕财政领域的风险评估方法源于私人部门。〔37〕目前,英国鼓励各政府部门仿效私人企业家的思考方式,而风险管理策略的发展正是旨在改善公共服务供给的“政府现代化”方案的组成部分。〔38〕具体而言,“协同与系统”的风险管理过程被视为保证公共服务供给、保护政府信誉、减少浪费、确保把握机遇的途径。〔39〕

二、风险共同体的兴起与行政法

上文清楚表明,风险概念正在应用于覆盖政府治理行为的诸多领域。事实上,风险规制的发展已经开始被视为统一发展趋势的组成部分,“风险”也成为所有政府决策过程必须考虑的问题。

( 一) 风险共同体

2002 年 11 月,英国内阁办公室策略小组了名为《风险: 提高政府应对风险与不确定性的能力》( 以下简称“《风险》”) 的报告,将“应对风险”描述为政府的核心工作。〔40〕对于策略小组而言,“应对风险”的责任包括如下三方面: 从规制角度,政府需要“在企业与个人行为可能为他人招致风险的领域,提供法律框架”; 从公共服务角度,政府的角色是“保护个人、企业与环境免受外界带来的风险”; 从管理角度,应对风险也涉及政府自身的运行。〔41〕上述三种角色互有交集,且需要在策略、计划与操作方面加以掌握。〔42〕报告认为,以往英国政府在疯牛病危机、Ladbroke Grove 火车相撞事故以及英国护照署在护照处理等事件中,对风险的处置十分不力。〔43〕同时认为改革不仅需要将“风险与机遇的系统评价”作为所有政策制定的基本出发点,更应当致力建设可以为各部门通用的共同治理路径。〔44〕在改革过程中,中央政府的职责十分重要。〔45〕《风险》报告立论于一个确凿假设———“风险”是普适于公共决策领域的静态概念,是评估成功与否的共同治理单元。该假设并不否认风险的各类定义可能存在的差别,只是假定有可能获得风险的唯一定义。〔46〕策略小组报告的假设绝非独一无二,类似观点在许多其他文件中均可发现:〔47〕例如财政部成立风险支援小组,将其作为 2004 年开支审查的组成部分,并试图将策略小组的《风险》报告主题整合至公共部门改革进程;〔48〕此外,内阁也要求政府各部门构建风险管理框架,规定如何发现与管理相关风险。这些改革措施背后的共同逻辑在于: 认识到风险是公共决策的共同特征,并为此研发共同的评估与管理技巧,以此实现更有效的决策与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此外,策略小组指出,改革措施应当确保对风险的处理“牢固嵌入”所有公共决策过程,〔49〕“嵌入”的措辞表明,改革措施不应止步于以新鲜词汇命名陈旧作法的浅层变化。风险观念代表了公共行政职责概念化的新方式,而这种转变的彻底程度有必要体现在改革进程中。策略小组认为,以往风险治理路径的失误之一在于过度机械而未融入公共决策。〔50〕此外,关于承担风险的文化变革也十分必要,特别需要确保风险管理策略与决策者职责和归责之间的协调关系。〔51〕风险概念不仅是作为治理方式的决策工具,更应当被视为思考行政国家的广泛主题。内阁在风险规制的门户网站中提到,“政府需要回答的关键问题是: 需要干预何种风险,以及应当采取何种形式干预风险”。〔52〕尽管国家的风险管理角色并非新近出现,然而上述表达说明“应对风险”在公共治理中已经占据更为关键的位置。〔53〕2001 年9•11 事件、风险争论、公共部门改革以及对服务供给更广泛的关注均“推动政府就如何履行职责以及如何处理各类风险的重新定位。”〔54〕风险视角不局限于政府决策者,评论者也将风险与风险管理作为当前公共治理的核心。〔55〕例如戴维•莫斯( David Moss) 认为,许多政府行为均与风险管理、风险削减与风险再分配有关。〔56〕包括吉登斯( Anthony Giddens) 在内的学者指出,我们正在见证“风险社会”的兴起,在风险社会中,未来选择集的扩展要求根据风险导向的新政治“重思政治议程”,〔57〕吉登斯认为应当将风险理解为动能原则( energising principle)〔58〕。风险日益提升的重要性已经引起许多其他领域社会科学家的充分重视,尽管各自研究重心与学科起点存在很大差异。〔59〕风险理念对于解读行政国家的角色与性质具有基础意义。上述规范文件赋予行政权力评估与管理风险的职责以及履行职责的共同框架。要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理,首先应当认识到风险概念跨度非常广泛: 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对政府失灵的应对无异于防止列车事故或应对恐怖主义。此外,风险管理的意义不仅限于公共行政,也同样关乎公民个人: 如果行政国家是风险的评估与管理者,那么公民个人也应当具备风险观念,适应风险导向的制度设定,即公民需要在评估与管理风险时与行政机关持相同立场。风险规制领域的发展构成英国政治群落概念化方式的深刻转变,几乎可以认为我们正在经历“风险共同体”〔60〕的出现。在风险共同体中,风险是共同的治理单元,风险词汇是理性对话的通行语言,对风险的适当评估和管理是国家与公民应当促进与坚守的共同福利。与其他共同体一样,风险共同体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风险规制的发展不仅涉及政策如何制定,而且是辨识与评价公共决策“良好”或“恶劣”的手段。〔61〕上文提到的规范文件规划了“良好政府”的大致框架。尽管风险共同体概念对于政府各方面,以及政治体系如何运筹均具有潜在启示,〔62〕但是改革的初始重心仍集中于公共行政领域。

( 二) 行政法维度

从法学角度看,犯罪学家、〔63〕法学理论家、〔64〕规制学者〔65〕以及法社会学评论家〔66〕均已认识到风险对于法律制度与程序的重要作用,而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是行政法学角度对风险规制改革的综合评价与实务领域的相应调整———对于大部分行政法律人而言,对风险的关注仅限于将其作为规制政治问题,而非一项同时影响行政法律实践与原则的改革。〔67〕这一问题涉及对行政法性质与范围的探讨。但是,由于研究领域的不确定,行政法学性质与范围是一个无法简单回答的问题,〔68〕在一个公共决策与归责过程被新型规制与公共行政所改变的时代尤其如此。〔69〕因此本文提及的“行政法”采用相对宽泛的概念,包括涉及公共行政组成、约束、归责以及接受公民质询的学科。〔70〕风险共同体对行政法的重要意义主要源于以下三点。首先,从单纯实务角度讲,风险不仅已经成为许多立法框架的核心,而且可能引发司法审查诉讼,〔71〕其中最明显的范例是预防原则。〔72〕除此之外,风险也体现在包括规划〔73〕及规制决策审查等领域中。〔74〕其次,在公共行政的组成与约束方面,风险及其众多方法论扮演了重要角色,风险的规制功能由此可见。最后,风险的规制功能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能够影响法律形态的塑造,对于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均有影响。〔75〕风险共同体对行政法意义重大,因此需要谨慎评估,更重要的是,有必要将对风险的考虑融入主流行政法学理论与实践。为论证这一点,文章以下三部分分别讨论风险共同体对行政法带来的三方面挑战: 首先,风险共同体要求行政法律人考虑规制公共行政的非法律模型; 其次,风险共同体要求行政法律人以更缜密的态度对待风险与专门知识; 最后,风险共同体要求行政法律人更关注法律与行政法学理论之间的关系。正如下文所示,三种分析路线互有竞合,但对于行政法律人而言不必然代表任何彻底变革。

三、挑战之一: 作为规制概念的风险

在公共行政语境下,风险的作用同时体现为对行政的构成与约束。就此而言,风险是一个规制概念。以风险概念界定公共行政者的行为,既明确了后者的职责,又对其职责加以限制,风险责任在立法中的设定尤其体现出这一点。〔76〕但是,上文所述的许多发展不属于立法改革却不失规制属性,以非法律方式要求公共决策者以风险术语定义其职责并使用风险评估与管理方法同样能够约束公共决策行为。从疯牛病事件中可以看出,风险评估政策比法律框架更能影响决策者的行为。〔77〕在 20世纪 80、90 年代,历来不占优势的分析性风险评估开始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获得日益重要的地位,并成为政府行为的正当化基础,〔78〕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存在的证据成为唯一可以采纳的行动依据。在疯牛病事件中,英国政府认为疯牛病不会导致人类健康风险的论断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尽管深层复杂的不确定因素与迅速积累的证据均表明事实并非如此。〔79〕风险的规制属性在刑事司法领域也有所体现,例如批准保释过程以及对性犯罪者的处置。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只有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的决策才是可以采纳的。〔80〕风险规制属性在公共管理相关领域的作用或许最为重要。疯牛病事件中,风险评估所占据的首要位置不仅是正式政策的产物,也与公共部门改革———例如预算缩减、〔81〕放松规制方案〔82〕以及规制影响评估的引入〔83〕等改革措施密切相关。自疯牛病事件后,风险的规制权重逐渐增加。策略小组在最近文件中明确提出,由于现有归责与责任方式阻碍了有效的风险决策,因此新风险管理框架的建立离不开对现行责任方式的反思。〔84〕因此,为保证公共决策者更加“有效承担风险”,与此直接相关的公共服务改革势在必行。〔85〕如下文所释,尽管这种论断存在问题,但毋庸置疑的是如果风险能够制约公共行政,就应当将其整合进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围。回到疯牛病问题的讨论上,在相关刚性法律规定有限的前提下,公法法律人需要考虑作为主要约束之一的风险规制如何影响农业部的政策形成。这不仅需要研究风险规制方法,也需要研究使这些方法得以推行的促进因素。〔86〕

上述观点并无任何特别的颠覆性,许多行政法作者惯于从变革的角度,将各自研究内容归入“公共行政如何实现目标”的论题下。〔87〕尤其在近十年以来,行政法律人已经将新公共管理、〔88〕公共服务外包、〔89〕民间财政方案〔90〕以及新型规制〔91〕纳入行政法研究范围,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为仅需重新划定学科界限的简单过程,而理应引起对行政法基本假设的重新思考: 民营化与合同外包要求对公法研究方式与归责的反省;〔92〕新公共管理推动了对传统行政法研究方式———法律应视为由法院执行的一系列规则———的质疑;〔93〕更宽泛而论,风险规制的发展引发的是行政法的学科基础的重新思考。〔94〕

四、挑战之二: 专业知识与各种风险词汇

风险共同体对行政法律人带来的第二项挑战在于后者需要对专业知识和风险概念持更为批判的态度。伴随风险共同体的形成,专业技能、“科学”方法及专家知识在公共决策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因为在风险共同体中,决策的理性基础依赖于专业的严密。〔95〕公共决策需要整合风险评估与专家知识等分析手段,而不能将个人判断作为决策依据,〔96〕然而如何界定专业知识、何为适宜的分析工具却并非规制学界诸多观点所强调认为的那样是简单明确的议题,〔97〕风险、专业知识、科学的定义涉及鲜明的社会—政治选择。〔98〕对于大多数行政法律人而言,专业知识与科学是诸多可以移植应用到任何法学领域的黑箱,但这些黑箱本身却鲜能被开启并接受批判性分析。当我们开始关注不同公共领域内风险的界定时,打开黑箱就变得格外重要。如上文所示,存在这样一个假定: 内阁策略小组与其他部门对于风险拥有一个普适的定义。策略小组认为,“风险是指结果的不确定性,包括对行为与事件的正面机遇或负面威胁; 风险是或然性与影响的结合体,包括被感知的重要性。”〔99〕如此宽泛的概念看似足以涵盖各种政府意图管理的风险,同时也将风险限定为本体论的实体,却没有认识到对风险的理解更属于认识论领域。〔100〕风险的所有定义均依赖各自的学科背景,因此风险的存在并不是确定的现实,而是特定知识体系视野下的状态。风险的多数定义可能包含上述因素,此外,诸如对“结果的不确定性”或“影响”等特定术语的理解,应认为是特定知识体系〔101〕或其所处的社会—政治背景〔102〕下的产物。因此,譬如在环境与公共卫生规制领域内,尽管风险的定义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典型出发点却是一个取自工程学的定义。〔103〕该定义将风险描述为“某灾害发生的概然性、频率及影响范围的综合考量”,〔104〕并指出风险同灾害不同,后者属于“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引发损害后果的物体或状态”。〔105〕在环境与公共卫生领域,风险评估是规制科学的产物,并已经升级为设定优先等级与约束裁量权的手段。〔106〕风险评估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占据核心地位: 在此过程中决策者将作出一系列决定来判断何为“可以承受”与“不可承受”之风险。〔107〕

而在刑事司法领域,风险评估被用于许多不同而彼此相关的用途。风险能够用以评估特定人群在未来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这种风险评估是通过类似保险行业的程序,提取以往个体行为的统计数据而获得证据支持:〔108〕例如通过精神病学等学科实现评价人身危险性的风险评估。〔109〕此外风险评估也是一种管理方法,尤其体现在监狱管理中; 而这里风险的定义也更加宽泛,包括“某种不希望出现的事件发生的概率”。〔110〕刑事司法领域的风险主要关注根据个体在将来可能做出的行为而对其进行归类,〔111〕涉及如何在更广泛的政策层面理解作为旨在“通过规制群体管理危险”的新矫正方式的新风险词汇。〔112〕这种矫正方法关注的重点不在于个人及其罪责,而在于通过分类与管理实现预防犯罪。〔113〕政府采购中的风险概念则是财政学意义上的风险。弗兰克•奈特( Frank Knight) 在1921 年将政府采购领域的“风险”定义为不确定是否发生、却能够确定发生概率的情形,〔114〕并将这种风险与概率未知的不确定性做出截然区分: 风险概念产生于同为保险行业基础的数学概率理论。〔115〕在政府采购领域,风险思维的意义在于最大限度确保公共采购的效率。与此相关的则是,一般意义上的对政府内部企业化风险管理的倡导,这种更宽泛的风险管理概念体现在新公共管理理论思想中,风险管理同时涉及减少与承担风险两方面内容。〔116〕包括电子商务风险、风险、声誉风险以及责任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性质各不相同,而商业组织获取利益的目标通过这些风险的共同点将其凝聚为统一整体。而在公共部门背景下,获利动机则被更具效率的公共服务供给目标所取代。〔117〕各类风险的具体界定与应对存在很大差异,不同情境下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本质区别,然而这些问题在公共部门文件中均鲜有重点论证。环境规制中的不确定性既涉及测量与解释物理现象的科学理论局限,也包括在开放的物理与人类系统评价影响;〔118〕刑事司法及相关领域的不确定性涉及个体行为的预测; 投资风险的不确定性则源于市场运行。〔119〕各种不确定性对公共决策者提出各自独特的问题,不仅在于其种类不同,更因其所产生的环境不同。因此在涉及环境与公共健康的风险规制领域,科学的不确定性使人们开始怀疑其作为规制干预基础的能力,同时开始考虑公众与价值是否应当被赋予更加重要的角色。〔120〕不确定性在刑事司法领域涉及公民自由问题,在公共投资领域则体现在如何确保投资安全。除此以外,策略小组也没有对暴露在特定风险下的人群以及特定风险的后果作出区分与界定。如果承认风险是一个规制概念,那么问题便是: 如何定义与利用风险就会对公共行政的构成与约束产生重大影响。专门技能与专业知识并非只是可利用的资源,同时也是约束公共行政权力的工具。因此,风险的定义以及专业知识的应用等问题自然承受相当大的社会—政治冲突。〔121〕例如环境领域的风险概念主要通过技术术语定义,而许多观点认为这种定义方式并不可行,因为它忽略了同样隐含在风险概念中的公正、信任以及社会认可度等问题;〔122〕刑事司法领域的风险评估则被一些评论者指责为“人道主义上不如人意,在政治上抹杀人格。”〔123〕在定义、评估与管理风险过程中,政策制定者可能偏向于以某种方式将问题特定抽象化而不选择其他方式。人类学家玛丽•道格拉斯( Mary Douglas) 提出,关于风险的争议是“局部与自我生成的”,因为风险评估是对某种文化优于另一种文化的认定。〔124〕这一论断对公共行政的意义显而易见。正如优秀的美国行政法律师 Louis Jaffe 所言,公共行政是“有关选择或偏好的有效原则”,因此“其具备伤害、引起不满或不公正感的固有力量”。〔125〕就风险规制的角度理解,这种活跃原则不仅是对某种利益、也是对某种风险的偏好。理想的风险共同体假设风险是一个“合法超理性”〔126〕的普适概念,而没有意识到风险概念本身极具争议,且这些争议远不止简单的细节之争。相反,正如某匿名评论者所言,“除非与生活哲学相同的人对话,否则切勿以为风险微不足道。”

