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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3-05-15 16:42:34

合同风险管理

合同风险管理篇(1)

在煤炭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合同管理风险指在合同的管理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利益损失或损害存在的可能性。风险贯穿于合同管理的整个过程,涉及到合同管理的各个方面,既存在合同自身产生的风险,也包括外部因素导致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合同标的的实现,同样也制约着煤炭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

(一)合同准备阶段的风险一是合同策划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策划的目标与企业战略目标或者业务目标不一致;故意规避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将需要招标管理或需要较高级别领导审批的重大合同拆分成标的金额较小的若干不重要的合同。二是确定合同对象的风险,主要体现为:将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对象确定为准合同对象;将具有履约能力的对象排除在准合同对象之外。三是谈判风险,主要表现为:对合同标的、产品的数量与质量、技术标准、价款的确定与支付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地点等涉及合同内容和条款的核心部分,乃至关键细节等忽略或做出不当的让步,可能导致企业权益受损;对可能存在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之事项的忽略。

(二)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一是合同文本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内容和条款可能存在不合理、不严密、不完整、不明确或表述不当,可能导致重大误解等问题;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等。二是审核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审核人员未能发现合同文本中的内容和条款不当的风险;虽然发现了问题但未提出恰当正确的修订意见的风险;合同起草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合同审核人员提出的改进意见或建议,导致合同中的不当内容和条款未被纠正等。三是合同正式签署风险,主要表现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合同印章管理不当,为不符合管理程序的合同加盖了合同印章;签署后的合同被篡改等。

(三)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一是合同相对方履约能力降低或丧失的风险。在煤炭经营中,由于受到市场经济形势、政策法规、客观环境的变化与影响,与其相关的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是不断变化的,往往会出现对方履约能力下降或者丧失的可能性,从而对煤炭企业的经营造成影响。二是合同变更或转让造成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应当变更合同内容或条款但未采取相应的变更行为;合同变更未经相应的管理程序,导致合同变更行为不当或无效;合同转让行为未经原合同当事人和合同受让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合同转让行为无效;合同转让未经相应的管理程序,导致合同转让行为不当或无效等。三是瑕疵履行带来的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等因素会发生变化,但由于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责任较低,违约所获得的利益大于违约责任的代价时,对方就可能降低履约质量或者直接违约,从而给合同履行带来风险。

(四)合同履行后的风险一是履约完毕后对合同相对方及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存在的风险。对合同相对方分析评价客观真实的缺失,给以后合作埋下长期的法律隐患;在合同执行评价中未进行全面与重点相结合,造成评价失真。二是合同归档保管的风险。合同保管不善或丢失,涉及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能面临提供证据不充分不足、不能提供原始证据、非原件证明力不被采信等举证风险,导致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二、内部审计参与企业合同管理的责任

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完善企业合同管理、控制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内部审计应该充分发挥这一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合同管理,担负以下具体责任:

(一)监督防范责任内部审计通过参与合同谈判、审核合同文本以及查阅合同履行结果,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分析判断合同管理各个阶段的风险,在准确及时识别合同管理风险的基础上,坚持原则,反映问题,规避防范,扎实做好本职工作,担负监督责任。

(二)总结评价责任无论是管理审计还是经济效益审计,内部审计都会围绕着经济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开展工作。对于煤炭企业合同风险的阶段构成、形成原因、损失程度作出分析,根据不同风险严重程度逐级排序,为下一步的风险处理提供决策基础。内部审计须加强自身人才队伍建设,具备专业化系统化的评价方法,科学有效地担负起风险评价的责任。

(三)咨询服务责任咨询服务是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的创新功能,也是内部审计转型的重要方向。由于企业管理的最终目的是要对风险的相关因素采取措施,识别、化解和转移风险,规避防范,分担和降低风险损失的影响,合同管理风险的应对也同样如此。煤炭企业内部审计应抓住这一转型机遇,积极拓展企业内部咨询服务业务,关注并参与到企业合同管理风险的应对工作中,积极主动地在合同管理中提供帮助、健全管理,更好地履行咨询服务责任。

三、内部审计参与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的路径

(一)重大合同审计制度化无论是煤炭生产企业还是煤炭贸易企业,其经济活动大都以合同的形式予以体现和实现。重大合同涉及企业的战略规划、发展策略以及经济效益,合同条款众多、金额巨大,稍有异动就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建立重大合同审计制度,内审部门既担负起了监督的责任,也发挥了参谋的职能,能够更好地实现内部审计由事后审查到事前预防的职能转变。

合同风险管理篇(2)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3-157-02

工程合同风险指在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性事件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或利益。企业如何承担和化解工程合同中的风险,成为企业必须关注的问题。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工程合同是建筑企业承揽工程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指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合同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由于建筑工程具有规模大、工期长等特点,合同的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的发生,降低风险发生时产生的成本,保障工程合同双方和利益,工程合同的风险管理也是贯穿整个施工过程必不可少的内容。

为了很好地做到对工程合同风险进行控制,就要对工程合同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然后才能有针对性地作出应对策略。

1 工程合同管理存在主要问题

1.1 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合同签定不规范

合同签定的不规范主要包括合同的不严谨和存在漏洞。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双方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缺乏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比如有些建设项目为了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加上在合同编写过程中使用模糊语言,以至于出现理解偏差的情况,出现问题的时候,双方势必会互相推卸责任,导致工程纠纷,严重的还会导致合同最终难于履行。而有些合同条款存在漏洞或缺陷。比如在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合同一方为了降低违约责任或是怕伤及感情,往往对违约责任不多作规定,这样一旦违约事件发生,就没有相关的合同条文作依据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2 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公平性的原则

签订合同的双方,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关系。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合同当事人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对合同条款进行更改。合同双方这些自私行为,不利于合同的正常执行,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严重的还会损害消费者的最终利益。

1.3 违反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有些合同双方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法律意识淡薄,不惜违反法律法规签署一份象征性的合同,其实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双方的权利和利益是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的履行与否也不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这样的合同风险是显而易见。

1.4 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合格的合同管理人才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认为签合同只是走过场,合同只是形式和摆设,签定合同之前对合同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评估,也没有严格的签定合同的程序。有些则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工程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无视合同的存在,随意施工,最终导致工程质量的不尽如人意,违背了签定合同的初衷。另外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需要有高素质、有专业知识,能掌控全局的人来担任。有些施工单位则是随意指定人员来担任这项工作,这是对这项工程的极不负责任的。

1.5 合同签定后在可能面临的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经济风险一般是指与工程有关的各种物资价格变化引起的风险,比如通货膨胀,物料物价上涨或降价等。若合同没有制定应对措施,必然会造成合同双方中的一方经济损失;还有由于合同双方对物价的估计方式不同,对价格调整的应对措施有别;合同一方的信誉或经济状况等可能造成合同实施困难,引起合同风险;政治风险比如国家禁止开垦山林、禁止毁坏农田等等可能会导致合同的终止、建设场地的毁坏、工程延期等带来工程合同风险,往往使得承包商这一方遭受损失。

2 工程合同风险的应对措施

工程合同的风险管理,对增加收益、减少损失非常重要。如果能够通过对风险的识别、预测与分析来判断风险的来源和原因,就能最大限度防止合同风险的产生或降低风险产生时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工程合同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

2.1 严把合同签订关,合同签订要规范化、严谨化

在合同签订前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包括:施工项目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完整无误。合同是否采取了国家标准文本;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有失偏颇,双方如何制约;合同完不成时的法律责任以及补救措施;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尽量一致,避免产生岐义。签订工程合同时,应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合同文本应尽可能选用由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由合同双方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特点来起草。合同文本必须是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做到文字表达严谨,不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词语。

2.2 对合同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在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施工非常重要,只有按合同施工才能最大限度降低合同风险。合同依法签订后,建立合同实施的保障体系,保证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工作有序地进行,对合同的实施进行动态管理,使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事件处于受控状态,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实现。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分解合同事件,对各个标的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熟悉合同条款,找出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薄弱环节,提前制定预防措施,降低风险的产生,提高合同的履约率。2.3 积极沟通,争取对合同风险化解机会

合同中的风险条款是合同一方对另一方的制约条件。在合同实施中,如果双方都能认真执行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合同实施得比较顺利和满意,合同双方可利用这种友好的气氛,对合同中的一些隐性风险进行协商和解释,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本保存下来,使合同得以顺利执行。这样就能使一些本来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得到化解,将可能出现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担。

2.4 加强合同变更和索赔管理

由于工程合同的实施周期长,耗资大,所以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变更,在合同变更中,变更量最大最频繁的是工程变更,因此工程变更在合同索赔中所占的份额也最大,合同变更就意味着索赔的机会,用索赔和反索赔来弥补或减少损失,是施工单位采用的风险对策之一。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员认真分析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对合同双方的往来文件、资料、图纸、帐目等进行搜集整理,密切注意合同实施中每一事件的详细过程,以作为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的基本依据,寻找索赔机会,通过索赔和反索赔达到降低风险、补偿损失的目的。

2.5 果断采取经济措施

从经济观点上说,采取经济措施产生的费用比承担风险实际损失要合算得多。对工程风险较大的某一部分工作,为避免违约承担风险,可采用增加经济投入的方式减少风险。比如大幅度增加人员,增加了机械设备,增加班次,增加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或加班费用等。虽然在经济上增加了支出,但保证了施工进度,保证了企业信誉,避免了风险的产生。

综上所述,工程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合同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都和双方的切身利益相关。因此,熟悉和掌握与工程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是要控制和防范工程合同风险的重要前提。其次,深入研究合同条款,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是控制合同风险的重要保障。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加强合同管理和对工程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在工作实践中,既要坚持按合同条款执行,又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灵活变通,才能实现合同双方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尹贻林.工程项目管理学[M].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

[2] 雷胜强.国际工程风险管理与保险[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合同风险管理篇(3)

合同,又称协议、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书,是双方或几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经济活动等行为的目的而结成的合意。在当今经济社会当中,合同已经是人们之间建立经济、利益往来与联系的一种非常普遍而重要的形式。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到处都能看到合同的影子。现代社会是经济社会社会,也是契约社会,现代经济更是契约的经济。在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利用合同,建立经济联系,取得彼此信任,更是最为重要的手段与方式之一。即使在我们国有企业当中,即使有国家公权力的影子,但每一次交易的实施,每一个生产活动的完成,都或多或少有合同管理的影子,但是由于人的主观意识的参与或者客观情况的变化,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合同在运行当中,也时常产生风险。

