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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税收征管大全11篇

时间:2023-05-23 17:21:10

数字化税收征管

数字化税收征管篇(1)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2010 重大招标项目10zd&038、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3M542231 和湖北省教育厅2012 人文社科项目2012G419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胡绍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副教授,博士后,研究方向:公共经济、社会保障与财税。

一、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互联网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石,电子商务是多种技术的集合体,具有电子化、数字化、无纸化、国际化等技术特征。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使得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其独有的技术特征所衍生的特点使其成为一种全新的商贸模式,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及其衍生特点是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直接原因。

(一)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要素的影响

1.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确定。征税对象即征税客体,它是区别各税种的主要标志,根据交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其分为有形商品、劳务和特许权三类,分别采用不同的课税标准。但电子商务的网上交易打破了传统的销售观念和交易分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数字化、信息化特征,交易对象均已转化为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递,使得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界定;电子商务将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造成税务处理混乱。

2.纳税环节难以适用,税基受到侵蚀。传统商务中流转税税制的多环节纳税体系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这主要是因为电子商务的交易直接、快捷、少环节、多渠道,交易对象不易认定,因而使原有的纳税环节难以适用,严重影响流转税收入。

电子商务导致了某些税基转移到互联网上,因电子商务的隐蔽性、无形性,部分税基甚至可能消失,使税款流失风险加大。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中介环节大量减少和消失,导致了相应课税点的减少和消失,使目前的税基发生巨大变化,从而加大了税收的流失。

(二)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相关税种的冲击

1.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和冲击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同类货物,不同税种和税率,造成不平等竞争。在传统商务中,对有形商品需要征收17%的增值税。在电子商务中,货物有两种销售方式,即离线销售和在线销售。在离线销售的情况下,协议中的货物是有形的,不能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的形式传送,仍需通过传统的运输渠道进行配送,因此,对于离线销售应该征收17%的增值税。但在线销售货物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导致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这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首先是对于网上销售的电脑软件等纯数字化产品,由于产品没有实物载体,所以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由原来征收17%的增值税改为征收5%的营业税。其次是对于书籍、图表等数字化产品,由于目前税法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对这类产品是按销售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还是按提供劳务征收5%的营业税还难以确定,究竟适用何种税种还需重新确认。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一般发票具有很大的区别,其既具有一般发票商事凭证的作用,又具有纳税和扣税凭证的作用。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这种传统的以纸质凭证为基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体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和冲击。因为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的特点,所有交易都可以迅速、隐匿地在互联网上达成,在一些情况下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影响增值税的有效运作。

2.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种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关于电子商务对营业税的影响和冲击,需要研究的是如何确定远程劳务发生地并进行征税的问题。

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营业税的课税地点的传统做法在电子商务的应用中受到了挑战,这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国际化等因素造成的,尤其在远程劳务中更是如此。规模日增的诸如远程医疗、网络咨询等电子商务中的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具有劳务的提供地和消费地相分离的特点,致使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不清,营业税的税基受到侵蚀。在发生跨国远程劳务服务时,由于劳务发生地确认的不同,则可能导致两种相反的征税结果:一是以劳务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时,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则应征收营业税;而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时,则不应征收营业税。二是以劳务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时,营业税的征收与否,情况恰好与上面的结果相反。

3.关税。关税是国家海关对进出我国的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电子商务的离线交易,由于有形通关过程的存在,关税政策依然适用。而电子商务的在线交易,由于网上根本不存在关境与海关,这类电子商务对关税的冲击和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由于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如软盘、书刊等都是无形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下载,在线取得货物。在线交易的数字化产品,不存在有形的通关过程,由海关征收关税的征收基础已不存在。而且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产品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都在网上实现,取消了传统的票证和单据,使得海关无法依据这些有效的征税凭证去掌握和监控这类商品的交易事实,从而使关税的征收变得十分困难。

(三) 征管稽查难题重重,征管模式有待创新1.税务登记难以适用,税源失控。在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下,只有知道纳税人的经营场所或住所等有形的地点,才有可能进行控管并征税。在电子商务中,通常经营者只需设立一个网页或使用一个服务器即可开展电子商务交易。传统意义上的店面、仓库等有形的营业场所被转移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因而可以更容易地逃避工商登记。

