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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制度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2 17:35:27

金融制度论文

金融制度论文篇(1)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情况

中国开始是金融集中管理体制,中央银行负责对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从1998年开始实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责的分业监管,2003年4月,国务院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此形成了中央银行代表中央政府对我国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的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2]。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结构不平衡,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市场投机成分仍然较多,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不健全,整体内控水平不高,金融法规也还不十分健全,金融监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金融创新处于较低层次,分业监管在我国金融发展初期是必要的。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金融业将逐步开放,金融混业经营已是发展趋势,商业银行进行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第三方托管、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在保险业务方面,投资联结险、万能险等新的保险业务,既具有投资功能,又具有储蓄功能[3]。这些金融混业发展的趋势对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三、我国分业监管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分业监管缺乏有效协调机制,不利于信息交流和资源配置

在我国现行分业监管模式下,三家监管机构属于平行部门,相互没有隶属关系,也缺乏为自己和对方约定义务和权利的法律效力,加之各监管主体均是负责其业务模块下的金融监管,监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信息共享程度低;而且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多个监管机构的设立容易造成监管设施的重复投资,不利于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尽管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在2003年6月形成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旨在以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来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但由于监管协调会不定期召开,并且透明性差而被普遍认为形同虚设[4]。

(二)分业监管易造成监管效率低下

混业经营使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金融结构也趋于复杂,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多头监管容易造成多个监管主体对开展某项交叉性业务公司的重复监管,导致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各监管主体由于监管侧重范围不同易造成冲突,往往不能及时发现风险和有效控制风险,容易导致监管疏漏和监管缺位同时并存,不利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分业监管阻碍金融创新

我国监管形式主要以审批制为主,目前的金融创新产品主要是融合不同领域的产品而研发的,而在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各监管机构只对自己负责的范围比较了解,需要通过部门间多次协调商讨才能作出决定,增大了监管时滞和协调成本,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时间对金融创新尤为重要,这种低效率的监管将逐渐不适应国际金融的发展。同时,分业监管还容易造成监管部门因为业务的局限盲目扩大新产品的风险,抑制金融创新。

(四)不利于监管业务多元化的外资金融机构

2007年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对外资开放后,大量外资银行不断涌入中国市场,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参股中资银行,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模式给国内金融机构带来巨大压力,国内金融机构为提高竞争力,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但金融控股公司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存在许多监管空白和盲区。金融控股公司为逃避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有可能利用自身业务的模糊界限在下属各子公司之间转移资产,或将某一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小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引起的监管真空。这对目前中国的分业监管模式来说,都是一个挑战。

四、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重要工作

(一)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建立有效的信息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

可以建立综合大型的数据库,由各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中获得的数据和信息,由牵头机构负责维护该数据库和向有需要的监管机构提供数据,通过法律加以约束,保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交流分析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发展与合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公告制度、通报制度、督办制度、咨询制度、金融机构整体测评制度等,从而减少业务交叉和重复、提高监管效率。在信息披露方面,要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的市场化风险防范作用,重视舆论监督,依靠市场力量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约束。

(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控制金融机构经营风险,提高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由于混业经营必将大大增加混业经营机构的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而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可以起到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的作用。因此当前监管重点就是要督促银行、证券和保险各监管机构努力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综合评价体系和权责制衡机制,提高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同时,各监管机构应加快监管方式电子化的步伐,努力实现监管标准的国际化和现代化。

(三)加强国际合作,不断创新监管制度

中国的金融监管发展还不成熟,监管体系还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健全,在向混业经营过渡和中国金融市场不断融入全球市场的过程中,要加强国际合作,广泛参加国际联络和信息交流,通过参加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进行金融监管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对跨国金融机构进行联合监督及金融监管国际规范的推广应用等,积累监管经验,从而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创新,完善监管体制。

参考文献:

[1]朱宏晋.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兼谈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J].中国商界,2008,(4):29-30.

[2]徐燕.对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考[J].今日南国,2008,(4):107-109.

[3]孔曙东.对我国实行金融监管一体化的可行性探讨[J].武汉金融,2007,(9):9-10.

金融制度论文篇(2)

200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IO)已经五周年了,这对促进中国经济发展与对外贸易有极大的帮助。同时,中国也对世界承诺:当对内经济五年保护期满时,中国将进一步扩大开放更多领域,包括金融、汽车、农业、电信等诸多行业,都将集中大幅度降低关税,乃至完全放开市场。无疑这是对中国经济的再次考验和机遇,可以促进企业改革,学习国际先进管理制度与经验。

其中,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血液,对国民经济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事实证明,金融危机将会导致国民经济的危机,甚至崩溃。

金融危机来自多方面,主要包括制度弊端、市场危机、随机因素等。其中经济与管理制度弊端更为严重,它将导致银行腐败案件、银行坏帐、经济`泡沫、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等。

当前,银行腐败案件严重是制度与监管弊端,不可忽视。

1.腐败严重制约社会与经济健康持续良性发展

2004年4月13日世界银行专职调研各国政府行为的负责人考夫曼表示,据世界银行

统计,全球每年有1万多亿美元,被用于贿赂和腐败行为;如果各国现象,国民经济可以翻4番,全球儿童死亡率可以下降75%。

世行是根据2001至2002年的全球经济数据,做出上述统计的,这一年度的全球国内生产总值为30万多亿美元。不过,1万多亿美元的贿款,还不包括贪污和盗用的公款额,而实际的经济损失更大。

考夫曼强调,腐败是消除贫困、不平等和降低儿童死亡率的最大障碍。各国政府、社会机构和私营企业必须重视和解决腐败问题。他说,将促使国民经济增长,提高各项社会指标。

考夫曼指出,一些国家和城市在打击腐败方面取得了成效,但还有许多地方腐败现象日益恶化。他呼吁各国认真贯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政府、社会机构、私营企业和国际组织间建立合作框架,共同行为。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在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大上通过的,它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在2003年12月的签约大会上,94个国家签署了公约,此后又陆续有国家签约。

中国也签署与加入了这一国际反腐公约。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腐败预防与惩治体系。

2.中国金融业最大危机--银行高管层腐败典型案例一斑

事实说明,银行腐败是一种普遍现象,而中国则更甚!

银监会2004年全年共查出违规金额5840亿元,有各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44人“落马”。2005年上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共追究有关责任人1697人,其中追究领导责任570人。银监会主席刘明康特别提到,银行案件的职务犯罪占80%,尤其是一把手犯罪问题严重,案发在基层的80%,一把手纷纷落马。显然,金融领域已经沦为我国腐败的重灾区。银行行长纷纷落马,堪称世界之最。

其中,许多银行高管人员温梦杰、、段晓兴、、梁小庭、赵安歌、等,因经济问题纷纷落马。高管层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1)、: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2002年10月10日,以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1999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股票及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405.9万余元。

(2)、段晓兴:原华夏银行行长。2003年1月30日,段晓兴受贿案终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华夏银行行长段晓兴犯,免予刑事处罚。而2002年8月22日一审曾认定段晓兴受贿7万余元,并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人民币8万元。一审判决认为,1998年12月,段晓兴利用担任华夏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对银行工作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故意提供的虚假材料不认真审查核实,向北京金万利油脂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5亿元,为此,段晓兴于1999年2月、4月,先后两次收受蔡燕军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美元3000元。

(3)、: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2004年1月14日,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12年有期徒刑。法院认定,1993年至2001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华晨(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再东方广告有限公司等企业谋取利益,并为此非法收受这些公司给予的钱款、艺术品、名牌手表等贵重礼品,共计折合人民币115.14万元。

(4)、梁小庭:中银国际前副总经理。2004年2月19日,梁小庭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查明:1993年1月至1994年3月间,梁小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款共计港币294.97万元。

(5)、:原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银香港总裁。作为一个风云人物,曾协助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等多起金融部门高层腐败犯罪案件。2002年2月20日,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称,涉嫌经济犯罪。

2005年8月12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贪污23起,折合人民币1428.87万元;受贿3起,折合人民币143.8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折合人民币1451万元,故决定对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腐败时间跨度达7年之久,而且在他的带领下,中银上海市分行和中银香港两地的7名下属官员(其中5人为副厅级干部)也一同栽进监狱,另有4名厅局级银行官员,因此案被免职。参与具体办案的一位司法人员这样总结道:腐败案件的破坏力之大、影响之深远,在中国金融界堪称空前。

(6)、丁燕生:原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2004年8月3日,丁燕生被捕。中国银行事后公告称:丁涉嫌未获授权而将合并前成员行控股股东所拥有的某些资金分配作个人用途。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审查。2006年9月2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丁燕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人民币200万元。

(7)、:中国建设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2005年6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公告称,该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因涉嫌违纪,正在接受纪检部门审查。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受贿400余万元,犯有,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8)、2002年05月13日广东中行开平支行40亿资金窃案: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九年作案,4.83亿美元。开国以来最大银行监守自盗案,以及它如何暴露出中国商业银行业管理制度的严重弊端。2004年4月16日,美国将外逃美国被拘押的中行开平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主犯之一余振东移交中国警方。2005年8月16日广东省江门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余振东案。余对被控罪名供认不讳。法院一审宣判,余振东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

美国司法部对开平案件主要案犯开平支行前行长许超凡、许国俊及其亲属,以犯有诈骗、洗钱、护照和签证欺诈等15项罪名提讼。此举是中美两国在司法领域的成功合作,也将震慑中国在逃国外的四千余名贪官。

以上严酷事实说明,为了金融安全和人民根本利益,金融界需要反腐风暴,特别是完善企业管理与社会民主监督。否则,银行上市融资,圈再多的钱也难以堵住,由于腐败形成的不断扩大的无底黑洞。人们不是早已看到一些所谓“优质上市公司”(实际上,每一家公司上市都被包装成“优质上市公司”),无偿地从投资者腰包里拿走大量血汗钱,但不久又发生巨亏,成为垃圾股!谁应对此负责?!

