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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年活动大全11篇

时间:2023-05-25 18:13:02

经济管理年活动

经济管理年活动篇(1)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评价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函〔 2020〕1004号)、《**省“公立医疗机构 经济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卫财审函〔 2020〕135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精心组织、严格落实,督查各公立医疗机构认真梳理分析问题,及时整改堵塞漏洞;强化价格管理,规范业务和价格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夯实经济管理基础;推进业务财务融合,促进经济管理提质增效;改革创新强化监管,健全长效机制。现将“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工作自评报告如下:

一、组织落实情况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

我局高度重视“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将“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作为全局中心工作和医院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局班子会、局长办公会多次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了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区“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及管理要求,制定了“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方案,确定了活动的重点内容、工作步骤及工作要求,并将“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纳入目标管理、年度评优,实现了“全局有人管,大事有人抓,工作有人做”。

(二)周密部署,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

我局通过召开动员会,下发文件等形式对“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进行了周密部署和安排。为便于各医疗机构掌握“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我局在2020年9月,将“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涉及的六个方面20项指标,要求各医疗机构将“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的主要内容通过微信平台、宣传条幅、电子大屏以及制作成宣传单下发给每个职工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

(三)强化经济管理措施、健全长效机制。

我局通过举办医院经济管理年培训会,努力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经济管理知晓率。培训会要求在2020年内,针对医院当前存在的问题,各科室要进行全面整改,强化财务、价格、成本、内控等经济管理措施,夯实我院经济管理基础,规范经济行为,保障经济安全,推进提升经济管理质量和医院运行效益。通过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认真执行医院经济管理制度、健全经济管理长效机制,减少问题再度发生等经济管理内容的知晓率,为全区医院经济管理年活动开展奠定了基础。

(四)强化督导,推动落实。

我局组织督查组对全区范围内医疗机构进行了医院经济管理督查。督查采取事先不打招呼、直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重点对医院在经济管理年活动中组织管理、问题整改、价格管理、财务管理、业财融合、健全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并在督查过程中就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讲评,下达《督查意见书》,要求各医疗机构针对发现的问题,一边推进实施,一边抓好整改。

(五)统筹经济政策和资金保障并做好医用物资储备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

充分发挥物资保障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理顺疫情防控的物资保障工作机制,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我局是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落实政策资金,明确保障医用物资储备全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政策资金保障,明确并落实医用物资储备得等相关工作。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梳理,及时堵塞漏洞。

我局对督察工作发现的经济管理问题认真梳理:一是对2019年以来医保方面检查指出的问题逐条落实、整改,现已全部及时改正,检查中未发现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乱收费行为,不存在小金库。二是通过整改问题又制定了一些制度,并按照各项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并建立处罚制度,规范了价格管理等行为。严格执行了收费标准,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提高收费透明度。三是医务人员未发现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的行为。四是严格执行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及药品零差率的政策。同时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和风险监控的制度措施,补短板、堵漏洞使之既符合业务管理规范化要求,又满足风险防控精准化需要。聚焦关键环节和流程管控,建章立制,防患于未然。

(二)强化价格管理,规范业务和价格行为。

一是强化价格管理,规范收费管理,严禁重复收费、串换项目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自定项目收费等问题。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制度,医院价格管理负责人每月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费用清单,与门诊和住院、出院病历,药品、耗材出入库,检验、检查报告单等数据进行横向比对,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

二是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禁超范围使用药品和耗材、无指征入院或过度诊疗等问题。向患者推送费用清单(含电子清单),费用清单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和编码、单价、计价单位、使用日期、数量、金额等,全方位接受群众监督。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保障患者的查询权和知情权,价格发生变动时,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医院公布价格咨询、投诉电话,接待投诉人员全面、准确记录投诉内容、办理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等。

(三)加强财务管理,保障高效合理运行。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预算、成本、采购、资产、内控、运营、绩效等制度体系,依法依规规范经济活动,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发挥经济管理工作的服务、保障和管控作用,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医院全成本核算与管理,将成本意识贯穿到医院管理的方方面面、落实到一个岗位,切实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和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医院合理控制运行成本。

2、重点围绕成本管理、运营管理、内部控制、绩效管理等薄弱环节,坚持补短板强弱项健全全成本核算体系、运营管理制度措施、内部控制全流程体系、预算绩效管理目标指标导向等,推进形成经济管理价值创造,提高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质量效益。

3、加强采购管理。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流程,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权责统一的管理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确保政府采购工作依法依规规范运行。

4、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财务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将截止目前,国家拨付的到位资金全部足额及时拨付到各位基层医疗机构。

(四)改革创新强化监管,健全长效机制。

1.深化医改任务,认真落实深化医改任务要求,采取务实有效管用的措施,切实维护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益属性。加快债务化解,减少增量、消化存量,厉行节约,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理念,全员参与,严控一般性支出成本,优化支出结果,用年度结余资金逐步化解债务。

2.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内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及时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并严格执行;认真落实支付方式改革任务要求,推进医疗服务保质量、降成本、增效益。

3.细化落实各类业务活动中内涵经济行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管措施,建立医疗、价格、财务等管理部门联检联查日常监督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规范化管理检查。

4.强化区政府审计监督。发挥政府审计作用,建立健全调账审计长效监管机制。

三、 存在问题

我区在医院经济管理年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医疗机构对医院经济管理年活动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存在松懈思想;医院科两级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或虽有组织但履行职责不力;医院各项工作制度特别是医疗安全各项核心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和落实;缺乏有效的评审和考核制度;管理干部队伍不稳,缺乏必要的培训;人才缺乏仍是制约区卫生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突出矛盾。

经济管理年活动篇(2)

一、重“引人”,提高医院的社会效益、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多层次激励吸引人才。

一是加强医院发展,提高社会效益。医院的发展是吸引人才的根本措施,只有社会效益提高了,医院的口碑好了,我们才能从根本上“引进我们需要的”,“留住我们优秀的”。二是加强医院文化建设,营造好的文化氛围。好的医院文化和文化氛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医院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具有凝聚力的团队才能吸引到更多的优秀人才。三是多层次激励人才,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不断强化待遇引人、事业引人和感情引人,为各类人才的创新创业和发挥才能创造更加优越的环境。四是为员工创建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提升的平台。营造公正、公平、公开,尽职、尽责、尽才的氛围,坚持选人用人的正确导向,使得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舞台、干成事的有地位。

二、重“育人”,提高经济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前瞻性,创新人才培养方式。

经济管理年活动篇(3)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宣告了以“纵横统一论”为基础的大经济法的解体,尽管自此以后经济法学界仍有个别学者坚持以“纵横统一论”作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注:孔德固:《“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但属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个别理论现象,多数学者转向“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注: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期。),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有学者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的最大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并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也符合经济法的本来含义”(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经济法学在近十多年特别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理论研究中,“经济管理关系论”基本上占据了经济法学研究的统治地位,成为经济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论基础(注: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观点很多。在诸多观点中,以“经济管理关系论”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观点或难引起理论界的共鸣,或为“经济管理关系论”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经济管理关系论”为基础展开讨论,其他的观点不再一一评析。)。

由于“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因此,什么是经济管理关系或者说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是什么?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在1992年以后,经济法学界逐渐从争执不休的状态中摆脱出来,从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经济管理关系,把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理解为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但是,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否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呢?对此,经济法学界分歧较大:有的认为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皆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注:谢次昌:《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及学科建设》,《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有的认为笼统地讲经济法调整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不妥的,因为经济管理关系中还包含有行政管理关系,而行政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经济法只应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学界意见又不一致:有的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以公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纵向经济关系(注:尹中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初探》,《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则根据国家经济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国家的经济管理划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认为在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以权力从属为特征的行政关系,这部分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而在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则是一种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关系,这部分经济管理包括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管理经济关系两个方面,它们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注: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注:王希圣:《经济法概念新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主张或赞同“经济管理关系论”,但学者们对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理解和认识并不一致。

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虽然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区分开来,但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系发生了碰撞,所以,经济法学界在诠释这一基础理论的同时一直致力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讨论,力图将经济法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

(一)在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大多从以下诸方面阐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方面。但由于学者们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性质及其范围缺少统一认识,因而,在讨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之间到底有哪些本质的不同和区别时其观点亦各不相同。从总体上说,凡主张经济法应调整所有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多依据管理内容有无经济性而将国家的管理关系分为经济性的管理关系和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则是经济性的管理关系,从而依据调整对象是否具有经济内容而将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开来(注: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凡主张经济法只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则多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包括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不同法律属性方面去分析两者的不同和区别,他们从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出发,将行政管理关系理解为一种直接的、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隶属性的社会关系,因此,在经济管理领域,如果经济管理关系是依据行政命令而发生的,是一种直接的管理关系的话,那么,这种管理关系就是一种仅具经济外壳的行政关系,它应由行政法去调整;相反,如果经济管理关系的发生根据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间接的调节手段,那么,这种宏观的、间接的、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因为这种经济管理关系与一般的行政管理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认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调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对象,而经济法则主要采用间接的调整方式(注: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单一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行政手段,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体现为普遍性的调控措施,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的运用,经济法发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市场经济的发展(注:李中圣:《关于经济法调整的研究》,《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从而以经济管理的方式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作为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标准之一。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性质不同

在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引证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观念而将我国的行政法定性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认为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并以行政程序监督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而经济法既不是也无需是控权法,经济法最关注的是用以干预经济的调控政策、竞争政策是否得当,并认为对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政机关制定这些经济政策的行为进行控制是荒谬的(注: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这种观点将经济法视为一种实体法、授权法。

此外,还有学者从行政法与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行政法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历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认为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国家利益,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下产生的,是政治法,而经济法则是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产物,它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向垄断过渡的阶段,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结果;在我国,行政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计划经济的法律代名词,它无法承担起管理市场经济的任务,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和管理只能依赖经济法,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等等。

(二)经济法学界在讨论经济法以及其与行政法的区别时以下问题值得一提

1.在关系到经济法地位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上至今没有形成共识

具体表现在:(1)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如前所述,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赞成“经济管理关系论”,但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到底具有哪些本质特征以及它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之间有哪些实质性的不同和差异至今未能解释清楚,至于不赞成仅以经济管理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就更多、更杂。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到底是什么,这实际上是经济法学界讨论至今仍未能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2)在经济法的调整方式上,尽管多数学者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定性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但是,国家干预经济(经济管理)的方式或者说“国家之手”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说法不一:有的认为,国家之手有三种基本动作即强制、参与和促导(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1页。),有的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法律手段(包括价格、税收、工资等和行政手段如国有化和计划),一种是法律手段(注: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有的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还有的认为国家干预所使用的是一系列具有充分弹性的经济手段(注: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等等。(3)在经济法的体系结构方面,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及调整方式的不同认识导致经济法体系构架上的分歧与混乱:有的认为经济法应由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及涉外经济法所构成(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目录第1—5页。),有的认为经济法主要包括市场管理法和宏观经济管理法两方面(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还有的认为经济法仅是指宏观调控法(注:王希圣:《经济法概念新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等等。

