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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本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3 15:12:55

监管资本论文

监管资本论文篇(1)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研究概况首先,国外专家学者通过世界各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建立有关模型及其相应的修改,可以分析总结出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的变化既有内因又受外部条件的影响,从而验证了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水平都会产生影响,同时认为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可以减少银行的风险。另外,我国有关专家也认为对银行实施资本充足性监管可以有效降低银行破产概率,实施资本充足监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信贷风险,但由于我国对资本充足监管的长期有效性明显不足,导致其影响是短期、不连续的。

(三)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效应分析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对有关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的讨论逐渐升温,伴随着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实践,经济学家对银行资本监管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想要判断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有效性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向分析:观察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不良贷款率间是否呈负相关,可以理解为要加强对资本充足性管制旨在要杜绝银行盲目投资高风险金融资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之间呈反向关系,从而反映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若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银行的风险会有所降低,银行财务清偿成本现值相对下降,进而从总体上提高银行的价值。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信贷风险的探析

(一)资本充足率监管对信贷扩张的影响资本监管对银行信贷扩张的影响取决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以及资本监管严厉程度等因素。资本充足率相对较高的银行,其面临的资本监管的压力会较小,进而相对应的信贷也可以保持适度扩张速度,然而对于资本充足率水平相对较低的银行,其受到监管的压力会较大,其信贷扩张速度会大大降低。资本监管对银行信贷扩张的影响方面如下:首先,在货币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当银行面临资本充足率监管约束时,信贷供求两方面的因素都会造成信贷紧缩,即引起直接的信贷紧缩效应。其次,对企业的贷款是银行信贷投放的主体,对银行经济增长的影响作用及其重要。当企业的经济景气时,企业资产净值的增加会降低企业在银行的融资成本,从而增加银行贷款意愿,导致银行信贷扩张,相反可知,可以导致银行的信贷紧缩。只有在银行不受资本充足率约束时,企业投资需求的上升才会导致信贷扩张进而刺激经济增长。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影响首先,随着资本的增加,银行开始时降低自己承担风险的程度,当资本监管要求上升时,银行开始进入风险更大的领域,银行在提高资本充足水平的同时,资产风险也会相应提高。其次,有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强制迫使银行在危机发生时以自有资本承担相应损失,资本约束越严格,信贷越稳健,风险越低,即可以通过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进而有效促使银行在资产选择中采取谨慎的投资行为,达到降低银行风险水平的目的。然后,其他专家学者认为资本监管要求与银行风险之间的关系不确定,认为风险和资本之间有显著的平衡影响,银行的选择具有多样性,同时还可以有上述两种影响,即资本水平与风险呈显著正相关和负相关。

监管资本论文篇(2)

二、国内学者对过程监管概念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过程监管的研究还比较粗浅,仍停留在对过程监管进行一般性的介绍,包括定义、特点、优势及与传统监管方式的比较。

胡怀邦(2005)对过程监管做了比较具体的阐述,他认为过程监管是风险性监管的监管程序,“与传统的监管方式相比,风险监管不再仅仅局限于对个别指标或瞬间结果的考核,而是面向整个银行经营业务全过程的跟踪监控,是一个首尾相接、循环往复的连续跟踪监控过程,通过‘了解被监管机构——风险评估——策划监管工作——确定现场检查范围——实施现场检查——辅以连续性的非现场检查——进一步了解被监管机构’这样一个前后相继、螺旋上升的监管循环,对被监管机构营运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考量评价,整个过程坚持‘盯住风险’的原则,紧紧围绕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而展开,始终强调的是对风险的分析、评价、预测、预警,并通过优化监管工作流程,提高监管工作的时效性、预见性和前瞻性,同时还通过审慎监管会议、联席会议、监管例会、监管咨询书和预警通知书等形式,加强信息的反馈工作,对风险及时进行‘窗口’提示,疏通监管意图的传导机制,提高监管效率。”[1]

金雪军、李红坤(2005)将过程监管定性为对资本充足性的监管方式。作者通过对比规则监管和过程监管来阐述过程监管的内涵。他们认为,规则监管制定了被监管企业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用以评估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金数量的简单机械公式的应用,它针对所有的机构是一致的、标准化的;过程监管则抛弃了标准化的想法,也不认为定期的报告制度对评估银行的金融健全性是充分的,它强调过程的完整性代替资本金计算的标准化和定期报告制度。因此,在很多方面,这两种监管方式是完全对立的,体现在:(1)过程型管更难于实施,因为银行在其内部体系上具有多样性以及在评估资本配置机制的充分性时涉及到相机抉择;(2)过程监管包括由个别银行用其专有信息所决定的一些措施,而这些措施很可能是银行出于竞争的考虑不愿意公开的;(3)由于评估这些过程有赖于特定机构的专有信息,因此往往难以重复和验证,从而在透明度上不如规则监管;(4)从设计和实践的角度来讲,过程监管的目的并不在于使所有银行都服从一个统一的风险计量框架,因而其结果在银行之间不具有可比性。[2]

从上述研究中,可以看到,过程监管是一个抽象的监管模式的概念,它包括两个重要的监管元素:一是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二是创新的监管工具——VAR监管方法等。下面笔者对就这两个监管元素在国内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

三、国内学者关于过程监管理念和工具的研究综述

1.关于银行激励相容监管理念的研究

国内学者主要在理论层面对激励相容的新银行监管理念进行研究,体现为对激励相容监管理念的内涵进行深入分析,对激励不相容的危害进行阐述,设计我国监管激励相容的机制,对我国引入监管激励相容理念提出构想。

首先,激励不相容的监管会带来一系列危害(何自云2004、陈正勇2004):使监管失效;给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产生非常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金融创新。[3]徐卫国(2005)则细分了多种激励不相容的监管方式所带来的危害,认为,(1)严厉管制导致激励功能基本丧失,带来监管权力寻租、服务效率低下,金融创新被严重遏止;(2)负向激励诱发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对违轨者惩处过轻,导致“劣币驱除良币”,二是对经营者约束不够,导致道德风险;(3)监管越位导致“三大支柱”人为割裂,使监管效率难以提高,监管成本居高不下。[4]

在我国,由于监管部门长期以来片面强调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的引进,忽视了监管环境和监管文化的建设,激励不相容的监管思维和做法普遍存在。鲁志勇、于良春(2005)以预先承诺制为理论基础,讨论了激励相容监管机制的设计,并以中国银监会实施的监管收费为例,对这一机制在我国银行业规制中的应用进行了案例分析,他们认为,从激励相容的角度看,这种操作程序不符合激励相容的要求。[5]蒋海等(2004)则运用博弈论的理论框架探讨了我国金融监管激励缺失的主要原因,认为当前的金融监管制度安排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导致的监管当局提供有效监管激励的缺失及金融机构普遍的道德风险是造成金融监管失灵的主要原因。[6]

因此,建设我国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是必须的。何自云(2004)、陈正勇(2004)认为,激励相容监管的核心要素是:在监管中融合银行的经营管理目标;在监管中融合银行的内部管理;在监管中融合市场约束。蒋海等(2004)提出了形成激励相容监管机制的主要措施与制度安排:(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推进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建设;(2)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形成合理的监管制度安排;(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监督。徐卫国(2005)提出了我国银行监管激励相容的构想,包括创新方面,建立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实施监管事先承诺制度、不断完善银行差别监管;约束方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发挥外部评级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监督;相容方面,监管部门与银行必须在理念、行为和文化等领域达成共识。

2.对西方各类银行监管方法的介绍和分析

刘宇飞(1999),黄智猛、吴冲锋(2000),郭亮(2004),围绕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进,介绍了到目前为止西方针对市场风险监管所提出的三类监管方法,即标准方法(SA)、内部模型法(IMA)和预先承诺方法(PCA),分析了VAR方法在内部模型法和预先承诺方法中的运用,并探讨了各类方法的优点、缺陷及其在实践操作中的困难。

赵永伟(1999)则侧重于对内部模型法和预先承诺法的比较,作者论述了预先承诺法与内部模型法各自的特点,分析两种方法下银行内部的问题和银行声誉所产生的扭曲效应,得出通过构建最佳的激励相容方案可以消除扭曲效应的结论。[7]

陈珠明、陈建梁(2001)对金融机构资本监管的激励相容机制——预先承诺制的有约束最小化预先承诺制模型进行评价后,给出了其修正式,研究了最优资本金的配置,不同类型银行和金融机构持有资本量之间的关系,最后构造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PCA模型。[8]

金雪军、李红坤(2005)亦对各类监管方法进行了研究,并进一步探讨了它们在我国的适用性。作者认为,标准化监管在我国银行监管中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内部模型法应成为对内控制态度严谨的银行进行监管的首选方法,是今后一段时期内银行监管的发展方向;预先承诺法的监管理念更加合理,然而由于具体操作方法有待改进,在发达国家尚处试行阶段,在我国更难施行,但应密切关注。

3.VAR方法在我国风险监管中应用的研究

(2004)认为,引入VAR方法可以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规中的审慎经营原则。首先,作者分析了我国监管法中审慎经营规则及其实际运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对于监管者,法律条款规定的弱操作性,导致了低效监管;对于被监管者,无法摆脱信用风险的危机,没有恰当关注市场风险,并遏制了金融创新。因此,通过引入VAR方法和相关补充理论,可以完善银行监管法规中的审慎经营原则。作者进一步指出,通过引入VAR方法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规中审慎经营原则,应该做到:(1)在监管法案和原则上强调基于VAR方法的风险监管方法;(2)在银监会内设立独立性相对较高的风险控制部门;(3)设立风险管理基金;(4)根据VAR的构想,配套改革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使其控制标准数量化、科学化。[9]

钟毅(2004)从技术的角度,利用VAR模型构建一个市级风险监管信息系统。他分析了系统开发的需求、主要技术、目标和设计原则,并规划了系统功能的七大模块,从而设计了一个完整的市级风险监管信息系统方案,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

由于VAR模型存在种种自身的局限性,利用压力测试来弥补VAR的不足十分必要。杨军、朱怡(2004)、杨鹏(2005)对压力测试及其在各国包括中国的实践进行了一般性的介绍,最后给出压力测试在我国金融监管中应用的对策建议:(1)敦促各银行建立压力情景所需的风险因子模型;(2)先行了解实务界现行的需求与做法,制定适合本国银行业使用的规范;(3)加强情景分析和模拟分析;(4)推动银行对大额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压力测试;(5)考虑将分析结果作为银行财务报告的项目之一。

