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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分析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7 18:03:55

法律风险分析论文

法律风险分析论文篇(1)

银行协助根据申请协助机关的不同,可分为银行的司法协助和行政执法协助。在实践中,以司法协助居多。

银行协助是银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它是我国银行对客户存款承担法定保密义务的一种例外。因此,银行能否正确履行这项义务,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由此也造成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银行协助法律风险的类型及成因

现阶段,我国银行协助的法律风险根据其形成原因可分为三大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协助义务引发的法律风险

1.因故意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的法律风险。随着各类金融机构不断增加,同业间的竞争日趋加剧,争市场、争份额成为各家银行工作的重点,而这就要求银行尽可能地满足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由于我国现阶段社会信用状况普遍较差,企业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意识匮乏,这就使得原本很正常的银行协助成了某些客户衡量一家银行服务质量好坏的标准,从而使得银行在履行协助义务时陷入两难境地。于是有的银行在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推行起了法律实用主义、利已主义:只想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不愿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比如有些银行,每年都有许多的案件到法院,通过法律的救济也收回了大量的呆滞贷款,其合法权益应该说得到了维护;然而按法律规定要求其协助法院执行其他案件时,却又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拒不协助,为留住客户,就违法地拒绝或变相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最终被法院制裁,酿成法律风险。这种前后矛盾的做法正是“法律实用主义”的典型写照。

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是采用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进行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律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也就必然负有义务;而一方负有义务,也就意味着另一方享有权利;或者就一方来说,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这正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必然要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法律所不容,最终也导致无法充分实现自身的权利。

2.当事行因未能正确履行协助义务引发的法律风险。由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银行协助的规定大多较为原则,为增强其现实操作性,各有关部门即纷纷出台了各种相关操作细则,而这些细则因为部门限制,往往不能达到公示公知的程度,这就为银行正确履行协助义务增添了困难;此外,由于一些银行对银行协助还未足够重视,部分基层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这方面的知识还较为贫乏,以致在协助时不能正确履行协助义务,致使风险发生。这种风险又可分为两种,即客户追索因错误协助被错扣的存款和法院追究错误协助的法律责任。福建省厦门市的林女士向业务伙伴王某的银行卡上汇款时,不慎误将巨款16.3万元汇到南京朱某的账户上。应林女士要求,银行当即“纠错”,直接将朱某账户上的钱划给了林女士。朱某认为银行越权划款,将银行告到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银行败诉,返还朱某16.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败诉后,银行把林女士诉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败诉损失。8月2日,集美区法院判决被告林女士败诉。

(二)执法机关违规办案引发的协助风险

由于我国现有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法院执行人员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加之各地地方保护主义较为严重,某些执法机关为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滥用权力,违规办案,也是银行发生协助法律风险的一个原因。

1997年10月27日,A市建行营业部(以下简称A市营业部)应a企业的申请,承兑了一笔金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b公司的商业汇票,后该汇票经两次背书转让后被d公司取得,d公司持该票到D市农行(简称农行)申办贴现,并做了背书,D市农行在汇票到期日向A市营业部提示付款时,被告知,该票据已被A市法院裁定停止支付,故拒绝付款。D市农行遂以票据纠纷为由将b公司、d公司和A市营业部诉至D市法院,要求上述三被告支付票款及票据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另由b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1999年D法院判决A市营业部支付票款及票据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后该判决虽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但至此A市营业部已支付差旅费及诉讼费近2万元。

党的十五大坚定而又明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各级政府也相继提出了“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的口号。然而极少数公务人员将其简单地理解为“用法来治”,“用法来治”是把法单纯作为工具和手段,政府运用“法”这一工具和手段来治理国家、治理老百姓。这种观念令政府以治者自居,人民被视为消极的被治者。像法治并不否认人的作用一样,人治也并不否认法的作用;但人治是仅仅把法作为一种治民的工具,当主人觉得这件工具不顺手甚至碍手时,可随时弃之不用。这里面既有特权思想在起作用,更有法律是“专管老百姓”的“工具论”在作祟。

(三)银行与申请协助的执法机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协助风险

受现行体制的束缚,我国立法体系也存在颇多漏洞,较为突出的是1995年。7月1日《商业银行法》实施后,该法第30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自95年7月1日,《商业银行法》实施后,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构成银行协助的有效依据。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既不属于法律(此处为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也不属于行政法规(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或履行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而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据一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该条例第28条第七款却规定:“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纪检机关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若依规定提供协助一旦被执行人发难,将使银行和法院处于尴尬境地,危及司法机关的权威。而且,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外资银行开始大举登陆我国金融市场,它们也将面临这一问题。此类问题若不解决,势必对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再有一类并非是体制造成的立法漏洞,也可能给银行带来协助风险。比如执法机关违规办案引发协助风险的案例中,A市法院依据b公司的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停止支付被申请票据票款的裁定并无不当,A市营业部执行该停止支付通知书亦无不妥,但问题是《票据法》规定:“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就使承兑银行陷入两难处境,如不付款,持票人会发难;付款又会面临被法院制裁的风险。三、法律救济的乏力,加大了协助风险

协助风险发生后,由于法律救济方式较少,且手段乏力,又进一步加大了风险。我国现行法律中,对银行协助规定的最为明确的也是唯一的救济方式是复议,见《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该条规定:“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由于此类复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本质上与行政复议不同,因此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但同时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其他司法解释,均未对此类复议所适用的程序,复议期间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使得上一级法院的具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复议申请人(即协助银行)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以建行某二级分行为例,2000年,该行发生协助纠纷4起,其中两起提请复议,但直到2000年底,所提起的复议均未收到受理法院的书面决定。致使一些法律关系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该行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由于这种情况的大量存在,使得部分义务人对司法机关的权威产生怀疑,并开始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在根本上动摇了法律的权威。

四、关于预防和减少银行协助法律风险的思考

针对银行协助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预防和减少银行协助的法律风险。

(一)在全社会树立法制观念,完善立法体系,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机关执法水平。

1.完善立法体系,减少法律漏洞。虽然我国现在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受旧体制的影响,加之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尚处于不断变化的阶段,法律作为一定经济基础的产物,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有这一阶段的色彩,各个部门的利益在法律中时有体现,这就使得不同的法律出于对不同利益的妥协相互出现一些矛盾,这是立法漏洞产生的一个原因。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立法技术尚不成熟,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也是立法漏洞产生的原因。因此,要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减少法律漏洞,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与之配套的政治体制;其次,充分发挥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学习国外先进立法技术,尽快提高我国立法水平。

2.建立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救济制度。针对银行协助法律风险的法律救济方式单一,且规定过于原则不易于操作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补充有关复议的程序及复议申请人和复议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同时也增强复议机关的责任感,减少对复议申请听之任之的现象。其次,对《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加以严格限制,同时在实体法中加重对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的责任,从而避免因协助停止支付发生纠纷而增加银行风险。

3.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机关执法水平,减少违规办案的发生。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代表了国家的权威,执法人员是法律权威的具体实现者。而现在我国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出现了大量违规办案的情况,不仅损害了执法者自身的形象,也动摇了法律在公民心中的权威。因此,加强执法机关队伍建设正迫在眉睫,笔者以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加强现有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和政治水平,使其能尽快适应我国法制化的需要;建立淘汰机制,对确实不适应需要的人员,应及时淘汰;其次,建立准入制度,给新的加入者设定一定的门槛,学历必须达到一定要求,这样才能确保新加入者的素质能基本满足工作需要,不至于造成新的教育资源浪费;第三,建立完善的后培训机制,即对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及时更新知识,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需要。从而在整体上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减少违规现象的发生。

4.在全社会树立法制观念,加强对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的力度。比如,加重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义务对象的处罚力度,以减少或杜绝其侥幸心理,树立法律的权威,也减少不必要的协助执行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

5.协助风险的减少还有赖于良好的社会氛围的形成。在现代社会,守法是每个社会主体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只是被各自有选择地服从与遵守,那么,法律就会成为一堆废纸,其结果必然是政权动荡、经济萧条、社会混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全面、严格地遵守法律,一切依法办事,良好的法律秩序才能真正建立,权利才会得到有效保障。产生银行协助的根本原因在于整个社会未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有严重的投机心理,不重信用,漠视法律文书的效力,甚至暴力抗拒执法的现象普遍存在,而这些不仅导致了银行协助的产生,在增加了银行协助风险的同时也增加了社会成本。基于上述原因,要想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银行协助风险,就需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注重信用的氛围。

(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提高银行工作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制度建设,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协助行为加以约束。现阶段,各家金融机构内部制度已较为完备,但关于银行协助的内部管理却鲜有提及,如200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就没有相关内容,这就使得金融机构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协助行为难以进行约束,即使工作人员的不当协助行为使本级机构遭受损失,也难以给予惩戒。因此,笔者以为各家金融机构在内部制度建设时应增设银行协助制度,比如日常检查、违规处罚等制度。