2.理论研究中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及研究方式上的牵强附会

具体表现在:(1)不少学者一方面坚持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的、间接的经济管理关系,财政、金融、税收及其他普遍性的调控措施和经济手段才是经济法作用的主要方式,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又将市场管理法纳入经济法的体系范围,并将竞争法视为经济法的龙头与核心,而在市场管理法中,无论是竞争法、价格法还是其他的管理法,立法上都是直接授予经济行政管理机关以监督检查权、处理处罚权,这些监督检查权、处理处罚权无一不是行政法上以直接管理为特征的行政手段。(2)由于经济法学界一再试图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去研究,因而,在实际研究中唯恐触及行政法的内容,为了以示与行政法的区别而不得不在具体的研究中标新立意。譬如在阐述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时,为了以示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而将行使经济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称之为经济法主体,将行政主体在经济行政管理中的职权与职责称之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注:张守文等:《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3—139页。),将行政主体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对经济主体及个人实施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称之为经济法律责任,将经济组织与个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称为经济诉讼,甚至建议制定统一的《经济责任法》和独立的《经济诉讼法》(注:杜飞进:《论经济责任》,人民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195页。)。

3.对行政法特别是我国行政法的本质特征存在着重大的认识上的误解

具体表现在:(1)关于行政管理关系本质特征的误解。不少学者将行政管理关系理解为一种单一的、机械的、直接的、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隶属性社会关系,并得出结论认为这种社会关系只适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而不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间接管理关系需要由经济法去规范和调整。(2)关于行政法手段的误解。与对行政管理关系的误解相联结,不少学者将行政法手段等同于行政手段,又将行政手段简单地理解为行政命令,同时将经济手段等同于经济法手段,是经济法作用的体现,并以示与行政法相区别。(3)关于行政法价值目标的误解。有学者将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简单地归结为国家利益,认为行政法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国家利益的需求,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4)关于行政法本质特征的误解。有的学者置我国行政法上诸如治安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资源环境保护、司法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实体法、管理法于不顾,而片面地依据英美法系行政法的理念将我国的行政法定义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从而将作为我国行政法组成部分的行政管理法分割出去,并将作为行政实体法一部分的经济行政管理法纳入经济法的范畴。

二、经济(行政)法的实质及其法律属性

如果将经济法定性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这种意义上的经济法实际上就是经济行政法,对此学界早有论及(注: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213页。)。但关于经济行政法的性质及其法律属性经济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在认识上

存有较大分歧:经济法学界认为,经济行政法是与行政法相并列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仅是经济行政法形成过程中的一个渗透因素(注:王保树:《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思考》,《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而在行政法学界看来,经济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仅仅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与行政法之间是总则与分则、基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的关系,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注:王克稳:《经济行政法论》,《法律科学》1994年第1期。)。

在行政法学领域,经济行政法之为行政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认识:

(一)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是公权力(行政权)的作用

亦如经济法学界所述,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干预与调控,我国也不例外,同时,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将经济法归结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但国家如何去干预、管理经济活动或者说“国家之手”有哪些具体方式?经济法学界的概括模棱两可,让人难以捉摸。而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无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的干预,即通过国家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来达到调节经济活动的目的,而国家在运用行政权干预、调节经济活动方面,其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直接的干预,也可以是间接的调控,既可能是以行政命令、行政强制为主的行政手段,也可能是以税收、利率、信贷等经济杠杆为主的经济手段,选择怎样的干预和管理手段是由经济活动的具体情况所决定的(注:在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各国和地区干预和处理这一危机的手段即不尽相同,其中印度尼西亚政府直接下令关闭了16家信誉不好的银行,而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则采取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增加投机交易成本的方式打击金融投机商的交易活动,上述就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调节手段,但他们的本质及其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二是国家的非权力干预,即国家以非强制的手段在取得有关经济组织和个人同意或协助的基础上来达到调节经济活动的目的,这种非强制的手段通常称之为行政指导,主要有劝告、通告、建议、警告、注意、指导等形式。由于这种非权力的干预以取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为前提,它不直接导致相对人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取得、变更或消灭,相对人不服从这种干预和指导,亦不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因此,在行政法上,这种行政指导为不具法律效力的事实行为,所以,它属于国家干预经济的非法律手段。由于这种手段的非法律属性,因此,它不是行政法上所关注和规范的重点,行政法所关注和规范的重点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权力干预,即必须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权力干预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严格意义上说,经济行政法是规范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的法律。在经济法学界,不少学者也注意到经济管理关系必须借助国家公权力(行政权)调整,经济行政法实际上是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所无力解决的市场主体的规制问题,正因为如此,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公法。(注:刘大洪等:《现代经济法的反思与重构》,《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但经济法学界的研究缺陷在于他们没有能够进一步认识和把握公权力(行政权)作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规范公权力(行政权)的法律的本质属性。

(二)凡基于国家公权力(行政权)作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本质上皆属行政关系,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尽管经济法学界对于国家运用公权力干预、调节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表述各式各样,但从行政法学角度审视,政府运用行政权干预、调节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实际上就是经济行政管理关系,这种经济行政管理关系与政府运用行政权在其他领域进行干预和管理所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没有本质的不同和区别,它们都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范畴,为行政管理关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中国行政法学界,尽管学者们对行政法所予的定义不完全相同,但对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认识是一致的:即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管理关系,这种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凡是基于行政权的作用所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这一点不仅在行政法学界没有分歧,在其他学科亦是公认的。由于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范畴,因此,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此外,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将行政管理关系定性为一种单方面的命令服从关系,并据此认为经济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间接的、非权力从属性甚至带有平等性质的社会关系为一种不同于行政管理关系的新型的社会关系。笔者认为,这涉及到对行政管理关系本质特征的认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经济的本质决定了政府管理经济的单方面性,一切经济管理关系皆因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形成、变更或消灭,因而命令与服从成为这种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典型特征,同样,在一般的行政管特别是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命令与强制也是经常使用的管理手段,这也容易理解,因为在一般的行政管理中政府如不具有这样的强制手段,政令将无法推行,法律将无法实施。但是单纯的命令与强制忽视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而它难以调动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参与意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的平等、意思自治等特征使政府机关逐渐认识到如果单纯使用命令与强制手段反而不易达到经济管理的目的,因此,一些间接的、非强制性的、甚至带有平等性质的管理手段开始得到应用和推广,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行政合同,它基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在行政合同关系中,相对人不再仅仅是被管理的对象和义务主体,他的意思得到了尊重,他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因而,充分调动了相对人参与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积极性,在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行政合同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重视,被作为贯彻实施国家经济政策、经济计划及执行其他公务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行政合同作为经济管理手段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国家经济计划、经济政策贯彻实施,基础产业建设,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农村产业开发与农副产品收购等领域中为人们所普遍熟悉和接受的一种新型的管理方式,甚至已经拓展到人事管理、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管理领域。尽管这种合同关系与传统意义上的以命令与服从为特征的管理有着极大的不同和差异,但谁也不能否定这种带有平等性质的行政合同关系在本质上仍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调整这种行政合同关系的法律-行政合同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因为行政合同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实质上仍然是行政权作用的结果,行政合同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或实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这说明,在现代的行政管理特别是经济管理活动中,命令服从性管理关系仅仅是行政管理关系的特征之一而不是行政管理关系的唯一特征。

(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权作用的方式是多重的,但这些不同形式的权力运作方式在法律属性上是共同的,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律行为

在经济法学界,也有部分学者主张以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作为划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标准,即将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划分为经济手段

与行政手段,并以此作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重要区别。而实际上,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不是法律范畴内的概念,至今为止我国法学界包括经济法学界也从未对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的涵义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做出科学的说明。从我国的法律制度及实践来看,规范、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手段只有三个方面:一是民法手段,二是行政法手段,三是刑罚手段。如果将经济手段理解为国家运用经济杠杆间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把行政手段理解为国家运用行政权直接作用于管理对象的手段的话,那么,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仅是行政权作用于经济活动的不同方式,它们都属于行政法手段,在法律属性上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其中颁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产业政策和经济计划、调整产业结构、税收、利率、汇率、价格的决定等宏观调控措施(经济手段)在法律属性上为抽象行政行为,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直接的管理措施(行政手段)则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只不过是行政法律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

(四)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凡行政权的行使所引起的争议都属于行政争议,都只能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

从法学理论上说,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不仅要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而且必须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责任体系及独立的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在经济法学界,尽管有学者曾极力主张将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法律责任,将相对人不服经济行政处罚所引起的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诉讼,但是,这种观点已被国家的立法所明确否定。其中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将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的所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行为统一纳入该法规范的范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等被视为经济法核心内容的法律也都无一例外地将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采取其他诸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所引起的争议统一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这些立法清楚地表明,凡行政权行使所引起的争议都属于行政争议,都只能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这些争议,经济管理领域亦没有例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没有不同于行政法的异质的调整对象,没有区别于行政法的特别的调整手段,没有独立的法律责任体系及其相应的救济途径,因而,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没有理论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对经济法学研究成果及经济法存在价值的彻底否定,而是说明经济法学的研究需要转换视角,即将经济法放在行政法这个大的法律框架内,将它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并相对独立地进行研究,利用经济法学现有的研究成果,汲取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这样才能彻底解决长期困扰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理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从而科学地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为经济法及经济法学的发展注入生机与活力。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随着我国行政法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及行政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亦需要从一般理论问题走向具体实践问题,从行政法学原理走向部门行政法学,以增强我国行政法的应用性及可操作性,也才能推动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向着更高的层次拓展,因此,经济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行政法,这也是行政法学研究不断深入及行政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必然趋势。

三、经济行政法的涵义及体系结构

在明确了经济行政法的性质及其法律属性后,笔者给经济行政法的定义是: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行政主体在运用行政权调控、监督、干预、管理市场经济运行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为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简称经济管理关系,也就是说,凡是国家行政权干预经济生活所形成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在经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之列,这既符合经济法的研究宗旨与目的,也不违背部门行政法划分的基本准则。在我国,因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干预集中体现在宏观调控、市场管理及国土资源、资产管理三个方面,因此,我国的经济行政法也就相应地由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及国土资源、资产管理法三个方面组合而成。

(一)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规范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总体上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活动包括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和经济政策的实施两个方面,因此,宏观调控法实际上包含了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制定行为的法律和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实施行为的法律两个方面,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制定行为的法律主要是计划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改善地区结构法、产业政策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农业法等,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实施行为的法律主要是税法、价格法、金融法、投资法、财政法等。

(二)市场管理法

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国家监督、管理市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包括了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的管理和市场客体的管理,因而市场管理法也就相应地包括了管理市场主体的法律、管理市场行为的法律及管理市场客体的法律三个方面。其中管理市场主体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中有关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注册登记管理的法律规范,管理市场行为的法律主要是反垄断法、反对限制竞争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反价格欺诈法、反暴利法等,这部分法律是市场管理法的核心,而广告法、证券交易法、房地产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则为规范市场客体的法律规范。需要提及的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大多具有双重法律性质,这种规范市场秩序法律的双重法律属性体现了国家在监管市场活动中行政法手段与民法手段的结合运用,因此,我们这里所讲的市场管理法指的仅是规范国家权力监管市场活动的那部分法律规范。

经济管理年活动篇(4)

中图分类号:U415.13

1 基于综合计划的经济活动分析目标描述

1.1 企业战略管理对经济活动分析的要求

在长期的经济活动分析实践中,企业各级主管的领导和从事经济活动分析的形势和实现手段都有许多值得改进和提高的地方,经济活动分析不能仅强调经营考核指标结果的分析,还应强调各类主要经济指标的实现过程分析与控制。