四、国内学者关于金融监管从规则监管到以风险为目的过程监管的转变的研究综述

1.过程监管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困难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强调了监管者的日常监督及帮助银行进行风险管理自治的角色。黄辉(2006)认为,在发展中国家执行支柱二面临多方面的挑战:(1)执行支柱二的有效性从根本上取决于监管者的权力和能力,但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监管体制中政府因素过多,作为被监管的银行并不惧监管者;监管者的业务水平也有待加强。(2)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尚不健全,可能增加系统风险。(3)在中国,银行业本身的结构也将严重影响监管标准的执行,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性质,使监管的独立性大打折扣。[10]

朱军林(2003)认为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在发展中国家实行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要素,包括健全的法制体系、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独立的监管机构、规范银行内部关联贷款等。

2.我国如何实现从规则监管到过程监管的转变

在由规则监管向规则监管及过程监管并重的转变过程中,唐双宁(2001)认为我国应该:(1)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2)以防范风险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3)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持续监管。

王兆星(1999)提出我国要逐渐由过去粗放型监管方式向风险目标监管方式转变,做到:(1)使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成为有机的整体,成为监管连续过程的、相互补充的两个重要环节;(2)强化现场检查的计划性、协调性和连续性,尽快实现监管的常规化、制度化和程序化;(3)通过加强和完善非现场监测,充分发挥其预警功能,使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从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尽快转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4)建立每家被监管银行的综合档案,以实现连续性的跟踪监管。

刘代学(2003)主要通过借鉴香港风险为本的监管制度,提出了对内地银行监管工作的启示:(1)转变监管理念,积极培养先进的监管文化,建立正确的监管取向;(2)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编制一步具有约束力和比较具有操作性的《银行监管政策手册》;(3)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4)合理确定监管者的责任,明确区分监管工作奋斗目标和监管职责;(5)建立一套现代化的、科学高效的数据采集、处理和供应系统;(6)建立一套有利于监管人员迅速成长的人事教育制度。

胡怀邦(2005)在深入分析过程监管的内涵后,提出对于我国银行业监管而言,要从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实际出发,以有效控制风险为基本导向,选择合适的监管制度,制定适当的监管政策,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真正贴近中国银行业风险实际的监管模式:(1)监管机构应实现良好治理,完善监管主体;(2)在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状况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同时,积极推动商业银行的各项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3)监管要注重转轨过程中的特殊风险类别,如体制性风险;(4)逐步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的透明度,重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约束机制;(5)高度重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密切结合。

任月娥(2006)提出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转变金融监管的理念,放松不适当的管制,在监管的过程中考虑监管成本与收益;(2)在行政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市场的约束力量和银行自身管理能力的培养;(3)在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加强信息披露的要求;(4)建立新型的监管协调机制;(5)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加强监管的国际化合作。

五、简要评述

通过以上的文献综述,笔者发现,关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过程监管模式的研究,在每个分主题上,都有不少的文献。但考察完各个文献之后,笔者感到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过程监管模式本身具有实践性较强的特点,需要从各国监管当局的规则中归纳、比较、提炼出共同点,上升至理论层面的探讨,但国内文献仍缺乏这方面的实践经验总结以及对过程监管具体内涵和实施方法、过程的归纳概括。

第二,对过程监管模式中包括VAR各种监管模型还欠缺深入详细的比较论证和模型的验证,特别是要结合中国本土银行目前各种内部模型的开发实践来进行选择。

第三,鉴于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尚停留在规则监管模式,再考虑到我国本土银行较为落后的风险管理能力,如何结合我国的监管实践以及银行的风险管理事务,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监管模式转变路径和具体有效的监管模型,尚缺乏深入有效的研究。

参考文献:

[1]胡怀邦.风险为本的银行监管:国际经验及其现实启示[J].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05,(3).

[2]金雪军,李红坤.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嬗变途径分析[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5,(4).

[3]何自云.激励相容的银行监管[J].财经科学,2004,(5).

[4]徐卫国.银行业激励相容监管问题研究[J].浙江金融,2005,(8).

[5]鲁志勇,于良春.银行激励相容监管的机制设计[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5,(5).

[6]蒋海,萧松华,齐洁.金融监管效率的基石: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J].当代经济科学,2004,(7).

[7]赵永伟.激励和声誉扭曲——市场风险监管中VAR法同预先承诺方案的效果比较[J].华南金融研究,1999,(12).

监管资本论文篇(3)

【论文摘要】在国资委组建和今后的实践中,必须明确国资委的定位。国资委是政府直属的特设机构,不承担一般政府行政部门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资委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扮演的是企业中国有资产“老板”的角色。在职责界定上,要明确国资委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股东方式行使权利,它不应该也没有权力用行政手段和方式管理企业。出资人到位的实质就是股东权利到位。建立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营运和监督体系,将国有资产管理从财政职能中逐步分离出来,纳入不同的管理范畴,由不同的机构去实施,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二者关系的最佳选择。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关键在于完善出资人制度,从制度上切实保证出资人到位,维护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新体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成立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这不是把原来各部门管理国有企业的机构、职能和管理手段简单地合并,而是要实现从直接管理国有企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注重国有资产运行效益的根本转变。这就要求建立和完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统一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是一系列制度安排的有机集合,包括投资决策制度、资本投入产出制度、经营者选拔任用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督管理制度等等。因此,国资委必须在职能界定、人员构成、决策机制、议事方法、管理方法、运行规则、法律制定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制度创新。(一)从组织制度上保证国资委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在国资委组建和今后的实践中,必须明确国资委的定位。国资委是政府直属的特设机构,不承担一般政府行政部门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资委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扮演的是企业中国有资产“老板”的角色。在职责界定上,要明确国资委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股东方式行使权利,它不应该也没有权力用行政手段和方式管理企业。出资人到位的实质就是股东权利到位。股东权利的行使,《公司法》有明确清楚的规定,当国资委履行国有股东权利时,也要按照同股同权的原理,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益。(二)从内部管理制度上促使国资委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落到实处。首先,在工作人员选聘方面,不能再单纯沿用以往的行政手段和行政方式。要强调专业性、技术性和社会性的特征,实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人员选聘制度。其次,在议事规则上,不能照抄照搬现在行政部门的“议决制”,应当引入和实行“票决制”,像董事会议事决策一样,建立和完善一人一票、投票表决、记录在案的议事规则,实行权利与责任一致的个人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其科学合理行使出资人职责。另外,在薪酬制度上,国资委不是政府行政部门,其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薪酬制度。除了加强监督约束,也要给予足够的激励,其自身的新酬也要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挂钩。(三)建立监督监管者的制度。国资委是受政府委托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人,因此,必须对国资委进行有效的监督,避免国资委失去监督而滥用权力。对国资委的监督,一方面来自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同级的国资委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主要通过立法形式,比如制定并颁布《国有资产法》,通过该法规定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来自政府,这是现阶段监督的主要方面。主要的监督方式,应该是政府各部门各尽监督之责,特别是可以考虑委派国家审计机关,对国资委的监督管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新体制对财政改革和发展的影响在 1992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就逐步明确了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但在实践中,从经济建设型财政向公共服务型财政转变离改革目标还有很大差距。这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的关系还没有理顺有很大的关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所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将会从根本上加快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一)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要求国有资产营运独立于政府公共财政,真正实现税利分流、分管、分用。国有资产营运(这里主要指的是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就是国有资本)究竟要不要独立干财政,在财政理论上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对财政的本质理解认识不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不同。持财政国家分配论的认为,

监管资本论文篇(4)

我们知道企业在制定工资的时候是以合同的形式签订的,并且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不变(传统的凯恩斯理论并没有假定工资不变,而只是假定工资是由粘性的,以使工资不会迅速变动以出清劳动市场)凯恩斯理论中假定名义工资是刚性的,工资可以提高但不可以降低,即工人反对工资降低,欢迎工资提高。由于“货币幻觉”工人会反对在价格既定下工资的降低,而不反对在货币工资一定下,价格的上升,工人会对同样的结果采取截然不同的反应。 由于名义工资和名义价格具有粘性的假说缺乏足够的微观基础,以此开凯恩斯的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因此“新凯恩斯理论”试图找到对名义工资和名义价格具有显性的理论解释,在此基础上出现了劳动合同,工资工会安排,隐性合同,菜单成本和效率工资等一系列理论。其中费希尔是最早在一般均衡宏观经济模型中研究工资合同的人,他考察了一个经济行为主体具有理性预期同时实行长期合同的经济中,扩张性货币政策的效果,它的结论是:即使是在理性预期下只要工资是实现预定的。货币政策对产量没有影响。泰勒指出:当工人关心他们相对于其他工人的工资时当合同交错时货币政策对产量的影响的时间爱女可能远超过合同的有效时间(1)。《宏观模型中的交错工资设定》发表于《美国经济评论》1979年5月 林德贝克和诺斯主要从内部人和外部人的角度来分析工会在工资谈判中的作用,他们描述内部人可以拥有谈判优势的条件和内部人为了保持工资水平高于市场出清率而增强这种力量的方式(如通过罢工)《就业和失业的内部人和外部人理论》1989 隐性合同理论以阿扎里迪斯《隐性合同和就业的不均衡》1975年12月 ,贝利《不确定需求下的工资和就业》为代表,假设在工人和雇主之间存在着基本的不对称性,认为虽然企业是风险中性的,而工人却是风险厌恶的,为了确保风险厌恶的工人避免收入的变动,甚至在面临冲击的情况下,企业承诺保持实际工资不变,这个协议可能被正式写入合同,甚至在没有正式谈判的工资协议的情况下,也可能隐含地反映在企业制定的工资中。 在这些理论中应该说效率工资理论是相对较完善的,该理论将劳动生产率与工资率联系起来,该理论指出,一方面由于训练和天赋的原因,人们的能力差异大,同时,工人能够改变他或她在工作中的努力,很显然企业对工人在工作中的努力程度有兴趣,但对企业来说,监督这些变量不是容易的事,而且还要有一定的成本,这个理论试图将实际工资的粘性解释为由评价单位工人的努力和劳动生产率而支付的成本引起的。假设工人有一种在工作中“偷懒”的倾向,对工作投入一点的努力,因为工人知道企业想知道他们的努力程度需要较高的成本,所以他们在工作中倾向于投入较少的努力,但是企业偶尔也会检查工作情况,一旦被发现,就会被解雇,那么被解雇的机会成本就是工人从这份工作中得到的工资减去他从下一份工作中得到的工资,其实企业会发现支付高于市场出清的工资是有利可图的,如果在企业里的工人得到高于市场的工资时,他们就会发现偷懒有较大的风险,被解雇的代价就高,企业诱使工人不在偷懒,并付出他们更大的努力。 以上只是对一些工资理论的概括,接下来的重点将试图从数学模型角度对效率工资加以分析,以使所分析的问题更加有说服力。 其实在企业中企业和工人之间敬爱能够产生委托和问题,企业可以通过提供报酬来引导人正确行动之外,还可以直接监控他的行为 ,但是这两种方法的代价都是昂贵的,委托人的问题是寻找到成本最小的两种方法的组合。 考虑一个雇主,他想引导工人提供X单位的努力,不努力的工人将以概率л被发现,合同包括标准工资W和惩罚性工资W0 ,如果工人不偷懒或偷懒未被发现,他们能够得到补偿工资为W,如果偷懒被发现,将得到惩罚性工资W0(W0可以为负)对处分低的W0偷懒的期望成本会很高,雇主因此能够使工人提供所需水平的努力,而发现偷懒的概率可以充分趋于0,这是熟知的强制合同,但是强制合同并不总是可行的,仅仅是因为有对W

