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项目投资和证券投资大全11篇

时间:2023-05-24 16:05:58

项目投资和证券投资

项目投资和证券投资篇(1)

一、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将特定的、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组合或者收益流转换成可在资本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它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变现或者提前变现,解决资产流动性问题的同时,还能吸引更多资本灵活地参与其中,因此广泛应用于各领域。

二、资产证券化应用于PPP的有效性

为攻克PPP的融资难题,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特性,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应用到PPP项目上,解决社会资本参与度低导致的融资难问题。PPP模式下的资产证券化,是以项目资产或未来收益流作为融资抵押来发行债券。对于项目方而言,PPP项目由于政府的加入,其稳定的未来收益和量大且质高的资产作为抵押支撑以实现资产证券化,能使其证券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从而提高社会资本的投资兴趣和信心。对于投资者来说,资产证券化将非标类资产转为可分割、可转让的标准化金融产品,也就是把没有流动性的债权转换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并销售的证券,这样投资者便能灵活地进入和退出交易这不仅可以提高资本的灵活性,而且由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包在市场上包含多个主体,违约带来的成本和责任大,因此可以大大降低政府违约风险,投资者参与到PPP项目中的积极性得到大幅度提高。所以,将PPP项目所形成的收益或现金流变成可上市交易的证券化产品,不仅可以盘活PPP项目存量资产,加快回收社会资本的资金,还能吸引社会资本积极进入,同时提高投资者持续投资的能力,促进PPP项目持续发展。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

(一)汇集资产形成“资产池”

将PPP项目的基础资产,包括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收费权或经营权汇集打包,形成“资产池”。通过建立资产池,把风险从被证券化的资产和发起人的其他资产中分隔开,同时也对收益进行区别,使得被证券化的资产与其他资产实现风险和收益的隔离,互不相干,保障证券投资者的权益。

(二)转移资产池至SPV

发起人以售卖的方式将资产池资产转移至SPV。SPV是由发起人设立的为该资产池证券化而成立的特殊目的机构,它只能从事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工作,是PPP项目资产变成证券的中间桥梁。SPV是新设的而且公司性质单一,在运营资产池相关工作的同时,能做到资产和风险的隔离,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三)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

对资产实施信用评级甚至信用增级,以提高证券的发行效率。信用评级,是指聘请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根据对PPP项目资产未来能够产生的现金流的估计再对拟发行证券评级并将评级结果进行公告的活动。信用增级是指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及吸引更多的投资者,SPV采用各种方式来提高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安全性,保证证券的质与量,从而获得产品更高级的信用评级。

(四)发行证券偿付资产资金

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作为承销商,SPV通过其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在资产证券化申请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由承销商向投资者销售证券,销售成功后承销商将发行收入交予SPV,再由SPV向发起人按照约定价格支付资金,至此便实现了PPP项目的资金筹资。

(五)后续管理服务与证券偿还

资产支持的证券发行后,由发起人负责管理资产池存续期间的工作和到期清偿的结算工作,包括保证资产池的持续稳定经营、收取资产池的现金流并按约及时将现金流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处理税务和行政事务以及返清算结算工作。

四、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能帮助项目方融资,也能扩宽投资方的融资渠道,实施过程中,不仅要确保融资顺利进行,而且应保障投资方的利益。为达到双重目的,在此过程中应做到提前规范和完善,促使PPP资产证券化更健康、更长久地发展。

(一)PPP项目范围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推动项目融资发展的好举措,值得注意的是,在解决项目方融资难问题的同时还应当对投资方负责。做资产证券化时应挑选工程建设质量好、履约能力较强的项目,这样能保障项目安全稳定地进行。不仅如此,应考虑已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和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项目,同时还要关注发起人的经营财务状况,信用稳健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的项目应优先考虑做成证券产品。

(二)项目方

项目实施单位应保障项目的实施质量,完成基础资产移交和隔离之后做好资产池存续期间及后续的工作,保障“资产池”资产的安全,认真履行存续期归集现金流、及时真实披露经营信息等相关职责。

(三)中介机构

对于投行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来说,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是新的业务领域,想要成功构架项目方和投资方之间的信息桥梁,就要不断增强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好调查,及时真实披露信息,切实履行现金流归集和收益分配等各项职责。

项目投资和证券投资篇(2)

日本海外金融投资的结构特点

根据IMF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一国国际收支资本项下的金融账户主要包括海外直接投资(DirectInvestmentAbroad)、证券投资(PortfolioInvestmen)t、金融衍生品投资(FinancialDerivatives)和其他投资(OtherInvestmen)t。严格地讲,按照IMF的国际收支统计规则。金融账户净额=海外直接投资净额+证券投资净额+金融衍生品投资净额+其他投资净额(1)公式(1)稍作调整后可变为:金融账户净额=海外直接投资净额+海外金融投资(资产方)-海外金融投资(负债方)(2)其中,海外金融投资(资产方)=证券投资(资产方)+金融衍生品投资(资产方)+其他投资(资产方)(3)海外金融投资(负债方)=证券投资(负债方)+金融衍生品投资(负债方)+其他投资(负债方)(4)公式(3)在这里定义为广义的海外金融投资,其中包括证券投资,既是本文主要研究对象的狭义海外金融投资,也是我们上述讨论中一直使用的海外证券投资的概念。海外证券投资主要包括两个部分:股权证券投资和债权证券投资。从图4可以看出,1977年以来,在日本的海外证券投资中,债权证券投资始终占绝大多数。反观同为海外证券投资大国的美国,总体而言,其股权证券投资的占比明显高于日本,在很多年份甚至超过了债权证券投资占比。尽管与美国相比,在海外证券投资结构方面日本的股权证券投资占比仍然较低,但是从时间维度来看,日本债权证券投资的占比总体已经呈现下降趋势,股权证券投资的占比较上世纪80年代已经明显上升。这种情况一方面显示了海外证券投资受各国海外投资传统、国民风险偏好等制度因素的影响,也受到全球金融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影响,甚至这种外部环境的变化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海外投资传统和国民风险偏好,从而在长期中使制度因素发生系统性变化。

项目投资和证券投资篇(3)

(一)资本市场的概念。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与货币市场相对应的概念,资本市场着眼于从长期限上对融资活动进行划分,它通常指的是由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融资活动组成的市场,是提供一种有效的将资金从储蓄者(同时又是证券持有者)手中转移到投资者(即企业或政府部门,它们同时又是证券发行者)手中的市场机制。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市场的交易几乎已经覆盖了全部金融市场。

(二)资本市场的主体。资本市场的主体通常被称为市场参与者,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发行和购买金融工具的市场参与者一般包括居民家庭、企业、中央政府及其、地方政府以及境外投资者。境外投资者一般包括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发展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外国公司以及境外个人投资者。

二、投资银行理论概述

在全球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而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中,投资银行应当是最活跃、发展最迅速的。可以这样说,没有投资银行的努力和创新就没有国际资本市场今日的繁荣。

(一)投资银行业发展简史。在国际投资银行发展历史当中,英国和美国的投资银行发展历程是最具特点的,其他国家投资银行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参照和模仿了它们的模式,以下是欧美投资银行业发展的简单回顾。

1、欧洲商人银行的发展。投资银行萌芽于欧洲,其雏形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商人银行。早在商业银行发展以前,一些欧洲商人就开始为他们自身和其他商人的短期债务进行融资,这一般是通过承兑贸易商人们的汇票对贸易商进行资金融通。由于这些金融业务是由商人提供的,因而这类银行就被称为商人银行。

欧洲的工业革命,扩大了商人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帮助公司筹集股本金、进行资产管理、协助公司融资以及投资顾问等。20世纪以后,商人银行业务中的证券承销、证券自营、债券交易等业务的比重有所增大,而商人银行积极参与证券市场业务还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在欧洲的商人银行业务中,英国是最发达的,它在世界上的地位仅次于美国。另外,德国、瑞士等国家的商人银行也比较发达。

2、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发展的历程并不很长,但其发展的速度在全球是首屈一指的,近几十年来,美国的投资银行在全球一直处于霸主地位。研究全球的投资银行业,最重要的就是研究美国的投资银行,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始于19世纪,但它真正连贯的历史应当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开始。

