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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3-05-16 16:01:48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篇(1)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科研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已经从一个上世纪的新兴词汇发展到现如今的一项比较成熟的技术,而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管理也随之逐渐变得重要起来。在这个大的前提和背景下,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管理及其对策的价值和意义都很大。

1 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管理

1.1 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战略

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战略是达成期望目标的途径,换句话说就是为达到科技成果转化的最佳效果而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计划和措施。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战略的设计必须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从科技成果的特点入手,把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和知识管理部分结合起来,把知识管理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正面影响完全体现出来。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战略的设计和实施是能否真正发挥其效用的根本所在,在这个过程中识管理虽然起着大政方针的作用,但还是需要以战略为核心内容,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战略来执行。在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的战略制定时必须要有科学合理的战略目标。一般情况下,基本的战略目标是以知识管理过程为手段,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为动力,培养核心竞争力,争取最大的竞争优势。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管理战略还必须考虑到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科技资产管理等各个方面的需要,所以,知识管理战略的设计不能急于求成,想着一步登天,一定先从科技成果的大环境考虑,按照合理的战略设计流程来进行精细的考虑和设计。在战略实施的过程中,如果存在需求发生改变的情况,也需要对战略做出一定的调整和改善。此外,知识管理的战略需要取得高层领导者和员工的赞同。企业的高层领导者负责整个知识管理战略的设计与实施,他们有着绝对的决策权。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战略的设计和实施都必须得到高层领导者的赞同和许可,这样才能得到知识管理活动推广的资金及其他各方面支持,在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的减小遇到困难的可能性。而普通的员工是直接执行知识管理活动的一线人员,获得他们的支持是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战略能够顺利实施的基础和前提。在实施知识管理战略的过程中还要将战略细化,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战略一般比较系统化,在执行的时候遵照它的构成规律把它分解为可操作的细节,这样,知识管理活动才能真正得以实施。

1.2 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的产权政策

完善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的产权政策体系,制定有效的奖励机制,安排和处理好社会知识产权的原创作者和利用者的利益关系。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的产权保护政策要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水平而有相应的调整。比如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创新要有相应的奖励;对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力利益要充分的体现,以此来增加先进技术成果对人们的吸引力。此外,知识产权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必须要依据适于我国国情的原则,健全和落实我国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倡知识创新、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最大的法律保障。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的统筹协调和全面发展,把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运用和发展结合在一起。

2 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的对策

2.1 构建网络化的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模式

构建网络化的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模式是指利用知识的供需联系在不同的知识需求供给单位之间实现知识的网络状联结组织结构,使各个单位之间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在那些知识的需求供给单位如企业、大学、科研院所之间知识共享和交流的同时,会潜移默化的促进知识在网络组织内的快速传播,从而达到实现知识商业化意义的目的。网络化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管理模型并不是完全由行政关系决定的,这是一种成果知识的联系和互动,这种快速便捷的知识互动方式能极大的满足当代各种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需要。因为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知识管理的网络化在将各单位的知识联合起来的同时不仅对中国的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有很大的正面影响,对我国的国防安全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所以,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管理会存在政府的监督、管理甚至是干预,我国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管理中有相当大的作用。知识管理作为增加科技成果转化核心竞争力的关键部分,也只有在政府的协助下才可以顺利的执行。在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过程中,政府担负着监督、导向和提供保障的作用,是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战略实施的重点。在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网络化即和单位联合的过程中,不仅促进了知识的联结与整合,还强调了知识的来源即产权,也为信息的选择性传播提供了援助与导航。网络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是由很多不完全独立的自治知识模块动态叠加在一起构成的网络知识,这些网络知识包括各个不同的领域,内容非常丰富多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和意义。

2.2 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管理要以人为本

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管理应该做到以人为本。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管理组织是一个学习型的组织,而要想做到以人为本,在构建这个组织的时候就应该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因为这是一个更适合人性的组织。在这个学习型的组织里,要对每一位组织内部人员灌输以人为核心的价值观念,把人看作所有财产里最珍贵的那一部分,充分理解并实现人的价值。只有在组织内的每个成员和组织整体的知识产生最大价值时,得出的成果才有竞争力。此外,在知识管理的过程中还要创立一种强调改革创新、互助互动的氛围。在这个过程中,无论管理层还是普通员工,人人互相尊重,关心互爱,对于有创新意义和价值的意见给予重视,把每个人的能力都挖掘出来,产生最佳的效应。再者,现代知识的更新换代速度非常快,能够快速学习和接纳新知识的能力也非常重要,以人为本就会需要参与这个过程的每个人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和反应速度。

综上所述,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管理属于一项开拓性的研究,这项研究的成果不仅为促进知识管理的新观念和新方法的产生,更推动了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了我国在相关方面自主创新能力,为我国未涉及到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指导。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篇(2)

(2017年4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并自主实施,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知情权,可以按照与单位的协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有权依照规定或者约定获得奖励、报酬。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完成科技成果后,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对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予以配合。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市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七条市科技部门应当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教育、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税务、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本市设立和国家在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化队伍建设,可以设立或者确定专门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受理科技成果研发信息披露报告;

(二)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

(三)自行或者指导、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

(四)申请、管理和保护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

(五)制订、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方案;

(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委托独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本市鼓励其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需要,加强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门化、专业化建设。

第九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依法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价格。

第十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一)以本单位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二)通过资产划拨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本单位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并以该法人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三)单位与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分配作出事先约定的,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名义将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第十一条本市支持企业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力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仪器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本市国有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于利润。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引导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支持企业开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的集成应用,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独立实施或者联合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共同实施。

第十三条本市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和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四条本市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支持企业利用公司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融资。

本市采取信用担保等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拓展融资渠道。

本市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鼓励保险机构提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产品。

第十五条本市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和协同创新平台,推动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有效对接。

本市支持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方式,运用市场机制集成先进技术和优质资源,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第十六条本市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新型研究开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等研究开发平台和机构提供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优化科技成果市场供给。

本市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与社会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便利。以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买、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项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机制。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通过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本市支持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和研究生科研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共同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第十八条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科技成果取得、科技成果转化以及转化收益分配等情况。

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年度报告报送至市财政、科技部门,并将其作为对相关单位实施绩效评价、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依据之一。

国家在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其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抄送市科技、教育部门。年度报告作为本市对相关单位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本市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下列服务: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的交易;

(三)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

(五)科技创业孵化服务;

(六)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措施,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扶持。

对承担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或者在本市成功转化科技成果,有突出业绩的专业服务机构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市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符合技术交易规律的科技成果交易网络平台,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利用开发区、高新产业园以及闲置厂房等存量房产建设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

第二十三条本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合作、技术贸易,引进、消化和吸收境外先进技术。

本市鼓励国际、国内其他地区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集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

第二十四条本市引导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提供信息、培训、咨询等服务,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规范,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与信用评价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依法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规章制度,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等予以明确。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财政性资金和社会资金所建设的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为基础,建立资源汇聚、开放共享、分工协作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

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和转化服务信息的采集、公开制度,为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提供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下列事项:

(一)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二)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研究开发平台和机构的建设和运行;

(三)科技成果的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及示范应用;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

第二十九条本市应当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力度,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通过市场机制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制定科技人才相关规划、计划和政策时,应当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等作出规定。

对于引进的外省市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本市户籍,落实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

对于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简化程序、放宽条件、提供便利。

本市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人才招聘、绩效考核、科研管理等制度,吸引高层次人才在本市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编制限额内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前置备案。

第三十条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市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教育等部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的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

第三十一条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科技成果的产生和转化前景作为立项评审的重要内容,并在立项时,明确项目承担者的转化责任等事项。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项目验收范围;确有客观原因尚未转化的,可以先行验收成果完成情况,项目承担者应当在申请项目验收时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性方案。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及时将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总并报送至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本市通过政府首购和订购等方式,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本市鼓励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并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不得以市场业绩为由限制其参与资格。

第五章技术权益

第三十三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允许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按照以下标准,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

(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可以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奖励期满后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继续给予奖励或者报酬的,从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第三十六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纳入单位收入分配管理,但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国有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七条本市鼓励企业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八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和报酬,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个人在获得股权时可以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现金奖励和报酬的,由本市税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获得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所得税。