监管资本论文篇(5)

1.引言

1.1 研究背景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于中国14家上市银行2007年至2011年季度财务数据的计量和统计分析,探求中国主要银行是否有监管资本套利行为。虽然从数据上来讲,我国大部分银行都达到甚至远远超过监管指标,但是银行是否真正拥有抵抗风险的能力或者还只是表面上为达到监管要求而人为的达标,这就是本文的现实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对于银行监管资本套利做了方面的研究。Shireves 和Dahl(1992)对于美国1983-1987年1800家银行进行分析,证明监管资本对于提高资本充足率是有效的。Blum(1999)通过在动态环境中引入期间效应因素,证明资本不充足的商业银行为了达到监管资本要求存在当期增加高风险资本投资的激励。Jones(2000)指出,追求利润的动力促使银行通过金融创新而减少资本持有,将风险移至表外,即监管套利,风险没有降低的情况下,资本充足率提高了。Barth、Caprio和Levine(2001)研究结果表明:政府对于银行的准入限制和银行业务发展限制和银行发展存在负相关关系;官方监管控制的权利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对银行发展没有显著影响;而市场约束显著促进了银行发展。Philip和Obasi(2009)利用面板数据检验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发现中央银行监管结构能促进银行稳健经营,降低银行风险,而监管部门的业务水平、监管实践也会银行监管效率。

国内学者近年来关于银行监管和资本套利的研究也有所增加。张玉喜(2008)总结了监管套利的动机,并对于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监管资本套利的动机分析。宋永明(2009)分析了国内外公认的集中监管套利方法。并分析了金融危机原因。沈庆洁(2010)通过数理模型讨论了银行监管和资本套利的动因和经济影响。许友传(2011)通过我国57家银行2000-2008年数据分析,发现资本充足监管压力对于银行资本调整策略产生一定影响。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本文通过中国14家主要上市银行的2007年-2011年的季度数据,使用面板数据的固定效应模型,运用Eviews6.0的统计计量分析,实证检验上市银行是否有监管套利行为。目前国内对于监管资本套利理论研究较多,由于我国数据较为不充分,实证检验较少,尤其是对于面板数据的固定效应模型使用较少,而本文尝试使用此方法进行研究。

2.研究理论

银行监管理论发展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2.1 金融自由阶段(1930年以前)

1930 年以前 , 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仅仅在理论上得到确立。19世纪占主流经济学地位的是古典主义的自由经济理论,强调用“看不见的手”任由市场经济发展,反对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

2.2 严格监管阶段(1930年-1970年)

1929-1933年,西方国家爆发了一次大危机,理论界开始认识到传统经济理论中“看不见的手”的无所不能的调节不过是一个神话,立足于市场不完全理论,主张政府干预,弥补市场缺陷。这一阶段理论主要为公共利益理论,具体为:信息不对称理论、金融脆弱性理论、金融市场失灵理论等。结论是银行监管很有必要。

2.3 金融效率阶段(1970-1980年)

理论上,困扰发达国家长达10年之久的“滞胀”宣告了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的破产,以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和货币主义、供给学派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和思想开始复兴。银行监管理论再次发生重大转折,放松监管的呼声日渐高涨,金融自由化理论逐渐发展起来并在学术理论界和实际金融部门不断扩大其影响。这一时期主要产生了私人利益理论发展:具体为监管俘获论、监管供求理论、管制寻租理论等银行监管理论。

2.4安全效率并重(1990-至今)

1990年代以来,金融竞争也日益激烈,金融风险越来越大,银行业倒闭兼并浪潮迭起,墨西哥、巴西和亚洲金融危机相继爆发,迫使人们又重新开始关注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及其系统性风险,金融危机浪潮推动银行监管理论逐步转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方面。这一时期的主要银行监管理论为金融约束论、激励相容监管论、监管套利理论。

2.5监管套利理论

监管套利理论为本文的研究理论基础。也是最新发展的理论前沿。

银行存在着通过金融创新绕过监管资本以减少资本持有的内在动力。具体而言, 以资产证券化为核心的金融创新, 使银行能够更容易地人为“ 粉饰” 其资本金实力, 即在几乎不降低实际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资本充足率, 或者说在增加实际风险的同时却没有相应减少资本充足率, 这就是 监管资本套利。监管资本套利的核心在于开发监管资本的缺陷和漏洞, 通过人为降低风险加权资产“ 虚抬” 银行资本充足率, 使部分风险游离于监管资本之外, 以此为银行提供较低资本成本情况下追求较高风险的套利机会。

监管资本论文篇(6)

关键词:金融集团;监管资本套利;资本成本;风险成本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6)01004207

一、引 言

我国金融业虽然名为“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实际上已经出现了大量的金融集团、控股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多个行业,开始向实质性的混业经营阶段发展。由于监管相对落后,有可能导致金融集团利用不同行业资本监管制度的差异进行监管资本套利。从而,在实际风险水平并未减少的情况下,降低监管资本的总体要求。目前我国的金融集团主要包括五种模式:第一,银行主导型,如中国工商银行控股了租赁、基金、证券和投资等多个行业的子公司;第二,保险公司主导型,如安邦集团,拥有保险全牌照,控股成都农商行,并在2014年又控股了世纪证券;第三,央企主导型,较为知名的包括中信集团、华润集团、光大集团等;第四,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主导型,在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控股了大量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第五,地方国资主导型,如上海国际集团控股浦发银行和国泰君安证券,并在2014年分别整合了旗下的上海信托与上海证券。此外,民间资本也具有金融集团的雏形。在监管方面,为了应对分业监管的困境,2013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设立了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4年3月银监会下发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希望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切入点,尝试混业监管。2014年8月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并表管理及监管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希望借以规范银行集团内部的不规范行为。

二、相关文献述评

1关于金融集团的研究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2012年所的《金融集团监管原则》,金融集团是至少从事了银行、证券、保险三类业务中的两类的金融控股公司。关于金融集团的优势,易志刚和易中懿[1]基于共生理论与经济资本理论,运用共生模型与TVaR模型,通过计量分析证明综合经营共生模式具有优越性与先进性。张涤新和邓斌[2]构建了风险控制权配置模型,证明金融集团可以通过分权和集权的调控来应对内外部冲击,有助于更好地防范风险。此外,通过对金融危机冲击下我国金融机构的实证分析,指出金融集团的盈利能力明显高于独立银行,而风险水平则明显小于独立银行。李明刚[3]指出科层制与内部市场是金融集团内部资源配置的两种主要手段,合理运用可以获得协同效应,但需要进行必要的利益补偿与风险分担。关于金融集团的问题,杨琳[4]指出我国金融集团的问题,主要包括定位不清晰、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模式不明确以及监管要求不全面。田静婷[5]分析了我国金融集团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介绍了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经验。关于金融集团的监管,朱亚培[6]、付强[7]以及胡燕[8]比较了《金融集团监管原则》2012版、1996版以及1999版的区别,并介绍了欧美国家对于金融集团的监管经验。张晓朴等[9]从风险并表管理、业务条线的垂直管控、关键岗位派驻人员三个方面,介绍了国际经验,并提出了我国金融集团并表管理的建议。于小晖和吕可[10]将金融集团的风险分为基础性风险和感染性风险,并利用层次分析法建立了金融集团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2关于监管资本套利的研究

Jones[11]最早系统地论述了监管资本套利,其研究成果被国内学者广泛应用,并直接导致了此后对于巴塞尔协议的修订。Drago和Navone[12]指出,即使是修订后的新巴塞尔协议,也存在监管资本套利的空间,并讨论了标准法下情形。Fleischer[13]指出,监管资本套利源于交易的经济实质与监管认定之间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产生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全性,其无法对交易的经济实质给出足够精确的界定。宋永明[14]分析了监管资本套利在美国次贷危机中的重要作用。沈庆[15]指出虽然采用了新巴塞尔协议,但我国依然会存在监管资本套利,分析了经济资本小于监管资本的必然性,提出了监管资本套利的若干可选策略。沈庆[16]研究了监管资本套利对于经济均衡的影响。张桥云等[17]分析了资产证券化对于监管资本的影响,以及由此引发的监管套利。黄国平[18]证明可以将经济资本看做是金融机构愿意为持有美式卖出期权而支付的价格,可以将监管资本看做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所持有的美式卖出期权而支付的价格。研究表明,如果经济资本能够考虑到系统性风险,那么就可以实现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的趋同,从而消除监管资本套利。马庆强与沈庆[19]分析了跨国保险集团内部存在的监管资本套利行为,以及对于保单持有人福利的影响。

3研究述评与本文的创新之处

目前国内外对于监管资本套利的研究,基本都是针对一个主体和一个制度框架而进行的。这种研究范围的设定,与特定时期的制度环境具有内在联系,因为无论是美国还是中国,监管资本套利的爆发式增长,都出现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之下。但是随着混业经营的出现,制度环境出现了较大的变化,新的制度环境必将导致新的监管资本套利策略的出现,也将带来理论关注点的转移。

本文考虑到:(1)金融集团下属的不同金融机构,由于处于不同的行业,将面对不同的监管要求,会被要求使用不同的风险度量模型;(2)由于市场的分割,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其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成本不尽相同;(3)子公司之间可以通过交易进行风险的转移,而金融集团通过股权控制,可以实现集团利益的最大化。

笔者与马庆强和沈庆强[19]的论文以Lu等[20]的论文也运用了类似的研究思路,考察了两个主体和不同制度框架下的最优监管资本套利策略,但研究对象的是保险集团中的再保险策略。本文对此做了进一步拓展,将研究对象拓展到了金融集团,研究结论更具一般性。传统的针对单一主体、单一制度框架的监管资本套利研究成果,在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下依然成立。本文的贡献在于将制度范畴扩大到了一个更为一般的情况之下,上文所列的已有研究成果许多可以与本文的研究结论进行融合,从而形成新的更为一般化的研究结论。

三、金融集团监管资本套利的影响分析

金融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具有较大的负面影响,包括增加了集团内部的传染性风险,导致财务信息失真与财务误导,降低了资本监管制度的有效性以及加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1增加了集团内部的传染性风险