一、合同风险的概念

合同风险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降低、规避合同风险是我们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选择的重要标准和目标,然而由于主观和客观情况的存在与变化,合同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包括因合同相对人之间的主观意识变化而引起的主观风险,它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可归责与人的主观意识的非正常损失,例如因合同双方或其中一方的主体资格不适合(无履约能力等)或者在履约过程当中,当事人违背合同约定等情况而产生的可以避免和预见的损失。

二、合同管理过程中常见的风险点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1、主体资格不适格的风险。合同生命周期当中,相对人的确定过程是合同风险产生的第一个风险点,他通常产生与对对方的资质情况、资信水平、主体资格状况审查不够或者甚至未经审查的情况中。在合同管理中,一份合同的签订,首先双方都应该在签订合同前,对合作方的承担合同内容的资质情况、资信水平、经营状况等内容进行了解,掌握对方的资金规模、经营实力、领导人素质、产品质量、市场覆盖率、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以往客户的评价,流动资金状况,支付能力,是否涉及重大诉讼等情况,因此在合同签订前的接洽阶段,应当及时向对方索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承担相应工作所需要的特殊资质证明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担保书等,并对以上文件的有效期间、真伪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尤其是在目前的法律制度和经济环境下,许多企业为了经济活动的高效和便利,产生了分公司、办事机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而这些部门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即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他们从事经济活动往来是,需要经过有主体资格的总公司的授权或经过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所以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合同方经济利益受损的情况就会随之而来。

2、对人的权限审查不严导致的风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才具有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能力,而能够代表法人进行经济活动的人除了法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外,还有因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为了企业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等原因,法定代表人不可能事必躬亲,很多经济往来的环节都要借助于其人来完成,那么人的资格和权限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就十分重要了。在经济活动中,因为人瑕疵而存在的合同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A、被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的风险。我国法律规定,年龄已满18岁,并且精神、智力状况都正常的公民,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一个企业的法定人在委托人时,应当选定年龄、智力、精神状况都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否则将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这也是我们在合同审查过程当中所要审查的重点内容之一,以避免合同风险的产生。

B、授权不明的风险。即委托书不完整或权限不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书面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姓名或名称、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因此如果在授权委托书当中,人姓名、名称、权限、期间等任一重要核心内容缺失,或者是签章不完备,都会导致行为瑕疵,从而产生合同签订风险。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1、合同变更、解除的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当事人主观意识或者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要对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甚至解除,此时这些内容既已涉及到了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同样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内容固定下来,否则就会因为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等情况而产生合同风险。

2、合同违约的风险

合同生效之后,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然而由于人的主观意识和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往往会存在因主观意识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因客观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合同违约,从而给对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应当注重履约情况的跟进和履约证据的保存,以免在对方违约情形出现后,我方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等到补偿。

合同风险管理篇(4)

引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又称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简称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筑工程具有投资大、工期长、结构复杂、不可预见性因素多、受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大等特点,因此,合同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本文就工程合同风险管理进行分析并给出对策建议。

一、 建筑企业工程合同管理的现状

1、合同风险分析不足。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并且许多工程尤其是重大工程都采取造价包死的计价方式,而且合同一般都约定,造价一次包死,履约中不做任何调整,但这种承包方式往往没有同时对履约过程中的材料设备价格上涨的风险设定相应条款,也不设定施工过程中采购或准备材料设备的工程预付款,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

2、合同管理意识不到位。当前好多承包商在项目实施中遇到利益纠纷问题后,往往不是按照合同条款去依法寻求问题的解决,而是希望借助各种私下关系,甚至委曲求全以求得问题的解决。业主方面则表现在:不按合同拨付款项;经常提出超出合同之外的要求,随意凌驾于合同之上、干预工程实施等等。承包商不依靠合同解决问题,可能会带来一时的便利,但也会使业主在以后更加置合同于不顾;业主对合同的不尊重将会造成项目管理的失控。

3、 合同管理人才缺乏。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需要有高素质、能把握全局的人。具体地说就是不仅要通晓法律知识,还要熟知工程项目的运作规律。然而,目前我国这种人才是非常缺乏的。

二、 施工企业存在的合同管理的问题

1、 投标阶段的问题。首先是承包人对市场调查不够,在可选择的招标工程中,对某些工程的特点、性质、规模、业主资信状况、市场状况和竞争者状况等了解不够,不加选择,有标就投。其次是未全面了解发包人对招标工程的难度、对承包人的资质要求以及中标后的合同风险等。再次是未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进行认真分析、仔细审查。

2、合同审查和签订阶段的问题。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 建设工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然而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先施工再补签合同的情况,就使得这一法律规定流于形式,由于工程项目复杂,风险因素极多,为有效控制风险,这种情况应该坚决避免。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

3、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的矛盾,没有积极与对方协调,力争达成补充协议。对协调不成功,没有通过索赔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尤其在施工阶段,涉及范围相当广泛。比如工程量变化、设计有误、加速施工、施工图变化、不利自然条件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施工条件的变化和工期延误等,对承包商而言,不善于工期索赔导致工期延误的风险。不善于费用索赔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亏本。

4、合同备案的问题。主要包括法律意识淡薄;对承发包主体资格的审查缺乏深度;管理措施不配套;缺乏依法查处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威性;部分企业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

三、施工企业存在的合同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

1、 合同法律环境不好。我国建筑业合同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条文不够严谨,有漏洞可钻;有法不依的现象十分严重、执法不严的问题时有发生;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薄弱,合同未依法订立,导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 不重视合同文本分析。合同订立时缺乏预见性,缺少对合同文本的分析。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常常因为缺少某些重要的条款,双方对某些条款的理解有差异或对合同风险预估不足等问题而发生争执。

3、 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匮乏,对索赔工作不重视。合同管理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缺乏自我保护、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意识。对具有上述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应不断充实,以增强合同管理力量。

4、 合同管理意识淡薄,合同管理手段落后。在实际工作中,随着市场的规范运作和市场形势的发展变化,合同管理会不断产生新的问题,提出新的要求。这就需要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一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

5、 缺乏有效的分包合同管理。分包合同中总承包人和各专业分包人之间,及各分包人之间的合同界面不清,责、权、利不明确。

四、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是由合同关系人的行为而产生的风险,通常也称为管理风险。其包括:发包方风险、承包商风险及其他方风险。加强施工企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的措施与方法有:

1、建立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系统

合同管理系统,就是施工企业从上向下建立起一支专业管理队伍,实行系统管理。作为独立法人的施工企业,建立合同专门管理机构,这个机构等同于企业总师室或工程部,是内部管理机构。各项目经理部也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隶属于企业合同专门管理机构。施工企业应制定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将合同管理系统的职责、权利、分工,用内部管理规定的形式确立下来。将合同管理系统分为两级:公司级和项目级。

2、制定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

除了有专门的合同管理体系外,施工企业还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可行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

(1)合同的审查批准制度

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签订前还应实行审查、批准制度。即在各业务部门会签后,送交合同专门管理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查,再报请法人代表签署意见,明确表示同意对外正式签订合同。这样,通过严格的手续,使合同签订的基础更加牢靠。

(2)印章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的合同专用章是代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外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签订合同的凭证。因此,企业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保管要有严格的规定,要建立合同使用登记记录,合同专用章要由合同管理人员专门保管、签印,实行专章专用,尤其不准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印章。凡外出签订合同应由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人员与办理签约的人一同前往签约。如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利用合同专用章谋取个人私利,应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3)合同统计考查制度

合同统计考查制度就是利用科学方法、利用统计数字反馈合同订立、履行情况。通过对统计数字的分析,总结经验,找出教训,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合同统计的内容一般包括中标率、谈判成功率、合同履行率等等指标。

(4)合同信息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的合同由于种类多,数量大,变更频繁,人为管理效率低,可能还会出错,必须借助先进的手段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来管理,才能达到档案化、信息化。计算机信息系统能保证正确分析合同管理情况,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趋势。

3、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济师、项目经理必须掌握合同管理的知识。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济师是企业主要经营决策者,掌握合同管理的有关知识是领导现代企业必备的素质。前面已经论述过合同管理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要生存,要在竞争中取胜,企业高层领导应适应客观要求。

(2)项目经理也应精通合同,熟悉合同管理和索赔工作。现代企业管理不仅需要专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和机构,而且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在掌握合同管理的知识前提下进行工程索赔。

4、做好合同签订时的管理,为履行合同打好基础。

建筑工程具有投资大、工期长、结构复杂、受场内场外环境影响大,不可预见性因素多的特点。施工合同应尽量做到内容完整,条款说尽,表述明确、严密。为此,合同谈判人员要在合法、依法、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工程信息的调研与反馈,制定出严密、周详、可行的谈判方案。

5、认真履行合同,加强履约管理

(1)实施合同分析。合同分析是从执行的角度分析、补充、解释合同,将合同目标和合同规定落实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上和具体事件上。

①分析合同漏洞,解释争议内容。工程施工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再标准的合同也难免会有漏洞,找出漏洞并加以补充,此可减少合同双方的争执。另外合同双方争执的起因往往是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不一致,分析条文的意思,就条文的理解达成一致,才能为索赔工作打开通道。

②分析合同风险,制定风险对策。界定和确认工程项目所承担的风险是什么,风险影响程度大小,才能找到对策和措施去控制风险,规避风险。

③分解合同并落实合同责任。主要是加强合同交底工作:项目经理部对所有的合同均进行全交底,以会议与书面相结合的形式向全体员工介绍各个合同的承包范围、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合同的主要经济指标,合同存在的风险,履约中应注意的问题,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与个人。同时,设置专职合同管理,对项目各部门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分析,协调各部门的联系,这样可加大合同管理力度,提高全员合同管理的意识。

(2)严格合同控制。合同控制指承包商的合同管理组织为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的全面完成及各项权利的实现,以合同分析的成果为基准,对整个合同实施过程的全面监督、检查、对比、引导及纠正的管理活动。合同的控制方法有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主动控制是预先分析目标偏离的可能性,拟订和采取预防性措施,以保证目标得以实现。被动控制是从计划的实际中发现偏差,对偏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控制方式。

合同控制的首要内容是对合同实施情况追踪,通过追踪收集、整理,能反映出实际状况的各种资料和数据,如进度报表、质量报告,成本和费用收支报表等,将这些信息与工程目标,如合同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偏差进行处理和调整。可以采取组织措施派遣得力的管理人员;可以采取技术措施,采取更有效的施工方案或新技术;可以采取经济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经济激励;最有效的措施是合同措施,如找出业主的责任,通过索赔降低自己的损失;如发现业主有意不支付工程款,发生合同亏损,要及早确定战略,采取各种办法,减少自己的损失。