第三十九条在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转化收益,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本条例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的,由市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禁止其在五年内承担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篇(3)

(2017年4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并自主实施,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知情权,可以按照与单位的协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有权依照规定或者约定获得奖励、报酬。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完成科技成果后,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对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予以配合。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市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七条市科技部门应当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教育、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税务、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本市设立和国家在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化队伍建设,可以设立或者确定专门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受理科技成果研发信息披露报告;

(二)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

(三)自行或者指导、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

(四)申请、管理和保护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

(五)制订、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方案;

(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委托独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本市鼓励其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需要,加强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门化、专业化建设。

第九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依法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价格。

第十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一)以本单位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二)通过资产划拨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本单位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并以该法人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三)单位与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分配作出事先约定的,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名义将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第十一条本市支持企业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力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仪器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本市国有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于利润。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引导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支持企业开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的集成应用,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独立实施或者联合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共同实施。

第十三条本市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和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四条本市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支持企业利用公司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融资。

本市采取信用担保等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拓展融资渠道。

本市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鼓励保险机构提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产品。

第十五条本市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和协同创新平台,推动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有效对接。

本市支持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方式,运用市场机制集成先进技术和优质资源,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第十六条本市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新型研究开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等研究开发平台和机构提供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优化科技成果市场供给。

本市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与社会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便利。以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买、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项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机制。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通过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本市支持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和研究生科研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共同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第十八条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科技成果取得、科技成果转化以及转化收益分配等情况。

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年度报告报送至市财政、科技部门,并将其作为对相关单位实施绩效评价、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依据之一。

国家在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其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抄送市科技、教育部门。年度报告作为本市对相关单位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本市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下列服务: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的交易;

(三)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

(五)科技创业孵化服务;

(六)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措施,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扶持。

对承担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或者在本市成功转化科技成果,有突出业绩的专业服务机构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市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符合技术交易规律的科技成果交易网络平台,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利用开发区、高新产业园以及闲置厂房等存量房产建设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

第二十三条本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合作、技术贸易,引进、消化和吸收境外先进技术。

本市鼓励国际、国内其他地区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集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

第二十四条本市引导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提供信息、培训、咨询等服务,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规范,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与信用评价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依法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规章制度,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等予以明确。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财政性资金和社会资金所建设的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为基础,建立资源汇聚、开放共享、分工协作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

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和转化服务信息的采集、公开制度,为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提供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下列事项:

(一)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二)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研究开发平台和机构的建设和运行;

(三)科技成果的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及示范应用;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

第二十九条本市应当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力度,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通过市场机制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制定科技人才相关规划、计划和政策时,应当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等作出规定。

对于引进的外省市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本市户籍,落实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

对于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简化程序、放宽条件、提供便利。

本市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人才招聘、绩效考核、科研管理等制度,吸引高层次人才在本市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编制限额内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前置备案。

第三十条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市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教育等部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的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

第三十一条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科技成果的产生和转化前景作为立项评审的重要内容,并在立项时,明确项目承担者的转化责任等事项。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项目验收范围;确有客观原因尚未转化的,可以先行验收成果完成情况,项目承担者应当在申请项目验收时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性方案。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及时将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总并报送至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本市通过政府首购和订购等方式,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本市鼓励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并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不得以市场业绩为由限制其参与资格。

第五章技术权益

第三十三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允许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按照以下标准,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

(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可以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奖励期满后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继续给予奖励或者报酬的,从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第三十六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纳入单位收入分配管理,但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国有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七条本市鼓励企业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八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和报酬,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个人在获得股权时可以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现金奖励和报酬的,由本市税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获得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所得税。

第三十九条在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转化收益,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本条例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的,由市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禁止其在五年内承担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篇(4)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1 研究对象的目的和意义

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促进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科技资源综合利用能力,通过构建政府引领、多方共建、资源共享、功能完备、高效服务的平台运行机制,来引导形成统筹布局、资源共享、特色鲜明、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适应区域科技创新需求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体系。

2 平台的范围界定和功能设计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将基于“价值共同创造体系”,采用“虚拟聚合运营”模式开展面向产学研的技术转移服务,其基本手段为整合系统资源,虚拟聚合运作;有效沟通协作,共同创造价值,实施技术转移的“协同创新策略”。重点设计科技管理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和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科技管理服务平台主要开展科技成果推广管理服务和技术市场管理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平台主要是按照市场化机制促进科技资源与其它各要素市场的衔接与配合,开展技术交易服务和科技评价服务;科技信息服务平台主要开展科技信息协同服务和区域联盟资源协作服务。

3 平台的实现形式

通过建设网上共建共享资源聚合与网下联合协作居间服务的统一服务系统来实现平台的基本功能。线上服务重点通过在线咨询、业务办理、业务培训、服务递送等渠道,打造科技成果转化网上一站式工作平台。线下服务主要开展中介咨询、信息、成果展示、成果推介等业务服务。

4 平台的建设原则

4.1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明确目标,坚持近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统一部署,确定阶段性建设重点,并分步实施。

4.2 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高效集成科技成果转化优势资源,并集中力量,打造重点,突出特色。

4.3 立足公益,兼顾效益。以公共服务为基础,以市场个体需求为导向,逐步培育发展客户订制服务,增强平台运行的内生动力,实现两条腿走路,形成科学运行机制。

4.4 标准统一,规范运作。依据执行制度和实施方案,遵循统一的代码标准、数据标准、接口标准和技术开发规范,并严格项目管理,培育建立一支技术支撑团队。

5 加快平台建设发展的对策思路

5.1 平台建设实施路径

以促进产学研结合、提升技术转移服务能力为宗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将致力于创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健康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加快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进行科技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建设、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围绕创新主体自主创新和技术转移进程,全方位对平台的运行机制、方法、法规、规则等进行整体设计,并在科技成果、人才培训、投融资、项目咨询评估、成果对接、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技会展服务等领域进行详细设计。结合各类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完成各体系数据库、各项目数据库、各资源数据库的建设和整合,发挥优势资源综合集成和科技资源的高效配置优势,完善科技服务部门及技术转移过程的服务链,建立跨行业、跨部门联合运作模式,提高技术集成、配套和工程化能力。解决技术研发与企业市场需求脱节、产业技术滞后、技术中介信息不畅、科技资源分散割据以及信息不对称和资源不对称等问题。重点解决三个环节问题:一是资源整合。积极整合公共资源,主动介入转化和产业化服务,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分散式管理为协同式服务,变封闭式管理为开放式服务;二是流程再造。坚持以企业为中心,从注重成果数量向注重谋划、实践、提升科技成果的价值转变,为社会提供优质的科技成果和转化及产业化服务公共服务;三是方式转换。对行业内的市场进行纵向与横向细分,向专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实施专一化战略。加强网络搜索的功能,建立专业化信息库,并在信息检索、处理方面做文章,实施差异化战略,并加强网络安全方面的管理。秉承多赢理念,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网络联盟。

5.2 平台资源建设

5.2.1 科技成果信息资源:包括科技成果信息、科技成果数据库及相关信息网络设施和信息服务机构等。

5.2.2 技术交易资源:包括技术交易信息、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等。

5.2.3 公益与共性技术转化服务资源:包括重点行业和社会领域公益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开发、中间试验、产品测试机构等实体资源及其信息。

5.2.4 创业孵化信息资源: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机构、留学生创业园等创业服务基地、技术产权交易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各级政府创业扶持基金等信息资源。

5.2.5 技术标准研制及服务资源:包括重点技术标准研究机构、标准研究的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标准研究信息相关数据库等。

5.3 平台服务体系建设

5.3.1 搭建科技成果转化信息网络体系

依托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纵向联结全国的信息服务网络,横向联结相关行业部门和核心社会中介机构,建立一个融政产学研金介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信息大平台。

5.3.2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支撑体系

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以满足中小企业发展和科技创新活动需求为目标,以项目孵化、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技术咨询为核心业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形成以成果转化、技术扩散、技术培训、技术信息和人才中介等为主要内容的组织支撑服务体系。

5.3.3 丰富科技成果转化数据资源体系

实现集成科技成果信息、技术交易服务信息、创业孵化相关的数据资源,完善成果信息资源库、技术交易数据库及创业孵化服务数据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数据服务的标准、时效与准确性建设。