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对于防范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问题缺乏足够的监管手段。金融集团通过对子公司之间风险的重新配置,降低了监管资本要求,实现了监管资本套利。但风险的配置需要借助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性金融活动,不可避免地导致了风险在金融集团内部的传染,增加了风险。金融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之间的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活动,一方面是进行监管资本套利,另一方面也服务于其他监管套利目的,以及盈余管理目的。这导致了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之间极为丰富的合作关系,进一步增加了传染性金融风险。

2导致财务信息失真与财务误导

由监管资本套利所导致的交易,并不具有真实性的经济实质。无论是实质性的金融交易从一个子公司转移到另一个子公司,还是子公司之间订立的旨在转移风险配置的交易合约,抑或仅仅是财务报告制度的特殊处理,都会导致财务信息与交易实质的背离,导致财务失真与财务误导。即产生了由监管会计向财务会计领域的偏误传导,对于监管部门以及投资人来说,可能会被失真的财务数据误导,进而做出不正确的投资决策监管决策。

3降低了资本监管制度的有效性

金融集团通过监管套利,在风险并未真正改变的情况下,降低了监管资本的要求,使资本监管制度不能有效约束金融机构的风险行为,影响制度的有效性。监管资本套利也会导致其他机构效仿,如果不能及时制止,可能动摇资本监管制度权威性,从而影响资本监管制度有效执行。

4带来与独立机构的不公平竞争

金融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依托于集团下属子公司之间的风险转移。监管资本套利方式的核心是利用金融机构之间的监管差异与市场差异。对于市场差异的利用,是金融集团由于独立金融机构之外,无可非议。但是其对监管差异的利用,则导致了与其他独立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如果金融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能够为其带来足够多的利润,则有可能刺激其他独立金融机构出于监管资本套利的目的,进行集团化整合,不利于资源配置与金融稳定。

5加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充足的资本是金融机构应对非预期损失的关键。金融集团监管资本套利导致其实际资本充足率低于应有水平,从而影响了微观审慎监管。金融集团往往规模较大,如果有大量金融集团参与监管资本套利,会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低于应有水平,导致系统性风险。此外,金融集团监管资本套利所使用的交叉性金融交易,本身加剧了风险的传染性,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所以,金融集团监管资本套利带来了更高的杠杆、资本充足率降低以及金融风险交叉传染,加剧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

四、金融集团监管资本套利模型

金融集团的各子公司由于分属行业不同,因而面对不同的监管制度环境。一方面,由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股权估值模型不尽相同,所以各子公司往往面对不同的股权融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分业监管模式的存在,各子公司往往被要求采用不同的风险度量模型来确定资本充足率水平。本文构建了一个可以分析上述两点的模型,并分别讨论了三种情况下金融集团的最优监管资本套利策略。由于篇幅原因,对于VaR与CTE两种风险测度下最优资本水平的具体推导,可参考Lu等[20]与笔者的论文;对于VaR与CTE两种风险测度下最优风险转移的具体推导,可参考马庆强和沈庆[19]与笔者的论文。本文仅展示研究思路与结论。

1基本模型的构建

假设金融集团只有两个子公司,两个子公司的股权融资成本率分别为λ1和λ2,所采用的风险度量模型分别为ψ1和ψ2。两个子公司共需承担的风险为L,风险并不必然导致损失,最终实现的损失将是0至L之间的一个数。无论最初两个子公司各需承担多少风险,我们假设金融集团可以将L在两个子公司之间进行任意的重新配置,其配置策略为Φ1和Φ2,且有L=Φ1(L)+Φ2(L)。基于两个子公司最终承担的风险,根据他们所采用的风险度量模型,其所需的监管资本分别为ψ1[Φ1(L)]和ψ2[Φ2(L)]。对于任意一家子公司而言,为被分配到的风险Φk(L)所需付出的成本将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风险发生后的真实损失,在事前可用期望损失予以度量;另一方面是因监管资本高于期望损失而增加的股权融资的成本,即:

V[Φk(L);ψk,λk]=E[Φk(L)]+λk{ψk[Φk(L)]-E[Φk(L)]},k∈(1,2)(1)

对于金融集团而言,其监管资本套利的目标是选择最优的风险配置策略Φ1和Φ2,使两个子公司的成本之和最小化,即:

minΦk(L)V[Φ1(L);ψ1,λ1]+V[Φ2(L);ψ2,λ2] (2)

由于目前各国监管当局使用最多的风险度量模型为VaR与CTE,所以本文也假设ψ1和ψ2为VaR或CTE中的某一种,以下将分三种情况讨论选择最优的风险配置策略Φ1和Φ2以及相应的经济影响。

2子公司均采用VaR模型时的监管资本套利策略

当两个子公司均采用风险模型VaR时,式(2)转化为:

minΦk(L)(λ1-λ2)E[Φ2(L)]+λ2VaRα2[Φ2(L)]-λ1VaRα1[Φ2(L)](3)

解该最优化问题,可得:

Φ2*(L)=min[L,VaRα1(L)] λ1>λ2

[L-VaRα2(L)]+ λ1

f2(L) λ1=λ2,VaRα1(X)≤VaRα2(X),L>VaRα2(L)

min[f1(L),t1] λ1=λ2,VaRα1(X)≤VaRα2(X),L≤VaRα2(L)(4)

其中,f1(・)、f2(・)为非递减Lipschitz连续函数,f1(0)=0,f1[VaRα1(L)]=f2[VaRα2(L)]=t1,t1∈[0,VaRα1(L)]。

图1展示了当金融集团的两个子公司均采用VaR模型时,监管资本套利后,总风险L在两个子公司之间的重新配置情况。从图1(a)可以看出,如果第二个子公司面对较低的资本成本,那么在一定范围下的损失都将由其来承担。由于VaR模型具有尾部的不敏感性,如果使用VaR的公司仅仅承担尾部的极端风险,则其无须计提资本。所以第一个子公司虽然由于资本成本较高,不具有以资本支撑风险的比较优势,但其依然可以利用VaR模型的缺陷,吸收尾部风险。即两个子公司之间的最优风险配置策略是,如果最终金融集团遭遇的损失低于某一阈值时,全部损失将由第二个公司承担;当损失大于该阈值时,超过的部分由第一个公司承担。这样,第一个公司无须持有任何资本,而第二个公司持有的资本也低于由其承担所有损失所需持有的资本水平。从图1(b)可以看出,如果第一个公司具有资本成本优势,则金融集团应该采取与上述方案正好相反的监管套利策略。即当最终实现的真实损失较为有限时,由第一个公司全部承担;但如果损失超过了某一极端值,则超出部分由第二个公司承担。相当于第二个公司为第一个公司提供了一份具有免配额的保险。而由于VaR测量模型的内在缺陷,第二个公司并不需要为其提供的这样一份保险持有任何资本。从图1(c)和图1(d)可以看出,如果两个子公司的资本成本相等,则不存在尽量以哪一个公司的资本来承担损失的动机。此时应关注其模型对于尾部临界值的规定是否相同,对于正好处于两个临界值之间的损失,则可以通过监管套利的方式以降低资本要求。如果第一个公司的临界值小于第二个公司的临界值,则应由第一个公司承担临界值之间的全部损失。反之,则由第二个公司来承担这一段损失。对于其余的损失,则可以在两个公司之间任意配置,并不会影响最终计算的总成本。

图1 子公司均采用VaR时金融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策略

3子公司均采用CTE模型时的监管资本套利策略

当两个子公司均采用风险模型CTE时,式(2)转化为:

minI2∈F(λ1-λ2)E[Φ2(L)]+λ2CTEα2[Φ2(L)]-λ1CTEα1[Φ2(L)](5)

解该最优化问题可得,当VaRα1(L)=VaRα2(L)时,有:

Φ2*(L)=L λ1>λ2,C

0 λ10

minL,VaRα1(L) λ1>λ2,C>0

L-VaRα1(L)+ λ1

minf2L,t2 λ1=λ2,C>0(6)

当VaRα1(L)>VaRα2(L)时,有:

Φ2*(L)=L λ1>λ2

[L-VaRα*2(L)]+ λ1

0 λ10

[L-VaRα2(L)]++min[f3(L),t3]λ1=λ2(7)

其中,C=λ2α21-α2-λ1α11-α1,f3(0)=0,f3[VaRα2(L)]=t3,t3∈[0,VaRα2(L)]。

从式(6)与式(7)可以看出,最优的风险配置依然要关注模型方面的临界值差异,以及资本成本方面的差异。但由于CTE模型相对于VaR模型对尾部风险更加敏感,而不是直接将尾部砍去,所以情况要更加复杂。监管资本套利的核心在于利用资本成本的差异性。总体思路是由资本成本较低的公司承担较多的风险,极端情况是,由第一个子公司或第二个子公司承担全部风险。

4子公司分别采用CTE与VaR模型时的监管资本套利策略

当第一个公司采用风险模型CTE,第二个公司采用风险模型VaR时,式(2)转化为:

minΦk[L](λ1-λ2)E[Φ2(L)]+λ2VaRα2[Φ2(L)]-λ1CTEα1[Φ2(L)](8)

解该最优化问题,可得:

Φ2*(L)=[L-VaRα2(L)]++min[L,VaRα**1(L)] λ1>λ2[L-VaRα2(L)]++min[f1(L),t1] λ1=λ2

[L-VaRα2(L)]+ λ1

其中,α1**=minα1*,α2,α1*=λ1α1λ2(1-α1)+λ1α1,VaRα1(L)≤VaRα2(L),f1(L)为非递减Lipschitz连续函数,且f1[VaRα1(L)]=t1、f1(0)=0、t1∈[0,VaRα1(L)]。

当金融集团的两个子公司分别采用CTE模型与VaR模型时,监管资本套利后,总风险L在两个子公司之间的新配置。由于第二个公司采用的是对尾部不敏感的VaR模型,而第一个公司采用的是尾部敏感的CTE模型,所以无论两个公司的资本成本如何,都应该利用VaR的这一缺陷,由第二个公司来承担极端损失。对于极端风险以外的风险,有兴趣的读者可与本文作者联系。

对于极端风险以外的风险,由于VaR与CTE并无本质区别,所以此时需要考虑两个子公司资本成本的差异,以及其临界值的大小。从图2(a)可以看出,如果第二个子公司具有资本成本优势,则风险应主要由其承担。但如果第一个公司的临界值小于第二个公司,则应充分利用模型对于尾部与中部处理的差异性,所以对于两个临界值之间的部分,则由第一个子公司承担。从图2(b)可以看出,如果两个子公司资本成本相同,则依然应该充分利用临界值之间的差异;其如果第一个公司的临界值小于第二个公司,对于两个临界值之间的部分,则应由第一个子公司承担。其他部分可以在两个公司之间任意配置,对总成本无差异。从图2(c)可以看出,如果第一个子公司具有资本成本优势,则除尾部以外的风险,应当由第一个子公司全部承担。

