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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法律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7 17:59:25

医学法律论文

医学法律论文篇(1)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国家法制建设也逐步健全,对医务工作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熟悉自身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依法行医,以便更好的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医学院校作为培养医学人才的基地,必然要承担起对医学生法律教育的重任。我们认为,法律素养也是任何专业大学生应具备的素质,通过对医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因此,我们尝试着对传统的教学方法加以改革。

一、“问题教学法”组织课堂教学

我们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提高学生的听课效果。高校大学生已经步入成人阶段,具备一定的抽象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简单的灌输方法是无法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的。为此,在教学方法上,应该主要采用“问题教学法”来组织课堂教学,使提问成为课堂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的传统教学一直把提问作为一种辅助教学的手段。我们认为,在当今形势下,提问的职能要发生转变,即提问不仅仅起到检验的作用,更应该是师生增强互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能力的一种手段。因此,我们在教学准备阶段,精心设计课堂问题,使问题成递进形式,让学生不断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教师再加以引导和归纳,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不断深入,让学生在思考和分析中提高素质。

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法学理论可谓博大精深,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让医学生既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又对他们进行法治思想的教育,案例教学法不失是一个捷径。在具体运用案例教学法时,我们主要采用如下方法:

(一)案例讲授

学生们普遍感觉行政法这一章很难理解,它不像刑法、民法那样贴近生活。我们就在课前先讲一个主题案例,并把该案例贯穿整个理论讲授全过程,让学生对什么是行政机关、什么是行政相对人等问题先有感性认识,再向学生讲授“行政法对公民权利的约束性”,这些法治理念,就容易得多。我们讲授的对象是医学生,他们不仅需要掌握基本法律知识,更希望了解医患纠纷中的法律知识,因此,我们在课堂上加入了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把法律知识和学生的专业知识结合起来,学生们切身的体会到了学习法律知识的实际价值,培养了他们的兴趣。

(二)多媒体案例教学

选用有代表性的案件,实际放映给学生们看,让他们对法律知识有更直观的感受。在讲授“刑事诉讼程序”时,结合相关庭审视频,给学生讲解相关法律条文阐述其意义,这样就是学生对书本上枯燥的叙述有了鲜活的认识,学生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理解这些知识,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三、改革考试方式,培养创新意识

长期以来,不论对作业还是考试,老师和学生都形成了依赖标准答案的习惯,只要与标准答案不同,就是0分,这样做很难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也挫伤了学生的思考问题,提出个人见解的积极性。因此,我们一改传统的闭卷考试模式,而是采用了案例考查法,就是让学生根据案例中所给的条件,回答两三个问题。所提出的问题都是围绕教学中的重点知识点,让学生把学过的知识与案情结合起来,以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目的。在评卷方法上,采用标准答案与非标准答案相结合的方式,即使学生的答案与标准答案不相符,但是学生运用了学到的知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也会取得好成绩,这就给学生更多的独立思考空间,学生们能够活学活用,把考试变成展示自己的平台。

通过对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方式的改革,能够培养出专业技术优秀,同时,懂得法律知识的人才。为减少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颇为有益。

参考文献:

医学法律论文篇(2)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国家法制建设也逐步健全,对医务工作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熟悉自身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依法行医,以便更好的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医学院校作为培养医学人才的基地,必然要承担起对医学生法律教育的重任。我们认为,法律素养也是任何专业大学生应具备的素质,通过对医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因此,我们尝试着对传统的教学方法加以改革。

一、“问题教学法”组织课堂教学

我们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提高学生的听课效果。高校大学生已经步入成人阶段,具备一定的抽象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简单的灌输方法是无法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的。为此,在教学方法上,应该主要采用“问题教学法”来组织课堂教学,使提问成为课堂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的传统教学一直把提问作为一种辅助教学的手段。我们认为,在当今形势下,提问的职能要发生转变,即提问不仅仅起到检验的作用,更应该是师生增强互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能力的一种手段。因此,我们在教学准备阶段,精心设计课堂问题,使问题成递进形式,让学生不断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教师再加以引导和归纳,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不断深入,让学生在思考和分析中提高素质。

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法学理论可谓博大精深,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让医学生既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又对他们进行法治思想的教育,案例教学法不失是一个捷径。在具体运用案例教学法时,我们主要采用如下方法:

(一)案例讲授

学生们普遍感觉行政法这一章很难理解,它不像刑法、民法那样贴近生活。我们就在课前先讲一个主题案例,并把该案例贯穿整个理论讲授全过程,让学生对什么是行政机关、什么是行政相对人等问题先有感性认识,再向学生讲授“行政法对公民权利的约束性”,这些法治理念,就容易得多。我们讲授的对象是医学生,他们不仅需要掌握基本法律知识,更希望了解医患纠纷中的法律知识,因此,我们在课堂上加入了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把法律知识和学生的专业知识结合起来,学生们切身的体会到了学习法律知识的实际价值,培养了他们的兴趣。

(二)多媒体案例教学

选用有代表性的案件,实际放映给学生们看,让他们对法律知识有更直观的感受。在讲授“刑事诉讼程序”时,结合相关庭审视频,给学生讲解相关法律条文阐述其意义,这样就是学生对书本上枯燥的叙述有了鲜活的认识,学生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理解这些知识,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三、改革考试方式,培养创新意识

长期以来,不论对作业还是考试,老师和学生都形成了依赖标准答案的习惯,只要与标准答案不同,就是0分,这样做很难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也挫伤了学生的思考问题,提出个人见解的积极性。因此,我们一改传统的闭卷考试模式,而是采用了案例考查法,就是让学生根据案例中所给的条件,回答两三个问题。所提出的问题都是围绕教学中的重点知识点,让学生把学过的知识与案情结合起来,以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目的。在评卷方法上,采用标准答案与非标准答案相结合的方式,即使学生的答案与标准答案不相符,但是学生运用了学到的知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也会取得好成绩,这就给学生更多的独立思考空间,学生们能够活学活用,把考试变成展示自己的平台。

通过对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方式的改革,能够培养出专业技术优秀,同时,懂得法律知识的人才。为减少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颇为有益。

参考文献:

医学法律论文篇(3)

