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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4 15:13:26

互联网金融论文

互联网金融论文篇(1)

2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

然而,与经济高速增长相伴,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结构也显现出一些问题。如从个人/家庭的贫富差距来看,自2005年起,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基尼系数一直处于超过0.47的高位,而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属于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的“收入差距巨大”的类型。从大型和中小微企业的差距来看,对于大中型企业主导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和风电等行业,近年先后出现产能利用率低下、产能过剩矛盾不断加剧,并因此成为国务院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重点行业。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中小企业尤其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但长期受到“融资难”的困扰。《2013中国小微金融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底,全国工商登记实有小微企业1366.6万户,个体工商户4059.27万户。《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深度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小微企业纳税额度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创造的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总额的60%,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宜信的《三十六城市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调研报告》也显示,中国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数超过2亿,占总就业人数近25%。然而,在1366.6万户企业中,超过62%的企业目前没有任何形式的银行借款,即便是有银行借款的企业,其中超过80%的企业最近一年中只有1次(约占47.5%)或2次(约占37.6%)借款经历。无论是个人/家庭还是大型与中小微企业,出现“贫富差距”现象无疑与现阶段我国经济体制、产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等诸多方面有关,但长期以来的金融体系的影响和作用也至关重要。图1给出了2002~2013年间社会融资总量及其构成的变化趋势。由图可见:尽管新增人民币贷款在社会融资总量中占比逐年下降,但截至2013年底该比例仍高达51.42%,说明我国当前的金融体系是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而该体系对我国“贫富差距”的社会经济特征具有重要影响。从微观机理来看,银行信贷具有典型的非对称信息特征,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类激励问题使得“信贷配给”发生,即银行无法或不愿提高利率,而是采取一些非利率的贷款条件(比如:有形资产抵押、担保和健全完善的财务报表等),使部分贷款者无法获得银行借款。信贷配给的自然结果是,银行贷款尤其是能够支持企业中长期发展的贷款流向能够提供抵押和财报的大型企业,小微企业则自然沦落为融资难的困境。图2给出了2000~2013年间沪深两市非金融类A股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的变化趋势,由图可见:我国上市公司整体的杠杆率大致为45%左右,这与超过62%的小微企业目前没有银行借款,以及63%的借款属于低于1年的短期借款等形成鲜明对比。在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结构下,银行借款仍然是“明知难但不得不为之”的小微企业当前外部融资的重要渠道。《2013中国小微金融发展报告》显示:66.7%的小微企业把银行借款作为其外部融资的第一选择,但同时31.8%的小微企业认为银行借款是成本最高的融资方式。银行为主的间接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尚不发达不仅是造成大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迥异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还对个人/家庭的投资和理财产生重要影响。1)现阶段我国个人/家庭的投资渠道相对狭窄,各级城市房地产市场曾经的火爆和中国大妈对黄金、比特币的疯狂便是很好的佐证。2)利率尤其存款利率并未完全市场化和通胀指数CPI曾一度超过5%国际警戒线的双重背景进一步扩大了个人/家庭的投资和理财需求。3)尽管过去几年来各类银行理财和银信合作理财发展迅猛,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个人/家庭的投资渠道,但2011年的旨在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7号文”和2013年的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尤其是非标业务的“8号文”等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出台,对银行类理财投资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冲击,投资者亟需寻求新的投资理财渠道。

3互联网金融的研究现状

当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无论是理论界还是业界都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概念、内涵和范畴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如文献[12-13]总结了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互联网金融的理论渊源、发展动力、内在属性、发展模式、风险与监管以及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五大方面,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分析的问题,如互联网金融的属性研究、风险测量研究、思维研究、权利异化研究等,对这些问题的梳理将会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理论研究进展的新突破。2)P2P网贷平台相关问题的研究。①P2P的借贷行为分析。当2005年世界上第一个P2P网贷平台Zopa出现后,文献[14]就对Zopa上的借贷行为展开研究。文献[15]讨论了P2P网贷平台的互联网技术是否有利于降低微小融资的交易成本,认为基于互联网Web2.0的技术平台对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不大,实际上P2P借款交易离不开交易的中介方,即提供P2P网贷平台的运营商。文献[16]认为决定P2P网贷平台上能否成功融资的因素来自融资项目的特性、地理因素和群体因素的影响。文献[17-19]都发现贷款人和借贷人之间的地理位置越近,则借贷越容易成功。文献[20]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贷款人喜欢借款给有同样性别或同样职业的人。文献[21]也讨论了P2P网贷成功融资的因素。文献[22]还讨论了P2P借贷行为的羊群效应。②P2P借款利率的确定。文献[23]认为在P2P网贷平台的利率应该反应交易者的搜寻补偿。文献[24]的研究结果表明更强的、更可验证的网络关系更有助于在P2P网贷平台上以较低的利率成功融资,同时违约率较低。③P2P借款者的信用质量分析。文献[25]讨论了P2P平台是否可以根据“硬”信息和“软”信息对借款者的信用质量做出判断。文献[26]对比了中国和美国的P2P网贷平台,发现中国的P2P交易者更依赖于“软”信息做出决策。文献[27]认为借贷人信息的可评估性以及贷款人和借贷人之间的身份认同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因素。④P2P借款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文献[28]研究了个人声誉和社区声誉对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影响。文献[29]分析了社会网络是否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文献[30]实证分析P2P网络借贷中信任构建机制的建立,认为有效的信用构建机制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很多研究者探讨借贷者社会网络的作用,如文献[30-31]都发现借贷者的朋友网络可以提升借贷者借款的成功率,降低违约风险。⑤P2P网贷的监管问题研究。金融危机后,美国对P2P平台的监管参照对证券的监管要求。文献[32-35]分析了国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并提出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建议。此外,文献[36-41]还从运行模式、面临的主要风险等方面对国内P2P平台运行现状进行了研究。3)众筹融资的研究。文献[42]研究了众筹融资的运作机制研究,后者将众筹融资归纳为三类:捐助型、借贷型和奖励型。其中捐助型众筹模式很早就被很多非政府组织(NGO)使用,捐助者对他们的资助没有回报期望。文献[43]研究发现“非赢利”性项目更容易成功融资,生产产品的众筹项目比提供服务的众筹项目更容易成功融资。文献[44]基于Kickstarter的5万个众筹项目的数据也发现“非赢利”性项目更容易融资成功,尽管此类项目的资助人相对较少。对于选择众筹项目融资的回报是产品还是分红,文献[45]发现:如果初期的资本需求相对市场较小,投资者将选择产品作为回报;反之,则选择未来的分红。众筹融资项目的风险可能来源于项目发起人和投资人各自不同的融资和投资目的。项目发起人的目的可能是:融资、吸引公众的注意力,从公众中获得产品或服务的反馈等等。项目投资人的目的则可能是获得回报、志趣相投、分享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设想等[46]。在应用方面,众筹融资在新药的研发[47]、音乐唱片的制作[48]和出版业[49]等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4)文献[50-51]对第三方支付企业“余额宝”的理财服务创新模式进行了分析。文献[52]以阿里小贷为例,讨论了小微金融运营模式。文献[53]研究了传统金融环境发展的KMV模型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适用性。5)文献[54-55]总结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来自三方面:①互联网技术公司依托其平台向传统银行业务渗透;部分电商企业还依托对其掌握的庞大客户信息以及大量客户网上交易和资金支付信息的分析,从交易服务提供平台走向信息服务提供商,进入交易撮合、支付、融资保险、资产管理等金融领域。②基于互联网,带来了服务渠道的多元化。③金融交易成本不断降低、服务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6)虽然文献[56]较早关注了数据挖掘技术与搜索引擎技术在互联网金融信息检索中的应用,但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数据通常是数据量巨大、数据类型多样、流动速度快等特点的大数据。有人测算过当前世界上存储的数据中,有90%的数据是最近两年所产生的数据[57]。到2014年,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大数据与互联网金融的相互结合得到了业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文献[58-59]在详细介绍大数据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进一步,文献[60]通过SWOT分析,研究了大数据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战略。文献[61]研究了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的大数据可视化分析;文献[62]认为大数据背景下传统银行业务面临严峻挑战,商业银行必须全面认识大数据技术变革带来的影响。文献[63]的研究也表明大数据分析无论对于传统银行业还是互联网金融都非常重要。