2.课税凭证电子化,征管失去基础,稽查难度加大。在税务管理中,账簿和票证等课税凭证构成征管稽查的基础,而在电子商务中,企业的账簿、发票等均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并以电子形式保存,传统税收征管的纸质凭证、账簿被电子形式的相关凭据取代,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框架

目前,理论界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取向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免税有利于电子商务的自身发展,符合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另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但不需要开征新的税种,只要在原有税种的基础上补充修改税收条款,并实行税收中性等原则,即可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避免不公平竞争。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既要大力扶持,推动经济发展;又要维护国家主权,保证合理的财政收入,构建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税收框架。

(一) 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税制调整

1.增值税调整。第一, 要规范电子发票制度。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发票在世界经济交往中将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在这方面,应当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引入规范电子发票税务管理的新规则。一是由于电子记录容易被修改且不留痕迹,所以电子发票内容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必须得到保证,电子发票的开具和传送必须通过电子签名等先进技术手段予以保障和认证。二是在一定期限内,各国提供并使用符合一定技术标准的技术平台,签订协议或在税收协定中明确开具电子发票的相关条款,包括电子发票认证、情报交换的义务等。三是开具电子发票的企业必须事先到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增值税管理机构应用控制技术进行确认。

第二,对增值税课征范围与营业税课征范围要重新界定。我国的增值税只涵盖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绝大部分劳务,尤其是容易数字化的劳务如金融保险等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在商品和劳务都数字化的电子商务中,销售货物和劳务的界限变得模糊。我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属于平行征收,这就使得许多数字化产品和劳务在难以区分的情况下难以适用税种。因此应当考虑将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扩大到劳务的提供,这也符合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增值税的发展趋势。

2.关税的调整。从短期看,为了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给自由贸易带来的空前机遇,进一步推动国际自由贸易,对数字化产品的传输应当免征关税。从长期看,随着数字化产品的增加,对这部分税源则要求税务管理部门以相应的税收制度对其规范,以减少损失。因此,长期来看,对相关制度做出调整是有必要的,具体的调整思路有两种。一是如果相关技术得到充分发展,能够有效控制互联网上信息的传递,并在形成网上“海关”的同时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则可以通过建立网上“海关”的形式进行税收的征缴。二是相关技术的发展不能在建立网上“海关”弥补税收损失的同时保证不阻碍经济贸易的发展,则可通过其他税种弥补关税的损失。无论采取哪种方案,都应当综合权衡总体的成本与收益,寻求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税收收入的最佳均衡点。

(二)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重构

1.根据电子商务的商贸模式完善纳税人登记注册。电子商务由于没有货物的报关、通关过程,很难确认国内和国外从事该类交易的企业的销售行为。因此,有必要对这部分纳税人实行特殊的税务登记管理,并与域名管理机构相协调,对企业域名注册做出进一步的规范。应当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在注册登记时,从事这类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在其他必须报送的税务材料外报送如下材料: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所使用的域名或者网址;企业是否拥有服务器以及服务器的具体地理位置;税务机关将相关登记材料与域名管理部门的数据库相核对、证实填报属实后,核发税务登记证并进行特殊管理。

2.加快税收信息化、电子化进程,并逐步建立电子申报制度。面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税务部门应加快税收信息化,实现税务征管的电子化。在税收信息化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的软硬件设施建设,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各税务部门之间的互连互通和信息共享,建立电子登记注册、电子申报、电子咨询等多层次的纳税服务体系。

(三) 电子商务税收相关制度的完善

1.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首先,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其次,应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的备案制度做出更明确的规定。要求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软件的名称、版本号、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并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2.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第一,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的结算规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第二,应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防止网上银行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等网络犯罪的发生。第三,完善《会计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化、数字化特点会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可在立法中考虑从监控网上数字化发票入手,完善《会计法》及其相关法律,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数字化税收征管篇(2)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数字化税收征管篇(3)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数字化税收征管篇(4)

1971年至1972年间,分别位于美国东西两岸的斯坦福大学与麻省理工学院的学生,利用当今互联网的雏形“ARPAnet”进行了一次商事交易,由此拉开了人类电子商务活动的历史序幕。如今电商已经深刻改变了人类经济生活的样态,中外学者、机构都对其做了深入的研究。不同研究者对电子商务定义的内涵、外延各有不同,但其核心都是近似的,即电子商务就是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务交易。

 

