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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0 16:15:36

金融服务论文

金融服务论文篇(1)

在金融危机与欧债危机中,德国经济快速复苏并在稳定欧洲经济方面发挥了根本作用,这一切都得益于德国坚实的实体经济基础。作为一个“制造大国”,德国工业制造业占GDP的29%,是德国经济发展的“脊梁”。世界500强企业中,有37家在德国。如果说德国最嘈杂的,是工厂机器发出的金属沙沙声;那么美国最喧闹的,则是证交所大声叫嚷的交易员。从深层次看,华尔街过度创新的“虚拟经济”,导致金融衍生品无限泛滥,从而酿成本轮金融危机,而德国坚实的制造业基础则是其保持强大的抗危机能力的根本保障。

国际金融危机后,美、欧等发达国家重新认识到发展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的重要性,纷纷提出“再工业化”战略,以抢占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制高点,全球范围内正在上演从“工业化”到“去工业化”,再到“再工业化”这样一个循环过程。这一过程实际上是对制造业产业链的重构,重点是对高附加值环节的再造,体现了真正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战略,符合经济形态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规律。

1、美国高调推行“制造业振兴计划”。金融危机过后,奥巴马政府先后制定了《重振美国制造业政策框架》、《先进制造伙伴(AMP)计划》等一系列规划,从国家战略层面提出加快创新、促进美国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具体建议和措施。2011年末,美国宣布创设隶属于白宫国家经济委员会的白宫制造业政策办公室,旨在协调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制造业产业政策制定和执行,并推动美国制造业复苏和出口。2012年2月,美国国家科技委员会了美国《先进制造业国家战略计划》,分析了全球先进制造业的发展趋势及美国制造业面临的挑战,明确提出了实施美国先进制造业战略的三大原则和五大目标。

2、欧盟经济体积极谋划“新工业革命”。2011年11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一项预计耗资800亿欧元的“地平线2020”科研规划。该规划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欧洲的基础研究水平,推动信息技术、纳米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和空间技术等领域的研发和绿色交通、可再生能源、食品安全等领域的技术进步。2012年5月,欧盟委员会在其网站上为制订欧洲新工业化政策征求意见,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认为,欧债危机的核心问题是一些成员国竞争力缺失,为此欧盟需要进行深度结构改革,开展有针对性的投资。欧洲需要维持一个强劲、多元化和拥有竞争力的工业基础,通过加速工业创新、支持向低碳经济转型、鼓励创业、扶持中小企业等措施,促进欧洲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牢牢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

(一)正确认识金融与经济之间的关系。

经济决定金融,金融为经济服务,这已经被世界经济发展史证实为一个基本规律,也是经济学家们的共识。经济对金融的决定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金融是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二是商品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同,由此决定了金融发展的结构、阶段和层次。1969年戈德•史密斯在《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一书中指出经济快速增长的时期往往是金融高速发展的时期。卢卡斯(1995)也指出,金融业的发展实际上是跟随实体经济需求的引导,当实体经济有需求时,金融业就自然而然发展起来。因此,只有实体经济的发展基础牢固,金融业的发展方可持久稳健;缺乏实体经济支撑的金融业非理性扩张,可能会使金融业一时兴旺发达,但从长期来看则会贻害无穷。因此,金融业的发展需以实体经济发展为基础,始终应辅助或服务于实体经济,不能凌驾于实体经济发展之上。只有使金融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获得自身的健康成长,才能最大限度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二)我国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应该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中承担特殊使命、扮演中坚力量。

1、从理论角度看,国有资本的性质天然地要求银行应该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主动承担特殊使命。我国银行业在成立之初基本上是国有性质的,近些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后,银行业普遍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股权结构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是,国有资本在整个银行体系中仍然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这样的制度安排正是为了保持国家对金融体系的绝对控制力,便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这也是国家资本意志的体现。因此,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应深刻地认识到自身所承担的重任,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主动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积极投身到服务实体经济的活动中来。

2、从实践角度看,我国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要求银行必须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扮演中坚力量。一方面,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企业主要还是通过银行体系进行间接融资。从表2可以看出,尽管近些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间接融资比例不断降低,但是2011年末人民币贷款占社会融资总量的比例仍然达到54%,远高于美国和英国同期的27%和38%。另一方面,从资产结构来看,我国的金融机构虽然资产规模庞大,但是结构极其不平衡,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统计,2011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为111.5万亿,占全部金融机构资产的92%,保险业、证券业资产占比仅为8%。无论从社会融资总量占比还是金融资产占比来看,银行业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都占据了主导地位,因此应该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实体经济发展在融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融资难,多数中小企业无法获得银行信贷支持。

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但是在目前我国表现得更为突出。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1年10月的“中小企业发展的新环境新问题新对策研究”显示,中国的银行贷款覆盖率,大型企业几乎实现了全覆盖,中型企业达80%以上,而规模以下的小型企业则最多只有20%。仅2010年,授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占中国企业贷款余额的比重还不超过5%。造成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既有客观方面原因也有主观方面原因。从客观方面来看,信贷供给回归常规,银行流动性显著收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末、2010年末和2011年末,我国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依次为39.97万亿元、47.92万亿元和54.79万亿元,同比增速依次为31.74%、19.9%和15.8%。随着信货规模增速逐年降低,信贷规模日趋紧张,银行不得不提高门槛,将有限的信贷资源优先用于满足重点大中型客户的需求,从而挤压了对小企业的信贷投放。从主观方面来看,“轻资产”特点使得中小企业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中小企业普遍处于发展初期,资产有限,缺乏有效的抵押手段,无法为银行提供足够的风险缓释措施,导致银行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

(二)融资贵,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普遍。

随着近两年货币政策的持续收紧,企业的融资成本不断上升,融资贵问题也成为制约实体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融资贵问题更加突出,即便取得银行授信融资,综合融资成本贷款平均利率也高达13%-18%,达到了基准利率的2-3倍,而民间的借贷利率则更高。众多坚持实体经济生存发展的小企业,资本利润率不超过5%,远低于其承担的贷款利率。一方面,在信贷资源紧张的情况下,银行普遍提高了贷款定价水平。从表3可以看出,到2011年12月末,金融机构执行下浮和基准利率的贷款占比依次为7.02%和26.96%,比2011年初分别减少20.78和2.20个百分点;而执行上浮利率的贷款占比66.02%,比年初提高了22.98个百分点。由于国有企业与银行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且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银行对国有企业基本上是执行基准利率或略微上浮,而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则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30%,有的甚至高达50%。另一方面,名目繁多的融资费用也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中小企业融资涉及到担保、评估以及财产保险、公证等中介费用,据统计这部分费用基本上与企业支付的银行费用相当。除此之外,企业还要支付一部分贷款保证金。这些众多因素导致中小企业实际借款利率超过大企业的两倍以上。尽管银行贷款利率较高,但仍有大部分中小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而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机构则往往利用资金供给紧张的格局,推高借贷利率水平。尤其是2011年,随着央行不断加息,资金链空前紧张,温州和东莞等城市的一些中小企业因难以承受高额的融资成本而纷纷倒闭。

(三)区域不平衡,县域及以下地区金融供给严重不足。

县域经济的状况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举足轻重,但是,县域及以下地区金融供给则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县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是金融主体缺位,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深入,县域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大规模收缩,自1999年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逐步撤出,基本取消了县一级分支机构,截止2009年底共撤销了约31000多个县级以下营业网点,且现有网点主要是集中于县城,乡镇农村金融基本上被边缘化。二是信用担保功能不到位、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担保机构缺乏财政资金的有力支撑,商业性担保机构少。面对农业自然风险和政策性风险,“三农”贷款缺乏风险补偿机制,导致金融机构贷款投放动力不足。三是资金大量外流现象非常突出,县域金融机构大多只有组织资金权、贷款调查权和收贷权,没有审批权,留存网点已成为上级行的“储蓄机构”,县域金融机构的大量存款资金流向城市地区。

(四)储蓄和投资结构严重失衡。

一方面,我国是世界上储蓄率最高的国家,储蓄率长期保持在50%以上,远高于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见表4)。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分析,2011年中国的储蓄率高达52%,而储蓄总额已经达到80万亿,这说明目前我国的整体资金供给并不短缺。而另一方面,在资金需求方来看,大量中、小、微企业、三农行业等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问题,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低成本融资。这种储蓄与投资结构的失衡问题,也成为制约当前实体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商业银行要立足服务实体经济推进战略转型

(一)客户战略:从偏重批发银行客户向批发银行客户与零售银行客户并重转变。

商业银行要紧密结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要求,与时俱进,调整信贷投向,改变当前信贷资源过分集中于大型国有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的问题。

1、大力发展消费金融,支持国家扩大内需政策的实施。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市场需求普遍衰退,各国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长期依赖的出口导向性发展战略受到重大挑战。因此,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构建扩大内需长效机制,促进经济增长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商业银行要大力发展消费金融,加大对国家扩大内需政策的支持力度。一是要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住房信贷、信用卡消费等业务,为普通大众客户提供便捷化金融服务,增强其消费金融的可获得性。二是要积极配合国家家电下乡、汽车下乡等一系列启动内需政策的实施,支持国内企业开辟内销市场,缓解企业由于外需不足带来的压力。三是要做好高端客户的金融服务,提供定制型私人银行服务,应对外资银行挑战。

2、批发业务要坚持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强化对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因此,商业银行在制定信贷政策时,要主动对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一是在信贷资源配置上,切实加大对三农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科技创新、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等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主动向这些行业倾斜。同时,严控“两高一剩”等限制性行业的信贷投放,促进淘汰落后产能,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二是在客户规模的选择上,要改变当前信贷资源过分向大中型国企和政府融资平台倾斜的不利局面,积极支持拥有核心技术和市场竞争力、经营管理比较规范、为大型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

(二)产品战略:从传统的单一产品销售向提供全面金融解决方案转变。

现代商业银行的转型应摆脱过度依赖传统贷款为企业融资的发展方式,积极创新和拓展契合客户需求的信贷产品,大力发展表外、结算、理财等中间业务类产品,努力为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方案,通过产品战略转型改变当前过于依赖利差的收入模式,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占比。

1、以解决当前经济发展中面临的融资难问题为着力点强化产品创新。一是积极进行担保方式创新,针对当前“三农”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等客户普遍存在的经营规模较小、缺乏有效抵质押物品、信用评级较低的情况,积极进行担保方式创新,大力推广存货、应收账款、专利权等动产质押,盘活目前企业自有资产,探索采矿权、门票收费权、海域使用权等权益质押,积极创造量体裁衣式产品,满足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多元化的需要。二是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根据中小企业在产业链上所处地位的不同,在保证资金封闭循环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充分依托核心企业的资信状况为小企业进行信用增级,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2、积极为客户提供全面金融解决方案。商业银行要打破传统的单一产品销售模式,通过资源整合积极为企业提供全面金融解决方案。一是在服务内容上,要在全面分析、深入挖掘的基础上,将银行的金融服务与企业的经营模式、业务流程进行有效对接与整合,全面解决客户的融资、现金管理、投资理财、金融避险及个人业务需求;对于目前尚无法满足的客户需求,要积极通过产品创新进行解决。二是在服务手段上,要突破银行自身限制,通过内外部资源整合满足客户需求。既要通过银行信贷满足客户融资需求,也要注重通过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债、企业债、IPO等资本市场工具和融资租赁、委托贷款、同业合作等为客户提供多渠道融资。既要注重通过自身产品创新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投资理财服务,也要充分利用和银行同业、信托、基金、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给客户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

3、重视利率市场化以后的产品创新。国际经验普遍证明,利率市场化以后,金融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企业的融资成本将会显著降低。目前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步伐不断加快,商业银行要尽快适应这一趋势,通过产品创新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一方面,通过产品创新扩大居民的投资范围,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另一方面,通过对资金的有效利用,为更多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融资服务。通过打通居民储蓄资金与企业融资之间的通道,引导资金流向最需要的地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当然,这种创新必须坚持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本质要求,注重传统业务与衍生业务的平衡,防范由于金融过度创新导致的偏离实经济需求带来的风险。

(三)渠道战略:从主要依赖物理网点向物理网点与电子渠道并重转变。

渠道是银行产品和服务销售的载体,渠道建设必须紧密围绕客户需求、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从而提高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科技进步为商业银行发展提供了现代化的技术支持。在很多发达国家,人们到银行网点办理业务的比例正在不断降低,通过电子平成的金融服务比例越来越高。方便、快捷、高效,是电子银行突出的特点,也是物理网点难以比拟的优势,商业银行要加强电子渠道建设。一是拓展更多的电子银行载体,提高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服务范围和服务效率、提升客户体验,提高客户满意度。二是积极推动传统银行服务与产品的电子化“再移植”,将更多的传统银行产品和服务通过电子渠道进行销售,减轻物理网点的压力,节约社会公众的时间成本。三是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发挥沟通买卖双方的渠道作用,通过对买卖双方信息流、资金流等交易记录的有效监控,降低实体经济的交易成本。四是加强电子渠道安全建设,网络平台是一个开放式的平台,信息安全面临巨大的挑战。银行要加大技术投入,增强电子银行渠道的安全性。

金融服务论文篇(2)