论文摘要:近年来,医疗腐败导致的药价虚高现象日益严重,而作为医疗腐败现象之一的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的行为虽然有不少被查处,在刑法的适用上却引发了很大争议,本文从司法界争议的内容切入,继而对“公务”、“处方权”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得出了现有刑法无法对此现象进行规范的结论,最后就刑法上的这个缺憾提出了建议。 论文关键词:公立医院、医生、处方回扣、受贿 近年来,药价虚高、医疗价格畸高问题日益严重,与此相对应的是医疗购销“回扣”、医疗服务“红包”、医疗设备“暗箱”等不正之风或非法行为愈演愈烈,成为百姓普遍关切又深恶痛绝的社会丑恶现象。对于商业贿赂范畴的医疗购销“回扣”已被中央列为2009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其行为的违法性质没有引发什么争议,但对于公立医院中临床医生利用开处方收受医疗用品销售人员的回扣行为的性质在学术界及实务界均引起了广泛争议,尤其是2009年5月19日《人民日报》刊登的《浙江瑞安:巨额药品回扣案搁浅》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司法界引发了激烈的反响,至今仍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本文将就该行为的性质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以期为我们的司法实务提供一些参考。 一、处方回扣定性之争议 由于公立医院临床医生的主体地位、医生的处方权性质等问题在我国刑法未见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未对此有所涉及,致使司法实践中各地处理此类案件千差万别,司法界对此颇有争议,其中主流的观点可以归结为三类: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说、受贿罪说、无罪说。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说认为,虽然公立医疗卫生部门是国有事业单位,但并不是该单位中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象那些无任何行政职务的职业医师,由于他们并不从事公务,因此不符合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由于我国目前的公立医疗卫生部门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益性质的,都带有一定程度的营利性质,其运作近似于企业化,因此,对于利用手中的处方权收受回扣的行为,应当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受贿罪说认为处方行为从表面上来看是一项技术工作,但实质是对药品的管理工作,是国家公权力的表现,故此可以认为医生是属于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公立医院和其他国有事业单位一样,都是由政府权力分化而来,即使有的单位目前并无财政拨款,但其初期投入仍是国有资金,从历史延续性考虑,目前这些单位的工作也应看作公务行为。只要行为人是在由国家设立、由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部分依靠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从事医疗、护理和预防等工作,其开处方收受回扣的行为就应该按受贿罪来处理。医生处方权应视为“公权力”,而不是与生俱得的“私权力”。其代表人物为学者曲新久等。 无罪说的主要观点是公立医院的普通临床医生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开处方非为执行“公务”之行为,不符合现有刑法中受贿罪的规定,因而不构成犯罪。学者赵秉志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是刑法上一个特定的概念,不能认为在国有单位工作的人员就等于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是国家工作人员。医生开处方的行为只是一项公共服务活动,不具有管理性和职权性,自然也不能认为医生开处方的行为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的公务活动。由于医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中的受贿罪,也没有触犯相关刑律,对此作为犯罪处理,难以找到确切的法律依据。”①学者陈兴良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公务应当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和履行经济职能等具有社会管理性质的活动,因此公务活动的实质是一种管理活动,具有国家权力性和管理性。临床医生开具处方行为并不属于公务活动范畴,是利用了替病人诊断用药的职业上的便利而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当然其收受回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公立医院的普通的临床医生不行使国家权力,亦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主体的规定。”② 不难看出,受贿罪说和无罪说的分歧在于对“公务”的认定标准不同,对“公务”不同的理解导致结论的迥然相异,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说也是在同意无罪说关于公务的认定的基础上,转移思路所得。笔者认为,要厘清医生处方回扣的性质,需要分两个层次来考量:第一、对“公务”概念的正确理解,对公务与劳务的正确区分;第二、公立医院临床医生开处方的行为是属于技术活动还是行使职权的管理活动。 二、对“公务”的分析 什么是“公务”?《汉语大词典》解释:公务,指“公事 ,关于国家或集体的事务。”这表明,第一、所谓公务是与私务相对应的概念。公务活动只能存在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社会团体的内部,个人的事务、私有组织中不存在公务。第二、公务与劳务不同。公务是有关上述单位内部需要或者应该依法办理或者处置的各种管理性的事务,而劳务则是指物质生产和劳动服务活动。③劳务不受财产所有制性质的限制。物质生产,指加工、制造产品,农民种田、渔民捕鱼、筑路工人修路等等。劳动服务,即包括简单劳动服务,如理发、搬运、清洁,也包括资产评估、验资、会计、法律服务等复杂劳动服务。对于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由于他们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是以特殊劳动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员,尽管他们所在的单位可能是国有单位,即便他们也具有国家干部的身份,但是他们从事这些专业服务时,由于这些活动本身不具有任何公权力的性质,因而也就没有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可能性。 公务与劳务的区分对于确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意义重大。我们认为,其根本区别在于,劳务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从事劳务的人员不是国家管理意义上讲的管理者,而是被管理者。国有单位中的收款员、售票员、营业员、推销员等,尽管也经手、管理国有财物,但他们所从事的职业活动,是在管理者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之下进行的,因此,不能将这类人员归入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之内。 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公务活动属于国家公务,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管理性。国家公务活动是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其应当承担和执行的事务,进行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办理等具有管理性的活动。第二、职权性。国家公务活动一般都是在一个机关、单位内部从事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中,由具有一定职务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职务是职权和职责的统一。任何公务人员不论职务的高低,权力的大小,既然是要管理事务,都必然和必须赋予其一定的职权,包括对涉及人、财、物、事各种事务的决定权、决策权、监督权、调查权、处置权、办理权等等。对于国家公务人员来说,其一切权力都直接、间接来自于国家,即表现为公共权力的直接运用。没有相应的职务权力,不可能实现对社会的管理,也不可能保障社会在有条不紊的状态中向前发展。因此,国家公务活动表现为职权性的管理活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知国家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公务应当是一种职权性的管理活动,其具有公权力的性质。那么,公立医院的医生开具处方的行为是否属于行使职权,进而具有管理性呢?笔者将从临床医生处方权力的来源、行使方式及行使后果来加以分析,从而确定其行为性质。 三、医生的处方权分析 1、处方权的来源。我们认为,医生开具处方的权力是基于其作为医生的身份而具有的,应当是医生行医权的一部分。行医权是医务人员从事业务活动的一种资格,医生行医权的获得是通过医务人员参加考核、获得准入、经过申请、得到聘用而实现的,因此,行医权的取得是基于“医生”这个职业,而非某部门或单位赋予的某种职务而产生。不仅公立医院的医生具有处方权,个体诊所、民办医院等所有医疗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均依法享有处方权。 2、处方权的行使。医生行使处方权的过程很简单:患者去医院就医,医生根据病情对症下药,开具处方,患者按照处方去售药处买药。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对药品销售情况起决定作用的就是医生的处方呢?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在我国相当多的公立医院,进药一般是由药事委员会研究决定。一所医院的药事委员会通常由院领导、药剂科领导、临床科室主任组成。药事委员会作决策时,一般先由科室主任提出需购哪些药品,经集体研究后,再由院领导决定。由此可以看出,临床医生一般并不直接参与药品的采购,其仅具有开具处方时的药品选择权,即使医生为了拿到回扣而在处方中重复选择某种药品,也并不能决定该药品达到预定的销售水平,因为医生并不能决定患者的就诊人数,同样,开具处方的医生也不能决定患者去哪儿购药,因为我国目前的药物销售方式采取的是市场模式,除医院内部的售药处,还有医院外的各大药店都可供患者选择。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医生所拥有的处方权是基于其职业所获得的,其开具处方的行为是基于职业(并非职务)的技术活动,并且不对公立医院药品的采购和销售造成直接的影响,因此医生开具处方不是从事公务,而是在进 行劳务,是属于私权力的范畴,临床医生不属于刑法中职务犯罪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公立医院临床医生利用处方收取回扣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受贿罪。 四、收取回扣行为不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立医院的临床医生收取回扣行为是否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呢?笔者的结论亦是否定的。根据我国《公司法》及《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对公司、企业的定义不难得知,公司、企业的特征有:以营利性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我国的公立医院虽然做到了独立核算,但尚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下属单位,其初期投入的仍是国有资金,在法律性质的认定上,因其有社会公共事务的性质,还不能完全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当认定为属事业单位,与公司、企业的性质不同,不能把公立医疗卫生部门列入公司、企业的范围之内。我国的刑法第163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的主体应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对此,我们在适用法律时不能适用类推原则随意做扩大解释。 综上,由于刑法中没有对该行为做出限制,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应当认定其无罪,应当由相应的部门行政法律予以调整,而不应由刑法加以规范。如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就对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做出了禁止性规定;1998年的《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几点立法建议。 尽管从现有刑法的规定上看,公立医院中临床医生利用开处方收受回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但应当看到,该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也引起了群众的普遍反感,在一定程度上使“看病难”、医疗腐败的形势更加严峻,除用行政法规予以规范、惩戒外,有必要纳入国家的刑事处罚范围,以遏制该行为的进一步蔓延。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部门的分化,第三部门的兴起,公共服务主体的扩大,导致近年来非公务性受贿愈演愈烈,而现有的受贿犯罪立法规制对象仅及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实在有限,难以涵盖许多新出现的社会危害极大的受贿行为,除上述情况外,与其相类似的还有“足球黑哨”现象、报社记者采访时接受红包现象,都曾引发法律界的广泛争议。法律总有其滞后性,更要求我们在认真考察、调研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完善法律,以实现最终的正义诉求。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 1、在刑法总则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进行修改。具体的作法是,参考借鉴中国政府于2009年12月10日签署加入的第一项全球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有关公职人员的定义,该公约规定,“公职人员包括依照缔约国本国法律的定义和在该缔约国相关法律领域中的适用情况,履行公共职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履行公共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任何其他工作人员”。我国刑法中如果也引入类似“公职人员”的概念作为贪污贿赂类、渎职类犯罪的主体,不仅能将现有的处于所谓“法律真空”中的各种丑恶现象纳入刑法的约束范围,也能使我国法律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加大反腐败的力度,这对于加强我国同世界范围内的反腐败协作有很大的意义。 2、在刑法分则中设立职务受贿罪或业务受贿罪,即在现有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之间再设立一个以从事公共服务人员为规制对象的受贿犯罪,从而将诸如医生、教师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收取贿赂的行为予以合理的犯罪化。 笔者欣喜地看到,在已交付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草案将刑法第163条(原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由“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表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以上的按商业受贿罪予以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里所称的“其他单位”虽然有待相关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为将医院、学校等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的单位纳入经济犯罪的范畴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注释: ①《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回扣是否构成犯罪》 法制日报 2009年7月22日 ②苏显龙:《北大刑法学教授认为医生收取回扣不构成受贿罪》,人民日报,2009年5月31日 ③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 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693页

