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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公共基础大全11篇

时间:2022-07-23 10:14:04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篇(1)

所谓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利用公开市场与证券持有人进行证券买卖,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作为中央银行市场化的货币政策调控工具,已在美国、德国、法国、英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得到广泛使用,成为各国中央银行经常使用、灵活有效地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重要工具。20世纪80年代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也纷纷运用这一工具来调节货币供应量。而我国中央银行将公开市场业务作为货币政策工具则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历经十几年的发展,仍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中。本文针对我国中央银行十几年来特别是2006年以来开展公开市场业务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力度和实际效果,将公开市场业务的发展历程进行阶段性分析,目的是为了探索公开市场业务运行的一般规律,预测其未来的发展方向,为中央银行进一步发挥公开市场业务的作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我国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发展历程

1.公开市场业务的启动与恢复期(1994~1998年)

1994年我国成功实施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人民币汇率并轨,实行了银行结售汇制度,建立了银行间外汇市场,中央银行为了稳定人民币汇率,于1994年3月启动了外汇公开市场操作。1996年4月又启动了买卖短期国债的公开市场业务。当时交易对象只有14家商业银行,交易工具只有财政部当年发行的短期国债,交易品种只有正回购一个,交易方式非常单一,每次的招标数量很少,只有1~2亿元的规模。1997年因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开市场业务基本上停止了。

随着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建立和国家开发银行债券市场化发行的推行,以及1998年央行取消了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限额的控制,1998年5月央行恢复了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并实行了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些实力雄厚、资产质量较好、资信较高,并能进行大额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交易对象。交易对象从1996年的14家增加到29家,同时把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纳入了交易工具之列,增加了固定利率数量招标和底价价格招标两种交易方式。当年人民银行共进行了36次公开市场操作。至此,公开市场业务开始成为调控基础货币的经常性货币政策工具。

2.公开市场业务的初步形成期(1999~2001年)

1999年至(整理)2001年,因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一直处于低谷,需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大力支持,所以,中央银行除了把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低到6%外,还加大了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力度。

1999年9月以后,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加大了对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现券买入力度。1998年和1999年,我国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增加基础货币2600多亿元,占两年基础货币增加总额的85%。2000年底,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投放的基础货币为1804亿元,占当年中国人民银行新增基础货币的63%。2001年下半年我国经济开始走出低谷,随着国际收支大量盈余和外汇储备的大幅增长,中央银行通过外汇公开市场操作投放的基础货币大量增加,全年外汇占款增加3813亿元。全年开展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54个交易日,累计投放基础货币8253亿元,累计回笼基础货币8529亿元,年末净回笼基础货币为276亿元。

这一阶段的公开市场操作改变了过去以回购交易为主的方式,增加了现券交易方式。为了刺激经济发展,主要以投放基础货币为主,只净回笼了276亿元的基础货币。2001年公开市场操作承担了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主要职能,也标志着我国公开市场业务的初步形成。

3.公开市场业务的快速发展期(2002~2005年)

2002年至2005年我国经济处于上升时期,消费需求稳定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和出口快速增长。中央银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开始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大公开市场操作力度,适时调节基础货币投放。这一时期公开市场操作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外汇公开市场操作投放基础货币大幅增加。由于我国外贸出口和外商直接投资快速增长,银行间外汇市场供大于求,中央银行从银行间外汇市场大量购买外汇,外汇占款大幅增加。2003年外汇占款投放基础货币11459亿元,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外汇公开市场操作投放基础货币16098亿元。

(2)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以收回商业银行流动性为主。中央银行针对外汇占款投放基础货币大幅增长的情况,在分析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外汇占款、财政库款及现金等因素对银行体系流动性影响的基础上,适度收回商业银行流动性。从2002年6月25日至12月10日,中央银行正回购共操作24次,累计回笼基础货币2467.5亿元。2003年共开展59次公开市场操作,通过公开市场债券交易累计回笼基础货币13186亿元,累计投放基础货币10492亿元,净回笼基础货币2694亿元。2004年共开展110次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累计回笼基础货币19971亿元,累计投放基础货币13281亿元,净回笼基础货币6690亿元。2005年累计回笼基础货币35924亿元,累计投放基础货币22076亿元,净回笼基础货币13848亿元,净回笼基础货币量相当于2004年的2倍多。

(3)通过发行央行票据方式,加大基础货币回笼力度。2002年9月24日,将2002年以来(6月25日至9月24日)公开市场业务未到期的正回购转换为中央银行票据,实际是将商业银行持有的以央行持有债券为质押的正回购债权置换为信用的央行票据债权,转换票据总额1937.5亿元。2003年4月22日中央银行直接发行了期限6个月的50亿元中央银行票据,之后连续滚动发行3个月、6个月及1年期央行票据,全年共发行63期央行票据,发行总量为7226.8亿元,发行余额为3376.8亿元。2004年共发行105期央行票据,发行总量15072亿元,年末央行票据余额为9742亿元。2005年共发行125期央行票据,发行总量27882亿元,年末央行票据余额为20662亿元。4年共转换和发行央行票据的总量为52118.3亿元。

(4)采用交易品种与期限的组合,保持基础货币稳定增长。从2003年起,中央银行针对市场变化,采用短期逆回购与发行央行票据、发行央行票据与买入现券等不同交易品种与期限的组合,既体现了央行坚持基础货币稳定增长的政策意图,又有效缓解了偶然性、季节性因素引发的短期流动性问题。此外,2004年中央银行还进一步完善了公开市场业务决策制度、交易制度和一级交易商管理制度,推进了公开市场操作频率、操作品种和技术支持系统等方面的创新。

4.公开市场业务的逐渐成熟期(2006~2009年)

2006年以来,根据银行体系流动性偏多、货币信贷扩张压力较大、价格涨幅上升的现实状况,货币政策逐步从“稳健”转为“从紧”,进一步加大公开市场对冲操作力度,回收银行体系的过剩流动性。但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从2008年下半年起,我国货币政策开始从“从紧”转向“适度宽松”,央行根据货币政策调控需要及金融市场环境变化,灵活调整了公开市场操作策略。

(1)坚持以发行央行票据为主、回购操作为辅的原则,加大公开市场对冲操作力度。2006年累计发行央行票据3.65万亿元,同比多发行8600亿元,年底央行票据余额3,03万亿元。2007年累计发行中央银行票据4.07万亿元,年末中央银行票据余额为3,49万亿元,比年初增加4600亿元。2008年7月份起,逐步调减中央银行票据发行规模和频率,全年累计发行中央银行票据4.3万亿元,其中各季发行量分别为1.78万亿元、1.17万亿元、9810亿元和3710亿元,年末中央银行票据余额为4.65万亿元。2009年共发行央行票据1.3万亿元,9月末央行票据余额为3.9万亿元。

(2)适时开展正回购操作,提高银行体系应对短期流动性冲击的灵活性。2007年初,中央银行灵活掌握正回购操作期限和规模,缓解商业银行春节前的支付清算压力;特别是国债发行后,逐步加大以特别国债为工具的正回购操作力度,全年共开展正回购操作1.27万亿元,年末余额6200亿元,比年初增加5600亿元。2008年适时增加短期正回购操作品种,逐步缩短操作期限,进一步提高了银行体系应对短期流动性冲击的灵活性,全年累计开展短期正回购操作3.3万亿元,年末正回购余额为3622亿元。2009年开展正回购操作8700亿元。

