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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6 15:52:22

金融机构论文

金融机构论文篇(1)

引言

作为金融机构,无论商业银行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都需要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管理是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目标,然而金融机构总目标对于金融机构内各个层次、各个职能部门的具体人员而言,并不都是清晰可见的。金融机构内部需要一套把每个员工的行为都引向金融机构总目标的系统,而绩效评价系统恰恰可以通过衡量的内容在事前引导员工的行为;通过衡量的结果(同时配以奖惩激励制度)在事后促使员工改进自己的行为,从而在“下一轮”工作中表现得更加符合金融机构的目标。因此,绩效评价系统是实现金融机构目标管理控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金融机构作为以货币为经营对象的特殊企业,是面向广大社会大众的“准公共部门”,其经营的好坏可能影响到整个国家或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使得对金融机构绩效评价的评价内容跟其他企业有所不同。就拿银行来说,如果有一套好的银行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及时发现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并采取适当的对策,那么,1997年始发于泰国的亚洲金融危机就不会如此的旷日持久,也不会带来如此大的影响。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养老保险、人寿保险等,这些保险业务的好坏也涉及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的发展。本文选择较为典型的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现行的业绩评价体系进行比较分析,揭示其优劣,并着重分析我国金融机构业绩评价体系应该改革的方向,希望能够对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符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战略目标的金融机构业绩评价体系有所帮助和启迪。

一、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业绩评价体系

商业银行是重要的金融机构,这已经是经济理论界的一种共识。如新古典综合派代表萨缪尔森认为:“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很像别的企业,它们被组织起来是为了它们的所有者赚钱。一个商业银行就是一个相对简单的企业,它为顾客提供某种劳务而以这种或那种形式从顾客那里接受报酬费。”新凯恩斯学派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界定是:“这是一些介于有额外资金的储蓄和需要资金的借款者之间的企业,最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集团是银行……”可见,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商业银行本质上是企业。从法律角度看,商业银行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既然商业银行是法人企业,那么企业的财务效益目标就是绩效评价的核心。

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的评价体系各有特色,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以专项业务为考核对象的评价体系;另一类是以经营机构为考核对象的评价体系。下面笔者就这两种评价体系分别介绍典型的评价方法。

(一)以专项业务为考核对象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典型代表,它的评价系统以专项业务为考核对象。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为进一步推动全行各专项经营计划的完成,确保全行经营利润计划的实现,根据全行效益创造的推动因素设立专项业务业绩评价项目,具体体现在:维护存量市场、拓展增量市场、控制资产风险、激发组织活力、做大中间业务。具体的评价设计包括奖励项目设定及奖励费用预算安排两大类。奖励项目分为专项奖励(专项奖励、信贷资产质量、资金增值运作等)、市场拓展(贷款日均维护与拓展、存款日均维护与拓展等)、中间业务(工资业务、财险业务等)三类,并对每类项目详细确定目标金额和奖励费率。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认为专项业务业绩考评是分行绩效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行行长经营绩效评价的补充,可以进一步促进各专业部室有效管理本专业业务的发展。因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把绩效评价的重点放在各项专业业务上,为每个具体业务制定详细的评价标准,并以各行部(部门)为评价对象,由各行部(部门)负责将业绩评价奖励落实到直接有关人员。

(二)以经营机构为考核对象的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不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为健全经营机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各机构经营管理和创利水平,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各经营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水平,促进和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管理体制,真正做到奖优罚劣,首先把绩效考核的对象确定为开业一年以上的所有经营机构,制定了等级机构评定指标体系,机构等级的评定指标体系包括效益、规模、质量、资产(客户)结构、业务和安全等六个方面;然后对各方面具体指标确定权重、基本分、金额及其评价的计算模式;最后得出机构评定结果并与机构行长年薪挂钩。

二、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绩效评价

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之一。其绩效评价管理方法是在平衡记分卡制度的指导思想下制定的、一种比较新的制度。

美国会计专家罗伯特·卡普兰教授和戴维·诺顿创制了“平衡记分卡”(BalancedScorecard),该卡由财务、顾客、内部经营过程、学习和成长四个方面组成。之所以取名为“平衡记分卡”,是因为要平衡兼顾战略与战术、长期和短期目标、财务和非财务衡量方法、滞后和先行指标以及外部和内部的业绩等诸多方面。传统的绩效评估关注外部财务数据,已经快速地失去作用,不能为信息时代企业提供有效的规划工具。平衡记分卡首先在美国的众多企业得到实施,现在已经推广到全球很多国家的企业中。实施过平衡记分卡项目的中国企业的高级经理们谈及战略与绩效管理时,都非常称赞平衡记分卡对其实践所做出的巨大贡献。

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的绩效评价管理方法是在平衡记分卡制度的指导思想下制定的,平衡记分卡的财务、顾客、内部经营过程、学习和成长四方面贯穿于十个部门的绩效评价标准中。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对营销服务部、办公室组织、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核保核赔部、客户服务组织部、营销业务部、培训组织部、团体业务部、银行业务部等十个部门分别制定相应的绩效评价标准和具体的考核标准,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三、比较与分析

(一)传统绩效评价系统存在的不足

1.传统的业绩衡量系统建立在传统会计数据的基础上,以财务衡量为主

这些数据对有形资产的刻画淋漓尽致,但在对无形资产和智力资产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方面却显得捉襟见肘。而恰恰是无形资产和智力资产(包括员工技能、员工干劲和灵活性、顾客忠诚度、专利权和商标权、专有技术、商誉等等)对当今企业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获得经营成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传统业绩衡量系统注重企业内部,这在卖方市场情况下的确奏效,但是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厂商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他们无法再狂傲自大,否则便会失去顾客

因此,在业绩衡量系统中,除了把视野投向内部经营过程外,还必须投向外部利益相关者,关注如何吸引顾客、如何令股东满意、如何获得政府的支持和赢得公众的好口碑。

3.传统的业绩衡量系统偏重于对过去活动结果的财务衡量,并针对这些结果作出某些战术性反馈,控制短期经营活动,以维持短期的财务成果

这导致公司急功近利,在短期业绩方面投资过多,在长期的价值创造方面,特别是在有助于企业成长的无形的知识、智力资产方面投资过少,甚至削减这方面的投资,以至于抑制了企业创造未来价值的能力。而今天的企业面临的是快速多变的经营环境,因此需要主动把握未来,努力提高未来绩效。换言之,企业必须主动制定长远战略,作出“前馈性”反应。因此,企业业绩衡量系统也应衡量未来业绩的驱动因素。(二)商业银行与新华人寿的比较

相比于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绩效考核体系内容显得有些单薄,他们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

1.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绩效考核体系中指标计分方法不够科学。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在定量计分中过于注重对专项业务的考核,而对系统性的、整体上的定量几乎没有考虑到;与之相反,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虽然从整个体系上进行考核,但没有注重到具体的业务。然而,我们知道,业务和整体的考核是不可分割的。

2.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未能有效结合。两家银行的绩效考核体系中的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是一种离散型的结合,未实现有机地融合,而只是不同层面的一种补充与被补充的松散结合关系。而定性指标处于对定量指标的补充位置,这就不能像新华人寿的平衡记分卡一样实现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的有机结合。

(三)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系统存在的不足

近几年来,从银行长远发展考虑,我国商业银行对系统内部的经营绩效评价问题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与实践,但随着经营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的深化,现行的评价体系也逐步暴露出一些不足。

1.评价定位模糊

目前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绩效评价存在定位不明确问题,集中表现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业绩评价与所属分支机构负责人工作成绩的评价不分;内部评价与内部考核不分,导致评价侧重点与目的被扭曲,评价过程的主观成份增大,影响内部绩效评价的客观公正。

2.评价指标的设置游离于经营目标

(1)在指标的设置与权重的分布上未能真正实现“三性”的协调统一,往往顾此失彼;(2)过度重视短期财务结果,易助长一些分支机构管理者的急功近利思想和投机行为,最终影响经营效益的持续增长;(3)缺乏对分支机构成长性与贡献度等经营性指标的衡量,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4)评价指标的设置过于僵化和趋同;(5)缺乏对当今竞争环境下非财务因素的反映和关注,更是目前评价体系的缺失。

3.评价的时效性有待改进

评价还基本停留在会计年度上,虽然部分行在办法中也强调了年度内不同期间的评价,但执行情况并不理想,仍属于重结果的“秋后算账”,对评价客体在经营过程中的导向性不强,难以适应信息时代的管理要求。

4.评价结果的失真现象普遍存在

内部评价所需的基础数据基本上来自于财务会计报表与统计报表,由于技术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数据失真现象并不鲜见,加之其他如人为操作的因素,评价结果的失真情况比较普遍。

(四)新华人寿存在的不足

在平衡记分卡的指导下,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会更为有效,也将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以使企业达到理想的目标。相比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新华人寿的绩效考核系统较为完善,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

1.在定量指标方面缺乏发展性指标

金融机构经营业绩的评价指标应该动静结合,多采用动态指标。财务绩效评价本身的不足之处就是对过去业绩的评价,采用发展性指标可以适当弥补这个缺陷。因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趋势,有一定的规律。

2.对现金流量指标不够重视

新华人寿绩效考核系统的定量指标所关注的焦点集中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有关项目中,对现金流量表中有关现金流量的指标关注比较少。而投资者、债权人、雇员、顾客和经理对企业创造未来的现金流动能力具有共同的利益,金融机构用以实现其财务责任的是现金,而非收益。因此,评价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是经营绩效评价的基本目标之一。

金融机构论文篇(2)

一、国外金融监管问责机制考察

金融监管问责,按照Quintyn等人(2006)的观点,可分为机构问责、归制问责、监督问责和预算问责四个部分。从国外的实践来看,一个完善的金融监管问责机制的建立首先要考虑金融监管机构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问责关系;其次,这种问责机制还应该建立在与其他利益相关者联系的基础之上,这样,可以允许他们看到金融监管机构不同方面的工作,创造或培养出对金融监管机构目标以及成绩的广泛理解,从而有助于监管者建立起声誉;最后,监管者自体问责也是必须的。

(一)机构问责

1.与立法机关的问责关系。在西方,议会凭借立法权影响监管活动,负责建立金融监管机构运作的法律框架。金融监管机构向立法机关问责有三个目的:确保金融监管机构具有适当的使命;确定赋予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得到有效履行并有利于实现预期的目标;在需要对立法进行修改时,提供交流渠道。立法机关不应该对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直接权力,或具体指导金融监管机构如何从事其监管活动。