1.2 经济活动分析目标描述

经济活动分析要适应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实施目标管理、综合计划管理。综合计划管理是对公司未来一年的战略计划进行设计,合理分配任务指标至各专业部门,由各专业部门分别完成各专业计划的初步设计,然后进行内部协调平衡,减少重复与交叉,达到资源最佳配置与利用,确定最终计划后再进行计划的下达、执行、控制并纳入经济活动分析中,通过运用先进管理思想和理念,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强调过程化的精细化管理,保障综合计划有效执行,保证实现良好的经济活动分析结果。

1.3 基于综合计划的经济活动分析管理范围

公司所属各相关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包括以下部门:发展策划部、财务资产部、电力营销部、运维检修部、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基建部、信息通信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综合计划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执行省公司下达的综合计划。公司综合计划实行各专业部门分工负责,发展策划部统一归口管理。经济活动分析由发展策划部牵头,各专业部门分析各自专业计划完成情况、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由发展策划部召开企业经济活动分会议,由各专业作专题报告。

1.4 基于综合计划的经济活动分析指标体系

1.4.1 综合计划指标

1)电网发展指标: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规模、 投产规模、科技投入、教育培训投入。

2)资产质量指标: 固定资产销售增长率、市公司应收电热费余额、市公司陈欠电费回收率、市公司当年电费回收率、县公司应收电热费余额、县公司当年电费回收率、县公司资产负债率、县公司流动资产周转率。

3)供电服务指标:城市综合供电电压合格率、城市综合供电电压平均不合格时间、城市供电可靠率、城市用户平均停电时间、农网综合供电电压合格率、农网综合供电可靠率。

4)经营业绩指标:购网电量、售电均价、线损率、成本费用、可控费用、职员人数、应发工资总额、全员劳动生产率、县公司可控费用、县公司利润总额、县公司线损率。

5)人力资源指标:人力资源变化、职工教育培训情况、劳动生产率。

1.4.2 基于综合计划指标的经济活动分析内容

1)公司经营活动整体评价及其特点:本期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情况、主要特点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整体评价。

2)地区经济形势及电力市场分析: 本地区经济形势分析、地区电力需求情况、电网运行分析。

3)购、售电量分析:购网电量分析、售网电量分析。

4)财务状况分析:售电均价分析、应收电费余额分析、供电成本分析。

5)电力建设情况分析:本期在建项目形象进度及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项目开工和投产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

6)人力资源分析:本期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全员劳动生产率、教育培训投入指标完成情况,各项指标变化特点和原因。

7)县公司资产经营指标分析:本地区各县级供电公司售电量、收入、成本、利润情况以及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8)主要经济指标数据预测:预测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三季度预测全年完成情况,四季度预测次年指标。

9)问题和对策:本期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问题和事件;公司经营管理短板;需防范的潜在经营风险;需要省公司解决的问题。针对存在问题,分析客观和主观原因,以及对经营成果影响的大小及时间的长短,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和建议。

1.5 最佳指标值的确定

根据省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及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管理办法,按照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分解所属各单位基于综合计划下的经济活动分析考核目标,既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目标,又确保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保证同业对标指标的先进性。

2 基于综合计划的经济活动分析主要做法

2.1 组织机构

公司总经理是经济活动分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为第二责任人,指标体系中各个综合计划指标的责任管理部室负责人根据职责划分,负责具体落实相应综合计划指标的分析、评价和预测,为第三责任人;形成了责任层层分解,管理、跟踪与考核逐级实施的经济活动分析管理组织体系(见图1)。

图1 六安公司经济活动分析组织机构图

2.2综合计划管理流程

图2 综合计划编制、执行、上报流程图

2.3 流程过程控制方法说明

流程过程主要分为:信息收集分析预测总结提炼辅助决策四个阶段。

2.3.1 信息收集阶段:根据年度下达的综合计划指标,由策划部牵头,财务部、营销部、人力资源部、基建部等部门共同配合,利用相关分析系统进行全面、及时、准确接受与采集数据。计划部负责汇总并综合计划指标汇总信息。

2.3.2 分析预测阶段:根据相关分析系统采集生成统计数据,由策划部负责汇总,财务部、营销部、人力资源部、基建部等部门共同参与,运用经济活动分析方法,计算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与预算对比分析。从经济、技术等方面查明影响综合计划指标的原因,找出关键问题,及时预控、协调、平衡、管控,指出整改措施。

2.3.3 总结提炼阶段:对公司综合计划指标的全面分析,主要将综合计划指标的执行进度分析贯穿于经济活动分析中,对各单位指标实绩同下达计划数进行全面分析和诊断评价,通过对综合计划指标执行实现的过程流程的分析,揭示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内在联系,及时预控、协调、平衡、管控,为保证企业能以最低的投入获得尽可能高的产出效益,以期提高企业的全面综合效益。

2.3.4 辅助决策阶段:公司领导依据计划部提供的综合经营分析报告,对预期计划目标进行动态修正,提出新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并做出经营决策。

2.5 保证流程正常运行的经济活动分析的绩效考核与控制

2.5.1 绩效评价

1) 绩效评价组织机构

发展策划部门负责对基于综合计划下的经济活动分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2)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a) 省公司目标管理评价。

b) 省公司资产经营评价。

c) 省公司综合计划指标进度评价。

2.5.2 绩效评价的流程及说明

绩效评价和考核的流程(含组织机构)

流程体现了考核的分级管理原则和考核结果作为制定或滚动修订指标改进计划的依据,使工作不断循环、提高的目的。绩效评价贯穿于整个综合计划管理、同业对标、目标管理的全过程。

2.5.3 绩效数据的采集

经审核后的各类经营报表、综合计划指标数据,同业对标数据。

2.5.4 绩效评价方法

差异分析法、正态分布法、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

2.5.5 绩效评价的纪录形式

书面材料

2.5.6 绩效评价的结果的应用

1) 综合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指标责任单位季、年度管理责任制考核,并作为年度工作评先评优的依据。

2)通过绩效考核,进一步增强了各指标责任单位的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有效地推动了经济活动分析工作的不断提升。

2.5.7 规章制度

《六安供电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六安供电公司经济活动分析实施细则》、《六安供电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六安供电公司线损“四分”管理办法》、《六安供电公司线损考核办法》、《六安供电公司预算管理办法》、《六安供电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六安供电公司生产成本考核办法》《六安供电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3 持续改进

3.1 考核目标的改进方法

3.1.1 进一步加强综合计划指标分析工作,建立科学的预控机制,加强系统分析的深度和广度,采用单维、多维等方法,开展差异性、阶段性、典型性、综合性分析,实现管理精细化、工作规范化。

3.1.2 根据分析结果,实时进行指标预控,寻找指标背后的管理差距,不断提高公司、部门、过程的绩效。

3.2.3 树立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加强执行情况、过程性检查和定期考核落实。

3.2 对指标体系的改进方法

建立公司经济活动分析的综合计划指标体系,使得公司、部室(中心)指标互相支撑、相互协调、责任到人。

3.3 对标杆数据的修订

公司每年修订标杆数据,做到既符合实际,又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3.4对工作流程的改进方法

对重点指标实行评价督办制,加大动态管理考核力度。梳理、优化各项成本费用的管理、考核流程,细化费用的结算方式和考核办法。

3.5 对绩效考核改进的方法

3.5.1 绩效考核过去以相关部门评价为主,改为单位自评、基层单位互评、相关部门评价、公司领导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3.5.2 加大动态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直接引入部门领导、一般管理人员年度考核。

4 推广应用建议

今年以来,六安供电公司加强基于综合计划下的经济活动分析,建立了有效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管理、组织、控制体系,注重分析和解决问题,重视对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加强执行力,实行动态管理,以实现指标最优、效率最高、效益最佳目标,取得了良好效果,提高了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

结束语

经济管理年活动篇(5)

引言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已经走过了农业经济时代和工业经济时代,目前又正在向知识经济时代迈进。这些不同的经济时代,各有自己的时代特征,也有相应的社会管理形式。那么,在这些社会管理形式和与之相应的时代特征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其中有没有一定的规律性?显然,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对于提高人们管理活动的自觉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农业经济时代的时代特征及其管理形式

农业经济时代是人类文明史上的第一个经济时代。它包括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18世纪以前的资本主义社会,历时达几千年之久。如果仔细地加以考察,可以看到农业经济时代具有如下的时代特征:

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分工极不发达,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这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经济活动彼此阻隔,社会物质财富匮乏,因而经济活动也即“物”的因素始终处于社会活动的附属地位而无法突显出来。面对这样的时代特征,人类活动的主题也就自然在于“人”而不在于“物”,从而也就相应地决定了人类管理活动的中心是对于人的管理。这一点清楚地反映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古代史中。

在古代欧洲,亚里士多德通过对希腊社会的考察,得出了“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的结论。就是说,他把人看作“政治人”,排除了人身上的经济因素,由此表明他对社会活动关注的中心是人而不是物,从而也就形成了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思想。据此,他主张政治家在国家管理中应注重对人的管理,而不要埋头于经济事务;家务管理应重视人的德性,而不应重视财富的满足。在18世纪以前,亚里士多德的这种管理思想始终在欧洲占据着统治地位。

在古代中国,这种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思想主要表现在儒家学说的“义利观”中。诸如:“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即君子懂得义,小人只懂得利;“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即君子关心的是道德教化,小人关心的是乡土田宅;君子关心的是法度,小人关心的是实惠;等等。这种义利观把义归于君子而把利归于小人,说明它是重义而轻利的。而由于义指的是人的道德规范,反映的是社会活动中人的因素;利指的是物质利益,反映的是社会活动中物的因素,所以这就很清楚地表明,儒家学说是重人而轻物的;换言之,是以人为中心的。正因为如此,也就形成了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管理理论:“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这其中无论是治人还是被人治,也即无论是管人还是被人管,都是围绕着人而不是围绕着物进行的。儒家的管理思想对中国封建社会的管理一直起着主宰作用。

通过以上考察可以看到,由于农业经济时代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活动处于附属地位、“物”的色彩不突出等时代特征,决定了它的社会管理形式是以人为中心的。由此表明,在社会管理形式和时代特征二者的关系中,时代特征决定社会管理形式。

工业经济时代的时代特征及其管理形式

工业经济时代是人类文明史上的第二个经济时代。它是指从18世纪60年代英国工业革命开始到20世纪末这一段历史时期,历时200多年。工业经济时代具有如下的时代特征:

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全面增长。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描述的那样:“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过去哪一个世纪料想到在社会劳动里蕴藏有这样的生产力呢?”在这种以工业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时代里,由于生产率的极大提高和社会财富的大量涌现,使得经济活动的地位大大上升,因此,“物”的因素明显突显,“人”的因素相对淡化,出现了“物的世界的增殖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的现象。面对这样的时代特征,“获取财富”成为社会一切人等,上至政治家,下至平民百姓的热门话题,也就是说,人类活动的主题由“人”转向了“物”。这样一来,社会管理形式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由以人为中心变成了以物为中心。这种情况清楚地反映在亚当·斯密、泰勒等人的管理理论中。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写道:“请给我以我所要的东西吧,这样你也可以得到你所要的东西:这句话是一切交易的通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互相得到自己所需要的绝大部分帮助”。从这段话可以看出,亚当·斯密认为关心经济是人的本性,人的一切活动都受利己心的支配,由此表明人是“经济人”。这里,对人的本质的认识由当年亚里士多德的“政治人”变成了亚当·斯密的“经济人”,这种变化反映出随着农业经济到工业经济的时代变迁,人类活动的主题由“人”到“物”的转移。