(3)创新操作工具,优化操作期限结构,促进货币信贷合理适度增长。2007年,为缓解中央银行票据集中到期投放流动性的压力,于当年1月末重启3年期中央银行票据,较为深度地冻结了银行体系流动性,并实行市场化发行中央银行票据与定向发行中央银行票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多次针对部分贷款增长较快、且流动性充裕的商业银行,定向发行3年期中央银行票据,共计5550亿元,既有效收回了流动性,也对信贷增长较快的机构起到警示作用。2008年,为了充分发挥公开市场操作预调和微调作用,科学设计并不断优化开市场操作工具组合,适时增加短期正回购操作品种,逐步缩短操作期限,进一步提高银行体系应对短期流动性冲击的灵活性。此外,针对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的新情况,研究创设了短期招标工具(TAF),及时为流动性出现暂时困难的境内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4)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发挥利率调节资金供求关系的作用。2006年上半年,央行票据发行利率稳中有升,1年期央行票据发行利率从年初的1.90%上升到6月末的2.64%o;下半年,受多种因素影响,货币市场利率波动幅度加大,中央银行适时灵活选择价格招标或数量招标方式,1年期央行票据发行利率稳定在2.80%左右,对于稳(整理)定市场预期、促进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7年,通过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利率适度上行,如当年3个月期、1年期和3年期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利率分别上升90、126和155个基点,进而引导市场利率适度上行。2008年,公开市场操作利率稳步下行,如1年期、3个月期央行票据和28天正回购操作利率,分别较年内峰值累计下行约180个基点、240个基点和230个基点。2009年,为了适应新股IPO重启以来货币市场利率波动性加大且有所上行的新变化,公开市场操作利率由小步上行到逐步企稳,如28天期正回购和3个月期央行票据操作利率分别企稳于1.18%和1.33%o,较年初分别上升28个和36个基点;1年期央行票据发行利率企稳于1.76%,有效引导了市场预期,发挥了利率调节资金供求关系的作用。

二、我国央行公开市场业务的发展趋势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金融市场的日趋发达,利率市场化的实现以及货币供给调控模式的转化,公开市场业务作为适应市场调控的政策工具,将是我国央行未来货币政策工具的最佳选择之一,其发展将会呈现如下趋势

1.操作规模扩大化

随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手段市场化的发展,拥有证券资产规模也逐渐扩大,截至2009年12月,中央银行对中央政府的债权为15661.97亿元人民币。另据测算,2009年,23家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总计2669亿元,发行量为上年的3.7倍,这也可以作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再加上近几年来央行票据的大量发行,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规模的扩大提供了条件。我国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也在不断增加,目前已增加到50家,今后会有更多的金融机构加入到一级交易商行列。因此,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和满足金融机构体系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已成为未来发展趋势,其交易规模会进一步扩大。

2.操作工具多元化

从国际上来看,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广泛运用公开市场操作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了加大公开市场操作的力度,其交易工具已经涉及到金融市场中的大部分交易工具(如政府债券、银行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商业票据、存单、外汇、外汇基金票据、政府指数债券、货币市场债券等)。目前我国公开市场业务的交易工具也已扩展到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外汇等多种类型,今后随着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工具的不断创新,以及金融市场的日益发达,尤其是货币市场的快速发展,货币市场交易工具越来越丰富,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工具的选择余地将会更大,各种操作工具的合理搭配和组合已成为可能,公开市场操作工具的种类会越来越多样化,交易方式也会更丰富。

3.操作价格市场化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篇(2)

中图分类号:F2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4)04-0081-05

一、从范围经济看金融控股集团的多元化发展

多元化经营是目前大型金融控股集团相互渗透、彼此融合的动态发展过程,两者在集团中被统一控制协同发展,实现了优势互补,金融资本实施产业资本渗透金融领域战略时,必须做出最理性的战术选择。在当前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金融业务呈现出差异化、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任何传统的单一金融机构都很难满足金融消费者的差异化金融需求,因此不同金融机构开展合作,进行产品和业务的融合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一个必然。

从范围经济来看,多元化也是中国金融业在将来必然的选择。所谓的范围经济对金融业来说,就是要发展多种相关的业务,充分利用已有的金融资源,促进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与保险、证券业务的有机结合,从而提高自己的竞争力,走多元化的发展道路,既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又有效的降低了风险。金融混业多元化经营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获得范围经济:

一是业务综合化产生的范围经济。混业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容易获得规模经济,不仅可以降低经营和管理成本,而且增加收入,从而提高利润,增强竞争力。通过全能金融机构的一个窗口向客户提供包括贷款、存款、结算、资产管理、咨询、抵押、保险、基金、债券、股票和信用卡等内容的全方位金融服务,使得客户的所有业务要求均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得到满足,不仅在降低服务成本的同时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效率,而且使客户与银行之间更加了解,有利于减轻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开拓新客户的成本,从而增加客户来源,最大限度地留住优质客户。

二是资源共享和品牌效应产生的范围经济。混业经营时代银行大规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金融,集中资源和人才,选择客户、服务客户、管理客户,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促进信息资源共享,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培育的品牌信誉具有扩散效应,可以使价值链中的关联部分得到充分利用,共同经营的多种产品或业务共享广告效应和品牌效应。

三是成本节约带来的范围经济。技术装备如客户终端、电话银行、网络银行等的投入,其容量和功能大多未得到充分的开发,信息系统、融资系统、资金管理系统、财务和会计系统、风险控制系统、营销网络等投入因素具有多重使用价值,多种业务对其共同使用,可以提高单位资产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摊薄成本。

金融机构到底采取何种合作模式进行融合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首先将以我国目前金融机构合作中主流的“银证合作”、“银保合作”为出发点,运用价值链分析的方法,对我国金融机构合作的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然后依照之前分析的结果对“银证保”三方合作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得出适应未来金融业发展的合作模式。

二、银证合作的价值链分析

(一)“互为客户”银证合作模式价值链分析

当银行和证券分业经营时,银证合作主要采取“互为客户”的模式。所谓“互为客户”模式是指银行与证券公司相互将对方作为服务对象,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各项业务合作,这也是目前银证合作的主要模式。这种合作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银证独立”,银证双方为完全独立,有各自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不具有协同、关联关系以及集团利益。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将证券公司视为一般客户为之提供信贷、转账、结算等服务,具体包括同业拆借与回购、证券质押贷款、银证转账、资金结算等业务;证券公司则将商业银行视为发行人,提供银行股票发行的承销业务。这种“互为客户”的合作方式虽然名义上是“银证合作”,但是实际上银证双方的业务都是完全独立的,从价值链分析的角度来看,都具有独立完整的价值链。(如图1所示)

由图1所示的价值链模型可以得出:在“互为客户”模式下,商业银行在银证合作中的基本价值活动由银证转账、结算清算、同业拆借与回购、证券质押贷款四项组成,这四项业务全部流程完整的存在于商业银行内部,因此其业务流程构成的价值链为内部价值链,创造价值的环节也必然在商业银行内部,与证券公司没有直接关系。证券公司的基本价值活动与商业银行完全类似,其价值创造在证券公司内部,独立于商业银行价值创造之外。