一、金融服务协定的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ment on Trade Ser-vice,GATS)是WTO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典,它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基本义务规定,同时还包括作为该协定各服务部门特定问题的附件和具体承诺。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法律原则 GATS的主要法律原则是指WTO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性准则。其内容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有关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任何措施,每一缔约方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缔约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原则,是指每一缔约方在其承担义务清单所列开放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透明度原则,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必须将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的其他决定、规则以及习惯做法,无论是由中央或是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非政府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以前予以公布,任何缔约方也必须公布其签字参加的所有有关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国际协定,并且应在1996年底之前设立至少一联系点,以便为其他国家的政府和个人提供有关法律、规章和管理方面的查询;逐步自由化原则,通过缔约方不断进行服务贸易多边谈判,逐步取消和减少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障碍,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此外,GATS还包括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的原则、公共秩序优越权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对服务业进行管理的原则、资格承认的原则、国际支付和转移的原则、为特殊服务行业制定特别规则的原则等。这些原则规定也是各WTO成员在立法尤其是金融服务贸易立法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有关金融服务附件的基本规定 GATS关于金融服务有两个附件,即金融服务附件一和金融服务附件二。前者对金融服务的范围和定义,有关金融服务的国内法规、认可以及争端解决等实质性内容作了规定;后者主要是对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时间安排作出了规定。 金融服务附件一适用于对金融服务有影响的各种措施。“金融服务”是指由一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关在资金融通方面的服务,金融服务提供者是一成员方希望提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注:金融服务提供者不包括成员方政府、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机构以及由政府所有、控制的主要执行政府的或为政府的意图而活动的其他机构。)。金融服务包括4种情况:一是跨境提供,即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如一国银行向另一国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二是国外消费,即在成员方境内向来自任何其他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如一国银行对外国人的施行支票进行支付的服务;三是商业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它与金融业的对外投资紧密联系,便于金融服务者在消费现场及时、有效地提供金融服务,提高当地金融市场的参与度;四是自然人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自然人提供的服务,例如风险评估、咨询等。 由于一成员方的金融发展水平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各成员方在金融领域中发展具有不平衡性,使该领域内的贸易自由化规范更加谨慎。因此,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不采取统一的规定,而是由各成员提供自己的开放承诺表,然后进行双边贸易谈判。附件在对各成员方内部法规的调整方面也体现了较大的灵活性。尽管GATS中有其他规定,但是不应阻止成员方基于审慎的理由而通过国内法规采取各种措施,包括保护投资者、储蓄者、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之具有信托义务的人,或保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如果这些措施与GATS的条款不符,则不应用于规避该成员在GATS下的承诺和义务;尽管GATS中对各国政策有透明度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不得解释为要求某一成员方披露有关顾客个人事务和财务方面的资料,或公共机 构掌握的任何机密或独占性资料。 金融服务附件一中对承认也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包括成员方可以认可任何其他国家在决定该成员的金融服务措施如何适用方面的慎重措施。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而达成的此种认可,可基于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或安排,或自动地给予;作为前项所述协议或安排当事方的成员,不论是未来还是现存的协议,应向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提供适当的机会谈判加入该协议或安排,或在有相等的法规及其监督实施机制的情况下,谈判达成类似的协议或安排。此外,如果合适的话,有关该协议或安排的当事方之间应分享有关的信息。如果成员自动给予认可时,则应给其他成员提供适当机会以表明此该情形的存在。简言之,认可应建立在平等和具有透明度的基础之上;在成员方考虑认可其他任何国家的审慎措施时,GATS第7条第4款尽可能在协议或安排谈判开始之前事先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不予适用。 附件中还规定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争端解决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GATS制定解决机制之上,组成具有金融服务技能的专家小组进行处理。 (三)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协议基本内容 谅解协议是在发达国家的提议下达成的,所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已经按照该谅解协议就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了特定承诺。该谅解协议使参加者能够按另一种途径作出金融服务的开放承诺,它对跨境提供开业权和扩大商业存在规定了最低的承诺水平,并要求参加国允许外国银行在其境内提供新的在国外已获得的金融服务;它还要求参加国在其承诺表中详细说明现有的垄断经营权,并要求成员方努力消除这些垄断或缩小范围;此外,还要求成员方就专业人员的临时进入作出承诺。 《谅解》序言明确鼓励乌拉圭回合各参加方作出超过GATS第三部分作出的具体承诺,每个成员国有权以不同于GATS第三部分的方式对金融服务作出承诺,只要不与GATS的规定相冲突,不损害别国按照GATS第三部分作出承诺的权利;达成的具体承诺要在最惠国基础上予以适用,对成员方承诺的自由化程度不作推断。 《谅解》在市场准入方面,把维持现状、不增加新的限制列为最低标准,并进而要求缩小金融服务中的垄断权或加以取消;允许非居民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多种跨境金融服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设立并扩大其商业机构,还要允许外国在其境内设立的上述机构经营新的金融服务品种,允许其服务人员中各种专家安排暂入境。另外,《谅解》中还大大提高了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方面的适用范围。 (四)《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基本内容 《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inancial Service Agree-ment,FSA)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主持下,于1997年12月13日达成的,该协议由三个文件构成:第五议定书;通过第五议定书的决定;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决定。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五议定书、各成员的承诺表和豁免清单及其附件。第五议定书主要是金融、保险业市场准入的规定,该议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二是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地进入市场的权利;三是取消跨境提供服务和跨境消费的限制;四是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基础上的比例超过10%。 加入WTO后,无论是贸易服务总协定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还是相关附件和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基本内容,都将逐步在我国使用,我国借鉴WTO成员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经验,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健康运行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中外各国金融立法之比较 (一)WTO主要成员的金融立法情况 1.成员立法。大陆法系各国与英美法系各国,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在制定法和判例法方面各有侧重,但在金融服务业方面,都有大量的成文法及单行法规法令,而且每一个WTO成员都在根据 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的需要,不断制定着新的法律或修改原有的法律,特别是自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起至《服务贸易总协定》达成前后,以适应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需要。 (1)英美立法。在英国,英格兰银行是英国的中央银行,也是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的始祖,但由于英国是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直到1979年4月才颁布了英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银行法——《英国银行法》,从此英国以立法形式确认,在统一金融组织构架内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宽阔的业务领域。在1986年颁布了《金融服务法》,1987年5月对《英国银行法》进行了修订、补充,通过了新的银行法。1997年5月英国政府向议院提交了《英格兰银行法》和《金融服务市场法案》。 在美国,银行法可以说是相当完善的。1863年颁布的《国民银行法案》,旨在鼓励联邦对具有适合资本准备金的州立银行要求注册权,形成了双重银行制度。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案》旨在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式的全国储备系统,向中央银行制度迈进。1927年颁布了《麦克芬登法案》。1933年的《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30年代美国金融危机后实施的,此法成为美国银行发展史上最为根本的法律。该法禁止美国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限制存款利息;规范银行控股公司,扩大联邦银行在其全部所在州的扩展权利,以及建立独立的储蓄和房屋贷款业法律制度。这个法案规定了美国“分业经营”的原则。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案》限制连锁银行业务。1960年和1966年《银行兼并法案》限制同一城市或城市区域内的大银行间的兼并。1966年的《金融机构监管法案》加强了联邦的管理权力。1978年《国际银行法》规定了对外国银行的监管。1982年《储蓄机构法案》进一步鼓励取消银行与储蓄机构之间的界线。1978年《电子资金转账法案》对消费者实行保护并对银行卡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规定了权利、义务和责任。1980-1989年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4部法律,有1980年《存款机构放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1982年《银行业存款机构法》,1987年《银行业务平等竞争法》,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这4部法律确认了金融业结构调整以后新的法律关系,在放松存款利率管制、逐步取消银行业务的地域限制、突破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鼓励金融机构的联合与竞争等方面迈出实质性的步伐。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对美国60年代以来的有关金融监管、金融业务的法律规范进行了突破性修改,将美国数量极为巨大的金融法律中的很大一部分进行规范,并在一个法律文件中作了规定,以成体系的形式将他们表述出来,在放弃分业走向混业的道路上“整合”了美国的金融法律。 (2)大陆法系各国在银行法方面的主要立法。大陆各国也都制定了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国先后制定了《票据法》、《支票法》、《银行法》等。德国制定了《票据法》、《支票法》、《中央银行法》等。日本制定金融方面法律较多,如《银行法》、《银行法施行细则》、《外汇银行法》、《开发银行法》、《长期信用银行法》、《信用金库法》;日本在经历了多次金融震荡的深刻教训后,政府也开始金融改革,1998年12月通过了《金融体制改革法》,其改革定位为自由、公平和全球化,该法改变了过去只强调风险而过分限制市场的法律规定,撤销由法律设定的对金融业务范围的各种限制,授予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更多的自由竞争权利,促进金融机构真正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自由竞争者。 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也颁行了银行立法,如瑞典、澳大利亚、墨西哥、韩国等普遍颁行了《银行法》。各国银行服务立法的内容大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规范银行服务平等主体间,即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规范银行服务机构在建立、经营及破产清算中心各种行为的法律规定,以促进本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三是规范外国银行服务机构的进入、经营等行为的法律规定,目的在于保护本国的银行业。各国的法律主要是通过市场准入和经营范围的规定限制外国银行服务机构。 2.国际立法。与WTO密切相关的国际立法主要包括欧共体银行业立法、北美银行业立法、国际银行监督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1 )欧共体银行业的立法。1977年12月12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协调有关从事信贷机构业务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章的理事会指令”即“第一项银行业指令”。该指令提出了“母国管制原则”即由特定信贷机构设有总部的成员国主管机构对该信贷机构在各成员国经营的各分支机构实行全面监督,同时规定信贷机构应具有适当的符合最低标准的自有资金。1989年12月15日,欧共体又通过了“关于协调有关从事信贷机构业务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章,以及修改77/780号欧共体指令的第二项理事会指令”即第二项银行指令,该指令的最终目标就是给欧共体金融服务提供完全自由。 (2)北美银行业的立法。1992年8月12日,美、加、墨三国签订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并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第14章“金融服务”专门对金融服务进行了规范,它适用于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金融机构维持的措施,对非成员国投资者在本国金融机构投资的措施以及跨境金融服务。 (3)国际银行监督的立法。1975年12月,“十国集团”成员加上瑞士共十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监督官员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下,在瑞士巴塞尔组成了“银行管理和监督实施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并签署了《银行国外机构监督条约》。1983年,巴塞尔委员会对该条约进行了重大修订,它主要根据外国银行的性质对跨国银行管理责任在各国间的划分以及管理监督的主要方面及指标的统一协调等方面,作了较原协议更为明确的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不论是东道国还是母国,都应对跨国银行业务进行监督,即对跨国银行的监督应由母国和东道国共同负责;二是流动性、清偿力和外汇头寸是对跨国银行实行监督的主要方面;三是各国政府之间应加强合作,如加强信息、资料交流、允许母国监管人员到本国检查母国银行在当地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 (4)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在国际金融机构规范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创设、确认或变更国际金融法的原则、规则与制度的基本规范形式,国际条约对缔约国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条约可分为全球性的和区域性的,前者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议》、《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后者如《亚州开发银行协定》、《泛亚开发银行协定》等。全球性国际金融条约对国际金融关系影响大于区域性的国际金融条约,但无论是全球性国际条约还是区域性的国际条约,一般均只对缔约 国产生法律约束力,仅在当事国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5)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金融活动中形成或者由国际官方或民间组织制定的一般规则,只有对明确表示接受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国际金融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惯例中的国际金融惯例,其内容涉及国际商业贷款、国际支付结算、国际证券融资、国际融资担保等广泛领域的金融活动,如《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合同担保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世界银行《货物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等。 (二)WTO成员金融法律体系特点分析 金融法律体系作为经济法学上的一个重要分支,在现代任何一国国民经济发展中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无法想象一个没有完备金融法律制度的国度里,其金融事业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纵观加入WTO各成员的金融立法,可以看出他们存在着一系列共同的特点: 1.金融法律体系完备。如美国早在1933年制定《银行法》之后,又制定了很多我国至今尚未在立法上考虑的法案,如1956年制定《银行控股公司法》、1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电子资金划拨法》、1940《投资顾问法》、1994《Riegle-Neal州银行即分行效率法》等数10部法案和诸多的涉及银行业务等方面的判例,构成较为完备的金融法律系统。日本等发达国家同样在金融立法方面形成 完备的法律系统,对保障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金融监管立法各有特色。世界各国政治、经济与社会体制不同,立法上反映出金融监管体例亦不相同。法国银行的监管模式特点是集中化,1984年颁布的《法国银行法》将监管信贷机构的责任赋予以法兰西银行牵头的银行委员会;德国对银行业的监管是分散式的,几个机构共同参与对银行业的监管,包括中央银行、同业协会、联邦银行监管办公室等;日本的银行监管体系带有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英国长期实行的银行业自律式的监管体制;美国的监管体系的特点是法制化、规范化、多元化,其监管体系最为严格;新西兰银行监管体系最为市场化。各国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依据均源于金融立法,金融法律规定的不同使各国产生了不同的监管模式。 3.金融法律透明度较高。根据GATS要求,任何一谈判方都必须把影响服务贸易措施的有关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政府作出的,还是非政府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做出的),在生效之前予以公布;同时,还要求各方每年必须向其他参加方通报其对服务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新的立法和对原有法律的修改,各参加方应建立一个或多个咨询机构,以便尽快回答其他参加方的询问。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已经参加WTO的成员国普遍按照上述要求达到有关“透明度”。 4.对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在立法上均有体现。欧共体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框架基本上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建立欧共体的《罗马条约》等基本法,规定了金融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二是理事会和执委会为执行基本法而制定的规则、指令和决定。如1977年12月12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协调有关从事信贷机构业务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章的理事会指令”即第一项银行业务指令;1989年12月15日欧共体又通过了“关于协调有关从事信贷机构业务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章以及修改77/80号欧共体指令的第二项理事会指令”,该业务指令的最终目标是给欧共体金融服务提供完全自由,包括实行单一银行许可证制度、实行母国管制和相互承认原则,并对各国的银行法进行协调。1994年1月1日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其中第14章“金融服务”专门对金融服务进行了规定,它适用于成员国金融机构维持的措施、对非成员国投资者在本国金融机构投资的措施以及跨境金融服务如银行服务等有关方面的措施。 三、构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健康运行的金融法律体 (一)我国金融法制的基本框架 近些年来,我国金融立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但不论从其系统性还是开放性方面均与国际金融立法体系存在明显的差距,一些法律如《商业银行法》的配套措施还没有出台,对外资金融机构只重管理,很少从权利义务角度进行规范。为了适应加入WTO需要,我国不仅要依据国际标准完善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还要根据国情做好民族金融业的保护性立法。我们认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应当由以下多层次、多角度的广义的法律组成:第一层次为国际法中金融服务贸易相关规定,主要包括GATS、FAS、谅解书、部长决议、巴塞尔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世界银行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欧共体相关金融服务贸易协定以及金融交易国际惯例等;第二层次为国内立法,包括国际多领域服务贸易在内的《国际贸易法》、《公司法》,调整和规范中央银行的《人民银行法》、规范商业银行的《商业银行法》以及《证券法》、《保险法》、《外汇法》、《票据法》、《担保法》等,与该层次相关的法律还应包括《期货法》、《信托法》等,上述法律的配套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亦应属于该层次范畴;第三层次为规章规范,即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如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和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相关的规章规范。 适应加入WTO需要的金融立法不仅要包括管理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还应包括调整各种金融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以及解决处理国际和国内金融服务贸易纠纷的法律和配套规章细则等。金融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必须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相适应,既要有一定的超前性,又要有可操作性,同时必须在借鉴外国金融立法经验和国际“游戏规则”的基础上同中国国情有机结合。 (二)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 快了金融立法步伐,先后颁行了大量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开创了中国金融立法的新局面。综观这些法律法规,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国内金融机构管理的法律规范,二是规范金融服务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三是对外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颁行对促进我国金融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法律上的保护和保障作用,但其不适应性已经明显暴露,必须加以调整。 1.进一步加快金融立法。近些年来,我国金融立法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首先是立法的滞后性,如目前各银行广泛开展的资产重组、投资理财、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信息咨询、消费信贷业务等不仅在《商业银行法》中没有规定,在其他法律中仍然没有规定,这不仅不便于维护广大客户和银行的合法权益,也使商业银行在业务操作上无所适从,立法的滞后性十分明显。其次,相当多的领域在立法上仍然是空白,如关于金融机构监管没有专门的法规,一些金融业务必然涉及的领域尚无相应法律,如金融租赁业相关立法等。再次,我国加入WTO后在金融立法上尚无明确的实施对策,至今没有任何一部能够体现FAS的法律规范,在金融立法上没有做到接轨,甚至还没有必要的准备。立法上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金融领域从业人员普遍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内容了解不多。 2.修改调整有关金融法律。如前所述,我国目前的一些金融法律和规章与FAS原则精神不尽一致,存在着不协调条款。为此,需要修改《商业银行法》有关银行业务范围规定,科学合理、事实求是地扩展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并逐步解决由分业到混业经营所带来的负面作用;修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或将该条例所规范的内容上升为法律,制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消除外国金融服务者在业务范围“歧视性待遇”和税收政策上的“超国民待遇”问题,使外资金融机构在税收、贷款利率、收费等方面与国内金融机构同享国民待遇,同时要明确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的法定条件,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依法避免外资金融机构大量涌入对我国民族金融业的冲击;修改《境外机构管理办法》,依法鼓励我国金融机构发展境外金融业务,鼓励其拓展境外金融市场,培育国内金融机构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和金融服务的输出能力。 3.采取多种形式弥补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真空状态,同时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具体实践中要依据规范对象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法律形式。首先,要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工作,根据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对有关条款作出补充性的立法解释;其次,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部委规章的形式,进一步制定各项实施细则;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完备补充;最后,对于明显违背GATS和FAS规定精神的现行法律规章,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理和废除。同时,加强金融服务贸易监管执法。加入WTO后,金融监管当局能否公平执法,对创造“国民待遇”良好环境至关重要,这不仅涉及能否有效执行GATS和FAS基本要求,而且涉及外资金融机构和国内金融机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公平开展业务。良好的金融监管必须体现金融监管规范性、公平性和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4.充分利用WTO有关规定保护民族金融业。GATS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对我国进行保护性立法很有启发作用。利用GATS中“例外条款”和“保障条款”,完善我国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保护性、过渡性立法,可以保护民族金融事业在过渡期内尽快发展,最大可能地减少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给国内造成的金融风险。据美国财政部的研究显示,在WTO135个成员国中,对外资银行没有明显限制的只有13个国家。加强保护性立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限制外资金融机构以独资、开设分支机构等形式进入中国,从法律上鼓励采用合资形式,便于国内银行业尽快掌握国 际金融领域先进的管理经验,按照FSA规定,合资金融机构50%股份属于中国股东持有,这样有利于中国金融政策的宏观调控;二是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开业数量,尽量避免同一国家在中国设立过多的银行或过多的分支机构,防止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垄断;三是逐步解决外资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问题,使中外金融机构在同一税负起跑线上发展;四是引导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操作,可以考虑将其国际结算业务和国内贷款业务挂钩,并引导外资金融机构把资金投向国家优先发展而效益较低的产业;五是进一步加大金融监管力度,依法管理外资金融机构,对其违法经营和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为外资金融机构和国有商业银行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在金融立法上要考虑到我国过渡时期的特殊性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身份,根据GATS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因服务和竞争能力的差别,允许发展中国家享受一些不对称原则,包括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第4条)和“逐步自由化”(第19条),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这些规定在立法上保护民族金融业;同时,在立法上还要坚持国际性和民族性的统一,国际条约并不能凌驾于我国金融立法之上。 (三)当前国有商业银行亟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业的主体,不论是从业人员、机构数量,还是资产规模或市场占有率均属于“超级型”,而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又很难在短期内加以解决。因此,国家仅从金融立法上予以保护还不能全面从法律角度保障国有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国有商业银行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与法律方面相关问题。 1.提高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信用观念和法律意识。由于多年的计划经济的影响,国有商业银行员工的法制意识十分淡薄,商业银行因违法等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十分惨重。信用文化的内涵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两个方面的法律意识,其实质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这种权利与义务是以整套连贯一致的法律、监管和司法实践为基础的,在一个法制精神和信用意识缺失的商业银行里,仅靠外部法制环境是不能保障其自行的健康运行。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首先应当进行加入WTO相关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金融法律知识培训,其次加强银行内部的执法检查和监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机构庞杂、内部规章制度繁多,也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适应加入WTO需要,各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对现行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主要从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清理,确保现行的各类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规定一致,避免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相冲突。对于新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参照CATS和FSA的有关规定,从防范加入WTO产生的新的法律风险入手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3.加强法律顾问工作,造就一批国际金融法律专才。加入WTO给国有商业银行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方面的新课题,加强国有商业银行的法律顾问工作也显得日趋重要,加强法律顾问工作要从国有商业银行法律顾问的队伍培养、专业工作机构设置等方面研究问题。国有商业银行必须从多种途径入手,造就一批既懂国际金融业务,又懂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专门人才,以适应入世后国有商业银行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适当提高法律顾问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千方百计留住人才。要加强法律顾问工作,就要参照国际上管理先进的商业银行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方面的经验,在总行和一、二级分行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把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国有商业银行健康运行的法律保障之中,通过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国有商业银行依法经营,维护国有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国有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国有商业银行的健康运行不仅仅需要国家在宏观金融立法上予以法律体系保障,更重要的是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必须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一方面,它需要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众多的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时刻将依法合规经营理念渗透到商业银行运营的每一个环节,确保国有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还应逐步解决业务工作人员不懂法、法律专门机构工作人员不懂业务的“两层皮”现象。建立国有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还应将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运行中暴露的法律风险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化解,探讨建立化解重大法律风险的快速反应机制的绿色通道,从法律风险防范的机制上适应加入WTO的需要。【 000.