(3)加强索赔管理。

合同风险管理篇(5)

1.资信调查风险分析:(1)主体不满足特定资质要求;(2)不符合部级行业要求;(3)无权或越权。应对措施:(1)将维权委托人与合同相对人的相关证件进行严格审查,以免其造假。被审查对象必须出具如下证件的原价:授权委托书;资质证书;身份证;经营许可证;其他必备材料。(2)被授权人负责在合同上签字。因此必须仔细检查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必须保证被授权人其行为是否符合授权要求。此外,公司印章还有法人签名也要盖压于授权委托书上。(3)对首次合同签约的对方企业,条件允许的话则尽量进行现场的实地调查,以便全面了解评估对方在生产、研发方面的技术能力以及资金实力等经济状况,以此保证其具有合同履约能力。2.合同谈判风险分析:(1)谈判人法律、财务以及技术方面的知识储备比较薄弱,谈判经验不足,盲目做出让步;(2)合同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被忽略;(3)遇到重大问题时做出了不恰当的让步。应对措施:(1)进行谈判之前,必须要将对方的资料进行最全面的收集,只有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实现百战百胜的目标。(2)对于合同的核心内容、详细条款以及所有细节都要密切关注。如合同中标注的技术标准、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还有合同标注的价格及支付方式,以及合同履约期限、履约方式、责任划分、纠纷解决方式,甚至合同变更和解除需要满足的条件,条条皆有其框架。字字句句都要仔细斟酌,重点条款重点斟酌,锁定风险。(3)重要合同与重大合同的签订,必须安排法律顾问、技术人员以及财会专业人员参与到谈判之中。3.拟定合同文本风险分析:(1)合同形式不合适;(2)合同的内容或形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3)合同内容不全面、表达有误,存在重大疏漏等。应对措施:(1)规范合同文本。对各类通用或普遍性的合同制定合同范本,在企业范围内强制推行,并要求以书面形式打印合同,以免合同对方随意篡改合同文本。(2)合同用词要严谨。合同条款不得前后相互矛盾,约定都应具体、准确。这样既能明确双方需要履行的义务与可以享受的权利,还能降低纠纷率。(3)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签订“黑白”合同这种披着“合法”外皮却行“违法”之实的合同。这类合同在发生纠纷后,法院将会给予其“无效合同”的判决结果。(4)针对特殊条款,要特别于合同中标明。以“发生纠纷后,在合同签约地予以诉讼”的合同规定为例,需要在合同中将签约地标注清楚。(5)纠纷如何处理要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如:诉讼与仲裁必须二选一,若标注“诉讼或仲裁”则视为约定无效。甚至在指定诉讼管辖法院时,都要明确指出,必须具有唯一性与合法性。4.审核合同的内容及条款风险分析:(1)合同文本中可能存在着不恰当的内容与条例未被发现,或是发现了却没有提出修改意见;(2)修改了合同却不是按照审核人员给予的建议进行的修改。应对措施:(1)合同文本必须具有经济性,条理严密、内容合法。合同内容必须与企业经济利益相一致,主体必须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划分均要明确,对于争议的解决条款必不可少。(2)形成合同会审制度。在签订重大合同与重要合同之前,可以将合同文本交由企业内相关组织或部门进行严格地审核,按工作职责明确会审职责。会审意见由主办单位收集并修改。(3)对各部门给予的审核意见,必须慎重对待并行以认真研究,确定无误后进行记录。(4)合同管理制度必须予以严格执行,避免以化整为零的形式有目的的规避合同管理。对于越权行为必须要杜绝其发生。5.签署合同风险分析:(1)合同的签署方式必须遵守相关标准,若违法签署合同,合同则无效;(2)合同的签订人各有其权限,授权委托人若越权签订,则会带来风险;(3)合同印证若管理不当,将有可能导致合同在签署后仍然被篡改,同样会带来风险。应对措施:(1)在合同签订时,企业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必须签署姓名并加盖企业公章;若安排授权委托人签署合同,则需要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将委托书与授权委人的身份证全部附录到合同中,作为附件。(2)相关印章必须进行严格管理。针对合同的用印权限,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审批制度。合同签订按编号、审批、签署、加盖印章的步骤进行。保管印章的相关负责人必须将印章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与备份,以便后续查阅。(3)合同签署必备签名与盖章,二者都不可缺少。应该先签名后盖章,待盖章完毕后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二、合同履行

1.合同履行和结算风险分析:(1)对方违约,造成我方的损失;(2)我方违约,遭到对方的索赔;(3)索赔证据被未保留或无效;(4)合同条款未严格遵守;(5)超过合同标明的付款期限;(6)付款金额或付款方式不同于合同规定。应对措施:(1)对合同内容要了解全面,根据合同内容建立分类台账,详细制定相关计划,按合同规定进行严格地组织实施,催到到期欠款或按期付款。(2)专人负责收集往来信函、文书、电报等合同执行中的资料,一旦合同违约,能够搜集出有利于我方的证据。(3)合同履行期间,若合同中存在对本企业不利的条款、规定不够明确的条款以及具有风险的合同条款,要及时予以补救,如补签协议等。(4)对合同履行过程实施有效监控,一旦存在合同履行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努力降低损失。(5)若合同不得不暂时中止甚至终止,则要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书面形式的中止/终止协议,将双方的责任与权利进一步明确。一旦给企业带来损失,应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6)合同收付款应按合同约定执行,禁止提前或超额支付。2.合同补充、变更和解除风险分析:(1)签订合同时未标明或未详细标明,合同将无法正常履行;(2)若条款不公平、存在错误或者合同对方有意欺诈,必须采取有效地解决措施,否则将会出现风险。应对措施:(1)合同变更后即可视为新合同,按照合同管理的标准内流程履行,合同条款再次进行严格审核。(2)合同若存在不公平条款、欺诈条款或错误内容,或者政策与市场形势发生客观变化,使得企业利益受损,则需要按照标准流程向对方通报,并在法规的监管下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索赔事宜的处理以及合同的变更与解除。(3)合同变更和解决应采取书面形式,在原合同文本上随意涂改或添加这样的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4)若合同解除时,对本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同时对方又存在过错,可依合同规定向对方索取经济赔偿。3.合同的登记风险分析:建立合同档案并行以保密是必须的,若档案不全或合同内容泄漏,将会带来风险。应对措施:(1)发展合同信息化管理技术,相关部门加强登记管理,定期进行合同档案的统计和归类。(2)为合同本文进行统一分类并连续编号,如此在合同文本遗失后可以尽早发现。(3)合同管理人员所具有的职责必须规范明确,合同的流转、借阅以及归还必须具有审批手续。

三、合同纠纷处理风险分析

(1)对方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贪图我方利益,签订合同后出现纠纷;(2)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对履行是否符合约定、是否构成违约等行为发生争议;(3)为签订、履行合同实现利润而虚设担保。应对措施:(1)若对方违反合同,或者资金不足,可酌情令对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措施包括:第三方担保、抵押以及增加履约保证金等。(2)若对方频繁进行申诉,来函数量多或诉讼群发,这样要针对合同项目安排相应的组织人员深入调查对方,全面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化解矛盾和危机。(3)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之后,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失效期内的协商。如达成一致意见,应签署书面协议;一旦协商失败,则可以按照合同规定,任选仲裁和诉讼其一进行解决。纠纷未处理完毕之前,相关办事人不得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合同风险管理篇(6)

并非所有的法律风险都可以防范,比如在自身条件限制和外界因素的制约下。合同法律风险的规避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在不同的层面展开。首先,资源的稀缺程度对于合同风险的影响。合同标的无论是资金、产品还是服务,都是资源。在任何时代,掌握着合同交易的稀缺资源必定在合同中处于优势地位,可以迫使处于劣势地位的交易方接受相对苛刻的条件,从而获得最大利益。其次,获得成本、交易安全等对交易的影响。只有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才能全面控制法律风险,而获得成本与交易安全等方面的优势,在不掌握稀缺资源的情况下,通过只在稀缺资源的方式增强优势,从而使合同交易方处于优势地位,以便控制法律风险。

(二)合同生效前法律风险管理

基于合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规定,即使合同没有成立,在合同谈判中的不当行为同样会导致民事责任,对于合同交易双方这些风险的规避,就必须建立在合同生效前法律风险规避的基础上。1.对要约承诺的应对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之前的关键步骤,要约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当卖家发出要约,买家接受卖方的要约内容,则合同成立。而卖方在买方承诺后毁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2.交易安全的相关事项在交易安全方面,除了考虑通过合同锁定交易内容、方式、平台、问题的处理以外,还有考虑条款以外其他因素对交易安全的影响。主要方式有:①通过尽职调查分析等手段,选择实力良好的交易对象;②由交易对方或者第三方提供担保,直到合同履行完毕;③约定后履行义务等等。当上述的方法无法确保交易安全时,应采用资信调查的方式。资信调查,是要知晓交易方的详细信息,然后再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做出选择进行交易即对方应当具有履行能力和较好的商业信誉。②3.避免签署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一种存在缺陷的合同,这种缺陷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合同存在无效的可能性,因此可能影响到交易安全以及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时的可预测性,妨碍交易的及时合法取得。针对效力待定的合同,要求律师在操作过程中,加强对对方的行为能力、权限等方面进行彻底详尽的审查。尽量避免因不详尽的审查而出现效力待定合同,造成委托方利益受损。③4.慎对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尚未签订之前是不可能存在违约责任,因为违约责任是建立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之上,但是出现缔约过失责任却是可能的。合同谈判中,虽然交易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不存在违约责任确极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以下情况需要交易一方或者双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或者重要内容;②假借订立合同的借口,恶意进行磋商;③其他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合同生效后的法律风险管理

1.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设立均是为了保护合同债权人在债务人违反合同项下之义务时采取的自我救济与自我保护措施,由于这些权力的行使超出常规的权利义务范围,因为对其行使法律进行了相对严格的限制。④此处对限制不再多做赘述。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受到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但是对于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如果没有涉及这两个领域,则仍然属于未将权利用尽。而这两项权利又是非常适合合同履行阶段的动态法律风险管理,对于债务人以消极或者积极的方式规避债务的行为起到很好的防范作用。2.随附义务与合同随附义务是指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都不很具体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交易对方的利益,依照一般社会交易观念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该承担的义务。由于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基本上都属于主观标准,随附义务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不同性质的合同其随附义务也不尽相同,除了合同法总则规定了随附义务之外,其还散见于合同分则中的各种有名合同规定当中。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经常查阅各种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法规,以分清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避免由于过失而没有履行应尽义务。在此同时,律师应该将随附义务转化成主合同义务,以规避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风险。⑤