2.与行政机关的问责关系。行政部门对金融政策的总体方向和制定负有最终责任,并且政府作为规章者,在金融监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成员任命上发挥关键作用,所以,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对相关行政部门负责。

(二)监督问责

即与司法机关的问责关系。金融监管机构决策影响的个人和公司应有通过法院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鉴于金融监管机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对监管措施的司法审议是其问责关系的基石。这种问责形式在事后基础上进行,以确保金融监管机构的行动在法律限度内。英国在此方面具有非常成熟的经验。

(三)归制问责

即如何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及公众负责。大部分金融监管机构是通过向被监管机关征收的费用来获得全部或部分资金的,因此,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要向那些为其提供资金的人负责。透明度、协商与参与和承担对监管影响(RIA)的分析是建立和维持此问责的有力工具。

(四)预算问责制度安排

为确保金融监管机构的自,最好让它在财务上独立于政府。要达到这种结果的办法之一是由受监管机构支付监督活动花费。然而,这可能为受监管机构行使不当影响开方便之门。因此,无论获取资金的方式如何,都应该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明确报告资金支出情况。

(五)同体问责的制度安排

在很多国家,金融法律对监管机构治理结构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最高监管权力层至少设置三类部门:第一类是决策部门,一般是监管机构的董事会;第二类是执行部门,直接负责管理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第三类是监督部门,是决策部门和执行部门的内部问责人,可要求后者分别就监管决策和执行过程做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并负责对监管机构的治理、财务、人员薪酬、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的问责。这三类部门的设置为部门间的互为问责提供了基础。

二、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问责机制的现状与完善:以银监会为例

Quintyn等人(2007)通过对世界32个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问责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得出了这些国家在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前后的问责指标得分(以100为满分),其中,这32个国家的平均数改革前为40,改革后为61;中国改革前得分是19,改革后是38,数值相对较低。在实践中,自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各方在完善金融监管问责机制方面都作出了颇大的努力,但是,仍旧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一)异体问责

1.当前的金融监管问责视野较狭窄。这是异体问责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现行问责机制大多停留在监管机构内部的等级问责,即上级问责下级,这与民主政治的要求是不相符的。等级问责尽管在效力上具有优势,但如果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上级的责任由谁来问就会成为一个问题,其结果必然是最高的一级无人追究责任。在我国,无论是银监会、银行,还是立法机构都没有意识到被监管机构可对银监会实施问责。同时,监管部门对公众负责表现得更多的是尽到公布政策的义务,一旦所监管的银行出了问题,在公众如何问责监管机构以及其如何对公众更加负责这点上并没有更多的说明。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没有赋予利益相关人制定银行规章的动议权,对银行规章起草时是否要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听取意见采用的形式规定得较为模糊和随意,而对在银行规章审查阶段如何处理利益相关人的意见也是模棱两可(周仲飞,2007)。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重大的缺憾。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体制改革不到位有关,与有关部门没有解决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有关。要解决观念上的问题,就必须丰富异体问责的内容。其一,出台保障银行问责监管机构的法律,在制度上确定监管机构应该对上级相关部门、被监管机构以及公众负责,以及这些主体对被监管机构实施问责的较具体的形式。其二,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做法,在监管机构内部机构设置上增设一个“行业与公众参与协调办公室或委员会”,成员中有金融业界的代表,同时,也要包括来自学术界、中央银行与消费者协会的代表。此举可以在促进监管机构与利益相关方之间广泛的咨询磋商,使前者更加负责且更好地服务于后者。其三,增加对RIA的评估,作为监管政策所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这可以使得受影响各方对新监管政策的影响尤其是成本负担能够有清楚的认识,也可以作为监管机构是否对受影响各方负责的一个指标来进行问责。其四,要加强监管问责透明度建设,保证问责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可以在银监会内部增设监督委员会。2.银监会对国务院负责,但人大和政协有权召开会议听取银监会相关汇报,有义务办理人大政协提交的议案。在我国,人大对银监会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人大会议召开期间银监会有义务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和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监督,监督力度有限。如果把监督银监会能够纳入人大专门委员会(如财经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财经委员会以其委员的专业知识和时间精力代表人大行使监督权力不失为有效的监督方式。

3.由于我国法院无权对银行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这类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同时,对某些监管措施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也含糊不清,这些缺陷使司法救济要作为问责我国银行监管机构的有效手段仍任重道远。在这方面,既能达到司法救济的目的又能保证监管独立性的较好方法是组建专门法庭,由具有银行监管知识的法官来审理案件。

(二)自体问责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自体问责制主要采取垂直问责的形式。《银监法》第十二条规定了银监会应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银监会于2007年1月1号开始试行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对于全面推行依法监管,规范自体问责,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银监会自体问责的缺陷也是明显的,需要合理改进。

1.部门设置不尽合理。银监会按照业务的模块横向设立部门,这种结构方式仅适合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管决策过程不能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徐慧娟,2007)。应该建立最高决策中心及其(常务)顾问委员会与具体的执行委员会。最后,应考虑设立合适的监督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共同构成监督管理层,使得监管机构的问责机制和内控制度有效和得到推行。

2.问责委员会的设置不尽合理。履职问责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作出追究责任、不追究责任或免责的决定,而履职问责委员会组成人员又来自于其内部,独立性很难保证。对此,可以通过设立一个较大范围内的问责委员会的方式来解决自体问责主体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问题。问责委员会的部分来自于银行监管部门内部,同时,加入来自金融领域的专家以及银行业协会与消费者协会的人选,适当补充(金融)法学方面的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承办问责的日常工作。定期(半年或一年)对监管机构的业绩以及监管人员尽职程度进行评价。

3.有免责条款(详见第二十条),但是这只是试行办法,并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上来保障对监管人员的法律保护。要真正在法律上建立合适的监管者保护制度。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倡对善意行为免责,且为多数国家采用。但是,法律保护银行监管者,并非免除银行监管者所有行为的责任。工作人员必须在自己职责权限之内根据自己所管理的法律来严谨、忠实地履行工作职责,才能免责。同时,可考虑提供有限的法律补偿,尽量为监管工作人员的尽职工作扫除后顾之忧。

4.对于问责的过程与结果,并没有是否公开的说法。这对于基于最大透明度下的问责来说,与其精神是不相符的。如果只是内部处理,很难保证其有效性。应该逐渐加强自体问责的透明度建设,问题人员的处理,无论处罚或免于处罚,信息都要及时的公开,对于原因也要作充分的解释。

参考文献:

[1]含岭.加强金融良好监管治理机制中的透明度建设[J],国际金融研究,2003,(5).

[2]Arnone,Darbar,andGambini.BankingSupervision:QualityandGovernance[R].IMFWorkingPaper,2007

[3]俞可平.治理与善治[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金融机构论文篇(3)

金融文化作为金融业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必将是影响和支配干部职工行为的直接的、无形的动力。因此,系统地抓好金融机构的文化建设工作,对处理各种复杂关系,调动金融机构中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等方面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 、当前金融文化建设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2.1服务管理不够新

在激烈的竞争中,系统内各级行都已认识到服务的重要性与现实差距,也更加重视服务工作。尤其是周边兄弟行,都加快了服务管理创新的步伐,涌现出了许多服务管理上的新制度、新办法、新举措,走在了我行前面。

2.2基层银行员工对银行企业文化建设认识肤浅

企业文化建设在基层银行还属于新鲜事物,不少基层行员工对企业文化认识不足,不理解企业文化建设的真正内涵和企业文化的管理功能。其表现为将企业文化建设混同于思想政治工作,简单地认为企业文化建设就是做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把企业文化建设等同于员工的业余文体活动;将企业文化只理解为喊喊口号,写写报告;将企业文化建设完全依赖于现在新兴的银行形象识别系统,而不是去关注文化的内核。

2.3激励与惩戒机制力度不够,导向不明确

内控制度执行不力根源在于内控制度缺乏科学的量化评价体系,好与坏的区分标准模糊。并且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往往以“是否造成损失”作为评判标准,当违规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产生经济效益时,往往对存在的违规行为既往不咎,致使员工合规得不到奖励,违规受不到惩罚,甚至反而会获益。这样不合理的机制使得员工觉得合规与否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有时候为求业绩甚至刻意违规操作,导致金融文化氛围难以形成。

2.4重利轻义广泛存在

“无奸不成商”说的是中国传统商业文化中的重利轻义的投机文化。商人为了利益可以利用各种手段,甚至是损人利己的奸诈手段来实现其目的。近几年来重利轻义的事例依然屡见不鲜,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毒幼儿疫苗事件等等,这些事件造成的严重后果至今仍使得人们群众心有余悸。遍观这个金融机构市场,从领导层、管理层到市场参与者都是重利轻义的,对金融市场上的契约和法的精神都是轻视的。

三 、借力金融文化发展金融机构的方法与具体措施

3.1文化建设需要持之以恒并因材施教

文化管理创造的是一种需要内外兼修的管理。在金融机构工作中,由于每个人的具体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不同,所处的地位以及所受的教育影响不同,从而使得每个干部、职工都有自己一定的心理特征。这些心理特征比如兴趣、习惯、能力、气质和性格等等都构成了人们各部相同的心理状态。因此,灌输金融文化建设的时候要持之以恒并因材施教,因地制宜。

第一,总结提炼出科学准确的企业管理理念,进行不同层面的解读和广泛的宣传,其目的是要使这些理念能被全体员工所认同、接受。

第二,文化理念是无形的,只有转化为制度和行为准则,才能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但是作为一种管理模式,强调的营造一种氛围。

第三,管理必须也必然体现在经营过程中,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文化管理的效果也就是通过员工的自觉行为和团队一致的面貌为社会所接受。

3.2拓宽交流渠道,吸纳对银行战略发展有益的员工价值观

银行网点企业文化建设中重要的一环是以员工为本,但它的重要性仅仅落实到引导是不够的,还应当充分拓宽员工内部、员工与管理层的交流渠道。对我行来说,是基层网点,员工与负责人接触相对轻松一些,但基层员工和比其职位更高的人交流时就会感到压力,下级只会按照指令做事,鲜有建设性的意见反馈给上级领导,从而形成了一种阻碍正常交流的文化气氛。

3.3建设个性化营销服务文化

银行是经营信用的企业,银行所从事的是货币、有价证券等有形与无形资产的交易与流通,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银行这种特殊性决定了银行的员工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和职业道德,必须更加遵守诚信原则。银行的存在和发展,主要依赖于人们对它的信任和银行自身的信用,失去诚信基础,银行就无法生存。

