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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2-07 05:25:38

绿色保险论文

绿色保险论文篇(1)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2(b)-0000-00

1 引言

绿色建筑主要指的是在建筑的全部生命周内,使资源最大限度的进行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同时还可以更好的保护环境,并且减少污染,为人们踢狗更加健康、舒适与高校额使用空间,也是与自然产生相互和谐共生的建筑[1]。建筑项目具有复杂性、个别性、一次性和投入资金量大的特点,由此决定了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相对于一般建筑的成本、工期、质量三大目标有了更多的目标延伸,包括环境保护、建筑耗能、建筑材料、地域性及室内舒适和安全等目标[2],管理目标的庞杂造成绿色建筑项目涉及的风险范围扩大,风险性较一般建筑尤甚。

目前,国外对于绿色建筑的研究集中在成本、设计、技术、市场等方面;国内的研究则集中在内涵、相关政策、成本效益、评价标准等方面。对于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针对绿色建筑的特点构建风险清单,代表性的有:美国Marsh[3]公司的绿色建筑团队归类的十大类风险,Zou[4]等人识别出影响绿色商业建筑的179个风险因素,Simon Rischmiller[5]建立42个因素的风险清单,以及国内学者建立的包含62项风险因素的风险清单;2)对绿色建筑风险进行评估,代表性的有:王景慧等[6]利用风险矩阵图、问卷调查、专家打分对绿色建筑项目风险进行定性分析,张福生[7]、肖楠[8]、丁古丽[9]分别引入了ABC 分类法、模糊数学和灰色系统理论,建立综合评价模型对绿色建筑项目风险进行评估。3)万欣在其硕士论文中对绿色建筑项目风险分担进行了相关研究。本文提出了绿色建筑项目三维风险管理体系的概念及要素,并进行了相关论述。

2 绿色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2.1 绿色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是指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进行整体的风险管理策划工作,对各阶段的风险进行识别,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价,分析风险的相关属性,评估风险的总体影响,制定并实施规避风险的计划,是一系列风险管理工作的集合。绿色建筑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包括投资决策、设计、施工、运行和运行维护直至项目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后报废五个阶段[10]。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从后到前依次增强,换言之,项目所处时间序列越靠前,风险管理对项目成败的影响越关键。风险管理最为关键的阶段――投资决策阶段,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技术评估等。下文建立的体系中将投资决策阶段直接细分为其包括的三方面主要内容进行研究。绿色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示意图及其相互关系见图1所示。

2.2 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是指开发商在绿色建筑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进程中,为了防止或减轻各种不利影响,保障项目的成功,在投资决策、设计、施工、试运行、运行维护等阶段对项目实施的风险管理工作规划以及风险识别、评估、处置和监控等工作及整个过程。根据我国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情况,这里将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五个方面:1)风险规划;2)风险识别;3)风险评估;4)风险处置;5)风险监控五个阶段。

2.3 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系统复杂性

众所周知,绿色建筑项目相对于一般建筑项目有其独特的风险特点,这里将其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目标的延伸。相对于一般建筑项目的质量、成本、工期三大目标,绿色建筑项目有了更多的目标延伸,有室内舒适和安全、建筑耗能、环境保护、经济性和地域性、建筑材料等目标。建设目标的扩展造成风险范围扩大,必定将增加绿色建筑建设的风险性。第二,项目的初始投资高。从经济属性上,较一般建筑项目,绿色建筑项目的开发商要承担更多的建设成本,国内绿色建筑的成本对比一般建筑成本的增量为 4%~16%。并且其属于外部经济型产品,其室内舒适度、保护环境等目标不能以经济利益的形式反应出来,并且回收期较长,一般需要若干年,而长期目标实现的风险更大。除此之外,绿色建筑项目相比于一般项目技术更复杂,要求也更高,有可能会增加工时,延长工期,随之而来的是成本的提高,导致项目的短期回报率低,增加项目风险。

综上所述,绿色建筑项目的风险管理是复杂系统,需要参考复杂系统方面的概念和方法,对控制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动态管理并提出应对措施,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风险管理,以求在同一框架的风险管理体系内进行绿色建筑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达到降低或消除项目风险不利影响的目的。

3 绿色建筑项目的风险管理体系

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体系,是指在项目从开始到结束的各个进程中,采用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实施等一系列管理手段,针对项目风险,由开发商建立的一系列管理方针和目标及其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的总称,即是对风险进行管理的框架和方针。

3.1 基于霍尔三维结构的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体系

“霍尔三维结构”概念是由美国系统工程学家霍尔(A.D.Hall)提出的,在对系统工程、复杂系统的研究应用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方法。本文依照“霍尔三维结构”的结构形式,建立了一个由生命周期维、管理流程维和项目评价要素维组成的针对绿色建筑项目的三维风险管理体系。在这一体系中,采用的管理工具和方法由三个维度相交叉形成的空间分布点来确定,所以工具的集合则组成成了风险管理的工具矩阵,见图2所示。

1)生命周期维

生命周期维是指绿色建筑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技术评估,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到运行阶段直至报废的工作阶段序列,是全生命周期中各个阶段的动态时间关系的体现。沿生命周期维的变化,评价要素维和管理流程维就构成了“评价要素-风险管理流程”平面,反映的是:针对不同的项目目标,如质量、工期、成本、建筑耗能、环境保护、经济性和地域性、建筑材料等,风险管理工作均按照同样的风险管理流程进行,平面上确定的各个点对应的评价工具就各不同或各有侧重了。随着生命周期维的阶段性变化,另外两个维度的相互关系一目了然,便于依据生命周期的阶段序列明确两者的复杂性关联,方便进行系统的风险管理工作,如图2所示。

2)风险管理流程维

风险管理流程是指对绿色建筑项目实施风险管理的一般步骤,包括风险的规划、识别、评估、处置、监控等工作。在实际的风险管理工作中,对于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风险管理的工作流程是能有所删减或者是侧重。沿风险管理流程维的变化,评价要素维和生命周期维形成了“评价要素-生命周期”平面,反映的是: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风险管理目标的变化及其动态关系,如图2所示。

3)项目评价要素维

一般来说,项目目标在项目立项之时便被确定了。值得注意的是,项目的不同阶段,其目标是有所侧重或不同的。沿评价要素维的变化,生命周期维和风险管理流程维构成了“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流程”平面,反映的是:在绿色建筑项目的不同生命阶段,风险管理均遵循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

3.2 三维要素的空间关系

管理体系中的三个维度构成了三维空间,分别又两两构成了“评价要素-风险管理流程”、“评价要素-生命周期”和“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流程”三个平面,而且空间分布又确定风险管理的工具矩阵。

此体系可看出:在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为完成项目评价要素的相关内容,按照风险管理流程要求,需要相应的管理理论和管理工具的支撑。具体风险管理方法包括:故障树分析法、专家调查法、主观评分法、人工神经网络法、外推法和蒙托卡罗模拟法、SWOT 分析法、流程图德尔菲法、故障树分析法 (FTA)、灰色系统理论、敏感性分析法、马尔科夫过程分析法、决策树法、层次分析法(AHP)、模糊风险综合评估等等。以上丰富的管理工具和方法就构成了图2中风险管理工具矩阵。风险管理矩阵的处理结果也将动态反映风险管理的阶段性成果,可为风险管理进行系统全面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3.3 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体系的作用

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成功即是有了一个进行风险管理的工作规划和框架内容,本文针对绿色建筑这一非常具有发展前景的建筑类型构建的三维风险管理体系,反映的是绿色建筑风险管理的工作方向、相关内容及其相互关系。具体有以下几方面作用:1)有利于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理论的丰富;2)有利于绿色建筑项目风险集成化管理;3)有利于绿色建筑项目的项目评价工作;4)有利于开展对项目开发商系统能力的评价工作。

4 总结

风险管理是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重要手段。本文依据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内容、要求及绿色建筑项目的特点,建立了绿色建筑项目的三维风险管理体系,说明了其构成的三维空间的相互关系和意义,对风险管理体系的作用进行了简要论述,希望能对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起到一定的参考和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5;

[2] 安晓晓,王雪松.绿色建筑的设计原则和目标体系研究.见绿色建筑与建筑新技术发展国际会议暨中国建筑技术学科第12次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武汉,2008,48~53.

[3] U.S. Marsh Green Building Team. Green Building[M] : Assessing the Risks.2009.

[4] ZOU, P. X. W.,FANG,D. P. & LOOSEMORE[M].2010b. Life Cycle Risk Management for Multiple Construction Projects:Including Case Examples of the 2008 Beijing Olympics,(forth coming),Berlin,Heidelberg, Springer Press,Springer-Verlag GmbH.

[5] Simon Rischmiller. Managing risks in green retail building development[D].The 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2009.

[6] 王景慧,秦旋,万欣.绿色建筑项目的风险因素识别与风险路径分析[M].施工技术,2012(11):30~32.

[7] 张福生,林敏,刘明强,陈明珠.新农村建设中发展绿色建筑的风险与防范研究[J].生态经济,2011(11):92~95.

绿色保险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204-03

一、绿色金融的理论和实践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逐步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环境保护和治理需要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的集体行动。金融业以其产品的灵活性、赢利性和风险的分担机制、风险的补偿机制,而具有通过杠杆和利益传导机制影响产业布局的独特功能。金融业所具有的独特功能作用,决定其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将扮演非同寻常且责无旁贷的重要角色。面对复杂的经济和金融形势,我国金融业如何推进绿色金融模式和绿色金融业态的形成和发展,支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是值得我们研究思考的重要问题。

所谓“绿色金融”就是指金融系统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提高环境质量为目的,从而作出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绿色信贷,是指银行业将资金和贷款机制引导到促进环保事业的机构和企业,同时对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企业和机构进行信贷控制,从而实现资金“绿色配置”的一种经营策略。

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与环境污染责任相关的保险制度。绿色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一种责任保险。

绿色证券,是指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保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通过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遏制“双高”企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

绿色风险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市场风险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

从内涵来看,绿色金融是基于金融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也就是金融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研究如何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引导资金流向节约资源技术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引导企业注重绿色生产,引导消费者注重绿色消费,促进绿色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绿色金融的积极作用已被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证明。根据相关方面的资料查找,绿色金融的相关实践肇始于1976年的美国《资源保全与恢复法》。该法规要求业者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关闭估算费用等进行投保;在有关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处置的法规中,强制要求管理者应为在该设施的运行期间内、因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操作所造成的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购买保险。该法规还要求土地填埋设施的管理者、地面贮存和土地处理单位的管理者,为非突发或非事故性事件(如渗漏和对地下水的渐进性污染)购买保险。

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超级基金法案》出台。该法案要求企业必须对其引起的环境污染负责,为此,美国银行业改变了传统的贷款程序以避免潜在的环境债务,制定了环境评估政策,在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以后才做出决策。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组织的金融自律组织(UNEP FI)正式推出《银行界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该声明得到非常积极的支持,100多个机构和团体在声明上签字。这一行动于1995年扩展到保险和再保险机构,并推出联合国环境署《保险业环境举措》,并定期召开会议,从实践和理论方面探讨适应环境保护的金融业发展战略。

印度于1992年制定了专门的环境保险法规《公共责任保险法》,要求“危险物质”的经营者都必须购买保险。为了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印度环境部于1992年公布《适用公共责任保险法的化学物质名录和数量限值》,具体列举了5大类共182种“危险物质”的种类和各自的数量限值。

2002年1月俄罗斯公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指出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调整方式包括“扶持旨在保护环境的产业、创新和其他活动(包括生态保险)”。

2003年,7个国家的10家主要银行宣布实行“赤道原则”,即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改善环境与社会问题。

2004年1月,欧盟环境责任指令(Directive 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对欧盟环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正式立法,也成为绿色金融制度正式引入欧盟的一个伏笔。

随后,英国、德国、法国、芬兰等国家进行了多种尝试和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2007年12月,我国银监会、原环保总局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严格限制“两高企业的贷款”,并根据环保部门的通报,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同时,强调了各商业银行要支持环保工作,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

2008年2月,我国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推出两项新的环境经济政策――绿色保险、绿色证券,并推出绿色信贷指导目录,掀起了一场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风暴”。

从国内外的实践看,绿色金融的实践取得了一定范围内的阶段性和局部性成果。但实事求是地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一部分的绿色金融,在目前仍然处于探索和开发阶段,尚未得到金融业、生产企业和大众普遍认知的情况,大面积地推进还面临着不少制度性和技术性难题。

二、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基础

一方面是发展低碳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要求;另一方面是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污染隐患多,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频率高的现实。因此,银行系统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环境污染的治理,在投融资的决策过程中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融合进银行的日常业务中,成为银行系统实现管理模式、业务模式转型的必然选择。另外,不断增长的公众环境意识导致了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得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变得非常昂贵,制造污染事故的企业往往需要面临高额赔偿。结果是,企业不仅非常重视采取改善生产流程等措施降低环境事故发生的概率,并且产生了通过购买保险来防范不可预见的污染责任风险的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业与保险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已成为开辟新市场、提高利润率、实现银保双赢的重要途径。