合同风险管理篇(7)

关键词:

合同;风险;索赔资料收集

1海外项目合同风险

1.1合同签订阶段风险

(1)国内企业对于合同签订方的认识不够导致的合同问题。这主要是由于中国企业来到一个相对陌生的环境,对于业主的基本情况要想做到全面的了解就要花大工夫去调查,但是很多国内企业为了争取到合同也为了节省时间和成本没有对业主做一个详细的调查,最终导致合同可能是非法无效的,甚至可能面临欺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问题。(2)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业主借助其本地优势,选择了自制的不规范合同文本,而我国企业由于处理不利地位没有坚持要求以国际惯例为蓝本进行签约。例如在中海外联合体承建波兰A2高速公路项目中,就因为没有坚持规范的合同,缺失的关键条款没有补上,在后期出现合同纠纷后索赔工作开展困难。(3)由于语言与文化差异,签订合同过程中一些语言不严谨,导致问题出现后,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大相径庭。例如中铁建承建的沙特轻轨项目,在该项中合同双方对开通35%的运能认知不同,我方觉得开通四个车站就能够符合运能,但对方认为必须达到九个车站才算达标,这样的巨大差距使得我国企业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1.2执行阶段的风险

在海外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合同的把控和执行能力不足,就会引发风险。在海外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把握好主动权,处处受制于业主就寸步难行,难以按照自己的原定计划进行施工,就会引发更多风险。例如,麦加轻轨项目签订EPC合同后没有掌握设计的权利,而是由业主指定的西方和当地公司进行设计,一些工程所需的设备与材料也由业主决定与执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我们的成本。

1.3索赔和变更工作量巨大

海外项目一般都是规模较大的项目,工期长,过长的工期增加了合同风险。在工期内可能发生各种自然或人为的负面事情,导致工程变更增多,索赔的工作量增大。

2海外项目合同风险与索赔管理

2.1合同签订前的管理

(1)对于可能会出现的施工条件变化引发的工程变更以及工程量加大等问题,要求在合同中设置“不可预见费”的费用项,该项费用使用权应当给承包商。(2)在合同当中双方提前约定好“如果该项目的工程量大于约定的比例,合同价格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新的价格”。(3)再次要注意工期引发的风险问题,在合同中引入以下几点:一是影响开工的条件,如果是由于业主方的原因导致的开工延误,应当适当增加工期来抵消延误时间;二是业主提供的保证,如果业主保证的条件没有实现,可适当延长工期;三是由于外在因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商不负责任,该条必须详细列出这些因素,以免将来扯皮。(4)对于一些关键性的条款承包商应当据理力争,尽量多的签订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条款。例如我国某企业2016年在南非承建的EPC项目由于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于一些关键条款没有据理力争,导致项目的主动权落入南非方,增加了合同风险,也增加了项目管理的难度。又例如某企业在利比亚的项目中对利比亚业主方提供的合同条款和ITT文件进行了反复的阅读与评审后,对合同内容开展了风险评估,提出了20条修改建议,同时在谈判阶段,巧妙地利用谈判技巧,使得利比亚方接受了修改建议,为后续项目顺利开展和索赔工作提供了有力条件。

2.2索赔管理

海外项目索赔是合同管理的关键组成部分,在项目施工中,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项目会遇到比国内项目更多的变更问题。要想提高索赔的成功率,为企业争取更大的利益,降低变更带来的损失就必须加强合同与索赔管理。索赔工作的开展要重视以下几点。(1)要有强烈的索赔意识,抓住索赔时机。索赔工作必须有理有据,因此,作为一个有索赔意识的管理人员,在索赔发生前就必须熟悉掌握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已经签订的合同条款,尤其是对于风险与变更多发的条款要牢固掌握,只有这样才能在变更和风险发生时,及时想到能够索赔的项目。在索赔发生后,除了凭自己记忆掌握的条款外,还需要对照原合同逐句逐字分析,从而使索赔工作更加合理,进而最大程度地降低双方的经济损失。(2)收集好索赔资料。索赔要想进行的顺利,准确真实的资料是基础,只有有了这些基础资料,索赔工作才能开展的更加顺利,因此合同与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开展的全过程都要重视资料的收集工作,为变更索赔提供基础支持。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资料的收集工作也有所不同,在合同签订阶段,要重点收集图纸、招投标文件、协议书等,在合同实施阶段,主要收集工程量签证表、生产进度记录、物资采购等资料,对于这些资料不仅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记录,还要对一些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后及时改正,减少变更,同时抓住索赔机会。例如,在某国际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该企业与业主签订了EPC合同,但业主为了降低成本将公路设计又分包给了当地的一所设计公司,我国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我国企业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收集和保存了大量的真实数据资料,并将这些资料与合同上交给法院,最终取得了诉讼的胜利。(3)讲究索赔策略。首先要讲究人员策略,在海外项目实施之初,就要配备一支专门的变更管理与索赔队伍,该队伍成员应当有较高的专业知识、相当丰富的索赔经验,高超的沟通探案技巧,从而在索赔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其次要讲究时间策略,如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正式报交索赔通知,因此,索赔工作人员在发生变更后要及时开展索赔工作,以免延误了索赔的最佳时机,而且索赔越早,准备得越充分,成功的几率也就越大。最后要讲究事件策略,在项目中索赔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大大提高索赔困难,因此,索赔人员最好选择单项索赔的方式,避免多项索赔工作一起开展,增加索赔工作量与难度。(4)在索赔管理中,相关管理人员应尽量遵循自己的职责,实施规范化的施工,降低索赔的失误率。

3结语

海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合同风险,因此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重视对业主的调查,关注合同的用词准确性与关键内容,要尽量掌握合同内容的主动权,同时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工作范围和标准履行合同,降低风险,最后还要及时收集相关资料,讲究索赔策略,使索赔开展时能够占据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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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管理篇(8)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台湾地区十六年来共释出九家公立医院由八家民间医疗机构接办经营,目前此九家公办民营医院皆为整体委托经营,均是政府将闲置或无力经营之公立医院,以民事合同的形式与民营医院签约合作,公办民营医院合作合同期限自五年到九年十一个月不等,其间政府仍肩负社会医疗责任,并扮演监督及辅导之角色,这些稽核成果乃为评估是否续约之重要因素。九家公办民营医院目前仅有一家第二期续约经营期满,面临重新公开招标之程序,其余有六家进入第二期续约经营合同中。本研究人员因实际参与了首件公办民营医院第三期公告招商之前置评估作业,发现本案拟依新法「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办理第三期招标作业时,面临前期合同订定内容不够完善、原民间经营厂商二十年经营期间投入资产、人员、设备之金额庞大,致使经营权交接时可能产生经营中断、人事、资产移转纠纷等问题。现有案例中,公部门欲透过重新公开招标使原有公办民营医院经营绩效更佳,却受到前一期委外经营合同之牵制,致使本公办民营医院再次委外经营权仍为原经营厂商,虽由原有厂商继续经营,是双方所负担之交易成本及不确定风险最小的方案,然在协商过程中回馈金的多寡似乎成了唯一谈判的筹码与依据,对于公共利益之强化、社会福利需求并无法透过再次招标过程而被提升。本案例亦提醒我们信息的不对等,可能造成再次公告招商作业之公平性与公开性受到质疑,本文建议可从。

一、 绪论

(一)公立医院「公办民营之趋势。

在社会结构改变,民众生活质量之需求日益提高,我国台湾地区政府在公共建设及社会福利支出大幅增加,财政面临极大的压力,政府高层计划从开源及节流两方面着手。在节流方面,参考世界各国之趋势及作法,于2000年立法通过「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使公共设施民营化具有法定之依据,其中「公立医院亦属于政府计划交由民间经营之公共设施,未来计划将政府所辖之公立医院逐步释出,以节省可观的经费支出,使「公办民营医院成为社会福利民营化的方式之一。

(二)公立医院民营化之模式。

我国台湾地区公立医院民营化的模式分类,以公立医院所有权的释放程度将其分为业务外包、委托经营、出租、成立财团法人、出售等方式。其中对于「委托经营之类型,可分为部分委托经营与整体委托经营两种。其中部分委托经营系以合约方式将公立医院所需的医院业务部分委托其他私立医院经营,原有医院人事制度不做变更,政府仍掌握医院资产所有权,包括医疗业务委托、行政管理、经营业务委托。另一种整体委托经营系由主管机关(公部门)与受委托之私立医院依实际订定合约,在不违背公立医院服务宗旨的前提下融入其效率化的经营方式,藉其具有经营管理医疗机构的专业能力与经验的长才。直接委托时,医院所有权与财产不必移转,只委托出经营管理权,其绩效由主管机关监督考核之。

(三)本文研究范畴。

本文研究以整体委托经营之公立医院为研究对象,我国台湾地区十六年来共释出九家公立医院由八家民间医疗机构接办经营,归纳整理有以下几项特色:释出公办民医院多为地方政府医院系统,九家公办民营医院其中六家为市立医院,二家为县立医院,一家为公营事业机构附设医院之邮政医院;目前此九家公办民营医院皆为整体委托经营,均是政府将闲置或无力经营之公立医院,以民事合同的形式与民营医院签约合作,政府仅提供土地及房屋硬件并收取使用费,而不参与营运,亦不作人力安排,而委托之民营医院需提供所有营运所需的仪器设备、人力及管理等资源,因此该公办民营医院人员不具公务人员身份,所有人事任用均由委托医院自行决定,经营权亦为委托医院所有,须自负盈亏,当合约期满后具有优先议约承办权。

公办民营医院之合同期限自五年到九年十一个月不等,其间政府仍肩负社会医疗责任,即由县市府卫生局与辅导团体共同保障民众需求,扮演监督及辅导之角色,这些稽核成果乃为评估是否续约之重要因素。九家医院签约时政府要求经营者投资金额从3 仟万到1 亿不等,但实际投资金额都高于合约金额,可见目前我国台湾地区接办公营医院之民营医院皆抱持着长期经营之决心,全力以赴。九家公办民营医院目前仅有一家第二期续约经营期满,面临重新公开招标之程序,其余有六家进入第二期续约经营合同中。

本研究人员因实际参与了首件公办民营医院第三期公告招商之前置评估作业,发现本案拟依新法「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办理第三期招标作业时,面临前期合同订定内容不够完善、原民间经营厂商二十年经营期间投入资产、人员、设备之金额庞大,致使经营权交接时可能产生经营中断、人事、资产移转纠纷等问题。乃以此次经验作为本文研究之案例,从中探讨公办民营医院重新签订合作合同时,其可能引发公立医院民营化过程中不可避免之争议问题。

(四)研究。

公办民营医院如何在以公共利益、居民福为最高考虑需求下,建立最低风险之合作经营模式,并且当再次征选厂商时,如何兼顾公平正义之原则,使再次之委托经营案,其公部门与委托经营厂商间的成本最低、居民承受最低之就诊风险,且公办民营医院可发挥最高公共利益。且如果在以最低委外经营风险之考虑下,是否可能造成公办民营医院独占市场之情形发生?是否有因应或其他相关之对策?