(二)投资银行业务

1、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就是投资银行协助企业、公司和个人客户筹集资金,并且帮助客户交易证券。

(1)证券承销业务。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原始的业务之一,最早的投资银行的业务收益主要来自于证券的承销,在承销的过程中,投资银行起了极为关键的媒介作用。投资银行承销的证券范围很广,它不仅承销本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所发行的债券,各种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和股票,外国政府与外国公司发行的证券,甚至还承销国际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等发行的证券。投资银行承销证券有四种方式:包销、投标方式、尽力推销、赞助推销。投资银行的承销收益主要来自差价(或叫毛利差额)和佣金。

(2)证券交易。投资银行参与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主要有三个原因,同样,他们在二级市场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交易商的角色。

(3)兼并收购业务。投资银行所支持的收购兼并活动,在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上都是最富有戏剧性,最引人入胜的。投资银行在收购和兼并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它不仅为猎手公司服务,也在为猎物公司服务。

2、投资银行的创新业务与延伸业务。随着投资银行竞争的逐渐加大,仅靠传统业务已经很难维持投资银行迅猛发展的需要,投资银行作为最活跃的金融部门,从七十年代以来不断开拓创新业务,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既活跃了资本市场,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也为自己赚了巨额收益。

(1)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就是投资银行作为客户的金融顾问或经营管理顾问提供咨询、策划或运作,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按照公司、个人或政府的要求,对某个行业、某种产品、某种证券或某个市场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提出较为全面的、长期的决策参考资料;二是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发生突变,使某些公司、企业遇到困难时,投资银行往往主动地或被邀请向有关公司、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应变措施,诸如重新制定发展战略、重建财务制度、出售转让子公司等,来化解这些公司、企业在突变事件中带来的压力与困难;三是在公司兼并和收购的过程中,投资银行作为,帮助咨询、策划、直到参与实际运作。从目前的情况看,投资银行在第三类业务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2)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财产权益作借款保证责任的一种融资方式,从理论上讲,项目融资的贷款方主要看融资项目有无偿债能力,评估和保证的范围以项目为限。因此,一旦贷款发生风险,贷款方只能以项目的财产或收益作为追索的对象,不涉及其他财产和收益,即要求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股东或第三方(包括供应商、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政府机构等)做出某种保证或承诺,但这种保证和承诺仅仅停留在投资者将不会放弃投资项目,承诺某种支持或保证项目收益的层次上。贷款方并不要求借款人提供金融机构提供的还款保证,更无需出具政府担保。借款方将项目资产和收益均抵押给贷款方。

由于项目融资无金融机构担保,也无政府担保,全靠项目投资者的信用和项目本身的前景。这样,仅从市场角度看起来不错的项目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投资银行的介入将有利于增加项目的可靠性,有利于争取到信用级别较高的投资者参加。运用项目融资的方式要订立一套严谨的合同来转移和分散风险,投资银行有各种专业人才,通晓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惯例,能够尽力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使合同得以顺利执行。投资银行还可以运用自己的各种渠道,为项目寻找合适的贷款人,也能为贷款方找到好项目。

(3)基金管理。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操作,所得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的投资工具。投资基金实行的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集资的主要方式是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或受益券,从而将分散的小额资金汇集为较大的基金,然后加以投资运作。投资基金是一种复杂的投资制度,它强调分权、制衡。由于认购和赎回机制不同,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大类。投资基金是发达国家投资者常用的投资方式,投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基金经理人活跃在此领域。

(4)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与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筹资同步的新型融资方式。传统的证券融资方式是企业以自身产权为清偿基础,企业对债券本息及股票权益的偿付以公司全部法定财产为界。资产证券化虽然也采取证券的形式,但证券的发行依据不是公司全部法定财产而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某一部分资产,证券权益的偿还不是以公司财产为基础,而是仅以被证券化的资产为限。资产证券的购买者与持有人在证券到期时可获得本金和利息的偿付,证券偿付资金来源于担保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量。如果担保资产违约拒付,资产证券的清偿也仅限于被证券化资产的数额,而金融资产的发起人或购买者无超过该资产限额的清偿义务。

(5)证券网上交易。随着INTERNET的普及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在线经纪和网上交易给传统的证券市场带来了革命性的冲击,证券业面临着巨大的变革与挑战。有报告预测,网上证券交易商的资产从1999~2003年增长了7倍以上,从4,150亿美元增长到30,000亿美元。许多大型国际投资银行纷纷进入证券网上交易领域,并且出现了专门经营网上交易的经纪商。

项目投资和证券投资篇(4)

9月11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证券)公告称,此前一天,其收到证监会复函,获得直投业务试点资格。另一知名投行中金公司也已获批该项业务。

各家券商之间上演的直接投资(下称直投)业务试点名额之争,终于告一段落,国内排名居前的两大券商获得首批试点资格。这预示着,已经关闭6年的国内券商直投闸门再次开启。

另外,其他大型券商如国泰君安、申银万国、国金证券、东方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证券等,早在几年前便开始备战直投业务,其中多数券商已向管理层递交了直投业务申请。

所谓券商直投就是股权投资,投资那些券商认为优良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以期获得将来上市以后的投资收益,或者是转让股权获得的投资收益。

“券商直投时机已成熟。”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韩复龄说,券商在承销业务中发掘了有潜力的企业和项目,以前受政策限制,券商只能在“有钱人”(投资者)和企业项目之间牵线搭桥,现在他们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完善治理、提升管理水平、并购重组等,还可以直接对其注资,进行全方位地包装了。

韩复龄在接受《经济》采访时认为,从去年开始的大牛市行情让中信证券、中金公司这样的投行业务比重大的券商赚了个盆满钵满,拿出部分利润开展直投业务有利于多元化经营,而且未来直投业务高额的回报将进一步拉大与中小券商的距离。

天相投资分析师石磊认为,直投的开闸为中信证券、中金公司等投行业务比较强的券商打开了一个新的盈利渠道。他对《经济》表示,国内并购重组越来越多,券商充当财务顾问、承销商等角色付出的精力和成本并不比直投少,做直投后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公司价值,对更多的并购起到促进作用。“你让我多了一个盈利渠道,我的投入会更大,更有利于并购重组。”

从去年开始,国内资本市场获得空前发展,股市一改5年多的漫漫熊市,2006年上证指数增长了130%,截至今年9月底已涨至5500多点,又增长了一倍。期间,不仅公开上市的公司股价节节走高,非上市公司的私人股权投资的收益更是诱人。

此前,由于政策限制,国内券商被排除在股权投资之外。但从国际化大证券公司情况看,新型的买方业务仍然是未来发展的方向,而直接投资业务是新型买方业务的重中之重。25年来,美国证券业的买方业务比重由37%提高到了73%。以高盛为例,2006年直接投资业务净收入高达28.2亿美元,对公司净收益的贡献率达到15.4%,在自营投资中的比例高达77%。

中信证券人士表示,公司定位于买方业务实际上是对于公司卖方业务的延伸。中信的优势是承销等业务积累了大量优势客户,加上强大的研发力量和品牌优势。

前车之鉴

在券商直投业务上,这次试点政策层采取了谨慎态度。据了解,尽管没有具体名额限制,但总体规模上会控制,目的就是防止“直投悲剧”重演。

“当年很多大券商都陷入直投漩涡出不来。”北大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对《经济》表示,券商直投要防止一哄而上,有实力的大券商可以试点,但如果中小券商也去做,问题就就大了。“他们连投行业务都很少,缺乏发掘和研究公司的能力,怎么能做直投?”

