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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3-05-16 16:01:51

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篇(1)

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

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

(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三、加强事后监管

(一)由于场地审核程序的调整,各征管分局应按经营地属地征管原则严格核查场地,对不符规定的即予以调整。

(二)登记受理处将不定期地对一些规模较大的或经营地有疑问的单位及“走逃户”进行分析,交稽查局核查。对检查有问题的户管要及时根据户管原则进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将新办税务登记证件时间从现在20个工作日内缩短至7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为:分局受理、录入信息、审核各1个工作日,登记受理处收到受理分局报送的资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制证。另外,如遇特定大型及符合本市功能定位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等特殊情况的,可急事急办,继续开设绿色通道。

税务登记管理篇(2)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2-0023-03

一、税务登记管理现存的问题

税务登记管理是确保税款征收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由于其处于征税工作的源头地位,为之后的税源控制、税款征收等税收工作提供征收、管理、评估等信息,因此这项工作落实得好坏与否,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国家对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有关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低。中国税法法律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事与愿违,信息交换比对渠道不畅。其主要原因:一是各部门之间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操作;二是各部门之间相互封闭信息,难于实现交换比对,导致漏登、漏管。

2.巡查管理不到位,不登、漏登现象突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开业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后才来税务部门办理登记,还有的根本不来办理登记,街道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其违法行为向我所提供线索,我所向其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才来办理税务登记。这两种情况的发生很容易导致税款的流失。

3.登记资料审核管理不规范。这主要表现在:税务登记表内容填写不全,登记信息录入缺项;税管员进行实地调查的少,有的借用证件办证经营,有的既无办公场所,也无经营场地;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有的登记台账不全,有的无登记资料专柜,“一户式”电子档案储存不齐。

4.对中介机构监管不严。在每天办理的税务登记业务中,超过30%的业务量是由中介代办的。在这些中介中,有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中介公司,也有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人,关于其行为也是良莠不齐。有的中介行为比较规范,有的则为了牟取高额利润在同一地址注册多家公司或提供假合同骗取税务登记。在登记业务中,还有部分中介提供虚假印花税票和收据,企图蒙混过关,影响恶劣,不仅造成办税秩序的混乱,还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显失税收公平。

5.违章处罚力度不够。《税收征管法》第60条、《办法》第42条、第43条、第44条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等违章行为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处罚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不严,处罚力度不够。如对超期办证的只是象征性地处罚;对不办理税务登记或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一是不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二是不按规定严格进行处罚。久而久之,淡化了管理,淡化了法律效力,使登记管理工作难以规范。

二、税务登记管理的国外经验借鉴

1.设立“税务号码”制度。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很多,主要是美国、澳大利亚等。“税务号码”制度尽管在各个国家名称会有所不同(在美国称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澳大利亚是在建立税务档案号码,简称“税号”),但所采用的一般做法大致是相同的,主要是对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设立一个独一无二的税务号码,识别号制度这个号码类似于我们的身份证号码,实际上是一种“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即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必须到政府机关领取纳税身份号码并终身不变,个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均在此税务号码下。此税务号码可对纳税人的各种经济行为或者社会行为进行约束。同时,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这个“被广泛使用”的号码从各个相关机构中(比如银行、民政部门、海关、工商部门等等)取得自己所需要的数据和资料,作为征税的依据。这种制度要求信息化建设比较发达,设立税收信息中心,形成一套覆盖全国的税务信息系统。另外,还要求税法遵从机制比较健全,公民的依法自觉纳税意识很强。

2.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很多,主要是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等。美国从1960年开始,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计算机征管网络,从税务登记、税收预测、纳税申报到税款征收、稽查、税源监控等各方面的工作,都广泛使用计算机,并利用互联网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之间构建起了快捷的税收通道;澳大利亚不但在全国税务机关内部全面运用计算机系统,实现联网,而且与政府的有关部门如海关、保险、金融及大企业实现了互联;意大利是欧洲最后实现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国家,但它却有欧盟国家中最成功也是最大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ITIS(Italy Tax Information System),财政部借助ITIS对意大利全国税收工作进行管理,并通过意大利公用数据网和欧洲公用数据网实现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政府有关部门及欧盟各国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

3.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较多,主要是德国、澳大利亚等。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包括为纳税人提供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和免费咨询服务,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合作意识,为税源管理创造各种条件。哥伦比亚创建了国家税收学校,向公共和私人部门提供税法方面的指导。澳大利亚税务局称服务对象为顾客,规定了纳税服务标准并加以量化。德国成立了纳税人协会,办有《纳税人》月刊,并建立了专业数据库,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为会员提供税务信息服务。此外,德国近年来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加强廉政和队伍建设,对于保证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三、提高税务登记管理水平的建议

1.加强部门合作,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在现有的与国税、工商、质监等部门实现企业设立登记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国税、工商、银行、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网上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适时比对、定期核对,提高税务登记管理水平。

2.规范资料审核管理,抓好实地调查核实。对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内容及提供的证件要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对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纠正或重新填报;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应由税管员在2日内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无误后,予以发放登记证件,避免虚假登记和骗取登记证等违规行为。同时,要加强登记资料的规范化管理。一要建立好纳税人基础资料电子档案库;二要建立好税务登记台账;三要建立登记资料档案专室专柜。

3.开展绩效评估,提高税务登记服务效率。各级税务机关应从优化业务机构、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能、增强税源控管能力、加强协作管理、提高纳税遵从度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估工作。通过开展绩效评估,不断总结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实效经验和成果,积极探索新模式,拓展纳税服务渠道,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联合管理的配套制度。

税务登记管理篇(3)

税务登记管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户籍管理。一般包括开业登记管理、变更登记管理、停复业登记管理、注销登记管理、非正常户管理和外出经营报验管理等。个体私营经济的税务登记管理也同样包括这些内容。从目前个体私营经济税务登记管理的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开业登记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业户,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二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正常经营的业户逾期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处罚措施跟不上,按临商户征点税款完事;三是关系户、钉子户长期经营不办证、不缴税,主管税务机关不主动解决、得过且过;四是偏僻的街道、胡同,偏远的农村村屯总存在着一些无人管理的业户;五是税收管理员包养黑户,谋取私利。

(二)变更登记管理是税务登记管理的一个盲区。个体私营业户原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如改变经营地点、生产经营范围、规模、变更营业执照等,相当一部分业户不能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处罚力度不够。

(三)利用假停业的手段偷逃税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假停业的大量存在是停复业登记管理弊端较多的一个直接反映。一是由于停业检查的时效性强,具有过期无法补查的特点,致使一些个体私营业户存在侥幸心理,查到假停业就交税,查不到假停业就少缴一个月税;二是停复业登记管理的制度存在缺陷。现行征管工作规程规定,定期定额征收户可于每月的10日前办理停业手续,这就让一些业户有机可乘。要是10日来办停业手续,已营业了10天,一个月过去了三分之一。一般停业检查一月一次,大多在15号左右进行,15号左右停业两、三天,一个月的税就省了;三是一些关系户在办停业手续时,大多都与税务机关的相关人员打过招呼。管理的不管,检查的不查;四是税收管理员在个体私营业户处谋取私利后,帮助个体私营业户办理假停业手续,帮助打通检查关节,蒙骗过关。