因此,行政法律人需要对特定情形下如何应用风险的问题持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尤其需要注意风险语言并不是中立的。对公共决策者而言,引导风险定义、评估与管理的是对于合法行为的预设而非纯粹的实用主义。这既需要重视公共决策中不同知识结构之间的动员与利用,更应当认识到类似“客观”与“归责”等概念绝不是简单和明确的。例如对于包括疯牛病事件在内的争议,法律上的回应通常是主张引入更多专业知识或规则。〔127〕因疯牛病影响而成立的食品标准署正是基于这种观念,其独立的组织结构旨在促进客观、负责并最终实现“良好行政”。〔128〕食品标准署的法定职责确立于由中立的专业知识所掌控的、可量化的风险概念之上,假设食品安全问题能够通过风险评估与管理控制。然而一些观点认为这种规制路径并不现实,因为许多食品安全风险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并深受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129〕此外,追求良好行政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幻景,标准制定者的任务需要更深刻的理解。〔130〕

五、挑战之三: 风险共同体与合法行政治理理论

风险共同体对于行政法的第三个也是最为重要的挑战在于,要求行政法律人以全新的观察角度看待法律、公共行政与合法公共治理理论之间的关系,三者的关系对于行政法学者而言并不陌生,风险共同体的作用在于为熟悉的问题引入新的视角。更为重要的是,风险共同体的出现为本身已经相当复杂的合法性概念增添了三种不同的思考角度。〔131〕首先,食品标准署的案例充分说明,风险共同体要求行政法律人认识到专业知识在行政领域的运用如何使这种关系变得更加复杂。由于“专家公共行政”没有确定概念,嵌入不同合法公共治理理论的专业知识定义必然不同,〔132〕这一点在讨论支撑公法的行政国家理论时没有得到充分认识,讨论重点集中于理论的性质、〔133〕相关理论对公共行政的限制〔134〕或政治理论的角色。〔135〕专业知识仅被视为值得采纳的对象,而非塑造或定义合法行政治理理论的因素。〔136〕对于环境或健康安全标准等领域,风险共同体不仅体现为一系列新概念,更是公共行政的新理论。英国历史上的通才型公务员理念高度压制技术官僚形态的专业知识,鼓励基于个人才智与专业判断的所谓“专业知识”,而个人才能与判断又同结构恒定的公共行政观念密切相关。〔137〕例如,关于劳工职业安全卫生的罗本斯报告( the Robens Report) 强调在安全卫生领域设立独立监察员的必要性,监察员的专业技能较少依赖于正式资格而更关乎经验、专有技术与“最普遍意义上的专业竞争力”。〔138〕20 世纪 90 年代,合法治理转向与以往完全不同的理论,开始体现出对公共行政更加工具化的理解与对专业知识的理性主义概念。〔139〕此时的专业技能与知识也在强化决策者责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40〕专业知识所承担的不止是功能性角色,所有公共行政的新理论都有必要描绘专业知识的建构与使用,在规制学者与公法学人宣示规制国家〔141〕与规制空间概念〔142〕等公共行政新思路的时代尤其如此。其次,风险共同体格外强调公共行政独立于其他结构的自治性。〔143〕英国传统宪法与行政法包含于公法的名目之下,〔144〕行政毫无例外的被视为“其他机构、通常是立法机构意志与功能的反映”。〔145〕然而风险共同体更是行政现象,不能被“法治”或“分权”等宏大宪法原则所解释或衡量。布鲁斯•阿克曼( Bruce Ackerman) 在对更广义行政国家的讨论中充分阐释了这一点,在此值得详尽引用:现在必须超越病理学视域的局限,直面现代国家广泛的规制企图所导致的宪法挑战。据我理解,我们早已摆脱建立在民主合法性“传送带”理论基础之上、使官僚“专家”仅精于法律条文的官僚规制理念. . . . . 我们真正需要的宪法设计,不仅能兼顾现行规制体系中辅助官僚立法的必要性,更能自觉应对所引发的严峻合法性问题。〔146〕公共行政需要独立于立法的观点已经不是首次出现,〔147〕然而风险共同体的出现是将这种讨论认定为本质上属于行政立宪主义之争的另一个理由。〔148〕“行政立宪主义”的概念揭示了公共行政的角色与属性,其并非恒定而是动态且有待讨论的,其核心问题在于“广泛、稳定甚至永久的行政职能之行使如何与人民体制相协调。”〔149〕这一核心问题无法简单回答,且对于行政法律人而言,“良好行政”的概念与宪法法律人眼中的“合宪行为”一样充满争议。〔150〕最后,这又引出公法、公共行政与合法治理理论关系的第三方面———构成风险共同体的发展并非基于对于行政国家角色与性质的共识。与此相反,逐渐普及的风险观念是数量众多而又相互矛盾的合法行政治理定义方式的产物。因此,风险共同体不是一种新型的国家理论,而是必须适应日益提高的公共行政独立性与专业知识的复杂角色,进而探讨公共行政角色与性质的一种新路径。

例如在公共部门管理中,风险的许多应用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扩展,目的在于以私人部门精神引领公共行政。〔151〕风险被视为推广企业家思维的途径并广为接受,公共采购领域也存在类似观念。风险分配实质上是以私人商业行动者的思考方式指导公共行政,支撑行政治理的模式牢固建立在私人商业活动模式之上,承担风险在其中被赋予积极意义。〔152〕推广风险治理的另一原因在于风险治理能保证更理性的决策行为。特别是在规制领域,风险评估与管理已经成为规制行动的正当化依据。规制领域关注的问题在于,确保决策者利用事实实现立法目标、进而排挤裁量权恣意行使的空间。桑斯坦( Cass Sunstein) 以美国为例,指出应当认识到“规制收益令规制成本正当化”的“成本—收益”国家的兴起。〔153〕成本—收益国家的作用在于“纠正”公共决策者的认知局限,并使决策者对“民主需求”的响应更为积极。〔154〕与上述两个角度相关却不同的是,新自由主义运动中的风险观念则假设公民个体是自身事务最有效的风险管理者,因此其主张最大限度地排除国家干预。〔155〕风险话语在风险社会的概念中同样得到推崇。风险社会的概念由贝克( Ulrich Beck) 首次提出,指某一社会中技术风险的产生以及风险占据政治中心舞台引发的争议迫使社会反省治理制度正当性。〔156〕这一过程同时也是自身的现代化进程,使曾经被技术统治的公共行政更加民主与透明。〔157〕风险观念由此成为“对权力滥用的现代式还击”。〔158〕类似的风险思维还体现在许多领域,例如环境与公共健康领域中的风险评估已经不仅是由专家主导的过程,还需将社会价值纳入考虑范围,这一观点已经广为认可。〔159〕在刑事司法及相关领域中运行的是一种完全不同的合法行政治理理论,背后的理念在于“所有国家本质上都是公民安全的保障者———国家负责处理个人、家庭以及社会无法自我面对的风险。”〔160〕与此近似的观点也体现在金融监管与公共卫生领域,这些领域关注的重点不仅是管理风险,更关注保证安全。罗斯( Nikolas Rose) 就这一问题指出,“风险文化以不确定性、多元性与不安为特征,需要持续面对新问题的生成与新解决方案的推广。”〔161〕安全的概念与风险的概念同样复杂,也同样可以用许多不同的方式描述,〔162〕例如安全可以同时解释为: 要求避免针对个人的人身危险; 源于国家安全的经济学概念; 或者用于控制的技术工具。〔163〕

上述例证并非风险共同体背后诸多规范理论的穷尽列举,而旨在强调寻求“共同治理框架”的努力所依赖的虚幻共识仅存于最空泛的抽象概念中。许多不同理论为行政国家设定了相互矛盾的角色,要求公共决策者同时做到更加民主、更加理性、更类似私人商业主体以及更关注促进安全。同样,承担风险也被视为同时具有积极和消极属性。尽管“应对风险”在政府行为中占据核心地位,然而对这一目标如何实现却尚无一致意见。对于行政法律人而言,风险共同体缺乏确定的“良好公共行政”概念作为支持,来将其转换为可运作的行政法模型。〔164〕因此,策略小组认为有必要重新启动问责机制以确保风险管理策略得到适当考虑,〔165〕但对此却没有明确具体的实施方式。

六、风险共同体与行政法: 若干实践意义

到目前为止关于风险的讨论主要强调风险共同体对行政法律人的众多考验。因此在此总结如下,风险首先是一个规制概念,能够约束决策者的行为与责任,因此公法学者需要将风险概念融入各自的研究领域。其次,风险及与其密切相关的“专业技能”与专业知识都不是确定概念,可以通过许多方式定义,因此公法学者需要以更批判的态度分析专业知识与风险在决策中的作用。最后,这些批判分析必须考虑风险共同体的规范意义,尤其是支撑风险共同体的众多合法行政治理理论,在理论分析过程中需要认识到它们相当于更宽泛的宪法结构的独立性,以及这些理论影响风险和专业知识等概念的塑造和界定。风险规制的挑战涉及从行政法律实践到概念形成的众多层面,经常互有交集。风险如何定义涉及合法行政治理以及如何规制决策者; 同时在考虑风险问题时,必须意识到风险在不同领域的应用需要区分对待。如果将风险在环境规制、刑事司法与公共行政规制中的运用看作类似现象只会阻碍问题的解决。〔166〕最为重要的是,对于行政法律人而言,风险共同体的挑战并不必然标志着新问题的出现。

为理解风险挑战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一个简明而实用的案例结尾,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到风险规制挑战如何影响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案例来自具有完全不同法律文化的美国,具体发生在环境规制与公共卫生规制的背景下。引用此案例并非基于它对英国的可移植性,而在于它诠释了风险规制挑战的实际运作。〔167〕20 世纪 60 年代末与 70 年代初,美国出现了数量可观的庞大风险规制机构,其职责是设定标准、保护环境与公共健康,其中包括环境保护署,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署以及核能规制委员会。〔168〕这些新成立的规制机构具有不同的制度结构、立法授权以及受控于不同司法审查标准的规则制定程序。同样,科学与公众的角色在这些规制领域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各规制制度没有确定的合法行政治理理论支撑,且从成立之始,其性质即被在众多场合置于持续争论之中,争论焦点包括风险应当如何定义以及专家裁量权如何行使。〔169〕当然,为了论证本文意图说明的问题,以下重点关注的是司法审查问题。新规制领域的产生,使大量在科学不确定性及社会—政治争议情境下做出的技术决策进入法官的司法审查范围,而对于司法审查权如何行使则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列文索( Judge Harold Leventhal) 与巴泽洛( Judge David Bazelon) 两位法官对此形成了完全不同的司法审查方式: 二者均要求行政机关采用严格标准,但在各自的案件中严格标准的含义却截然不同。〔170〕列文索法官主张,确保严格标准的最好方式在于保证决策存在稳固的事实基础。〔171〕因此,决策者同样需要确保其方法论的合理性与可信度。〔172〕列文索主要关注的问题在于“通过阻止专业知识演变为裁量权无实际约束的怪兽,自然能够强化其为政府所用的适当角色。”〔173〕列文索更关注权力滥用,因此对专业知识采取狭义定义。〔174〕相形之下,巴泽洛首席法官则认为司法审查的角色与严格审查的作用均在于“监控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置身于专家与政治争议之外,确保所有事项得到全面的公开讨论。”〔175〕司法审查的重心不是构建方法论的可靠性,而是确保“复杂问题能够经过论辩的考验、由明智而对立的观点在相互碰撞中得到解决。”〔176〕在巴泽洛看来,关于风险的问题具有高度社会—政治属性与不确定性。〔177〕因此,规制者与科学家的差异首先在于前者需要在“自我判断”的基础上作出决定;〔178〕同时,与“竭力克服不确定性”的科学家不同,规制者需要在“即便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作出选择。〔179〕两位法官对于风险与专业知识的界定存在很大差异,而导致这种差异的正是二者对公共行政合法角色的不同理解。对于列文索法官而言,风险与专业知识具备高度理性,通过风险评估等工具的严密规制,可以将公共行政的角色局限于根据立法委任而适用相应事实,从而实现控制公共行政的目的。与此相反,巴泽洛认为风险决策制定不仅是高度不确定的,更为社会—政治争议所左右,因此标准制定需要公共行政扮演一个更加实质与建构的角色: 行政机关应当更少依赖绝对化的科学理论与严格的方法论,而更多依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对话与交涉。这种认知差异导致两位法官采取完全不同的司法审查方法。对于列文索法官而言,实质审查需要论证某决策具有精准的事实基础; 巴泽洛法官则注重决策形成的过程以及有关事项是否得到适当讨论。1980 年列文索的司法审查方式得到最高法院认可,并作为实质审查方式的基本框架沿袭至今。〔180〕这种审查方式也体现在其他法律与行政改革中,包括规制影响评估的引入以及风险评估的普及。〔181〕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篇(3)