绿色保险是一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绿色保险制度。保险人基于自身风险控制,必然会积极参与风险与隐患排查。同时,保险以费率与安全环保管理水平挂钩的杠杆机制,能够强化责任主体的内在压力,鼓励参保企业降低污染排放数量和程度。而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既可以为污染受害者提供经济补偿,减少政府负担,也可转移和分散参保企业经营风险,在突发环境事故后提供污染治理的经济援助。

绿色信贷是指利用信贷手段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安排及实践。其主要内容包括:利用贷款种类、期限及额度等政策和手段支持环保和节能项目或企业;对违反环保和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或企业采取停贷、缓贷、甚至收回贷款等信贷处罚措施;贷款人运用信贷手段,引导和督促借款人防范环境风险,履行社会责任,并以此降低信贷风险。它是国家通过规制性政策和监管性措施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业自愿承担和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措施之一。

绿色信贷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资金问题。绿色信贷能够为低污染、低能耗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既可以为研发提供间接的资金支持,也可以直接应用于被污染环境的治理,以此达到减少经济发展对环境破坏的目的;绿色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弥补企业由于环境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对企业均具有通过环境风险管理获得收益的共性特征。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于企业,绿色信贷与绿色保险协同互动,既能够规划美好未来,又能够了却后顾之忧。

由于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对企业均具有通过环境风险管理获得收益的共性特征,而且绿色信贷与绿色保险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标的风险等方面具有相同点,这就使得他们在项目产品的设计上有许多合作的基础。一方面,银行系统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和潜在影响对贷款项目的分类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保险公司所担忧的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另一方面,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日趋专业化的发展,也会降低环境风险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使得银行系统的资金投放较为安全。两者在业务经营上相互弥补、互相合作,可以将各自的交易成本尽量降到最小。从理论上讲,在这样一个良性循环中,银行、保险和企业都能够得到各自的利益,形成“三赢”的局面,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三、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机理分析

(一)绿色保险促进绿色信贷的机理分析

1.绿色保险是保障绿色信贷安全的一道重要阀门。无论企业所采用的工艺风险程度高低、发生环境事故的概率大小,投保绿色保险的企业都比未投保的企业多了一道保障。而有没有这道保障,往往就决定了这个企业是否还能在发生事故后继续生存或者正常生产,也就决定了流入企业的信贷资金是否还有回收的可能。因此,基于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的目的,银行机构在授信时,应将企业是否投保绿色保险作为实施差别信贷政策的重要依据。

2.绿色保险对绿色信贷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作用。新能源清洁技术开发是绿色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块,具有巨额且长期投资的特点,具有很强的风险不确定性,这样就弱化了其获得金融支持的能力。而绿色保险是这种不确定性的坚强后盾。绿色保险使企业遇到损失时,能得到一定的补偿,刺激了企业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欲望,培育环保新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形成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内在动力。

3.绿色保险为绿色信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绿色保险可通过对企业各个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为绿色信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通过保单对涉污企业的防污义务进行明确要求,强化其守法意识。通过强有力的信息识别机制,过滤“两高一资”项目,规避企业违约风险,保全资产组合价值,提高金融资产的优化程度。

(二)绿色信贷促进绿色保险的机理分析

1.银行机构网点多,为绿色保险发展提供网络支持。保险机构可以利用银行机构分支网点多和金融人才的优势,向企业宣传绿色保险的意义,甚至与其合作绿色保险业务;另外通过银行机构反馈并掌握一些保险方面的相关信息,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挖掘绿色保险市场,提供信息保障。

2.发挥信贷融资作用,为绿色保险发展提供良好环境。绿色信贷最简单、最直接的表达方式就是银行信用贷款,绿色信贷要发挥筹融资主渠道的作用,积极为绿色保险发展作贡献。通过提高对低污染、低能耗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同时减少对两高企业的信贷支持,引导资金形成资金洼地,推动资金流向污染少、资源利用率高度的行业,进一步为绿色保险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3.促进环保技术创新,间接支持绿色保险。绿色信贷投放是基于生态环境风险的考虑,在一票否决和节能减排硬约束的形势下,很多两高一资型企业在进行生产决策时,为了获得银行支持,就不得不考虑到生产过程中潜在的环境风险,对环保新技术产生巨大的市场需求,促使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力度,从而达到间接支持绿色保险的目的。

四、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存在的障碍

虽然在理论上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风险之间通过一种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建立起一种协同互动的关系具有可行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宏观政策因素、银保系统因素和技术性因素等方面的障碍。主要表现在:

一是银行、保险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模式势必制约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稳定性。我国的金融体系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发展模式,银行、保险和证券有着各自独立的监管机构和独立的监管法律体系。经营商业银行则不能同时经营保险,经营保险也就不能涉足经营银行业务。这就制约了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向着更高模式发展,而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长远发展战略考虑,金融的混业经营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金融的混业经营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和客观要求,是把绿色金融落实到实处的基本条件。虽然政府介入是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动力,但政府介入也存在弊端。政府的行为可能不稳定,制定的政策也会“朝令夕改”,而且还有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风险,这样会使绿色金融的发展难以稳定,影响绿色信贷的资金安全性和绿色保险的经营稳定性。

二是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在金融市场方面的合作没有很好地衔接,产品设计和供应不匹配。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标的风险等方面具有相同点,这就使得他们在项目产品的设计上有许多合作的基础。但在目前的金融市场中,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仍是各自为政,保险产品与信贷产品设计和供应上存在不匹配现状,使保险难以发挥其为信贷提供有效地风险保障的作用,这是制约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是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没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在金融市场中,保险与银行的网络信息系统相互独立,银行不愿与保险公司分享高端客户,而保险公司也不愿意与银行分享风险信息优势,双方没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实现彼此间的“互动”发展。银行系统在现有的客户经济档案中没有收集客户的保险记录,也没有将申请贷款户是否参保作为审核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保险公司没有根据信贷产品设计保险品种,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发挥保险对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积极作用。

五、促进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良性互动的相关建议

1.完善绿色金融的监管和执法体系,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履行环保的职责。首先,把绿色金融列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一是以生态文明和持续发展为宏观发展目标;二是把环境政策标准作为金融业的基本原则,发挥金融业的引导、支持和控制作用。其次,尽快出台法规政策,明确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跟进协调监管,防止出现监督空白。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基本条件,要从法律的高度去规范、引导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维护绿色金融主体的产权,有效遏制骗贷、骗保行为,防止监管出现缺陷、漏洞和积聚金融风险。

2.开发不同的融资保险品种,拓展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空间。保险机构可以设计保单质押贷款保险、抵押贷款保险等产品。农村生产经营者和农村信贷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由一方购买融资保险,将部分风险转移;保险机构承诺在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赔偿信贷机构的部分损失,并取得代位追偿权;当借款方有偿还能力之后,保险机构追回贷款,扣除支付的保险赔偿,并将余下款项归还给信贷机构。信贷机构可以将农户或农村经济组织的某些寿险保单、林权证或仓单作为质押物,或将农机器具及大型农业机械设备作为抵押物向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根据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在信贷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进行保险费率的厘定,既要尽量不增加农村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又要能够维持保险机构的正常运作。

3.选择污染少、资源利用率高的企业作为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新切入点。污染少、资源利用率高的企业,信息的透明度和对称性大大提高,有效降低了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中的“道德风险”。对于产业化经营主体来说,一般都积累了相当的资本,他们把保险的保费指出当作正常的生产成本支付。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对产品加工企业、产品流通企业提供保险,为其生产经营提供抵御风险保障。信贷机构可以向这些经济组织提供贷款。保险机构和信贷机构通过联合服务于具有较强实力的经济实体,既便于服务和管理、有利于控制风险,又能够获取集约化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1] 斯科特・卡兰,詹尼特・托马斯.环境经济学与环境管理:理论、政策和应用[M].李建民,姚从容,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绿色保险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1

一、绿色保险概述

绿色保险也称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个分支,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它是指已投保的排污企业排污设施合格,但还是因排污问题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了一定损害,保险公司则需要对受损的第三方负赔偿责任。

绿色保险要求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则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目前,绿色保险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是保险公司在已投保的环境高危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维护受害人权益的一种有效理赔制度。

二、我国绿色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普遍对绿色保险认识度较低。由于中国绿色保险刚起步,对于绿色保险方面较为陌生,仅仅在2013年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针对重金属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以及部分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进行明确的范围。虽然部分高环境风险行业被纳入了投保范围,但是在中国来说,却是很少的一部分。狭小的绿色保险种类以及过小的范围,导致绿色保险无法发挥其作用。很多企业认为自身能够承担赔偿,并且认为企业自身的污水等净化系统比较完善,认为不需要投保绿色保险。而中石油、中石化公司自己设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因此造成目前我国参保绿色保险的企业较少,除了部分试点省市通过政府出面说服企业进行参保外,很少会有企业自动参保,这样让绿色保险难以普及。

(二)绿色保险的经营成本过高。由于我国绿色保险业务才刚开始不久,对保险业来说还有许多业务上的困难,因为需要开启新的险种,会使保险人经营成本过高。高成本主要体现在要制定一系列新的绿色保险规定,培训专业人员,评估人员,以及企业环境的评估、风险识别、技术上的难度。不同行业的企业以及不同规模的企业环境污染程度或者潜在的环境污染都不同,并且企业对环境污染以及对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都有一定的潜伏累积性,这样在推出绿色保险和对企业进程承保时,就需要相关的环保技术环保知识人员进行评估。再者保险人承保环境污染险,风险控制较难,一旦索赔起来有可能超过保险公司的承受范围。

(三)政府对推行绿色保险的积极性较低。绿色保险其性质为社会公益事件,而要想能够发展起来,政府的支持是不能少的。例如现在的试点省市,政府积极性高,地方财力雄厚,推行起来则容易很多。并且要想保险公司积极出力,政府对保险公司的支持必不可少,例如税收、财政补贴等方面。只有政府在多方面出力,绿色保险全国推行才有可能实现。而环保部门的支持更加不能少,因为环保部门的工作就是对企业进行评估监督,保险公司推出绿色保险,少不了环保部门的指导。

三、助力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我国的绿色保险在这几年的发展中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根据此情况,我国绿色保险要在全国推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绿色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从各国绿色保险的发展历史可以知道,没有哪个国家绿色保险的发展和普及少得了政府的支持。从政府对环保条款的颁布,到规定相关单位必须投保,每一步都少不了政府。再者对保险公司推出绿色保险,政府也会对相关的保险公司提供支持,并且说服企业进行投保。想要建立并且健全绿色保险,政府必须要对此出力。

绿色保险仅靠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进行承保推行是不可能能够实现普及的。在保险公司推出绿色保险时,应为绿色保险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完善相关的绿色保险立法,例如损失评估、理赔程序、索赔时效等方面进行规定。采用强制性保险,可以最大程度减少企业的经济负担,也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偿功能得到强化,让市场机制在环境保护中得到加强,更加充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面对绿色保险以法律形式作出强制性规定,越来越多国家开始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制定明确的绿色保险目录。而强制性保险被更多国家所认可,逐步成为主流。

(二)调动企业投保积极性。企业之所以对绿色保险不感兴趣,最主要的原因是企业没有充分了解绿色保险以及企业承担费用过高。这时就需要保险公司以及政府部门为企业讲解绿色保险的重要性,并且培养企业保护环境的责任心。

绿色保险要想在企业间推广,少不了保险公司和政府的责任,要对企业给与积极引导。对于部分抱有侥幸心理的企业,认为出事了政府会帮助赔偿以及渡过难关,面对这些企业,要提高违法的成本,让企业自己学会自立。另一方面,政府对企业的投保要有一定的鼓励政策,例如可以适当减免保费;而保险人对参保的企业也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例如前三年环境系统考察合格,并且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可以在保费收取上适当减少。

(三)地方政府积极推行绿色保险。绿色保险要想能够全国推行,单靠保险公司自己推行是不能实现的,需要各地方政府与环保部门配合,说服企业进行投保。由我国现阶段绿色保险试点省市可以看出,大部分地区还是采用了政府积极说服的方法,让大部分企业在政府的支持下进行投保。

无论是美国还是法国等国家,虽然在绿色保险刚起步时只是在小范围内进行,但都慢慢地往其他相关行业进行规定,最主要是集中在环境污染风险特别重大的地区。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会对环境进行污染的元素出现,在有限的绿色保险不能满足时,各国政府都会随着时代的变化改变绿色保险的承保范围。

由于环保部门的工作就是研究环境保护,判断企业环保系统是否合格,企业是否有环境污染。而这些技术都是保险公司推出绿色保险所需要的,因此,推出绿色保险,环保部门更应该与相关的保险公司指导合作。