4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趋势

从近20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实践发展过程可知,其中还有相当多的问题值得深思和进一步的研究,尽管一些领域已有大量学者在关注。1)首先是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内涵的探讨。对该问题的思考,有利于进一步认清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方向,以及驱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动力所在,为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在此基础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市场的关系、影响和变革作用同样值得研究,以便促进两种金融模式的融合发展。2)作为传统金融市场的老问题,信息不对称性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衍生出新问题。互联网络技术的介入是否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仍然是有争议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而以传统金融界为代表的观点则认为互联网络技术并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所以,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仍然是互联网金融中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就目前而言,无论哪一方的观点,都还没有给出详细的实证研究。3)在解决投资和融资过程中,P2P网贷和众筹融资模式都不需要传统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但它们都需要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技术平台的参与,只有通过互联网技术平台才能完成投资和融资过程。作为新出现的投融资模式,在投资者、融资者和平台之间,如何设计有效的市场交易机制才能提高投融资成功效率,降低风险的发生,从而保证投资者、融资者和P2P网贷平台和众筹融资平台都能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用,或许是未来值得研究的一个方向。进一步,在没有传统金融机构参与的投融资过程中,其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问题同样值得研究。此外,还可以分析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市场对价格的发现是否比传统金融市场更为合理和有效,如P2P网贷利率的确定机理、股权众筹融资的价格、余额宝的收益率等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要问题。4)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度量也是一个关键研究领域,包括信用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以信用风险为例,在互联网与大数据环境下,交易对手涉及更多成员、分布于更广泛的区域、缺乏规范的财务信息、交易的虚拟化等因素导致更难验证交易对手提供的信息的可信度。这些交易特征使得识别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面临与传统金融模式下的不同生态环境,以及完全不同的技术要求。面对成千上万的交易对手和海量大数据,显然不可能按传统信用风险评价那样以评估专家为主导来评价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因此,需要基于在大数据、网络脆片化信息环境下,开发新的基于大数据分析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从而降低评估成本,最终减少交易成本和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论文篇(2)

(一)互联网金融中投资风险的隐匿性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的供需双方“面对面”了解的机会更少,投资风险容易被掩盖或忽略。首先,虽然监管规则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提示”有所要求,但风险提示的形式以及完整性、充分性标准并不明确。即使投资合同中明文列举了“风险提示”条款,如果销售人员或其他销售推广措施中夸大或承诺收益,投资风险也容易被忽略。“互联网金融”的魅力在于参与主体的平民化,但分散型的小(微)投资者受限于专业知识、个人精力及收益激励,不了解或不关心投资风险。例如,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中,最具卖点的是产品收益高于普通金融产品。但类似“预期年化收益”这样被广泛使用的名词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其收益策略通过什么方式取得,存在什么风险等等,投资者未必知悉。假如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显性或隐性担保,投资者更有可能将之等同为“银行存款”。当收益预期建立在错误的风险评估认识上,“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法则便处于失灵状态。

(二)互联网金融中社会风险的化解压力“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活动的可能性边界拓展到大量不被传统金融形式覆盖的人群,金融产品的“公共性”特征成几何倍率放大。当全民参与互联网金融时,“非理性”投资者行为会加剧市场的敏感性、脆弱性。金融市场的信息交叉感染性特征可能与非理性的集体行为迅速结合,转化并传导为整体性恐慌。如果没有类似于存款准备金、证券投资担保保险这样的配套保障条件,互联网金融商家标示的各种担保责任就是不可靠的,从民商事责任的角度对投资者设定“风险自负”机制,也不足以作为风险化解的基础。只要出现风险承担能力不足的情形,则必然影响到社会整体秩序。多年来的司法状况显示,“经济犯罪案件”一旦具备“涉众”特征,其妥善处理已成为司法难题。

(三)互联网金融中技术风险的客观存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最突出地体现在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的大数据,人们不需要面对面的、个性化的沟通与交流就能对彼此的金融信用状态进行准确评估,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带来的损耗与偏差。但是,这种理想状态在目前尚未基本实现。互联网的技术性风险几乎是所有互联网业务的通病。传统商业银行在推广网银等业务方式时,对网银系统设计、操作环境监测以及外加物理的权限控制设备等投入了大量资金,对安全环境予以严格要求,但仍然发生过客户账号被盗等事件。当今以“互联网金融”为名的支付或融资活动中,商家未必都有雄厚的资金与技术条件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那么,就存在客户资金被盗、交易被篡改等安全隐患。虽然商家可能会先期承诺在客户资金被盗后履行全额赔付担保责任,但若由此引发诉讼,我们可以预料到,客户作为资金的实际受损方,其举证能力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路径

(一)宏观金融政策与互联网金融业态蕴含的法律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从“准入”的角度,还是从“通道”的角度予以监管,人们一直意见纷呈。对于是否可以认为我国已经具备条件放宽金融准入限制,需要进行更为全面的评估并在制度层面采取稳妥的推进措施。例如,浙江温州综合金融改革实施细则、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方案等都在探索适度的举措,但仍同时坚守金融风险防范的最低准则。对于各种无法实现“面对面”交易的金融活动,都要求获取资金的一方主动披露资金的使用状况。从宏观经济政策的角度来说,外部金融力量发展到一定规模,终将受到统一财政体系的关注。例如,即便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央行尚将之纳入监管范畴。《关于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107号文)即将新型网络金融公司列入银子银行的范畴。2014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规定,同业的资金存入方仅仅是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这意味着同业存款有可能被划入一般性存款,不但要求征收法定存款准备金,而且要受存款利率上限限制。不可否认,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金融刑事违法性的判断依据较大程度体现为“后果归责”。通过对集资犯罪案件的实证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早期沈太福长城机电案适用了投机倒把罪、贿赂罪罪名,还是在孙大午事件中适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抑或浙江东阳吴英案适用集资诈骗罪罪名,我国对于集资行为适用的罪名五花八门,但刑事政策的严厉惩治态度没有发生根本转变。近几年备受争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曾一度被用于惩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动以规范无序发债等融资行为。因此,以适度的金融监管规则将各种互联网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框架,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平台)的提供者而言,反倒具有避免刑事法律风险的作用。只要符合相应的监管规则,即排除了构成金融准入性罪名的要件———“非法性”,从而脱离金融准入型罪名的适用。当然,不少学者尝试从“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P2P与非法集资”等角度提出互联网金融业务和刑事罪名之间的界限。但碍于现行刑事管制框架比较周密,各项司法解释又扩张了适用条件,可以说“互联网金融”几乎行走在触及刑事犯罪的高压线边缘。虽然监管部门也三令五申,互联网金融的底线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只是一直没有能够明确具体的标准。“非法性”是否通过“准入”管理来界定,决定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功能如何定位。从金融制度演进的角度,各种创新当然可以采用试错机制。但这种试错的不利后果如果由个体以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不但个体命运令人唏嘘,也会反向冲击金融领域刑事责任机制本身的正当性。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策略互联网金融名下的各项产品或业务,有的属于直接融资类型,有的属于间接融资类型,不同的融资类型需要不同的监管策略,要避免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错配。鉴于当前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许多观点认为,应实现统一的金融监管机制。但是,相比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统一监管是个相对长期的目标。而且,即使实现了统一监管,各种因人事冗杂产生的行政成本依然会折损监管效率。相较于将互联网金融中的无序状态归因于金融监管机构的分合,还不如在当前的监管框架下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譬如,争取早日建立数据共享的金融信息平台。此外,可以要求各种互联网金融业态归类于一定的监管部门。这种归类,可以尝试采用注册登记的方式:由互联网产品(或平台)的提供者主动将自己纳入现有监管体系。当经营过程中发生违规纠纷追究或违法责任追究时,以经营者是否按照相应业态的监管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或风险提示作为责任减免的依据。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框架

(一)以信用为核心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数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原因分析几乎都显示,信用缺失是产生各种金融欺诈、造成金融市场失范与崩塌的主要原因。而在互联网金融条件下,因为互联网技术带来交易的无边界性与虚拟性,适用传统监管手段的难度更大。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初期的运行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交易缺少认证、客户备付金及其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不明、沉淀资金存在欺诈风险等,因此信用体系是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核心。

