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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投资合作模式大全11篇

时间:2023-05-22 16:25:32

房地产投资合作模式

篇(1)

房地产基金特指投资于房地产领域的基金,一般情况下指投资一级市场,即直接投资于房地产产业相关的资产;同时也可以直接投资于二级市场,例如一些投资房地产相关证券的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房地产基金主要有公募和私募两种形式,目前房地产私募基金占主导地位。本文主要阐述投资于一级市场的房地产私募基金。

房地产基金具有投资期限较长、回报率较高、投资组合灵活、退出机制多样等特点,可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加速企业资金周转,为房企的多元化经营提供资金支持,降低流动性风险,同时它也为行业发展开辟新的运作模式。

经过多年的发展,“金融杠杆撬动民间资本”模式逐渐成为房地产基金行业发展重点,而基金固有的私募股权方式使得房企资本运作更加灵活,在拓宽其融资渠道的同时,自身还可以获取管理费、项目增值、超额收益等多元化的收入。

当前中国经济处于“新常态”发展阶段,经济结构开始调整,房地产行业从“黄金时代”步入“白银时代”,行业增速放缓,企业转型升级已是刻不容缓,整个房地产行业也正在经历从一级增量市场占优到二级存量市场主导的转变,而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房地产基金的融资模式可以有效促进房地产行业转型与进一步纵深式发展。 房地产基金剖析

房地产基金可以在不同时点介入房地产开发。按照资金投入阶段不同,可以分为土地孵化、地产开发、物业持有、项目并购以及股权合作等基金模式。

根据交易的情况,房地产基金又可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两大类,我们讨论的情况一般为封闭式;投资方向上,可分为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以及混合型投资基金;结构与组织形式上,主要有结构化与平层两种结构为主,相应有公司型、契约型与有限合伙型等组织形式。

1.夹层融资结构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架构模式,往往是采用有限合伙式,形成“明股实债”融资方式。在普通合伙人(GP) 层面,可以根据相关需求设计单一GP或者双CO-GP结构,房企作为GP之一;在有限合伙人(LP)层面,进行分层设计,一般分为优先与劣后级投资人,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认购优先级份额,房企的关联企业认购劣后级份额,有时候出于降低杠杆比例与优先级收益的需要引入夹层投资人;增信方面,通过采用差额补足、溢价回购、全额担保等措施,形成保证收益与差额收益相结合的机制;最终,基金对房地产企业旗下相关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层面,由房企与合作伙伴(诸如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管理费用,实现房企“小股东操盘”的经营模式。

2.母子基金嵌套结构

这种模式越来越受到银行、信托等主流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所欢迎,一方面是因为此架构可以较大提升杠杆比例,一般可以达到3∶7甚至更高;另一方面,优先级投资人(一般为银行、信托等机构)可以通过出资母基金端的资金规模来控制杠杆比例防控风险,同时通过母、子基金分离方式,形成“母基金引导先行投入,子基金配套逐步跟进”的模式,有利于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3.平层融资结构

这种模式属于纯股权合作平层模式,一般采用公司型架构,房企与合作方(地产基金专业公司或者专业投资机构)组成以盈利为目的公司。从国际实践经验来看,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其一是自我投资管理模式;其二是委托投资管理模式。

从参与机构看,房地产基金一般以大型房企为发起人,整合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私募、第三方理财等金融机构资金资源,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服务。

大型房地产企业资产端内容丰富,一般都涵盖商品住宅、商业物业、工业园区、产业综合体等多元化组成,上述板块都可以成为房地产基金模式的有效探索。从投资业态角度砜矗住宅型基金依然当道,但房地产基金对于不同地产业态的兴趣正在萌芽,主要可分为三类:商业地产、养老地产和产业地产,其中写字楼、产业地产的投资基金在未来将最有望迎来发展先机,借由REITs实现与资本市场对接。

就退出方式而言,房地产基金主要有出售并购、股东回购、上市交易、股权转让等方式。

2016年,中国房地产基金整体呈现出巨大增长趋势,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备案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共新增641只地产基金,承诺募集总规模超过6000亿元,截至2016年12月底,房地产基金市场已有超过1200只基金实体,总管理资金规模超过1万亿元,并在持续快速增长当中。 行业趋势

2016年,房地产基金行业的投资形式呈现出新的趋势。其一,在投资形式上,更多地偏向股权投资,与地产开发商共同承担风险,甚至是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市场融资利率降低,流动性得到改善,房企的高利率融资需求下降,高息债权式地产基金的存在空间进一步被压缩。随着国内各类型金融通道进一步扩大和发展,通道型地产基金的市场比重下降。

其二,部分房地产基金开始介入到PE基金的领域,开拓PE投资板块,由此衍生出地产和附属行业的PE投资,结合地产资源,进行创新创业型投资或者是现有资产的模式改造和效率提升。

其三,退出手段方面,借鉴PE基金的经验,通过公开市场挂牌、协议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实现退出,开创了房地产基金的新空间。

其四,资金渠道方面,更多的资金注入和资产形式来自于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供给侧改革和政府平台去杠杆化导致了大量的新增投资必须以股权的形式进入,由此给房地产基金带来了新的一轮政策红利。这一轮新的行业趋势,给房地产基金行业带来巨大的资金规模,有助于行业规模化的形成。

篇(2)

2美国模式与中国香港模式分析

2.1美国模式经济环境的变化与税收优惠制度的变革,是推动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其特点主要表现为受税收制度推动的非专项立法型和组织结构不断变异。