根据波特(2004)的价值链理论,辅助价值活动不直接参与创造价值,但是作用于基本价值活动,辅助价值活动作用发挥的大小将影响价值创造水平的高低。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辅助价值活动均为网络基础设施、研发技术支持、内部控制管理。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相互独立决定了银证双方各自使用一套辅助价值系统,网络基础设施需要建立两套,但是在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的今天,基础设施建立一套就可以实现各类金融交易的共同运转。因此辅助价值活动还存在着优化业务模式,降低营运成本,实现帕累托改进的空间。

(二)挖掘“共同客户”银证合作模式价值链深化

从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来看,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个性化”、“一站式”服务是未来金融发展的方向,因此“共同客户”模式是符合未来金融全面化、综合化发展趋势的更为高级的银证合作模式。“共同客户”模式是指银行与证券公司开展合作,为双方的共同客户提供充分满足其需求的,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一般来说,当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在一个金融集团内进行混业化协同经营时,银证合作方能采用“共同客户”模式。在此模式下,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通过组成金融集团实现信息和资源的共享,根据共同客户的需求进行统一的协调和更加紧密的合作,创造出更多高附加值的新业务。这些新业务的价值链将不再独立完整存在于银证双方的任何一方中,而是贯穿与二者之间,形成一个价值链系统(Peter Hines)。下面以客户综合理财业务为例对“共同客户”模式进行价值链分析。

由图2所示的客户综合理财业务价值链模型可以得出:在“共同客户”模式下,银证合作业务综合性强,基本价值活动贯穿与银行与券商之间,构成一个复杂的价值链系统,由供应商价值链、渠道价值链、产品价值链、客户价值链串联构成。银证双方不再一定具有独立完整的内部价值链,双方的基本价值活动为价值链体系中的一环,价值环可能为某一价值链中的一部分,也可能超越一条价值链的范围;双方的基本价值活动也不再连续,而是在价值链系统中交织出现。在这种模式下,不同价值环节对应的机构必须协同运作,尤其是在一些关键环节必须要有非常默契的衔接配合。在本例中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定价与证券公司的投资组合选择必须要做到风险(收益)配比的一致,否则将会面临巨大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必须在进行高度统一的协调,才能有效控制价值链中的每个环节,保证业务稳健高效的进行。统一的协调必须具备共同的利益基础,因此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对双方进行控股或通过相互持股形成有共同利益的金融集团是实现银证统一协调的绝佳方式。

在金融集团统一协调下,不仅解决了统一协调的问题,而且使得业务的灵活性大大提高,银证双方可以不必建立自身独立完整的内部价值链来创造价值,只需要把握自身承担的业务环节即可,这些环节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排列组合形成新的价值链系统,这为业务的创新提供及其广阔的空间。金融集团同时为还可以为各项业务提供统一的辅助价值活动,比起“互为客户”的合作模式,一方面可避免重复建设,有效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可实现银证双方研发技术的融合,充分发掘研发技术支持活动中的潜力,促进新产品的研发,提高价值活动整体的效率。

三、银保合作的价值链深化分析

银行之所以参与保险业务走多元化,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对贷款的调整,降低风险。中国的商业银行的贷款过于集中在一些领域,如大型的央企、国企和房地产,在房地产泡沫非常严重的今天,这样做的风险是非常大的,不符合商业经营的安全性原则,一旦房地产的泡沫破灭,势必给商业银行造成非常大的损失。房地产贷款占商业银行贷款的20%,在一些中小型的银行和一些股份制的银行,这个比例更高,如兴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比例高达40%,这无疑是非常危险的。所以商业银行多元化发展有利于调整贷款的结构,优化投资组合,降低风险,增加安全性,从而实现商业银行收益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结合。

(一)“协议”模式下银保合作价值链分析

银保合作的“协议”模式就是指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网络、信息、客户和信誉优势,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保险产品的合作模式。目前,我国银行与保险的合作大多采用协议的模式。这种模式下,银保双方通常是“多对多”的合作格局,即一家银行可以一家以上的保险公司的产品,同时一家保险公司也在通过多家银行来销售产品,银保双方均为有独立经济利益和经营目标的经营主体,不具备协同、关联关系以及集团利益。其价值链如图3所示。

由图3所示的价值链模型可以得出:“协议”模式下,银保双方在各自的辅助价值活动支持下独立完成基本价值活动的销售环节和生产环节,通过买卖交易的形式将价值活动连为一体,形成完整的价值链。保险公司充当了商业银行的供货商,商业银行充当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二者的合作实质是仅为买卖关系,不能算是真正意义的银保合作,银保之间更多是一种博弈关系而非协同关系。商业银行由于网点、客户和信誉等优势,在博弈中占据上风,造成生产环节成本上升,而销售环节却存在大量超额利润,这种不均衡的分配格局不利于保险业务整体价值创造。

(二)“战略联盟”模式下银保合作价值链深化

根据上节分析,“协议”银保合作模式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利益的失衡,银行在获得高额手续费的同时,保险公司则处于微利甚至是无利的地位,这有悖于金融发展的综合化、一体化进程。若双方达成战略联盟,实现银保长期化合作,就可以保证相对公平条件下双方的合作实现互惠和共赢。所谓“战略联盟”模式是指银保双方建立长期的协作关系,形成一个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共同体,在业务、产品开发、人员培训、综合咨询、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深层次合作,实现银行保险双方利益的均衡。“战略联盟”模式下的银保合作价值链如图4所示:

由图4所示的价值链模型可以得出:与“协议”模式相比,“战略联盟”模式扩展了银保合作业务的基本价值活动,商业银行在保险公司进行产品设计生产环节之前,根据自身的客户优势,为保险公司提供调研和咨询活动,使得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中更能迎合客户需求,做到有的放矢,开发出更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商业银行除了保险产品的营销,还利用银行的网络优势,除进行保险日常的收付结算业务,还可对保险资产的投资运作进行托管。“战略联盟”模式还将银保双方的辅助价值活动中的网络基础设施和研发技术支持整合在了一起,降低了辅助价值活动的成本,提高了效率。在“战略联盟”模式下,由于业务的融合和利益的一致,银保双方在价值创造过程中脱离了买卖关系,形成了一种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协同运作的新型合作关系。

根据国外银保合作发展的经验,“战略联盟”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就是“资本融合”模式,双方相互持股或者同由一个金融控股公司控股,形成一个联系紧密的金融集团。“资本融合”模式下,银保合作的基本价值活动的创新空间和可行空间进一步扩展,一方面实现差异化、个性化产品的开发,另一方面实现同质化(如寿险与储蓄)产品的整合;辅助价值活动也将在实现网络基础设施和研发技术支持的整合的基础上实现内控管理的协同,进一步降低管理成本和整体风险,提高业务整体运行的效率。

四、金融控股集团协同下银、证、保合作的价值链分析

根据以上两节对“银证合作”、“银保合作”不同模式的价值链分析,可以得出采用建立金融集团的模式对各类型的金融机构进行协同开展业务会更有效率。 “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属于二元的、局部性的金融合作,在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行业共同融合下的多元的、全面性的金融业务中更能体现出金融集团控制与协同的优势,以下以投资分红型人寿保险为例,分析在集团协同下的“银证保”三方合作的价值链。