(四)假注销是当前税务登记管理方面出现的一个新情况。个体私营业户办理假注销手续一般是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可以由明转暗,从税务机关的户籍帐上消失,脱离税务机关的微机控管。由机内户转为机外户,达到长期不缴税的目的;二是可以通过注销再开业的手段达到偷逃至少两个月的税款和降低纳税定额的目的。个体私营业户办理注销手续时,当月纳税信息从微机上删除,次月不用纳税了。次月办理开业登记手续时,一般要隔月纳税,这样又少纳一个月的税。注销后,上边要是查得不紧,不知多久才能再办开业登记,这样偷逃的税款就更多了。之所以要使用注销再开业这一手段,是因为个体私营业户的经营状况没有特殊的变化,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无理由上报调减业户的纳税定额。而对新开业户,税收管理员则有权提出核定定额的意见,故通过这一迂回方式,业户的定额可调减下来。

(五)非正常户的数量呈明显上升的趋势。出现这种现状的原因大体有三个方面:一是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登记手续简化,税务登记证滥发,使得一些不法之徒有机可乘。一些人为了套购发票,为了套骗银行贷款,虚拟经营业务,仅凭一张身份证的复印件(无论真假)到税务机关即可办出税务登记证。这些人办出税务登记证后,有的交一笔税款(很少)取得完税凭证后,就可以到银行办理经营贷款。有的再买一本发票购买簿,就可购买发票。然后,这些新开业登记户有的便下落不明,产生了非正常户;二是个体私营业户经营终结前,很少有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自生自息现象较为普遍,又由于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管理滞后(下户时间少,不掌握所辖业户的经营状况),造成注销户的注销手续无法收回。本是注销户,都转为非正常户;三是税收管理员将征收老大难户,滞纳税款征收不上来的户通过“非正常户”的形式,从微机的户籍中转出,进而增加了非正常户的数量。

个体私营经济税务登记管理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既有个体私营业户的原因,也有税务部门的原因。从个体私营业户来看,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缺少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基本常识。一些个体私营业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知道得先办工商执照,再办税务登记证。更多的是不清楚什么时候办证,怎么办证;二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经商活动之中,其中不乏经验缺乏者,资金不足者。这些人从事经营活动,一般来讲经营期较短,自生自息现象较普遍,给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三是为了维持生计,一些下岗职工及长期待业人员也加入到小本经营行列。由于经营规模小,利润低,各项税费如按实缴纳,生意无法维持下去,故对税务机关的办证、交税产生抵触情绪。拒不办证,拒不交税的事例也时有发生;四是少数个体私营业户法制观念淡薄,公然以身试法,与税务机关对抗;五是受利益的趋动,多数个体私营业户或多或少的都想在税收上打点主意。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造成个体私营经济税务登记管理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税收管理员责任心不强,懒于下户,对所辖区域的户籍情况掌握不全不细,致使户籍管理工作存在死角。还有的税收管理员视税法为儿戏,,包养黑户,或为业户出谋划策,以假停业、假注销、假非正常的手段偷逃税款;二是税务登记管理的制度不健全,登记各环节的程序不当,职责不清。如停复业登记管理中的10日前办停业手续的设定,纳税户连续三个月未申报纳税方能转为非正常户的规定等;三是税务登记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简化手续的问题。如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无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是否合法经营),无房产证明(证明在哪里经营)、无区域管理人员的调查(证明经营什么),仅凭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办理税务登记证。再如办理注销手续不经过注销稽查环节,直接即给办理等。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针对个体、私营经济税务登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一)建立一套囊括税务登记管理各方面内容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以严密的制度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行为。要保留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方面好的制度和办法,剔除不适宜的登记管理的条条框框。明确工作程序、职责,特别要增加对不按程序办事、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给予严厉处罚的规定。尽量减少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上的漏洞。

税务登记管理篇(4)

关键词: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义务

变更、注销税收登记是税收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我国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但由于我国立法规定不完善,执法管理存有漏洞,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涉税问题,如不缴税款、 未结票证、 跨区套购发票、 逃避缴纳税款等,税务人员也存在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因此, 加强和规范变更、注销税收登记制度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注销税务登记存在的问题: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法律规定之间衔接不足

2012年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市工商局邮寄了申请从北京市迁入浙江省宁波市的申请材料,因申请材料中缺少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市工商局未同意该投资公司的申请。某某公司称自2008年2月21日从山东省迁入北京市后,北京市税务登记部门一直未准予其办理税务登记,因而无法提供完税证明,经行政复议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工商局就某某公司迁址调档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法院经查明该公司在迁出山东时未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①。

原告在上诉时却主张迁址进行工商登记,应当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提交税务注销结论以及具体什么时间办理注销手续②。尽管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以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但在2006年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时也未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会造成税务登记为注销,工商登记已被注销的现象。

(二)、未规定国税地税注销登记的先后顺序和时限

2006年1月, 某市地税分局在对比国地税信息资料中发现了某化工公司2005年未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的在国税部门90多万元销售开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2005年6月向地税部门已经申请注销,并在当年7月份获得通过,该公司遂及时办理了注销手续。公司负责人称之所以在向地税部门申请注销的同时并没有向国税部门申请注销,是因为考虑到公司却已破产,处理分存货要开具发票。直到2005年底公司处理完存货,随即就向工商部门和国税申请注销登记③。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纳税人破产注销登记作出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 )、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 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上述两个法条并没有规定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后什么时间内注销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注销的先后次序,也没有规定完成两个注销登记的时限,对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是应该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直接补交,还是重新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登记,法律也没有作出规定,所以本案中该公司做法的违法性值得商榷,我国法律也应该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三)、注销税务登记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问题无明确法律规定

对于上述化工厂,地税分局要求公司在 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并向该公司发出 《限期改正通知书 》,对该公司的行为按偷税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 50%的罚款。

对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根据《税收征管法》 在第六十条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并根据情节处以两千到一万的罚款。所以地税分局作出的改正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其可操作性不强,形同虚设,因为纳税人一旦经营业绩不佳或发生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况,往往是不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就逃之夭夭了,税务机关想要进行空管很难。

本案是将该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原因是由于纳税人已注销税务登记,属于未办理税务登记,而对不申报纳税又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征管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进行处罚。在实践中,公司在注销税务登记以后,大量存在着在税务机关监管的范围外以不同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④,这种行为被发现后,税务机关向其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公司进行纳税申报而拒不申报,对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就认定为偷税行为,应该按照偷税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处理。对于没有办理纳税登记只是为了办理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这种行为只能承担一般的违法责任而不能被定性为偷税。也就是说,在税务机关主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使部分纳税人可能会合法地逃避法律的制裁。

(四)、注销登记过程随意化,缺少监督

2002年被告人海修坤在任商丘市睢阳区国家税务局新区征收点负责人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在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阳光小区时,没有主动到睢阳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被告人海修坤没有到所管辖内对应纳税户依法巡查,对漏征漏管户进行清查,也没有安排新区征收点其他人员开展此项工作,2005年3、4月份,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商丘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注销税务登记,致使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96万余元而没有缴纳,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⑤