3.腐败原因分析

众所周知,中国的金融高管基本上不是由市场选择,而是由组织任命的。因此,这些高管人员更多的是对上级组织,而不是对所在地人民与银行负责,这便造成个人权力过大,缺乏市场的有效约束与监督。

金融企业管理体制滞后是银行腐败直接原因。银行腐败均产生于违规操作。大都是内外勾结,十案九违(规)。例如,1991年11月至1996年6月,不顾纽约分行风险管理部门的反对意见,多次批示同意,使美籍华人的个人公司获取巨额授信额度,并延长使用期限,导致利用授信额度,从事信用证和贷款欺诈活动,从中获取巨额利益。目前,欠纽约分行3400万美元的贷款本息已难以全部追回。

银行腐败形式上表现为管理人员违反规范,其实质表现是权力大于规则,权力大于法。因此,制度、规则与法律等均流于形式。这种现象不仅在银行业存在,在其他方面也普遍存在。这是中国腐败的顽症。为此,要消除银行腐败,不仅需要进行金融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还需要宏观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民主化改革的深化。否则,各种形式的腐败,仍会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盛行恶化下去。

用人制度任人唯亲,形成互相利用、互相依存的利益集团关系网,官官相护,窝案串案。

社会道德滑坡,特别是官场歪风盛行,一些官员道德沦丧,毫无廉耻可言;党政官员卖官买官,司法官员贪赃枉法,经济官员化公为私,银行官员盗窃国库;文官贪权(如案),武官贪赃(如案);长此以往,法将不法,国将不国。

4.金融业扩大开放的机遇

当前,中国银行发展面临信用、市场和操作三大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最大的风险。

五年保护期过后,将有更多的外资金融企业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当然存在商业竞争,对于过去一家独大、垄断的国有企业来说,多了许多强大的优势竞争者,无疑是巨大的挑战和激励。这就迫使国有企业改革落后的管理制度,减员增效,奋起直追。否则,企业与管理人员都将可能被淘汰出局。

实际上,自由公平竞争是发展经济与社会的重要道路。金融业也不例外。政府不应过多干预,要保持公正态度,完善法律与政策,促进企业与经济良性循环发展。

同时,外资企业管理制度与技术先进,学习与借鉴国际先进制度、经验与技术,有利与改造中国大陆企业的落后,并在与外资企业合作、业务与交流中发展提高。

5.出局?出路?--对策

(1)扩大开放金融与资本市场,积极引进外资银行,并与国际市场接轨;

(2)完善中国金融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现代银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办事;特别是现金与出纳管理;帐务管理;信贷资金管理;大宗资金流的管理;

(3)完善金融业的监督制度,监督与管理业务严格分离,加强对金融业高管人员的违纪违法查处;对资金流各环节的监督;对库存资金的监督;

(4)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完善企业与金融业的业务往来制度,要透明化、科学化、法制化;

(5)加强国际合作,学习与借鉴世界先进金融业的管理制度、经验与技术;并促进经济与金融全球化;

(6)推进媒体开放政策,加强与完善社会民主监督作用;

(7)加强官德教育,树立廉耻道德观;

(8)面向社会大众,改进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9)改进与完善法治体系:独立、公正、效率、廉洁;

(10)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根治金融业潜在危机与各行业腐败的关键,其别是人事制度的改革。

参考文献:

金融制度论文篇(3)

一、金融制度创新的含义

20世纪初,奥裔美籍着名经济学家约瑟夫·阿罗斯·熊彼特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首次提出了“创新理论”。他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函数,即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他把这种组合归结为五种情况:引进新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的质量;引进一种新技术或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原材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应来源;实行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他提出,创新是一个经济概念而非技术概念。创新可以模仿和推广来促进经济的发展。从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出发,来理解金融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的含义:“金融创新是指那些便利获得信息、交易和支付方式的技术进步,以及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服务、金融组织和更发达更完善的金融市场的出现。”

不同的金融制度提供了不同的降低交易成本、处理信息不对称以及风险管理的功能,从而决定了金融发展的空间。适应经济增长要求的金融制度能够较好地实现储蓄动员和投资转化,从而决定了良好的金融发展态势。落后的金融制度必将导致金融发展的停滞或畸形状态,使经济增长受到来自金融因素的制约。如果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观察,从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无疑是一个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改革就是一个制度的设计和运行的过程,转型国家的金融发展问题,事实上就是金融制度的设计和运行问题。

金融制度与其他范围宽泛的制度体系一样,金融制度体现为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政治乃至道德、习俗的约束。所有合法的金融活动都是在一定的金融制度框架下展开的。也可以说,一个金融体系的本质与特征完全取决于其制度架构。金融制度存在的目的就是对社会金融活动进行规范、支配和约束,以减少金融行为中的不可预见性与投机欺诈,协调和保障金融行为当事人的利益,金融交易过程,从而降低金融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提高金融效率,协调金融发展与经济社会进步的进程。显然,金融制度作为所有合法金融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具有十分复杂和广泛的内涵。如果我们结合熊彼特的“创新理论”,从金融制度上来考察创新,则金融制度创新可被定义为:引入新的金融制度因素或对原金融制度进行重构。这包括:(1)金融组织变革或引进;(2)新金融商品被引入;(3)拓展新市场或增加原金融商品的销量或市场结构的变化;(4)金融管理的组织形式创新;(5)金融文化领域的创新。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发现金融制度创新的范畴是比较广泛的。

二、制度学派的金融创新理论

制度学派对金融创新的研究较多,以戴维斯、诺斯、沃利斯等为代表。这种金融创新理论认为,作为制度创新的一部分,金融创新是一种与经济制度互为影响、互为因果的制度变革。基于这种观点,金融体系的任何因制度改革的变动都可视为金融创新。因此,政府行为的变化会引起金融制度的变迁,如政府要求金融稳定和防止收入分配不均等而采取的金融改革,虽然是以建立新的规章制度为明显特征,但这种制度变化本身并非“金融压制”,而是含有创新的成分。

1.制度学派关于金融制度创新的步骤安排的观点。戴维斯和诺斯指出: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即潜在利益的现成制度的变革。他们认为,制度创新存在一个时滞效应,需要由那些可以预见潜在利益,并首先发起制度创新者组成的“第一行动集团”以及那些可以帮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第二行动集团”共同完成。在此基础上,他们又把“第一行动集团”具体划分为个人、团体和政府三个层次,由此建立了三级水平的制度创新模式。并在分析研究后得出政府的制度创新较优的结论。制度创新理论的提出为金融制度的创新提供了基础。金融制度的创新是金融在制度层面上的创新,金融制度的创新也遵循制度创新的五个步骤,即:第一步,形成“第一行动集团”;第二步,由“第一行动集团”提出金融制度创新的方案;第三步,由“第一行动集团”根据最大利益原则对方案进行比较选择;第四步,形成“第二行动集团”;第五步,“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共同努力,实现金融制度的创新。金融制度创新可以在宏观与微观两个层次上层开,即在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企业两个层次上展开。因此,金融制度创新也就相应地分为由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业担任“第一行动集团”的制度创新。在大多数情况下,由微观组织担任“第一行动集团”是合理的,但在以下情况下,由金融监管当局(政府)担任创新主体的选择更可行:(1)金融市场尚未得到充分发展;(2)存在私人微观金融组织进入的障碍;(3)潜在收益不能量化带微观主体,即外部性强;(4)制度创新涉及到强制性分得收入再分配;(5)制度创新的预付成本过大。

2.金融制度创新面临的风险。金融制度创新必须克服对已经形成的金融发展路径的依赖性,这需要产生巨大的沉没成本。一般来说,已有的金融制度形成、运行的时间相对较短,在金融制度变更中形成的沉没成本相对较低,金融制度创新的综合成本就会小一些,其实施难度也不会太大。反之,金融制度创新的综合成本就会很高,难度也会相对更大。另外,大规模的金融制度创新还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制度创新风险问题,新的金融制度可能不会在很短的时间内替代原有的金融制度成熟、有效地运行,这样,在制度转换过程中总是会或多或少地产生某种制度真空,如果这种制度真空不能迅速地填补,金融混乱必然会产生并形成巨大的转换性损失。金融制度创新的成本和风险越大,创新主体对其所持的态度就越谨慎、保守。

三、我国金融制度创新的内容

1.通过制度创新解决中长期贷款占比居高不下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自2004年底以来银根的紧缩,贷款增幅有明显的下滑,但是中长期贷款却依然保持十分稳定的上升,压缩的贷款大多是短期贷款,使得部分企业的流动资金显着短缺,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有所加剧。这种状况表明中国的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特别是风险定价的能力。

2.从融资结构人手解决目前严重依赖银行贷款的融资格局。过渡依赖银行贷款导致中国的M2/CDP持续上升,提高了金融结构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因为长期融资不发达,使得银行体系不仅承担了通常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承担的短期融资的功能,还不得不承担长期融资的功能,在有的领域实际上类似股本融资功能,例如在转轨时期银行对于一些无资本金企业的贷款,以及期望银行对本来希望进行股本融资的中小企业进行债务融资。无论是压缩中长期贷款,还是发展中小企业融资,可能更多地需要从银行系统之外找解决的办法,特别是要发展中介融资市场、股权融资市场。如果这些市场不发达,大量的银行贷款新增的部分用在长期性的基础设施建设,可能使中长期贷款压缩的余地十分有限。:

3.从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人手解决中长期贷款居高不下导致的资产负债错配问题。为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可以采用资产的证券化、允许商业银行进行主动的负债(例如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资产运用的期限发行大额长期存单等主动的负债工具),使得商业银行可以自主管理资产负债的匹配,降低资产负债错配带来的风险。另外应提高金融决策效率,无论是宏观决策还是微观决策,都是建立在大量金融信息的采集与分析基础之上的。

4.许多金融决策依赖的市场信息没有统计。最近中国的大豆期货投资者遭遇了一次因为统计信息缺乏导致的“大豆危机”,中国目前的期货投资者进行大豆期货的投资决策,依靠的是美国有关机构对于中国大豆的统计,美国的期货投资者就可能会利用这个缺陷,在对美国的期货投资者有利的时候调整自己对于中国大豆的统计数据,使得中国的大豆投资者遭受损失。类似的惨痛教训显示出,金融统计信息体系的改革和完善也应当是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中文版。

2.鲁志国:“制度变迁的绩效传导与绩效曲线”,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金融制度论文篇(4)

二、农村金融创新与农业产业化

农村金融创新滞后的直接原因是农村信用制度安排的缺失,根本原因还在于农业发展方式粗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基于农村信用制度推动农村金融创新,除了通过完善信用制度为金融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外,更核心的功能在于通过信用制度的契约安排,充分运用信用制度的价值发现和信用工具创造功能,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发展,进而形成经济与金融的互促发展。从农业生产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尽管学术界对农业产业化的看法仍未完全统一,但大多数学者均强调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要求农、工、贸、科一体化和规模化经营,农户、企业、合作组织等各经济主体集合资源结成共赢的利益主体,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整合成一个产业系统(程志强,2012)。不难看出,农业产业化实际上是关于产业链联接的系列契约结合,而其具体的经营模式实际上是这些契约的表现形式,这些契约的缔结和可持续运转,离不开健全的农村信用制度保障。周立群、曹利群(2002)认为,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的系列契约,可以分为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两类:要素契约表现为土地租赁企业先租用农户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再把依附于土地上的农民转变为产业化工人;商品契约则表现为订单农业,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依照合同收购农产品,甚至包括产前、产中配套服务和规范标准。尽管国内学术界对中国的农业产业化应该选择要素契约模式还是商品契约模式存在争论,但无论哪种模式,都要求构建一种产业链的联结,都需要在信用制度上作出安排,只是要素契约模式涉及密集的农地整合即农村土地流转,在我国现有土地制度安排下,对信用制度的依赖程度更高。自2002年我国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来,各地对推进以农村土地流转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些探索为解决农村资金需求者抵押物缺失和推进农村金融创新提供了很多经验模式,例如成都模式、枣庄模式、潍坊模式等。这些模式的共同点在于,改革的对象主要是农村资产产权,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自有房屋所有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权等,核心安排在于农村土地流转,路径主要是明确产权、建立产权交易中心,保障农村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目的是使农村资产成为能被普遍接受的交易对象,有效解决农村贷款抵押难的问题,在农村投融资机制方面进行创新,推进农业规模化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指出,要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地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户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从全国各地探索的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看,主要有个体农户主导、村集体主导和中介组织主导型。无论哪种方式,都有金融机构的参与,只是介入程度深浅不一而已。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以前的中介组织主要为农户自愿联合或政府出面搭建而成,目前在部分地区则出现金融机构直接作为中介组织主导农地流转,主要操作方式为,商业信托公司先租用农户土地使用权,然后将流转成片的土地出租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把原来依附于土地上的农民变成企业工人。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组织主导的农地流转方式,是一种典型的要素契约模式,对信用制度依赖程度较高。因此,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两种模式来看,都对农村信用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要素契约模式因为涉及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村信用制度的需求更为强烈,这种对信用制度的需求,实际上表现为一种金融需求,也为农村金融创新提供了选择方向和基本前提。