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一些券商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实业投资领域,典型事例是南方证券曾一度掌握海南省某县的大半地皮。但后来由于券商投资形成的不良资产数额太大,被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并对证券公司投资方向作出了严格限定。2000年前后大鹏证券等部分券商曾成立创司,但创业板在当时未能成立,令这些券商投资血本无归,损失惨重。

为此,2001年4月证监会即要求停止直接投资并进行清理。在经历了券商生死轮回的五年之后,2006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

今年9月初,由证监会主导的历时三年的券商综合治理结束,目前104家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均已达到规定标准。

为开展直投业务,中信证券已出资8.31亿元人民币,设立全资专业子公司金时投资有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金时投资的业务范围限定为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今年初,中信证券与美国国际保险集团(AIG)的最大股东格林伯格携手,尝试设立合资公司,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业务。中信证券曾公告,表示将与格林伯格一手创办的胜达国际集团(SICO)合资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业务,主要投资于境内拟上市公司的股权。双方合资的承诺资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各为50%。不过,该合资项目至今未见进展。

业内人士分析,从合资转为全资子公司模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策层面对直投风险的谨慎态度。

天相投资的石磊认为,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直投风险,“由法律实体独立运作可以有效隔离风险,毕竟券商这么多风险业务放在一起风险很大。”

直投最大的风险来自内部。韩复龄认为,直投最大的风险是项目的选择,“选项目、评价项目和投资金等几块要分开,不能一拨人一筷子插到底,要建立防火墙,严格内控机制。”

生力军

目前,包括中信证券、中金公司在内的券商普遍存在盈利模式单一,支撑其利润的主要是经纪业务和投行业务等,盈利主要依靠股市上涨行情,直投业务有利于改变这种“靠天吃饭”的现状,在创新上大施拳脚,最终迈向多元化的综合经营。

不过,作为股权投资市场中的一支新军,券商还要面对诸多困难和挑战。国外成熟的券商像高盛的资产规模达3000多亿美元,而美林证券总资产更是高达上万亿美元,而截至2006年末,中信证券的总资产仅为600多亿人民币。曹凤岐认为,这种资产规模差距一时还难以改变,“人家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调资金,我们哪行。”

天相投资的石磊认为,融资渠道是个大问题,现在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它能否去负债放大自己的收益呢?如果能的话,一旦投资失败,这种杠杆投资监管层面又该如何应对呢?”

尽管大券商在投行业务中积累了大量客户和经验,但跟直投业务还是有本质的区别。韩复龄认为,国内券商缺乏成功的直投经验,直投人才更是缺乏。

项目投资和证券投资篇(5)

1.1 银行贷款方式

政府可指定财政或政策性银行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信用担保,也可由政府牵头组建专项资金承担这一职能,同时可申请双边国际优惠贷款,虽然该贷款手续严格,运作时间长,但作为优惠贷款具有明显优势。

1.2 项目融资方式

1.2.1 BOT模式

BOT模式,即建设--经营--转让方式,是指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 授予投资者承担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造、经营和维护; 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投资者拥有项目的所有权,通过项目运营收回投资和运营成本,并获取合理的收益,特许期满后,项目所有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1.2.2 TOT方式

TOT即移交―经营―移交模式,指政府部门将已经建成的项目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者,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运营项目收回投资并获取合理收益,并在合约期满后,将项目交回给政府部门的一种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由政府先建成项目再转交投资商经营,可以有效避免BOT模式中存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其优势显而易见,适用范围较广。

1.3 投资基金方式

当前国内居民储蓄总量超过10000亿元,建立建全风险投资基制,组建投资基金。引导社会储蓄有效转化为投资,为民间投资者开辟一条收益稳定、风险适中的投资渠道,并且投资基金是以资本形式注入,因此有助于降低基础项目公司的负债率,提高其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能力, 实行多元化渠道融资,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管理.

1.4 股权融资

组建投资股份公司,扩大融资渠道,严格按股份公司的规章要求运用,对一部分建设项目进行股份制改造,提高设施领域的民营化程度,优化资产结构,对于能够改造为规范的股份公司,应实行公开上市,对难以整体改制的企业,可采取分解的办法,逐步进行股份制改造。

1.5 信托方式

(1)以项目公司为载体,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

(2)以项目经营权质押或以实物抵押进行融资。

1.6 发行(明信片等)方式

我国目前通过发行方式为体育及社会福利事业筹措了大量资金,随着人们环境意识提高,追求高雅的生活环境是人们共同的愿望。有关部门可组织人力物力对此进行探索性实践,并借助现有的发行网点筹措更多的资金。

2.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方式

2.1 资产证券化(ABS)的含义

ABS是以项目所属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所能带来的稳定的预期收益为保证,经过信用评级和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将流动性差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净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和融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

这种融资方式是由原始权益人将其特定资产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稳定的可预期收入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SPV),由SPV将这部分可预期的收入证券化后,在国际或国内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由于这种融资分散了投资风险,对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来说具有许多超越传统融资方式的优越性。

2.2 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

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首要任务是根据资产重组原理构建资产池。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和现有金融资产情况,选择在未来可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具有一定的同质性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汇集组成资产池。其次,根据项目融资的需要设立SPV。原始权益人把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资产”栏目中剥离,从而实现受托资产与发起机构破产风险的隔离,这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核心所在。此外,为增加基础资产的信用度,SPV必须对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完成上述步骤后,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然后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机构投资者发行证券,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或购买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

2.3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方式

(1)政府分期回购的资产证券化方式

政府分期回购是指由政府为某项基本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特许权,获得建设特许权的投资方通过合同方式组建政府性项目开发建设公司,组织整个项目的融资与建设。在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验收后,将所建项目移交政府。项目开发建设公司不能取得项目的经营权,一般通过政府分期回购的方式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合理利润。

项目投资和证券投资篇(6)

一、城市基础设施证券化的社会需求

城市基础设施的资产证券化(Securitization)就是将原始权益人(城市基础设施的拥有者)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在建资产以其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构造和转变成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资产支撑证券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已经有些实际应用,由于种种原因还未有大面积推广,但现实经济界却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

由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周期长,占用资金规模巨大,出于资金流动性的考虑,无论财政资金还是银行贷款资金都会急于寻求资金退出渠道,通过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回收部分资金正是他们求之不得的。而对于筹建、在建项目来说,而且,城市基础设施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项目,政府一般会为项目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可以相当程度地降低SPV的运作风险。在低风险、高收益的利益驱动下,SPV会积极参与到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中来。再次,从投资者方面来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一般都具有政府公开或隐形支持的成分,因此以此为支撑的证券较之普通债券更为可靠,从风险收益配比的原则出发,该种证券预计应受到投资者的欢迎。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引入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具有可行性,并且预计会有一个较好的市场前景。

二、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运作

1、参与方法

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是一项专业分工细致非常复杂的融资技术,它的发行涉及参与方很多,主要包括:发起人、服务人、发行人、投资银行、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受托管理人。

2、运行

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是个许多参与主体相互联系的融资过程,比较复杂,简单的说,其基本运作程序如下:第一,发起人确定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目标,进行资产整合构造资产池,一般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较大一个项目就可作为一个资产池,寻找特设载体SPV,发起人向其出售城市基础设施资产(实际为该项资产未来现金流)。第二,SPV获取该项资产使其与原始发起人其他资产隔离,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SPV再利用信用增级手段对该项资产进行信用增级,进行证券发行评级,设计证券发行、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格。第三,发起人实施资产管理,累积现金流。受托人负责监督管理现金流按期对投资人还本付息。第四,投资人购买ABS获取本息或出售使ABS进入二级市场流通。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由于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原始资产的发起人、发行机构、中介机构、以及各类投资人等相关主体,因此必将对社会的各个层面影响巨大。从对资产证券化的要求来看,首先,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宜进行证券化的资产最关键或者说最基本的条件是该资产能够带来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否则,投资者难以得到预期的收益,则购买的动机就会不强。其次,由于资产证券化应用起来非常复杂,因此应该具有一个较为完善的市场条件,不仅需要相对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强烈的投资需求,而且还需要一个完备的法律环境及制度环境。再次,对资产证券化操作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具备较高的素质。由于资产证券化涉及诸如担保、评级、定价、税收、会计制度等问题,因此对资产证券化方案设计、运营和处理,需要相当的技巧。