2.各级银行管理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现阶段,我国各级银行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普遍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银行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某些银行协助纠纷就是因银行管理人员的主观原因引发的。例如某些基层金融机构负责人因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所以对银行协助工作不理解,一味强调搞好银企关系以吸收存款,当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时百般推诿,甚至通风报信,有时还指使工作人员违规转款,以致事发后被有权机关处罚。鉴于此,金融机构应把提高各级机构负责人的法律素养放在首位,因为市场经济就是制度经济、法制经济,各级机构负责人法律素养的高低对本级机构的发展将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培养各级金融机构负责人良好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其次,应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明确规定不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不得担任各级机构负责人,避免法盲领导的错误决策给机构造成损害。

3.一线工作人员应加强银行协助知识的学习,减少不当协助的发生。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协助知识欠缺是造成协助法律风险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此,各级行应充分重视协助风险对本行经营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加强对一线员工的协助知识培训。2000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取消了查询签字程序,使得原本由基层管理人员,即支行行长承担的审查责任,转而由一线员工承担,而一线员工的现有素质和知识尚很难满足这一变化的要求,在一段时期内,极有可能发生大量的协助风险,因此,大力加强对一线员工的培训,培养其良好的协助意识,不仅是减少和预防协助法律风险的要求,也是提高员工素质,树立银行良好社会形象的要求。

此外,由于金融机构间的无序竞争在客观上导致金融机构为留住客户而消极地履行协助义务,以致产生了一些协助风险,所以,金融机构间良性竞争的形成也有助于协助风险的减少。

法律风险分析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7-0189-02

引言

在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体系下,现代企业的决策、人事、财务、预算、生产、运营等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保障与约束,如果企业的作为或不作为超出法律规范的范畴,受到不利影响,法律风险便产生。为此,企业需要建立防范体系来应对法律风险有效的控制,保证企业的有效运行。

须要指出的是,现阶段对法律风险的研究仅仅停留在理论的静态层面上,从实践角度如何有效地动态性的控制法律风险则相对较少。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法律风险控制相关理论的启示,提出企业法律风险动态性控制,强调系统性的联动控制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特殊作用,并阐明如何通过动态性防范机制的发展防范法律风险的机理。最后,文章从综合的全景分析视角出发,将法律风险控制纳入全景分析中的综合防范系统内,形成一个与传统理论渠道相结合的、比较完整的动态性分析机制。

一、企业法律风险动态性控制的内容

法律风险动态性控制是指通过对公司法律风险的报告、提示、预警、分析、评估,从而有效防范与化解公司法律风险,是具有一定结构、层次和形式的动态化系统。具体说来,我们可以将企业法律风险作为一个周期性过程产物,在风险前、风险中、风险后都有一定的转折点和控制的关键点、临界点,在这个周期过程中,防范的重点就是临界点,不要让其恶化。其模型如下图所示:

二、企业法律风险动态性控制的流程

(一)法律风险识别

在法律风险前,收集可能触发法律风险的各种风险点,主要是宏观和微观方面:

⑴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政治、法律环境;⑵影响企业的新法律法规和政策;⑶员工道德操守的遵从性;⑷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协议、有关采购销售和其他合同;⑸本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⑹企业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

(二)风险评估

对于法律风险,可以通过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三个步骤的评估。风险辨识是指查找企业各业务单元、各项重要经营活动及其重要业务流程中有无法律风险,有哪些法律风险。风险分析是对辨识出的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的定义描述,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风险发生的条件。风险评价是评估风险对企业实现目标的影响程度、风险的价值等。

法律风险分析应包括风险之间的关系分析,以便发现各风险之间的自然对冲、法律风险事件发生的正负相关性等组合效应,从风险策略上对风险进行统一集中管理。企业在评估多项风险时,应根据对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和对目标的影响程度的评估,绘制风险坐标图,对各项风险进行比较,初步确定对各项风险的管理优先顺序和策略。企业应对风险管理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实施风险辨识、分析、评价,以便对新的风险和原有风险的变化重新评估。

(三)确定风险评级和应对策略

检查法律风险评级,并得出一份列明潜在法律风险的清单。在识别、量化和缓解风险时,需要注意的一个关键要素是法律风险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关系。按照已确定的重大程度和可能性估值,计算风险评分,并识别最为重大的风险。进行优先次序排列时,不应仅考虑对财务方面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考虑对实现企业目标的潜在影响。值得留意的是,远离企业总部、在偏远的地方发生的风险事件可能常常给整个企业带来重大问题。风险评估小组要监察每一被识别的风险,估计承担风险的成本。之后用成本乘以风险因素概率,得出风险的期望值。有效的风险管理要求企业持续对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并且在企业风险管理架构中加入程序,以评估当前存在的及预期的风险敞口。

管理层可针对己评估的关键性项目的法律风险做出回应,选择性地使用风险降低、风险消除、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政策,从而有效地解决法律风险所面临的问题。

结语

法律风险防范是风险分析中的最重要议题之一,但是风险防范理论发展与现实选择仍然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议题。特别是近年以来,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问题,传统的风险防范理论无法有效地解决企业的法律问题。因此,本文针对企业法律风险动态性防范做了研究,将法律风险周期这样一个循环理念贯穿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当中。同时,针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周期性特征,本文进一步提出了法律风险控制动态性流程。从这个综合传导机制当中我们看到,企业通过动态性防范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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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enterprise legal risk dynamic control

SONG Zhi-yu,HAN Lei

(Nanche Nanjing Puzhenurban rail vehicle co.ltd.,Nanjing 210031,China)

法律风险分析论文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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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分析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F239.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11-0046-06

一、引言

法律风险,亦可称为法律性风险,是指主体方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为其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审计市场的审计质量关系到多方的利益,在分析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时,相关文献越来越倾向于法律风险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本文基于法律风险损失的角度,通过建立合作博弈模型,分别从CPA与客户的角度进行阐述,得出在法律风险损失足够大(即文中的C2>(C0-C1)/δ)的情况下,二者理性地选择相互再合作,可提高审计质量。这里的合作是指,CPA与客户遵守法律法规而作出的行为选择,即CPA履行职责,客户提供真实信息。假设二者在业务约定书上已经对相互合作签订协议。二者其他行为决策的组合均视为不合作,并将开始合作以后的合作称为再合作。

二、文献综述

审计市场的审计质量关系到多方的利益关系,在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中,相关文献越来越倾向于法律风险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即决定审计质量的,不仅仅是一些技术性因素如审计标准、事务所规模与专业胜任能力、被审计客户素质等,一些制度环境,特别是法律风险等因素,是审计质量的决定性因素(Kotharietal,1988;Francis,2004;Khurana and Raman,2004)[1-3]。刘峰、周福源(2007)运用多种方式检验国际四大与国内所之间审计质量的差异,得出:从会计盈余的稳健性角度(指对会计盈余即会计利润的处理要遵循稳健性原则,又称谨慎性原则)来看,国际四大甚至比非国际四大更不稳健,原因是国际四大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法律风险比较低,进而导致了低的审计质量[4]。

法律风险对CPA而言,是指CPA在审计活动中因出具低质量的审计报告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苗绘,2010)[5]。

借鉴Kotharietal(1988)[1]关于法律风险的三因素分析框架——谁可以审计师、诉讼门槛有多高、赔偿责任有多大,刘峰、许菲(2002)[6]对法律风险与审计质量进行研究,将法律风险表述为被发现的概率和发现后被惩处力度(主要指赔偿责任)的乘积。被发现的概率又是谁可以审计师以及诉讼的门槛要求(主要指诉讼的技术难度)两部分的联合乘积,他们的研究也是从谁可以、诉讼门槛的要求、惩处力度等三个因素来阐述我国法律风险较低的原因及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在惩处力度上,相对于美国天文数字般的赔偿责任而言,我国现有处罚措施太过薄弱,对CPA与被审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构不成足够的震慑作用。

刘峰等研究得出,从CPA的角度来看,若法律风险较高,CPA就会提高审计质量以降低可能承受的法律风险;若法律风险较低,CPA则不会尽力提高审计质量,反而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行为决策。这个结论论证了法律风险对审计质量的决定作用。本文则是从法律风险的一个因素,即惩处力度(文中称法律风险损失)出发,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得出法律风险损失大小对二者博弈行为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研究法律风险损失在提高审计质量中的作用。

在审计质量研究上,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视角,已有很多学者进行过相关博弈研究,如任夏仪等(2006)[7]运用动态博弈模型对上市公司独立审计质量行为选择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提出了提高上市公司独立审计质量的相关政策建议。赵保卿等(2009)[8]建立了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了公司管理当局、会计师事务所、政府监管部门等的行动策略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卢宁文(2012)[9]通过建立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审计质量形成机理的博弈均衡进行分析,得出了审计质量的形成就是投资者、审计师、公司管理层、政府监管层之间进行博弈所达到的一种均衡状态的结论。可以看出,现有文献都是针对影响审计质量的各个因素进行分析,或者通过博弈来研究行为方决策的相互影响,没有通过合作博弈模型来探讨法律风险损失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三、CPA面临的法律风险损失