在银行自有企业文化的基础上,在以客户为中心的前提下,建设好个性化的营销文化,树立独具特色的营销理念。

第一,创造优美环境,以此吸引客户。通过设置优雅的环境,配齐各种便民设施,使客户拥有“宾至如归”的感受。

第二,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大力推行“人性化、差别化、多元化”服务,精心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服务品牌,全面提高服务客户能力。

第三,创新服务品种,追求增值服务。实行“以客户满意”为标准的“需求服务”和“增值服务”,追求让客户尽可能享受到超出预期的服务结果,从而对银行产生信任感、忠诚度、依赖感,不断提升银行金融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3.4强化内控文化教育

金融机构论文篇(4)

【关键词】农村经济金融银行

当前,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正规金融,即通常所称的农村金融“三架马车”:农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以农村合作基金、合会、民间借贷、私人钱庄、民间集资为主要形式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我国农村金融目前有以下特征:从农户对金融需求看,中国农户信贷需求总量巨大,2.5亿农户中一半以上有信贷需求;单个农户以小额短期信贷为主,但需求量不断增大;由于地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造成农户对资金表现出多层次,多元化之间的差异;信贷资金用途日渐多样性,生活性信贷占较大比重。从农村对金融供给看,资金缺口大,信贷供给满足不了需求;贷款成本较高,风险较大;贷款期限不够灵活;单个农户经常出现难以满足抵押和担保的要求。从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特点看,规模大;发生率高;主体多元化;利率弹性大,高利率占比大;由隐蔽走向公开,逐步呈现专业化趋势。

一、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农力度

当前,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是实施“三农”资金支持,逆市场配置资金,增加农业农村资金投入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有效结合的支农方式。但农业发展银行从成立至今一直没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与作用。由于产权的单一性即国家所有,决定了其在组织制度、机构设置、人事管理、经营机制等诸多方面都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同时,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功能缺位明显。对农产品收购资金实行封闭管理,资金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要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机构,把优惠农民的各项支农政策公平地让农民享受,提高国家金融支农的有效性,为农村金融改革提供政府与农村对接的有机力量,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顺利进行。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必须要研究农业发展银行如何更好地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加强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截至2008年10月,我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余额仅为10224亿元,只占金融机构贷款总余额26.17万亿元的3.9%,其中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仅为446亿元,占农业发展银行总贷款的4.4%。国家必须对其实行政策性扶持,实行积极的支持和保护政策。

二、创新农村金融产品

在当前的大部分农村,金融单位提供的金融产品单一,农民对金融产品选择的余地很少,甚至农民只有存钱和贷款等唯一的金融产品,不能满足农村发展对金融的多样性需求,限制了农村资金充分发挥作用产生经济效益,也影响农民对农村金融的改革积极性。因此,农村金融改革要以农村实际为出发点,创新适合农村需要和农村发展的金融产品,以此提高农村金融主体参与金融改革的积极性。

三、引导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发展

完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过法律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民间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应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对有益无害的民间金融活动,要制定法律框架,明确其相应的发展空间,引导其有序成长。

对于资金中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高利转贷活动,往往金额巨大,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应规范查处程序和处罚标准。要使农村民间金融活而不乱,实现发展、效率、稳定三者的最优结合,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调控方式的灵活有效是最为关键的一环。政府在对民间金融监管中应该摆正自身的位置,以引导、监控为己任,而不是对其进行过多的干预。曾经在广大农村兴盛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衰败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政府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要突破农村金融供给的瓶颈,解除农村金融供给抑制,就必须引入竞争机制,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逐步消除农村金融市场的进入壁垒,适当地发展民间金融,进一步拓宽农村金融的供给总量。民间金融是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它消除了农户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信息不对称和借贷壁垒的桎梏,应当给予其合法地位。民间金融改革的关键就在于建立市场的准入机制,不能比照城市设立商业银行的标准设立,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准入标准,并加以严格执行。同时,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使其合法化、公开化和规范化,并纳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三农”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同时,还要通过积极鼓励城市各类银行的金融网点向农村延伸,鼓励外资银行开展农村金融业务,使农村金融主体逐步实现多元化,满足“三农”对资金的需求。

四、建立保险制度和贷款抵押担保机制

金融机构论文篇(5)

1引言

在当前银行机构及业务大扩张下,实现银行业务跨区域流水化作业处理,使业务处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和高效化,不断满足银行各项业务发展需要,实现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达到实现银行经营综合效益最大化目的。而这些均需要先进的银行系统支持,而这种集中化跨区域的银行系统,首先面对的就是多实体、多分支机构的系统布局。

2银行系统架构案例分析

2.1多实体的基本布局

多实体的概念于系统中的实现,就是针对银行中的层次细分(数据、机构、岗位与用户)进行结构化与逻辑化的关联,而在系统中提供了相应的参数来达成层次关联的实现,这些参数包含:Unit、Role与User。

Unit:

Unit是实现系统多实体化的重要参数,其主要目的是用来设定每个运行实体的所能存取的数据表,与各个数据表的存放位置(数据库与主机),系统中可以定义任意多个Unit,而每个Unit可以同时存取一个到多个数据库,同样的一个数据库可以同时被多个Unit存取,借此系统就可以完成多实体运行环境中的数据分布/布置。

Role:

另一个实现多实体运行的参数就是Role,通过Role来定义各个岗位的职责(授权),岗位职责的变动、岗位的调动、变动均通过参数Role来实现。

User:

有了Unit(机构)与Role(岗位)的设置,也必须要有人(即用户)去那个他所属的机构报到与任职,而User这个参数除了用来设定用户基本信息、密码与安全策略外,就是巧妙的连串起Unit与Role,而形成了Unit、Role、User的三角关系。

所以可利用这三个参数的巧妙关系,根据行内的实际需要搭建起数据、机构、岗位与用户的多实体分布状态关系,以完成多实体运行机制的目标,并可运用在日后可能的进程的合并或分割的调整。而此类的运用在大银行中就发挥得淋漓尽致,在银行合并的过程,就牵涉太多太多机构的调整:有合并的、有分离的、有升格成外汇指定中心的(即单证中心,根据地区大小辖下有数量不同的分支机构),甚至也存在分离后降格成一般分支机构的,除了多实体运行的分布外,尚存在许许多多的资料重整。

2.2多实体机制的应用

单证中心的定位,组织架构的定位

单证中心是中心、成本中心还是利润中心,在系统建设初始就需要定位,不同的定位对需求的导向会产生很大影响。如果是中心性质,单证中心就不存在任何账务;如果是成本中心性质,单证中心有自己的账务行,同时也负责表外记帐;如果是利润中心性质,就需要考虑中心与经办行之间的利润分配问题。

业务框架的灵活调整

在单证中心的定位与组织架构确认后,就会对相关业务框架进行可能的调整,图1是以信用证开证为例来说明可能的改变:

2.3多实体、多分支机构的模式转换

一个支持多实体(Unit)、多分行(Branch)运行的系统,透过系统所提供的参数,在多实体、多分行的环境中,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安排集中、分散或部分集中部分分散的运行环境,且由于透过参数的方式,系统也可进行分散向集中的靠近,或是集中向分散的分离。在公司的现有用户中上述情况也都有发生过。

银行组织结构中一般包括了机构、岗位、岗位职责、员工等基本要素,系统通过参数实现了这些要素的建立及变更,以实现组织结构的建立与变动。关系如图2所示:

系统通过Unit参数来建立运行机构的实体如:总行、单证中心及各级分支行,并可设置每个运行机构的承做行代号、记账行代号与该所属运行机构下每个数据表所存放的数据库(同时多数据库支持),可通过Unit参数的设置与调整来实现分支机构的合并、升级、新增、撤销。利用岗位职责参数来定义每个岗位(Role)的授权功能,而再以Role参数来设定每个机构(Unit)的职能(即操作功能)。

通过Role参数来定义各个岗位,并将已经建立好的FUNC(岗位职责)授权给各岗位。岗位职责的变动、岗位的调动、变动均通过参数Role来实现。

通过User参数来确定银行的职员,并将相应的Role(岗位)及职员所在的Unit授权给相应银行职员。银行职员的岗位调动、新进职员、职员离职、职员在总分支行间的调动均可通过User参数来实现,并可设定用户基本信息、密码与安全策略。

经由参数的调整来实现运行模式转换,系统可支持银行所要求:从总分行式的运营模式到集中化处理运营模式(单证中心)的转换,其中包括业务授权与岗位的转换,也可透过Unit参数中对数据存放的设置来完成数据的转换。

账务核算机制的建立

在上述的单证中心定位明确后,与相应的架构调整完毕,接着就是账务核算规则的订立,与新核算规则下所引发的业务口账务调整。在系统的设计上,仅需要对公共流程中的账务模块进行调整。

3结语

本篇主要设计一种多实体、多机构的系统架构模式来说明集中模式下的银行系统作业。由于篇幅的原因未对具体架构进行更深层次的展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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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层次化.模块化并存[J].微电脑世界,2000,(40).

[3]刘广云.银行转制的钥匙──《走向商业银行》评价[J].中国图书评论,1998,(08).