内容提要:该文提出了公共管理的简明概念;并把公共管理划分为国家公共管理。 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在此基础上,阐释了社会性是三大公共管理学科共 同内涵。另外,简要阐述了社会性与政治性的相互关系,提出了有关公共管理学科 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共管理;管理学;社会管理论 内涵是关于事物的本质属性。揭示事物的内涵是认识事物和处理问题的基础和前提。 然而,我国关于公共管理问题的讨论与争鸣虽早已开锣,但对其内涵却未有很深入的研究, 已有的看法意见不一。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将管见和盘托出,就教于行家、学者。 一、公共管理的概念与类型辨析 (-)关于公共管理概念 公共管理研究与教育正在华夏大地兴起,专家学者推出的教材、著作、论文颇为可观。 但是在什么是公共管理问题上,可谓见仁见智。不说中国,就是“先行者”的西方一些国家也 有类似情形,以致于有些学者认为“公共管理”概念象“瞎子摸象”,难以确定。在此,本人拟 作一次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尝试,把公共管理的概念界定为: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 动。具体说来,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 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 作为管理,公共管理和其他管理(如工商管理)的基本原理、方法和运作等方面,有许多 共同之处。但作为“公共”管理,它在研究对象及其特点上,又与其他管理有明显区别。以公 共管理与工商管理为例,公共管理的研究对象是国家、政府与社会公共组织的公共事务及其 管理过程,而工商管理的研究对象是工商企业及其经营过程。两者的具体差异在于:一是管 理目的不同,公共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社会公共利益,工商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组织利润;二是 管理性质不同,传统的公共管理具有垄断性,工商管理则具有竞争性;三是管理手段不同,传 统公共管理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经济手段;工商管理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 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我们既要把握二者的联结点,更要着力找出二者的差异处,以求对 公共管理有全面的认识。 (二)关于公共管理类型 为了加深对公共管理概念的认识,我们须进一步对其作外延分析。概念的外延是指该 概念囊括的所有事物。公共管理的外延即指它所管理的一切公共事务。为了对“一切”有概 括性认识,我们又要对它们作“类型”求解。笔者认为,就宏观而论,世上所有的公共事务可 分为三类:一是国家公共事务二是政府公共事务,三是社会公共事务。 1.国家公共事务。据英国《大众百科全书》对国家作出如下定义:“由政治单位在其管 辖的范围内制定规则和进行资源分配的机构。政府的功能:①立法;②司法;③执行、行政管 理。”这是广义的政府(国家)观。应当指出,这里所指的国家是特指狭义的国家,即广义国 家中最重要的部分①立法以及②司法。这种国家公共事务主要包括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 土完整,制定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等,侧重于与国体、政体方面有关的,关乎整体职能把 握的宏观控制和影响类型的公共事务。 2.政府公共事务。《美国百科全书》指出:“政府一词适应于管理团体和国家的机构及 其活动。通常它指的是诸如英国或日本这些民族国家或其分支如省、市地方政府的组织机 构及法定程序,就这一方面而言,政府对已经确认为某一民族国家中成员的事务进行管理。 由此可见,政府就是一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篇(4)

新兴的政策科学家们乐观地认为,政策分析将成为政府中的一项新职业,因而,政策学院及政策研究必须以培养政策分析员为己任。(1)不过,人们很快就发现,政府工作在性质上只有很少_部分属于分析工作,绝大部分都属于行政或者说管理性质的。因而,即使政策分析能够成为—项政府职业,其“市场”规模也是非常小的,如果这些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的政策学院都致力于培养政策分析员,那么,供过于求的必然结果就是,其中的很多政策学院很快就会被市场所淘汰。因此,政策学院必须将重心重新调整到行政或者说管理的方面上来。如此一来,政策学院和政策研究又与传统的公共行政学院及其研究有何区别?如果没有,它们将如何证明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在这些现实的追问下,公共管理的概念成了这些政策学院既强调行政管理的内容又与传统公共行政学院及其研究保持必要距离的两全选择。事实上,正是借助于这些政策学院的影响,20世纪50年代之后一度走向沉寂的公共管理概念也得以重生,并最终在20世纪90年代的“新公共_、起源于公共政策学院的‘‘公共管理”

 

在20世纪40年代“公共管理”的概念曾一度流行过,但是,学者们并未赋予其不同于公共行政的独特含义,所以,50年代以后,这一概念在学术文献中的出现频率明显下降。当然,由于1926年由《市政经理杂志》更名为《公共管理》的刊物一直存在,也就使公共管理这一概念没有消失。事实上,弗雷德里克森在《通向一种新公共行政学》中就使用了这一概念,而在明诺布鲁克会议之后,弗雷德里克森还多次在《公共管理》杂志上发表过介绍新公共行政思想的文章,意欲表明新公共行政运动在当时并不排斥公共管理的概念。不过,从理论上看,作为一场旨在维护公共行政概念的运动,新公共行政运动与公共管理的概念之间是存在着冲突的,尽管它没有对这一点加以论述。20世纪80年代公共管理概念的再度流行是与新兴政策学院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这一概念的流行是政策学院发展的一个结果。这就是哈格罗夫(ErwinC.Hargrove)所说的“‘公共管理’是各公共政策研究生院与APPAM(公共政策分析与管理协会)所使用的一个专门术语,其所指的是过去被称作‘公共行政’的东西。

 

如果哈格罗夫的说法是准确的,如果这些政策学院所使用的公共管理概念所指的就是公共行政,那么,为什么又不直接叫它公共行政呢?对此,波兹曼的分析是:“政策学院过去所着重的是正式的定量分析,尤其是应用经济学。不过,它们开始日益认识到了一种严重的局限:公共部门对于正式定量分析或政策的‘宏大设计’的需求极小,而其对于管理的需求则是很大的。政策学院需要某种类似于公共行政,但又不属于这一‘老式的'手艺导向的东西。于是,公共管理就作为一种解决方案而被发明了出来。1970年代中期,公共政策学院的教员们开始使用公共管理的概念,并开始构想(如果还没有开始实施的话)公共管理的课程了。威尔达夫斯基也看到“有些学院(如哈佛的肯尼迪学院与马里兰大学的公共事务学院)开始更加强调管理的重要性。目前来说,这意味着在常规课程之外少量增加公共部门会计与财务(征集收入、借款、还债、投资、以及通过支出分配控制内部运作)的课程。通过置换一个词语,即从‘行政’到‘管理'公共行政的旧世界在‘公共管理’的新名号下得到了复活。〔5〕在这两段话中,波兹曼与威尔达夫斯基都指出了公共管理概念从政策学院中兴起的事实,但他们对于这一事实的看法则不尽相同。威尔达夫斯基倾向于哈格罗夫的观点,认为这种变化只是“新瓶装旧酒”,并不包含内容上的进化。因此,所谓公共管理其实也就是公共行政。但是,根据波兹曼的分析,政策学院所采纳的公共管理概念则是与传统的公共行政概念有所不同的。尽管他们对公共管理这一概念的认识不同,但都把这一概念的使用与政策学院联系在了一起,这应当是合乎客观事实的。实际情况正是,公共管理的概念是被作为政策量化分析不足的补充而被提出来,并加以使用的视角。所以,阅读这一时期的文献,可以发现,公共管理的概念是经常性地出现在政策分析的文献中的,代表了一种不同于完全量化分析的政策分析途径。

 

1979年,APPAM正式成立,1981年,该协会将旗下两大杂志《政策分析》与《公共政策》合并为《政策分析与管理学报》,无论在职业团体还是在专业杂志的名称上,“政策分析与(公共)管理”都成了一种习惯性的表达。1982年,在新的《政策分析与管理学报》上,APPAM主席、兰德公司公共政策研究生院院长沃尔夫(CharlesWolf)发表了题为《政策分析与公共管理》的文章,提出了“政策分析与公共管理是一个新领域”的观点,认为这一领域“有六大特征可以把我们的领域同与其相近并对其发展作出了贡献的其他学科和专业区分开来。……第一,政策分析比经济学或操作研究更加关注更为广泛的政策问题,因此也更关注分析的跨学科方面。……第二,政策分析比政治科学或公共行政学更具有定量性、统计性与更加数学化。……第三,政策分析与公共管理比系统分析和操作研究更加关注政策的执行和管理,视其为好的分析的入门与构成部分。……第四,政策分析比经济学更加关注规范性问题、客观职能的替代性说明、公平(包括其极其广泛的解释与标准)、伦理以及道德困境。……第五,政策分析与公共管理经常并日益与涉及工艺学、工程学以及自然科学的问题和选择联系在了一起。……最后,政策分析已经与编程实验建立起了紧密的联系。〔6〕在这段话中,政策分析的出现频率显然比公共管理要高,且公共管理总是尾随政策分析而出现的。这表明,公共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政策分析的一个途径,或者说,政策分析是当时政策学院研究与教学中的基本内容,而公共管理则是从属于政策分析需要的另一项内容。不过,在稍后一段时间内,公共管理与政策分析的从属关系开始发生变化,开始获得了不同于政策分析的管理内容,再到后来,公共管理与政策分析的关系甚至出现了颠倒。总的说来,公共管理这一概念在政策学院中的成长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属于政策分析到作为政策分析之补充再到包含了政策分析的过程。

 

在政策学院的教学与研究体系中,公共管理作为一部分重要的内容也体现在政策学院的课程设置中。比如,在杜克大学的公共政策硕士(MPP)项目中“其核心课程包括政策过程、微观经济学、分析方法(决策分析、数据分析、评估)、伦理学、宏观经济学以及一个政策分析研讨会。在这些核心课程中增加了一门一学期的公共管理调查课程,此外,学生们还被要求从一份包括高级调查课程、预算或财政管理的选修名单中选择一门额外的公共管理课程。哈佛的MPP核心课程包括公共政策的哲学与实践、政治与组织分析、决策分析、经验分析(数据、研究设计)

 

以及一个政策研讨会。这一核心课程也被加上了_门_学期的公共管理调查课。此外,学生们还可以选修大量更加专门化的公共管理课程,包括核心调查的进级课程。在埃尔默尔(RichardF.Elmore)看来“使管理与政策分析杂交,制造出了_种显著不同于公共行政的混合物。这些差异可以被总结为以下三点。第_,由于其与经济学理论的原初‘契约'政策分析对政府干预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偏见,CharlesSchultze称之为一种‘可辩驳的假定'即‘实施经济与社会活动的理想模式是通过……私人性质的志愿安排——简言之,就是‘私人市场'政策分析大体上就是在‘界定使这一假定真正可以辩驳的条件'……第二,政策分析是规定性的和政策驱动的。这种对于好的决策及围绕它的分析框架的专注,意味着公共管理更有可能将管理者视为决策制定者,并告诉学生,他们作为管理者的职责就是分析与决策,或是作为那些分析与决策的人的下属。……第三,政策分析与政策一行政二分没有任何关系。……通过将学生视为决策制定者,或决策制定者的咨询对象,而不是决策制定的观察者或对象,公共政策项目表达出了一种政府就是政策制定的观念。……换句话说,管理就是政策制定。正是基于这些认识,作为一个主要在政策学院中得到使用的概念,公共管理被赋予了强烈的政策内涵与市场属性,在这一点上,它有着不同于公共行政概念的内容,至少“‘公共管理’思想中不存在传统公共行政思想中极为常见的政治与行政的二分。

 

当然,正如公共行政学者在公共行政的概念上也不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解读,政策学院中的那批学者们在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的关系问题上,也有着彼此不同的看法。尽管如此“产生于1960-1970年代的美国的新的公共政策研究生院(尤其哈佛肯尼迪政府学院)将‘公共管理’引入了它们的课程安排之中,正是这_举动使这一概念变成了现代意义上的通货,并引起了_场新的学术运动。这场运动将其自身与在前一个时代成长起来的公共行政学院以及大学中流行的正统的政治与社会科学研究途径区别了开来,正如15、16世纪的新教教会将它们自己与旧的教会体制区别开来一样。到了1980年代‘公共管理’的概念已经约定俗成地可以同时用来指称一种活动与一个研究领域,尽管它相对于公共行政与一般管理科学的独特性仍然是难以捕捉的。作为一个概念,就像之前的公共行政一样,由于被用于学院及其课程中,由于频繁地出现在期刊与书籍中,由于一些会议机构用来命名,公共管理日益为人们所熟知。”‘‘在1980年代,在关于公共部门的著述中,公共管理倾向于取代公共政策分析而成为一个支配性主题。可见,通过这些影响广泛的公共政策学院的活动,在公共行政研究史上一度流行又一度沉寂了的公共管理概念不仅得到了复活,而且被深深地嵌入了既有的大学体制与社会科学体系之中。

 

二、作为研究主题的‘‘公共管理”

 

随着公共管理的概念进入了各大公共政策学院的核心课程,以公共管理为题的相关文献也迅速地增多起来,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戈伦别夫斯基从1960年代就开始出版的一系列著作、波兹曼出版于1979年的《公共管理与政策分析》以及佩里与克莱默(JamesL.PerryandKennethL.Kraemer)出版于1983年的《公共管理:公共与私人部门的观点》等。〔12)这些著作的出现标志着公共管理已经从—个学术概念变成了一个特定的研究主题。不仅如此,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公共管理开始越来越多地受到各种官方、非官方的研究机构的重点关注。1975年,美国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下设的StudyCommitteeonPolicyManagementAssistance在一份研究报告中认为,将公共管理分为政策管理(包括资源分配的战略性问题)、资源管理(包括预算、人事等行政辅助职能)、以及项目管理(包括公共项目的日常运作与执行)三大范畴。这一三分法在吸引那些希望整合政策分析与公共管理的群体上是相当成功的。”〔13〕接着,1978年和1980年,GeorgetownPublicServiceLaboratory与国家公共行政学院(NAPA)分别进行了两项调查,欧弗曼(E.SamOverman)和加森(G.DavidGarson)在评价这两项调查时说:“乔治城调查将公共管理的要素分为:人事管理、人员规划、集体议价与劳资关系、生产率、组织/重组、财务管理以及评估研究。NAPA调查采取了一种更广泛的途径,只描绘了公共管理的三大要素:人事行政、生产率以及财务管理。〔14〕可以看到,这三份研究报告都提到了公共管理,并各自表达了对公共管理的认识。显然,1975年的报告对公共管理的描述反映了政策学院中的新情况,而1978年与1980年的两份调查则体现了更多传统公共行政学的特征。虽然在对公共管理的认识上还存在着诸多不同,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公共管理作为研究主题与研究对象的地位已经被确立了下来,从而为其含义的进一步丰富和明晰打下了必要的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三次调查都是由联邦机构资助进行的研究,也就是说,它们的研究对象属于官方机构的研究成果,所以,所呈现给读者的也是官方研究机构对公共管理概念的理解,至于学术界是如何看待这一重新流行起来的概念,在这三份研究报告中都没有提及。有鉴于此,1980-1981年,NationalAssociationofSchoolsofPublicAffairsandAdministration组织了一项新的研究thenationalpub-licmanagementresearchsurvey(NPMRS),对于学术界的公共管理研究做了一次系统的整理和调查。这次调查的最终成果反映在加森和欧弗曼的《美国的公共管理研究》(PublicManagementResearchintheUnitedStates)〔15〕一书中,他们认为“公共管理根源于公共行政的思想传统。〔16〕因此,要弄清当代公共管理研究的主题,就必须首先弄清楚公共行政学的基本历史脉络。为此,他们回顾了自古利克提出POSDCORB以来的美国公共行政研究状况,并发现,‘‘在一份完成于锡拉丘兹大学的先知性的博士论文中,华尔德(EmanuelWald)通过对整个美国的公共行政学者进行的调查而勾勒出了公共行政学在两个维度上的特征。华尔德所描述的关于公共行政学未来的意见模式,表明了一边是传统的公共行政学,另_边是管理与政策科学之间的分裂,并如他所说,反映了‘公共行政领域中行为主义与非行为主义的传统对立’。”17)“正是由于公共行政学两大传统的分裂,公共管理才搭着政策科学的顺风车而获得了独立的发展。政策分析将政府的政策与项目作为其分析单元,公共管理则聚焦于贯穿在各政策和项目领域的政府行政职能和过程。政策分析学者已经将其研究范围扩大到了把全部行政与管理问题都包括进来的地步,政策执行与政策效果等问题也在同等范围内被纳入到了公共管理的视野之中。”18〕也就是说,独立于公共行政学的公共管理研究从政策科学中产生了出来,并通过与后者的互动而开始了最基本的自我建构。