法律风险损失是指CPA在审计活动中因未履行职责出具低质量的审计报告而承担的惩罚力度的大小,只是针对CPA而言的,是上述文献综述中提到的法律风险分析框架中的一个因素,即发现后被惩处力度(主要是赔偿责任)。

我国目前CPA面临的法律风险损失不高,国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CPA处罚不严,涉及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时,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及CPA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极其低微。CPA的法律风险损失大多是警告、暂停执业(最长期限为12个月)、罚款等,导致出现了“被处罚而已,进去几年出来之后又是一个好汉”的不良风气。

如在金荔科技事件中,负责审计的万隆所受到的法律风险损失比以前审计失败案例中其他事务所受到的法律风险损失大了很多。金荔科技,全称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农业高科技产品开发、培育、销售等。万隆所是从事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即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万隆亚洲事务所有限公司)。万隆所在对金荔科技2006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未按照中国CPA执业准则规定的程序审计,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给报表使用者带来了损失,因而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处罚。

在此事件中,万隆所遭受的法律风险损失是:没收业务收入50万元并处50万元罚款,对四名CPA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3万元,另外对主要当事人即万隆所的副主任会计师卫宗泙处以3年证券市场禁入。法律风险损失中,市场禁入的处罚,是几乎不常用的处罚措施,追溯以前案例,也只有在1998年红光事件(指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欺诈上市事件)中CPA受过此类法律风险损失。虽然金荔科技事件中,对CPA的处罚采取了更严厉的措施,可是这也只是很少见到的惩罚。由此可见,在我国的法律政策中,CPA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损失总体上小而且惩处力度不够大,使得现有规定对CPA而言无足够的震慑作用。所以本文力从法律风险损失视角并结合博弈分析去研究法律风险损失与审计质量的关系,是基于我国现有法律风险损失现状的思考。

在审计市场上,CPA与客户之间应建立在合作的基础上。一方面,从客户的角度分析,企业可能因为个人利益隐藏真实信息,以期在短期或一个阶段会有很好的年报报出,可是这不能给企业带来长远的发展。企业需要年报审计,不仅仅是需要依法对外披露会计信息,更主要的是企业在整体风险管理中,需要借助CPA的专业意见来发现、识别和应对风险(李晓慧,2009)[10]。这就需要二者进行合作,在合作博弈的进程中达到某种双赢,各取所需,提高审计质量。

另一方面,从CPA的角度分析,由于信息不对称,CPA在审计过程中,不易获得客户各种真实信息,同时当CPA成为掌握信息优势的一方,因为自身利益可能隐藏行动或隐藏信息进而做出使客户受到损失的行为选择。从短期来看可能有利,而长期却会危及CPA行业的存在与发展。鉴于此,也需要CPA与客户进行合作,在相互博弈中发展各自业绩。

所以,CPA与客户应建立在合作的基础上,合作是一个行为决策,用在博弈中就是一个行为选择,所以可以从二者的合作博弈中分析,而且对合作博弈的分析应立足于二者合作可提高审计质量这一基础。由于审计质量低下的一方面原因在于我国对CPA法律惩罚力度不够,所以文章选择从法律风险损失的角度切入,通过对合作博弈模型的具体分析,来探讨法律风险损失在提高审计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

因此,本文力求从法律风险损失的角度去研究CPA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博弈,文章对法律风险损失表现出的各个方面给以总体上的一个量化,即文中的C2,在合作博弈的具体分析中去探求法律风险损失对二者行为选择的约束,并为法律法规制定者在对CPA的有关法律惩罚措施方面提供些许建议。

四、合作博弈模型的条件假设与模型建立

博弈分为不重复博弈与重复博弈两种,不重复博弈是指博弈进行一次便终止,重复博弈是一种特殊的博弈,在博弈中,相同结构的博弈重复多次,本文中的合作博弈基于重复博弈。文中研究的模型,假设只有CPA与客户两个主体,审计是必须的,所以研究的范围是二者长期的博弈,属重复博弈,即CPA与客户在重复博弈中去调整彼此的行为决策。

(一)合作博弈

合作博弈亦称为正和博弈,是指博弈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或者至少是一方的利益增加,而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因而整个社会的利益有所增加。合作博弈属于“无限合作博弈”的演化类型,即博弈者都认为相互合作的长远利益要大于暂时得到的利益。研究发现,一方面,即使博弈双方要无限合作博弈下去,博弈者也有不愉快、不愿合作的时候;另一方面,即使博弈者不愉快、不愿合作,双方还必须合作下去(张朋柱,2006)[11]。

合作博弈模型是基于CPA与客户之间进行相互合作行为决策的博弈分析。在进行合作博弈模型的建立时,对现实中的一些常见情况予以简化,如:CPA不止有一个客户;客户也不只是由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一位CPA审计;二者在审计中的行为决策是有可选择性的;客户对CPA提供的信息是分阶段进行,在审计任何过程都能根据需要提供与审计有关的信息等。

(二)条件假设

信息在博弈中很重要,掌握多少信息,决定着各个参与主体是否能正确地进行决策,乃至关乎整个博弈过程的成败。但在博弈过程中,得到的信息是很有限的,一般情况下,一方主体很难确切地知道另一方主体的行为选择,即CPA不知道客户是否对其已经提供真实信息;与此同时,客户也不能确定CPA是否要履行职责。这就是信息不对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就要提高信息透明度(在文中,信息透明度就是CPA与客户相互能知道对方的行为选择,能获得各种需要的信息),减少二者之间沟通交流的障碍,进而从总体上大大减少审计的难度,缩减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浪费,以此提高审计质量。

博弈模型中的条件假设包括以下五个部分,即博弈的参与者、博弈的顺序、博弈的信息、决策主体的行为选择及博弈主体的支付。如表1所示。

(三)模型的建立

本文借鉴封[12]等“CPA与上市公司的审计博弈及其行为选择”中的模型,将审计费用加入到模型中,对重复合作的博弈模型进行展开分析,着重分析在法律风险损失足够大时,法律风险损失对CPA与客户行为决策的影响,进而分析如何影响审计质量。

在二者进行重复合作博弈过程中,会有四种具体的行为选择组合,分别为(审计收费为V):

1. 当CPA履行职责而且客户提供全部真实信息时,CPA的支付为履行职责的成本,记为V-C0;客户的支付为0。

2. 当CPA履行职责而且客户不提供全部真实信息时,CPA的支付为审计费用,但没有法律风险损失,记为V-C0+C2;客户丧失了所获得的被处罚收益F,支付则为-F。

3. 当CPA不履行职责而且客户提供全部真实信息时,CPA的支付为审计费用,记为V-C1;客户丧失了所获得的被处罚收益F,支付则为-F。

4. 当CPA不履行职责而且客户不提供全部真实信息的时,CPA的支付包括审计费用及法律风险损失,记为V-C1-C2;客户获得了被处罚收益F,支付为F。

依此建立博弈模型,如表2所示。注:前面支付数字表示CPA的支付,后面为客户的支付。

五、基于法律风险损失的合作博弈分析

基于法律风险损失的分析,是在合作博弈模型的基础上,去探讨C2的大小对CPA与客户行为选择的约束。

博弈双方面对法律风险损失通常会慎重地权衡“终止合作所受到的惩罚”与“再合作的理性选择”之间的利弊。

博弈模型中,如果CPA与客户都选择再合作,即CPA履行职责,客户提供真实信息,只要一方未违约,双方便会相互选择再合作。如果一方有终止合作的意向,对方通常会觉得被“背叛”,便会对其进行惩罚,采取冷酷策略。冷酷策略是带有报复性的一种策略,又称为“触发战略”,因为任何参与人的一次性不合作将触发永远的不合作(张维迎,2007)[13]。在重复博弈的过程中,短暂的冷酷策略有时是可行的,长期的冷酷策略是不可行的。博弈者在长期的合作博弈中,根据双方以往的策略,不断调整自身的策略,才有可能取得长期的收益(张朋柱,2006)[11],终止合作后,便会考虑采取再合作的理性选择。

下文将博弈过程,从双方的角度分别进行博弈分析,假设其中一方选择再合作,对方基于“终止合作所受到的惩罚”与“再合作的理性选择”的考虑是否选择再合作。

(一)CPA面对法律风险损失是否选择再合作

基于CPA面对法律风险损失是否选择再合作的分析,先假定客户是选择再合作的,分析当CPA首先违反约定,选择不再合作的情况。

首先,假设贴现因子为δ,即将来的单位现金流量折算成现值的介于0~1之间的一个数值。在博弈论中,重复多期的分析会用到δ,Gibbons将贴现因子定义为“货币的时间价值”,实际上就是贴现率1/(1+λ)。

其次,假设博弈的分析过程为:当t期时,若CPA选择再合作,则CPA与客户双方会一直相互选择再合作;因(V-C1)>(V-C0),则CPA有终止合作的意向,当t期时,CPA选择终止合作,便使得客户(支付由0变为-F)受到损失,则t+1期时,客户便采取冷酷策略,也选择终止合作,对CPA进行惩罚(支付由V-C1变为V-C1-C2),则t+2期以后,双方均会继续选择终止合作,直至最终使得CPA结合法律风险损失的大小权衡“终止合作所受到的惩罚”与“再合作的理性选择”之间的利弊,理性地分析是否选择再合作。具体博弈过程如图1所示:

图1的博弈过程分析如表3所示:

分析:当A>B时,表示终止合作的收益大于选择再合作的收益。

当A

当A=B时,表示终止合作的收益等于选择再合作的收益。

而这个大小关系的比较可由法律风险损失C2的取值情况得出,即得出法律风险损失大小与CPA是否选择再合作的关系。由此,便可推出CPA面临法律风险损失的大小是否选择再合作,也可以推出,若使得CPA选择再合作,法律风险损失应该制定为多大。法律风险损失大小与CPA是否选择再合作的关系如表4所示。

由上面分析知,倘若C2足够大,即法律风险损失足够大,使得任何情况下都有A

(二)客户面对法律风险损失是否选择再合作

假定博弈开始时CPA是选择合作的,则从客户的角度,分析当客户首先违反约定,在博弈开始时选择不合作的情况。

由上面的博弈模型可知,只要CPA遵守约定,选择合作,客户会一直选择合作。因为倘若终止合作,则支付是-F,对客户而言,完全没有终止合作的意图。因此,若有客户违反约定的情况,只能发生在博弈开始时就违约,即第一期开始博弈的时候,客户就选择终止合作,即不提供真实信息。但是客户却不知道CPA的行为选择,此中假设CPA选择合作,则客户第一期的支付为-F,受到了终止合作的惩罚。

假设第二期的时候,CPA鉴于开始时客户已经选择终止合作,仍会认为在第二期,客户仍会选择终止合作,此时,CPA如何做出行为选择,是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上考虑的。在法律风险损失的影响下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行为决策。从而客户从第三期(含第三期)开始以后各期是否选择再合作,取决于第二期时CPA面临法律风险损失进行的决策。如果第二期使得客户再次受到惩罚及损失,便会“逼退”客户理性地选择再合作,即最终使得客户结合法律风险损失的大小权衡“终止合作所受到的惩罚”与“再合作的理性选择”之间的利弊,理性地分析是否选择再合作。具体博弈过程如图2所示:

由图2可知,第二期CPA出于理性考虑选择再合作,此时履行职责的支付为C=V-C0+C2;若选择终止合作,此时不履行职责的支付为D=V-C1-C2,C-D=2C2-C0+C1,比较C与D:

当C

当C>D时,CPA选择终止合作的收益小于选择再合作的收益,便会理性选择再合作。

当C=D时,CPA选择终止合作的收益与选择再合作的收益相等,两种选择都可以。

上述的比较可以看出:CPA基于法律风险损失C2的大小而选择是否再合作。由此,客户面对法律风险损失的大小也可考虑是否选择再合作,若客户选择再合作,那么法律风险损失应该处于什么程度。法律风险损失大小与客户是否选择再合作的关系如表5所示:

当C

当C>D时,CPA会选择履行职责,同时对客户进行冷酷策略的惩罚,即客户的收益变成了-F,客户会选择再合作,即提供真实信息,提高了审计质量。

总结:由上面分析知,倘若法律风险损失C2足够大,使得在任何情况下都有C2>■(C>D),则客户的理性选择为再合作,即在CPA履行职责的前提下,提供真实信息。

(三)小结

六、结论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为我国处理审计质量低下问题时有关CPA法律风险政策提供参考建议。我国目前法律风险的现状不容乐观,与此有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对违规的CPA的惩罚力度不强,即CPA面临的法律风险损失力度小,致使违规现象难以避免,在审计市场上,使得审计质量低下,而政策制定者没有力从法律风险损失的角度着重分析法律风险损失对审计质量的重要影响。

由文章分析可知,为了提高审计质量,我们应该极力提高C2的取值,即法律风险损失应足够大(即C2>■)。这在一定程度上向我们的政策制定者提供了参考,应事先制定好审计违规的相关法律政策,对违反审计法规的CPA面临的法律风险损失应定得足够大,倘若不按规定进行行为决策,就应该严惩不贷,这样便可以使得CPA与客户在长期博弈中理性地分析,为了长远利益便会选择长期再合作,这样会从本质意识上提高审计市场信息透明度,进而提高审计质量。

当然,本文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的局限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假设的博弈模型是理想的情况,对现实中很多复杂的因素都进行了简化,比如开始就假设合作博弈的选择是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供真实信息和履行职责的假设也不完全恰当。其次,具体分析中,一方不合作,对方的行为选择与后期二者重复博弈的行为选择,也给予了简化分析,并进行适当的假设。这样设置的模型与实际不能很好地切合,本文旨在为审计市场提高审计质量提供些政策及法律上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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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rancis, J., and Wang Dechun. Investor Protection, Auditor Conservatism and Earnings Quality:Are Big 4 Auditors Conservative only in the United States? Working paper,2004.

[3]Khurana, Inder, and K K Raman. Litigation Risk and the Financial Reporting Credibility of Big 4 Versus Non-big 4 Auditors: Evidence from Anglo-American Countries[J]. The Accounting Review,2004,(3):47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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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苗绘.对我国CPA法律风险的思考[J].生产力研究,2010,(7):240-241.

[6]刘峰,许菲.风险导向性审计.法律风险.审计质量——兼论“四大”在我国审计市场的行为[J].会计研究,2002,(2):21-27.

[7]任夏仪.独立审计质量缺失及其改进的博弈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6,(3):253-254.

[8]赵保卿,朱蝉飞.CPA审计质量控制的博弈分析[J].会计研究,2009,(4):87-93.

[9]卢宁文.审计质量形成机理的博弈均衡分析[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2,(9):41-48.

[10]李晓慧.基于企业价值增值的风险管理审计研究[J].学术研究,2009,(2):49-52.

法律风险分析论文篇(5)

“法律风险环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2005年的《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分析报告》中,《报告》以实证研究的方法说明了影响企业法律风险环境的因素,包括行业、组织形式、设立管辖、知识产权、采购和销售行为发生地,从而建立法律风险的评分体系。尽管这份报告的影响力较大,被多篇文献引用,但其没有对“法律风险环境”这一概念做出清晰的界定。此后,也仅有吴江水、徐永前在其著作中对这一概念进行较为详实而明确的阐述。研究“法律风险环境”的内涵可以帮助我们识别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能为法律风险对策的形成提供充分、全面、坚实的基础。

一、法律风险环境的地位

法律风险环境作为风险管理理论与法学理论交叉领域的概念,其地位可从风险管理和法学的角度进行理解。

在风险管理理论中,风险管理通常包括三个步骤: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而风险又有三大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风险因素是指增加损失发生频率或加重损失程度的状况,构成风险因素的条件越多,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大,损失就会越严重。因此,风险因素累积至一定条件就会产生风险,而风险事故的发生最终将这种损失可能性转变为实际的损失。这三大要素反映了风险在不同阶段的不同形态,呈现递进衔接的关系。因此,风险识别的对象包含了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及损失,风险识别的范围即风险所在的风险环境。按此种理论,法律风险环境即法律风险识别的范围。

从法学角度看,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法律规范的规定与行为主体之间的行为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不利后果须由行为主体承担的可能性。通过对法律风险这一概念中的要素进行推敲可知,法律风险的构成中存在三个变量,即主体、环境、行为,这三个变量呈现相对独立、并列存在的关系,在其共同作用下决定了法律风险的类型与内容。因此,法律风险环境是法律风险的变量之一。

二、法律风险环境与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这一概念是在21世纪产生和发展的,尽管这一词汇已经成为当下的热门词汇之一,但也因广大媒体与文献的过度使用,其含义变得随意而模糊,缺乏准确的定位。

目前,国际上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且通常采取列举法律风险成因的方式进行界定。国内现有的文献主要是从法律风险成因及法律风险后果这两个方面对法律风险进行定义。学界一种主流观点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因法律主体的行为及外部法律环境因素等方面的因素交织,从而产生不利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另一种观点借鉴了风险管理理论中对风险的经典定义,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法律行为与法律相违背从而产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尽管表述不同,但两者在本质上都把法律风险定义为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徐永前(2011)认为,企业法律风险不是对企业某一类风险的概括,而是所有企业风险在一定阶段的表现形式,企业的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营运风险往往最终都会向法律风险转化。张晓玲(2009)认为,企业法律风险不是一种孤立的风险,而是与各种风险交织在一起,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一般可以分为直接法律风险(指由法律因素直接引发的各种企业风险)和间接法律风险(因非法律因素导致的企业风险,但最终需承担各种法律后果)。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的常以(2009)也将这一标准作为法律风险分类的依据之一。上述观点揭示了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的关联性与伴生性,表明法律风险既可能来源于法律因素也可能来源于非法律因素,是其他风险形态的最终呈现形式。这也就意味着,对“法律风险因素”的识别不能只局限于法律领域。