金融机构论文篇(6)

论文关键词:次贷危机影响金融业

一、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1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

(1)国内金融机构损失有限

国内一些金融机构购买了部分涉及次贷的金融产品。由于我国国内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从事境外信用衍生品交易管制仍然比较严格,这些银行的投资规模并不大。虽然还没有明确的亏损数据,但这些银行的管理层普遍表示,由于涉及次贷的资金金额比重较小,带来的损失对公司整体运营而言,影响轻微,少量的损失也在银行可承受的范围内。

(2)国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

随着国内外金融市场联动性的不断增强,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持续动荡,必将对我国国内金融市场产生消极的传导作用。一方面,会直接加剧国内金融市场的动荡;另一方面,外部市场的持续动荡会从心理层面影响经济主体对中国市场的长期预期。以2008年年初为例,部分国际知名大型金融机构不断暴露的次贷巨亏引发了一轮全球性的股灾。1月份,全球股市有5.2万亿美元市值被蒸发,其中,发达国家市场跌幅为7.83%,新兴市场平均跌幅为12.44%,中国A股以21.4%的跌幅位居全球跌幅的前列。

持续动荡所导致的不确定性会影响到市场的资金流向,加之香港市场与内地市场的互动关系日益密切,香港市场的持续动荡很可能对内地市场形成实质性的压力。在直接融资比例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国内金融市场的动荡很可能会引起国内资产价格的调整,从而进一步影响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

2人民币升值预期可能加大

在美国经济增长乏力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和弱势美元的汇率政策,来应对次贷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这些都可能加剧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一方面,在美国采取宽松货币政策同时,中国趋紧的货币政策会加大人民币的升值压力。近几年,在国际收支不平衡和流动性偏多的情况下,为了缓解国际游资投机人民币的压力,我国央行倾向于把人民币存款利率与美元存款利率保持一定的距离。自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为应对次贷危机的负面影响,采取了减息等货币政策措施。目前,中美利差已经形成了倒挂。如果中美货币政策继续反向而行,扩大的利差将增大热钱流入的动力,人民币将面临更大的升值压力,央行的对冲也将变得更加困难。另一方面,弱势美元政策在不断向全球输出流动性的同时,会直接影响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的贬值。

3货币政策面临两难抉择

全球经济的复杂多变,严峻挑战着我国的货币政策。一方面,美欧等主要经济体开始出现信贷萎缩、企业获利下降等现象,经济增长放缓、甚至出现衰退的可能性加大。另一方面,全球的房地产、股票等价格震荡加剧,以美元计价的国际市场粮食、黄金、石油等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全球通货膨胀压力加大。所以,我国不但要面对美国降息的压力,而且要应对国内通货膨胀的压力,这些都使货币政策面临两难的抉择。目前,次贷危机还没有结束,其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还有待作进一步的分析和观察。然而,可以明确的是,在现阶段必须高度重视次贷危机对美国经济和全球经济的进一步影响,防止外部环境恶化作用于国内整体经济运行。尤其是要重视观察前期宏观调控政策的累积效应,结合和内部情况的变化适时做出灵活反应,熨平经济波动,保持经济平稳运行。

二、次贷危机中我国金融业的应对措施

1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风险控制的重视

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流动性较为宽裕的背景下,投资者对经济发展的前景较为乐观,往往会低估风险。但是经济发展具有周期性,处在经济周期上升阶段的经济主体基于盲目乐观情绪购买的资产不一定就是优质资产。美国次贷危机就是一个最新的例子。低利率和房价上涨使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气氛迅速激发,然而在利率提高和房价持续走低后,次贷危机迅速暴露。因此,作为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永远要将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以商业银行为例,近年来,我国的商业银行纷纷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各家银行十分重视利润的增长,纷纷加大了信贷投入。与此同时,在我国市场上也存在着低利率和局部地区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因而住房抵押信贷一直被认为是优质资产。虽然我国的情况与美国有所不同,但是我国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有必要吸取美国、欧洲等国有商业银行在此次危机中遭受损失的教训,保持清醒的头脑,从预防经济周期波动和外部冲击的角度出发充分估计风险,实现自身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1)加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提高征信体系数据质量

在抵押品持续升值的背景下更要重视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即收入所得是第一还款来源,而不是过度依赖第二还款来源。所以必须针对贷款者的所得情况进行征信,而不是仅凭贷款者自己提供的数据。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2)关注贷款抵押物的价格风险

抵押物价格风险指随着经济环境、房地产市场状况的变化而导致房屋价格下跌的风险。按揭贷款期间发生突然变故,贷款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银行不得不面对抵押物的处置问题,一旦房价下降,房屋处置变现后就不能补偿银行贷款的损失。而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上升周期,房价上涨较快,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不仅要对商品房实行价格,而且要对二手房交易价格、上市后房改房的交易价格进行监督与管理。通过建立科学的定价、估价管理制度使各类房屋成交价格最大限度地接近市场实际价值,以达到规避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价格风险的作用。

(3)正确认识评级机构的评级风险,审慎调整风险标准

在美国这次危机中,评级机构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众多投资者由于盲目信任评级机构对次贷的评级,而对次贷证券进行了巨额的投资,因此遭受了巨额的亏损。我国资产评估机构是重要的市场中介机构,商业银行往往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报告确定抵押物的价值,进而确定发放贷款的金额、利率和期限等要素。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不但能够为银行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有助于减少房贷风险,提高信贷资源分配效率,还能根据宏观经济的走势,合理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和未来风险。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建立规范的评估报告复核制度,该制度不但可以确定资产评估机构股价的准确性,还能有效防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随意性,从而达到降低信贷风险的目的。

2金融机构应兼顾加强创新和完善监管

在美国的次贷危机中,金融创新一方面通过广泛的证券化分散了美国房地产融资市场上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加剧了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和冲击力,造成了难以计量的损失。因此,我国要在不断加强金融创新的同时,完善对相关产品的监管。

(1)要加强金融创新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市场工具的创新正在不断加快,如果不能跟上这一发展趋势,就会在将来的全球化金融竞争中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就目前而言,对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一些复杂金融产品的定价能力是我国金融机构的薄弱环节,因此,要努力提高定价能力,确保对风险一收益进行较为准确的评估。

(2)要正确认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金融机构论文篇(7)

关键词:农村金融民间金融农村民间金融农村存款保险制度

一、农村民间金融及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农村原本就是正规金融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随着四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农村的许多经营网点被撤消,正规金融资源更稀少,金融资源供给明显不足;而解决“三农”问题,极需金融支持。这种供需的极不均衡,催生了农村民间金融。农村民间金融是相对农村官方金融而言的。它具有以下含义:(1)从交易活动的主体看,交易的对象基本上是从正式金融部门得不到融资安排的经济行为人,比如发生相互借贷行为的农民。(2)交易对象不是被正式金融所认可的非标准化合同性的金融工具。(3)正式的金融中介具有规范的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而民间金融一般不具备这些特征。(4)民间金融一般处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外。与“官办”金融相比,农村民间金融具有社区性、人格性、分散性、层次性等特征。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滋生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是经济制度和金融制度不均衡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整个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农村正规金融日益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农村民间金融及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迅速掘起。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一方面,行政管制经济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市场的力量又不断成长,由此产生的资金供求的尖锐矛盾为农村民间金融留下巨大的生存空间。现阶段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壮大的主要诱因是高收益导向的供给和巨大的融资需求,有供求必然会形成市场。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更多的是由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经济体内各组成部分市场化步骤不一以及认识上的滞后等因素造成的。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基本上被列为地下金融不断进行整治;但往往是在整治风头上收缩一下,风头一过又兴起。这说明民间金融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实践表明,当前农户取得借款的主要渠道是民间私人借贷,估计有50%到65%的农户获得了非正规贷款,农户借款中民间借款所占的比例超过70%;我国农村“高利贷”有8000亿元至114万亿元。若从实际产生的效果分析,非正规金融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服务上的空缺,促进了农村金融组织的创新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拓,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可以肯定的是民间金融在一定时期内绝对不会消亡,因为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还不会完全消失。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由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与由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过程,但是在金融领域的改革更多的是由上而下的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无论是国有银行的改革,还是资本市场的改革都是如此。它是这样一种思维逻辑:政府让干什么就干什么。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思维逻辑是:政府明令禁止的我不干,其他的都可以干。民间金融的发展,即是遵循市场需求、由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这是对金融改革方式的有益探索,为今后的改革提供了新思路。民间金融在农村的蓬勃发展,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缩小了城乡之间在金融资源占有上的差距,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东部地区农村的快速发展,民间金融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运行形式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资金供求者之间直接完成或通过民间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完成的债权融资。其主要运行形式有:

1.农村信用社。一般界定农村信用社为合作金融组织。从信用社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看,所有者权益里没有国家,实收资本均由合作社社员股金、企业股金构成。可见其产权是明晰的,属于入股的社员、企业共同所有。就此而言,信用社属于民间金融。现实中,信用社有的属于国有金融(仍由国家控制),有的属于民间金融(实际被民间接管),有的介于二者之间。长期

来我国农村信用社一直向集体所有、向国有靠拢“,官办”意识和表现强烈,而为股东负责、其合作金融的“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和低盈利性”的资金和金融服务的性质体现不多。合作社社员不仅享受不到贷款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以及股金分红权,反而还要接受比基准利率高得多的贷款;社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干部是任命制。因此失去了农村的信任和支持。我国的合作金融实践一直与农村信用社相联系,虽经多次改革,但农村信用社就从来没有真正成为过合作金融组织,由此引起人们对合作金融存在的基础产生了怀疑。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直背离合作制原则是有客观原因的:政府干预、立法空白、产权制度缺陷、历史包袱沉重等等。

2.农村合作基金。农村合作基金最早是一种社会保障组织,后演变为农村合作基金会。从性质上看,农村合作基金会并非真正意义的金融机构,而是一种社区性金融系统的补充形式。农村基金会筹集资金的渠道主要有:(1)集体积累资金:即向农民收缴的各项统筹提留资金。(2)农业发展资金:上级拨付或捐赠的支农建设资金。(3)农户入股资金。(4)代管资金:财政拨给乡(镇)事业单位的经费收入、各项罚款或其它收入。资金投放主要用于:乡(镇)、村办企业,农用基本建设,农户种养殖业,农户生活困难救济等。农村基金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正式金融体制安排下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但大多数农村基金会的运作都违背了合作基金会的互助宗旨,并且存在许多问题。所以,1999年1月,为规范金融市场,整顿金融秩序,国务院3号文件,正式宣布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但目前个别地区仍存在极少量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组织,只是经营方式已由公开转为地下。虽然农村合作基金会这种形式已不再存在,但我们仍可通过对其分析,借鉴其优点,摒弃其缺点。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其存在的时期,一方面填补了基层农村金融体制断层,其业务主要面向小农户从事行社业务不经济的小额信贷服务,能够以灵活的金融活动来弥补行社之不足;另一方面,从近年的实践看,只有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较好的地方,高利贷才得以被抑制。然而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对它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且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导致了许多凭关系、走后门的情况发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功能被严重扭曲。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一个完整走完产生、发展、灭亡全过程的大型民间金融机构,对其分析可以给我们许多经验和教训。一个突出的教训就是,如果金融监管还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政府还可以对民间金融机构指手划脚,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就是民间金融的灾难。