由图5所示的价值链模型可以看出:融合了银证保三方的业务的价值链明显增长,形成了一个非常复杂的价值链系统。在这个价值链系统里,商业银行有调研咨询、营销、保险收付结算、资产托管、收益结算四个价值创造环节;证券公司有投资组合设计、金融市场投资两个价值创造环节;保险公司有保险产品设计、保险投资、投资分红三个价值创造环节。在基本价值活动层面,客户(需求)的调研咨询和保险产品设计(供给)必须通过集团的统一协调实现供需匹配;保险产品设计与投资组合设计必须通过集团的统一协调实现风险(收益)的匹配。在辅助价值活动层面,该项业务在集团统一的网络基础设施进行,整个业务全程接受统一的控制管理,压缩了成本,降低了风险。由此可见,参与方越多,越是复杂的业务,金融集团进行统一协调的必要性就越大。

五、结 论

根据以上的价值链分析,可以得出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采用金融集团统一协同控制的方式可以大大促进传统机构的合作,有利于业务的融合与创新。在金融集团的组织形式下,不同金融类型的金融机构将具备一致的利益,这使得机构间的协调合作具备了物质基础。在金融集团的统一协调下,各金融机构的优势和资源可以得到重新的整合,创造出更多金融创新和价值增值的空间。因此在金融一体化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金融集团将会成为金融机构未来合作发展的一种主流组织形式,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为金融消费者创造更多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价值链管理[C].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篇(3)

自2005年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央行推出了人民币对外币做市商制度和外汇掉期交易,使得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加强,公开市场业务也更加灵活。一方面,由于外币做市商的介入,中央银行不再是外汇的唯一买家,进入储备的外汇有一部分最终进入的是外币做市商手中,大大减轻中央银行利用公开市场业务对冲外汇占款的压力;另一方面,从外汇掉期交易来看,2005年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创天量,同时到期兑付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专家对光依靠中央银行票据对冲外汇占款的可持续性表示担忧,而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状况则正好相反,人民币资金过剩,而外汇资金短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央行于2005年11月25日选择了国家开发银行等10家银行进行了总额为60亿美元的外汇掉期交易,央行即期卖出美元,同时约定一年后买回美元,并收取人民币与美元的利差做补偿,此次交易共回笼基础货币484.83亿元人民币,可见,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深化,中国央行公开市场业务将更加灵活。

二、公开市场业务影响效果的计量分析。在这里我们选取五年期国债利率为因变量,7天正回购利率、3个月期中央银行票据利率、一年期中央银行票据利率分别为因变量――进行最小二乘估计,回归结果表明,央行7天正回购利率、3个月期央行票据利率、一年期中央银行票据利率与五年期国债利率的变动有相关关系,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相关利率变动引起货币市场利率变动,且7天期正回购利率和一年期票据利率与货币市场利率的相关系均在0.5以上,为中度相关。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中国人民银行运用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在对冲外汇占款、控制货币供应量、调节货币市场利率方面,起到了较为有效的效果。

多种因素对公开市场业务有效性的制约分析

一、交易工具本身的局限性及受到的制约。首先,从国债来看,长期以来,我国国债的持有者以个人为主,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持有比例较低,这种不合理的持有结构阻碍了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畅通,另外国债规模发行较小,远远不能满足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需求;其次,政策性金融债的到期还款尚没有足够的保证,这就需要通过“借新债、还旧债”来获得资金,使得发行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有了一定的偏离,并且政策性银行采取的是“微利经营”或“保本经营”原则,这就要求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严格匹配,一般的政策性金融债的期限为5年,而目前使用政策性金融债的国家开发银行的平均贷款年限为10年,两者在期限结构上明显不合理;最后,央行票据是一种短期的、临时性的政策工具,具有到期兑付的压力,因而央行在运用公开市场业务操作进行调节的时候应慎用票据发行方式。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篇(4)

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高企,很难继续满足民众不断增长的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需求。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参与建设基础设施将是未来城镇化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提供的主要方式,这也对于缓解地方政府债务压力有较大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PPP项目发展和运营,发改委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财政部公布《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通知》中明确指出了政府作为监督者和利润调节者的角色,既要合理保障社会资本的回报率,同时也要兼顾政府财政负担和公共项目的社会公益性。未来,《办法》的出台也将进一步规范PPP的运作与管理。

PPP模式的出现为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服务创造了条件。现阶段,地方融资平台发展受限,商业银行信贷将瞄准PPP市场,为其提供融资服务。同时,拥有“金控集团”背景的中信、平安等银行还将搭建PPP金融服务平台,发挥自身集团优势。

PPP模式优劣分析

PPP模式下,政府负责监督,私人部门负责全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营。其主要优点有:首先,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合作,有利于发挥私人部门的管理优势,提升公共基础设施的运营效率,对于政府而言,则有利于减轻政府在基建投资中的债务压力;其次,政府与私人部门共同参与,共担风险,政府通过利息贴现、补偿等机制保证私人部门的收益,提高私人部门参与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主体的多样化;最后,宏观经济环境表明,房地产投资增幅下滑至12.5%,基建投资增速上升,这源于“一路一带”、环保产业、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带来的大量基建投资机会。未来一段时间,基建投资将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在政府债务高企的情况下,社会资本的参与将有效减轻地方政府压力,同时也将拓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活跃民间资本,实现公私双赢。

PPP模式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缺陷,主要包括:首先是如何处理利润分配。社会资本以利润为目标,而公共基础设施以公益性为目标,二者具有一定的矛盾性,而政府在其中充当的正是利润分配者的角色,促进社会资本的参与必须为社会资本提供良好的回报。这也是PPP模式能够维系的重要前提,国内成功的PPP案例是“北京地铁四号线”,失败的案例是“鸟巢”。后者之所以失败,原因在于“鸟巢”承担了较多的社会公益责任,而后续的商业运营受到诸多限制;其次是政府的信用风险。PPP模式下,地方政府信用与社会资本的收益密切相关,地方政府违约或无法兑现收益承诺,将使私人部门遭受较大损失。

PPP模式分类与特点

根据融资模式、项目运营管理、收入分配等因素,可以将PPP模式分成不同的种类,表1显示的是PPP模式的主要分类与特点。其中,BOT模式是标准的PPP模式,项目过程权责明晰,政府的责任主要是监督。为保证私人部门项目收益,政府会向其提供一定的投资补助、担保补贴和贷款贴息等;BT模式是建筑行业经常使用的PPP模式,由于政府承诺负担项目期间的融资利息支出,因此私人部门和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很高;BOO模式最大的特点是项目最终归私人部门所有,政府负有长期的监督责任;与BOO模式相对的是BOOT模式,BOOT模式下,私人部门对项目拥有一定期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但并不是长期拥有(见表1)。

不同项目需要以及不同模式特点的影响,BOT模式是经营性项目的最佳选择,经营性项目可以保证私人部门获取可预期的收益,非经营性项目适合采用BT模式,比如医院、学校教学楼,以及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同的PPP模式,其风险分配有所区别:BOO模式私有化程度最高,因此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最高,其次是DBFO模式、BOOT模式和BOT模式。风险分配的另一端是收益分配,政府在PPP运作过程中充当监管者和利润分配者的角色,既要保证项目回报率对社会资本具有吸引力,又要考虑公众公益性的需要,避免“与民争利”。PPP模式比较见表2。