通常认为,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对象数字化,交易流程电子化,交易空间无界化等特性。电子商务因其具有这些特性,对各国税收法律制度造成了剧烈的冲击。其中,由于电商模式具有交易对象虚拟化的特性,数字化商品的出现和风靡,剧烈的冲击了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法律制度。

 

一、电子商务模式下字化商品的出现

 

在互联网发展早期,由于网络传播效率有限,绝大多数的信息类商品都需要实体的承载物,像传统有型商品一样进行购买、交付。近二十年来,在互联网技术突飞猛进的背景下,网络传播的效率、网络连接的普遍性大大提高,信息类商品得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交付。这既降低了信息类商品的交易成本,还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

 

电商交易的虚拟化催生了数字化商品的风靡,这一新型的交易对象,也对现有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数字化商品是指以数码形式存在的非实体商品,是电商最重要的交易对象之一。人类通过信息技术将以信息产品从实体形式转变为数字化形式,包括音乐、计算机软图片、书籍、电影以及数据库等,使得信息可以更迅速、便捷、低成本地传播和交易。承载信息的实体媒介正在逐渐消失,如磁盘、磁带、光盘等,甚至书本、杂志等传统印刷物也受到了来自电子书的巨大冲击而逐渐减少。尽管目前通过实体载物交易数字化商品的间接电商活动仍有一定的市场,但更多的是利用网络传输进行交易的直接电商。

 

二、电子商务模式下数字化商品对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法律制度造成的困扰

 

1、现行增值税法律有关征税范围的基本法律制度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这里的“货物”不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在这两个法律文件的规定内,增值税应税劳务仅限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是指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在进口环节征增值税。此外,暂行条例还对应征增值税的几种特殊情形了做特殊规定,包括视同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以及兼营非应税劳务。国家税务总局还了《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等文件,对不征增值税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包括部分融资租赁业务、转让著作权所有权而发生的额销售电影、录像带、录音磁带母带业务、邮政部门发行报刊等等。

 

“营改增”改革至今,除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以外,原营业税征税范围都已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及电信业。其中对电商影响最大的应属部分现代服务业和电信业。根据规定,应税现代服务业中的技术类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以及广播影视服务;电信业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这些应税服务属于当前电商发展的热门领域,它们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后,对应税电商企业征纳增值税起到了规范作用,也适应了电商的最新发展。

 

2.数字化商品对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法律制度造成的困扰

 

(1)现行增值税法律缺乏对数字化商品的科学界定

 

现行的增值税法律文件,鲜有对数字化商品或其分类进行界定的内容。在软件领域,主要依据是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该文件对软件产品涉增值税问题作了如下规定:①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翻译)后对外销售的,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②对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且著作权属受托方征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经国家版权注册登记,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计算机软件生产、销售是否涉增值税的问题,我国税务机关采取了如下的方法:一方面,对于销售自产计算机软件的,税务机关将计算机软件视为实体商品,适用原有的“增值税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征收;另一方面,对于计算软件进行生产、加工的,税务机关以纳税人是否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所有权作为是否征收增值税的标准。由此可见,我国税务机关是以是否“转让无形资产”作为计算机软件是否征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界分标准。这一规定在“营改增”推行之前具有合理性,但在全面推行“营改增”的时下,该规定已不能完全解决电商模式下数字化商品的应税问题。

 

(2)数字化商品和数字化劳务难以区分造成的稽征困扰

 

过去,数字化商品对增值税征收造成的最突出困扰是税种的区分问题。我国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并入增值税纳税范围,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税种上的混淆问题。但是,税务机关仍然需要对具体的数字化商品交易进行区分,对其到底属于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应税劳务进行辨别,从而适用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准确地区分数字化商品和电商应税劳务绝非易事。直接电商仅通过网络传输数据提供产品、服务来完成交易。在网络上,无论是销售还是服务都由代码构成,其外在形态可以是高度类似的。特别是电商模式下的现代服务业(如信息技术、文化产业服务),纳税人往往通过即时或非即时的文字、语音、视频、演示程序以及这些数码信息的集合来为交易相对方提供特定的劳务,相对方则通过接收这些数码信息来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从形式上看,以数据为媒介的应税劳务和数字化商品的销售几乎没有区别,纳税机关因此很难进行准确地稽查和监管。三、域外对数字化商品适用征税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

 

1.欧盟对数字化商品适用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争议和结论

 

