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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体规划内容大全11篇

时间:2023-05-22 16:25:33

项目总体规划内容

项目总体规划内容篇(1)

平谷区海子水库加固改造工程

同意由平谷区发改委组织实施平谷区海子水库加固改造工程。加固处理水库溢流坝面区域及其下游护坦混凝土,改造高,低压配电室电力设备,拆建原有危旧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控制在1647平方米以内。

No.2

永引渠二热节制闸改造工程

同意由市水务局组织实施永引渠二热节制闸改造工程。加固改造上下游翼墙和闸室,拆建机架桥、检修桥,更换工作闸门和检修闸门,配备启闭设备,总建筑面积控制在580平方米以内。

No.3

潮白河白庙一运潮减河口段堤防水毁修复工程

同意由市水务局组织实施潮白河白庙至运潮减河口段堤防水毁修复工程。硬化潮白河白庙至运潮减河口右堤顶路46公里,同步建设排水设施。

No,4

官厅水库泄洪洞及进水塔检修门槽加固改造工程

同意由市水务局组织实施官厅水库泄洪洞及进水塔检修门槽加固改造工程。改造输水泄洪洞进水塔检修门槽,对泄洪洞混凝土及钢衬表面进行防腐处理。

No.5

新建北京市黄城根小学密云分校工程项目

同意密云县教育委员会新建北京市黄城根小学密云分校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为密云县密云镇通城胡同西侧,密云县第二小学内。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建筑面积13060平方米(包括拆除面积8139平方米),新建教学楼、办公综合楼、风雨操场,合班教室等。

No.6

顺义新城仁和镇前进村定向安置房项目

同意北京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顺义新城仁和镇前进村定向安置房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为顺义新城第12街区。项目规划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116000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92800平方米,道路用地19400平方米,绿化用地3800平方米,具体规划用地指标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建筑控制规模164150平方米,建设内容为住宅及配套。

No.7

京煤集团门头沟区杨坨工矿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房项目

同意北京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京煤集团门头沟区杨坨工矿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房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为门头沟区军庄镇军温路2号。

项目规划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79933.37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61792.56平方米,道路用地15773.11平方米,其它用地2367.7平方米,具体规划用地指标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建筑控制规模156200平方米,建设内容为住宅及千人指标配套。

No.8

顺义区空港物流基地星光国际城其它类多功能用地项目

同意北京佰鸣博泰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顺义区空港物流基地星光国际城其它类多功能用地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为顺义区站前街北侧。项目规划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62632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61808平方米,道路用地824平方米,具体规划用地指标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建筑控制规模为92712平方米,建设内容为商业及办公。

No.9

平谷区王辛庄镇贾各庄村东侧居住项目

同意北京昂内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平谷区王辛庄镇贾各庄村东侧居住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为平谷区王辛庄镇。项目规划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82295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70041平方米,道路用地12254平方米,具体规划用地指标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建筑控制规模为112066平方米,建设内容为住宅及配套。本项目应配建建筑规模3331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

N0.10

顺义区后沙峪镇吉祥庄C-03地块商业金融、居住项目

同意中粮地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继续开发建设顺义区后沙峪镇吉祥庄C-03地块商业金融、居住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为顺义区后沙峪镇吉祥庄村。项目规划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115422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77251平方米,具体规划用地指标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建筑规模为253305.1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规模169952平方米,建设内容为商业、金融办公,住宅。该项目应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建筑规模48464.5平方米。本项目计划分两期实施,其中:第一期建筑规模为120000平方米,第二期建筑规模133305.1平方米,并就分期实施情况接受顺义区住建委的监督指导。

No.11

北京通州物流基地7个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原则同意北京通州物流基地

F-07地块,F-10地块、

F-04地块、F-08地块、

F-13地块,F-14地块。

F-15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建设。这7个项目建设单位均位北京金马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7个项目建设地点均位于北京通州物流基地内。

F-07地块项目内容及建设规模:本项目为土地一级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地平整,道路工程,绿化工程;随道路敷设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讯等综合管网。总用地规模约150878.2平方米。

F-10地块项目内容及建设规模:本项目为土地一级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地平整、道路工程、绿化工程:随道路敷设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讯等综合管网。总用地规模约153794平方米。

F-04地块项目内容及建设规模:本项目为土地一级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地平整、道路工程、绿化工程;随道路敷设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讯等综合管网。总用地规模约170738平方米。

F-08地块项目内容及建设规模:本项目为土地一级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地平整、道路工程、绿化工程;随道路敷设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讯等综合管网。总用地规模约168909.7平方米。

F-13地块项目内容及建设规模:本项目为土地一级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地平整、道路工程、绿化工程:随道路敷设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讯等综合管网。总用地规模约174692.844平方米。

F-14地块项目内容及建设规模:本项目为土地一级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地平整、道路工程、绿化工程;随道路敷设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讯等综合管网。总用地规模约54089平方米。

F-15地块项目内容及建设规模:本项目为土地一级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地平整、道路工程、绿化工程;随道路敷设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讯等综合管网。总用地规模约335028.759平方米。

No.12

昌平区新建阳坊镇一级普

通消防站项目同意昌平区新建阳坊镇消防站。项目建设地点: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准确用地范围及面积以用地钉桩成果为准。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总建筑面积3246.17平方米,建设内容为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消防训练塔、器材库、会议室、阅览室、消防宣传教育室、备勤宿舍及附属用房等。

No.13

项目总体规划内容篇(2)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6(b)-0138-01

自2009年以来,湖南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已进入第四个年头,目前2011年度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正处于项目申报阶段。从前两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效果来看,湖南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际内容较为单一,还是停留在基本农田建设上,未跳出以往土地整理的范畴。究其原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缺乏科学合理的综合整治规划作为引导是重要的一方面。为保障农村综合整治有规可依,笔者认为有必要理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目的,建立合理的规划体系,明确规划的具体内容。

1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目的

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应达到以下目的:(1)以规划为龙头,指导土地综合整治,引导新农村建设;(2)促进农村“一化三基”建设;(3)建立城乡统一的规划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4)建立指导新农村建设的土地利用控制指标体系。

2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体系

为达到农村综合整治规划的目的,笔者认为规划体系可概括为“三个层次,九规合一”。“三个层次”即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专项规划三个层次;“九规合一”即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体系规划等九个子规划通过有机组合、系统综合形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体系。

3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内容

3.1 总体规划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总体规划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落实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指标的基础上,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在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潜力、土地供需状况的基础上确定土地利用目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2)划定土地用途管制区;(3)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指标;(4)落实城乡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确定农村居民点数量、用地规模及布局,划定城乡建设增减挂钩区;(5)安排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及用地布局;(6)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7)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区。

3.2 控制性规划

3.2.1 村庄体系规划内容

(1)明确村庄功能分区;(2)根据功能分区布局居住建筑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生产仓储用地、道路交通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及其它用地;(3)配置各级居民点之间的通行道路;(4)配置村庄之间给水、排水、电力、通信、供气等公用工程管线体系。

3.2.2 交通规划内容

(1)落实国家、省、市、县交通规划在区域内的交通项目,即落实过境公路;(2)结合村庄体系规划,配置各级居民点之间的通行道路;(3)结合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需要,配置主要田间道及生产路。

3.2.3 水利规划内容

(1)落实国家、省、市、县水利规划在区域内的水利项目;(2)结合产业发展及生活需要,配置与国家、省、市、县水利规划项目相配套的区域骨干水利工程项目;(3)结合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需要,配置主要的农田水利工程。