银行参与PPP项目的模式选择

当前,新型城镇化PPP项目如火如荼,作为其主要资金来源的地方融资平台发展越来越受限制,国务院“43号文”的出台降低了商业银行针对融资平台新增贷款的安全性,为此商业银行也在积极寻找其他贷款投向,PPP融资模式将成为新的贷款投向。与传统贷款人角色不同,商业银行在PPP项目中将担当综合化的融资服务咨询机构,一方面,银行为PPP项目提供良好的金融资源,包括贷款、投行、保险、信托等;另一方面,银行业将积极为项目提供设计和开发等顾问、咨询服务。PPP模式的一般融资结构如图1所示。

投贷模式

投贷模式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发放贷款和运用投行资金的形式满足PPP项目的融资需求。发放贷款使得商业银行成为PPP项目的债权人,投行资金的介入使得商业银行成为PPP项目的股东,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既可以获得利息收入,也可以获得股息收入,这有助于调节银行收入结构。同时,贷款和投行资金联动可以降低银行大规模贷款带来的风险,投行资金参与也为银行更好地参与PPP项目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中信银行拥有控股金融集团背景,中信集团联合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信托、地产、咨询、基金等子公司,召开“中信PPP模式合作论坛”,组建中信PPP联合体,形成了由中信集团牵头,各成员公司联系人负责的模式,实现日常事务、项目信息的共享。具体运作过程中,中信银行提供项目融资、银团贷款、并购贷款、股权投资、对接险资、理财融资,以及票据和债券等产品。为应对PPP项目运作需求,中信银行形成了“总分支”的三级联动体系和前中后台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机制,并专门针对PPP项目成立了领导工作小组。

从全球来看,在公共基础设施投资者当中,保险公司、资管公司和公共养老金充当了主要角色,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挥更大作用,参与深度更高。大型基建投资项目能够带来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和较高收益率,最重要的是能够实现风险对冲,长期低风险可以对冲其他投资项目。在银行业“大资管”时代来临、金融自由化前景可期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非银行业务更多地参与PPP项目。拥有多元化优势的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等将拥有更多机会。

首先,信贷和资金服务是中信银行第一要务,利用表内和表外资产为PPP项目提供融资;其次,中信银行担任PPP项目顾问,发挥集团优势,协同集团下属公司信托、咨询、基金资源等为PPP项目提供设计和融资方案;最后,发挥金融机构优势,充当PPP项目组织和撮合方,在PPP项目中,商业银行从传统的信贷服务机构转变为综合性的服务提供商。中信银行为PPP提供的金融产品如图2所示。

贷款模式

2008年以来,地方政府通过地方融资平台举债刺激经济发展,使得地方政府债务高企,中央政府多次调研政府债务情况,并明确未来将集中清理地方债务,优先集中力量偿还到期债务。而另一方面,我国新型城镇化刚刚起步,预计未来六年将释放42万亿元的资金需求,在地方政府融资受限和偿还能力受质疑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将失去一大贷款投向。PPP模式的发展在满足新型城镇化所需基础设施的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贷款投向,PPP模式将成为城投债的替代和延伸。

以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建设为例,北京地铁4号线分为A和B两个部分,A部分为土建工程部分,投资额为107亿元,B部分为机电项目,包括地铁车辆、售票系统等,投资额为46亿元。B项目由特许经营公司――北京市京港地铁有限公司负责建设运营,该公司是由港铁股份、首创股份和京司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港铁股份和首创股份的股份占比分别为49%和2%。该项目规划时间分为建设期和特许经营期,2004~2009年为建设期,2009~2034年为特许经营期,30年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北京地铁4号线将归政府所有。

京港地铁有限公司收入来源包括车费和广告收入,同时京港地铁需要租用A项目的资产,政府承诺如果地铁人流量达不到预计目标,政府将降低A项目的租金,弥补京港地铁收入;反之,如果人流量超出预期,政府将提高租金,防止“争利于民”和超额利润。该项目的融资模式是京港地铁注册资本15亿元,剩余资金来自银行无追索权贷款,期限为25年,利率为5.76%,该利率介于十年期国债收益率和一般商业贷款利率之间。

京港地铁4号线是成功PPP项目的典型代表。社会资本和政府合作提供公共服务,既保证了项目的公益性,也照顾了社会资本的利润。商业银行在特殊目的载体(SPV)组建过程中提供了无追索权或者有限追索权贷款,期限长、利率低。整个项目有良好的人流量保证,因而利润稳定,且银行贷款的安全性较高。在具体信贷模式上采取了项目融资、银团贷款、并购贷款等方式。

借道银行理财模式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监管层有意鼓励银行理财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虽然明确限制商业银行层层嵌套通道,但是商业银行通过信托等通道参与项目投资仍然是可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参与PPP项目主要是通过与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由银行募集资金,信托公司负责投资PPP项目。银行理财资金进入PPP项目主要通过项目公司增资扩股或者收购投资人股权,并作为机构投资人股东,获得固定回报,期间并不承担项目风险,只是名义上的股东。退出时有股权转让和直接减资两种方式,股权转让是指项目公司支付股权受让金,而直接减资是由银行支付给信托公司资金,然后返还给银行理财账户,程序相对复杂。

风险控制是主要考虑的因素,由于银行理财资金或者信托作为机构投资人股东参与PPP项目,虽然是名义上的股东,但是仍然面临诸如政府信用、项目失败等特殊风险,因此银行和信托在执行前,需要既做好尽职调查,规避项目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又要确保项目担保的可靠性,在最坏的事情发生的情况下,减少损失。

资管计划也可以参与到PPP项目中,途径之一是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指由商业银行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类融资项目为投资方向,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托管,在银行间市场公开交易,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目前购买人主要是商业银行资管计划。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具有标准化、可流通、充分信息披露、程序简单等优势。此举有利于打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刚性兑付问题,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理财资金参与PPP项目如图3所示。

资产证券化

PPP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项目未来收益权或特许经营权为保证的一种融资方式,因此资产证券化主要适合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由于PPP项目具有以下特点,因此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安全的融资方式。

首先,由于PPP项目多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面向全体公民,受众面比较广,而且需求弹性小,价格稳定,因此PPP项目可以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其次,现金流可以预测。PPP项目通过收费方式收回前期投资,在项目开始前可以对项目进行充分尽职调查,而且公共项目由于使用价格稳定,所以其现金流可以很好地被预测。最后,项目安全性高。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品质较高的资产,而且风险在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被合理分配。

银行参与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一是可以通过信托等通道,用表外资金购买PPP资产证券化产品,且产品有较好的安全性、长期性等特点,可以调节银行理财产品或资管计划的风险和久期;二是银行非银业务部门可以参与PPP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设计和承销。

其他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该模式由银行撮合组成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者由机构和个人组成,然后参与PPP项目公司的股权。股权融资模式如图4所示。

保理融资。保理融资是指保理商买入基于贸易和服务形成的应收账款业务,服务内容包括催收、管理、担保和融资等。保理融资用于PPP项目时,一种方式是PPP项目公司将其在贸易和服务中形成的应收账款出售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拥有债权,并负责催收,此时PPP项目公司通过保理业务融资;另外一种方式是PPP项目公司的交易对手方在与PPP项目公司的贸易和服务中,形成应收账款,贸易商将债券转让给银行,由银行向PPP项目公司催收账款。