5.3.4 联合实现多向互动的联盟协作体系

紧紧抓住联盟各主体的资源优势,发挥各体系的资源整合作用,集成科技成果信息、技术交易服务、工程化中试、创业孵化相关的资源,通过各类主体多向互动的联盟协作体系,扩大协作体系与范围,优势互补,真正建立横向与纵向的二级、三级以及多级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联盟协作体系。

5.3.5 建成常设技术交易市场体系

通过常设技术市场的建立,实现技术能力获取的集散化、标准化,达到实现知识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有机融合,形成信息交流的平台、产学研协作的平台、转移转化的平台。

5.3.6 打造科技成果转化集成服务体系

集成服务由一体化的服务功能与个性化的服务内容相结合。一体化服务是通过打包、集成,为客户或客户群体提供多品种、多环节的综合,满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共性的需求。个性化服务是通过客户定制等方式,着眼于满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特殊需求。最终打造出融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市场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篇(5)

交通科技发展规划是明确未来一个时期交通科技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发展举措的重要载体。为了保证交通科技创新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在不同时期都会相应出台一系列的实施细则,并提出具体的实施目标。科技管理工作必须紧跟发展规划的目标,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特点从管理角度出发,制订相关政策,实施科学管理。

1.2制订并落实相应的政策

科技管理工作的核心是抓好配套的政策制订,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落实。制订各种管理政策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注重针对性。为进一步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鼓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投身科技研发工作,我院制订了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对科研项目进行科研补贴,并增加了奖励措施,对获奖的科研项目及取得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都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1.3管理工具和方法的完善

以往科技成果管理缺少科学完善规范的管理规则,多数科技成果在成果报告、成果、论文专著发表以及实验数据和档案管理等环节缺少必要的规范和要求,使得许多我们必须掌握的情况却难于掌握。同时项目管理以人工结合计算机文档管理为主,这种管理方式简单孤立,没有很好地利用先进的网络手段,产生的作用有限。在网络环境下充分利用先进的Internet技术和数据库管理技术,开发建立科技研发管理系统,由一个集成化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高效管理现有的主要工作,采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为科技研发管理的完整生命周期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可以起到提高科技研发管理、服务和决策水平,降低科技管理成本,提高科技研发管理工作效率的目的。基于上述必要性,我院自主开发建立了符合我院实际的科技研发管理信息系统,采用基于Web的浏览器用户界面,将主要管理分成科技研发项目管理、技术标准项目管理、专利与著作权管理和科技论文与著作管理等,每块都提供查询、即时生成多种统计分析图和表格等功能,并辅以首页资料(主要是科研项目申报成果管理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政策性文件)和系统辅助管理。这个系统为科技管理工作提供了多种支持和服务,在科研项目的立项、监控和管理过程中起到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的效果。

2项目全过程管理

科研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中期管理,以及出成果、出效益的全过程。各个工作环节环环相扣,都对最后的科技成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深化科研管理模式的改革,推行全过程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尤为重要。

2.1申报立项管理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竞争体制条件下,现在的科研经费均采取自由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在申请项目多、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提高项目申报的命中率,做好申报项目的质量控制极为重要。在外部条件上,我们要充分利用查新的作用。科技查新工作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查新可大大提高科研立题和知识产权申请等工作的准确性,避免了许多低水平的重复。内部工作上,近年来我院对预申报的工作越来越重视。先由科技研发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再邀请相应的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对各个预申报项目的立题依据、研发内容、技术指标、技术力量、技术路线、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一系列审查。这样不光可以把握每个项目的研究方向,确保先进性及方案的可行性,挑选一批优秀的项目进行申报,而且通过学术委员会提出建议,指出存在的缺陷、完善项目材料等,帮助申请者提高再申报质量。

2.2中期管理

项目立项后,我院注重组织实施工作,科技研发部对整个项目的进行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对正在承担的科研项目进一步安排,落实人员、资金与完成时间。同时督促项目负责人抓项目的管理、协调,确保其顺利进行。项目完成申请鉴定(评审)前,研发部严格把关,对项目的各项考核指标进行复查,确保达到或超过合同要求。

2.3成果管理

成果鉴定或评审之后,还要进行成果登记、成果统计、绩效评价以及奖项申报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繁琐却重要,它既是科研项目完成的一种表征方式,也是为进一步推广应用打基础。加速科研成果推广和转化,是十分重要的问题。科研成果管理,主要是尽可能创造条件、适应市场,使研究成果能尽快应用到实际生产中去,转化为生产力。

3成果推广应用

交通科技创新的最终目的是交通科学技术理论和设计思想的“商业化”,是把有创意的交通科技成果转化为可获利的交通商品及其产业的需要。目前交通科研成果累累,但有效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的比例不高。

3.1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3.1.1科研体制的问题。我们的用人制度、奖励、激励体制不够健全,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支撑体系。

3.1.2科研的方向问题。重“理论”还是重“应用”,是科研战略的大问题。科技型企业的科研方向应该着重于应用,而不是着重于以为目的的理论研究。3.1.3科技成果本身的问题。不少可贵的科研成果,有些可以转化为产品,也有不少的技术成熟度比较差,再加上市场不确定因素比较多,降低了成果转化的成功率。又比如随着市场的进一步

开放,一些本来有市场的科技成果,由于市场的变化较快而滞销。

3.1.4科技人员的思想认识。科研人员本身的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变。许多科研人员的市场意识还不强,没有充分认识到科技成果转化所具有的意义,只满足于、提职称,因而对科研成果的转化不抱积极态度,即使研究出好的成果也不会主动往市场上推。有些人是过分看重自己的科研成果,一直“捂”着不放。科技成果的转化具有时效性和急迫性,只有及时转化了才能实现它的价值,否则,就失去了科研的真正意义。

3.1.5应用人员的水平问题。新技术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应用人员的素质水平不够,也是制约科技推广的因素之一。

3.2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和建议

3.2.1要提高成果转化成功率,政府应建立覆盖成果转化全过程的政策支持系统和服务系统,包括人才培养、资金、信息平台、中介推广机构等一系列的服务。

3.2.2完善交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充分发挥市场意识,积极主动地去转化科技成果。

3.2.3重视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及时将一部分成熟的科研成果上升到行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一步在交通各行业规范应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水平。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篇(6)

高校不但是对知识进行创新的主体,更是技术进行创新的源头,并且高校的教师与学生也是高新技术产业研究的主要力量。高校内学科信息齐全、高新科技消息非常灵通,有丰富的人才储备,技术力量密集,实验设备建设完善,所以高校每年都会有大量的科技成果问世。尽管,高校的科技成果非常丰硕,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力还有提高。因此,要对市场经济体系下高校的科技成果转换进行深入探究。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征

1.软硬转化并行。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逐渐由以往的高科技资讯、科技资料、技术服务等形式转化成由高校直接进行开发和生产的形式。高科技资讯等的转化皆被称之为软转化。高校直接进行开发以及生产的高科技成果转化皆被称之为硬转化。目前,将软转化以及硬转化实施并举的措施是高校将科研成果实施转化的重要特征[1],通常科研院所为成果的软转化。而现在将企业与高校进行联合开发生产,尤其是针对高校创办的企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使硬转化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2.双重环境的制约性。对于科技相关成果的转化一定会受到市场环境的影响以及制约,并且还有高校管理层对其进行的把控,这是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又一项明显特征。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但为高校的管理制度革新以及成果的相关转化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和适宜的环境,同时也带动了高校当中的科技人员对思想观念进行革新,更加符合时代的发展脚步。科技成果的相关转化不但可以补充教育经费,更将高校的功能进行了拓展,将管理体制进行提升,使高校在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可以有计划、有策略地对科技成果的转化进行调控。