3.3 专项规划

3.3.1 产业发展规划内容

按照因地制宜、效率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对村域的自然和资源结构、社会经济现状及环境承载能力的分析,确定产业结构及空间布局。

3.3.2 村庄建设规划内容

(1)居民点内部功能分区;(2)居民点内部街道网(宅前路)布局;(3)公共设施及公用工程布局;(4)房屋建筑布局;(5)房屋建筑户型设计。

3.3.3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内容

(1)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拆旧区布局;(2)选定房屋拆迁农民集中安置区;(3)合理布局拆旧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工程;(4)根据拆旧区腾退建设用地数量与安置区新增建设用地数量,测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3.3.4 土地整理开发复垦规划内容

(1)合理划分田块,因地制宜地配置土地平整工程;(2)合理配置农田水利工程,保障“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3)合理配置田间路桥工程,保障“物能运、路成网”;(4)适当配置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提高农田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及美化农田景观。

4 结语

通过以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内容体系构建,可实现规划在农村土地空间上全覆盖,在农村土地利用、村庄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内容上全涵盖。从而能够保障农村各项社会经济活动有序进行。

项目总体规划内容篇(3)

前言

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城市建设的实施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从宏观蓝图走向实施管理的必经之路,是调控和引导城市近期建设的重要依据。长久以来,城市总体规划被认为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根本大法,城市规划的编制者和执行者以它的综合性、科学性、先导性和完整性引为自豪。然而在整个规划的实践过程中,这种对城市用地空间的终极蓝图式的设计却总难以适应以项目建设为主体的城市建设的需要,经常使规划管理者处于被动的局面,使不少新出现的项目很难在总体规划这部“大法”中找到适用的条款。城市总体规划的宏伟蓝图也不可能在近期建设中简单照搬照套,而全社会都要求规划工作者必须在每个时期都要拿出能解决现实问题的分阶段措施,在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中,突出强调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性,国务院贯彻落实《通知》文件也都出台,对制定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提出明确要求,并明确指出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其实,“近期建设”从来就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项必要内容。只不过在以往的总体规划编制中往往将它置于总体内容的最后章节,城市总体规划是在宏观层面上对整个城市及其各个系统的发展进行整体的把握和调控,时间较长,因此,缺乏对当前城市建设的具体指导内容。在市场经济主导下,城市建设环境不定因素较多,对“近期建设规划”进行检讨、更新和滚动修编应该是及时发现问题,解决城市问题的一个好举措。

1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因素

1.1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内容

由于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内容组成并没有明确规定,各编制主体都结合城市自身的特点进行不同的改进,目前对于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内容组成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近期建设规划内容的适应性是决定规划实施效果的关键所在,倘若规划内容本身适应性不强,又何以冀望规划得以实施。即便规划依靠强制手段得以实施,也达不到其良好地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作用,反而会给城市发展带来障碍,甚至是难以弥补的过失。就目前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内容来看,有以项目规划侧重为主和以结构生长侧重为主两种方式。以项目规划为侧重的编制方式主要通过滚动实施项目库的方式实现重点地区的建设,从而带动其他地区的建设。以结构生长为侧重的近期建设规划方式主要从结构实施的方面考虑,通过重点地区的实施朝着总体规划的目标方向前进。不管偏重哪种方式的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在规划内容部分都有一定程度上的不足。在城市结构方面,对于城市结构的引导作用不够有力,使得城市结构的增长距规划设想目标较远。在重点地区判断方面,规划判断的区位基本正确,但对于重点地区何时展开建设的时机把握存在偏差。在重点地区土地利用布局方面,两种侧重的规划方式没有充分地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致使重点地区土地布局建设效果较差。实施措施,按理应该成为近期建设实施的有力保障,但很多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的实施措施有些缺失,有些又过于原则化,没有发挥作用。

1.2近期建设规划所处的地位

近期建设规划所处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内容的组成,也影响着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2006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出台,其中将近期建设规划单独作为一个章节来说明,并将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实施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然而对于近期建设规划如何定位并没有明确说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章节中也突出了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从2002年国家颁布一系列关于实施近期建设规划政策到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各编制主体对于近期建设规划定位及编制内容并无采取同一方式进行。如广州、深圳编制时采取以项目规划为侧重的近期建设规划,而渭南、肇庆采取以结构生长为侧重的近期建设规划。不同城市编制主体对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工作方法、技术路线、编制成果和保障措施等都有着不同的认识,在审批及实施管理方面也有不同的操作方式,使得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1.3发展模式的惯性

每个城市的发展都是逐步累积的过程,存在着旧城区与新城区同时存在的现象。在漫长的城市建设过程中,旧城区由于发展时间较长容易存在一些问题,近期建设规划考虑到旧城区解决问题的同时,还要与新区良好衔接,并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协调作用,即在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中都考虑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同步进行。但就实施情况来看,旧区改造的力度却没有新区建设的强度那么大,究其原因是受到发展惯性模式影响,城市地方特色得不到延续发展,城市的生成环境得不到真正的改善,形成城市空间松散性的发展,造成城市空间的发展连续性、完整性和时序性受到影响。

2 城市近期建设的策略实施

在城市近期建设策略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应该有条不紊,实实在在的依据总体规划,积极解决城市近期建设时的重点、发展方向与建设时序。

2. 1 明确技术路线

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的实施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从宏观蓝图走向实施管理的必经之路,是调控和引导城市近期建设的重要依据。从传统编制方法来看,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仅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专项,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进行编制,主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并对城市近期内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为各单项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2. 2 动态修正总体规划

在对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总结检讨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变化因素、现状城市建设状况及近期建设规划,修正与完善总体规划用地布局,真正使城市总体规划由规划期末的终极蓝图转变为适应城市发展的动态战略,真正体现城市规划的编制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连续的过程,使规划更富有实际操作意义。

2. 3 突出规划重点

根据要求,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的意见。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城市建设规模和速度出现前所未有的景象,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需要,增强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一个重要原则。针对工业经济发展的强劲势头与发展空间不足的矛盾和城市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等实际情况,规划重点解决城市发展空间不足和城市生态环境建设问题,突出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的具体安排。

2. 4 注重规划实施

由于传统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内容过粗,过于注重规划布局,没有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不能满足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的要求,因而近期建设规划失去了指导意义,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决策的随意性。根据城市发展策略和功能安排,规划从“城市经营”的角度对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策划安排,以项目和项目建设的时序带动城市不同地区的发展。同时根据建设重点,通过列表分区域对重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安排,分析建设项目的投资渠道,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在图纸上进行布点落实,为政府制定年度计划提供参考,有效指导城市建设。

2. 5 倡导阳光规划

城市建设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需要最大限度的提高公众参与范围,为增强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科学合理性,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团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实现公共利益与各私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规划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目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近期建设项目计划基础上加以编制,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等多种途经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对公众意见的及时整理、吸纳,充分反映了广大市民的意愿,因而,得到市民的支持,将有利于规划建设的进一步实施。

增强近期建设规划的思考

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效性,并不是意味着城市建设必须与规划设想完全吻合,部分内容的改动并不意味着近期建设规划的失败。在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过程中,规划应对市场做出积极的反应以减少市场带来的外部效应,并积极地推动城市的建设。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的,同时它也是推动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工具,因此,应该巩固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实施总体规划的工具。考虑到改进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是作为实施总体规划的重要工具,且具有动态性、连续性及其本身统筹性的特点,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由城市结构、重点地区及其土地利用布局和实施措施组成。在规划内容方面,为了增强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适应性,增强使其能更好地适应近期年限内城市开发建设与规划管理的需要,应加强城市结构的引导;加强重点地区设的控制和引导;促使实施政策向空间政策的转化,加强与相关规划、政策的结合;从而提高其实施的效率。