由于欧盟内大多数国家采用复合税率,对书籍、报刊、医药等往往采用较低的税率。在电商条件下,内容商品有三种存在方式,一是直接制作成实体形式,如书籍等,二是制作成数字化形式通过网络直接传输,三是制作成数字化形式后再储存于实体媒介中。如此就引发了一个问题,销售者提供同一内容不同形式的商品,可能存在不同税率。例如,电子书不符合传统书籍的定义,对其销售可能适用高于优惠税率的普通税率,这对于从事电子书交易的销售方来说有所不公。

 

数字化商品亦使商品与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欧盟在过去并不对法律意见或广告咨询等服务根据其提供的方式加以区分。无论是传统面对面的方式还是通过网络,都根据提供劳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当特定服务通过网络方式提供时,很容易被混淆成为商品销售。因为网络化服务的提供,无论哪种类型,都通过数据传输送达购买者,这与数字化商品的送达方式极为相似。而当这些服务的内容导入实体载体如软硬盘等通过实体方式送达时,又容易与实体商品销售混淆。对此,有的学者提出,应根据《第六号指令》的既定规则,将数字化商品交易视为如电流等类似的有形财产。另有一些学者认为应从税收中立及量能原则角度出发,对数字化商品的实质内容价值进行认定,以区分其不同类型。

 

就上述问题,欧盟执委会在1998年《电商与间接税》报告中统一指导意见:“一项以数字形式通过电子网络分发的产品供给应视为增值税下的服务……有形产品应属于增值税下的货物,而当其通过电子方式传送时,则属于增值税下的服务。”该指导意见在2002年《第六号指令》修正案中得以通过立法方式明确并一直适用。

 

2.美国销售税(使用税)法律制度对数字化商品的定性

 

美国尽管并不征收增值税,但其在销售税(使用税)法律制度在电商发展的背景下,对数字化商品适用征税范围的发展和演变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在电商雏形期的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多个州法院就曾对计算机软件的性质作出判断,如哥伦比亚特区与通用计算机协会案、阿拉巴马州与中央计算机服务公司案等。当时州法院多认为,计算机软件以信息为形态保存在在计算机硬件当中。信息是一种无形知识,即使保存这一知识的硬盘或磁卡毁损灭失,仍不妨碍计算机将其保存、运作进而执行其原先设定的功能。实体的磁盘等是有形物,但软件并不是必须载于磁盘之内,还可以储存于人脑之中,同样可达到传达效果。因此认为计算机软件不属于有形财产,而是无形财产。

 

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后,这一司法观点出现了变化。1994年,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在“中南贝尔电话公司与巴泰勒米”一案中,指出应视计算机软件为“有形个人财产”。法院首先否定计算机软件仅仅是信息智能的概念,认为计算机软件是必须储藏在物理形式之下的知识。计算机软件必须拥有载体,或是磁盘、硬盘等,从而能够被人感知。使用计算机软件同样必须通过计算机辅助,如同书本、电影或声音须依附在有体的媒介物上,本身不能独立于储存的媒介物之外,故符合有形财产的定义。其次,计算机软件的交付方式不应改变其性质。无论是通过有形物如硬盘、磁盘将软件寄送给购买者,还是直接通过网络途径传输给购买者,计算机软件的性质不变,均属有形个人财产。据此,该州法院认为州政府有权对本州计算机软件销售征销售税、使用税。

 

在电商兴起初期,各州并未急于开展对下载数字化商品征税,但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随着电商的发展引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购买、下载数字化商品,许多州开始寻找向数字化商品交易征税的立法途径。受制于《互联网免税法案》和联邦法院对宪法“商业条款”的判定,各州议会通过不同的方式对本周内的数字化商品交易进行征税。一些州采用类似上述判决的认定方法,修改本州的销售税(使用税),将数字化商品交易视为有形个人财产交易,纳入普通销售税、使用税征收范畴当中。另一些州则采用单独立法的方式,明确对数字化商品征税。这些立法、修订普遍发生在2005年至2010年间,而除了极少数的如北达科他州、华盛顿等州明确不对数字化商品征税以外,绝大多数州均对本州数字化交易进行征销售税、使用税。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至今仍未在诉讼中对各州的做法进行判断或否决。这反应了美国将电商模式下数字化商品交易视为销售货物的倾向。

 

四、电商模式下数字化商品适用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分析和建议

 