二、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科研选题立项不符合市场发展。在实施科研探究之前,要进行选题立项,它是实施科研研究重要的构成部分,对科研成果是否能够顺利实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更对科研成果的转化有重大影响。目前,有些教师以及科研工作人员没有明确科研的目的性,过分注重理论知识,忽略了实践的作用效果,注重相关的学术水平探究,轻视了实际应用推广的效果[2]。在科研的选题上,通常会过分地热衷于自己学科的未来发展,对学术水平较高的课题进行研究,并没有对市场信息进行调研以及收集,对当前市场的实际情况认识不足。多数的科技人员在科研选题上明显体现出对市场需求缺乏分析,仅仅是追求相关学术的成绩和效果。2.缺乏完善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科技中介服务结构体系在科技与市场经济这两个领域当中,从对科研进行开发一直到成果产业化的全部科技活动中,为不同的创新主体实施互动、科技与市场进行对接,资源的优化配置、创新的策略以及各方面的管理提供第三产业的劳动服务,是一种新型的知识密集现代化的服务产业。科技相关成果的转化离不开该项中介服务,该项中介服务是完成转化的重要步骤。我国由于该项事业的起步有些晚,所以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高校缺乏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其表现为:没有完善统一的网络技术市场系统,缺乏相关的经营机构,更是缺少这方面专业的人才。因为该项中介服务的缺乏,使众多高校的科研成果得不到转化,也对我国高校科研相关成果实际转化的效率产生了影响。

三、推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1.科研选题立项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选题立项上,要靠近国家以及省市的相关产业发展的研究热点。此外,还要从学科进行建设的未来方向进行靠拢。科研题目的根据要重点突出三方面的效益:其一,学术方面的效益;其二,社会方面的效益;其三,经济方面的效益。一方面,要与国家以及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密切的联系,以便可以及时将相关的科研资料和国家的科技发展战略进行掌握,明确现代科技的需求。教师在进行科研项目的过程中,一定要对科研难点以及热点进行探究,结合自身的专业特长和优势,精心做好科研项目的选题[3]。另一方面,高校要组织教师和学生走入各个企业,切实开展科研调查活动,对当前市场需求进行有根据的预测和分析,找寻可以共同发展的合作伙伴。在题目进行确立时,要认真听取各位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以及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使研究的方面不偏离轨道,更加具有针对性,保障最终的科研成果符合市场实际的需求。2.建立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科研融资渠道。首先,我国的政府要把控好宏观经济,打造较为宽松的政策和法规环境。可利用建立相对完善的技术转让法律制度,为科研相关成果的转让提供多一些的便利条件,并且,保障好科研的相关费用不少于当年进行财政支出的1%,将科研进行拨款的机构实施调整,使科研投入资金的比重加重。其次,金融相关机构一定要做好信贷资金服务,将信贷的种类进行增加。此外,还要将有效担保的方式放宽一些,将进行科学研究的贷款规模进行拓展,要从信贷有关政策以及资金的投向上往科技的方向逐步倾斜[4]。最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将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是企业的实质特征。因此,要应用行之有效的政策以及方式,吸引企业对科研项目的投资进行增加,加强企业对高校科研相关成果的引入和吸收,使企业成为科技相关成果进行转化的重要投入主体。3.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目前,我国的高校中还缺少独立的该项中介服务机构,所以,为了使科研相关成果加快进行转化,我国要建设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在目前已经拥有的科技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基础之上,通过股份制度或者会员制度打造出能够适应当前社会需求,应用市场现有的机制进行配置资源的产权资本多元化的服务机构,并且打造出可以实现资源分享的信息网络平台。

四、结语

高校将科技相关成果进行转化是一项非常巨大的工程,需要众多的科研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以及物力来完成。转化的成功实现不但是不同阶段组合的转化,更涉及到资金、方案、体制等大量的因素。因此,需要国家、高校以及企业等多方面进行投入,相互配合实施有效的协调,才能推动高校科研相关成果进行成功的转化。

参考文献:

[1]刘朝晖.市场经济体制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探讨[J].科技管理研究,2011,(4):94-97.

[2]赵哲.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困境与突破路径[J].高校教育管理,2016,(5):52-56.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篇(7)

市场经济中,创新性的科学管理的定义为,将从前没有发生过的关于生产的条件和要素进行有机的结合,并将他们运用到实际生产中的一套完整体系,从字面上理解创新就是创造新事物的能力,所以创新性的科学管理是一种系统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它是通过创新性的管理,重新组合系统和功能的过程,以达到创造企业经济效益新高度的一门管理科学。创新性的的科学管理应完全的符合市场的导向和需要,对企业的功能和资源进行有机的控制协调,用最小的消耗创造最大的利润,所谓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就是通过创新性的科学管理作为工具,对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每个环节与要点进行管理,将各项指标如,经济效益,科研成果,与市场的需求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效益,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造成了我国企业各行业间的激烈角逐,这种角逐,已不再仅限于传统产品上,而是逐渐的转移到了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上了,所以只有企业成功的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才会产生大的效益,但是,在我国大部分的企业进行科研成果转化时尚做不到有效转化,没有体现出来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战略高度,所以必须引入创新性的科学管理来监督运行整个转化过程,对提高企业科研成果转化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1 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对企业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意义

1.1通过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对企业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过程,提升其市场价值

企业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过程非常繁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合理地分配人力、财力、物力,提高现有资源使用效率,用有限的投入取得多而高效的产品,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利用创新性的科学管理理念监督运行企业科研成果转化的全过程,可以更为合理的利用资源配置,将转化为经济成果的市场效益最大化。

1.2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将科研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布局

将经济成果转化为商品,并批量化生产是企业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必然过程,因为符合市场需求的商品,才能产生巨大的效益,科研成果的转化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科研成果转化中的各个环节,如科研成果转化的,对象,途径、方式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环节决定了科研成果能否真正的转化为经济成果。因此,利用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就能够有效的对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的途径保驾护航,比如通过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可以将科研成果在市场有迫切需求时,应准确的把握时机,将科研成果变为商品,这就是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对于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有效指导作用与保障。

2 实施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运用创新性的科学管理的主要问题

2.1企业缺乏成果转化意识和创新性的科学管理观念

现阶段,企业经营者缺乏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功过的意识表现为,首先,将经营生产当作企业的主要生产目标,而对于科研成果的转化多带来的效益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将两种企业生存发展的形式等同对待,其次只重视场产品的市场效益,而对科研成果没有足够的认识,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产品的价值是市场需求决定的,这个产品的研发成本是要从以后的产品投入市场后扣除才是盈利成本,所以企业追求高的盈利能力,必须降低研发成本,再次缺乏创新性的科学管理观念,当前,我国部分企业的科研部门,对于技术的热衷程度已经超越了此产品的性价比,使研发成本居高不下,导致市场的不认可,这就说明,如果不遵循市场,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不符合市场的产品研发,就会造成产品应用面窄,而得不到推广。

2.2企业科研成果转化的投入和产出难以系统计量

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的应用在企业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过程中的作用是无可比拟的,衡量科研投入的指标应当分解为,科研人员的数量,专业化程度,科研经费,与引进的科研技术等,但是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种全面的指标来衡量,产品研发的投入和产出,因为只是在投入科研研发中可以反复使用,并没有产生损耗,所以讲知识进行商品化计量就会有困难,对其进行投入和产出就更不会有意义。

3 科研成果转化经济成果实施创新性的科学管理的对策

企业应该转变思想,积极树立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制度用来保障企业实施科研成果转化成为经济成果,以促进企业的效益最大化和市场占有率,尽最大努力转化科研成果,实现其价值。

3.1通过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制度树立企业主体意识、市场意识

企业在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而批量生产成为商品时,其就拥有商品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它就成为转化科研成果后的最大受益者,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不单是研发的活动,他的最终目的为创效益型的商业活动。为企业创造效益,是企业转化科研成果的最终目的,科研成果转化成功的主要依据为它的成功投入能够为企业带来多大的市场效益,为企业创造多大的利润,与此同时,企业承担了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任务,但是企业也是最大的受益者,此外,利用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制度树立市场意识,才能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由生产、管理,直至市场营销的都贯穿起来,这也是通过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制度树立企业主体意识、并服务市场的精髓所在。

3.2通过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将产学研有机结合,形成互助优势

影响企业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因素很多,如:科技体制、科技实力、科技投入及产品寿命周期、营销管理等因素。由于企业自身能力的限制,往往只注重诸多因素中的某一环节。因此,建立产学研有机结合,实现优势互补,既可以降低企业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成本,并减少风险,实践证明,经过多年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事例,通过创新性的科学管理有机的将产学研相结合是提升企业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重要途径。