项目总体规划内容篇(4)

第二条规划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市移民办负责全市规划实施的综合、指导、监督、检查等,负责年度计划的审核汇总和上报。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具体组织规划的实施,负责年度计划的编报和初验总结。

第三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坚持尊重民意、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四条规划按照省移民开发局印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大纲》的要求进行编制。规划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分年度组织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规划编制以县为单位,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区上报的规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经批准的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规划内的具体内容不得自行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在征求移民意见的基础上,将变更项目内容在项目所在村公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向市移民办上报变更项目和变更的具体内容,说明变更理由。由市移民办审核后,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的类型

第八条规划包括资金直补规划、项目扶持规划和预备项目规划。

第九条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在册原迁移民编制资金直补规划。资金直补规划内容包括直补对象的确定、资金发放的程序、方式、标准、年限和时间等。直补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移民开发局和农信联社联合下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在册新增移民人口编制项目规划。项目规划包括项目扶持到户规划和项目扶持到村规划两种类型。其中扶持到户项目补助资金应委托农村信用社通过“一折通”方式代为发放到人,具体管理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可参照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预备项目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供水、交通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建设,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必要的移民干部培训等。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本章规定适用于扶持到村项目和预备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责任主体、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主要工程量、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项目公示的相关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等。

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程概算、工程设计图等。

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深度要达到可实施要求。

第十五条总投资达到或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编制为项目实施方案。

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的农村饮水、沼气、环境整治等项目合并后,总投资达不到10万元的,可以村(居)为单位按项目类型捆绑成一个项目,以项目实施方案上报。以后期扶持基金投资为主,分户实施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可以捆绑成一个项目,按项目实施方案上报。

第十六条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下、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委托县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总投资20万元以下项目,可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第十七条后期扶持基金投资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省移民开发局审批;后期扶持基金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移民开发局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办审批,审批文件抄送省移民开发局备案;后期扶持基金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或项目实施方案由市移民办审批,审批文件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第十八条其它资金投资为主、后期扶持基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主要投资部门的规定执行,有关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查。审查意见报省、市移民局(办)备案。

第十九条市移民办审批的项目实行定时报批制度,市移民办每季度初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批,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将完整资料提前10个工作日报市移民办。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审批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负责。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总投资金5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根据所在市、县(区)的规定实行。

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实行监理制度,对项目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严格控制。监理单位的确定,按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采用公开招标来确定;按规定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可通过邀请3家(含3家)以上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招标来确定。为了确保库区建设项目建设质量,库区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库区移民管理机构组建的监理单位监理。其他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或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库区实际情况,参照行业规范标准,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验收。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进行验收。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并参照相应的行业规范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工作由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准单位组织。后期扶持基金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移民开发局组织验收;后期扶持基金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移民办组织验收,项目验收要形成书面验收会议纪要或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会议纪要或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市移民办对县(市)区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每年安排2-3次,根据县(市)区项目实施完成情况,机动安排1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并形成初验报告,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省、市移民局(办)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主体单位进行项目自验,形成自验报告,并向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申请初步验收。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省、市移民局(办)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在自验和初验的基础上申请,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必须提供:⑴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的报告或请示;⑵自验报告和初验报告;⑶项目招投标文件;⑷项目建设合同;⑸项目监理合同;⑹项目建设工作总结;⑺批准的年度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相应的单项设计、设计变更、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⑻阶段性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⑼单项决算和项目总决算报告;⑽有资质社会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核报告;⑾投资构成;⑿项目档案资料;⒀项目完成后照片资料。⒁“后期扶持资金扶持项目”标志牌设立情况;⒂项目验收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执行;

2.项目资金的投资和使用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规定;

3.项目变更情况,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4.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

5.项目效益情况;

6.除分户实施的种养业、改厨、改厕项目和培训就业项目以外的项目原则上要设立库区后期扶持项目标志牌。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项目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其它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由主要投资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后期扶持基金投资额度派员参加验收,验收材料报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道路等交通项目,应纳入县(市)区交通的路网或移交给项目受益的村;人饮项目的受益村或乡镇为项目管理单位;生产项目由业主单位负责管理。

培训就业项目由市移民办组织验收。县移民管理机构提早10个工作日报送市移民办提请验收。培训就业项目验收应准备的资料为: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培训通知(说明培训时间、地点,参训对象、人数、天数)、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内容、课时安排、授课教师名单、培训费用一览表,培训效果(技能培训要说明就业及劳动力转移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管理费内容: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设计费,施工图文件设计费,咨询论证费,项目监理费,工程决算审核费,项目建设管理费和其它必要的费用。取费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行业规定提取,其经费列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五章年度计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年度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第二十七条年度计划根据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按照省移民开发局制定的格式编报。列入年度计划的具体项目应有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

第二十八条年度计划上报前应按照创建“阳光库区”的有关要求,在项目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移民提出异议,必须对相关事项核实完善后再公示。第二十九条年度计划自下而上编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年度计划的具体编报工作,各县(市)区编报的年度计划资金额度应按核定的移民人数,每人每年600元的定额编报。预备项目年度计划原则上按经审批的后期扶持规划预备项目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编报。预备项目年度计划编报前,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可征求项目所在乡(镇)、村意见。年度计划应于每年的6月底前上报市移民办,市移民办审核后于每年7月底前,将本辖区内下一年度计划汇总后报送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三十条根据省移民开发局的年度计划批复文件,各市、县(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抓紧组织年度预算编制。年度预算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和移民开发局联合下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已批复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要按照规定实行通告制度,各地要在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进行通告,通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十二条年度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年度计划和预算内项目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经项目所在村绝大多数移民群众同意,并经市移民办报省移民开发局和财政厅批准。

第三十三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客观编报统计报表,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县(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规划实施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移民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后期扶持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发放管理和项目的建设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省、市移民局(办)应根据实际需要或举报线索,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专项稽察要形成稽察报告,组织稽察的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稽察报告向存在问题的被稽察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对被稽察单位作出通报批评、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等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完善举报受理及办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等,对规划实施中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要对所报年度计划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违反规定批准规划的、未编制规划有关单位拨付后期扶持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有关单位自行调整或者修改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规定,在编制规划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的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规划总结验收

第四十二条每个5年规划实施完成后都应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程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验,合格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在县级自验的基础上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请省移民开发局组织终验。

第四十三条总结验收需准备的文件或资料包括:规划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资金发放档案、项目档案资料等。

第九章附则

项目总体规划内容篇(5)

建筑施工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工地施工,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各项生产活动,是各类建筑物的建造过程的具体管理,也可以说是把设计图纸上的各种线条,在指定的地点,变成实物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对项目总体进行管理就不能单独地考虑进度、安全和成本问题,必须要对总体情况进行统一规划,从管理组织、总体规划等方面进行实务方向考虑。

1 建筑施工项目总体管理的内容

建筑施工项目总体管理有明确的目标和一定的约束条件。项目的目标包括成果目标和约束性目标。约束条件包括限定的时间、限定的资源和限定的质量标准。这种总体项目管理项目具有特定的周期性,从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开始至保修期结束为止。从内容方向分析建筑工程项目的内容应该包括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和移交等过程。在这一系列的施工过程中总体管理的内容应该包括:①建立管理组织和有决策和责任机构(包括施工计划、竣工检验机构。选聘项目施工经理)。②制定管理制度,并尽快形成纲领性文件、建立施工管理体系,绘制工程流程图,绘制管理信息图。③进行目标控制,建立预测体系,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分析验证以保证施工顺利,达到预期目的。④分项目地进行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成本控制。⑤生产管理过程中的资源配置和动态过程管理(包括材料和机械设备管理等)。1

