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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体规划内容大全11篇

时间:2023-05-22 16:25:33

项目总体规划内容

项目总体规划内容篇(1)

平谷区海子水库加固改造工程

同意由平谷区发改委组织实施平谷区海子水库加固改造工程。加固处理水库溢流坝面区域及其下游护坦混凝土,改造高,低压配电室电力设备,拆建原有危旧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控制在1647平方米以内。

No.2

永引渠二热节制闸改造工程

同意由市水务局组织实施永引渠二热节制闸改造工程。加固改造上下游翼墙和闸室,拆建机架桥、检修桥,更换工作闸门和检修闸门,配备启闭设备,总建筑面积控制在580平方米以内。

No.3

潮白河白庙一运潮减河口段堤防水毁修复工程

同意由市水务局组织实施潮白河白庙至运潮减河口段堤防水毁修复工程。硬化潮白河白庙至运潮减河口右堤顶路46公里,同步建设排水设施。

No,4

官厅水库泄洪洞及进水塔检修门槽加固改造工程

同意由市水务局组织实施官厅水库泄洪洞及进水塔检修门槽加固改造工程。改造输水泄洪洞进水塔检修门槽,对泄洪洞混凝土及钢衬表面进行防腐处理。

No.5

新建北京市黄城根小学密云分校工程项目

同意密云县教育委员会新建北京市黄城根小学密云分校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为密云县密云镇通城胡同西侧,密云县第二小学内。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建筑面积13060平方米(包括拆除面积8139平方米),新建教学楼、办公综合楼、风雨操场,合班教室等。

No.6

顺义新城仁和镇前进村定向安置房项目

同意北京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顺义新城仁和镇前进村定向安置房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为顺义新城第12街区。项目规划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116000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92800平方米,代征道路用地19400平方米,代征绿化用地3800平方米,具体规划用地指标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建筑控制规模164150平方米,建设内容为住宅及配套。

No.7

京煤集团门头沟区杨坨工矿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房项目

同意北京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京煤集团门头沟区杨坨工矿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房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为门头沟区军庄镇军温路2号。

项目规划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79933.37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61792.56平方米,代征道路用地15773.11平方米,其它代征用地2367.7平方米,具体规划用地指标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建筑控制规模156200平方米,建设内容为住宅及千人指标配套。

No.8

顺义区空港物流基地星光国际城其它类多功能用地项目

同意北京佰鸣博泰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顺义区空港物流基地星光国际城其它类多功能用地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为顺义区站前街北侧。项目规划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62632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61808平方米,代征道路用地824平方米,具体规划用地指标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建筑控制规模为92712平方米,建设内容为商业及办公。

No.9

平谷区王辛庄镇贾各庄村东侧居住项目

同意北京昂内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平谷区王辛庄镇贾各庄村东侧居住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为平谷区王辛庄镇。项目规划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82295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70041平方米,代征道路用地12254平方米,具体规划用地指标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建筑控制规模为112066平方米,建设内容为住宅及配套。本项目应配建建筑规模3331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

N0.10

顺义区后沙峪镇吉祥庄C-03地块商业金融、居住项目

同意中粮地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继续开发建设顺义区后沙峪镇吉祥庄C-03地块商业金融、居住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为顺义区后沙峪镇吉祥庄村。项目规划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115422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77251平方米,具体规划用地指标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建筑规模为253305.1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规模169952平方米,建设内容为商业、金融办公,住宅。该项目应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建筑规模48464.5平方米。本项目计划分两期实施,其中:第一期建筑规模为120000平方米,第二期建筑规模133305.1平方米,并就分期实施情况接受顺义区住建委的监督指导。

No.11

北京通州物流基地7个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原则同意北京通州物流基地

F-07地块,F-10地块、

F-04地块、F-08地块、

F-13地块,F-14地块。

F-15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建设。这7个项目建设单位均位北京金马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7个项目建设地点均位于北京通州物流基地内。

F-07地块项目内容及建设规模:本项目为土地一级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地平整,道路工程,绿化工程;随道路敷设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讯等综合管网。总用地规模约150878.2平方米。

F-10地块项目内容及建设规模:本项目为土地一级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地平整、道路工程、绿化工程:随道路敷设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讯等综合管网。总用地规模约153794平方米。

F-04地块项目内容及建设规模:本项目为土地一级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地平整、道路工程、绿化工程;随道路敷设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讯等综合管网。总用地规模约170738平方米。

F-08地块项目内容及建设规模:本项目为土地一级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地平整、道路工程、绿化工程;随道路敷设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讯等综合管网。总用地规模约168909.7平方米。

F-13地块项目内容及建设规模:本项目为土地一级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地平整、道路工程、绿化工程:随道路敷设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讯等综合管网。总用地规模约174692.844平方米。

F-14地块项目内容及建设规模:本项目为土地一级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地平整、道路工程、绿化工程;随道路敷设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讯等综合管网。总用地规模约54089平方米。

F-15地块项目内容及建设规模:本项目为土地一级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地平整、道路工程、绿化工程;随道路敷设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讯等综合管网。总用地规模约335028.759平方米。

No.12

昌平区新建阳坊镇一级普

通消防站项目同意昌平区新建阳坊镇消防站。项目建设地点: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准确用地范围及面积以用地钉桩成果为准。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总建筑面积3246.17平方米,建设内容为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消防训练塔、器材库、会议室、阅览室、消防宣传教育室、备勤宿舍及附属用房等。

No.13

项目总体规划内容篇(2)

前言

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城市建设的实施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从宏观蓝图走向实施管理的必经之路,是调控和引导城市近期建设的重要依据。长久以来,城市总体规划被认为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根本大法,城市规划的编制者和执行者以它的综合性、科学性、先导性和完整性引为自豪。然而在整个规划的实践过程中,这种对城市用地空间的终极蓝图式的设计却总难以适应以项目建设为主体的城市建设的需要,经常使规划管理者处于被动的局面,使不少新出现的项目很难在总体规划这部“大法”中找到适用的条款。城市总体规划的宏伟蓝图也不可能在近期建设中简单照搬照套,而全社会都要求规划工作者必须在每个时期都要拿出能解决现实问题的分阶段措施,在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中,突出强调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性,国务院贯彻落实《通知》文件也都出台,对制定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提出明确要求,并明确指出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其实,“近期建设”从来就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项必要内容。只不过在以往的总体规划编制中往往将它置于总体内容的最后章节,城市总体规划是在宏观层面上对整个城市及其各个系统的发展进行整体的把握和调控,时间较长,因此,缺乏对当前城市建设的具体指导内容。在市场经济主导下,城市建设环境不定因素较多,对“近期建设规划”进行检讨、更新和滚动修编应该是及时发现问题,解决城市问题的一个好举措。