我国法律对公司设立时的税务登记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有效的减少了漏征漏管的问题,对注销登记却没有足够的重视,片面地认为纳税人不再生产经营了, 给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中止其纳税义务就完事了,而没有认识到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检查和清算的必要性,而实际上在税务注销阶段,可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出全面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关于本案,被告没有履行对纳税户依法巡查的职责,致使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罪无疑,但也看出了我国税务注销登记的随意性,未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情况予以审查,若有这一过程存在同样可以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同时也注意到法律对漏征漏管规定了责任人和处罚方式,而对注销登记过程没有追究任何人的过错,也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管责任制度。

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各地在税务注销方面做法不一,有些地方税务登记注销的纳税检查、征税、税款管理由不同部门履行,如由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由征收部门负责税收,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发票及有关证件。有些地方则有一个部门负责全部⑥;另外,税务机关自行掌握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检查时,检查哪一年度,在对纳税情况进行核实时,是核实哪个时段等等。税务机关想看哪年的帐就看哪年的帐,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没有标准,这就容易出现拉关系讲人情的问题, 腐败也在所难免。税务注销制度没有事后监督,在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就不会再对其进行监督管控了,国家税款也可能会流失于悄无声息之中。

二、产生税务注销登记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疏漏

虽然注销税务登记存在上述诸多问题,而且注销税务登记涉及到税收征收管理的各环节,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出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办法,虽然有少数地区如上海市国税局,制定了比较规范的政策和办法,但并不能用于指导全国的税收征管工作,这种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的有效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部门间却是协作,不能实现信息及时沟通

对于国地税部门管辖分工往往存在认识不清,在注销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时仅需填写完税证明情况,所以存在很多只有一个税务机关的证明情况,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样为这些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在日常生活中还出现一些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税务登记仍未注销,或税务登记已注销而工商营业执照仍在使用的,或总机构办理注销而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等情况。这就是各部门之间缺少信息沟通造成的,应该建立一个信息沟通平台,加大注销登记环节的宣传力度,避免因部分纳税人因不了解注销相关程序及政策,在解散后便一走了之的情况发生,因为该情况一旦发生就致使税收管理人员因纳税人未按期申报,去实地核查时才发现人去楼空,只能按非正常户处理。

(三)、税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执法力度

部分税务人员学历低,业务能力低,不符合征管工作需要的高质量要求。还有一些税务人员政治觉悟低,自觉性差,经不住钱财诱惑,容易被企业拉拢,为纳税人提供保护,明知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仍旧开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我国税收征管的正常进行,也破坏了政府形象。在基层税务机关,一些不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负责对注销登记进行检查,会造成执法力度不强的现象,不利于对纳税人实施监控。一般情况下,对于“失踪”企业不进行注销检查,仅对那些申请注销的企业实行。所以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应该选择有专业技能的税务人员从事账务核查工作。

三、完善税务注销登记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明确税务机关享有注销税务登记的权利

应制定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办法》,对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资料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的审核检查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可以规定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也可对不经注销税务登记却先办理了工商登记注销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只有完善的立法才能有效地遏制纳税人利用注销税务登记制度漏洞逃避缴纳国家税收的问题,也能有效地防止税务渎职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制定有效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各个环节和程序加以明确,对内部职能部门的责任作出明确界定。对于非正常户,即无欠税、无携票走逃无稽查在案等未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在公告一定时间以后仍无法查找其下落的,应赋予税务机关直接吊销其税务登记证的权利,以解决因导致税务部门无法查找其下落,无法责令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二)、加强管理,完善税务注销登记注销程序

加强内部管理,对于各岗位职责,每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都应当有规定加以明确,建立健全在征管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规章制度,达到所有的工作有规可循,都有章可依。同时也应该进行考核,强化监督,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对内外监督管理体系进行不断完善,可以有效解决管理中存在的疏忽问题,以及责任被淡化的问题。税务机关应不断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的重视,并对注销税务登记制度不断完善, 对注销登记的程序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为防止企业利用注销登记偷漏税款, 在注销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其是否缴销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同时还要组织清查,避免其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注销税务登记。

(三)、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共享平台

如果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有效避免不办理注销手续却在异地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如若发现就可以及时追缴偷逃税款,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理。要注重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地税和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联络的信息传递,建立电子化交流等手段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对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跟踪管理工作,严防纳税人以注销税务登记为名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税务机关。同时也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互相配合,纳税人注销登记时,在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及时将信息进行共享,以使税源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调查。检查清算工作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以防范和打击假注销税务登记现象的发生。(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参考文献:

①案例来自于北大法宝网案例库

②曹福来,《税务登记注销制度探析》,税务与经济,2013年第2期

③薛峰,郁云岚,《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发生纳税义务应如何处理》,涉外税务,2006

税务登记管理篇(5)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7-0025-05

前言

中国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分立由来已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分立状况不但暴露出了很多逻辑矛盾,更造成了很多现实问题,商事主体逃税便是主要问题之一。由于工商登记制度在产生、实务操作等方面中都具有优先地位,税务登记制度在现行体制下便具有一定的从属性,这样的从属性与两种制度的分立如同同一硬币的正反两面,并不断加深两大制度的分立。笔者认为,税务登记不恰当的从属性和两种制度的分立,与其说是两种制度的关系问题,不如说是税务登记制度自身的缺陷问题。不论是从税收债务成立的立法理念上,还是税务登记具体的制度设计上,税务登记制度都有一定的不足。对这些不足的调整,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协调整合的方式,克服两大制度的过度分立问题,消除税务登记制度的从属性。

现有的研究中,税务登记制度的完善领域成果颇多,很多学者从完善税务登记制度的角度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并为本文所借鉴。(1)对营业执照作为税务登记前提条件的论述,笔者主要参考了一些论文,这些论文指出了营业执照对税务登记的不利影响,但并未指出如何才能有效的客服这一不当限制,更没有采用两大登记制度整合的视角,比较可惜。(2)有些论文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议,激发了笔者的思考,有的为笔者所采纳。(3)有的论文虽然论述到两大登记制度的关系,但其主张将两大登记制度合并,不为笔者赞同。(4)一些税法方面的教材和专著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学理论据。

一、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制度价值概要

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制度以行政许可的方式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扮演重要角色,前者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赋予商事主体进入市场、开展经营的资格,同时为政府进行产业调控和市场监管提供全面信息;后者则确保国家税收的征收与实现。不可否认,两者因各自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和内容体系而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从《民法通则》到中国《公司法》的颁布,再到《公司登记条例》的出台,中国企业法人的设立一直被拟制理论所主宰。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对法人本质进行解释时创立了“法人拟制说”,其明确指出“法人为人工的单纯拟制之主体,即仅因法律上之目的而被承认的人格”。① 法律拟制使得法律条文并不需要太多的变动,即可将公司纳入到原有法律所调整的主体范畴之中,而罗马法的人格理论则为公司人格的拟制提供了范式――只需明确相应的条件,公司便可以跟自然人一样获取独立的人格。毋庸置疑,公司登记制度则是确保公司具有相应的法律条件、具备独立人格的最好方式。而公司独立人格的拟制所产生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公司的信用能力的保证,所以工商登记主要确保的是以公司为代表的商事主体的日常经营能力和信用能力,这也就造成了工商登记以经营范围、资本注册、验资审查为主要内容。工商登记合格后颁发给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在这种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具有了主体资格证明与经营活动许可的双重功能。在中国,工商管理登记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以至于被学界重视、研究,更成为国家改革的一大着力点。对于该制度的完善,我们认为理应在重视税务登记制度的基础上一分为二:在可以交由市场自治的领域,工商登记制度应当放松甚至退出,①但在有些方面,其必须发挥应有的功能,解决中国税务登记制度所未解之难题。