2 建筑施工项目总体管理的建设

2.1 建设管理组织建设

建筑项目管理的第一步是建立项目管理的组织建设,在组建组织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根据项目施工情况来确定管理组织的成员、管理内容、组织原则和负责人的具体安排。第二步就是管理组织建设的具体内容建设,在设定部门之后最重要的就是选定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的设定要分工明确,形成一定的责任制度,确保各个项目的项目管理负责人都能胜任其职,最后通过公开选举、负责人推荐的方式选取项目负责人。第二步要完善组织管理制度,保证组织的管理有据可依,实现通过制度管理人的基本原则。

2.2 进行项目管理总体规划

项目管理总体规划是对项目组织, 内容 方法、步骤及重点进行预测和决策 做出具体安排的纲领性文件。工作的目标、程序、深度、标准、时间和质量都要有明确规定。建立项目管理工作体系绘制项目管理工作体系图。在进行总体规划时必须要联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户的利益问题,保证对工程进度、成本等问题的规划能够更加完备,实现总体规划的合理预测。进行项目管理的总体规划时要对决策的相关问题进行预测,保证各项施工问题都能有项目决策发展部门。进行项目管理工作体系图绘制时要注意不仅要绘制工作流程分析图,也要绘制出相关的信息联络分析图。

2.3 完善项目管理的沟通

项目管理的沟通过程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信息发出者,一是信息的接受者。在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信息的发出者和接受者往往是互相的,存在着一定的互相介入性。信息的共享机制建立对项目管理来讲十分重要,在项目部门内部、部门与部门之间,以及项目与外界之间建立沟通渠道,能够快速、准确地传递沟通信息,以使项目内各部门达到协调一致;使项目成员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并且了解他们的工作对实现整个组织目标所做出的贡献;通过大量的信息沟通,找出项目管理的问题,制定政策并控制评价结果。在施工沟通过程中能够使得项目建设的各个部门之间快速地交换信息、拓宽思路和统一认识,沟通的作用巨大,而且很多时候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对于施工进度的控制就必须要保证各个环节的连续性,如果一个项目的施工进度提前了就必须要通知下一个施工部门抓紧准备施工材料和工人。完善信息沟通机制要从沟通计划编制、信息分发、绩效报告和管理收尾等环节来进行。2

3 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实施中的强化措施

3.1 推行项目管理责任制

项目管理责任制要紧紧围绕责任系统进行层次划分和要素分析,形成一个层次分明,要素之间相互协调的责任制体系。在这个体系过程中应该包括策划要素责任制,总责任制是由各要素责任制构成的,要素责任制设计合理与否,对总责任制能否合理分配和控制收入,使责、权、利对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施工项目管理内部要用完善的市场机制、用人机制、分配机制、服务机制和监督机制等有效机制来保证项目经理责任制的落实。有效灵活的组织体系是实现工程项目的四控制(进度、质量、安全、成本),四管理(合同管理、现场管理、信息管理、生产要素管理),保证工程项目三大目标实现的必要条件。建立健全一套项目管理的责任体系要将这些管理和控制内容进行系统化地规制,使得责任内容进行与规章制度统一起来。具体的制度落实方法要以系统化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问责制度为主。考核内容要以安全、成本控制等为主;奖惩制度要做出明确规定;问责制度要明确施工事故的问责人,进行全面地系统化地责任控制,促进项目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3.2 进行信息网络管理沟通

沟通是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障碍的最基本的方法,也是通过实际验证解决效果最好的手段。通过沟通能够详细的协商平衡和满足各方面的利益,从而达到项目目标的最优解决;通常情况下对于不影响项目管理大局的争执,应采取策略引导争执者或者说服双方向对方作适当妥协或非原则性让步,避免争执扩大化;对于涉及双方共同利益的争执可采取互迁互让,加大合作面形成利益互补或利益共同体,从而化解争执。加强沟通的方式要依靠工程信息管理,各类为建筑工程而开发的软件早已得到广泛应用。工程管理的沟通完全可以依靠计算机的先进设施,同时通过建立各职能部门的局域网,将各项目管理的的信息进行共享、分类、筛选,以便于其他部门快速、高效的使用,充分发挥计算机的管理优势。项目经理还可以与业主、监理、设计、各主要分包商建立局域网络,扩大网上资源,增加资源利用率。例如:与材料供应商的信息沟通就能够使得施工成本得到有效地材料资金控制;与设计部门的信息沟通就能够更好地了解施工要点,控制施工质量。因此,在进行项目管理的沟通过程中要尽可能地应用局域网,但是也要依据工程项目自身和各参与方的特点综合考虑。

总之,对建筑施工项目总体管理的实务探索必须要从总体管理的角度出发,要根据建筑施工项目总体管理的内容制定相关的建设方针,并在实施过程中推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和进行信息网络管理沟通的强化措施,全面保证建筑施工项目的总体管理实效性。

项目总体规划内容篇(6)

2006年5月,发改委、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2006]37号) (以下简称37号文件),文件明确指出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这就对城市规划部门提出了如何认识住房建设规划、如何在城市规划工作中与住房建设规划进行衔接的要求。

一、住房建设规划的内涵与背景

1.住房建设规划是指制订出若干年内分年度建造住房的规划,包括居住区和住房建造的数量以及居住水平等多项指标。

2.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要求

37号文件提出了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具体包括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年限、规划内容、公布时间、审批方式、主管部门责任等方面内容

3.住房建设规划的政策背景

尽管住房建设规划的推出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突然性,但如果将其纳入到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演变历程中,就可以看出住房建设规划是我国住房政策在走向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配套政策,它的推出标志着我国住房供应体系在逐步系统、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4.住房建设规划的现实意义

(1)住房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近年来已经成为住房、教育、医疗“新三座大山”之首;

(2)住房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住房问题涉及到土地供给、金融信贷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住房政策无法落实,土地、信贷等宏观调控的手段也就无法发挥作用;

(3)住房建设规划是体现住房政策的重要手段。

二、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住房建设规划以住房建设为工作对象,城市规划以城市为工作对象,工作对象之间有着重合与交叉的关系,

1.政策目标与技术手段

37号文件指出住房建设规划要“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规划的法定规划系列中的重要组成部份。住房建设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三类住房的建设总量、比例结构、空间布局、时序安排等等,这些具体内容最终必将落实在城市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时序。而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因此住房建设规划的具体内容必须、也只有通过城市规划才能实现

2.专项规划与综合规划

城市规划是一项综合性的规划,无论是总体规划,还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都包括居住、公共服务事业(商业、教育、医疗等)、交通、市政、绿地系统等多个专项的用地规划,城市规划是各方面内容的统筹部署和综合协调。而住房建设规划属于对居住设施(住房) 这一专项内容的规划。城市规划综合性的特点有助于住房建设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进行协调。

3.规划实施与衔接手段

城市规划的编制体系中,各个规划类型之间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在一定时期内的全局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则反映了城市总体规划在空间上的局部实施,