王廷良、韩玉(2010)专门撰文研究法律风险的传导机制:风险源是上市公司法律风险传导流程的开始(内部系统与外部环境),通过资金、法律、信息、市场、政策、行为、物质、技术等载体,在企业风险的子系统中发生效果,通过价值链、耦合传导、利益链,产生可能导致不能履行企业合同,并且发生争议甚至法律纠纷和诉讼,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这些特定危害事件或经济损失的具体法律风险事件,最终导致损失的产生并继续递传。这一流程不仅充分阐述与展示了非法律因素引发法律风险的全过程,而且详细说明了哪些相关领域中的因素应当纳入到法律风险因素的识别范围之中,从而强有力地论证了将非法律因素纳入法律风险识别范围中的合理性、及时性和必要性。

由于法律风险阶段性、关联性及法律风险复杂的传导机制,“法律风险环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法律风险所存在的环境,还应当看到各法律风险因素之间的关联性、法律风险的形成过程及法律风险传导的过程。这也揭示了法律风险环境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有机整体。

三、法律风险环境与风险环境

风险环境、法律风险环境这两个概念都涉及“环境”这一概念,因此了解环境学基本理论是尤为必要的。在环境学理论中,环境总是相对于某项中心事物而言,它是指作用于这一中心事物周围的客观事物的整体,它随中心事物的变化而改变、随中心事物的不同而不同。环境要素是指由各个独立而性质不同的针对环境的基本物质组分。环境要素组成环境的结构单元,环境的结构单元则最终形成了环境系统或环境整体。樊芷芸、黎松强(2004)认为,“环境”具有以下特征:整体性(系统性)与区域性;变动性与稳定性;资源性与价值性;危害作用的时滞性。因此,就“法律风险环境”而言,它是“风险环境”的子系统,即“风险环境”的环境结构单元;“法律风险环境”的环境要则是法律风险要素。就企业的法律风险环境而言,其中心事物应当是企业自身。同时,风险环境、法律风险环境都应当具备“整体性”或“系统性”特征,这是“环境”所赋予这两个概念的共同特征。

在风险管理领域中虽然有“风险环境”的提法,但鲜有文献对“风险环境”这一概念进行独立分析。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课题组(1997)认为,外部风险环境一般是指商业银行自身无法控制,但对商业银行经营又有一定影响的国内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王刚(2003)认为,风险环境就是指造成风险因素存在的各种情况和条件的总和。齐宏志(2011)认为,任何一个企业或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活动都需要一定的环境,经营目标的实现是需要确定的因素,不确定的因素则会影响到经营目标的实现,所以说,经营环境就是风险环境。分析上述观点可得,风险环境的内涵进一步扩大且更为精确。

法律风险环境作为风险环境的子概念,必然继承了风险环境的本质内涵和特征,但同时也具备自身的法律特性。由此笔者得出,法律风险环境是指构成法律风险因素的各种情况和条件的总和及各法律风险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风险环境概念的提出确有必要,并且要适当地将非法律因素纳入到考量范围之中,因此笔者对“法律风险环境”做出以下定义:法律风险因素是指增加法律风险事件发生频率或加重法律风险后果严重程度的状况,而法律风险环境则是指一切以法律主体为中心,由法律风险因素的情况和条件的总和相互交织而成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这些法律风险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

对法律风险环境作如上界定,一方面有助于我们充分、全面地识别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风险产生的不利后果,为应对法律风险提供决策依据;另一方面也为进一步研究其特征、要素、外延等奠定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董克仁,郑泗秋.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M].宁夏:宁夏人民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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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常以.论中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13).

[11]胡筱敏.环境学概论[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

[12]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课题组.商业银行风险环境分析[J].金融管理科学,1997(01).

法律风险分析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2

合伙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行为主体失范并与现行规则之间发生冲入而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后果,如决策程序的缺失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专利许可转让过程中法律操作的失误、国际投资中境外法律规则规制而投资没有效益等。[1]合伙企业的法律风险严重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持续发展有着严重、深远的影响。本文就对某市区域内的合伙企业的实际调研和分析,诊断其法律风险现状、揭示其成因,最终探讨合伙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对策与建议。

为了深入研究并诊断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笔者于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对某市区的合伙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余份,收回85份,其中去除无效问卷以外,有效问卷为77份,有效收回率为25.7%。通过调研,获得了详实的数据支撑了课题的研究。

一、调查数据与结论分析

结合问卷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笔者拟从如下几方面对合伙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一)总体状况

总体而言,合伙企业法律风险指数偏高。在77家企业中,近五年发生法律纠纷的有73家,约占全部有效调查问卷的94.8%。

(二)合伙企业内部管理系统对防范风险的作用不高

在这一部分调查问卷中,专职聘请律师或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组织架构的不足9家,占全部又掉调查温暖的11.7%。但是,即使对于这部分而言,依然有3家企业在决策或合同处理中未咨询律师、法律顾问的意见,占比达45%。而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针对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执行的事项进行集体讨论的进展13家,占全部有效调查问卷的16.9%。而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劳工合同制度等需要法律顾问或律师介入的制度形成过程的,有15家,占全部有效调查问卷21.0%。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存在巨大漏洞,相关制度建设不完善。

(三)合伙企业人员法律素养低下,法律培训存在严重缺失

由于多数企业对律师或法律顾问的不重视,因而此部分的调查问卷主要针对企业经理及有关的业务员。由于法律知识的不断变动,只有持续性更新固有知识体系,才能确保在应对合伙企业法律风险发挥积极、有益的作用。针对合伙企业近五年是否做过专职法律培训的调查中,未做过专业法律培训的合伙企业有66家,约占全部有效调查问85.7%。

(四)业务流程合规性缺乏加大了合伙企业的法律风险

由于合伙企业规模较小、人数较少,往往由一个人办理数项业务,因而对流程的处理不重视。再加上由于控制机制的就缺失,特别是联络主体与审核主体职责权限不分、对外投资决策人与执行人、监督人身份重叠,在合伙企业中数不见鲜。这样的情况,在合伙企业中有58家,约占全部有效调查问75.3%。

(五)法律费用支出偏低

合伙企业用于法务的费用开支与国际社会或者国内社会中其他法律主体有较大的差距。据调查,在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中,法律事务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仅有3家(且基本上主要是因诉讼、仲裁等发生的必要费用支出),约占,3.9%。多数企业甚至没有为此支出一点费用,此部分比例较高,约占全部有效调查问84.4%,共有65家。这样的一种规模无法与其他国际、国内主体相提并论,这也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对法律风险的认知和重视程度不够有关。就目前而言,对法律事务费用支出的必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

二、合伙企业法律风险形成原因分析

合伙企业从成立到终止,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使其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究其原因而言,应该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可以从如下几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缺失

合伙企业面对各种市场因素时,因法律风险而错失机遇与商机。主要是由于合伙企业对法律知识的培训不重视,特别是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培训不重视。普通员工甚至不能区分法律风险是什么、会对企业发展有着怎么样的影响。高层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缺失,则会直接导致在涉法事务处理中“走过场”,律师及法律顾问参与率低。

(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缺失

合伙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由于风险的不可测与无法预知,很多合伙企业在面临法律风险而又无法依靠自身力量来解决的情况下才会利用律师、法律顾问。重大案件纠纷之所以产生,主要是决策上鲁莽、审核上流于形式,缺乏必要的法律论证,机制、体制措施不到位。就整个合伙企业而言,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也不到位。

(三)内部控制制度缺失

合伙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为了提高合伙企业的效率,增强经济效益,在法律规则的许可范围之内所采取的为了确保目标实现的一系列的措施与方法的总称。企业内部控制的措施主要是授权与监督。由于合伙企业在设立、发展过程中,权力过分集中,或出现全权授权而无监督,或者监督无法起到制约作用而归于无效。[2]在这过程中,作为权力集中行使的主体极易导致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使企业遭受法律风险。

(四)法律风险防范环境缺失

诚信原则在民法中被称之为帝王条款,是企业的信誉之源、立身之本、发展之基。而作为现代企业发展的大环境而言,诚信里面的确立不仅有利于提升企业自身的信誉度,而且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但是由于社会征信系统的缺位、个体诚信观念的缺乏,合伙企业在诚信建设上也必然无法做到符合法律要求,只能“随波逐流”这方面对合伙企业法律风险的影响是深远而广阔的。

三、合伙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分析

正是由于合伙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缺失、防范工作机制缺失、内部控制制度缺失、防范环境缺失等造成了合伙企业法律风险案件不断发生。防范合伙企业法律风险的关键在于提出的对策建议必须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今儿提高合伙企业的竞争力。拟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合伙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

(一)加快合伙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制度的建立,增加涉法事务的费用开支,加强相关人员的法律培训

企业的营利目的决定了企业必须以较小的头换取较大的产出。对合伙企业而言,如果要创造100万的利润,需要雇佣工人、采购设备和原材料、投入资金,用一年乃至几年的收入才能产生相应的利润。但是,如果合伙企业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或干脆聘请专职律师或法律顾问从事合同拟定或合同审查。只需要花上几天时间,就能为合伙企业避免损失或者额外增值超过利润的所得。

