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9 09:20:46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养老保险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养老保险论文

篇(1)

二、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相关对策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全是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全,不断探索、调整、完善的过程,在执行过程中就会由于政策的衔接而产生一些问题。下面笔者谈谈在职工办理退休时出现的一些问题。

1.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时。我国退休现执行的国发[1978]104号《关于职工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管理岗55岁,生产岗50岁。职工在办理退休前因工负伤,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同时要进行工伤认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样不能按时办理退休,至少会顺延退休时间,由于工资待遇不变,养老保险就在继续缴纳,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只能按法定退休年龄结止,顺延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可记入个人账户,但缴费时间不计作实际缴费年限,这样就损害了职工的利益。笔者认为既然职工已实际缴费,并能计入个人账户,就应该算作实际缴费年限。

篇(2)

1.存在的问题

较大的参保需求与较小的覆盖范围的矛盾——全市应参保单位1055个,在职职工36298人,退休职工13165人。目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仅为887个,覆盖率84%;10606名退休参保职工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占退休人员的80%。事业单位因单位性质不同、资金来源渠道各异,单位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比例也不一样。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员考聘机制的完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渠道变窄,人员更新的脚步放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未来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向年龄偏大化转变。由于事业单位整合,财力及人员发生变化,导致了原有的由单位养老的模式不适应未来的需要,也无法很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利益。现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显然无法满足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参保需求,迫切需要出台一套全国统一的事业养老保险政策,结束目前各统筹区各自为政、摸索前进、问题凸显的窘境。较早的省级政策与较晚的地方政策的矛盾——湖北省在1995年10月出台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是湖北省各地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主要依据。此后随州市又根据此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于1995年后相继出台了《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广水市早期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时则是按照孝感市相关政策为依据。随州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过多年运行,参保范围逐步扩大,缴费时间也逐步统一。但是,由于省级政策出台较早,经历了从笼统到细致的过程。各统筹区在经办过程中摸着石头过河,在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摸索出一些办法,出台了针对特殊群体参保的地方政策,从而导致各统筹区之间政策有差异,情况各有不同。主要表现在:本刊策划参保范围不统一。市直属单位、曾都和随县都是将所有事业单位纳入参保范围,且随县、曾都的教育和水利系统又另外制定专门参保政策;广水市则只将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纳入参保范围。缴费基数不统一。有的以绩效工资为缴费基数,有的执行基本工资(岗位、薪级)为缴费基数,有的把基本工资打折后作为缴费基数。待遇计发办法不统一。有的按人社局批复的退休人员待遇标准执行,有的将批复的待遇标准与缴费基数对比、打折计算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没有考虑缴费时间长短、个人账户等因素。较多的基金支出与较少的基金收入的矛盾——2014年,随州市全年基金收入15430万元,而基金支付达到了20847万元。其中随县水利系统、乡改事业单位的基金结余更是为负数。随着近年来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减少,退休人员逐年增加,单位年龄结构出现了老龄化的趋势,许多单位出现了缴费与养老金倒挂的情况,并且逐年递增,每月拨付的养老金比月缴养老保险费多。预计未来数年,由于国家对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数量严格控制,现有年龄结构将更趋向老龄化,参保职工中,在职缴费人数逐年减少,保险费征收增加缓慢,反之退休人数逐年增加,养老金发放额逐年递增,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被打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面临严峻考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总体运行形势不容乐观。

2.改革的方向

统一社保政策——随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全面展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关系到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这对打通跨地区、跨险种、跨单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渠道,建立人才自由流动的机制,打造高效的用工环境有着重要意义。规范经办流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需要建立一套统一、规范化的经办流程,针对参保资格的认定,参保单位、人员的增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的确定,个人账户的计入,养老金的计算、待遇的享受等环节,基于内控机制,设计一套操作便捷、环环相扣的经办流程。做到参保征收有依据、缴费记账有明细、待遇计算有过程、基金支出有手续、经办历史可追溯。规范的经办流程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安全性、严肃性的前提,也能与未来的事业养老保险政策更好地衔接。扩大覆盖范围——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精神,事业单位从2014年10月1日起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覆盖范围扩大到全体事业单位。这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最大的利好消息,有了顶层设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便能顺利开展。提高统筹层次——随州市四个统筹区中,市直与广水的基金结余尚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但这几年出现的收支倒挂情况不容忽视,虽然基金结余可以解决短期问题,但收支倒挂的情势若不能逆转,长此以往将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运行构成危险。曾都区和随县因为长期的收支倒挂,基金结余底线已被击穿,无法建立起一个安全的基金库容量。一旦事业养老保险费征收出现卡口,支付将难以为继,无法准时拨付养老金,事业养老保险的保障性将会受到质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将更加困难,这是一个恶性循环。但从随州市全局看,2013年基金征收15430万元,支付20847万元,虽依然收支倒挂,出现5417万元缺口,但是全市基金结余尚有24366万元,在收支情况不再进一步恶化的情况下,足以维持数年。更高的统筹层次有更大的抗风险能力。应尽早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的做法,尽快实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

作者:刘承万顺锋单位:湖北省随州市社会保险局

篇(3)

(二)基金征缴不力导致的新债务。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是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核心。但基金征缴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基金征缴中的“打折征收”,导致了“新隐性债务”。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采取“优惠征收”、“打折征收”的办法,加上我国在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等方面存在的“政策漏洞”,形成新参保人员“缴费少、受益多”的财务失衡状态,“新隐性债务”正在大面积生成。

其二,社会保险费拖欠、拒缴严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低,导致供款不足。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2001年1月8日全国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千万元以上的有20余家。国务院体改办宏观司2000年5月的相关数据显示,当时全国累计发生企业欠缴养老金已达376亿元。另外,参保不缴费的情况比较严重,有的省区高达20%,全国总计达800万人。

(三)人口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系数提高。人口老龄化是全球问题。但我国由于人均寿命的延长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老龄化问题尤为严重,并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即相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我国的老龄化速度是最快的;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是在人均收入水平最低的条件下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所以,我国当前面临的老龄化形势最为严峻,其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平衡的冲击也最为严重。

(四)提前退休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剪刀差。由于提前退休现象对养老保险基金具有少缴多支双重侵蚀,所以成为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危机的主要根源。

(五)基金投资管理不善,无法满足养老保险基金刚性调节增长的需求。目前,我国的养老基金几乎全部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受银行存款利率不断下调及国债期限结构的影响,基金收益甚微,保值增值困难。个人户收益也不理想。以辽宁的试点为例,2002年底个人户基金全年收益率只有2%,2003年通过协议存款等方式,个人户基金年收益率提高到了2.45%,但都远低于7%的平均工资增长率水平。在滚存结余基金的管理方面,也存在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的问题,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比较严重。

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一)变当前的“统账结合”制度为“统账分离”制度。统账结合模式下的混账管理导致了空账问题,空账的恶性循环是本质上的现收现付,既有可能导致即期养老金待遇的扩张性支付,也无法应对老龄化危机,同时还会阻碍劳动力正常流动。因此,必须实行“统账分离”制度,推行个人户“实账化”,并完善个人账户的有效管理,利用社会和市场的力量,提高个人账户的经济效益,使个人账户资金能够名副其实,能够有效地化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债务危机。统账分离后统筹基金的资金支付缺口通过盘活国有资产(包括居民的福利住房)等方式筹集资金解决。

(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一方面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资金来源。扩大全社会参保范围有利于筹措资金,而且还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社会。因此,只要符合参保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自由职业者等都应作为扩面的范围和重点,做到应保尽保。在养老保险征缴方面,新经济组织的职工要和国企职工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要规范征缴基数,杜绝渗漏。目前,参保单位通过瞒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逃费的情况比较严重,抽样测算过程中发现,1999年缴费工资比1998年降低了5.7%(下降545元),而统计局统计的平均工资增长了11.6%。根据全国参保单位缴费工资与平均工资的统计比较,前者比后者也低了10个百分点。如果将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严格核实,至少可以使基金增收10%。