被称为“科学管理之父”的美国工程师弗雷德里克·泰罗继承了亚当·斯密“经济人”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一套“科学管理”理论,建立起了以标准化为主要特征的生产管理模式,即“泰罗制”。这种管理模式曾经达到了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目的,但它单纯强调方法和形式的“强制”作用,忽视对人的因素的考虑,从而使管理变成了支配人的“强势力量”和“强势语言”,实际上将人变成了机器的附属物。很显然,这是一种典型的“见物不见人”,也即以“物”为中心的管理模式。泰罗的这种管理模式在工业经济时代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

通过对工业经济时代的考察可以看到,与农业经济时代一样,工业经济时代的社会管理形式也是由其时代特征所决定的。具体为:由于工业经济时代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工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物”的色彩突显,所以也就决定了其管理形式是以物为中心的。

知识经济时代的时代特征及其管理形式

随着人类社会前进的步伐跨入21世纪,世界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知识经济时代。该经济时代具有如下的时代特征: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知识成为生产力最重要的要素,知识经济占主导地位。具体为:在经济资源上,以知识为主要资源;在经济运行上,以知识决策为导向;在经济结构上,以凭借知识为依托的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柱;等等。总而言之,在知识经济时代,一切都打上了知识的烙印,知识已经成为最可宝贵的核心资本与主导资源,整个社会的运行都将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之上。面对这样的时代特征,人们活动的主题也就由“物”转向了“知识”,从而社会管理也就由“以物为中心”转向了“以知识为中心”;换言之,“知识管理”已成为社会管理的主题。这一点清楚地反映在卡西尔和德鲁克的理论中。

德国哲学家卡西尔早在20世纪中叶就对科学知识予以了高度的评价。他认为,科学是“人类文化最高、最独特的成就”,是“人类历史的最后篇章和人的哲学的最重要主题”。在此基础上,他又进一步指出,人类在创造科学知识的同时,也塑造了自己作为“知识人”的本质。这如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人”概念、亚当·斯密的“经济人”概念都曾是当时时代特征的反映一样,卡西尔的“知识人”概念则是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时代特征的反映。

美国现代管理学家德鲁克对当今社会的时代特征则有着更加直接的反映。他在《后资本主义社会》一书中提出,我们正在进入知识社会。在《从资本主义到知识社会》一书里他又进一步指出:“知识已经变成了关键的资源,而不是一般意义的一个资源”。而关于知识经济时代的管理问题,他认为从1750年资本主义兴起时开始,以知识的运用为标志,现代社会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用知识去管理工具(如瓦特的蒸汽机),从而创造了工业革命。第二阶段,用知识去管理劳动(如1880年前后的泰罗制),从而带来了生产力革命。第三阶段,用知识去管理知识自身,从而引起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现代管理革命。德鲁克这一段话的含义是指,在瓦特发明蒸汽机和实行泰罗制的时代,人类管理活动的重心是工具和劳动生产率,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人类管理活动的重心则是知识。德鲁克已明确指出了当今社会管理的主题是知识管理。

认为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管理的主题是知识管理,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作进一步的考察就会发现,由于知识具有“属人性”,即知识只有以人为载体才能得以存在和运行,因此,对于知识的管理实质上也就是对于人的管理。而这样一来,前文所得出的一个结论,即“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管理逐渐转向了以知识为中心”,实质上也就是转向了“以人为中心”。

综上所述,由于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经成为最可宝贵的核心资本与主导资源,整个社会的运行都将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之上,这样的时代特征也就决定了其社会管理是“以知识为中心”也即“以人为中心”的。这样,时代特征决定社会管理形式的原则又一次得到了证明。

结论

本文通过对农业经济时代、工业经济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的考察,可以看到一个共同的情况:时代特征决定社会管理形式。既然这种情况在人类文明史上的三个经济时代都无一例外地重复出现,这就说明它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规律性的反映。由此可以得出人类管理活动发展的一般规律如下: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社会管理活动和与之相应的时代特征是密切相关的。这其中,时代特征是内容,社会管理是形式。由于内容决定形式,所以,时代特征决定社会管理形式;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时代特征,就有什么样的与之相应的社会管理形式。

这种带有规律性的认识,对于人们提高社会管理活动的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一,在理论上,它能帮助我们排除各种错误思潮的干扰,提高对当今社会时代特征的认识,从而紧跟历史前进的步伐,把握时代跳动的脉搏,确立“以人为中心”的管理观念,增强管理活动的自觉性。其二,在实践上,它能促使我们围绕激发和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来展开管理活动。诸如:尊重知识、尊重人性;实行弹性管理,营造宽松的工作环境;变刚性管理为柔性管理,激发人们自觉自愿地发挥他们的积极性;通过相互的理解和沟通,建立团结互助的人际关系;注重人的个性差异,实行因人制宜的领导方法;注重人力资本投资,健全人才培养机制等。

总而言之,时代特征决定社会管理形式,是人类管理活动中一条普遍的规律。所以,应该加深对它的认识和理解,以便更自觉地搞好当前的管理活动。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九卷)[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2.论语·里仁[M].燕山出版社,1995

3.孟子·滕文公上[M].孟子今译.江西人民出版社,1985

4.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人民出版社,1997

5.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人民出版社,1985

6.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商务印书馆,1972

7.黎红雷.人性假设与人类社会的管理之道[J].中国社会科学,2001(2)

经济管理年活动篇(6)

1.经济环境

经济环境是企业开展财务活动的客观经济状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整体经济态势

新疆2010年-2014年的生产总值分别为5437、6610、7505、8444、9273亿元,可见,新疆的整体经济态势是平稳增长的,这该区企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无疑,经济发展越好,企业就可以从市场上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同时,产品的市场潜力也因消费者的购买力增强而变大,这有利于新疆企业财务活动更好的开展。

(2)产业结构

通过表我们发现,新疆2010年到2014年间第二产业对其生产总值增长的拉动作用是最明显的,第三产业次之,第一产业最不明显。其中,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大体呈平稳缓慢下降趋势,第二产业则呈平稳之势。众所周知,产业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新疆第二产业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也与第二产业中企业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由此我们可以判断,新疆2011年-2014年工业、建筑业等第二产业中的企业发展较好,这给企业财务管理的投资领域选择提供了参考。

(3)进出口贸易发展情况

新疆2010年-2014年的进出口总额分别为1712834、2282225、2517075、2756191、2766930万美元,其总额增长较快,且其出口总额分别为1296981、1682886、1934686、2226980、2348255万美元远高于进口总额,同时差距不断扩大。这有利于降低当地企业出口和进口的相关成本,为其财务管理中贸易对象的选择、供货商和销售商的选择提供了参考。

2.金融市场环境

金融市场和企业财务管理的活动息息相关。金融市场搭建了企业投融资的平台,为企业资金的筹集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在金融市场上,企业财务可以实现资金价值的优化。

新疆2010年-2014年的各项贷款余额分别为8871、10387、12331、14089、15055亿元,存款余额分别为4973、6270、7914、9840、11671亿元,可见新疆5年间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和贷款余额不断增长,其中2014年存贷款余额均过亿元,可见,新疆的金融机构获得了较快的发展,这为当地企业筹资、投资的选择提供了更多的渠道和方式,有利于丰富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为其资金链、信息链的管理提供更多的选择。

3.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直接影响着市场各主体的价值取向,对企业的管理目标、投资方向和财务目标影响重大。

当前,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新疆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核心区,其社会所倡导的开放包容、和谐发展理念为企业的发展吹响了号角,各企业将在更大的平台上互利互惠实现发展,各企业的财务资金往来也将更加频繁,特别是企业财务管理中与其他企业的业务合作专项资金将越来越多。

4.法律环境

企业的理财活动,无论是筹资、投资还是利润分配,都应遵守法律规范。2011年-2014年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新疆的法律制度建设也逐步完善。新疆出台了关于中小企业设立和劳动维权等相关文件,可见其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这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也为企业开展财务管理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新疆5年间四个主要的宏观理财环境不断优化,为该区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创造了更有效率、更公平的环境。

二、新疆企业财务管理的宏观因素分析

我们分析了新疆企业2010年-2014年财务管理宏观环境的现状,那么这些因素对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影响是怎样的呢?在此,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

1.经济环境是基础

新疆的经济环境奠定了当地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我们知道,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在国民经济这个大平台上发展。新疆整体经济状况、产业结构、进出口贸易这三大主要经济要素,无疑从根本上影响了当地企业的发展,对企业的筹资、投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果说新疆整体经济如一条江河,那么各企业根据自身区位和资源等优势就近选取的那一瓢水的存量将取决于江河的容量,因此经济环境对当地企业财务管理活动有着根本性的影响。

2.金融市场环境是动力

新疆金融市场的发展为当地企业财务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更多的动力。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使各企业能以更低成本进行更高效的筹资、投资活动,这强化了企业间的资金链管理,为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注入了更多的活力,推动着企业财务管理的纵深式发展。

3.社会环境是催化剂

新疆的社会环境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中消费者的价值取向和偏好,进而间接影响着企业的价值取向和经营管理目标。2010年-2014年新疆不断向好的社会环境,推动着当地企业不断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当前,新疆企业财务管理中科研支出、环保支出等不断增强,尽管短期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但是长远来看却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可以说,社会环境催化着企业财务管理的绿色化。

4.法律环境是保障

新疆的法律环境是当地企业发展的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也越来越复杂,相应的法律事件风险也越来越多,而不断完善的法律环境无疑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依据。新疆各企业应该结合法律要求来进行财务管理的筹资、投资、经营和分配活动,促进财务管理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为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发展保驾护航。

三、优化新疆企业财务管理的建议

基于上述研究,我们对新疆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议,希望能帮助该区企业更好的利用宏观环境以实现自身财务的可持续发展。

1.抓住经济发展的机遇

新疆各企业应该把握该区域经济发展的市场前景,结合行业前景和自身优势,选择朝阳产业来进行投资和生产,或者结合自身业务适度扩大新兴延伸领域的投资,以抓住新疆经济发展的机遇,扩大和优化企业的规模和业务,为企业的财务工作开辟更多的路径。

2.充分利用金融市场

新疆企业应该充分利用日益完善的金融市场条件,合理的进行筹资和投资活动,以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的贷款成本,增强企业的投资收益,从而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企业的财务实力和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同时,证券市场的行情应该成为企业经营和投资的重要依据。

3.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

经济管理年活动篇(7)

引言

自2003年全国海洋产业总产值首次突破一万亿元(10077.71亿元)大关以来,我国海洋经济迅猛发展,2003年—2008年海洋生产总值增长率基本稳定在8%-10%的水平上,且每年均高于同年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海洋经济作为一个复杂的经济体,其管理体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海洋经济的发展水平与发展速度。建国以来,海洋经济曲折中前进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海洋经济管理体制也几经变迁而日趋完善。由建国初期分散的行业管理体制,逐步走上统一管理的轨道,最终形成现今以“条块”结合为特色的海洋经济综合管理体制。深入分析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变迁历程,不难发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在其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策的规划与指导积极推动着海洋经济的体制优化。但究其本质,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演化是受自身发展规律约束的,政策在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演化的整个过程中只是起到加速或减缓的作用。