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三个核心工作分别是构造资产池、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构造资产池: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根据需求确定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目标,然后对自己所拥有的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根据资产重组进行组合,形成能够证券化的资产。风险隔离:所谓的“风险隔离”,即这些卖出去的证券化资产,由于所有权不再属于资产持有者所有,同时也不属于为实现这些资产证券化而参与的中介机构,包括为受托资产证券化处理的信托机构、保管这些资产所带来的现金流的银行、托管这些资产支持证券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等等,因此即使这些机构破产,也不影响其资产的收益,从而把这类风险与证券化的资产收益分离开来以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信用增级: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降低发行成本,SPV必须对整个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通过信用增级,可以缩小发行人限制与投资者需求之间的差异,使证券的信用质量和现金流的时间性与确定性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方面的需求。

3、运作工具

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向投资者提供的证券产品在期限、利息、偿付方式等方面的组合方式很多,按照对现金流的重组与否来分,常见的运作工具有转递证券(Pass-Through Securities)和担保抵押债券(Collateral Mortgage Obligations,CMO)。

(1)转递证券。转递证券的设计思路是对具有相同和相似期限及利息的贷款项目重新组合成为一个资产池,再将这个资产池出售,这样这些贷款产生的现金流就可以被构造成好像是一笔贷款产生的。发起人继续服务贷款,将收取的本金和利息扣除服务费后“转递”给投资者。但转递证券存在借款人在到期之前提前偿还贷款的可能,这造成了转递证券现金流的不确定性。

(2)担保抵押债券。与转递证券不同,CMO不仅改变了债务债券人的关系,而且改变了债务债券的结构。CMO通过创造不同等级或不同形式的债券,从而分级分期限偿付本息,更加灵活和多样化更能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求。比较常见的一种CMO是将债券分为四类:A类、B类、C类、Z类。其中A类是期限最短的债券,B类、C类的期限依次较长,Z类债券是一种应计利息累计债券,在其他债券都被偿付以后才能获得利息。具体来讲,当CMO的受托人获得本金时,这些款项被用于支付A类债券的偿还,这时的B类、C类债券只能收到应得的利息,对于Z类债券来讲,利息是应计未付的,并加到本金之中。当全部A类债券被偿付后,所有获得偿还的本金就被用于偿还B类债券。当B类债券被全部偿清,获得的全部偿还本金就被用于支付C类债券。最后当A类、B类和C类债券都被偿付清以后,担保品所产生的现金流才被用于支付Z类债券。

三、风险分析

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等众多市场主体,而且同一主体可能兼任多个角色,交易结构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一般来说,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风险主要包括法律风险、税收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资产质量风险等。

法律风险:目前如设立特设机构、风险隔离措施等具体做法与我国的《公司法》、《破产法》、《担保法》、《信托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相违背,(譬如,资产证券化试点关于债权转移只要“公告”即可,但《合同法》、《民法通则》则要求通知债务人)。

税收风险:资产证券化必须有税收优惠,否则参与各方就因多重环节重复征税造成操作成本过大不能做。但在当前的试点阶段,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尚未有明确说法。而从稳健性考虑,至少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正式通知。

经营管理风险:发起人通常保留对原有资产的服务,有时甚至还兼证券的承销人和保管人,但这种集各种功能于一体的做法,可能会导致管理风险的加大。另外,承销商和托管人的破产等也将影响履约的顺利进行。

财产风险:资产支持证券需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但由于市场变动、意外事故等原因,可能会导致用于抵押的资产的价值下降,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权益。

资产质量风险: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都相对较长,因而证券定级后,评级机构还要进行跟踪监督,并根据资产信用质量的变化对己评出的资产证券级别进行升降调整。随着评级的变化,浮动利率的证券可能会随着评级的变化而变化,而固定利率的证券持有人就会遭受损失。

四、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对策

经济环境方面对策:完善和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改革债券发行制度,对债券品种进行创新,促进具有参考意义的基准利率市场的形成,对于我国利用ABS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将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针对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也要允许外资和非民营经济参与竞争,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生产效率。同时中国机构投资者的数量和质量在这几年有迅猛发展,特别是集中在保险业和证券投资业的社会资本越来越多。在强化监管的前提下,应该放开不必要的准入约束,扩大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允许保险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扩大对证券化资产的需求。顺应拓宽融资渠道现实要求,修订有关分业管理的规定,同时也要注意到解决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问题应该循序渐进,应该允许保险业投资于收益较为有保证的城市基础设施证券化融资项目中来,对于商业银行的投资限制也应该逐步放松。

对于投资者:应利用媒体等途径宣传ABS的基本知识,大力提高投资者的素质,并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以逐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外部环境。

服务机构方面对策:针对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尚显不足的缺陷,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我国的资产评估和资信评级工作:首先,尽快统一资产评估管理尺度,建立一个以评估基本准则为纲、若干应用准则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体系,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其次,借鉴国外资信评级机构的经验,对当前的证券评级行业进行改革,着重培养几家具有社会独立性、在国内具有权威性、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

针对目前的形式下信托机构的信用监管体系尚不健全,业务能力差别很大的状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信托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根据信托机构的信用、资金、员工素质及以往的业绩记录给予不同的资金运作限度,实际额度超过限额时需申报批准。完善信托机构的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尽快成立行业自律协会辅助监督机构工作,引导信托行业有序的发展。

法律规章制度方面对策: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风险的真正解决有赖于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其与《合同法》、《民法通则》应是“特殊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此不仅能防范潜在诉讼风险,还能明确监管部门的协调问题,另外,修改《公司法》、《破产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促进信托业和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项目投资和证券投资篇(7)

随着中国经济不断下行,地方政府的稳增长压力越来越大,而稳增长的主要措施之一便是基础设施投资。当前,成都正抢抓历史机遇,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够有效聚合资源和提升城市经济运行效率,尚存在较大的增长空间,而且还可以起到稳增长的特殊时期效果。成都市拥有庞大的基础设施资产,但其现金流回笼周期较长。对于具有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完全可以通过灵活的制度设计,将其包装成证券化产品,减轻地方政府的偿债压力和财政投资缺口。同时,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还可以将银行信贷资产转移出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腾挪出更多的信贷额度来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丰富了稳健型的高收益产品。

一、国内基础资产证券化创新模式

根据2015年财政部的《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加快对基础资产证券化进程,不断出现融资模式的创新实践。一是BT项目资产证券化,如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二是产业基金资产证券化模式。PPP模式下的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则是通过股权投资于地方政府纳入到PPP框架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具体基建项目的设计、建造、运营,政府授予项目公司一定期限的特许权经营期。三是金融租赁的“双SPV”模式。2013年,华融租赁开启了资产证券化的双“SPV”模式,先由广发证券募资设立集合计划;再通过一家基金子公司设立优先级、劣后级的分级专项计划,优先级由恒进1号认购,劣后级由华融租赁持有。最后,该基金子公司发行优先级份额募集资金,买入华融租赁一笔租赁资产3年的收益权。项目发起人考虑到信托受益权凭证的流通性问题,将信托计划由资管公司加套一层SPV,实现了证券交易所的挂牌交易。

二、成都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模式设计

1.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证券化

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PPP合同后,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投资以及未来现金流的情况,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类债券,用于项目投资与建设,并依托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收入来偿付债券本息。现金流为项目产生运营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和政府财政补贴。项目收入直接划入由监管银行监管的项目收款专用账户中。若有剩余,则将剩余资金划入发行人日常账户。若项目运营收入无法覆盖应支付债券本息,则安排作为政府出资方代表的国有企业履行外部增信机构职责,就实际账户金额与应付本息的差额部分进行补足。

2.电力通信项目资产证券化

电力通信项目以未来的收费权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为投资基础设施的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可选择将购售电协议电费收入证券化、购入网许可通讯收入证券化。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电力企业为原始权益人,证券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为保证基础资产的良好状态,及时、足额划转电费收入,计划管理人应委托计划服务机构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委托信用评级机构对专项计划进行信用评级和持续信用跟踪。为保证专项计划资金的安全,计划管理人委托托管银行保管专项计划的资金。