二、我国台湾地区公立医院现况及问题分析

(一)现行公立医院执行所面临之问题。

我国台湾地区的公立医院,依其所属机关,可分为五大系统:(一)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二)教育部所属之国立医学院、护理学院附设医院;(三)国防部所属之国军医院;(四)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所属之荣民医院与荣民总医院;(五)地方政府所属医院,又可再分为直辖市立医院、县市立医院。在现有体制下公立医院的属性为政府组织的一部分,视同一般的公务机关,因此在依法行政原则下,其经营结构面如人事、会计、预算及采购等均受到各行政机关以防弊而非兴利为基本精神的行政法令限制,致使无法提高经营弹性,就现行我国台湾地区公立医院在经营面上面临之问题分析汇整如下:

1、组织结构受制:大多数公立医院的组织架构其分化单位多,管理幅度过大,组织架构易流于僵化,致使公立医院组织中各单位功能无法发挥,造成各科室间劳逸不均而影响工作士气及效能。且许多公立医院仍缺乏在管理上专业的幕僚单位(如企划室、管理中心等),无法提供专业的管理咨询与技术以协助经营医院。

2、人事制度受限:公立医院为公务机关,在人员聘任上受限于「公务人员任用法「公务人员考绩法、「公职人员聘用条例的规定,因此在用人上受到极大的限制。公立医院的人事隶属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医院院长受层层法令规章之束缚,无法依实际需要机动调配人力。公立医院的人力编制均须由主管机关核定,且员额编制缺乏弹性,升迁考核制度流于形式,难以长期留任良才,且公务人员受到法令规章的保障,故不论其考绩如何,如非自动辞职,则难以裁彻,使得能力不足或不适任者依此编制僵化之掩护得安稳留任于医院,而影响人事正常的新陈代谢及经营成效。

3、财务会计问题:由于公立医院被视为一般行政机构,为免产生弊端现象,公立医院之会计运作制度多受政府单位之规范与要求,以致产生重重限制,致使公立医院之院长难以因应实际业务需要而加以调配。

4、其他干扰部分:包括政治因素(如民代、立委),如利益团体关说;政策实际执行效率不彰;无法追随管理思潮的演进导致经营管理不善,符合民众需求;经营成本观念欠缺,使得所拥有的资源无法有效运用等。

(二)全国医院评鉴制度及全民健保制度之影响。

1、 全国医院评鉴制度。

1970年代随着医院数量的增加与医疗资源分布的不平均现象,我国台湾地区为均衡医疗资源与确保医院的医疗水平,从1985年开始推行医疗网计划,1986年11月公布施行医疗法,于第63条第1项规定「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为促进医疗资源均衡发展,统筹规划现有公私立医疗机构及人力合理分布,应划分医疗区域,建立分级医疗制度,订定医疗网实施计划,而为达到分级医疗制度的目标,卫生署并自1987年起开始进行全国性的医院评鉴工作。

根据卫生署所定的医院评鉴标准,医院可区分为三个等级:(1)医学中心;(2)区域医院;(3)地区医院。医院评鉴制度本意系以医院转硬设备建立医疗分级,不过由于劳工保险及健康保险规定其适用之医院,当医院评鉴等级成为健保支付标准依据时,自然加强医疗院所在评鉴等级上争取「升级的强烈经济诱因,此升级的诱因又会鼓舞我国台湾地区的医院产业朝向大型化发展,进而导致医产业的经营,需逐步整合形成医产业市场的「中心、次中心、边陲三元位阶结构,而医院评鉴的等级直接影响到健保核付的健保支出分配。

2、全民健保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自1995年实施全民健保制后,公、私医院的医给付额相同,造成医院所的运作辑完全以迎合健保给付,形成「治胜于预防的营辑(国明,2003)。在此一前提下,公医院仅再享有优势,而且在医产业市场的竞争之下,许多经营条件较为逊色的公医院如果图变革,将有面被淘汰的危机。

就健保的内涵看,我国台湾地区健保制设计采取似社会保险模式的国民健康保险(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NHI)模式,属于国民全体强制性保险,以社会医保险为主,经费自个人为大宗,而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税收支出为辅,体制上是同于英国由政府税收支付的模式。而且医机构涵盖所有公、私医院,民众有自由选择就诊医院的权,民众对于就诊的性及满意较NHS制国家为佳,但这种就医为却是很容产生供给及消费过的问题。

全民健保制实施十二,对于医体系的冲击相当明显,特别是中小型规模的医院或地区医院的经营空间受到严重挤压。从相关的统计据显示,医院型态的分配呈现朝大型化医?组织及小型诊所发展的M型趋向。

三、案例分享

(一)案例介绍。

本研究对象为一地区政府所管辖之市立医院,此市立医院兴建于1980年代,因当时地方极缺乏大型医院,急重症患者需转送其他地区之医院,造成市民就医不便,故于1980年于当时距离市中心较为偏远地方策划兴建,1982年完成医院建筑体工程后,随即因市府财务、医师来源、营运方式及人员任用等因素而告停摆前后达六年之久。至1987年终于寻得一民间厂商有意愿承接市立医院之经营,于1987年市议会表决通过后,以公办民营方式委托此民间厂商经营市立医院,在签定委托经营合同后,经营团队立即派员进驻市立医院,并花费十个月完成医院硬件工程整修及医疗仪器的购置,于1988 年5 月29 日正式开幕,并以6 月8 日为正式营运日。

市立医院于1987年签订第一期委托经营合同,不含整建期,其经营期限为期九年,第一期期满后,复签订第二期委托经营合同,为期九年十个月;第二期将于2007年5月期满。此市立医院属于区域医院,其所处地点因时空之转变及都市发展,目前已为市区之新兴发展的地区,且由于位处行政区之疆界,来诊的客源除本地人数较多以外,其他县市之病患亦为重要的来诊客源。且市立医院在此地经营约二十年,其经营之前十年为顾客快速成长期,目前已达稳定成长的阶段,医疗的口碑与医疗市场占有率大致上已呈稳固的状态。

1980年市府开始兴建市立医院;1982年完成硬件工程;1987年民间厂商有意愿经营;1987年7月市议会表决通过以『公办民营方式委托民间机构经营;1987年7月市府与民间厂商签定『委托经营契约书(第一期);1988年5月正式开幕(9年);1997年市府与民间厂商进行『委托经营契约书续约(第二期);2005年市府委托顾问公司进行市立医院委托经营案(第三期)公告招商之评估;2007年5月第二期续约期满(9年11个月);2007年5月市府与民间厂商签订短期委托经营合同(4年)。

民间厂商于接手经营市立医院后,陆续投入资金修缮本医院,自2000年至2004年民间厂商在建筑硬件及医疗设备汰旧更新所花费之金额约为台币2.93亿元,另依市府与民间厂商之合同规定,第一期委外经营期间民间厂商每年给付市府台币600万元之回馈金;第贰期委外经营期间民间厂商每年给付市府台币700万元之回馈金。

(二)以促进民间参与模式委外之评估过程。

有鉴于市立医院第二期委外经营年限将于2007年5月份期满,台南市府于2005年委托顾问公司进行市立医院委外经营计划之评估,本计划乃依据2000年公布,2001年修正之「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进行第三次市立医院之委外计划。

经顾问公司评估,市立医院原有建筑物至2006年第二期委托经营期限届满时,仍具有继续使用之效益,故依据「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之规定,建议第三次市立医院之委外计划以R.O.T. (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模式办理,即「由政府委托民间机构,或由民间机构向政府租赁现有设施,予以扩建、整建后并为营运;营运期间届满后,营运权归还政府(促参法第8条第1项第4款)。市立医院第三期委外计划案评估,分别从市场、法律、财务及社会可行性等角度进行本案之评估作业,相关评估内容简述如下:

1、市场可行性。

市立医院经第一期、第二期委外经营,其客源上已趋于稳定,在台南市已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故认为第三期委外案其医疗市场将维持现有市场,并有稳定之成长。

2、法律可行性。

法律之分析为本案之重点。市立医院于1997年与民间厂商签订民事合同,委托民间厂商经营管理,为期九年十一个月,至2007年5月合同到期,其合同内对于合同期满时,资产移转、医事人员处份、民间厂商是否具有优先续约权等规定间接影响了本案后续招商计划之规划。以下简述市立医院第二期之委外经营合同中,影响第三期公开招标作业之规定:

(1) 优先续约权问题。

第二期委外经营合同第九条第一项约定「…甲方(市府)于本契约期满后,继续委托经营时,乙方有优先续约权。,此为未附条件之续约条款,如市立医院第三期委外招标直接依本条款给予原委托经营之民间厂商无条件优先续约之权利,恐失公开招标之公平性,且第三期委外招标系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办理,在该法中明订委托经营厂商,均应受委托单位(公部门)经营之绩效评鉴为优良者,方得给予优先订约之权利。合上述说明,认为优先续约权应解释为「如另有竞争对手可提供更佳之服务,回馈更多之权利金者;在相同条件均可为原受托单位接受时,原受托单位可以优先与委托人成立合同之权。故原经营厂商(第二期之经营厂商)如欲继续经营,则应参与市立医院第三期公开招标作业,进行公开竞标,其优先续约权之行使方式,为「应于与最优先申请人同一条件之前提下方得主张优先续约权。

(2)人员移转问题。

第二期委外经营合同第九条第一项约定「…。如乙方愿继续经营,甲方不同意乙方续约时,院内人员应由接办单位完全承担。各医疗、行政等器械及设备,接办单位应依时价评定予以补偿。…原合同规定如乙方愿继续经营,甲方不同意乙方续约时,院内人员应由接办单位完全承担。依上述合同规定,市立医院之员工虽非由市府经由公务人员招考程序聘用之人员,市府仍应在接办单位转变之时,确保市立医院现有人员之工作权,即由接办单位接手聘用院内人员。