1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因素

1.1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内容

由于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内容组成并没有明确规定,各编制主体都结合城市自身的特点进行不同的改进,目前对于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内容组成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近期建设规划内容的适应性是决定规划实施效果的关键所在,倘若规划内容本身适应性不强,又何以冀望规划得以实施。即便规划依靠强制手段得以实施,也达不到其良好地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作用,反而会给城市发展带来障碍,甚至是难以弥补的过失。就目前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内容来看,有以项目规划侧重为主和以结构生长侧重为主两种方式。以项目规划为侧重的编制方式主要通过滚动实施项目库的方式实现重点地区的建设,从而带动其他地区的建设。以结构生长为侧重的近期建设规划方式主要从结构实施的方面考虑,通过重点地区的实施朝着总体规划的目标方向前进。不管偏重哪种方式的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在规划内容部分都有一定程度上的不足。在城市结构方面,对于城市结构的引导作用不够有力,使得城市结构的增长距规划设想目标较远。在重点地区判断方面,规划判断的区位基本正确,但对于重点地区何时展开建设的时机把握存在偏差。在重点地区土地利用布局方面,两种侧重的规划方式没有充分地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致使重点地区土地布局建设效果较差。实施措施,按理应该成为近期建设实施的有力保障,但很多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的实施措施有些缺失,有些又过于原则化,没有发挥作用。

1.2近期建设规划所处的地位

近期建设规划所处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内容的组成,也影响着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2006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出台,其中将近期建设规划单独作为一个章节来说明,并将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实施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然而对于近期建设规划如何定位并没有明确说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章节中也突出了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从2002年国家颁布一系列关于实施近期建设规划政策到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各编制主体对于近期建设规划定位及编制内容并无采取同一方式进行。如广州、深圳编制时采取以项目规划为侧重的近期建设规划,而渭南、肇庆采取以结构生长为侧重的近期建设规划。不同城市编制主体对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工作方法、技术路线、编制成果和保障措施等都有着不同的认识,在审批及实施管理方面也有不同的操作方式,使得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1.3发展模式的惯性

每个城市的发展都是逐步累积的过程,存在着旧城区与新城区同时存在的现象。在漫长的城市建设过程中,旧城区由于发展时间较长容易存在一些问题,近期建设规划考虑到旧城区解决问题的同时,还要与新区良好衔接,并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协调作用,即在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中都考虑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同步进行。但就实施情况来看,旧区改造的力度却没有新区建设的强度那么大,究其原因是受到发展惯性模式影响,城市地方特色得不到延续发展,城市的生成环境得不到真正的改善,形成城市空间松散性的发展,造成城市空间的发展连续性、完整性和时序性受到影响。

2 城市近期建设的策略实施

在城市近期建设策略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应该有条不紊,实实在在的依据总体规划,积极解决城市近期建设时的重点、发展方向与建设时序。

2. 1 明确技术路线

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的实施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从宏观蓝图走向实施管理的必经之路,是调控和引导城市近期建设的重要依据。从传统编制方法来看,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仅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专项,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进行编制,主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并对城市近期内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为各单项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2. 2 动态修正总体规划

在对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总结检讨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变化因素、现状城市建设状况及近期建设规划,修正与完善总体规划用地布局,真正使城市总体规划由规划期末的终极蓝图转变为适应城市发展的动态战略,真正体现城市规划的编制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连续的过程,使规划更富有实际操作意义。

2. 3 突出规划重点

根据要求,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的意见。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城市建设规模和速度出现前所未有的景象,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需要,增强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一个重要原则。针对工业经济发展的强劲势头与发展空间不足的矛盾和城市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等实际情况,规划重点解决城市发展空间不足和城市生态环境建设问题,突出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的具体安排。

2. 4 注重规划实施

由于传统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内容过粗,过于注重规划布局,没有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不能满足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的要求,因而近期建设规划失去了指导意义,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决策的随意性。根据城市发展策略和功能安排,规划从“城市经营”的角度对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策划安排,以项目和项目建设的时序带动城市不同地区的发展。同时根据建设重点,通过列表分区域对重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安排,分析建设项目的投资渠道,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在图纸上进行布点落实,为政府制定年度计划提供参考,有效指导城市建设。

2. 5 倡导阳光规划

城市建设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需要最大限度的提高公众参与范围,为增强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科学合理性,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团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实现公共利益与各私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规划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目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近期建设项目计划基础上加以编制,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等多种途经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对公众意见的及时整理、吸纳,充分反映了广大市民的意愿,因而,得到市民的支持,将有利于规划建设的进一步实施。

增强近期建设规划的思考

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效性,并不是意味着城市建设必须与规划设想完全吻合,部分内容的改动并不意味着近期建设规划的失败。在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过程中,规划应对市场做出积极的反应以减少市场带来的外部效应,并积极地推动城市的建设。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的,同时它也是推动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工具,因此,应该巩固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实施总体规划的工具。考虑到改进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是作为实施总体规划的重要工具,且具有动态性、连续性及其本身统筹性的特点,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由城市结构、重点地区及其土地利用布局和实施措施组成。在规划内容方面,为了增强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适应性,增强使其能更好地适应近期年限内城市开发建设与规划管理的需要,应加强城市结构的引导;加强重点地区设的控制和引导;促使实施政策向空间政策的转化,加强与相关规划、政策的结合;从而提高其实施的效率。

项目总体规划内容篇(3)

第二条规划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市移民办负责全市规划实施的综合、指导、监督、检查等,负责年度计划的审核汇总和上报。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具体组织规划的实施,负责年度计划的编报和初验总结。

第三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坚持尊重民意、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四条规划按照省移民开发局印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大纲》的要求进行编制。规划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分年度组织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规划编制以县为单位,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区上报的规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经批准的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规划内的具体内容不得自行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在征求移民意见的基础上,将变更项目内容在项目所在村公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向市移民办上报变更项目和变更的具体内容,说明变更理由。由市移民办审核后,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的类型

第八条规划包括资金直补规划、项目扶持规划和预备项目规划。

第九条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在册原迁移民编制资金直补规划。资金直补规划内容包括直补对象的确定、资金发放的程序、方式、标准、年限和时间等。直补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移民开发局和农信联社联合下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在册新增移民人口编制项目规划。项目规划包括项目扶持到户规划和项目扶持到村规划两种类型。其中扶持到户项目补助资金应委托农村信用社通过“一折通”方式代为发放到人,具体管理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可参照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预备项目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供水、交通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建设,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必要的移民干部培训等。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本章规定适用于扶持到村项目和预备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责任主体、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主要工程量、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项目公示的相关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等。

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程概算、工程设计图等。

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深度要达到可实施要求。

第十五条总投资达到或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编制为项目实施方案。

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的农村饮水、沼气、环境整治等项目合并后,总投资达不到10万元的,可以村(居)为单位按项目类型捆绑成一个项目,以项目实施方案上报。以后期扶持基金投资为主,分户实施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可以捆绑成一个项目,按项目实施方案上报。