(三)尽快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如果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统一管理,可以建立便于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机制,工人不论转移到什么地方,都可以凭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则将根本解决因工人流动性而造成的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接的问题。

篇(4)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限制了社会成员在城乡之间的流动,导致一大批农民在城市和乡村之间来回迁徙,他们户籍身份是农民,但是基本脱离农业生产而在非农产业从事经济活动,他们游离于城乡之间,非工非农,故称为农民工。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工作,为城市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由于身份的特殊,他们生活在城市,而且从事的大多都是最苦最累最脏的工作,却因为没有城市户口享受不到城市发展带来的成果。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对于增强农民工对社会的归属感、解决农民工群体的后顾之忧进而促进农民工群体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一、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现状分析

(一)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基本情况

河南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和劳务输出大省,拥有超过一亿的人口,按照河南省现有的城镇化水平测算,有将近五千万的农民;而保守估计,农民工群体的数量超过两千万。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在推动河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成为影响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河南省将农民工养老保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2009年根据党的十七大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精神,河南部分地区对建立新农保制度进行了试点探索,并取得一定进展。为了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2014年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努力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各类参保人员在地区之间、制度之间的顺畅转移和衔接;同时,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经过各级政府的努力,河南省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截至2014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4843.8万人,领取待遇1253.8万人。农民工也被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体系中来,农民工社会保险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由于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等的复杂性,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仍需不断完善。

(二)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的问题

农民工作为一类特殊的群体,其特殊的需求近年来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河南省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但是由于河南省农民工群体庞大,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对农民工针对性不强,不能有效满足农民工参保缴费的要求,实施效果并不明显。

1.参保率低,退保率高

目前我省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费率高,参保率低。就河南省的情况来说,省内就业的农民工的数量约为1500万,但是真正参加养老保险并能持续缴纳保费的比重不足三分之一;据估算,已参保的农民工中,退保率大约40%。较低的参保率和较高的退保率,严重威胁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众所周知,社会保障制度是风险社会应对风险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其主要依据大数法则,依靠社会共济解决老年疾病等风险。社会保险参保的人数多少与制度应对风险的能力密切相关,而大量农民工不参保、参保农民工退保,将严重损伤我省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保障水平低

目前,我省农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过低,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民工领取退休金的比重很小,绝大多数农民工老年之后养老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的是家庭和土地。即使已经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工,其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的数量也非常少。目前农民工如果参保新农保并连续缴费15年,按照现有的水平只能领取不到百元的费用。较低的保障水平,农民工经过多年的缴纳保费,到退休后领取微薄的养老金,满足不了其老年需求,起不到应有的保障功能,无法体现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社会成员生存后顾之忧方面的作用,使广大农民工在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权衡时,选择不参保,已参保的选择退保。较低的保障水平削弱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和吸引力,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困难加剧。

3.覆盖面狭窄

在我省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由于以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主,因此面向的主要是这些国有集体从业人员。而农民工群体由于自身素质较低等原因,他们在城镇里从事的主要是建筑行业等工作强度大、流动性高、风险高的工作,这些行业管理难度大、人员流动性高,无法像其他行业一样为这部分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同时,一些不良企业为压缩成本而刻意不签劳动合同,不办养老保险,造成相当部分的农民工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和福利,无法被纳入既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来。狭窄的覆盖面,一方面无法保证包括广大农民工在内的社会成员的老年保障需求,使这部分人在需要的时候缺乏最基本的保障,另一方面也严重破坏了社会保险制度本身应有的公平和公正性,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和要求。

4.转移接续困难

由于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强,工作频繁变动,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而现行的全国性政策与法规虽然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与接续都有提及,但是都是只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进行了框架性、原则性上的规定,并没有提出一个明确可操作的方法。此外,由于农民工养老金在转移过程中会产生经济利益纠纷,农民工在转移养老保险的过程中,只能转移属于个人账户的那部分,而不能带走社会统筹的那部分。[1]因此,转入地就要补偿农民工社会统筹的部分,这会给当地的财政带来经济压力;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避免这种压力,就可能会设置障碍阻止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移。转移接续困难,直接影响着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由于农民工群体工作的高流动性,他们不得不在不同的城市间、不同的工作场所之间迁徙,在一个地方参加养老保险之后,如何保持这种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以确保农民工可以从中获得必要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民工参保意愿的可持续性。较难的程序设计和对参保人员不利的制度安排,无形中排除了大量农民工参保的可能性。

二、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地方政府财力艰难与重视不足

根据现有的养老政策,资金来源大部分是企业、政府和个人三方共付,而政府的财政拨款又是其中资金的重要来源。对于经济社会欠发达的河南省来说,地方政府财政来源少、财力有限,而需要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又比较多,在教育、社会保障支出比重逐年增加的情况下,政府财政捉襟见肘,对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时,在经济社会发展压力较大的情况下,经济的增长是衡量地方政府业绩的硬性指标,有些地方政府过分关注地方的经济发展,对于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不甚关心,各种因素综合起来,造成地方政府对农民工权益保障有意无意的忽略。

(二)立法滞后,执法不严

近年来,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和政府制定了若干政策。国务院于2006年1月下发了5号文件,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201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通知。除此之外,大部分都是地方性政策,缺乏关于农民工统一的规定。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执法不严、管理方式方法欠缺等现象。就现阶段而言,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存在着法律法规上的缺陷,而且管理的力度还不够,存在操作上的漏洞,缺乏责任追究机制。其对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大部分都是出现了问题才进行检查处罚,主动检查力度不足,缺乏防范意识。[2]

(三)企业方因素

根据人社部的消息,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险的总费率已经超过了40%。虽然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养老保险的费率逐步归拢为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的水平,但这仍高于医疗、工伤、失业这些基本的保险。河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于全国中等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比较大,较高的社会保险费率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成为影响我省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问题。一些企业从短期利益出发,采取多种形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措施,导致大量农民工无法获得社会保险,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农民工参保积极性较低

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说,贫困制约着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需求。大部分农民工都是来自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所受的教育程度较低,所从事的都是餐饮业、服务业、制造业等技术含量很低的工作,收入很低,他们有限的收入主要用来养家糊口以及供应子女教育上。其有限的资金在解决完现实紧迫需求之后所剩无几,没有多余的资金参加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参保后较低的收益回报,也使得更重视现实利益的农民工参保积极性降低。

(五)城乡二元结构下的户籍制度的限制

在城乡经济二元结构之下,户籍身份的限制导致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出现,同时,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体系下,不同的户籍体现的其实是附着在户籍差别之上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待遇差别。尽管国家力图改革现有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采取居住证制度等改革措施,但是就整体而言,农民工群体仍然难以融入城市成为市民,农民工在就业、住房、养老保障、子女教育等一些福利上还是和城市居民有很大差距。在二元的养老保障体系中,城市和农村形成了不同的保障体系,但是由于农民工身份的特殊性,形成了一个既不同于城镇居民又不同于农民的保障体系,以至于他们既不能享受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障待遇,也不能完全享受农民的养老待遇。

三、完善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对策

(一)改变政府态度,明确政府责任

现阶段政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但是缺乏整体的认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社会、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经济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身份上的特殊、工作的不稳定等诸多因素导致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政策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保险。因此,政府必须从多方面认识到农民工的特点,制定出合适的方针政策,把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作为工作的重心,下定决心、花费大力气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明确各级政府在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中的财政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有效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建设中的资金缺口和管理漏洞,保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