图2 子公司分别采用VaR与CTE模型时金融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策略

5研究结论

首先,由于金融集团各子公司往往面对不同的股权融资成本,且往往被要求采用不同的风险度量模型来确定资本充足率水平,所以金融集团通过风险在不同子公司之间的重新配置,可以实现监管资本套利的目的。实务中存在诸多相应的风险转移手段,本文未对此进行讨论。本部分假设这些风险转移手段是无成本的,研究了对于金融集团来说其最优的风险配置策略。

其次,本文的均衡结果并非最优比例,而是最优策略的概念。研究表明:由于VaR模型对于临界值以外的风险分布完全不敏感,所以金融集团可以利用VaR模型的尾部来承受极端风险;由于无论是VaR模型还是CTE模型,除尾部以外,其对于风险的度量具有相似性,所以金融集团可充分利用具有股权融资优势的子公司来承担风险。本部分讨论了多种情况下,金融集团的最优策略。

最后,从图1可以看出,理论研究的结论相对极端,部分情况下出现了一定幅度内的风险从一个子公司向另一个子公司的全部转移。现实中由于其他影响因素的存在,很难出现这种极端情况。但目前金融体系中存在大量的通道业务、同业业务,如果从风险转移的视角观察,确实也具有类似于模型结论的表现。考虑到两点差异性具有足够的重要性,本文的模型结论应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五、结论与监管建议

本文研究表明,金融集团通过将风险在不同子公司之间的重新配置,可以实现监管资本套利的目的:(1)由于分业监管的存在,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被要求使用不同的风险度量模型,而没有任何模型能够完美地描述风险,且模型之间必然存在度量逻辑的差异,所以金融集团可以利用子公司之间这种模型差异,进行监管资本套利。(2)由于市场的分割,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其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资本成本不尽相同,所以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资本成本的差异性,将风险向资本成本较低的子公司进行转移,从而实现监管资本套利。本文构建了一个风险成本最小化模型,在总体风险给定的情况下,分情况讨论了使金融集团风险成本最小化的风险配置策略。该策略便是基于上述两点差异性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最优方案。对于上述的监管资本套利行为,本文也分析了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如何遏制金融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过渡,实现监管制度的一致性。

制度差异性是监管资本套利产生的根源,而我国实质性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更容易带来监管套利的空间。目前无论是在资本层面,还是在产品业务层面,一定程度的混业经营已经成为趋势。笔者建议逐步实现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过渡,在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尝试进行监管部门的合并与监管框架的重构。

第二,降低行业之间的市场壁垒,建立完善统一的资本市场。

对于由资本成本差异而产生的监管资本套利,笔者认为不应作为治理的重点对象,而应从市场建设上进行改革。我国的资本市场被进行了人为分割,形成了不同逻辑的定价模型,使得同样的融资项目产生不同的溢价程度。市场壁垒导致的市场分割,不利于价格功能的有效发挥和资源的有效配置。笔者建议降低相应壁垒,逐步建立完善统一的资本市场。

第三,建立防火墙制度,防范金融集团内部的交叉业务风险。

笔者认为金融集团内部的风险转移,在实现监管资本套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业务交叉,风险传染,增加了系统性风险。针对该问题,应当建立防火墙制度,控制金融集团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内容,确定可以进行重新配置的风险类型,以免带来不合理的风险配置结果。与此同时,在金融集团以外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性业务,也是其他类型监管套利的重点所在,应在建立防火墙制度和防范较差业务风险时一并考虑。

第四,优化剩余控制权在监管部门与金融集团之间的配置。

监管资本套利的产生,理论上是源于制度的不完全性,留下了可供金融机构进行运作的剩余控制权。而在监管资本套利的多发区,将剩余控制权较多地配置给监管机构,是平衡监管与效率的有效方案。笔者认为,引入原则性监管、自我承诺型监管、穿透式监管以及其他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手段,可以增加监管部门的剩余控制权数量,有助于遏制监管资本套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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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涤新,邓斌 金融危机冲击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绩效――微观主体风险控制权配置的视角[J] 管理科学学报,2013,(7):66-79

[3] 李明刚 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市场及其协同效应[J] 财经科学,2013,(6):37-44

[4] 杨琳 推动金融集团监管改革[J] 中国金融,2013,(10):80-82

[5] 田静婷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以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为视角[J] 河北法学,2013,(4):82-88

[6] 朱亚培 金融集团监管的国际经验[J] 中国金融,2013,(5):76-78

[7] 付强 提高金融集团监管有效性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 江西社会科学,2013,(8):86-89

[8] 胡燕 金融集团风险度量与监管[J] 武汉金融,2013,(10):16-18

[9] 张晓朴,陈璐,毛竹青 银行集团的并表管理[J] 中国金融,2013,(3):54-56

[10] 于小晖,吕可 商业银行集团综合经营战略下全面风险的识别与管理[J] 武汉金融,2013,(2):62-65

[11] Jones, D Emerging Problems with the Basel Capital Accord: 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 and Related Issues[J]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2000,24(1):35-58

[12] Drago,D, Navone, M 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 Opportunities under the Standardized Approach in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Z] Australasian Banking and Finance Conference,2008

[13] Fleischer,VRegulatory Arbitrage[J]Texas Law Review,2010,89(2):227-289

[14] 宋永明 监管资本套利和国际金融危机――对2007―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成因的分析[J] 金融研究,2009,(12):81-90

[15] 沈庆 新巴塞尔协议下是否依然存在监管资本套利[J] 上海经济研究,2010,(5):13-22

[16] 沈庆 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的均衡分析[J] 经济评论,2010,(6):49-58

[17] 张桥云,王纬,吴静 贷款证券化、监管资本套利与资本监管改进[J] 投资研究,2012,(5):23-33

监管资本论文篇(7)

关键词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产权理论;委托理论

现行的国资监管体制,是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建立起来的。经过七年来的努力,按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政府履职、机构代表”的要求,中央及省、市设立了国资委,国务院于2003 年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和国资委也制定了一批地方性的国资监管法规制度,2009 年5 月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金融危机冲击世界经济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迎来了新的机遇。

一、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概念

(一)国有资产的内涵。国有资产,指的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全部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即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由此可见,企业国有资产的本质要求在监管过程中应当以国有资产的保值为基础、以增值为目标。国有资产主要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关于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目标方向、机构设置、权限职责划分及调控管理方式等多方面的基本制度体系,以及国有资产委与所监管企业、再投资企业的行为规范、权责关系,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组织制度。它涉及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具体功能和相互关系,需要探讨对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监管程序、监管路径和方法手段,以及对涉及其中的相关人员如何约束和激励。

二、国有资产监管的主要理论依据

(一)委托理论。委托问题是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及信息不对称的分布,为保证所有者权利的实现,防止人出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偷懒”、“过度在职消费”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委托人必须要花费一定的“成本”来监督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资产监管的理论基础就是委托理论。但在国有资产监管的委托关系中,存在着比一般公司制企业中更为复杂的委托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层层的委托关系。在这样复杂的委托关系中,同样存在着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分离的问题,也同样存在着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证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将是国有资产所有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马克思产权理论的基本内容。马克思在其论述中详细考察了产权的权利统一和权利分离的各种不同情况,详细论述了所有权和占有权的统一和分离、劳动力所有权和支配权的统一和分离、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和分离以及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和分离。对比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和以科斯等人为代表的西方产权理论,二者都是以产权和制度为研究对象,有着不少共同点。这两种产权理论都强调了产权和制度的重要性,将制度安排视为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因素。但是,马克思产权理论是以集体主义、经济共同利益和国家干预主义为前提的,科斯等西方学者的产权理论是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展开的,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是其研究基础。马克思以商品为逻辑起点,以阐述剩余价值的生产为主线,揭示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度的历史局限性。马克思认为,产权是生产效率的最一般条件和基本要素, 不同产权制度下的生产效率是不同的,不同的经济制度的性质体现了生产关系的本质,但它们是由生产力决定的, 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意识形态对经济发展只具有反作用,而不是决定性因素,制度变迁的最终动力是生产力的发展。科斯等人以交易和交易费用为核心, 其研究的理论主线是交易费用分析, 以交易费用的高低来评价产权制度的效率的高低。西方产权理论认为制度变迁的主要表现是产权制度的修正,建立和完善私有制才是制度变迁的方向。

(三)德鲁克的创新理论。著名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对企业创新问题进行过系统研究。他认为,“变化”为创新提供了机会,系统的创新存在于有目的、有组织的地寻求变化,存在于对这些变化可能提供的创新机遇进行系统的分析。德鲁克列举了基于变化而进行创新的七个来源:一是意外的成功、失败或外在事件,二是现实与设想或推测的不一致,三是基于程序需要的创新,四是工业结构或市场结构的变化,五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六是认知、情绪方面的变化,七是新知识包括科学的和非科学的。德鲁克的创新理论基本的思想就是企业要时刻寻找外部或内部的各种变化,并对之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应对变化的相应措施。这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依据,也是创新的基本指导思想。

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代表全体人民履行管理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各级国有资产委要在保障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和国有经济的实力,引导国有企业引领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在实现国有企业效率增长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推进。

(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也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政企分开、两权分离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和权益收益归属,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础。《物权法》明确界定了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其权利行使的代表主体,从法律上强调国有资产与其他财产的平等性,有助于转变国有资产管理理念,有助于通过市场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有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国有经济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国有资产的委托关系。

(五)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国有企业在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出资人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获取收益,不断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

参考文献:

监管资本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商业银行的资本是商业银行自身拥有的或者能够永久性使用的资金。拥有充足的资本不仅是商业银行安全经营、稳定发展的前提,而且是银行股东、金融监管当局、社会公众对银行的基本要求。鉴于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监管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过金融危机之后,资本监管也在不断改进。尤其是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巴塞尔协议Ⅲ》充分显示了对银行的资本充足、资本风险管理以及抗周期风险能力的重视,这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也有一定的启示。我国的银行充足性监管是否有效,是否应该增加监管指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指标?本文对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的关联性进行的分析有助于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政策,提高监管水平。

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有效性方面,国外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一直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并且大多集中在资本充足性如何影响银行的风险取向问题方面。Koehn和Santomero(1980)通过分析资本充足性监管与资产组合的关系,发现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会增加银行破产的概率,即资本充足性监管是无效的。但是,Milne和Whalley(2001)认为,资本充足性监管可以约束银行行为,降低银行倒闭的概率,从而资本充足性监管是有效的。国内的研究大多集中在资本充足率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如邵晓蕾(2006),顾晓敏、于夏(2010),并且对于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有效性研究多是基于回归分析法,如贺潇颍(2006),罗瑶(2010),顾晓敏、于夏(2010),以及格兰杰因果检验,如胡颖荻、章宁宁(2006)。