金融服务论文篇(3)

金融服务业进行创新的建议

1立足市场及客户,追求经营效益的最大化。金融服务业之所以要进行创新的原因,说到底还是为了迎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客户的要求,为此,金融服务业在进行创新的同时,应该立足于市场及客户,这样才可以最求经营效益的最大化,满足自身的发展要求。金融服务业创新是增强自身实力,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因此每一项金融品种的创新,都要与客户紧密联系在一起,当然为了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追求经营效益的最大化也是无可厚非的。客户是金融服务业得以生存的最根本保证,而客户的要求则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息息相关的,因此,金融服务业的创新必须根据市场要求进行创新,积极开发出符合客户需要的金融产品。这在客观上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创新时,既要考虑实际情况,同时还要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和客户的需要。一旦推出的金融产品有市场、有客户、发展前景可观,那么我们就应该尽量使之尽善尽美,成为吸引客户的“亮点”;反之则要尽快转型,发展其他的金融产品。只有这样,随着市场和客户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自身的创新,才可以立足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并可以取得很好的发展。

2提高员工素质,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在银行这个最为普通的金融服务业中,柜台是对外服务的窗口,与客户的接触最为频繁,也是最为密切的,可以说在客户心目中,银行的金融服务水平如何完全是取决于柜面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态度的,为此,加强柜面人员的服务管理,是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的重要环节,也是金融服务业进行创新的重要方面。首先,是要加强对员工的金融知识的教育。客户在选择某种金融产品时,很多时候,对这种金融产品是一无所知的,这个时候,工作人员就成为了客户获取信息的最直接的对象,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员工自身的金融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客户咨询的金融产品,或是想办理的某种业务,工作人员对客户的询问表现的一无所知的话,只会引起客户的反感,从而造成客户的流失,那么对于该银行的发展是很不利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要对员工进行各种培训,利用培训班、网络学习等形式,带动员工学习各种新业务、新知识的热情。使得员工可以熟练掌握金融产品的相关知识,对于客户的询问可以对答如流,并为客户提供适当的建议,从而满足客户的需求,提高客户的满意度,提升竞争实力。这才是进行金融服务创新的最根本目的。其次,还要强化对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银行的工作人员除了要有足够的金融知识以外,更重要的是要有一种热情的服务态度。要让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或是购买金融产品的同时,可以保持一种愉悦的心情,这才是拥有忠实长久客户的最佳途径。为此,要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使工作人员树立一种正确的工作观念,增强自身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求员工具有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主动热情工作观。只有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认识,才能指导员工的实践,才能更好的开展工作,才能真正实现金融服务业的创新。

3完善金融服务创新激励机制,加强制度创新。一套有效的金融服务机制,是增强金融服务水平的有力保障。因此,要进行金融服务业的创新,完善金融服务的创新体制,则会成为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建立和完善金融服务创新组织建构和制度依托,培养一批具有现代化科学技术和金融理论实践水平的人才,则是当务之急。只有为金融服务业培养出一批这样的人才,才可能适应目前经济迅速发展的各种要求。当今社会,客户对于金融服务的要求已经开始进入快节奏的氛围之中,客户要求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面对这种要求,金融服务体制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才能满足客户的这种需求。创新金融服务体制,以客户的需求为核心,从而满足客户的各种新的需要,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不断提升自身的客户满意度,从而顺利实现金融服务机制的创新。

国内金融服务业创新面临的挑战

1银行的经营压力加大。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很多先进的科学技术被应用到金融服务业中,促进了金融工具盒融资手段的不断创新,使得金融市场的效率大大提高,但同时也带来了金融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的复杂化,使得客户对于金融服务的要求也加强了,由此就加大了银行的经营压力。

金融服务论文篇(4)