四、小结

我国现阶段绿色保险叫好而不叫座,针对出现这样的情况,应该把绿色保险制定为强制性环境责任险,就像交强险一样,强制企业参保。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可以制定不同的保费,以减轻企业的投保压力。希望在多方面的改进下,我国推行绿色保险之路越来越好。

绿色保险论文篇(4)

一、引 言。

20世纪是人类物质文明最发达的时代,但也是地球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最为严重的时期。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使人类生存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学术界、各国政府和组织开始认真反思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必然产生的矛盾, 积极寻求可持续的发展战略和模式, 即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又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发展的可持续能力, 避免对后续发展构成威胁。在此背景下,循环经济理念应运而生。循环经济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的一种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新理念,它要求按照生态规律组织整个生产、消费和废物处理过程,将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由“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开放模式,转化为“资源——生产——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多种手段、多种知识、理论与方法的结合。保险手段作为重要的经济手段之一,在环境领域的应用空间十分巨大,它与环境科学直接结合的产物就是绿色保险。绿色保险又称环境责任保险,其在各个国家名称有所不同。如英国称之为环境责任损害保险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在美国,环境责任损害保险又称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

尽管各国定义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定义均表明,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空气和海洋等环境资源,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绿色保险的意义在于:一是可以分散风险、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提高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二是可以使得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使他们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取得合理的赔偿;三是绿色保险制度的确立能够促进环保监督机制,并把企业自身的环保意识纳入市场化轨道,从而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绿色保险因操作成本低、赔偿效率比较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受到许多国家政策制订者的青睐。

二、国内外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一)国外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绿色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瑞典、芬兰、英国、法国、意大利等都先后开展了绿色保险的业务实践与立法建设,并积累了不少的经验,绿色保险的内容也已涉及清洁空气权、安居权、清洁水权等环境权的各项权能。美国的绿色保险业务的发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最早为国际保险业所承认的污染责任承担形式是美国的环境改造保险单,它所列的保险金额巨大,基本责任包括了人身伤害或死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损失及清理费用等。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门的保险集团——环境保护保险公司。1989年,美国保险服务业在其综合普通责任保险单中加贴“有限污染责任扩展批单”,将污染责任扩展到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或操作过程之中。意大利在1990年以后因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联合承保集团,承保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损害责任保险,其业务量在短期内就达到了整个责任保险业务总量的90%以上。此外,英国开办的核污染责任保险(1965年)和声震保险(1970年)也颇具影响力。目前,绿色保险领域出现了大规模的跨国立法趋势,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7条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其对油污损害应负的责任。《核能领域第三者责任公约》第10条规定: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数额和类型,建立并保持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相关责任。可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制度和业务已经进入较成熟阶段,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和市场手段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它的建立与发展对于推动各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李华友、冯东方,2008)。

(二)我国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我国虽然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有绿色保险,但主要集中在核事故责任及海洋环境责任领域。在核事故责任保险领域,80年代我国建设大亚湾核电站时,保险公司即开始依据国务院1986年3月《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承保核事故责任险。在海洋绿色保险领域,我国于1980年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促成了我国海洋油污责任保险的建立,并通过立法对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实行了强制责任保险。除此之外,我国其他领域的绿色保险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20世纪90年代开始由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联合在大连、沈阳、长春和吉林等地开展的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由于各种原因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为此,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2007年4月10日至13日,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组成联合调查组,赴吉林、浙江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并于6月5日公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调研报告》。可以认为,该调研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相关各方对绿色保险的态度:既肯定支持又出言谨慎。2008年2月,国家环境保部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两部门于2008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了试点工作(蒋旭成、梁才,2008)。这一全新制度安排,是中国继绿色信贷推出之后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标志着中国已经正式启动绿色保险。

三、绿色保险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作用。

(一)增强了环境污染治理和监管的力量。

环境保护并不单纯是政府和环保部门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绿色保险的开展将能从客观上扩大环境污染治理的参与主体,加强对环境侵权人的监督,为发展循环经济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企业来说,保险公司与其签订绿色保险合同是附有条件的,保险合同会对投保人的防治污染设施和污染防治义务等做出明确要求,同时在对排污企业进行承保前,保险公司会对企业的资质、技术能力、业绩、风险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确定排污企业的污染危险等级,并以此为依据做出保险费率的决定,即污染程度越高的企业缴费率越高,从而促使企业采取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带来的成本。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为了自身的利益,也有加强防污工作的动力,如果保险公司在对投保人进行检查时发现有环境污染的隐患,可以向投保人提出消除隐患的合理建议,投保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消除措施,否则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不负赔偿责任。国际经验证明,一个成熟的绿色保险制度能在更大范围内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

(二)减轻了企业经营负担和政府治理压力。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单个污染企业一般难以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从企业角度来看,若投保相关的环境责任险种,就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保费支出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赔款等费用的支出,即在发生因环境污染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保险责任事故时,企业可以将自己的损失赔偿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与此同时,保险人为了降低赔付率,会督促投保人遵守环保政策法规,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绿色保险还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和管理负担,这是因为绿色保险能够促使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在环境突发事件中发挥作用,由他们共同处理环境突发事件,能够在事件发生以前就做好评估和分级工作,在事件发生后,能够有序地进行现场勘查、预测评估等工作,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这将有助于减轻政府在担当最后责任人时的负担,使政府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保护中。

(三)有效地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群众环保意识正逐步提高,而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却更加复杂,同时治污的手段远远跟不上污染速度,因此,由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有进一步加剧之势。来自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数据显示,从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不断增加,因环境污染所引发的群众投诉多年居高不下,其中,群众信访事件更是以平均每年10%的速度递增,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绿色保险制度,通过在责任保险中拓展新业务,增设各类环境保险险种,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这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环境纠纷引发的交易成本,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而且还能有效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对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产生积极影响。

(四)充分地体现了循环经济中所蕴含的生态价值理念。

循环经济的理论基础是生态经济,所强调的是把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多种组成要素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量,达到生态经济的最优目标。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个物种,具有自然性和超自然性双重属性,自然性要求人类与其它物种保持一种平衡协调的关系,遵守自然界内在的平衡规律,而超自然性则要求人类在自我意识的指导下,通过社会实践达到自然性与超自然性之间的平衡,也就是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平衡。这种自然性和超自然性决定了人类在自然环境中生存,必须维护“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实现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发展方面的权力均等,绿色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可以帮助人类达到这一目标。绿色保险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通过责任社会化的方式对生态权益受到的损害给予补偿,从而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绿色保险不仅能够及时有效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且更加注重对环境损害的防治,有利于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的健康发展(石莉姝,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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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阶段我国绿色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经营技术不够成熟。

绿色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复杂,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业务营销、核保理赔、风险控制等方面聚集很大的经营风险。从产品的开发和费率确定来看,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和费率确定时,需要以大量的历史统计资料为基础。而我国绿色保险开办时间短、历史资料非常少, 因此只能借鉴国外的统计数据或者凭经验开发,这不仅给保险精算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且设计的产品与企业的避险需要也有偏差,难以满足其有效的需求;从业务营销的角度来看,绿色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而销售人员往往不具备相应的条款知识,在营销中夸大其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营销的质量和效率,对绿色保险展业非常不利;此外,在核保理赔方面,理赔人员由于缺少相应的理赔标准,赔付尺度很难把握,相应的工作也难以顺利进行。种种迹象表明,由于我国保险业对于环境责任风险的研究滞后,数据积累缺乏,相关风险统计模型尚未建立,风险识别能力较弱,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隐患,无法有效控制风险。

(二)保险人的经营成本过高。

我国保险业在经营绿色保险业务中面临许多困难,这无疑会推高保险人在经营中的成本。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识别和量化的技术难度大,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程度都不一样;而且环境污染事故对人和自然造成的危害通常具有潜伏性和累积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专门通晓环保技术和知识的业务人员对不同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和评估。二是较之一般的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面临的风险更为特殊。因为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绿色保险中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等法律风险也相对增加,索赔金额大大超出了承保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这就需要再保险,而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三是环境污染致害的因素众多,赔付时进行责任认定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远高于其他险种,而这些额外费用支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张雪梅、李鸿渐、韩光,2009)。由此可见,这些问题不仅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而且也造成了经营成本过高,这对绿色保险业务的扩展非常不利。

(三)配套法律支持的缺失。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部分体现了绿色保险的相关规定,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一直缺乏针对绿色保险的系统规定。可以援引的条款散见于《民法通则》(1986)、《环境保护法》(1989)、《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水污染防治法》(1996)、《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陶卫东,2009)。而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过错责任只有原则框架,而关于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内容及条款的解释不够系统和明确。从侵权法来看,欧美国家之所以绿色保险发达,是因为它们具有《产品责任法》、《资源保护和赔偿法》等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体系。我国由于法律的缺失,造成对于具有侵权性质的行为无法实现法律的硬约束,因此,我国每年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侵权案件屈指可数,其中胜诉的更是少之又少,协调和执行也有一定的困难。

另外,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不够,如环境权、隐私权、知情权等,这都不利于国民风险意识的增强,使得绿色保险的需求受到影响。

(四)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建立绿色保险,主要是通过众多企业的参保来化解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负担。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参保比例很少,绿色保险就很难形成规模,难以实现环境风险的分散和损失的分担。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不健全,尤其是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不严,很难对排污者形成足够的压力,使许多排污企业产生了侥幸心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考虑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一些排污企业虽然污染环境并造成了损失,却很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都会造成巨额的直接经济损失,而赔偿数额却很少,绝大部分经济损失并没有由排污企业来承担,最后都是由国家和社会来承担。因此,排污企业也就不会有很强的风险意识和动力去投保绿色保险(汤伟,2009)。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也表明一些国有大中型化工企业对于国内绿色保险能否有效地分散环境污染风险还存在着疑问,一些企业对于绿色保险的具体操作过程还不太清楚,这些都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热情。

(五)政府的政策支持不够。

绿色保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它的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扶持。但长久以来我国政府对责任保险发展的态度一直没有明确,既没有对保险机构资金上的支持也没有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目前保险行业整体税务负担过重,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通讯等行业,保险业虽与银行业同样执行5%的税率,但是银行业的税收基础为利息收入,保险业则为保费收入,从保险经营原理看,保费收入的大部分是以赔款形式返还给投保人,这种按保费收入的5%收取营业税的做法,影响了保险公司自我积累能力,给我国保险业及绿色保险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障碍。而一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通常向保险公司收取很低的营业税,如日本、新加坡等国,每张保单仅仅收取1美元的营业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王颖、何宏飞,2008)。所以离开政府的有力支持而仅仅依靠少数保险机构的力量,是很难使绿色保险在保险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并长久发展下去的。相比这些保险业发达国家,我国政府对绿色保险的政策支持无疑存在很大差距。

五、以循环经济为导向,积极构建绿色保险体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绿色保险凭借其在转嫁环境风险,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理顺循环经济发展系统方面所具有的特殊作用,成为了发展循环经济必不可少的风险管理手段。因此,各有关部门应深入研究保险业与循环经济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构建绿色保险体系。

(一)建立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确定绿色保险的法律地位。

绿色保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主要取决于一国相关制度的安排,必须与法律、政府政策有机结合。

在我国,绿色保险是新险种,扩大法定保险的问题必然涉及立法,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加强保险市场的市场规则立法,完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为保险业的有序竞争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法律的引导,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地进入绿色保险运动中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一是将绿色保险制度写入法律。在《环境保护法》和《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绿色保险制度,并在各单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做出配套规定。二是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法。特别是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查处罚工作,秉公执法,把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对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保护方面,可以在我国用法律来规定公众参与环保的程序,调动起全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同时在其不断发展完善的基础上,建立起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四是在健全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环境污染侵害的潜伏性和累积性,对绿色保险规定相对较长的索赔时效。

(二)区别对待,建立多层次绿色保险模式。

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可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规模实行“区别对待”,建立多层次的绿色保险模式。具体如下:一是对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中那些规模不大的企业,如石油、化工、印染、采矿、造纸、火力发电、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气物的处理等行业,可以实行纯强制责任保险。而国家对这一领域的支持亦是执行它的社会调控职能。二是对于污染严重、规模较大的企业,适用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这些企业的技术和设备比较先进,具备一定的安全系数,资金又比较雄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己独立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并不对测出的最高限额承保,而只是承保其中一定比例数额,剩下的比例由企业自己决定是否投保。三是对一些污染较轻、危险程度不高的行业,建议采取任意责任保险的模式,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投保。这类企业一般不会造成太大的污染事故,即使发生了污染事故,考虑到程度较轻,企业也可以自己负担。对这类企业的承保机构,建议由普通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来承保。