城市规划的各个类型尽管都是以用地为对象,但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在用地的规模、比例和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点在用地的建设强度,近期建设规划的重点在于用地的项目实施计划。各类型的重点不同就决定了三者之间的衔接机制可能存在隐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通过一些重要的专项规划来将城市规划各阶段、各类型中的专项内容自上而下地衔接起来。

三、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各类型的衔接方法

1.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上的衔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 要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规划) 的编制内容应包括:“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2.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上的衔接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要求。37号文件要求在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中“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这就对侧重于指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了要求。

作为37号文件的配套文件,建设部建住房[2006]165号文件指出“应当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3.近期建设规划―――时序上的衔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指出,近期建设规划要“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在编制中我们通常设立项目库与年度实施计划与“十一五”规划对接。住房建设规划在纳入“十一五”规划后,其内容将与“十一五”规划的内容一起,通过近期建设规划的项目库与年度实施计划予以落实,因此住房建设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的衔接重点在于建设时序的安排。

4.规划类型衔接方法编制内容中与居住和住房相关的内容

住房建设规划―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

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上的衔接编制办法: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上的衔接编制办法: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居住区规范:居住户(套)数、住宅建筑套密度等技术经济指标;

近期建设规划时序上的衔接编制办法: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项目库与年度实施计划);

结束语

住房建设规划与相关城市规划不同步编制,规划年限也不完全相同。应充分考虑到城市规划编制滞后的影响,在住房建设规划每隔五年不断滚动编制的过程中,相关城市规划应在时间和内容上积极主动、及时协调,保证住房建设规划的有效实施。

住房建设规划的政策出发点是通过提供各种类型的住房,特别是政策性住房,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城市规划领域在规划编制中应积极衔接,保证各类住房特别是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建设,使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受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项目总体规划内容篇(7)

一、住房建设规划及其相关概念的涵义

住房建设规划(Housing Planning)

住房建设规划作为一个新的规划类型,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公认的概念。王佳文,马赤宇(2006)认为住房建设规划是指制订出若干年内分年度建造住房的规划,包括居住区和住房建造的数量以及居住水平等多项指标。

笔者认为在理论上关于住房建设规划较为全面客观的理解应是指的是在一定时期内,城市政府(包括县政府)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条件,为满足不同收入阶层住房需求,以及更好地调控房地产市场、调节收入分配而进行的各类住房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住房建设规划中的住房包括城市中中高档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5类住房,其中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属于准保障性住房,也称“两限房”,即套型建筑面积限定和住房销售价格限定的商品房。之所以称之为“准保障性住房”是该类住房的不完全商品性决定的,主要体现为该类住房的开发是在政府全过程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进行的,目的是保障中收入偏上家庭有足够的购房支付能力,遏制投机投资行为的滋生,确保房价平稳增长重要措施之一。

城市政府在进行住房建设规划时既要关注住房的总体供应量,又要确保各个社会阶层都能在合理的价格水平下享受到适当的住房及居住环境,实现“人人享有住房”的社会发展目标。即城市政府不但要注重住房的数量和质量,而且要注重住房的公平分配,保障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住房建设规划是以满足不同收入阶层住房需求为导向的,根据不同的收入阶层规划配套相应的住房类型,重点在于满足中低收入阶层的保障性住房,类似于针对住房的专项规划。

住房建设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含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下同)两个阶段各级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组织编制省域住房发展规划,以其作为上位规划,直接指导各市、县住房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住房总体规划包括市(县)域城(村)镇住房发展规划和中心城区住房规划。

二、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住房建设规划以住房建设为工作对象,城市规划以城市为工作对象,工作对象之间有着重合与交叉的关系,因此规划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政策目标与技术手段

37 号文件指出住房建设规划要“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十一五”规划是地方人大审批的代表地方事权的最全面综合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规划的法定规划系列中的重要组成部份。由此可见,住房建设规划通过纳入到这两个法定规划从而间接地确定了自己的法定地位。住房建设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三类住房的建设总量、比例结构、空间布局、时序安排等等,这些具体内容最终必将落实在城市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时序。而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因此住房建设规划的具体内容必须、也只有通过城市规划才能实现。从这个角度来看,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存在一种政策目标与技术手段的关系,城市规划的技术手段成为住房建设规划的有力支撑。

2.专项规划与综合规划

城市规划是一项综合性的规划,无论是总体规划,还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都包括居住、公共服务事业(商业、教育、医疗等) 、交通、市政、绿地系统等多个专项的用地规划,城市规划是各方面内容的统筹部署和综合协调。而住房建设规划属于对居住设施(住房) 这一专项内容的规划。从某种意义上说,住房建设规划(由九部委推出) 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务部、建设部推出) 、中小学校布点规划(财政部、教育部推出) 等类似,均属于相关部门推动的具有一定专项规划性质的规划类型。从这个角度来看,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具有专项规划与综合规划的关系。城市规划综合性的特点有助于住房建设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进行协调。

3.规划实施与衔接手段

城市规划的编制体系中,各个规划类型之间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在一定时期内(15~20 年) 的全局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则反映了城市总体规划在空间上的局部实施,一般是城市中的某片地块(新区或中心区等) ;近期建设规划则反映了城市总体规划在时序上的局部实施,通常是5 年内的阶段实施内容。城市规划的各个类型相互衔接逐步深入、细化,将城市空间布局推向实施。

城市规划的各个类型尽管都是以用地为对象,但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在用地的规模、比例和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点在用地的建设强度,近期建设规划的重点在于用地的项目实施计划。各类型的重点不同就决定了三者之间的衔接机制可能存在隐患。与此成为鲜明对照的是,各个部门的专项规划实际上不只是对应于城市规划的某个阶段或某个类型,而往往是贯穿城市规划的各阶段、各类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通过一些重要的专项规划来将城市规划各阶段、各类型中的专项内容自上而下地衔接起来。从这个角度来看,住房建设规划有助于推动城市规划各阶段、各类型在居住用地与住房建设方面规划内容的衔接与落实。

三、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各类型的衔接方法

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是“明确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具体应包括各类住房的建设总量、分年度新建住房总量和结构比例、分年度各类居住用地供应计划、分年度旧区改造计划等几方面内容,其中当年的建设项目选址应深化到具体地块及分地块建设量。住房建设规划的这些内容要通过城市规划的技术手段才能实现,而城市规划各阶段各类型的工作重点不同,那么住房建设规划应与城市规划各阶段各类型从不同角度进行衔接,才能获得有效实施。

住房建设规划的政策出发点是通过提供各种类型的住房,特别是政策性住房,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城市规划领域在规划编制中应积极衔接,保证各类住房特别是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建设,使广大人民群众不再“居者忧其屋”,而是“居者有其屋”,再逐步过渡到“居者优其屋”,实现“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美好愿望。

项目总体规划内容篇(8)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五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二)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三)自上而下,上下结合;

(四)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五)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七条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确定。规划用地分类应当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第十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是:

(一)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

(二)编制规划方案;

(三)规划的协调论证;

(四)规划的评审;

(五)规划的报批。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一般为十年至十五年,同时展望远景土地利用目标。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应当分阶段安排实施,重点确定近期规划目标。近期规划一般为五年。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备案;需作重大修改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

【章名】第二章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量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二)协调各部门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

(三)逐级分解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重点确定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和基本农田等重要用地的区域布局;

(四)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省级规划应当实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重点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地级规划应当重点安排好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合理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

第十五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分析土地利用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土地利用动态变化规律,土地利用结构和分布状况,阐明土地利用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二)确定规划目标。在分析土地利用现状、供需趋势基础上,提出土地利用远期和近期目标;