分析医院人员与院方(原民间厂商)之关系,依是否适用劳工保险之规定,可将院内人员区分为医生及其他医事人员二部份。其中医生不属于劳工,其与院方仅有雇佣合同,未来如市立医院转手经营,医生与原院方之雇佣合同是否继续,或另与新的经营厂商签订新的雇佣合同,皆由医生及资方供同协商,并不生人员移转承接之问题;除了医生以外,其余院内医事人员、护理人员、行政人员等依法皆属于劳工,享有劳工保险及年资累计之权利,依「劳工基准法之规定,若本案更换经营团队而留用相关人员,其留用员工之工作年资,新雇主应予以承认,但如原经营者主动提出年资结清,则由原经营者结清员工年资、发放资遣费,员工年资归零,当员工再进入新经营团对时年资应另行计算。惟在新经营团队承接旧有员工时,如何完善之接手原经营团队为提拨劳工退休金所设之专门账户,此为未来可能衍生出后续人员接管及退休金提领之问题。

故在人员承接部分建议市府应于市立医院第三期公开招商时,将医事、护理及行政人员(不包含医生)承接之规定列为招商条件,要求提出申请之民间机构应承接原经营厂商之人员,且申请人可向市府查阅市立医院现有人员之名册、薪资等数据,以作为投资经营评估之使用。

(3)医疗器械设备移转问题

第二期委外经营合同第九条第一项约定「…。如乙方愿继续经营,甲方不同意乙方续约时,院内人员应由接办单位完全承担。各医疗、行政等器械及设备,接办单位应依时价评定予以补偿。…

经法律评估及与市府多次协商讨论后,建议如原经营厂商经评选后非最优申请人,又未依上开约定同意以最优申请人所提出之同一条件优先续约,最优申请人(新经营厂商)无须承接原经营厂商之医疗、行政等器械及设备;如原经营厂商经评选后非最优申请人但同意以最优申请人所提出之同一条件优先续约,但市府不同意由原经营厂商优先续约时,最优申请人(新经营厂商)应承接及价购原经营厂商之医疗、行政等器械及设备。

3、财务可行性

以工程经济学之概念进行财务评估,分别估算了原有建筑物整建及设备增设之期初投资成本、未来医疗市场成长之营运收入及支出情况,进行财务试算,并依财务结果规划未来委托经营年限及回馈金之额度。

如仍由原来市立医院第一、二期经营之民间厂商再行得标经营,其重行整建之成本为约台币壹亿元,第三期委托经营期限九年之整体财务评估结果为具有投资效益,且市府可提高回馈金额度至现有回馈金之二倍。但若是由其他的民间机构得标经营,市府受到前一期合同约定,将现有人事、资产之回收成本转移至本次(第三期招商)招商条件中,则得标厂商期初投资成本除了现有建筑物整建、设备资材添购成本外,还增加了购买之前厂商现有资产,以及之前厂商人事退休金、劳保金、劳保年限等概括承受之成本,其重行整建及现有资产、人事概括承受之成本最高可能高达约台币七亿七千万元,第三期委托经营期限至少需15~20年方具有财务效益,且本次得标厂商额外需承受与前一期经营之厂商间协商、资财人员移转之风险,对市府而言,回馈金仅能维持原有之水平,并承担前后厂商移转时可能造成时间延迟或其他可能风险。

(三)市立医院招商条件设定。

依据上述委外作业评估,以经营风险之高低初步拟定方案A及方案B二招商条件 (如表2),方案A为经营风险较高之方案,方案B为经营风险较低之方案。二方案相同的部分为:(1)期初整建投入金额应超过台币一亿元;(2)得标厂商应与原第二期经营厂商协议价购现有资产(初步估算约台币三亿);(3)得标厂商应接收现有市立医院医事、护理、行政人员及其年资(初步估算约台币三亿七千万);(4)应提供符合卫生署与市府规定之社会福利标准。差异的部分为:(1)委外经营年期不同,方案A为九年,方案B为二十年;(2)回馈金额度不同,方案A为每年台币1800万,方案B为每年1000万。

以民间厂商投标的角度观之,方案A对原有经营厂商较有利,因为原经营厂商不生资产价购及人员承担之成本,在较短的经营年期与较高的回馈金额之下,原经营厂商获益性必然高于其他投标厂商;相对而言方案B则对其他投标厂商较为有利,因为较长的经营年期基本上足以满足厂商获利需求,倘使新得标厂商愿意承担资产价购及人员接收之成本,并且提出更优惠的回馈措施,则将迫使原有经营厂商重新调整其竞标条件,简言之,较长的经营年限与较低的回馈金需求可以使新投标厂商的竞争力与原有经营厂商较为相当。

以市府的角度观之,如以市府委外效益及风险考虑,方案A似乎为较佳之招商条件方案,因为其委外年限短、每年可收取较高的回馈金、医疗质量及社会服务条件至少可维持在现有水平。然公告招商案除了市府成本效益及风险因素考虑外,招标之公平性亦是市府特别在意的,方案A造成厂商有较高的经营风险,就市场条件评估,此招商条件几乎只有原第二期经营厂商有能力竞标,如以方案A作为招商条件,其公平性将可能受到质疑。

(四)公办民营医院风险分析。

(一)风险分类。

公办民营医院乃以合作合同的方式由政府委托民营医院经营,以合同期限为公办民营医院风险之分界,可将风险归纳为兴建期、营运期及移转期:(1)兴建期:我国台湾地区目前成功之公办民营医院皆为由政府规划兴建医疗硬件设施,再委托民间医院经营,故兴建期兴建成本涨幅、工期延迟等风险主要由政府负担。(2)营运期:民间厂商进驻后添购医疗器材、设备,并雇请医师、相关医疗、护理及行政作业人员,肩负经营管理之风险。(3)移转期:前一期合同终止与后一期招商作业之进行,二者息息相关,原民间厂商尽力追求续约,其他厂商亦追求竞标之可能,政府则肩负招标公开公平与追求交易成本及不确定性最小的风险。

我国台湾地区医院之设置与开发规模皆受中央部门统一管理,行政单位透过医疗评鉴与健保总额给付制度,控制我国台湾地区医疗市场与医疗机构的质量,因此公办民营医院在已经成功委托经营之情况下,其可能的风险主要将发生在经营权更换的时候,即每期之委托合同终止及重新招标时。

(二)招标风险之检讨。

市立医院第三期公告招商条件之设定,考虑市府对医疗福利之需求、对经营管理厂商自身条件之期望,设定投标厂商之投资门坎,相关问题如下:

1、资产收购及医院现有医疗人员安置:考虑前一期合同内容对未来承接厂商之影响,经法律检讨及财务试算,可发现如期初投资成本不同,将影响后续委托经营期限长度、回馈金额度。如仍由第二期厂商得标,期初整建成本约台币1亿元,且无资产收购及人员接收问题;但如由另一厂商得标,则除了期初整建成本之外,将产生资产收购及既有医疗人员安置问题,此将使欲参与本案之另一厂商与市府之履约争议风险大幅提高。

2、医疗服务质量的确保:市府于第二期合同届满前委托专业顾问,针对原厂商进行使用者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原第二期厂商团队所提供之医疗服务质量评分为满意程度,然而市府对于厂商应缴纳回馈金多寡为主要评选考虑原则下,未来另一厂商是否亦能提供优良之服务质量将存有潜在不确定之风险。

3、招标信息之公开:第三期委托作业依促参法第46条,由政府规划后办理公告招商,即由市府提供所有招商信息,包含现有设施情况、资产明细、人员状况等,然设施维护、资产购买、人员聘用状况皆由原民间厂商自行处置,政府在取得相关资料上具有一定的不准确性,在此情况下,不能保证本期招标作业信息完全公开,且不具有公信力,信息的不正确不仅使招标作业公平性招受质疑,更增加其他厂商之竞标风险。

五、结论与建议

由政府委托经营之公办民营医院,乃以合作合同的方式委托民营医院经营,因此招标条件设定与合同内容签订时,为影响公办民营医院风险管理的重要时机。委托经营合同签订后,民间厂商将依招标条件及合同内容设定其投资策略与经营风险分配,并尽力追求再次续约的机会,对公部门而言,如何提供较公平的竞标机制,创造良性的市场竞争机会,以得到最有效率的服务,为公办民营医院最终的目的。

从市立医院第三期公告招商作业分析可知,原经营厂商在长期经营情况下,建立稳定的客源与知名度,并且控管全院之资产与人事资源,此在后续重新进行招标作业时,即造成竞标上之条件之不对等,本文建议可以从三个层面着手,降低此种不对等竞标条件关系:

(一)招标条件设定应为最低门坎。

招标条件为征选厂商之门坎,其标准应尽可能宽松,以最基本公共利益之满足为订定之原则,并以合理的医疗市场经营风险设定委外年期与回馈需求。另外为确保当新旧厂商交接时,医院之营运不中断,病患资料不任意外流,建议此二项目不仅应列于招商条件公告中,在未来签订之委外经营合同中皆应详细规定。

(二)厂商评选之策略。

在厂商竞标的时候,新旧厂商所提出的(1)期初投入金额、(2)使用者认同度、(3)社会福利回馈、及(4)回馈金都将有极大的差异。如将(1)期初投资金额视为厂商开发医疗市场所提出之成本承担风险,而非所欲提供医疗质量之保证、(3)社会福利回馈视为厂商承诺事项,则(1)和(3)在评选上仍具有可比较性;此外目前在(2)使用者认同度方面仍无法评比,如何建立具有公信力之使用者认同度评比,能够同时客观地调查并评估原有厂商及其他厂商之使用者认同度,则为后续可研究之方向;至于(4)回馈金项目则应视为在其他条件相当之情况下,加分或协商之工具。

(三)鼓励民间自提之模式。

由市立医院案例分析可知信息之不公开为重新办理公开招标之最大问题,原因在于本案由政府规划公告,政府对于原民间厂商信息掌握不足,而无法提供公开透明之信息。此问题除了应加强政府对公办民营医院监督之责外,更有效的处理方式可采用促参法第46条,由原民间厂商自行提送重新经营之计划书予市府,将此视为具有优先续约权之条件,由市府审查其投资经营计划书,于审查通过后,公开其计划书内容及条件向其他民间厂商进行邀标。透过计划书审查过程避免原厂商信息之隐瞒,并透过公开邀标之过程,使信息真实而独立地呈现,且保有招标之公平性,在此情况下进行协商议价,可使公办民营医院委外作业更能符合实际市场需求,保障最大公共利益。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10级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白佳原、王铭雄、张钧萍.公立医院民营化之策略研究.产业论谈.第五卷第一期,2003.