(二)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

要建立统一的全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把农民工真正纳入进去,使农民工能真正获得老年退休之后的基本保障。在现有的《社会保险法》基础上,制定过渡时期的《特殊人群养老保险处理办法》,明确城乡统筹社会保险体系进程殊人群的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管理与终结的基本规范,确保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有法理依据。同时要加强执行,加强监管。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基本职责,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法规的责任主体严肃依法处理,确保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实效性,真正维护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企业实际和农民工特点建立合适的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企业来说,要正确认识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要从改善管理革新技术等方面实现转型升级,化解社会保险带来的成本压力,通过积极合法的手段,实现有效竞争。政府一方面要加强对各类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工群体合法社会保障权利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给予财政补贴、政策支持等,帮助企业科学发展。由于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大都是餐饮业、建筑业、制造业等这些又苦又累的工作,这些工作对技能要求比较低,使他们的收入工很低,并且农民工的流动性比较强,不能在一个地方长时间工作。根据农民工收入低、流动性大等特点,分行业、分地区建立多档次、可选择的缴费制度。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在参考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基础上,指数化调整养老保险金待遇标准,确保参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险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提高保障待遇水平,就会调动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性,有利于制度健康发展。要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境,必须提高统筹层次,努力实现全国统筹。对每个参保的农民工实行社会保障卡的“一卡通”模式,一卡通上要求记录参保人的信息,准确记录个人参保的时间、地点与缴费额等,农民工可以随时随地转移养老保险,只需少量的手续费。实现统帐结合,分别管理,要落实个人账户,避免出现空账的现象。[3]

(四)建立合适的养老保险配套制度

在我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影响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制约性因素,如果相应的配套制度不完善,那么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很难顺利实行起来。因此,需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配套改革。改革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在宅基地和农民承包的土地流转等方面,加强管理,完善土地流转的政策。在明确集体所有权前提下,对转让使用权的农民工,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优惠。通过不同的转让方式而获得的收益,折算为个人的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促进农民工从传统的土地保障向社会养老保障过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长期以来,城乡农村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存在,限制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合理转移。改革传统二元户籍制度体系,完善城乡统一的居住证登记制度,可以实行积分制等形式,降低农民工进入城市户口的门栏。比如说在城市工作了一定的年限,具有相应的财力,那么可以申请成为城镇户口等。通过配套制度改革,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创造良好的条件。四、结语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涉及各级政府、企业和农民工自身等多方主体在内的重要项目,是一个庞大的系统过程。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体系,需要良好的顶层设计,也需要扎扎实实地解决各种具体问题。各级政府必须统筹安排,合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一系列的社会改革,共同推动过渡时期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和完善,为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奠定坚实的基础,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

作者:岳红伟 单位:黄淮学院

参考文献:

篇(5)

1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

失地农民在计划经济的时代就存在。当时通过“以土地换就业”的方式,使他们在国有企业内就业,成为工人,从而很好的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就业、养老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传统的政府安置方式逐渐失灵。目前我国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普遍实行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由失地农民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由于货币补偿方式操作简便,失地农民可以直接获得一定数额的安置补偿费而不用担心政策的变动是否会影响将来养老金的领取,所以比较容易被接受。但是,这种方式并没有很好的考虑到一旦当失地农民花完这些补偿费,尤其是当这些人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的生活保障问题。由于他们的短视,他们往往会将这些补偿费花费在子女的婚嫁以及新家的建设方面,而很少的考虑到自己的养老问题,因此,货币补偿方式并不能真正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2现阶段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探索的几个模式

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养老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胜利这个总目标的实现。目前,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两种类型:(1)政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实施部门,运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2)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商业寿险公司为主体,以各土地征用行政村为投保单位,各投保行政村交了保险费后,签订保险合同,按合同规定,商业寿险公司履行给付养老金义务。我国的各省、市(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不同的地区根据本地区经济情况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本地区的关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无论采用的是政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还是采用的是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或者是二者的结合,都有着各个地区自己的特色。下面将对几个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部分试点城市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分析。

2.1上海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前,上海市对失地劳动力的安置分为两种方式:失地吸劳和失地养老。失地吸劳是指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劳动力负责就业安置;失地养老是指对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直接纳入养老范围,每个月给予一定的养老补贴。近年来随着就业市场的变化,上海市将安置原则调整为“落实安置补偿,用于基本保障,适度生活补贴,进入市场就业”,其具体做法是:(1)先保障。由失地单位负责落实安置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解决失地劳动力的基本保障,由失地单位为失地劳动力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保险和医疗保险,失地劳动力办理“农转非手续”。缴费标准可以由农民自主选择“城保”或者“镇保”。(2)再补贴。对失地劳动力落实基本保障后,失地单位从安置补偿费用中再给予失地劳动力一次性(在12个月到24个月城镇低保标准选择)生活补贴,以减轻失地劳动力“农转非”后不能马上就业的生活困难。(3)市场就业。失地劳动力在落实基本社会保障、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户籍农转非后,即成为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劳动保障部门为其提供《劳动手册》,提供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及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其通过市场就业。

2.2江苏省苏州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2004年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规定在合理计算征地安置补偿费的基础上,将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等全部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将16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建立起包括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生活保障及再就业优惠的政策体系。具体做法如下:(1)对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每人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就业后按照新增劳动力进行管理,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对女性16周岁至35周岁,男性16周岁至45周岁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待遇。(3)对女性36周岁至54周岁,男性46周岁至59周岁的失地农民,以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止,按月领取不低于160元的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4)对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当月起,按月领取不低于200元的失地保养金。

2.3江西省上饶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上饶市的规定则有所不同:(1)该养老保险是处于自愿原则,按照失地农民自己缴纳多少,政府等额配套多少的原则,降低参保“门槛”,实行“低进低保”,缴费标准分为A、B、C、D四档。失地农民参保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档,但一经选定,则不得变动。(2)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的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从参保的次月其按现行失地农民养老待遇标准每月领取养老金。(3)个人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档次必须与其缴费档次相对应,也分为四档:即:A档每月150元;B档每月160元;C档每月180元;D档每月200元。(4)此外,每年的7月1日为调整失地农民养老待遇的执行时间。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凡失地农民开始享受养老待遇的时间至调整养老待遇的执行时间满一周年的,在原养老金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5)失地农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从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收不抵支时,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2.4浙江省义乌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义务市失地农民的安置采用的是发放土地补偿款并利用商业保险为失地农民的养老进行保障的模式。具体如下:(1)土地补偿费按2:4:4的比例分配,村集体留20%,40%用于村民分配,40%由村集体统一用于养老保险。(2)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推出新险种“团体年金分红保险”等,规定统一由村集体投保,保险费从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签订保险合同,寿险公司履行给付金义务。(3)本金归集体所有,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5%的保证收益和不低于投资收益70%的红利来支付年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55周岁的女性的失地农民的养老金。这种方法等于把失去的土地变成货币“存”了起来,有利于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从以上几个地区关于失地农民的安置,我们发现,尽管各个地区实行的失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各不相同,但各个地区都综合考虑了本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和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并结合当地失地农民的现实情况,这些都使得失地农民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未来社会生活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哪一种模式更适合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呢?哪一种模式更能给失地农民带来最大的利益呢?我想,这应该结合我们国家各个省、市(区)的具体情况来判定。或者,在目前的经济情况下并不存在哪一种模式可以完全适合现阶段中国社会的发展,但总的来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的出现,未来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将会越来越完善,且越来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转3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几个建议

从以上的几个模式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乡镇企业发达的上海、浙江、江苏等地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工作都完成的比较好。在这些地区,政府不仅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做了规划,而且对失地农民就业的培养更下了一番功夫,这样有利于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能够促进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并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他们所实行的“以土地换保障”的政策是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我们应该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以土地换保障”的做法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一整套有利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办法。参考失地农民沪、浙、苏等地成功的经验及其他经济不发达地区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为了真正贯彻落实党对“三农”问题、尤其是对失地农民的帮助政策,我们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应当适当降低失地农民缴交养老保险的比例,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失地农民由于失去了土地这个生活支柱,加之在短时间内不能很好的适应城镇生活并取得收入,微薄的土地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整个家庭的开支并留下足够的余额缴交养老保险,这严重挫伤了失地农民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政府应加大对这部分社会弱势群体的帮助,采用政府全额或者政府和集体共同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的模式,在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可以考虑由失地农民个人缴交少数,政府、集体缴交多数的这样一个办法,以保证失地农民真正可以做到“老有所养”。