3.合会。合会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带有互动、合作性质的自发性群众融资组织。合会集储蓄和信贷于一体,一般由若干人组成,每隔一段时间开一次会,每次聚集一定的资金,轮流交给会员中的一人使用,基本上不以盈利为目的。合会有“轮会”、“摇会”、“标会”之分。它们一般处于地下状态。合会的名目虽多,但都遵循一套简单规则:一个自然人作为会首,出于某种目的(比如孩子结婚上学、造房子、买生产原料等等)组织起有限数量的人员,每人每期(每月、每隔一月、每季、每半年、每年等)拿出约定数额的会钱,每期有一个人能得到集中在一起的全部当期会钱(包括其他成员支付的利息),并分期支付相应的利息。谁在哪一期收到会钱,由抽签或者对利息进行投标等方式来确定。在我国,就规模而言,融资数额较大的合会多分布在经济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尤以浙江、福建为多。福建福安市的一个“合会”涉及金额25亿元,参与者达65万人。“合会”融资规模之大,由此可见一斑。浙江奉化溪口镇,一年财政收入为1亿元左右,在银行的各项存款为10多亿元,民间游资竟有4至5个亿的规模。合会是农村金融运作中一种较普遍的形式。合会适合于流动性较弱的熟人社会。它依靠非正式的社会关系、信任关系,还依赖非正式的制裁,比如社会排斥。农民对违反标会还款规定的会员一般不诉诸法律而是进行社会排斥,只有发生大规模“倒会”现象,才诉诸法律。

4.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即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按利率高低划分,民间借贷有三种形式:友情借贷(白色借贷)、灰色借贷(中等利率水平借贷)和黑色借贷(高利贷)。狭义民间借贷一般较分散、隐蔽,利率高低不一,借款形式不规范,管理难度大,其中黑色借贷风险较大。农村民间借贷的形式有三种类型:一是口头约定型。主要在熟人之间进行,他们完全依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一般数额较小。二是简单履约型。这大都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人即可成交,一般数额不太小。借款期限的长短、借款利率的高低,凭双方关系深浅而定。三是高利贷型。即将资金以高于银行利率借给急需资金的农户或企业,从而获取高额回报。民间借贷的资金筹集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说,一个民间放贷人是本人有一笔余款,还有就是放贷人信誉较好,亲友或者其他人把钱放到这里,可以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利息收入。放贷人把这些钱贷出去,获得利差。这些民间放贷人有一种半机构化的特点。民间借贷机构的信用还是很不错的,大面积的倒会是一种例外情况。很多民间金融都有一种信任机制,互相相信,是一个熟人社会。如果出问题,有非正规的制裁,即社会排斥,大家都不理你了。在农村,农民大量的金融需求,多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近年来,因国家宏观调控和利率政策调整的影响,民间借贷更趋活跃。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地区仍然有着巨大市场。

5.私人钱庄。私人钱庄是没有经过审批设立的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以吸收存款的形式来发放贷款。私人钱庄分为两类:一是主要涉及从事外汇买卖业务的私人钱庄;二是涉及“非法集资”或“发放高利贷”。从事融资和高利借贷的私人钱庄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活跃,90年代末出现转折。国务院于1998年7月13日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宣布了一系列机构属于非法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

月31日发出了《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私人钱庄逐渐地下化。80年代温州就有地下钱庄了,第一家公开亮相的方兴钱庄开办人叫方培林,在温州苍南县。方兴钱庄是1984年经当地政府允许挂牌营业的。方兴钱庄的运作效率高,利率是市场化的,有时一天之内1万块钱可以转3次,转一次就是一笔利息收入,所以收入很高。后来,本地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出来反对,中央银行也派人来调查,说不合法,于是转入地下运作了数年,最终于1989年正式关门。后来,其他类似的私人钱庄均以非法金融机构名义被取缔。

6.民间集资。民间集资盛行于20世纪80年代,其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当时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起步阶段对资金的需求,对民营经济的崛起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大规模的集资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公募资金,未经批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农村,有少数大户、专业户和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都有可能产生对大规模资金的需要,出现民间集资的情况。民间集资种类很多,但因风险大,且被认为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一般都受到抑制。如河北省孙大午集资案。民间集资形式的创新夹杂着对风险的漠视以及欺诈的骗局,不时在一些地区引发社会震荡。因而,政府加大了治理非法集资的力度。1998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提出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同时设置了“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的兜底条款,极大地扩展了监管机关的权限空间,为其监管执法行为增加了更多的灵活性,使一些游走于不同监管机关的权力边界之间的集资形式创新重新回到监管的框架内。

7.小额信贷。为解决我国落后地区的贫困问题和弥补扶贫政策的缺陷,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引进并推行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模式。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借鉴了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在操作上采用“政府十银行+扶贫合作社”的三线一体的运作模式,政府直接、主动地参与是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一个突出特征。同农村金融市场和信贷扶贫政策相比,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坚持采用小组信贷、整贷零还、小额连续放款和提供技术服务等基本制度,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并指导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摆脱贫困,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有效达到上述目的,开发、研定了一整套严格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并建立了一支培训有素自愿致力于小额信贷的工作队伍。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分为五类:(1)项目小额信贷,有项目期限,许多属于国际或者外国机构援助类小额信贷项目,是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领域之外的金融活动;(2)由政府实施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即扶贫贴息贷款;(3)非政府组织的专业性小额信贷;(4)正规金融机构操作的小额信贷业务,这是政府要求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对农户和农村微型企业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或小组联保贷款,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一种金融工具;(5)茅于轼所创办的山西临县“龙水头村民互助基金会”,是一种试验性项目。小额信贷发展迅速,目前已有10个省区按此方式投放扶贫资金数亿元。小额信贷在我国扶贫开发项目中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小额信贷只解决了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金融服务的问题,却不能涵盖农村中最贫困、没有创收或创收能力不强的那部分贫困户;小额信贷机构目前还只能向他们的贷款户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由于可用于小额信贷的资金毕竟有限和不允许突破最高借贷限额的规定,小额信贷本身很难产生规模效应;小额信贷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不仅要做到资本的简单保值而且更重要的是做到资本增值,有些技术问题有待解决。尽管存在诸多问题,小额信贷仍不失为贫困地区解决温饱进而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重要途径。小额信贷科学的运作方式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了小额信贷能够达到较高的还款率。小额信贷的主要作用是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信贷服务,是当前不尽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必要补充,其在实现不同区域扶贫目标方面的重要作用是其它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难以替代的。

三、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民间借贷的利率失控。民间借贷的敏感点和发生争执的焦点是利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4倍。目前借贷纠纷案都是以此办理的。银行利率是经过国家宏观调控指导意见的一种执行利率,而市场利率是根据物价水平、盈利水平自然变动的利率。现在“不超过银行四倍”的利率是以银行利率为基准点的,虽上下可浮动,但仍是“固定”到银行利率基准点上的。这就难免有“银行”导向之嫌,不利于市场利率导向作用的发挥。无论如何,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市场化,市场化利率是世界各国银行追求的目标,民间借贷更应发挥其市场导向的优势,甚至可以给银行以示范作用。但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大致在10%或更高的水平,这与现行银行体系的利率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在不远的将来,两套金融体系之间互相补充,彼此分割的状况将有所变化,彼此之间将形成某种程度上的竞争。从历史和现实来分析,民间借贷的利率常常因无管制而导致市场混乱,从而引发社会问题。

2.农村民间金融潜伏着金融风险,容易滋生个人非法金融问题。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的频繁发生,个别人尝到了甜头,逐步从单纯的借款活动中分离出来,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办起了非法“地下钱庄”,扰乱了金融秩序。农村地下金融没有合法地位,只能在体制外畸形生长,很难满足农村资金的需要,而且地下信用没有法律保障,仍然是采用口头约定的简单形式。粗陋的形式与较高的利率,既制约了资金需求,也成为众多法律纠纷的根源。而且地下金融没有纳入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国家无法掌握其规模和问题,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1)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政策法规之外,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风险。(2)民间金融大部分都是在乡村邻里、亲朋好友等社会小团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信用域有限,资金规模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3)民

间金融存在组织结构松散、管理方式落后等问题。总体上说民间金融具有较大风险性。以合会为例,随着会员数目增加和相互间了解程度的减少,盈利逐渐突出,安全性必不断下降。一般情况下,风险并不为外人所知,只有当出现倒会时,风险才曝光。当然,合会风险是局部性的,很难成为全局性的风险。但社会各界对其关注备至。

3.农村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农村民间金融有两种主要类型:一是口头约定型。这大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等熟人中进行,他们完全靠个人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类型,双方仅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都是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认可借贷行为。贷款期的长短、利率的高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因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弄到手。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4.农村民间金融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民间借贷自发性和不可控性的特点,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不利于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民间金融随着规模的扩大、参与人数的增加,使得信息不对称日益严重。由于缺乏对每笔贷款贷前、贷中、贷后严格的调查,在贷款者对借款者的信誉及贷款用途难以知晓及控制时,便会使农村民间金融风险加剧。一些用途不好、效益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被银行卡住以后,非正规金融便为其融通资金,使国家调控手段弱化。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从一开始就有先天的痼疾,脱离了中央银行的监管,业务经营不规范,如高息揽存,盲目贷款。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双方自发商定,两种定价方法存在矛盾。民间借贷大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基本上是卖方市场,利率水平畸高,民间借贷形成的货币流量也难以预测和控制。由于目前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一方面导致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高利贷,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例如人民银行试图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了再贴现率。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也相应提高,而民间金融并未提高利率。于是正规金融提供的资金减少了,而民间金融提供的资金增加了,原本由正规金融提供的部分资金转由民间金融来提供,货币供给量并未按照预期数量减少甚至根本没减少。

5.农村民间金融制度内部组织不稳定。农村民间金融制度安排依靠农村社会关系网络,这种网络具有区域性,当制度参与者超过一定区域时,信息不对称问题就不可避免了。拥有信息多的一方可能损害拥有信息少的一方。即使制度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不严重,也存在潜在风险。一般而言,社会关系网络的约束成本是稳定的,但金融收益是不固定的。当金融交易额较小时,金融交易者违约可能性较小;当金融交易额超过一定临界点时,违约收益将大大超过固定的约束成本。在内在制度不能约束道德风险的情况下,信息短缺者便对上一层次的金融制度供给者施加压力,要求通过正式的制度环境消除来自租金获得者的损害。

6.民间金融目前还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民间金融在我国古代就已存在。建国以来其活动经历了由禁止、打击、到默认而不提倡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仍作为一种地下经济而以灰色状态生存。目前虽己引起重视,但因缺乏法律保障,民间借贷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经济金融界正在讨论如何引导、规范和发展民间金融。

四、规范和发展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策略选择

资金已成为农村发展、特别是农村工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解决农村资金不足有两个方式可以选择:一是加强正规金融的服务,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改革,增加信用社的贷款和储蓄能力;二是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促进有序的民间金融市场的形成。农村民间金融在弥补农村资金供求缺口、促进个私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应规范和正确引导农村民间金融,将其纳入农村金融体系,并将过量的消费性信贷引向生产性信贷。