[2]李雅樱.我国公办民营医院管理机制与经营绩效之研究――以组织生命周期观点.静宜大学企业管理学系硕士论文,2002.

[3]王东进.市立医院未来转型方向之研究:小港医院公办民营个案分析,中山大学政治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9.

合同风险管理篇(9)

设计-建造-运营项目合同条件 承包商 风险管理 风险应对措施

设计-建造-运营模式是近十多年来在美国、欧洲以及中东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出现的一种新型项目采购模式,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中。该模式具有简化项目程序、保证项目质量、优化全寿命周期成本等优点。为满足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对DBO合同范本的需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2008年正式出版了《设计-建造-运营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Design,Build and Operate Projects,简称“DBO合同条件”)。

与传统的工程项目采购模式相比,由于新增了运营服务期,DBO模式下承包商承担从设计、建造到运营全过程的所有责任,并对成本、工期、技术和质量等目标负责,因此承担着更多的风险,对其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DB0合同条件下的风险分类方法

DBO合同条件对传统FIDIC合同条件的风险分类及规定方式做出了修改。

首先,DBO合同条件的第17―19条按风险-责任-义务-保障-保险的逻辑顺序对风险事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是对以往合同文本中风险条款重新安排。

其次,DBO合同条件从多个层面对风险事件进行划分。第一层面是将所有风险划分为普通风险和特殊风险,特殊风险是指由特殊事件产生的风险;第二层面是从风险发生时间的角度,将风险划分为设计一建造期的风险和运营服务期的风险;第三层面从风险承担主体的角度,将风险划分为业主风险和承包商风险;第四层面则从风险影响结果的角度,将风险划分为损害风险和商业风险。损害风险指导致物质损失或财产损坏的风险,可以通过投保方式转移,商业风险指导致任何一方产生财务损失或时间损失的风险,且这些风险在商业上通常无法投保。DBO合同条件下普通风险的分类如表1所示。

最后,DB0合同条件将上述三种风险分类方式结合起来,对设计-建造期和运营服务期合同双方的风险分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将设计-建造期业主的风险按照损害风险和商业风险进行划分,并详细规定了这两种风险所包含的范围,相关规定覆盖了业主在设计-建造期承担的所有风险,损害风险和商业风险的划分也使风险分担与责任及保险的安排相联系,符合风险管理理论的逻辑。与设计-建造期相比,运营服务期的所有风险事项均发生在该阶段内,由于不再涉及建造内容,业主的商业风险相应地有所减少。此外,根据运营服务的特点,承包商无需承担运营阶段的自然力风险,而是由业主承担。

业主的风险采用列举式规定,承包商的风险则采用除外式规定,列举的业主风险外的所有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在运营服务期,承包商还需要负责所有因其设计、施工和材料等所导致的风险,业主之前的批准等活动不减少承包商的责任。

二、DBO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

DBO合同条件中的部分条国际经济合作2010年第6期款明示了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索赔,并明确了承包商有权索赔的内容。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条款暗示了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索赔。这些明示索赔条款和隐含索赔条款归纳后列入表2和表3,其中,C代表费用,P代表利润,T代表工期。

一项索赔中是否包含利润的判断原则是,由业主或业主代表的直接原因引起的索赔,承包商不但可以得到工期延长,还能得到费用加利润的补偿;而由业主负责的客观原因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只能得到工期延长,这体现了“谁违约,谁负责”和“客观原因引起的风险由双方共同分担”的原则。此外,对于DBO合同条件下新增的运营服务期,有一点特殊规定,即,除非合同双方有书面协议,任何延误、干扰或暂停均不能得到运营服务期的延长。

对承包商可索赔的事项,从表面上看是业主承担了风险,但实际上,在计算补偿费用时,首先是要依据证据判断真实的直接损失值,如果证据不足,则很难收回全部损失。即使业主给予了补偿,也只能获得直接损失,很难对全部的间接获得补偿。因此,这些事项在很大程度上还会给承包商带来一定的风险损失。对于承包商而言,做好风险管理远比索赔管理更重要。

三、DBO模式下承包商风险应对策略

(一)提高设计建造品质,降低运营维修费用

与传统的DB模式相比,DBO模式下的设计、建造和运营责任主体惟一,责任范围界定清晰,减少了摩擦和争议;也正是因为承包商承担设施的运营,使其更有动力面向后期运营,优化前期的设计和建造,否则他将受困于运营期巨额的大修、更换和维护费用中。根据DBO合同条件第14.19款[维修保留金]的相关规定,业主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期中付款的价值中扣减5%作为维修保留金,在合同完成证书颁发后,维修保留金的全部剩余金额应被包括在运营服务最终付款证书中,并随最终付款支付给承包商。因此,承包商有机会选择提供一种持久体系,通过权衡建造费用和长期的维护(和运营)费用来为自己创造利润,并在有保障的长期收入中受益颇多。

(二)协调各参与方关系,提供专业运营服务

DBO承包商是完全独立的设计、建造及运营实体,需要有极强的技术、联系、沟通、协调和项目管理能力。DBO承包商为业主提供专业的运营服务,与业主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明晰,合同界面简单。但由于DBO合同模式涉及设计、建造和运营,能同时承担此三项任务的公司寥寥无几,因此,DBO承包商通常是一个联营体,内部协调更显得尤为重要。DBO承包商不仅需要处理好与投资单位、业主及业主雇用的其他承包商(如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还需要更加专业地斡旋于设计分包商、各类供应商、建造分包商、运营单位等各方之间,确保以最小的成本费用满足业主的需求,圆满完成合同义务。

(三)通过组建联营体分担风险

近年来,建设业和相关行业的企业不断发生并购与重组,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大增,可能有能力承揽DBO合同。但DBO合同

往往投资额巨大,且因合同期较长存在诸多风险,因此,即使有能力承揽DBO合同的企业也希望与其他企业组建联营体,特别是工程所在国外的企业通常希望能与当地承包商组建联营体,以实现其风险共同分担的目的。

(四)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降低风险

DBO合同条件第19条关于保险的相关规定,涉及到财务风险、环保健康风险和安全事故风险等,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是承包商常用的风险规避方法之一。虽然这种方法需要支付一笔保险费用,但相对于巨额的风险损失而言,这只是一个很小的数字,而且承包商可以将保险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在DBO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应投保的险种被划分为设计-建造期的保险和运营服务期的保险。在设计-建造期,承包商需对工程、承包商设备、违反专业职责的责任、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及雇员的伤害进行投保;在运营服务期,需要对工程火灾及扩展责任、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及雇员的伤害进行投保。同时,还需要满足当地的法律和惯例,投保相应的险种以及其他一些可选的运营保险等。

DBO合同条件在设计-建造期新增了承包商违反专业职责的责任这一保险范围,承包商的专业人员投保职业责任险是必不可少的。在运营服务期新增了工程火灾及扩展责任险,需要注意的是,该保险的生效是运营服务期开始的条件之一;而火险也是设计-建造期工程一切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DBO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保险范围基本上覆盖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全部风险,但无论怎样,对保险的设置都应咨询保险专家的意见,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来确定。比如,当施工现场较为分散,工程被全部摧毁的可能性极低时,就不必投保全部重置费用,可以考虑减少保险金额。此外,对于所有的保险期限都需要谨慎规定,避免在保险生效前开始工作。

四、结语

DBO模式是一种同时兼顾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质量的合同安排,从项目全寿命期优化的角度看,在未来具有广阔的发展和应用前景。DBO项目鼓励有实力的承包商承担全部的设计、建造和运营工作,将给有志于在大型公用事业领域获得发展的承包商带来新机遇,但由于新增了运营服务期,DBO模式下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比传统项目采购模式下要大得多,因此承包商做好风险管理至关重要。从目前建筑市场的DBO模式的应用情况看,其存在许多衍生形式,主要差异是在运营服务期的长短,从三年至二十五年不等。投资方主要是考虑要求承包商对其完成的设计和建造工作的质量承担更大的责任,以避免双方就运营期出现的质量缺陷产生争端,导致进一步的损失。

合同风险管理篇(10)

引言

合同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一方或多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随着勘测设计单位由事业单位体制转变为企业管理机制,日渐增多的合同在给单位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潜藏着合同风险。只有提高对合同风险的重视程度,加强合同风险管理,并运用合理措施有效避免合同风险,才能减少因合同纠纷给企业单位带来损失。本文针对合同风险与合同管理相关问题,就企业在合同等各阶段所可能存在的法律和财务风险,合同风险分辨,预防风险措施,合同管理与财务结算的配合关系及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上进行了研究,力求降低合同风险,提高管理效益。

1.合同风险

1.1合同风险的原因

1.1.1客观风险

客观风险是指由客观事物的特点决定的,这种风险是无法避免并且客观存在的,如国家政策的变化、自然灾害的发生、市场价格的波动等等,客观风险可以分为市场风险、时效风险、变更风险等。

1.1.2人为风险

主动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对于招标工程项目,承包方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在心理不能平等的与发包商协商,对潜在的合同风险最大限度的予以接受。更有甚者,为了争取中标机会,在放弃自己权利的同时,在公平范围之外提出更为优惠的谈判条件,进而带来巨大风险。

缺乏科学、有效的控制风险方法。承包方不从控制合同风险专业角度出发,不对潜在风险进行预判,没有专业的人员对合同进行仔细、专业的研究及分析,不深入对诸如现场勘察、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条款等重要的基础工作的监督、调查,因此在投标文件中就埋下巨大隐患,并且最终将其转化为合同风险及管理风险。

没有专业、高效的合同谈判、签署团队。在对一些关键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做到有效处置,进而导致合同中存在巨大合同风险因素;对重要问题,如价格、双方应履行的职责及在合同谈判与签署过程中,没有专业、高效的团队的帮助,使得合同风险可能性增加。

法律知识缺失。由于企业单位人员常常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合同制定、谈判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2.合同风险主要形态

2.1合同风险管理

合同风险可以分为合同管理风险和合同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是显性风险,而合同管理风险则是解释性风险。合同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在管理各类合同时,对未来可能产生的后果偏离合同预定时而采取的措施。合同风险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合同风险辨识。即对合同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进行判断、归类。

(2)合同风险分析。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估计风险可能发生的概率、严重程度。

(3)合同风险控制。在合同风险管理中要时刻监控欲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地降低和规避了合同风险,并加以改进。

2.2常见的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潜藏在勘测设计企业投标、合同谈判、签订合同、合同管理、履行合同等各阶段,在对合同风险辨识中通常采用的方法为:专家辨别法和业务流程法。专家辨别法即通过对法律专家的询问,辨别出在合同管理风险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业务流程法即按照业务流程,对每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辨识。