1.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数据监测与分析金融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评估越完善,金融活动的风险指数越低。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于通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留下的数据痕迹利用信息流整合功能创造天然的信用评估平台。相比较于传统的信用识别标志,通过数据所体现的信用信息天然具有时效性与客观性。但由此可知,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识别体系要依赖数据的多样性与充分性。例如,英国的无中介的众融平台,投资者通过金融产品提供者在社交平台上的声誉作为信用评价依据。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的声誉评价形成有弹性的互动机制,从而保障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良性运行。但是,我们知道,数据的占有与使用制度并不天然完善。虽然阿里巴巴、腾讯和百度等互联网龙头企业通过多年的积累与用户平台,具有数据优势进行评级与风险控制,但这种数据并未实现共享。无论是隐私保护还是商业秘密所体现的经济利益,一些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企业(尤其是小企业)既缺乏原始的信息和信用数据积累,也没有建立专业的风险管理机制。与此同时,互联网只是提供数据信息,信息的识别与分析仍须由人完成。在缺少约束机制的情况下,所谓的依据数据得出的结论是否真实,有赖数据使用者的能力与人品。如果缺少监督审查机制,无疑存在伪造或者篡改数据的可能性。数据的不真实将对金融信用体系造成毁灭性的打击。2002美国安然事件以及2008年金融危机中,从事信用评级、财务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加剧了信用危机。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前提是要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对于数据收集、开放、提供的管理与规范将成为互联网金融后续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

2.建立对应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如前所述,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中不同的融资方式,要建立相对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在传统的金融活动中,直接融资的基础风险是透明度,主要表现于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及时、完整;在间接融资中,传统的信用风险评估的主要标的除信用记录外,更多地侧重于土地、房屋等物质资产和公司信誉状况等指标,缓释信用风险的机制多数是抵押、质押和担保。人们之所以担忧各种资金融通活动会陷入庞克骗局式的集资风险,主要是由于人们投入资金后无处了解资金的用途或去向。互联网金融状态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障投资者权益。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要考虑从金融风险防范的角度明确规定有关资金投向和产品标的的信息必须向用户披露;还要考虑从互联网技术的角度实现信息的透明。例如,由于互联网支付平台用户可以通过简单地设置身份证号和登录密码进行资金流转,资金往来的透明度被掩盖,交易的匿名化可能会为“洗钱”提供便利,那么就需要考虑是否实行实名制。

3.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制定技术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对于互联网金融运营过程中的技术环节,如支付、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应制定统一的最低标准。这种最低标准理应作为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准入要件。通过制定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标准规范,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网络安全、应用安全、主机安全、数据安全、运维安全、业务连续性等进行规范,指导其安全建设和安全运营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业务平台信息安全整体防范能力。

(二)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点确立互联网金融民事责任体系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今后将明显增多。金融消费者是支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活跃要素。从我国“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演变进程可以知道,如果没有普通民众的参与,不可能形成当今的变革潮流。互联网金融通过降低门槛便利了大量小额投资者参与金融活动。但另一方面,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金融行业的复杂性、专业性,使得多数普通投资者常常在对风险和相关投资策略缺乏必要充分了解的情形下作出投资决策。与此同时,互联网交易的“非面对面”交易背景下,业务处理机制呈现“后台化”、“隐性化”的特征,专业金融机构及互联网企业在业务和技术方面相对普通客户具有充分的不对等优势。相对于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金融消费者在信息、技术、资金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因此,我们要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确立互联网金融民事责任体系。由于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确立向之倾斜的证明规则与赔偿依据有利于保障其权益、促使产品提供者加强风险防范与合规审核。一是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进行强制性要求,对因风险揭示、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投资者有权追偿。二是由于证据收集的难度,在纠纷中由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提供者承担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明责任。如果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产品风险提示义务,侵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致使金融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购买该金融产品并产生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要求赔偿。由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已经在相关金融纠纷案件中得到金融裁判理念的认同。三是畅通投资者的投诉渠道,如设立受理投诉的专业委员会、设置投诉咨询热线和网络平台等。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创新之举,可以作为互联网监管模式的参照。其基本的监管职责是区分宏观、微观层面:由中央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职责,由地方、具体的监管机构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另新设各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这种宏观与微观结合的监管体制也得到许多国家认同。例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所。目前,我国已设立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中国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但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机制,仍需予以完善。

互联网金融论文篇(3)

2.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人类社会发展离不开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而对金融行业来说,不存在实体化的物流,只有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存在,互联网较传统金融的最大优势在于将无数零散的信息和数据实现了低成本的对接,从根本上打破了结构问题所形成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大数据将信息数据进行挖掘、搜集、加工和处理,使得信息对接的功效得到增强。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大数据与金融有天然的弥合性。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有别于传统金融的新金融模式,其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平台等互联网工具,秉承“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采用安全、可移动的互联网技术,能够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井喷式发展对证券行业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个方面来自诸如阿里巴巴、腾讯等大型的互联网企业利用自身客户和营销渠道优势积极参与线上证券业务,通过极其低廉的交易成本和广阔的销售渠道,以证券经纪业务为切入点和立足点,逐步渗透至整个券商零售业务;第二个方面是网络证券经纪牌照的放开,对传统证券经纪业务的巨大冲击,最终券商只能迫于压力而对传统业务进行改革。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老牌业务,也是证券公司的稳定利润来源,以往传统的经纪业务受众具有价格敏感、品牌认知程度低、可变性强等特点,这些也恰恰能够成为互联网企业向传统证券公司进攻的武器;互联网券商可以利用自己的营销渠道和成本优势,利用大数据支持下的信息为更多的投资者提供全面准确的市场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互联网券商很有可能将证券零售业务变成“价格战”的主战场之一。放眼全球,不乏优秀的电子商务企业成功经营网络证券业务的例子,比如日本的乐天证券,其通过集团的协作和资源整合效应,将其他金融子版块和自身的业务利用集团电商平台进行整合和优化,将集团整个金融产业链的协同效益发挥到了最大,从而使得自身在日本网络证券交易量中牢牢占据前三的位置。从以往海外发达经济体的经验来看,网络券商的集中程度较高。2013年日本个人股票委托交易量主要集中在五家网络证券公司,市场份额达到71.20%。因此,放开优秀互联网平台新设或控股证券公司展开网络证券业务,对于目前集中度较低的经纪业务则会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数据,当前国内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自2007年至2013年分别为54%、71%、69%、56%、51%、39%和48%,经纪业务几乎占据了券商全部收入的半壁江山,被视为证券公司赖以生存的“生命线”。前几年证券经纪业务保持较为平稳的收入态势和占比率,是因为佣金费率下降有明显放缓的趋势。2014年2月,由腾讯公司和国金证券联合推出的一款证券经纪业务金融产品———“佣金宝”的正式上线,被业界视为互联网金融向传统证券经纪业务吹响了进攻的号角。

三、海外网络券商发展状况

佣金费率下行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监管政策开放和新技术运用。海外资本市场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券商的佣金费率伴随着政策管制到政策开放而呈现下行趋势,未来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使得证券行业的收入结构也将随之发生根本性的变动:由过去的过度依赖证券经纪业务分散至承销业务、并购业务、做市商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从而实现收入结构由“一枝独秀”向“百花齐放”过渡。以美国的证券经纪业务为例,先后在20世纪70年代和90年代经历了两次佣金价格战,分别催生了嘉信为代表的折扣经纪商和一批如E-Trade的纯网络经纪商,而后者得益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交易方式更加便捷。这两次价格战也使得美国证券经纪业务的佣金率快速下滑,从1976年的0.73%持续回落到1999年的0.08%。日本在2000年左右也经历了互联网券商的高速发展,网络券商的佣金战使得行业佣金率水平在2000年前后下降了50%以上。中国证券行业当下现状与21世纪初的发达经济体,如美国,日本情况较为相似,券商业务佣金费率下调趋势已不可逆转。当经纪佣金收入增长日渐疲软后,证券行业如何实现转型及结构调整,已成为当前各家券商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虽然中国当前的互联网总体环境较之21世纪初的发达经济体有很大差异,但深入分析对比国内外证券经纪业务面临互联网金融冲击时的业务调整思路,有助于为中国证券业提供发展经验和未来变革途径。

四、经纪业务如何转型

互联网金融论文篇(4)

2互联网金融业的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国际金融界高度关注的重要风险,覆盖范围极其广泛。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风险。巴塞尔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操作风险分为7种表现形式,即:内部欺诈,外部欺诈,雇佣制度及工作场所安全性,客户、产品及业务做法,实物资产损坏,业务中断及系统瘫痪,交割及流程管理。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技术的创新,是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产物,属于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模式,操作风险也是自然存在的,并且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作为依靠信息技术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技术贯穿于企业运营的整个过程,交易环境信息化和操作技术自动化给企业带来了许多新的风险。

2.1操作环境信息化问题(1)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都是依托开放的网络平台进行的,交易场所是虚拟的,操作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攻击,出现丢失数据等影响交易完成的情况。为营造良好的运营环境,网络信息安全必须得到保证,系统安全必须得到有效控制。(2)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极高,信息系统需要处理的电子数据量极其庞大,交易依赖系统终端和网络传输,维护智能终端的正常运行和网络信息的正常传输是避免业务中断及系统瘫痪的重要保证。尤其是类似网上银行支付的业务,一旦系统崩溃,可能给金融机构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必须高度重视系统开发与维护控制、硬件及系统软件控制。