2.1.1税收优惠制度推动的非专项立法制度1960年美国颁布了《1960年国内税收法典》,明确了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内涵、外延与制度框架,包括组织结构、资产配置、投资者结构、收入来源以及收入分配等制度,满足上述五项要求的基础上,可以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1976年美国颁布了《1976年税制改革法》,调整了针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纳税条款,以助其渡过70年代遭遇的巨大困难。《1960年国内税收法典》规定房地产投资信托需要雇用外部顾问公司制定管理与投资策略,问题随之产生。为了缓解外部顾问导致的问题,《1986年税制改革法》开始允许房地产投资信托进行“积极”的内部管理,允许其采取“公司”的形式实行自我管理和经营,提高了经营决策效率,促进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在美国的繁荣。1999年美国通过了《REIT现代化法》,在组织结构上,肯定了UPREIT(伞形合伙房地产投资信托)与DOWNREIT(下属合伙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合法地位;授予房地产商将所持有房地产组建UPREIT与DOWNREIT的免税资格;允许REIT100%持有REIT子公司股份。至此,UPREIT与DOWNREIT组织结构创新得到了美国法律和税收制度的认可。综上所述,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主要法律依据是与其相关的税法,税法的演变是决定组织结构、发展规模与绩效的主要因素。

2.1.2多样化的组织结构自1960年诞生以来,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组织结构有诸多变异,在契约制、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的基础上,衍生出多种组织结构,如UPREIT与DOWNREIT、双股(Paired-share)与合订(Stapled)结构、纸夹(Paperclip)结构等,其中以UPREIT与DOWNREIT最为典型。《1960年国内税收法典》通过了将房地产投资信托作为利润传递工具的特殊税收条例,因此,发展初期多采取契约制的商业信托。《1986年税制改革法》允许房地产投资信托采取公司制的形式,管理和经营收益性的房地产。20世纪90年代之后,在美国金融创新的带动下,房地产商将房地产投资信托与有限合伙制结合起来,组建UPREIT和DOWNREIT,充分发挥信托税收优惠与有限合伙制有限责任的优点,1992年之后在美国迅速发展起来,成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市场的主流。为了获得UPREIT的税收优势,1992年之前设立的传统结构的房地产投资信托,通常设立下属合伙人实体,由下属合伙人实体直接拥有新购入地产,传统结构演变为DOWNREIT。UPREIT与DOWNREIT的出现,使得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组织结构实现了历史性变革,促进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市场的繁荣。

2.2中国香港模式

2.2.1专项严格立法在充分借鉴美国成熟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中国香港通过修改投资法与信托法等相关法律,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明确规定房地产投资信托设立条件、组织形式、财务杠杆、资产结构、收入来源结构与红利分配等。因而是专项立法模式。由于发展之初中国香港对房地产投资信托持审慎态度,如表1所示,与美国相比,中国香港立法与监管更为严格、细致,严格立法对控制风险有积极的作用,但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展速度。在税收优惠方面,由于中国香港税负较轻,因而没有给予房地产投资信托特殊的税收优惠。近年来,随着房地产投资信托的逐渐成熟,出于刺激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中国香港的相关法律呈现出越来越宽松的趋势:如允许海外投资等。

2.2.2本土化特色由于不同国家与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法律体系与设立初衷不同,使得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移植后呈现出本土化的特色。中国香港的诸多规范与制度采用英美体制,但为防范风险,2003年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之初,限定仅能采取信托形式(2006年后允许采用公司形式);中国香港设立目的在于丰富金融投资产品种类,加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因而允许进行海外投资;由于中国香港本身税赋很低,对房地产投资信托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

2.2.3组织结构形式单一根据中国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的规定,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基本结构如图1所示。由于中国香港在美国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专项、严格且较为完善的立法,其房地产信托投资的形成是满足法律要求的结果,且发展历史较短,所以组织结构形式单一,没有形成由市场环境所致的结构变异。

3中国房地产信托发展现状

目前在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与之最相似的是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产品(简称房地产信托)。中国房地产信托发展现状如下:

3.1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专项法律,相关的法律制度有《信托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信托法》规定,能取得受托人资格的法人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即信托只能由信托机构发行,将房地产投资信托限定为信托型。《管理办法》于2009年进行了修订,扩张了信托计划的规模,增强了流动性,但是与房地产投资信托对流动性与投资规模等的要求相距甚远。如《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此外,规定不可公开营销宣传信托计划,使得信托计划处于非公开发行的范围内。税收优惠是国际上房地产投资信托蓬勃发展的源动力,而目前中国政府在基金与证券方面的税收一向以临时文件出现,税收政策具有不稳定性。

3.2以信托公司为主导,以信托型、封闭式为主如前文所述,信托公司是《信托法》规定的开展信托业务的法人单位,因而目前多数房地产信托产品由信托公司与投资者订立信托合同,信托公司以发起人与受托人双重身份募集资金,管理与处置信托财产。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监督信托资金的使用,房地产信托以信托型为主。此外,中国当前房地产信托不能上市交易,也没有相应的二级交易市场,因此在信托存续期内,投资者无法通过转让信托份额的方式退出投资。

3.3以“融资理念”为基础目前房地产信托的运作多数是房地产商有资金需要,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向投资者筹集资金,专项用于房地产开发,实质上具有融资贷款的性质。因此,当前房地产信托是一种融资工具,而非投资工具。

4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路径选择

目前中国在国家层面上频繁提出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目的在于:第一,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化解银行信贷风险,利用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第二,解决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问题。为了缓解“公屋计划”所带来的巨大的财政压力,2005年中国香港将公屋商业物业和停车场设立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中国香港交易所上市,第一轮筹集资金25亿美元,中国目前面临相似的环境。因此,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应在美国和中国香港的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以中国香港制度与发展模式为主要参考,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信托制度。