3.3建立企业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利用创新性的科学管理的机制

企业要实现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时,除了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更重要的是企业内部应实施有效的创新性的科学管理机制,以机制来保证科研成果转化的效益。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具有战略性、综合性、权变性和非程序性等特点,与传统技术管理相比,更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技术经济型的转变,从传统技术管理型向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型转变,可有效消除技术与经济两分离的弊端。创新性的科学管理机制要作为企业科研成果转化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融入企业科研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机制和科学决策机制中,促进对科研成果转化的规范化管理,从而降低风险,实现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价值。此外,还应建立相应的内部配套机制,作为创新性的科学管理机制的必要支撑,如激励机制、人才机制、约束机制、投资机制、竞争机制等。企业应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突破过去条块分割的局限,从深层次上系统地解决管理体制和成果转化机制的问题,力争建成一个实用、高效、系统的企业科研成果转化运行机制。

企业要实现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价值,必须大力提高科研成果管理水平,运用创新性的科学管理方式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切实发展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价值,确保企业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工作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谭浩邦,左小德.价值经营[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2]马骁.浅谈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J].吉林农业,2015(04)

[3]柳卸林.企业技术创新管理[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7

[4]牛斌,何真,白成云.[J].山西农业科学,2015(03)

[5]冀纯国,霍晓明.浅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6(10)

[6]张梅申,王慧军.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及实例分析[J].农业科技管理,2011(02)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篇(8)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4.126

[中图分类号]G27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4-0-01

1 科技档案在促进农业成果转化中存在问题

1.1 科技档案促进农业成果转化意识薄弱

农业科技档案形成的主体为不同类别的农业科研单位,当前大多数农业科研单位受到传统思想长期影响,普遍存在“重保管、轻利用”现象。在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完成后,科研成果就放在档案部门保管,没有建立相关转化与推广机制,大部分科研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者均不够重视成果转化。

1.2 科技档案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档案工作部门和科研部门之间互相独立,两者缺乏必要的交流与沟通。通常情况下,档案部门仅是等待科研人员上门送入档案,单纯体现了档案存储作用,没有考虑档案质量问题,没有认真检查档案内容有无缺失、档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这就造成部分档案信息缺乏完整性,降低了档案资源质量及科技档案资源转化率。

1.3 科技档案开发与利用不充分

档案管理部门仍具有“就档案管档案”单纯的业务理念,没有贴近社会,在有人查阅时提供档案,无人查阅时档案保管于库房,是一种封闭式服务管理,缺乏管理主动性。没有让科技档案真正得到推广,忽视对科技档案信息实施开发与应用,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不高,导致农业科技档案的潜在价值被埋没。现今很多单位科技档案信息化程度较低,仍采用实体档案管理模式为主,只是将信息化应用在目录检索方面,服务手段缺乏先进性,没有根据社会需要转化科技成果。

2 利用科技档案促进农业成果转化的对策

2.1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提高科技档案的完整性

应充分按照农业科研工作特征,完善有关档案各项规范制度,包括档案建立、收集、整理、归档、分类、编目与检阅等各个环节。提升档案管理有序性,使档案工作有法可依,保证各项程序不出现偏差。还要建立与完善档案质量管理评价体系,使科技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得到提高,对档案质量实施全方位评价,提高评价系统性,从而提高科研档案转化农业成果的效率。在建设制度上,应该遵守科技档案规章制度,充分考虑单位现状,在多个方面建立推动科技档案转化农业成果的工作机制,在组织管理模式、评价标准等基础上对档案知识产权实施有效保护。对科技人员、档案工作者进行激励,让其积极投入科技档案成果转化工作中,为现代农业实业发展提供服务。

2.2 合理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农业科技档案质量

科研管理和档案管理之间应该相互渗透,科研档案管理可以作为科研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建成项目管理与档案管理统一化管理体系,为促进农业成果转化提供有效支持。可以将项目作为单位,确定项目组中有专门档案人员对项目形成材料进行管理,在项目结题后由课题负责人实施审核,然后确认送入档案部门保存及管理。档案管理由课题立项最初就介入,同时融入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对档案资料进行及时收集与整理,可以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性,确保档案工作日常化,促进农业科技档案质量的提高。还可以制定对科技人员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年终考核,加强科技人员对档案的认识,逐渐提升科技档案的准确性与系统性。

2.3 保证科技档案资料编研水平,为科技档案转化科技成果提供实用资源

科技档案的编制与研究属于科技档案管理的关键内容,也是科技档案开发及利用的必要方式。农业科技档案本身具有一定经济与情报价值,由于在实际中长期存放在档案部门,很多情况下人们并没有意识到档案的价值。这就要求必须强调有效管理档案载体,同时注重整理、加工与传播档案资源,进而凸显档案本身价值。档案管理部门必须重视目前农业与特色产业发展的关键方向,对档案中潜在的价值资源进行充分挖掘,结合使用者需要归纳分析、加工档案信息,使分散和原始信息转换成具有实用性的体系化编研成果。

2.4 建立科技档案信息管理平台

开发符合科研单位档案管理程序的信息处理软件,对档案信息进行加工与保管。档案信息在经过数字化处理后,形成档案科技成果资料数据库,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使管理效率明显提高。建成一个科技档案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对档案自动化、实时化控制,为农业科技信息交流提供条件,为用户搭建一站式信息服务平台,主要服务内容包括科技档案资料、检索、信息导出、信息在线咨询与中介服务等,不断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充分结合档案管理与使用,推动科技成果交流、转化与利用,以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益。除此之外,还需加强科技档案安全保障工作,为提升农业科技档案信息化水平提供法制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做好保密工作,让农业科技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安全、可靠运行。在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的基础下,使农业科技档案资料充分得到交流与推广,实现科技档案信息共享。

有效发挥农业科技档案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就必须逐渐改变传统档案管理观念,进一步提升档案工作人员能力素质,充分结合现今科学技术,深入挖掘农业科技档案的潜在价值,促进科技档案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农业生产作出贡献,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篇(9)

本文为河北省科技厅专项基金项目“河北省R&D政策评估研究(10447234D)”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8月19日

R&D活动是提升科技水平、实现源头创新的重要基石。R&D政策是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推广应用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自1985年全国科技改革以来,河北省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出台了许多有利于R&D发展的科技政策,明确了河北省科技发展的方向。对R&D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对R&D可持续发展和河北省科技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河北省R&D政策现状

河北省针对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的R&D政策,直接促进了河北省科技事业的发展。目前河北省实施的R&D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类:

1、基础性指导政策。为了促进科技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河北省颁布了《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该条例对河北省科技活动的发展方向、经费投入、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等都做出了指导性规定,是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R&D活动的基础。同时,河北省在《河北省科技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河北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中对R&D活动的发展远景进行了规划,是河北省未来一段时间内R&D发展和政策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2、财政支持政策。财政支持是政府促进R&D发展的最基本的措施。河北省针对R&D资金投入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措施。除了在《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逐年增加科学技术经费的投入外,河北省还制定了具体的财政支持政策,如《河北省自然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

3、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通过导向明确的税收优惠措施,可以降低创新研发成本、减少研发风险,为创新主体创造良好外部环境,激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动力。河北省实施的R&D税收优惠政策有:《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捐款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

4、科研项目和科研平台管理政策。科研项目和科研平台是进行R&D研究和试验的基础。为了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所的R&D活动,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河北省颁布了以下相关财政政策:(1)科研基地管理办法,如《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河北省软科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科技农业园区管理办法》等;(2)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如《河北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5、科技成果转化政策。R&D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将形成的科研成果转化为具体的投资项目或者产品。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河北省颁布实施了《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实施细则》等政策。

6、科技人才政策。R&D人才是R&D活动的基础。目前,河北省颁布并实施了人才培养与引进政策,通过优化科技创新人才队伍结构,为R&D活动提供了人才支持。河北省颁布的科技人才政策主要有:(1)人才培养政策:如《关于在重大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暂行办法》、《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自助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2)人才激励政策:如《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3)人才引进政策: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等。