本文分别研究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与银行价值之间的关联性,进而为我国的资本监管提出建议。与已有的研究相比,本文避免了回归分析法需要大量统计数据、数据具有良好的分布规律的缺点,利用灰色理论中的用于多因素时间序列动态分析的灰关联分析法。

二、资本充足性、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的指标选取及数据来源

1、银行资本充足性的指标选取和数据来源。银行资本充足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资本数量的充足性,即银行资本数量必须超过金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能够保障正常营业并足以维持充分信誉的最低限度;二是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即银行现有资本或新增资本的构成,应该符合银行总体经营目标或需增资本的具体目的。

鉴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给出了明确的公式,并且资本充足率既能反映资本数量的充足性,也能反映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反映银行面临的风险,本文选取资本充足率作为衡量资本充足性的指标。

考虑到研究对象的代表性及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选取2006~2009年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用于分析,数据来源于银行年报。

2、杠杆率的指标及数据来源。杠杆率为核心资本与表内表外总资产的比率。巴塞尔银行管理委员会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在完善新资本协议时,提出以杠杆率作为监管指标,并设置3%为下限。本文选取2006~2009年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的杠杆率用于分析,数据来源于银行年报。

3、商业银行价值的指标及数据来源。商业银行价值是指银行的综合价值,包括盈利性、流动性、风险程度及清偿能力等方面。商业银行价值的衡量指标主要有基于经济增加值的评价、财务会计指标(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和托宾Q值。本文采用托宾Q值,即Q=银行市场价值/银行资产重置资本,选取2006~2009年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的数据用于分析,数据来源于银行年报。

三、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灰关联分析

灰色关联分析法是现代经济学中极为重要的经济分析方法,其基本思想是根据序列曲线几何形状的相似程度来判断其联系是否紧密,曲线越接近,相应序列之间的关联度就越大,反之就越小。灰关联分析是依据发展趋势做分析,因此对样本的多少没有过分要求,也不需要数据具有典型的分布规律。

1、确定参考数列和比较数列。运用灰关联分析时,首先要确定反映系统行为特征的参考数列和影响系统行为的比较数列。一般情况下,因变量构成参考数列,自变量构成比较数列。参考数列可以表示为:Y={y(1),y(2),y(3),…,y(k)};比较数列可以表示为:Xi={xi(1),xi(2),xi(3),…,xi(k)},i=1,2,3,…m。其中,k为序列长度,m为比较序列的个数。本文中,比较数列X1代表杠杆率;X2代表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价值用参考数列Y表示。

2、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因为原始数据中各变量具有不同的量纲,如果不消除量纲对各序列的影响,就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所以必须消除量纲对各序列的影响。常用方法有均值化法、初值化法等。本文采用初值化法,即初值化后Xi=,Yi=。

3、逐个计算每个比较数列与参考数列对应元素的绝对差值。即=Y(k)-Xi(k),并从中找出最大值和最小值。

4、计算关联系数。?姿=(min+?籽・max)/(i(k)+?籽・max),?籽为分辨系数,其值介于0-1之间,一般取?籽为0.5,因为0.5具有较好的普适性,本文也取0.5。(表1)

5、计算关联度。关联系数为1的情况,在计算关联度时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因为这个不重要,重要的是灰关联度的相对大小。所以,本文不考虑灰关联系数为1的时候,然后将关联系数求平均值,即得到灰关联度。(表2)可以看出,虽然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价值的灰关联度很大,但是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的灰关联度也不小,其中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的灰关联度是大于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价值的灰关联度。因此,杠杆率可以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性指标,这会有利于银行资本监管,提高银行资本风险管理能力。

四、结论

《巴塞尔协议Ⅲ》反映了后危机时代全球对银行业监管的反思,它大幅度地提高了资本监管标准,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在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从2%上调至4.5%。此外,各家银行应该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并且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这对于我国的资本监管具有很多启示。2010年三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1.6%,《巴塞尔协议Ⅲ》短期内对我国的银行业没有明显的压力。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要求监管银行业,就会降低我国银行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和竞争力,延缓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的步伐。因此,我国要顺应银行资本监管的新趋势。《巴塞尔协议Ⅲ》启示我们加强对资本管理的重视,引进多重监管标准,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其中十分重要的就是杠杆率,这对于我国也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对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与银行价值进行了灰关联分析,发现杠杆率与银行价值也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因此对杠杆率的监管可以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增强银行业面对资本风险的管理能力,这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文选取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数据,所以结论可能不具有普适性,因此在监管指标的选取以及大小上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银行做出分类监管。最后,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我国的监管当局应逐步建立一个全面而准确的监管体系,将银行业面对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尽量全部考虑到监管体系当中。

(作者单位:1.山东财政学院;2.集美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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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志辉.中国银行业风险控制和资本充足性管制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

监管资本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32-03

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们再次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但是,金融危机往往更大程度上是资产价格非理性波动引发的,而并非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所引起。然而,传统金融监管的重点是金融机构行业准入、持续经营和行业退出的合规性监管,防范的是金融市场交易一方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即目标是平衡金融市场交易双方的力量以达到均势和公平。但诸如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交易双方的非理易结果,需要的是对市场交易双方非理易行为的矫正。金融危机往往源于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传统资产价格泡沫研究所提出的对策往往寄希望于宏观调控政策、货币政策,然而我们认为,通过金融监管和微观调控措施更能节约调控成本。因而,我们有必要结合金融资产价格理论和金融监管理论重新审视金融监管的目标体系和监管内容、监管方式。

传统监管理论主要强调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监管,出于金融市场交易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垄断等所形成的市场不公平交易及不能反映真实交易信息的价格,没有系统提出对市场非理易价格的监管,即实际应是对交易双方的监管,对非违规行为的监管,或对个体和集体非理易行为的监管,也没有系统提出针对这种情形监管者能够采取的适当策略选择集。而我们认为,金融市场交易价格的判断基于预期,即便在充分信息条件下,交易的主观性也很高,主观判断受到太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以及情绪的影响,很难做到理想的理性承担,因而金融市场的过度预期(包括过度乐观、过度悲观预期)条件下的非理易行为是导致金融市场波动的重要原因,也往往会因此通过传导效应导致实体经济受到影响和更大范围的经济秩序不稳。这种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在没有交易者违规条件下并不是传统金融监管和调控的对象,但是其对金融市场稳定的威胁是现实的,并且通过具有时质性的宏观调控措施予以较高的成本。因此,我们认为,应使金融资产价格监管成为金融监管机构新的重要监管内容,并研究相应的具体监管方式,通过微观调控措施减少对宏观经济的影响,降低调控成本。

一、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金融危机与市场失灵

从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金融危机到2007年起始于美国并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从17世纪荷兰郁金香事件到最近的次贷危机,每次的金融、经济危机都存在资产价格波动和价格泡沫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信用经济条件下,资产价格泡沫与资产抵押信用相结合,从而使资产价格泡沫与信用和金融体系联系在一起。因而,资产价格泡沫问题也成为众多金融学者、经济学者关注的焦点。对于金融资产价格及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的研究主要关注金融资产价格产生机理,一般认为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市场的一种常态。最初的研究认为资产价格泡沫产生于投资者的理性预期与投机行为(Diba & Grossman,1988;De Long,1990)。比如,当部分资产供给弹性有限时,其供给将有可能在特定时期出现短缺,在理性预期驱使下其价格可能出现泡沫性上涨,甚至高于其替代资产价格(Blanchard & Fisher,1998);理性预期相关的资产价格泡沫也可以用市场投资者的数量和投资者生命预期进行解释,如具有无限市场投资者和有限投资者生命预期条件下,资产价格存在理性泡沫的可能性(Tirole,1985;Weil,1989)。但是,我们发现理性泡沫的概念更多地是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因为其对许多现象缺乏解释且实践中较难检验基础价格与价格泡沫的差异。非理性资产价格泡沫理论则从新的视角考察资产价格泡沫产生的机理。非理性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可能源于投资者对于社会热点投资预期收益的过度乐观情绪及其相互影响、激励(Summers,1986;Shiller,1990);也可能源于噪声交易者对投资收益预期的过高估计(De Long & Shleifer,1991);或者源于投资交易者“买涨不买跌、卖跌不卖涨”的资本市场价格正向反应交易特征(De Long J.B.,Shleifer A.,Summers L.H. & Waldmann R.J.,1990;Jones S.,Lee D. & Weis E.,1999);或者源于“从众”交易决策所导致的价格波动(Topol,1991;Lux,1995);或者源于投资者对于收益预期过度乐观的传递作用(Scheinkman & Xiong,2003)。从信息经济学以及博弈论的角度也可以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的产生做出解释(Allen & Gorton,1993;Hong & Stein,2003)。另外,20世纪70年代以后兴起的系统论、非线性科学与复杂性科学为金融资产价格波动问题开辟了新的研究视角,许多学者开始从协同论、突变论等角度分析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Frankel & Froot,1986;Brock & Hommes,1998;Carl Chiarella,Roberto Dieci & Laura Gardini,2006)。

通过上述关于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问题研究的认识,我们发现,尽管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产生机理的解释存在差异,但上述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理论均认为在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中,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是一种常态,在不违反现有交易规则的前提下仍然会产生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即现有交易规则并不能有效防范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这也从一个侧面解释了尽管自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以来针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不曾间断,但是金融危机仍然呈现周期性的现实。只要资产价格泡沫产生与消失的演化过程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之内,就不会引起金融、经济大范围的波动;但是,一旦资产价格泡沫得到较长时期和较大程度的积累被大幅度地放大,并且不能或没有得到有序释放,而是通过短时期、突发性的方式破灭,则会引起较大范围和较大程度的波动。而且由于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与破灭无论源于理论或是非理性因素,都是金融市场自身运行的结果。因此,我们认为在没有交易者违规条件下金融市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市场在控制泡沫产生过程中存在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恰恰是金融监管介入的原因。

许多研究也提出了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的措施,但是,目前所提出的这些应对措施多倾向于运用货币政策手段进行治理,尚未见到明确、系统通过金融监管方式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的相关研究文献。