医学法律论文篇(4)

1.医学生的学科偏好和中学时代的文理分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实施基础教育的大多数普通高完制中学校,将中学生的课程粗略划分为理科和文科两大类,学生们只能学习到部分学科的知识。每年高考结束后,大多数医学院校只面向理科类考生招生,导致了医学生鲜有丰富的人文知识背景。众所周知,医学是一门将自热科学与社会科学融为一体的学科,以服务大众为宗旨,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与实践性。具备理科优势的医学生自然而然就把大部分精力投入到医学研究中去,从而忽略了学习他们本不擅长的医学人文理论,更不用说那枯燥乏味的医疗法律法规。由于医学学习起步时的兴趣偏好,导致了国内医学法律教育的“先天不足”。这也是近两年来不少省份的相关教育部门提倡取缔高中文理分科、培养中学生人文素质的原因之一。

2.医学生的学业压力和就业形势,淡化了他们对医疗法规的重视大部分医学院校规定医学生只能在前三年的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临床技能培训,为此他们要完成30几门医学相关学科的学习。大学科都涉及到了人类前沿的生命科学技术和复杂的生物效应原理,而白天的学习仅能掌握一些浅显易懂的理论知识。许多医学生为了钻研那些高深的医学理论,不得不放弃了选修人文关怀、医学伦理和医疗法律的时间,整晚忙于复习功课。即使有个别对医学法律知识感兴趣的学生,也在考试和申请奖学金的压力之下将精力转移到完成必修课的学习上。加之,近几年医学生就业形势严峻,高年级学生忙于备战考研,人文法律类的选修课更是少人问津。这也是大多数医学院校内选修课缺席、逃课现象普遍的原因之一[2]。

二、医学院校的培养引导不足,加重医学生法律知识匮乏

1.医学教育工作者对医学生法律教育的忽视长期以来,医学院校的教育工作者主要由基础医学院内从事科研工作的讲师和附属医院里从事临床工作的医生构成。由于职业特征,他们在教学活动中或是一味强调培养医学生的科研能力,或是一味抓紧培训医学生的临床技能,鲜有具备医学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背景者。由于医学教育工作者不熟悉医疗法律条文,导致医学生在第五学年临床实习时忽视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不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出现了医疗操作不告知、漏报传染病卡或代签医疗文书等违反医疗法规的现象。一旦在实习期间发生医疗纠纷,这些尚未取得执业证书的医学生将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2.医学院校课程设置和奖学金考核制度的不合理阻碍了医学法律教育我国大多数医学院校采用学分制,以随堂授课的形式给学生们讲解医学理论知识。学分的重点集中在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这两大类必修课上。对于医学法律相关课程,有的医学院校就定为公共选修课,在夜间授课,其学分不纳入学生的期末考核中;有的医学院校就干脆不开设,只是在《医学伦理学》或《医学心理学》等选修课内教授一些医学法律知识。这类选修课只能在伦理道德等意识浅层为医学生提供一种解决医疗纠纷的思路,并不能上升到法律武器的高度,更不能在以后的临床工作中提供有效保障。在学年末的奖学金评审中,大多数医学院校把必修课成绩的权重定为80%以上,有些医学院校甚至只纳入医学专业课程的成绩[3]。这些举措并不能有效地激励医学生学习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反而使本来就不受重视的医学法律教育愈发乏味。