(2)是要适当的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比例。在很多城市,失地农民由于身份的转变而要承担更多的消费支出,同样的东西由于土地的失去而使得他们的生活成本迅速提高。如果仍然按照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比如月160元,是不一定能够真正让失地农民“老有所养”的,届时政府要从别的渠道来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与其在未来某一时间花费更大的精力来解决同样的问题,不如在制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发放的时候适当的提高发放的标准,一次性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当然,这也要根据各个地方财政的实力而决定。但是,高额的土地转让增值收益应该是可以为失地农民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补偿的。

(3)要适当健全我国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以法律的手段来保证失地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要对失地农民土地补偿金、失地农民的养老及就业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防止政府部门的寻租行为等。法律的健全有利于真正保证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4)除了政府要有所作为外,商业保险机构也应该顺应形式的发展,适时推出适合失地农民的险种,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提供一定的辅助作用。此外,家庭养老依然是失地农民养老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我们仍然要注重德教,注重对青少年尊老爱幼的教育,培养失地农民的子女使其有一定的生存及发展能力,真正使得失地农民可以做到安心养老。

总之,各地区的政府应对自己辖区内的失地农民有足够的关注,并制定出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策,真正从失地农民的角度出发,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等问题。

参考文献

[1]28省(区)失地农民调查报告[J].国家统计局,2003.

[2]高勇.失去土地的农民如何生活[N].人民日报,2004223.

[3]沈兰,高忠文.“土地换保障”的两张养老保险模式研究[J].农村经济,2007,(5).

篇(6)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企业缴纳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15%,个人缴纳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养老保险从城镇国有企业扩大到城镇所在企业。

养老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是什么关系?二者有无区别?许多人并不完全清楚,以致有些省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长期叫“劳动保险公司”,有些政府机构内部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至今还设“劳动保险科(股)”,说明有将二者关系弄清的必要。此外,弄清二者关系也有助于正确认识和解决过去劳动保险遗贸下来的巨额历史隐性债务问题。

养老社会保险同过去的劳动保险(简称“劳保”)本质相同,即都是政府行为(“”中变成了企业行为,由企业办劳动保险),都以追求公平和社会稳定为主要目的,都强制参保;但二者也有区别;第一,保险对象不同,劳动保险只覆盖职工及其家属,养老社会保险则覆盖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劳动者(包括外来打工人员)。第二,劳动保险基金完全由国家或企业负担,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政府财政负责兜底。可见,有些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叫“劳动保险公司”,有的单位内部设“劳动保险科”,是不准确的。

弄清养老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的关系有重要意义:第一,正确认识和处理过去劳动保险遗留下来的巨额历史债务问题,即过去劳动保险由国家负担,因而这笔债务也应该由国家财政承担。第二,正确认识和积极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能象计划经济时期那样依赖国家。

二、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巨大及其解决

据有关部门统计,“十五”时期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缺口共达1000亿元。此外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空帐已将近2000亿元,这2000亿元到将来职工退休时迟早都得支付。

如此巨大的资金缺口是怎么形成的呢?主要有三点原因:第一企业缴费能力低,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基金征缴率不够高。第二,计划经济时期欠帐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时,职工已有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计划经济时期没有提留“劳动保险”基金,这是一笔历史遗留的隐性债务,共约30000亿元。第三,养老保险负担系数高,增长快。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目前,全国60岁以上人口达1.32亿人,占总人口的10%;预计到2040年,中国60岁以上老人将达到约4亿人,占总人口的26%,在城市里大约每2—3人中就有一位老人。1998年全国参加养老保险(即缴费)的职工比上年增加了36.6万人,而离退休人员比上年增加了264万人。近几年我国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人员每年增加200万人。职工的负担系数由0.273上升到0.288。1999年在职职工与离退休人员之比按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口径计算为3.1:1。按人口模型预测,到2010年,这一抚养比例将达到2—2.5:1,而且将持续30—40年时间。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筹资办法将难承受这一人口老龄化和退休高峰的冲击。

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缺口问题,应该开拓思路,拓宽渠道,采取多种措施。主要有:

第一,依法扩大养老社会保险覆盖面,覆盖面越广,缴费企业和职工越多,社会保障基金也越多,根据大数法则,就越能分散劳动风险。资料表明,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还大有潜力。1999年底,国有企业和职工参保率达95%,但其他所有制企业和职工参保率却在50%以下,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参保率不足20%,其员工参保率不到30%。

第二,对挤占、挪用、违规的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有效的追缴回收政策,提高清理回收率。具体办法:一是允许对挤占挪用的基金采取实物资产回收形式,以解决“要钱没有”的问题。二是允许将回收的实物资产投入经营或再次变现。

第三,搞好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和增值。一是积极探索基金的运作渠道,合理确定基金在各渠道的最高运作比例。二是建立基金投入运营准入制。一些收费性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大型电力、通讯设施等项目,因其具有较高的经营稳定性,风险相对较小,可允许社会保险基金投入运营。三是政府应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制定保护性政策措施。如按照国际惯例,对基金采取保护性银行优惠利率;对基金投资实行税收优惠利率;允许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原始配股和公积金委托贷款;允许基金购入国有银行优先股等。

第四,将部分国有资产变现。这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解决社会保障基金不足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这样做的可能性在于,目前国有企业停产、半停产和开工不足的现象比较多,有大量的厂房、设备和场地处于闲置状态,其中“闲置设备约占总资产的20%”(2000年2月18日《中国乡镇企业报》)。对于那些闲置的和陈旧的国有资产,可以变现用于弥补社会保险资金缺口。

对于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筹措社会保障基金的必要性,人们往往从“财政兜底”的意义上理解,这是不言而喻的;其实在我国还有一条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它属于偿还历史欠帐。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高积累”的方针,国家对职工的劳动贡献在作了“必要的扣除”之后,并没有将职工应得的劳动报酬全部分配给职工,而是用作于积累形成了国有资产。以国有企业众多的老工业基地沈阳市为例:在1984年以前,沈阳市技术工人的平均技术等级约为4至5级,4级工的月工资标准为52.9元;而当时沈阳市技术工人平均每小时生产出产品的价值约为48元,一天为384元。这平均每人一天生产产品的价值,就是工人月平均工资的7.3倍,可见大量剩余价值被国家和企业用作积累了。所以,应该将部分国有资产变现用于养老等社会保障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第五,建立正常的财政提留投入机制。各级财政承担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需要在企业和职工缴费之外,建立稳定的财政提留机制,并形成积累。应从利息、特种消费税中提留一部分,还应从国有资产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收入中提留一部分,充实养老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发行社会保障公债和社会保障福利彩票。如前所述,我国仅职工养老保险历史欠帐就约达3000亿元,占GDP的50%—60%。如此巨大的缺口,需要发行社会保障公债来弥补。这样会不会威胁财政安全和引发新一轮通货膨胀?看来不会。近三年我国共发行国债2100亿元,1998和1999年国债余额占

GDP比重为10%,赤字比重10%,均属安全范围。尽管2000年又增发国债500亿元,但随着GDP的增长,国债占GDP的比重仍为10%左右,在此基础上再发行社会保障国债不会引起通货膨胀。

发行社会保障福利彩票,符合全社会都来参与社会保障的原则。彩票不同于国债,国债是国家向人民借钱,到期还本付息,彩票则相反,因此发行福利彩票,财政没有任何风险,更具有可行性。

第七,基本养老金标准应改为两年调整一次。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统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统筹地区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这个规定的问题在于,当社会平均工资负增长时,即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随之减少时,由于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变,很容易给养老保险基金造成缺口。近几年,由于养老金标准多次上调,已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沉重的负担和压力,许多地区已不堪重负。建议将基本养老金标准由一年调整一次改为两年调整一次,条件容许的地区仍可每年调整一次,这样可以减少基金缺口。

第八,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从长远来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应该实行省级统筹乃至全国统筹,这是大势所趋。