(三)树立绿色保险理念,积极培育公众绿色保险意识。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文化是无形的约束,确立绿色保险理念,将直接影响到保险从业人员日常的工作态度,并形成习惯,久而久之凝聚为绿色保险文化。成功树立绿色保险理念的关键是保险机构能够自发地在业务经营中注重社会、环境价值。因此,保险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绿色保险理念的教育,使其准确把握保险业、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并没有对绿色保险进行专门的立法,相关的条款也大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这就要求保险业要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使他们尽快地掌握条款的内容,较为全面地认识绿色保险。此外,作为绿色保险产品的经营者,保险业应该与政府部门一起通过各种传媒渠道,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加强绿色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与企业的绿色保险意识,增强投保人的投保意愿,使投保人更加注重长期保障,主动参加绿色保险,向社会承担责任。同时,通过风险转嫁,使自身面临的环境责任风险降到最低,这也促使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绿色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广泛的市场资源。

(四)注重绿色保险营销,提高经营效益。

保险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要注重谋求保险消费者利益、保险企业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既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实现企业利润目标,也要充分注意自然生态平衡。这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绿色营销组合策略来实现。一是积极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来改变产品有效供给不足的局面。根据我国环境侵权的现状分析,现阶段至少可以开办以下一些环境侵权责任保险险种:核事故风险责任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险、辐射责任险、大气污染责任险及上述风险所产生的施救费用。此外,与绿色经济关系密切的农业、林业保险,也存在很大的产品创新空间。二是正确科学地厘定绿色保险费率,保险企业通过其定价机制,引导企业确立环境与生态有价的基本观点。一方面要通过价格倾斜、费率杠杆对那些低能耗、无污染的产品责任险给予优惠;另一方面,对能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通过提高产品责任险的费率等惩罚性措施,提高其经营成本,从而抵制破坏环境的行为;三是积极搭建绿色保险的健康销售渠道,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正常化。

(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提供有利支撑。

绿色保险作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环境经济手段之一,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和公益性。绿色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赔偿责任问题复杂,保险公司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远远大于其他的商业风险,这就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比如税收支持、费用补贴、注入保险基金或设立专项基金等,从而形成多元化的环保力量,使环境责任风险社会化。此外,法律缺位是我国绿色保险不能有效推行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大动作,需要有个过程,同时各地和各行业的发展也不均衡,要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政府通过政策引导的方式作为过渡,即由各省政府、相关部委根据各地、各行业的实际情况,颁布规章,作为绿色保险强制实施的法律依据。应该说,在构建绿色保险体系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把绿色保险制度与企业经营和排污的环境影响评价及许可证制度挂钩,加强对环境事务的系统性管理,以为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提供强有力支撑。

(六)建立再保险制度,确保稳健经营。

在绿色保险的实践中,再保险制度已经被利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法国组织的再保险联盟,再保险联盟在分散危险、减轻责任以扩大承保能力上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确保了环境保险业的稳健经营。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再保险通过“分保”,保证了原保险人的经营能力。再保险将原本由原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危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再行分散,保证了原保险人的财务状况,避免因危险过度集中而影响保险人的经营。另一方面,再保险为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提供了条件。再保险通过分散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使得受偿付能力限制的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有所减轻,并因此能承保更多业务,其承保能力事实上获得了提高。在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初期,实行再保险制度能够为保险公司承保环境责任风险提供有力支持,从而保证了承保机构的积极参与(尹璇,2009)。与此同时,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提升,亦会对投保者的投保信心产生积极影响,从而调动环境保险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蒋旭成,梁才。 2008. “绿色保险”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广西金融研究 (8)。

李华友,冯东方。 2008. “绿色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发展趋势[J].环境经济 ( 9)。

石莉姝。2008.循环经济背景下的环境责任保险[J].中国保险(11)。

汤伟。 2009.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陶卫东。 2009.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绿色保险论文篇(5)

一、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

首先,绿色金融是在环境经济学的背景下产生的。从世纪中叶开始,伴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耗竭、环境污染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人类对环境保护的意识逐渐提高,可持续发展理论逐步成型。到二十世纪前后随着气候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以减低碳排放为目标的低碳经济理论兴起,对低碳经济的研究逐渐加深。在这样的背景下,绿色金融才得以产生和发展,即淦释了“绿色”二字。绿色金融作为经济学、金融学和环境学的交叉产物,不仅将绿色产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更要在金融业务运作中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理论在金融业中的具体应用。其次,绿色金融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金融业中的延伸。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一项准则,企业对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用愈发得到重视。其中企业对于环境的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重要部分,在不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基础上,提倡改善环境、推广清洁能源、加强生态保护等。绿色金融虽不直接对环境产生作用,但通过将环境因素纳入经营决策,通过对低碳环保产业的支持和对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的限制,能够间接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产生作用,即实现对环境的责任。因而实施绿色金融是金融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方式,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金融业中的延伸。再次,绿色金融也是对金融创新和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丰富和深化,而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则强调金融业遵循协调、稳定、持续地发展。绿色金融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能够开拓金融工具、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市场等多方面的金融创新,并通过金融创新获得丰富的经济效益。同时实施绿色金融能够合理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提供金融效率和降低环境风险,是对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贯彻。因而绿色金融发展,能够丰富并深化金融创新和金融可持续发展两方面的理论。

二、发展我国绿色金融的建议:

1.建立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和机制,完善制度保障

从立法和机制建设两个角度人手,不断完善绿色金融的制度保障。完善环境保护立法和政策的顺利实施,实现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探索建立绿色金融法,将环境利益列为金融业新的经营目标和价值追求,并以法律的形式来引导和监督金融业的信贷和投资行为。在绿色金融法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出台新的补充法规,不断完善绿色金融的法律体系,最大限度地为绿色金融保驾护航。在机制建设方面,重点完善对绿色金融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做到有保有压。对于激励机制,应制定一系列产业优惠措施,鼓励低碳、环保产业的发展,引导资金流入这些领域同时对金融业实施绿色金融予以政策倾斜,提高金融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积极性,不断推动绿色金融产品服务的发展。通过激励机制将金融业个体目标与整体社会目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地统一起来。对于监督机制,环保部门应加大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和证券上市准入的监督力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于一体的动态监督机制同时尝试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和绿色金融的考核体系,并通过新闻会、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将考核结果公之于众,通过社会的监督作用促使金融业实施绿色金融。

2.开拓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绿色保险论文篇(6)

论文关键词:绿色金融政策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先行先试权

一、“两型社会”建设与绿色金融政策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的启动,对于长株潭城市群和湖南的经济建设是一个巨大的战略性机遇。两型社会的建设,只有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两型产业,才能达到在经济利益发展的同时,同步实现环境保护效益和生态平衡效益。这种目标的达成,既需要市场经济主体主动采取各种措施来建成两型产业,也需要政府通过各种命令一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1)的管制措施来强制企业符合两型产业的要求,更应该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来促使企业向两型产业的转变,而绿色金融政策,正是一种具备这种功能的市场激励机制。

“绿色金融”(greenfinance),也被称为“可持续性金融”(sustainablefinance)或“环境融资”(envi—ronmentalfinancing),主要指从环保角度重新调整金融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政策和业务流程,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具体而言,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政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口]。目前,在绿色金融领域中影响最大的是“赤道原则”(theEquatorPrinciples),它是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改进压力越来越大的环境和社会问题。绿色金融政策的基本内涵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证券、税收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目的的宏观调控政策。

2007年以来,我国环保总局等机构,相继出台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等政策,掀起了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金融”的政策风暴。这些绿色金融政策的出台,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责任,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两型社会与绿色金融政策都旨在实施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二者在目标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绿色金融政策对于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

二、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的体系构成

从我国的发展实践来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绿色金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绿色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绿色信贷政策”是指致力于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向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方向发展的信贷政策。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出台,始于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环保总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标志着绿色信贷政策全面进入到我国环境保护与污染减排的主战场。同年l1月,中国银监会又印发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对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二)绿色保险政策

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所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2008年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根据该《意见》要求,将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这是继绿色信贷政策之后,环保总局推出的第二项绿色金融政策。

(三)绿色证券政策

绿色证券政策是指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通过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遏制高能耗和高污染行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2008年环保总局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绿色证券政策。该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环保核查意见也作为证监会受理重污染行业IP0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当然,绿色金融政策的体系范围,还应包括绿色税收、绿色采购、绿色风险投资、绿色发展基金等制度,它们是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逐步予以关注的经济政策工具。

三、我国绿色金融制度的规则分析

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制度尚停留在试点和政策的层面,内容还不完整,效能也难以充分发挥,要发挥绿色金融政策保护环境的作用,应当逐步完善其规则内容。

(一)绿色信贷制度

环保部门和有关机构的绿色信贷指导意见,初步建立了绿色信贷政策的基本框架,但在具体的操作层面,还有一些规则需要完善。

1.建立环保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环保部门应逐步把环保认证、环保奖励等企业环保信息提供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再把这些信息纳入企业信息数据库。在金融机构方面,应尽力完善企业征信系统和企业信息数据库,为信贷审查提供良好的信息条件,而银行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应审查企业信息数据库中的企业环保信息,并把企业环保核查信息作为信贷的重要依据。

2.制定涉及基本环境风险的“绿色信贷指南”。

环保部门和银行机构在借鉴国外“绿色信贷指南”经验的基础上,应建立和完善我国有关基本环境风险的金融信贷指南和细则,必须结合国情完善绿色信贷风险审核的规则和标准,为国内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参考。“绿色信贷指南”的制定,应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设置指标:第一,建设项目授信的环保要求。建设项目或者新建项目必须满足“三同时”制度的要求;第二,建设项目授信的产业政策要求。对允许类的新建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地提供信贷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则不能提供支持;第三,企业生产经营要达到环保要求。根据企业是否遵守环保要求,对贷款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类别企业实行有差别的授信政策。

(二)绿色证券制度

我国虽在绿色证券的具体内容构建上取得了重要进展,但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规则,应从四个方面改进。

1.企业上市融资的环保准人与核查标准。证券监管部门在企业股票上市发行审核时,应将环保核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准入指标进行考察,对那些环境友好型企业,则应当优先鼓励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同时,对于中小型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的,同样应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鼓励中小型环境友好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优先上市融资。已经上市的公司申请再次融资的,也要经过环保核查环节的审查,以确保融资资金流向绿色产业。但是,目前只有重污染行业的IPO申请环节才需要环保核查意见,而没有涵盖所有行业的上市申请;另外,对于已经上市企业的再融资行为,也没有环保核查的要求。因此,证券监管部门与环保部门应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审查规则。

2.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制度。目前,在环保核查对象、核查内容以及核查程序等方面,已有一些具体规定,但仍然还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关于核查信息公开的问题,仅规定了对环保总局进行核查的结论予以公示,对于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核查的信息是否也应当进行公示未作规定。本文认为所有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其次,目前的环保核查是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核查公信力不足。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对公开的环保核查结果进行举报和监督,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是确保环保核查真实性的重要基础;再次,由于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涉及到新制度的创立,其仅仅由效力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加以规定,显然无法保障该制度的实效性,因此,应对其进行专门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其实施。

3.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组成包括首次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三部分。但是,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中,尚未包含有环境信息的强制披露要求。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上市公司重大环境事件的临时报告制度,这表明我国环境保护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把环境信息作为信息披露的内容来对待。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应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效性。

4.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制度。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是上市公司披露的重要环境信息之一,因此,科学地确立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成败的关键。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如ISO的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它包括企业内部的环境绩效指标(EPI)和企业周围的环境状态指标(ECD,其中前者(EPI)又分为管理绩效指标(MPI)和操作绩效指标(OPI)。

(三)绿色保险制度

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的建立,要立足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在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的设置。在保险公司对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收取统一保险费率的保费时,造成清洁生产企业与污染企业要同等保险,即意味着污染较大的企业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险费,这可能导致清洁生产企业的逆选择行为,因此,需要对它们实行差别保险费率,从而在制度上刺激和引导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清洁生产。

2.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确定。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二是以瑞典为代表的单一强制保险制度;三是以任意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第一种模式范围窄,金融机构不愿参与,第三种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保险市场基础上的,基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差等原因,我国应采取强制性责任保险模式。

四、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及法理基础

把绿色金融制度具体落实在“两型社会”的建设之中,需要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对绿色金融进行区域性立法。区域性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绿色金融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表现为一种法律形态的激励机制,能够使“两型社会”试验区内的企业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和固定的行为模式,避免了经济政策的易变性和短期性,从而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可持续发展最终目标的实现。(2)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在总体上有局限性,并不能对“两型社会”建设起到完全激励机制的效应,例如绿色证券政策主要针对那些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上市公司和准备上市的企业,而不能影响到那些不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绿色金融的理念,只有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通过“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来实现,反过来,这种创新型金融立法又有利于推进“两型社会”的建设。