3.医疗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有碍于医学法律教育的实施尽管近二十年来全国人大颁布了《执业医师法》等9个卫生法律,国务院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25个行政法规,卫生部也制定了多达400条的部门规章制度,但卫生法并没有独立于《民法》之外成为一个单独的法律体系[4]。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无过错举证”和“过错推定”等问题使医患关系已经违背了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平等的特征,导致在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案件审理时医患关系法律性质难以界定[5]。对于法律界专业人士尚争论颇多的医疗立法问题,医学教育工作者们也各持己见。在繁重的学习压力下,医学生们一方面无暇查阅相关法律著作,另一方面对教师们因人而异的案例解析倍感困惑,自然难以培养其敏锐的法律意识,因而常常在“医闹”事件中处于被动地位,影响工作和学习。

三、加强医学生法律教育的措施

在现有医学教育模式下,医学生们从传统的医学法律教育中所获得的微薄知识,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在以提高人类生命质量和增进身心健康为宗旨的第三次世界卫生革命浪潮中,我们的医学教育更应该顺应国际医学发展的潮流。医学教育改革已成为培养优秀医疗管理人才、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那么,在当今医学教育体制下的医学法律教育改革要注意哪几个方面呢?

1.从兴趣和实践入手,培养医学生健全的法制观念由于医疗服务的对象是患有疾病的人群,医学教育就不可避免地要带上人文色彩。医学教育工作者们可以在课堂上开展医学法律知识的问卷调查,了解学生们对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课后再以社团、协会为单位举办各种妙趣横生的法律小讲座和经典案例分析,把学生的兴趣爱好引入医疗法律法规的学习中[6]。另外,针对医学生专业课学习压力大、课余时间不足的特殊情况,医学院校应当在必修课程设置时选择性地纳入一部分医学法律相关课程,将学习专业理论与学习法律知识融为一体,避免夜间选修课与专业课复习时间冲突。在第四学年的临床见习中,专业课代教老师可通过院内案例分析进一步加深医学生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在临床实习前能熟悉医疗相关规章制度,避免在日常工作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医学法律论文篇(5)

高等医学院校医学教育的中心任务培养医学人才,为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建设服务。在当前社会医患矛盾紧张的状况下,医学生除了需要具备精湛的医术、良好的医德之外还需要加强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医学生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的,一方面可以降低医疗法律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是对患者负责。所以医学院校在培养医学生学习好专业知识的同时应结合专业特点,充分利用社会实践的多样性,提高医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转变思政课社会实践形式,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

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标准明确规定:“思想政治课是对学生系统进行公民品德教育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的必修课程,是高等学校德育工程的主要途径。它对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然而要提高学生觉悟、规范和训练其行为,做到“知行合一”,就必须组织大学生深入社会实际,了解社会生活,参与社会实践锻炼,在社会实践中去比较、去检验,真正的把所学习的知识和实践相结合。

在教学中,医学院校的思政课教师不仅应将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进行有机地整合,使学生掌握扎实的医疗法律知识的同时还应改变传统的思政课社会实践形式,结合医学实践性强的特点,在实践教学中进行法律意识的渗透。如:依据学生的实践,指出学生在实践中存在哪些医疗法律问题,如何在日常中避免这些医疗法律问题。

二、充分运用实践案例进行教学,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

思想道德观与法律基础课程纯理论式的讲述,不但抽象难懂并且脱离实际,这使得学生认为课程空洞乏味,也不利于学生知识的掌握。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堂讲述的过程中应结合教学内容,选择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医疗法律纠纷案例,专门开展课堂讨论环节。教师可选派学生对案例进行实际模拟,然后让学生充分讨论,使学生明确案例中人物哪些环节做得较好,哪些环节不足,存在着什么问题,导致医疗法律纠纷的产生,在今后的职业活动中应该如何避免此类问题,使学生加深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充分让学生通过教学实践案例讨论,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如:抑郁症病人自杀案件。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常遇见一些病人伴有一定程度的抑郁症,那么医生在进行常规的诊疗过程中,对于伴有抑郁的病人应当做到哪些注意事项,如何避免抑郁症病人在医院自杀所引发的相关医疗法律纠纷。

三、充分发挥附院医院的实践教学作用,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

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在临床实践教学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学生在学习了医学专业知识后,进入医院实践,临床教学教师的率先示范作用对学生产生深远影响。临床教学教师在诊疗过程中,行为和举止往往对学生产生很大的影响,临床教学教师通过实践教学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渗透,使学生通过观察、了解规范的诊疗过程,自然而然的做到规范、合法的诊疗。

医学生在临床实践过程中,除了掌握医学专业知识达到规范、合法的诊疗外,规范的书写医疗法律文书避免医疗法律纠纷也是其实践所要学习的重要内容。病历作为医疗法律纠纷的重要证据,对举证起着重要作用,医学生在书写病历时往往忽视其法律性和证据性,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往往使医院在诉讼中承担不利的后果。日常工作中,医学生在书写病历时存在着病历书写不规范、缺乏科学性、完整性、准确性等问题。这就要求临床教学教师在实践中不断的指导和完善医学生病历的书写同时组织医学生认真学习《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这既是对医学生法律常识教育渗透的坚实基础,又是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所以在注重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的同时也应切实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真正做到以身示范,教书育人。

总之,高等医学院校应当在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的教学中,充分利用实践教学的多样性,在把握时代脉搏, 与时代同步的基础上,使学生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通过多种实践形式,将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充分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学生成为具有扎实医学的理论知识、良好的道德素质、深厚的法律知识的医疗卫生人才。

参考文献:

[1]刘铁,武丹枫.增强医学生法律意识,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现代预防医学.2008年15期.

[2]邱萍.采用典型案例教学 提高学生法律意识.护理教育.2005年5月.