 

在对NPMRS调查的认真整理中,欧弗曼和加森总结出了当时公共管理研究的六大特征:

 

第一,“公共管理仍然与关于行政的科学管理传统有着紧密的联系。

 

第二“公共管理信奉关于公共行政的更为理性化和技术性的解释。……公共管理仍然代表着对于今天的公共管理和政策问题的以科学为基础的救治方案。大多情况下,公共管理回避了对公共行政所作的新自由主义解释。在所调查的公共管理研究中,‘新公共行政运动’所倡导的社会正义价值、公平与责任的标准等并没有一个稳固的根基,而是仍然局限于作为政治理论的公共行政探讨之中。很少有研究会认为公共管理最终是一个政治理论的问题。……公共管理研究通常所遵循的,是西蒙在1946年描述的作为一种行政理论之途径的理性方法论。

 

第三“公共管理以一套相对狭窄的评价标准反映了经典的行政原则。……古典公共行政的基础是采纳自私人部门的经济与效率的标准。行政诸原则——专门化、统_指挥、控制幅度——的目的就是最大化这些行政标准。……效能(effectiveness)是公共管理研究所使用的最主要标准,效率(efficiency)则远逊于此。在所进行的调查研究中,公平与责任的标准出现的极少。效能标准维护了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并通过衡量的与预先设定的目的和目标有关的管理效能而回避了规范性问题。对这些目的和目标的证明,更多属于政策研究和政治科学的范围。根据我们所使用的变量所展现的当前的公共管理研究,更多关注的是政策执行与影响的效能。

 

第四“公共管理不是关于与政治背景相分离的行政的研究。”

 

第五“公共管理在其方法与技术应用上与公共政策分析有着密切的联系。……对政策与管理研究的适当类比是经济学中关于宏观与微观经济学的区分。政策研究所强调的问题多是处在一个更加抽象的宏观层面,而管理问题则主要处于组织或微观层面上。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研究的联姻不只是出于概念上的方便,而是包含了对许多技术的共享,诸如成本/收益和成本/效能分析、PERT、MBO、ZBB等等。

 

第六“公共管理是一种拥有多学科来源的以理论为基础的研究命题的应用社会科学。……作为一个应用性学科,公共管理从所有领域和学科中挖掘其理论,但与公共行政学一样,它现在也发展出了某些自己的理论。……然而,在大多情况下,也许是由于公共管理研究很少表现出理论检验性,本样本中各种研究背后的理论是模糊不清的。大多数研究都采取了案例研究或多案例研究的方法,这对于研究目的的应用性质和使研究与一种组织背景相关联的需要而言,是更为适当的。”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篇(5)

2012年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新增1.1万公里,达9.6万公里,仍居世界第二。回顾高速公路发展历程,对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从来没有停止过,一直在实践中摸索与升华,在管理体制、政府监管、资产管理等战略问题上还未形成成熟的共识,管理的法制滞后、体制不顺、内容不细、手段不强等问题还未得到根本性解决。2013年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势必超过美国的10万公里,跃居世界第一,届时我国拥有了世界最庞大的高速公路资产,高速公路发展也将很快实质性进入“管理重于建设”的时期,要回答如何平衡国家、高速公路投资者、高速公路使用者、公众等各方利益,在数量第一的形势下实现管理品质的第一,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体系问题的再探讨显得至关重要。

1.政府监管概念内涵

明确政府监管概念内涵是解决高速公路政府监管问题的前提。高速公路政府监管是监管主体为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对高速公路市场经济行为的微观干预和控制[1]。根据政府管制领域著名的日本经济学家植草益的观点,高速公路政府监管应属于“公的监管”,监管实质是国家及其机构运用强制权利对市场经济进行的干预和控制,对已经不能通过社会私有主体之间的合同达到约束效果的经济活动实施约束[2]。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是国家,由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来共同实现监管权力的取得、事中执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行政机关是由立法机关设立以贯彻政策目标的政府单位,从监管的具体实施看,行政机关是监管的实施主体,监管更多的体现出的是行政权力的作用。高速公路与其它领域的政府监管权力一样,随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成为了集准立法权、行政权、准司法权于一身的权力集合,完全超越了传统政府行政权力的界限。划分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主体不能以组织类型而应以是否拥有监管的权力为标准。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主体广义的是经法律授权监管高速公路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监管高速公路的授权组织,狭义的是拥有高速公路监管权力并且独立于传统行政部门具有一定独立法律地位的政府行政机构。政府对高速公路领域经济运行的介入和参与主要是宏观调控、微观监管和资产管理等三方面的内容:

1.1宏观调控

高速公路政府宏观调控是政府运用财政、货币、税收等宏观经济政策对高速公路宏观经济运行状态的“控制”和“调节”,概念特征是间接的总量的。

1.2微观监管

高速公路政府微观监管是政府为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在微观层面上,依据法律授权对高速公路市场主体及其活动予以规范、限制和约束的行为,概念特征是直接的、具体化的。

1.3资产管理

高速公路资产管理中政府是出资者以参与高速公路企业治理和直接介入市场等方式对高速公路国有经济主体实施的直接管理,概念特征也是直接的、具体化的。

明确政府监管的作为内容,需要把握两点基本认识:一是参与高速公路市场经济活动的多面性政府主体,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都要求政府以公共机构身份持中立立场,资产管理要求政府以出资者的身份直接参与企业的内部行政管理,以使经营权与监管权分离,保证政府监管高速公路客观、中立立场;二是高速公路政府监管内容宜限于微观监管领域,宏观调控一般以间接方式引导高速公路市场利益主体的行为走向,微观监管以直接禁止和强制性要求方式更为直接干预高速公路市场利益主体的权利、利益和行为[3]。

2.重构政府监管体系

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体系涉及要素的主要包括:主体、客体是谁;职能、内容是什么;类型是哪些等。目前,国内高速公路政府监管的主体模式主要两种:一是国资委监管;二是交通部门监管。对这两种模式不少学者在研究中指出,高速公路产业仍然存在“政监、政事、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理论与实践中政府监管概念不清与其他概念混淆使用等问题。依据高速公路政府监管的概念,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体系是高速公路政府管理体系中的子体系,高速公路管理体系中的各子体系的管理主体、目的、内容、特征等是不同的(表1)。

政府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一般都通过公共政策予以实施,借鉴植草益总结的政府干预经济的七项公共政策得到结论[2],政府宏观调控与微观监管高速公路的公共政策是不同的。

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体系的主要构成内容部分(表3):

国外基础设施监管一般由独立的监管机构承担政府监管职能,基于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政府监管职能近期应逐步由交通部门承担发展到由交通部门内设立单独监管部门承担,中远期走向由独立于交通行业,直属于国务院的监管机构承担。

3.政府监管的法制环境和主要内容

3.1政府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完善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是高速公路监管的基础性保障。应加快此项工作建设,以《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为核心基础,制定和完善包括《高速公路特需经营管理办法》、《高速公路运营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实施细则》、《高速公路权益转让合同(协议)范本》、《高速公路权益转让动态监管办法》、《高速公路权益价值评估操作指导意见》、《高速公路保护条例》、《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保证金管理办法》、《高速公路服务水平管理办法》、《还贷型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管理办法》、《经营性高速公路收益动态监管办法》、《高速公路改扩建管理办法》等为主要内容的高速公路政府监管的法规制度体系。

3.2明确政府监管的主要内容

依据美国黑弗兰、英国安东尼・奥格斯等经济学家关于政府监管按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的分类观点,高速公路政府监管可以认为主要分为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表4)。

政府对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高速公路具有不同的监管内容(表5)。

4.结束语

厘清高速公路政府监管概念,依据政府监管概念内涵和政府宏观调控、资产管理等概念外延,可以重构清晰的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体系框架,为解决高速公路政府监管的主体、客体、法制环境、主要内容等问题,以及解决高速公路存在“政监、政事、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理论与实践中政府监管概念不清与其他概念混淆使用等问题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得到更为合理的答案。

参考文献:

[1]卢毅 李庆瑞 刘建江 我国高速公路管制的必要性和思路【J】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 2006.3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篇(6)

公共管理研究与教育正在华夏大地兴起,专家学者推出的教材、着作、论文颇为可观。 但是在什么是公共管理问题上,可谓见仁见智。不说中国,就是“先行者”的西方一些国家也 有类似情形,以致于有些学者认为“公共管理”概念象“瞎子摸象”,难以确定。在此,本人拟 作一次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尝试,把公共管理的概念界定为: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 动。具体说来,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 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

作为管理,公共管理和其他管理(如工商管理)的基本原理、方法和运作等方面,有许多 共同之处。但作为“公共”管理,它在研究对象及其特点上,又与其他管理有明显区别。以公 共管理与工商管理为例,公共管理的研究对象是国家、政府与社会公共组织的公共事务及其 管理过程,而工商管理的研究对象是工商企业及其经营过程。两者的具体差异在于:一是管 理目的不同,公共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社会公共利益,工商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组织利润;二是 管理性质不同,传统的公共管理具有垄断性,工商管理则具有竞争性;三是管理手段不同,传 统公共管理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经济手段;工商管理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 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我们既要把握二者的联结点,更要着力找出二者的差异处,以求对 公共管理有全面的认识。

(二)关于公共管理类型

为了加深对公共管理概念的认识,我们须进一步对其作外延分析。概念的外延是指该 概念囊括的所有事物。公共管理的外延即指它所管理的一切公共事务。为了对“一切”有概 括性认识,我们又要对它们作“类型”求解。笔者认为,就宏观而论,世上所有的公共事务可 分为三类:一是国家公共事务二是政府公共事务,三是社会公共事务。

1.国家公共事务。据英国《大众百科全书》对国家作出如下定义:“由政治单位在其管 辖的范围内制定规则和进行资源分配的机构。政府的功能:①立法;②司法;③执行、行政管 理。”这是广义的政府(国家)观。应当指出,这里所指的国家是特指狭义的国家,即广义国 家中最重要的部分①立法以及②司法。这种国家公共事务主要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领 土完整,制定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等,侧重于与国体、政体方面有关的,关乎整体职能把 握的宏观控制和影响类型的公共事务。

2.政府公共事务。《美国百科全书》指出:“政府一词适应于管理团体和国家的机构及 其活动。通常它指的是诸如英国或日本这些民族国家或其分支如省、市地方政府的组织机 构及法定程序,就这一方面而言,政府对已经确认为某一民族国家中成员的事务进行管理。 由此可见,政府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治理机构。”应当指出,这是狭义的政府,它专指一 个国家的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这种政府公共事务包括政治选举、行政区划与国家礼仪 方面的政治性公共事务、国家安全公共事务、对外关系公共事务、人事行政公共事务、财务行 政公共事务以及机关内部的公共事务。

3.社会公共事务。这里的“社会”并非“人类社会”的广义“社会”涵义,而是专指“政府 管理社会”中的中观的“社会”,这里的“社会”,即将社会管理与政治、经济管理职能并列的一 个领域,它主要涉及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社会公共事务。这种社会公共事务主要包 括: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社会服务、社会公用事业以及维持社 会秩序的公共事务等。这种类型的公共事务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联系最 紧密,同时这部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是直接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实施 对象,因此,它所显示的 社会公共性也最强。

如前所述,公共管理是指公共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由于纷繁复杂的公共事务 可以归纳为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三大类,因此,我们也应该把种种 公共管理归结为国家公共管理、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正是这“三足鼎立”共同构 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庞大的公共管理体系。我们既要从个性去分清它们的差异,又要从共 性去归纳它们的统一,用共性与个性相联结的辩证法去把握公共管理的真谛。

二、社会性是公共管理的共同内涵

如上所述,公共管理是由国家公共管理、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公共管理构成的,因此,“国 家”、“政府”、“社会”都分别是公共管理的内涵之一,然而,比较而言,只有“社会”才是公共管 理的共同内涵。对此,可以从如下几方面阐述:

(一)公共管理主体的社会性内涵

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下面分别阐释它们的社会职能特征。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篇(7)

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100分。

二、作答要求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要求携带的作答工具为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公共基础知识》均要求在答题卡上作答,应聘人员必须在指定位置上填写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码等信息;不得在试卷及答题卡留有与答题内容无关的任何信息,违者按作弊处理。

三、考试参考用书

本次考试参考用书为《**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用教材—公共基础知识(2014年版)》,西北大学出版社出版。

四、《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目录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一)哲学概述

1.哲学的概念。

2.哲学的基本问题。

3.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关系。

4.辩证法与形而上学。

5.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斗争同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斗争的关系。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

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

2.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

3.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是哲学史上的伟大变革。

(三)物质和意识

1.物质的概念。

2.物质的存在形式:运动是物质的固有属性;物质运动的基本形式;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物质运动的规律性。

3.世界的物质统一性。

4.意识的起源与本质:意识的起源;意识的本质。

5.意识的能动作用:意识能动地认识世界;意识能动地改造世界;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

6.客观规律和主观能动性:客观规律;主观能动性;客观规律与主观能动性的关系。

(四)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1.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

2.物质世界的永恒发展。

3.质量互变规律。

4.否定之否定规律。

5.对立统一规律。

(五)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

1.现象和本质。

2.内容和形式。

3.原因和结果。

4.必然性和偶然性。

5.可能性和现实性。

(六)认识、实践、真理

1.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

2.实践及其基本形式。

3.实践和认识的辩证关系:认识的主体和客体;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认识的发展过程;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

4.真理的客观性和辩证性:真理及其客观性;真理和谬误;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真理与价值。

5.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标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实践标准与逻辑证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的理论基础。

(七)历史观的基本问题与社会基本矛盾

1.历史观的基本问题:社会存在;社会意识。

2.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八)阶级、国家、社会革命

1.阶级和阶级斗争。

2.国家与社会革命:国家;社会革命;我国现阶段的两类社会矛盾;我国的人民民主。

(九)群众、个人在社会发展中的历史作用

1.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2.个人的历史作用。

3.人的本质和人生价值。

4.社会进步和人类解放。

二、思想概论

(一)思想的科学体系

1.思想的科学含义。

2.思想的主要内容: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理论;革命军队建设和军事战略理论;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理论;关于党的建设学说。

3.思想的活的灵魂。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

1.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路线。

2.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对象与动力。

3.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权。

4.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性质和前途。

5.新民主主义的基本纲领: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纲领;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纲领;新民主主义的文化纲领。

6.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发展道路。

7.关于农民革命的理论问题。

8.统一战线是中国革命的主要阵线。

(三)军事思想

1.人民军队的性质与宗旨。

2.人民军队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

3.人民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4.人民战争的思想。

5.人民军队的战略战术。

(四)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建设理论

1.人民民主理论。

2.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是历史的必然:新民主主义的性质和特点;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3.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4.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及其伟大意义;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基本方针;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学说。