二、金融监管与金融资产价格监管

金融监管和通过货币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在金融市场领域发挥干预职能的主要方式。传统上对于金融监管的理论与实践认识侧重于对金融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制。对于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主要关注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和监管方式,最早涉及金融监管领域的概念是“最后贷款人”(Thomton Herry,1802),强调通过中央银行等政府机构的干预以避免挤兑和金融机构链式危机的发生而给经济造成大的影响。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支撑为公共选择和市场失灵。经济周期会引发信用危机,从而暴露出金融的脆弱性特征(H. Minsky,1985;Kindleberger,1985);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中介职能也是其脆弱性的根源(Friedman & Schwartz,1986;Diamond & Rajian,2001);另外,危机还有在金融中介机构之间传递的特点(Cagan,1965;Kaufman,1996)。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有必要通过金融监管以弥补市场失灵(Fisher,1933;Stiglitz,1981;Varian,1996)。并且金融监管的介入在实践上发挥了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Anna Schwartz,1988;Zenta Nakajima & Hiroo Taguchi,1995)。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的观点同样应用到了金融监管的理论分析领域,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成为需要进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原因,从而能够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Diamond & Dybvigr,1983;Stigliztz & Weniss,1981;Walsh,1995)。基于信息与博弈理论的分析强调需要通过信息披露监管以提高信息对称性,但是,正如我们在上一部分内容当中所分析的那样,许多情况下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和泡沫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在信息方面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违规行为。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针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的金融监管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监管,而是将会具有更加广泛的职能。

尽管目前的许多研究在分析了金融监管介入金融交易过程的必要性之后赋予金融监管一些具体的职能,但是,这些监管措施均针对在信息披露、市场准入、流动性管理、风险管理、交易准则、交易范围和交易规模等方面违规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违规的交易行为,尚未见到明确提出通过金融监管直接应对理性和非理性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及价格泡沫问题的相关研究文献。

我们认为,传统金融监管关注违规监管,而完全非违规的理性与非理性价格泡沫属于市场交易行为的结果,尽管存在市场失灵,但涉及监管机构对市场交易和市场价格的干预。这种监管没有较为明确地列入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然而其危害是非常明显的,也是历次金融危机和现代经济安全最大的威胁。金融危机的爆发再次表现出金融市场交易活动中的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乃至实体经济在内整体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的主要影响因素。因此,扩展原有金融监管的主要职能,实施针对金融资产价格的金融监管应成为金融监管变革的一个方向,并应明确列入金融监管范围、详细具体措施。

三、经济调控成本与微观经济调控机制

除了金融监管以外,通过货币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在金融市场领域发挥干预职能的主要方式,在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领域里,传统理论与实践都倾向于通过货币政策调控的方式进行。但是,我们认为,货币政策在应对资产价格波动风险方面缺乏针对性和及时性,从而会贻误调控时机、增加调控的负面效应、提高调控成本;而通过金融监管的形式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对金融、经济安全带来的影响会更加及时、有针对性和减少调控成本,因而有必要赋予金融监管以新的、更强的金融资产价格监管职责。

根据传统意义上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认识,只有资产价格大幅度和大范围偏离价格基础才能被认为存在资产价格泡沫。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传统治理模式往往在资产价格泡沫已经形成或其形成的趋势已经非常明确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且主要依赖货币政策调控,采取提高利率、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发行债券等具体措施减少流动性。但是,货币政策措施在治理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方面却缺乏及时性和针对性。一方面,实施货币政策的时机往往已经有较为明显的泡沫显现,错过了初期治理的时机,并且货币政策效果的显现也存在时滞,这都将会提高现实经济损失和治理成本;另一方面,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紧缩性货币政策不仅影响资产价格,其覆盖面将远远超出政策目标范围,使得产业资金需求、创新资金需求都受到相应影响,波及较大范围正常运行的资金链,产生较大的治理政策副作用,增加了宏观经济的治理难度。根据我们的分析,在治理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方面赋予金融监管机构更大的职能责任,以金融监管的模式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进行微观调控则可以降低治理成本,具有及时性和针对性的优势;通过建立对于股票、基金、债券、房地产等核心和主要金融、融资抵押物、金融相关资产价格监管体系,形成资产价格泡沫预警系统,及时预测资产价格泡沫的发生,根据泡沫发生程度、范围和趋势、发展速度做出分级预警(比如以绿、黄、橙、红等颜色由低至高进行程度预警),并采取不同的市场干预措施(比如风险提示、市场价格警示、交易限制措施、交易参与、价格限制措施等价格干预和影响)及时化解资产价格泡沫威胁。

能够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对宏观经济形成威胁。如果在宏观经济层面进行调控和治理,一方面,宏观经济调控措施不能在泡沫产生初期发挥效力;另一方面,在泡沫演化成为宏观经济失衡时,则已经贻误早期防范的时机,增加了经济损失和治理成本。因此,我们认为,通过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资产价格的监管和相应的微观调控机制,能够及早防范这一对宏观经济的潜在威胁,降低经济调控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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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本论文篇(10)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银行价值;灰关联分析

一、引言

商业银行的资本是商业银行自身拥有的或者能够永久性使用的资金。拥有充足的资本不仅是商业银行安全经营、稳定发展的前提,而且是银行股东、金融监管当局、社会公众对银行的基本要求。鉴于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监管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过金融危机之后,资本监管也在不断改进。尤其是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巴塞尔协议Ⅲ》充分显示了对银行的资本充足、资本风险管理以及抗周期风险能力的重视,这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也有一定的启示。我国的银行充足性监管是否有效,是否应该增加监管指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指标?本文对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的关联性进行的分析有助于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政策,提高监管水平。

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有效性方面,国外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一直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并且大多集中在资本充足性如何影响银行的风险取向问题方面。Koehn和Santomero(1980)通过分析资本充足性监管与资产组合的关系,发现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会增加银行破产的概率,即资本充足性监管是无效的。但是,Milne和Whalley(2001)认为,资本充足性监管可以约束银行行为,降低银行倒闭的概率,从而资本充足性监管是有效的。国内的研究大多集中在资本充足率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如邵晓蕾(2006),顾晓敏、于夏(2010),并且对于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有效性研究多是基于回归分析法,如贺潇颍(2006),罗瑶(2010),顾晓敏、于夏(2010),以及格兰杰因果检验,如胡颖荻、章宁宁(2006)。

本文分别研究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与银行价值之间的关联性,进而为我国的资本监管提出建议。与已有的研究相比,本文避免了回归分析法需要大量统计数据、数据具有良好的分布规律的缺点,利用灰色理论中的用于多因素时间序列动态分析的灰关联分析法。

二、资本充足性、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的指标选取及数据来源

1、银行资本充足性的指标选取和数据来源。银行资本充足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资本数量的充足性,即银行资本数量必须超过金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能够保障正常营业并足以维持充分信誉的最低限度;二是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即银行现有资本或新增资本的构成,应该符合银行总体经营目标或需增资本的具体目的。

鉴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给出了明确的公式,并且资本充足率既能反映资本数量的充足性,也能反映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反映银行面临的风险,本文选取资本充足率作为衡量资本充足性的指标。

考虑到研究对象的代表性及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选取2006~2009年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用于分析,数据来源于银行年报。

2、杠杆率的指标及数据来源。杠杆率为核心资本与表内表外总资产的比率。巴塞尔银行管理委员会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在完善新资本协议时,提出以杠杆率作为监管指标,并设置3%为下限。本文选取2006~2009年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的杠杆率用于分析,数据来源于银行年报。

3、商业银行价值的指标及数据来源。商业银行价值是指银行的综合价值,包括盈利性、流动性、风险程度及清偿能力等方面。商业银行价值的衡量指标主要有基于经济增加值的评价、财务会计指标(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和托宾Q值。本文采用托宾Q值,即Q=银行市场价值/银行资产重置资本,选取2006~2009年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的数据用于分析,数据来源于银行年报。

三、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灰关联分析

灰色关联分析法是现代经济学中极为重要的经济分析方法,其基本思想是根据序列曲线几何形状的相似程度来判断其联系是否紧密,曲线越接近,相应序列之间的关联度就越大,反之就越小。灰关联分析是依据发展趋势做分析,因此对样本的多少没有过分要求,也不需要数据具有典型的分布规律。

1、确定参考数列和比较数列。运用灰关联分析时,首先要确定反映系统行为特征的参考数列和影响系统行为的比较数列。一般情况下,因变量构成参考数列,自变量构成比较数列。参考数列可以表示为:Y={y(1),y(2),y(3),…,y(k)};比较数列可以表示为:Xi={xi(1),xi(2),xi(3),…,xi(k)},i=1,2,3,…m。其中,k为序列长度,m为比较序列的个数。本文中,比较数列X1代表杠杆率;X2代表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价值用参考数列Y表示。

2、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因为原始数据中各变量具有不同的量纲,如果不消除量纲对各序列的影响,就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所以必须消除量纲对各序列的影响。常用方法有均值化法、初值化法等。本文采用初值化法,即初值化后Xi=,Yi=。

3、逐个计算每个比较数列与参考数列对应元素的绝对差值。即=Y(k)-Xi(k),并从中找出最大值和最小值。

4、计算关联系数。?姿=(min+?籽·max)/(i(k)+?籽·max),?籽为分辨系数,其值介于0-1之间,一般取?籽为0.5,因为0.5具有较好的普适性,本文也取0.5。(表1)

5、计算关联度。关联系数为1的情况,在计算关联度时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因为这个不重要,重要的是灰关联度的相对大小。所以,本文不考虑灰关联系数为1的时候,然后将关联系数求平均值,即得到灰关联度。(表2)可以看出,虽然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价值的灰关联度很大,但是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的灰关联度也不小,其中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的灰关联度是大于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价值的灰关联度。因此,杠杆率可以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性指标,这会有利于银行资本监管,提高银行资本风险管理能力。

四、结论

《巴塞尔协议Ⅲ》反映了后危机时代全球对银行业监管的反思,它大幅度地提高了资本监管标准,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在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从2%上调至4.5%。此外,各家银行应该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并且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这对于我国的资本监管具有很多启示。2010年三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1.6%,《巴塞尔协议Ⅲ》短期内对我国的银行业没有明显的压力。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要求监管银行业,就会降低我国银行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和竞争力,延缓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的步伐。因此,我国要顺应银行资本监管的新趋势。《巴塞尔协议Ⅲ》启示我们加强对资本管理的重视,引进多重监管标准,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其中十分重要的就是杠杆率,这对于我国也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对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与银行价值进行了灰关联分析,发现杠杆率与银行价值也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因此对杠杆率的监管可以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增强银行业面对资本风险的管理能力,这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文选取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数据,所以结论可能不具有普适性,因此在监管指标的选取以及大小上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银行做出分类监管。最后,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我国的监管当局应逐步建立一个全面而准确的监管体系,将银行业面对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尽量全部考虑到监管体系当中。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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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本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 F83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7-0081-05