4.1运行模式设计国际上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物业标的主要为成熟的商业物业,而公共租赁住房多为新建住房,且租金较低,需要政府财政补贴,因此应在参考中国香港运行模式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如图2所示,首先,设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信托,作为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委托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分配投资收益;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持有、管理信托财产,代表投资者处理相关事务;物业管理人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管理投资信托所持有物业;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代为收取政府补贴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4.2组织结构设计在组织形式上,虽然公司型比信托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业绩更好,但是美国与中国香港在发展之初均只允许设立信托型,原因在于公司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委托链条更长;此外,发展信托型在我国需要突破的法律制度障碍相对较少。基于此,本文建议在发展初期设立信托型,发展相对成熟后再引入公司型。从资金投向来看,本文建议设立权益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原因在于,第一,权益型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租金,这正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特性;第二,抵押型将主要资产配置在抵押贷款上,财务杠杆较高,当市场不景气时财务风险更高;同时抵押型受利率变动的影响更大,发展权益型有助于规避利率风险;第三,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在美国,在资产规模方面,权益型占91%,债权型占7%,混合型占2%;在中国香港只允许设立权益型。因此,建议设立权益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4.3专项立法,严格立法,逐渐放松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可在美国与中国香港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专项立法,对从业人员资格、组织结构、参与人资格、权利与义务、投资标的选择、资金来源及红利分配等重要问题作出全面、细致、明确规定,一来可以节约立法成本,加快立法进程;二来便于操作,利于金融监管。由于房地产投资信托涉及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行业与房地产业,在制定制度时,最为可行的办法是由证监会、银监会等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内容,由国务院专项行政法规,最为理想的是在现有《公司法》、《信托法》、《证券基金法》、《税法》等的基础上,制定房地产投资信托专项行政法规。不论以何种形式确立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或法规,都应与现有法律制度对接。从美国与中国香港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均呈现先“严”后“宽”的特征,设立之初立法严格,以控制运行风险,进入成熟发展阶段后,逐渐放宽组织结构、经营范围、投资标的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建议我国也要从严立法,将投资标的限定在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房,待发展成熟之后,再扩展到商品房或商业地产。

篇(3)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是通过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向投资者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然后将所募集的资金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多元化投资经营,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凭证持有人的一种集合投资制度。

一、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意义

(一)增加投资渠道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已经具有从传统的银行储蓄转向其他投资理财方式的意识,但是投资渠道狭窄,市场缺乏大量安全的投资产品。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可交易品种只有大约20%为债券类低风险产品,80%左右为风险较高的股权类产品。房地产投资具有所需资金量大、周期长等特性。对于大多数中小投资者来说,他们持有的资金还不足以使他们有能力投资房地产行业,即使有能力投资,也只是投资某一项目,风险性较高,不能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房地产投资信托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向公众募集资金,由专业的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持有多个房地产项目形成投资组合,与其他风险较高的资产相比具有市场价格波动小、投资风险分散和较高收益等投资特性,特别适合中小投资者投资,为众多中小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有参与房地产投资的机会,分享房地产投资带来的较高收益。

(二)优化证券市场结构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产品结构以高风险产品为主,低风险产品品种单一且市场份额小。证券市场合理发展的重点就是调整产品结构,增加低风险产品的市场份额,使其达到合理状态。

由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特点决定,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可增加低风险投资市场产品种类,优化证券市场结构。从流动性看,房地产投资信托一般不开发新物业,而是通过管理和出租已采购开发物业从中取得租金收入,进而获取收益有效地避免了资金占用的风险;像其他股票一样,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股票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其流动性仅次于现金。从风险看,房地产投资信托募集大众资金从事多样化的投资,其投资项目包括写字楼、公寓、酒店等,还包括医院、养老院这类公益性质房地产。在各项投资项目中,房地产投资信托会针对项目的特性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通过不同种类、区位、经营方式等投资组合降低风险。

(三)分散银行信贷风险,为房地产企业增加融资渠道

我国房地产市场融资渠道狭窄,商业银行基本参与了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房地产信贷对银行的风险状况产生重要影响。防控房地产信贷风险是商业银行高度关注的问题。房地产市场单一的融资渠道不仅增加了银行贷款结构风险,降低银行抗风险能力,还妨碍了房地产企业资本运作,特别是当面临银根紧缩的金融调控背景下,房地产企业迫切需要走出融资渠道单一的困境。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以信托制度原理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进行房地产资金融通的投融资方式,是以他人财产的方式为房地产业的发展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实现短期资金长期化,然后通过专业化的运作为投资者赚取最大收益的财产管理过程。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可以拓展房地产市场的融资渠道,改变传统的信贷模式。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模式选择

国际上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模式主要有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主要模式。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多采用公司型,新加坡及我国香港地区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多采用契约型。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够完善,在房地产投资信托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无论是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还是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都远不及美国,所以在采用的模式和运作方面能够借鉴的比较少。亚洲各国及我国大陆地区的外部经济环境比较类似,在房地产投资信托方面可以借鉴香港地区和新加坡,通过立法推动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当其达到一定的程度后再借鉴美国模式,逐步放开市场。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呼声不断,因此银监会和证监会分别提出了关于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方案。银监会制定的是债权类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方案,证监会提出的是股权类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方案。

(一)银监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方案

银监会起草的《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草案)》对运作方式、收益分配、负债率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运作方式上采用封闭式,经核准的信托总额在信托合同期内不允许变更,信托单位允许交易,但信托单位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在投资范围上可投资成熟的具有稳定、能够预见现金流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住宅用房、工业用房等;在投资对象中含有80%以上能产生可预见现金流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项目产生的租金收入、处置收益等不低于该房地产投资信托总收入的75%,购买房地产项目的持有期限不能少于3年;在收益分配方面,每年以现金的方式至少分配一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信托计划净收益的90%;负债率方面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20%。

银监会房地产投资信托方案偏向债券化,委托方是房地产企业,受托方是信托公司。其主要发行模式以“受益券”的形式进行。基本运作模式是企业作为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房地产物业委托给具备受益券发行资格的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和处置,并获得全部信托受益权,随后委托人将其持有的优先级受益权通过由受托人发行房地产信托受益券的方式向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人转让。银监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处分房地产物业和房地产物业租金收入,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对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