类似于工商登记制度,税务登记制度也有其深厚的理论背景。税收登记的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德国税法理论也即权力关系理论与债务关系理论的争论之中。在权力关系理论中,“查定处分”是创设纳税义务的前提条件,而在债务关系说中,“查定处分”仅仅是已经生成的税收债务的实现方式。目前世界范围内,税收债务关系说虽未通说,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在哪一种学说体系中,“查定处分”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此处所说之“查定处分”,在行政法上主要是指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在税务稽查过程中行使课税权的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税务登记虽然与课税权行使无直接关联,但其作为税务机关行使课税权的前提与基础而与查定处分行为密不可分。具体而言,税务登记制度在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中国学者施正文认为,“税收登记时整个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是征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建立联系的开始和证明”。

从上文的制度价值进行分析,两种登记制度虽同为企业设立阶段所必需,但由于两者侧重点各有不同,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基本被视为两种关联不大的登记制度而被分立:工商登记机关由各省市工商管理局及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机关则为各级国税、地税部门,两者的级别设置上存在很大区别;前者申请人是尚未取得生产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后者申请人在不需要国家相关机关特别批准的前提下已经取得了相应的营业资格;前者过程中主要提交各类验资、住所证明,存在股东或合伙人的,还要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或者合伙协议等文件,后者则应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机关要求的证件;两者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出于行政高效、专业便民等方面的考虑,将两大登记制度分而设立有一定的优越性,但我们认为,认定两者在制度价值上没有太大联系进而将两者完全分立的做法有失草率,且可能适得其反。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之间的联系也颇为紧密:企业的工商登记是税务登记的前提,税务登记则是工商登记的必然结果。前者内容的变动往往引发后者相应的改变,两者的注销也往往同时发生。这样的联系反映了两者在制度价值上的关联性:与保障纳税有关的事项往往关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与保障企业主体资格和信用能力有关的事项也跟企业的纳税能力保持一致。换言之,两者之前的独立性是相对而非绝对的。

二、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分立的危害

中国的工商登记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历经近三十年的风风雨雨,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不可否认,目前的工商管理制度仍有较深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因此,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据此,2013年3月10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由于笔者主要从事公司法方面的研究,从公司商事登记的角度讲,中国工商登记的范围过宽、审查过严,在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及实缴制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②但对于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笔者认为,改革者的视野仅限定在了工商登记制度本身的完善,并将着力点放在了公司资本制度的调整上,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可见一斑。相比之下,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分立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准确地说,税务登记改革本身就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1.纳税人往往只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却不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不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与工商登记制度衔接不紧。纳税人之所以积极办理工商登记,是因为营业执照在纳税人的种种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如果生产、经营者没有营业执照,在其经济活动中就会寸步难行,即使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而经营也极容易被查处。然而,税务登记证书的作用则在法律规定缺失的情况下被曲解――学者普遍认为,税务登记证书既是权利证明又是许可证书,但在实务中,税收债务人仅仅将税务登记证书视为自己的权利证明。换言之,当事人往往认为只有在申报办理减税、免税、退税;延期申报纳税;购买发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才需要用到税务登记证书,其日常经营活动完全可以脱离税务登记证书,该登记的许可证功能被完全忽略,这与我们国家过于重视营业执照的执法功能也有密切关系。③除此之外,在税收实体法上,学界虽然有国家权力关系说与税收债务关系说的理论分野,但对税务登记的功能却能达成一致。①当事人在逃税动机的驱使下,往往会选择主动规避税务登记。在实务中,税收债务人只进行营业登记几乎成为普遍现象,以某县为例,截至1998年12月,工商累计登记11 627户,而地税部门登记仅为6 280户,数额的相差巨大令人咋舌。

2.由于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不当分立,导致当事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头开户或者设置秘密账户。这不仅增加了税基数额确定的难度,也使得税收征收程序难以顺利进行。这与税务登记证书仅仅发挥了权利证明功能有很大关联,但究其根本,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分立才是导致这一现象的“罪魁祸首”。

3.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分立,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当事人设立企业的成本。特别是在中国工商登记颇为严苛的背景下,当事人仍需另行税务登记无疑是雪上加霜。完善税务登记制度的宗旨之一是方便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从这一角度讲,税务登记制度改革必须将矛头指向两大登记制度的分立。

三、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分立的表现

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分立的表现有很多,在立法观念上对税务登记的定位不明、具体制度上逻辑关系错位、两大制度已有衔接作用不大、应有衔接尚未建立等方面共同反映出两大登记制度分立的局面。

1.税务登记定位不明,税务管理目标不清。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条文也规定了纳税人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等涉税事项必须持税务登记证才能办理,但并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为什么要办理税务登记,或者说税务登记在税务管理中的目的和地位并不明确。在要求办理税务登记以后,纳税发生的时间和条件恐怕就会引人误解。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到底是以实际发生纳税义务还是以办理税务登记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依据税收债务关系说以及相应的税收实体法律规范,纳税义务在符合课税要件之时既已成立生效,而《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登记定位不清则直接致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认为税务登记才是课税义务成立的标志,但实际上自企业开始经营活动进行工商登记之时,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观念的不明确人为造成了两者的割裂。

2.工商登记不恰当地钳制了税务登记。(1)设立上税务登记受到了工商登记的限制。中国现行法律规范 ② 大多要求商事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可见工商登记是进行税务登记的前提条件。(2)变更税务登记受制于工商登记。相关法律③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然后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3)注销登记上也存在同样的限制,只不过时间间隔改为15天。④ (4)中国工商登记分为正式登记与临时登记,既然将工商登记作为前置程序,那么税务登记也理应分为正式登记与临时登记两种。可现行法律不允许临时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使得相关当事人的权利没法实现。可以说,即便是将工商登记作为税务登记的前置程序,立法者也没能实现自身体系的自洽。

从税收法理上讲,纳税义务产生于课税要件该当之时,而不论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在满足要件之时,相同纳税义务承担人一律平等,世界各国税法特别是实体法都没有将纳税人的义务与营业执照相联系。中国立法者并未认识到这个问题而将工商登记错误的设为税务登记的前提,这在根本上与前述税务登记定位不明犯了同样的错误:不论是税务登记还是工商登记,都不可能成为税收债务成立的法定要件,前者对于税收征管具有重要意义,后者几乎对税收债务的产生与实现没有直接影响。

注销登记的联动机制和15天的规定更是与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相违背。纳税人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要求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难以操作。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只是不得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其仍然具有以清理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为目的的民事主体资格,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资格才归于消灭。因此,吊销营业执照并不能必然导致企业注销税务登记,15日的期限也过于短暂。

3.税务登记的时间限制不妥当。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时间不尽合理。根据第15条的规定,从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可能会需要两个月的时间。这样,经营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间就有可能出现了一个失控的期间。虽然最终这段时间应该缴纳的税款仍可以得到补收,但是会使税款推迟入库,不利于税收的征管。例如某企业6 月10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开业,取得应税收入,那么按照税收法律规定该企业应该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的下一月的15 日之前缴纳税款。但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该企业可以在7 月10日才进行有效的税务登记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在8 月15 日才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这样纳税人6 月份发生的纳税义务最迟会在8 月15 日之前才缴纳入库,税款入库时间整整延迟了两个月。如果纳税人属于无照经营的话,那么税款推迟入库的时间还会更长。