2.2操作主体多元化问题(1)互联网金融企业产品和业务覆盖范围广、行业跨度大、风险系数高,涉及的操作主体较为复杂,可能出现内部欺诈、外部欺诈以及雇佣制度不当等风险。建立严格的组织控制和操作控制,把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组织和操作流程规范化,建立严格的管理体制,降低可控风险。(2)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交易频率高、数据存储量大、对信息安全保密程度要求高等特点,庞大的数据处理量需要科学的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所有交易的完成都要进行信息的传输,数据的输入、处理和输出不当都可能导致操作风险,必须加强企业信息系统的应用控制制度建设。

3风险管控的对策与建议———加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信息系统是由计算机硬件、网络和通信设备、计算机软件、信息资源、信息用户和规章制度组成的以处理信息流为目的的人机一体化系统。目前,信息系统已从纯粹的财务系统整合进企业经营系统中,加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互联网金融业操作风险的新问题,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3.1优化操作环境

3.1.1安全控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安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安全控制、安全保密控制和防病毒控制3个方面。环境安全控制主要是指信息传输环境的安全控制;安全保密控制主要针对软件进行,对数据和运行程序进行加密,系统执行时在进行解码,维护系统正常运行;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依赖网络技术,防病毒控制主要针对联网交易中的外来侵入问题,可以利用防病毒软件检测程序运行,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对重要信息进行备份。

3.1.2系统开发与维护控制、硬件及系统软件控制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主要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系统变更和安全管理3个事项。①系统开发阶段的控制是其他控制有效发挥的前提,如果开发的系统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授权管理不当,可能导致无法利用信息技术实施有效控制。并且信息系统开发的成本较高,规划不合理会给后期操作带来阻碍,导致企业经营管理效率低下。所以,必须在系统开发阶段进行有效控制,设计符合需要的信息系统,合理规划并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有效的控制。②要定期进行系统运行和安全维护,查看是否存在软硬件毁损或信息泄露等情况,对硬件系统进行有效性检验,软件系统设置错误处置、程序保护、文件保护、安全保护、自我保护。③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交易具有实时性、高频性和广泛性的特点,一旦系统发生故障,可能瞬间造成巨大损失,控制系统必须具备迅速进行灾难恢复的能力。

3.2降低操作风险

3.2.1组织控制和操作控制有序的组织控制是开展各项控制的基础,对各个管理流程的负责人员要进行职责分离,执行业务须进行业务授权,防止内部欺诈和雇佣制度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每一步都离不开操作,内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机守则与操作规程,为交易的完成创造良好的基础环境。

3.2.2应用控制应用控制的有效性受到组织控制和操作控制的影响,良好的组织和操作环境是实施应用控制的有效保障。其中,应用控制最关键的环节是输入控制,错误的输入直接影响处理和输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操作流程基本为程序化控制,操作主体在进行操作时,可以采用口令识别和数据加密等技术进行控制,例如,消费者在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时,必须输入静态密码和动态密码,通过实时更新操作信息来对输入数据进行控制。互联网金融企业比普通企业对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建设有着更高的要求,为了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企业必须正确认识信息系统中的风险易发环节,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互联网金融论文篇(5)

互联网技术不发达的时代,资金存取、支付、投资等的处理工作主要是靠人工,信息处理成本是很高的,所以投资金额的起点一般要求5万、甚至100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货币介质电子化将信息传输的成本几乎打到了零,通过网银、余额宝、第三方支付平台、微支付等互联网金融手段,资金转移支付的处理变得简单、快捷、起点更低且成本低廉。支付的便捷又为投资和消费带来便利。余额宝最低1分钱即可投资,据统计,70%的余额宝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均低于1万元。融资更加便捷。互联网金融为投融资双方搭建了信息交流的平台,减少了中间环节,拓展了融资的渠道,降低了融资的成本。以LendingClub为例,投资人可以通过LendingClub在线寻找到可靠的借款人,贷出款项并获取更高的回报,而借贷人通过LendingClub可以在线获得更低利率的贷款。投资人和借贷人通过该平台可以大大减少双方的交易成本和复杂性。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如阿里小贷依托电商积累的信用数据库,经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日均可以完成贷款1万笔。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法律法规的健全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企业及个人融资相关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空间巨大。风险控制的成本降低。在国内互联网不发达的时期,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是用实物抵押、项目负责人员实地调查等。考虑到实物拍卖和处理的成本,一般不可能做太小的贷款。互联网金融控制风险主要是利用大数据分析法对客户信用分级、辅以各种各样的模型、技术算法进行测算,最终把整体坏账率、违约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这种风险控制可以不需要实物抵押、甚至不需要实地考察,成本更低。以LendingClub为例,该公司利用各种技术算法和风险测评,将放贷的主要目标集中在那些高信用等级的贷款人群上,并将潜在风险高的贷款者其对应的还款利率提的较高,有效地降低了违约风险。人们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要求更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对产品、服务要求更快、更便捷、更低价、更个性化、更高品质。而互联网金融的便捷、高效、低价和个性化是传统金融无可比拟的。通过互联网金融,人们可以足不出户购买到投资起点低、收益高、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投资成本几乎为零。“得民心者得天下”,互联网金融用自身的优势征服了众多消费者的芳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势不可挡。

互联网金融的大发展,对传统金融未来构成了一定的威胁。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来势汹汹,传统的金融行业从业人员该如何应对呢?互联网金融真的会颠覆一切吗?从信息论角度看,信息(information)是客观事物状态和运动特征的一种普遍形式,信息与客观事物有着本质区别。例如,我们可以一秒钟之内把一张照片发到美国了,那么有没有可能把人一秒钟之内运到美国去呢?信息和实物是两回事。一张照片发到美国去,发的不是照片本身,而是信息。一秒之内是可能的,更短的时间也是有可能的。但是把人移到美国去,那是实物的移动,并不是瞬间能够完成的。不能把信息和实物弄混了。互联网金融的颠覆性只是体现在金融信息处理的成本、方式和方法等信息层面,并不能也不会颠覆金融本身。变的是信息的处理方式、方法,不变的是资金融通的本质。

传统的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应该积极研究和学习信息在产生、获取、变换、传输、存储、处理、显示、识别和利用等方面的变化,与时俱进,学习利用信息层面的变化,抓住信息之变,顺应时展。当然,互联网金融有其不足之处。现阶段中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同时,信息传输中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传统的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在把握信息之变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金融专业知识,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工具的同时,扬长避短,便可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赵巧敏 单位:首都经贸大学

互联网金融论文篇(6)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

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中暴露的主要监管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网络支付存在特有的安全性风险。包括在网络支付运行中钓鱼网站、病毒入侵等导致资金被盗用和个人信息被盗取的风险。二是影响货币政策。第三方支付资金划转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现钞使用数量,并且会提升货币流通速度,改变货币乘数,加大央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难度。三是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加大。第三方支付交易在虚拟环境中进行,对交易双方身份及交易事项审查不够严格,为非法资金的“合理”进出提供了便利。P2P网贷模式的运作中遇到的监管问题主要是,目前P2P网贷发展出现了异化现象,部分P2P网贷公司游离于监管边界,异化为准金融机构,部分成为从事非法活动的幌子(如淘金贷上线5天就跑路)。P2P网贷在历经2013年野蛮生长后终于在2014年拉响了警报,进入了风险暴露期。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累计已有119家P2P平台“倒闭”或“跑路”,涉及资金共计约21亿元;其中,2014年前4个月出现问题的网贷平台已近30家。出现众多问题的具体原因有如下三点:一是P2P网贷还没有被纳入监管体系,缺乏监管主体和监管规范,目前只能依靠还不成熟的信用约束,风险隐患巨大。二是P2P网贷缺乏准入机制监管,没有明确的准入条件,为不法分子进行欺诈提供契机。三是P2P网贷运行没有行业标准,使得异化现象丛生,部分企业经营业务性质触犯法律要求。众筹模式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来源于其运营方式。由于众筹模式的运营方式是,项目发起人在网络上与项目有关的信息来募集资金,可能会导致项目发起人披露信息具有选择性,只披露对项目有利的信息,增加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另外,在项目募集资金比例不足100%时,所募集的款项应全额退回,在项目成功后会给予支持人一定回报。由于我国缺乏对众筹模式中投资者的立法保护,使得资金退回和承诺回报的实现风险加大。此外,由于我国法律要求投资回报不能为金融产品,导致众筹模式发展规模较小、范围较窄、形式较为单一,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众筹模式最大限度的发挥活力。对于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模式,本文以余额宝为例,说明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首先,余额宝的成功上线必将引发其他互联网公司跟风推出类似产品(如腾讯的理财通、苏宁的零钱保等),而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中,“整合”问题突出,即“整合”业务是否逾越法律界限,此问题要求监管部门尽快推出相应原则和标准。其次,余额宝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投资者短时集中赎回和基金价值大幅缩水等情况,而基金公司流动性又不足时,会出现严重的挤兑风险。再次,在销售金融产品中,互联网公司可能出现部分信息隐瞒,即只向投资者强调收益,而忽视风险说明。这会导致投资者盲目投资。最后,余额宝的运作涉及与支付宝账户的转入、转出,而支付宝又用于众多的网络支付,导致用户面临的网络技术安全风险加大。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