综上,河北省初步形成了包含规划性文件、财政支持政策、税收优惠、人才政策、科技成果转化等的R&D政策体系。

二、河北省R&D政策实施效果

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实施R&D政策,河北省R&D活动的各项指标显著提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科技投入有一定幅度的增长。R&D经费内部支出数量的多少体现了政府及社会对R&D的支持力度。从2007年的90.0亿元增长至2011年的201.2亿元,增长了123.6%,占GDP的比重也从0.66%增至0.82%。这说明河北省近年来对R&D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投入力度不断增大。

2、R&D人员数量增加,质量提升。近年来,河北省实施加大引入人才的力度,推出河北省“百优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引进高学历人才,R&D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人员素质有了较大提升。R&D人员总量从2007年的45,334人增至2011的73,025人,增长61.1%。2011年从事基础研究的R&D人员为4,445人,与2009相比增长了39.3%,2011年R&D活动的人员士学历人数为3,560人,比2009年增长了27.7%。R&D人才队伍的壮大,促进了河北省R&D活动的开展和科研水平的提升。

3、科技成果稳步增加,科技市场交易额提升。随着对R&D投入力度的加大,河北省R&D成果也稳步增加。2011年河北省有效专利数33,813件,是2007年的3倍;在专利受理方面,比2007年增长了108%,2011年河北省专利受理数量是17,595件,比2007年增长了1.24倍,专利授权数11,119件,是2007年的2倍。R&D课题项目22,603项,科技人员被国外主要检索工具收录的篇数为6,523篇,居于全国中等水平。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加快,科技市场交易额稳步提升。2010年河北省的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额达到19,231万元,比2000年增长了105%。

三、河北省R&D政策存在的问题

虽然河北省的各项R&D活动指标都得到了提升,但是河北省R&D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1、R&D经费投入力度不足,且分配不合理。近几年,虽然河北省对于R&D的投入强度在不断增加,但是R&D的投入仅占GDP的0.82%,排在全国21位。按照国际经验,R&D投入强度在1.0%以下,技术创新处于使用技术阶段。2011年企业投入R&D的资金达到166.7亿元,是政府资金的5倍,占河北省当年R&D经费内部支出的82.8%,相比之下,政府资金投入过少。基础研究是R&D活动的先导,发达国家的基础研究经费一般占R&D经费投入的15%~20%,河北省的基础研究经费占3%,长此以往,试验发展活动经费过高,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两个活动经费比例偏低,将导致企业没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就力。

2、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受阻。2010年河北省通过高新技术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616家,占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的78%。但是,河北省R&D经费大多数投向国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此外,资金获取渠道单一,就全省R&D资金来源而言,仅2011年来自国外和其他渠道的资金占R&D经费内部的1.13%。而税收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方式为主,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措施的力度和范围相当有限,缺少其他金融性政策。资金的短缺造成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降低,影响了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产品的研发。

3、科技人才队伍素质薄弱。虽然近几年通过人才引进计划,河北省的科技人才队伍不断优化,但是科技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比较薄弱。目前,在河北省高校R&D活动中缺乏高水平的拔尖人才和优秀学科带头人,拥有博士学历的R&D人员仅占全国拥有博士学历的R&D人员全时当量的1.5%,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占全国基础研究人员的2.3%,R&D人才队伍素质薄弱直接导致河北省难以开展高水平的重大科技前沿研究。

4、科技成果少,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河北省R&D成果相对于全国水平较少。河北省的有效专利数在全国位于第15位,仅占全国有效专利数的1.5%。科技成果水平有待提高,河北省的R&D活动与应用存在脱钩现象,根据2009年中国产学研合作教育峰会上的数据,河北省很多高校的科研成果转化率不足20%。河北省科技市场的合同成交额仅占全国的5%。科技成果转化率低,造成了河北省科研资源的极大浪费。

四、推动河北省R&D活动发展的政策建议

针对河北省R&D政策实施存在的问题,为了有效整合各项资源,提高R&D政策的实施效果,可采取以下措施:

1、调整财税、金融政策,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调整财政政策,继续加大对R&D活动的投入力度,增加R&D支出占GDP的比重;加大财政科技拨款中基础研究所占的比重,提高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扩大对中小企业的投资规模,制定有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设立专门的R&D活动的担保基金,为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项目上市融资,实现产业资本、知识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收税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税收优惠多元化,改变简单的税额减免与对税率的直接优惠方式,采用发达国家广泛应用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优惠手段。

2、完善科技人才政策,创建良好的科技人才发展环境。河北省应进一步完善科技人才政策。一是加速本土高科技人才培养,制定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培养和使用的先进政策,尤其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培养和造就青年高级科技人才,加速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二是制定人才激励政策,加大人事、户籍、待业、医疗这方等改革力度,提高R&D人才的待遇,改革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激励R&D人才。

3、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要通过科技奖励政策引导科技转化效果,减免科技成果转让和应用投入的地方性税收。健全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对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有积极共享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鼓励建立产学研的结合,通过税收、科技奖励等政策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4、建立有效的R&D政策评估体系。为保证河北省R&D政策的有效实施,河北省应加快建立政策实施的评估与监督体系,定期对R&D活动和R&D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发现R&D活动和R&D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调整思路,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建立监督机制,以减少和避免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盲目行为。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中国科技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篇(10)

科技创新在企业的竞争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2004年中国建筑业的从业人员约3 600万人,是美国建筑从业人员的4.5倍,而中国建筑业总产值却只相当于美国正常年份建筑业总产值的20%,中国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相当于日本建筑业的1.25%。中国2004年劳动生产率约28200元/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建筑业虽已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能力,但与国外一流建筑企业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尚不具备与之抗衡的能力。因此,中国建筑企业为了适应国际工程项目功能新、体量大、施工难度大的新趋势,需要大力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及建设部推广10项新技术的应用;需要加强企业科技管理工作,提高企业技术开发能力;需要加强科技成果转发和应用,以及知识产权的管理。作者将从以上几方面,阐述建筑企业如何进行新技术开发和应用的管理,从而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1 组织实施新技术推广示范工程

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涌现,并迅速进入建筑领域,技术含量高的现代建筑产品日趋增长,建筑施工企业粗放的管理手段和落后的技术生产难以适应社会发展,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需要,为提高质量和效益,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通过树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组织观摩交流,培训学习,促进企业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推广,促进企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

1.1实施新技术示范工程的工作重点

(1)强调领导重视和支持,发挥广大专业技术队伍在推广应用新技术中的作用。企业在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工作中,必须有一个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各级领导和负责人及职责,强化实施过程中领导协调作用,做到领导把握,预控在先,建立领导工作目标责任制。同时充分调动项目所涉及设计、监理、建设等单位的技术力量,依靠工程师、技师、项目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这样一支推广应用新技术的队伍。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2)做到生产组织科学合理、技术措施先进得力、资源保证及时充分。首先,保证技能工人、资金及时到位;其次,做到合理组织施工,注重各工序间搭接,各专业间穿插施工的合理衔接;另外,质量问题的预控措施及纠正措施的落实也要同步跟上。在组织生产中把安全、质量放在第一位,工期、效益、技术难度则从属第二位。

(3)强调质量高标准要求,做到方案精细、施工认真、把关严格、检查科学。抓好样板。作好2次施工设计,重视QC小组的开展,在施工方法上要敢于创新。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当地质量监督部门通力合作、大力支持,共同出谋划策、协同监管,是保证新技术示范工程顺利完成的重要环节。

1.2实施新技术示范工程主要措施

1.2.1组织措施

新技术示范工程实施采取4级管理体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作业班组。公司、分公司、项目部3级成立新技术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公司技术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申报、验收及总体筹划。分公司技术负责人指导、监督实施效果,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各项目标计划的实施过程及质量监控。施工队伍由专业施工班组组成。如基坑支护专业组、高强高性能混凝土专业组、粗钢筋连接专业组、整体脚手架、大模板专业组、陶粒砌块墙砌筑专业组、结构安装专业组。专业工长负责分项新技术实施,项目部技术质量管理人员核验实施效果。