融资租赁。PPP项目公司与租赁商签订合同,由后者负责采购设备,然后租给PPP项目公司,此时租赁商拥有PPP项目公司的一项债权,租赁商将其转让给商业银行,并由商业银行负责向PPP项目公司收取租金。

总结

PPP模式方兴未艾,它将成为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模式之一,未来几年将释放数万亿的资金需求,PPP项目也已经成为继地方融资平台之后商业银行的又一大贷款投向,有利于银行同时发挥“商行+投行”的优势。利好银行信贷业务、理财资管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篇(5)

1.2PPP模式的特点。PPP模式强调的是多方供应的公共产品供给方式,通过建立公共产品新产权,整合政府与私人组织各自优势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从政府角度来看,通过PPP模式,政府引入更多的私人资本,可以有效的降低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这样不仅可以大大的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的波动。从私人组织角度来看,PPP模式下,政府授予私人组织特许经营权,使得私人组织可以进入公共电力、电信、道路等公共设施领域,大大的拓宽了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另外,由于私营企业参与了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包括项目融资、建设以及运营等。私营企业在其中不仅是传统的施工企业,获得的利益也不仅仅是建筑利润,更包括了融资费用、管理费用以及投资收益等,远远高于传统工程承包所获得的收益。从商业银行角度来看,由于政府的参与使得项目本身就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监管力,项目的运营和管理就更加规范化,对于获得商业银行的授信具有增信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2、PPP模式在国内的发展空间

2.1PPP模式获得政府顶层的支持。我国在三中全会中指出,要建立透明的、规范的城市建设融资机制,通过特许经营,允许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到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和运营当中。在我国2014至2020年的城镇化规划中也提出了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到特许经营范围的办法,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当中。这些政策的制定并实施足以证明了我国政府顶层对PPP模式的支持和鼓励。在2013年全国预算执行情况以及2014年预算草案的报告中指出:2014年度的财税政策重点是进一步推进城镇化进程,并再次强调了要发挥政府财政的引导作用,积极推广PPP模式,鼓励和发展多元化的、可持续发展的城镇化建设资金保障机制。

2.2PPP模式适用范围非常广泛。PPP模式的主要目的就是在公共产品以及服务领域引入私营经济,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这也是PPP模式存在的重要意义。对于政府来说,通过运用PPP模式,政府引入更多的私人资本,可以有效的降低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这样不仅可以大大的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的波动。而对于社会来说,PPP模式可以建立新型的公共产品产权关系,通过整个各方的资源优势,极大的提高了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和供给质量。对于私人企业来讲,PPP模式可以使得私人企业获得特许经营权,私人经济可以进入到公共交通、电力、电信等领域,大大的拓宽了私人企业的发展空间。从目前我国的发展现状来看,PPP模式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是城市基建领域,包括公共交通、供电、供热、供气、垃圾处理、通信以及城市地下官网等;其次,保障性住房领域,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等。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来看,这两个领域已经具备了开展PPP模式的条件。还包括医疗卫生领域和文化教育领域,在这两个领域中我国部分城市已经进行了PPP模式的尝试。同时,还包括铁路、电力、邮政、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但目前仍不具备PPP模式的条件。但是在未来的发展中,也必将成为PPP模式运用的重要领域。

2.3已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早在上世纪末,部分私营企业就参与到我国高速公路、水厂以及电厂等项目的建设中。但是由于当时的管理经验不足,合同不完善以及在认识上存在了较大的误区,导致部分项目的运用不够成功,出现了许多矛盾和纠纷,最后不得不重新谈判,甚至由政府回购,给政府以及私人经济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到本世纪初,PPP模式得到了肯定和普遍运用,并逐步进入城市污水处理、高速公路、城市交通等领域,比如“鸟巢”、北京地铁4号线等。

3、PPP模式下商业银行业务机会及发展对策

3.1商业银行参与PPP项目必要性分析

3.1.1有利于加强政府与私营企业的合作。商业银行参与PPP项目,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商业银行参与PPP项目,不但可以发挥商业银行自身的优势,参与到基础设施的建设当中,实现商业银行、政府以及私营企业的共赢,提高自身的市场地位及形象,更能进一步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提升市场份额。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大多数为重要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和私营企业可以各取其长,实现共赢。

3.1.2有利于提高综合收益。PPP模式主要应用于社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商业银行目前在这方面的发展比较成熟,经验丰富,可以提供的业务产品也非常多。商业银行不但可以为这些项目提供融资、工程保函等产品,还可以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造价咨询等其他服务。PPP模式下,政府、私营企业、商业银行都全程参与到项目的建设当中,有利于提高参与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获取长期的收益。

3.1.3、有利于提高风险防范水平。PPP模式下,政府角色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政府作为项目的监督者和合作者,与私营企业一起参与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实行共同管理和共同承担项目风险。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政府的深度参与极大的降低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另外,PPP模式下、商业银行、政府和私人企业都有相同的利益诉求,可以有效的降低因政策的不连贯而带来的政策风险。

3.2PPP项目中商业银行的主要支持对象。PPP模式下,融资主体是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私营企业,也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支持对象。但是由于PPP模式在国内发展尚不成熟,存在了较高的不确定性,因此,商业银行在进入PPP项目时,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以及风险偏好,选择更加合适的客户和项目,在提高收益的同时,降低信贷风险。在选择客户时,应倾向于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财务指标良好、资产负债率低的大中型企业。选择的企业应该具有比较高的建设开发资质、独立开发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多个成熟的运作项目等。企业应该具有比较合理的组织结构、无高风险的投资行为以及无工程款纠纷等。在选择项目时,商业银行应倾向于选择政府支持力度大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型体育设施项目、城市给排水、电力等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重点支持收入稳定,尤其是有收费权质押的项目。

3.3PPP项目中商业银行的支持方式

3.3.1提供信贷。PPP项目通常是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入资金非常大,项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也比较高,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这一特点,合理的预测未来现金流,谨慎稳健的为项目提供信贷服务。“信”包括工程保证以及资信证明等,“贷”包括项目贷款、贸易贷款、工程保理以及并购贷款等。另外,商业银行也可以根据PPP模式的特点,不断创新设计产品,有目的的支持项目发展。

3.3.2参与管理。PPP项目由于规模大,所以历时比较长,投入资金额高,资金流非常大,商业银行可以在资金的管理中发挥其自身的优势,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资金管理。包括对日常资金的管理、现金的管理、资金网络结算、资金监督与管理等服务。也可以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率等。

3.3.3提供咨询服务。PPP项目规模大、参与方较多,合同关系比较复杂,从项目的设计到建设、竣工都需要涉及大量专业的支持,如法律、财务、金融等。商业银行可以在其中发挥自身的优势,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指导和专业化的支持,为项目提供财务、造价以及年金托管等服务。