第九,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满]5年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某市个体户缴费为例,每人每年缴费1032元,15年缴15480元,加上利息共约1.6万元。该个体户退休后每月300元退休金,每年3600元,约4.3年就将他15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全部领完,此后他领取的养老金就得全靠政府和社会为他个人“兜底”。建议调整为25—30年。

第十,尽快将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并轨后有利于资金调剂和人员流动。

第十一,用货币手段解决养老保险历史负债问题。职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养老保险权益,既是一种历史负债,也是一种改革成本,应该由社会负担。而实现全民负担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对养老保险历史权益实行货币确认,既增加货币投入。当前,通过积极的货币扩张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既是及时雨,又具有可行性。

三、制止违规提前退休

据统计,1998年1月至1999年末,我国地方新增退休人员122.9万人,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有27.5万人,占22%。原行业统筹单位提前退休问题更为严重,据30个省市报送的数据,1998年1-8月份,行业统筹移交地方新增退休人员29.6万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达43.8万人,占55%。

违规提前退休的途径有两种:第一,办理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假证明和提前出生的假出生证明。经抽查某单位55名“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只有5名,占9.1%;其余50名全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占90.9%。第二,降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退休的条件。国家规定,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满8~10年才能提前退休。有些企业先把职工调到有毒有害岗位上,工作20天后就按特殊工种办理了退休。

一般地说,提前退休对就业有促进作用。尤其在就业压力大的情况下,让一部分接近退休年龄的老职工提前退休,能为年轻人腾出一些就业岗位,有利于减轻就业压力。1978年,我国7000万知识青年返城,就业压力特别大,国家果断决定让部分老职工提前退休,一部分老干部离休,允许子女顶替父母的编制“接班”就业,对安排知识青年就业起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提前退休不是解决就业问题的关键。因为,第一,目前我国劳动力虽然数量上供大于求,在质量上却供不应求,尤其不适应产业结构升级、产品更新换代和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如果我国劳动力能在质量上有明显提高,就业压力就会明显减轻。目前我国劳动力求大于供的行业和企业是:一些新兴产业和行业,如邮电通讯、金融保险、房地产、信息咨询、计算机应用和科学技术服务。据2000年北京世界计算机大会报道,在微电子行业的复合型人才,中国只有3000人,而美国有40万人,相差百倍之多。男职工50岁左右、女职工45岁左右正是精力比较充足的时期,让这部分人提前退休,而让经验不足的年轻人取代他们,会造成劳动力资源浪费降低劳动效率。第二,提前退休会增加老年人的劳动参与率,与年轻人“抢饭碗”。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人的劳动参与率超过40%,共2218万人。如果实行提前退休,我国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比较低,他们的劳动参与率会更高,会有更多的退休人员在社会上与年轻人争抢劳动岗位。第三,提前退休会加重社会保障负担。提前退休一方面会使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减少,减少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另一方面会使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增加,加大保险基金支出,使社会保障负担更加沉重。第四,发达国家的退休年龄有后移的趋势。美国的退休年龄正从65岁向70岁推延,德国计划2001年退休年龄推迟到65岁,日本也将退休年龄从60岁后延到65岁。据测算,如果退休年龄从60岁推迟到65岁,退休金的支付总额可以减少50%。

四、有能力的企业应发放统筹外的各种补贴

篇(7)

“”开始,劳动部受到严重冲击,到了1970年劳动部被撤消,期间,劳动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调剂使用制度也停止实施。1969年,财政部颁发《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工作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这一文件将包括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劳动保险的统筹调剂方式改变为由职工所在企业为职工提供保险的做法。自此,职工退休养老成了企业自己的事情,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国有企业开始改革之时。

企业办养老保险的实践表明,改革以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由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列支,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是一种极大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供给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企业职工的退休经费是企业年度经营成本的开支项目,当年所有职工的退休养老费用从当年生产收益和财政收入中支付,所以是一种没有任何积累的现收现付财务模式。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自建立到进行改革的40多年的实施过程中,在保障退休职工的老年生活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不仅退休职工没有养老的后顾之忧,在职职工也有稳定塌实的养老预期。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地发挥了它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在功能。

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经济体制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的以企业和单位为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给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带来一系列阻力和困难,例如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和国有企业分流出的冗员的就业问题、医疗问题、生活保障问题,国有企业,尤其是退休职工比较多的老国有企业在养老保险上的沉重负担问题,企业承担职工的社会保障使得劳动力不能在企业之间自由流动问题等等,都使得国有企业改革步履维艰。形势发展表明,市场经济需要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建立,必须对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而且,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随着职工队伍的老化而日益暴露出自身固有的缺陷,已表明了它的不可持续性,[2]即使我国不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这种职工与企业终身捆在一起的、已走入困境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必须进行改革。

1986年7月,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保险基金。这是我国传统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向责任分担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过渡的标志。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在这种制度模式下,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为两部分,并分别记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统筹基金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针对各地个人帐户比例不同的情况,1997年7月,国务院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决定的规范下,各地的统账结合的模式逐渐得到统一。2000年12月国务院的《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企业缴费率确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率确定为本人工资的8%,至此我国的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得以建立。

改革以后的养老保险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用人制度的要求,使不同所有企业之间的职工可以自由流动,促进了市场经济下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但是,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是在现收现付、没有任何资金积累的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要求在职的一代人在继续承担上一代人的养老责任的同时,还要为自己积累养老金。到2001年上半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为3241万人,而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中年职工人数逾亿。[3]由于从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的40多年间没有任何资金积累,改革以后的养老保险又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制度,[4]即已经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保持不变,他们的养老金用每年收缴的社会统筹基金和有限的滚存基金支付,由于收缴的社会统筹基金少于需要支付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于是出现了养老金支付上的资金缺口;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参加工作,改革之后退休的中年职工,新制度规定,改革之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但实际上旧制度没有设立个人帐户的规定,因而他们不可能有个人帐户积累,在他们陆续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金时,养老保险基金只能为他们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提供基础养老金和新制度实施以后他们个人帐户上的那部分个人帐户养老金,而在新制度实施以前视为缴费年限的“过渡养老金”却没有着落,这又构成了一笔养老金支付上的资金缺口。这两项相加就形成了一笔数以万亿计的巨额“历史债务”。[5]也有学者将之称为隐含债务、隐性债务或转制成本。[6]

注释: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0页。

[2]例如,辽宁大连色织布总厂曾是大连市的创利大户,1994年宣告破产。破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太多给该厂造成的不堪重负。破产前,该厂的在职职工为1258名,而退休职工为1503名,企业发展从何谈起!参见郑功成:《从企业保障到社会保障》,辽宁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

[3]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页。

篇(8)

人口老龄化是影响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最根本原因。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速度和程度,均超出了普遍的预期。2006年国家老龄办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认为,预计到2020年,全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30%以上,其中,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9448万,占老年人口的21.78%。

(二)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撑结构

单一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2011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基本养老保险金为1.95万亿元,占养老金总资产比重为84.8%,企业年金占15.2%。可以看出,基本养老金仍然是绝大多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的最主要来源,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撑结构相对单一。形成这种单一的支撑结构的主要原因:一是人们基于惯性思维认为,基本养老金应该是政府承担全部养老保障责任。由此强化了退休人员对基本养老待遇的依赖,也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更加严峻的是,基本养老金的持续上调,已经使得离退休人员对此有了强烈的预期。二是补充保险需要另外缴纳费用,不具备吸引力。由于建立补充保险需要企业和个人在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外单独缴纳费用,减少了企业利润和职工个人的当期收入,对于一些盈利能力较低的企业或者非公有制企业来讲,补充保险不具备吸引力,实施情况并不理想。三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巩固了基本养老保险“一枝独秀”的地位。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带来的财政积累并没有通过税收优惠等途径,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建设,而是更多用于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从而形成了基本养老基金的刚性支出趋势,客观上进一步强化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多层次制度体系中的绝对主导地位。