3.旧城改造项目资产证券化

旧城改造项目可参考国外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设立权益型REITs模式,即信托公司和委托人签署相关协议,通过发行信托计划来募集资金,以实质性的权益性方式投资于房地产。以成都城建投平台作为旧城改造投资信托发起人,与受托人订立信托契约,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三是面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发行的信托收益凭证,募集资金存入托管银行账户作为项目资金。应探索允公募方式,使信托收益凭证可以资本市场流通,旧城改造投资信托投资人可以在银行或者证券市场对该证券进行买卖。

三、对于成都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一是整合数据资源,防范财务风险。成都市及各区县的基础设施数据较为零散和缺乏,这种信息不对称也阻碍了资产证券化市场范围的进一步扩张。因此,政府统计机构应该扩大经济数据的统计范围和确定合理的统计频率,同时鼓励发展一些专业的数据服务商,加强信息共享,将数据整合为强有力的资源。

二是构建成熟资本市场,盘活存量基础资产。参考国外成熟市场供需两端改革:一是投资者类型多元化,逐步引入社保基金、养老基金、私募基金、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境内外合格金融机构等。二是产品类别多元化,积极鼓励产品创新,拓宽基础标的资产类别。并且,须进一步健全资产证券化产品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机制,并且应该探索融资融券、期权期货等多种交易方式,形成多层次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

项目投资和证券投资篇(8)

一、引言

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是在市场失灵的领域由政府来提供和管理的一种公共产品或服务。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的纯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项目本身无法通过收费来进行市场化运作。此外,由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较长、项目本身的回报率不高、资本流动性差等特点,因此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直接或政府融资投资建设。近年来,城市化带动了强大的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需求,成为未来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长沙市在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长沙市二环工程作为长沙市总体规划的道路网路骨架,对疏通市区交通、分离过境车辆、解决城区交通拥挤堵塞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沙二环线建设项目于1994年年初动工建设,至2006年年底竣工,历时12年,总投资达70多个亿,全长48.9公里,设跨江跨河大桥7座,互通式立交桥30座,高架桥6座,桥梁总面积86万平方米。环线全路段覆盖有给排水、电力、电信、煤气等管网,其建设过程不仅是城市道路而且是各种城市管网的建设过程,同时也是城市扩张的过程。现有的融资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的资金需求量。如何利用多种现代化的融资渠道为项目建设进行融资,一直以来都是关乎项目成败的关键性问题。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工具在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将发挥有效的融资作用。

二、ABS: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融资的新途径

(一)资产证券化(ABS)的含义及条件

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 ) )是以项目所属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所能带来的稳定的预期收益为保证,经过信用评级和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将流动性差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净流量的资产, 通过一定法律和融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这种融资方式是由原始权益人将其特定资产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稳定的可预期收入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SPV),由SPV将这部分可预期的收入证券化后, 在国际或国内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隔断了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的风险和项目资产未来现金收入的风险, 使其清偿债券本息的资金仅与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有关,加之由证券市场发行的债券由众多的投资者购买,从而分散了投资风险。资产证券化应具备资产、制度和市场三方面基本条件。资产条件包括基础资产必须能够产生稳定可测的现金流,具有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纪录,本息的偿还能够合理分摊在一定的时间区间,具有一定同质性和分散性,具有广泛的地区分布等。制度条件主要是指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是通过一系列交易过程实现的,交易过程是在现行的法律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市场条件主要是指现阶段的市场必须具备能够履行职能的相关主体,如投资者、信用增级机构、评级机构、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可以发行和交易的市场等。资产证券化实质是对证券化资产的风险与收益要素在发起人、发行人、信用担保机构、投资者等主体之间进行分离与重组,保证证券化资产能产生预期稳定的现金流,并按时支付给投资者。资产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对基础设施项目来说具有许多超越传统融资方式的优越性。

(二)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

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首要任务是根据资产重组原理构建资产池。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和现有金融资产情况,选择在未来可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具有一定的同质性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汇集组成资产池。其次,根据项目融资的需要设立SPV。原始权益人把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资产”栏目中剥离,从而实现受托资产与发起机构破产风险的隔离,这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核心所在。原始权益人与新成立的SPV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将资产池中的部分资产出售给SPV。根据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如果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清算,被证券化的资产将不作为清算对象,从而用破产隔离的办法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此外,为增加基础资产的信用度,SPV必须对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完成上述步骤后,特别目的机构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然后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机构投资者发行证券,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或购买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

三、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模式

(一)政府分期回购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政府分期回购是指由政府为某项基础设施提供建设特许权,获得建设特许权的投资方通过合同方式组建政府性项目开发建设公司,组织整个项目的融资与建设。在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验收后,将所建项目移交政府。项目开发建设公司不能取得项目的经营权,一般通过政府分期回购的方式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合理利润。政府分期回购资产证券化模式操作的核心是利用合同回购款的分期支付方式来创造未来稳定的现金流,并将这部分现金流作为基础资产,形成证券化的“资产池”。项目开发建设公司将其与政府签订的回购合同中的分期债权真实出售给SPV,从而获得资金的快速回笼。而 SPV 将获得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收回购买投资方债权的成本,并在以后的债券存续期内,委托服务人或者管理人将政府每期回购的现金流支付给债券投资者,作为对债券投资者本息的偿付。采用该模式可以缓解财政的即期支付压力。同时,项目公司将其对政府的债权打包出售给SPV后,有利于将未来的回购资金转化为即期的建设资金,也为其开展多个投资项目准备必要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分期采购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政府分期采购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发包给非政府性的投资公司,并与投资公司签订分期政府采购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政府承诺在一段时期内利用财政收入作为合同期内应付款的担保,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款项拨付给非政府性的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因此获取合同期限内对政府未来的分期流入的长期应收账款债权。政府分期采购资产证券化模式操作的核心是利用对政府采购资金在时间上的合理配置,产生出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构建“资产池”,从而达到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目的。其操作流程是投资公司将这些应收账款出售给SPV(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必要的建设资金。在得到这些应收账款的债权后,SPV就对“资产池”进行相应的资产组合、信用增级、风险控制等一系列证券化操作,最后在资本市场上出售不同风险和收益率的市政资产支持证券,从而达到证券化融资的目的。在合同期内,SPV将长期应收账款的债权委托给服务人或受托管理人,由服务人或受托管理人接受政府的分期采购资金,并将收到的应收账款作为已发行证券的本息偿付,满足证券投资者的预期收益。政府分期采购资产证券化模式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财政的即期支付压力,使得政府可以在短期内将有限的财政资金运用于多个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项目投资公司在建设初期就获得了必要的建设资金,有利于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如期完成。

四、长沙市二环线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构想

(一)长沙市二环线资产证券化效应分析

近年来,长沙市政建设坚持以经营城市为手段,以市场融资为方向,探索多元化融资方式,创新城市经营机制,逐步走出了一条“政府引导、财政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渠道,为新长沙的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在此背景下,长沙市二环线资产证券化融资应运而生。它将环线公司对政府的应收款债权资产打包,合理引入政府信用,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以政府采购价款为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其核心在于引入政府信用,实现资金与资产的平衡,不增加政府的额外财政负担,又不对项目开发建设公司的资产规模产生影响,充分引入机构投资者包括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凭借其对本地政府信用水平及地方经济状况的最直接的了解,从而对资产证券化项目投资价值作出准确判断,获取投资收益。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不但可以为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筹集必需的建设资金,而且可以减轻政府财政的即期支付压力和商业银行的信贷压力。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间接降低城市基础设施的融资成本,进而加快城市化进程。此外,政府采购应收款由于有政府信用做保障,现金流稳定,受市场影响小,体现了基础设施资产的特征;由这一资产支持证券可在资本市场发行与交易,增强了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盘活了二环线建设项目的存量资产,为新建项目融通了低成本的建设资金。现阶段,长沙市市政建设正处于加速扩张阶段,未来将具有很强的成长性,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与市政建设所能带来的财政增量相比微乎其微。长沙市未来的市政建设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尽快开辟资产证券化等新融资渠道,对长沙市的经济增长和长远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政府分期回购模式在二环线资产证券化的运用