4.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衔接发生脱节。《税收征管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但根据中国的行政机关设置体系,海关、国税、外汇、金融、工商实行分级设立、垂直管理的机制。这就造成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在管理范围的划分上存在着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纳税人虽然大多数是在其所在地的县级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是在地市级工商局及其所属的直属分局、特业分局,甚至是省级工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工商登记,还有部分纳税人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在管理范围的划分上不匹配,既给双方之间的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带来了诸多不便,也给税务机关通过工商登记监控税源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且《税收征管法》只是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义务向税务机关通报有关工商登记信息,而没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履行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就使得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信息沟通、共享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人情工作”,从而不利于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管理和税务登记工作。

5.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登记与金融机构账户之间关系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税务登记证明被法律规定为金融机构账户设立的前提条件,可见立法者将金融机构账户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完全割裂。企业在设立之初就需要将资金放置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账户中,只有这样才能通过验资程序,才能取得营业执照,而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而税收征管法又将税务登记作为企业开户的前提。这样矛盾的逻辑造成的结果是企业通过非法的方式开立专用账户或者只得借用至少一个的自然人账户办理设立事宜,不仅造成了金融风险,还大大增加了当事人办理工商登记的成本,更有甚者,企业成立后依靠税务登记证书办理的银行账户仅仅沦为“空壳”,企业更倾向于使用原有的账户办理经营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逃税的风险,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充分核对税源。

四、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制度的整合

从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开始,交易成本在企业领域的运用十分广泛,后世学者在科斯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产权理论、不完全合同理论、委托理论等理论,这些理论都十分重视交易成本的作用。从布坎南开始,交易成本的分析方法被引入了政府行为之中而诞生了政府经济学,布坎南等人也被称为“公共选择学派”。该学派主张将政府行为视为一种公共产品,政府行为的提供需要考虑成本因素。在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统一中,我们完全可以采用这样的理论进行制度的构建。另外,根据哲学上系统论的观点,组织系统中不同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对系统整体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我们可以将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看作是企业登记系统的两大要素,各要素之下还可细分为更多的子要素,不同要素之间应当去烦取精,优化排列组合,唯有如此才可以实现登记系统整体收益最大化。结合此两种理论,笔者认为,两大制度的整合是一种以成本收益为准绳的不同要素的优化排列。

涉及到两种关联性制度的协调问题时,我们的思路通常有以下几种:(1)使A制度包容B制度,(2)使B制度包容A制度,(3)保持两者独立性的同时,整合两者的关系。前两者在成本节约方面往往优于第三者,但适用范围却比较狭窄。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由于存在较为独立的制度价值和内容体系而无法使一方完全包容另一方,但我们仍然可以在某些细节上实现两者的整合。

1.我们应废止将领取营业登记作为税务登记前提条件的做法。相关法律应当要求当事人在从事经营之时,就要进行税务登记。但这样的做法需要相应的配套机制,至少需要解决下列问题:开业就可领取税务登记证书是否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当事人不去进行工商登记呢?当事人开业经营后不愿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开业后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或没有通过工商登记而终止经营,原有税务登记如何处理?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原有税务登记是否需要更换?原有等级是否是临时性的?

在中国,工商登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审核过严,这表明中国商事主体在进行工商登记之时往往比较主动。一方面无照经营面临着严厉的惩罚措施,工商行政部门属于垂直管理,机动灵活,享有行政处罚权和检察权,当事人规避工商登记的机会不大、成本过高。另一方面,工商登记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历史久远,人们对工商登记在心理上形成了制度依赖。况且市场竞争激烈,当事人往往通过展示营业执照的方式向交易人表明自身的信誉,工商登记可以给交易双方减少各类交易成本,如寻找成本、谈判成本等,产生一定的收益。所以即便不将营业执照当做税务登记的前提,营业登记的积极性也不会受到影响,工商登记改革仍然可以集中精力去解决自身问题。因此我们仅仅需要加强制度激励,让当事人主动及时地进行税务登记。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有以下的激励路径。首先,强化金融账户的管理。企业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税务登记证书挂钩的同时,强化对金融账户的管理和开户流程的透明度,明确相关金融账户与企业设立、经营的关联性,企业的集资、验资、日后的经营均不得随意另设账户。这样就实现了账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的联动,从而使得企业在开业之初就积极进行税务登记。对只进行工商登记而不进行税务登记的商事主体,可以建立政府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工商部门向税务部门进行定期通告的责任等方式予以克服。在此,需要对税务登记的管辖做出改革,以商事主体住所地的税务机关为登记机关,方便对口通告。对不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主体,加强联合办公、统一执法,杜绝不进行任何登记的情况发生。

商事主体开业之后的税务登记,笔者认为应当界定为临时登记为宜,在实务中可以称之为预登记。商事主体按照其欲成立的主体性质进行预登记,预登记产生的代码具有唯一性,用于办理正式登记和其他各种税务事宜。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当事人由于挂靠、经常地点经常变动而规避赋税的情况。当事人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应将预登记信息提供给工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也应当主动要求当事人提供预登记文件。由工商管理部门通告税务部门将预登记转为正式登记或注销。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的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由于其只进行形式审查,并且登记具有临时性,所以时间限定在当事人申请后7个工作日为宜。对当事人开业后无正当原因不进行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进行严厉处罚,必要时可以限制相应主体取得营业执照,这就从违法成本角度克服了税务登记的随意性。

2.我们应当加强税务机关与工商管理机关、政府其他机关的合作。建立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落实税务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通过信息交流、资源互补、发挥监督、管理功能、提高税务登记率,从源头上减少税收漏征漏管户。按月开展与工商部门办证信息相互传递,及时开展登记信息核实比对工作,重点要鉴别一些虚假的空壳户。提高办证质量。健全和完善工商、税务办证协作机制,在部门联合办公方式管理的集贸市场实行税务与工商部门联网,使新办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均能同时在税务部门微机系统反映,即时监督其办理税务登记情况。在接受登记时,在改变相应登记管辖,使得管辖级别、地域尽可能一致的前提下,采用联合办公的“一站式”服务模式。

结论

有些学者提出借鉴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将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合二为一的做法。笔者并不赞同。首先两者存在较为独立的制度价值,尤其是在中国市场经济建立初期阶段,国家管制强调专门化的大趋势下更是如此。另外,两种登记制度分立时间较长,行政机关的设立也较为固定,分立的体制产生了强烈的制度依赖。最后,如同发改委在定价领域不肯放权一样,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产生了大量的部门利益,相关部门面对已经划定的利益范围而寸步不让,两大登记体系合并必然遭受阻挠。因此,在现阶段,实现部门与制度之间的协调整合才是实现系统价值最大化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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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篇(6)