1.明确民间金融的地位,改善农村金融领域中二元结构的紧张与对立。民间金融的市场空间实际上取决于正规金融的市场空间,因为实际的金融需求是由经济活动所决定的。对金融系统来讲,这个需求是外生的,正规金融无法满足的需求,必然转向民间金融。必须明白,民间金融不等于非法金融。尽管现在的法律政策对民间金融仍采取相对严厉的态度,但在法律禁止和正规金融已经占据的市场之间,民间金融仍然有广阔的空间。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民间金融也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而且具有自发性,在应对正规金融难以解决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时,民间金融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客观认识民间金融,注意研究民间金融,依法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引导和管理,可能更有利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合理竞争和良性互动。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二元结构较明显,从规范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来看,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是紧张而非互补的:一是对农村民间金融一律限制甚至禁止。这种一刀切的方法显然不合适。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即使经济发展到了一定水平,大银行等正规的金融安排与其他正规和非正规的金融机构、金融安排都是同时存在的,并服务于不同特点的不同对象。所以,对于农村的金融安排要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和农村发展水平。二是人为地将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对立起来。这种做法本质上是歧视民间金融。要放弃用正规金融一统农村金融的设想,正确认识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互补作用。要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的合法化,为发展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民间金融提供良好的条件。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金融,并取得了较好成效。我们应给民间金融以合法的空间,以使规范意义的信用合作拥有温床和土壤;可出台监管部门授权规章,允许民间借贷在给定条件下合法存在,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从而扩大政府财政税收,严格限制和取缔不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和活动。譬如,高于中央银行规定利率的民间借贷的高利贷应予以打击,低于高利贷利率的民间借贷,原则上可以用民法加以保护。合会之类的民间金融组织,是中国文化传统的组成部分,不能禁绝。为防范风险,可以规定一户家庭一月所入会脚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一定金额,所获会金总额不得高于一定金额,以减少

倒会可能性。对具有一定规模和管理制度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允许其领取执照并开展业务,短期内可限定其利率浮动范围,长期内则可以完全放开利率以至自由浮动。

2.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真正的民间金融。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问题,不单是一个金融问题,也是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的重要问题。目前农村信用社包括国有的和实际上民间接管的两部分。2003年8月国务院审批通过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要求进行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此次改革将信用社的管理权由过去的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地方政府,并给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以解决长期以来形成的农信社呆坏账问题。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中,难免会产生各种矛盾和问题,甚至在短期内会影响经济的发展与稳定,我们必须坚持农村信用社支持和服务“三农”的制度特征,并通过相应的制度约束,保证其功能实现。这些制度特征和约束至少应当包括:(1)立足于农村社区的金融组织;(2)这个组织的功能是聚集农村、农民和农户的资金,并通过金融手段在“三农”发展中进行配置;(3)这个组织应当使农民贷款尽可能方便;(4)这是个能够自动进化的、开放的和动态的制度安排,并随着各地“三农”需求的变化而调整自己的组织结构和功能方向;(5)这个组织体系应当具备自我风险控制能力,并受相应的监管约束。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力争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基本解决农户在农村信用社贷款难的问题。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不仅需要自身转换经营机制,而且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环境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只有让广大农民享受到好处时,才能获得广大农民的支持,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村合作金融可以较好地解决限于一个地方经济主体的资金互助,在金融服务方面奉行成员优先的原则。真正的合作金融体系是从下而上建立的,其中基层合作金融组织掌握经营决策权,上层机构一般为基层提供便利服务和开展基层合作金融组织共有的但又不能开展的某些业务。这也是合作金融体系的力量来源。合作金融也可以发展成为金融市场支柱之一。

3.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农村民间金融以其融资速度快、信息费用低、利率具有弹性、服务态度好、渠道广、回收快、资金利用率高等优点而经久不衰,但其具有的高利贷、高风险、金融欺诈、隐蔽性强、不可控制等缺点,有时会影响农村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稳定。因此,在放开农村民间金融的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吸取上世纪80年代“金”字号泛滥的教训,严把市场准入关,将优良的民间信贷机构吸纳为市场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则排除在外,维护市场主体的质量;同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从而有效防止出现“烂苹果效应”:一个烂苹果不清除,坏掉一筐苹果。

加强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和农村民间金融调控,目的是促进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和提高农村民间金融效率,而不是限制金融发展。要使农村民间金融活而不乱,实现发展、效率、稳定三者的最优结合,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调控方式的灵活有效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和农户,经营的主要是小额零售业务,其单位资产的管理成本高、风险大。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正规金融组织对农户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往往不足农户总数的20%,大量的农村金融服务需要农村非正规或民间金融来满足。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在历史上早就存在,近年虽经多次清理整顿,但仍存在着各种民间金融形式,说明它们在农村有生存的土壤。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应以引导、监控为己任,而不是对其进行过多的干预。曾经在广大农村兴盛的农村基金会衰败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政府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前车之鉴应引以为戒。作为政府,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达到合法、公开、规范,并纳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三农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4.继续支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发展。小额信贷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备,农村资金大量外流的情况下,开展小额信贷成为当下丰富农村金融体系多层次格局、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必然之选。但从现实看,小额信贷虽成效显著,但覆盖面仍十分有限,且目前尚处于项目试验层面,还未规范地上升到政府的政策体制层面。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金融政策限制、小额贷款运作的市场载体不完善等;同时小额信贷自身也存在许多阻碍因素,如单一的扶贫目标、低利率、缺少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人才缺乏、缺乏可持续性等。因此,为更好地发挥“小额信贷”业务,要借鉴严格意义上的小额信贷运作机制,对现有的中国小额信贷模式进行改进。当务之急是必须明确制定对小额信贷的支持政策,创造条件将其融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之中,既弥补现有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缺陷,又进一步提高扶贫工作的效力。在这一方面,主要应推进以下工作:(1)强化扶贫资金对农村小额信贷试验和发展的支持,应划出一块扶贫资金作为发展小额信贷专项资金,由小额信贷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扶贫机构和资金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用于补贴小额信贷工作经费或周转用于小额信贷的资本金。(2)鼓励独立的小额信贷专业非政府组织(NGO)开展小额信贷,形成金融部门和扶贫部门宏观管理和监控、专业NGO独立运作小额信贷的格局。稳定和发展一支小额信贷专业队伍,建立长期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基本金融信贷服务的机制。(3)利用小额信贷运作规范度提高、发展规模扩大、覆盖面增加的有利时机,探索建立扶贫银行的可能性;建立专业的机构,引入小组还款机制,促进信贷资金的良性运行。(4)成立小额信贷行业协会。小额信贷在我国已经有10年的实践,各种类型的小额信贷项目或机构都在利用自己的优势进行小额信贷扶贫的工作,尤其是从事小额信贷的非金融机构,一直在探索小额信贷扶贫的模式。由于这些机构大多注册为社团组织,在金融操作方面并没有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因此,这些机构大多各自为战,所从事小额信贷的方法和内容也不尽统一。随着小额信贷的不断发展,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的协调机构来协调和引导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这将有利于不同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规范小额信贷的运作,尽快结束小额信贷各自为战的局面。

5.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基本的金融风险。我国虽然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是一直由国家承担隐性担保。例如,当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现流动性风险时,政府就会通过财政手段为其兜底儿。甚至是在处理非法集资活动中,政府也承担了存款保险的角色。在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所有制和产权制度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再由国家承担隐性担保已不合时宜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目前可先在农村试点,探索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保障农村存款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开放民营银行的前提条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是保护小储户,防止挤兑现象;二是为处置出现严重问题、破产或濒于破产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从我国当前情况看,建立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基本目的,在于以此加强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对濒临破产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为了降低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脆弱性,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公众信心。突出监管功能和加强对包括出现严重问题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将是我国农村存款保险机构的运作特点。就处置方法而言,一般有清偿存款、承接购买、不歇业救助以及建议改进的“保险存款转移”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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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论文篇(8)

关键词:私人银行业务;商业银行;综合化服务

财富的集中和富裕阶层的增加是私人银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我国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潜力巨大,一方面是市场的巨大需求;另一方面,国内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专门向这部分高净值客户提供高质量全方位服务的私人银行。金融机构的私人银行业务收入由于相对收入稳定,利润率高等特点,必将成为内外资金融机构争夺的热点。

一、私人银行业务的基本界定

私人银行业务所提供的是从继承遗产开始到接受教育,为其打理庞大的继承财产,然后协助接管企业、运营企业,一直顾问到客户年老体衰,辞世前安排遗产。这是专门面向富有阶层的个人财产投资与管理服务,这项业务的特点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服务。服务涵盖资产管理、投资、信托、税务及遗产安排、收藏、拍卖等广泛领域,由专职财富管理顾问提供一对一服务及个性化理财产品组合。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私人银行业务和国内目前通常提及的银行零售业务、个人理财服务都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核心是资产管理,以高层次人才为支撑,研究分析为手段,专业化经营为特色,立足于制定一整套解决客户金融服务问题方案,来满足客户复杂多样的需求、提升商业银行与客户合作价值,延长客户关系价值链。

二、我国发展私人业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我国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必要性

西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的比例已远超过利息收入,个别大银行的中间收入甚至占总收入的70%以上,成为利润的主要来源。作为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方向,大力发展私人银行业务对于提高国有商业银行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1.社会财富增加是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基础

我国社会财富增加是从两方面来体现的,一是财富总量增长,二是财富集中度提高。居民整体收入水平提高,随着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居民私人财富不断积累,个人金融资产持续增长,截至2007年三季度末,我国城乡居民个人金融资产高达50万亿元。与此同时,财富集中化趋势也很明显,富裕家庭的存款已经占到中国个人银行存款的60%以上。中国的富裕人口集中度非常高,体现在财富集中度上,目前约有25万人,掌握着185亿美元的外汇。而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的富豪拥有的外汇占全中国外汇储蓄总额的60%;不到0.5%的家庭拥有全国个人财富的60%以上。现金大约占他们全部财富的71%,而全球平均水平是34.6%,总而言之,社会财富格局的变化为商业银行拓展私人银行业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并将极大催生对私人银行业务的需求。

2.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是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从长远来讲,利率市场化改革是一个必然趋势,随着银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存贷差将逐步缩小,极大的削弱了我国银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传统垄断利润,商业银行必须在激烈的竞争中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