互联网金融在世界各国都处于迅速发展的阶段,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没有形成系统、成熟的体制。但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由于其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早,发展也较为迅速,因此探索出了一些有效的监管措施,其监管经验如下:

(一)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重点在交易过程而非交易机构,将第三方支付业务归为货币转移业务,实行功能性监管。从立法层面看,美国对第三方支付业务单独立法,仅依靠现有法律和增补条文对其加以管理。从监管机制层面看,美国采用联邦和州分管的制度,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州相关监管部门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适当要求。从沉淀资金管理上,美国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归为负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过对平台资金提供存款延伸保险来监管沉淀资金。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监管重点在交易机构,对交易机构做出明确界定。欧盟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并且将平台沉淀资金存放到在中央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中,对其实施严格监管。美国和欧盟的监管模式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实施了有效的监管控制,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防范反洗钱风险,并且容易掌握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二)对P2P网贷的监管

美国将P2P网贷业务纳入证券业实施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通过设置较高的注册成本来控制网贷公司的数量。在信息披露方面,对投资者较高程度的法律保护限制了关键信息披露中的信息错误和信息遗漏行为发生。欧盟对P2P网贷的监管主要是通过细化的指引性文件,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英国将P2P网贷业务纳入消费者信贷管理体系,通过成熟的行业自律行为规范整个行业发展。另外,英国规定网贷公司必须取得信贷牌照才能经营P2P网贷业务,并且对借、贷双方信息披露内容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日本主要通过《出资法》《贷金业法》《利息限制法》对P2P网贷业务进行行为规范。由以上介绍可知,各国对P2P网贷的监管主要还是通过一般信贷业务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信贷的特殊约束较少。

(三)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

美国在2012年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该法案允许众筹项目发起人通过经批准授权的互联网中介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但需要遵守时间和规模的限制。另外,该法案对项目发起人的信息披露以及如何补偿投资人做出了规定,并且要求项目发起人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定期提交项目财务报告。

(四)对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的监管

以对PayPal(与余额宝理财模式类似)的监管为例,分析美国对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的监管措施。因为PayPal货币市场基金由独立实体运作,并严格遵循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相关规则和监管要求,而且该货币市场基金的资金不反映在PayPal的资产负债表中,所以政府在无先例可循的前提下,采取了保持现状、相对审慎的对策。综上,国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已从宽松自由到强制监管转化。在具体实践中体现出以下特点:一是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并重。依靠成熟的行业自律支持其创新,通过政府适当的监管保证其合法运行。二是重视投资者、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众多监管措施中明显倾向资金的安全管理和投资者、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三是重点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根据互联网新情况对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为互联网金融发展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四是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行为没有马上给予严格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允许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灵活发展,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有益作用,同时也能充分捕捉到其易暴露问题。

四、我国互联网监管的对策

(一)创新监管思路

1.处理好管理与创新的关系。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才刚刚起步,对金融市场影响相对较小。如果对其监管过度,干预过多,可能会扼杀其创新性,阻碍其多元化灵活发展。因此对互联网金融应采用原则导向的监管方式,对所存在问题保持适当的容忍和弹性,在保证金融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但监管也必须坚决守住底线,不能违背信用本源。例如,美国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都严格控制其沉淀资金的使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防控需执行严格的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杜绝损害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欺诈、投机行为。

2.处理好行业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应实行科学引导,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形成。通过行业组织的自律引导来规范行业行为,减低风险、促进发展。例如,英国对P2P网贷的监管主要是通过英国P2P金融协会出台操作指引等。我国可采取的具体引导措施包括:一是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形成有关准入标准、业务性质和操作流程的自律规范。二是推动行业组织通过规定禁止、信息披露要求等规范降低投资者遭遇欺诈的可能性。三是推动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以此约束行业内企业的行为。

3.处理好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关系。我国传统金融监管采用分业监管方式,有利于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发展和风险的有效防范。但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综合化趋势加强,跨界、跨领域经营的现象增多,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应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就会产生诸多问题,因而应采用分业与混合综合监管的模式。一方面,要梳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主体业务范围,明确相应地监管主体。另一方面,要根据互联网金融企业所涉及的众多业务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商务、信息等部门为辅配合的监管体系,重视横向沟通和合作。

(二)完善互联网监管措施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进行规范,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要从以下三个层次入手。第一层次是,对现有的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做出适当修改和补充。如,美国没有对第三方支付专门立法,而是增补了部分现有法规。第二个层次是,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美国对其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主要就是通过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的出台。第三个层次是,在条件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可由国务院、中央银行制定有关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上三个层次中需包含的内容有: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标准、条件要求,推出方式及后续责任要求;监管主体的监管范围、监管责任;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约束;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中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要求;投资者追偿的有关法律条款等。

互联网金融论文篇(7)

(1)投资门槛低,易被小额资金持有者所接受。“增利宝”的投资起步价只需1元人民币,这相对于银行代售的各种基金理财产品5万、10万不等的“最低消费”来说,更容易吸引手持小额资金的投资者。余额宝吸引了海量的小额投资者和无数碎片化的资金,把用户存款坐标轴那条巨大的长尾收入囊中。在高昂的运营成本面前,银行难以惠及小额投资者,而余额宝恰恰满足了这批被金融机构忽视的小客户。

(2)性价比高,收益透明。相较于其他投资渠道,余额宝能够给用户带来比活期存款高出10倍的收益。在余额宝的官网上可以看到收益的计算公式,即当日收益=(余额宝已确认份额的资金/10000)X每万份收益,例如已确认份额的资金为9000元,当天的每万份收益为1.25元,则当日的收益为1.13元。而且转入资金在基金公司确认份额的第2天可以看到收益,就金融理财周期而言,传统的金融理财产品运行周期较长,有关收益率的详情不能及时被客户所知晓,而余额宝恰恰解决了这项难题,满足了投资者随时随地了解所买产品的收益或亏损情况。

(3)随时消费转出,不受投资固定期限的限制。天弘基金和支付宝在后台系统为余额宝提供了大量技术支持,实现增利宝“一键开户”流程。客户将钱转入余额宝,就即时购买增利宝,而客户如果选择将资金从余额宝转出或使用余额宝资产进行购物支付,相当于赎回增利宝基金份额。故相较于银行代售的理财产品而言,客户可自由支配余额宝中的资金而不用担心“钱到用时方恨不能取”。

二、余额宝的风险

事实上,余额宝势如破竹的盈利模式背后,潜藏着来自自身和网络的两大主要风险。余额宝的本质仍旧是一款针对广大个人用户的基金理财产品。历史上几乎没有发生过货币基金出现年度亏损的情况。不过,货币基金作为基金产品的一种,并不等同于保本的活期储蓄,理论上依然存在亏损的可能,只是从历史数据来看收益稳定、风险较小。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首先受制于货币基金的流动性状况,短期大额赎回和货币基金流动性管理不当都有可能导致余额宝出现流动性风险。所以说,即便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销代售的同类理财产品,同样受制于其自身的风险性,受投资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就其自身风险来说,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同时,一旦余额宝发展到一定规模,流动性管理压力会明显加剧。货币基金每日收盘后才能与余额宝结算,这期间实际是支付宝为货币基金进行了信用垫付,如果货币基金无法按时与支付宝进行交割,支付宝则面临头寸风险。另一方面,有报道称支付宝用户账户曾被网络黑客盗取帐号和密码,则与之绑定的余额宝同样不能“幸免于难”。通常余额宝用户不会每天登录自己的帐号查看基金的收负盈亏情况,这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至于余额宝官网宣传的“被盗100%赔付—平安保险全额承保,理赔无上限”的可信度也不免遭受用户质疑。这种与互联网挂钩的金融理财产品同时也伴随着网络技术风险,再加上众多网络不可控因素,余额宝的资金账户安全更加得不到有利保障。