一、工商税务业户登记信息误差原因分析

(一)、存在一户多证(营业执照)现象

一是业户为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而办理多个营业执照。国家为强化对经济的控制和管理,对企业银行帐号实行一户一账号制度,即一个企业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经营账号,禁止多头开户。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经营方式日益多样化,如企业内部实行部分承包或部分私营、部分合资等,户中户现象较多,一些大型企业其内部分工日益精细化,在会计核算上采取分类或分部门核算,统一纳税的方式,企业为方便经营和便于资金管理,需要在银行设立多个户头,但在现行制度下只能通过办理多个营业执照,来实现在银行部门开设多个账户的目的。二是一些企业为获取优惠政策而办理多个工商执照,如假外资、假福利企业等,或为达到偷逃税目的而实施账外经营或多套账、明暗账,或为假公济私而办理多个营业执照,其实质还是一个企业。三是企业为贷款需要办理多个营业执照。企业要发展必须要有充足的资金做保证,在金融业日益企业化、市场化的今天,没有担保很难贷出款来,贷款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众多企业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尤其是一些非国有企业。一些企业便独辟蹊径,通过虚构企业,以互相担保的方式来骗取贷款或在企业在未还清旧贷而得不到新贷的情况下改换门面重新要求贷款,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一些大型企业,是造成企业一户多证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些企业在办理多个工商证后,一般不会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证,而是以初始税务登记作为税务管理的凭据。

(二)、工商部门注销登记不及时

表现在工商部门对破产倒闭或由于其他原因早已不复存在的业户注销登记不及时,长期挂账,即只增不减,长期累积形成工商注册存档业户多于实际存在户。其原因包括:一是业户停业或倒闭后,未按要求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手续;二是企业在重组、买卖后,办新不销旧;三是企业在其法人或经营内容发生变化后,不按规定变更工商登记,而是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旧证随意丢弃,造成长期挂帐。

(三)、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衔接不到位

按《征管法》要求税务登记的注册、变更是以工商登记的注册变更为前置条件的,而在实际工作中二者却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两张皮现象。一方面工商税务在信息共享方面虽然迈出了很大步伐,但仍缺乏受制度约束的信息反馈或传递机制,双方在业户登记流程上并无有效的衔接机制,以当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水平,在没有税务机关的有效督促下,纳税人办理工商证后一般不会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二是由于二者执法性质和内容不同,在登记范围、管理要求上都有所不同,“两证”在办理流程和手续上缺乏相互制约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各办各证的现象,这直接造成双方在登记户数和内容上的不同;三是工商税务工作特点和执法重心不同,造成了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难以在对工商业户管理方面形成合力。

(四)、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到位

纳税人怠于办理税务登记是造成工商税务业户登记量差距较大的根本原因。一是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只注重对税收执法或有关征税问题的宣传,对税务登记方面的有关规定宣传的少,业户对税务登记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不知道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二是业户缺乏规范经营意识,而且其经营受多部门管理,各种证件手续、规费、手续费较多,业户对办理各种证件本能存在抵触情绪,往往是推推动动,不推不动,执法部门抓的紧就办,抓的不紧就不办;三是纳税人为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以不办证的方式来逃避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四是就当前来讲,业户的纳税意识还较低,能够自觉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很少,其办证动力往往来源于税务机关的执法压力,查到就办,查不到就不办,给税务人员执法带来很大困难。对这些业户税务机关一旦监控不到位,就会形成税务登记漏办现象。

(五)、税务机关管理不到位

一是受任务因素影响,重税轻管思想在一些税务人员身上还存在,对税务登记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认为只要把税收上来就行了,纳税人办不办证无关大碍,以至在日常管理中对纳税人不办证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二是在征管考核中存在重书面资料,轻实际管理的现象,而且分片管理还是当前基层征管的一种主要方式,管理人员所辖业户办证越多,意味着纳入规范化管理的业户越多,工作量越大。为提高考核质量,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加大管理力度,尽可能选择一些纳税信誉好的业户办证,以减轻征管难度,获得较好的征管“效果”;三是受关系税、人情税影响,个别税务人员存在好人主义,工作中执法不到位,致使一些业户漏办税务登记;四是受任务因素影响,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现象不是采取积极的执法态度,而是纳入零散税或作为机动户进行管理,任务紧时管理则紧,任务松时管理则松,甚至把这些业户当成了调剂税收收入的“机动户”。五是不廉洁现象的存在也导致一些纳税人税务登记的漏登。税务部门执法不到位、管理不到位是造成业户漏办税务登记的一个重要因素。

(六)、农村业户特点影响

一是在农村地区,业户量大,规模小,税额小,零星分散,经营时间、内容和地点不稳定,变更频繁,加之基层管理人员缺乏,很难做到对其实施全面、有效监控和规范化管理,致使一些业户漏登或被纳入零散税范畴。二是当前农村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规范经营意识普遍较低,被动办证可以说是当前基层税务登记管理的一个基本特点,尤其在农村地区,能够自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较少,大多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是在税务机关的压力下完成的。农村业户难征难管的特点直接影响着登记率的提高。

二、强化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共享的举措

(一)完善工商地税业户登记信息适时通报制度

税务登记管理篇(7)

一、我国纳税人户籍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登记理盖面过小,不能包括全面的纳税人。按现行制度规定,只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个人不办理税务登记。这种只顾企业不顾个人的登记管理制度,不利于对个人收入进行源泉控制。二是登记管辖权划分混乱。企业税务登记的级次管辖、行业管辖和属地管辖相互交织,属地管辖中行政区划管辖与特区、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管辖相互交织,国家税务局登记管辖与地方税务局登记管辖相互交织。这种相互交织的登记管辖,一方面会造成税收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会造成登记管理上的漏洞。三是纳税人登记率低,难以确定纳税人主体。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纳税主体变得多样化、模糊化、边缘化。对纳税主体的确定变得更为复杂、困难。传统交易式下分摊于中介者之间的税基在网上直接交易情况下可能会丧失或转移,进而会导致税款流失。中介者消失将导致相应的课税点的消失,使税收管理更为复杂。其是网上提供应税劳务或转移无形资产,认定其纳税人十分困难.

二、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的对策

(一)扩大税务管理范围,对纳税人实行唯一性税收识别号码制度

如美国在每个居民满18周岁时,就必须在社会福利保险局的计算机系统中建立其个人社会保险卡和社会安全号码,记录其社会经济情况资料。个人社会保险卡和社会安全号码是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在银行存贷款开户、在政府部门任职或在公司就业及申办企业等经济活动必须提供的必要资料。个人参加经济活动情况在此卡中均有记载。

我国《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新《征管法》第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申请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技术监督机关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凡未能提供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统一代码标识是由技术监督部门给每一个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其统一代码不变;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统一代码同时终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识别号一律由巧位(字符型)组成,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在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巧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在2002年10月25日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每个中国公民都有一个唯一的、终身不变的18位“公民身份号码”。草案还从实际情况出发.对身份证的发放范围做了调整,规定凡满16岁的中国公民都可申领公民身份证.包括现役军人和武装替察。同时,中国的居民身份证将更名为“公民身份证”;对外国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二)提供优质的税务登记服务

对税务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内容以及各项要求,进行有效的宣传,使纳税人知道如何办理有关的税务登记事项。同时.要努力使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成本最低。为了方便纳税人,海淀地税局在北京市率先推出网上税务登记工作。今后,纳税人领取完营业执照后,即可登录北京地税局的网站,进入网上工作平台,就可以进行网上税务登记。这意味着纳税户今后不用出门,只要20分钟左右就能办妥登记手续。而此前,新公司初次办理税务登记要到税务局至少花费半天的工夫。由于网上税务登记的便捷高效,将带来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时间和精力的解放。