一、引言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是银行监管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资本充足率成为各国银行监管的核心指标和国际标准;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将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由制度建设推向了逐步实施阶段。2008年,美国爆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引发了各界对巴塞尔资本监管协议的反思,并导致《巴塞尔协议Ⅲ》的迅速出台。我国也提出了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等银行业审慎监管的措施。杨柳等[1]提出,高的资本充足率一方面为银行的实力和支付能力提供了可靠保证,但与此同时它也是一种代价昂贵的经营成本。过高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往往会使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和效率降低,失去发展活力以及核心竞争力降低等。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有何影响?有多大影响?其影响机制是什么?回答这一系列问题,对增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营绩效有重要的意义。

在当局对资本充足率实施更严格监管的背景下,我国的银行业面临着危机与挑战,我国银行应及时调整经营模式,走多元化发展的路径,以谋求更好的发展前景。陆晶晶[2]提出中间业务带来的非利息收入,因其不占用银行资产、不受存贷利率影响、风险小、服务形式多等优势,成为银行收益新的增长点和银行未来重点发展业务。目前,我国各个银行逐渐意识到非利息收入的重要性,纷纷积极开拓非利息收入市场。李浩然和马晓娇[3]通过比较发现,一部分学者认为发展非利息收入有利于稳定银行收入,降低银行风险,而有一部分学者则持相反观点。发展非利息收入是否能够达到风险分散效应,提高银行的经营绩效,是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模式调整过程中需要探讨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

综上所述,资本监管和非利息收入对于银行的绩效都有一定的影响,分析研究这两个因素,可以为我国银行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加快调整银行的业务方向,从而有益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绩效。

二、文献综述

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国内大部分学者分别从资本监管或者非利息收入某个单一的角度来分析其对银行绩效的影响。

(一)资本监管对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

吴玮[4]研究发现在实施资本监管后,银行对贷款加强监管,使不良贷款率降低。另外,资本监管还有利于银行业务的转型,银行会减缓扩张贷款业务,这使得银行利润主要来源大大缩水,因此银行不得不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特别是非利息收入。王文佳[5]认为近几年我国银行通过增加资本积累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在监管压力下,资本监管对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没有形成有效约束,但对资本充足水平较低的银行有较好的监管效果。许友传[6]在对57家银行有关数据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就监管压力对我国银行业资本调整和风险行为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尽管监管压力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有明显的影响,但对核心资本率变化并没有显著的影响。

(二)非利息收入对银行绩效的影响

蒋莉[7]认为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占非利息收入的绝大部分,并且对我国16家银行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非利息收入和银行绩效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其中手续费佣金收入相关性比较显著,其他非利息收入跟银行绩效的相关性不显著。娄迎春[8]通过实证分析法对银行绩效与非利息收入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现阶段银行非利息收入对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并不明显,认为主要是非利息收入在银行收入中占比小,非利息收入每笔业务平均承担的费用过高所致。王珊珊[9]通过考察非利息收入与银行绩效之间的关系并进行回归分析得出非利息收入与银行资产收益率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段玉琴[10]的研究结果表明,提高非利息收入在银行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可以增加银行的收益,但对国有银行绩效的影响并不如股份制银行明显;另外非利息收入能够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稳定银行收入。尹超[11]通过固定效应模型得出银行的非利息收入会对其经营绩效产生正影响。通过发展非利息业务提高银行的资本收益率是一个合理的途径。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很少考虑外部因素即资本监管和内部因素即非利息收入对银行绩效的综合影响。另外,在考虑对银行经营绩效影响时,主要集中研究盈利水平或者风险水平的某一方面,而较少从盈利和风险综合平衡的角度去考察银行的绩效。

三、实证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

本文选用的数据来自于CSMAR(国泰安)数据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各商业银行年报。选取了其中10家上市商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2007―2014年度的数据,涵盖了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两大主要的商业银行类型。

(二)模型设定

本文主要考察的是样本银行资本监管和非利息收入对绩效的综合影响,而不是不同银行之间的差异比较,所以本文考虑采用变截距模型,如公式1。

(三)变量的选取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采用银行非利息收入占银行整体业务收入比例作为衡量银行非利息收益的指标(NIR),采用资本充足率(CAR)作为资本监管的核心指标,而采用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作为衡量银行经营绩效的指标,同时,选取银行总资产规模的自然对数、资产负债率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对数作为控制变量。变量解释如表1。

其中,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作为衡量银行绩效的指标,综合考虑了收益和风险两方面的因素。同时,参考窦尔翔等[12]的计算RAROC的方法,即假设ROC等于ROE,分别取各银行的移动标准差(3期移动平均)作为计算RAROC的分母,以权益收益率(ROE)作为分子,从而计算出各银行在2008―2013年度各年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的值。本文构建了以下指标,以反映经过风险调整的银行盈利能力,见公式2。

RAROCi,t=ROEi,t/σROEi,t (2)

其中,σROEi,t表示银行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权益收益率的移动标准差,RAROCi,t表示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计算结果如表2、表3所示。

(四)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4、表5是样本银行CAR、NIR、ROE和RAROC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

1.从总体上看,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较好,样本银行中的资本充足率(CAR)都达到了巴塞尔协议中最低资本充足率8%的要求,平均值达到11.84%。

2.我国的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占银行业收入的比例(NIR)相对不高。样本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比均值为17.20%,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与国外大银行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从均值来看,国有银行中的中国银行的占比最大,比值为31.58%,这是因为中国银行从中央银行分得了国际结算业务这一有竞争力的非利息业务的缘由。非国有控股银行中,非利息收入占比最大的是招商银行,达到19.90%,浦发银行占比最小,为9.62%。说明非国有控股银行之间非利息收入占比差距较大,非利息业务发展不平衡。

3.样本银行经过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平均为12.90%,银行权益收益率(ROE)相对较低。权益收益率是上市银行重要的盈利性指标,样本银行ROE均值仅为18.62%,上市银行整体绩效水平偏低。ROE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均在非国有控股银行,浦发银行的ROE值最大,为30.03%,华夏银行的ROE值最小,为11.20%,说明非国有控股银行之间绩效存在一定差异。进一步分析可知,按RAROC和ROE均值排名在前五的上市商业银存在差异。按RAROC排名,排在第一名的是兴业银行,达到22.49%;而按ROE排名,排在第一位的是招商银行,ROE值为21.94%;都排名在前五名的只有兴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这说明经过风险调整之后的银行绩效指标跟没有经过风险调整的纯绩收益效指标的计算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也说明了考虑风险的必要性。造成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在于计算ROE时的净利润没有像计算RAROC时的经济资本那样考虑是否真实反映了银行当中存在的不同风险。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基于考虑风险的RAROC模型实证分析

本文选取了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作为因变量,资本充足率、非利息收入占比作为解释变量,银行规模即银行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的自然对数作为控制变量利用EViews 5.1软件对前文公式(1)的模型进行回归,得到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

从表6中可以看出该回归结果通过了F检验的显著性检验。CAR的系数通过T检验,并在0.05水平上显著。说明资本充足率在一定程度上能直观反映出对上市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的影响,但是同时影响的程度比较小,从上面的结果中可以看出,CAR系数为正,表明在某种程度上,资本充足率的提升,提高了上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以上回归结果说明,随着新巴塞尔协议对CAR要求的提高,资本监管力度的加强,银行对贷款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加强了,为信贷业务提供了正向的激励:资本监管制度实施之后,资本成为了上市商业银行的稀缺资源,银行不敢轻易放贷,从而不仅减少了不良贷款业务降低不良贷款成本,也提高了资本的使用效率。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资本监管对银行绩效具有积极的作用。

回归结果中,非利息收入占比与银行的收益系数为正,即非利息收入占比的提高提升了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增加了收益。但是,由于T检验的不显著,说明非利息收入占比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其对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该结果与蒋莉[7]的研究结论一致。当前银行界的非利息收入波动性比较大,我国银行非利息收入的内部构成因素还不够完善以及非利息收入对银行绩效的影响也在某种程度上受非利息业务成本因素的影响。以上原因可能致使其与银行绩效关系不显著。

从表6中还可以发现,所选择的控制变量能较好地解释被解释变量。资产总额自然对数(Y1)的系数通过了T检验,是显著的,说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显著的受到资产规模影响。Y1的系数为正,说明上市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在某种程度上跟银行的资本规模呈正相关关系。资产负债率(Y2)的系数也为正,对银行绩效产生正向影响,但T检验不显著;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自然对数(Y3)系数为负,但与银行绩效的关系不显著。

(二)基于不考虑风险的ROE模型实证分析

本文进一步采用ROE作为被解释变量,替换公式(1)中的RAROC,探讨CAR、NIR等变量对其的影响。模型的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

表7中,回归的结果表明该模型调整的拟合优度只有0.124452,相比前面用RAROC的评估方法,调整的拟合优度达到0.323832,拟合优度相对较低,模型比较不理想。同时,回归结果表明,没有通过F检验,CAR、NIR、Y3对ROE的解释并不显著,没通过t检验的显著性检验,用ROE的模型没有比RAROC的模型好,也表明了RAROC相比ROE是一个更好的绩效指标。

值得关注的一点,在此次模型检验中,资本充足率(CAR)的系数为负数,也就是说资本充足率(CAR)跟权益收益率(ROE)负相关,ROE的提高,并不能提高银行绩效和利润。相反的,在上面的模型中,结果表明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可以提高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提高银行绩效。这主要是由于在计算ROE时只反映了绩效当中的收益因素,没考虑风险因素。相反,RAROC考虑了风险因素,解决了ROE指标存在的单一问题,这表明运用RAROC绩效评价方法,可以有效降低风险,通过风险调整测算的RAROC指标更能准确说明上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情况,增强了其绩效评估的有效性。

五、结论

本文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个角度,综合考虑资本监管和非利息收入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并采用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指标RAROC综合反映绩效中的收益和风险因素。通过实证分析,发现资本监管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风险调整后的经营绩效存在显著的正向相关关系,而与纯收益指标ROE不相关。随着资本监管制度的实施,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提高不仅使得银行信贷业务的规模有所下降,还降低了银行信贷业务的扩张速度,使银行主要营业收入――利息收入缩水,但同时也促使银行从粗犷型增长转向集约型增长,降低了经营风险。因此,我国监管部门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对银行经营绩效具有正面影响。

另外,模型中非利息收入与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之间没有显著性的关系。从参考的文献中,可以发现蒋莉[7]和娄迎春[8]也得出非利息收入与银行绩效没有显著性关系的结论。但是当他们考虑细分不同类型非利息收入时,却可以发现佣金和手续费收入份额对银行的绩效具有显著正效应。这一结果表明中国上市商业银行的非利息业务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其发展还未能够构成规模经济,不能为商业银行绩效带来显著效应,提高银行绩效。商业银行管理层应加强对非利息业务的拓展,加强银行自身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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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蒋莉. 非利息收入对我国商业银行绩效的影响研究[D].江苏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8] 娄迎春.我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J].经济师,2008(4):240-241.

[9] 王珊珊.我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与绩效关系研究[D].南京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