(五)关于党的建设学说

1.正确认识与处理党内矛盾。

2.着重于从思想上建设党。

3.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4.培育党的优良作风。

5.用无产阶级世界观武装全党。

6.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7.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8.努力培养和造就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一)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与主要内容

1.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2.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内容。

3.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

(二)中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主要内容。

2.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3.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纲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文化纲领。

(三)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和发展战略

1.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2.完成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的途径。

3.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目标。

4.战略思想和政策:确立战略重点;科教兴国战略;“两个大局”思想与西部大开发战略。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并存;保障人民利益,发挥计划和市场长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3.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模式:坚持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所有制共同发展;建立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宏观调控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五)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

1.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动力: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内容。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保证。

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辩证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4.社会主义中国的外交战略与对外开放: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对外开放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坚持对外开放与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统一。

5.实现祖国统一的科学构想。

(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

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与形成。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辩证统一关系。

(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

1.坚持与时俱进。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

3.坚持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4.必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5.不断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

6.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7.必须以改革的精神建设党。

(八)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

1.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观点和自觉性。

2.坚持体制创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4.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加强国家宏观调控。

5.理顺分配关系,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6.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巩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7.又好又快地发展国民经济。

8.不断扩大内需,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9.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10.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

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历史地位

1.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

2.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十一)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

1.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必须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发展应该是又好又快发展。

2.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以人为本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统一起来。

(十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

1.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2.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

(十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

4.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四、法学

(一)法的概述

1.法的概念。

2.法的本质与特征。

3.法的分类。

4.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法与政治的关系;法与政策的关系;法与道德的关系。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1.社会主义民主概念。

2.社会主义法制概念。

3.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4.依法治国。

(三)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1.法的制定的含义。

2.我国制定法的基本原则:以宪法为依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从实际出发,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法的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3.法的制定权限。

4.法的制定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5.法的实施。

6.违法及其责任。

7.法律的实施监督:法律实施监督的含义;法律监督体系。来源:考试大-公务员

(四)宪法概述

1.宪法的概念与主要特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国家性质。

3.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与分类;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4.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5.我国的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6.国家象征。

(五)我国宪法的基本制度

1.政党制度:政党制度的含义;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统一战线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2.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的含义;我国选举制度主要内容。

3.经济制度:经济制度的含义;我国《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的内容。

4.文化制度:文化制度的含义;我国《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的内容。

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与特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6.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六)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的概念。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七)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

2.刑法的分类。

3.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

4.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刑法对人的效力。

(八)犯罪

1.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2.犯罪构成的概念。

3.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

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5.单位犯罪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6.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九)刑罚

1.刑罚的概念及其特征。

2.刑罚的种类:主刑;附加刑。

3.刑罚的运用:量刑;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追诉时效。

(十)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十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2.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合法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权利不得滥用。

3.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4.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保护的含义;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的分类。

(十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民事法律行为及

1.自然人: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法人的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法律行为。

4.: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的种类。

(十三)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的主要类型;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财产共有权。

2.债权: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发生;债的担保。

3.人身权: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4.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5.财产继承权。

(十四)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的方式。

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种类;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十五)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

2.行政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十六)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与行政复议

1.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3.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含义;行政程序的制度。

5.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含义;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能请求行政复议的事项。

(十七)行政违法与行政赔偿

1.行政违法。

2.行政赔偿。

3.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十八)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3.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十九)经济组织与市场管理法

1.公司法律制度。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

3.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4.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5.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6.证券法律制度:证券的概念;证券的种类;证券发行制度;证券监管制度。

7.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概念;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及争议解决方法。

8.票据法律制度:票据的概念;汇票、本票和支票及涉外票据。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二十)宏观调控与社会保障法

1.宏观调控法的概念与特征。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3.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4.税收法律制度:税收的概念;税法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常见税种。

5.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6.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的含义;社会保险的特征;社会保险法的含义;失业及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与优抚安置。

(二十一)诉讼法学概述

1.诉讼:诉讼的概念与种类。

2.诉讼法的概念。

3.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民事、行政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二十二)诉讼管辖

1.管辖的概念。

2.刑事诉讼的职能管辖。

3.民事诉讼主管。

4.行政诉讼主管。

5.级别管辖:级别管辖的概念;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6.地域管辖:刑事诉讼地域管辖;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7.共同管辖。

8.协议管辖。

9.裁定管辖。

(二十三)诉讼参与人与强制措施

1.诉讼参与人概述。

2.刑事诉讼当事人。

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4.诉讼人和辩护人。

5.其他诉讼参与人。

6.强制措施的概念及其具体内容。

(二十四)诉讼证据与诉讼程序

1.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2.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保全。

3.举证责任。

4.诉讼程序含义;;审判。

5.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提讼;审判。

6.民事诉讼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

7.行政诉讼程序:和受理;审理和判决。

(二十五)期间、送达与执行

1.期间:期间的含义;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耽误;期日。

2.送达。

3.刑事案件的执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的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的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判决的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的执行;徒刑缓刑的判决的执行;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的执行。

4.民事案件执行:民事案件执行的概念;民事执行程序的启动;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执行中止。

5.行政案件的执行:行政案件执行的含义;行政案件执行的法律特征。

五、事业单位概况

(一)事业单位概述

1.事业单位的定义;事业单位的功能特征;事业单位的社会活动特征。

2.事业单位的作用:物质文明建设的基础;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力量;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保障。

3.事业单位发展趋势展望。

(二)事业单位改革

1.事业单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情况: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任务。

3.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体系。

4.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内涵。

5.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6.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制度。

(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考核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类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特设岗位。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等级:管理岗位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等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的目的;考核的内容;考核的等次和标准;管理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工勤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考核结果的使用。

六、职业道德

(一)职业与职业道德

1.职业的含义与意义。

2.道德的内涵;道德的功能。

3.职业道德的内涵、特点与职业道德的体现方面。

4.职业道德的意义与作用。

(二)社会主义的职业道德

1.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

2.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核心。

3.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原则。

(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1.爱岗敬业的含义;爱岗敬业的特征;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2.诚实守信的含义;诚实守信的特征;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3.办事公道的含义;办事公道的特征;办事公道的基本要求。

4.服务群众的含义;服务群众的特征;服务群众的基本要求。

5.奉献社会的含义;奉献社会的特征;奉献社会的基本要求。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道德

1.教师行业职业道德:教师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新时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2.新闻职业道德:新闻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3.医务行业职业道德:医务行业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医务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4.科研行业职业道德:科研行业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科研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5.体育行业职业道德:体育行业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体育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6.文化艺术行业职业道德:文化艺术行业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文化艺术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7.环卫行业职业道德:环卫行业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环卫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五)团队及团队精神

1.团队与团队精神的含义。

2.团队精神的基本要素。

3.团队精神的意义:团队精神的含义;团队精神的意义。

4.团队精神的作用:目标导向功能;团结凝聚功能;促进激励功能;实现控制功能。

5.团队精神的培养:团队精神的影响因素;团队精神培养的途径和方法。

七、公文与论文写作

(一)公文概述

1.公文的概念。

2.公文的特点。

3.公文的功能。

4.公文的种类:公文的分类;行政公文的分类;行政公文的文种。

5.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上行文规则;下行文规则;联合行文规则;其他行文规则。

6.公文文体与结构:公文的文体;公文的结构;行政公文的书面格式;公文的稿本。

(二)公文写作要则

1.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2.公文写作的语言运用。

3.公文的写作程序。

(三)行政公文处理

1.行政公文处理的概念;拟写与制作公文;传递公文;办理公文;处置办毕公文;管理公文。

2.行政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

3.行政公文处理的程序:发文处理程序;收文处理的程序。

4.行政公文办毕的处置。

(四)命令(令)

1.命令(令)的概念。

2.命令(令)的类型。

3.命令(令)的特点。

4.命令(令)的结构形式与写法。

(五)公告与通告

1.公告:公告的概念;公告的特点;公告的文体结构与写法。

2.通告:通告的概念;通告的特点;通告的类型;通告的文体结构与写法。

(六)决定与通知

1.决定:决定的概念;决定的特点;决定的种类;决定的文体结构与写法。

2.通知:通知的概念;通知的特点;通知的种类;通知的文体结构与写法。

(七)通报、意见与批复

1.通报:通报的概念;通报的特点;通报的种类;通报的文体结构与写法。

2.意见:意见的概念;意见的种类与特点;意见的文体结构与写作要求。

3.批复:批复的概念;批复的特点;批复的种类;批复的结构与撰写要求。

(八)请示、报告与议案

1.请示:请示的概念;请示的特点;请示的种类;请示的结构;请示的文体结构与撰写要求。

2.报告:报告的概念;报告的特点;报告的种类;报告的文体结构与写法。

3.议案:议案的概念;议案的类型与特点;议案的文体结构与写法。

(九)函与会议纪要

1.函:函的概念;函的特点;函的文体结构与写法。

2.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概念;会议纪要的特点;会议纪要的文体结构与写法。

(十)学术论文概述

1.学术论文的概念与特点。

2.学术论文的类型。

3.学术论文的基本格式。

(十一)学术论文的选题与提纲

1.学术论文的选题要求。

2.学术论文提纲的拟制:拟制论文提纲的原则;拟制论文提纲的方法;论文提纲拟制的步骤;论文提纲的表现形式。

(十二)学术论文的结构

1.学术论文结构的三原则。

2.学术论文的逻辑结构。

3.学术论文的开头与结尾。

4.学术论文的段落与层次。

(十三)学术论文的写作与修改

1.学术论文的写作:学术论文写作的基本原则;学术论文语言的五个特点。

2.学术论文逻辑论证的“三要素”;学术论文常用的论证方式。

3.学术论文行文技巧。

4.学术论文修改的重要性;学术论文修改的原则;学术论文修改的五项内容。

八、文学知识

(一)先秦文学与秦汉文学

1.先秦文学:概述;《诗经》;先秦散文;屈原和楚辞。

2.秦汉文学:概述;《史记》与《汉书》;诗歌。

(二)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文学

1.概述。

2.建安诗歌。

3.陶渊明与田园诗。

4.山水诗,永明体与宫体诗。

5.南北朝民歌。

6.志人小说和志怪小说。

7.唐诗;“初唐四杰”;王维、孟浩然为代表的“田园诗派”;高适、岑参为代表的“边塞诗派”;伟大的浪漫主义诗人李白;伟大的现实主义诗人杜甫;白居易与“新乐府运动”;中晚唐著名诗人。

8.古文运动。

9.唐传奇。

(三)宋元明清文学

1.宋代文学:概述;宋词;南宋爱国诗人陆游;“唐宋家”。

2.元代文学:概述;散曲;戏剧。

3.明清文学:概述;明清小说;明清戏曲。

(四)现代文学

1.新文化运动。

2.新文学社团的崛起:文学研究会;创造社;新月社;语丝社;南国社。

3.左翼作家联盟。

4.鸳鸯蝴蝶派。

5.七月派。

6.抗日战争时期的讽刺小说。

7.新型小说。

8.新歌剧。

(五)建国后十七年至“”的文学

1.小说。

2.诗歌。

3.戏剧。

4.散文。

5.“山药蛋派”与“荷花淀派”。

6.“”十年的文学。

(六)新时期文学

1.伤痕小说。

2.反思文学。

3.改革小说。

4.“茅盾文学奖”及其获奖作品与作家。

5.朦胧诗派。

6.散文。

7.报告文学。

(七)外国古典文学

1.世界文学的源头。

2.古希腊罗马文学。

3.早期基督教文学。

4.中世纪文学。

5.古典主义文学。

6.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学:意大利文学;英国文学;法国文学;西班牙文学。

7.启蒙文学:法国启蒙文学;德国民族文学。

(八)外国近代文学

1.浪漫主义文学。

2.批判现实主义文学。

(九)外国现代文学

1.无产阶级文学。

2.现实主义文学:苏联文学;英法文学;德语国家文学;美国文学。

3.现代主义文学。

4.存在主义文学。

5.“黑色幽默”文学。

6.“魔幻现实主义”文学。

九、历史知识

(一)原始社会与奴隶社会

1.原始社会:原始人群;早期智人;晚期智人;氏族公社时期。

2.奴隶社会:夏朝;商朝;西周。

(二)封建社会

1.封建统一国家的建立:统一的封建专制与多民族国家的形成;陈胜、吴广农民起义;秦王朝的灭亡。

2.强盛的西汉王朝:刘邦建汉;汉初的休养生息政策;文景之治;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汉匈关系与昭君出塞;张骞岀使西域与“丝绸之路”;刘秀建东汉与光武中兴;黄巾起义。

3.秦汉时期的科技与艺术。

4.三国、两晋、南北朝:官渡之战;赤壁之战;三国鼎立;西晋的短期统一;东晋与十六国;南朝和北朝的兴替;北魏孝文帝改革。

5.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文化与艺术。

6.隋唐时期:隋朝的建立及统一全国;改官制,创科举;大运河的开凿;隋亡唐建;唐太宗与“贞观之治”;唐高宗与武则天;“开元盛世”;“安史之乱”;唐末农民起义与唐朝灭亡。

7.隋唐时期的文化与艺术。

8.五代、辽、宋、夏、金、元:五代十国;契丹的兴起与辽国的建立;陈桥兵变与北宋统一;元昊建立西夏;女真的兴起与北宋的灭亡;南宋的建立与金“绍兴和议”;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元朝的建立和统一;行省制与宣政院。

9.辽、宋、金、元时期的科学技术。

10.明、清时期:朱元璋建立明朝;加强专制主义统治;完备学校制度和科举制度;郑和下西洋;迁都北京;满族的兴起和明与后金的战争;李自成领导的农民起义和明朝灭亡;清军入关。

(三)近代史

1.鸦片战争:中英《南京条约》;鸦片战争的影响。

2.太平天国运动及其历史意义。

3.洋务运动;清政府在台湾建立行省;甲午中日战争;《马关条约》。

4.。

5.义和团运动;八国联军侵华战争;《辛丑条约》。

6.辛亥革命和清朝的灭亡;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兴起;同盟会;武昌起义;中华民国成立;辛亥革命的历史意义。

7.北洋军阀政权的建立;“二次革命”;袁世凯复辟帝制;护国运动;军阀割据局面的出现;护法运动。

8.新文化运动的兴起。

(四)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初期

1.;马克思主义传播与共产主义小组的建立;中国共产党成立;开展工农运动。

2.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革命统一战线的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北伐战争;农民运动蓬勃开展;领导上海工人武装起义;大革命运动失败。

3.南昌起义;“八七会议”;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红军长征;遵义会议。

(五)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

1.华北事变;西安事变;抗日战争的爆发和国共合作;洛川会议与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开辟;平型关大捷。

2.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斗争;百团大战;“三三制”政权;大生产运动。

3.确立思想为全党指导思想;整风运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4.抗日战争的胜利。

5.重庆谈判;全面内战爆发;人民转入反攻;战略决战。

6.规划夺取全国胜利和建设新中国的蓝图。

7.国共和谈;反动统治覆灭。

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六)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