(三)高度重视税务登记证与税收凭证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

有时在进行经济业务中必须出示税务登记证,这里税务登记证作为国家政府信用的代表可减少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成本;加强对发票等凭证在经济中的使用的监督管理。为了发展正常的经济活动,纳税人只能来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的税务登记手续。例如,新《征管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可以停供纳税人的发票。这是从基层税收征管实践而来的,我国税收一大特色就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发票对企业至关重要,纳税人有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可以收缴其发票。停供发票的措施力度较大,而且也很有实效。

(四)发挥计算机在纳税人户籍管理中的作用

建立纳税人的户籍管理系统,以此为基础开展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等业务。通过对纳税申报和发票使用异常信息的分析,来及时获取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同时.通过系统内户籍信息与人工纳税人户籍管理检查得到的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未登记纳税人。

(五)加强外部合作

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必然会和各管理部门和其他纳税人发生业务往来。因此,可以通过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合作来实现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如对自然人形式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与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共享,来及时发现潜在的纳税人.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即可纳入税收户籍管理系统。对法人形式的纳税人可以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将每一个办理营业执照的法人纳入税收管理。纳税人户籍管理不仅是对纳税人开业和注销的管理.同时还要根据纳税人的有关性质.把纳税人划分成不同的类别.以实行分类管理提高效率。这就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他的有关资料.如合同、会计制度、银行帐户等。而这些资料的真实与否以及变化情况.必须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与进行确认。这就需要税务部门与这些资料的审核部门进行信息的共享.以保证税务变更登记内容的实时性与准确性。

为了促进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外是采取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福利相结合的办法.也就是缴税越多.享受的社会福利就越大.由此促进人们缴税的积极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福利相结合的前提是必须对每个纳税人建立个人档案.这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持。日前,国家计委等相关部门了(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规划》中“社会成员就业必须登记.确定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建立个人工资账户和社会保障账户。”透露出我国全体社会成员将拥有自己的社会保障号码。而明年将发放的IC卡身份证是社会保障号码的载体。公民的社会保障号码和身份号码一致,都是18位数字,如果能实现公民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银行账户号码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务编码四号合一个人从事各种活动的收入(如不动产获得的收益、继承遗产的收益、银行利息收入、工资薪金收入、社会保险收、福利收入等)和支出信息均在此税务号码下。这些信息最终将从各个部门和银行、邮局、企业等处汇集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就能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集中处理.方便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情况.从而更有效地控制和审核个人的纳税申报。

(三)高度重视税务登记证与税收凭证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

有时在进行经济业务中必须出示税务登记证,这里税务登记证作为国家政府信用的代表可减少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成本;加强对发票等凭证在经济中的使用的监督管理。为了发展正常的经济活动,纳税人只能来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的税务登记手续。例如,新《征管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可以停供纳税人的发票。这是从基层税收征管实践而来的,我国税收一大特色就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发票对企业至关重要,纳税人有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可以收缴其发票。停供发票的措施力度较大,而且也很有实效。

(四)发挥计算机在纳税人户籍管理中的作用

建立纳税人的户籍管理系统,以此为基础开展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等业务。通过对纳税申报和发票使用异常信息的分析,来及时获取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同时.通过系统内户籍信息与人工纳税人户籍管理检查得到的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未登记纳税人。

(五)加强外部合作

税务登记管理篇(8)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037号)规定: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现在的问题是:税务部门如何认定纳税人是应领取而未领取营业执照,又如何确认纳税人是临时经营。这个问题似乎应该由工商部门来解决,税务部门只能认定是否发生了纳税义务。如果依据这条规定办理日常业务,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在显而易见的冲突。

二、无国税部门征管税种,国税是否可不予办理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营业税经营项目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没有国税征管税种的情况下,如果不办证,与征管法相悖;如果办证,国税又无实质性的征管内容,并无实际意义。

没有国税征管税种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国税是否可以受理,国税是否可以主动要求纳税人注销登记?如果受理注销,纳税人并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不注销,只能平添“空挂户”和“走逃户”。

如何处理上述看上去十分矛盾的问题呢?我们的观点是:本质上税务登记应以发生纳税义务为前提,如果纳税人相对于国税来说未发生纳税义务,就不应在国税登记。如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应由地税监控而不应在国税登记,是一个道理。同时,为了提高国税管户精准度,减少不必要的垃圾数据,对无国税征管税种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申请注销,国税应予受理。同时国税也应对此类垃圾数据定期清理,提醒纳税人注销登记。

三、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变更后,是否一定要先在原主管税务机关注销税务登记,再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登记机关的,应在向工商行政机关或者其它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在目前税务部门信息化程度大大提高,大部分地区已基本实现省以下税务部门联网办公的情况下,从技术的角度讲,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变更,未必需要通过先注销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程序。总局CTAIS2.0已充分体现了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思想,在税务登记岗位就有跨区迁出和跨区迁入的功能。从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的角度出发,对于一个正常经营的纳税人来说,由于生产经营地变更先在原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销税务登记,然后到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登记,需要经过注销登记、新办登记、税种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供票资格认定、防伪税控发行等若干道环节,无疑会对其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迁出地和迁入地两边的税务部门逐一为纳税人办理上述涉税事项,降低了行政效率。

因此,在同一省辖市范围内,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变更,“迁户”的办法优于先注销后新办登记的办法。

四、非正常户是否可以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办法”并未对非正常户是否可以注销给出明确的说法。

现实情况是:目前“不辞而别”,导致税务部门无法查找其下落,无法责令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日益增多,“非正常户”已占基层税务部门登记户的相当比重,“非正常户率”越来越高,“垃圾户”也占用了税务部门有限的征管精力。

因此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对无欠税、无携票走逃、无稽查在案等未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在公告一定的时间以后,仍无法查找其下落的,可以注销税务登记证。日后发现其有税务违法行为的,可另案处理。如果纳税人有欠税、未缴销发票、未注销防伪税控、有未结稽查案件等情况,则不予注销并应加强跟踪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篇(9)

为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换发证件,除在各办税大厅的显著位置张贴换证公告外,还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目的和意义,在电视台连续七天播放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公告。同时,通过**地税内部、外部网站及税收管理期刊换证公告,并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时间、地点、程序、违章处理和收费标准,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咨询台,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咨询,并辅导纳税人办理换证事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积极开展培训、密切部门配合。

我们以全区综合税收征管系统软件培训会议在**召开为契机,通过视频对全市税收管理系列的人员就综合软件税收管理税务登记物料入库、调拨、换证录入打证等进行了系统培训。

税务登记管理篇(10)

二、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的对策

(一)扩大税务管理范围,对纳税人实行唯一性税收识别号码制度

如美国在每个居民满18周岁时,就必须在社会福利保险局的计算机系统中建立其个人社会保险卡和社会安全号码,记录其社会经济情况资料。个人社会保险卡和社会安全号码是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在银行存贷款开户、在政府部门任职或在公司就业及申办企业等经济活动必须提供的必要资料。个人参加经济活动情况在此卡中均有记载。