3.4PPP模式下商业银行对策研究。从目前来看,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仍不够完善,收费机制缺乏透明性,没有专门的协调机构以及缺乏专业的人才,使得PPP模式在我国的运用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商业银行在PPP项目中同样也面临着较多的风险,如政策风险、项目风险等,商业银行要根据项目的特点,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进一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3.4.1选择企业和项目。由于PPP项目规模大、投资高、历时长,涉及关系非常复杂,所以,为了确保其顺利进行,除了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外,还需要私营企业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持续支持。首先,在选择企业时,一定要选择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财务指标良好、资产负债率低的特大和大型企业。一方面特大和大型企业实力雄厚,资金充足,另一方面,这些企业的管理经验比较丰富,各项发展都比较成熟,可以有效的降低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其次,在项目的选择上,要从项目的区域、项目所处的行业、客户等设置一定的门槛,防止盲目的介入。要求项目发起人的资金雄厚,可以得到政府更多的支持,并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最好在政府的预算中有回购方案。

3.4.2提高未来资金流的预测能力。PPP模式下,商业银行依托项目为私营企业提供融资,而偿还贷款的能力主要来自于未来的现金流,因此,商业银行在选择融资项目时,一定要对项目的盈利能力以及偿债能力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预测,确保企业未来的现金流足以偿还贷款。

3.4.3加强风险控制措施。PPP模式下,私营企业融资的抵押大多为项目自身资产,商业银行对于项目发起人的其他资产没有追索权,因此,商业银行在为私营企业提供融资时要特别注意落实项目抵押物。项目抵押物包括土地以及在建项目、收费权以及应收账款抵押等。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篇(6)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6月2、3日 10月27、28日

【贵州毕节考试科目】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篇(7)

案例概述与法律关系分析

案例一:保理业务中的票据问题

根据2016年《保理司法判例分析研究报告》,商业票据持票人胜诉率与票据无因性法律特性作为抗辩理由的胜诉率均居高不下。商业保理利用票据作为支付工具有一定前景,原因在于保理公司通常处于持票人法律地位,其票据权利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依据。经典案例如最高院民二庭终审判决〔2015〕民二终字第134号,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纠纷(以下简称“134号案例”)。

某医药公司与安力博发公司、星纪开元公司签订销售合同,2013年开具6张承兑汇票。付款人为某医药公司,收款人分别为安力博发公司、星纪开元公司。后因中信保理公司c上述两家收款人存在保理业务,分别从安力博发公司、星纪开元公司背书受让6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委托某银行北京三元支行收款,某医药公司拒绝付款,并出具退款理由。中信保理公司向法院提讼,请求某医药公司支付汇票金额、利息、诉讼费用。

在134号案例中,最高院关于保理业务中真实交易的认定,以保理业务关系作为基础关系。不同于传统商业交易之以货物或服务购买作为交易,保理服务是传统商业交易基础上的融资、催收等综合服务,以传统服务为基础。

二者共同点在于均以不同主体的信用为基础:票据以双方信用为基础,以保障票据快捷流通与安全交易;保理侧重审查买方信用,由于买方为提货方,卖方承担买方偿付不能风险,保理商需综合审查。在保证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的基础上,需要了解保理公司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做出的票据行为(背书、质押、保证等)、票据权利等。在134号案例中,保理公司通过背书取得票据,据此向付款人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由此,本案案由确认为票据纠纷,票据法律关系基础交易确认为保理。

在涉及买卖交易、保理业务与票据业务时,三种法律关系互相独立,但以前者为基础。在公司法律部门应当对有关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如实体方面应收账款、交货时间或担保方式、程序方面管辖权约定或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等,使之前后一致地履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义务,在法律关系链条中形成相对完整的信息对称机制。

案例二:有追索权保理的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福州分行”)与福建杭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华公司”)、福州利保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榕民初字第1256号)。该案光大福州分行为保理银行,卖方为杭华公司,买方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建发纸业有限公司、安兴纸业有限公司。2012年7月,福州分行与杭华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银行提供2000万元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贸易公司、陈某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银行与贸易公司、陈某等三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银行与森发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五被告为杭华公司授信业务或全部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013年7月,银行与中福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中福公司提供给森发包装公司23400万元股权质押给银行,为杭华公司“综合授信协议”中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发生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2012年7月银行与杭华公司根据“综合授信协议”签订“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由杭华公司以应收账款转让进行贸易融资,同时约定应收账款反转让、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2013年1~3月,杭华公司以对买方信达股份、建发纸业、安兴纸业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向原告提出国内保理业务,申请贸易融资贷款均为500万元,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银行发放融资贷款。截至2014年7月,杭华公司尚欠原告本金1300多万元,利息165万元左右。

法院认为:第一,保理融资是卖方与银行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同时银行要求卖方另行提供担保,具有借款及担保的法律特征,有追索权保理的主法律关系为金融借贷关系;第二,有追索权担保系银行受让卖方对买方应收账款的本质,是银行代为管理并授权应收账款,在卖方未能清偿保理融资款之前,保理银行仍有权向买方收取应收账款用于偿还主债权。与卖方内部形成信托关系而非转让关系,本质上为债权让与担保法律关系。

法院判决杭华公司向福州分行偿还保理预付款本息、律师费;对中福公司持有森发公司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0万元额度内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本案的经典意义在于本案系商业银行从事保理业务的典型模式,银行为卖方或供货方提供融资并要求有关法人或自然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加之本项业务系有追索权保理。追索权、股权质押、自然人保证等作为较为全面的保障银行顺利开展保理业务的手段,能够相对有效地避免买方或其他担保方的违约风险。

案例三:保理中的管辖权问题

某银行武汉钢城支行(以下简称“钢城支行”)与中国普天信息产业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湖北宏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公司”)纠纷中,普天公司与宏鑫公司签订“武汉君盛贸易项目采购框架合同”和“20万吨钢材供应链项目采购框架合同”,宏鑫公司对普天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债权;钢城支行与普天公司签订“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以保理合同的债务人和依据保理合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提讼。《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暂行规定》:“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认为争议焦点为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如何确定、是否必须合并审理、协议管辖条款或仲裁条款的效力。

对于有追索权保理而言,根据《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规定,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即若案例中的银行无法从应收账款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则银行可以根据保理协议将应收账款债权转回至原债权人,同时协议债权人归还银行提供的融资及有关金融服务,使银行的财产状况恢复到保理业务开展之前。

关于保理法律关系中的必要共同诉讼。由于保理中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依应收账为基础的,除提供保理服务金融机构外,还包括欠付费用的债务人与应收账款转让主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诉讼标的系共同避免诉累、便利法院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实体法承担连带责任或享有连带债权的民事主体在诉讼中应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避免重复诉讼或者损害权利人的债权利益。对于保理行业而言不利于信息机制与信用系统的建立,在买方信用为核心的保理市场中,容易导致道德危机。

本案中的共同诉讼标的为应收账款,采购合同是应收账款产生的基础合同,保理合同是基于基础合同产生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签订,二者并非主从合同关系,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上述两个合同中,作为采购合同债权人若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则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同样保理合同不能形成约束债务人的效力,除非债务人对应收账款事项知悉。

根据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津高法〔2014〕251号)中关于“管辖的确定”主要有芍郑

第一,保理商以收回保理融资款为主要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或仅债务人,此时保理人为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基于基础合同债权转让而主张债务人偿还应收账款或债务人承担回购义务,此时以基础合同应收账款的偿还为审点。必要时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保理商仅因保理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债权人,例如要求支付保理费用,此时以审查保理合同履行为重点。第二种情形涉及主体少、单一保理法律关系,故基于保理合同约定确定管辖以及违约责任等。