【论文摘要】 随着金融业的竞争及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多元化,以及财富总量的增加和财富结构的变化,客户对金融服务和产品需求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金融机构在提供产品的同时,根据客户的生命周期及生活方式的变化,使客户的金融需求能够得到合理的满足。因此,为金融机构的捆绑销售提供了可行性。通过捆绑销售,既能满足客户的需求,提高客户的财富效用;又能使金融机构提高销售效率。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金融服务和产品的销售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 金融服务营销产品捆绑生命周期生活方式 一、导言 金融服务营销中的产品捆绑是指金融机构在营销过程中,利用各种营销策略,将各种产品和服务进行有机组合,能够让金融机构与消费者进行更多次数、更多量的交易,从而提高金融机构的赢利能力(Harrison,2004)。通过产品的捆绑销售,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实现达到以下目标:降低金融机构同客户的交易成本;建立良好的关系管理;提升金融机构的人力资本;增强金融机构的知识管理能力;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金融机构通过产品捆绑销售,在改善自身经营状况的同时,有利于帮助客户增加价值,实现客户价值的增加,提升赢利能力,增进社会福利的提高。 二、实施产品捆绑策略的环境 1.金融机构竞争加剧 我国加入WTO后,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将陆续对外和对内开放。随着开放程度的深入,新的竞争者不断出现,金融业的竞争不断加强。传统的以银行为主导的我国金融体系将受到很大的冲击,各种新型的金融机构将会出现。例如,有别于传统银行的储蓄协会、住房信贷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各种类型的保险公司、信托机构和理财机构等金融机构将出现。旧有的金融业的竞争格局将被打破,银行业将从传统的消费者获取策略转向消费者维持以及忠诚度的培养。 2.个人收入和个人财富结构和总量的变化 经过我国二十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中国的财富有了很大的增加,财富的结构也有了很大的改变。改革开放前人们收入来源渠道贫乏而且财富总量较少,品种单一;人们收入主要依靠工资收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人们收入同样呈现不断增长的局面,财富获取的渠道不断增多。收入的增长,财富来源的多元化,人们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需求将随之增长。 3.人口、家庭结构的变迁 中国的近几年来的人口和家庭结构发生重大的变革。根据由保德信金融集团资助、美国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完成的《银发中国——中国养老政策的人口与经济分析》报告,在2009年中国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11%。但是联合国预测,到2040年,中国的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8%。这对不断缩小的4~2~1家庭模式的养老制度提出了挑战。据中国人口学家乔春晓估计,到2025年,城市妇女达到65岁的仅出生了1.3个孩子,农村妇女平均出生2.2个孩子。急骤下降的人口,与不断膨胀的老年人口形成了强烈的对比。据此,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提出了新的标准。 4.科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科技的发展,为金融服务与产品的捆绑销售提供了技术保障。传统的金融业务与信息的记载是纸面的,不容易将这些信息归类、保存和分拣,更无法对客户进行精确的营销。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客户能够通过多种渠道同金融机构进行接触。如,ATM机的发明,为客户提供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服务。网络银行的开立,使客户能够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时间和用任何方式进行全方位的金融消费。同时凭借信息技术,建立客户金融消费数据库,可以借此识别每个消费者,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生命周期进行有效的跟踪,对客户进行精准销售,在此基础上可以帮助消费者确定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企业可以提高营销效率。 三、金融机构产品销售捆绑策略的理论分析 1.生命阶段分析法 生命阶段分析法,是人在不同的生命阶段中,由于重大生命事件的发生,对消费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引起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变化。生命阶段营销能够获得顾客亲密感,因为它和顾客的一生经历密切相关,从而增进了银行与顾客的关系(Divanna,2005)。 2.生活方式分析方法 作为生活方式分析方法,金融机构通过生活方式分析方法评价个体的消费和储蓄行为,从而确定推出何种金融产品,以适应当前的生活方式

金融服务论文篇(5)

2003年下半年,《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应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使得望眼欲穿的外资汽车金融巨头们终于可以在中国这个汽车信贷大市场上开启舞步了。不久后,国内首家汽车金融公司——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紧接着,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也分别于去年11月和今年1月正式开业。汽车金融不仅是一种服务,更是一种营销方式。预计汽车金融服务的推广将改变自2004年5月以来车市开始持续低迷的局面,汽车金融服务作为后工业时代带动汽车全方位营销的一个龙头,将会越来越显示出其巨大的发展潜能。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概况

如今的金融业早已脱离了商业信用时代,产生了大量不针对某个特定行业的综合性金融机构,我国也是如此。无论什么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多么重要,都没有必要设立与之部门相对应的金融机构。但汽车金融公司似乎是一个例外。在美国,从事汽车金融服务的机构除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信贷联盟等传统综合性金融机构以外,在汽车金融市场中起着主导作用的是专业性的汽车金融公司。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汽车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这种特殊性使得专业性的汽车金融机构具有许多一般商业银行所不具备的优势。

首先,汽车金融公司具有较高的专业化程度。在业务运营上,汽车金融公司从金融产品设计开发、销售到售后服务都有一套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从而大大节省了交易费用,赢得了规模经济优势。相比之下,商业银行提供的汽车金融服务只能算是一种附属业务,尽管都已经意识到了其市场的巨大,但在整个银行的经营中还不能算是主流业务,其服务从质量到形式都无法与专业化的汽车金融公司相比。

其次,汽车金融公司具有汽车产品的综合性经营优势。汽车消费涉及的金融服务很多,除了购车贷款外,还包括汽车消费过程中的金融服务。例如在德国,如果你持有一张大众汽车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在保险、燃油、维修、驾车旅行过程中,不仅能获得消费便利,而且能获得低利率透支。相比之下,银行的服务则相对单一,产品仅局限于购车贷款。事实上,购车行为是一次,但汽车消费则属于经常。汽车金融公司将金融服务延伸到汽车消费领域,既增加了金融服务的收益,实现了范围经济,又有利于客户风险的即时监控。

最重要的一点原因是,汽车金融公司通常是汽车制造企业附属的财务公司,它们与母公司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与商业银行相比,汽车金融公司的首要任务是促进母公司汽车的销售,因此能够保证对汽车业连续稳定的支持。这一点对汽车业的发展十分重要。汽车行业是一个受经济周期影响很大的行业,在经济不景气时,汽车行业是受冲击最大的行业之一,这时银行完全可能收缩在这一领域的金融服务,这将对汽车行业的规模经济效益构成严重影响。但作为汽车制造商附属的金融机构,则能够很好地与母公司协同运作。例如“9·11事件”发生以后,美国的汽车金融公司与母公司在车型选择、维修服务、利率及融资方面推出一系列促销计划,换来的是汽车销售在2001年10月份大幅增长了15%。

在美国,汽车信贷服务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分期付款零售方式。这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汽车零售商一般和消费者签订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约定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向零售商分期支付汽车价款。

融资租赁方式。这种方式与上述分期付款方式的差别在于:在融资租赁中,消费者(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享有购买选择权,即承租人在补足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的相应余额后可获得汽车的所有权;如果汽车现值高于约定的余额,消费者可以出卖所租的汽车,向零售商偿还该余额,保留差价从中获利;承租人也可直接将汽车返还给出租人。因此,对消费者来说,融资租赁方式更显灵活。

信托租赁方式。这是信托公司采取的一种特有的融资方式。就汽车金融服务而言,信托公司为实现其财产信托职能,可以通过适当的合同安排,为汽车制造商、汽车经销商以及最终消费者提供融资服务。以汽车零售为例,汽车零售商可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汽车零售商的库存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信托公司,同时领取受益权证书,零售商可以以受益权证书为担保从银行获得融资,或者将其转让给第三人以收回货款。而信托公司接受委托后,再与消费者签订相应的融资合同(如分期付款零售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等)。

汽车分期付款合同的转让与再融资。汽车零售商与消费者签订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后,可以将该合同债权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和资质的汽车金融机构。汽车金融机构受让该合同债权后,还可以再次将其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和资质的其他汽车金融机构。再融资是指汽车金融机构等享有合同债权的合同持有人,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重新安排分期付款协议内容,为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服务之后的第二次融资。

目前,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限制较多,缺乏必要的资金来源,不利于其健康发展。因此,取消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限制迫在眉睫。此外,培育汽车分期付款合同债权的转让市场(再融资市场),也是拓宽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的一条途径。因此,可积极鼓励现有的汽车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法律规章制度来规范融资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以及消费者保护等问题,这对完善我国汽车融资体系,加快汽车金融市场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吴正光.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国际比较及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4

金融服务论文篇(6)

一、引言

农民工实际上是一种很独特的社会地位、社会身份和社会群体。农民工是世界工业化历史上的一个新概念,是中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正在不断边缘化的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基本为初中以下。从事的行业以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为主。主要集中于建筑市场、装修市场、加工市场、制造市场、采掘及环卫市场、家政市场、餐饮市场等,工作苦重,但是报酬却很低,工资总体水平较低,大部分人的月工资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就业岗位不稳定,流动性强。

二、农民工金融服务意义与现状

农民进城务工,是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亿万农民进入城市就业,不仅缓解了农村就业压力,也为城市发展和方便城市居民生活做出了重要贡献。党和国家把农民增收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之一。随着全国范围内城市务工就业环境的逐步改善,进城就业已经成为近年来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因此,努力探索为进城务工和经商的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是金融部门应该考虑的问题。

虽然我国金融业的规模和服务水平有了巨大的进步和提高,但是在为进城务工和经商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方面,还一直停留在比较初级的阶段。对很多进城农民来说,银行仅仅是存取款的机构,使用过存、取款业务的农民工占多数,近两年顶多是多了一项汇兑业务。与当地居民相比,外来农民工享受的金融服务品种要少得多。随着银行卡使用的增多,银行卡服务已成为倍受农民工欢迎的服务品种。

随着进城务工和经商农民人数的不断增多,以及国家对“三农”工作的重视,这种金融服务空白和需求的矛盾日渐突出,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农民工金融服务的完善

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观察进城务工和经商农民,虽然他们的人均金融资产相对较低,但是1亿多人的金融资产存量总额应当说是相当壮观的。随着他们队伍的不断壮大和收入水平的持续提高,继续忽视这一庞大的人群,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鉴于农民工金融服务存在极大的缺失,无论是社会,还是金融机构,还是农民工自身都要重视这一问题,并尽量完善和改进农民工金融服务。

1.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大力发展面向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为农民工教育培训提供相应的资金贷款。相关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完善符合职业教育培训特点的贷款管理办法,对农民工和农村适龄青年在就业有保障、国家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接受一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的,可采取由教育培训机构统一“承贷承还”i的办法,向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的农民工或农村适龄青年提供商业性助学贷款服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参加正规职业教育发放助学贷款。让农民工既有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生存、生产的技能,更促进农民工素质的全面提高。

2、加大金融宣传的力度。农民工对金融服务名义需求很多,但有效需求不足。就农民工个体而言使用金融服务的机会并不多,并且农民工自身的金融素质不高,加上金融服务宣传少,农民工对金融知识缺乏较全面的了解,金融知识匮乏。针对这一现状,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等媒介,广泛深入地进行金融业务知识宣传,引导农民工了解和掌握银行卡服务的作用、操作规则及安全常识,提高农民工对银行卡的认知度,培养农民的用卡习惯,开展面对农民工金融知识宣传。如可在每年春节前后,利用农民工返乡过年之际,在车站、码头和县城集镇等地悬挂横幅,设置业务咨询台,向返乡和外出务工人员进行银行卡及汇兑业务知识宣传,指导农民工正确、安全使用银行卡,普及汇款办理业务知识。同时还应该在各机构开辟农民务工借记卡办理专柜,安排专业人员指导业务办理、讲授使用知识、安全常识。当然农民工自身也要解放思想,自觉增强金融意识,多学习一些金融知识。从自身做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金融知识匮乏的问题。

3.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网络平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县域各乡镇网点已逐渐撤销,农民工在县乡用卡消费十分有限。虽然农信社参加了商业银行的电子特约汇兑系统,但各地农信社的参与程度参差不齐,而且跨省服务无法实现。因此建议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现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网点基础上,统筹调整网点布局,消除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网点在农村乡镇分布的“盲区”,建立以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网点为依托的全国范围内的网络平台、功能完善的综合业务系统和通存通兑业务。在农信社和邮政储蓄已经实现城乡联网、通存通兑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安装自动柜员机,方便外出打工族和农民存取款。这样一来,农民工和其家人用款均可在本地和异地直接直取,既方便了农民工用钱,也增加了双方农村信用社的中间业务量,有利于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4.不断改善农民工金融环境,积极为农民工提供高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结合各地实际,展开金融产品创新,为农民工量身定做开发出特色信贷产品。

(1)为农民工提供小额信贷业务。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资信难以考察、收入不稳定,金融资产微薄,迫于生计,成千上万的农民工几乎大都外出打工时是空空的行囊,他们只能维持简单的生活循环即温饱状态,因此造成金融机构信贷服务真空现状。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农民工输入地金融机构可以适度推出2000元以下小额贷款,用以解决农民工在输出地因生活需要或家乡急需而暂时无法兑付工资所造成的困难,为了防止信贷风险,农民工小额贷款可以由农民工用工单位做担保,或在辖区建立农民工贷款风险担保基金由担保基金做保,由输入地的金融机构提供一年内的短期小额贷款,这样即保证了农民工的合法的金融服务要求,也增加了输入地金融机构的收入来源。同时由农民工输出地提供小额信贷支持,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安家费、路费以及缴纳务工保证金等资金需要。解决留守人员资金需求,为输出农民工做好后盾。

(2)大量开办工资业务,以减少农民工的现金持有量。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银行农民工工资的业务管理。对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指定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或要求在指定账户中预留工资保证金的,要积极予以配合。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事业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具体惩戒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用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这样,既保证了农民工的资金安全,又减少了现金流量和柜台压力,提高了服务质量。

(3)除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和便捷的信贷支持外,还需为外出农民家庭寻找致富门路,提供科技信息、理财等方面的服务,积极向广大外出打工人员提供收益率较高的人民币和外汇理财服务产品,加强外汇管理和政策宣传,为出国务工农民提供优质外汇服务,全面提升外出打工族金融服务档次。