1.2.2管理措施

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项目技术负责人直接管理的现场新技术推广应用领导小组,编制科技示范工作总体策划,各分部、分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分目标,分别落实到具体工种负责人、班组长、技术工人,建立了“目标责任制”和“质量责任制”,实行有组织、有领导的管理责任体系。制定“图纸会审制”、“专项方案审批制”、“分级交底制”、“三令制”“三检制”、“隐预检制”、“挂牌制”、“样板引路制”、“主材双控制”、“分部分项联合验收制”、“科技示范工程资料管理规定”等制度,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到位、控制有力、验收严格,确保新技术推广应用按计划得以圆满完成。

1.2.3技术措施

对新技术推广应用分部分项进行严格监督和控制。建立质量控制点,对施工中易出现的质量问题加强预控,编制专项方案和作业指导书。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对操作班组及工人是陌生的,为使技术、工艺不走样。必须抓好技术交底尤其现场示范交底,让工长、班组长、操作人员掌握原理,正确操作是成功的关键。

2 加强企业科技管理工作,提高企业技术开发能力

(1)强化科技管理,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技术管理制度。要认真贯彻国家和建设部新近颁发的有关推进科技进步的政策和文件,并提出实施意见,定期检查落实。

(2)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企业技术进步领导体系,强化企业实行以经理及其领导下的总工程师为首和企业内部各层次分级管理的技术进步责任制。

(3)加强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科技开发机构,充实实验、检测手段,增强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能力,条件成熟时建立技术开发中心,或者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联合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增强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建立科技开发专项基金,每年从营业收入中提取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开发、技术推广和成果奖励。

(4)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为中心,加强新技术的开发,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吸收,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和技术改造工作,逐步形成企业自身的技术优势。逐步成为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的主体。

3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以及知识产权管理

(1)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构建企业的建筑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机制。建立健全建筑科技成果奖励制度,深入开展建筑新技术示范工程和推广试点。

(2)贯彻《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重视总结工程实践经验,编制工法和工艺标准,并在实践中加以贯彻,逐步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工艺技术标准,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公司发展的动力。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篇(11)

奉贤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基本情况及理性思考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若干规定》1998年6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已六年了。其间,1999年6月进行了修订,2000年6月再修订。目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全面调研,着手再一次修订。一个政府规定,几年内多次修订,这是建国以来少有的。这表明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心。 一.我区在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所采取的措施 为了贯彻实施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加快本市高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1997]19号),加快我区产业结构调整,1997年12月27日,中共奉贤县委颁发了《关于加快高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奉委[1997]50号)。根据若干意见,先后建立了县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成立了奉贤县高科技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并要求各镇、局、集团公司都要根据全县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想方设法大力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优秀人才到我县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县委的若干意见着重指出:培养高新技术企业不光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而且是带领群众奔向21世纪,富民强国的*任务;要紧紧围绕“科技人员、科技产品、科学管理”三要素做好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要抓住重点,抓出样板,使其成为所属系统第二次创业的领头羊;今后,将实施高科技产业化的工作,列入对镇、局、集团公司的考核内容。 1998年12月17日,奉贤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8]23号)又印发了《关于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若干意见》(奉府[1998]137号)。若干意见指出:为吸引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县实施转化,除根据县委《关于加快高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立的“奉贤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制度外,建立“奉贤县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对符合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范畴并有市场前景的项目进行认定,对符合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条件的项目,推荐申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对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县政府将实行融资担保,并给予贷款贴息。“奉贤县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及“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推荐工作由县高科技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科委),负责日常事务。 嗣后,根据18条规定和县政府的若干意见,参照兄弟区县的做法,经多方多次协调,设立了每年300万的专项资金,用于高科技产业化工作。后考虑到有利于当时科委其他科室开展工作,对300万元的盘子进行了分割。2001年5月10日奉贤县人民政府批转了县科委县财政局《关于建立奉贤县科技创新计划的请求》的通知。奉贤县科技创新计划分“奉贤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奉贤县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利发明实施成果奖励”、“共性技术应用推广计划”和“其他特殊重大项目”。专门用于县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资助及市高转项目贴息为80万元。 二.我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列项情况 果。 ㈠ 一批项目成功实施转化,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0项项目中,企业移至外区,不再在我区实施转化的9项,剩61项。其中有48项产生了经济效益,占项目总数61项的78.69%。2003年实现销售收入185571.86万元,创净利15795.14万元,上缴税收6769.77万元。其中销售收入超亿元的1项,上海普天友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普天牌无线市话模块及终端达15亿元,荣登榜首;超5000万不到1亿元的1项,上海金力泰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承担的KNT821阳离子电沉积涂料(双组份)达到8025万元,位居第二;超过1000万元的有航星通用、奉贤钢管、食品饮料、四明橡塑、日舒科技、奔源汽车和鼎龙机械分别承担的7项;超过500万元的有天衣轮胎、卫邦管道、龙 通环保、德惠空调、鼎辉高科、都华实业和智城分析分别承担的7项;超过300万元的有凯耳建材、绿人生态、天帮纳米、奉德电子、海源化工、汉光陶瓷、东株颜料和宝星灯饰分别承担的8项。超过100万的有13项。有4家通过项目实施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有9家通过项目实施被认定为奉贤区高新技术企业。一些项目,如神力的燃料电池、鼎龙机械的ZYK1600×2800全自动高速水性印刷开槽机、奉贤食品饮料设备总厂的复合薯片生产线、都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厚膜铂电阻等不光代表了上海的水平,而且代表了中国的水平。 ㈡ 不少项目不能顺利实施转化 ⒈ 9个项目单位转至其他区县,不再在我区实施转化,占项目总数的12.86%。由外区认定后转入的4只项目,又全部转出,除上海太平洋高科技有限公司的“5’-去氧氟尿苷原料药及胶囊”的项目外,不知去向。5个项目,跑到外区实施转化。上海海得欣化工科技开发公司的“二氯海因”和“溴氯海因”及上海海晶硼硅铁有限公司的“优质硼铁、硼硅铁合金”3项项目跑川沙,上海平安建筑五金厂的“旋转抛洒干式冷料机”项目跑南汇,上海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型)的“HF-901混凝土泵送剂”项目回宝山。 ⒉ 2个项目予以撤销,占项目总数的2.86%。上海交大贤华汽车材料发展有限公司的富康(1.6车型)摩擦材料和中高档轿车用低金属制动安全装置被撤销。 ⒊ 列项后根本没动,也没有撤销的有2项,占项目总数的2.86%。上海天澄高效集尘环保有限公司的“高效耐磨旋风除尘器”和上海乐顺科技有限公司的“多元合金高性能固体蓄电池”2个项目没有动静。外转9项,撤销2项,没有动的2项共13项,占到项目总数的18.57%,其中由我区科委组织评审的5项,占38.46%。 ⒋ 虽经努力实施转化,但基本上属停止的有上海飞达精密锻造有限公司的一次成型轴,上海腾佳精细化工厂的三氯生(合成新工艺)和上海兴森特殊钢有限公司的380薄带连铸机3只项目,占项目总数的4.29%。 ⒌ 属高精尖项目,正在努力实施转化,但尚未取得经济效益的有上海神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和SL型1-100千瓦燃料电池发电装置,上海洪谛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洪谛光启P-2001应用软件,上海海德森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的2-位脱氧核糖,上海四新精细化工厂的“激个如何当好老板的难题。 所认定的70个项目中,有不少是科技人员带成果创业的。通过几年的实施发现,科技人员跑单帮的很难转化。例如,海得欣化工科技开发公司的两个项目,上海交大贤华汽车材料发展有限公司的两个项目,上海交大陈杰博士的高效耐磨旋风除尘器项目,何俊伟的多元合金高性能固体蓄电池项目,洪德美的洪谛光启P-2001应用软件项目。这些项目的共同特点是科技人员单枪匹马,实践结果,不能顺利实施转化,但又舍不得让出来,让他人实施转化。 这引出了一个问题,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若干规定除了强调知识产权化、产权人格化外,还得强调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转移,建立认定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分析成果不能很快转化的原因,对仍有可能转化的项目,组织拍卖、收购、交易活动,对有实力的企业或个人受让暂未转化成功的项目的,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㈣ 越是原创性、技术含量高的项目越难转化,有实力背景的二次创新项目仍是转化成功的主流 我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虽少,但却有几项是我国少有的高精尖项目。例如上海神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上海洪谛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洪谛光启P-2001应用软件,上海四新精细化工厂的激光直接制版用超高硬度非银感光树脂,上海都华实业有限公司的PT100-PT500-PT1000型厚膜铂电阻。 这些项目原始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一旦成功,经济效益明显,社会效益十分显著,但转化的难度很大。转化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技术链、人才链、资金链、市场链都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只要一环卡住,全盘受阻。以上几个项目,除都华的厚膜铂电阻开始产生经济效益外,其他的都未产生经济效益。 据调查发现,有实力背景的二次创新项目仍是转化成功的主流。61个项目中,2003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9项(见附表)。累计销售额166048万元,占转化项目总销售额的89.48%。而这9个项目的承担单位都是有相当实力的科技型企业。这些企业技术攻关能力强且有基础,科技人才众多,融资和市场开拓能力强,具有相当的抗风险能力和失败的心理承受能力。但是这些项目都是二次创新项目。如何引导有实力的企业转化原创性强的科技成果是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值得探讨的课题。 ㈤ 十八条政策已淡化 ⒈ 税收政策优势对不少高转项目单位已不明显 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部分以财政返还的方式给予扶持。现在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和福利企业等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暂且不说,实际情况是: A.不少地方园区政策冲淡了高转政策。如有的规定增值税地方部分的一半和所得税的80%返还,而高转项目的优惠即使项目等级系数和先进性等级系数都是0.9的话(已不低)也只有81%。故高转对政策熟悉者吸引力不是很大。 B.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少高转项目的建设周期不短,有的都不止三年,正式生产了政策优惠期也快过了。 C.税务部门对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企业采取带征的办法,而