第十六条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下、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委托县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总投资20万元以下项目,可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第十七条后期扶持基金投资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省移民开发局审批;后期扶持基金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移民开发局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办审批,审批文件抄送省移民开发局备案;后期扶持基金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或项目实施方案由市移民办审批,审批文件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第十八条其它资金投资为主、后期扶持基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主要投资部门的规定执行,有关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查。审查意见报省、市移民局(办)备案。

第十九条市移民办审批的项目实行定时报批制度,市移民办每季度初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批,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将完整资料提前10个工作日报市移民办。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审批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负责。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总投资金5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根据所在市、县(区)的规定实行。

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实行监理制度,对项目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严格控制。监理单位的确定,按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采用公开招标来确定;按规定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可通过邀请3家(含3家)以上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招标来确定。为了确保库区建设项目建设质量,库区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库区移民管理机构组建的监理单位监理。其他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或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库区实际情况,参照行业规范标准,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验收。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进行验收。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并参照相应的行业规范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工作由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准单位组织。后期扶持基金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移民开发局组织验收;后期扶持基金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移民办组织验收,项目验收要形成书面验收会议纪要或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会议纪要或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市移民办对县(市)区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每年安排2-3次,根据县(市)区项目实施完成情况,机动安排1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并形成初验报告,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省、市移民局(办)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主体单位进行项目自验,形成自验报告,并向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申请初步验收。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省、市移民局(办)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在自验和初验的基础上申请,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必须提供:⑴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的报告或请示;⑵自验报告和初验报告;⑶项目招投标文件;⑷项目建设合同;⑸项目监理合同;⑹项目建设工作总结;⑺批准的年度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相应的单项设计、设计变更、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⑻阶段性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⑼单项决算和项目总决算报告;⑽有资质社会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核报告;⑾投资构成;⑿项目档案资料;⒀项目完成后照片资料。⒁“后期扶持资金扶持项目”标志牌设立情况;⒂项目验收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执行;

2.项目资金的投资和使用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规定;

3.项目变更情况,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4.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

5.项目效益情况;

6.除分户实施的种养业、改厨、改厕项目和培训就业项目以外的项目原则上要设立库区后期扶持项目标志牌。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项目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其它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由主要投资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后期扶持基金投资额度派员参加验收,验收材料报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道路等交通项目,应纳入县(市)区交通的路网或移交给项目受益的村;人饮项目的受益村或乡镇为项目管理单位;生产项目由业主单位负责管理。

培训就业项目由市移民办组织验收。县移民管理机构提早10个工作日报送市移民办提请验收。培训就业项目验收应准备的资料为: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培训通知(说明培训时间、地点,参训对象、人数、天数)、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内容、课时安排、授课教师名单、培训费用一览表,培训效果(技能培训要说明就业及劳动力转移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管理费内容: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设计费,施工图文件设计费,咨询论证费,项目监理费,工程决算审核费,项目建设管理费和其它必要的费用。取费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行业规定提取,其经费列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五章年度计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年度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第二十七条年度计划根据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按照省移民开发局制定的格式编报。列入年度计划的具体项目应有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

第二十八条年度计划上报前应按照创建“阳光库区”的有关要求,在项目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移民提出异议,必须对相关事项核实完善后再公示。第二十九条年度计划自下而上编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年度计划的具体编报工作,各县(市)区编报的年度计划资金额度应按核定的移民人数,每人每年600元的定额编报。预备项目年度计划原则上按经审批的后期扶持规划预备项目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编报。预备项目年度计划编报前,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可征求项目所在乡(镇)、村意见。年度计划应于每年的6月底前上报市移民办,市移民办审核后于每年7月底前,将本辖区内下一年度计划汇总后报送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三十条根据省移民开发局的年度计划批复文件,各市、县(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抓紧组织年度预算编制。年度预算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和移民开发局联合下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已批复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要按照规定实行通告制度,各地要在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进行通告,通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十二条年度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年度计划和预算内项目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经项目所在村绝大多数移民群众同意,并经市移民办报省移民开发局和财政厅批准。

第三十三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客观编报统计报表,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县(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规划实施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移民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后期扶持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发放管理和项目的建设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省、市移民局(办)应根据实际需要或举报线索,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专项稽察要形成稽察报告,组织稽察的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稽察报告向存在问题的被稽察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对被稽察单位作出通报批评、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等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完善举报受理及办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等,对规划实施中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要对所报年度计划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违反规定批准规划的、未编制规划有关单位拨付后期扶持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有关单位自行调整或者修改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规定,在编制规划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的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规划总结验收

第四十二条每个5年规划实施完成后都应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程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验,合格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在县级自验的基础上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请省移民开发局组织终验。

第四十三条总结验收需准备的文件或资料包括:规划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资金发放档案、项目档案资料等。

第九章附则

项目总体规划内容篇(4)

2006年5月,发改委、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2006]37号) (以下简称37号文件),文件明确指出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这就对城市规划部门提出了如何认识住房建设规划、如何在城市规划工作中与住房建设规划进行衔接的要求。

一、住房建设规划的内涵与背景

1.住房建设规划是指制订出若干年内分年度建造住房的规划,包括居住区和住房建造的数量以及居住水平等多项指标。

2.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要求

37号文件提出了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具体包括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年限、规划内容、公布时间、审批方式、主管部门责任等方面内容

3.住房建设规划的政策背景

尽管住房建设规划的推出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突然性,但如果将其纳入到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演变历程中,就可以看出住房建设规划是我国住房政策在走向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配套政策,它的推出标志着我国住房供应体系在逐步系统、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4.住房建设规划的现实意义

(1)住房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近年来已经成为住房、教育、医疗“新三座大山”之首;

(2)住房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住房问题涉及到土地供给、金融信贷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住房政策无法落实,土地、信贷等宏观调控的手段也就无法发挥作用;

(3)住房建设规划是体现住房政策的重要手段。

二、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住房建设规划以住房建设为工作对象,城市规划以城市为工作对象,工作对象之间有着重合与交叉的关系,

1.政策目标与技术手段

37号文件指出住房建设规划要“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规划的法定规划系列中的重要组成部份。住房建设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三类住房的建设总量、比例结构、空间布局、时序安排等等,这些具体内容最终必将落实在城市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时序。而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因此住房建设规划的具体内容必须、也只有通过城市规划才能实现

2.专项规划与综合规划

城市规划是一项综合性的规划,无论是总体规划,还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都包括居住、公共服务事业(商业、教育、医疗等)、交通、市政、绿地系统等多个专项的用地规划,城市规划是各方面内容的统筹部署和综合协调。而住房建设规划属于对居住设施(住房) 这一专项内容的规划。城市规划综合性的特点有助于住房建设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进行协调。

3.规划实施与衔接手段

城市规划的编制体系中,各个规划类型之间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在一定时期内的全局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则反映了城市总体规划在空间上的局部实施,

城市规划的各个类型尽管都是以用地为对象,但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在用地的规模、比例和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点在用地的建设强度,近期建设规划的重点在于用地的项目实施计划。各类型的重点不同就决定了三者之间的衔接机制可能存在隐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通过一些重要的专项规划来将城市规划各阶段、各类型中的专项内容自上而下地衔接起来。