医学法律论文篇(6)

高等医学院校医学教育的中心任务培养医学人才,为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建设服务。在当前社会医患矛盾紧张的状况下,医学生除了需要具备精湛的医术、良好的医德之外还需要加强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医学生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的,一方面可以降低医疗法律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是对患者负责。所以医学院校在培养医学生学习好专业知识的同时应结合专业特点,充分利用社会实践的多样性,提高医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转变思政课社会实践形式,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

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标准明确规定:“思想政治课是对学生系统进行公民品德教育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的必修课程,是高等学校德育工程的主要途径。它对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然而要提高学生觉悟、规范和训练其行为,做到“知行合一”,就必须组织大学生深入社会实际,了解社会生活,参与社会实践锻炼,在社会实践中去比较、去检验,真正的把所学习的知识和实践相结合。

在教学中,医学院校的思政课教师不仅应将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进行有机地整合,使学生掌握扎实的医疗法律知识的同时还应改变传统的思政课社会实践形式,结合医学实践性强的特点,在实践教学中进行法律意识的渗透。如:依据学生的实践,指出学生在实践中存在哪些医疗法律问题,如何在日常中避免这些医疗法律问题。

二、充分运用实践案例进行教学,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

思想道德观与法律基础课程纯理论式的讲述,不但抽象难懂并且脱离实际,这使得学生认为课程空洞乏味,也不利于学生知识的掌握。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堂讲述的过程中应结合教学内容,选择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医疗法律纠纷案例,专门开展课堂讨论环节。教师可选派学生对案例进行实际模拟,然后让学生充分讨论,使学生明确案例中人物哪些环节做得较好,哪些环节不足,存在着什么问题,导致医疗法律纠纷的产生,在今后的职业活动中应该如何避免此类问题,使学生加深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充分让学生通过教学实践案例讨论,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如:抑郁症病人自杀案件。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常遇见一些病人伴有一定程度的抑郁症,那么医生在进行常规的诊疗过程中,对于伴有抑郁的病人应当做到哪些注意事项,如何避免抑郁症病人在医院自杀所引发的相关医疗法律纠纷。

三、充分发挥附院医院的实践教学作用,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

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在临床实践教学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学生在学习了医学专业知识后,进入医院实践,临床教学教师的率先示范作用对学生产生深远影响。临床教学教师在诊疗过程中,行为和举止往往对学生产生很大的影响,临床教学教师通过实践教学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渗透,使学生通过观察、了解规范的诊疗过程,自然而然的做到规范、合法的诊疗。

医学生在临床实践过程中,除了掌握医学专业知识达到规范、合法的诊疗外,规范的书写医疗法律文书避免医疗法律纠纷也是其实践所要学习的重要内容。病历作为医疗法律纠纷的重要证据,对举证起着重要作用,医学生在书写病历时往往忽视其法律性和证据性,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往往使医院在诉讼中承担不利的后果。日常工作中,医学生在书写病历时存在着病历书写不规范、缺乏科学性、完整性、准确性等问题。这就要求临床教学教师在实践中不断的指导和完善医学生病历的书写同时组织医学生认真学习《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这既是对医学生法律常识教育渗透的坚实基础,又是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所以在注重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的同时也应切实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真正做到以身示范,教书育人。

总之,高等医学院校应当在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的教学中,充分利用实践教学的多样性,在把握时代脉搏, 与时代同步的基础上,使学生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通过多种实践形式,将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充分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学生成为具有扎实医学的理论知识、良好的道德素质、深厚的法律知识的医疗卫生人才。

考文献:

[1]刘铁,武丹枫.增强医学生法律意识,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现代预防医学.2008年15期.

[2]邱萍.采用典型案例教学 提高学生法律意识.护理教育.2005年5月.

医学法律论文篇(7)

医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掌握医学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应该培养符合时展需要的人文素质,其中法律素质是一项不可或缺的人文素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本科医学教育标准”文件中指出,医学生必须树立依法行医的法律观念,学会用法律保护病人和自身的权益。可见,法律素质教育是高等医学教育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目前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与期望日益增加,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与此同时,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存在诸多问题,造成医学生法律知识匮乏,缺乏基本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导致在今后的执业中医生没有恰当履行诊疗义务、说明告知义务、医院的安全保护义务,或没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等,使得医疗纠纷日渐增多。因此,提高医学生的医事法律素质,培养医法结合全面发展的医学生,有利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有利于促进我国医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现状

(一)传统的教育观念忽视法律素质教育

医学是专业性极强的学科,因此医学院校非常重视学生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的培养。目前国内大多数普通医学院校对医学生培养计划基本上由三大块组成,即公共课程、基础医学课程、临床医学课程,其中基础和临床医学都属于专业教育。[2]与此同时,当前我国医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法律教育则属于完成任务、修满学分的教育。这种纯属应付、敷衍了事的现状根本无法完成培育医学生执业法律素质的目标。

(二)课程设置不合理

目前医学生所接受的法律教育课程主要由两大块组成,一是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二是选修课《医事法学》或《卫生法学》。首先,“基础”课是自2005 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进行改革,由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合并的结果。那么法律部分所涉及的内容大量减少,只占八个章节的其中两章。相应的课时量也在锐减,之前的《法律基础》是36学时,现在的“基础”课总共才54课时,平均分配的话,法律基础的内容只有14学时。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开展教学,把法律部分的内容讲解清楚给老师们提出了难题,通常任课老师通过两种途径完成,一是把所有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到为止,不深入讲解;二是选取少量相对重要的法律知识分专题讲解。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不可能系统地讲授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容,无法实现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目的。另外,许多医学院校还开设有《医事法学》或《卫生法学》选修课,目的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了解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但选修课现在已经沦为部分学生赚取学分的工具,普遍不予重视,导致教师教学积极性也不高。因此同样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三)缺乏复合型师资力量

医学法学学科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应用性,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有着很高的要求,教师除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外,还要掌握医学本身的规律,了解基本的医药学知识。但是,目前医学院校这样即懂医又懂法的跨学科复合型师资力量极为短缺,师资力量相当薄弱,教师在教课过程中往往力不从心,造成种种教学缺陷,影响教学效果。