5.加强风险管理,在农民工群体中构建信任机制。组织人力深入务工农民家中调查了解,将外出打工人员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和个人信息状况等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基本数据的归集范围,为提高外出打工族金融服务层次奠定基础。充分发挥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在警示和防止违法事件中的惩戒作用。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农民工,按规定将其拖欠贷款信息作为非银行信用信息及时录入到个人征信系统。通过及时披露不良信息,教育引导农民工诚实守信,重视自身的信用记录。积极开展征信宣传,发挥征信系统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宣传教育力度、广度和深度。通过改善农户观念来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加强宣传和典型示范。同时要增加违约成本,必要时可以加以法律约束。加大失信者违约的成本,或者辅助于法律措施,直接加大对违约者的经济惩罚力度。巨大的违约成本必将减少交易双方的违约动机,进而降低金融机构在向农民工提供金融服务时面临的金融风险。

6.允许邮政储蓄机构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贷款。邮政储蓄在农村有很多邮政储蓄网点,截至去年年底,邮政储蓄网点超过37000个,其中2/3以上网点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是中国营业网点最多的金融机构。ii以前作为农村金融市场另外一支力量的邮政储蓄是只存不贷。邮政储蓄虽然吸收了很多农村存款,但没有贷款功能,吸收农村资金并没有用于农村。调整有关政策,建立资金回流机制,允许邮政储蓄机构发放贷款,成为真正的邮政银行。使庞大的邮储存量资金更多地回归到农村,用于农民工贷款需求。

7.进一步拓宽信贷服务领域,完善担保机制,改进服务方式。抵押物缺乏加上非生产性的借贷使获取贷款的概率减小。建立农民工贷款担保机制,如农民工贷款风险担保基金。分散、转移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和损失。在农民工确实无法偿还贷款时,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进行经济补偿,保障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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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论文篇(7)

1.我国金融信息化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的金融电子化建设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80年代中期,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成立了金融系统电子化领导小组,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制定了金融电子化建设规划和远期发展目标;‘六五’做准备,‘七五’打基础,‘八五’上规模,‘九五’基本实现电子化。在最近的二三十年,我国的金融电子化建设经历了重要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大约70年代末到80年代,银行的储蓄、对公等业务以计算机处理代替手工操作;第二阶段,大约从80年代到90年代中,逐步完成银行业务的联网处理;第三阶段,大约从90年代初到90年代末,实现全国范围的银行计算机处理联网,互联互通,支付清算和业务管理、办公逐步实现计算机处理;第四阶段,从现在开始,完成业务的集中处理,利用互联网技术与环境,加快金融创新,逐步开拓网上金融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网上支付等。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当人类走进21世纪时,步入了以网络、信息技术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在这一发展机遇面前,我国金融业也同时面临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广阔的市场和来自发达国家同行业更严竣的竞争压力。金融信息化是我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金融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中至关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一环。金融信息化既是金融业本身为提高其竞争能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以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悦务、海关、贸易和电子商务等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金融信息化不仅实现了业务处理自动化和办公自动化、经营网络化,更进一步为监管电子化、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也是金融服务创新、制度创新坚实的技术基础。

2金触信息系统的安全

安全是金融信息系统的生命。在金融信息系统日益发展,信息越来越向上集中,规模越来越大,金融业对它的依赖性不断增加的同时,金融信息化系统安全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它关系到金融机构的生存和经营的成败,所以,应把金融信息化系统的安全视同资金的安全一样,看作是金融机构的生命。金融信息系统的安全不仅是金融行业本身的问题,它与我国的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紧密相连,是保障金融业稳定发展、增强竞争力和生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信息系统的安全已成为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关键问题。

据英国PA咨询集团公司调查,在20世纪末的5年中,电脑诈骗每年使英国银行损失40-50亿英镑,美国每年因计算机犯罪造成银行损失也多达55亿美元,德国银行每年因此损失约50亿美元。在我国,自从1986年7月发生首例金融计算机犯罪以来,发案率逐年上升,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仅1997,1998两年,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就发生了141起计算机犯罪案件,涉案人员166人,涉案金额16129万元,造成经济损失5853万元。朱铭基同志在扬州发生的一起利用遥控发射装置浸入银行电脑系统,盗取巨款的案件报告上批示:“这是一个信号,我们的银行家要抓电脑技术,不能落在犯罪分子的后面’。

2.1信息系统面临的威胁和攻击手段

信息安全从技术上讲,有如下几方面的含义: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不可抵赖性、可控性。金融信息系统是一个网络环境下的计算机系统,它处理的对象是信息。信息资源具有先天的脆弱性,系统中存储的信息密度极高,信息的可访问性、信息的聚生性、系统工作时产生电磁辐射、磁性介质的剩磁效应等都使系统中的信息面临着安全风险。概括而言,金融信息系统面的威协主要有三种形式:通信过程中面临的威协、存储过程中面临的威胁和处理过程中面临的威协。对金融信息系统的攻击手段主要有窃取、推断绒分析(属于被动攻击)、冒充、墓改、重放和病毒(属于主动攻击)。

2.2信息安全技术

2.2.1密码技术。密码技术是信息安全技术的核心。要保证信息系统中信息的保密性,使用密码对其加密是最有效的办法;要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同样可以使用密码技术实施数字签名,进行身份认证,通过对信息进行完整性校验来实现;保障信息系统和信息为授权者所用,利用密码进行系统登录管理,存取授权管理是有效的办法;保证电子信息系统的可控性也可以有效地利用密码和密钥管理来实施。

1949年Shannon发表了《保密系统的通信理论》,引起了密码学的一场革命,从而使密码真正成为一门科学。密码学(Crypto-graphy)是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和应用数学之间的边缘学科,数学和计算机科学是其重要的工具,涉及到数论、信息论、算法复杂性理论等学科分支。保密系统的Shannon模型如图l所示。

70年代中期,在安全保密研究中出现了两个引人注目的事件:一是D}ffe和Hellman发表了《密码学的新方向》,冲破人们长期以来一直沿用的单钥体制,提出一种崭新的密码体制,即公开密码体制。该体制可使发信者和收信者之间无须事先交换密钥就可建立起保密通信。二是美国国家标准局(NBS)于1977年正式公布实施了美国数据加密标准(DES)。公开密码体制的出现是现代密码学研究的一项重大突破,它的主要优点是可以适应网络开放性的使用环境,密钥管理相对简单,可以方便、安全地实现数字签名和认证。对称密码体制下比较著名的算法有IBM公司开发的DES算法及其各种变形(如Tri讨eDES等)、欧洲的IDEA算法、LOKI,RCA,RCS等;公开密码体制下比较著名的算法有RSA算法、背包密码,Diffe一Hellman}ElGamal算法等等。与通信安全保密相比,计算机安全保密具有更广泛的内容,涉及计算机硬件、软件以及所处理数据等的安全和保密。除了沿用通信安全保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外,计算机安全保密有自己独特的内容,并构成自己的研究体系。在计算机安全保密研究中,主体(subject)和客体(object)是两个重要概念,保护客体的安全、限制主体的权限构成了存取控制的主题。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相对于通信安全保密和计算机安全保密而言处在一个更高的层次,它涵盖了通信安全保密和计算机安全保密的所有内容,把整个系统的安全保密作为其目标。金融信息系统因其自身高机密性和高风险性的特点,不同于一般的信息系统,而类似于军事系统,有极高的安全保密需求。

2.2.2访问控制技术。限制主体的权限,防止非授权主体对客体的越权访问是访问控制的主要内容。存取控制的研究内容涉及到存取控制模型、存取控制策略、存取控制机制、存取控制的实现等。存取控制是建立在用户识别的基础上的,系统通过唯一标识符验证用户的合法性.决定是否允许用户进入系统。认证总是要求用户提供足够能证明他身份的特殊信息,这些信息是保密的,可以采用单向加密算法加密后保存在系统中。口令机制是一种简便易行的认证手段,但比较脆弱。生物技术是一种比较有前途的方法,如视网膜、指纹等,但限于技术条件,目前还不能广泛采用。信息系统中存在大量的主体和客体。主体与客体关系如何表示,主体对客体的存取权限如何获取,是存取控制研究中的两个基本问题。系统中所有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存取控制数据库。主体、客体、存取控制数据库、存取控制策略之间的关系构成存取控制基本模型。

存歇控制策略决定存取控制的水平。存取控制策略研究权限分配原则、方法和约束。等级授权方式是最常见的权力分配方式,根据权力分配细则,由安全专家根据一定的制度和规范制定。

权力分配原则则涉及一些誉遍适用的存取陀制策略:。.最小授权策略(leastprivilegepolicy),即只给主体授予执行任务所必须的最小仅力;b.最小泄露策略(leaseexposurepolicy),按需知(needtoknow)原则给主体完成任务所必须知道的那部分保密信息,得到信息的主体要承担信息保护的责任;;c.多级安全策略(multilevelsecuritypolicy),将主体和客体都进行分级,除了对主体对客体的访问权限进行规定外,还对主体对客体促使信息的流向加以控制。存取控制模型如图2所示。

自主访问控制(DAC)是一种最替扁的访问控制方式,在自主访问控制下,用户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对系统参数进行适当的修改,以决定哪些用户可以存取其文件。自主访问控制是安全操作系统需要具有的最基本的访问控制机制,对于军事鱿金融系统,它的访问控制能力尚嫌不足。自主访问控制不能抵御特洛伊木马、电子欺骗(Spoof),黑客(Hacker)的攻击。这样就产生了强制访问控制(MAC)。

所谓强制访问控制,就是系统中主体和客体的安全属性(存即类)是由系统安全管理员按照严格的规则进行分配的,用户和用户程序不能修改系统中确定的安全属性,就是客体的所有者也不能修改。强制访问控制增强了系统的安全性。金融信息系统是一个网络信息系统,为了保证其安全性,有必要提供一种网络访问控制手段。防火墙技术就是一种用于加强网络间的访问控制,防止外部用户非法使用内部网的资源,保护内部网络的资源不被破坏,避免内部网络的敏感数据被窃取的系统,它能增强机构内部网络的安全性。防火墙实际上是一种访问控制规则,它无法完全保护系统免受来自外部网络的攻击,另外,它对来自系统内部的攻击无能为力。

VPN(虚拟专用网)是一种为处于不同地点的两个分公司网络通过不安全的公共网络Inteme:建立可靠连接的技术。VPN所用的隧道技术就是用某种协议(如PPTP,IPsec等)建立双方通信隧道,将内部网所用协议和数据封装在IP包中,对隧道中传送的包进行加密/解密。VPN能从很大程度上解决网络面临不安全因素的威胁,作为远程用户利用公用网络接入公司内部网络的较简单的一种接入技术,现在正越来越体现出其价值。

2.2.3漏洞扫描和入浸检测技术。漏洞扫描与网络安全评佑紧密相关,其主要目的是先于入浸者发现安全漏洞并及时弥补,从而进行安全防护,是一种‘事前’(攻击发生前)防护手段。由于网络环境比较复杂,一般利用工具来进行漏洞检查,针对网络层、操作系统层、数据库层、应用系统层多个层面上进行。因为网络是动态变化的,所以漏洞扫描与评沽应该定期执行;入侵检测则是对网络活动和系统事件进行实时监控,检查是否有来自网络内部和外部的入浸。入浸检测强调时间连续性,是一种事中.防护手段。网络是动态变化的,所以应该不断跟踪分析黑客行为和手法,研究网络和系统的安全漏洞,提高漏洞扫描水平和入浸位测水平。

2.2.4响应和恢复技术。任何一个信息系统无论采取了多么先进、复杂的安全技术,也不可能保证系统是绝对安全的,响应和恢复技术就是在系统遭到入侵或破坏的时候,如何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系统恢复正常。响应和恢复技术是一种‘事后’防护手段。

2.2.5审计技术。审计类似机上的“黑匣子.,利用系统运行日志,对系统进行事故原因查询、定位,为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提供详细可靠的依据戴支持,是一种‘事后’的补充防护手段。

2.2.6病毒防治技术。病毒防治技术是研究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及时识别、发现病毒,如何强化系统对病毒的免疫能力,以及如何消灭病毒,减轻戴完全消除病毒对系统的危害。

2.3安全模型金融信息系统的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与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有关,同时也与国家的法律与法规、金融行业的管理及其制度建设幽切相关。安全技术在金融信息系统安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决不能过分依赖信息安全技术,安全技术只是信息系统安全的基础,安全管理则是金融信息系统安全的关键。

在研究信息系统安全的过程中,人们建立了不同的信息系统安全模型。其中,P2DR充分考虑了信息系统随时间而不断改变的动态性,建立在基于时间的安全理论之上,并且体现了闭环控制的思想,是具有代表性的信息系统安全模型(如图3所示)。

P2DR是Policy(安全策略)、Protection(防护)、Detection(检测)和Response晌应)的缩写。安全策略是P2DR安全模型的核心,所有的防护、检测、晌应都是依据安全策略实施的。保护通常是通过采用一些传统的静态安全技术及方法来实现的,主要有防火墙、加密、认证等方法。在P2DR模型,检测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检测是动态晌应和加强防护的依据,它也是强制落实安全策略的有力工具,通过不断地检测和监控网络系统,来发现新的威胁和弱点,通过循环反馈及时做出有效的晌应。紧急晌应在安全系统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是解决安全潜在性最有效的办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安全问题就是要解决紧急晌应和异常处理问题。要解决好紧急晌应问题,就要制汀好紧急晌应的方案,做好紧急晌应方案中的一切准备工作。