国内外学者在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研究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研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类型。自然条件、政治制度以及经济水平的差异,导致各国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类型的不同。国内外学者基本将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分为三种类型:分散型、集中型以及分散与集中结合型。(2)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发展历程及现状研究。一类学者从整体出发,将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变迁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行业分散管理阶段——初步统一阶段——以“条块”为特征的综合管理阶段。另一类学者则从具体产业出发,分门别类地研究各海洋产业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与现状。(3)深化改革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路径措施研究。诸多学者从管理学、生态学、政治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等多个角度出发提出深化改革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路径与措施,认为我国海洋经济必须走综合管理的道路,行业管理与区域管理二者缺一不可。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在研究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时,着力点多集中其历史沿革、现行体制的“好坏”以及改良的路径与措施等方面,尽管也有少数学者试图从历史学的角度探讨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变迁历程,但分析结果多停留理论层面,并未从体制形成的根源出发探讨体制变迁的内在机制。本文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突破方法上的单一性,从演化博弈论的角度出发,找出影响其变迁的主要因素,深层次剖析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变迁的机理,探索其演化的内在规律。

一、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演化博弈模型

(一)演化博弈模型

演化博弈论是建立在传统博弈论基础之上,假设参与人是有限理性的条件下,将动态的重复的策略调整融入到传统的博弈理论之中而发展起来的,用来分析生物、社会、经济等一系列活动变迁行为的一套新的理论。演化博弈论的思想最早起源于19世纪30年代,理论渊源来自于两个方面:演化理论与博弈理论。它突破了传统博弈论关于参与者完全理性的假设,认为参与者是有限理性的,参与者通过对历史的分析来决定下一步的策略。演化博弈论虽然是建立在传统博弈的基础上,但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演化”。演化博弈论包含两个基本概念:演化稳定策略(ESS)和复制者动态(RD)。这一对基本概念共同构成了演化博弈理论的两大基石。

(二)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演化博弈模型

海洋经济管理中有众多的参与者,根据具体实施主体,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中央、地方政府以及各海洋产业。其中,海洋产业是海洋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海洋经济管理工作实施的基本单位。海洋产业发展需要合适的海洋经济管理体制作为支撑,海洋产业发展过程中不可协调的矛盾也推动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变迁。本文中将各海洋产业作为演化博弈模型的主要参与者,旨在通过分析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博弈来透视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变迁机制。

1、模型假设

(1)海洋经济活动中的参与者是有限理性的。

(2)每个参与者都有两个选择策略:“独立”、“联合”。

模型中参数设置如下:A、B分别为海洋经济中任意两个有关联关系的海洋产业;S为可能的策略集,S={“独立”,“联合”};p、q分别为参与者A、B选择“独立”策略的概率;λ为海洋产业选择独立发展导致产业间矛盾产生的损失值;α为海洋产业加入产业组后由于法律法规、活动空间以及其他方面的限制导致自身能力无法尽情施展而导致的损失率;β为该海洋产业与相关产业组的关联度,关联度越高,协同效应越高;这里假定α、β值为既定的。

2、模型构建

下面我们对博弈双方的收益情况进行分析:(1)当A、B都采取“独立”策略时,两部门获得正常收益的同时,承担由于活动交叉导致矛盾产生而造成的损失值λ;(2)当A、B都采取“联合”策略时,两部门在避免了矛盾产生所造成的损失值λ的同时,获取由于协同作用而产生的额外收益,A、B获取的额外收益分别为βL、βL,但同时也会由于自身发展受限而遭受一部分损失,损失值与本产业的发展水平有关;(3)当A、B两个参与者,一个采用“独立”策略,另一个采用“联合”策略时,采用“独立”策略的一方由于对方采用了“联合”策略而免受矛盾产生所带来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获得额外收益;采用“联合”策略的一方由于加入关联产业组而获取一定的额外收益,同时也由于自身发展受限而遭受一部分损失。

根据以上分析,A、B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由表2知,当时,即一个海洋产业加入与其相关的产业组后获得的额外收益高于加入产业组时的成本。随着时间的推移,产业通过观察、学习和模仿会不断调整自己的选择策略,逐步向产业“联合”方式发展。此时,(联合,联合)是演化稳定策略。

(2)若各局部均衡点的稳定性分析如表3:

由表3知,当时,海洋产业在加入产业组时会考虑加入前后收益或成本的大小,由于,即海洋产业加入产业组后总体损失值降低了,但是出于显性利润的驱使,参与者选择“联合”策略的动机并不强烈。此时海洋产业会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加入或不加入相关产业组。此种情况下,演化博弈模型没有演化稳定策略。

(3)若(其中,i=1,2),各局部均衡点的稳定性分析如表4:

由表4知,当时,海洋产业在加入产业组时会考虑加入前后收益或成本的大小,由于,即产业加入产业组后总体损失值升高了。此时明智的海洋产业会选择“独立”策略。此时,(独立,独立)是演化稳定策略。

二、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演化机制分析

通过模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影响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变迁的关键是海洋经济中“成本与收益①孰大孰小”,表象上表现为α、β、λ、L等值的大小。

(一)参数变动对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变迁的作用

1、α值的大小。α为海洋产业加入产业组后由于法律法规、活动空间以及其他方面的限制导致自身能力无法尽情施展而导致的损失率。若α值偏大,相对于固定的产业规模,海洋产业加入产业组时的损失值则大;反之,则小。α值的大小是与海洋产业的技术水平、海洋资源的多寡紧密相关的,技术水平高、海洋资源匮乏时α值较高。较高的α值促使海洋产业偏向于选择“独立”发展策略。

2、β值的大小。β为该产业与相关产业组的关联度,β值越大,加入相关产业组获得的额外收益也就越大;反之,越小。较高的β值促使海洋产业偏向于选择“联合”发展策略。

3、λ值的大小。λ为海洋产业选择独立发展导致产业间矛盾产生的损失值。λ值越大,海洋产业越有动力与其他产业联合;反之,则反是。λ的大小与海洋经济的发展水平紧密相关,海洋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各海洋产业各得其所,相安无事,λ值较小;海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时,新增的海洋产业以及技术水平的提高均会导致矛盾的增多。较高的λ值促使海洋产业偏向于选择“联合”发展策略。

4、L为相关产业组的发展水平,相关产业组发展水平越高,海洋产业加入进去获得的额外收益越高;反之,越少。较高的L值促使海洋产业偏向于选择“联合”发展策略。

(二)我国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演化机制

1、建国初期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行业分散管理阶段

建国初期,我国在海洋领域的主要政策是恢复和发展传统海洋产业。在开发利用海洋技术水平有限的前提下,海洋产业进行联合发展的协同效益很小。同时,如海洋产业选择“联合”策略则意味着要出让活动领域、遵守法律法规等,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经济的海洋产业来说,这些成本将是巨大的。因此,联合发展获得的额外效益远远小于出让活动领域等造成的损失,即。同时,由于海洋开发与利用水平低下,各海洋产业独立发展,矛盾并不突出,这意味着λ值也很小,即—1。此时,海洋产业之间没有联合的动力,各海洋产业独立发展,与此相适应,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呈现一种分散管理的特征。

2、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20世纪70年代末——由分散向统一迈进阶段

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末,海洋经济在曲折中求发展。历经十年“文革”,海洋经济遭受一定的损失,但是各个海洋产业的发展并未因此停滞。海洋渔业、盐业、海洋港口与交通运输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随着技术的进步,各主要的海洋产业开始扩展活动区域,产业间的交叉活动领域随之增多(β值变大),矛盾也随之显现出来(λ值变大)。此时,如果海洋产业选择“联合”发展策略,由于协同效应产业获得的额外收益将增加(值变大)。但由于渔业、盐业、港口与交通运输业“三足鼎立”局势未变,并且各海洋产业技术水平有了一定的提升(α变大),各海洋产业出让技术,活动领域、遵守法律法规等成本增加,这一时期,海洋产业联合发展的成本依然大于联合发展的收益,即。随着海洋产业间矛盾的深入,交叉领域的海洋活动逐步受到政府的重视,在政府的协调组织下,海洋产业间的联合崭露头角。

3、20世纪70年代末至20世纪90年代末——综合管理体制初见端倪

20世纪80年代初至20世纪90年代末是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时期。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引进大量国外先进管理方法及科学技术,海洋意识以及海洋开发技术都有了很大提高。一些新兴的海洋产业,如,海洋油气业、海洋化工业、海水综合利用等产业也迅速崛起,海洋资源开发与管理的主体也随之繁杂起来。各行为主体在同一个流动的海洋区域内活动,关联度随之增加(β值变大),致使海洋经济发展在空前高涨的同时,海洋产业之间的矛盾急剧增加(λ值变大)。此时,如果海洋产业选择“联合”发展策略,由于协同效应产业获得的额外收益将增加(值变大)。同时,由于共同的活动领域范围的扩大以及海洋产业作业领域的层次性,海洋产业选择“联合”策略时出让的领域的成本会有所降低。相反,海洋产业之间关联度的提高使产业间协同效应增大。此时,在一定的海域内,在矛盾突出的海洋产业间,建立一种良好的协调机制来协同产业间的发展是可行的。1988年1月27日海南省建省筹备组与国家海洋局商定,成立海南省海洋局,统筹管理行政区划内的所有与海洋经济有关的活动。自此开始,截止到1991年,我国16个沿海省(区、市)海洋管理机构已全部建立,标志着我国海洋经济管理体制从此走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4、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以“条块”为特征的海洋经济综合管理体制

21世纪以来,我国海洋经济综合管理体制逐步完善。随着综合管理机构的建立,产业间联合带来的协同效应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国家海洋局的统管职能进一步强化,1999年中国海监总队的成立为海洋经济综合管理体制的稳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军事保障。

但由于我国海岸线绵长曲折,要想对整个国家实施统一的综合管理是有一定难度的。此时,海洋区域管理应运而生。我国的区域海洋经济管理体制主要体现在省级政府阶层,这与我国固有的行政区划有很大关联。在固守海洋产业“条形”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区域海洋经济发展,在国家海洋局统一调控、政策法规总的约束下,各省市彰显各自特色,结合自身条件,建立起适合本省市海洋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截止2008年底,我国已有16个沿海省(区、市)成立了主管海洋和渔业的管理机构,综合管理地方海洋产业活动。从区域的角度看,我国基本上形成了国家——省——市——县自上而下四级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整体上,我国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呈现出“条形”的行业管理和“块状”的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混合管理模式。

三、结论

我国海洋条件优越、资源丰富,海洋经济发展迅速,已达到世界中级水平(L较大),传统海洋产业已经形成规模经济,新兴海洋产业尚处于初级阶段(α值较大),海洋产业种类增加。但同时,各产业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时空交叉严重(β值较大),海洋产业总体技术水平较低(技术水平低下,在统一的工作领域势必造成矛盾加剧,即λ值较大),海洋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等问题严重。随着海洋经济发展水平的日益提高,海洋产业之间的矛盾加剧,我国海洋经济管理体制走综合管理的道路已确定无疑的。当前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建立完善的海洋经济信息管理系统,充分了解海洋经济的发展局势;建立健全的海洋经济综合管理的协调组织机构,从全局的角度解决跨行业问题;建立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

注释:

①本文将影响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因素简单缩减为“成本”与“收益”是有一定原因的,诺斯认为,“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是潜在利润大于创新成本,即有利可图”,本文实证部分牵涉到了加入产业组后成本高低的比较,这也可以认为是“有利可图”的一种变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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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Jongen W.WEibull.Evolutionary Game Theory[M].The MIT Press,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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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蒋铁民.中国海洋区域经济研究[M].北京:海洋出版社,1990.