三、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途径

(一)改变传统教育观念,提升医学法学学科地位

要改变传统的医学教育重视医学专业知识教育,忽视人文素质教育的观念;转变传统的重视医德伦理,轻视法律规范对医疗行为的调整作用的观念,最终形成医学专业知识、医德伦理和法律素质教育相结合的综合素质培养机制。医学教育不能忽视人文素质教育特别是法律素质教育,为了提高医学法学学科地位,应该优化课时和教材结构,增加法学课程的课时比例,还要在医疗实践活动中增加培养法律素质的环节。在医学生临床实习前,通过认真学习医疗规章制度和临床技术操作常规,使实习生的临床医疗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带教老师需按照要求认真带教,监督学生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实习生的临床技术操作,如要认真学习《医院各项工作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等,[3]保证临床工作中无漏洞,无过错,从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改革《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理念

在法律教学中,“基础”课要注重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守法观念的教育。不应局限于法律知识的传授,从而改变以往教学“重法律知识传授,轻法律意识培养”的教学理念。在有限的课时中不可能实现完整法律知识体系的讲授,因此开展医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更具有可实践性和现实意义。关于具体的法律知识可由学生在课下根据自身兴趣自学,遇到问题可由老师通过网络进行答疑,在互联网异常发达的今天,可以通过邮箱、QQ、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互动,以此解决课时量有限与教学内容庞大的矛盾。

(三)开设医学法学必修课

医学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较多。在提高医学生一般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结合医学院校的特点进行医学法律的学习和教育,使医学生了解和掌握医学法律法规,明确自己在今后的医务服务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更好地规范自身行为。因此,高等医科院校应把《卫生法学》、《医事法学》列为医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学生通过系统的学习,从而掌握卫生法或医事法的基础理论、医院管理法律制度、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执业护士管理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食品卫生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血液及血液制品法律制度、母婴保键法律制度等。

另外要重视教材的选择,选择系统性和实用性强的教材。教材的内容应避免过于单调和枯燥,不能是大量法律条文的罗列,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教材以医疗法律案例为主,并且案例的选择要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新颖性,这样才能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其次教材的内容还要结合医科院校的实际,具有针对性。如《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侵权责任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这些与医学生执业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教学重点内容。培养医学生的法律意识,要知法、懂法、守法,规范其诊疗行为,当出现医疗纠纷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工作中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教学方式要立足于医学生的不同专业进行针对性授课。比如针对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必须要着重讲解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内容,并且还应当结合临床实践中容易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分析,指出依法行医的重要性。总之,老师的教学必须具有针对性,让学生真切体会到法律和自己的切身利益相关,增强其学习医事法律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开设法学第二学位课程[4]

如前所述,由于“基础”课的课时局限,学生前期接受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不足,即使开设医学法学必修课,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作铺垫,学生依然无法理解和掌握部门法的内容,因此开设法学第二学位课程可以保证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法律素质教育的连续性和系统性。在医学院校开设法学第二学位的教育,可以强化法制教育,增强医学生法律意识,使医学院校的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打下“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法律素养,在学校中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医学院校在校医学生,今后将走向各个医疗岗位,在他们的学习阶段,应对其进行法制教育,明确医务人员在医药卫生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它对拓宽医学生的知识领域、培养合格的医学人才,增加医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更好地从事医药卫生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培养医法结合的师资队伍

教师是教学环节的主导,学生是教学过程的主体。教师质量直接影响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的成效。提升师资力量,培养一批医学与法学相结合的跨学科跨专业的高素质法律专业师资队伍至关重要。一方面可以利用医学院校的优势资源,鼓励法学教师学习医学知识,旁听学习医学基础课程,如《基础医学概论》、《临床医学概论》、《卫生管理学》等,强化对医学相关知识的了解。另一方面激励中青年教师进修深造,提高学历层次的同时增加教育背景,对新进教师要求具备医学和法学背景。通过多种途径不断完善医学法学学科师资队伍建设。

(六)营造良好的医学人文校园环境

进行人文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要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和校园文化氛围。可以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实践活动,把课堂教学与课外教学、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结合起来,增强医学生提高法律素质的主观意识,实现医学法律教育的目标。医学院校可以设立“医学与人文大讲堂”,专门邀请有丰富医疗实践经验、德高望众的资深医学专家,在人文科学领域造诣较深的知名学者,具有丰富医疗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 如法官、律师等,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的专家,校内在人文素质方面有研究的优秀教师在“大讲堂”进行专题讲座和学术报告,另外还可以开展知识竞赛、辩论赛等主题明确、生动有趣的各种法制教育活动,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自觉地接受法律知识的熏陶。[5]

(七)多样化的实践教学

1.模拟法庭

法律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以实际的法律运作使学生认识、消化和接受法律知识。应该多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感受为什么要遵守及如何遵守法律,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让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鼓励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分析得出答案。在学生掌握了较多的医学与法律相关知识后,可自行举办模拟法庭。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精选的典型医疗纠纷案例分别担任不同的法庭角色,以法庭审判为参照来模拟审判,学生根据分工讨论具体案情,找出相关的医学、法学知识点,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制作对应的法律文书,布置法庭,演绎完整的法庭审判。这样既可以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又可以培养学生注重诉讼程序公正性的理念和对医学法律知识的感性认识。

2.观摩审判

这种教学方式有两种形式,一是组织学生到法院现场旁听医疗纠纷典型案件的审判,通过旁听法院审判的全过程,学生可以最直观地感受诉讼的全过程,体会具体的法律知识在庭审中的作用,培养学生利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是把法院的真实庭审搬进校园,在学校进行真实庭审。这种方式对于学生更加方便安全,省去了很多麻烦。可以和法院联系选择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通过庭审进校园的实践活动,让学生真切感知自己的医学专业和法律的融合,认识到依法行医的重要性,培养学生法律理念的同时又营造了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

3.诊所式教学

医学法律论文篇(8)

1.1一般资料

对重庆医科大学临床专业一系、二系、三系现有各年级学生,采取整体抽样调查方式,抽取600人发放问卷,回收有效问卷554份,有效回收率为92.3%。

1.2方法

问卷抽查法。问卷共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客观选择题,共10题,旨在了解被调查者法律基础知识水平;第二部分为认知程度调查,共3题,分别是“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了解程度”、“执业过程中涉及法律问题认知情况”和“对医疗纠纷中合法行为了解程度”。根据1~10题检测结果将学生分为A、B两组,正确率高于60%分为A组(答对6题及以上),该组呈现“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强”;正确率低于40%的分为B组(答对4题以下),该组呈现“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弱”。1~10题内容摘自“执业医师法律法规考试”相关题目,内容涉及“医疗事故处理”、“执业医师行为”、“追究医疗刑事责任机关”、“《母婴保护法》知识”、“献血法立法目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报告时间”、“违犯《医师法》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内容”、“患者权利”和“确立脑死亡意义”。

1.3统计学处理

采用SAS9.1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用率表示,两组间比较采用kruskal-Wallis法,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医学生的法律知识掌握情况