P2DR模型有自己的理论体系,有数学模型作为其论述基础—基于时间的安全理论。该理论认为,信息安全相关的所有活动都要消耗时间,因此可以用时间来衡里一个体系的安全性和安全能力。P2DR模型可以用一些典型的数学公式来表达安全的要求:

公式1:Pt>Dt+Rt

Pt代表系统的防护时间,续者理解为在安全措施保护下,黑客(入浸者)攻击目标所花费的时间;Dt代表从入浸者开始发动入浸开始,系统能够检测到入浸行为所花费的时间;Rt代表从发现入浸行为开始,系统能够做出足够的响应,将系统调整到正常状态的时间;那么,如果上述数学公式满足—防护时间大于检测时间加上响应时间,也就是在入浸者危害安全目标之前就能够被检测到并及时处理。

公式2:Et=Dt+Rt,如果Pt=0

公式2的前提是假设防护时间为0。这种假设对WebServer这样的系统可以成立。Dt代表从入浸者破坏了安全目标系统开始,系统能够检测到破坏行为所花费的时间。Rt代表从发现遭到破坏开始,系统能够做出足够的晌应,将系统调整到正常状态的时间。那么,Dt与Rt的和就是该安全目标系统的暴露时间Et针对于需要保护的安全目标,如果Et越小系统就越安全。

通过上面两个公式的描述,实际上给出了安全一个全新的定义:‘及时的检测和晌应就是安全,“及时的检测和恢复就是安全.P2DR模型阐述了这样一个结论:安全的目标实际上就是尽可能地增大保护时间,尽量减少检测时间和晌应时间。

金融服务论文篇(8)

论文摘要:策克口岸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已从一个简单易货贸易初级市场发展成占内蒙陆路口 岸的第三位的边贸市场。本文从金融服务的角度对促进其发展进行了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金融服务;口岸贸易,策克口岸 一、策克口岸贸易发展基本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额吉纳旗策克口岸自1992年12月首次开关以来,共开关42次,小额贸易过货总量2.4万吨,成交总金额2.9亿元人民币,出入境人员25万人次,出入境车辆6万辆。进口商品主要为原煤、绒毛、皮张、松籽、废钢铁、废铝碎料等等,出口货物以小麦面粉及轻工业产品为主。 策克口岸贸易方式有易货贸易和合资合作两种。策克口岸开关初期主要以易货贸易为主,近几年随着口岸经济的发展,人民币跨境投资已变成策克口岸外贸经济的主体,人民币也成为跨境投资的唯一货币。从近几年来看,人民币与图格里克的比价基本稳定在1:140左右,人民币在策克口岸誉有“美元”之称。因口岸接壤蒙古国地区地广人稀,出口商品不足过货总量的1%, 主要方式为边境小额贸易,人民币流通几乎是单项流出。 二、策克口岸贸易金融服务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策克口岸贸易金融服务状况 由于策克口岸长期实行季节性开关,当地金融机构在口岸没有设立正式的服务网点。2001年额旗农业银行在口岸设立临时代办点,办理代保管及现金存取款业务,其后工行和农村信用社也均尝试在口岸区设立服务站,但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各行的服务点又全部撤了回来,到2005年口岸区金融服务成为空白。原因有二:一是安全问题难以保障;二是服务成本过高。目前,当地金融机构对口岸贸易的支持,主要是对进口企业和从事口岸贸易的第三产业进行信贷支持。截止2005年末,农村信用社、农行对在口岸从事第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累计发放贷款1000万元,另外额旗农业银行还在办理现金送款业务,即客户需要大额的现金时,农业银行负责送到口岸区。 结算方面,目前有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方式。小额贸易全部通过现金进行结算,因口岸区没有为客商提供结算服务的金融机构,所以大多是自带现金到口岸区,通过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完成双方的交易。转帐结算仅限于庆华——纳林苏海特煤矿的煤款的结算。庆华集团也是阿盟唯一一户涉及人民币跨境投资,真正办理审批手续、纳入国际贸易结算的企业。目前庆华集团在农行额旗支行开立帐户,不定期与蒙方进行结算,资金从农行额旗支行汇入二连浩特农行,然后通过二连浩特农行汇入蒙古国贸易发展银行进行结算。2005年资金清算额达7000万元。 (二)策克口岸贸易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1.金融机构缺位。策克口岸建关至今已14个年头,但没有一家金融机构在此提供服务。随着口岸贸易日趋繁荣,从事进出贸易的企业和从事口岸小额贸易的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迫切需要银行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口岸金融机构的缺位已严重制约了口岸贸易的快速发展。 2.金融服务缺位。一是货币兑换问题。虽然人民币在策克口岸非常受欢迎,并在蒙古国内直接流通,成为硬通货,但汇兑外币的需求还是存在的。由于当地没有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业务,使得人民币与蒙币斯图里克及其他外币不能兑换。兑换需求得不到保障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边贸业务的发展。二是现金存取问题。口岸开关期间,海关、口岸办、边贸公司、运输等管理部门都有大量的现金收入,非常需要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据策克口岸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2005年四个季度开关,仅关税就达776万元。三是贸易结算问题。随着中蒙双方经贸合作不断延伸,原有的易货贸易形式已难以满足贸易发展的需求,部分企业和个人逐渐开始到蒙古国跨境投资或从事贸易活动。由于中蒙双方金融机构未建立业务往来合作关系,国际结算渠道不畅,资金不能直接汇划。如:内蒙古庆华集团划往蒙古国的资金均是通过二连浩特农行汇入蒙古国,所需时间大约2—3天,造成企业资金在途时间长,降低了资金使用率,增加了企业的结算成本。 3.边贸结算方式单一,现金管理难度较大。策克口岸通过多年发展,口岸经贸往来日趋活跃,但中蒙边境双方的金融机构仍未达成行协议,边贸结算和边民交易仍采取现金结算方式,边贸结算方式单一,直接导致口岸地区的现金流通量增大。以2005年额济纳旗地区现金流量为例,在小额贸易集中的3月、6月、9月及12月, 现金投放量分别达到3166万元、2403万元、5127万元和3416万元,4个月的现金投放量占全年投放量的49.40%。剔除额吉纳旗为经济落后地区的外流因素外,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跨国外流。据调查,2005年通过正常的报关手续每名出境人员可携带人民币2万元,但实际上报关的人数廖廖无几。但因为人民币现金结算在中蒙边贸结算中占比大,其他国家货币结算渠道不畅通,蒙币汇率不稳定,海关的查处力度又不是很严,所以私自携带人民币出境的现象较普遍。非正常的现金流出,大量现金体外循环,易造成当地现金流通秩序的混乱,为当地现金管理和反洗钱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需要进一步增强 在小额贸易集中的时间,汇入资金和持卡提现用户明显增加,需要金融机构备付金账户储备一定量的资金。各行从成本核算的角度出发,将大量的资金上存,因计划不到位,常出现客户需要提款,而各行因在人民银行备付金账户资金不足提不出来。 三、改进金融服务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一是当地政府要紧紧抓住口岸贸易的发展前景,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客商来策克口岸从事边境贸易,丰富出入境商品的种类,扩大出入境商品的数量,为口岸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备,各项服务功能的进一步健全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金融机构要从服务、促进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更好地开展口岸地区金融服务的措施建议,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部门联系,争取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为全面提升口岸金融服务创造条件。 二是建立边贸工作联席会议及座谈会议工作制度。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与日趋繁荣,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上协调一致,各个职能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召集下定期进行工作交流,互通有无,共同商议,为边境贸易的发展创造更有序更良好的发展空间。如在人民币出入境管理方面,口岸管理部门应实行有效监管,按规定对出入境现钞办理申报和登记手续,将走私途径结算货币纳入正常渠道中来,就能从根本上维护正常的现金流通秩序,促进双边贸易健康发展。 三是加快人民币区域化结算进程。随着中蒙双方贸易的扩大,中蒙双方货币当局都应采取积极的办法推动人民币区域化进程。地方政府、外汇部门都应鼓励当地银行与相邻的蒙古国银行建立行关系,实现双方客商资金的转帐汇划业务,减少现金交易量。在此基础上,双方可进一步加强联系与交流,探讨和实施多种结算工具的操作和使用,解决结算渠道不畅的问题,以货币流通促进贸易发展。 四是随着策克口岸的逐步发展,额吉纳旗本地偏小的金融规模已远远不能满足口岸贸易的信贷需求,阻碍了口岸贸易的做大做强。阿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抓住机遇,积极调整信贷投向,加大对从事进出口贸易企业的信贷支持,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促进边境贸易的快速发展

金融服务论文篇(9)

一、不同类型特征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

(一)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的现状

从总体上看,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是面向“三农”——农业、农村、农民。之所以定位“三农”,是因为农村信用社主要是由广大农民入股组成,服务区域主要集中在农村,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村各类经济主体和广大农民,服务对象以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为主,员工最熟悉的服务领域是“三农”。同时,受区域经营特性所限,农村信用社在资本、规模、成本、技术、人才、信息等各方面均受到严重制约,难以和大中型金融机构争夺大中型客户,这就决定了农村信用社无论业务怎么发展,都必须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另外,这又是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所必需的,因为农业是国家最基础的产业,受到国家的政策保护,综合考虑国家政策、经济周期、行业发展、人口和地理、社会心理和客户利益因素,可以得出结论:农村信用社的这种市场定位将使自身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不同类型特征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的现状分析

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加强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在农村金融中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这一提法,已明确了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三农”,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也主要在“三农”,但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一些工业化程度高、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已经或即将从农业社会步入工业社会,“三农”的概念已发生了质的变化,一些个体、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农民已不再是农民,而是工人、商人、投资者,在此类情况下,如果再从传统的“三农”概念中去界定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那么就很难适应形势的发展与情况的变化,支持“三农”、服务“三农”就同实际情况产生了严重的背离。

1、县级及县级以下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1)明确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基层农村信用社应将自己服务范围定位于“三农”,强化支农服务功能。定位是竞争的手段,竞争是定位的目标,没有固定的客户群体和稳固的根据地就无法竞争,农村信用社要明确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以农村为阵地,为“三农”服务,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脱贫致富的金融主导力量。(2)坚持以支持农民增收为目标。农村信用社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以支持农民增收为目标,积极支持“三高”农业,在满足农户一般性种养业贷款和小额消费贷款资金同时,增加对农产品加工户、个体工商户、运销户的信贷支持,要根据当地政府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对优势产业项目进行重点扶持。有一定种养规模且信用好的农户和辖内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优先扶持,对名胜和市场前景良好的企业,当地龙头企业等作为自己主要的客户群体。针对实际情况,调整贷款期限,对一些经营周期长的项目,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或者实行活放活收的贷款管理模式,让农民拿到一笔贷款后,在定期归还贷款利息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不同季节的不同需求滚动使用贷款。转变观念,适当增加贷款种类和贷款投放数额,农民提供多门类全方位的信贷扶持。2、城郊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1)坚持服务“三农”支持高效农业发展。城郊农村信用社要优先安排资金支持高产、高效益农业,以及与城市居民密切相关的“菜篮子”工程,重点要支持种植业、养殖业,努力把城郊培植成城区居民生活资源的供应站,从而加大城区对郊区市场的依赖。特别要支持用地面积小、设备先进、技术含量高和经济效益好的特色农业、旅游观光农业、生态农业、无公害农业等。在支持方式上应采取点、面结合的方法,以产业大户和专业户为扶持重点,带动城郊农民走共同发展的路子,不断增强广大农民对农村信用社的信任与支持,促进农村信用社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2)大力拓展支持社区发展和民营企业两个空间。位于城郊的信用社与设在农村的信用社在经营环境与服务对象上有明显区别,城郊农村信用社必须根据自身的区域特点,创新发展思路,找准市场定位,走出特色之路。城郊型农村信用社随着其“农”字色彩的逐渐淡化,不能再将市场片面地定位于“小农业”,同时,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一般商业银行,片面的追求“小而全”的经营模式,那只会在削弱自身总体抗风险能力的同时,为城郊信用社以后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随着城乡结合部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民营企业的兴起,为城郊型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空间,而这恰恰就是各大金融机构竞争力最薄弱的领域,是城郊型信用社最容易争取和发展的空间,这也符合城郊型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的现实和分散风险的要求。因此,城郊型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应该是:坚持以“农民自己的银行”为定位点,大力拓展支持社区发展和民营企业两个空间。