三、反思

1、规范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金销售资质管理是当前解决类似余额宝打“球”所引发问题的首当其冲的方案。支付宝公司之前仅获得了基金销售的支付牌照,而未获取基金销售牌照的这一争议点使得近日工农中建四大行均对支付宝发难,下调银行卡快捷支付转入余额宝额度,单笔最高五千,每月不超过五万。显然余额宝业务的迅速壮大已经直接影响到银行吸收现金流和代销基金等理财产品的“垄断”势力。控制余额宝交易数额的上限一方面体现了监管层放宽并认可第三方支付平台“类销售”基金理财产品的经济行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政府已开始采取措施严加监管并规制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同类业务的竞争。未来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否被授予销售基金类理财产品资质直接影响到互联网金融健康良性的发展。不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足显政府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弥补商业银行在诸多业务上的不足的决心。

互联网金融论文篇(8)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给金融消费者带来的积极影响

互联网金融有别于传统金融,其借助于互联网渠道开展业务,实现了可于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方式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在提高金融业务便利度、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改善金融消费者体验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金融服务更加便利

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不断升级以及大数据的持续推广,金融行业逐步实现社交化和移动化,由此催生出具有移动互联网特点的新金融业务模式,有效提升了金融活动的系统化和智能化程度,极大地提高了金融运行的效率,从而确保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高效、全面和便捷的全方位服务。同时,互联网金融所具备的移动化和社交化特点,使金融消费者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均能充分享受便捷的金融服务。此外,互联网金融拥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渠道,已经全面渗透到消费者的日常支付领域,由于其具备支付方式便捷、到账时间快、支付成本低等优势,已成为互联网金融中增长最快的领域。

(二)金融模式更具成本收益优势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实现与现有的直接和间接融资同等的资源配置效率的前提下,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在零售业务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其无需物理网点,免除人工费用,这是传统金融机构所不可比拟的。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高收益的特性,如自余额宝推出以来,其年平均收益率保持在5%左右的水平,高于多数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远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微信理财通自开通起始终维持着6.5%以上的收益率,7日年化收益率最高达7.90%,逼近信托产品的收益水平。

(三)金融服务更具个性化

受限于客户数量和营销方式,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满足每一位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只能提供一些相对标准化的产品来供客户选择。而互联网金融则主要依托互联网渠道,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完成金融消费者的甄别和评价,进行有效的分层和分类,获得消费者投资习惯和风险偏好信息,以便实施个性化营销服务管理。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掌握客户实际投资需求,寻求最适合的金融产品组合,从而提供最佳的金融服务方案。此外,互联网企业掌握了客户日常生活的信息流,便于实现信息流与资金流的无缝对接,如阿里巴巴凭借淘宝集聚了网上购物的信息流和资金流,账户集购物、支付、投资理财等服务功能于一身,并根据客户的消费偏好推送个性化金融服务方案;腾讯凭借微信集聚了网上虚拟社交的信息流,凭借入口优势迅速扩展其他应用功能,在拥有网络信息流优势的前提下,将支付、理财、储蓄等金融功能与购物、社交、生活等有机结合,力求根据消费者需求和偏好,为其量身定制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使其获得良好的服务体验。

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

(一)金融消费者交易资金安全堪忧

目前互联网金融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就是信息安全。由于互联网处于开放式的网络虚拟环境,现有的网络通讯协议的安全性有待改善,数据本源的保护工作相当繁重,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需要不断改进,以有效防范木马病毒、黑客等的外部入侵,维护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同时,第三方支付和网络贷款平台目前的准入门槛仍然不高,交易资金监控尚存盲区,在行之有效的监管和担保缺位的情况下,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将导致交易资金的信用风险不断集聚,从而严重危及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此外,责任主体虚拟化,消费者和投资者维权难度较大。互联网金融主体尤其是网贷平台,发起人的信息披露往往不充分,一旦出现债权债务纠纷或者网络平台非正常关闭等情况,消费者和投资者则难以进行维权。

(二)金融消费者敏感信息保护难度加大

相比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挑战。2013年我国共有74.1%的网民遭遇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4.38亿人次,主要包括个人资料泄露、账号或密码泄露以及手机客户端短信垃圾、诈骗电话等问题③。探究信息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一是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开户流程依托互联网进行,难以通过现场来见证,存在消费者的开户信息被违法分子窃取和篡改的风险隐患。二是尽管互联网金融拥有实名认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安全技术手段,但均为纯电子化方式,较之银行的身份认证方式仍显简单,涉及金融隐私权的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和资金信息等容易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盗取,经常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批量售卖。三是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普遍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存储、使用和销毁的流程和机制,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仍存在不足,不利于在源头上防范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

(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易遭侵犯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日新月异,使得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生成的速度明显加快,产品和服务的规模愈益扩大。通过互联网平台展示的金融产品琳琅满目但也容易鱼龙混杂,使得消费者识别信息有效性和真实性的难度增加,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受到保护。由于金融市场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同样存在,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相关金融机构和平台良莠不齐,导致问题更加凸显。部分互联网企业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公然开展传统金融业务,同时在经营运行过程中,在信息“公开、透明”的表象下,经常夸大甚至虚构产品和服务内容,甚至有些平台越过了法律红线。例如在互联网融资平台类企业中,不少网贷公司(P2P)超越了平台中介功能,突破传统范围的P2P贷款界限,以平台身份和高息名义吸引资金并挪作他用,存在向非法集资演变的可能,或通过虚假增信和虚假债权等非法手段来吸引投资者,故意隐瞒资金用途而形成“庞氏骗局”,这些均可能涉及侵犯金融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并最终造成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

四、政策建议

(一)建立互联网金融法律体

系和监管框架。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体系和监管框架正处在逐步完善阶段,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正是金融监管的目标取向,这就对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一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立法,将第三方支付、网贷平台、互联网理财等均纳入金融监管法规框架体系内,切实有效地加强监管约束。明确将消费者权利保障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的重要参考。二要由“一行三会”④、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共同建立监管协调机制,统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职能,厘清各部门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中的权责,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标准,弥补跨业界经营中的监管与维权的缺失。三要强化市场约束作用,以注册登记或备案审核等方式严格互联网企业准入机制,以强制信息披露为重要手段,同时参照央行征信系统,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统一的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二)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防护体系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互联网络、移动互联网络、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而发展的,科技安全是互联网金融的立足点,这就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必须不断完善安全防护体系,提升应对安全威胁的能力,确保发展规模与技术水平相匹配。为此,一要不断强化安全防护措施,通过开发升级技术来有效应对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问题,综合采用数字证书、安全控件、动态口令以及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手段,同时建立健全数据库、数据传输和数据灾备等技术保障,确保消费者充分享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安全性。二要完善信息科技风险管控体系,有效识别评估外部环境,及时监测预警业务系统遭受外部攻击的信息科技风险,从而确保客户隐私信息和资金的安全。

互联网金融论文篇(9)

导致网络金融风险类型具有多样性。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包括来自网络技术安全和技术选择的技术风险以及网络金融业务自身存在的业务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和风险控制主要依托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来实现,技术本身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成为制约网络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一旦存在风险隐患,容易受到来自网络外部的黑客攻击或者病毒破坏,互联网金融中的安全风险是一种系统性风险,其影响普及范围最广。同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网络技术标准尚未建立,在网络技术的选择上存在风险,如果投入运营当中的技术本身存在选择失误,将对整个网络金融系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互联网金融的业务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支付与清算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这些风险在传统金融业务中也存在,但由于互联网具有充分开放、管理松散和不设防护等特点,使得互联网金融在延续融合传统金融风险的同时,放大了网络金融业务风险。依托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技术开展的网络金融业务,涉及到的参与主体存在差异,且通过接入网络,任何人都有进入网络金融系统的可能性,存在着潜在的网络安全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外部效应的放大提高了网络金融风险识别与预警难度

不确定性程度高。金融系统自身具有公共品的外部性,而网络信息技术的引入使得网络金融的外部性比传统金融更为严重,这种外部性一方面能通过网络结构的放大降低网络金融的边际成本,使网络金融具有边际收益递增的效果,另一方面网络平台使各个主体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一旦发生风险,风险也将通过网络平台而无限放大。网络的外部性使得网络金融风险的识别与预警难度加大,并且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程度高,业务链条较为复杂,虚拟化程度高,使得网络金融的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扩散性。网络本身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对网络关键节点的依赖性较强,一旦关键网络节点发生风险,容易引发网络金融系统的崩溃。如以P2P网贷平台为核心的网络金融业务链条上,网络平台公司是整个业务链条的中心,一旦网络平台公司出现经营困难、信用危机等问题,将波及到整个借贷链条,投资人利益无法保障。网络金融风险的成因较为复杂,金融风险在何时、何地发生,风险程度和影响范围难以进行事前估计,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三)网络的虚拟化与快捷化使网络金融风险程度提高