在554份调查问卷中,关于医学法律理论检测题目中正确率超过60%的可视为“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强”,共计205人(37.0%),该类问卷分为A组;正确率低于60%的为“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弱”类,有349人(63.0%),该类问卷归为B组。

2.2对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了解程度

在554份收回的调查问卷中,对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见表1。kruskal-Wallis检验,A、B两组医学生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75.8271,P<0.01)。被调查医学生“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强”组较“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弱”组对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更明确。

2.3对执业过程中涉及法律问题认知情况

医学生对执业过程中所涉及法律问题的认知情况调查结果见表2。kruskal-Wallis检验,A、B两组医学生职业过程中涉及法律问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81.4868,P<0.01)。“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强”组较“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弱”组的医学生对执业过程中涉及法律问题更清楚。

2.4对医疗纠纷中合法行为了解程度

关于医疗纠纷中合法性为了解情况。kruskal-Wallis检验,A、B两组医学生“医疗纠纷中合法行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72.7097,P<0.01)。“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强”组较“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弱”组对医疗纠纷中合法行为认识更为清楚。

3讨论

3.1强化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必要性

首先,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有利于应对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偏低的状况。当前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情况堪忧,本课题问卷结果呈现,在554份返回的有效问卷中,有205人(37.0%)属于“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强”,349人(63.0%)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薄弱,如此情况不加以调整,可以预见,后者在未来的医疗卫生事业工作中将会面临巨大法律困扰。无独有偶,一项关于2014年某医科院校《医学生法律素养的调查报告》显示,68.7%被调查者属于“法律知识薄弱”,24.2%被调查者呈现“对法律知识初步掌握”,只有7.1%的医学生对法律知识达到掌握程度,这一结果较欧美发达国家相去甚远。伴随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法律素养必成为当代社会人的必备素质之一,医疗从业者的法律素养也将是其开展工作的必备素质之一,必须强化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其次,强化法律意识教育,是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绝大多数毕业后将投身医疗卫生事业,执业过程中不免会遇到涉法问题,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是其日后开展工作的必要能力。本课题调查结果显示,医学法律基础知识较好的同学在关于“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执业过程中涉及法律的问题”和“医疗纠纷中合法行为”等问题的认知程度上都显著好于另一组学生,在全面提高学生临床综合能力基础上增强其法律意识,有利于医学生今后的职业发展。

医学法律论文篇(9)

主管单位:卫生部,泸州医学院主管

主办单位:中国卫生法学会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址:

种:中文

本:16开

国际刊号:ISSN1674-7526

国内刊号:CN51-172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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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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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法律论文篇(10)

医学生法律教育实践模式的实践

我校在公共卫生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口腔医学院、药学院在医学生开展教育管理的过程中,注意把握好新生入学教育、专业成才教育、医院实习教育、毕业教育等环节,根据医学生的不同学习阶段,分层次进行法律素质教育:对低年级学生,着重加强法律法规常识教育;对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着重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在毕业教育活动中,着重进行以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为重点的廉洁行医教育;在集中考试阶段,结合加强考风考纪建设,进行诚信道德教育;同时,在形势与政策课中适当安排法纪教育专题,对大学生进行比较系统的法纪教育。[2]另外,开展读书报告会、辩论会、研讨会、模拟法庭等系列活动以及“三下乡”、“进社区”、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等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使学生心灵得到净化、思想得到熏陶、认识得到升华、觉悟得到提高,增强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效性。具体采用的实践系列活动见上表。

医学生法律知识教育实践成效

医学法律论文篇(11)

二、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哲学理念

在理论研究中所使用的“模式”,应理解为一个包含许多“部分”的有机整体,是一群有相同理念、有相同探索目标、有相同研究方式的人们所致力于实践研究活动的某种简明化的理论形态。医德—法制教育模式作为一个有机体,体现其独特的教育哲学理念。

(一)实践性: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行动哲学

教育理论的创新首先来源于社会实践,在实践中检验思维成果的正确性和促进思维能力的进一步发展,从而为社会发展建设服务。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要充分发挥“一种‘从主体出发’的‘由内向外’的创造性活动,”这种“实践性”的理论形态实质上是一种“行动理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实践性”,一方面要求教育主导者坚持向教育主体进行“灌输式”教育模式。列宁曾多次论述“灌输式”思想政治教育的意义:“阶级政治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给工人,即只能从经济斗争外面,从工人同厂主的关系范围外面灌输给工人”[5]363;无产阶级政党迫切需要“把社会主义思想和政治自觉性灌输到无产阶级群众中去”等等。这些论述对当前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仍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发挥教育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育主体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践行所掌握的医德规范,通过体验的方式感受幸福。在法制教育中除课堂理论教学外,通过“模拟法庭”、法庭旁听和参观监狱等直接观察方式来增强法律意识、确立守法习惯。“实践性”势必成为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人性化: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人性哲学

人性化是指人们的实践活动要符合人性的要求,即要以人为中心,以人性的全面与和谐发展为最终目标的发展过程。医德—法制教育模式必须坚持以人性化教育理念为指导,将人性的要求渗透到医德与法制教育理论、目标、方法和途径中去。充分调动受教育者主观能动性,学会与人共处,学会对患者和同行的关心与关爱、尊重与信任。突出学校人文教育本身的亲和力,促使受教育者处于同周围环境合宜的位置;实现学校把受教育者变成自己教育自己的人,真正体现现代教育的人性化精神。医德—法制教育模式强调在对待人的态度和方式上应改变传统“见物不见人”“填鸭式”的灌输,实现由物化到人化、由灌输到平等对话、注重人性发展的需要,使人性得到解放,以实现教育的时效性。达到受教育者学会协作、学会思考、体验幸福和确立责任意识等,能够适应和促进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该模式的人性化符合“以人为本”的“主体性教育”思想,体现人是发展的根本目的。