(三)基本养老保险的激励机制

陷入两难境地为了调动参保人员的缴费积极性,从1997年起,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中逐渐增加了更多的激励因素。短期来看,职工为了获得更高的养老金,会按照较高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但从长远来看,过高的激励可能反而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典型的表现就是,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的激励机制陷入一种进退维谷的尴尬局面:如果保持养老金待遇差的比例不变,待遇差的绝对额会逐渐增大,在职期间低收入人员养老金仍然会很低;如果将待遇差的绝对额控制在一定水平,则会降低制度的激励性,导致很多人员不再按照实际收入缴纳养老保险费,基金收入减少。

(四)企业和职工缴费能力

波动在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在经济增幅减缓时,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养老保险费征缴就会面临困难,进而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也受到影响。近年来,受到国际经济波动的影响,国内企业的盈利能力出现下降,迫使一些企业选择降低缴费基数甚至直接断缴。据中国社科院的《中国养老保险发展报告2013》显示,截至2012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总参保人数为3.04亿,比2011年增加了7.17%,但增速慢于上一年的10.44%。其中参保职工人数为2.3亿,比上年增长6.57%,增速回落了4.58个百分点。

(五)个人账户没有起到积累作用

个人账户制度的实施构建了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激励机制,调动了职工缴费积极性,但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部分积累制。在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缴费办法是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全部用于当期的待遇支付。建立个人账户之后,缴费办法和待遇水平过渡平稳,基金收支规模没有太大变化。因此,要在不增加缴费的前提下,为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许多省市地区在职职工的个人缴费被用于当期发放,而没有形成积累,由此产生所谓的“空账”问题。

二、制约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症结

长期以来,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中难以避开的一个难题,就是“福利刚性”对其可持续发展的制约。简言之“,福利刚性”是指大多数人对既得社会福利待遇具有只允许其上升、难以接受其下降的基本心理预期。正是由于社会福利的这种刚性特征,导致各类基本公共服务,特别是由政府承担主要供给责任的社会保险,严重缺乏弹性。任何一项旨在降低时下社会福利水平的公共政策,往往都会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甚至是政治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福利水平一旦提升到某个层次以后,就很难再根据经济形势和政府财力的变化做出向下的调整。这里的问题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波动很难避免。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一旦增长速度放缓,劳动者收入减少,支撑社会保险事业的基金和税收就会减少。然而在“福利刚性”作用下,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又很难会因为经济状况的恶化而降低,从而导致公共政策骑虎难下。要消解“福利刚性”对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着力:首先,要对“福利刚性”作用下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运行趋势做清晰的预判,在制度设计上、资金筹集上和收支平衡上作必要的准备,以应对社会经济可能出现的波动,为日后的经济发展以及财力增长预留出必要的弹性空间。尤其要注意避免超出制度发展阶段的承诺或覆盖范围不适当地扩大化和零碎化,以至于对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的持续增长构成不必要的压力。其次,要加快构建多层次、多元支撑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目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成为发达国家的普遍发展趋势,世界银行将此类模式概括归纳为“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是由法律强制推行、政府管理、以税收支持的具有再分配性质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第二支柱是采取市场化模式运行、完全积累且养老保险与缴纳金额相结合的各类补充养老保险,各类职业年金是其典型代表;第三支柱则是为需要更高水平养老金的人们所设计的,自愿参加的商业保险性质的个人养老保险计划。要大力培育发展企业年金,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四、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建议目前,围绕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政策目标,中央政府正在研究采取全国统筹、延迟退休、做实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等措施,借此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就是要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特征,形成一套促进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发展的政策、方法和制度体系。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明确改革的基本原则,消除参保人员的后顾之忧。

(一)大力推动中国版的401(k)计划

壮大第二支柱目前,美国、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等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情况较好的发达国家都将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控制在较低水平,分别为51%、62%、52%、49%、47%。在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不足的情况下,各国则均采取建立第二、第三支柱的方式,以维持公众退休后待遇的相对稳定。相反,作为欧债危机的重灾区,以希腊为代表的部分欧洲国家,由于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过于依赖第一支柱,即基本养老保险的支撑,基本养老金平均替代率高达80%以上,政府财政压力异常沉重,最终成为引发债务危机的重要诱因。而中国早在1991年已经提出建立三支柱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但由于制度和思维的惯性作用,目前基本养老金仍然是绝大多数退休人员的最主要收入来源。“三支柱”式养老保险体系的基本作用是降低基本养老金在公民养老保险中的地位,进而降低“福利刚性”作用下公众对基本养老金的持续上涨预期,缓解基金的运行压力。

(二)逐步补充个人账户缺口

提升平衡能力在目前的基本养老金制度中,个人账户资金被社会统筹账户借支,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应尽快完善个人账户制度,逐步补足个人账户缺口。补足缺口,是个人账户基金通过市场化投资运作,实现自我积累,提高保障能力的前提条件。一是通过划转国有股权补充个人账户。目前中国上市国有企业股份的市值约为12万亿以上(含境外上市企业),可以考虑将部分股权划拨给养老保险基金,通过适当途径实现稳定回报。二是通过国家财政加大转移支付,逐步补足个人账户,承担制度转型成本,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自我平衡能力。促进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提高收益水平,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有利于弱化对基本保障制度的依赖。

(三)鼓励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提升支撑功能纵观欧美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体系,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已经成为近30年来美国养老金资产持续增长的最主要来源,其优势在于,享有税收延递或者免税等优惠政策。个人参与者每年可将一定免税额度的资金存入账户,根据个人的风险喜好配置资产,而且投资收益免税,退休领取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金融机构管理资产经验逐步成熟,具备了发展养老金理财产品的条件。而且居民财富不断增长,也具备了一定的个人养老理财能力。可以借鉴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经验,尝试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养老金投资账户试点。这样既可以激励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也有利于满足个人养老保障需求的多样性,提升第三支柱的支撑作用,进而优化养老保险体系的结构。

篇(9)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1%左右,农村的老人占全国老人的比例达到75%,老有所养一直是广大农民群众梦寐以求的愿望,也是政府十分关心的问题,但农民自愿参加养老保障统筹的积极性不高,部分地区政府强制收缴养老统筹费,引导变成强制;赡养纠纷事件逐年猛增,家庭养老矛盾重重,危机四伏。笔者认为,出现这些偏差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农村养老体制存在重大缺陷。

一、农村社会养老的现状

(一)老龄化加快

自70年代我国成功地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后,我国人口的年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5.86%。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为7.64%。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上升到8.59%。目前我国老年人口已达1.25亿人,达到10%的老年型标准。预计到2020年将有2.3亿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5%左右,2050年将达4亿多,占总人口的26%左右。人口老龄化在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沉重压力的同时,也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老年供养系数上升,劳动年龄人口负担加重。1991年60岁以上老人供养系数为13.74%,2000年为15.6%,预计2010年达到17.62%,2020年达到23.77%,2050年达到48.49%。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目前我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1998年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另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进城务工者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不到200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亿人,所以很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三)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的功能被削弱

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养老内容,主要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三个方面。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家庭赡养一直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子承父业”高度概括了上下两代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这种稳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内部自然的完成赡养老人的职能,并形成相应的道德规范。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这是促使家庭养老方式变革的决定性因素。这种进程,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的变更。弱化了土地保障作用,促使了社会养老方式的产生;另一方面,工业大生产劳动方式的重大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作为养老义务承担者的角色,家庭赡养和生活照料功能随之受到削弱。劳动力流动和人口的迁移。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不同地区呈现出了不同的发展态势。城市、沿海地区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各方面的原因出现了加速发展的态势,它们对外来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日渐增强,同时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原先隐藏在集体出工劳动方式中的大量剩余劳动力涌现出来,而户籍制度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改革,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地向城市、县城和沿海发达地区流动和迁移成为可能。这些“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人员长年在外务工经商,势必影响对老人的供养,对传统家庭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四)农村养老不能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有的农民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参与到现实的社会保障中。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日益下降,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代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五)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家庭“四、二、一”人口结构的形成,家庭小型化也在发展