笔者认为,首先应从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探究数字化商品的界定。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3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而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结合我国民法对“物”的定义,“物”的重要界分标准是其独立与主体之外的能为人所支配的形体。具有实体载体、外型可触摸的特点,可以作为界定货物的依据。当然,不能绝对地说通过网络传输的数字化商品就没有实体形态,因为数据代码本质仍是一种物质,其所借助的网络空间,也是必须由实体的服务器等“有型”、“有体”的计算机组成的,是一种特殊的“物”。但是,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数字化商品交付的实体化的不同,来对数字化商品所适用的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区分。简而言之,笔者认为可以将数字化商品区别为,有型商品形式交易的数字化商品和完全通过网络传输的数字化商品,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征税范围。

 

1.对通过有型商品交易方式销售的数字化商品,适用“销售货物”征税

 

目前仍存在大量的实体化数字化商品,这些数字化商品和传统商品类似,都必须直接承载于一定的有型载体中,像传统商品一样进行买卖、交付。以电子书、影像光碟为例,其作为商品为消费者使用的实质,是其中虚拟的数字组合,但这些商品都通过其装载的磁盘进行买卖或交易。电商经营者仍然需要将这类数字化商品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送达到购买者手中方可完成交易。这种交易方式的本质和传统交易是一致的。这种交易数字化商品的间接电商,仅是把网络作为信息,达成合意的工具。在这一点上,美国与欧盟都采用了相同的做法。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通过有型承载物交易的数字化商品,可以沿用现行增值税法律中“销售货物”的规定加以征收。

 

2.对通过网络传输交付的数字化商品,适用“提供劳务”征税

 

非以实体形态交付的数字化商品,无论是网络传输的电子书,还是计算机软件,其实质是计算机中的数字代码,无法离开计算机设备而独立存在,不具有独立性。网络传输的数字化商品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即对物质资源的直接消耗或占用相对实体商品(包括实体数字化商品)少,它比起实体商品而言,更体现人的劳动,而非有型商品本身的属性或价值。举例而言,制作实体商品的形体往往会对其价值具有决定作用,尽管实体商品也必然蕴含人的劳动,但其形体是销售的主要途径。虽然网络传输的数字化商品也必须通过物理存在的网络进行买卖,但其实体形式(如网络制式,文件格式等)并不能决定其价值。该种产品的价值,更多决定于其信息的质量,而信息的质量,是直接由人脑的劳动决定的。所以网络传播的数字化商品更符合劳务的属性,而非货物的属性。

 

(1)有利于维护税收中性。“税收中性是增值税的重要特性,它要求增值税对电商发展不造成税收以外的负担,亦不影响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如前文所述,有形交付作为区分数字化商品的重要标准,是因为载体形式能够决定或对该商品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换个角度说,在承载同样信息的情况下,网络传输的数字化商品往往比实体交付的数字化商品成本更低。尽管信息相同,但购买者(消费者)的使用方式却有所不同,通常实体数字化商品具有更多的附加价值。因此,为了维护税收中性,应当对这两种数字化商品区别征税,且对适用劳务征税的网络传输数字化商品适用较低的税率,亦如现行“营改增”改革对“信息服务”征低税率的做法一样。

 

(2)有利于维护现行制度的稳定性。将网络传输的数字化商品根据劳务征增值税,有助于维护对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法律制度的稳定性。现行的增值税以销售货物为主要的征税范围,多年以来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征管经验和制度形态。世界上实施增值税法律的国家,对销售货物的规定也较为统一。现行的“销售货物”规定,在交付实体商品的间接电子商务领域仍能适用。如将“货物”的范围扩大到此类数字化商品,恐怕对现行税制冲击巨大,大量的法律文件需要修改,容易引起增值税征管的混乱。

 

数字化税收征管篇(5)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四)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完成无纸化税收,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

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数字化税收征管篇(6)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四)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完成无纸化税收,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数字化税收征管篇(7)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数字化税收征管篇(8)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数字化税收征管篇(9)