(一)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

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路径,简单来说,就是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绿色金融政策上升为法律后,可以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对行为的激励以及对利益的调整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调控功能,以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当然,政策转化为法律,应该遵循立法的正当程序,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立法ll。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在法律化的表现形式上,至少有两种形式可以选择:“软法”或“硬法”。所谓“软法”是指原则上缺乏法律拘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范引。在法律表现形式,“软法”主要指“促进型立法”;“硬法”多指权利义务明确对应的“管理型立法”,强制性规范较多,且违反强制性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占主导地位。而“软法”或“促进型立法”中,法律主体的责任主要是道义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相对弱化,倡导性规范相对较多,强制性规范较少。

我国环境保护国策与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迫切需要金融业配合,通过环境金融政策工具来激励企业践行环保社会责任;我国“两型社会”的建设,就是要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绿色金融制度,是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一个比较妥当的激励机制,二者在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契合性。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符合“促进型立法”的特点,因为绿色金融政策并不完全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在更多意义上是一种倡导性规定。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最佳形式应是“促进型立法”,因此,由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软法”或“绿色金融促进法”,是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合适路径。

当然,由于时机并不成熟和实践经验不足,目前要求制定全国性的“绿色金融促进法”并无太大的可能性。但是,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还有两种可能的路径:一是采取分别修法的形式,即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或《保险法》等进行修改时,加入绿色信贷制度、绿色证券制度以及绿色保险制度的内容,即“金融法的生态化”的法律化路径。但这种立法模式,在目前似乎也不太现实,理由在于我国绿色金融政策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缺乏绿色金融制度实施的实践经验,而我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策略,因此这些制度要进入各个金融单行法的可能性并不太大。因此,对于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而言,可能性最大的一种路径,就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这是一种比较好的立法策略。

(二)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法理基础

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来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既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也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如前所述,绿色金融制度与“两型社会”的目标完全一致,都致力于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同时,推行绿色金融制度,有利于建成“两型产业”从而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因此,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有利于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内推动“两型社会”的建设。另外,在“两型社会”建设中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施,也是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进行金融制度创新的一种途径,是践行金融创新理念和权限的一种积极措施。当然,这种金融创新理念应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

绿色保险论文篇(7)

一、“两型社会”建设与绿色金融政策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的启动,对于长株潭城市群和湖南的经济建设是一个巨大的战略性机遇。两型社会的建设,只有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两型产业,才能达到在经济利益 发展 的同时,同步实现环境保护效益和生态平衡效益。这种目标的达成,既需要市场经济主体主动采取各种措施来建成两型产业,也需要政府通过各种命令一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1)的管制措施来强制 企业 符合两型产业的要求,更应该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来促使企业向两型产业的转变,而绿色金融政策,正是一种具备这种功能的市场激励机制。

“绿色金融”(greenfinance),也被称为“可持续性金融”(sustainablefinance)或“环境融资”(envi—ronmentalfinancing),主要指从环保角度重新调整金融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政策和业务流程,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具体而言,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政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口]。目前,在绿色金融领域中影响最大的是“赤道原则”(theequatorprinciples),它是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改进压力越来越大的环境和社会问题。绿色金融政策的基本内涵是遵循市场经济 规律 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证券、税收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目的的宏观调控政策。

2007年以来,我国环保总局等机构,相继出台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等政策,掀起了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金融”的政策风暴。这些绿色金融政策的出台,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责任,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两型社会与绿色金融政策都旨在实施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二者在目标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绿色金融政策对于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

二、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的体系构成

从我国的发展实践来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绿色金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绿色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绿色信贷政策”是指致力于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向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方向发展的信贷政策。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出台,始于2007年

4.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制度。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是上市公司披露的重要环境信息之一,因此, 科学 地确立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成败的关键。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如iso的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它包括 企业 内部的环境绩效指标(epi)和企业周围的环境状态指标(ecd,其中前者(epi)又分为管理绩效指标(mpi)和操作绩效指标(opi)。

(三)绿色保险制度

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的建立,要立足我国国情和 经济 发展 水平,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在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的设置。在保险公司对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收取统一保险费率的保费时,造成清洁生产企业与污染企业要同等保险,即意味着污染较大的企业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险费,这可能导致清洁生产企业的逆选择行为,因此,需要对它们实行差别保险费率,从而在制度上刺激和引导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清洁生产。

2.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确定。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二是以瑞典为代表的单一强制保险制度;三是以任意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第一种模式范围窄, 金融 机构不愿参与,第三种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保险市场基础上的,基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差等原因,我国应采取强制性责任保险模式。

四、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及法理基础

把绿色金融制度具体落实在“两型社会”的建设之中,需要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对绿色金融进行区域性立法。区域性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绿色金融政策以 法律 形式固定下来,表现为一种法律形态的激励机制,能够使“两型社会”试验区内的企业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和固定的行为模式,避免了经济政策的易变性和短期性,从而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可持续发展最终目标的实现。(2)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在总体上有局限性,并不能对“两型社会”建设起到完全激励机制的效应,例如绿色证券政策主要针对那些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上市公司和准备上市的企业,而不能影响到那些不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绿色金融的理念,只有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通过“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来实现,反过来,这种创新型金融立法又有利于推进“两型社会”的建设。

(一)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

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路径,简单来说,就是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绿色金融政策上升为法律后,可以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对行为的激励以及对利益的调整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调控功能,以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当然,政策转化为法律,应该遵循立法的正当程序,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立法ll。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在法律化的表现形式上,至少有两种形式可以选择:“软法”或“硬法”。所谓“软法”是指原则上缺乏法律拘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范引。在法律表现形式,“软法”主要指“促进型立法”;“硬法”多指权利义务明确对应的“管理型立法”,强制性规范较多,且违反强制性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占主导地位。而“软法”或“促进型立法”中,法律主体的责任主要是道义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相对弱化,倡导性规范相对较多,强制性规范较少。

我国环境保护国策与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迫切需要金融业配合,通过环境金融政策工具来激励企业践行环保社会责任;我国“两型社会”的建设,就是要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绿色金融制度,是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一个比较妥当的激励机制,二者在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契合性。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符合“促进型立法”的特点,因为绿色金融政策并不完全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在更多意义上是一种倡导性规定。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最佳形式应是“促进型立法”,因此,由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软法”或“绿色金融促进法”,是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合适路径。

当然,由于时机并不成熟和实践经验不足,目前要求制定全国性的“绿色金融促进法”并无太大的可能性。但是,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还有两种可能的路径:一是采取分别修法的形式,即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或《保险法》等进行修改时,加入绿色信贷制度、绿色证券制度以及绿色保险制度的内容,即“金融法的生态化”的法律化路径。但这种立法模式,在目前似乎也不太现实,理由在于我国绿色金融政策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缺乏绿色金融制度实施的实践经验,而我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策略,因此这些制度要进入各个金融单行法的可能性并不太大。因此,对于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而言,可能性最大的一种路径,就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这是一种比较好的立法策略。

(二)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法理基础

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来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既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也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如前所述,绿色金融制度与“两型社会”的目标完全一致,都致力于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同时,推行绿色金融制度,有利于建成“两型产业”从而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因此,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有利于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内推动“两型社会”的建设。另外,在“两型社会”建设中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施,也是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进行金融制度创新的一种途径,是践行金融创新理念和权限的一种积极措施。当然,这种金融创新理念应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

绿色保险论文篇(8)

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绿色保险制度起源于欧美工业化国家,已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是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绿色保险有利于预防环境损害发生

绿色保险通过解决环境纠纷、分散风险、有利于引进第三方即保险公司的监督机制,为潜在的环境侵权提供风险监控,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企业无视环保的现状,最终减少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绿色保险有利于强化受害人的保障体系,及时有效补偿损失

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只有通过漫长的诉讼程序才可以得到赔偿,或者经过了漫长的诉讼程序仍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不仅浪费了资金和精力,最重要的是过错了最佳的救助时机。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确定了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将个别的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填补了受害人因环境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及时有效的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三)绿色保险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

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能够及时发现环境的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

(四)绿色保险有利于拓宽保险业的发展空间

在经过20年的快速发展后,我国保险业客观上需要新的业务增长点来调整险种结构。而绿色保险作为责任保险中的特殊险种,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能够扩宽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空间。

二、保险公司经营中绿色保险产品设计的探讨

(一)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方式的确立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有两种:一是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二是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前者指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限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后者指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责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赔负责,而不论受害人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

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发生,既有立即显现的,比如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也有累积的环境污染事件,因而从何时起确认侵权责任有时难以判断,正因为如此,建议绿色保险产品采取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二)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的确定

1.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的确定原则

根据可保风险的要件,必须满足以下五点才构成可保风险:

(1)风险不是投机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绿色保险如果能够包含所有的污染损害风险,这无疑是最理想的情况,然而这也是十分不现实的。实际上,即使像美国这样经济实力雄厚、绿色保险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它的绿色保险的责任范围也是严格限定的。总之,绿色保险承保范围的确定应该因地制宜。范围过宽或是过窄都不利于绿色保险的发展。责任范围过窄,企业就没有投保绿色保险的积极性。相反,从发达国家的实践以及目前我国的污染现状、保险业的发展水平来看,也不能因为要扩大绿色保险市场而急于扩大绿色保险的责任范围以吸引相关企业投保绿色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极有可能导致出险后保险公司无力赔偿。

2.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累积性环境污染事件问题

从长远看,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承保范围不应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而应把经常性累积性排污造成的第三人受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纳入责任保险的范围。但是由于绿色保险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经验较少,加上累积性环境责任保险对事故的认定、保险费率和赔偿数额的计算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可以考虑采取分步走的的策略,即先发展可以进行承保的突发性环境损害风险,在绿色保险发展相对成熟和健全的时候,再对累积性环境损害风险进行承保。

3.绿色保险产品的具体承保范围

通过对国内外绿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结归纳,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具体包括以下部分: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清理费用及其他。

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致其经济利益损失。对这种财产损害各国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人身损害包括人身健康伤害和精神损害。人身健康伤害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健康权等的侵害;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致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当这些方面受到侵害时,一般应当予以全额赔偿。清理费用表面上看

是污染企业自身的损失,但是如果不对污染物进行及时的清理,除了企业自身会受到影响,更严重的是会对周围的居民造成环境侵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清理费用应该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另外,有些国家和地区由于当地居民具有较强的环保意识,当地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承保能力,将环境污染应急处理费用、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等也纳入了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

4.绿色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

一般的保险产品设计中都会涉及相应的除外责任。国际上绿色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石棉、传染性疾病、合同责任、形式罚金和处罚、雇主责任、技术缺陷、敌对行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故意行为等。

(三)绿色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的厘定

首先,由于不同的企业发生环境风险的系数等级不同,因此保险公司就需将不同企业自身影响环境风险系数大小的因素通通纳入考察的范围,包括企业的资产状况、业绩水平、技术能力、环保措施、环保力度、环境污染记录等。此外,国家的环保政策、法规等因素也会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费率的确定。因此,可以尝试按照企业的具体情况,评估他们造成污染的风险高低,将它们划为不同的级别,区别对待,可对划分为重点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轻度污染区域的污染企业实行有差别的费率。

其次,绿色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浮动。具体的,被保险的企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公司仍然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公司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四)绿色保险产品的责任限额的确定

绿色保险制度实行责任限额赔偿的意义:首先,对于承保人来说,实行保险责任限额是绿色保险承保人有持续赔偿能力、能健康、稳定发展的保障。其次,实行绿色保险责任限额,能警醒投保人注意环境保护、尽量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再次,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受害人来说,一方面能及时地得到赔偿,另一方面能促使环境污染事故受害人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继续扩大。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绿色保险制度,防范发生赔偿额过于巨大而导致保险公司的重大不利益,有必要设定绿色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具体的,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签订的绿色保险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的赔偿责任在一次以上的,保险人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中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为限。

(五)绿色保险产品索赔时效的确定

由于环境侵权事故既有突发性的,也有累积性的,其特殊性使得保险公司在承保该类风险时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不对绿色保险的索赔时效进行必要的限定的话,不利于绿色保险的发展。目前,发达国家在保险单中使用的“日落条款”,就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三十年的期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值得我们借鉴。也就是说,在此有效的期间内,发生的环境侵权索赔事件,保险人必须赔付;在此期限之外,保险人就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了。

(六)绿色保险的再保险

绿色保险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5-0021-03

一、绿色金融的意义及在环境保护中的独特作用

绿色金融是利用金融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绿色金融虽是一个新概念,但这种做法在国外早已经存在,并设有专门的金融机构。如英国的投资银行英国气候变化资本集团(CCC),专门设立投资基金进行气候投资。还有,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欧洲气候交易所、 著名的从事碳交易的荷兰银行牵头制定的赤道原则等。 在国内, 民生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推出碳交易,进行能效项目的合作。我国过去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 导致一些地方污染非常严重,引起了国内外的极大关注。