三、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各类型的衔接方法

1.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上的衔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 要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规划) 的编制内容应包括:“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2.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上的衔接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要求。37号文件要求在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中“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这就对侧重于指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了要求。

作为37号文件的配套文件,建设部建住房[2006]165号文件指出“应当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3.近期建设规划―――时序上的衔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指出,近期建设规划要“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在编制中我们通常设立项目库与年度实施计划与“十一五”规划对接。住房建设规划在纳入“十一五”规划后,其内容将与“十一五”规划的内容一起,通过近期建设规划的项目库与年度实施计划予以落实,因此住房建设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的衔接重点在于建设时序的安排。

4.规划类型衔接方法编制内容中与居住和住房相关的内容

住房建设规划―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

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上的衔接编制办法: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上的衔接编制办法: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居住区规范:居住户(套)数、住宅建筑套密度等技术经济指标;

近期建设规划时序上的衔接编制办法: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项目库与年度实施计划);

结束语

住房建设规划与相关城市规划不同步编制,规划年限也不完全相同。应充分考虑到城市规划编制滞后的影响,在住房建设规划每隔五年不断滚动编制的过程中,相关城市规划应在时间和内容上积极主动、及时协调,保证住房建设规划的有效实施。

住房建设规划的政策出发点是通过提供各种类型的住房,特别是政策性住房,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城市规划领域在规划编制中应积极衔接,保证各类住房特别是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建设,使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受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项目总体规划内容篇(5)

一、住房建设规划及其相关概念的涵义

住房建设规划(Housing Planning)

住房建设规划作为一个新的规划类型,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公认的概念。王佳文,马赤宇(2006)认为住房建设规划是指制订出若干年内分年度建造住房的规划,包括居住区和住房建造的数量以及居住水平等多项指标。

笔者认为在理论上关于住房建设规划较为全面客观的理解应是指的是在一定时期内,城市政府(包括县政府)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条件,为满足不同收入阶层住房需求,以及更好地调控房地产市场、调节收入分配而进行的各类住房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住房建设规划中的住房包括城市中中高档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5类住房,其中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属于准保障性住房,也称“两限房”,即套型建筑面积限定和住房销售价格限定的商品房。之所以称之为“准保障性住房”是该类住房的不完全商品性决定的,主要体现为该类住房的开发是在政府全过程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进行的,目的是保障中收入偏上家庭有足够的购房支付能力,遏制投机投资行为的滋生,确保房价平稳增长重要措施之一。

城市政府在进行住房建设规划时既要关注住房的总体供应量,又要确保各个社会阶层都能在合理的价格水平下享受到适当的住房及居住环境,实现“人人享有住房”的社会发展目标。即城市政府不但要注重住房的数量和质量,而且要注重住房的公平分配,保障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住房建设规划是以满足不同收入阶层住房需求为导向的,根据不同的收入阶层规划配套相应的住房类型,重点在于满足中低收入阶层的保障性住房,类似于针对住房的专项规划。

住房建设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含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下同)两个阶段各级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组织编制省域住房发展规划,以其作为上位规划,直接指导各市、县住房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住房总体规划包括市(县)域城(村)镇住房发展规划和中心城区住房规划。

二、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住房建设规划以住房建设为工作对象,城市规划以城市为工作对象,工作对象之间有着重合与交叉的关系,因此规划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政策目标与技术手段

37 号文件指出住房建设规划要“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十一五”规划是地方人大审批的代表地方事权的最全面综合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规划的法定规划系列中的重要组成部份。由此可见,住房建设规划通过纳入到这两个法定规划从而间接地确定了自己的法定地位。住房建设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三类住房的建设总量、比例结构、空间布局、时序安排等等,这些具体内容最终必将落实在城市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时序。而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因此住房建设规划的具体内容必须、也只有通过城市规划才能实现。从这个角度来看,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存在一种政策目标与技术手段的关系,城市规划的技术手段成为住房建设规划的有力支撑。

2.专项规划与综合规划

城市规划是一项综合性的规划,无论是总体规划,还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都包括居住、公共服务事业(商业、教育、医疗等) 、交通、市政、绿地系统等多个专项的用地规划,城市规划是各方面内容的统筹部署和综合协调。而住房建设规划属于对居住设施(住房) 这一专项内容的规划。从某种意义上说,住房建设规划(由九部委推出) 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务部、建设部推出) 、中小学校布点规划(财政部、教育部推出) 等类似,均属于相关部门推动的具有一定专项规划性质的规划类型。从这个角度来看,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具有专项规划与综合规划的关系。城市规划综合性的特点有助于住房建设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进行协调。

3.规划实施与衔接手段

城市规划的编制体系中,各个规划类型之间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在一定时期内(15~20 年) 的全局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则反映了城市总体规划在空间上的局部实施,一般是城市中的某片地块(新区或中心区等) ;近期建设规划则反映了城市总体规划在时序上的局部实施,通常是5 年内的阶段实施内容。城市规划的各个类型相互衔接逐步深入、细化,将城市空间布局推向实施。

城市规划的各个类型尽管都是以用地为对象,但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在用地的规模、比例和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点在用地的建设强度,近期建设规划的重点在于用地的项目实施计划。各类型的重点不同就决定了三者之间的衔接机制可能存在隐患。与此成为鲜明对照的是,各个部门的专项规划实际上不只是对应于城市规划的某个阶段或某个类型,而往往是贯穿城市规划的各阶段、各类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通过一些重要的专项规划来将城市规划各阶段、各类型中的专项内容自上而下地衔接起来。从这个角度来看,住房建设规划有助于推动城市规划各阶段、各类型在居住用地与住房建设方面规划内容的衔接与落实。

三、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各类型的衔接方法

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是“明确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具体应包括各类住房的建设总量、分年度新建住房总量和结构比例、分年度各类居住用地供应计划、分年度旧区改造计划等几方面内容,其中当年的建设项目选址应深化到具体地块及分地块建设量。住房建设规划的这些内容要通过城市规划的技术手段才能实现,而城市规划各阶段各类型的工作重点不同,那么住房建设规划应与城市规划各阶段各类型从不同角度进行衔接,才能获得有效实施。

住房建设规划的政策出发点是通过提供各种类型的住房,特别是政策性住房,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城市规划领域在规划编制中应积极衔接,保证各类住房特别是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建设,使广大人民群众不再“居者忧其屋”,而是“居者有其屋”,再逐步过渡到“居者优其屋”,实现“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美好愿望。

项目总体规划内容篇(6)

本办法适用于县范围内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调整及建筑面积确认的处理。

二、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调整的处理

(一)一切建设项目均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建筑用途和容积率进行设计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变相超容积率建设。凡不按照约定用途建设,或未经项目审批单位和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超容积率建设的超建筑面积部分,均为违法建筑。

(二)县规划与建设局在组织项目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对建设项目按规划控制性指标、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批复及国土资源局供地合同等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并应要求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进行严格审查。