3、城区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1)摆正位置,不与国有商业银行盲目竞争。现阶段城市信用社首先应当稳住阵脚,在同国有商业银行有可比的地方要强化,比如存款工作,一定要做实做好,要力争创新服务水平;发展边缘业务,着手中间业务,把现有对中小企业和私营经济的支持做好、做足、做大。城市信用社在市场的位子必须摆正,不要贪大贪多,不应和国有商业银行盲目争大企业、争大项目,应在高科技、小规模上做出文章。业务方面首先要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把服务方向调准。(2)“以个私为本,为市民服务”的定位。位于“兵家必争之地”带有浓厚“农”字色彩的城区农村信用社,因其市场定位模糊、经营理念滞后、资产质量低下、业务品种匮乏、服务手段落后,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在与商业银行的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因此城区农村信用社在市场定位的选择上,必须扬长避短,立足于支持城区经济发展,采取“依托个私,拓展市民”的战略,把市场定位在“以个私为本,为市民服务”上。这种市场定位是实事求是的,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能取得最佳效果的组合模式。城区居民、个体民营经济金融服务空间大,市场前景看好,城区农村信用社应该利用自身人多地熟的优势,积极拓展客户群体,重点开拓居民及个体民营经济组织这一信贷市场,抢占这一新兴市场。(3)以服务社区为定位。城区农村信用社应以服务社区为定位,以同商业银行“错位竞争”为思路,以贷款“零售”业务为手段,以多元化经营为方向,不断拓展自身的市场空间。具体讲,要以居民、商户、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制定符合需求的品牌产品。据相关调查显示,城市居民户或城镇化建设程度较高的发达地区“准城市居民”户同农户相比,大多数有具有商品性质的房产和固定工资收入,有的还有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从事工商企业的还有厂房设备等一定数额的资产。因此,农村信用社可以吸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成功经验,把社区金融服务业务的名称定为社区居民户小额贷款。按照这一思路逐步在城区或城镇化建设程度较高的发达地区创建出新的业务品牌——“社区居民小额贷款”品牌服务项目。

二、规范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的思路

(一)推进农村信用社市场业务创新

1、加大科技投入将科技的创新转化为农村信用社业务的创新。农村信用社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发挥其最大的效率,并积极依托中国银联、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等各种网络,拓展服务的范围和内涵;借助电子化及网络等高科技手段,进一步开发服务项目,增加服务功能,提高科技含量和服务质量;创新网上银行业务,形成自身的独特优势和品牌效应,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完善创新电子转账、支付等业务内容;提高汇兑、结算等业务的服务效率,巩固已有的市场份额。2、完善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机制。市场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了人才,谁就拥有了推动业务发展的最基本的原始动力,谁就占据了业务创新的制高点。农村信用社应充分认识到创新人才的重要作用,通过努力深化人事用工制度改革,加强员工培训,建立公正、公开、公平的人才竞争机制,切实保证农村信用社能够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同时,要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加大在业务创新中做出贡献人员的激励力度。

(二)深化体制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

1、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目前,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改革已经初步到位,绝大多数省份都选择了省联社作为政府行使管理职责的机构。在“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承担责任,信用社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新体制下,省联社如何履行好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责,现在还没有成型的模式和做法可供遵循。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探索性的系统工程,我们称之为“现有认知水平的最佳选择”,是符合实际的。

2、理性选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由于历史、地理和人文种种主客观因素,中国各个地区农村经济建设情况不同,特别是东西部农村发展更是悬殊,因此不能片面认为合作制合适或者是股份制合适。农村信用社要明晰产权制度,形成多种金融组织形式并存的局面。在传统农业区,由于农民原有积累少、农业基础薄弱,“三农”问题的解决客观上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帮助。因此,对这类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先改革为政策性金融,待“三农”问题逐渐缓解后可进行股份制改革。在农村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村信用社可以改组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

3、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一是通过补充、修改完善有关问责制度,加大对各级领导人员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特别是加大对由于失职造成风险损失的各级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二是适应强化内控、规范管理的需要,对有关规章制度做进一步补充与细化,构建适合内部各业务环节、各岗位之间有的工作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更要建立严格的制度执行、考核和奖惩体系,确保有章必循,并明确责任追究的重点和要求。三是加大对责任认定人员的行为约束和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认定工作得到落实。四是通过对处理程序的调整、完善,明确处理程序中应贯彻的原则、责任认定部门、责任认定的监查部门、责任认定程序与处理程序的对接等。五是切实做到违章必究。

(三)争取政策支持为营造实现市场定位的良好氛围

农村信用社要积极争取政府政策扶持和其他支持,包括获取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的支持、政府有关方面给予农村信用社以商业银行平等的待遇、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等等;对各级党政部门和乡村两级组织的结欠贷款,要依靠当地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清理,对党政工作人员拖欠的不良贷款或担保的到期贷款,要依靠行政和司法手段予以清收,以挽回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损失;要依照国际惯例,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确保农村信用社支农信贷资金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孙迎春.构建农村金融体系的若干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3).

2、张红霞.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甘肃金融,2008(1).

金融服务论文篇(10)

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坚持“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原则。在新的形势下,积极推进县域农行改革与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金融服务,真正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骨干和支柱作用,是目前农业银行面临的重要课题。为此,最近我们对农行武宁县支行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从中得到许多有益的启迪,也引发了对县域农行如何搞好服务“三农”工作的一系列思考。

一、武宁县“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情况

武宁县位于江西西北部,地处赣鄂湘三省边陲,全县总面积3507平方公里,总人口37万,辖8镇11乡、1个开发区和1个街道办事处。近年来,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财政和农民人均收入同步提高。2007年实现生产总值32亿元,比上年增长19.4%,其中:第一产业8.42亿元,第二产业16.64亿元,第三产业7.12亿元。一二三产业比例为26.4:51.4:22.2,结构日趋优化。2007年财政收入2.66亿元,占GDP的8.3%,比上年增长20.7%。其中:一般性财政收入1.75亿元,增长20.7%;财政总收入中税收收入占83%,比上年提高6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5亿元,占GDP的46.9%,增长47.5%;民营经济实现税收1.85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69.5%,增长18.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3亿元,增长15.7%;农民人均纯收入3980元,增长6.9%。

武宁县域经济具有四大特色:①矿产资源丰富。主要有煤、钨、锑、大理石、瓷土等,现有法人煤矿12户,钨加工企业2户,锑加工企业2户,大理石厂34户。②小水电资源丰沛。至2007年底,全县共建小型水电站97座,总装机容量6.5万千瓦小时,装机容量在5000千瓦小时的有2座,年发电量达1.3亿度。2008年4月份,九江华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又在礼溪镇下坊村开工兴建装机容量3.6万千瓦、年发电量1.11亿度的下坊电站,总投资3.6亿元。③森林丰茂。全县有林地面积373.5万亩,森林覆盖率64.1%,活立木蓄积量达773万立方米,林权改革后,林农护林造林积极性空前高涨,林业发展大有前途。④工业园区成果丰硕。武宁县目前建有万福工业园,属省级开发区和省级民营科技园,规划面积2万亩,现已形成节能电器、医药胶囊、矿产化工、玻璃钻石、汽车配件、纺织服装为龙头的六大支柱产业。到2007年底,入园企业达106家,其中投产企业84家;园区工业产值30.5亿元,比上年增长107%;完成工业增加值11亿元,增长138%;主营业务收入31亿元,增长39.6%;上缴税收4926.6万元,增长90.7%;企业净利润2.35亿元;劳动用工达1.2万人。此外,武宁县位于庐山西海全国风景名胜区,山清水秀,环境优美,现已成为全国文明小城镇示范县、全国文化先进县、国家卫生县城、全国生态示范县,其旅游业有着很大的发展潜力。

二、武宁县农行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情况

近年来,农行武宁县支行在省、市分行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股份制改革为动力,紧紧抓住当地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机遇,始终把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作为业务工作的重点,创新思路,创新产品,完善健全政策措施,组织运用资金,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城镇一体化建设,强力助推“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为武宁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金融服务,实现了社会效益和自身效益的双重提升。到2008年6月末,该行各项存款余额47441万元,比2005年末净增17349万元;各项贷款余额21087万元,其中2006年至2008年6月新放贷款7037万元。特别是2008年以来,武宁县农行加大了有效信贷投放,至6月末已累放新贷款3716万元,其中:法人贷款1850万元,个人贷款1866万元。该行2006年和2007年累计到期贷款4708万元全部收回,收回率均为100%,没有出现新的不良贷款。2007年该行实现各项收入1282万元,其中利息收入541万元、中间业务收入205万元,账面盈余474万元,该行还制定了3年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对“三农”和县域经济的扶持力度,计划2008-2010年净增贷款27400万元。近期,县农行支持“三农”的主要举措是:

一是积极支持优质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武宁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也是各家金融机构竞相争夺的重点市场。武宁县农行按照县委、县政府“全民创业”、“工业强县”的战略措施,实行因地制宜,择优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优质法人客户提供信贷、结算、汇兑、银行卡等多方面的金融服务。重点支持了AAA级民营企业九江市昂泰药用胶囊公司,使之产、销、利同步提高,成为江西省优秀民营企业。2008年春,县供电公司遭受冰雪灾害损失严重,武宁县农行及时贷款300万元,解决救灾资金困难,使供电公司能及时恢复供电,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好评。

二是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关键在于实现农业产业化。武宁县农行抓住这个关键,着力从结算、现金供应、信贷服务方面,扶持县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农业产业化企业。例如,支持船滩镇剿丝厂改制为民营的武宁县凯丽丝业有限公司,年收农民鲜茧25000担,年产优质白丝140吨,产值3000余万元,带动船滩、礼溪、东林、清江四个乡镇的农户种桑养蚕,增加农民年收入达2500万元。又如支持江西晨阳灯业有限公司生产节能灯,取得良好效益,带动工业园区引进节能灯企业12家,人园资金23.83亿元,吸纳农民工1580人,增加农民工年收入2607万元。

三是大力支持新型城镇一体化建设。随着城乡一体化政策的实施,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开故土,定居于城镇,开始了新的创业之路。武宁县农行抓住这一机遇,大力拓展住房按揭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仅2008年1-6月就发放个人贷款1137万元,同比增加1026万元,其中,发放住房按揭贷款526万元、个人生产经营贷款502万元、综合消费贷款109万元,帮助农民工定居城镇、建设城镇,从而有助于加快城镇一体化进程。

四是着力为各类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武宁县农行主动适应和引导县域金融市场需求,优化资源配置,为各类法人和个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投资理财、电子银行、代收代付、消费贷款等一揽子金融服务,引领县域金融服务升级。仅2007年以来至2008年6月,该行发行金穗卡56249张,销售各类基金、寿险产品2990万元,代收各类电话费、水电费、学杂费等1721万元,代付各类资金333万元,开通电子银行3537户。丰富多样的金融产品,使县域广大客户感受到了现代金融服务的快捷方便,巩固了农行与客户的合作关系,也增加了农行业务收入。

三、对农业银行县域支行加强金融服务、支持“三农”发展的几点思考

1、解放思想,观念上要有新突破。首先,要增强机遇意识,夺取发展先机。中央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决定,江西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必将迎来新的发展高潮;同时,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明了农行改革的方向,全行上下正在推进股份制改革,“三农”金融业务的经营机制必将更加完善,这些都为县域农行业务发展创造了难得的政策机遇和内外部环境。农行县域支行必须抓住这些历史性机遇,解放思想,乘势而上,把业务做强做大,步入科学发展的快车道。其次,要增强竞争意识,发挥农行自身优势。随着WTO后过渡期结束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调整,国内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政策性银行都将进入农村这个广阔天地,农村金融领域的竞争势必更加剧烈。面对这种形势,农行县域支行必须调整发展策略,充分发挥自己的网络、资金、产品、社会资源等优势,大力拓展业务,占领和农行地位相称的市场份额,在县域金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三是要增强市场意识,提高农行经营效益。必须消除“支农吃亏论”的想法,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随着建设新农村和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与推进,中部地区县域拥有越来越丰富的客户资源和旺盛的金融需求,有着金融业务的巨大空间,蕴藏着巨大盼潜在商业价值。如果不率先发掘这一潜在市场,县域农行将处于被动地位,难以充分分享县域经济发展带来的无限商机。

2、园地制宜,体制上要有新突破。农行在深化内部机制改革的过程中,要根据我国城乡经济二元结构的特点,构建有利于农行县域支行业务发展的管理机制,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的新路子,做到因行施策,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县域农行要充分运用好现有县域服务网络资源,深入分析县域机构撤并与续存的成本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准确把握自己市场定位与竞争优势的基础上,有差别地设置县域机构网点,对现有农村网点布局不合理的,要予以优化调整。要改变把县域机构单纯当作吸存网点的做法,进一步丰富和增强县域机构的服务功能,使之成为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等各类产品的综合性营销平台。在信贷管理体制方面,要适应县域信贷业务特点,推进县域农行业务流程的再造。对于风险控制水平高、业务市场广阔、有效信贷项目多的县支行,应扩大信贷授权,适当放宽基层分支机构的信贷投放自,适当下放优质中小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精简业务流程,加快办贷速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建立合理合规的权责机制,在不违背一级法人原则、有利于风险防控的前提下,既要落实信贷风险责任,也要强化正面激励引导,纠正一些领域权、责、利脱节的现象,充分调动基层员工开展信贷营销的积极性。

金融服务论文篇(11)

一、引言

随着我国入世以后对汽车金融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国外汽车金融机构纷纷进驻这个极具潜力的庞大市场,面对这个客观事实,我国的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应该如何健康发展已成为首要问题。由于国外汽车融资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贯穿于汽车生产、流通和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整个过程中,他们的服务模式非常值得借鉴。

二、国际汽车金融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汽车金融是信托并促进汽车业发展的相对独立的金融产业。主要指与汽车有关的金融服务,包括为最终用户提供的零售性消费贷款,为经销商提供的批发性贷款,以及为汽车维修服务的硬件设施投资建厂等。一项研究报告显示,一辆汽车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生产环节只创造了不到40%(2009年)的利润,而流通和售后服务环节却能带来60%(2009年)以上的利润。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对汽车业和汽车消费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全球每年新旧车销售收入约1.3万亿美元,其中30%(2009年)是现金销售,约70%(2009年)有融资性安排,汽车金融产业规模很大,且已经比较成熟,年增长率在2%(2009年)至3%(2009年)左右。