(二)规范合伙企业的业务流程,加强法律审查,预防、减少合伙企业决策中或经营中的风险

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需要由专业律师或者法律顾问介入,通过他们的法律服务在相关事宜的合规性上确保不发生漏洞。作为法务人员,应该全程参与,诸如合同签订、对外投资等活动中去。积极审查相关手续的合规性与合理性,并签署法律意见,同时需要对此负责,以降低合同签订以及对外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对于合伙企业而言,也可以从中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中选举一个或数个,对财务、会计业务进行委托审计,以提高透明度,规范合同与投资行为,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3]

(三)加强合同管理,防止合同陷阱;正确适用合同担保,预防合同风险;重视合同证据,防范合同诉讼

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1.加强合同管理,防止合同陷阱

合同的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谈判、签订合同一直到最终的履行与结算,这是一个复杂又难以定量化的过程。因此,必须针对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并加以检查。合同订立过程中,需要注意合同主体的适格性,同时要保管好合同,建立合同档案存档制度。在合同履行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并解决,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将事前调查、事中控制、事后总结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2.正确适用合同担保,预防合同风险

合同担保设定的意义在于确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合伙企业在提供担保行为中,应严格遵循担保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内容的确定与程序的预设必须切实符合规范,以降低担保合同风险。合伙企业如果作为债权人,则应审慎地调查大脑人的资信与财产状况,明确对方的责任承担;合伙企业如果作为单位,则必须严格审核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与社会信用,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反担保,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会遭受非法侵害。同时,要善于利用合同权利加以抗辩,如先诉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等。

3.重视合同证据,防范合同诉讼

由于我国长期盛行“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实、轻证据”,导致合伙企业在合同纠纷处理中“有理说不清的”无奈境地,造成合伙企业的经济损失。对于法律而言,特别是在诉讼中,证据所起的作用无疑是决定性的。因此,合伙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应该有意识地保管好相关的文书、合同文本等物证、书证。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有关重要的合同进行公证、鉴证,以确定其法律效力,保证在经济活动、诉讼活动中的合规性。

总之,合伙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然会遭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只有强化风险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企业风险防范工作,才能在市场经济浪场中“迎头赶上”,创造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张健刚.对企业经营风险及其法律防范的探索与思考.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19(14):182-183.

[2]李伟一.论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商业文化,2009,8:26.

法律风险分析论文篇(7)

关键词 体育教学意外事故 法律风险控制 民商法

体育课上的伤害事故同其他学生伤害事故一样,在确定学校或教师是否承担责任时,应当依据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则应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对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体育法》和《条例》都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从法律上来看,目前处理学校伤害事故的法律根据散见在《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文件。因此,在整个体育教学课程当中,一旦出现意外情况,课前准备,上课方式方法,有无采取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措施,有无监控作为事实依据等等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一系列的举措也是将法律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的有力武器。

一、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与现状

(一)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

教育部2002年8月21日颁布,自2002年9月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中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为: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本文使用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伤害这一概念,其中高校主要指高等本专科院校。这些院校的大学生主要指的是全日制脱产的在校本科生和大专生。

(二)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伤害事故的现状

在所调研的高校中,85%的高校都曾有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发生过伤害事故,其中有2所发生过严重伤害事故(瘫痪),2所发生过非常严重伤害事故(死亡)。对广东省15所高校进行问卷调查得知,发生伤害事故的学生达到了学生总数的30.3%。还有学者调查资料显示:25.6%的学生在体育活动中都受到过伤害(包括擦破皮、扭伤脚、拉伤腿等),69%的师生认为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不能避免。成都市5所大学500名大学生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频数多为1次,占总人数的52.3%。由以上资料,我们可以认为每所高校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基本上都会有不同程度的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因此,关于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风险控制问题已成为目前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体育法律风险构成分析

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构成要素分析中,需要对各种风险进行全面的衡量和识别,从多方面避免事故产生,从而能够把法律风险控制到最低状态,减少事故产生的负面影响。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构成要素分析中,需要对一些多种不确定性的事件进行全方位分析,确保对风险构成进行全面的把握,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风险构成中有很多不确定的影响,针对不确定的构成要素需要通过概率进行描述,概率表示的范围介于0与1,事件确定产生是1,事件不确定发生是0,体育教学意外事故主要涉及民商事法律风险,若法律风险一旦发生,风险则需要积极有效的控制,保证风险控制能够在合理的概率下运行,并将控制到最小状态,从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控制构成要素看,大体是由风险因素、风险载体、风险事故、风险损失构成。在法律风险控制过程中需要从这几方面入手,全面分析风险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而能够找到法律风险问题解决方案,提高法律风险控制水平!

三、高效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管理的特征

高效体育课在教学过程中产生各种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而这些风险大多属于民商事范畴,因此需要从民商事法律角度进行风险分析,确保风险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解决!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法律风险管理的特征进行明确,才能保证民商事法律能够有效控制风险,减少体育教学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

(一)民商事法律风险管理的特殊性

民商事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要求在对体育教学中所存在的风险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主要通过民商事法律途径对事物的内外因素进行分析,很多风险是因为内外因素共同作用构成的,因此在民商事法律空间需要进行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双重分析,保证各项法律风险能够符合具体法规的要求,在民商事法律框架的指引下,对于学生状态、健康状况、器材的检查、场地的布局,采用的教学手段和内容等有可能发生风险的情况进行法律的特殊性分析,确保教学风险能够有效降低!虽然意外事故的几率相对较低,但事故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民商事法律需要发挥其在该领域内的特殊作用,积极引导高校的管理者能够对风险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保证风险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在法律风险控制中不管是针对自然界的物质运动,还是针对社会发展的规律,都需要通过内部外部影响因素进行法律分析,确保其涉及的法律风险能够处于可控的状态,从多方面提高教师教学管理水平。

(二)民商事法律风险管理的全面性

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控制中需要进行风险指标全面分析,确保各类风险能够参与评估,从而能够形成应对风险控制的机制,提高风险控制管理水平,保证风险能够全面的控制! 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风险全面控制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识别、风险转变,保证从不同角度进行风险预测,确保风险控制符合全面化的要求!从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的特点看,有的意外风险是不可测定的,因此需要对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一些偶然性事件进行全面的概率分析,确保各项事件能够符合民商事法律风险控制全面性的要求!在法律风险控制中需要运用实证分析、比较、抽象概括等方法,对其进行全面的风险控制!从民商事法律关系视角,全面分析风险存在的原因,从多角度进行法律风险控制,对体育教学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从体育教学的实施主体出发,全面分析其产生的风险。

四、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构建

(一)强化法律风险意识,提高主观能动性

法律风险意识的提高是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构建的首要条件,也是强化法律风险管理重要性的必然需求。首先,教师和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确保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其次,要积极营造良好的管理环境,引导高校上下积极参与,夯实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识基础;再次,法律风险管理的构建,需要思想基础提供支撑作用。而法律风险意识的强化,是夯实思想基础,确保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的有力保障。

(二)建立科学的法律风险防范流程及体系

首先,建立健全支撑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为体系的构建提供制度支持。如,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应急处理机制等,强化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完善性;其次,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作,强调管理流程的科学合理性。可具体为:(1)设置策略:强化对风险的识别、评估、衡量,进而实现及时有效的应对,如进行风险监控和报告确认等,从而本质上形成一套完善的处理流程;(2)体育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就评估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讨论分析,进而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最大程度上降低法律风险所带来的损失;(3)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经修改之后,获得批准方可实施。此外,在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应基于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旨在强化方案的最优化。

四川音乐学院院级课题,项目编号:CY2015045。

参考文献:

[1] 赵子龙.公益性体育器材造成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探析[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9(2):128-129.

[2] 肖经云,王新蕊.浅新体育课教学中伤害事故及责任认定[J].体育教学.2009(3): 35-38.

[3] 逯建国.体育教学中受伤事故的成因与预防[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8):40-43.

[4] 诸海明.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的起因与对策[J].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08(3):42-46.