(三)经县规划与建设局审查,对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规划控制性指标及县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等有关文件、合同规定的,分别按以下程序处理:

1.工业性项目(包括工业、仓储)

工业项目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超出面积在项目总建筑面积10%以内的,由县规划与建设局核准后直接办理,项目不再重新立项;超出面积在项目总建筑面积10%以上的,由县经贸委重新立项备案后,再由县规划与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企业应将有关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工业性项目内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严格控制。

2.公共事业性项目(包括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办公楼、体育、医疗、教育用房和经济适用房等)

严格按县发改委立项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的建筑容积率建设,建筑容积率确需调整的,由县发改委批准(核准、备案)后,方可调整,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经营性项目

经营性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规划控制性指标及县发改委、国土资源局有关文件要求。部分项目在土地出让后,因区块规划条件的变化或项目方案设计中的技术因素,不改变具体建设用途但确需少量超容积率建设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影响城市景观、城市安全、城市生态,确保“建筑密度、绿地率两项指标严格控制”的前提下,应根据以下程序进行容积率调整: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规划与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的理由(附容积率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

(2)县规划与建设局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3)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4)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县规划与建设局应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规划与建设局应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县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备案;

(6)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到县发改委调整项目立项内容、到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后再到县规划与建设局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三、土地出让金的补缴

(一)工业性项目

工业性项目超建筑容积率建设的,由县规划与建设局确认设计方案并经县经贸委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土地出让金可以免缴。

(二)公共事业性项目

公共事业性项目超建筑容积率建设的,由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重新发文,再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其项目土地供地方式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三)经营性项目

凡经营性项目实际容积率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的,均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补缴标准为:

1.凡土地出让合同对超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补缴标准补缴。

2.凡土地出让合同对超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没有约定的,其超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以现行市场评估价100%补缴。

3.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方案而超容积率的,其超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以现行市场评估价80%补缴。

四、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

(一)严格执行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标准

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和省建设厅《省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浙建房〔2001〕130号)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县规划与建设局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计算确定的面积与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实测建筑面积之间的差距。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标准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为2%;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为1%。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按累进计算,且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五、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县规划与建设局应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本办法施行后所有的经营性用地建设项目:

对实测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筑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的:

1.超出面积部分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要依法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2.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筑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部分:

(1)总建筑规模未超出规划容积率要求,予以规划认可;

(2)总建筑规模超出规划容积率要求,按相关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土地出让金后,予以规划认可。

3.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筑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部分:

(1)总建筑规模未超出规划容积率要求,应按照《省城乡规划条例》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后予以规划认可;

项目总体规划内容篇(7)

在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保障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切实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有效途径。实施“阳光规划”,有利于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城乡规划工作的社会监督,加强廉政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为契机,以实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为目标,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逐步实行、稳步推进、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完善现行城乡规划管理程序,在满足规划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妥善处理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序推进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咨询、决策体系

一是加强城乡规划科学决策体系建设,完善规划决策程序。目前,我县已逐步建立了包括规划审定小组、土管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工业决策咨询领导小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等在内的规划咨询、决策制度,为实现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定期召开城市规划学会年会,加强规划学术交流。

三是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加大城乡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力度,通过规划编制引入市场竞争方式,提高了城乡规划科学化水平。

四、“阳光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城乡规划事前公示

在城乡规划编制期间,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公众行使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使社会各界群众能够及时了解城乡规划的动向,提出意见或建议,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

1、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公示方式和期限:在规划公示厅、*政务网、*规划网和组织编制单位选定的公示点公示,公示时间15天以上

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指导思想、规划目标、规划措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文字说明、图纸

公示责任单位:县规划局和规划组织编制单位

2、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城市广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等

公示方式和期限:在规划公示厅、*政务网、*规划网和组织编制单位选定的公示点公示,公示时间10天以上

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指导思想、规划目标、规划措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文字说明、图纸

公示责任单位:规划组织编制单位

3、村庄规划、集镇规划和建制镇规划

公示方式:组织编制单位选定的公示点公示

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指导思想、规划目标、规划措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文字说明、图纸

公示时间:15天以上

公示责任单位:组织编制的乡、镇人民政府

(二)城乡规划事后公布

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图纸和规划主要内容,使群众能够了解城乡规划,进而自觉遵守城乡规划,并监督规划的实施,为规划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公布方式:规划展示厅、*政务网、*规划网和组织编制单位选定的公布点公布

公布内容:规划编制依据、规划指导思想、规划目标、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文字说明、图纸

公布时间:长期公布

公布责任单位:县规划局和规划组织编制单位

2、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城市广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等

公布方式:*政务网、规划展示厅、*规划网、组织编制单位选定的公布点公布

公布内容:规划编制依据、规划指导思想、规划目标、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文字说明、图纸

公布时间:规划展示厅、*规划网长期公布,公示点公布时间10天以上

公布责任单位:规划组织编制单位

3、村庄规划、集镇规划和建制镇规划

公布方式:组织编制单位选定的公布点公布

公布内容:规划编制依据、规划指导思想、规划目标、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文字说明、图纸

公布时间:总体规划长期公布,其它规划公布时间10天以上

公布责任单位:组织编制的乡、镇人民政府

(三)城乡规划调整公示

对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必须按程序进行。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调整前,应当先就调整的规划意向进行公示,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经批准同意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在城乡规划调整期间,还应向社会公示规划调整的内容。调整后的规划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按城乡规划批后公布的规定进行公布。

1、重大规划变更。指城市总体规划中涉及城市用地规模、性质、发展方向、用地布局调整;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涉及城镇体系结构、重要城镇职能、性质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涉及重大用地布局方案、大的配套设施调整。

公示方式和期限。在规划公示厅、*政务网、*规划网和组织编制单位选定的公示点公示,公示时间15天以上

公示内容:规划变更内容

公示责任单位:县规划局和规划组织编制单位

2、强制性条文内容变更。指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涉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出入口等有关强制性内容的变更。

公示方式和期限:在规划公示厅、*规划网和组织编制单位选定的公示点公示,公示时间10天以上

公示内容;规划变更内容

公示责任单位:规划组织编制单位

(四)建设项目事前公示

1、省、市、县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重要公共建筑、城市主干道、广场公园等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和涉及相邻权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项目;旧城改造项目、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段内的建筑项目;重要村镇建设项目及其它需要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分别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示方式:在规划公示厅、*政务网、*规划网、社区或村镇宣传栏和规划用地地块内公示

公示内容和期限: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前,要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选址方案,公示期不少于7日。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要公示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公示期不少于7日。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要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效果图、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等内容,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责任单位:县规划局和建设单位

2、农村私人建房审批事前公示

公示方式:村务公开栏公示

公示内容和期限:在办理农村私房规划选址意见书前,应向村民公示建房户姓名、家庭人口、建设位置、用地类别、建筑占地面积、层次(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四邻关系等内容。公示时间7天以上。