不少高转项目是从零开始的新项目,开始几年销售额不足500万属正常,是不是高转项目无关紧要。 ⒉ 资金成为转化的瓶颈,资金扶持很难实施 市和区县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担保。 A.我国实行了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以往绝大部分人是无法、无力进行投资的。改革开放后虽有一部分人是富起来了,但有成果的人没有钱,有钱的没有成果是普遍现象,而且有钱的不敢冒险,有成果的指望成果发财不轻易以技术入股,钱和成果很难结合在一起。好多成果持有人把希望寄托在政府和银行身上,而政府财力有限,银行认为高新技术是高投入、高风险,故慎之又慎,而政府又不能担保,即使政府设立了一部分资金用于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但用于担保的极 少,给点小钱支持一下项目单位,给掉了没有责任,挂在帐上说不定倒是个事, 万一项目失败,由谁负责呢?所以18条实施六年,资金一直是个难以克服的瓶颈。 ㈥ 管理失控,服务不到位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通过区科委、市有关职能部门、市服务中心、甚至个人组织申报,除区县科委外,都可以采取有偿服务的办法。这一方面激励了一些机构和个人的积极性,有效打破了部门垄断的旧格局,但也带来了管理失控、服务不到位的弊端。服务机构或个人通常在地方科委不知情的情况下拿着编制好的上报材料叫区县科委立即盖章。初评会都通过了,这个章盖也得盖,不盖也得盖。而对有些项目区科委认为不太符合认定条件,但过一段时间却通过其他途径给批准了,造成区科委对项目申报很难把握。况且有些服务机构及其个人,服务只停留在申报材料的编制上,项目一旦通过,服务结束,剩下的是地方科委的事。成果转化是个较长的过程,碰到的问题远比认定多得多,真正的服务在后面。这样事实上服务机构的服务变成了管理,有时决定着项目申报是否成功,而区县科委变成了服务。更有甚者,有一些项目单位认为项目是通过市有关部门评审的,对地方科委采取边缘化的态度,通知不搭理,活动不参加,叫地方科委服务到位确实有不少难度。 ㈦ 人的素质应作为列项考虑的因素,诚信应引起管理部门足够的重视 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创新计划推进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成功是政策,失败变冤家,要钱真诚恳,不利就搬家”的怪现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的素质和诚信,应引起管理部门足够的重视。 上海巨德环境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一伙外省市人员,在浦东新区认定的高转项目,跑到崇明实施转化,因不顺利转到奉贤。到奉贤后得到区创新基金的支持,可是没有多久又不知道跑到什么地方去了。 上海海得欣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999年认定了“二氯海因”、“溴氯海因”两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其中“溴氯海因”列为市种子基金项目,得到30万元的资助,但经几年转化未达预期目标,不声不响地跑了。 上海海晶硼硅铁有限公司认定了“优质硼铁、硼硅铁合金”高转项目,得到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在镇领导和区科委领导的协调下,借款150万,由于该项目总投资大,再融资困难,转化未成

而离开奉贤,造成还款风险纠纷。 “2-位脱氧核糖”项目承担单位上海海德森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在奉浦工业区,但主要工作场所仍在嘉定,该项目得到市种子基金的支持,又得到区创新基金的支持,但过一段时间后,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说不在那个公司了,原来公司的事不管了。 上海腾佳精细化工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其“三氯生”项目得到高转攻关资金的支持,结果不成功,索性把手机号码都改了,人找不着,电话打不通。 以上几个有代表性的例子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项目单位诚信应作为资金支持的重要条件,否则科技资金打了水漂还不知道怎么回事。 ㈧ 条线分割,项目重叠,科技创新体系有待进一步细化 目前,科技管理工作初步建立了机构类和项目类两大创新体系。机构类创新层次比较清晰,即民营科技企业—区级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园区(含技术开发中心、孵化中心、产业化和转化基地等)。项目类比较含混,国家创新基金、市种子基金、区创新基金项目、市区两级高转项目、火炬计划、新产品计划项目等。这些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条线分割,层次不一,有时会造成项目重叠,甚至高转在前,创新在后的忙乱现象。就拿高转项目、创新项目、新产品为例颇能说明问题。 创新资(基)金项目是指符合产业导向,技术水平属国内领先以上,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并处于研究开发初期到中试转化阶段的项目。转化项目是指符合高新技术范围,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科技成果所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而立的项目。新产品计划项目除技术、市场条件外,还要求有相当的生产量。为此,照常规理解应该是先创新、后转化、再新产品。如果是这样的话,科技管理中的项目管理就简略得多。完全可以转化项目从创新资(基)金项目中挑,新产品计划项目从转化项目中挑。因不管是什么名目的项目,无非是一份可行性报告及附件,其核心无非是创新点的描述和查新,项目管理开始阶段的基础工作是可行性报告。所以是否可以建立这样一个科技管理体系:工业科技项目预申请表—有选择地通知编制可行性报告返回列项意向,逐步形成先创新、后转化、再新产品的管理,省时、省力、省费用。 ㈨ 搭建转化平台比资助项目更能起长效和示范作用,防止“项目科委”社会贬论重现 凭心而论,18条政策考虑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可能碰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是够优惠的了,但是实施几年后发现,不少企业或个人,甚至管理部门对高转项目开始不太感兴趣,而是盯住创新资(基)金,哪怕是十万八万的区级创新资金。一些企业或个人已是百万、千万富翁,对他们来说区区几万算不了什 么,但是有钱项目与无钱项目相比,对有钱项目感兴趣。为此,如果处理不好,科技管理工作又要引导到钱上去,“项目科委”的社会贬论必然会重现。如果科技经费能满足“项目科委”需要的话,那另作别论。问题是科技系统掌握不了能足够有效促进科技进步的资金。这么多人就围绕着就这么一点资金转,解决不了科技进步根本问题。另一方面,零碎的一个一个项目搞下去,搞一个,隔几年仍一个,回过头来总结一下,资金效应不那么明显。所

以一方面向政府多争取科技经费,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重点支持那些高新技术领域内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确实需要资助的项目外,应另找他路,搭建创新、转化平台,如促进专利申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型企业培育,孵化中心、转化基地建设等。某种程度上资助创新平台搭建,更能起长效和示范作用,科技管理工作的天地也就广阔得多。 ㈩ 土地将成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的另一瓶颈 不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要经历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的过程。转化初始阶段,生产规模较小,并受资金限制,项目单位对土地的需求尚未迫切,但转化到一定程度,就有扩大规模和土地的需求。但目前宏观一控制,一地难求。土地将成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另一瓶颈。18条中,“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政策因一地难求而无法实施。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因而为高转项目实施安居工程、进行土地储备或建设转化基地是当前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重要突破口。 二00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