(三)和谐观: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价值哲学

西周末期的史伯和春秋时期的医和、晏婴等人已从理性的立场确定了和谐价值观念,他们非常强调“和”,认为“和能生物”,只有和谐才能造就万物,才能“平心”“平政”,维持身心平衡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在西方,被称为“医学之父”的希波克拉底将和谐观念作为其“体液论”医哲学思想的基本观念。使“疾病被理解为构成机体诸要素间的不平衡状态,而诊疗意味着努力使病人机体诸要素合理配伍、充分中和。”因此,和谐成为传统哲学基本特征之一。和谐与价值存在辩证统一关系:和谐是价值实现的手段,价值是和谐发展的最终目的。医德和法律共同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医德—法制教育模式是实现医学教育目标的价值载体,能够独立于一般的医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理论而作用于教育实践。因为该模式不仅包含着实施医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具体策略和方法,还体现实现教育价值的一种方式;特别是该模式本身体现现代医学模式的内涵和社会转型期特点、同新医改长远目标合宜。和谐的本质体现为主体的能动性对客体规律性的探索和把握,达到主体适应客体和客体趋向主体的双向效应,实现同主体的需要相适应、相协调。医德—法制教育模式有三个向度:其一、教育主体自身的和谐。未来医务人员只有将所学的医德和法律知识内化为医德情感、法律意识,使其身心、理智与欲望、创新与惰性等矛盾和谐共处,进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其二、主体与环境的和谐。所谓“环境”指主体与客体(他人和社会)所形成的系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价值多元化,医药卫生行业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各种矛盾逐步凸显。该模式要全面融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理念,提高学生医德和法律素养,不断消除与患者、同行和社会间各种矛盾,达到整个“系统”团结和谐、共同发展。其三,医德与法律间的和谐。该模式是一个开放式的系统,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医德教育理论、法律教育理论和它们所指导下的通过实践要求所构筑的教育目标、内容、方法和手段等“因素”,按照一定方式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有效融合,最终走向科学。

三、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基本思路

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是研究医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关系的科学思维和操作方法,是长期的医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活动发现和抽象出的规律,是解决医疗纠纷经验的高度归纳总结。同时,结合新医改对医学教育的期待、适应现代医学模式和医德与法律的价值追求。

(一)互补性与相互转化: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内在依据

医德和法律都是医药卫生领域的行为规范,拥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价值追求,具有内在联系。首先,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医德是卫生法的基础,基本的医德规范构成相关卫生法的原则。一定社会或时期的医德观念、医德原则直接决定和影响该社会或时期卫生法律的性质和内容。由于法律难以调整医药卫生领域所有关系,而经常需要医德规范来调整。同时,市场经济主体的趋利性、排他性等特性使医药卫生领域也在所难免。传统的医德由于自身的不足,就要借助法律规范性、强制性的优势加以调整。正如康德所言:在现代市民社会中,仅仅有主观道德是不够的,主观道德必须以客观化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来保证。其次,两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医德规范产生远早于卫生法律,随着社会的变迁一些医德规范需要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时就上升为法律,对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上升”过程称为医德法律化,即医德转化为法律和医德的实现阶段。反之,一些法律规范时时刻刻约束着人们的日常行为,守法主体已“自觉”将其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使一些原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因依靠道德能够予以调整的回归于道德。法律道德化的过程即法律源归其本质的过程。总之,基于医德和法律的关系决定着医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之间能够有效融合和协调发展,为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提供客观依据。

(二)统一性与公正性: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价值追求

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既要确立医德与法律内在的和谐统一,又要体现两者的共同价值指向。其一,在该教育模式下,既要改变传统的单一美德论的教育模式,又要摒弃近代西方“法律至上”的观念。和谐社会中的医德和法律具有统一性,法律可以规范医务人员的行医职责,但难以规定其恪尽职守、全心全意服务患者所应有的品质,正如施特劳斯所言:“只有通过道德教育才能培养出尽职尽责的品质”。在我国建立健全医药卫生法律制度应适时加强医德法律化的建设;同时,在医德建设中应引入人道功利论,该理论基本信条是人道必须顾及功利,功利必须以人道为前提。对解决时下社会转型期复杂的医德问题,提供较理想的理论说明。其二,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价值体现,同时也是道德的范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公平、正义是医务人员道德价值性的追求,并引导医务人员尊重和信守法律。在医德—法制教育模式下,医德教育就是通过“道德价值准则和道德信仰方式来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将外在的法律规范转变内在的道德义务,从而为法律获得道义上的尊严”;而法制教育则是把医德所倡导价值观念通过对从医者的外在行为要求转化为内在理想实现。

四、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操作策略

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主要目的就是使该模式中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有机融合,形成最大合力,促进医学人文教育理论的发展。在具体操作上必须贯彻大医德—法制教育观,整合当代医德教育和医学法制教育研究成果,从教育观念、教育目标、课程设置、师资培养和评价体系等环节进行改革和创新研究,建立科学系统的医德—法制教育实践制度。

(一)确立医德—法制教育观念和目标体系

在所构建的医德—法制教育模式中,整合医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探索出一个科学系统的、符合时代需要的现代医学人文教育的新模式。“道德建设应当主动引领法制建设,为立法行为指明正确方向、提供道义支持,将公正、平等等道德价值观融入法律规范中”,力求卫生法律规范适应快速发展的现实社会,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医德理想和价值目标。在现代医德体系构建中,既要继承我国传统医德文化养分,又要借鉴当达国家医德建设成果,尊重多元化共存的医德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实现“人类美好的生活”。医德—法制教育的目标体系应体现人性化教育本质,主观与客观的统一、阶段性与全程性统一、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统一,反映医德—法制教育的时代性和实效性。同时应注意该模式中各“要素”相互配合、补充或交叉融合。既要维护相关方的权利与责任分担,又要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二)完善课程体系

构建的医德—法制教育模式,必须对现行医德教育课程体系和法制教育课程体系进行改革。改革应适应现代医学教育模式和新医改目标的需要。首先,增加医德和法律关系、医德精神和法律精神的教育内容;其次,整合并适时更新完善教学内容、挖掘和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可在医学伦理学等医德培养课程中融入相关的医事法内容,并且在医事法课程内容的设置中融入相关医德知识,多采用临床案例分析、融通医德与法律为一体,实现医德—法制教育。在现有课程的基础上可增设医学史、医学哲学、医学社会学和医疗纠纷处理与防范等医学人文教程作为必修课,并适当增加学时数。其三,在教学方法上,使单一灌输与平等互动、观察与体验、课堂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并充分发挥网络教学新模式,将医德—法制教育融入理论教学、临床教学、临床见习和实习全过程,融入学生日常生活中。同时,实现尊重共性与个性的协调,包容差异、发展专长,建立受教育者全面发展的医德—法制教育的课程体系。

(三)优化师资队伍

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结构优化的师资队伍是医德—法制教育模式运行和完善的关键,关系着模式的成败。师资队伍既包含教学一线的教师、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包括外聘的相关专家、学者。师资队伍的教育理念、知识结构、教学方法等都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影响该教育模式的成效。首先,转变素质教育的观念;其次、加大教师的培训力度;其三、注重教学方法的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