私人银行业务以其批量大、风险低、业务范围广、经营收入稳定的特点日益得到各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青睐,并得到迅猛发展。2007年全球私人银行平均税前利润率为39.96%,远远高于存贷业务,各大金融机构注重私人银行业务,也是因为其高额回报率。

3.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是与外资银行竞争的需要

自2006年12月底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来,汇丰银行、花旗银行、渣打银行、东亚银行、恒生银行、日本瑞穗银行、新加坡星展银行、荷兰银行共8家外资银行向银监会提交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为外资法人银行。这意味着在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的大背景下,中国市场中更完全的市场竞争环境正在形成。

(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已初露端倪

为了提升私人银行的服务水平,国内各银行纷纷从高端理财服务展开竞争。2005年6月6日,中国建设银行成立高端客户部,率先在国有银行中设置了一个专门针对特定客户群体的总行一级管理部门。高端客户部负责主管全行“富裕客户”的营销管理,其客户的流动性金融资产门槛达到300万人民币元以上,而一般大众理财业务的经营管理,则分置于原有的个人银行部;2005年4月11日,招商银行“财富管理账户”正式面市,传承招商银行一贯“鼠标十水泥”模式的营销理念,它将银行卡、账户管理、资金调度等业务整合在一个账户上,并突出了综合投资理财的服务功能。中国民生银行则以重金购入一套客户信息管理系统(CRM),并欲寻找业内顶尖的合作伙伴,在此CRM的基础上开发非常先进的个人财富管理业务平台,图谋以高起点进军个人理财业务市场;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已经开始发展起来。

2.我国商业人银行私人业务水平低

对国内银行来说,所开展的私人金融业务整体还比较初级,仅仅停留在概念的炒作上,缺乏实质内容,业务概念狭窄、品种匾乏、无法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以及理财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私人银行业务的核心是资产管理,包括丰富的个人金融产品和服务,银行既要综合考虑客户在税务、保险、房地产、艺术品投资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又要分析客户的财产结构,为客户提供长期财产组合方案。这些产品和服务在我国目前都很缺乏,不能为外资私人银行业务拓展提供有效的工具。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各项私人银行业务指标与发达国家相比,总体规模上的差距非常明显。

3.银行缺少私人银行要求的人才机制

私人银行业务是国内新兴的金融业务,是知识密集型行业,要求知识面广、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敢于竞争、开拓性强、懂技术、会管理、善营销的复合型人才,其决策层、管理层以及一线窗口人员均须具备相应的能力,掌握相关的业务理论及操作技能,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人才还不能完全适应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需要进一步的培训和提高。一般来说,私人银行为客户配备一对一的专职客户经理,每个客户经理身后都有一个投资团队做服务支持;通过一个客户经理,客户可以打理分布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基金市场和房地产、大宗商品、私人股本等各类金融资产。但在中国,这还完全做不到。

4.营销体系不健全,售后服务不到位

目前仍有商业银行对营销的认识存在偏差,没有设置专门的营销部门,没有配备专业的市场营销人员和完备的营销网络来进行个人金融产品的销售。随着电子化进程的加快和科技的应用,个人金融产品往往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需要通过具体形象的演示才能够得到客户的认可和接受,而往往由于宣传方式及营销手段的落后,使银行推出的新产品往往无人问津。此外,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不断创新,相关的业务咨询、功能介绍、金融导购等售后服务却严重滞后,使得许多居民个人对个人金融服务项目一知半解,无法真正享有服务。

5.客户

对对金融机构的信任程度不高

在西方,全权委托理财是盈利最大、成本最低的服务项目,因此往往被作为推销的重点和客户服务的目标。但在中国,金融机构的专业理财水平和信誉还没有达到令客户全权委托的程度。

6.开展私人银行的一些基础性工作尚未做好

例如,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用评估机构,也没有全社会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银行间信息无法共享,整个金融系统又缺乏一套合理的个人信用衡量监督制度.因此,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承担着相当大的风险。

三、国外私人银行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截止2007年,全球私人银行业共管理着超过7万亿美元的资产,分布在日内瓦、苏黎世、伦敦、纽约、迈阿密、新加坡和香港等金融中心。其中,瑞士是最早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国家,也是当今世界的离岸私人银行中心,其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历史对我们具有较多的参考价值。美国的私人银行业务虽然开始时间较瑞士晚,但美国却是当前世界最大的在岸私人银行市场,规模位居世界第一,代表着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趋势,通过了解和分析西方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为我国发展私人银行业务得出以下启示:

(一)发展以零售业务为基础的私人银行业务

美国20世纪发展私人银行的环境与目前的中国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如金融行业的分业监管,居民个人财富大幅增加,个人理财方兴未艾等。从2004年开始,我国银行业务出现了大举由批发向零售转移的趋势,个人理财业务得到迅猛发展,个人理财产品不断丰富,各商业银行开发了大量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通过这些年来的发展,我国各商业银行都已经积累了一定的个人理财业务经验,为将来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我国应以发展在岸私人业务为主

瑞士是全球富人的“避税天堂”,几个世纪以来能够一直保持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绝非偶然。仔细审视瑞士私人银行的成功要素,显然其中有很多条件都是目前的中国所不具备的,比如说政治中立,客户保密制度,低税收体制,货币的自由兑换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良好的

银行业声誉等,而这些都是开展离岸私人银行业务所必不可少的,所以客观的说,我国银行

业的现状,决定了我们暂时尚不具备开展离岸私人银行业务所必须的一些基本条件。

四、我国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策略

由于我国市场的特殊性,全套照搬目前西方的服务模式、业务种类和组织架构是不可行的,发展西方意义上的“私人银行业务”在短期内也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采取措施,逐步提供西方成熟的“个人银行服务”。

(一)增强产品创新

由于国内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比较晚,在产品创新方面也应该循序渐进。首先应该完善各种产品体系,包括:优化普通银行产品服务、完善资产管理服务、提供专业化高端产品、咨询顾问服务等。

(二)加强配套体系的建设

首先,是建立市场营销新机制。银行的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对客户资源的竞争,在今后的私人银行业务中,银行必须争取相当的富裕私人客户群,而为获得这组客户群,就必须尽快建立一套主动的市场营销新机制,并配套建立目标客户动态档案跟踪管理制度。

其次,是建立金融产品信息反馈体系和客户信息资源的开发运用体系.由于现代商业银行更加注重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度,因此国内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应适应发展,从以产品管理为主转向以客户管理为主,从无差异服务转变为差异化服务。

(三)加快培养和引进私人银行业务专业人才

目前国际私人银行业务中的许多产品都涉及相关的专业人才,如证券人才、会计师人才等。对我国银行来说,当务之急是应该加快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私人银行业务从业队伍,积极引入和完善国际个人理财规划师(CFP)资格认证制度,同时,更重要的是还要解决我国金融机构如何保证私人银行业务私密性的问题,这些都将成为未来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四)加强风险控制

2004年9月,花旗银行因涉嫌从事洗钱等多项违法业务被日本金融厅勒令关闭其在日本的私人银行业务。2004年10月,花旗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在韩国也受到了监管机构的调查。因此,面对未来中国私人银行的迅猛发展,必须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监管经验,依法规范私人银行业务,严格控制经营风险。

(五)加强混业合作,拓展金融产品

在混业经营已成为我国金融业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各商业银行必须努力加强与保险、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的合作,进一步拓展服务的范围,提升服务的层次。商业银行应按照营销管理的思想,以差别服务为特色,以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和软件为依托,由银行专家型人才根据客户需求,对各种个人金融产品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组合和创新,开发出能够满足中高层个人客户增值、保值资产及安全、方便投资需求的个人综合金融产品,努力为客户提供综合化、全能化、个性化的私人银行服务。

(六)多形式全方位进行产品销售

在银行的各种业务中,由于私人银行私密性、个性化的特点,其对营销的要求也是最高的,可以说,如果没有卓有成效的营销,发展私人银行只能是纸上谈兵。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私人银行的产品大多是新产品,被人们所接受更要建立在营销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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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论文篇(9)

一、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我国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增长,受到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出现经营状况差、融资难等问题,阻碍了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因此,研究金融机构变革下国际贸易融资问题,对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增加进出口贸易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金融机构变革对国际贸易与融资影响的理论基础

(一)金融机构的相关概念界定

金融机构是指为人们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都属于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主要为人们提供办理储蓄、购买证券、保险、基金管理的服务,每个国家的金融机构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包括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境内外的外资融资机构,这三种金融机构构成一个完整的金融体系。

(二)国际贸易与融资概念界定

国际贸易是指国际上各个国家地区进行商品交换的活动,是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相互联系的基础上,实现各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上的流通活动,由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外贸易构成了国际贸易。

融资是指在企业单位或个人直接或间接的从事资金的融入和融出活动。

国际贸易融资是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出现的融资活动,国际贸易融资要依托国家或企业个人的资金实现资金流动,这种融资活动会在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出现,包括出口商品的制造、运输、销售等过程。因此,金融机构发生变革会对国际贸易与融资产生重要影响。

(三)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

1.国际贸易在融资过程中,融资的成本比较低,因为在国际贸易融资时有货物抵押和清楚的还款来源作保障,对于银行来说,在对贸易融资的处理上就会比较宽松,银行收取的利息也会相对较少,因此,国际贸易融资要比银行贷款的成本低,而且容易得到批准。

2.国际贸易融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融资人不仅要承担银行贷款的风险,还要面对利率和汇率的风险,还有国际贸易融资与国际贸易结算联系密切,在进行国际贸易结算时会存在欺诈、单交等风险,

3.国际贸易融资的融资人构成复杂,由于融资是在国际背景下进行的,融资人可以本国国民,也可以是外国人,而且如果涉及到国内与国外的融资,就要涉及到两国货币兑换的的问题,在进行国际贸易融资时要根据货币的汇率变化情况,结合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进行融资的决策。

4.国际贸易融资作为国际资本流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不同国家的融资资金在国际间的流通和转移。作为国际贸易中的融资者要遵守本国政府颁布的融资法令,本国政府要从本国的利益出发,对本国的金融机构进行管制,确保融资过程的安全性。

三、金融机构变革对国际贸易与融资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把整个世界的经济关系联系紧密,主要体现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的资金可以流动任何国家和地区,这就导致当出现金融机构变革时,由于金融的传导性各国会不同程度的受到影响,国际贸易中的融资风险就会扩大。