(三)土地供需分析。分析现有建设用地、农用地整理、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预测各类用地可供给量;分析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业发展规划对用地的需求,预测各类用地需求量;根据土地可供给量和各类用地需求量,分析土地供需趋势;

(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根据规划目标、土地资源条件和区域生产力布局,提出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则,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确定各业用地规模、重点土地利用区的区域布局和重点建设项目布局;

(五)编制规划供选方案。根据土地利用调控措施和保证条件,拟定供选方案,并对每个供选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推荐方案;

(六)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规划文件;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附件。

第十七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件,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规划文本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前言。应当简述编制规划的目的、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二)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应当简述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力和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规划目标和方针。应当简述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展望远景土地利用;

(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应当简述各类用地数量、结构变化,各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则,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土地利用区的规模、布局;

(五)规划指标分解。应当简述根据上级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平衡土地需求的意见,提出各类用地控制性指标的分解方案和依据;

(六)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规划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规划的简要过程;

(二)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

(三)编制规划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包括基础数据来源,重要规划指标和用地布局调整的依据,供选方案的可行性和效益评价,推荐方案的理由,实施规划的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属于修编规划的,还应当说明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修编规划的必要性。

第十八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规划图件比例尺:部级规划应当为1∶400万,省级规划应当为1∶20万~1∶100万,一般应当为1∶50万;地级规划应当为1∶10万~1∶50万,一般应当为1∶20万;地级以上城市城乡结合部图件比例尺应当适当放大。

国家和省级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土地利用地域划分、重点建设项目和重要土地利用区的布局、城市规模等级。地级以上城市的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城镇建设用地现状和规划建成区范围。

第十九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件,应当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规划的图件资料。

专题研究报告应当有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供需分析、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和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衔接分析等。

【章名】第三章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条县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地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土地利用各项指标;

(二)组织划分土地利用区,重点是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农业用地区等,落实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规模和布局,为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提供依据。

乡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县级规划要求,将各类用地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到实地;

(二)将农业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等落实到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

第二十一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确定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任务;

(二)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全县各类用地指标,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分阶段任务;

(三)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各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四)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五)将全县土地利用指标落实到乡、镇;

(六)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应当在分析乡、镇区域内土地利用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重点阐明落实上级规划指标和各类土地利用区的途径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分区依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的原则确定。

各地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特点和土地利用状况,因地制宜地选定土地利用分区的类型。

第二十三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规划文件;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附件。

规划文件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其主要内容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确定;乡级规划可以简化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内容。

规划图件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件比例尺:县级规划应当为1:2.5万~1:10万,一般应当为1:5万;乡级规划应当为1:1万或者1:5000。县、乡级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各类土地利用区、重点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

规划附件应当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基础资料及图件资料。

【章名】第四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和报批

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充分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二)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得到落实;

(三)各业用地协调较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充分,调控措施可行;

(四)土地利用分区科学、合理;

(五)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与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紧密衔接,控制到位;

(六)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措施得到落实;

(七)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符合要求,论述清楚;

(八)规划图内容全面,编绘方法正确,图面整洁清晰;

(九)采用的基础资料准确、可靠。

第二十六条评审合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综合平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自上而下,逐级审批。因特殊情况,下级规划确需在上级规划批准前审批的,其规划目标和主要内容必须符合上级规划确定的原则和控制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

第二十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专题报告;

(四)其他必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告。

【章名】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地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行业特点编制行业用地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行业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项目总体规划内容篇(9)

本办法适用于县范围内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调整及建筑面积确认的处理。

二、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调整的处理

(一)一切建设项目均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建筑用途和容积率进行设计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变相超容积率建设。凡不按照约定用途建设,或未经项目审批单位和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超容积率建设的超建筑面积部分,均为违法建筑。

(二)县规划与建设局在组织项目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对建设项目按规划控制性指标、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批复及国土资源局供地合同等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并应要求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进行严格审查。

(三)经县规划与建设局审查,对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规划控制性指标及县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等有关文件、合同规定的,分别按以下程序处理:

1.工业性项目(包括工业、仓储)

工业项目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超出面积在项目总建筑面积10%以内的,由县规划与建设局核准后直接办理,项目不再重新立项;超出面积在项目总建筑面积10%以上的,由县经贸委重新立项备案后,再由县规划与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企业应将有关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工业性项目内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严格控制。

2.公共事业性项目(包括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办公楼、体育、医疗、教育用房和经济适用房等)

严格按县发改委立项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的建筑容积率建设,建筑容积率确需调整的,由县发改委批准(核准、备案)后,方可调整,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经营性项目

经营性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规划控制性指标及县发改委、国土资源局有关文件要求。部分项目在土地出让后,因区块规划条件的变化或项目方案设计中的技术因素,不改变具体建设用途但确需少量超容积率建设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影响城市景观、城市安全、城市生态,确保“建筑密度、绿地率两项指标严格控制”的前提下,应根据以下程序进行容积率调整: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规划与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的理由(附容积率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

(2)县规划与建设局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3)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4)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县规划与建设局应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规划与建设局应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县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备案;

(6)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到县发改委调整项目立项内容、到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后再到县规划与建设局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三、土地出让金的补缴

(一)工业性项目

工业性项目超建筑容积率建设的,由县规划与建设局确认设计方案并经县经贸委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土地出让金可以免缴。

(二)公共事业性项目

公共事业性项目超建筑容积率建设的,由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重新发文,再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其项目土地供地方式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三)经营性项目

凡经营性项目实际容积率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的,均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补缴标准为:

1.凡土地出让合同对超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补缴标准补缴。

2.凡土地出让合同对超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没有约定的,其超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以现行市场评估价100%补缴。

3.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方案而超容积率的,其超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以现行市场评估价80%补缴。

四、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

(一)严格执行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标准

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和省建设厅《省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浙建房〔2001〕130号)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县规划与建设局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计算确定的面积与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实测建筑面积之间的差距。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标准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为2%;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为1%。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按累进计算,且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五、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县规划与建设局应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本办法施行后所有的经营性用地建设项目:

对实测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筑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的:

1.超出面积部分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要依法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2.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筑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部分:

(1)总建筑规模未超出规划容积率要求,予以规划认可;

(2)总建筑规模超出规划容积率要求,按相关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土地出让金后,予以规划认可。

3.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筑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部分:

(1)总建筑规模未超出规划容积率要求,应按照《省城乡规划条例》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后予以规划认可;

项目总体规划内容篇(10)

在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保障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切实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有效途径。实施“阳光规划”,有利于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城乡规划工作的社会监督,加强廉政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为契机,以实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为目标,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逐步实行、稳步推进、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完善现行城乡规划管理程序,在满足规划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妥善处理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序推进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咨询、决策体系

一是加强城乡规划科学决策体系建设,完善规划决策程序。目前,我县已逐步建立了包括规划审定小组、土管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工业决策咨询领导小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等在内的规划咨询、决策制度,为实现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定期召开城市规划学会年会,加强规划学术交流。

三是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加大城乡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力度,通过规划编制引入市场竞争方式,提高了城乡规划科学化水平。

四、“阳光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城乡规划事前公示

在城乡规划编制期间,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公众行使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使社会各界群众能够及时了解城乡规划的动向,提出意见或建议,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

1、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公示方式和期限:在规划公示厅、*政务网、*规划网和组织编制单位选定的公示点公示,公示时间15天以上

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指导思想、规划目标、规划措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文字说明、图纸

公示责任单位:县规划局和规划组织编制单位

2、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城市广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等