[5]宁凌.海洋综合管理与政策[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6]滕祖文.海洋行政管理专题研究[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3.

[7]徐质斌,牛福增.海洋经济学教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经济管理年活动篇(8)

《史记・夏本纪》记载:“或言禹会诸侯江南,计功而崩,固葬焉,命曰会稽。会稽者,会计也。”原来今天的浙江省会稽县,却因“会计”而得名的。不过,当时的禹会诸侯,论计其功,与今天的会计却有天壤之别了。

《周礼・天官》记述周王朝设置的“司会”(掌管中央与地方政府财物收支的官员)职掌时写道:“凡在书契版图者之贰,以逆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即:司会利用公文、账册、户籍、大量地图等副本,考核官吏们的政绩并检查他们经手的财物收支。“会,计也”;“计,会也。”“会”和“计”是可以通用的。“会计”之命名起源于西周。

经典著作“四书”中的《孟子》,是最早记载“会计”一词的古籍:“孔子尝为委吏矣,曰:会计当而已矣。”(《孟子・万章下》)。感谢《孟子》,它记录了孔子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有记录的第一个会计。

清代学者焦循在《孟子正义》一书中,针对西周时的会计讲:“零星算之为计,总合算之为会”。即:既有日常的零星核算,又有岁终的总合核算,通过日积、月累到岁终的核算,达到正确考核王朝财政经济收支的目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中说:“过程越是按社会的规模进行,越是失去纯粹个人的性质,作为对过程的控制和观念总结的簿记就越是必要;因此,簿记对资本主义生产,比对手工业和农民的分散生产更为必要,对公有生产,比对资本主义生产更为必要。”(P152)“观念总结”是指运用观念的货币即货币形式,全面、综合地反映再生产活动及其成果。“过程的控制”是指在反映的基础上,即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监督)。

“会计核算”这个概念是我国20世纪50年代从前苏联的“经济核算”中引进过来的,“经济核算”原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会计核算、统计核算、业务核算。前苏联《会计核算原理》:“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会计核算是对国民经济统一体系的各个环节的活动进行监督和领导的最重要的工具。”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会计核算之主体不是独立核算的企业,而是依靠指令性计划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国家。“会计”一词本来就有综合核算的意思,没有必要再称“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一词已经成为历史产物。

财务会计≠财务+会计。财务会计(Financial Accounting),是一个专有名词,特指对外报告会计。财务会计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是传统会计的继承和发展,接受“公认会计原则”的约束。它继承了传统会计的主要特征(会计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会计计量基本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会计记录主要运用复式记账;会计报告主要通过三个基本报表反映)以及两个基本精神:稳健性与可靠性。

Bookkeeping与Accounting。

Bookkeeping:“簿记”,book具有账册之含义,keeping具有保存、管理之含义;会计中关于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结出账簿的发生额和余额、编制试算表等工作的总称;是会计的初级阶段,主要包括记账和结账。有单式簿记与复式簿记、中式簿记与西式簿记。Accounting:“会计”,包括财务会计(估价)与管理会计(决策)。

会计工具论学派:“管理工具论”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现代会计之父卢卡・帕乔利和他的《簿记论》。他把簿记看作管理的工具,认为它是为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服务的。这一思想在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影响深刻。1955年我国出版了由马卡洛夫和别洛乌索夫合著的《会计核算原理》:会计核算是在完成国民经济计划的各个部门中反映和监督经济活动的方法。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会计核算是对国民经济统一体系的各个环节的活动进行监督和领导的最重要的工具。1958年上海财经学院编写《会计核算原理》:会计核算是经济核算的一种,是反映经济过程中各个经济事实或经济现象的一种工具。

会计艺术(技术)论学派:1941年美国会计师协会(AIA)所属会计名词委员会的《会计名词公报》第一号《复查与提要》(Review and Resume)指出:“会计是一种技术(Art),是关于诚实有效和以货币形式记录、分类、汇总具有财务性质的经济业务与会计事项,以及说明其经营成果的技术。”20世纪80年代,《美国百科全书》:“会计是分析和说明经济数据的技术(Art)。”同期,《大英百科全书》:“会计是记录、分类和汇总企业交易与说明其成果的技术(Art)。”对会计来说,它的“艺术”性就在于强调会计人员运用自己对会计规律的理解和认识,在解决特定的问题时所体现出来的那种创造性的技巧和能力。虽然会计这门学科里,有的内容可用数学公式或逻辑法则表现出来,但是在对会计信息进行记录、组合、加工以及编报等活动中,人为的因素影响则太大太多。在公认会计原则的允许范围内,最后获得的会计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师个人的偏好,亦即不同的会计师,在确定同一个目标时,可能因对会计方法的选择不同而最后得出不同的结果。从这种意义上说,会计是一种艺术(Art)。

会计信息系统论学派:20世纪30年代至60、70年代,“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的出现,为会计信息系统论的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1966年美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说明书》:“从本质上讲,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1970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在第四号公报中指出:“会计是一种服务活动。它的功能是提供有关经济事项的定量信息。该类信息主要是财务性的,而且是对经济决策有用的。”余绪缨在1980年《要从发展的观点看会计学的科学属性》一文中,首次提出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什么是会计呢?根据当前的现实及其以后的发展,应把会计看作是一个信息系统,它主要是通过客观而科学的信息,为管理提供咨询服务。”葛家澍在1983年《关于会计定义的探讨》一文中指出:“会计是旨在提高企业和各单位活动的经济效益,加强经济管理而建立的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1994年,台湾《会计研究月刊》称他为“大陆会计学界的翘楚”。

会计管理活动论学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着由簿记阶段向会计阶段的演进,会计已成为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国学者亨利・法约尔1916年在《一般管理与工业管理》中指出:公司的经营与管理是两个不同概念,经营由技术活动、营业活动、财务活动、安全活动、会计活动与管理活动六个部分组成,其中管理活动包括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五大要素。财务活动的目的在于资本的筹措与应用,而会计活动则是包括成本在内的系统核算,而且这两项活动均与管理密切相关。美国学者泰罗1911年在《科学管理原理》中提出了“现代成本制度”,“标准成本”、“差异分析”、“预算控制”的精神与具体计量方法,对其后的成本控制理论与实务,以及管理会计的产生具有重要影响。“管理经济学”诞生中,簿记、会计与财务发挥了巨大作用。“管理会计学”的诞生,是会计学界、工程技术界、科学家、经济学家在管理认识方面的一次趋同。20世纪50年代,美国相应地出现了“管理经济会计学派”,把会计管理与经济管理从理论上、实践上统一起来。1982年8月31日杨纪琬、阎达五教授在《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刊物上发表了题为《论“会计管理”》的文章,正式提出“会计这一社会现象属于管理范畴,是人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的功能总是通过会计工作者从事的多种形式的管理活动实现的。”为此他们提出在中国使用“会计管理”这一概念。1983年2月28日,阎达五教授在纪念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所写的文章中指出:“会计管理的内容是价值运动,会计管理的目的是提高经济效果,会计管理的基本职能是计划和控制。”

决策有效性学派:决策有效性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罗伯特・N・安东尼、埃尔登・S・亨德里克森等人。美国会计学会(AAA)、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FASB)也是决策有效性学派的主要倡导者,其主要代表文献有:美国会计学会于1966年发表的《基本会计理论》和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的概念公告第一号“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以及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发表的《会计目标和基本概念》等。主要观点:(1)会计的目标在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经济决策的数量化的信息,会计信息是经营决策的基础。(2)强调会计人员与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而不过分强调信息使用者与公司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3)从信息使用者的立场出发,强调财务报表本身的有用性,而不是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准则和会计系统整体的有用性,研究和制定会计准则只不过是为了对会计行为加以约束和限制,使其提供信息对决策有用。(4)由于决策类型不同,决策者的偏好不同,与决策有关的信息就不可能一成不变。(5)相关性是与决策相关的特性,在相关性和可靠性中,更加强调相关性。(6)强调多种计量属性和模式的运用。(7)会计信息对决策是否有用并没有严格的标准,并且,现实中的大多数决策都属于不确定性决策和风险决策,因而对会计信息的精确性没有严格的要求。

会计控制论学派:1992年杨时展教授提出:“现代会计是一个以认定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为目的,以决策为手段,对一个实体的经济事项按货币计量及公认原则与标准,进行分类、记录、汇总、传达的控制系统。”1999年郭道扬教授指出:“现代会计是会计管理者通过会计信息系统与会计控制系统的协同性运作,实现对市场经济中的产权关系及价值运动过程及其结果系统控制的一种具有社会性意义的控制活动。”

早期的人们认为会计是一门经验,对经验的积累形成艺术;中期的人们倾向于将会计与科学联系起来。会计徘徊在艺术与科学之间。艺术需要灵感,而灵感更多来自先天,靠后天习得的只是熟练与技巧,充其量算作“工匠”。对会计职业的履行需要“职业判断”,而恰当的“职业判断”来自平时大量的经验积累。科学包含一些最为基本的公理和原则,将这些公理和原则提炼出来,形成一些“科学化”程序,对这些科学化程序的执行,将会产生“科学”的结果。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应该是唯一的、科学的产物。会计最初确实是作为一门技艺发展起来,到20世纪初,会计师们普遍认为会计是一门艺术。卢卡・帕乔利在他的《簿记论》中指出,复式簿记是商人们成功经商所必需的一项或技巧;歌德说,复式簿记是人类智慧的绝妙创造,以至每一个精明的商人都必须在自己的经营事业中利用它。学术界一直提倡和鼓吹会计是一门科学。斯普瑞格(Sprague)在1901年积极促使纽约大学正式设立商业、会计和财务学院;美国最早取得大学会计教授头衔的哈特菲尔德(Henry Hatfield)在1923年美国大学会计教员协会(美国会计学会前身)的演讲中,大声疾呼重视会计科学。至今,众多会计学人和会计学术团体仍在为“会计科学”奔走呼号、摇旗呐喊。葛家澍老师2004年还在说:“会计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科学。”遗憾的是:现实把会计作为了一个学科对待,一个二级学科。

【主要参考文献】

经济管理年活动篇(9)

由于“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因此,什么是经济管理关系或者说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是什么?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在1992年以后,经济法学界逐渐从争执不休的状态中摆脱出来,从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经济管理关系,把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理解为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但是,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否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呢?对此,经济法学界分歧较大:有的认为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皆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注:谢次昌:《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及学科建设》,《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 有的认为笼统地讲经济法调整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不妥的,因为经济管理关系中还包含有行政管理关系,而行政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经济法只应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 但哪部分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学界意见又不一致:有的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以公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纵向经济关系(注:尹中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初探》,《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 有的则根据国家经济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国家的经济管理划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认为在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以权力从属为特征的行政关系,这部分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而在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则是一种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关系,这部分经济管理包括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管理经济关系两个方面,它们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注: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还有的学者认为, 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注:王希圣:《经济法概念新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 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主张或赞同“经济管理关系论”,但学者们对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理解和认识并不一致。

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虽然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区分开来,但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系发生了碰撞,所以,经济法学界在诠释这一基础理论的同时一直致力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讨论,力图将经济法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