(一)金融机构变革对融资环境和融资需求的影响

在金融机构变革环境中,我国与世界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金融机构的变革会在世界范围内造成极大的动荡,2012年,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出现经济衰退的情况,许多国家还出现了经济负增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受到阻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变慢,许多国家出现失业率上升,中小型企业停产倒闭的现象。

金融机构变革对融资需求产生重要影响,以中小企业为例,中小企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能够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很少,中小企业由于缺乏资金的投入,极大地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一方面,中小企业的资金少,规模小,企业管理不完善。另一方面国际市场中,对融资标准过高,这就导致中小企业不能在国际金融市场中进行融资。因此中小企业陷入了融资困难的危机中[3]。

(二)金融机构变革对国际贸易融资成本的影响

由于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和贸易出口困难导致了融资成本的增加,由于融资难度的增加,银行等借贷机构对融资的条件会更加苛刻,办理的手续会越来越繁琐。利率的波动上导致风险的发生,各国在进行国际贸易融资时一定要把握好汇率的波动规律,减小损失。

四、金融机构变革中完善国际贸易融资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与国际贸易融资相关的法律,为贸易融资提供法律保障

各国应结合当今国际贸易融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健全贸易融资法律法规实现与国际接轨,同时还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出发,解决本国贸易融资法律与国际惯例间存在的分歧。通过研究当前贸易融资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法,努力实现与国际上的惯例相接轨,以法律保障国际贸易业务的发展。

(二)与其他国家积极交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国家应出台一系列的贸易融资措施,帮助我国企业解决贸易融资问题,推动我国贸易发展。国家完善进出口贸易政策,发挥各省市经济管理部门的作用,实现各部门单位支持进出口贸易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参加国际上的贸易融资合作,加大对主要贸易国家的融资支持,推动双边贸易融资。

(三)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意识

金融机构论文篇(10)

二、金融机构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金融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已推广近四年的时间,操作流程得到梳理、验证和规范,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基本建立了金融机构信息管理体系。同时,经过长期的业务实践和系统操作,也有些具体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制度条款的修订和颁布不及时

《金融机构信息管理规定》于2010年颁布,内容涉及金融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编制规则,信息的新增、变更或撤销流程,罚则等。上线之初由于涉及的机构范围比较小(主要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的应用效果较好。随着信息管理工作的不断开展,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暂时无法用《规定》进行解释和操作。例如,三方支付、珠宝商以及拍卖行等机构的信息报备起初在“系统”与《规定》中均未涉及,后经问题反馈,可以在“系统”中进行具体操作,但《规定》中未修订相关条款。类似问题在信息管理工作的实践过程中也会碰到。为了不影响日常工作,“系统”功能更新比较快,但制度的修订和颁布相对滞后,造成对金融机构的约束力有限。

(二)金融机构编码推广力度不足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的落脚点是促进金融机构编码的应用,以推进金融标准化建设。经过几年的积累,“系统”中的基础数据量已达到一定规模,但应用的范围比较小,目前仅有总行金融统计系统正式在使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有限几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身的非核心系统中有所应用,距离加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高信息共享效率的目的尚有距离。同时,由于应用范围比较小,金融机构对机构编码工作意义还停留在普通的工作层面,只是根据相关规定被动地进行信息的申报和编码的获取,造成机构内部对相关工作不够重视,缺乏主动性。

(三)处罚细则不明确

从《规定》执行过程中发现,对金融机构迟报、漏报或干脆不报等方面的处罚细则不够明确,缺乏具体惩处措施,对金融机构的约束力有限,这就会造成机构对此项工作的不重视和不积极。从天津2013年的机构信息申报和备案的情况分析,1至6月份、10至11月份,每月的信息数据变化量不大,总计新增机构43家,变更机构91家。7、8、9月份共新增机构118家,变更机构2585家,撤销机构32家。变更机构数量明显增大,占全年变更机构的88.1%。究其原因,是金融机构平时积攒了大量的数据变更申请,导致期间金融机构信息变更数量猛增,不仅不利于年度验证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也会对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产生不良影响。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及时修订《规定》条款

在多年的机构信息管理工作过程中,各地方积累了不少经验,也反馈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健全制度,增加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结合基层央行的实际和对《规定》“、系统”的理解和认识,建议总行尽快出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细化各项内容,包括对迟报、漏报等的时间确认,责任追究,处罚的具体手段等。消除《规定》中的不明晰条款和不确定因素,规范操作流程,明确管理职权,增强《规定》的执行力。

(二)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促进各类机构信息的申报

为增加金融机构信息主动申报和备案的积极性,除了在制度上的明文规定和处罚细则,更多地应该在人民银行体系内的系统推广和行政审批的过程中将金融机构的编码纳入其中,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使得金融机构编码的概念固化其工作流程中,例如,涉及金融城市网入网许可等相关规定的出台,以及反洗钱、征信等业务系统信息的报备工作,均将金融机构编码的申请作为必要条件。相信随着工作的进一步深入,金融机构会逐步了解和切实感受到金融机构编码在实际工作中和行业规范中的意义。

(三)简化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一是在系统操作上,适当将信息管理工作前置,增加金融机构的录入权限,实现无纸化办公,从而将人民银行工作的重点放到后台的审核和管理上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实现年检流程电子化记录功能,便于信息的提交和统计,进一步解放人力,为年度验证检查工作提供有效手段。

金融机构论文篇(11)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职责划分不清,甚至有些地方缺乏对金融发展进行未来的规划和掌控的专门部门,与金融相关的政府机构混乱不堪,不但名称不统一,工作范畴未明确、责任归属问题未解决,而且部门地位不清晰,多个部门共同承担金融管理的功能,干预目标也杂乱不清。

2.隐性干预比显性干预突出

在目前的地方干预状态下,仍然隐性干预比显性干预更为突出。一是存在一些金融管理死角,例如农信社管理体制中,管理平台与法人均为一体,政企不分;二是金融管理体系中的监管机制不完善,审批与监管不能进行统一执行;三是某些理财产品游离于表外,加大了风险几率。

3.大部分的地方金融机构经营质量低下

大部分的地方金融机构均存在经营质量低下的问题,地方金融机构比全国性金融机构的组成更为复杂,不良资产的形成不但与国有经济部分有关联,与自身的错误经营有关,还与经济环境变化,政府政策变化等因素有关。而大部分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的组成都有政府参股,政府既是出资人又是管理者,容易发生职能上的混淆,而导致为了达到自身目的而损害其他出资人利益的现象。

4.地方金融管理体系能力不足

虽然地方政府有对金融业进行管理的权利,但是主要的金融管理权归属于中央。因此,地方政府缺乏解决地方经济无法为金融服务提供有效供给的问题的能力。而地方政府要对金融业进行管控时,依然要对某个地区范畴内的金融发展负责任,这样无疑加大了金融风险的概率。

二、地方金融管理体系出现问题的原因

1.地方政府忙盲目追求

GDP地方政绩的体现,往往是地方官员进行升迁评估过程中较为重要的一点,而地方政绩的重要内容主要体现在当地经济的发展状况,而要使当地的经济在短期内发生迅速的发展,则必须要与其他地方进行进行相对应的投资竞争,进行金融资源的竞争。因此,便出现了地方官员为了升迁,而盲目追求GDP的状况。这种盲目追求GDP的状况,将会使政府的金融干预慢慢偏离实际,造就更多更大的财务风险。

2.地方政府权事分离地方的金融风险

处理工作是由地方政府进行处理的,但是由于相关的金融风险需信息由相关的监管部门地方分支机构所控制,地方政府将缺乏相对应的金融风险信息,也就无法针对风险信息而及时作出规避风险的准备,也无法及时做好风险的解决方案。这也就说明,一旦出现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处于一个较为被动的地位。

3.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融资方式

按照目前的状况而言,因为我国缺乏相对应的主力金融机构在出现“三农”、企业融资、基础设备设置、工程建筑、重建活动等状况时,进行相关的金融事务的支撑,无法给该地区的金融行业提供相对应的服务与帮助,地方政府只能通过一些小渠道进行资金的筹集。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系的建议

1.贯彻落实科学高效的金融发展意识

(1)贯彻落实科学高效的金融发展意识

把政府干预的重点从资金的筹集转化为金融业务的调整和服务,调整政府干预的力度,把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作为对金融行业进行管理的重点,不能贸然干预行业内的正常资金流通,不能干预金融机构内正常合法的业务规范,必须要按照地方的具体经济状况来进行金融未来发展的预测。

(2)地方政府必须要与中央政府

针对金融管理权限的问题作出共识,必须要把金融管理权限做一个明确的划分,实现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对称,在确保地方有足够的权利进行金融管理的同时,也是确保中央实行的各种经济政策能够得到正常的使用,能够发挥其自身应有的效果。

(3)明确各级政府与地方政府内的各个部门对金融管理的工作范畴与职责

明确内部金融监管部门的具体工作范围,并把责任落实到个人;明确外部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地方政府必须要把目光从资金的筹集转向对金融机构的服务,利用自身的权利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合法合理的处置好不良资产,确保当地金融的发展能够在一个较为良好的市场环境中进行。

2.设立完善健全的激励机制,规范政府干预行为

(1)建设一个较为完善健全的金融管理机制

为金融机构能够在当地进行合法经营而提供相对应的制度保障,确保金融机构必须要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明确不同的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范围和必须要负不同的责任。

(2)必须要从宏观的经济大环境出发

对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服务进行优化,科学的使用信用规模;必须要针对当地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相对应的发展目标、投资计划等,进行一个较为合理高效的预算编制,再通过分析各种编制的会计信息数据,进行相关风险的规避,从而实现各种金融业务间的平衡,合理的使用信用规模,切实的规避融资风险。

(3)建设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

作为地方金融管理体系的法律依靠,对《税法》、《预算法》等法律进行创新和修订,使其更能符合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更能更好的维护金融管理体系,确保金融管理体系能够得到真正的落实和使用。

(4)增添对地方官员的考核内容

让官员升迁的考核内容不仅由地方政绩组成,可以由相对应的对社会发展的贡献、社会和谐指数、环境保护指数等组成,改变官员对地方政绩的盲目追求的状况,解决片面追求GDP的状态。

3.明确地方金融管理体系功能

一是必须要在各级政府内部中设立一个相关的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金融工作;二是必须要明确地方政府进行金融干预的真正功能,加强金融管理的力度,把地方政府的管理重点从融资转化为服务和调整;三是完善金融管理制度,提高金融办的各种金融管理和金融业务处理能力,建设相关的监管体系和激励机制,确保金融机构能够在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中进行合法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