三、民间资本与农村金融创新

对现阶段及将来较长时期农村金融需求进行分析是发挥农村金融功能、进行农村金融创新的基本前提。杨德平(2012)等学者通过对文献梳理发现,尽管众多学者对农村金融需求研究的角度、观点各异,但基本都认为农村金融需求包含地方政府(主要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企业和农户三大主体。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特征,需要特殊的金融安排,本文没有进行讨论(尽管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对这一领域的金融创新也有着重要的助推作用),而是重点关注农村企业和农户的金融需求。从笔者对100户农户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户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需求通过金融机构的小额信用贷款和惠农卡等方式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满足和基本满足占比67%),缺口部份主要靠亲朋好友周转和民间借贷解决;至于农户生活、助学、医疗等方面的金融需求,我们将其归于另一类,这里没有讨论。而对20户农业产业化企业、合作组织和种养殖大户的调查显示,他们的金融需求缺口较大,且普遍存在民间融资行为(占比95%)。调查显示,尽管民间融资利率偏高,但偿还率却比较高,主要原因是基于血缘、地缘、业缘的非经济因素发挥了关键作用。不论正规金融还是民间融资,对企业而言都是获取资金的途径,或者说都是一种社会资本。林丽琼(2012)认为网络、信任、规范是企业社会资本的三大元素,其中信任是最为重要的元素。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其作用力不仅仅局限于正规金融,而是涉及利益主体利用其社会资本获取资源的各种行为。因此农村信用制度对农村金融创新的推动作用或者说农村金融创新的方向,也不仅仅局限于正规金融,应该从社会资本的范畴来统筹考虑。如何引导社会资本转变为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一直是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一个热点问题,目前比较主流的观点,是大力发展社区类金融机构,而且主要研究的是如何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包括资本准入和机构准入),形成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的错位竞争。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由于缺少合理的信用制度安排,这种错位竞争的定位极容易造成社区类金融机构与传统银行机构的趋同化,使其“官营化”特色突出而民间资本被边缘化,无法发挥民间资金在人缘、地缘方面的传统信用优势。如果在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村信用制度的作用,从信用意识(主要从法人治理结构入手)和信用能力(主要从发起人资格和股本比例入手)两方面对社区类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设计,按照社会资本的要求来整合正规金融与民间资本,才能形成正规金融和民间资本的优势互补———既充分发挥基于人缘、地缘构建的传统民间融资优势,又充分发挥正规金融的资金规模优势。而且,基于农村信用制度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不仅能使现行的社区类金融机构达到支农的设计初衷,还能引导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进行金融创新———即正规金融机构联合民间资本进行信用安排,专门针对某一社区、行业、村镇开展社区类金融服务。2013年5月云南省玉溪市成立的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具有社区类金融服务的基本要素和雏形———玉溪市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国民生银行玉溪支行共同发起成立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促进会按照社区分类成立合作社(如玉溪市通海县蔬菜产业合作社),社区内相关企业基于相互信任和自愿原则加入合作社,在一系列契约安排下抱团享受金融机构的社区类金融服务。截至10月底,已经有213户小微企业通过促进会获得2.72亿元信贷资金支持。但笔者调查显示,玉溪市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的信用安排层级较低,缺乏完善的层级高的社会信用制度保障,为有效覆盖风险,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利率水平较高,额度有限(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辖区内其他金融机构表示,在社会信用制度欠缺的情况下,是否开展类似的社区类金融服务创新还需要慎重考虑。因此,通过构建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引导正规金融和民间资金在农村发起设立社区类金融机构、鼓励正规金融联合民间信用在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类金融服务,形成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在“社区”范围内的优势融合,可能是解决农村资金需求主体尤其是农业产业化发展主体(企业、合作组织、种养殖大户)资金瓶颈的一种有效路径,也可能是农村金融创新的一种有效选择。

四、现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及效果分析

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是农村金融创新的基础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对农村金融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进而对农村信用制度建立健全提出了新的方向。目前,农村信用体系还处于试点阶段,笔者对部分地区开展的试点进行了分析,希望基于这些分析能为构建适应农村金融创新的农村信用制度提供参考意见。多地开展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考虑了对农户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的考核,评价系统采集了农户家庭基本情况、资产情况、收入情况、信用记录等信息,通过分配不同权重,计算农户的信用等级,据此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金融机构对不同级别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给与不同条件的信贷优惠条件,同时,金融机构也在在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面进行创新。总体来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三方面的成效:一是通过大力宣传和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提高了农户信用意识,改善了农村信用环境,并初步建立起电子化农户信用档案;二是贷款产品和抵押物得到部分挖掘,丰富了农户信贷品种,林权抵押贷款发展迅速,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逐步开展;三是金融服务方式和对象上有了新变化,如加大了对农村青年创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了“公司+基地+农户”等支农模式的发展。目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更主要的功能还在于提高农民信用意识、评价农民的信用能力,要达到真正解决农民贷款困难、推动农村金融创新的目的,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一)价值发现和信用工具创造功能可以进一步充实,推动农村抵押物创新。农村抵押物缺失,关键原因在于农村产权制度不健全。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它能帮助一个人与他人进行交易时建立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产权明确,经济主体才有独立的财产,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也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关系。虽然信用评级条件中考虑了农户的信用能力,将资产情况和收入情况纳入其中,并且分配了超过60%的权重,但涉农金融机构对这些指标体系认可度不高,因为尽管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拥有土地、房屋等大量资产,却由于农村产权边界不清、权属不明、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阻止了农村生产要素的自然流动,使得这些资产无法转化为发展的资本,也无法变成金融机构能接受的抵押物。

(二)违约失信行为处置机制仍有较大改进空间。契约主体要尊重并执行契约规则,除了法律机制提供“威慑力”外,利益机制应该成为一个重要的手段。违约责任制度,特别是违约金、赔偿金制度,是契约实现的最后一道保障机制。在农村,无论是信用贷款还是抵押担保贷款,一旦农户生产经营收入无法覆盖贷款本息出现违约,其能被金融机构追究违约责任的资产,主要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自有住房,而这些都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体制框架下,金融机构无法对农户的这些权利和资产进行处置,利益补偿机制无法兑现。

(三)增强信用体系实效性以提高各参与主体积极性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由于抵押担保难以落实,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难以从信用体系建设中得到明显实效,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涉农金融机构虽然积极响应,但在金融创新方面意愿不高,其他金融资源如担保、保险和民间资金等对进入“三农”领域仍举步不前,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实施效果。

(四)参与金融组织主要为人民银行和涉农金融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考虑较少,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未考虑其中,非正规金融组织被排除在外,降低了农村信用体系的全面性和使用范围。

(五)对农村信用监管体系和中介服务体系的制度设计方面尚待补充。

五、构建农村信用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创新

农村信用制度是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框架的构建思路跟社会信用制度基本一致,但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特殊性(如二元经济特征明显),也使得农村信用制度需要赋予更多的目的诉求。因此,基于现行试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构建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并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创新的农村信用制度,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紧扣农村产权改革,围绕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等为核心的农村产权清晰工作调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标设计和权重分配,探索在农业用地、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农民自住房、林权、水权和其他农村集体资产抵押、担保、转让等方面做出具体金融支持措施安排,引导和推动农村投融资机制创新。

(二)构建信用监督机制和利益机制,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构建统一的信用监督机制和利益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执法机关、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及社会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及个人对信用行为的监督作用,并通过利益机制严惩信用犯罪,设置预防性制度规范信用行为。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扶持和管理,发挥其评价和监督作用,规范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三)依托现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推进农村金融创新提供管理基础。充分发挥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提供信用评价、简化贷款手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处罚失信行为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府、执法机关、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及社会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及个人对信用行为的监督作用。

(四)丰富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参与主体,充分发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作用加大研究力度,降低农村金融组织进入门槛,引导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制度建设。

(五)突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的征信宣传作用。加大农村地区的征信知识宣传力度和金融知识普及力度,多种途径普及金融知识和信用知识。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将信用管理贯穿于客户开发、贷前审查、授信管理、贷后管理、贷款回收等信用交易的全过程,通过业务办理宣传征信知识。

六、结论

从农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中国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向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无论是构建产、供、销、科产业化集合系统,还是实现农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都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诉求。同时,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系列要素,都建立在契约安排基础之上,加之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的特殊性,也就对农村信用制度有了新的要求,而且这种符合农业发展方向要求的农村信用制度,同时还是农村金融创新的前提和制度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基于全国各地试点开展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调整制度设计,在充分发挥其评价功能的同时,重点考虑其价值发现和信用工具创造功能,通过整合多方资源,吸引各主体主动参与制度建设,形成一个监管到位、制度完善、主体丰富、服务全面的农村信用制度,进而持续有效地推动农村金融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创新:

(一)丰富农村金融体系,融合正规金融和民间资金,大力发展社区类金融,包括组建社区类金融机构(组织)和开展社区类金融服务等。

金融制度论文篇(5)

一、金融制度的移植与创新

健全的金融制度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而作为一个必须随货币资金流动客观需要不断变化的动态系统,金融制度健全与否又取决于其能否针对金融发展而及时、准确地作出适应性的更替,因而,金融制度总是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一般来说,金融制度的变迁过程大致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金融制度移植,二是金融制度创新。

我们可以把金融制度移植理解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制度中的一部分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使其成为接受国或地区的金融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什么是金融制度创新,有不同的理解。本人认为,金融制度创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讲,只有从无到有地形成某项全新的金融制度,才能称之为金融制度创新,但这种情况很难出现;从广义上讲,只要是对原有的或从国外移植来的金融制度作局部调整或某些更新,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就可以认定为金融制度创新。本文所探讨的是广义上的金融制度创新。

之所以要进行制度的移植,是因为制度的移植对于移植国家来说有很多的好处。它可以大大降低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成本,W·拉坦说,制度创新的引入,不管它是通过扩散过程,还是通过社会、经济与政治程序所进行的制度转化,它们都会进一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当中,有必要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及一些被市场经济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这其中就包括金融制度在内。

但是,单纯的制度移植只能是“抛却自家无尽藏,沿门持钵效贫儿”,无异于舍本逐末,其后果可能使自己的发展永远受制于别人。只有在自我创新的前提下进行制度移植,才能做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二、金融制度移植的约束条件

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是某种金融制度取代另一种金融制度,制度的移植还存在着两种不同制度是否相容的问题。对于“移植”的部分,必须经过一些相应的变更,以使外来制度本土化才能实施,也就是说金融制度的移植并非是无条件的,在移植的过程中会存在许多约束条件,若对这些约束条件视而不见,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有可能失败。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种非正式约束,而我们所移植的金融制度属于正式约束,它与一国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民族精神等有着广泛的联系。萨维尼认为,一国的民族精神决定一国的法律制度。显而易见,民族精神这一文化因素对一国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是不应被低估的,正式规则中包含了大量的隐性的非正式规则。新制度经济学也认为,正式规则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规则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别国的某项金融制度若与本国的文化存在重大冲突,那么金融制度的移植就会失去效果或产生移植不适应症。这就要求我们在引入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时,既要对来源国的金融制度的文化背景作深入细致的了解,又要对准备移植的金融制度与本国文化的适应性作科学的、真实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性选择。