合同管理风险:主要包括组织结构风险、人力资源风险、合同管理制度风险、合同业务流程风险、合同信息管理风险。其中,组织结构风险主要是指合同管理体制是否适应单位特点,合同管理机构设置是否健全,合同管理部门功能是否健全,是否具备专业的法律顾问;人力资源风险是指公司人员的法律意识、管理部门人员的法律意识及工作经验、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操作能力、单位法律团队是否稳定;合同制度管理风险是指制度的健全程度、制度的明确程度、制度的动态可调性及制度的和谐性;合同业务流程风险是指业务流程的规范性、业务流程的效率性、业务流程的可操作性及业务流程的有效性;合同信息管理风险是指合同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决策的有用性、合同信息网络的安全性。

合同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存在于业务的整个流程中,按照业务流程主要有:招标风险、签订风险、合同履行风险。其中,合同招标风险是指投标合法性风险、投标规范性风险、投标人风险等,在投标过程中,有些应标项目未按照投标文件明确规定的规则进行,或者暗箱操作、泄露商业秘密等;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合同没有按照规定来进行审查或者审查过于形式,有些合同内容、职责交代不清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者其中一方未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内容,未按照合同规定擅自变更数量、价格等内容,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产生纠纷时,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就追究其他人的违约责任。

3.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风险管理,做到风险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在合同制定、签署、履行、维权等流程中,提高合同风险管理水平,做到合同风险防范与规避,确保单位利益不受侵害。

3.1加强合同风险管理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聘请法律专家担任单位顾问,增强公司人员及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及工作经验,提高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操作能力及水平,努力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管理制度的明确性、动态性及适应性,规范合同业务流程,提高业务流程效率及可操作水平,确保合同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决策的游泳性,增强合同信息网络的安全性,做到合同标准文本全面、明确、使用范围明确。

3.2强化财务监督与合同风险管理的关系

加强财务部门在合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可以有力促进企业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因此财务人员要掌握合同知识,熟悉合同相关条款,掌握合同风险管理相关技巧,并认真履行好财务监督职能;企业财务部门要规范合同管理,做到每笔经济业务都要签订合同,在签订大的经济合同时,做到上级部门备案,经审查后才能签署合同,否则财务部门不进行结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财务部门要掌握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亲自监督合同完成质量。

3.3加强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

合同信息化管理是提高和加强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并且合同信息化管理是现代企业合同管理的必然趋势,对企业单位自身发展意义重大,可以提高合同审批的效率,节约合同管理成本,加强合同透明度,提高管理监控能力。在单位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做好功能需求调查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化系统的适用性,要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力度,针对不同的操作人员编写不同的教程,要及时发现并解决信息化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总结

加强合同风险管理对提高企业单位竞争力及经济效益有着重要作用,本文在分析合同风险管理重要意义的基础上,对业务流程中可能出现的合同风险进行了辨析,并提出了控制企业合同风险的有效措施,特别是对于财务监督与合同管理的关系及合同信息化建设对合同管理的意义做了详细介绍。随着勘测设计单位的不断发展,只要做好合同风险管理工作,才能提高企业单位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杨辉丽.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的分析[J].大众科技,2007,(95).

合同风险管理篇(11)

在企业的生产运营以及管理中,企业的合同管理是一项全过程的系统性管理行为,在进行企业合同的管理实施中,每一个管理环节中都存在有一定的管理风险因素,从而造成企业合同管理风险问题的存在和发生,这也是企业合同管理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而企业的合同管理作为企业日常运营管理中基础部分,对于企业的整体运营发展与管理等都存在着较大的作用和影响,因此,加强企业合同管理中风险问题与因素控制,保证企业合同管理的质量与效果,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发展,同时对于企业运营管理中合法权益的维护实现等,都有积极作用和意义,也是实现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的重要方法手段。下文将在对于企业合同管理流程分析基础上,结合企业合同管理的不同流程与环节,对于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因素与控制方法进行分析论述。

一、企业合同管理及其流程分析

在企业的生产运营管理中,企业合同管理是一项全过程的系统性管理工作行为,同时也是企业日常生产管理中基础性管理工作部分,在对于企业合同的管理实施中,由于管理过程中的每一个流程以及环节中都存在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就导致了企业合同管理过程问题发生比较容易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在进行企业合同管理风险的控制与避免中,可以从企业合同管理的流程入手,对于企业合同管理流程中各环节所存在的风险因素及其问题进行分析,在掌握企业合同管理流程中各环节风险问题发生原因、条件的情况下,实现对于企业合同管理风险的控制和避免。通常情况下,结合企业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企业的合同管理可以分为四个不同的阶段,即企业合同的编制管理阶段、企业合同的审核管理阶段、企业合同的签署管理阶段与企业合同的履行管理阶段等,不同的企业合同管理阶段又存在有不同的风险问题,根据企业合同管理的阶段划分情况,又可以将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问题划分为企业合同编制阶段的风险问题以及企业合同审核阶段的风险问题、企业签署阶段的风险问题、企业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问题等,对于企业合同不同管理阶段中风险问题的避免和控制,要以企业合同的不同管理阶段、环节为切入点,进行风险因素与条件的分析研究,以进行避免和控制。

二、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与控制

对于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问题与控制方法的分析,主要依据企业合同管理的流程划分情况,对于不同流程、环节中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以实现风险控制的目的。

(一)企业合同编制阶段的风险问题与控制分析

在企业合同管理中,合同编制阶段,属于企业合同管理的最初阶段,通常情况下,这一阶段中存在的风险问题主要包括企业合同编制中的策划风险以及调查风险、谈判风险、文本风险等风险问题。

其中,企业合同编制阶段中的策划风险,主要是指进行企业合同策划的目标与国家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对于企业的战略目标要求不相一致,从而导致企业合同编制阶段策划风险的存在,影响企业合同编制的质量效果。根据企业合同编制阶段中策划风险情况,在进行合同编制中策划风险问题的避免控制中,可以通过对于企业合同编制中的策划目标进行审核,在保证企业编制中的策划目标在相关法律以及法规的要求范围内的情况下,避免策划风险与问题的发生,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

其次,企业合同编制阶段中的调查风险,主要是指在进行企业合同编制调查中,对于被调查对象的资质信用等给予不正当、合理的评价,所造成的风险问题。针对企业合同编制中存在的这一风险问题与情况,在进行避免和控制中,可以通过对于准合同对象履约能力的严格审查以及对于准合同对象的商业信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以实现对于拟签约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以及注册资本、资金运营、技术与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价格、市场信誉等的综合分析论证与评价,从而合理的进行合同对方的选择,实现对于合同编制中调查风险与问题的避免和控制。

再次,在企业合同编制阶段中所存在的谈判风险则是指企业合同编制过程中,对企业合同标的产品以及服务数量、质量、价格、酬金的确定,和进行支付的方式、履行期限与地点、方式、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争议解决方法等一些核心内容与关键细节的疏忽,或者是不当让步等,所造成的企业权益受损的情况与问题。此外,企业合同编制中的谈判风险与问题还包括对于企业合同编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事项的忽略,所造成的风险问题,以及企业谈判策略泄密所造成的风险问题等,都是企业合同编制阶段中所存在的谈判风险与问题。根据企业合同编制中存在的谈判风险与问题的特征,在进行这类风险问题的控制避免中,可以通过进行素质结构合理的谈判团队的组建,并由经验丰富的业务以及技术、财会、审计、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谈判团队,在必要时候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到谈判团队中,提高谈判团队的综合素质结构与水平,在谈判过程中,及时对谈判的具体情况进行总结,以进行下一步谈判策略的确定,充分发挥团队人员的智慧,做好谈判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以避免企业合同编制中谈判风险与问题的发生。

最后,企业合同编制阶段中的文本风险主要是指企业编制合同内容与条款不合理或者严密性缺乏、不完整、不明确等,所导致的风险问题,也或者是编制合同内容与条款违反相应法律法规所造成的风险与问题等,在进行这类风险问题的控制与避免中,应注意通过企业专业制定人员进行合同问题拟定,同时严格进行合同会审程序的执行,来实现风险问题发生的避免和控制。

(二)企业合同审核阶段的风险问题与控制分析

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合同的审核管理阶段中,存在的主要风险问题包括企业合同审核人员由于未能发现合同文本中的不当内容与条款,或者是即使发现了合同文本中的不当内容与条款,但是没有提出恰当的修改意见,以及企业合同起草人员没有对于合同审核人员的意见与建议进行充分考虑,导致企业合同文本中不当内容与条款没有被纠正等,所造成的风险问题与情况,都是企业合同审核阶段中所存在的风险问题。

针对上述企业合同审核中的风险问题,在进行避免与控制中可以通过提升合同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与严格执行合同会审制度等方法,来进行避免和控制,进行企业合同审核过程中,企业合同承办部门应注意将起草的合同草案交给合同条款所涉及的其他专业部门与法律部门等,对于起草和通过的合同的经济性以及可行性、严密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并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错误与遗漏、不当之处,提出修改意见,进行重新修改审核。

(三)企业合同签署阶段的风险问题与控制分析

在企业合同签署阶段所表现的风险问题主要有,超越权限签订合同所造成的风险问题;对于合同印章管理不当所造成的风险问题,比如,对于不符合管理程序的合同加盖合同印章等;签署后的合同被篡改所带来的风险问题;对于合同保管不当,泄密所导致的风险问题等。针对企业合同签署阶段的这些风险问题,需要通过严格对于合同签署各类权限划分,禁止超越权限签署合同,和建立相关的合同印章管理制度,严格对于合同印章的使用进行分类与编号管理等方面,进行风险问题的避免和控制。对于签署合同被篡改以及泄密问题,可以通过当面签署与在合同中加盖骑缝章、签订合同进行分类归档管理的方式进行避免和控制。

最后,在企业合同履行阶段中,还存在有履行风险以及变更转让风险、终止风险、处理纠纷风险等,各类风险问题,对于这些风险问题的避免,均需要通过加强制度管理与严格审核、检查程序等方式,进行避免,以维护企业的利益。

三、结束语

总之,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日常生产管理中基础工作部分,进行企业合同管理风险与控制的分析,有利于避免企业合同管理风险问题发生,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维护企业运营管理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和意义。

参考文献

[1]张琳.试论如何加强企业合同的法制管理[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2(6)

[2]朱祖德.浅谈新时期企业合同内部管控的方法和措施[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4)

[3]李雪飞.建立健全企业合同管理机制,促进现代建筑企业健康发展[J].科技与企业.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