银监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方案将资产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发行人拥有物业的控制权,将收益权转让给信托单位持有人。直接以信托资产的名义来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受益券,这种方式一方面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问题,另一方面也体现了风险可控原则。采用封闭式运作模式,保证了资金的稳定性,并且在经营范围上也有强制规定,禁止进行开发性物业投资或者限制其他投资比例,不超过总资产的20%。资金投向的主体是有稳定现金流的和有保障的商业物业。这样既可以保证投资者收益的稳定,也可以在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时分散投资风险。

(二)证监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方案

证监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方案采取的是国际上较流行的模式。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做成公募基金的形式,有助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解决大型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难、渠道窄的问题,对我国资本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证监会方案的大致方向是以股权类产品的方式组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将物业的所有权转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名下并且分割出让,投资者也是通过持有房地产投资信托股份的方式间接拥有物业所有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交易所公开交易,机构投资者和广大个人投资者都可投资。房地产物业的业主可以将商业物业过户给基金公司,获取现金或者基金份额,基金公司再以其物业及其租金收益权发起设立基金并在证券市场交易流通。

(三)两种方案的比较与模式建议

将目前市场上这两种方案进行比较,银监会的方案在我国目前阶段具有很大的可行性,受益券只在银行间流通交易,不涉及税收和法律等问题。但是由于流通渠道窄,所募集到的资金有限,不能大规模上市交易。债权类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没有退出机制,本身的投资和融资也不能实现循环,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而证监会的方案推行的难度则会很大,面临双重税收和法律不完善等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基金公司必需向国家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在收益分配的时候还要向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降低了投资者收益率。另外在将物业过户的时候涉及资产评估、变更登记等事宜,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涉及操作问题,存在风险,在过户时候涉及高额资产转让所得税,使得很多投资者不愿意将其旗下资产出售给基金公司,因此阻碍了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进一步发展。当房价快速上涨时,如果存量房租售比较高,租金反而是下降或者持平的,将房屋过户给房地产信托公司收取租金,投资回报率低,在扣除管理等费用,实际回报率与银行存款利率差不多。但是证监会的方案也具有其独特的优势,采用的是国际上比较流行的模式,能与国际接轨,还能够使个人和投资者都参与到房地产业的投资,并且这种模式采用的是公募发行,运行过程中监管力度大,能够形成透明规范机制。

结合当前国情,建议在现阶段采用以银监会方案为主、证监会方案为辅的模式推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在运行过程中加强监管力度,控制经营风险,积极制定与房地产投资信托相关的法律文件,借鉴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立法推行,指导市场,待市场较为完善,法律体系较为健全时,从银监会的方案为主转型到证监会的方案为主,给予税收优惠,避免双重税收的负担,扩大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经营范围,采用公募方式发行上市流通,运作透明规范,与国际接轨。

三、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房地产投资信托是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新渠道,也是一种不动产投资工具,可以为房地产企业增加融资渠道,为投资者增加投资渠道,对于房地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尽管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还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缺少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等障碍,但利用房地产投资信托为房地产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以及以基金方式投资房地产不失为一种值得尝试的方式,是房地产金融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1]王姝.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模式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0.

篇(4)

2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

2.1计量模式运用数量新规则规定一个企业只能采用一种计量模式对其所有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模式。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作为其会计政策,并且将选定的会计政策采用于其全部投资性房地产。可见在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数量上,二者规定都是二选一。

2.2计量模式选用侧重点新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通常采用成本模式,只有企业有确凿证据证明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②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可见新准则更倾向于成本模式,只有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国际会计准则虽然对公允价值模式和成本价值模式选用,并未规定优先顺序,但认为从公允价值模式变更为成本模式通常不大可能导致更恰当的列报;对于选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企业,仍应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披露;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还被作为了一些房地产归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一个必备条件。例如: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于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地产再转租的,只要该类房地产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的且企业对该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允许将其归类为投资性房地产,但企业必须对所有其它投资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更侧重于使用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2.3计量模式转换方面新准则规定,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计量取得且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并不完善所决定的。对于企业而言应该慎重的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作为其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选用成本模式的,当资本市场、经济发展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还有选择公允价值的机会,而一旦选择了公允价值模式,就没有回旋的余地了。因此,新准则了这么长时间,但是很多企业仍旧选择成本计量模式作为其后续计量。

《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规定,只有能够导致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对交易、其他事项或情况进行更恰当的列报的情况下,才能自愿变更会计政策。而从公允价值模式变更为成本模式不大可能导致更恰当的列报。由此看出,国际会计准则不主张从公允价值模式变更为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进行计量,但是并没有明确的禁止,在特殊条件下,还是存有一定变更的空间,而我国则明确禁止。

综上所述,《企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制定,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范围的界定、确认、计量模式及转换和相关信息的披露,顺应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填补了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空白,反映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是由于我国具体国情如资本市场不健全,还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这种差异的存在是客观和必要的。在我国资本市场逐渐完善和与国际市场融合中会逐渐的缩小。

篇(5)

一、投资性房地产概述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单独计量和出售,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不包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除了将拥有的房地产用于生产厂房、办公场所等自用外,还可能将持有的部分房地产出租以获取租金或持有闲置的房地产等待合适的市场机会将其出售以获取资本利得。在会计上,这些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被划分为一类专门的资产,即投资性房地产。与此相对应,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被称作自用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在实物形态上完全相同,例如都表现为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或构建物等,但在产生现金流量的方式上具有各自的特点和显著差异。房地产投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而自用房地产必须与其他资产(如生产设备、原材料、人力资源等)相结合才能产生现金流量。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两类房地产应区分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而自用房地产适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准则。

我国以往的会计准则并没有要求企业区分对待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然而在实务中许多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由于两类房地产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方式有较大差异,将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自用房地产都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不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新的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区别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一项资产单独进行反映,无疑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而更好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决策提供依据。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1、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企业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取得的方式不同,则取得时的成本计量也不同。现分别介绍几种取得方式的成本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相关税费及其他支出等。