要实现绿色经济的目标, 就必须改变我们的经济发展模式,从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改为精细化、集约化的发展模式,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也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环境保护应该是经济发展中的题中应有之义。对于环境保护,应采取前端治理的模式,而不能采取先发展、后治理的模式。实际上,只有从前端进行治理,才能真正控制环境污染。从末端治理,既浪费资金又难以彻底。从信贷资金和证券保险的角度治理,是釜底抽薪,从一开始就进行治理,切断环境污染的源头,会事半功倍。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是硬道理,但关注环境的发展才是可持续的发展。这足见绿色金融的极端重要性。

金融在节能减排中之所以能发挥重要作用,是因为金融连接宏观和微观, 可以利用金融风险管理手段和技术来治理环境污染,起到个人、政府等难以起到的作用;金融机构受自身的审贷能力的约束,受制于股东和存款人,可以起到自我约束的作用。

绿色金融之所以受到各国政府、民间机构、非政府组织的重视,因为它无论在减少企业环境污染,还是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方面都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和发展潜力。(1)绿色金融可提高环保的有效性。环境污染的产品,由于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会导致市场失灵,为了防止市场失灵就需要政府介入。而政府介入往往是以事后处罚为主, 又会因为作风、办事效率低下、 信息不完全等原因, 导致政府的失灵。绿色金融将环境风险组合到金融风险里,充分利用金融风险管理技术,借助市场机制、政府管制、社会监督等,变事后处罚为事先预防,能有效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环境污染多是由微观企业产生,但是环境污染治理必须从宏观角度着眼, 金融手段既具有宏观协调的功能, 又具有从微观机制入手加以防范和治理的功能, 兼具宏观协调和微观防治的功效。(2)绿色金融可有效推动企业从单纯的“经济人”同时成为“环境经济人”。在环保问题上,消费者对企业的制约往往是无力的, 并且还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因为消费者往往会追求物美价廉的产品, 而不得不放松对生产企业在环保方面的约束。 但是通过金融机构对企业进行制约会有力得多, 这会迫使投资者或者企业在环保方面做出努力, 以规避由环境风险带来的损失。(3)绿色金融是对污染企业进行综合治理的有效手段。 环境污染问题程度各异, 形式多样,企业会想尽办法规避行政管制,逃避处罚。由于环保监管工作量巨大,单靠政府是不行的,社会监督又缺乏有效的惩治手段, 且具有局限性。 相比社会监督而言, 金融机构可运用多种金融手段通过限制融资来有效限制企业的污染。 如果金融机构能够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与政府、社会联起手来,对污染进行综合治理, 就更容易实现环保的目的。(4)金融机构介入到污染的防治领域, 有可能形成较强的正向激励和处罚机制。因为,要求贷款必须经过环保审查, 一旦贷款以后发现这个企业发生了环境污染的行为,银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银行因为审贷不严所造成的责任,说明银行的审贷能力不足,等于银行自己砸自己的饭碗,存款人会远离银行,而且银行的股东也会用手投票改组管理层。保险、证券也是这样,都有内在的约束力,所以,绿色金融是有很大作用的,当然它要和市场机制结合起来。

二、促使“经济人”向“环境经济人”转变,建立内生型绿色经济

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怎样进行环境保护,应该说缺乏深入的研究。环境保护是社会公共产品,容易出现“公地悲剧”和外部性,需要政府发挥关键的作用。而实践经验证明,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发挥市场的作用,共同促使“经济人”向“环境经济人”转变,建立内生型绿色经济。

“经济人”概念最初产生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斯密把人称为“经济人”,是只注意改善自己的物质条件, 而忽视改善自己和别人灵魂的人。“经济人” 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经济人” 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和追求各种效用、规避各种风险的能力,是经济学中的理性人。19世纪末20世纪初, 自由竞争市场开始出现破损现象,资本主义社会利己观念出现了分化:一方面极端利己主义使资本主义经济出现了“经济危机”和“泡沫现象”,危及资产阶级的利益;另一方面,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 人们由最初单纯追求物质文明转为追求个人价值实现等精神生活的需要。

“环境人”是指人有生物性和环境性,人是生态人。人是复合存在的,商品、金钱是有价值的,而获取这些东西的人的生物性和环境性也是有价值的。“环境人”理论认为,对于人与环境的融合这一目标而言,主观能动力不单是一种手段,不单是一种达到福利和幸福的有价值的工具,它本身具有内在价值,这种内在价值建立在维护环境自然整体的价值和促进环境自然进化的基础上。 个人在促进环境完整的同时来实现自己的福利目标。

“环境经济人”是“环境人”与“经济人”的统一。“环境经济人”与传统的“经济人”相比,在行为方式上有显著的区别。 环境经济人是在尊重自然和社会的基础上,高效利用资源技术,消费行为要计算资源的供给和环境负荷能力。企业作为“环境经济人”,要求实行生产者延伸制度, 在计算固定资产净值时要考虑未来的责任, 要将环境由过去的外生变量内生化。 要实现的经济应是将环境固定纳入传统发展模式中的环境内生型绿色经济。 这也是经济学方面新的革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保护环境需要利用市场的作用,应该建立一个可持续的支撑体系。这里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价格要合理。环境是公共产品,政府应该主导,对环保产品制定的价格,应能保证环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像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 在美国和欧洲一般比我国高5~10倍,我国又是水资源紧缺的国家,费用应适当提高。二是在科技方面要保证。国家应该积极组织研发、推广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弥补环保企业研发能力的不足;企业应从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角度多做一些工作。

三、加强绿色金融理论建设

自去年国内银行提出绿色信贷以来, 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甚至绿色贸易、环保税等,一时引起社会和媒体的关注。但笔者认为,这些大都是一个概念性的话题,对于其内涵,缺乏深入研究。为促进绿色金融的发展,有必要系统地研究,建立绿色金融学科体系。 笔者初步考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绿色金融的定义、作用和意义

借鉴环境经济学对于环境经济的定义, 绿色金融简单地说, 就是金融机构在开展借贷等金融活动中,把环境达标作为前提,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环境的一种金融理论。进一步,可从经济人和环境人、外部性、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等角度,对绿色金融与环境的关系进行阐述。

对于绿色金融的作用和意义, 可以从促进环境与人类和谐共处的和谐发展、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金融机构自身的资金安全、 提高金融机构的社会美誉度和公信力等角度进行阐述。 中国有“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人与自然必须和谐相处,破坏环境的经济发展是不能持续的,必然遭到自然的报复。另外,人的幸福指数包括对于环境的感受。 对于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 可以从联合国倡导的企业社会责任等展开。企业是社会的一分子,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必须有企业来治理, 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的供应者和总闸门, 有责任对于环保不达标的企业断绝资金供应。金融机构断绝污染项目和企业的资金供给,实际上也是对自身资金安全负责。 一个负责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提高社会的美誉度和公信力,反过来有利于自身的业务发展。绿色金融内涵丰富,实施绿色金融,对于金融机构的安全性、盈利性都有很大的影响,并可以促进经济增长模式从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的粗放发展模式转变为低污染、低消耗和高产出的集约化发展模式, 实现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绿色金融学的主要内容

绿色金融包括绿色信贷、 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三大块。

1. 绿色信贷可以从两方面展开: 一是切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和企业的资金供给; 二是大力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银行开展信贷业务,要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建立环保信息数据库,以便于信贷决策对于信息的要求。 要出台绿色信贷具体的指导意见,使绿色信贷具有可操作性。要加强金融部门与国家环保部门的沟通和配合。 要打破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的保护伞, 实行绿色GDP的官员政绩的考核制度等。

2. 绿色证券, 主要是构建一个以绿色市场准入制度、绿色增发和配股制度、环保绩效披露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绿色证券市场。 借鉴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标和比利时的Ethibel环境绩效指数的编制做法,以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依托, 选择环境绩效表现好的若干只股票,编制中国证券市场的环境绩效指数,并实时向投资者公布。 制定完善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比如《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和办法》、《上市公司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上市公司绿色增发和配股实施意见》、《上市公司环境绩效披露制度》、《中国证券市场环境绩效指数的意见》等制度办法。

3. 绿色保险,主要是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即对被保险人因污染事故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等提供保险保障。环保责任保险,实际上可以改变“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买单”的状况。因为在没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下, 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污染事故发生以后,受害方得不到赔偿,污染企业得不到惩罚,最终国家为污染企业买单。据测算,每年我国环境污染的损失高达1200亿元,实际赔偿绝大部分由受害者和政府及社会承担。 绿色保险也会激起保险公司对企业环保的监督责任, 有利于事前监督。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实施绿色保险的最大问题。 要通过法律规定, 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强制险来推行。要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在相关的法律中规定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和针对财产所有者的严格责任制度。 可以采取货币赔偿和刑事制裁的方式对污染者进行严厉的制裁, 严重者要关闭企业, 对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

(三)其他一些问题

1. 要深入研究环境法律法规。 如循环经济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环境公益法律诉讼、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权交易等制度、 公司环境责任、气候变化应对机制、贸易和环境法律问题等。 这些法律和制度都是开展绿色金融的前提。

2. 对投资项目进行环境分析。 投资项目的环境分析, 对于绿色金融有重要意义。 要研究大气污染环境损失、噪声污染损失、水电工程尾水供应环境效益、 水土流失损失估算、环境影响货币计量、市场评价与非市场评价和替代市场方法的运用等,这是实施绿色金融事先要调查的事情。

3. 要研究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在实施绿色经济中作用很大,这与农村金融也有关系。如退耕还林等对农民和林农有直接影响。要把握“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把绿色金融与生态补偿机制结合起来考虑,利用绿色金融实现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绿色经济的实现。

4. 要将绿色金融文化考虑在绿色金融的建设之中。 文化作为无形的约束, 发挥着正式制度约束不能替代的作用, 要形成像爱护自己家园一样的绿色家园文化。

参考文献:

[1]周海林. 可持续发展原理[M]. 北京:商务出版社,2004.

绿色保险论文篇(10)

1.绿色财务管理的产生是绿色会计深入研究的必然性。近年来,人类愈来愈将目光聚集到环境与可持发展的研究上来。会计界人士也在积极探索会计与环境的结合,提出了“绿色会计”的概念。为了满足绿色会计条件下企业的正确筹资、投资决策,绿色财务管理便应运而生了。

2.绿色财务管理理论是与企业的长远利益相统一的。绿色财务管理理论的目标就是既要考虑企业、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还要结合环境资源和社会效益等问题,制定长远目标,寻求实现的途径和所要采取的。

3.绿色财务管理理论是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而产生的。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开始考虑如何避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企业要想获得市场就应该应用绿色财务管理理论来分析产品成本费用和利润,使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研究表明,由于非关税绿色壁垒的影响,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趋于不利。因此,应用绿色财务管理理论,使企业产品“绿”化,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是一种兼顾眼前与长远利益的有效措施。

1.可持续发展观念。绿色财务管理要求企业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树立绿色企业形象企业不只是一个经济技术系统,而是一个由经济技术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社会环境系统组成的复合系统,因而必须加强企业的社会功能、环保功能和资源永续利用的功能。企业在自身追求长盛不衰的发展过程中既要考虑近期的利润和市场的扩大,又要考虑持久的利润增长,并且要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公共关系,承担社会责任,使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造福子孙后代。

2.多元化目标观念。传统的财务管理目标通常都是单一的,而在当今人类越来越重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依靠“利益相关主体”(包括国家、单位、社区、顾客、投资人、债权人、员工等)的协调配合,这就使得单一的财务目标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财务管理目标应该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要讲求企业的经济利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企业只有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在社会长治久安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实现自身利益的不断扩大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引入社会责任风险和环境风险的风险价值观念。传统的风险价值观念表明,市场经济是风险经济,投资者冒风险进行投资,预期的投资收益率应包括无风险投资收益率与风险投资收益率两部分内容。成功的投资者应该在风险与收益的相互协调中进行权衡,努力实现在风险一定的条件下使收益达到较高的水平,或者在收益一定的条件下使风险维持在较低水平,以期获得满意的收益。传统财务管理中的风险包含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两大类。

而绿色财务管理要求重视环境,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因此绿色财务管理的风险价值观念应进一步引入环境风险和社会责任风险。社会责任风险应该是由于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而带来的企业价值或无形资产价值贬值的可能性、将环境风险引入到绿色财务管理风险价值观念中,就是要求企业必须重视保护环境,重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一定要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整体使用效率。环境风险可以表述为由于企业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视程度而带来的收益或损失的可能性。