公示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五)建设项目批后公告

建设项目在获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建设工程放线前,要在建设工地醒目竖立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进行公告,以充分发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保证项目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公示方式:在建设工地内竖立公示牌进行公告

公示内容: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公示时间:同建设期

公示责任单位:建设单位

(六)违法案件查处公布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重大变更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布地点:在规划公示厅、*规划网、社区或村镇宣传栏公示

公布内容:违法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违法事实、查处依据、处罚决定

公布时间:10天以上

公布责任单位:县规划局

(七)城乡规划报告制度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25号)精神,建立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制度。同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它社会各界代表担任城乡规划社会监督员,对各项建设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并将社会各界群众对城乡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议及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五、“阳光规划”的组织实施

推行“阳光规划”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县各有关部门、乡镇必须统一思想,积极支持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乡镇要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真正抓出成效。

一要加强“阳光规划”工作有关配套设施建设。目前,我县已建成规划展示中心、规划公示大厅、*规划网,便于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和方便广大群众了解规划信息。

项目总体规划内容篇(8)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B

1.城市规划实施的概念

城市规划编制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即把预定的计划变为现实,城市规划制定得再好,如果不能有效实施,也不能发挥作用。城市规划实施通常是通过规划对各项开发活动的控制和引导,促使城市建设达到规划所预期的目标,从而不断优化城市发展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保证各项城市经济、社会和建设活动能够高效、有序并持续地按照规划进行[1]。城市规划的实施涉及到政府、开发商和市民公众等,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一方面政府依照法律的授权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另一方面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是指导城市开发建设和管理城市的纲领,其实施关系到城市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也关系到市民公众、开发商等各方面的根本利益。因此,保障城市规划的正常实施既是政府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事情[2]。

2.新区城市规划实施及存在的问题

城市新区一般是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依据各城市的发展实际和布局特点提出的符合城市长远发展目标的新建设地区[3]。为了保障新区开发建设目标的实现,新区规划部门通常会编制一系列规划策划方案,除了法定规划,还有各类非法定规划策划,而各类规划的实施相对于编制而言困难重重。

2.1新区城市规划实施

2.1.1政府实施城市规划

新区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包括多种方式,一是通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策划,制定实施计划等,合理确定新区发展目标并引导新区开发建设朝着该目标推进。新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通常为新区规划分局、规划派出机构或新区开发主体,主要负责新区所辖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以下规划的组织编制及规划协调,对各项建设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从而达到对城市及新区总体规划进行深化和实施的条件;并按照已经审批同意的规划成果办理新区规划审批工作,对新区城市开发建设进行有序有效的管理,使规划的宏观导向能够贯彻在具体的行为之中,并使城市建设的具体行为成为实现城市发展目标的有目的的行为[4]。

二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通过财政拨款等手段,直接投资项目建设。一般新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主要投资公益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需扶持产业项目等项目,对于有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正在逐步采用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减轻新区财政压力,使政府投资真正用于公益项目。

三是制定积极的城市规划政策对非政府投资行为进行控制和引导。新区城市规划是一个从制定到实施的连续过程,要把新区城市规划成果逐级转化最终落实为具体的建设项目,需要制定一系列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城市规划政策。如根据建设项目性质、投资额度等通过政府财政补贴、投资贷款贴息、减免或取消规费等手段,引导非政府投资更多地投入新区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和领域。

2.1.2市民公众、开发商等的行为

市民公众、开发商等与城市规划实施密切相关,他们或是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利益主体,或参与项目的投资,关心并监督规划的实施。市民公众是城市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他们期望通过城市规划实施改善生活环境、提升生活水平。开发商是城市建设的投资者,其开发建设水平关乎项目建设的成败和城市开发建设目标的实现,直接影响城市形象。在实践中,由于法制建设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部分开发商仅从自身利益诉求出发,干预城市规划实施,直接影响并侵蚀公共利益。

随着市民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对城市规划表现出越来越强烈的参与愿望,加强规划的宣传,让公众了解和支持规划,自觉地执行规划的规定,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利于纠正开发商的投机行为和规划相关部门的现象,更好地保障和维护公共利益,也有助于城市规划目标的实现。

2.2新区城市规划实施存在问题

2.2.1新区规划编制不到位影响规划实施

为了更好地指导新区开发建设,新区规划管理部门通常会编制一系列规划,但规划体系常存在规划缺项或内容重复,同时规划时序不尽合理。如新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不同步,专项规划的内容不能有效落实到总体规划中,导致专项规划支撑作用不足,且各专项规划之间相关内容不完全一致等;新区上位规划不能全面指导下位规划,下位规划编制完成后,为了更好地实施,反过来修改上位规划的事情时有发生,导致新区实际开发建设与总体规划预期目标存在较大差距。

2.2.2新区规划跟踪控制不到位影响规划实施

通常认为规划成果编制完成即完成了规划工作,忽视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过程跟踪控制,无论已有规划实施效果如何,新的规划总是在不停地编制,缺少对已有规划实施情况的综合评价,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并根据现状实际情况进行校正。

2.2.3受管理体制限制影响新区规划实施

城市规划实施是一项全社会的事业,新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只是其中的一个作用者,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能主要以规划编制和监管为主,缺少规划实施操作职能[5],其他相关部门如发改委、建委、财政、区政府、投融资平台等,不仅能够制定相关领域规划计划,还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等,导致规划的调控和实施处处受到其他部门的牵制。

3.强化新区城市规划实施的路径

3.1建立科学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理顺工作时序

建立由法定规划、非法定规划策划构成的全面完善的规划策划体系,通过非法定规划策划为法定规划的制定提供参考或依据,强化法定规划的可实施性。针对总体规划中的城市发展定位、规模、产业、交通、市政等提前编制规划策划、专项规划,并落实到总体规划中,提升总体规划的可实施性,对于各平行规划之间的相关内容及时组织规划协调,保证规划内容的一致性;明确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等法定规划的控制性内容和引导性内容,突出以公共开发为主导,而对市场主导的设施则主要加强方向引导与总量控制,增强规划弹性,为下位规划的局部调整留出空间,保证下位规划不偏离上位规划确定的城市总体发展目标;要求各规划方案中提出规划项目,明确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时序,并在后续的实施策划及行动计划中予以落实[6],重点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时序性要求,使其与土地供应计划相结合,保证城市规划的引导作用落到实处。

3.2强化规划实施过程控制,注重规划实施评价

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立即制定规划实施方案,明确规划实施的内容、时间计划、职责分工、投资等,并成立专门部门跟踪规划实施,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包括:一是对规划内容的评估,包括规划内容是否存在缺项,规划理念是否先进,规划技术方法是否合理等;二是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重点分析规划实施实际结果与规划预期结果的符合程度,对于严重偏离规划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校正,保证规划总体预期目标的实现;三是对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的评估,包括规划实施配套政策、资金投入、规划宣传、部门联动等。