(一)在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大多从以下诸方面阐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方面。但由于学者们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性质及其范围缺少统一认识,因而,在讨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之间到底有哪些本质的不同和区别时其观点亦各不相同。从总体上说,凡主张经济法应调整所有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多依据管理内容有无经济性而将国家的管理关系分为经济性的管理关系和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则是经济性的管理关系,从而依据调整对象是否具有经济内容而将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开来(注: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 凡主张经济法只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则多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包括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不同法律属性方面去分析两者的不同和区别,他们从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出发,将行政管理关系理解为一种直接的、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隶属性的社会关系,因此,在经济管理领域,如果经济管理关系是依据行政命令而发生的,是一种直接的管理关系的话,那么,这种管理关系就是一种仅具经济外壳的行政关系,它应由行政法去调整;相反,如果经济管理关系的发生根据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间接的调节手段,那么,这种宏观的、间接的、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因为这种经济管理关系与一般的行政管理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认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调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对象,而经济法则主要采用间接的调整方式(注: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 行政法主要采取单一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行政手段,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体现为普遍性的调控措施,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的运用,经济法发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市场经济的发展(注:李中圣:《关于经济法调整的研究》,《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 《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 从而以经济管理的方式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作为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标准之一。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性质不同

在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引证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观念而将我国的行政法定性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认为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并以行政程序监督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而经济法既不是也无需是控权法,经济法最关注的是用以干预经济的调控政策、竞争政策是否得当,并认为对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政机关制定这些经济政策的行为进行控制是荒谬的(注: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 这种观点将经济法视为一种实体法、授权法。

此外,还有学者从行政法与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行政法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历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认为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国家利益,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下产生的,是政治法,而经济法则是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产物,它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向垄断过渡的阶段,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结果;在我国,行政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计划经济的法律代名词,它无法承担起管理市场经济的任务,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和管理只能依赖经济法,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等等。

(二)经济法学界在讨论经济法以及其与行政法的区别时以下问题值得一提

1.在关系到经济法地位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上至今没有形成共识

具体表现在:(1)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如前所述, 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赞成“经济管理关系论”,但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到底具有哪些本质特征以及它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之间有哪些实质性的不同和差异至今未能解释清楚,至于不赞成仅以经济管理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就更多、更杂。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到底是什么,这实际上是经济法学界讨论至今仍未能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2)在经济法的调整方式上, 尽管多数学者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定性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但是,国家干预经济(经济管理)的方式或者说“国家之手”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说法不一:有的认为,国家之手有三种基本动作即强制、参与和促导(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1页。),有的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法律手段(包括价格、税收、工资等和行政手段如国有化和计划),一种是法律手段(注: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 梁慧星等: 《经济法的理论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 有的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还有的认为国家干预所使用的是一系列具有充分弹性的经济手段(注: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等等。(3)在经济法的体系结构方面,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及调整方式的不同认识导致经济法体系构架上的分歧与混乱:有的认为经济法应由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及涉外经济法所构成(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目录第1—5页。),有的认为经济法主要包括市场管理法和宏观经济管理法两方面(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还有的认为经济法仅是指宏观调控法(注:王希圣:《经济法概念新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等等。

2.理论研究中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及研究方式上的牵强附会

具体表现在:(1 )不少学者一方面坚持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的、间接的经济管理关系,财政、金融、税收及其他普遍性的调控措施和经济手段才是经济法作用的主要方式,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又将市场管理法纳入经济法的体系范围,并将竞争法视为经济法的龙头与核心,而在市场管理法中,无论是竞争法、价格法还是其他的管理法,立法上都是直接授予经济行政管理机关以监督检查权、处理处罚权,这些监督检查权、处理处罚权无一不是行政法上以直接管理为特征的行政手段。(2 )由于经济法学界一再试图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去研究,因而,在实际研究中唯恐触及行政法的内容,为了以示与行政法的区别而不得不在具体的研究中标新立意。譬如在阐述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时,为了以示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而将行使经济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称之为经济法主体,将行政主体在经济行政管理中的职权与职责称之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注:张守文等:《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 第133—139页。),将行政主体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对经济主体及个人实施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称之为经济法律责任,将经济组织与个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称为经济诉讼,甚至建议制定统一的《经济责任法》和独立的《经济诉讼法》(注:杜飞进:《论经济责任》,人民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195页。)。

3.对行政法特别是我国行政法的本质特征存在着重大的认识上的误解

具体表现在:(1)关于行政管理关系本质特征的误解。 不少学者将行政管理关系理解为一种单一的、机械的、直接的、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隶属性社会关系,并得出结论认为这种社会关系只适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而不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间接管理关系需要由经济法去规范和调整。(2)关于行政法手段的误解。与对行政管理关系的误解相联结,不少学者将行政法手段等同于行政手段,又将行政手段简单地理解为行政命令,同时将经济手段等同于经济法手段,是经济法作用的体现,并以示与行政法相区别。(3)关于行政法价值目标的误解。 有学者将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简单地归结为国家利益,认为行政法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国家利益的需求,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4)关于行政法本质特征的误解。 有的学者置我国行政法上诸如治安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资源环境保护、司法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实体法、管理法于不顾,而片面地依据英美法系行政法的理念将我国的行政法定义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从而将作为我国行政法组成部分的行政管理法分割出去,并将作为行政实体法一部分的经济行政管理法纳入经济法的范畴。

二、经济(行政)法的实质及其法律属性

如果将经济法定性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这种意义上的经济法实际上就是经济行政法,对此学界早有论及(注: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213页。)。但关于经济行政法的性质及其法律属性经济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在认识上存有较大分歧:经济法学界认为,经济行政法是与行政法相并列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仅是经济行政法形成过程中的一个渗透因素(注:王保树:《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思考》,《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而在行政法学界看来, 经济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仅仅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与行政法之间是总则与分则、基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的关系,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注:王克稳:《经济行政法论》,《法律科学》1994年第1期。)。

在行政法学领域,经济行政法之为行政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认识:

(一)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是公权力(行政权)的作用

亦如经济法学界所述,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干预与调控,我国也不例外,同时,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将经济法归结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但国家如何去干预、管理经济活动或者说“国家之手”有哪些具体方式?经济法学界的概括模棱两可,让人难以捉摸。而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无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的干预,即通过国家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来达到调节经济活动的目的,而国家在运用行政权干预、调节经济活动方面,其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直接的干预,也可以是间接的调控,既可能是以行政命令、行政强制为主的行政手段,也可能是以税收、利率、信贷等经济杠杆为主的经济手段,选择怎样的干预和管理手段是由经济活动的具体情况所决定的(注:在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各国和地区干预和处理这一危机的手段即不尽相同,其中印度尼西亚政府直接下令关闭了16家信誉不好的银行,而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则采取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增加投机交易成本的方式打击金融投机商的交易活动,上述就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调节手段,但他们的本质及其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二是国家的非权力干预,即国家以非强制的手段在取得有关经济组织和个人同意或协助的基础上来达到调节经济活动的目的,这种非强制的手段通常称之为行政指导,主要有劝告、通告、建议、警告、注意、指导等形式。由于这种非权力的干预以取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为前提,它不直接导致相对人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取得、变更或消灭,相对人不服从这种干预和指导,亦不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因此,在行政法上,这种行政指导为不具法律效力的事实行为,所以,它属于国家干预经济的非法律手段。由于这种手段的非法律属性,因此,它不是行政法上所关注和规范的重点,行政法所关注和规范的重点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权力干预,即必须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权力干预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严格意义上说,经济行政法是规范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的法律。在经济法学界,不少学者也注意到经济管理关系必须借助国家公权力(行政权)调整,经济行政法实际上是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所无力解决的市场主体的规制问题,正因为如此,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公法。(注:刘大洪等:《现代经济法的反思与重构》,《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 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 )但经济法学界的研究缺陷在于他们没有能够进一步认识和把握公权力(行政权)作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规范公权力(行政权)的法律的本质属性。

经济管理年活动篇(10)

一、什么是经济效益审计

(一)经济效益审计的内涵。

经济效益审计是指由独立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依据有关法规,运用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根据一定的审计标准,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监督、评价和评估,提出审计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审计活动。

(二)经济效益审计的类别与原则。

经济效益审计分为三种:管理活动审计、资本经营审计和业务经营审计。管理活动审计就是对被审计单位各项管理进行分析审查,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通过改善管理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资本经营活动审计是针对企业资产经营与生产经营“双轨”运行的状况而产生的,是对企业资本经营效益、兼并活动效益、外部资本筹措活动效益等进行的审计,以评价企业资本的效率性和效果性;业务经营审计是对业务经营过程的合理性和生产力诸要素开发利用及其经济效益实现程度进行的审计,具体包括经济资源利用效益审计和业务经营过程审计。

经济效益审计遵循重要性、可行性、实效性的原则。以重点领域、重点部门为中心,围绕企业发展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进行审计;从经济效益审计的条件出发,使经济效益审计能够顺利实施;不能单纯追求项目数量,要以提高审计质量,求得实效。

(三)经济效益审计的特点。

1.“超越账本,深入业务“是经济效益审计的一大特征,审计对象是会计、统计、业务核算资料及多方面信息资料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过程及结果。经济效益审计的特殊之处在于审计的对象是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而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对象是账、证、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活动。

2.经济效益审计注重经营的效率和效果,其根本目的在于评价企业经营状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挖掘组织潜力增加组织效益的具体措施。是非常直接地体现了内部审计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行效率的目的,是将企业的内在需求与内部审计的发展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3.经济效益审计的依据标准是有关的法律、财经法规和制度,以及计划、目标、定额、技术经济指标、同行业同类指标。

4.经济效益审计的方法具有多样性,除常规审计方法外,还包括一些现代经济管理技术。

5.经济效益审计的程序具有独特性。主要表现为审计工作结束后只出具效益评价审计报告及审计建议书,为被审对象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服务。

二、企业开展内部经济效益审计的必要性

一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是“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实现国民经济保持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措施。要达到这一目的,政府和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最少的投入和消耗,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可以促进调整管理职能、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改进生产技术、变革经营方式,从而增强我国的综合竞争能力。积极开展经济效益审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是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的客观需要。

面对全球金融危机持续深层影响,世界经济低速增长态势,企业提高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已成为我国企业增强自身实力、应对激烈市场竞争的重要举措。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有多种途径,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是内部审计为企业增加价值的需要。

IIA将内部审计定义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一方面内部审计部门通过效益审计,堵塞管理漏洞,避免效益流失,将审计成果转化管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企业增加经济效益,为组织增加有形价值;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通过卓有成效的内部审计来加强自律,树立注重内控、诚信经营、致力于公司治理的良好形象,为企业增加无形价值。

三、武钢集团经济效益审计的实践

武钢作为新中国成立的第一个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随着集团公司规模的迅速扩大以及多元化和跨地域的发展,为了应对世界范围内的钢铁行业兼并重组浪潮,武钢加大了联合重组力度,通过不断的组织结构调整,初步形成了以母公司为核心,拥有多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多个参股企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初步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母子公司框架。随着各类子公司增加,集团公司的产权层级将越多,法定运作程序会越复杂,这必然使得管控链条相应也越长,信息失真也越严重,管控成本也越高,管控效果也越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也越来越难。

特别是2008年以来钢铁行业进入微利时代,近年来更是处于亏损边缘。在此形势下,企业过去被掩盖、被忽视的薄弱环节和深层次的问题开始突显,这对企业保持平衡快速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也为企业加强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创造了有利时机。在此情况下,武钢内部审计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最熟悉企业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控制的关键节点的优势,紧密围绕公司需求,调整工作重心主,以“提高企业价值”为审计目标,开展的一系列的经济效益审计。