由于长沙市二环线项目属于公共产品的投资,不能像三环线项目通过收费回收投资。该项目的融资与建设主体为长沙市政府授权的环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由于环线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且二环线主体项目已于2006年年底竣工,其资产证券化适宜采用政府分期回购模式。环线公司拟将作为二环线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发起人),长沙市政府在取得长沙市人大对于项目采购资金支出的核准的基础上,与发起人签署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已完工的二环线约定项目,市政府在未来若干年之内分年度支付购买二环线项目的财政采购资金,形成稳定的现金流。随后,发起人将政府采购应收款“真实出售”给由证券公司设立并管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相当于SPV)。将政府采购应收款作为基础资产,形成长沙市二环项目专项管理计划,以该基础资产为支持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对拟发行的受益凭证进行信用评级、信用增级、流通性支持、凭证承销上市等工作。受益凭证的信用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都需要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而信用增级则需要银行、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提供担保,凭证的承销发行则需要证券公司的参与。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由长沙市政府提供的政府采购资金则证券公司委托商业银行等托管机构设立专户保管,独立于计划管理人的资产,并由该托管机构监管该账户资产的使用。凭证持有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凭证后,可以进入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由专门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受益凭证的登记结算业务并发放投资收益。证券公司以该专项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来购买政府采购应收款。具体操作流程图如下图1:

长沙市二环线项目建设是湖南省的重点工程,为了促使二环线资产证券化工作的顺利推进,应构建优秀的资产证券化融资团队,作好部分工程资产在环线指挥部与环线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工作,保持与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有效沟通。二环线资产证券化将有效引入地方政府信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盘活存量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促使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开创湖南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新模式。

【参考文献】

[1] 夏江敬.基建项目资产证券化风险与控制[J].研究理论与实践,2007(6).

项目投资和证券投资篇(9)

根据FASB第115号公告“某些债务和权益证券投资的会计”,投资证券按照管理者的意图被分为四类,交易证券(Trading Securities),可供出售证券(Available for Sale Securities),到期持有证券(Held-to-maturity Securities)和权益法证券(Equity Method Securities)。

交易证券,是指购入的以即期销售为目的的债务性证券和权益性证券。这类证券通常是为了赚取由价格短期内的差异形成的收益而频繁地进行买进和卖出的交易。

到期持有证券,是指购入的债务性证券,通常为债券,目的在于能够一直持有,直到该债券到期。这种分类的投资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将此债券到期持有的目的,二是持有企业必须具有到期持有的能力。准备长时期持有的证券不满足这类条件,因而不属于这个类别。

可供出售证券,指的是既不属于交易证券也不属于到期持有证券的证券投资。包括债务性证券和权益性证券。

权益法核算证券,是指购买的权益性证券,旨在控制或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施加重大影响。为实现这一目的,通常需要占有被投资企业至少20%的股份。

在资产负债表的列示上,交易证券属于流动资产,到期持有证券和权益法核算证券属于长期资产,而可售证券的持有期一般为6-18个月,既可作为流动资产也可以作为长期资产列示。

二、证券的相关会计处理

将证券投资分为上述四个类别,目的在于针对不同的分类,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具体地说,不同类别的证券,在采购、期末计价、投资收益的确认、销售以及类别划转等的会计处理上有不同的要求。下面,就与我国现行准则和制度不同的证券价值变化、投资划转的会计处理结合实例进行介绍。

(一)证券投资价值变化的会计处理

对于投资证券采购的核算,不论哪种类别,都应按照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在取得证券投资后当该证券的价格发生暂时性的变化时,FASB第115号公告要求:对于交易证券,以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列示,由此而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在当期的损益表中予以报告;对于可售证券,也以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报告,但产生的未实现价值增加或减少应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作为单独的项目列示,不得影响当期损益;到期持有的债券,不是以公允价值,而是以摊余价值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列示;权益法证券不以公允价值进行列示,其投资根据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化而变化。

例如,X公司2002年3月1日取得下列五项不同的证券,其分类、取得成本和2002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如表1所示:

这五项证券在取得时应做分录(分类法):

借:交易证券投资 9000

可供出售证券投资14000

到期持有证券投资22000

贷:现金45000

在会计期间内,各项证券的公允价值会有不同程度的涨落。在期末编制财务报表时,该公司需将相关类别的取得成本调整成公允价值。

1.2002年年底,X公司为编制资产负债表,应该对五项证券按照分类调整其价值。

对于交易证券,其价值从$9000降到$8500,共计降低$500,对此,需做调整如下:

借:交易证券未实现损失 500

贷:市价调整―交易证券500

其中“市价调整―交易证券”账户与“交易证券投资”账户合并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而“交易证券未实现损失”账户将出现在损益表的“其他费用和损失”项目中。

对于可供出售证券的价值从取得时的$14000涨到$14600,需做与交易证券相似地调整,但不同之处在于未实现利得的处理不同:

借:市价调整―可供出售证券600

贷:可供出售证券未实现价值增加/减少600

其中“市价调整―可供出售证券”账户为“可供出售证券投资”的附属账户,而“可供出售证券未实现价值增加/减少”作为未实现利得,应增加或减少股东权益。

到期持有证券的价值虽然从$22000降到$21000,但是由于这类投资并不是以销售为目的,无需对其账面价值进行任何调整。

2.2003年年末,应同2002年年末一样,比照取得成本,对交易证券和可供出售证券的期末价值进行调整。假定2003年年底资料如下:

对于交易证券,其公允价值已经从取得时的$9000涨到$9300,即交易证券的调整账户应该有$300的借方余额。由于2002年末做了调整后,其现有贷方余额为$500,所以,应做调整分录为:

借:市价调整―交易证券800

贷:交易证券未实现损失 800

可供出售证券的价值从2002年底的$14600降到$14200,考虑2002年所做$600的借方调整,2003年年末,应做调整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证券未实现价值增加/减少400

贷:市价调整―可售证券400

以上是对投资证券价值的暂时性变化进行的调整。如果能够断定一项证券投资由于经济环境的原因不会再回升,即永久性的价格下跌,FASB规定,不管它的分类如何,都需通过贷记该项投资账户调低该项投资,而不是通过市价调整这个附属账户。相应的减值作为当期的损失计入损益表。即使该项投资以后的市价有所回升,一旦被断定永久性下跌后不能再被调回到原成本。

(二)投资划转的会计处理

由于管理者可能改变对某项投资的持有时间,也可能会发生投资类别变化的情况。FASB的115号公告规定,在对投资类别进行重新划转时,以其划转日的公允价值为计量标准,针对四类不同的类别转换实行不同的规定。仍以上述X公司为例,假定2004年间,管理者对某些证券的类别进行了重新划分,结果如下:

为了方便对比,将2#-5#证券的资料如下表4所示,不同的类别转换,应做的会计处理如下:

1.从交易证券转出

当投资从交易证券划转其他类别时,其在新类别中的价值为划转日的公允价值,划转日为止未被确认的价值调整将作为本期的收益进行确认,以前确认过的价值调整不再冲回。

属于这种划转的2#证券,由原来的交易证券被重新划分为可供出售证券,其取得成本为$2000,2003年底公允价值$2600,划转日该项证券的公允价值为$2800。应该做如下分录:

借:可供出售证券投资2800

贷:市价调整―交易证券 600

证券划转未实现利得200

交易证券投资 2000

通过贷记“交易证券投资”和“市价调整―交易证券”,使原分类中取得成本$2000和附属市价调整账户余额$600被结转,新分类中的证券价值$2800为其划转日的公允价值,它与2003年底公允价值$2600的差额作为证券划转的未实现利得确认。

2.划转为交易证券

当投资从其他类别划转为交易证券时,以前未被确认的价值调整将在本期的收益中予以确认。4#证券由可售证券被划转为交易证券,其取得成本$11000,2003年年底公允价值$10200,附属的作为可售证券的未实现价值增减贷方余额$800,划转日公允价值$10000。具体做分录如下:

借:交易证券投资10000

市价调整―可供出售证券800

证券划转未实现损失 1000

贷:可供出售证券未实现价值增加/减少800

可供出售证券投资11000

通过这笔分录,新类别中交易证券中的价值为划转日的公允价值$10000,原类别中取得成本和市价调整得以冲销。在损益表中得到确认的未实现损失$1000,既包括原来作为可供出售证券未实现价值增减的$800,也包括公允价值继续下跌的$200。