农村家庭人口结构也将出现以下变动趋势:

1、已婚子女与老年人分居的现象逐渐增多,老年人单身户或一对夫妇比重提高。据1995年全国人口1%抽样调查,全国只有一个老年人或老年夫妇独自居住的家庭约为2049万户。预计我国老年夫妇家庭、单身老人家庭即纯老人家庭将大规模、大面积地出现。

2、特殊老年群体大量出现。这样的群体主要有三类:一是丧偶老人群体。由于人类平均寿命延长以及性别比的变化,丧偶老人主要是丧偶老年妇女会大量增加。部分丧偶老人再婚,另组家庭。也有许多老年夫妇因一方去世而成为单身老人家庭。二是独生子女父母家庭。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身的大批独生子女21世纪初开始步入婚期,他们的父母也将由目前的准老人步入老年。三是两代老人家庭。下世纪随着人口老龄程度的加深,高龄化也将在我国出现,到那时将是许多低龄老人不能与其子女共居,但却要赡养已进入高龄的父母,组成低龄老人与高龄老人两代老人共居的家庭。以上这些纯老户与特殊老人群体,在居家养老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困难,需要社会予以关怀。

所有这些,决定了我国农村必须在家庭养老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这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的必然趋势。

(六)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历史欠账的规模过于庞大,使得我国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由名义上的部分基金制回归为事实上的现收现付制;在现收现付体制下,最初几代退休者享受了远远超过其缴纳的养老金,而支付这些费用的后参加者又一厢情愿地希望通过自身的缴纳换取仍旧慷慨的养老金支付保证;然而,养老基金的积累往往不能达到这种要求,养老金的支付只能靠更高的缴费率来维持,债务会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而愈积愈多。房海燕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博士)于1998年在比较乐观的假设条件下,根据给付配置精算成本法测算出我国隐性公共养老金债务1997年的现值为17998亿元,数目惊人。理论上的天文数字已足以使我们担忧,而已经发生的养老金拖欠现象就使人们更有理由怀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系数。当人们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保证产生怀疑时,扩大覆盖面就成奢谈了。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的产生原因

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形成是多年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积淀的结果,是很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下面将讲述其中的两个比较基本的因素。

(一)农村经济落后

一方面由于农业本身是第一产业,创造生产力的效果没有其他产业那么明显,所以国家对其管理与监督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发展主要在农村,国家的管理可能会因管理层级太多而导致管理的失灵。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地区发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国家进行干预,规定政策为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较为贫困的地区,政策的倾向对于农村的发展极为不利。

(二)立法滞后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实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国家没有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及时地对法律做出调整。

三、我国农村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构想

我国农村未来老年人养老方式,应在继续鼓励老人自养、家庭赡养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养老社会化体系建设,并使之与其他养老方式相互补充,各有侧重,共同构筑我国农村未来养老保障体系,使老年人过上健康、幸福、长寿的生活。

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应具备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二是老年人生活照料体系;三是老年医疗保健体系;四是老年救济体系;五是精神生活体系。由于我国农村老年人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收入差别大,建立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应体现多元化、多层次、多方式、多渠道的特点。

(一)老年人生活照料体系

这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集中供养方式。主要针对高龄老人及有特殊困难的老人。1996年我国80岁以上老年人有800万,75岁以上老人有2000万,且高龄老人每年正以5.4%的速度在增长,到2020年将有30%左右的老年人进入高龄期。这些老人随着年龄的增长,都要经历从能够自理、半自理到不能自理,甚至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的过程。他们之中将有部分人住进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生活服务中心等设施,他们的起居日常生活照料由这些老年服务机构承担下来,由老人或家庭提供一定的费用。另一种是社区服务方式。对居家养老但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由社区老年服务组织为主提供服务人员进入家庭服务,或提供定时、专项服务。因此,社区老年服务和老年人集中供养机构,进入下世纪将会有较大的发展。

(二)老年医疗保障服务体系

这是老年人社会化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疾病是老年人的大敌,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很大。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完全依靠国家是不可能的。应根据国情和农民的意愿,在政府支持下,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入,建立起多形式、多层次、多类别的医疗保障制度。尤其要鼓励农民互助共济兴办合作医疗,并将它们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通过充实医疗设备,完善医疗服务网络,提高医务人员素质,确保农村老年人享有保健医疗,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实现健康老龄化。

(三)老年社会救助体系

这是老年人社会化保障体系的补充。相对贫困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老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最低生活补助,并对贫困老人减免相应费税,提供医疗方面的优惠和照顾。继续对孤寡老人实行“五保”供养,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四)老年精神生活体系

主要是根据老年人的爱好、兴趣的需要,以乡村为单位,建立老年文化、体育、教育、娱乐活动场所。

总之,未来我国农村将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体,社会救助、社会照料和社会福利服务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明恩溥.中国乡村生活[M].时事出版社,1998.

篇(10)

根据我们对相关领域文献的研究,同时,由于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求是一个离散的、非连续的变量,因此,常规的线性回归模型不能适应这种情况。而我们设置的问卷中,将农民是否愿意参加养老保险设定为“是”和“否”两种情况,因此采用二元logistic模型进行分析。本文采取自变量按类别逐步纳入模型回归的方式,回归结果显示,“性别”、“个人平均收入”、“养老方式”、“是否了解新农保”和“养老预期”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在逐步放入并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显著结果基本保持稳健。

1、被调查者性别对农民参加“新农保”意愿有显著影响

男性比女性参保需求更强烈。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男性的养老观念较为先进,“养儿防老”意识较弱,依靠自己养老观念较强;而女性的养老观念较为落后,“养儿防老”意识较强,依靠自己养老意识较弱。

2、被调查者的个人平均收入对农民参加新农保意愿有显著影响

回归结果显示,其风险比(Exp(B))是2.33。人均年收入对农民参保意愿的影响程度很大,且呈现正相关,即家庭收入高的农户会选择参与养老保险;而收入低的农户会选择不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较高的收入意味着有较高的缴费能力和保险需求。

3、被调查者的养老方式对农民参加“新农保”意愿的影响

回归结果表明,选择“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的参保意愿比选择其他方式来养老的农民更强烈,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符合经验常识。

4、被调查者是否了解“新农保”对农民参保意愿的影响

回归结果表明,农民对“新农保”的了解显著影响农民的参保行为,其风险比(Exp(B))是2.901,说明越了解“新农保”的农民越愿意参加养老保险,这也是符合经验常识的。

5、被调查者养老预期对农民参加“新农保”的影响

据调查数据显示,“养老预期”显著影响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愿,农民越不担心养老,其参加养老保险的意愿越低;越担心养老,越愿意参加养老保险。

(二)对缴费承受能力的考察

现实中,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建立和持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缴费承受能力,农民缴费承受能力较高,将有利于养老保险的建立和持续;相反,如果农民缴费承受能力不高,或制度规定的缴费标准超出农民承受能力,将阻碍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及时建立也无法长期持续。但是,农民的缴费承受能力却绝非仅受家庭收入、富裕程度的影响,还受到文化程度、保险意识等多方面的影响,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与上文类似,本文也将以农民“自身因素”以及“制度与意愿因素”两类变量群为自变量分析影响农民缴费承受能力的具体影响因素。为避免变量间多重共线性的影响,本文采用多元逐步回归法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在纳入模型的变量中,“平均收入”、“是否了解新农保”、“文化”、“婚姻”四个变量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1、被调查者个人平均收入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的影响

回归结果显示,个人平均收入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具有正向作用,个人平均收入越高,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承受能力越强。

2、被调查者对“新农保”制度的了解与否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的影响

为了考察制度和意愿因素的影响,本文将“是否了解新农保”、“是否愿意参加养老保险”、“是否已参加养老保险”3个变量纳入回归模型,发现“是否了解新农保”显著影响农民缴费承受能力,对“新农保”了解的农民比不了解的农民具有更高的缴费承受能力。