3.3优化规划管理体制,保障规划实施

科学合理的新区规划管理体制,有利于保证规划“龙头”作用的发挥,有利于引领和控制新区开发建设达到既定目标。过分集中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降低规划编制、审批的效率,过度的分权于新区规划主管部门则易导致规划执行力度的减弱,不利于预期规划效果的实现。新区规划管理体制需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公众诉求相协调,并随着新区发展阶段而进行适当的改革。结合目前各新区规划管理体制,为了进一步提升规划实施效能,建议成立新区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新区规划实施,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对规划管理部门编制的规划方案进行评价,负责监督各相关部门实施规划方案中确定的规划项目等。

4 结语

综上所述,新区城市规划的成功实施是实现新区开发建设目标的基础。优化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强化城市规划实施过程控制,适当进行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对于强化新区规划实施、实现新区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董红娟.浅谈城市规划实施的特征[J].山西建筑,2009,(22):60-61

[2]马文军,王磊.城市规划实施保障体系研究[J].规划师,2010,(6):65-67

[3]张吴,张鲲.浅析城市新区规划中引入整体城市设计的目的及意义[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10,36(6):229-231

项目总体规划内容篇(9)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第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由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第七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规范化、信息化,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对在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前瞻性的安排。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征求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电力、供热、燃气、通信、绿化、消防、抗震、给水排水、人民防空、环境卫生、文物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单独编制的省域和重大的区域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资料。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水资源、水文、环保、文物、地下设施、矿产资源等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第二十条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禁止未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六条 委托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方案征集、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禁止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禁止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七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

第四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七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十九条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五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六条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五节 乡村建设规划

第五十七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第五十八条 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第六十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管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活动实行动态监管,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有关城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十四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城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定期形成专项评价报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有关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提出意见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的;

(二)未依法将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3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的内容既然是对人类空间秩序的一种创造,是 空间环境的设计,那么首先要了解城市空间的内容和分类。 城市设计的内容就是合理地处理好骨架空间,象征 空间和目的空间,使之 协调发展。而且不仅有质的要求,还要有量的概念。

具体来讲城市设计内容包括如下:

1、城市总体空间设计;

2、 城市中心和广场空间设计;

3、城市干道和 商业街空间设计;

4、 城市居住区空间设计;

5、 城市园林绿化空间设计;

项目总体规划内容篇(10)

除此以外,一个好的规划评估还应研究和认识城市发展趋势和前景,提前发现规划面临的新问题,并为规划的修改完善把握好方向。因此,总体规划评估应具备两方面的基本目标:一是评估总体规划实施效果,二是评估城市发展趋势。前者重在实效性研究,后者重在前瞻性研究,这两个视角的研究相结合,有助于实现总体规划评估保障规划实施、指导城市发展的最终目的。总体规划评估的内容框架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涉及社会、经济、环境各个方面,内容十分庞繁,如果对总体规划各项内容和目标一一进行评估,不仅工作量巨大,而且会导致编制时间过长而难以体现评估的时效性。因此,有必要对总体规划的内容进行梳理,确定哪些内容应该进行重点评估。根据评估目标,评估内容应满足以下2个条件之一:一是总体规划的核心内容;二是与总体规划实施密切相关的城市发展趋势。首先需要明确哪些是总体规划的核心内容。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总体规划的核心内容应是各项资源在空间上的安排,具体包括2类,一是保护型资源的空间安排,如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森林公园等,二是各项开发型建设活动的空间安排,包括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等。其次需要明确哪些是与总体规划实施密切相关的城市发展趋势。总体规划涉及社会、经济、环境的方方面面,其实施需要通过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进行保障,因此城市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化阶段特征与总体规划密切相关。按照上述2个条件确定总体规划评估的内容框架,归纳起来可以分为4个方面的核心内容:(1)宏观背景与重大事件的评估。(2)发展目标、速度与效率的评估(包括城市经济、建设用地与人口发展等方面)。(3)产业结构、空间结构与用地结构的评估。(4)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估。

项目总体规划内容篇(11)

项目管理的内容与程序要体现企业管理层和项目管理层参与的项目管理活动。项目管理的每一过程,都应体现计划、实施、检查、处理的持续改进过程。

企业法定代表人向项目经理下达“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内容,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应体现管理的规律,企业利用制度保证项目管理按规定程序运行。

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质量控制,项目安全控制,项目成本控制,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材料管理;项目机械设备管理,项目技术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合同管理,项目信息管理,项目现场管理,项目组织协调,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考核评价和项目回访保修。

项目管理的程序主要有: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编制投标书并进行投标,签订施工合同,选定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组建项目经理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经理部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进行项目开工前的准备,施工期间按“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进行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进行竣工结算、清理各种债权债务、移交资料和工程,进行经济分析,做出项目管理总结报告并送企业管理层有关职能部门,企业管理层组织考核委员会对项目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兑现“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的奖惩承诺,项目经理部解体,在保修期满前企业管理层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进行项目回访保修。

一、项目管理规划

项目管理规划分为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1)项目管理规划大纲

该大纲是指由企业管理层在投标之前编制的,旨在作为投标依据、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及签订合同要求的文件。根据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要求,项目管理规划大纲主要包括:

①项目概况;

②项目实施条件分析;

③项目投标活动及签订施工合同的策略;

④项目管理目标;

⑤项目组织结构;

⑥质量目标和施工方案;

⑦工期目标和施工总进度计划;

⑧成本目标;

⑨项目风险预测和安全目标;

⑩项目现场管理和施工平面图;

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

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

(2)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该规划是在开工之前由项目经理主持编制的,旨在指导施工项目实施阶段管理的文件。根据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要求,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工程概况。包括:工程特点;建设地点及环境特征;施工条件;项目管理特点及总体要求。

②施工部署。包括: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及安全目标;拟投入的最高人数和平均人数;分包计划,劳动力使用计划,材料供应计划,机械设备供应计划;施工程序;项目管理总体安排。

③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流向和施工顺序;施工阶段划分;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选择。安全施工设计;环境保护内容及方法。

④施工进度计划。应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a.施工总进度计划应依据施工合同、施工进度目标、工期定额、有关技术经济资料、施工部署与主要工程施工方案等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内容应包括编制说明,施工总进度计划表,分期分批施工工程的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工期一览表,资源需要量及供应平衡表等。

b.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依据包括: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能力,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及劳动效率,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环境条件,已建成的同类工程实际进度及经济指标。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内容应包括编制说明、进度计划图、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⑤资源供应计划。包括:劳动力需求计划;主要材料和周转材料需求计划;机械设备需求计划;预制品订货和需求计划;大型工具、器具需求计划。

⑥施工准备工作计划。包括:施工准备工作组织及时间安排;技术准备及编制质量计划;施工现场准备;作业队伍和管理人员的准备;物资准备;资金准备。

⑦施工平面图。包括:施工平面图说明;施工平面图;施工平画图管理规划。

⑧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包括:保证进度目标的措施;保证质量目标的措施;保证安全目标的措施;保证成本目标的措施;保证季度施工的措施;保护环境的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各项措施应包括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经济措施及合同措施。