法律风险分析论文篇(8)

特定项目的国际营销风险管理研究20世纪50年代以来,欧美各国学者开始对国内外的现代建设项目和高科技开发项目进行风险管理研究,项目风险管理研究逐步向专业化和系统化方向发展。Rerry &Hayes(1985)根据工程项目的风险来源,按照承包商、业主、咨询方应该承受的风险对工程项目风险进行了细分。Cooper &Chapamen(1987)将风险按其特点划分为技术风险和非技术风险。Mustafa &AI-Ba-har(1991)分析了工程项目的核心风险因素。Tahetal(1993)从风险结构原理,对项目的风险源到风险后果进行了风险分类研究。Boehm(1991)将风险管理过程分为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两个阶段。两阶段又分别划分为风险识别、分析和优先排序;风险管理规划、风险监控计划、跟踪和纠正措施。Fairley(1994)将风险管理划分为识别风险因素、分析风险概率和后果、制定减轻风险的策略、监视风险因素、制定备用方案、管理危机和从危机中恢复七个步骤。(五)国际营销风险评价方法的研究市场风险评价开始于工业化大生产的20世纪30年代的保险行业,20世纪60年代开始,风险评价理论才全面、系统地在企业、环境、市场等领域进行研究应用;60年代后期,概率风险评价(PKA)的系统风险评价技术得到了开发,与此同时,英国建立了故障数据库和可靠咨询机构,针对企业的国内与国际营销活动开展概率风险评价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该理论相关的应用模型较多,其中最受青睐的是多元判别分析法(MDA),其次是LOGTT分析方法。80年代,出现了多目标决策风险分析方法,如层次分析法(AHP)和可能—满足度方法(P-S),这些方法将国内或国际营销风险的各个要素提炼为一系列的主要指标,考虑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结合。90年代以后,神经网络(NN)方法开始在营销风险分析中得到应用,该方法从神经心理学和认识科学研究成果出发,在数学方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分布模式处理系统。

国内对国际营销风险管理理论的研究

法律风险分析论文篇(9)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房地产开发过程的系统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房地产开发法律风险呈现出以下主要特点:一是房地产开发涉及法律多且关联性强。房地产开发涉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担保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共同作用,影响着房地产开发的整个过程。二是房地产开发法律风险的阶段性特点明显。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长,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因各个阶段主要任务不同其法律风险表现也是不同的。三是房地产开发法律风险多且具挑战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属于物权的范畴,而且是所有物权中最具份量的。房地产由于位置固定性、价值量大、附着于其上的社会关系复杂等特点,使国家针对房地产的产权确认、产权使用和让渡等都从法律上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远比一般物权复杂,这就决定了房地产开发面临着更多、更具挑战性的法律风险。综上笔者认为,房地产业是高投入、高收益、高风险的行业,房地产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非常重要,必须采取“三点一线”模式,即以土地获取阶段防控为基点,以投资决策阶段防控为难点,以建设销售管理阶段防控为重点,以完善的法律风险识别、分析、评估、防范流程管理为主线,实现“点线面”结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全面、系统、完整的法律风险管理。

1、把土地获取阶段作为法律风险防控的基点,搞好项目立项可研论证和风险分析,把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第一关。房地产企业在进行项目开发运作之前,应注意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详细制作项目可行性报告、法律风险评估书、法律风险意见书等文件。对项目立项的依据手续、工作流程等都要规范,形成体系,使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项目立项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的过程中,要结合规划设计、拆迁安置补偿和资金筹集等工作,应重点关注土地法律风险、市场法律风险、拆迁安置法律风险和和筹资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开发经营的风险性分析、适用性分析和价值性分析,进行项目立项的可行性和不可行性比较,再决定是否进行项目运作,较大程度地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实践经验也证明,项目运作前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前的法律风险预警是企业健康经营的第一道屏障。

2、把投资决策阶段作为法律风险防控的难点,把握好投资的方向、力度和节奏,减轻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负担。房地产企业的法律风险体现在投资决策的全过程,何时何地开发何种类型的房地产,能否把握好投资的方向、力度和节奏,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法律风险防范非常关键。房地产企业必须考虑有关开发区域、开发房地产类型、开发时机的法律风险,坚持分散投资的策略,对备选项目的城市布局、区位优势、物业形态、消费市场等方面都要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全方位把控,确保摸清、看透、投准。房地产投资分散是通过开发结构的分散,达到减少风险的目的,一般分投资区域分散、投资时间分散、投资主体分散等方式。投资区域分散是将房地产投资分散到不同区域,从而避免某一特定地区经济不景气对投资的影响,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投资时间分散则是要确定一个合理的投资时间间隔,从而避免因市场变化、或市场脉搏把握不好而带来的损失。投资主体分散是通过寻求良好的合作伙伴,充分调动投资各方的积极性,双方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同担,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优势,避免各类风险的发生。

3、把项目建设销售管理阶段作为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加强运营过程的合同管理,强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载体。投资房地产是一项收益与风险都很高的经营项目,而合同条款的严谨和完备程度决定了合同法律风险的大小。合同是房地产企业对外经济往来最重要的载体,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意定的“法律”效果。事实证明,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大量的法律纠纷都与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的不规范、不严谨甚至不合法有关。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销售管理阶段是合同管理的重中之重,在招标模式、承包方式、承包合同、工期拖延、施工索赔、租售合同、销售时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方面都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重点完善对合作方履约信用和能力的审查机制;完善对合同的定价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审核定价制度;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实行合同审批领导联签、部门会签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制作公司内部各种规范性的制式合同文本;对公司管理人员及相关经办人员组织合同规范运作的专业培训;建立公司合同跟踪、付款的监督、保护机制和办法,实行互相制约、层层把关的监督机制。通过系统的合同管理以及履约责任制的建立,有效防止法律风险的产生。

4、以法律风险识别、分析、评估、防范流程管理为主线,建立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内控体系。房地产开发是一个涉及面广、关系到众多市场主体切身利益的复杂系统工程,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和对外交往都可能产生法律风险。及时建立房地产项目法律风险识别、分析、评估、防范一条龙流程管理制度模式,对防范法律风险至关重要。法律风险管理必须着力从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要强化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营造企业法治文化氛围。加强员工法律意识培育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前提和基础。要使法律风险防控形成长效机制,必须营造良好的企业法治文化氛围。企业的每位成员,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关注新法新规的出台。企业必须将学习培训作为法律风险防范关口前移的重要手段,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法律风险的警觉性和预见性,从而有效地构建起防范法律风险的无形屏障。

二是要加强法务队伍建设,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构。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建立,必须对外聘请法律顾问,对内设立法务部门。外聘律师最重要作用并不在于诉讼阶段,而在于非诉讼阶段,即以事前防范为主,以事后处理为辅,在房地产开发各阶段为企业解决经营中的重大决策和危机处理,审点工作和重要环节的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只要充分发挥专业律师的作用,就能够有效地避免签约环节的失误和疏漏,并及时为企业决策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从而顺利完成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而内设的企业法律部门主要侧重于企业日常法律事务的处理,负责与外聘律师的工作对接,内外衔接配合,更加细致准确地解决企业的法律问题。企业的法务部门应深入企业经济活动,积极为重大决策发表法律意见,开展重要制度和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参与易发纠纷事件的预告防范和应急处置,提前介入诉讼纠纷,找好法务工作的切入点,将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的工作有效衔接起来,处理好业务开展和风险防控的关系,使法务工作与企业的经营活动融为一体,与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切实履行法律管理和服务职能。

法律风险分析论文篇(10)

Department of General Surgery Nursing In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Analysis

Li Xiaoying【Abstract】Objective:Through the implementation of general surgery to discuss insecurity in the system,timely detection of problems in nursing,to deal effectively with care and risk,reduce the risk of care, improve care and management efficiency.Methods:Through three years of general surgery in our hospital to discuss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security in the system,retrospective analysis of the value of the process of Its implementation.Results:Through three years of implementation,general surgery and nursing care and the incidence of errors decreased significantly complaints,patient satisfaction from 93%to 99%.Conclusion:

General surgery insecurity addressed the system reduces the incidence of errors and nursing care complaints, has achieved remarkable results,it is worth further.

【Key words】General surgery;insecurity;discussion system;nursing risk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R425【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5-0515(2010)012-0138-02

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和法规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1]。近年来,本院将普外科风险因素讨论制度在护理风险管理中合理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介绍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通过本院普外科3年来实施护理风险因素讨论制度,采用回顾性分析方法,分析其在护理风险管理中的应用价值,并进行动态监测分析。

1.2 风险因素讨论制度的实施方法。

1.2.1 普外科护理风险意识教育:培养风险意识护理风险始终贯穿在护理操作、处置、配合抢救等各环节和过程中,有时即使是极为简单或看似微不足道的临床活动都带有风险。为培养护士树立正确的风

险意识,在护士更衣室醒目处挂上“风险源自细节,细节决定安全”,让所有的护理人员都树立这种意识,知道风险就存在于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之中,一时的疏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1.2.2 在科室组织学习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及护理核心制度:护理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与医疗和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讲座,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护士管理办法》[2]等,反复讨论,并通过考试来强化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护士长更应该经常利用晨会,交接班或业务学习等时间,组织学习和讨论新闻媒介报道的医疗护理纠纷,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并将与本科护士有关的潜在性法律问题加以仔细分析研究,增强护士工作的预见性,以防患于未然。只有知法、懂法、护法,用法律观念约束自己的护理行为,才能增强护士的责任感和诚信度,提高护士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1.2.3 普外科具体实施各科室每月召开一次护士会议,讨论本科在当月工作中是否存在或潜在护理安全隐患,分析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列入下1个月的工作计划。另外,由护士长和主管护士组成,明确风险管理小组职责。

2 结果

通过风险因素讨论制度在普外科的实施,使本院护理部可以综合有效的管理护理风险细节,提高病区内护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防范护理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及时有效的发现护理缺陷和不足,积极主动的避免各种护理风险。通过3年的实施,本科室护理差错发生率及护理投诉明显下降,病人满意度由93%提高到99%,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3 讨论