(2)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支付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等。本文将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中专门阐述。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某项房地产部分自用或作为存货出售、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情形。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2、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与普通自用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上的最大不同表现在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上,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1)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按月(期)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如果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不得转回。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才允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并按计量模式变更时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房地产的转换,实质上是因房地产的用途发生改变而对房地产进行的重新分类。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时,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有三种转换形式: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用的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

在成本模式下几种转换形式的处理较为简单,就是将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下面主要介绍公允价值模式下几种转换形式的处理,公允价值模式下的转换应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或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1、公允价值模式下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开发产品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出租,存货相应地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为租赁开始日。应当按转换日该项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记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同时转销原存货账面价值和已计提跌价准备。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公允价值模式下自用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原本用于生产或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改为出租,即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地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为租赁开始日。应当按转换日该项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记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同时转销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及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

企业将原来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房地产改为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日为企业开始自用的日期。应当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出售、转让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对报废或毁损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置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模式下,还应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如存在原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则一并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四、综合示例

2007年4月10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企业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其开发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企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7年5月1日。2007年5月1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价值9000万元,公允价值94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9600万元。假定2008年3月31日租赁期满,企业收回该投资性房地产,并以11000万元出售,出售款已收讫。

2007年5月1日转换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94000000

贷:开发产品90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00000

2007年12月3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2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0

2008年3月31日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110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1000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96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94000000

—公允价值变动2000000

同时,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00

同时,将转换时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篇(6)

企业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取得的方式不同,则取得时的成本计量也不同。现分别介绍几种取得方式的成本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相关税费及其他支出等。

(2)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支付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等。本文将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中专门阐述。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某项房地产部分自用或作为存货出售、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情形。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2、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与普通自用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上的最大不同表现在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上,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1)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按月(期)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如果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不得转回。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才允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并按计量模式变更时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二、投资性房地产概述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单独计量和出售,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不包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除了将拥有的房地产用于生产厂房、办公场所等自用外,还可能将持有的部分房地产出租以获取租金或持有闲置的房地产等待合适的市场机会将其出售以获取资本利得。在会计上,这些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被划分为一类专门的资产,即投资性房地产。与此相对应,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被称作自用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在实物形态上完全相同,例如都表现为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或构建物等,但在产生现金流量的方式上具有各自的特点和显著差异。房地产投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而自用房地产必须与其他资产(如生产设备、原材料、人力资源等)相结合才能产生现金流量。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两类房地产应区分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而自用房地产适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准则。

我国以往的会计准则并没有要求企业区分对待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然而在实务中许多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由于两类房地产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方式有较大差异,将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自用房地产都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不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新的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区别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一项资产单独进行反映,无疑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而更好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决策提供依据。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房地产的转换,实质上是因房地产的用途发生改变而对房地产进行的重新分类。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时,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有三种转换形式: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用的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

在成本模式下几种转换形式的处理较为简单,就是将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下面主要介绍公允价值模式下几种转换形式的处理,公允价值模式下的转换应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或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1、公允价值模式下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开发产品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出租,存货相应地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为租赁开始日。应当按转换日该项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记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同时转销原存货账面价值和已计提跌价准备。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公允价值模式下自用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原本用于生产或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改为出租,即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地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为租赁开始日。应当按转换日该项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记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同时转销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及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

企业将原来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房地产改为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日为企业开始自用的日期。应当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出售、转让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对报废或毁损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置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模式下,还应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如存在原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则一并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四、综合示例

2007年4月10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企业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其开发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企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7年5月1日。2007年5月1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价值9000万元,公允价值94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9600万元。假定2008年3月31日租赁期满,企业收回该投资性房地产,并以11000万元出售,出售款已收讫。

2007年5月1日转换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94000000

贷:开发产品90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00000

2007年12月3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2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0

2008年3月31日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110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1000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96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94000000

—公允价值变动2000000

同时,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00

同时,将转换时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4000000

篇(7)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除了将拥有的房地产用于生产厂房、办公场所等自用外,还可能将持有的部分房地产出租以获取租金或持有闲置的房地产等待合适的市场机会将其出售以获取资本利得。在会计上,这些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被划分为一类专门的资产,即投资性房地产。与此相对应,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被称作自用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在实物形态上完全相同,例如都表现为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或构建物等,但在产生现金流量的方式上具有各自的特点和显著差异。房地产投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而自用房地产必须与其他资产(如生产设备、原材料、人力资源等)相结合才能产生现金流量。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两类房地产应区分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而自用房地产适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准则。

我国以往的会计准则并没有要求企业区分对待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然而在实务中许多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由于两类房地产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方式有较大差异,将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自用房地产都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不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新的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区别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一项资产单独进行反映,无疑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而更好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决策提供依据。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1、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企业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取得的方式不同,则取得时的成本计量也不同。现分别介绍几种取得方式的成本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相关税费及其他支出等。

(2)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支付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等。本文将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中专门阐述。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某项房地产部分自用或作为存货出售、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情形。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2、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与普通自用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上的最大不同表现在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上,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1)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按月(期)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如果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不得转回。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才允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并按计量模式变更时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房地产的转换,实质上是因房地产的用途发生改变而对房地产进行的重新分类。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时,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有三种转换形式: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用的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

在成本模式下几种转换形式的处理较为简单,就是将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下面主要介绍公允价值模式下几种转换形式的处理,公允价值模式下的转换应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或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1、公允价值模式下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开发产品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出租,存货相应地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为租赁开始日。应当按转换日该项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记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同时转销原存货账面价值和已计提跌价准备。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公允价值模式下自用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原本用于生产或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改为出租,即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地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为租赁开始日。应当按转换日该项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记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同时转销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及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