1.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实现:没收官僚资本、废除封建土地制度;抗美援朝与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运动。

2.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社会主义的“三大改造”;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化运动;1959年“庐山会议”;七千人大会。

3.“”的十年:“”的发动;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集团与“九一三”事件;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重提“四个现代化”;邓小平主持全面整顿与“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粉碎集团的胜利;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4.拨乱反正、解放思想;真理标准的大讨论;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

5.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顾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形成;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至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的党的主要领导人。

(七)世界古代史

1.古代亚非奴隶制国家:埃及;古巴比伦王国;波斯帝国。

2.古印度:印度的统一;“种姓”制度;佛教的产生。

3.古代印度的文化。

4.古代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荷马时代;斯巴达和雅典;马其顿帝国的建立。

5.古希腊的文化成就。

6.罗马奴隶制共和国:罗马奴隶制共和国;斯巴达克起义;基督教的兴起;西罗马帝国的灭亡。

7.古代罗马文化成就。

8.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法兰克王国的建立和查理曼帝国的形成;西欧主要封建国家的形成。

9.亚洲封建国家:朝鲜的统一;日本统一与“大化革新”;的创教与阿拉伯的统一;奥斯曼土耳其帝国。

10.阿拉伯文化的成就。

11.“文艺复兴”时期:“文艺复兴”运动;“文艺复兴三杰”;绘画艺术“三杰”;“文艺复兴”时期的哲学。

(八)世界近代史

1.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革命的开始;克伦威尔的独裁统治;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2.英国工业革命:工业革命的条件;工业革命的主要成就;工业革命的影响。

3.美国独立战争与建国。

4.法国资产阶级革命。

5.沙皇俄国的兴起。

6.科学社会主义的诞生;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成立;《共产党宣言》的发表。

7.俄国农奴制度的废除和侵略扩张。

8.美国内战。

9.日本“明治维新”。

10.德意志和意大利的统一。

11.第一国际和巴黎公社。

12.印度民族运动的高涨。

13.非洲人民的反帝斗争:苏丹马赫迪反英大起义;埃塞俄比亚抗意战争。

14.成为世界大国的美国。

15.跻身于世界列强的日本。

(九)世界现代史

1.第一次世界大战:两大军事集团的形成;大战的爆发与结束。

2.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

3.巴黎和会与《凡尔赛和约》。

4.华盛顿会议与九国公约。

5.共产国际的成立。

6.德国十一月革命。

7.德国共产党的成立和柏林一月起义。

8.意大利法西斯的建立。

9.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

10.苏联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11.第二次世界大战:慕尼黑阴谋;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德意日军事同盟的建立;苏联卫国战争;太平洋战争爆发;世界反法西斯联盟的形成;意大利投降;《开罗宣言》与德黑兰会议;诺曼底登陆;雅尔塔会议;德国投降;波茨坦会议和《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

12.联合国成立。

13.战后世界格局的演变:《北大西洋公约》和《华沙条约》;美苏争霸;苏联解体。

十、科技常识

(一)天文地理常识

1.宇宙的演化。

2.太阳系。

3.地球的形成。

4.气象名词:热带气旋;龙卷风;沙尘暴;寒潮;大气压。

5.地理现象:泥石流;洪水;火山;地震。

(二)生化数理常识

1.生物:微生物;新陈代谢;食物链。

2.化学:无机物;有机物;石油;油脂;糖类。

3.数学:微积分;运筹学;优选法。

4.国际制(SI)与英制常用计量换算:长度;面积;体积及容积;质量。

5.物理:万有引力定律;电磁感应现象;能量守恒定律;紫外线;红外线

(三)科技丰碑人物

1.世界著名科学家。

2.中国著名科学家。

(四)国家高新科技计划与奖励

1.863计划。

2.973计划。

3.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4.国家自然科学奖。

5.国家技术发明奖。

6.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电子信息技术与通信技术

1.微电子技术。

2.计算机技术:量子计算机;光计算机;生物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计算机病毒。

3.信息科学:信息隐藏技术;数字水印;数字指纹。

4.通信技术:蓝牙技术;光纤通信;IP电话;全球定位系统。

5.因特网与信息高速公路。

(六)生命科学技术与能源科学技术

(七)新材料科学与先进制造技术

(八)现代交通与航空航天技术

十一、环境保护

(一)环境与生态系统

1.环境的概念。

2.环境问题。

3.生态系统的概念及功能。

4.生态平衡是动态平衡;生态系统的反馈机能。

5.影响生态平衡的因素。

(二)环境问题

1.大气污染。

2.水体污染。

3.土壤污染。

4.噪声、电磁辐射、光和放射性辐射等污染。

(三)当前世界面临的主要环境污染

1.生态破坏。

2.环境污染。

3.地球变暖。

4.臭氧层破坏。

5.酸雨危害。

(四)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1.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

2.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形成。

3.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展。

4.人与生物圈计划。

十二、**省情知识

(一)地理与气候

1.地理位置。

2.地形地貌:陕北黄土高原;关中盆地;陕南秦巴山地。

3.主要山脉:太白山;化龙山;终南山;子午岭。

4.主要河流:黄河水系的主要河流;长江水系的主要河流。

(二)工业、农业与资源

1.工业。

2.农业。

3.自然资源。

4.旅游资源。

(三)交通、人口与民族

(四)历史概述

1.陕、秦、三秦称谓的由来。

2.**行政区划的历史演变。

3.当前**省行政区划。

(五)绚丽多彩的现代文化

1.**的戏剧。

2.**画派。

3.**影视。

4.**的文学。

(六)丰富多姿的文化艺术

1.陕北文化艺术。

2.关中文化艺术。

3.陕南文化艺术。

(七)**省十市一区

1.西安、咸阳、宝鸡、渭南、杨凌概况。

2.铜川、延安、榆林概况。

3.汉中、安康、商洛概况。

(八)**省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与规划

1.省情特点:区位优势;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源地和生态建设的重要地区;科技和高等教育大省;重要的历史文化中心;国家重要的工业基地。

2.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九)**省“十五”建设成就和“十一五”发展规划

1.“十五”建设主要成就。

2.“十一五”发展规划。

3.建设西部强省是新时期**省发展的历史任务。

(十)民生工程

1.民生工程的提出。

2.民生工程的内容。

3.民生工程的初步实施。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篇(8)

关键词:后现代性、影响

后现代公共行政思潮是在当代国际社会“后现代性”话语出现跨领域使用的背景下形成的。对于“后现代”这头大象,不同的领域有着各自不同的解读:IT业将之称为数字化,哲学界将之称为本质直观,心理学家把它概括为行为体验,伦理界称它为自我认同,人类学家则说它是社会资本,物理学将它概括为负熵,化学说它是复杂和混沌,生物学则说它是基因重组……其实,“后现代”只有一个,那就是伴随着哲学的语言学转向而来的,语言(或者说符号)本身的权力(power)的被重视,以及在现代性语境下的结构主义、科学主义、理性主义等传统观念被打破其垄断地位。具体应用到公共行政领域,则是强调“以流程转变为核心”的公共行政改革取向。这种影响主要促使后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论朝向三个方向转变:新公共管理理论、政府治理理论以及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

本文主要拟从两个方面来论述后现论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的影响和渗透。首先,我将简单阐述一下什么是现代性、后现代话语的产生以及后现代性,其次,我将就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一些基本观点加以初步探讨。

1现代性,后现代话语的产生以及后现代性

“现代性”是一个令人困惑和难以精确界定的概念,而且在当前,对这个概念更是充满着批判与解构的尝试。在关于现代性概念的界定中,有三位学者的观点比较著名:首先是吉登斯,他从社会学的角度,将现代性看作是现代社会或工业文明的缩略语,它包括从世界观(对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态度)、经济制度(工业生产与市场经济)到政治制度(民族国家和民主)的一套架构。他着眼于“从制度层面上来理解现代性”,因此他的现代性概念主要指称在后封建的欧洲所建立、并在20世纪日益成为具有世界历史性影响的行为制度与模式,等同于“工业化的世界”与“资本主义”制度…。第二个是哈贝马斯,他从哲学的角度把现代性视为一项“未完成的设计”,是一套源于理性的价值系统与社会模式设计,它旨在用新的模式和标准来取代中世纪已经分崩离析的模式和标准,来建构一种新的社会知识和时代,其中个人“自由”构成现代性的时代特征,“主体性”原则构成现代性的自我确证的原则。在他看来,现代性的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它的自我理解和自我确证的问题。第三是福柯,他同样足从哲学的角度出发,不过他将现代性理解为“一种态度”,而不是一个历史时期,不是一个时间概念。对他来说,现代性从根本上意味着一种批判的精神。

说到现代性,我们就无法绕开欧洲的启蒙运动,因为我们通常把现代性的产生归功于启蒙运动,正是启蒙运动的精神孕育出了现代性的基本观念。这些精神主要包括理性主义的精神、科学的观念以及自由主义思想。这其中,康德作为启蒙哲学的杰出代表,其所谓“先验”的理性主义精神正是对现代性精神的最好诠释。而理性的批判与建构、理性神学、自由的权利以及民主国家的理念等,自然也就成为现代性的应有之义。

随着对现代性概念的不断解读与对现代性理念的不断实践,我们逐渐发现随现代性而来的虚无主义成为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现代性的自我确证性在面临“存在”与“虚无”的追问时显然无计可施。同时,随着罗素(Bertrand Russel1)、索绪尔(Ferdinand deSaussure)、穆尔(G.E.Moore)、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卡尔纳普(Rudolph Carnap)等人的分析哲学以及随之而来的哲学语言学转向的开始,再加上解构主义领袖德里达的推波助澜,后现代这个概念自然而然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正如“现代性”一样,“后现代性”也是一个令人困惑、众说纷纭、有着多重歧义的概念。作为一种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逐渐在西方开始流行起来的社会思潮,经过分析哲学、符号学、语言学、叙事学、解构主义等等诸多流派和专家的诠释,以及消费社会的兴起与全球化的进程,后现代的思想和内容可以说已经覆盖了文化和社会诸多方面,同时也丰富、庞杂到了混乱不堪的地步。

关于后现代思潮的起因以及“后现代”的性质,有专家将之大致归结为以下几种解释:一是社会动因说,这种解释将后现代思潮的兴起归结为它的社会政治背景,认为一种全新的社会秩序应该被确立。二是后工业化或信息社会说,它将信息社会及其知识状态作为观察问题的一个基本视角。三是消费社会说,它认为后现代社会表现为一种消费文化盛行并支配着社会成员生活的“消费社会”的生活方式。四是文化反叛说,代表人物是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DanielBel1),它从价值体系、宗教和文化的角度来反思现代主义。五是叙事危机说,其代表人物利奥塔(Jean~FrancoisLyotard)以“叙事危机”作为切人点来展开对后现代的阐述,以“语言游戏”的范式来解决后现代思想的核心问题,将追求差异性、多元化作为后现代的游戏规则。上述五个解释中,前三个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后面两个则从文化的角度来探讨后现代话语的产生。

“后现代性”作为一种脱胎于“现代性”的思想与行为方式,无论其理论面临多少对抗与反对,作为其精神实质的“主体去中心化”、多元主义、不确定性、微小叙事、消解权力的中心主义等诸多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并且正在触及、渗透到各个不同领域,尤其随着信息技术及其手段的普及、经济的全球化,这种影响正在深入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就包括我们社会政治生活领域的公共行政管理。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篇(9)

二、当前城市雕塑管理法规对城市雕塑概念定义的局限性

1使用指定区域、场地和泛指其它活动场地有待改进

我国当前城市雕塑管理办法中普遍使用指定具体场地和区域的方式对城市雕塑进行定义,其目的是为了更加具体、方便理解和操作。而事实上,同时也为概念本身制造了诸多漏洞。在定义中拟定的地点和区域外,还有很多城市雕塑并没有包括在内,如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开放空间和场地的雕塑等。尤其在城市雕塑快速发展的时代,很难把全部区域和地点都拟定在概念中。即使全部列出,其文字数量之多和更新之频繁,也会为理解和操作带来不便。同时,在该概念定义中使用的“其它活动场地”又很模糊。到底是指其它公共活动场地还是其它私人活动场地?还是两者都是?如果两者都是的话,那不向城市公共视觉开放的空间绿地、建构物或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是不属于城市雕塑的。需要具体区别对待。这样,概念造成的漏洞就为执法和管理带来争议,同时也影响了概念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2室外雕塑不能涵盖城市雕塑的全部类型

在我国现行的《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福建省、深圳市、天津市、郑州市、杭州市等地城市雕塑管理办法中,对城市雕塑概念的定义都使用了室外雕塑的概念。室外雕塑强调雕塑与人、环境和空间文化的融合,注重塑造空间环境的形式与内容。而传统意义上的室内雕塑更多指的是架上雕塑,强调雕塑家自身情感与观念的表达。也有一部分室内雕塑属于城市雕塑,如城市车站、机场、码头等城市公共建筑物和构筑物室内公共空间环境中的雕塑,其空间的文化、环境和功能、服务的对象等等都不能脱离城市公共空间环境的需求而独立于公众共识的传统价值、观念和行为之外。这些室内雕塑本身占有了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并参与了城市公共环境和文化的信息交流而成为城市公共空间视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986年刘开渠在辛章平、左锋的采访中就强调了城市雕塑:“就是置放于公园、广场、绿地、街头等公共场合的雕塑作品。”并没提“室外”两个字。鲁迅美院陈绳正教授也认为:“城市雕塑主要是设置在室外的、城市公共环境中的雕塑艺术品。”也没说城市雕塑就是室外雕塑,只是大部分城市雕塑建设在室外。事实上,室外雕塑是不能涵盖城市雕塑的所有类型,室内外也不是城市雕塑界定的根本依据。

3部分地方法规片面地把城市雕塑定义为雕刻作品

在我国部分地方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中片面地把城市雕塑定义为雕刻作品。如2010年修订的《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对城市雕塑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雕塑,是指在本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共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区、开发区内塑造的独立形象雕刻作品”。所谓雕刻作品,主要指使用雕和刻等减法在可雕可刻的材料上创作的作品。雕刻作品只是雕塑作品中的一部分,城市雕塑的形式没用局限在雕刻作品的范畴。使用雕刻作品来定义城市雕塑的概念是不完整的。不仅是上海,2002年施行的《长春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也同样把城市雕塑定义为“雕刻作品”。

4部分地方法规概念缺少对城市区划空间的界定

城市雕塑的概念需要对城市区划空间进行界定,2012年最新版的《长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及其他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类似的还有2012年5月修订的《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第二条对城市雕塑的定义,都缺少对城市区划空间的界定。那么,很多不符合城市雕塑概念的雕塑都将包括在内。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道路、绿地、居住区等地的景观雕塑、环境雕塑、室外标志雕塑等,这些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雕塑是有别于城市雕塑的。乡村雕塑与城市雕塑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环境雕塑。它们的空间属性和权利属性具有典型的区别。城市雕塑的城市属性是其固有的本质属性,城市雕塑的概念缺少不了对城市区划空间的界定,任何缺少城市区划空间环境界定的城市雕塑定义都是不严谨的。

5个别地方法规缺少对城市雕塑概念的定义

作为中国最早的地方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法规之一,1994年修订的《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直缺少对城市雕塑概念的定义。而1998年修订的《青岛市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条应该定义城市雕塑的,却转而定义了雕塑的概念,“本办法所称雕塑是指,利用各种硬质或软质材料,采用雕、刻、塑手法制作的圆雕、浮雕、叠石等各种具有实在体积形象的造型”。同样缺少对城市雕塑概念的定义。这些现象是我国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法规建设初期所遇到的基本问题。那么,怎样来定义城市雕塑呢?