汽车金融公司是财务公司的一种,它随着财务公司的发展而产生与繁荣。经济的发展铸就大企业的成长,大企业内部金融业的聚合和组织分裂便构成了财务公司的基础.财务公司从20世纪逐步成为满足消费者信用需求的一种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国外汽车金融公司发展模式

1.发展历程

大众汽车金融服务较早,可以追溯到二战前的“购车储蓄计划”,1949年成立了大众汽车金融公司,1966年成立了大众租赁公司,1989年在布伦瑞克成立了大众金融服务部,1995年大众将欧洲的所有大众汽车的金融服务公司业务进行合并为“大众汽车金融服务股份公司”,1999年又吸收了大众汽车保险公司。目前,大众汽车集团生产的汽车中近1/3由大众金融股份提供金融服务。

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GMAC)是通用汽车公司于1919年1月24日建立的全资子公司。目的是向通用汽车公司的经销商们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协助筹措库存汽车所需的资金,并使客户得以在购买新车时,不必首期付清贷款。目前,GMAC是全世界规模最大、最为成功的金融机构之一。在GMAC金融服务的统一旗帜下,它向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种类繁多的金融服务。随着发展,业务规模不断拓宽,创造了巨额利润。截至2000年年底,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利润占通用汽车公司该年总利润的36%。

2.组建模式

有关组建模式国际上的主流做法是汽车厂商成立自己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世界上的三大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如通用、大众、福特分别是各自汽车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这种组建模式一方面保证了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与汽车集团形成利益共同体、与汽车市场消长与共,追求汽车工业的最大发展;另一方面,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又不完全依赖于各自的汽车集团,其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资格。当汽车市场低迷或启动困难时,可以立即转向于更有利可图的金融产品。另外,汽车产品非常复杂,售前、售中、售后都需要专业的服务,如产品咨询、签订购车合同、办理登记手续、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保修、索赔、新车抵押等,汽车集团组建自己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可以克服其他机构,由于不熟悉这些业务,而带来种种弊端来组建的缺陷。例如,汽车金融公司凭借其与经销商的紧密的关系,通晓汽车的专业性的优势,可以提供销售一站式、细致的售后服务。如国外的汽车金融公司就提出了全套的汽车维护保养方案,以帮助客户得到合理价格的维修服务,而且还将维修费用设计在分期付款中,充分体现了其人文性关怀。

3.资金来源

汽车金融公司在建立初期的资金主要是由母公司提供,随后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其融资形式也多样化:银行贷款,发行商业票据、股票和债券,客户存款,购车储蓄等。例如,GMAC在成立初期的2500万美元全部由通用总公司保有,当年在其实现2000万美元的销售总额后立即从银行获得贷款,其后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银行。1972年通用第一个运用中期票据(MTN)为期限在5年或5年以下的汽车贷款筹集资金,继而形成了所需大部分资金通过摩根集团发行公司债券从社会游资中获得。同样,大众金融股份也是采用多种融资方式,从来不主动向大众汽车集团要求提供资金支持。即便是其母公司愿意提供融资,大众金融股份还要综合比较融资成本。

4.业务概述

汽车金融公司是汽车金融的主要载体。所谓汽车金融,是在汽车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由金融及非金融机构向汽车生产、流通及消费环节提供的融资及其它金融服务,是汽车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中所涉及到的资金融通的方式、路径、渠道。汽车金融公司的具体业务主要包括内部财务服务、资金管理;外部融资、产品促销、信用服务、租赁业务、保险业务等等。

大众金融股份的三大支柱业务是银行、租赁、保险。主要的组织结构是市场中心与集团汽车金融紧密结合的金融服务部门,主要有直接银行、经销商、私人客户服务部、车队四个部门。

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历经80多年的风雨历程,但是它的使命依旧如初。其核心业务是汽车购车贷款,该业务侧重为通过通用特约经销商出售的汽车提供服务。公司向通用汽车公司特约经销商提供他们所需要的资金,用以维持一定的公司库存,并且提供给零售客户多种多样的方式,方便客户购买或租赁各种新、旧通用品牌汽车。公司还包括:保险、抵押融资和公司对公司的借贷等业务,分别由GMAC保险集团、GMAC抵押公司、GMAC商业金融集团承担。

5.重点业务剖析

汽车金融设立的初衷是为汽车促销、开拓市场和赢利而设立的金融服务机构,商业融资是汽车金融的典型业务。商业融资是汽车金融为促进集团内部产品的销售向经销商和用户提供的配套服务。按贷款的对象是否为汽车最后的使用者可以分为批发性商业融资和零售性商业融资。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流程。

6.风险控制

汽车金融是一个高收益、高风险的领域,国外的汽车金融公司都采用的专业化的手段建立了风险管理与评估体系。德国大众金融服务严格遵守德国及国际间对金融服务的公开监管要求下,针对履约风险、利率变化风险、残值风险分别进行控制。例如,在履约风险的控制上设计贷款程序和产品、科学拟订贷款合同、业务控制和风险防范。通用财务公司为加强风险防范于1983年引入汽车购买申请自动处理系统(MAPS)直接对购买者进行信用评估,减少了信用审查的时间和人工环节。

四、国外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分析

1.国外经验表明汽车金融服务是促进汽车消费的主要途径

日本、韩国与美国汽车工业的发展都与汽车金融密不可分。美国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即广泛发展消费信贷,汽车消费信贷是分期偿还消费信贷中占比例最大的贷款形式,一般要占40%左右,因此分期付款购车引爆了当时的购车市场,不仅减轻了消费者的资金压力,刺激了个人消费,而且促进美国汽车产业的发展。目前,美国各大汽车公司都有自己的金融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汽车金融服务,对用户购买轿车提供一整套汽车金融服务,包括分期付款购车、汽车租赁等,直接、迅速且方便。此外,金融公司还对汽车经销商提供融资,使其在保持库存车辆的同时,有能力完善“三位一体”服务,从而有利于建立稳定的汽车销售体系。日本国内消费信贷增长也很快,人均消费信贷额1976年比1970年增长了8.7倍,20世纪60年代后半期开始,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逐渐活跃起来。日本为了规范信贷市场,提供更多的个人消费融资渠道,实施鼓励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进入个人消费领域的措施,同时各个实力强大的汽车公司也向用户直接提供分期付款和贷款购车。日本汽车80%以上是以信贷方式购买的。韩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为扩大内需,大大增加了特许信贷规模,其主要由社会金融机构提供购车贷款和分期付款,目前汽车集团的金融公司也在发展之中。

2.国外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和支持分期付款购车行为

美国与分期付款购车最密切的法律是《统一商法典》,有关的部分主要是总则(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解释等合同通则)、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义务、担保原则。如规定了分期付款购车可采用所有权保留方式,汽车上的风险随着汽车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而不论汽车是否己经实际交付等。日本是世界上制定单独的《分期付款销售法》为数不多的国家之一,其立法精神即发展经济,着重保护购买人。其中确定了一些重要的制度,即货物所有权在全部贷款支付前,推定为保留于分期付款销售业者;规定通商产业省的职责;以罚金和罚款作为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该法规定详细、周全,强调对分期付款销售的调控,倾向于保护购买者的利益,对分期付款购车有较强的引导和约束作用。除此之外,国外对分期付款购车还有详细、周全的法规和管理制度。

3.国外汽车金融服务具有完善的组织体系和先进的管理经验

国外汽车金融的开展以一定规模的金融资产和相对完整的金融组织体系为基础,并拥有专业管理经验和预防风险能力。汽车金融具有高风险性,但是像日本、美国和韩国有相对成熟的金融市场,完善的金融体制和发达的金融组织,其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意识强烈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做法,通过计算机管理方案评估信用,对贷款风险进行分类,以保障贷款品质。

4.国外汽车金融租赁业务发展迅速

美国、日本和韩国有发达的金融租赁市场。美国一年在各地销售出的轿车和货车中有大约1/4进入了租赁市场,主要汽车厂商用租赁方式销售汽车数量占其总产量的30%以上。近年来,由于新车价格过高,汽车寿命延长,养车费用增加,人们纷纷加入汽车租赁,而且旧车租赁更发展迅速,有力地促进了美国二手车市场蓬勃发展。在日本,半数以上的汽车生产企业都开展了汽车租赁业务,且规模逐年上升。

5.国外保险公司参与汽车金融服务

国外保险公司不仅对汽车使用提供各种险种,而且还提供分期付款购车信用保证保险。汽车经销商、银行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利用保险公司现有的理赔机制、操作办法、机构和人员进行分期付款违约处理操作,因而保障了分期付款各操作主体的利益。

五、对我国培育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启示

1.完善我国的分期付款制度

在借鉴国外分期付款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汽车消费市场的实际情况,应逐步完善和制定与分期付款有关的法规。与分期付款购车相关的基本法律,如:《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以及汽车管理条例、商品分期付款销售条例、汽车分期付款管理办法、抵押登记办法、经营主体审批管理办法和旧车回收拍卖办法等。汽车市场上的分期付款销售方式将会趋于成熟,并逐步发展成为汽车市场上的主要销售方式。不久前,国家有关部门召开会议,提出了《汽车分期付款销售暂行管理办法》法规,此法规不久将正式推出,以规范汽车分期付款销售方式及厂家、商家的经营行为。

2.健全我国的信用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个人信用等级评定方法、标准和体系尚在探索阶段,银行通常只能依靠单位证明甚至信贷员的经验来判定贷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在新车型层出不穷、车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很可能出现个别消费者故意以车抵贷的现象。我国消费信贷市场潜力巨大,是西方发达国家眼中的高利润市场。然而,面对当前我国信用环境的恶化,个人消费信贷的“肠梗阻”现象,致使我国消费信贷市场至今未能得到大踏步的发展,这仍将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突破的重点领域。因此,必须首先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有效控制信贷风险,这样才能有效突破制约汽车消费信贷的“瓶颈”。我国加入WTO之后,允许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做汽车贷款,国外每个大汽车集团内部都有独立核算的信贷公司,有一套非常成熟的风险监控体系,随着外资信贷逐步进入我国,汽车信贷呼唤个人信用管理“专业户”。在各种汽车信贷模式中,建立完善的个人管理系统,健全风险监控体系,建设一套完善科学的个人信用体系是汽车信贷业务发展的关键。

3.进行国内外合资汽车金融服务的试点及推广

适度放开我国汽车金融市场,对我国汽车金融服务逐步走向全面发展和完善有较大的促进作用,若让中资机构仅凭自身力量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中角逐,因无经验发展将受到制约,因此以合资形式起步在当前来说是比较合适的。另外,外资机构如果想以独资的形式进入这个市场,如果不知深浅,也切勿下水,因为在我国市场,不是光靠经验就行,还需了解我国国情。在我国开放金融市场的入世承诺中,汽车消费信贷被列入其间,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在我国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享受同中资同类金融机构一样的国民待遇。并且,外资银行也可在入世后5年内向中国居民个人提供汽车信贷业务。

4.培育我国的汽车租赁市场

目前,我国汽车租赁业还处在起步阶段,同国际汽车租赁业相比较,无论是资金、规模,还是品牌、管理都落后于发达国家,其发展速度也相差较远。其原因一是人们缺少对租赁意识的培养。租赁意识是现代市场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经济观念,但不少人由于受到传统“占有”观念的影响,习惯上都选择购买方式,致使租赁方式的普及和推广受到了一定限制;二是我国的汽车租赁业刚刚起步,与欧美国家发展成长阶段不同,国家的政策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如厂商、银行的支持与顾客的信用等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摸索;三是二手市场的不完善,规模小,流通性慢,专业技术人才不足,阻碍了汽车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如果我国的汽车租赁业在近几年能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预计在5年内,汽车租赁业将成为我国汽车经济发展的一部分。

5.建立个人信用消费保险机制

银行可与保险公司联合开拓信用消费和保险市场,变银行一家承担信用风险为两家或多家承担风险。将保险经营过程中的产品经营与投资管理进行有机结合,即在向客户提供与汽车消费相关领域保险一揽子服务的同时,向客户提供在汽车消费过程中的资金融通服务。这既能够通过融资方式,巩固和扩大传统的汽车保险业务;又能够通过保险保障,有效降低投资风险。更重要的是能够实现各种资源利用的最大化,通过效率的提高,增强竞争力。

六、结论

目前我国应适度发展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进一步拓展其资金渠道,给汽车金融公司更宽的金融范围,将供给方培育成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在进一步规范发展商业银行汽车贷款业务的同时,应加快培育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进一步研究汽车金融公司可能的融资渠道,包括发行债券、同业借款或资产证券化等,从而使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专业优势和资金实力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同时,还要建立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特约销售和售后服务企业以及二手车销售企业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全方位为消费者服务的同时,做到联手规避风险、承担风险,这样就可以让消费者有更多选择,也可以与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共同分担风险,保持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稳定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吴胜春.汽车金融走出边缘.经济导刊.2003.8

(2)许会斌.汽车金融服务市场中主体的合作.中国金融.2003

(3)杨晓光.汽车金融市场要开放,国内商业银行咋应对.中国城市金融.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