公示方式和期限:在规划公示厅、*政务网、*规划网和组织编制单位选定的公示点公示,公示时间10天以上

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指导思想、规划目标、规划措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文字说明、图纸

公示责任单位:规划组织编制单位

3、村庄规划、集镇规划和建制镇规划

公示方式:组织编制单位选定的公示点公示

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指导思想、规划目标、规划措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文字说明、图纸

公示时间:15天以上

公示责任单位:组织编制的乡、镇人民政府

(二)城乡规划事后公布

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图纸和规划主要内容,使群众能够了解城乡规划,进而自觉遵守城乡规划,并监督规划的实施,为规划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公布方式:规划展示厅、*政务网、*规划网和组织编制单位选定的公布点公布

公布内容:规划编制依据、规划指导思想、规划目标、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文字说明、图纸

公布时间:长期公布

公布责任单位:县规划局和规划组织编制单位

2、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城市广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等

公布方式:*政务网、规划展示厅、*规划网、组织编制单位选定的公布点公布

公布内容:规划编制依据、规划指导思想、规划目标、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文字说明、图纸

公布时间:规划展示厅、*规划网长期公布,公示点公布时间10天以上

公布责任单位:规划组织编制单位

3、村庄规划、集镇规划和建制镇规划

公布方式:组织编制单位选定的公布点公布

公布内容:规划编制依据、规划指导思想、规划目标、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文字说明、图纸

公布时间:总体规划长期公布,其它规划公布时间10天以上

公布责任单位:组织编制的乡、镇人民政府

(三)城乡规划调整公示

对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必须按程序进行。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调整前,应当先就调整的规划意向进行公示,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经批准同意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在城乡规划调整期间,还应向社会公示规划调整的内容。调整后的规划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按城乡规划批后公布的规定进行公布。

1、重大规划变更。指城市总体规划中涉及城市用地规模、性质、发展方向、用地布局调整;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涉及城镇体系结构、重要城镇职能、性质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涉及重大用地布局方案、大的配套设施调整。

公示方式和期限。在规划公示厅、*政务网、*规划网和组织编制单位选定的公示点公示,公示时间15天以上

公示内容:规划变更内容

公示责任单位:县规划局和规划组织编制单位

2、强制性条文内容变更。指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涉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出入口等有关强制性内容的变更。

公示方式和期限:在规划公示厅、*规划网和组织编制单位选定的公示点公示,公示时间10天以上

公示内容;规划变更内容

公示责任单位:规划组织编制单位

(四)建设项目事前公示

1、省、市、县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重要公共建筑、城市主干道、广场公园等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和涉及相邻权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项目;旧城改造项目、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段内的建筑项目;重要村镇建设项目及其它需要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分别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示方式:在规划公示厅、*政务网、*规划网、社区或村镇宣传栏和规划用地地块内公示

公示内容和期限: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前,要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选址方案,公示期不少于7日。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要公示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公示期不少于7日。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要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效果图、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等内容,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责任单位:县规划局和建设单位

2、农村私人建房审批事前公示

公示方式:村务公开栏公示

公示内容和期限:在办理农村私房规划选址意见书前,应向村民公示建房户姓名、家庭人口、建设位置、用地类别、建筑占地面积、层次(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四邻关系等内容。公示时间7天以上。

公示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五)建设项目批后公告

建设项目在获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建设工程放线前,要在建设工地醒目竖立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进行公告,以充分发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保证项目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公示方式:在建设工地内竖立公示牌进行公告

公示内容: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公示时间:同建设期

公示责任单位:建设单位

(六)违法案件查处公布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重大变更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布地点:在规划公示厅、*规划网、社区或村镇宣传栏公示

公布内容:违法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违法事实、查处依据、处罚决定

公布时间:10天以上

公布责任单位:县规划局

(七)城乡规划报告制度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25号)精神,建立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制度。同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它社会各界代表担任城乡规划社会监督员,对各项建设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并将社会各界群众对城乡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议及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五、“阳光规划”的组织实施

推行“阳光规划”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县各有关部门、乡镇必须统一思想,积极支持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乡镇要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真正抓出成效。

一要加强“阳光规划”工作有关配套设施建设。目前,我县已建成规划展示中心、规划公示大厅、*规划网,便于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和方便广大群众了解规划信息。

项目总体规划内容篇(11)

中图分类号:U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4(b)-0000-00

1总体规划内容与方法论简述

1.1总体规划内容与程序

城市总体规划属于城市规划的宏观战略部分。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1.2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包括城乡统筹发展、自然与人文保护要求的确定、人口分析、重点城镇发展、基础设施规划、城市规划区的划定、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1.3中心城区规划

中心城区规划主要包括城市性质职能的确定、人口规模预测、建设区域的划定、村镇发展控制、各类用地安排与布局、各级中心与公共设施规划、交通规划、绿地水系规划、历史文化保护、住房建设、基础设施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综合防灾规划、旧区改建、地下空间规划原则、发展时序与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1.4总体规划编制程序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一般分三步:首先,进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研究,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其次,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第三,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2总体规划中的轨道交通规划

2.1总体规划中轨道交通规划的内容与形式

2.1.1总体规划中轨道交通规划的内容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各专项规划的原则,包括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

因此,在总体规划中,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是作为交通规划的一部分出现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内容,以原则要求和战略规划为主,通过对轨道交通网络的布局、站点与重要设施的选址、轨道交通政策的制定等,将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原则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体现出来,并通过轨道交通的规划促进总体规划的部署落实。

2.1.2总体规划中轨道交通规划的形式

在总体规划中,城市轨道交通规划隶属于城市交通规划。轨道交通规划与总体规划其他部分的关系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与城市总体发展原则的关系,二是与其他专项规划的关系。这两方面关系构成了总体规划中轨道交通规划的表现形式。无论是其对城市发展方向的选择、对中心区集聚的促进、对城市定位的提升等总体发展原则方面的影响,还是与城市工程系统、绿化系统、地下空间等分项规划的协调建设,轨道交通规划都必须结合在总体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而不是单独列出。也就是说,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总体原则和各分项的规划目标互为因果,共同作为终期蓝图体现在规划文本中。而作为与其互动结果的轨道交通规划,则需要在交通规划章节中单独表述。这种互动关系,也体现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与城市发展的综合统筹中,这也是城市规划系统方法论的体现。

2.2总体发展原则与轨道交通规划

2.2.1 城市功能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宽马路、摩天楼、立交桥,曾经是很多城市决策者心目中现代化城市的标志。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这些所谓的理想城市的缺点逐渐暴露,相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一些改变,但是仍然较为注重城市物质方面的发展。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现阶段的急速发展,与上述观念有所关联。轨道交通正在逐渐取代超高层建筑、地面立体路网成为代表城市先进与现代化的时尚新标志之一;在城市规划中,则与城市性质相结合,希望借助轨道交通的建设提升城市档次,,规划则必谈轨道交通。在许多城市的总体规划中,包括一些中等城市,都提出要建设轨道交通,而且多数直指地下铁路。轨道交通似乎成为了城市领域的“显学”。

轨道交通虽然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优化城市结构的重要途径,但显然并非所有的城市都适宜建设。城市轨道交通也不应作为城市现代化和先进的标志来看待,一个城市职能性质的确定与档次的提升,关键在于硬件基础上的软环境。如果只通过大容量公共交通、组团开发等发展方式以求达到城市交通与结构的合理化,目前轨道交通的规划略显单一。