一、我国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征管的现状

2007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成交额594亿元。仅淘宝网用户数在2007年就有5300万人。网购逐渐成为日常购物方式。我国增值税占税收比重最大,电子商务发展直接影响我国增值税税收,造成税基流失。一是传统交易减少,税基受到侵蚀;二是电子商务的特性,现行税制难以监督与稽查,造成税基流失。我国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法律尚未制定,目前多数观点不主张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制定专门法律,而是通过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加强电子商务税收规制。如何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同时解决增值税税收问题是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增值税税制于1993年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无法用现行税制解释和适用,从而对现行增值税税制提出挑战。目前,我国增值税税制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交易虚拟化,纳税人身份判定较难

电子商务销售模式包括三类,即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B模式),企业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C模式),消费者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模式(C-C模式)。交易主体在网上只以服务器、网站、网上账号出现,尽管eBay易趣网、淘宝网等不少交易网站服务条款都注明缴税提醒。但虚拟企业和小卖家的大量出现,使增值税纳税人很容易逃脱工商、税务部门的登记。此外,电子商务中为了交易安全,通常有加密措施,并且电子交易资料也可以不留痕迹更改,使纳税主体认定和监管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电子商务对税率的影响

首先,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税率偏高。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相对发达国家偏高。在电子商务中税率显得更高,因为实物成本比重缩小,人力与技术成本比重增大。根据现行税法,只有外购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才予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予抵扣。而服务更与进项税额无关,这样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少,致使应纳税额增加。因此有形产品数字化后,若对销售收入征增值税,那么抵扣进项税额几乎为零。税率偏高会使电子商务企业失去竞争力,增加偷逃税违法行为。

其次,我国增值税法没有数字化产品税率、征税权归属规定。若数字化产品在线交易交营业税会带来税负不公,如有形的软件产品、CD唱片、书籍等无论网上订购还是场所购买,都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变成网上订购并下载的数字化产品就适用营业税,税负将会不同,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可见数字产品性质认定是税收标准的重要依据,而目前数字化产品性质还未达成共识。

(三)征税对象性质模糊不清

首先是数字化信息性质的确认问题。传统交易下,征税对象很容易确定,除两类特殊劳务外,其他都是有形的。而电子商务征税对象以信息流为主。离线交易是通过提供实物实现的,因此,离线交易销售行为与货物销售类似,应征收增值税。但是在线交易通过网上实现,销售业务以数字化形式传输和复制,使得传统有形商品和劳务难以界定,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及特许权概念,使税务机关难以确认是销售货物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征税对象混乱,不利于税务处理。此外,现行税制的征税对象以物流为主,容易监控。而电子商务征税对象以信息流为主,随着电子货币和密码技术发展,征税对象认定将越来越难,逃税与避税更加可行和易于操作。

其次是电子商务的经营方式对增值税客体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企业可能将赚取利润建立在免费赠送产品或较低价格出售信息技术产品,而随后以信息服务方式获取利润,SUN公司总裁麦克尼里曾预言:“所有的事情都是服务,而没有产品。”通过网络收取服务费用成为赚取利润源泉。取得服务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若视作混合销售,并入产品收入征收增值税,则税法理论依据不足。

(四)纳税环节的减少带来征收税款的困难

增值税是对商品流通环节的新增价值征收的流转税。在传统交易中,产品从生产商到最终销售给消费者要经过多层中间商。每个中间商都要为增值部分纳税,同时采取抵扣制度。中间商出于利益考虑会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来抵扣销项税。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生产商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网络取代各环节中间商,造成不良影响有:中间环节减少虽然降低销售成本,但也带来增值税纳税减少。原有增值税中抵扣和制约不复存在,消费者出于利益考虑,因优惠价格不索取发票,成为漏开发票偷漏税的根源。传统交易通过不多的中间商能收到大量增值税款,而电子商务面对众多消费者却很难收到有限增值税款。

(五)难以确定纳税地点

现行税法对纳税地点实行属地原则和有形原则,纳税地点有机构所在地、销售地、报关地,但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无形化使我们无法确定贸易的供应地和消费地,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常设机构概念,难以行使税收管辖权。因此,重新确认税收管辖权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重大问题。

(六)对现行征管方式造成冲击

现行税务登记依据是工商登记,但网络交易经营范围没有严格限制,也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批准。因此,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账簿和凭证以数字信息存在,而网上凭据可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使税收征管失去可靠审计基础。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货币、银行信用卡,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特征,使现行控管手段失灵,电子商务征税法律责任无从谈起。

数字化税收征管篇(10)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 发展 。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 计算 机 网络 (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 经济 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 电子 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数字化税收征管篇(11)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