(一)绿色筹资

1.绿色筹资渠道主要有:国家财政的扶持性拨款、企业自筹资金、企业银行贷款、利用外资、证券筹资等。

2.主要筹资方式和资金成本。可以增加绿色股筹资和绿色负债筹资两种筹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搞资源环境建设以及各投资方案中的特定绿色成本支出。企业发行绿色股票、绿色债券一方面能够解决绿色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绿色股的发行,提高了企业的声望,投资者对企业前景看好,股票市价上升,必然带来企业价值升值,从而实现企业绿色财务管理的目标。在一般的负债经营中,企业也可设置长期绿色借款和短期绿色借款,从特定金融市场筹集到所需的绿色资金。但在筹集的过程中,绿色财务管理要求企业须注重全社会的效益,不能占用其他企业或部门急需的绿色资金。

(1)负债融资及资金成本。这是企业用于绿色投资项目的专项资金借款,其中银行借款快速,而且利息在税前扣除。

绿色资金借款成本=绿色利息率(1-所得税率)

(2)权益融资及资金成本。股票筹资是企业最重要的筹资方式之一,股票一般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其资金成本分别是:

其中:每股绿色股利不仅仅是简单意义上的税后利润所分配的股利,还包括公司绿色项目下可持续发展所带来超预期红利。

(二)绿色投资

1.绿色投资具有正负方面的影响

其一是不利影响,绿色投资会产生机会成本。一定时期内,社会和企业的资金总量是一定的。将一部分资金拿出来进行绿色投资,必将影响企业其他投资的积累和增加,形成机会成本。另外绿色投资也将增加生产成本,从而削弱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其二是有利影响,绿色投资能帮助企业迅速树立“清洁生产”的良好社会形象。能使消费者享受到无公害的“绿色食品”。能使自然环境进入到良性的循环中来。绿色投资机会也能产生新的致力于治理污染的专门行业和相关行业,增加就业和经济增长点。所以从长远来看,清洁生产无论对于消费者、企业和社会都是有益的。

.绿色投资的影响因索

(1)项目是否破坏环境、是否与国家的环境立法相违背。这是绿色投资的前提。(2)因为项目采取环保措施而增加的支出和不采取环保措施的罚款等支出。(3)项目能否因为进行了绿色投资将得到国家贷款利率、税收等方面优惠而减少的成本支出。(4)因投资于绿色项目而不能投资于其他项目的机会成本。(5)由于采取了环保措施在项目结束后对废弃物的回收成本和收入。(6)项目结束后可能的环境影响的或有成本。

3.绿色投资决策

企业的目标是盈利,绿色财务管理由于考虑了资源环境问题,在分析投资方案的可行性时,除了盈利这一根本目的之外,还要分析方案对资源、环境的影响。把未来生产经营过程需支出的与资源环境有关的成本费用定为绿色成本,并纳入投资方案的成本费用中。为此,需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投资方案生产的产品不能破坏生态环境。

其次,要使投资方案在未来投产时,能够尽量利用废弃物对资源充分再利用,通过综合治理和循环利用,有效改善生态环境的现状。

第三,在对投资风险分析时,要考虑投资方案的实施给资源环境是否带来破坏的绿色风险的分析。贴现率是决定投资是否可行的另一重要因素。绿色财务管理理论中对贴现率的确定与传统财务管理理论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对投资风险的分析。

第四,在对投资方案分析时,有时需要考虑机会成本。企业对于某一投资方案的机会成本,应与资源的充分利用程度成反比关系。

第五,对于财务指标分析方面,绿色财务管理理论中有其特定的财务指标,如绿色收益率、绿色贡献率。在投资分析中,还需注意绿色环境影响对企业效益改变的作用。

(三)绿色分配

绿色财务管理要求企业在实现价值最大化这一财务管理目标的同时,必须保护好资源环境,进而能够改善生态环境,使企业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在市场占据有利地位。

1.绿色利润分配的作用

(1)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能够充分调动企业各方面的积极性。(2)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能够形成企业合理的资本结构。(3)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2.绿色利润分配要注意的问题

(1)要在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2)要尽可能地能通过绿色利润分配达到宣传环境保护的目的。(3)要能通过绿色利润分配形成绿色积累。

3.绿色利润分配的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按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按利润的5%~10%提取法定公积金。(4)支付优先股股利。(5)支付绿色股股利。(6)按一定比例提取绿色公益金。(7)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8)支付普通股股利。

1.大力提高员工素质。特别是财务人员,应充分认识社会生态资源环境的重要性以及生态环境对全人类的重要影响,增强资源环境意识,加快从传统财务管理理论向绿色财务管理理论转变的步伐,以全新的姿态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2.绿色财务管理论要求实行绿色会计。绿色会计,是指以自然环境资源和社会环境资源耗费应如何补偿为中心而展开的会计,主要以价值形式对环境及其变化进行确认、计量、披露、分析以及可持续发展研究,以便为决策者提供环境信息的一种会计理论和方法。首先,应该新增一些会计科目,使绿色财务管理在应用时对一些要素有案可稽。其次,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报表分析应该设置一些指标用以考察企业对于资源保护、环境改善等方面所作的成绩以及存在的不足,以便使企业能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

绿色保险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4-0099-07

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资源环境形势却日益严峻,雾霾、水污染等环境问题不断恶化,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已经难以为继,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势在必行。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发展绿色经济成为破解资源环境瓶颈约束的必然选择,也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绿色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绿色金融的大力支持。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估计,我国绿色产业未来每年的融资需求量在2万亿元以上,而国家财政只能满足10%~15%的融资需求,如何利用金融市场撬动社会投资成为满足绿色产业融资需求的关键。国家层面高度重视经济发展中绿色金融的作用,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明确了发展绿色金融的总体战略,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将“绿色”列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提出要“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国家系列政策措施的密集出台凸显了绿色金融在我国金融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为未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绿色金融的发展创造了更广阔的空间。本文在分析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提出构建我国绿色金融长效机制的策略。

一、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与制约

绿色金融又被称作环境金融或可持续金融,理论界对其含义的具体表述有所不同,但基本内涵都是金融机构如何围绕环境改善与应对气候变化开展金融活动。结合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实践来看,绿色金融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的信贷、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服务 〔1 〕。我国对绿色金融的探索可追溯至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贯彻信贷政策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但当时并未得到社会广泛关注,直到2007年正式推出绿色信贷政策后,才真正兴起绿色金融浪潮。

(一)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我国在绿色金融的政策制度环境、市场机构建设、金融产品种类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获得了初步发展。

1.绿色金融政策框架初步形成。从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加强运用经济杠杆促进环境保护,出台财税、价格、金融、生态补偿等方面的环境经济政策。据环保部的环境经济政策数据库平台统计,2006年~2013年,国家出台的环境经济政策达383项。在这样的发展力度下绿色金融政策也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都在政策层面明确了金融绿化的导向,联合环保部门搭建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的政策框架,出台各类指导意见,逐步推进相关政策制度建设。

2.绿色金融参与主体逐渐多元化。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国内金融机构逐渐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兴业银行是我国最早涉足绿色金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之一,也是我国第一家“赤道银行”,并专门成立环境金融部致力于绿色金融业务发展。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不断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加大对绿色产业的支持力度。从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到绿色证券、碳金融,绿色金融产品逐渐丰富,有效促进了绿色产业发展。

3.绿色信贷体系建设较完善,但仍任重道远。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银监会随后出台《绿色信贷指引》,并建立了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绿色信贷政策得到大力实施和推广。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同时严格控制“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为绿色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但从数据上来看,仍然任重道远。如图1所示,节能环保贷款规模总体上不断提升,但占总贷款规模比例仍较低且近年有下降趋势。除2009年占比有较大幅度上升外,其余年份占比基本都在2%~3%左右。与此同时,“两高一剩”项目贷款虽然占比总体上呈逐年降低趋势,但是绝对规模依然较大且近年增长明显。仅2014年“两高一剩”贷款就比2013年大幅增长8790亿元,增幅高达62.6%,而节能环保贷款余额增幅只有16.9%。

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叫好不叫座”的发展困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又被称为绿色保险,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保监会在部分省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2013年又启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新环保法也明确“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近年的发展依然不尽人意。根据环保部公布的全国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名单,2014年投保企业覆盖全国22个省份近5000家企业,而2015年只包括17个省份约4000家企业,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续保意愿较低。

5.绿色债券市场起步晚,但发展迅速。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正式启动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此后发改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上交所和深交所先后出台《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绿色债券发行。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自启动以来,出现了爆发式增长。根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limate Bonds Initiative,简称CBI)的数据,截至2016年3月,2016年全球绿色债券发行157.1亿美元,其中中国发行78.3亿美元,占全球发行量的一半,未来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6.绿色股票和绿色基金。近年来我国加快了绿色企业上市的步伐,但绿色企业发行上市仍有较大空间。目前包括环保、节能、清洁能源和清洁交通等在内的绿色产业上市公司约为150家,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6%、市值的5%。由于绿色上市公司偏少,上市公司整体上污染行为比较严重。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其收录的2679家上市公司中有1113家存在不良环境监管记录,占总数的42%。在环保部门取消上市环保核查制度后,如何利用市场手段强化上市公司的环保意识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绿色基金方面,市场上现存的环保主题基金有29只,其中主动型基金16只,被动型基金13只,2015年发行的新基金18只。此外,山东、重庆、河北等省市均设立了政府引导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当地环保产业的发展。

7.积极探索碳金融业务。我国碳排放资源巨大,供应全球市场大约1/3的碳减排量 〔2 〕。2013年先后在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和重庆两省五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据发改委数据,截至2015年底,7个试点市场碳配额累计成交量约4800万吨,成交额超14亿元,试点碳排放交易量占当地碳排放总量的40%~60%。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兴起,碳金融市场也逐渐起步。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了碳配额抵押贷款、碳基金、碳债券、碳配额回购融资等融资业务,但与日趋成熟的国际碳金融市场相比,碳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和服务明显不足。

(二)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从总体上看,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诸多问题,还难以满足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主要受到制度、产品、组织机构、理念等方面的制约。

第一,政策制度不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缺乏。绿色金融各个领域尚未建立国家层面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制度,尽管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但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度不够,唯一入法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仅是鼓励性而非强制性规定,加大了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导致金融机构积极性不高、执行力不强。此外,绿色金融业务开展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标准和规范,监管制度也不完善,各部门间环境信息沟通渠道不畅,责任归属不明确,难以保证实施效果。同时,财税政策没有及时跟进,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单一,目前主要依靠政府普惠式补贴政策来提高绿色产业的经济价值,支持力度较小,未对金融机构、企业形成有效的激励。

第二,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不足,市场发展不均衡。现阶段我国绿色金融主要以绿色信贷这种间接融资方式为主,其他直接融资业务发展相对滞后。近年来绿色股票、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虽有较快发展,但总体实力和金融支持力度仍然较弱,规模和覆盖面都十分有限,绿色金融市场发展极不均衡。而且与国外绿色金融领先者相比,我国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程度较低,绿色金融服务深度明显不足,难以满足投融资双方的实际需求。以绿色保险和碳金融为例,国外绿色保险是与环境风险管理有关的各种保险计划,而国内对绿色保险的定义比较狭窄,通常仅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大限制了绿色保险业务的拓展;在碳金融方面,作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我国理应是全球碳市场的主体之一,但碳市场建设的滞后使我国在全球碳交易中缺乏主动权和定价权,处于碳交易产业链最低端,也进而导致碳金融产品缺乏创新的条件和基础。

第三,金融机构绿化程度不高,中介服务体系发展滞后。目前全球有83家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但我国至今只有兴业银行唯一一家“赤道银行”。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于绿色金融还处于由“概念”向“实践”转变的起始过程,缺乏长远的目标和规划,没有深入参与到绿色金融业务中。此外,开展绿色金融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信用评级机构、第三方认证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息咨询机构、环境风险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以及同时掌握金融和环境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支持。目前国内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绿色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现有的中介机构也还没有真正涉足到绿色金融业务中,导致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在绿色金融人才的建设、引进、培育方面也还没有足够重视,阻碍了绿色金融的发展。

第四,绿色发展理念欠缺,各方主体利益博弈失衡。尽管中央政府大力推动绿色金融制度,绿色金融市场也获得了初步发展,但很大程度上源自行政性的强力推动,而不是出于地方政府、市场的主动行为 〔3 〕63-65。由于部分参与主体缺乏绿色发展理念,现实中不同主体出于各自的利益考虑,在行为上表现出较大偏离,利益博弈的失衡直接导致绿色金融发展缓慢。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有些地方政府急于发展地区经济,在地方发展中“唯GDP论”,这样一种增长路径下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环境目标自然退居二线。另一方面是政府和市场的利益博弈,金融机构对利润高、回报快的“两高一资”企业仍有支持的动力,而绿色企业由于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和经营绿色金融业务的内在动力不足。

二、国外绿色金融发展的经验和机制借鉴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绿色金融发展较早,经过持续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实践可以为破解制约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瓶颈提供思路,对我国运用绿色金融机制促进经济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发达国家绿色金融的经验。以下对英国、美国、韩国三个典型国家绿色金融发展的经验进行分析。