2.2.2 城市形态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城市形态,是由城市功能主导决定的,是城市功能的物质表象。城市轨道交通对城市功能的三阶段影响,在城市形态上体现得十分明显。

早期修建地铁的指导思想是“平战结合”,即平时用于交通,战时则用于战争,而权重是向战备倾斜,因此属于“绝密工程”。进入交通影响阶段,轨道交通与城市形态的关系实际上仍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轨道交通的建设首选在既有交通问题严重的旧城区,此时的轨道交通主要为疏导型交通。在经济体制转型的背景下,城市的空间经济特征和时间经济特征都得以展现。地块可达性的改变使土地经济效益较高的开发活动得以聚集。从城市经济角度来看,土地资源的最佳配置就是使各种开发活动的土地经济效益达到最大。

因此轨道交通站点对周边地区可达性的提高,伴随着对可达性、敏感性及收益性不同用地以圈层式重新分布。时间经济特征的展现是指可达性提高使土地价值提升,对符合潜在经济用途的土地使用的时间延续及对不符合经济用途土地的开发时间的改变。这一阶段,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形态的关系是,在互相影响的基础上,轨道交通开始发挥主导作用。

2.2.3 城市规模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与城市功能性质和城市形态结构不同,城市规模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关系是城市规模的决定作用在先而城市轨道交通的引导作用在后。

由于我国城市规划规定了人居建设用地指标,因此人口规模与城市规模具有相应的对应浮动范围。总体规划次序是以人口决定用地,人口确定后,各项用地指标与比例也基本得以落实,然后根据城市的特性进行局部调整。在规定地铁与轻轨建设条件时,以人口作为衡量指标,同时对人口与用地作出下限要求。

轨道交通对于城市规模的引导是明显的。原理是城市轨道交通可以吸引人口的集聚,人口集聚可能是人口增加,也可能是人口转移,无论哪种情况,都伴随着城市规模的变化。对于成长中的城市,人口的扩张带来轨道沿线城市规模的扩大;对于成熟期的城市,人口的转移和集中可能带来土地集约使用,但只要轨道交通线延伸出城市中心区,仍会导致城市规模的扩张。

2.3分项规划与轨道交通规划

2.3.1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总体规划中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含在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分项规划当中。这里的城市交通规划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均不同于各自独立编制的专项规划,而是涵盖在总体规划指导思想下,结合各分项目标提出规划原则。

发展公共交通,不单单是公共交通的绝对发展,而更重要的是公共交通对于私人交通发展的影响作用,所以执行这一战略,必须做到同时抑制私人交通。从这一角度讲,BRT(Bus Rapid Transit快速公交) 与轨道交通都可以做到对私人交通尤其是小汽车的有效竞争。二者的结合也就是轨道交通与公共交通的关系,是这一战略指导下深入规划的第一步。轨道交通是公共交通的一部分。发展公共交通,首先要整合各类公共交通的有利资源。科学抑制私人交通的扩张。总体规划中,这一原则可单独提出,也可结合其他公共交通原则综合提出作详细规划,对此本文第四章将有论述。

轨道交通与其他公共交通的有效联合,主要在于线路的理想衔接和换乘节点的合理分布。轨道交通的建设在于补充道路不能满足的交通需求,因此规划应着重注意与轨道平行道路的设计服务水平,避免与轨道交通竞争局面的形成。城市道路同时也是形成城市用地布局的骨架,轨道交通站点吸引人口以圈层式用地布局发展,城市道路吸引人口沿街用地布局发展。所以,轨道交通站点地区,道路网应规划加密,进一步促进站点地区人口集聚和土地集约。在老城区“密路网”还能够解决停车位用地不足时公交车辆终点站临时停车的需求。

2.3.2其他分项规划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本章节主要阐述分项规划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作用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是分项规划直接与轨道交通规划相互作用,例如城市历史保护区内轨道交通的建设,历史保护决定了轨道交通的线路与站点形式,轨道交通影响了历史保护的范围与保护程度。第二,是两者通过对总体发展原则的影响而间接发挥作用,例如城市住宅建设与轨道交通的建设,首先通过总体发展原则确定发展方向与规模,然后进行两个分项建设开发。在轨道交通规划没有作为单独分项规划的总体规划中,是通过综合交通规划来完成上述作用关系的。

2.4轨道交通规划分项规划

2.4.1分项规划内容

总体规划中的轨道交通规划,纵向分为三个层面,即轨道交通远景设想、总体规划期限内的轨道交通建设目标和近期规划期限内的轨道交通建设目标;横向则主要包含了轨道交通战略规划的成果部分内容,即轨道交通的类型选择、建设规模与线网规划的原则。总体规划年限内没有轨道交通建设的城市,也可能会在规划中提及远景轨道建设设想。轨道交通战略规划的分析部分内容如可行性研究等,其所作的预测分析涉及众多技术领域的详细层面,而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总体规划要求有确定性的规划时限的目标作为成果。总体规划列出成果为主的规划内容,以作为下阶段赋予其法律效力的基础。

轨道交通的类型选择、建设规模与线网规划的原则均可结合在线网规划中,因此总体规划的轨道交通专项规划一般也主要指轨道线网规划。

2.4.2分项规划原则

轨道交通分项规划的主要原则可以归纳如下:(1)用最少的轨道交通总里程满足最大的出行量。(2)线路按需求次序修建。(3)线路走向与城市主客流方向一致,连接城市主要客流发生吸引源。(4)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结合。(5)组建大型换乘中心,使之成为城市发展的副中心或新区开发的先导和依托点。(6)为城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统一安排创造条件。(7)与城市的地质、地貌和地形相联系,尽量采用高架或地面形式。(8)降低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科学合理地安排城市财政支出。(9)处理好SOD与TOD的关系。(10)保证快速轨道交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11)线网规模以需求为下限目标,以供给为上限目标。(12)优先发展中运量交通形式。

2.4.3分项规划的几个问题

分项规划中的线网形式与城市功能形态关系最密切,观察全球几个代表性的大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其网络呈现一个共性,即多心自由式放射状。多心的效用是集聚与疏散形成规模,从而吸引更多客流。自由式是指不规划棋盘状的走向组合,就是建设最早的伦敦与纽约,体现了“客流第一”的原则。上述城市大都在半径20km的圈层内安排10多条放射线。

环线设置与半径线设置是线网规划中两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在道路网络中,环线对过境或跨区交通有较大的分流作用。轨道交通的转换则要通过旅客换乘的办法实现,由于轨道交通是独立、准点运行的运输系统,穿越中心区不会影响旅行速度,使用环线有可能出现因换乘次数造成延误。对于半径线设置,是指连接边缘组团到中心区的轨道交通线,它的弊端集中反映在运营和交通影响两方面。首先,半径线客流分布往往呈现一个明显的楔形,就是越靠近中心区客流越大,而在客流最大处,车上所有旅客上下列车势必在终点站停站时间增加,这时列车折返能力满足最小列车间隔存在困难,给列车正常运营造成风险。其次,线路截止在中心区某处,旅客必须下车,给这个区域引入相当大的无关客流,需要换乘地面其他交通方式,陡然增加很大的交通压力,形成新的交通瓶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速度也是目前争论较大的问题之一。从我国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轨道交通项目来看,整体建设速度并不快。认为轨道交通建设速度过快的观点主要是针对现阶段各城市的实际建设量和提出的规划建设数据。在经济承受能力允许并对轨道交通适应性有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基本网络的建设,可成为现阶段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指导思想。

参考文献

[1] 王荻,张冠增.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规划的互动关系[J]. 城市轨道交通研究. 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