⑨项目风险管理。包括:项目风险因素识别一览表;风险可能出现的概率及损失值估计;风险管理要点;风险防范对策;风险责任管理。

⑩信息管理。包括:与项目组织相适应的信息流通系统;信息中心的建立规划;项目管理软件的选择与使用规划;信息管理实施规划。

技术经济指标分析。包括:规划的指标;规划指标水平高低的分析和评价;实施难点的对策。

二、项目经理责任制

企业在进行施工项目管理时,要处理好企业管理层、项目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的关系,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明确项目经理的责任、权力和利益。企业管理层还应制定和健全施工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管理;加强计划管理,保持资源的合理分布和有序流动,并为项目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服务;对项目管理层的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和检查。

项目管理层要做好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执行和服从企业管理层对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宏观调控。企业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项目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建立共同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的关系。

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时间和内容,项目经理对开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项目经理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

三、施工项目目标控制

(1)进度控制

项目进度控制以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最终目标,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由子项目负责人、计划人员、调度人员、作业队长及班组长参加的项目进度控制体系。可按单位工程分解为交工分目标,可按承包的专业或施工阶段分解为完工分目标,亦可按年、季、月计划期分解为时间目标。

项目经理部进行项目进度控制的程序如下。

①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开工日期、总工期和竣工日期确定施工进度目标,明确计划开工日期、计划总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并确定项目分期分批的开工、竣工日期。

②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根据工艺关系、组织关系、搭接关系、起止时间、劳动力计划、材料计划、机械计划及其他保证性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③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开工申请报告,并按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指定的日期开工。

④实施施工进度计划,应及时进行调整出现进度偏差时,并不断预测未来进度状况。

⑤全部任务完成后进行进度控制总结并编写进度控制报告。

(2)质量控制

项目质量控制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按2000版GB/T19000族标准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满足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和发包人的要求。

项目质量控制因素包括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质量控制按下列程序实施:

①确定项目质量目标;

②编制项目质量计划;

③实施项目质量计划,包括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和竣工验收阶段质量控制。

(3)安全控制

项目安全控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员持证上岗,保证项目安全目标的实现,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总负责人。项目经理部根据项旨特点,制定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根据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相应的安全控制。

项目安全控制遵循下列程序:

①确定施工安全目标;

②编制项目安全保证计划;

③项目安全计划实施;

④项目安全保证计划验证;

⑤持续改进;

⑥兑现合同承诺。

(4)成本控制

工程成本是工程价值的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价值是由已消耗生产资料的价值(原材料费、燃料费、动力费、设备折旧费等)、劳动者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工资等)和劳动者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税收、利润等)3部分组成。其中前两部分构成建筑安装工程的成本。

项目成本控制包括成本预测、计划、实施、核算、分析、考核、整理成本资料与编制成本报告。项目经理部对施工过程发生的、在项目经理部管理职责权限内能控制的各种消耗和费用进行成本控制厂项目经理部承担的成本责任与风险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明确。企业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层作为成本控制中心的功能和机制,并为项目成本控制创造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实施动态管理的环境和条件。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中心的成本控制体系,按内部各岗位和作业层进行成本目标分解,明确各管理人员和作业层的成本责任、权限及相互关系。

成本控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企业进行项目成本预测;

②项目经理部编制成本计划;

③项目经理部实施成本计划;

④项目经理部进行成本核算;

⑤项目经理部进行成本分析并编制月度及项目的成本报表,按规定存档。

a.成本计划。编制成本计划是进行成本控制的前提,没有成本计划,就不可能有效地控制成本,也无法进行成本分析工作。

要编好成本计划,首先应以先进合理的技术经济定额为基础,以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劳动工资计划和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等为依据,使成本计划达到先进合理,并能综合反映上述计划预期的经济效果。编制成本计划,还要从降低工程成本的角度,对各方面提出增产节约的要求。同时要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注意成本计划与成本核算的一致性,从而正确考核和分析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

b.成本计划实施控制。工程成本控制,是在施工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控制标准,对实际成本支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正常消耗,纠正脱离标准的偏差,使各种费用的实际支出控制在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从而保证成本计划的完成和目标成本的实现。

成本控制按工程成本发生的时间顺序,可划分为事前控制、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3个阶段。

成本的事前控制是指在施工前对影响成本的有关因素进行事前的规划,是成本形成前的成本控制。

成本的过程控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对成本的形成和偏离成本目标的差异进行日常控制。

成本的事后控制是成本形成后的控制,是指在施工全部或部分结束后,对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加以总结,对成本控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考核,以便采取措施改进成本控制工作。

c.成本分析。成本分析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成本核算、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全面了解和掌握成本的变动情况及其变化规律,系统研究影响成本升降的各种因素及其形成的原因,借以揭示经营中的主要矛盾,挖掘和动员企业的潜力,并提出降低成本的具体措施。

四、施工现场管理

应认真搞好施工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整洁卫生、不扰民、不损害公众利益。承包人项目经理部负责施工现场场容文明形象管理的总体策划和部署;各分包人在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的指导和协调下,按照分区划块原则,搞好分包人施工用地区域的场容文明形象管理规划,严格执行,并纳入承包人的现场管理范畴,接受监督、管理与协调。施工现场场容规范化建立在施工平面图设计的科学合理化和物料器具定位管理标准化的基础上。根据承包人企业的管理水平,建立和健全施工平面图管理和现场物料器具管理标准,为项目经理部提供场容管理策划的依据。由项目经理部结合施工条件,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认真进行施工平面图的规划、设计、布置、使用和管理。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环境管理系列标准》(GB/T24000-ISO14000)建立项目环境监控体系,不断反馈监控信息,采取整改措施。

五、施工项目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

(1)合同管理

施工项目的合同管理包括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决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施工合同的主体,其法律行为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项目经理按照承包人订立的施工合同认真履行所承接的任务,依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项目合同管理包括相关的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的管理。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原因造成的洽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签认,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订立施工合同的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合同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周密、充分的准备,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订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

①接受中标通知函;

②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③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④谈判;

⑤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

⑥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2)信息管理

项目信息管理旨在适应项目管理的需要,为预测未来和正确决策提供依据,提高管理水平。项目经理部应建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优化信息结构,实现项目管理信息化。项目信息包括项目经理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数据、表格、图纸、文字、音像资料等。项目经理部应负责收集、整理、管理本项目范围内的信息。项目信息收集应随工程的进展进行,保证真实、准确。

项目经理部应收集并整理下列信息:

①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信息、市场信息、自然条件信息;

②工程概况信息,包括工程实体概况、场地与环境概况、参与建设的各单位概况、施工合同、工程造价计算书;

③施工信息,包括施工记录信息、施工技术资料信息;

④项目管理信息。

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应方便项目信息输入、整理与存储;有利于用户提取信息;能及时调整数据、表格与文档;能灵活补充、修改与删除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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