企业将原来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房地产改为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日为企业开始自用的日期。应当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出售、转让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对报废或毁损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置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模式下,还应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如存在原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则一并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四、综合示例

2007年4月10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企业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其开发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企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7年5月1日。2007年5月1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价值9000万元,公允价值94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9600万元。假定2008年3月31日租赁期满,企业收回该投资性房地产,并以11000万元出售,出售款已收讫。

2007年5月1日转换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94000000

贷:开发产品90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00000

2007年12月3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2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0

2008年3月31日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110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1000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96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94000000

—公允价值变动2000000

同时,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00

同时,将转换时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4000000

篇(8)

政策继续实施对房地产行业不放松的宏观调控,继续打压地产市场。种种不利因素导致房地产行业原有的住宅地产发展计划略显窘态,而商业、旅游和养老地产正为房企提供新的发展契机,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已展开掘金尝试。

“房企应摆脱单纯的房地产开发模式,结合自身能力,审视市场定位,成为城市综合运营商和细分市场领导者。”罗兰贝格咨询公司在一份最新的研究报告中提出。

房企融资新渠道

房地产市场调控依旧严格,新开工项目融资渠道变窄,开发商回笼资金压力增大,而房地产信托产品几近停发,银行也调高对房企的信贷风险,这些都加剧了房企社会融资的难度。近些年,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在国内发展迅速,作为一种融资途径开始深受房企的青睐,其投资方式呈现多样化发展。

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共发生80起投资案例。在披露投资方式的案例中,股权与债权结合的投资方式为房地产基金的首选。

股权投资是一种权益性投资,注重被投资企业未来发展前景和资本增值,且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投资风险相对较大,投资期长,借助退出机制出售持股获利。房地产基金在实施股权投资时通常要对房企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分析、土地竞标观察和未来前景估值等,期间委托成本高,市场风险难以把握,退出难度较大,直接影响投资回报率。此外,在期限短收益率高的各类债权投资方式前,房地产基金如何得到LP(有限合伙人)对股权投资的认同,也是其进行股权投资的一大难点。私募房地产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参与房企项目运作,共担盈亏,为房地产市场注入长期发展资金,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战略投资,将是私募房地产基金未来发展趋势。清科研究中心注意到,近年私募房地产基金股权投资比例上升,未来会逐渐淡化“明股暗债”的阴影,以明晰的股权投资方式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警惕商业地产泡沫

商业地产是以经营商业活动为主题的房地产细分行业,涉及商场、娱乐场所、休闲场所和其他消费场所的一个综合商业经营市场。据仲量联行统计,中国新兴城市50强城镇人口达2.6亿,辐射人口3.7亿。预计到2020年,甲级办公楼存量将新增3,000万平方米,现代零售物业将超过1亿平方米,广阔的发展空间推动商业地产迅猛增长。国内房企对商业地产开发的典型模式多采用“租售结合”,将一层出租,其余出售,这种经营模式符合目前房企发展现状。房地产限购政策的出台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炒作住宅房价的现象,迫使部分投资者转向商业地产,而地方政府也积极地推崇商业地产的开发,这就加快了商业地产的发展,2012年全国商业地产新增供应量较上年上涨22%。

商业地产未来发展前景可观,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已尝试介入。据清科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2012年在商业地产领域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共有14起投资案例,涉及金额7.44亿美元。当前,房企对商业地产的开发多数是转移住宅地产投资风险,不排除部分为投机性投资。清科研究中心认为,商业地产回报期长,占用资金量大,新增商业地产迅猛增加,容易导致市场定位不清、空置率上升、多数项目缺乏配套的管理和人才,盈利模式是否奏效有待时间检验。此外部分开发商怀揣投机心理,易产生商业地产泡沫。

养老地产尚缺发展模式

养老地产是介于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和养老服务之间,以专门服务老年市场为主题而打造的一类高端住宅场所,它对配套设施和居住环境要求更高,集合了护理、医疗、餐饮和康复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型地产。2013年北京率先开启养老地产“元年”,将养老用地纳入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范畴,这与当前社会老龄化速度加快和房地产行业转型紧密相关。养老地产为房企带来前景广阔的投资机会,私募房地产基金可以布局有清晰发展思路的项目,着眼长期的投资回报。日本医护型养老院以小规模多功能服务设施深受老年群体的欢迎,台湾老年公寓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基础上创新经营方式,美国CCRC社区通过自费方式选取不同的养老套餐,这三类是国际上运营成功的养老地产范例。国内养老地产尚未发展成形,目前多以敬老院为主,这是政府公办、私人经营的养老机构,另有家庭住宅养老小区和综合养老社区,这类由房地产公司开发,不提供专业的养老服务,但配备部分老年活动场所和娱乐休闲项目。

面对庞大的老年市场,养老地产发展前景不可忽视。然而,养老地产在国内仍处于起步阶段,已经实施的项目较少,想要做好养老地产并,还需要整合多行业间资源优势。投资期长,回报低,更重要是发展模式不清晰。清科研究中心建议,私募房地产基金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投资案例,探索适合在国内环境下运作养老地产的盈利途径,协助房企做大、做强养老地产市场。

旅游地产防虚热

2012年房地产行业仍处于“寒潮”之中,但旅游地产呈现快速发展。据多家机构统计报告显示,年内旅游地产的投资额突破万亿关口,涉及的旅游项目达到3000多个,甚至出现华谊兄弟、新华联、华东电器和盛大网络等企业跨行业投资旅游地产,以谋求新的投资机会。

篇(9)

目前,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是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占据着重要的社会地位,尤其对房地产行业会计处理产生了极其深远而持久的影响。投资性房地产是房地产行业领域中重要的投资经营模式,对于房地产行业的良好运作具有极其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要加大新会计准则在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工作中的应用,并且扩大其影响范围,进而实现房地产行业领域的发展目标。