通过本科室风险因素讨论制度在本院护理风险管理中的实施,总结体会如下。

3.1 强化专业技术提高业务水平。护理人员要积极参加本院与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熟练掌握各种抢救技术和各种仪器的使用,精通各科手术准备和操作技能,掌握各种紧急情况的处理。在本院根据不同层次护士制定出培训计划,每周护士长进行晨会提问,每月进行技术操作考试,以提高全科护士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业务和技术水平[3]。

3.2 学习法律知识提高维权意识。对于患者不愿进行治疗、护理或没有治疗、护理的原因,一定要详细记录,并注意引用患者原话,以便日后作为护士的维权记录。护士在工作中要学会应对特殊性和突发性紧急事件的处理,必要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会冷静思考,沉着应对问题,运用法律武器,保证合法权益。

3.3 提高个人修养加强护患沟通。护理工作面对的人是一群特殊的服务对象,护理差错事故直接关系到患者的身心痛苦和生命安危,也是影响医疗护理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护士要有强烈的人本观念,珍重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护理人员应通过换位思考,加强与患者之间的沟通,增加护患双方了解,使患者更好地配合治疗。

3.4 强化文件规范完善管理制度。风险因素讨论制度是本院新制定的一项有效、规范的护理管理制度,能够总结护理工作中的不足与漏洞,并针对相应的疏漏进行及时的纠正和补充。讨论制度是各阶层护理人员经验与实践的总结,我们应将其相应的材料进行规范整理、总结,做好回顾分析,动态追踪的准备。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是风险预防,即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风险事件的发生。故必须加强各项制度的督查、落实和反馈,严格执行核对制度、护理文书书写制度、无菌技术操作制度,严格带教,科学管理,规范各类物品、仪器的使用与管理,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 陆新玲.改进护理流程防范护理风险[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6,22(1):69~70

法律风险分析论文篇(11)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银广夏”等会计造假事件使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大大增强了其审计风险意识。本文将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主体从事审计执业行为,由于提供不适当意见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要想完全消除审计风险是不现实的。但是审计人员需要确定一个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即期望审计风险。影响期望审计风险的成本主要有两项:审计成本、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声誉受损的损失。可以容忍的期望审计风险越低,则需要付出的审计成本越多,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的期望损失也越少。会计师事务所就是综合考虑审计成本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之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期望审计风险水平。然后进一步确定影响总风险水平的各具体风险因素的水平。我国2006年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中将审计风险模型重构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在此前提下,本文考虑到法律风险也影响审计风险,故将新审计准则下的审计风险模型修正为:CPA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法律风险。

一、CPA审计风险分析

(一)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分析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及有关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和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状况,将风险评估和审计程序紧密联系起来。

1、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因素。(1)外部环境。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显著影响着企业的经营行为和利益;所处行业的竞争程度。如果垄断程度较高,审计对象容易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反之,则毛利率下降,经营失败可能性大,财务报表出现错漏报及舞弊的可能性就比较大。(2)内部环境。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相当集中,常常是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掌握绝对控制权,容易造成舞弊现象。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权利制衡关系也有影响。(3)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风险进而会影响到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当企业在破产清算时,或者财务状况变坏、资产流动性变差时,就应该提高被审单位的重大错报风险水平。(4)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防止、发现和纠正被审计单位差错和舞弊的一道“防火墙”。如果被审计单位建立了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则会大大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内部控制制度对中下级管理层或一般员工舞弊行为的防弊纠错的作用比较明显。

2、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模型。本文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评价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模糊综合评价法是在模糊环境下,把所有因素综合起来进行考虑,给各因素分配权重并赋值,通过模糊数学运算计算出结果的方法。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选择对期望审计风险有影响的各风险因素构成评价因素集,本文可选外部环境、内部环境、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因素;第二步,构造评语集,如低、较低、中、较高、高等,对不同评价因素赋值;第三步,对各风险因素进行独立地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建立评价矩阵;第四步,确定各因素的权重;第五步,运用模糊数学计算出评价结果。应该注意的是评价结果应结合审计人员的主观经验判断。

(二)检查风险分析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因受审计时间、审计资源等要素的制约,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必然存在检查风险。

1、检察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1)抽样风险。抽样风险是审计人员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论与审计对象总体特征不符的可能性。抽样风险同样本量成反比,即样本量越大抽样风险越低。如在实质性测试中,当抽样结果使审计人员认为财务报表项目或余额不存在重大错误而实际上存在重大错误时,形成误受风险;反之形成误拒风险。(2)非抽样风险。非抽样风险是审计人员因采用不恰当的审计程序或方法,误解审计证据等未能发现重大误差的可能性。发生这一风险的原因有两点:人为错误;运用了不恰当或无效的审计程序。

2、检查风险评估。实务中,可以先通过评估CPA期望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及法律风险,就可以得到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即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期望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法律风险)。

(三)法律风险分析

1、法律风险的影响因素。(1)审计活动所处的法律环境。在我国,虽然也有部门对审计行业进行监管,但到目前为止,与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审计有关的行政与法律处罚表明其力度过轻,执行得也不彻底。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执行的不断到位,审计的法律风险也会不断地加大。(2)审计报告日后被审计单位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审计报告签发以后,如果被审计单位被迫宣告破产或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注册会计师被诉讼的风险就会加大。(3)现代经济生活对审计意见的依赖程度。目前,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并不成熟,股票走势并没有体现企业经营业绩,所以投资者并不太关注审计意见。首先,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一方面操纵会计信息,另一方面决定审计师的受聘权及报酬,就造成了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其次,研究人员和机构投资者虽然有能力评价审计质量,但没有积极性参与评价。再次,中小投资者最依赖审计信息,不过由于力量弱小,也难以实现监督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各利益团体会越来越多地聘请审计人员提供更加可靠的审计信息,以降低他们投资决策的风险。(4)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法律意识。当审计利益相关者依赖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而遭受了损失时,如果他们的法律意识很强,则法律风险较大;反之,比较小。

2、法律风险的评估。在注册会计师未能察觉报表的重要错漏报而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前提下,法律风险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损害行为暴露并造成损害事实的可能性,P1;被投诉的可能性,P2;承担法庭裁决的法律责任的可能性,P3。(1)P1主要取决于审计报告日后被审计单位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筹资能力、盈利状况、经营的风险、管理当局的能力。(2)P2主要取决于所有权的分散程度。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使用者通常要多于非上市公司,一旦失误,受到追诉的可能性就越大。报表使用者对审计信息的依赖程度,依赖程度越大,P2越大,可能控诉人的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规定及执行的处罚力度,越大,P2越大。(3)P3主要取决于审计主体是否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审计所处的法律环境,法律规定越严谨规范,执行越到位,则承担法庭裁决的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越大。然后可以采用一定的方法确定评分标准,分别给P1、P2、P3赋值:法律风险=P1×P2×P3。

二、CPA审计风险的控制

(一)遴选客户阶段CPA审计风险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新客户或以前被评估为高风险的老客户、上市公司和情况变化较大的老客户的委托业务时,需要进行以下审计风险的控制:第一步,评价客户的可接受性。如了解所处行业以及客户自身的特点,判断是否应该接受这个客户。第二步,当决定接受该客户后,还要评价事务所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接受特定的审计服务。主要考虑外界对审计结论的依赖程度、是否有足够胜任的审计人员、审计成本的约束、独立性是否受到影响等来确定是否接受该审计业务。

(二)审计业务计划阶段CPA审计风险控制

在业务计划阶段,本文建议建立一个技术支持系统负责有关会计和审计的技术问题,主要是集中全体合伙人和员工的知识和经验甚至聘请外部专家对遇到的技术问题讨论决定统一的意见。另外事务所应统一考虑,将具有相关知识经验的人员安排到最合适的审计项目上去。审计人员应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类型和产品、服务的种类以及行业状况,并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来判断项目的重要性。

(三)审计业务执行阶段CPA审计风险控制

审计实施过程就是收集审计证据的过程。取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是审计职业界进行风险控制的关键。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时通常应重点考虑下列因素:重要性和审计风险与审计成本的限制。评价个别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应考虑:证据之间的相关性、证据的来源、证据的时效性以及证据的客观性。此过程中可以采用分析性程序来发现会计舞弊,即可以用趋势分析和比例分析法加以分析,揭示会计数据之间的异常关系。同时我们也应借鉴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模型分析法,即从客户的经营数据或相关的外部数据来形成对账户余额的合理预期。在此阶段,审计人员完成审计测试后,对会计报表错报金额进行鉴别并提出调整建议,被审单位应据以调整。同时还应遵循严格的标准化流程,如审计工作底稿只有在经过主审会计师、项目经理和合伙人逐级复核之后才能形成最终的审计报告。

(四)审计报告阶段CPA审计风险控制

注册会计师最后出具的审计报告,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是否遭受诉讼。对审计报告阶段的风险控制,审计人员应再次评价会计报表是否存在总体重大差错,还要从错报性质上考虑重要性。如果最终得出结论,审计风险是否在可接受水平之内,是否还需要加以调整。同时,注册会计师还应注意期后事项的披露。

参考文献:

1、周书美,戴梦殊.论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控制[J].北方经济,2008(10).

2、张婉婷.新准则下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计量与规避研究[D].上海海事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