经济因素。经济因素对金融制度的移植,其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国金融制度体系的结构。二是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不同。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已经高度发达,而我国的市场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此,当前我国在融入WTO的过程中,金融制度层面上就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原有的金融制度在许多方面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这与WTO的许多规则存在一定的冲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并非是WTO规则这一正式制度的制定者,使我国入世在事实上就成为强制性变迁的金融正式制度的执行者,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走的却是一条渐进式的道路,因此,从西方移植过来的金融制度就有一个在我国改造的过程。这也是我国当前许多金融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原因。

政治因素。政治因素主要指国体、政体和政治权力的配置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大部分是通过市场来进行的,但政府对资源的配置仍然起一定作用。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直接来源于政治权力的主要载体——国家,而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自市场本身。由于我国的金融制度变迁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金融制度供给和需求的主体都是政府,这就决定了在我国金融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政府带有决定性的影响。

三、我国金融制度移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金融制度的移植在我国很活跃,这与我国融入WTO后金融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而原有的金融制度不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关。但是,由于我们在金融制度的移植过程中,缺乏成熟的经验支持,存在不少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金融制度移植实效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

对金融制度移植的性质、特点和规律把握不是很准。表现在对移植的理解就是“拿来主义”,对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与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是否相容,没有进行深入的对比分析和全面了解,以至于移植来的金融制度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实效不大或出现负效应。如在我国设立大区行制度就是从美国移植而来的,当时我们只考虑到为了增强央行的独立性,减少地方政府对央行各分支机构执行货币政策及银行监管方面的干预这一因素,而没有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与美国有很大的差别,中国的大区行并不具备美国地方联储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政策制定、执行能力。因而这一制度移植进来之后,原有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而且还产生了新的问题,由于省会中心支行的地位降低,影响力较小,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有限,使得中央政府近来又不得不重新考虑将大区行的制度进行改革。实际上,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央行分支机构工作的开展是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与配合的,大区行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但在做法上有些超前了。

表面文章做得多,没有抓住本质性的东西。一些金融制度的移植基本上只是引进了一张皮而已,对于深层次的内容却没有深入领会。如银行服务业收费制度的推出就是如此,华厦银行南京分行的一位副行长说得非常好:收费服务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没有过硬的特色服务,一旦某银行收费了,就等于拱手把自己的客户让给了别人。一些银行在引入这项制度时,只看到了服务收费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却忽视了在收费的同时是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前提的,结果导致这项制度在国内推出后遇到了很大民众及某些行业的抵制。:

金融制度移植,实质上是一个外来的金融制度本土化的过程。因此,我们在对待金融制度移植这个问题上,一方面要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对要进行移植的金融制度进行筛选扬弃,择优汰劣,寻求最适合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现实状况的金融制度作为移植的对象,并结合内外环境约束加以改造和具体化;另一方面,要辩证地否定本国原有金融制度上不合理的地方,保留其合理成份,在此基础上走向融合创新,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制度体系。

参考资料: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金融制度论文篇(6)

对于各个经济主体,对新形成的经济制度适应得越快,越能从中获得制度租金,从而形成新的既得利益阶层。新的既得利益阶层的形成有利于维持制度的稳定性,但同时也会由于担心失去既得利益而抵制制度变革,使经济制度本身不能有效地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劣化,这就是经济制度的适应效率(adaptiveefficiency)问题。既得利益主体对制度变革的抵制越强烈,制度的适应效率就越低下。因此,即使原来的经济制度在原来的经济环境下具有经济合理性,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原有经济制度就不再能够有效地发挥其积极作用,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灵活的、能很好适应经济环境变化的经济制度能够通过自身的变革而继续促进经济的发展,而僵化的、适应效率低下的经济制度会在变化了的经济环境中日趋劣化,直到最后被新的经济制度所代替,而此时国民经济往往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1战后日本金融制度形成的路径依赖

二战后日本金融制度的特征,从金融制度结构的层面看是以银行为中心,银行与企业之间保持长期的和多方面的关系。从金融管制的层面看,银行业受到政府的严格保护。而在30年代之前,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与银行业在企业融资中占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政府对银行实行的是自由放任政策(自由银行制度)。决定战后日本金融制度特征的关键因素,一是1927年的银行危机,二是战时的金融管制政策。

1.1银行中心型金融制度的形成

1927年(昭和2年)日本发生了大规模的存款挤兑和银行破产风潮,一年之内共有45家银行破产,这一事件在日本金融史上称为昭和银行危机。虽然银行危机的直接原因是1923年关东大地震后发行的“震灾票据”得不到妥善处理而导致存款挤兑和银行破产,根本性原因是政府对银行业的自由放任政策。1890年的银行条例没有最低资本金和贷款风险控制方面的规定,银行业的特征是数量多、规模小。

与美国政府在30年代的银行危机后建立以存款保险制度为核心的银行监管和金融安全网不同,日本政府采取的危机处理对策是银行业的集中。1928年开始实施的银行法要求普通银行的资本金达到100万日元,资本金不足的银行只能通过与其他银行的合并方式增加资本金,自我增资不予以承认。大藏省提出了“一县一行”的银行合并目标,由于有些银行不愿失去独立的经营权力,当时的合并并不顺利,直到进入战时金融管制后才真正实现了“一县一行”的目标,这些银行就是二战后的地方银行。同时,国民储蓄不断向属于财阀系统的大银行集中,这些大银行就是战后的都市银行,作为战后日本银行体系主体的都市银行和地方银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

1931年发动侵略我国的满洲事变后,日本进入了战时金融管制时期。金融管制的核心是控制资金分配,以保证军需企业的优先资金供应。1944年开始实行“军需企业指定金融机关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各军需企业与银行“配对”,银行不仅保证“配对”军需企业的资金供应,还积极参与“配对”军需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监督。旧财阀体系解散后,形成了以都市银行为中心的金融系列企业,战时“配对”体制下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密切关系保存了下来,战时军需企业的指定银行大多成了战后这些大企业的主银行,这就是战后日本主银行制度的形成背景。

战时金融管制严重地限制了资本市场的发展,政府完全控制了公司债券的发行,而“公司利润分红及资金融通令”(1939年)对股票分红和股东权限的规定严重限制了股票市场的发展。

1.2银行保护政策的形成

由于战时金融管制严重限制了资本市场的发展,战败后的经济重建只能依靠银行体系,通过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制度实现经济的增长,日本政府对银行业的保护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控制发放新的银行执照严格控制新的竞争者进入银行市场,二是通过利率管制(低利率政策)限制银行与银行之间的价格竞争。

实行利率管制的一个重要历史背景是,当时国内的利率水平明显高于国际上的利率水平,如何通过降低利率来降低企业的借款成本,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成为当时重要的金融政策课题。战败后的日本不可能在短期内大幅度提高国内储蓄,严格的外汇管制又限制了外国资本的流入。因此,要降低利率,只能采取利率管制方式。

利率管制包括存款和贷款利率管制两个方面,由于当时的日本国民除了银行存款之外没有其他的金融资产可供选择,政府对存款利率的管制是非常有效的。

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没有法律上的限制,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利率虽然受到管制,银行可以通过低利率的企业存款等办法调整实际的贷款利率,因此对贷款利率的管制并不如存款利率管制有效,这意味着低利率政策为银行创造了获得垄断利润的机会。吸收的存款越多,获得的利润也就越多,由于严格禁止赠送礼品等隐性价格竞争,要扩大存款唯一的途径是扩大营业网点。

2战后日本金融制度的适应效率

战后的日本金融制度为银行提供了尽可能多的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动力,在经济高速增长期,企业的投资需求旺盛而国民储蓄不足,这种动力无疑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是,进入经济成熟期后,大企业投资需求减少,贷款扩张的冲动助长了泡沫经济的形成和膨胀,银行贷款组合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一旦泡沫经济破灭,金融制度本身的危机也就在劫难逃。

2.1战后日本金融制度与高速经济增长的关系

在50~70年代初的高速经济增长时期,大企业对重工业和化学工业的投资需求旺盛,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的主银行。80年代以来,日本和西方的学者从主银行制度入手对战后日本金融制度和高速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作了大量的研究,虽然有不少学者认为主银行制度下银行和企业之间长期的、多方位的密切合作有利于减少企业的融资成本和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但是迄今为止,主银行制度是否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在学术界依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本文试图在金融约束(financialrestraint)理论的框架下分析战后日本的金融制度对高速经济增长的贡献。以麦金农和肖为代表的新古典金融发展理论认为金融抑制(finan-cialrepression)会损害经济的发展。但是,8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的金融自由化以及随后发生的金融危机的现实,对新古典金融发展理论构成了很大的威胁,金融约束理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虽然金融约束与金融抑制都包含利率管制,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在金融抑制下,政府通过利率管制从民间金融机构获得制度租金,而在金融约束下政府让民间金融机构保留制度租金。第二,在金融抑制下,实际利率(由政府制定的利率减去通货膨胀率)往往是负值,而在金融约束下,利率管制相对温和,实际利率为正值。

政府通过利率管制使民间银行获得一定的制度租金可以从两个方面改善银行的激励结构。第一,制度租金和特许权价值(银行存续期内制度租金的现在价值之和)的存在可以有效地控制银行的道德风险,促使银行加大在企业监督方面的投资。因为一旦由于银行的资产组合风险太大,或者对企业的监督不力而导致银行破产,银行的特许权价值也就不复存在了。第二,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越多,银行获得的利润也就越多。为了吸收更多的存款,银行就会积极地增设营业网点,而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银行对营业网点的投资有利于动员更多的国民储蓄,抵消存款利率管制对国民储蓄的负面影响。换言之,银行部门对营业网点的投资具有正的外部效应,投资的社会收益大于银行自身的收益。

在经济高速增长期,日本政府的利率管制相对温和,实际利率依然为正值,加上银行营业网点的发展,使得日本的储蓄并没有受到严重的抑制。而银行获得的制度租金(特许权价值)又促进银行加强对借款企业监督,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促进经济的高速发展。因此,可以认为战后初期形成的金融制度是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增长的。

2.2经济成熟期后日本金融制度的劣化

到了70年代中期,日本经济开始进入成熟期。但是第二次石油危机后的通货膨胀使名义的经济增长率仍然维持在较高水平上。进入80年代后,随着通货膨胀的终息,名义经济增长率开始下降,大企业的投资需求开始减少,国民经济从储蓄不足变成了储蓄过剩。尽管如此,银行业的目标依然是要维持贷款规模的高速增长,为此,大银行开始转向高风险的中小企业贷款和商用房地产贷款市场。由于经济发展速度的下降,贷款余额占GDP比重从70年代的70%上升到80年代末的110%,正是这种贷款规模的扩张冲动助长了泡沫经济的形成和膨胀。

扩张冲动的根本原因是战后初期形成的银行保护政策。有政府的严格保护,没有银行认为自身有破产的风险,而在低利率政策下,贷款规模越大,银行的利润也就越多。因此,虽然战后初期形成的金融制度,特别是政策层面的金融管制促进了50—70年代初的经济高速发展,当经济进入成熟期后,原来的金融制度赖以发挥效率的经济环境已不复存在,这样的金融制度的继续存在就开始扭曲银行激励结构,损害国民经济的健康成长,而金融制度自身也一步步地走向危机。