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对房地产行业会计处理概述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含义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商赚取并扩大租金和资本增值,为了获取较多的经济利润而进行的一种地产开发型活动,目的性和商业性比较明确,不断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开发目标。

(二)投资性房地产相关会计处理分析1.确定环节根据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是为了获取大量的经济租金,主要包括已经出租出去的土地使用权和已经出租的建筑物等。投资性房地产旨在通过投资市场的渠道来获取相应的租金收入,并不重视在出租过程中赢取的额外效益或者利润。判断投资性房地产的方法,重点是要分析此类房地产是否为可出售的房地产,如果符合则可以认定为商品性房地产,根据制定的相关准则可以进行会计处理。2.计量环节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是计量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初始计量主要侧重于成本计量的模式,而且要想充分获取房地产的初始计量,可以通过外购和自行建造等方式,是比较可行的方法;而对于后续计量而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成本计量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而且模式的确定不能轻易进行变更。

二、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对房地产行业会计处理的影响分析

(一)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型房地产行业的影响1.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和颁布,针对自用房地产和出租房地产的区别做出了明确地规范和说明。具体要求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均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行业进行会计处理,对企业的资产结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而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整个资产中保持合理、适当的比值。2.在新会计准则的制定中,投资性房地产行业的评价主要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市场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房地产行业的市场价格也在普遍升温。基于此,如果房地产行业一直沿用公允价值模式,一定程度上会增加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有效提升了资产的净值,进而推动房地产行业偿债能力的提升。3.计量方式与所产生的利润有着紧密的联系,计量方式的不同,也会影响到所产生的利润。其中,成本模式比较稳定,主要是由于成本模式有着固定的会计时间,便于对成本费用进行预计和控制。在特殊的情况下,成本模式可以为房地产行业带来广阔的发展前景。根据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影响进行分析,所得利润的不确定性比较明显,不用像成本计量模式进行折旧计提、累计摊销,成本费用会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发生变动。基于房地产的发展前景来分析,房地产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潜力,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更有助于房地产企业的长远发展,利润空间更大。

(二)新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行业纳税的影响1.获取时纳税的影响根据税法来分析,并没有过多对投资性房地产和非投资性房地产来进行区分,而是将其转化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同时,在会计处理中,对于本月所增加的固定资产不用进行折旧计量,因此固定资产在两种计量模式下的账面价值是相同的。2.后续计量的纳税影响(1)在成本计量模式中的后续计量方面,税法和会计的不同之处就体现在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等。(2)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后续计量方面,投资性房地产行业的计量标准就是去掉实际收入成本减去按税法规定的抵扣金额。由此可见,针对计量方式的影响,房地产行业要进行纳税的调整和变更。3.处置过程的纳税影响税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方式,在公允价值模式的计量下,应纳税的所得税额就是由于处置收入减去历史成本而产生的差价。但是在会计处理中,要将累计公允价值和已经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一并归为处置资产的当期损益。基于此,会计和税法在处置资产的损益中具有较明显的区别,因此要适当地进行纳税调整。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两种计量模式下当期所交纳的税额基本一致。其区别就在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会因其变动而发生变动,进而使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金额出现了较大的差异。针对资产的投资过程来分析,成本计量模式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具有相同的现金流量计算方式。

三、投资性房地产准则

对房地产行业会计处理影响的具体建议

(一)建立健全会计管理制度投资性房地产行业要以新会计准则作为行业的指导,要充分结合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贯彻实施,并且要坚持实施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进而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的会计管理制度体系,要体现出一定的科学性、规范性以及合理性。对于制度建设的内容,要加大对财务管理制度、物资采购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考核评价制度等方面的建设力度,而且会计管理制度要与投资性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情况和目标相互统一、相互协调。

(二)加大新会计准则的应用力度1.要及时调整会计处理工作,不断适用于新会计准则的发展需要。要适度改革以往传统的会计编制制度,新会计准则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计量方式,建立起完善的企业会计制度体系。2.新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并不能有效地减缓税收,但是更有利于资产的管理。加大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力度,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企业来说影响深远。3.房地产会计处理人员要加强对于新会计准则的学习,予以高度的重视,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与指导工作,从而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岗位意识、专业水平以及技能涵养等,将新会计准则的工作落到实处。

(三)确保投资性房地产会计管理工作较高的经济利润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在不断的发展进程中,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提升是重要的管理保障。在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运用,就是要将投资性房地产体现在企业的各个层面,进而不断符合资产投资市场的发展需要。投资性房地产企业要在新会计准则的引领下开展房地产投资收益分析活动,扩大并增长资本投资运作效率和回报率。

(四)简化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会计处理程序在新会计准则中,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工作。因此,对于效益的盈利或是亏损,都要及时反映在当期利润中,进而在整体上把握好投资性房地产行业的投资效益情况。对于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出现的相同问题,要进行统一、规划地管理,降低企业会计处理工作的难度性与复杂性,强化信息的对比程度。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对房地产行业会计处理影响的分析势在必行,可以不断顺应投资性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步伐,提高房地产行业的市场竞争地位,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开拓房地产行业崭新的发展空间。因此,投资性房地产行业的建设任重而道远,要善于抓住机遇,勇敢地迎接挑战,不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严格遵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选择科学合理的计量模式,以便于会计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投资性房地产企业要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综合对比和考量,进一步规范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市场行为,实现房地产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求。

参考文献:

[1]由敏.新会计准则下公允价值应用对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影响[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5(22):1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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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投资者直接融资模式

房地产投资者直接融资模式是由房地产项目投资者直接融资,同时由房地产项目投资者直接承担融资中的责任和义务,目前来说是结构相对较简单的一种融资模式。这种模式一般情况适用于房地产投资者自身财务结构简单,且房地产投资者的信贷良好的情况。对于这种模式,其投资机构一般是非公司型合资机构,房地产投资者可以依据其投资战略需要来灵活地安排融资,同时还可以利用其与银行的良好关系和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但这种方式难以实现贷款的有限追踪,无形中增加房地产投资者融资风险。