3.持有到期划转证券为可供出售证券

将到期持有债券提前处置在实务中并不频繁,只是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仍需以证券公允价值入账,并在股东权益中确认未实现可售证券的价值增减。5#证券由到期持有债券改为可售证券,由于该证券是以面值购买的,其摊余价值等于面值$22000。划转日公允价值为$22400。具体做分录如下:

借:可售证券投资22400

贷:可售证券未实现价值增加/减少 400

到期持有证券投资22000

划转日的公允价值$22400成为新分类可供出售证券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取得成本$22000的差额$400,将作为可供出售证券的未实现价值增加/减少列示在股东权益中。

4.可供出售证券划转为到期持有证券

在这种情况下,以债券划转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到期持有证券的入账价值,在股东权益中确认的未实现价值增减,将在该证券的剩余持有期间利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3#证券的取得成本为$3000,2003年年度公允价值为$4000,划转日的公允价值为$3600。由此,将做下列分录:

借:到期持有证券投资3600

可供出售证券未实现价值增加/减少 400

贷:可供出售证券投资3000

市价调整―可供出售证券 1000

项目投资和证券投资篇(10)

然而,2007终其一年,外资投行显得“时运不济”,并未能延续上一年的直投辉煌;而被禁锢多年的中资券商直接投资业务,也只取得了有限的突破。

受试点政策所囿,中资券商以自有资本直接投资方始萌芽,更多的券商则曲径通幽,通过产业投资基金乃至信托安排,尝试第三方资产管理,以积累经验,随时准备踏入PE领域,成长为真正的投资银行。

2008年,越来越多中资券商得以上市,资本实力大大增强,但业务基础仍然薄弱,传统证券业务仍是中资券商的支柱;在审慎监管的原则下,券商直投的规模化发展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外资节奏放缓

随着一年来中国资产价格的高涨,各项“限外”政策纷至沓来,金融、地产等外资热门直投领域,机会日渐稀少。高盛增资入股美的电器(深圳交易所代码:000527)和福耀玻璃(上海交易所代码:600660)被监管机构否决,更使一些外资投行对于通过定向增发开展直接投资心灰意冷。

“我再也不会关注定向增发项目,赔不起时间。”一位外资投行人士曾向《财经金融实务》记者表示,“在中国做PE很难,大企业不卖,好企业不愿意出让控股权,成长型企业一两亿美元就算大单。再加上价格不断上浮,操作空间已经很有限。”

据ThomsonFinancial统计,2007年外资PE在中国的收购额比上年显著锐减。2006年,外资PE在中国投资规模达到49.39亿美元,而2007年这一数据仅为17.78亿美元,是2006年的36%。

但是,从交易数量上看,这两年的交易项目数量基本持平,这说明2007年外资PE对单个项目投资额显著减少。

由于市场因素和政策的变化,外资PE在中国市场的操作手法已有所调整,比如,由控股转为参股,先少量进入再慢慢增持,这样可以规避商务部的审批;或者转向民营企业,绝少涉足国有企业。但无论如何,外资PE在中国市场的投资规模受到了极大限制。

瑞银集团中国区主席兼总裁李一,对记者表达了瑞银短期内没有介入直接投资领域的打算。对中国外资直投市场的紧缩趋势,李一持理解态度,他认为,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开放需要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过于激进。

不过,更多的外资投行对在中国发展直接投资依然雄心勃勃。一方面继续以香港为基点,透过子公司进行美元基金的筹募,不断地在中国内地的各行各业寻找投资项目;另一方面也在积极推动中国对人民币基金的开放。

「中资审慎突围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南方证券、华夏证券等老牌券商就曾经展开大量的房地产、实业投资,均在海南房地产泡沫中蒙受巨大损失。2001年4月证监会叫停券商直接投资并实施清理整肃。

在经历了生死轮回的五年之后,券商直投的政策瓶颈得以打破。2006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2006年下半年开始,许多券商相继上报直投试点方案,期待重启直投业务。

不过,对于重启券商直投,证监会的态度依然比较审慎。它首先将国内证券公司“直投”业务范围限定为Pre-IPO,即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并初步规定投资期限不超过三年。在资金来源方面,试点期间暂不考虑对外募集资金,只能以自有资本金投资,投资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一定比例。同时,证监会把实施保证金“第三方托管”情况看做证券公司市场准入、风险评估的重要指标,也是券商开展直接投资、QDII和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的前提。

一位券商高管对记者说,此前,券商因直投造成巨额亏损,主要是因为制度、管理混乱,在投资出现问题时通过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规方式填补窟窿,于是产生恶性循环。

他认为,现在第三方存管等机制可以形成有效的防火墙,大大加强了券商风险控制。而且,现在券商直接投资主要面向上市前融资项目,投资企业成熟度高,风险相对较低,不再是当初的“持有式、长周期”的运作模式,所以,国内券商直投业务重新推出的条件已经成熟。

2007年8月30日,证监会宣布历时近三年的券商综合治理收官,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黄红元当时透露,对于券商直接投资试点没有具体名额限制,但会实施总量控制,由市场反馈来决定。

9月10日,中信证券率先获得直接投资业务试点资格,国内券商参与直接投资的大门终于开启。同时获得试点机会的还有中金公司。

据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分析,证监会的思路是,批准合格券商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直投业务。子公司模式一方面是为了与券商进行风险隔离;另一方面,如果试点效果好,子公司有可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券商的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担任基金的管理者,在法律上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投资,按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试点破冰

2007年9月11日,中信证券公告称,中信证券出资8.31亿元人民币设立全资专业子公司金时投资有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金时投资的业务范围限定为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中信证券董事总经理德地立人告诉《财经金融实务》记者,中信的直投业务目前已经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试点券商的直接投资额不能超过净资本额的15%。到2007年年底,中信证券的净资本预计可以达到400亿元以上,预计可用于PE投资的规模达60亿元左右。

德地立人并不讳言中信证券进军PE的迫切心情。他透露,中信证券在直投业务方面是“两条腿走路”,除了新成立的金石投资,还有意作为管理人参与其他直投业务。德地立人说,中信证券最看重的是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能否成为大股东,拥有管理权和自有品牌,以及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局限在地方,而是着眼于全国。

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中信证券和绵阳地方政府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即将成立的绵阳产业基金的管理公司,中信证券很可能拥有管理权。

相形之下,另一家试点券商中金公司由于净资本仅30亿元左右,直投业务规模受到了很大限制。

谈及PE,中金公司投行业务负责人、董事总经理丁玮颇为谨慎,“中金公司正在积极推进这一块业务,对未来也非常看好。但是目前中国资产价格估值过高,操作难度也比较大。”丁玮说。

除了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国泰君安、申银万国、国金证券、东方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证券等多家券商业已向管理层递交了直投业务申请。

继2007年10月成功借壳上市之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交易所代码:000728)于12月17日又公布了定向增发计划。国元证券计划将以不低于32.18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3亿到5亿股股票,公司预计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金额将不超过180亿元,且将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

国元证券有关人士对记者说,公司将随时准备进入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兴业务,目前,正积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资格。

也有一些短时间内尚难取得自有资本投资或管理产业投资基金机会的证券公司,开始尝试绕道而行。一类是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信托投资公司发行信托产品募集资金,券商担当投资信托的管理人;另一类是采取证券公司的母公司及关联公司将其自有资金委托证券公司投资的方式。这两类委托人都可以和证券公司签订管理顾问协议,证券公司提供管理服务,同时协议中也可以安排管理费、管理分红等类似合伙人制的激励机制。

「取道产业基金

在直投业务大门深锁之际,中银国际以外资身份在国内创立了第一只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下称渤海基金),曲线展开国内直接投资业务。

“当初平安H股发行时,高盛能够作为主承销,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们在前期就以直投强势介入,这是成熟的国际投行的打法,我们也要与时俱进。”在中银国际首席执行官王岩看来,“直接投资对中银国际长远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制胜的战略。”