3、被调查者的文化程度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的影响

回归结果显示,文化程度对农民参加“新农保”的缴费承受能力具有正向影响,且结果呈显著性,说明文化程度越高,农民的缴费承受能力越高。实际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文化程度高,对“新农保”制度的了解和认知比文化程度低的人要更深刻,因为“新农保”制度是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多缴多得,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在认识到这一点并结合自己的经济基础上,则会偏向选择缴费较高的档次,为自己未来的养老生活获取更多福利。

4、被调查者的婚姻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的影响

回归结果显示,已婚的农民缴费承受能力较低,未婚农民的缴费承受能力较高。年轻的、未婚的农民往往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对养老保险的认识和接受能力基本上都高于年长的、已婚农民,这可能是导致上述结果的重要原因。

二、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简要结论

调查发现,被调查者基本信息中,南通地区老龄化程度更高,被调查者的文化素质、人均收入水平以及缴费承受能力均比玉林地区要高,说明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具有更高的缴费承受水平。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求,南通地区的农民对新农保的了解、参与、需求均高于玉林地区的农民,说明新农保在南通地区的推广程度较高,在玉林地区推广程度较低。从回归分析中得出,在对农民参保意愿的影响因素中,“性别”、“个人平均收入”、“养老方式”、“是否了解新农保”和“养老预期”这些农民自身因素呈现显著性。在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的影响因素中,“平均收入”、“是否了解新农保”、“文化”、“婚姻”四个变量对其具有显著影响。

(二)政策建议

1、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升农民收入

对于收入较低的农民来说,未来良好的养老保障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奢侈品。因为在收入较低的情况下,农民考虑第一位的是基本生活需要、子女教育等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即使农民有意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有可能没有参保能力或不得不选择较低的参保档次,这从江苏南通和广西玉林两地实地调研的结果比较也能得到同样的结论。因此,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尤其是较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状况,将有助于提高农民的参保能力,进而保证较高的参保率和参保质量。

2、加大宣传力度,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作为一项新的制度,目前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还不够完善,阻碍了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这在玉林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农民对“新农保”的了解程度。一是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广播、电视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把“新农保”政策总结成农民通俗易懂的政策,让农民打消对政策的观望意识,真正了解“新农保”的优越性。应当切实改善农村教育状况,整体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在调查中发现玉林地区的农民文化水平较低,提高农民文化水平有利于加深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理解,而不是如调查中发现他们觉得“新农保”政策与他们毫无关系甚至从没听说过这样的情况。二是加强农民养老风险意识的宣传,倡导养老方式的多元化。在对两地的调查中发现农民的养老方式都较为单一,且养老方式对农民参保意愿有正向影响,农民作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主体,只有其个人提高养老风险的意识和传统养老保障思想的转变才能激发他们的参保积极性,从而才能提高农民的参保意愿。

篇(11)

由于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是将城镇企业职工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隔离开来,分别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政策。我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之中,直接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当前两种制度的不同,直接导致其缴费办法、待遇计算等细则等均有极大的差别,特别是待遇方面相差较大。非国有企业往往看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都可以不参加养老保险,因此不愿意参保缴费。而部分改制的科研院所由于其企业性质曾为事业单位,适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而改制之后则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心理落差较大,往往采取瞒报基数等手段逃避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同时,由于我国在执法与监督环节中执行不到位,没有及时地对各种逃费行为予以制止、惩罚,形成了许多企业不参保缴费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局面,也极大地影响了其他正常缴费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于是选择了在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或者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业工作,从而影响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正规。

(二)与企业合谋,不缴或少缴费用;或是对企业的逃费行为不举报。由于我国当前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因而用工形式也五花八门。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往往人员构成复杂,分布面广,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同时,约束企业的劳动法律制度也不健全。如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操作、用工合同不规范等,直接给参保工作带来困难。这类企业员工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农村,他们缺乏劳动风险意识和劳动风险损失补偿意识。非公有的许多企业用工制度极不规范,相当多农民工往往不签订合同或只签短期合同,且条件苛刻。这些身份为临时工或季节工者,一遇经济波动,首先被解雇,企业福利待遇也无权享受,更不能参加社会保险。一些外企、私企聘用的下岗职工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这就加大了参保登记工作的难度。当企业知道职工认识到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时候,企业会与职工达成协议,用少量的代价换取职工的隐瞒或不举报。当职工知道企业扣留了他们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时也因为怕失去工作而不向社会保障机构检举,从而造成了养老保险费用的流失。

二、职工个人逃费原因

(一)客观原因。客观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原因导致职工逃费。部分企业经营困难,效益不高,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状态,造成相当部分国有企业无力承担起为全部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责任。还有一些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导致职工客观逃费。20世纪末由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国有企业以及传统集体企业纷纷改制,从新确立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一些企业由于改制较早,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确立以前便已完成改制,企业改制中并没有考虑到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没有预留职工养老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等职工意识到养老保险问题时,企业已经破产或者清偿,已经没有能力来负责原有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此时,如果职工想要确立养老保险关系,必须补缴前期本应是企业为自己所缴纳的那部分欠费。而这笔费用往往数额巨大,因此职工往往放弃。二是制度原因导致职工逃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规定:在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因为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为15年,那么理论上来讲,只要是职工缴费年限达到了15年,那么他就拥有了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而是否继续缴费只是在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有所调整而已。于是部分职工在达到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后,不再继续缴费。而一些下岗职工再就业或者是年纪较大的农民工由于此前没有参保或者由于某些原因没有缴费年限记录,而一旦参加工作则必须从新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从零开始计算。但是由于这些职工年龄普遍偏大,即使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满足不了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因而无法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只能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则划入统筹基金。这种情况下,职工往往很容易与企业合谋,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主观原因

一是职工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不了解,曲解、误解了国家的政策法规。一些职工在退休前往往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了解或者对该制度一知半解,也不会主动去关心该制度,因此他们会容忍雇主的逃费。同时,有些雇主为了自身利益向职工散布消极言论,使职工产生政府乱收费、转嫁国企改革成本的错误认识,从而使他们对养老保险产生排斥感。

二是职工的个人短视。许多年轻职工缺乏风险意识,对养老问题等后顾之忧考虑甚少,不为自己进行老年储蓄。这主要是由于一些职工不会主动为退休的生活保留足够的积蓄,往往因为当前的需要而更注重眼前利益,认为既得工资比缴纳养老保险费更重要。

三是职工的贫困或临时财务困难。较低的工资收入使得贫穷的职工连眼前的基本生活需要都难以满足,这个时候进行养老储蓄更是无从谈起。对他们而言,度过眼前困难期远比缴纳数量不小的养老保险费用重要,尤其是未来的养老保险金是个未知数的时候。而目前收入勉强能够保证生活需要和养老保险缴费的职工,则会因为发生某些变故而导致产生临时财务困难,这个时候逃费就不可避免地发生。

四是职工对养老待遇回报的期望值较低。从当前养老保险的计发办法来看,仅凭职工目前的缴费年限与工资是不能够精确的计算出将来养老金的准确金额的。由于养老保险缴费期限长,在缴费与待遇关系不明确、职工很难准确预知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收入的状况下,职工就会对养老金的预期收益产生较低期望值。另外,养老保险的回报率可能远远低于股票、基金等投资手段的回报率,有时甚至低于银行储蓄的收益回报率。因此,部分职工对参加养老保险有抵触情绪。

五是对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信心或认为该制度不公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至今还没有遇到资本主义国家养老保险所遭遇的各种问题,但是由于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因为体制改革的原因,导致大量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当时法律法规不健全,企业在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时候完全忽视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采用经济补偿的办法强制解除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极大地损害了养老保险在职工心目中的地位,导致职工对该制度失去信心从而导致逃费。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年轻职工因为觉得缴费时间长而获取待遇回报的时间遥遥无期、相对价值低或者他们得到回报的可能性很小,或是觉得让他们承担两代人的退休金负担是不合理,而一些职工可能预期不能活到退休之后而选择逃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