三、城市雕塑界定的基本依据

城城市雕塑界定的依据是城市雕塑概念定义的前提,也是城市雕塑管理和执法的基础。城市雕塑界定的基本依据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在城市规划区域内

城市雕塑中所含的“城市”概念,如果按人口密集,工商业发达的地方或“具有一定人口规模、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居民点”来解释的话,是很难解释透彻城市雕塑概念的。城市雕塑在我国产生和设置的主要空间是城市的主体空间,是属于城市的雕塑。城市雕塑离不开城市空间和环境。作为区别于农村概念的城市,不仅在人口规模、密度、景观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别,更重要的在于其功能的特殊性。城市集聚着高密度的人口、建筑、财富和信息,是人类活动的中心。城市作为一个复杂且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的自然与社会复合系统,它具有控制、调整和服务等职能。在这种环境下设置的城市雕塑具有维护和支持城市空间政治、思想和文化等权利特征。由于城市与农村空间环境类型和权利属性的不同,最终导致雕塑类型的分类。从空间环境和空间权利的角度出发,城市雕塑在这里的城市空间主要指城市规划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把城市雕塑的设置空间界定为城市规划区是科学的和合理的,更接近城市雕塑自身真实的所指空间。

2在城市公共视觉空间中

城市规划区中包含众多空间类型和场所,既有公共空间、私有空间,还有特定的群体空间等。并不是所有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雕塑都属于城市雕塑。《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新词语词典》《现代汉语词典》等词典以及《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对城市雕塑或城雕一词的定义中其设置空间均指向城市公共场所和空间,这是达成共识的城市雕塑设置的典型空间。事实上,城市雕塑不仅可以设置在城市的公共空间,也可以出现在城市的集体空间和私有空间。著名雕塑家陈云岗教授认为“广建于各类市民生活空间中之雕塑”大部分属于城市雕塑。而那些设置在城市规划区外或者封闭空间私人场所中建设的部分雕塑是不属于城市雕塑的,因为它们没有参与城市公共视觉空间环境的交流与对话,没有与城市公共领域信息进行交换。这里的城市公共视觉空间主要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向城市公共视觉开放的所有空间,它包括公共场所、场地和公共区域的空间,也包含向公众视觉开放的所有私有场地空间,以及不向公众视觉开放的私有场地上空面向公众开放的那部分空间。因此,城市雕塑的界定既不以建设在公共空间还是群体空间或者私人空间为依据,也不以出资方是政府还是集体或者个人为依据,也不以是否建设在室外来界定。只要雕塑设置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公共视觉空间中,就满足了城市雕塑空间设置的基本条件。

3塑造空间的形式与内容

城市雕塑作为城市公共空间环境的媒介或形象,在城市公共空间环境中与所在空间发生关系,塑造空间的形式与内容。空间的形式主要指空间中所有有形物的构成形式,也包括空间行为的形式。对空间的塑造是城市雕塑的基本功能之一。城市雕塑在塑造空间的同时它可以是正面地与空间协调一致,也可以是反面与空间的矛盾中提出观点、置换观念、激化讨论、传播新观念等,以达到最终的目的———提高空间环境的品质和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城市雕塑也可以作为空间的主体来塑造自身,也可以作为空间的附体去塑造环境,还可以与空间相互依存、互相促进,创造一种新的空间环境。城市雕塑在设置上可以是长期、永恒的,也可以是临时、短暂的。总之,城市雕塑只有与城市空间环境发生相互的联系,围绕空间环境的需求和发挥自身的文化、精神媒介功能与空间环境融为一体,城市雕塑的根茎才能深入肥沃的土壤,获得持续不断的生命力。所以,澳大利亚墨尔本城市雕塑奖在2011年的报名表格及信息文档中认为“城市雕塑是指一系列广泛的雕塑形式、行为和环境,通常是指呈现于公共领域并且考虑到城市环境的艺术作品。城市雕塑可以与它的场所或环境相关联或一致;提升空间的意义,并促进参与、反馈、激发社会价值和引出讨论。城市雕塑可以是暂时的或永久的,并且拥有广泛形式上的特征。”有了空间的界定和环境的支持,那么,怎样来定义城市雕塑呢?

四、城市雕塑概念的定义及其结论

1定义

城市雕塑,正如西方国家公共艺术概念中的那些设置在城市规划区内公共艺术中的雕塑作品,也与西方公共雕塑概念中那些设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雕塑类似。但是,这些又不能完全概括城市雕塑的整体概念。我国更形象而概括地把这些雕塑称之为城市雕塑。那么,城市雕塑具体怎么定义呢?本文作者认为:城市雕塑,是指设置在城市规划区内,塑造公共视觉空间形式与内容的雕塑。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篇(10)

本文主要拟从两个方面来论述后现论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的影响和渗透。首先,我将简单阐述一下什么是现代性、后现代话语的产生以及后现代性,其次,我将就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一些基本观点加以初步探讨。

1现代性,后现代话语的产生以及后现代性

“现代性”是一个令人困惑和难以精确界定的概念,而且在当前,对这个概念更是充满着批判与解构的尝试。在关于现代性概念的界定中,有三位学者的观点比较著名:首先是吉登斯,他从社会学的角度,将现代性看作是现代社会或工业文明的缩略语,它包括从世界观(对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态度)、经济制度(工业生产与市场经济)到政治制度(民族国家和民主)的一套架构。他着眼于“从制度层面上来理解现代性”,因此他的现代性概念主要指称在后封建的欧洲所建立、并在20世纪日益成为具有世界历史性影响的行为制度与模式,等同于“工业化的世界”与“资本主义”制度…。第二个是哈贝马斯,他从哲学的角度把现代性视为一项“未完成的设计”,是一套源于理性的价值系统与社会模式设计,它旨在用新的模式和标准来取代中世纪已经分崩离析的模式和标准,来建构一种新的社会知识和时代,其中个人“自由”构成现代性的时代特征,“主体性”原则构成现代性的自我确证的原则。在他看来,现代性的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它的自我理解和自我确证的问题。第三是福柯,他同样足从哲学的角度出发,不过他将现代性理解为“一种态度”,而不是一个历史时期,不是一个时间概念。对他来说,现代性从根本上意味着一种批判的精神。

说到现代性,我们就无法绕开欧洲的启蒙运动,因为我们通常把现代性的产生归功于启蒙运动,正是启蒙运动的精神孕育出了现代性的基本观念。这些精神主要包括理性主义的精神、科学的观念以及自由主义思想。这其中,康德作为启蒙哲学的杰出代表,其所谓“先验”的理性主义精神正是对现代性精神的最好诠释。而理性的批判与建构、理性神学、自由的权利以及民主国家的理念等,自然也就成为现代性的应有之义。

随着对现代性概念的不断解读与对现代性理念的不断实践,我们逐渐发现随现代性而来的虚无主义成为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现代性的自我确证性在面临“存在”与“虚无”的追问时显然无计可施。同时,随着罗素(Bertrand Russel1)、索绪尔(Ferdinand deSaussure)、穆尔(G.E.Moore)、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卡尔纳普(Rudolph Carnap)等人的分析哲学以及随之而来的哲学语言学转向的开始,再加上解构主义领袖德里达的推波助澜,后现代这个概念自然而然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正如“现代性”一样,“后现代性”也是一个令人困惑、众说纷纭、有着多重歧义的概念。作为一种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逐渐在西方开始流行起来的社会思潮,经过分析哲学、符号学、语言学、叙事学、解构主义等等诸多流派和专家的诠释,以及消费社会的兴起与全球化的进程,后现代的思想和内容可以说已经覆盖了文化和社会诸多方面,同时也丰富、庞杂到了混乱不堪的地步。

关于后现代思潮的起因以及“后现代”的性质,有专家将之大致归结为以下几种解释:一是社会动因说,这种解释将后现代思潮的兴起归结为它的社会政治背景,认为一种全新的社会秩序应该被确立。二是后工业化或信息社会说,它将信息社会及其知识状态作为观察问题的一个基本视角。三是消费社会说,它认为后现代社会表现为一种消费文化盛行并支配着社会成员生活的“消费社会”的生活方式。四是文化反叛说,代表人物是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DanielBel1),它从价值体系、宗教和文化的角度来反思现代主义。五是叙事危机说,其代表人物利奥塔(Jean~FrancoisLyotard)以“叙事危机”作为切人点来展开对后现代的阐述,以“语言游戏”的范式来解决后现代思想的核心问题,将追求差异性、多元化作为后现代的游戏规则。上述五个解释中,前三个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后面两个则从文化的角度来探讨后现代话语的产生。

“后现代性”作为一种脱胎于“现代性”的思想与行为方式,无论其理论面临多少对抗与反对,作为其精神实质的“主体去中心化”、多元主义、不确定性、微小叙事、消解权力的中心主义等诸多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并且正在触及、渗透到各个不同领域,尤其随着信息技术及其手段的普及、经济的全球化,这种影响正在深入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就包括我们社会政治生活领域的公共行政管理。

2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几个基本观点

正如本文开头所描述的那样,后现论在公共行政领域的跨学科繁殖产生了后现代公共行政的概念,这个概念的核心仍然是对现代性的反思、对意义的解构以及对主体中心主义的消解。在现代性的视角中,公共行政被建构为一种科学、一种技术、一种企业、一种阐释,其寻求的是科学性、客观性、效率和确定的意义,而从后现代性的角度来看,公共行政应该是通过对相像、解构、非地域化和他在性的强调来掀起一场变革官僚制的革命。现代公共行政相当于规模生产,它只能对共同的公共利益进行批量化满足,如果非让它去满足公民的个性化要求,就相当于定制,成本太高,不可能实现。

后现代公共行政开始转向流程再造。在批量化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大路货需求(比如安全、义务教育等)的同时,开始考虑响应复杂多变条件下的个性化公共需求,所以要进行流程再造,提高响应速度和响应能力。但作为流程再造成果之一的新公共管理和政府治理理论模式的施行,还是要以正规体制为条件的。这种体制,好像大炮,可以打大象(满足普遍性需求),但不能打蚊子(满足个性化需求)。如果非要在现有体制框架下,解决公共产品需求的个性化响应问题,成本仍然偏高。于是,为了解决对公共产品的个性化需求的响应问题,后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论应运而生。

奠定后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论基石的,正是戴维·约翰·法默尔(DavidJohn Farmer)所著的《公共行政的语言——官僚制、现代性和后现代性》(TheLanguageofPublicAdministration---Bureaucrary,Modemity,and Postmodernity)这本书。而真正使该理论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内容,则出现在查尔斯·J·福克斯(CharlesJ.Fox)和休·T·米勒(HughT.Miller)合著的《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Postmodern PublicAd-ministration…Toward Discourse)-书中。

福克斯与米勒在《后现代公共行政》中指出,就符号的层面而言,所谓的“现实”不过是社会的、历史的符号建构的产物,在后现代状况下,符号的能指与所指的脱节导致了“超现实”的出现,后现代文化最典型的特征就是高雅文化或大文化的日趋没落和亚文化的日益强劲,后现代意识的碎片化和关注于超现实的媒体形象的新部落主义使得任何形式的管理都变得困难,因此,需要找到一种新的框架:一方面,它能承受后现代的状况;另一方面,它能提出与民主理想相一致的主张。这就是所谓后现代公共行政的话语理论。

在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角度来看,官僚制在历史中是以决定论的、有意识地控制的术语定义的,同时,这些被软化为控制和理性的术语又逐渐让位于满意、统计意义、趋势等术语,决定论的或韦伯式的官僚制是一个控制的封闭系统模型。这显然与当代开放、多元的社会政治生活环境极不协调。

因此,对官僚制的突破与解构势在必行。公共能量场是话语理论的核心概念,它是现代物理学的能量场理论和现象学的方法相互修正的结果。场是作用于情境的力的复合。场的结构并不遵循固定的公式,而是取决于生活世界正在发生的事情。而能量这一概念则意味着:场中有足够的目标和意图。这些目标和意图使得人们被吸引、被激动、被改变。公共事务就是这样一种能量场,在那里,有着各种能量或力的作用,它们各自有自己的意向性或目的,从而形成一个公共的能量场。

公共能量场是表演社会话语的场所,公共政策在这里制定和修订。这一制定和修订的过程同时也是各种话语进行对抗性交流的过程,是具有不同意向性的政策话语在某一特定的实践环境中为获取(或实现)其意义而相互斗争的过程,换句话说,公共能量场就是“回到事务本身”的那个“具体”场合,也就是所谓的“现场办公”。在这里,没有一个意义先天地是真的或者说是本体论地确定的,意义就是为了被抓住而确立的。换成我们熟悉的语言,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篇(11)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2)03-0095-05

随着政策科学的兴起,教育政策的研究和探讨近来也成为教育研究的热门话题。有些研究者甚至说:所谓教育研究就是关于教育政策的研究。尽管这种说法有些夸张,但反应了我国教育研究力图从那种纯理论的“学术研究”走向“应用研究”的趋势。鉴于教育政策研究兴起的时间不长,我国一些研究者对教育政策的概念、习惯于从一般政策中演绎或从公共政策中寻章摘句,这样故然有意义,但把人们的视线引到了公共政策科学方面,以致于教育政策形同公共政策,不利于教育政策科学本身的发展。本文从政策、公共政策、教育政策3个最基本的概念以及它们的逻辑关系着手,力图对它们各自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以求得对教育政策概念的本质认识。

一、政策溯源

在我国古汉语中,“政”和“策”两字一般是分开使用的。《说文》:“政,正也,从支,从正,正亦声。”古人对于政的常见解释有:匡正、政治、政令、法则、政权、治理等,例如,《左传·昭公二十年》日:“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由此看来,“政”的含义相当于现代所说的控制社会、管理国家事务、治理民众的意思。“策”的本意为“马鞭”。《说文》曰:“策,马菙也。从竹,朿声。”古人对于策的常见解释有:鞭打、驾驭、督促、计谋、谋划等,例如,《礼记·仲尼燕居》曰:“策,谋也。”《吕氏春秋·简选》曰:“策,谋求也。”《释名》注:“策书教令于上,所以驱策诸下也。”由此分析,策的含义相当现代所说的策略、计策、规定等等。根据古汉语的解释和习惯用法,政策的俗解就是治理国家、规范民众的谋略或规定。