1.英国: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管。英国不断加强绿色金融的相关立法,2009年《低碳转型计划》和《可再生能源战略》国家战略文件。2012年英国首家政策性绿色投资银行投入运作,该银行由英国政府全资控股,旨在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绿色环保项目。为确保运营的可持续性,绿色投资银行根据英国的资源禀赋进行目标行业选择,确立海上风力发电、能效融资和生物质能作为三大优先投资领域。该行2014年年报显示,其参与了英国50%以上的绿色项目投资,直接投资7.23亿英镑,带动私人投资17.48亿英镑,投资撬动率达2.42倍,有效引导了私人投资。同时,英国也注重对金融业环境风险的监管,在2000年就要求养老金的投资必须考虑社会和环境问题,2015年英格兰银行审慎监管局针对气候变化可能对英国保险业产生的影响进行了首次评估,推动了金融业健康发展。

2.美国:市场机制为主导,政府辅以激励措施。美国在绿色金融发展中坚持市场导向,强调发挥资本市场和碳交易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大力发展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指数、碳金融等。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的国家之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世界上首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并受法律制约的交易平台,该平台下建立的《美国区域性温室气体减排立法提案计划》是美国第一个跨区域、以市场为导向的碳排放交易框架 〔4 〕。完善的碳交易制度为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此基础上,美国以碳排放配额和核证碳减排量为原生产品创新出的碳金融衍生品层出不穷。金融危机后美国开始实行“绿色新政”,加大了政府在低碳产业的财政投资和减税力度,经济刺激计划中约有580亿元投入环保和能源领域。为加强政府资金运用,先后成立了康涅狄格州绿色银行、纽约州绿色银行、新泽西州能源适应力银行等三个州级绿色银行,这些银行都是由政府注资成立,但是独立进行商业化运作的绿色投资机构。

3.韩国:以政府为主导,强化财税和舆论支持。韩国2008年了《低碳绿色增长战略》,计划每年将GDP的2%作为政府绿色投资资金,作为政策性保障推动绿色金融发展。2010年颁布《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及其法令,将实施低碳绿色增长战略上升到法律层面。政府为扶持绿色产业,制定了绿色产业资助机制,设立2600亿韩元的绿色发展基金,并设立1.1万亿韩元的绿色中小企业专用基金和3000亿韩元的研发及产业化专项支援基金支持绿色中小企业发展。为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投资绿色产业,政府对投资绿色产业比例超过60%的产业投资基金给予分红收入免税等优惠政策,为银行的环保企业长期低息贷款提供担保和补贴。此外,金融危机后韩国政府发起了一场自上而下的“绿色国民运动”,鼓励国民绿色出行,并制作专题片《绿色成长的韩国》进行宣传,以此引导公众舆论,树立绿色国家形象。

(二)发达国家绿色金融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发达国家绿色金融发展的经验为我国完善绿色金融机制提供了以下一些启示:

第一,政府的大力支持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前提和保障。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发展绿色金融过程中推崇市场经济机制,相比而言,亚洲国家的行政色彩更加明显。但是近年越来越多国家意识到绿色金融实践中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失灵现象,因此这两种模式出现逐渐融合的迹象,政府的作用也得到重新审视。人们普遍认同政府应该致力于创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激励引导市场意愿,一方面通过制定国家层面的发展规划和法律规范引导各方进行绿色投资,另一方面通过对绿色项目进行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激励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发挥“推进器”的作用。

第二,政策性绿色银行是政府引导民间绿色投资的重要抓手。目前英国在国家层面建立了绿色银行,美国多个州成立了州级的绿色银行。这些绿色银行都由政府出资成立,在政府监管下保持高度的独立性。绿色银行不仅为绿色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部分解决绿色项目融资的市场失灵,而且能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信息溢出效应,增加投资者信心,撬动社会资本跟投。对我国来说,国家和省市层面都可以试点设立绿色银行,作为实现政府绿色政策目标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其在绿色投资方面的专业能力、规模效益和风控优势 〔5 〕,带动社会资本投资绿色产业。

第三,市场化运作是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发达国家绿色金融产品的开发自主性较强,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较少,注重运用市场运作手段推动绿色投资战略实施,因此实施绿色金融的手段更加综合,产品种类也更加多样。从手段来看,金融机构不仅在绿色信贷中大力践行“赤道原则”,而且重视发展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从产品来看,针对政府、企业、个人、家庭等不同对象,提供有特色的金融产品。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机构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报告,国际主要金融机构近年来推出了涵盖零售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保险等业务领域的100多项绿色金融产品 〔6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要遵循市场规律,开发出受众范围广泛、针对性强的绿色金融产品。

第四,全民绿色理念是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推力。参与主体对绿色金融的态度决定绿色金融的发展程度,发达国家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的日常经营和活动中,利用全民力量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目前全球采纳“赤道原则”的83家商业银行中有57家属于发达国家,占总数的69%,可见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意识普遍更强,在一定程度上进入了主动接受环境责任标准的阶段,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商业银行则积极性不高。同时发达国家注重利用媒体对企业和个人进行环保理念宣传,支持开发绿色产品,推行绿色生活,形成全民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氛围。

三、构建我国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瓶颈问题,其本质是机制问题。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处于初期阶段,更多是依赖政府行政力量的强制推动,从长远来看是难以持续的。同时我国绿色金融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加之绿色领域的外部性,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自发转向绿色金融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必须平衡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金融发展机制。借鉴国外发展经验,结合国内发展实际,为确保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我国应充分发挥政府对市场的引导作用,激活市场机制,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绿色金融长效机制。这种长效机制的实现不是单纯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预手段,而是通过政府的绿色激励,撬动市场力量,激发市场参与主体提升环保水平的内在动力 〔7 〕。可以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同时着力,构建含有政策保障机制、市场运作机制、理念培育机制的绿色金融长效机制(如图2所示)。

由图2可知,绿色金融发展的长效机制框架是:以市场运作机制为核心,在政府的引导和社会的驱动下,促使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多元化市场主体,有效提供绿色信贷、绿色股票、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创新金融产品。绿色金融长效机制的构建需要政府、市场、社会多方的合理定位和相互协调,具体从以下方面进行系统推进。

(一)宏观层面的政策保障机制。政策保障机制主要是政府相关部门的制度建设和政策设计。在绿色金融发展初期,政府需要加强法律制度、业务制度、财税政策、监管政策、考核制度、信息沟通机制等一揽子政策制度的协调与配合,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绿色金融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完善绿色金融制度。绿色金融制度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前提和依据,在推进绿色金融制度建设时应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国家战略高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绿色金融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绿色金融基本法律制度、绿色金融业务标准制度、绿色金融业务实施制度、绿色金融监管制度等 〔8 〕。通过建立系统的绿色金融制度体系,明确绿色金融各参与主体的权责利,完善绿色金融业务的实施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大执行和监督力度,构建规范、公平的绿色市场竞争秩序。

2.健全财税扶持体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研究发现,政府投资于绿色产业的资金可以带动5~15倍的社会投资,具有较强的杠杆效应 〔9 〕。为实现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改变政府普惠式的补贴政策。通过“补贴改股权投资、补贴改融资担保、补贴改风险补偿、补贴改专项奖励、税费减免”等方式创新,使财政资金由直接用于绿色金融供给转向对市场化绿色金融供给的激励上,以市场手段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性和公平性。

3.强化监管考核制度。从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三个层面加强监管,开展绿色绩效考评,发挥监管考核制度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一是加快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加大约束性环境指标在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中的权重,促使地方政府支持和推进绿色金融发展。二是要求金融机构定期对环境风险进行压力测试并可持续发展报告,制定统一的绿色评估框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率、贷款风险权重以及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三是建立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绩效评估机制,将评估结果与企业绿色融资可获得性挂钩,倒逼企业深挖环保潜力。

4.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绿色金融既是生态环保问题,也是金融改革问题,涉及环保部门、财税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多个政府和市场主体,为促进不同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交流,必须建立完善的跨部门协调机制,搭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沟通桥梁。环保部门要及时将企业环保信息提供给其他部门,同时金融机构要向其他部门反馈企业融资信息,实现双向信息沟通与共享。各部门间通过建立长效的联动机制,确保绿色金融政策的统一性,形成绿色金融发展的驱动合力。

(二)中观层面的市场运作机制。要发挥绿色金融对绿色产业的支持作用,一个完善的绿色金融市场是不可或缺的,这一方面要健全绿色金融组织机构体系,另一方面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工具,形成参与主体多元化、金融产品多样化的绿色金融市场格局。

1.健全绿色金融组织机构体系。一是扩大绿色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鼓励现有银行进一步绿化,按照“赤道原则”对业务经营进行调整,同时充分调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支持其设立专门的绿色金融部门,提升参与绿色金融业务的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二是设立绿色发展银行。借鉴国际经验,由国家和省市层面政府发起组建专业化的绿色发展银行,初始资本可以采取美国州级银行多元化的资金方式,由财政资金、排污收费、社会资本等构成;同时要因地制宜地确定绿色银行发展的切入点,如绿色能源、绿色消费等重点领域。三是培育绿色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现有的中介服务机构践行绿色金融理念,积极参与到绿色金融运作中;并加快培育和发展绿色信用评级机构、绿色金融产品认证机构、绿色资产评估机构、绿色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以及环境风险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为绿色项目融资提供技术支持。四是加强绿色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绿色金融的相关机构要制定专门的绿色金融人才发展战略,加大“内培与外引”的结合力度,积极与专业机构合作,对现有员工进行专业性培训,并从外部引进绿色金融专业人才。

2.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工具。一是推动绿色信贷创新。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绿色信贷政策,同时创新绿色信贷产品。针对绿色产业轻资产、传统抵押担保品不足的特点,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挖掘排放权、能效提升等无形资产的内在价值,发展如排污权抵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等创新工具。二是发展绿色资本市场。绿色资本市场主要包括绿色股票、绿色债券以及绿色基金。鼓励绿色企业利用主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股权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对符合条件的在新三板挂牌的绿色企业进行转板试点;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针对中小环保企业发展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绿色项目收益债等债种;支持设立绿色政府引导基金、绿色产业投资基金,通过专业化管理与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进行绿色投资。三是推广绿色保险业务。全面推广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同时发展其他绿色保险创新险种,如在条款、费率等方面有所倾斜的绿色车险、绿色建筑险等,通过保险机制反映对绿色产业的支持导向。四是大力发展碳金融。我国要加快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构建碳金融产品体系,发展碳资产抵押贷款、碳基金、碳债券、碳保险、碳指标交易等碳金融基础产品,创新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碳互换等碳金融衍生产品 〔10 〕。

(三)微观层面的理念培育机制。宏观层面的政策保障机制和中观层面的市场运作机制都是绿色金融长效机制的外部保障,要让绿色金融参与主体自发地注重环境保护、践行社会责任,关键在于理念的转变。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树立良好的绿色发展理念将直接影响各参与主体的金融行为 〔11 〕。发力点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消费者四个方面。

1.树立地方政府绿色政绩观。引导地方政府处理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倡导“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绿色执政理念。通过建立刚性的体现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的政绩考核体系,实行生态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督促地方政府推行绿色发展。同时地方政府要将绿色环保理念融入城镇化建设中,大力推进城镇化的绿色转型,打造绿色、低碳的宜居城市,有效服务人民的长远利益。

2.培育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观。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发展绿色金融是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绿色金融不仅对于其拓展市场份额、提高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长期竞争力有重要的作用,而且有助于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绿色声誉”和市场地位。金融机构应将绿色发展理念纳入长期发展战略,在经营决策中强调环境保护,同时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加强对外绿色金融理念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在全社会营造绿色金融文化氛围。

3.强化企业绿色生产观。生产方式是决定经济发展模式的主要因素,要从根本上缓解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需要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改变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传统生产模式。企业要将环保技术创新升级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正确运用绿色金融工具,加大对绿色产品研发和制造的投入,增强绿色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环境效益;推行绿色供应链建设,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导向。

4.倡导居民绿色消费观。2016年3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出台《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积极倡导绿色消费模式。要充分发挥绿色消费的引领作用,通过末端绿色消费带动前端产业升级,倒逼供给侧改革。加强全民绿色消费的宣传普及教育,将绿色低碳理念融入家庭、学校以及社会教育中,为绿色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发展绿色消费金融,将节能指标纳入贷款人信用评价体系,为购买绿色建筑、新能源汽车、节能电器等绿色产品的消费者提供针对性强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居民生活方式的绿色化。

参考文献:

〔1〕西南财经大学发展研究院、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李晓西,夏光,蔡宁).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J〕.金融论坛,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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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 骏.论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J〕.金融论坛,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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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大研究院课题组(王元龙,马昀,王思程,刘宇婷,叶敏).中国绿色金融体系:构建与发展战略〔J〕.财贸经济,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