2.390年代的金融制度危机

进入90年代后,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和股票房地产价格的下跌,中小银行和住宅金融专门公司的经营困境和破产问题就开始出现,但是当时的日本政府和银行都没有意识到这是金融制度危机的开始。银行一方面通过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本利得的会计处理来掩盖经营上的亏损,一方面强烈抵制对外公开不良债权信息。

1995年大和银行纽约分行在美国国债投资中心的巨额损失事件动摇了国际社会对日本银行业的健全性和政府金融监管能力的信心,其重要的标志是日本溢价(JapanPremium)的出现。

到1997年金融危机从周边地带发展到了中心地区,三洋证券、北海道拓殖银行和三一证券等大型金融机构相继破产,虽然在1998年3月日本政府向21银行(以大银行为主)注入了1兆84日元资本金,日本溢价还是大幅上升。到1998年秋,作为日本长期信用机构核心的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已濒临破产。

面对严重的金融危机,日本政府制定了包括60兆日元的政府资金援助在内的金融制度安定化计划。该计划以“金融再生法”和“早期健全化法”为核心,根据“金融再生法”,设立了特别政府管理制度(一时国有化)和金融管财人制度。根据“早期健全化法”,政府通过购买银行的优先股和次级债券增加银行的自有资本。政府暂时接管了日本信用银行和日本债券银行,并对18家大银行注入了7兆4592亿日元的资本金。同时,根据“金融再生法”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员会,设立了债权整理回收机构(日本版RTC)。

这些紧急对应措施避免了更严重的金融危机,国际社会对日本金融制度安定性的信心也开始恢复,日本溢价开始消失。但是,金融危机的最大隐患——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并没有由于政府资金的投入而改善,不良债权不断增加。

到了今年3月,受美国经济减速和股市下跌的影响,日本的股价指数也急剧下跌,日经平均指数曾跌破12000点。日本金融制度的安定性再次引起国际社会的担忧。由于日本的银行持有大量的公司股票,股市的持续下跌将使银行无力处理不良债权,使银行达不到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甚至破产,而日本大银行的破产不仅会严重损害日本金融制度的安定性,对国际金融制度都将是严重的打击。

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政府在今年4月提出了紧急经济对策,通过成立专门的“股票购买机构”缓解因银行减持公司股票给股票市场造成的压力,同时要求大银行对实质上已破产或濒临破产企业的不良债权,在两年之内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以恢复国际社会对日本银行业的信心。

3市场竞争与制度变迁的适应效率

日本金融制度危机的一个这样教训是,进入经济成熟期后,金融当局并没有改变对银行的严格保护政策,从而扭曲了银行的行为。实际上,低利率政策到1994年才完全废除,而且是迫于美国的压力,即为了减少日美经常收支不平衡和贸易摩擦,日本才同意开放境外日元交易并分阶段取消利率管制。而银行业与证券业的“放火墙”到现在也还没有完全推倒,银行和证券公司只能通过子公司的形式实现业务渗透。

如何解释日本金融制度和金融管制政策对经济环境变化的适应非效率性呢?CoastandMorris(1995)从更一般意义上分析了制度惯性(政策惯性)问题,认为抵制制度变革的主要力量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既得利益主体不愿失去旧制度带给他们的制度租金;二是制度变革需要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而制度变革的交涉成本(bargainingcost)往往高于维持旧制度的交涉成本;三是在旧制度形成之初,各利益主体的适应性投资具有沉淀成本的性质,当制度变革后,当初的投资就可能变得没有价值,对当初适应性投资的保护也就成了抵制制度变革的力量之一。

具体到战后初期形成的日本金融制度,由于担心失去垄断利润,银行业自然会抵制金融制度的变革,垄断利润越大,制度变革的交涉成本也就越高。为了适应战后初期形成的金融制度,日本银行业在组织体系和人力资本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投资,比如负责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的计划部门在银行内部组织结构中最为重要,因而在计划部门配置了最优秀的人才。而当金融制度变革后,这方面的投资就很可能失去其价值,对这部分投资价值的保护也成为制度变革的抵制力量之一。

在日本的一个惯例是,金融当局(大藏省和日本银行)的官员退休后往往到民间银行部门担任重要职务,银行保护政策下的一部分垄断利润就以“京官”再就职的形式转移到了金融当局,其结果是金融当局也有积极性维持原来的金融制度。

金融制度论文篇(7)

1.金融机构资金不足且结构单一。西部金融机构发育程度不高,其中大型国有金融机构仍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其他金融机构进驻、发展比较缓慢。在国有商业银行等我国正规金融构成体系中,除受制度安排平均布点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合作制小银行外,其他股份制银行很少把总部设在西部。

2.证券市场发育薄弱。从总体来看,西部地区尚无较大的区域性中心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渠道不畅。证券市场容量小,无论是上市公司数量还是证券市场的筹集资金额,均远落后于东部。此外据统计年鉴显示,我国全国性的融资中心都设在东部,西部上市公司数量也远少于东部,2007年上市公司数量仅占全国上市公司的17%左右。且存在地区、行业的不平衡性,仅四川、重庆就占全国西部上市公司的46%;传统产业较多,新兴产业少,基础设施产业缺乏,资源优势产业太少,不能体现西部的优势。

3.金融保险和风险管理水平低。从客观上讲,开发性投资属于中长期投资,由于预期的不确定性,成为风险性投资,因而需要金融保险和风险管理予以保障。然而指标和数据表明,西部保险业发展不足,金融保险和风险管理水平低。据《2008年统计年鉴》显示,2007年我国东中西部金融保险业发展情况的对比为:GDP占全国的比重,东部、中部、西部分别为55.2%、19.0%、17.3%;金融保险业增加值占全国的比重,东部、中部、西部分别为70.6%、17.6%、11.9%;金融保险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东部、中部、西部分别为4.70%、2.71%、3.58%;金融保险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比重,东部、中部、西部依次分别为11.87%、7.59%、9.47%。

4.金融监管政策不健全。现行的统一监管政策对西部的监管主要表现在:(1)央行的监管内容以合规性检查为主。由于新设金融机构主要集中在东部,所以对东部地区的金融监管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层面,对金融机构运营的监管有所忽视;相反,对西部地区金融监管主要集中在经营的合法性和风险性层面。(2)东部地区金融发达,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众多,监管力度相对较小;而西部地区金融机构数量较少,国有银行占相当大的比重,监管的力度相对较大。(3)由于西部地区市场化进程滞后于东部,因而西部地区政府对金融监管的干预强于东部。

(二)西部金融对经济的制约

1.国有银行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西部地区的金融需求。国家在构建其金融体系时,没有根据经济结构及时调整金融体系的结构,从而使金融体系结构不能更好地适应于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升级的要求。设置在西部的国有商业银行是整个国家银行的一部分,无论资金计划还是信贷安排上都要受上级控制,很难实行针对区域经济现状分区运行的多元模式。

2.西部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造成西部金融抑制进一步增强。中国占主导地位的国有银行采用总分行制度,总行出于全行资金收益最大化的考虑,必然会统一调度其各分支机构的资金。由于发达地区贷款收益率在同等风险下比欠发达地区资金收益率高,或在同等贷款收益下,发达地区的金融风险要比欠发达地区小得多,因而各银行总行必然倾向于以不同的形式从贷款收益低的欠发达地区集中资金,支持经济发达地区,而以国有商业银行的渠道“虹吸”欠发达地区的资金投向经济发达地区。

3.西部金融发展滞后阻碍了西部区域经济技术结构的形成。改革开放以来,东部地区快速发展得益于金融先行这个条件,金融先行极大地促进了资源流动和技术创新。西部经济技术资源相对水平与东部比并不差,但由于缺乏技术创新的微观机制,在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配置上忽视工业生产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使得西部技术开发与工业生产活动缺乏有机联系且效率不高。

二、西部金融发展的政策

(一)建立适应西部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体系

1.建立针对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性银行。在西部大开发初期,基础设施的建设是重中之重,但基础设施的建设具有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私人投资很少涉足,因而成立西部大开发的政策银行来筹措建设资金,是有效率的选择。

2.适当撤并效益不好的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网点。西部地区国有商业银行比重较高,在改革开放初期,其对于集聚社会建设资金用于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以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曾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难于基层营业网点效益低下,不良资产比例较高,已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桎梏。因此,应当撤并效益不好、扭亏无望的基层营业网点,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中心城市分行的作用,集中资金和人力支持大中型企业向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及跨国经营方向发展,实现规模收益。

3.结合西部地区发展的特点,建立地方性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服务。西部大开发应当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作用,以效率优先来发展经济,因而建立地方性商业银行,提供小额信贷为中小企业服务是必然的选择。

(二)培育区域金融中心,健全区域金融协调机制

1.充分利用和发挥西部中心城市的优势,打造西部地区的金融中心。可考虑依托西安和成都的经济、技术和人才优势,建立沪市和深市的证券交易所的异地交易中心,加强资本市场建设。同时,利用西安和成都两个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驻地的优势,发挥政策资源和信息集聚中心的优势,培育西安和成都成为西北和西南区域金融中心。

2.健全区域金融协调机制。在培育西安和成都两个西部地区金融中心的同时,应当尽快完善区域内部的金融资源和政策的协调,以统筹区域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区域外的合作,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流动,大力吸引外部资金投资西部大开发。

(三)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实施有区别的金融政策

1.货币市场方面。(1)实行与区域外有差别的存贷款利率。西部地区应适当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以充分集聚资金,吸引区域外的企业投资,存贷的利差由国家财政贴息支持;(2)降低西部地区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以抵消西部地区经济货币化进程对货币的吸纳,增加货币供给量,满足西部的资金需求;(3)加大信贷政策支持力度,根据西部产业结构特点和产业的比较优势,制定相应的产业金融政策,加大金融政策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4)放松市场准入限制,鼓励地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的进入,共同为西部大开发提供资金支持;(5)在西部地区成立开发银行,有效地促进该地区的发展。西部地区的国有商业银行,受总分行制和一级法人制的制约,很难制定具体的存贷款政策和利率政策,因此,可以考虑设立一家或几家西部地区开发银行,这些银行应采取国有民营、股份制的运作模式,主要为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服务。同时,国家应给予西部银行更多更为主动灵活的政策手段,如利率,以保证其资金的来源。研究表明,不同地区的实际利率对于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都有不同的效果,特别是西部地区,出现了实际利率与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均为负相关的现象。因此,允许利率地区差异化,推进致力于利率市场化的金融体制改革,对促进西部金融中介发展和改善地区经济增长不平衡都具有重要意义。

2.资本市场方面。(1)设立西部大开发基金。西部大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单靠国家的信贷支持远不能满足资金的需求,因而设立西部大开发基金,以吸引社会闲散资金而达到集聚使用,对于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2)加大对西部地区股票及债券发行政策的倾斜力度,提高西部地区企业的直接融资能力;(3)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增强地方政府干预地方经济的能力。地方政府债券也叫“市政债券”,它是指地方政府或其下设机构为提供地方公共品的需要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的活动。目前,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利用金融创新,在实践中借助地方政府所属的综合性投资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西部地区现阶段应积极学习东部地区经验,挑选资产负债比率合格、信誉良好的国有投资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成为“准市政债券”性质的企业债券发行试点,积累经验为将来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打好基础。西部政府债券不仅可以减轻国家财政的压力,增加地方政府的经济自,同时,有利于资金在西部区域内的合理流动和分配。

参考文献:

[1]吴寒光.社会发展与社会指标[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1.67-69.

[2]张敦富,覃成林.中国区域经济差异与协调发展[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56,77.