(二)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是建立在由贷款银行或者第三方融资机构购买地产项目产品的未来租金或者销售收益的权益基础之上。主要适用于项目产品数量和现金流量可以比较准确计算的房地产项目。主要特征有:它由贷款银行和投资者建立的一个融资中介机构,通过购买一定比例的房地产来作为融资的基础;贷款银行提供资金给第三方融资机构,第三方融资机构再根据协议将资金融入房地产项目;销售阶段根据销售协议,项目公司承担房地产销售义务和责任,且销售收入将直接进入第三方融资机构。

(三)房地产ABS项目融资模式

ABS(Asset-Backed Securitiation)即资产证券化。这种模式是以房地产项目所有资产为基础,以房地产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作为保证,并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证券融资方式。房地产ABS项目融资模式是通过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高档债券来筹集资金,由于这种负债数据不在房地产投资者的资产负债表上显示,从而能够避免对房地产投资者资产的限制。另一方面,国际高级债券市场利率较低,这样不仅可以大幅度降低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成本,同时也为房地产ABS项目融资模式应用于资金量大的房地产项目提供了无限空间。

(四)房地产TOT项目融资模式

TOT ( Transfer Operate Transfer) 即转让一经营一转让的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通过房地产投资者投资购买项目所在地的基础设施所有权,并由该地区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进而投资者在授权时间内拥有对该基础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通过经营获得相应的利润,在授权期届满时,房地产投资者必须将该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无偿移交给该区政府。[1]

(五)房地产PPP项目融资模式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即公私伙伴关系模式,对于这种模式,根据联合国培训研究院的定义认为是不同社会系统倡导者之间的所有制度化的合作方式,目的是解决当地或者区域内的某些复杂问题。而广义的PPP 模式泛指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为了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狭义的PPP 更多的是强调政府在项目中的所有权以及与企业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2]这种模式是政府、营利性企业以及非营利性企业共同基于某个房地产项目而形成的以双赢或多底为目的的相互合作模式,参与方可以达到比单方面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效果。

二、房地产项目融资中的问题

(一)房地产融资市场体系不健全,融资效低

虽然上面介绍多种融资模式,当时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房地产业尚未形成真正多元化的融资模式,主融资渠道还是通过银行贷款,这种单一融资方式所带来的风险是难以避免的。这些情况主要原因还在于我国房地产融资市场体系不健全。房地产融资体系的不健全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如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只顾短期效益而不考虑企业的长期发展,自有资金的缺乏,使得剩余资金往往需要依赖于银行贷款,只有少数的房地产企业看清市场走向,这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长期发展。还有一个方面,由于房地产融资市场体系不健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进而使得更多的企业为了保证自有资金而不得不采用银行贷款或者地下融资方式。

(二)房地产项目融资目的不明确

房地产企业多元化进程也在慢慢开展,虽说目前股权融资已经成为房地产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但很多企业在依赖于银行贷款的同时也在积极探索多元化融资渠道,力求适应市场需求。但其中一个问题就是,房地产企业在进行融资时必须要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这就需要对企业进行合理的估算。如待融资房地产项目的规模、项目的数量、融资方式以及融资的时机等。但是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存在一种盲目融资的现象,如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在融资时只是估算一个数额,而并没有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这无形中带来潜在的风险,很可能造成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危机。[3]

(三)缺乏明确的产权制度和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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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及特征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有以下特征;(1)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经营性活动,持有目的是为了出租或资本增值后转让;(2)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状态、目的等方面区别于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房地产f(3)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后续计量模式,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持续计量,即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2 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项目:(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应是自租赁期开始日确定为投资性房地产;(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体现了管理者的持有意图。需要注意的问题:①这里不包括闲置土地,②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并准备增值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存货处理。(3)已出租的建筑物。应是自租赁期开始日确定为投资性房地产。

3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3.1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

将某个项目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首先应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其次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2 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总原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具体应分别不同的取得渠道来掌握: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外购的房地产,只有在购入的同时开始出租,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加以确认。如果该企业所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在购入后3个月再出租,则应当先作为固定资产加以确认,直至租赁期开始日才能从固定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下设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科目。(2)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所有必要支出构成。

3.3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后续计量总原则: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通常情况下,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通常情况下。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为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但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能转为按照成本模式计量。

(1)成本计量模式。

企业一般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科目设置:①投资性房地产;②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③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处理原则:①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按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按期(月)计提折旧,存在减值迹象的,按照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处理;②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按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按期(月)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按照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处理。

例1:甲企业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乙企业使用。已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假设这栋办公楼的成本为1800万元,按照直线法折旧,使用寿命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按照经营租赁合同,乙企业每月支付甲企业租金8万元。当年12月,这栋办公楼发生减值迹象,经减值测试,其可收回金额为1200万元,此时办公楼的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以前未计提减值准备。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计提折旧:

每月的折旧:1800÷20÷12=7.5(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75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75000

②确认租金。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8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000

③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3000000

(2)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条件;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②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①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可以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现行市场价格(市场公开报价);②无法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现行市场价格的,可以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最近交易价格,并考虑交易情况、交易日期、所在区域等因索;③也可以基于预计未来获得的租金收益和相关现金流量予以计量。

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性房地产若属于企业主营业务的,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相关的损益。

例2:甲企业为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2007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甲公司开发的一栋精装修的写字楼于开发完成的同时开始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为10年。当年10月1日,该写字楼开发完成并开始起租,写字楼的造价为90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9200万元。假设甲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7年10月1日,甲公司开发完成写字楼并出租: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90000000

贷:开发成本 90000000

②2007年12月31日,按照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000

注意:由于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故不需要计提折旧(或摊销),也不需要考虑计提减值准备。

③计量模式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