(一)加强对在物资采购领域的审计,促进企业效益最大化。

近几年,在工作中越来越认识到物资采购领域及关键流程对公司成本、效益所产生的深远重大影响。审计部门从围绕大宗原燃料、备品备件等物资采购的计划管理、供方管理、采购物资出入库管理全过程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审计中发现:如备件采购的计划管理没有发挥应有的控制作用,实际采购按照生产厂所报需求计划“照单抓药”,造成存货资金占用不断上升、居高不下;供方管理立户审核不严,存在不具备资质供方立户,且采购量巨大的异常情况;金属包装物采购与审价不相容职务未有效分离,对决定采购价格的重要参数“单重”、“出材率”、“加工费”不能提供有效的计算过程资料和确认记录,对在采购价格中已考虑了出材率的边角余料权属没有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国内进口铁矿石采购的物权转移确认及结算付款环节内部控制缺失,存在漏洞;受绩效考核的影响,物资采购部门为追求非武钢贸易利润额,采取了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增加非武钢贸易业务额,以套取贸易兑现奖励,增加了矿石采购成本,损害了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等。审计建议物资部门对物资采购的计划管理、供方管理、价格管理、质量管理、物流储运管理、结算付款及采购监督各业务进行全面整顿,规范非武钢贸易业务,进行管理流程再造。针对内部审计的问题,物资采购部门加强了制度体系建设建立严格的运行机制,有效进行风险控制,实现了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组织进行制度清理185项,新增、修订管理制度50项,优化细化业务流程41项,建立了计划先行、严格预算的管控模式,通过ERP系统对二十余万种采购物资设定最高限价,实施“季度定价,月度调整”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使集团公司提出的采购价格“三不高于”原则,落实到每份合同中。加强了渠道建设,重新修订了《物资采购供方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生产商和贸易商判断标准。进一步优化采购渠道,减少中间商比例,加大直供比例,通过严格审核渠道和年度供方评价,2011年以来清理了300多家中间商,2011年直供比例从2008年的74.57%提高到82%以上。

(二)加强对子分公司经营活动全过程监督,持续推进其流程优化,促进其提高经济效益。

在国家以出资者身份向武钢派驻监事会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基础上,武钢集团于2001年制订下发《武钢派驻子公司监事会工作条例》并成立派驻子公司监事会,以出资者身份向其下属子公司派驻监事会,以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及时防范风险,强化自律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派驻子公司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基础,以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为重点,以评价企业负责人履职行为为途径,以促进子、分公司规范管理增加效益为目标,每年对子、分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促进子、分公司规范经营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执行力产生了显著的推动作用。如对房产公司、后勤集团、幼教中心、旅游公司的年度经营情况检查和专项审计调查。监事会在严肃查处问题的同时,发挥长期驻点监管的优势,持续推进子、分公司规范管理,持续推进流程优化,提升了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如开展房产公司自来水效益审计,促使后勤集团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管理创新,后勤集团将监事会检查发现的17项问题全部作为“管理提升年”活动中需整改的问题,计划通过提升人力资源管理、快餐采购成本管理、水供销差率管理,预计增加效益数千万元;如揭示了幼教中心未及时推进幼儿办园机制改革,长期依靠高额福利补贴问题;幼教中心2010年根据审计建议,实施了“调整园所结构,实施多元化办园”的机制体制改革,并对相关管理流程进行再造,完善了内部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消化工资增长因素后,2010年当年减亏550万元,2011年在2010年基础上又减亏510万元,2012年盈利。

(三)加强实物资产管理的审计,助推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效益。

在我国钢铁工业遭受重创,企业利润空间被大幅压缩的形势下,武钢内部审计高度关注之前在企业效益好时被疏忽的领域,探寻价值提升可能性大的领域,开展了武钢清欠资产管理情况专项审计、武钢非生产性闲置房产与投资性房产的专项审计。据审计不完全统计非生产性闲置房产与投资性房产约1500多处,面积约15万平方米,由于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这部分资产的效益潜能未充分挖掘。一是大量房产长期空置,没有盘活创利。二是房屋与门面出租缺乏统一的底价控制,部分租金过低,造成国有利益流失。三是承租方在武钢房产上乱改乱建,造成房屋资产界定和后续管理困难。根据审计建议,下发《清欠房产管理与处置暂行规定》,集团公司已成立了专门的机构管理和处置闲置房产。2012年闲置房产的处置收益达上亿元。

(四)狠抓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降低工程投资成本,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十一五”期间,武钢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下属单位每年也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一般技措和生产检修项目。针对工程项目投资大、风险大、不可逆转等特点,武钢内部审计把传统的工程概预算审计,延伸到对工程全过程的审计,紧紧抓住设计、设备采购、工程结算等工程管理的关键流程、关键控制点,将审计关口前移,重点关注投资控制的盲点,适时发现工程项目的管理偏差,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了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再造,实现了审计增值。我们深入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时监督管理和控制,实时交换审计意见,实时整改,不断规范工程项目行为。对超投资项目坚持“逢超必审“的原则,严格把好结算关口,为公司降低了工程投资。同时,还对总包工程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十一五”期间公司外埠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范围的不断拓展,有力地控制了工程投资领域的相关风险,揭示了工程招投标、工程发包、工程结算、材料采购及总包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为公司节约了大量资金,降低了投资成本,提高了工程管理水平。

(五)强化对管理部门的同级审计和整改落实。

近年来,武钢内部审计以极大地勇气开展了对同级管理部门履职履责情况的审计,引起企业高层的关注和认同,达到了管理联动、纲举目张的效果。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在同一个单位屡查屡犯、在不同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等现象,我们进行了原因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是:问题整改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的协调,需要公司层面相关管理制度的支持,难度较大。为此,我们采取积极应对措施。一是开展了对管理部门的同级审计,以揭示管理中存在的个性问题,归集、发现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和主要问题,抓住管理的“牛鼻子”,提出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改善管理建议,通过发现一个问题、完善一项制度、规范一项管理,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升管理水平。我们先后在人力资源、生产管理、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等领域开展了同级审计,内容涵盖预算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运营分析控制等控制活动,使一些长期困扰企业管理的顽疾得到治理,从源头上堵塞了管理漏洞,促进了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和协调,提高了管理水平。二是对整改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的协调、需要公司层面相关管理制度支持的机制、体制问题,秉持“问题不整改不放过,严重违规违纪问题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加大标本兼治力度,联合管理部门促进整改。通过审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共同“会诊”,提出可行的整改建议,促进相关单位规范制度及流程、改善运营,达到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崔彤.经济效益审计学[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

经济管理年活动篇(11)

在一切经济活动中,人们最痛恨的就是欺诈行为,轻者违法、重者犯罪。笔者前年主办了一个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罪犯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在浙江省多个县市注册了五家私营独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以合同的形式多进货少付款,合同诈骗成功了之后就“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受害单位和个人不少,涉案金额巨大。去年下半年,笔者又经办了一起徇私枉法,造成国有公司严重亏损,涉案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的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涉及到一个个体户〈另案处理〉,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在浙江杭州、丽水、云和等市县,注册了四家私营独资公司和私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亏损的私营独资公司作控股的法人股,重新向外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私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如此反复不断,一个国有公司为其经营担保数千万元,最后导致国有公司严重亏损。类似案件多的无法列举,为什么犯罪分之能屡屡得手?究其原因:就是国家在经济活动中没有一种评判标准,没有建立一种国家信用制度。

一切经济活动,就信用而言,需要一种制度,也是一种行为规则。

这种信用制度,就是国家对所有从事、参与经济活动的法人、所有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刑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公民〉建立信用等级的一种制度。作为公民来说,只要参与经济活动,就有出示信用等级证件、提供信用保证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评判标准,就是国家信用制度。是评判、衡量所有从事、参与经济活动的法人、自然人〈公民〉信用程度的一种尺度。使那些在经济活动中不讲信用的法人、自然人〈公民〉就没有立足的余地和生存的空间。

二、国家建立信用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

所谓“国家信用制度”是指国家对所有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或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公民〉进行信用等级鉴定,出具信用证明,规范使用方法的一种制度。当前,我国已经具备建立国家信用制度的基本条件,建立这种制度势在必行。

当前我国已经具备建立国家信用制度的基本条件:

〈一〉我国的政治制度决定了我国政权的高度集中和最广泛的影响力,建立国家信用制度,可以在全国施行

经济活动就参与的对象而言具有最广泛性,间言之即任何单位、所有人都可参与。目前一些单位、部门在一定区域和范围内就建立信用制度方面作了大胆尝试,比如我国一些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了三“A”制信用等级制度,来证明客户信用程度,效果比较好。但是这些都是不完整、不规范的,作为一个国家来说,经济活动的广泛性决定了在经济方面需要建立一种完整的国家信用制度,来保证国家经济活动的正常运作。而这种制度需要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具有强制性。我国的政治制度决定了我国政权的高度集中和具有最广泛的影响力,可以保证这种制度在全国施行

〈二〉微机化管理程度较高,信息运转速度快,查询快捷,便于管理

国家信用制度的施行,单从硬件方面来说,从中央到地方需要较高程度的微机化管理,我国已具备这种条件。目前我国微机化管理已初具规模,办公自动化正在全面推进,对主管部门和使用者来说,从日常管理到使用方便、快捷。特别是使用过程中对持证人基本信用情况进行查询、验证的时间缩短了,工作效率提高了。

〈三〉公民信用意识提高,各级政府也认识到建立国家信用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建设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逐步健全,国民对经济建设软环境非常注重,特别是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人,要求提供信用保障的呼声很高。各级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也发现大量的不讲信用导致案件、事件发生的情况,司法机关每年要打击、处理一大批这类违法犯罪分子。据统计某省2001年、2002年经济犯罪案件中涉及信用方面的案件分别占16.8%和18.3%,主要表现在涉嫌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秩序、妨碍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犯罪突出,这就要求政府拿出具体防范、控制措施,减少犯罪因素。这种措施就是建立国家信用制度,这是治本的措施。

〈四〉我国成为WTO会员国之后,国际贸易活动更需要建立一种信用制度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国家信誉是至高无上的。这种国家信誉其实就是国家信用,是建立在国家法律、信用制度、国民信用素质基础上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加入WTO后,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特别是政府面临新的考验。世贸组织规则被称为“国际行政法典”其约束的对象主要是政府,影响最大的是政府的管理体系、经济调控方式、市场运行秩序。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一部国家信用法律,政府还习惯直接干预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审批过多过滥,办事程序不简便,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缺乏诚信,法制不健全,这些明显与世贸规则中的非歧视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开放原则相冲突。也就是说我国加入WTO后,我国政府目前最紧迫的一项任务就是建立国家信用制度,以此来提高国民的诚信程度和提高国家的信用程度,在国际贸易中符合世贸规则。

三、国家信用制度的建立和使用

国家信用制度的建立包括确立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定国家信用的法律制度等。国家信用制度的使用包括确认法人、自然人〈公民〉的信用等级、提供信用证明、规范使用范围和办法、进行年度审验和日常管理等。

〈一〉国家信用制度的建立

〈1〉确立主管部门。国家信用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的一项措施,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到政府、人大的多个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等。为了便于工作,建议由政府专门设立管理机构为宜。

〈2〉建立相应的机构。国家设立信用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名称待定〉,负责全国的信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市〈州〉、县〈旗〉建立相应机构负责各级国家信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