[3]司正家.几种非均衡发展理论的比较与启示[J].实事求是,1999,(6):15.

金融制度论文篇(8)

一、理论及实证研究综述

(一)货币供应量仍可充当中介目标

我国1996年正式将M1的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同时以M0、M2作为观测目标。目前在赞成以货币供应量充当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学者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1.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货币供应量仍可充当中介目标

王松奇(2000)认为,从我国目前情况说,从货币政策到社会总支出的变动控制,其中可供选择的中间指标只有两个:一是货币供给量;二是利率。利率是否可以选作货币政策的中间指标,关键还要看它与社会总支出关系的密切程度。从实证数据看,投资的利率弹性过低,而利率对消费支出也不能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也就是说,它与社会总支出中间关系不够密切,因此,就不能把利率作为我国货币政策的中间指标。在目前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货币供给量都是我国货币政策最合适的中间指标。

蒋瑛琨等人(2005)运用协整检验、向量自回归、脉冲响应函数等方法,围绕国内外学者争议较多的货币渠道与信贷渠道,对中国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轨的1992年一季度至2OO4年二季度期间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进行实证分析。实证结果表明,90年代以后,从对物价和产出最终目标的影响显著性来看,贷款的影响最为显著,其次是M2,M1的影响最不显著,这表明,90年代以来信贷渠道在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占有重要地位。从对物价和产出最终目标的影响稳定性来看,M1比较持久和稳定,其次是M2,最后是贷款。由于对最终目标影响稳定的中介变量更易于调控,因此就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选择而言,M1优于M2,M2优于贷款。现阶段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中国仍应当以M1为中介目标,将M2作为观测目标。M1更适合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而取消贷款规模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是合理的。

2.当前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是适合的,但需调整与完善

范从来(2004)认为,现阶段货币供给量作为货币政策中间目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这种局限性的克服不应该是简单放弃货币供应量目标,而应该根据我国经济市场化和货币化的程度调整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内涵,通过汇率制度和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创造一种有利于货币供应量发挥中间目标功能的货币控制机制,提高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刘明志(2006)通过实证分析表明,中央银行利率调整是中央银行对物价变化所做的政策反应,但尚无实证分析结果支持中央银行利率调整或银行间市场利率变动可明显地影响物价变化或经济景气变化的结论。因此。在利率市场化尚未彻底完成、利率形成机制尚不灵活、利率变动与经济景气变化之间的直接互动关系尚未建立之前,不宜遽然放弃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而改采用利率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但考虑到银行间市场利率对于市场信号变化的敏感性以及日常可观测性,利率市场化彻底完成以后,利率形成机制将进一步完善,利率变动与经济景气变化之间的互动增强,利率在调节经济景气变化方面的作用将更加明显,可以考虑使用银行间利率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

封思贤(2006)通过运用向量自回归(VAR)模型、脉冲响应函数(IRF)、方差分解分析等经济计量方法,对我国现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得出结论: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有效性正不断降低,实际利率作为中介目标的实施效果好于货币供应量。基础货币难以控制、货币乘数不稳定、货币流通速度不断下降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完善等因素是产生上述实证结论的重要原因。在我国现行的经济金融条件下,针对中介目标选择的一个可行思路是,近期宜在完善货币供应量可测性、可控性和相关性的基础上,继续使用货币供应量作为我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同时,必须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和配套的金融改革,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再由货币供应量转为利率。

(二)以利率为中介目标

以利率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先后经历过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适逢凯恩斯主义盛行,英美等西方国家在制定货币政策时,采用凯恩斯主义的主张--盯住名义利率。第二个时期是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在“泰勒规则”的指导下,以实际利率为中介目标,如美国。“泰勒规则”认为,实际联邦基金利率与通货膨胀和经济增长之间具有长期稳定的关系。在自然失业率水平下的通货膨胀率和潜在产出增长率都对应着一个实际均衡的联邦基金利率。若货币当局以实际均衡联邦基金利率作为中介目标,便可以获得通过改变名义均衡联邦基金利率来稳定或影响产出、价格水平的最优路径。我国学者在对利率中介目标进行讨论的时候,并没有明确地区分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

李燕等人(2000)认为,由于货币总量控制有效性的基本条件不能得到满足,央行对基础货币控制能力有限,货币乘数也不稳定,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进行调整:即从货币总量控制向利率调节转变。

周诚君(2002)认为,在内生货币分析框架中,货币供给是内生的,利率则是外生变量。由此,一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应该是利息率而不是货币供应量。对我国而言,货币供给具有较强的内生性,而利率则具有几乎完全的外生性。因此,目前我国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应转向利率调控为主的间接型货币调控模式。以正因为此,我国目前利率改革的方向不能是追求单纯的利率市场化,而应是一个多元的间接利率调控体系。

张强等人(2003)通过考察货币运行效果,发现货币供应量对经济的影响有减弱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作用不力。随着金融开放度的加深,货币供给越来越依赖于经济的发展,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在反映经济动态的敏感性方面更具有优势,中央银行应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程度渐进地调整中介目标。过渡期内中央银行考察货币供应量中介目标时,逐步将中介目标由数量型过渡到以利率为主的价格型指标,同时将汇率、金融资产价格作为辅助指标纳入中介目标体系。

(三)采用通货膨胀目标制

以通货膨胀目标作为货币政策目标规则缘起于20世纪90年代。面对严重的通货膨胀,新西兰储备银行率先进行了通货膨胀目标的实践,其后又有加拿大、新西兰、英国等7国宣布采用通货膨胀目标制,甚至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如波兰、巴西、泰国、秘鲁、菲律宾等也开始相继采用该货币政策规则。Svensson(1999)认为,通货膨胀目标可以被解释为一种目标规则,以实现损失函数最小化。目标规则可以被解释为中介目标规则,在操作程序上,以一定区间的通货膨胀预测作为中介目标变量。从其表述来看,通货膨胀目标制既可以被理解为关注最终目标的货币政策规则,也可以是中介目标规则。正因如此,国内主张采用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学者主要有两种观点:

1.货币政策目标直接盯住通货膨胀率,以利率、货币供应量和经济景气指数等作为监测目标

夏斌等人(2001)通过对我国调控货币供应量的实践进行考察,认为从1996年我国正式确定M1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M0和M2为观测目标开始,货币供应量的目标值就几乎没有实现过。他们从货币传导机制角度分析了近年来货币供应量目标无效的深层原因:货币供应量本身不好控制导致我国货币供应量可控性差,货币流通速度下降导致我国货币供应量目标效果不佳。因此,货币供应量中介目标客观上已经不合时宜,应尽快废止。尽管我国的银行拆借利率等短期利率已经基本市场化,可以作为货币政策操作目标,但从短期同业利率到市场利率的生成机制还付诸阙如,利率目前显然不能作为新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不仅如此,以利率、汇率或货币供应量等工具变量作为中介目标都存在一个共同缺陷,即此时货币政策的灵活性较差。一个可行的选择是放弃采用任何中介目标,直接盯住通货膨胀率,同时将货币供应量、利率、经济景气指数等其他重要经济变量作为监测指标,即采取通货膨胀目标。事实上,这也正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放弃货币供应量目标后的共同选择。当前我国比较适宜的措施是放弃货币供应量目标后,暂不宣布新的中介目标,在实际操作中模拟通货膨胀目标,努力使物价恢复并稳定在一个合理范围内(按照一般理解,指核心物价指数上涨率在1-3%内),建立一个通货膨胀目标下的货币政策操作框架。

奚君羊等人(2002)认为,从1996年我国正式确定M1为货币中介目标、M0和M2为观测目标起,实际货币供应量与目标值之间始终存在很大的离差。由此可知,作为中介目标的货币供应量在可控性上存在严重缺陷。从稳定价格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这一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来看,货币供应量目标也不能令人满意。从1998年起,M2与价格出现了明显的背离趋势,价格在M2快速增长的情况下继续呈现持续性负增长,出现通货膨胀紧缩的迹象,经济增速也是逐年下降。货币供应量目标缺乏有效性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货币供应量的计量口径可能失真;二是基础货币投放常因外汇干预或所谓的“倒逼机制”等原因而难以控制,且货币乘数不稳定;三是货币流通速度下降,尤其是1996年后M1和M2的流通速度出现了急剧下降的现象(郑超愚、陈景耀,2000);四是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出现了“肠梗阻”。以货币供应量作为我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已严重干扰了我国的舆论判断和公众预期。因此,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把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直接钉在通货膨胀率上,同时将利率、货币供应量和经济景气指数等其他主要经济变量作为监测指标,这应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2.将通货膨胀作为中介目标,以产出和就业缺口、货币供求、利率和汇率等作为监测指标

李扬(2002)认为,从可测性、可控性、相关性三个方面来看,货币供应量M1和M2作为我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已不太合适,继续按照现有模式使用它们作中介目标将有损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通过统计回归分析验证了我国实际存贷款利率对投资和通货膨胀率的作用,这说明,即便在现今我国对名义存贷款利率实行一定程度的管制的情况下,实际存贷款利率的变动对经济仍具有显著的作用。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特别是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利率--信用的价格--在经济中的作用就如同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一样,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理论和各国经验显示,如果采用利率充当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还不如索性直接采用“通货膨胀目标制度”,在这种货币政策框架中,通货膨胀是中介目标,而被称为“货币状况”的一系列指标,如产出和就业缺口、货币供求、利率和汇率等将成为中央银行日常监测的指标。

(四)以产成品库存总额占消费总额的比率为中介目标

曹家和(2004)从我国经济建设的实践出发,认为货币政策的效应存在非对称性,即货币供给量在通货膨胀时期能够灵敏地反映出社会总需求的宽松度,并且能够有效地防止通货膨胀的出现,但在紧缩时期则对社会总需求的宽松度缺乏灵敏性,因而并不适合继续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由于货币政策效应的非对称性,客观上要求央行在不同时期选择不同的领先指标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在对目前国内学者提出的中介目标的利弊进行分析之后提出,在紧缩时期,央行可以使用产成品库存总额占消费总额的比率作为执行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在供大于求的经济中,当社会总需求增加时,产成品库存总额呈下降的趋势,而当社会总需求减少时,产成品库存总额则出现上升的趋势。既然治理紧缩的关键是增加内需,使社会供求趋于均衡,那么,能够准确反映内需变动状况的产成品库存总额占消费总额的比率,因其能够灵敏地指示货币供给量对总需求的实际影响,因而可以作为央行执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首选指标。

(五)同时采用多个金融变量作为中介目标

张俊伟(2003)认为,货币量指标的有效性下降,“盯住通货膨胀”应当是好的选择。但“盯住通货膨胀”要以央行具有高超的经济运行预测能力和高度的政策独立性,以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乃至产业政策之间密切配合为前提。所以,“盯住通货膨胀”在目前的中国还不具备现实性,它只能是远期目标和努力方向。当前,可行的选择应当是在进一步增加货币政策透明度、强化央行独立性(如自主调节利率等)的同时,淡化对货币量指标的关注,转向综合利用多种金融变量所提供的信息来指导货币政策的操作,而不是像一些学者所宣称的那样,考虑用利率取代货币供应量充当我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