波及范围更广,复杂性提高。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使网络金融的交易能够突破空间限制,成为一种全球性的金融活动,网络金融活动的运营依赖于远程通讯实现,网络金融活动的参与者不需要通过面对面的接触,这为识别参与者的真实身份与信用情况、分辨客户的善意等问题难以进行准备评估,使网络金融机构承担更大的信用风险。网络的快捷性对投资者而言,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资金满意的网络金融机构,并且随时可以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转移;对网络金融机构而言,金融机构能够通过持续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吸引更多的客户,强化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使得金融机构为了维持稳定的客户群要付出较高的成本,且客户的流动性增大将导致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的大幅度变化,这为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状况评估带来困难,容易发生流动性风险。同时网络的实时结算要求金融机构保证足够的资金储备以应对客户的兑付,否则容易导致挤提风险,其扩散程度更广,危害更大。网络的虚拟化、快捷化和信息化等特性,使得网络金融风险具有特殊性,多种风险交织在一起,提高了其复杂程度和监管难度。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的构建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金融监管要把握适度原则

我国网络金融处于初期快速发展阶段,对网络金融的监管要在兼顾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的同时兼顾网络金融的创新发展。由于网络金融发展初期的监管相对滞后,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公司、传统金融机构及其他主体对于加入到网络金融行业具有较强的积极性,且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不断涌现,这对于激发参与主体的创新活力,通过市场机制营造竞争氛围,促进整个网络金融业态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网络金融的监管不能过于过度,否则容易扼杀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限制了参与主体的准入,不利于网络金融创新,限制网络金融行业的发展。这一时期的监管,要同时兼顾风险防范与创新发展,要把握好监管的“度”,监管的艺术在于既不限制市场的创造力,又能敏锐地嗅到新的市场风险而防患于未然。

(二)网络化和虚拟化特征使得监管内容具有复杂性

由于网络金融的虚拟易,网络金融机构主要通过无纸化操作进行交易,使得整个交易无凭证可查,监管当局难以收集到相关资料做进一步的JRYJJ稽核审查。同时网络金融交易的电子记录可以随意进行修改,难以对交易真实性进行有效确认以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性。这些因素导致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网络金融业务无法核查,监管数据无法真实、准确反映金融机构的实际运行情况。网络金融系统的安全性成为网络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由于网络化对于金融创新的影响较大,当前互联网金融模式花样繁多,主流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P2P贷款平台和网络信贷机构,网络金融模式的多样性也导致了监管内容具有复杂性。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和协同性

网络化促进了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趋势,网络金融产品创新上也更加注重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的融合,这就要求网络金融监管向着全面性的综合化监管转变。但由于当前我国仍采用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综合化的统一监管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对于网络金融的监管应在监管主体多元性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监管主体之间的协同性。此外,由于网络金融涉及到参与主体众多、金融领域和产品范围较为广泛,且是虚拟化的运营方式,难以由单一外部监管主体实现对某一网络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管,因此,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应调动网络金融运营机构的积极性,将其纳入到监管主体的范畴,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管的重要内容,充分依赖金融企业和市场的自我管理与规范,构建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监管体系。监管部门要承担起网络金融发展合作者、促进者和协调者的角色,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息沟通、提供积极的服务,才能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其管理的职能。

(四)注重风险识别、防控与事后处理的全程监管

由于网络金融风险的多样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网络金融风险一旦发生,通过网络的扩散效应,风险的波及范围和影响程度将难以预测,将会对整个经济社会体系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网络金融监管不同于传统的监管,重在事后处罚,处罚本身不是监管的目的,对于网络金融监管来说,事前的风险识别、防控和监测更为重要。当然,监管部门不但要提高识别和发现金融风险的能力,还应当提高金融风险处置能力和风险发生后的救济能力,使网络金融监管目的、监管手段、监管效果相互一致,最终实现维护金融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金融创新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有机统一。

(五)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向自由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不断普及,金融产品的延伸、金融服务信息化和多元化以及各种新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建立,使网络金融业务将不断向着综合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发展,且跨国化的网络金融交易规模也将不断扩大,这将导致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传统金融监管中的分业经营模式和防止金融垄断的监管政策将会被网络化背景下的开放、融合、自由的综合化监管模式所替代。另一方面,随着网络化和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深化,互联网将极大地缩短空间距离,使得跨国的网络金融交易成为可能,且交易量将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这种背景下,跨国的全球范围网络金融监管的合作与联动成为必要,监管政策的制定上要兼顾不同国家和地区政策的一致性与协调性,构建跨区域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六)构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和政策体系

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依赖于良好的制度环境,要建立健全各种相关的网络金融法律和措施并确保其能够有效实施。其一,建立严格市场准入机制,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且具有强外部性,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均有严格控制,由于网络金融的业务手段、运行方式的扩展,使得网络金融的市场准入问题应更加严格,否则,容易引发网络金融风险。其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滞后,对网络金融业态的发展和监管造成困难。构建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为金融体系创新以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其三,积极完善关于网络金融的法律法规,为了使网络金融迅速顺利发展,必须加快关于网络金融的法律制度建设,有利于使当地的虚拟金融服务市场得到一个被法律有效保护的发展空间。其四,制定相应的行业性激励机制,促使网络金融正常运作。相关经验表明,仅仅依靠法律和法规难以有效地对网络金融进行监管。因为网络金融是虚拟的金融活动,这使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如现场稽核的方式不再适用,增加了金融监管当局进行监管的难度。因此,制定相应的行业性激励机制是维护金融秩序的好方法。

互联网金融论文篇(10)

2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

在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共存的情况下,我国金融市场出现了大量资金供给、大量资金需求和大量第三方服务机构并存的现象。主流观点将互联网金融分为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余额宝模式的小额信贷平台等。而第三方支付和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同时,互联网金融有效地把社会闲置资金利用了起来,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然而未来发展方向我觉得会表现在这几个层面。

2.1现有的格局将会被打破,形成两种金融模式并存的局面短期内互联网金融对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未来互联网金融会和传统金融形成一种互促互进,共同发展的模式。互联网金融会促使传统金融进行改革,创新,两者协调,使双方都达到互利共赢。

2.2当前互联网金融还处在成长期监管不完善,各项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甚至于资本的限制都并无规定,不明确,但是随着当前互联网犯罪率增加,而互联网金融完全离不开互联网平台,因此,当进入深水区的时候,会完善外部监管,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保证互联网金融更好的发展。

2.3现有的金融业务的重心将会改变传统金融的风险管理贷前控制。但互联网金融因其信息的高度公开性,便捷性不存在非对称信息,因此,风险管理的重心将逐步被削弱,相反,风险的重心将从经营管理转为在线,为客户提供技术和操作相关的低风险乃至于无风险服务。2.4融资将会比传统金融简单许多,同时利率市场化将会形成互联网金融融资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融资方式,这种方式下,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公开性,各种成本和费用就会大大减少,双方甚至可以达到直接交易,甚至不用中介。这种开放的条件下,就像余额宝的收益率一样,直接实现利率的市场化。

3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比较

互联网金融注重创新,充分发挥信息时代的信息高流动性,高共享性的特点。这与传统的金融无论模式,还是组织上都会不同。以至于互联网金融表现出来的特点也有所不同。信息的对称和高度共享。这一特性是基于互联网传播速度快、透明度高、共享性好的特点。相关费用减少,交易成本降低。网络上进行交易,使得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中介机构的作用大大削减,相关的员工费用就会被大大减少,管理费用,运营费用也会大大减少。中介费用的降低使得融资成本,交易成本减少,有利于促进网贷的进一步发展。更加具备“扶弱”的特性,使得资产业务的新销售渠道被构建,有利于金融资产负债业务的结构性更加合理。互联网金融的P2P网贷平台平均贷款额度可以达到10万,甚至于低于小微企业最低贷款额度的50万,真正意义上弥补了银行贷款的薄弱点,充分实现了对金融领域弱势对象的真正扶持,为微小型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从真正意义上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发展。以客户为中心,更加注重客户个性化需求,业务处理效率更高。互联网金融近似无金融中介状态,正如一般均衡定理阐述的一样,交易双方互通,进行交易。互联网金融重视数据的效应,分析掌握的数据资源来制定相应措施,保证尽量使现有客户满意度最大化,又能够吸引潜力客户群体,重视创新,满足现今个性化的要求,达到以客户为中心的目标。但两者的定位不同,目标群体存在差异,金融市场上扮演的角色不同。产品的营销策略和营销渠道不一样。传统金融产品完全是依赖人工去推销,而且多数理财产品相似度很高,银行过分地依赖关系去销售产品。相反,互联网金融更重视产品的创新。