我国《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新《征管法》第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申请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技术监督机关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凡未能提供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统一代码标识是由技术监督部门给每一个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其统一代码不变;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统一代码同时终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识别号一律由巧位(字符型)组成,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在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巧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在2002年10月25日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每个中国公民都有一个唯一的、终身不变的18位“公民身份号码”。草案还从实际情况出发.对身份证的发放范围做了调整,规定凡满16岁的中国公民都可申领公民身份证.包括现役军人和武装替察。同时,中国的居民身份证将更名为“公民身份证”;对外国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二)提供优质的税务登记服务

对税务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内容以及各项要求,进行有效的宣传,使纳税人知道如何办理有关的税务登记事项。同时.要努力使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成本最低。为了方便纳税人,海淀地税局在北京市率先推出网上税务登记工作。今后,纳税人领取完营业执照后,即可登录北京地税局的网站,进入网上工作平台,就可以进行网上税务登记。这意味着纳税户今后不用出门,只要20分钟左右就能办妥登记手续。而此前,新公司初次办理税务登记要到税务局至少花费半天的工夫。由于网上税务登记的便捷高效,将带来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时间和精力的解放。

(三)高度重视税务登记证与税收凭证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

有时在进行经济业务中必须出示税务登记证,这里税务登记证作为国家政府信用的代表可减少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成本;加强对发票等凭证在经济中的使用的监督管理。为了发展正常的经济活动,纳税人只能来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的税务登记手续。例如,新《征管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可以停供纳税人的发票。这是从基层税收征管实践而来的,我国税收一大特色就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发票对企业至关重要,纳税人有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可以收缴其发票。停供发票的措施力度较大,而且也很有实效。

(四)发挥计算机在纳税人户籍管理中的作用

建立纳税人的户籍管理系统,以此为基础开展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等业务。通过对纳税申报和发票使用异常信息的分析,来及时获取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同时.通过系统内户籍信息与人工纳税人户籍管理检查得到的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未登记纳税人。

(五)加强外部合作

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必然会和各管理部门和其他纳税人发生业务往来。因此,可以通过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合作来实现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如对自然人形式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与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共享,来及时发现潜在的纳税人.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即可纳入税收户籍管理系统。对法人形式的纳税人可以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将每一个办理营业执照的法人纳入税收管理。

纳税人户籍管理不仅是对纳税人开业和注销的管理.同时还要根据纳税人的有关性质.把纳税人划分成不同的类别.以实行分类管理提高效率。这就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他的有关资料.如合同、会计制度、银行帐户等。而这些资料的真实与否以及变化情况.必须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与进行确认。这就需要税务部门与这些资料的审核部门进行信息的共享.以保证税务变更登记内容的实时性与准确性。

为了促进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外是采取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福利相结合的办法.也就是缴税越多.享受的社会福利就越大.由此促进人们缴税的积极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福利相结合的前提是必须对每个纳税人建立个人档案.这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持。日前,国家计委等相关部门了(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规划》中“社会成员就业必须登记.确定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建立个人工资账户和社会保障账户。”透露出我国全体社会成员将拥有自己的社会保障号码。而明年将发放的IC卡身份证是社会保障号码的载体。公民的社会保障号码和身份号码一致,都是18位数字,如果能实现公民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银行账户号码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务编码四号合一个人从事各种活动的收入(如不动产获得的收益、继承遗产的收益、银行利息收入、工资薪金收入、社会保险收、福利收入等)和支出信息均在此税务号码下。这些信息最终将从各个部门和银行、邮局、企业等处汇集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就能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集中处理.方便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情况.从而更有效地控制和审核个人的纳税申报。

(三)高度重视税务登记证与税收凭证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

有时在进行经济业务中必须出示税务登记证,这里税务登记证作为国家政府信用的代表可减少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成本;加强对发票等凭证在经济中的使用的监督管理。为了发展正常的经济活动,纳税人只能来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的税务登记手续。例如,新《征管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可以停供纳税人的发票。这是从基层税收征管实践而来的,我国税收一大特色就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发票对企业至关重要,纳税人有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可以收缴其发票。停供发票的措施力度较大,而且也很有实效。

(四)发挥计算机在纳税人户籍管理中的作用

建立纳税人的户籍管理系统,以此为基础开展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等业务。通过对纳税申报和发票使用异常信息的分析,来及时获取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同时.通过系统内户籍信息与人工纳税人户籍管理检查得到的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未登记纳税人。

(五)加强外部合作

税务登记管理篇(11)

一、充分协商达成共识

我县国地税部门在对共管户征管信息进行日常交换比对的过程中,时常发现双方的基础征管信息存在着差异,两家征管部门经过认真的分析研究,发现形成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向两家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时间差异,形成一家已登记而另一家尚未登记;二是个别纳税人向一家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后,不向另一家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或者故意延迟登记,以达到少纳一个月或数月税款的目的,造成一方漏征漏管。三是人情税和关系税形成的双方定税信息悬殊。这些情况引起了国地税主抓征管工作领导的高度重视,他们分别带领各自的征管部门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在广泛交换意见和反复磋商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构想,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分别向国地税党组作了详细的汇报,得到了两局组的重视与支持。7月25日,桐柏县国家税务局召开联席办公会,召集有关业务科室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就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达成了共识。一致认为,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能够有效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工作效能,降低办税成本,优化纳税,促进双方信息共享和优势互补。会议决定,由两家税务机关主抓征管工作的副局长牵头,征管科和其他各业务部门全力配合,密切协作,探索进行国地税联合办证。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就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设想和有关情况,两家税务局分别向南阳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作了认真的汇报,得到了市局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确定在我县进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试点。月日,南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科长李浩庆、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长邵顺山一起到桐柏召开了南阳市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试点现场会,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试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现场会后,我们又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领导作了汇报,争得了地方政府的支持。为保证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两家税务机关密切合作,精心组织,一是成立了由两家一把手张玉泰、杜如生亲自挂帅任组长、主抓征管的副局长陈德恕、郑先伟任副组长的“桐柏县国家税务局、桐柏县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二是研究制定了《桐柏县国家税务局、桐柏县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方案》,明确了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三是加强对外宣传,争得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四是共同制定了《桐柏县国家税务局、桐柏县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草案),在两家税务系统内部进行讨论酝酿,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内部酝酿的结果和搜集的意见和建议反复进行修改完善。

三、协调一致消除障碍

在探索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过程中,许许多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一个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联合办证工作就无法进行。由于两家税务机关在机构设置、部门职责设定、文书格式以及税收信息化程度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给联合办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解决国地税税务登记表内容格式不尽相同,不可通用的问题,我们综合双方的税务登记表,重新设置了涵盖双方相关登记事项的通用税务登记表,并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证件资料,在保证采集信息齐全的前提下进行压缩和整合。针对地税基层所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权限,与国税基层所权限不对等的情况,经过磋商,促成地税部门将办理税务登记的权限由县局征管科下放到基层所。由于国税信息化程度较高,登记受理审批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文书传递,而地税部门的登记审批则需将纸质文书传递到县局征管科,不能适应一家受理、当场办结的需要,经协商,地税部门改为基层所受理后,电话请示县局征管科批准,事后补办审批手续。虽然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但两家税务机关由于认识上高度统一,及时进行沟通协商,有针对性地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适当变通调整,达到工作流程上的直辖市一致,使各类问题都能及时有效地得到了解决,从而保证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