方齐云等人(2002)认为,货币供给的内生性和外生性问题,是货币当局选择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理论基础。在区分货币供给内生性与外生性的框架下,从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角度对我国货币供给的性质进行了实证分析,论证了现阶段我国货币供给的内生性特征,为近年来我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货币供应量控制实践所表现出的无效性提供了一个解释,并为我国现阶段选择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提供了一种思路:面对我国现阶段货币供给的内生性特征下货币供应量指标已无法实现中介目标的功能的现状,我国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应该在逐步弱化货币供应量目标的同时,积极引进利率等监测目标,并提高对价格指数(CPI)的关注程度,直至最终盯住通货膨胀率目标。

二、一个评论性总结

目前对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研究远没有形成一致性的意见,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将是学界研究的热点。综观既有的文献资料,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金融制度论文篇(9)

日本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高度平行并列与对称,把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二者严格划分开来(机构分离、业务分离、管理分离、法律分离),并自成体系。各种政策性金融机构分别单独立法予以监督、保障与制约,并多次修改和完善。如,《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法》、《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法》、《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等。虽然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国内被归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类,但它们并不受主要适用于普通商业银行的《银行法》的约束。在日本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中,政策性金融机构受到政府许多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尤其是受财务省(原大藏省)资金、财务方面的协调与制约的力度较大,但限于政府授权和法定的范围之内,金融公库受主管大臣的干预程度也很大(如公库每季度经营计划必须经主管大臣批准,并定期报告资金运用情况),但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受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督厅的监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金融监管体制在经过了一番大的改革和调整后,于2000年7月在金融监督厅的基础上正式成立金融厅,其职能定位为负责对民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而政策性金融机构仍不属于其监管。同时,所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都要接受独立的审计部门即会计检察院的审计检查。日本政策性金融监督的特殊权力结构集中体现为董事会或理事会的组织形式,几乎所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都设有董事会或理事会这种最高的决策权力机构。

(二)德国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特征

讲究秩序的德国,政策性金融由政府依法单独监督。德国是最早建立金融综合监管机构的国家,联邦银行业监管局实际上是一个综合性金融监管当局(因德国银行业可以同时经营证券和保险),但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属于其监管之列,而是依据独立的法律由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制约其行为的,《德国银行法》和德国有关的商法典也不适用于它们。《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第1章规定,该银行是依据公共法设立的法人团体;第12章规定,该银行由联邦政府指定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监督当局有权采取一切措施,以确保该银行的业务运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策性金融机构奉行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的补充性原则和中立原则。依据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规定,作为一家政府的政策性银行,其业务范围必须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因无利可图不愿意做,或自身能力不及而做不了的业务(补充性原则)。同时还规定,该银行有政府支持,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在金融市场上就必须保持中立,不能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否则就违背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中立原则)。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该行发放贷款原则上都必须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给借款人,基本不直接发放贷款。但它的具体业务却不受政府干预,始终保持经营决策的独立性、稳定性和灵活性。政府还给予政策性金融机构长期享受税收减免的特殊政策。德国住房储蓄银行的存、贷款本息免征所得税,德国住房信贷协会的住房贷款也长期享有免税特权。

(三)美国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特征

美国对政策性金融单独立法授权。美国是一个善于并且主要利用间接手段来干预调节经济的国家,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政府主要是通过立法决定其活动宗旨、基本原则、政策方向等一系列“框架”,而具体业务活动、日常管理则不必政府事无巨细统统过问。美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监督体系是建立在如下三部法律的基础上:1916年的《联邦农业信贷法》、1923年的《农业信贷法》和1933年的《农业信贷法》,据此分别建立的美国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银行,在还清政府的投资,成为独立的合作金融机构后,仍受联邦农业信贷管理局的监督和检查,因此其农业信贷业务不自觉地遵从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成为美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中的骨干力量。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法定位制约。以美国进出口银行法为例,该法包括银行设置目的、基本权限、内部组织机构、与政府的关系、银行融资的条件、融资出口商品的重点及种类限制、融资国别限制、融资公正性(反补贴)目的,以及其他一些禁止融资的限制等等。1978年,参众两院又通过了《进出口银行法修正案》,还陆续制定了一些其他相关法律。通过对进出口银行详尽的法律定位、限制与说明,使银行的运行建立在明确的法律基础之上,以便于政府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由与其业务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协调与制约,政策性金融监督的权力结构也主要体现于董事会的组织形式上,并由总统直接任命其主要官员。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由5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确认。美国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依据《1932年住房贷款银行法》建立,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调,该委员会3名负责人均由政府任命,任期4年;每个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领导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4名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任命,任期4年,8名由会员选举产生,任期2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由一个3人组成的董事会负责管理,成员由总统任命。

二、建立健全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的建议

借鉴世界各国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及运作机制的经验,我国应尽快构筑有本土特色的政策性金融监督体制。当务之急是从监督的法律依据、监督的主体结构和监督考评指标体系等方面尽快建立健全中国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和结构。其中,特别是要加强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导向作用的引导,尽量减少其片面追求盈利的动机,有所限制其兼营商业性业务的规模和范围。

(一)尽快出台专门而特殊的政策性金融法律法规

实现依法监督、制约和引导的规范性要求。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既包括对不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单独立法,也有专门的政策性金融监督条例,以及具体的业务管理制度,如《政策性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政策性银行贷款通则》、《政策性银行不良贷款划分及认定办法》等规章,使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和考评有法可依。

(二)在政策性金融监督主体上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并体现为不同的监督机制和治理结构

通过这两个监督层面或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的有机统一,形成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自我调控机制等相互结合的良好的治理结构,进而为其业务行为提供行动界限和激励机制。宏观层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主体应该是国务院“政监办”。即建立一个由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和共同组成的权威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办公室”,负责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总体性协调、规划、考评、人事安排、经济处罚和依法监督。微观层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主体,是由不同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分别构成的特殊形式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主要负责日常经营决策、政策执行和内部稽核监督控制。之所以称其为特殊的董事会,主要体现在有别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的成员构成上。即政策性银行的董事会成员结构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和任命的、由业务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和商业界的代表以及学术机构的专家等有关人员共同参与组成。

(三)制订一套适合政策性银行业务特性要求的科学的业绩考评标准并自成体系

考核指标要定量化和具体化,含义必须明确,可统计和进行纵向、横向的比较,要超越类似于或雷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盈利性考评要求,在注重评价政策性金融的政策实现度的基础上,将其政策性贡献同其工作业绩和工作报酬也同时挂钩和制度化,体现规范、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的有机统一。一般而言,衡量和评价政策性金融的效果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财务稳健度,主要参考资产质量和利润两个指标,综合考察经营管理水平。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一种金融机构,也要求其资产安全(风险大的政策性项目,应该由政府财政或相应决策部门提供担保或贴息),以及至少是保本微利基础上的非竞争性盈利。这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二是政策实现度,包括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度,政策性信贷政策与经济政策的关联度,贷款、担保和保险对形成现实生产和出口能力的贡献度,对社会投融资安排的便利度,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度,地区发展目标的实现度等具体指标。当然,要严格准确地认定和区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对于政策性亏损,应该由政府财政兜底;对于经营性亏损,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金融制度论文篇(10)

 

作为经济发展载体的企业成长与金融成长之间具有极为密切的关系。金融成长能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有利于新企业的建立和已有企业的成长;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本身具有成长的动机和激励机制,更多表现在企业制度的创新。企业制度的创新改变了其融资需求,从而激励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业规模的扩大、金融结构调整、金融效率的提高等。即企业制度创新引致金融成长,而金融成长又会促进企业成长,企业制度进一步创新。

一、企业制度创新与金融成长的基本理论分析

(一)制度与制度创新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主体的交易活动需要稳定、客观的预期机制,交易主体根据这种预期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当这种行为成为习俗或惯例,并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则成为制度。然而,当交易主体(组织或个人)由于认识到改变现有制度或创造新制度中蕴含的潜在利益,通过建立并推广获得认同所需要的规则、价值观、信念和行为模式,从中创造、开发和利用盈利性机会[①],则出现制度创新,从而形成新的制度。即一方面制度使交易主体的行为和社会系统的稳定成为可能,另一方面潜在利益以及成为制度领导者的诱因导致制度创新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从而引发行为和社会系统的变革,推动制度变迁,社会进步。

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载体——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发形成内部组织管理体系,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相适应。此时的企业制度是利益和影响力与技术条件、产业结构等社会经济环境均衡的结果。当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突破现有企业组织管理模式,建立新的企业制度的潜在收益逐渐显现。而企业本身具有成长的动机和激励机制(艾伦和盖尔,2000),此时,有行为能力的企业,即充分了解新的目标、拥有事先新目标的技术和能力的企业,必然进行企业制度创新。

(二)企业制度创新与金融成长

早期的企业制度采取家庭制或合伙制。由于生产经营活动以手工作坊为主,家庭制或合伙制即能够满足这种简单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以家庭自筹或合伙出资,间或向钱庄借贷。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手工作坊式的家庭制以及合伙制的不稳定性特征均不能满足产业的迅速成长。此时,经济交易规模的扩大要求企业具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资金来源,股份制则既有利于大股东的经营管理,又能够吸收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股份制的建立必然要求发行和流通股票的市场,股票市场应运而生;适应这种变化,钱庄的业务活动也由原来的货币兑换和简单的资金借贷逐渐采用股份制扩大金融业规模,建立现代银行制度。股票市场的建立和现代银行制度的确立为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便利,更多的家庭制或合伙制企业转向股份制,生产的规模扩大,效率提高,从而企业成长。

进入工业化大发展时期,制造业的地位不断提升并居于主导地位,从而机床装备起来的大规模生产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是:互换性、标准化和装备作业[②]。规模生产产生了“科学管理”理论的创立和发展,也促使企业为保证资金投入而形成产融结合(即产业和金融相互控股)。因此,原先以小企业为主的产业成长已转变为巨型公司为主的产业成长,企业巨型化带来了“科学管理”,也创立了企业内部R&D机制以及高度产业集中率,从而企业进入产业的“门槛”越来越高,也对金融成长提出新的挑战,银行业必须联合和集中才能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而企业巨型化所发行的新股票、新债券既为金融市场成长提供了载体,也为其成长提出新的要求。因此,伴随企业巨型化,银行业和证券市场也得以联合和集中。

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物资生产与分配所必需的技术知识的增加必然引发企业管理革命。一个大企业的大股东已不再能够单独的负起制订政策和实施政策的责任;一般股东大多已脱离公司的实际业务现代企业管理论文,此时,专业性的管理人员——经理产生了。这些经理人员受过高等教育,具有专业知识,他们的工作如果不成功,便会被解雇;如果成绩卓越,不仅获得晋升,而且提高自身作为企业管理者的市场价值。由此产生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这场“经理的革命”将事业置于专家之手,而不是交给事业的所有人指挥。其次,解决了企业长期生存问题。企业不会因某一股东的退出而重新组合或调整经理,从而保持企业经营战略实施;大公司的管理作用由于受到越来越多的公众的审查,在一定程度上而言,管理已取代了市场需求,协调问题使管理进一步复杂化,这种情况就构成了无须财产(所有权)所拥有的权力。因此,企业所追求的就不再是最大的短期利润,企业市场价值更为重要。第三,这场革命也建立了企业成长的内在激励机制。股东、经理和职工都会预期从中获得收益。企业的成长显然是股东所期待的,企业成长,公司市场价值提高,股东的收益增加;企业成长为高层管理者提供更多的现金流——依靠留存收益获得成长意味着把企业视为一种竞赛(Nalebuff and Stiglitz,1983);而且,高层管理者可以此增加自己的收益,提高自己的经理者市场价值,在与股东的谈判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企业成长使股东可以承诺给经理晋级的机会;对经理层的激励机制和晋级竞赛使企业本身具有成长性,而且只有在具有成长性的企业中才能够吸引新的、年轻的管理者进入企业;职工在具有成长性的企业中工作,既可能会增加薪水、奖金等奖励,也包括身居成长性企业所带来的精神满足感[2]。股东、经理层和职工对企业的预期使得企业本身具有强烈的成长性,而企业成长又进一步激励了企业内部的竞争性、晋级机会和福利增加。激励机制创造企业成长,企业成长又产生更好的激励机制,从而企业成长更快。

与产业的企业管理革命一样,金融业同样进行着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的革命;在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购买大量债券为企业成长提供了巨额资金。机构投资者提供风险资金,从而企业更多投资于新兴产业,形成企业成长,新兴产业成长。因此,金融成长具有了载体和推动力,而金融成长又可为企业成长提供更多资金,金融效率的提高使更多新企业进入新兴产业。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梳理出企业制度创新与金融成长的逻辑关系:

金融工具创新

企业制度创新→企业融资需求变化→金融结构调整 →

金融制度创新

金融成长→ 企业成长→企业制度创新…….