4基于博弈分析的战略选择

目前,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都选择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竞争对手,这种对立的竞争不利于二者长期的发展。采用“囚徒困境”模型可以帮助我们解释二者采取不合作的对立态度的原因,同时找到改善这一情况的方法。在该“囚徒困境”中,假定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都选择不合作时,他们的收益都为2万元;显然,如果一方合作而另一方不合作,那么不合作的一方会得到更高的收益为5万元,而选择合作的一方会因为对方的不合作而蒙受损失,收益为1;而如果双方都选择合作,那么双方的收益都为4万元。该博弈唯一的纳什均衡是(不合作,不合作),相应的支付向量是(2,2),而能给双方都带来4万元利润的策略组合(合作,合作)却不是一个稳定的结果,经销商走进了“囚徒困境”。因此,由于传统金融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短期利益导向行为,二者选择不合作的行为是必然发生的,除非有外在力量对二者的行为进行强制约束。因此,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和强有力的惩处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合作的有效因素。

5建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双赢机制

5.1传统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及改革措施在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产生了一定的冲击,这种冲击首当其冲的就是银行业。因此,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必须进行改革,确定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实现和互联网金融优势互补,互促互进的目的。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应该是给商业银行敲响了一个警钟。可能短期内,互联网金融还难以替代商业银行,但长期传统金融必须调整定位,进行合理的改革。商业银行应该重视所有会带来金融变革的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扩大自助终端,完善搜索引擎,提速云计算,从而突破商业银行技术瓶颈。变更相关的经营模式和组织架构。传统的商业银行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跨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降低中间成本,不单单把银行业务放到网上,而且实现客户操作的便捷性,以点到面,全面实现系统的智能化。以客户的需求和体验程度作为出发点,突破现有产品同质化的特点,在发挥创新性的同时注重个性化,特色化。未来银行应该,将数据作为一种战略性的资产。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商业银行应该摒弃利用原有信息不对称来获取利润的方式,更多的获取数据源,重视对信息的分析,特别是对数字的分析,从而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来达到对客户在贷款全程的风险控制。

5.2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双赢机制的探讨长期来看,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应该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双方可以进行融合,达到在合作中竞争,在竞争中合作。

5.2.1客户信息和资源共享。传统金融具有资金量大的优势,掌握有大量优质的客源,但传统金融在我国长期受到保护和垄断,在业务创新和创新平台发展上有待完善,因此可以借鉴互联网金融平台改进自己的平台,实现产业升级。互联网金融资金量小,在优质客户资源、资金以及监管等方面亟待建设,传统金融在这些方面具有优势。所以双方可以实现交叉销售,资源共享,这样既增加彼此的客户量,又扩大了销售额。

5.2.2在强化价格发现的基础上共同推进利率市场化。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双方的价格偏好,这样一来,在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走势进行分析,从而为商业银行应对市场波动,完善贷款定价,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5.2.3融资实现便捷化,高效化。传统金融掌握有大量信息资源,所拥有的资金量较大,传统的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应该紧密合作,在融资方面实现共赢。双方对相应的融资渠道可实现互通,对客户群合理分类,在线上和线下的客户均可以实现互融,搭建联合融资平台,实现融资的便捷化,高效化。

互联网金融论文篇(11)

二、网络融资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及其创新机理

(一)互联网融资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

1.加速企业资金流动。资本充盈率和资金周转率是企业经营的重点,防止资金链断裂,提高资金流动性,改善资金供给结构和配置状况,是实现企业稳定、持续经营的核心所在。互联网条件下,网络平台的直接融资使中小企业摆脱传统融资模式的诸多束缚,使由来已久的资金问题得到较大程度解决,为企业进一步发展释放了活力。2.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互联网融资既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减少企业财务费用,为成本和费用节约提供了较大空间,也可以为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购进机械设备、原材料、固定资产等提供资金支撑,进一步改善企业的成本利润率和资本有机构成。3.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互联网融资可节约企业融资成本,缩短资金匹配期限,加速了资金周转,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同时,通过网络融资平台的粘连效应,能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市场空间、客户群规模、产品广告的影响力,长期来看,有利于推动企业持续稳定经营和生产状况改善。4.增强企业竞争实力。互联网融资便利化使得资金需求方将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集中到企业发展的重要领域和核心层面,进一步优化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提高各种生产要素资源配置效率,大幅降低企业融资效率损失,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进和科技研发,培育核心竞争力和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实力。根据中小企业协会数据,2013年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指数(SMEDI)为95.7,比2012年提升了2.4点。其中,东、中、西部指数分别为95.4、99.6、93.2,分别上升2.1、4和1.8个点。宏观经济感受指数、综合经营指数、市场指数、劳动力指数、投入指数、效益指数分别为107.1、105.9、94.6、108.9、101.4、79.4,分别提升3.8、4.3、3.4、1.7、2和3个点,成本和资金指数分别为91.4和95.4,分别下降了1.9和0.3个点。

(二)网络融资创新主要机理

1.制度变迁激活融资创新。金融工具和服务开发创新是经常性的主要金融活动,在金融管制和风险约束收敛范式下,作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微观行为结果的金融管理制度创新成为金融市场内在发展的要求。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由于微观层次的金融管制创新极易造成信息传递路径曲折,信息扭曲度高,决策反馈敏感度差,使得微观层面的金融制度显得相对滞后,并成为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金融市场内在的金融制度创新需求不可避免。经历变迁的金融管理制度能够为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改进提供制度、政策和环境层面创新驱动,具有较强的正向外部性,互联网金融就是典型的新金融创造的自然选择。2.成本选择驱动融资创新。互联网金融创新以来,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进行创新和升级,大数据和便利化优势使得金融交易成本加速递减,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质量大幅提升。互联网融资模式下直接融资比例提高,推动交易成本选择金融制度再创新和管理结构再优化,进一步形成新的金融交易成本节约。3.风险控制倒逼融资创新。2012年以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强,内外需求不振,利率和汇率不确定性风险提高,金融收益不确定性和风险急剧上升,金融风险管理压力增大,防线管控机制倒逼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业务优化,以实现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降低。

三、对策和建议

(一)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运行

加快推进民间借贷管理新机制,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发展,防范和化解新的危机爆发。在互联网金融起步初期,中小微企业发融资困难问题仍未达到有效解决。短期内,做好民间借贷市场管理、避免新危机爆发的有效途径是实行疏堵结合,禁止“一刀切”,大力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运行,将地下融资变为地上融资。通过政府倡导成立民间借贷中心,对民间借贷实施阳光化监督和管理,可以对地下钱庄和黑市进行有效管理和规制,进一步扩大金融监管半径,提高金融风险预警能力。

(二)加强对影子银行监管

一是构建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横向合作监管体系,通过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提高“一行三会”监管合力。二是强化对第三方支付和网络货币的监管责任,重点加强对网络融资平台公司财务状况、资本充盈率、现金流状况等的监管,严格规范融资平台发展基金、保险和理财产品。三是按照中央监管要求,对于银行、证券、信托、担保、理财等主体进行有效监管,重点排查“理财资金池”潜在风险。四是利用人民银行在支付清算、征信体系方面具有监管和信息优势,重点加强对P2P融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众筹融资等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推进互联网金融监测和宏观调控,完善反洗钱规则,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三)优化和整合地区网络融资资源

一是推广浙江中小企业网络融资经验,优化和整合本区域内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和互联网,采用互联网技术和手段对网络融资参与各方进行信息匹配和信用定价评级。二是实施区域层面融资统筹,搭建银-企、网-企融资直接对接机制。推动中小微企业与银行系统和网络融资平台公司对接,全流程一站式高效对接,引导银行和互联网融资平台公司不断提升网络融资技术服务和后续跟踪服务。三是推动传统贷款与互联网技术有效结合,创新传统金融服务模式,大力整合银行以及基金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为客户开拓更多的全新贷款渠道。四是实行贷款计划申请预匹配模式。中小企业据实提出融资申请,互联网平台负责接收企业贷款申请,政府对融资双方进行第三方协调沟通,根据企业资金需求规模、经营状况和市场预期进行推荐,帮助企业争取更多融资计划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