在2006年初国内其他投行都忙于拿承销项目,无暇顾及直投业务时,中银国际已完成直投业务长期战略规划。由于布局较早,加之中行的股东背景,中银国际最终获得了渤海产业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先机。

渤海基金于2007年10月开始频频出手,几周内,连续敲定数个不同领域的项目,首期募集资金已投资过半。其中包括入股国内最大的石油套管生产企业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入马来西亚丰隆银行计划三年内上市的成都市商业银行;以及通过收购泰阳证券股份持有合并后的方正证券股权。

过去25年间,在美国证券业务收入中,以PE、资产管理为代表的买方业务占比从37%上升到73%,私人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收益率年均在15%-20%。中信证券估计,国内Pre-IPO项目的投资收益率有望高于这一水平。 渤海基金为自己设立的基本投资收益率目标是20%。

不过,中国资本市场的高歌猛进,对渤海基金投资项目的选择和进退时机的把握都是不小的挑战。负责组建渤海基金的中银国际董事总经理、直接投资部主管丁道一表示,“成本和风险结构都发生了变化――原来假设的退出时间或许将会赶上资本市场的下降周期,或许将不得不延长投资周期。此外,企业自身面临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多融资渠道的发展使一些优质企业对PE的兴趣大大降低。”

项目投资和证券投资篇(11)

    二、跨国证券投资内涵、性质和中国跨国证券投资的现状

    跨境证券投资即包含于跨境组合投资(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FPI)中的一种重要的国际资本流动形式,半包含于跨境投资的范畴之内。根据IMF在1996年发表的“Coordinated Portfolio Investment SurveyGuide”所定义,跨境组合投资(FPI)是指国居民对另一国实体(entity)发行的证券进行的跨国界投资。FPI的首要目的在于获取资本利得,而并非追求在被投资实体中获取重大影响力和持续性利益。此定义所指的跨境证券投资是一种间接的跨境投资,投资者仅仅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而持有股票或其他证券,对被投资的“另一国实体(entity)”并不参与经营及享有控制权或支配权。①跨国证券投资包括国际证券投资与外商证券投资两方面。②国际证券(International Securities)是指发行人在其本国境外或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并流通的,以发行地所在国或其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是国际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投资证券化以及国际借贷证券化趋势的形成和发展,国际证券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在国际金融领域的重要地位不可忽视。③对于跨国证券投资的性质问题关系到跨国证券投资的管理和控制标准,对于一国而言影响到其规制的法律规范以及审核批准条件,所以有必要先对跨国证券投资的性质进行认定。一般认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区分主要集中在企业有无控制权这一问题上。确认一项投资行为是国际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有一定的标准,各国有关法律规定不一。有的国家以一定的外资股权比例作为确定国际直接投资的唯一的标准,一般10%~50%不等。例如美国1974年《外国投资研究法》规定,只要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一家以公司形式组成的工商企业的任何等值的投资额就构成了直接投资。从形式上看,证券投资是一种间接投资,因为投资者并非直接与目标公司进行收购交易,而是通过证券市场收购目标公司已发行的流通股票,通常是在证券市场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交易。然而在国际资本市场开放的趋势下,单纯将跨国证券投资定义为间接投资已不适应证券行业发展的需要,证券投资亦可不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而是直接入市交易。④笔者认为,认定跨国证券投资的性质应当参照两方面的标准,一方面是控制管理标准(主要是持股比例),具体的控制管理标准需结合各国的实际国情和对外投资政策倾向;另一方面是审查证券投资的根本目的,为了获得控制权还是为了短期购进后抛出获利是区分直接还是间接投资的一个标准。若投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数量标准并且目的是为了取得对标的企业的控制权,可以认定为是国际直接投资,反之则是间接投资,前者主要受投资法的规制,而后者要受到金融法和投资法的共同规制。跨国证券投资的形式不同,其管理规制的力度也有所不同,各国对于境外投资和境内外商投资的监管标准迥异,表现出各国的不同投资倾向和市场管理目标。我国的跨国证券市场投资主要分为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和境内证券市场投资两部分。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又可以分为:①境外上市外资股,即中国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记名股票,但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主要有境外直接上市国企股和境外间接上市红筹股两类。②海外发行债券,是指由中国政府、金融机构或企业在国际债券市场,发行以外国或境内货币为面值的债券,使外国投资者购买后形成的证券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我国境内证券市场透支主要是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可以由多种方式进行,除了境内上市外资股方式外,主要包括QFII收购、协议收购、要约收购、定向增发等。①我国证券市场顺应对外开放浪潮,表现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开放国内资本市场,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对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开放程度的加深等方面。首先我国股票市场融资国际化是以B股、H股、N股等股权融资作为突破口的,与此同时我国也越来越依赖国际债券市场筹集中长期建设资金。从2001年开始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逐步放开境内资本市场,颁布一系列法规规制境内外商投资行为,既充分利用外资又保护国内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安全。2011年1月,中国证监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允许QFII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交易,表明我国进一步开放了国内资本市场。虽然目前我国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尚未完全开放,但是对外金融投资和个人外汇管理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2006年6月,中国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商业银行开展QDII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逐步扩大了境外投资范围,截至2010年年末,我国共批准90家合格境内投资者,投资额度高达696.61亿美元。

    三、跨国证券投资风险概述

    跨国证券投资的规模不断壮大,其撬动的资金量十分庞大。以我国为例,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企的海外投资前所未有地扩张。据国资委的一项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年底,共有108家国企投资涉及境外单位5901户,国企境外资产超过4万亿元,当年利润占国企利润总额的37.7%,甚至有的企业境外项目利润占公司利润的50%。在国际金融危机余波未平之际,我们应当看到跨国证券投资带来的巨大利益,充分利用国际化、金融化的资金平台,但同时应该更加注重风险的防控和震荡后的及时恢复。冰岛国家宣布破产、美国信用等级下降,昭示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证券市场成熟完善与否的重要性。在联络日益紧密的国与国之间,因为大量的资金往来,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足见跨国证券投资面临的风险相较于国内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利比亚局势的动荡直接影响了国际原油股价,各国在利比亚的投资也必然受到牵连。国际化的投资方式必须有相应的国际化的风险防控机制,对于每个国家而言都是一样的。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外开放是吸引外资,利用国际资源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的金融环境、证券市场成熟程度与国际金融市场相比有明显差距,在证券业的规范运作、违规惩罚、风险防范等方面还有待改进。跨国证券投资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机遇,同时也使证券监管面临新的风险问题。证券投资风险主要表现为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是价格和市场环境引起的风险。国际国内环境、市场需求、经济发展阶段等因素都会造成市场风险的诞生。市场风险主要由经济学者通过对市场结构的分析和结构、对宏观经济形势的预测来进行规制。管理风险主要是由于市场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漏洞等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对其的防控表现为一种宏观环境的整体防控。管理风险可以分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交易风险和结算风险。证券交易中的风险主要由以下行为引起:资金违规入市交易,结算漏洞,非上市公司股票欺诈交易,委托理财中的违规行为,信息披露不实,内幕交易等。在跨国证券投资中,投资风险还包括:战争、政治、市场准入、外汇、税收等可能导致证券投资损失的因素。在各种证券投资风险中,我们着重强调法律风险,因为法律风险防范的思路应当由事后补救转为事前防范和全程控制为主。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执行会长、上海并购俱乐部秘书长费国平认为:“以往‘走出去’只注意到经济方面的风险,如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和运营风险等,对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往往忽视或尽职调查没有做到位。”证券市场国际化过程中伴随着的各种危机是否能够得以有效防范和制止,与金融体系本身的法律制度以及更广泛的、金融运行外部法律环境是否健全息息相关。“人们对一个国家的信心,除了经济上的层面外,还要看这个国家在处理危机时,法律是否健全。”当法律不健全、歧视性执法或发生法律冲突,相关法律风险就可能转变为一种现实危害,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可见法律风险是证券投资市场必须予以重视的一种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强调,“要平衡好法律风险防控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风险巨大、难以防范的境外项目,即使有较好的商机和效益,也不要轻率进入。”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很多规范在吸收借鉴别国经验的过程中还有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的规定,不利于我国的证券交易发展和证券投资风险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