二、企业制度创新与金融成长的基本建议

以上分析表明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企业制度创新与金融成长具有互动机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促使我国出现大范围的企业制度创新,股份制、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与之相匹配,我国金融成长出现新的特征,如金融结构的多元化、金融业规模的扩大、金融效率的提高等。但从现实来看,我国金融成长仍落后于企业制度创新。因此,我国应加快金融成长,促进企业制度创新,从而企业成长。

首先,调整发展战略,实行金融优先发展。目前,我国金融成长相对滞后于企业制度创新的现状,亟需提高金融地位。我国应及时调整发展战略,实行金融优先发展,加快企业成长,从而提高国家竞争力。

其次,改善金融成长外部环境。产权明晰是金融成长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同时,法律制度是金融成长的制度保证,而非正式制度——社会信用环境和微观规制对法治水平具有重要影响。我国要实行金融优先发展战略,就必须改善金融成长所依赖的外部环境。

第三,构建企业制度创新的金融服务平台。金融服务于企业成长,其重要的职能就是引导资本的优化配置。这就需要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即有效的金融市场、充足的金融工具和富有竞争力的金融组织。

参考文献

[1]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1969).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富兰克林·艾伦,道格拉斯·盖尔.比较金融系统[M].王晋斌,朱春燕,丁新娅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8]李斌,江伟.金融发展、融资约束与企业成长[J].南开经济研究,2006,3:68-78.

[9]蒲祖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层次研究——基于美国经验数据的分析及政策启示[J].财贸经济,2007,10:

[10]林毅夫、孙希芳、姜烨.经济发展中的最优金融结构理论初探[J].经济研究,2009,8:4-17.

[11]尹钰林,张玉利.制度创业的前沿研究与经典模型评价[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9,9:39-43.

[12]卢荻.变革性经济增长[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金融制度论文篇(11)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1983年设立中央银行之前,我国的银行都是国有“专业”银行,没有股份制银行或民营银行,更无合资银行或外资银行,银行信贷资金实行统存统贷,财务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国家对银行及其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当然不需要存款保险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优胜劣汰这一市场机制已经引入金融市场,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用的企业实体也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撤消和被法院宣告破产时,应优先支付存款人本息,因此储户的利益得到保障。然而,当商业银行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破产时,已很难有足够资金支付所有储户的本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比例已经很高,有的已出现支付困难,而其负债的一半以上是储蓄存款,一旦出现银行倒闭,最大的受害者将是广大储户,这无疑会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国民经济的运行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危机。因此,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秩序,已是十分迫切和重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速增长的居民储蓄需要有效的制度保障。长期以来,居民储蓄一直是大多数人的首选投资方式,到目前为止,全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超过10万亿元,而作为信贷资金主要来源的储蓄存款,也是银行对亿万储户的硬负债,到期必须还本付息。然而,商业银行资产运用中的风险及风险程度一般存款人并不知晓,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存款人的利益可能变得没有保障,若银行倒闭,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将是普通存款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商业银行因种种原因而发生支付困难或倒闭时就能较充分地保护存款人、特别是小额储户的利益,避免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

(二)银行业的稳定运行需要存款保险。自有资本是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屏障,是衡量银行信誉的重要指标,银行经营发生损失,最终只能以自有资本来抵补。一般而言,自有资本比重越高,银行经营的安全系数越大。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虽资产规模庞大,但资本金严重不足,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且其资产质量较差,据估计,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高达25%,某些地区甚至达到40%,银行业的经营已经出现了高风险的趋势,一旦因其经营不善论文格式而倒闭,将直接威胁存款人的利益,且极易对社会产生连锁性的破坏影响。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投保银行出现经营困难时通过存款保险拯救,可以避免挤提风潮,进而避免整个金融体系受个别破产银行的影响出现大的震荡,将银行经营失败的社会成本降低到最小,实现银行业的稳定运行。

(三)存款保险是完善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方面。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保障银行业安全经营,其监管措施有三类,即预防性措施、临时救援措施和事后补救措施,后两类措施则主要是指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参加存款保险后,存款保险机构必然要对被保险银行的资产运用进行监管,促使其按照稳定性原则开展经营活动;而当投保银行经营破产或支付困难时,则由存款保险机构进行拯救或直接代为兑付存款,提供事后补救。存款保险制度也就成为银行业监管体系的最后一道屏障。

(四)银行业的对外开放需要存款保险。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对外开放的进程中,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2006年底前全面开放金融市场,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将进入中国市场开拓业务。这些外资银行,大多是私营银行,其经营状况除受自身业务的影响外,还受母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其总行和其他分支机构经营状况的影响。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有必要由境内存款保险机构对其存款进行保险,而外资银行为了自身业务的更好发展,也希望中国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五)频繁发生的各国银行危机给我们以警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国家频繁发生的银行危机充分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发生困难以至于破产的事情将难以避免,且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危害和破坏作用极其巨大。我国应吸取其教训,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防止因银行挤兑而导致社会动荡的悲剧在我国发生。

二、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路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在借鉴发达国家行之有效之处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它应该既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又能监督投保银行的经营活动,以确保金融机构不滥用存款保险制度去进醒过度风险经营,把银行的信用风险降低到最小,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发展,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首先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可分为单一职能型和复合职能型。单一职能是指存款保险机构只担负着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职责。复合职能则是指存款保险机构除保护存款人利益以外,还对参加保险的投保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失败或有问题的投保银行提供资金援助等拯救措施。从世界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演化过程为看,复合职能正在逐步取代单一职能。因此,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采取复合职能模式,其基本职能应包括:11保险救助职能。即当投保银行出现经营或清偿力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动用保险基金对其进行救助,防止银行出现挤兑、破产倒闭和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而导致银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这是存款保险机构最为重要的职能。21保险补偿职能。如果救援无望或救援失败,存款保险机构通过保险基金补偿存款人损失,保护存款人利益,重振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31接管破产银行职能。即存款保险机构采取转移投保存款、购买承担和资助兼并收购等方式构接管破产银行。41监督职能。包括要求投保银行定期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对其风险状况进行稽核监测,其目的在于对投保银行的经营状况和有关存款保险的风险状况进行准确评估。及时防范和发现银行有无违规经营行为或经营管理不善,并要求其改正。若投保银行拒绝“道义劝告”或改进不力,存款保险机构有权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终止对该银行的继续保险,并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二)设立存款保险机构的一般存款保险机构由政府出资创办并管理或政府与银行共同出资创办并管理、或由银行业出资创办行业性质的存款保险机构等三种类型。由政府出资创办并管理的存款保险机构,其优点是便于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有很大的权威性,但政府独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会进一步加重国家财政压力,也不利于调动各大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完全由银行业自行出资创办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但存款保险机构的信誉和宏观调控能力将会削弱,并且不便于政府的介入。鉴于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采用政府和银行业共同出资组建的形式比较好,存款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控制,同时,参股的各大银行有权享受存款保险。这样,既可以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的信誉和实力,又可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工具,强化其宏观调控能力。

(三)确立存款保险的对象和范围。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大多数国家确定保险对象时以其所在空间地域为原则,即包括本国领土内的全部存款金融机构。就我国银行业状况而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虽然规模庞大、实力雄厚,但其资产质量低下,与庞大的风险资产相比,自有资本严重不足,承担金融风险冲击的能力实际上很弱;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及信用合作社规模较小,经营风险十分巨大。显然,内资银行是存款保险的主要对象。而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及银行业的稳定运行,中外合资银行及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也应成为存款保险机构的投保人。因此,存款保险的对象应为我国境内所有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保险的范围应确定为居民储蓄存款和企业单位存款,居民储蓄是我国银论文格式行存款资金的最主要部分(占银行存款的50%以上),也是存款保险的重点所在;银行存款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企业单位存款,目前企业存款约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37%。两者之和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90%以上,这两部分存款有了保障,银行业的稳定也就有了保证。超级秘书网

(四)选择存款保险的形式。存款保险的形式可分为:11强制保险方式,即依法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如日本、加拿大等国;21自愿投保方式,即是否参加存款保险由银行自行决定,法律并无强制规定,如德国、意大利等国;31强制与自愿相结合方式,如美国法律规定所有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州银行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非联邦储备体系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可自愿参加。鉴于我国银业自律比较差,加之我国居民及银行的风险意识不强,采取自愿参加的形式,许多银行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极有可能不参加存款保险,存款保险制度预期目的将无法达到。因此,宜采取强制性保险的方式,即国家通过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境内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和合资银行在内的所有银行业机构均须参加人民币存款保险,从而实现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业稳定的目的,同时也使得所有的银行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五)明确存款险的标的、金额和赔偿方式。不同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中规定了各自的保险标的和各不相同的最高保险金额,而存款保险的赔偿则有三种不同方式:即全额赔偿、部分赔偿和分段比例递减赔偿。基于我国居民的金融风险意识尚不很强,单项存款规模小、结构简单的现状,遵循保护小额存款、促进存款增长、稳定金融市场的原则,采取分段比例递减的赔偿方式较为适宜,即规定存款保险理赔最高额(现阶段可暂定为20万元),在这一额度内的部分给予100%的赔偿,超过最高点的增加额分段按递减比例赔偿。这种全额赔偿与部分赔偿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使存款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形成一种联合保险,促使存款者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谨慎选择银行,同时督促银行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增强竞争能力,稳健经营。

(六)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存款保险费率有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之分。固定存款保险费率是指保险费率一定,保险费金额取决于存款总额的大小,而与银行自身的经营状况、资产风险无关。固定存款保险费率即保险费是按存款规模确定一个固定额。虽然简便易行,但存在着风险控制缺陷,没有体现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经营好的银行和经营差的银行、资产质量好的银行与论文格式资产质量差的银行在保险费率上没有差别。浮动保险费率是依据银行经营状况和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差别费率。保险费率不固定、根据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来确定保险费率,对资本充足率较高、资产质量好的银行给予较低的保险费率,而对风险程度较大的银行实行较高的保险费率,可以促进银行加强自身业务和风险控制,强化银行的风险意识和稳健运营,并减少商业银行因参加存款保险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浮动保险费率取代固定保险费率已成为存款保险费率的发展方向,考虑到我国银行业信用风险评估制度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可实行固定费率,待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银行信用风险评估制度后,再逐步改行浮动费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