在西方英文中,政策源自政治(Politic),而政治源于古希腊语中的“Poiteke”,Poiteke的本意是关于城邦的学问,即治理城邦的规则、准则。随着近代西方国家政治政党的发展,人们从它的本意逐渐演变出政策(Policy)一词。《朗文当代高级辞典》解释为“a course of action for dealing with a particularmatter or situation,esp as chosen by a politicalparty,government,business company,etc”。《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辞典》解释为“plan of action,state-merit of aims and ideals,esp one made by a gov-ernment,political party,business company,etc”。由此可见,当代西方所讲政策是指政党、政府或工商企业处理某种特定的事件或情形而采取的行动。

从词的本意中可以看出,汉语中的政策是指统治阶级治理国家、规范民众的谋略和规定,英文中的政策是指政党、政府或企业的施政措施、行动。在这里略有不同的是,我国讲政策着重在国家、政府层面,而西方国家的政策则包括企业的行为,这种略微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理念上,而实际上的操作我国工商企业也有政策行为。一般说来,政策就是一个国家或政府的政治、政务、政令,如我们常见的政策表述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试设想,如果国家、政党不存在,社会上有不有发展的谋略、准则、规定或措施、行动的依据呢?答案显然是有的。由此,对政策的理解就不能仅仅从“国家”、“政党”的层面来界定。卡尔·弗雷德里奇认为,政策是“在某一特定环境下,个人、团体或政府有计划的活动过程”。詹姆斯·安德森讲得更明确:“政策主体分官方主体和非官方主体,官方的政策制定者包括立法者、行政官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司法人员;非官方的政策制定者包括利益集团、政党和作为个人的公民。”也就是说从政策主体来讲政策可以由政府、政党、社会团体,甚至个人制定,从政策客体来讲政策可以是国家政府的大政方针,也可以是某个政党的某种主张,某个团体的行动纲领,某个个体的一种成长发展对策。例如福雷门克(Friedricket)认为:“政策是一个人或团体或政府在一个具有障碍的环境与机会中所提出一种行动纲领,意在利用机会,克服困难,以实现预定目标或目的。”由此,政策主体是一定的组织和个人,政策客体则是特定的问题以及对这个问题的目标取向,“主体”和“客体”应该在政策概念中得到明确。把政策当作一种“计划”、“纲领”、“策略”、“行动准则”,这是没错的,但政策对人们的行动所起作用在一些学者的表述中并不十分明确。例如“政策是泛指任何一种行动的指导原则,或是一种提纲挈领的预定计划,或是对某些问题所采取的观点和立场”,“政策是管理者为了未来行动所设立的基础和范围,它反映了管理者对组织的员工、顾客与所有者活动的意向”。但究竟起何种作用,似乎表述不很明确。西蒙在《管理行为》中为了区分“政策”与“管理”时写道:“‘政策’一词常常含有如下两层意思:1)指组织已规定了的用来约束下级权限的一般规则;2)指那些规定当中由最高管理层次的重要者。”这里的“约束”一词明确地表达了政策的作用,这就是说,政策概念的另一个实质性的内涵是政策制定的主体对政策的执行者和接受者起指导、约束作用。因此,要完整准确地表述政策的概念,有3个要素值得把握。首先,政策制定的主体包括:“个人”、“团体”、“政党”、“政府”等,我们不能仅仅限定在“国家”、“政党”之内。其次,政策的本质是一种“计划”、“纲领”、“决定”、“行动准则”,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制定者对特定社会问题的目标取向。第三,政策的作用是用来“约束”、“指导”执行者、接受者来达到某种“目标或目的”。在此,对政策的概念作出如下的表述:某个组织(团体)或个人为某一个时期的目标任务制定出来的,并以此约束、指导组织、个人行为的纲领、准则、计划和行为规范。

二、公共政策诠释

政策是一个包容相当广泛的一般性概念,一个私营业主、学校、机关、企业、国家、政府,都可以根据某个时期某种任务的需要来制定和某项政策,指导和约束执行者、接受者达到某种目的。不过就某个个体、团体或企业、机关、学校制定的政策来讲,它只在某一个狭小的范围发生作用,如私营业主限在个人的经营范围,学校限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等教育范围,企业也限在它特定的生产、经营的范围,显然,它们不能称为公共政策。要给公共政策下定义,关键是把握住“公共”两字,从词源的角度来看看“公共”两字的涵义。所谓“公”,《礼记·礼运》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郑玄注:“公犹共也。”它的本意是指公共的、共同的、公有的。所谓“共”,《论语·公治长》曰:“愿车马,衣轻裘,与朋友共,敝之而无憾。”它的含义也是指共同、共有的意思。合两字之意,“公共”是“与私人事务相对的商业界或社会的、为全体人民所支持的或为全体人民的利益服务的”的事业。在英文中,公共(public)是指:concerning peoplein general,公众的;for the use of everyone;not pri-vate,公共的、公用的、不是私有的;connected withthe government and the services it provides for thepeople,公务的、公众事务的。以此推断,私营业主、学校、企业的活动,虽然有一定的公共性,但这种公共性只对某个特定狭小的范围和特定的人发生作用和影响,因此他们所制定的政策不能称为公共政策。

什么是公共政策呢?自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政治学家拉斯威尔倡导政策科学以来,几乎所有的研究者都把“政策”当作“公共政策”的代名词,其实,政策与公共政策是种属概念,前者是种,后者是属,尽管它们内涵基本一致,但显然不能把政策完全等同公共政策。之所以出现替代,是研究者省略了公共二字,他们所讲的政策就是公共政策。拉斯威尔认为“政策是含有目标价值的大型计划”,他侧重强调政策的设计功能,认为政策是对整个社会发展的规划;托马斯·戴伊则认为“政策是政府选择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他强调了政策的行为特征,即政策本质上是一门实践科学,此外他把“不作为”亦作为政策的一种表现形式,从而扩大了政策的外延;戴维·伊斯顿从政治学原理的角度认为“政策是整个社会所做的权威性价值分配”,他强调的是政策的价值分配功能;詹姆斯·安德森则认为“政策是一个有目的的活动过程,而这些活动是由一个或一批行为者为处理某一问题或事务采取的”,他强调政策的动态性,把政策视为相互联系的活动所组成的一个完整的过程。从西方权威学者所下的定义中可以得出公共政策具有如下含义:其一,是由政府或某些权威组织、权威人士所制定的准则;其二,是具有目的性的,是为达成某种目标而采取的行动;其三,是一个由一系列活动组成的过程,是动态的选择过程;其四,主要是政府的选择行为,具有强制性。

我国学者对公共政策的诠释是在西方学者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而增加的理解。例如,“政策是国家和政党为了实现一定的总目标而确定的行动准则,它表现为人们的利益进行分配和调节的政治措施和复杂过程”(孙光);“政策是党和政府用以规范,引导有关机关团体和个人行动的准则或指南”(张金马);“政策是国家机关、政党及其特定的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条例等的总称”(陈振明);“公共政策是一个政府对公、私行动所采取的指引”(伍启元);“政策是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任务和目标而规定的行动准则或指南”(兰秉洁)。上述各位学者的观点表明:其一,公共政策制定的主体是国家、政府、执政党;其二,公共政策的本质是价值取向和利益的分配调节;其三,公共政策的表现形式是“行为准则”、“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条例”等;其四,公共政策的作用是用来规范、引导执行者和接受者的行为。

综合中外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把握公共政策的基本要点:1)主体是国家、政府、政党或有广泛影响的政治、社会团体。2)客体则是主体所要管理的各项社会事物和目标团体。3)目的是便于政策制定者的统治,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4)本质上是决策主体的价值行为,即对利益的分配和调节。5)形式上表现为规范、约束人们行为的战略、纲领、计划、准则。根据政策概念的思路,我们认为,公共政策是一个国家或政党为某一个时期的目标任务制定出来的,并以此来约束指导人们行为的纲领性、计划性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正如有的学者讲:“公共政策是实现公共意志、满足社会需要的公共理性和公意选择,是规范、引导社会公众和社群的行为指南或行为准则,是由特定的机构制定并由社会实施的有计划的活动过程。”《学会生存》中写道:“政策属于起始阶段,在这个阶段,由被指定负责这项工作的机关或个人,跟那些在一起程度上曾参加过这项工作的人们,或对某些准则曾给予赞许的人们(如果他们在社会上和文化上充分组织起来管理公共事业的话)一起,以社会共同的名义,作出一些带根本性的选择。”政策的概念是抽象度较高的,它涉及到个人或组织(团体),而公共政策的概念则不涉及个人或一般组织(团体),它是国家、政府关于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由于人们习惯上的省略,讲政策就是指公共政策。

三、教育政策解析

一个国家的公共政策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外交、人口、资源、环境、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自然就引申出各个领域的专项政策,如经济政策、外交政策、人口政策、教育政策。由于各个领域和各个专业的不同,其政策的视角、范围、目标、功能作用也就有所不同,那么它的本质内涵及其外延的广度也有所不同。

教育政策一词,在教育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频率是相当高的,但对它的解释却是众说纷纭,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严谨的、准确的说法。目前我国对于教育政策概念的解释主要有4类观点。第一类观点是把教育政策同一般(公共)政策联系起来,从政策概念演绎或直接脱胎出来,如“党和政府在一定历史时期为教育工作制定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政府和政党规定的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主要是某一历史时期国家或政党的总任务、总方针、总政策在教育领域内的具体表现”;“政府在一定时期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而制定的关于教育事务的行为准则”。第二类观点是把教育政策视为公共政策中一项专业政策,如“教育政策是针对教育工作的目标、途径和方法的总体规定,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教育目标而制定的行政准则”;“任何一项教育政策都是关于教育领域的政治措施,政治措施本身则代表或蕴涵着政府对于教育及有关问题的一种价值选择”。第三类观点是把教育政策视为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如“教育政策是一种有目的、有组织的动态发展过程,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教育目标和任务而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制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第四类观点认为理解教育政策有4个维度,学者刘复兴认为:“国内学者对教育政策的定义,大多数主要是从静态的角度理解教育政策(笔者注:只有孙绵涛强调教育政策的动态过程,张新平强调教育权利和利益的具体体现),而大多数是把教育政策理解为某种‘文本’或各种文件的总称,即一种或多种行动依据、准则或措施。”他认为这些概念表述只是教育政策“现象形态”,不能准确地表述本质,而从“文本”角度的表述只重视政策制定者的利益,忽视制定对象的利益;“静态”的“点”表述无法反映政策过程中多个实践主体的要素之间的关系;把教育政策等同于或套用于公共政策,则无法清楚地表示教育政策的特殊性;诸多定义对“教育政策利益主体如家庭、受教育者个人乃至作为最基本教育组织的学校在教育政策中的地位和作用缺乏明确的说明”。刘复兴认为理解教育政策的内涵有4个维度:“教育政策的现象形态——教育领域政治措施组成的政策文本及其总和;教育政策的本体形态——教育利益分配;教育政策过程——动态连续的主动选择的过程;教育政策的特殊性——教育活动的特殊性和利益分配的特殊性。”遗憾的是刘复兴没有对教育政策作出最终的表述。

笔者认为:第一类概念是国内大多数人的看法,应用比较广泛,这种观点充分适应在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中,可以把它归为传统的观点,即把教育政策看作是政策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是构成整个公共政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重视教育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共同性,这种理解从操作和实用的角度是可取的。正如我们讲人口政策一样,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为人口的质量和数量制定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第二类概念大多是教育专业人士的观点,他们强调教育领域不同于其他行业领域,是针对教育领域。“政治措施”,是有关教育权利和利益的具体体现,在这里最关键的是把教育政策同其他公共政策进行了区分,无疑对教育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是有利的。第三类概念把教育政策视作一个动态的过程,这是一种发展性的观点,因为以往的政策比较重视“静态”的文本,而这种“纯理性”的文本必须放到实践的动态中去检验,也就是说“理性”的教育政策只有在动态发展中进行“渐进”的调适。第四类概念是从综合的角度来讲的,刘复兴从4个维度对前3种观点进行透彻精辟的分析,代表了一种综合价值取向。上述对教育政策界定的传统观点、专业观点、发展观点、综合观点大致代表了国内目前对教育政策概念的认识,同时也反映出某个研究者的认识程度和价值取向,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客观、准确地表述这一概念。在此,引述美国教育政策专家佛兰德·S.柯柏思的一段话:“第一,教育政策的制定是一项成千上万人参加的极其复杂的工作,具有专门术语,政策内容广阔而多变,真正理解教育政策的本质是困难的。第二,相对而言,公众对教育系统比其他社会系统更熟悉,对教育政策更为关心,大多数公民对教育系统都有一定的接触和了解,并且都积极参与教育活动和学校的管理。第三,教育领域的权力比其他任何领域的权力都分散,教育政策不仅在不同的权力级别上形成和执行,并且在同一权力级别上也存在复杂的权力分配,从而加大了教育政策活动的难度和复杂性。第四,教育过程本身具有多种目标,在不同的教育机构中目标又具有含混性,评估教育成果具有先天的困难性。”值得思考的问题是:1)教育领域的权力在哪里,那么制定教育政策的主体就在哪里。2)教育的目标任务是什么,那么教育政策就是实现这种目标任务的指南针。3)教育事业内容纷繁复杂而且是动态多变的,那么教育政策既是一种静态的、“理性的”指南,又是一种“感性的”、“渐进”变动的航标。4)教育系统的显示性强于其他社会系统,那么教育政策既是公共性的又是专业性的。结合国内对教育政策的各种界说以及刘复兴对教育政策的“四维”分析,笔者对教育政策作出如下界定:教育政策是一个国家或政党根据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标和教育任务制定的用来调整人们社会关系和教育关系的,并以此来约束指导人们行为的某种持续性、纲领性、计划性的行动纲领和行为准则。这个定义在某种程度上隐含了刘复兴所述的4个“维度”:“行动纲领”和“行为准则”属现象形态——文本;“调整社会关系和教育关系”属本体形态——教育利益分配;“一定历史时期、目标、任务”事实上隐含了教育政策动态连续过程;而“教育关系”则属于教育政策的特殊性。此外,对这个定义的理解还可以与上述各位学者的观点联系起来分析:1)国家和政党是教育政策的主体,政党往往是指执政党,而执政党就是国家的核心代表,执政党的政策就是国家的政策,而“政府”、“国家”、“较高层决策层”事实是属于国家范畴。2)“教育目标和教育任务”讲的是价值要求和事实要求两个方面,教育目标是指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理想境界,而教育的任务则是有一些具体什么样的工作。3)“一定历史时期”则是由于时空环境的不同,目标和任务也应发生变化。4)行动纲领和行为准则,前者是指总的要求,后者则是指具体要求,而这些“要求”是用来“调整”、“约束”、“指导”教育政策的执行者和接受者的行为。

“概念是任何一门学科的基本点,它是理论建构的基础,也是基本知识的‘生长点’,概念的准确、清晰、逻辑性是一门学科的基本要求,也是这门学科理论、知识体系建构的基础。”政策科学正处于一种方兴未艾的发展阶段,要使这门学科顺利健康地发展,有赖于对一些基础性的概念的澄清、辨析。教育政策归属于国家公共政策中的专项政策,而公共政策则出自一般政策的“集合性”概念,“即公共政策是政策的下位概念,教育政策是公共政策的下位概念。”它们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逻辑关系,对于这种逻辑关系的深层次的探讨还有待于在政策科学和教育政策科学辛勤耕耘的有志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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