本文所讨论的案例即是此种类型。为避免由于现有法律规定不明而导致保理合同审查陷入困境,此时应如何实现应收账款偿还为主要核心,确认不同合同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最终确认违约责任主体并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湖北高院审查认为,钢城建行主让的应收账款,其受让时经过买方普天公司核实确认,该应收账款并非“采购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因此诉讼与管辖约定对银行没有约束力。该观点与上述天津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中关于管辖的理解相对一致,即根据合同约定,但未提及约定管辖不一致的处理方式。由此,保理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并非简单,而是需要对合同予以系统化梳理、审查后进行具体的规定,否则无法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应完善合规制度

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商业银行“大而不倒”的神话已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内外合规、稳步发展。业务创新风险、外部债务人违约风险、银行之间存款竞争压力等,使得银行的发展如履薄冰。供应链金融的应运而生给银行发展带来了契机,但风险同在。对于买卖双方,上下游融资的系统性风险防范应当逐步纳入银行合规制度中。

根据《保理司法判例分析研究报告》之2016年年度报告,现有保理业务中有近42.1%为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为52.6%,其中制造业可以细分为纺织、仪器仪表、电气机械、器材制造与服装制造、通用设备制造等。从银行对客户管理来说,客户企业的性质与业务范围都是空前的广泛且不断创新,不同行业的市场、合规与风险管理不同,僵死的合规制度若不能适应不同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或有所区别,则容易陷入风险中。

买方还款风险

保理融资主体为债权人,资金的最终流出方为债权人。故应审查“交易真实+买方还款能力”,或根据实际情况,由买方提供担保物,避免短期风险。在隐蔽型保理业务中,须及时关注买方与卖方之间资金流动情况、卖方偿还情况,避免出现二者合谋“空手套白狼”。

买方履约风险

由于保理法律关系中,通常仅通知债务人买方,应收账款自债权人转让至保理商,故买方受合同约束较少;加之融资申请人或其他催收等服务的主体为债权人,通常,保理商对买方的形式审查偏多。

关注商业信用

以中国银行“融易达”业务为例,系以赊销为付款方式的交易,在基础交易及应付账款无争议的前提下,中国银行占用买方授信额度,为卖方提供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业务。特点:占用买方授信额度为上游卖方提供融资,以双方存在良好、稳定合作关系为前提。因此,这一点也是符合供应链金融的重要内容。对于银行保理来说,在现有信用基础上推进融资交易,无疑可提高效率并为供应链金融提供融资、信用与合规支持。

保理业务与票据业务等其他类型的业务混合

实践中,随着保理融资方式的多元化,除了传统的货币融资,还会出现票据或其他类型的载体,成为保理融资的工具。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尚无系统性监管框架,尽管保理纠纷在司法裁判中将案由设定为其他合同纠纷,且保理合同相对独立,与采购合同等不具有主从合同法律关系,但对于银行合规工作来说,不应以法律空白而忽略合规空白。应具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交易审查。审查卖方、买方、担保方资质与经营状况,避免流于形式审查,注重实质审查。对于采购类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应严防虚假交易、联合串通,通过现场审查、第三方担保等识别或转移风险。

其二,票据无因性。在商事纠纷中,票据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原因在于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与司法操作标准不一,加之各地司法审判水平良莠不齐,难以对裁判有统一的认知标准。银行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处于票据流通的末端,难以掌握票据流通中各个环节的信息与票据当事人情况,若直接依据《票据法》规定进行形式审查而忽略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一旦对承载风险事件票据兑付,则真正票据权利人可以主张合同权利或银行对票据权利与质权模糊。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篇(8)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上市银行 综合经营 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金融机构的综合化经营主要是指一家金融机构经营若干不同性质的金融业务,如商业银行除了经营传统的存贷汇等业务之外,还经营非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包括租赁、信托、保险、投资银行、证券、基金、期货等业务。

从金融生态看,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外部竞争、金融脱媒、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利率市场化等错综复杂的经营环境和严峻挑战,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是增强中资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需要,满足客户综合性金融需求的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经营是面对现实的必然选择。

从政策动向看,“十一五”(2006-2010)规划纲要首次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十二五”(2011-2015)规划纲要再次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 2012年9月,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的《金融十二五规划》称,引导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明确综合经营战略、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与水平;此后银监会在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再次指出,为了顺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将“审慎开展综合化经营试点”。

从实践视角看,综合经营仍是国际银行业发展的主要趋势。据统计,2012年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前25位的大银行中,除我国的四家国有控股银行仍实行分业经营模式外,其余均采取综合经营模式。根据央行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末,美国共有494家金融控股公司,包括花旗、美国银行、纽约梅隆银行等几乎所有的大型集团。

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理论基础及成本收益分析

(一)理论基础

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理论基础包括制度变迁理论、金融深化理论、协同理论、规模经济理论及范围经济理论。

1.制度变迁理论。该理论认为制度变迁是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相互作用的结果。当制度供给和需求基本均衡时,制度是稳定的;当制度需求与供给未达到均衡时,就存在制度变迁的动力。商业银行经营制度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变,本质上就是金融制度的变迁,即金融创新在市场需求的引导下催生了带有综合经营特征的工具和机构,公众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促使商业银行提供全方位服务,这种改变驱使商业银行向综合经营转变。

2.金融深化理论。该理论指出商业银行分业经营体制导致金融市场上资金流动的条块分割,不符合金融深化原理要求,应当削弱少数专业化金融机构在吸收存款和分配贷款时所处的垄断地位,变专业银行为全能银行。因此,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向综合化经营发展。

3.协同理论。协同效应强调的是整体效应大于各组成部分的效应之和,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所带来的协同效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管理上的协同效应,主要体现在服务交叉性和财务协同效应;第二,业务上的协同效应,主要体现在业务互补性和信息共享。

(二)成本收益分析

1.成本效应。综合经营有两大成本优势:一是规模经济,二是范围经济。随着产出增加,平均成本下降,这就说明存在规模经济。把两种或更多的产品合并在一起生产比分开来生产的成本要低,就存在范围经济。多元化经营带来范围经济,而范围经济又促使银行不断降低风险,节约成本,提升资金实力及核心竞争力。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有效的管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有效利用。

2.收益效应。综合经营的收益效应体现在范围经济及增强市场势力。资源共享和信誉溢出效应产生范围经济。综合经营的竞争优势集中表现在可以通过提供“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地留住优质客户,提升客户基础,带来明显的竞争优势。信誉溢出效应,就是信誉在不同经营范围的自然延伸。全能银行由于业务品种的多元化和经营范围的扩大,使价值链中的关联部分得到充分利用。

从长期看,在有效的管理及内部控制下,综合经营能产生积极的成本效应与收益效应,必然出现成本下降,收益上升。根据公式“利润=收益-成本”,利润是非常可观的。

上市银行综合经营情况统计分析

截至2013年4月30日,我国共有16家银行在境内上市。这16家上市银行可分为三类:4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9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3家城市商业银行。综合经营主要涉及基金、租赁、信托、保险、投行、证券、财务公司、金融公司等。根据上市银行年报及相关网页统计金融牌照数量(除银行牌照外):1.工商银行拥有4个金融牌照;2.建设银行5个;3.中国银行4个;4.农业银行5个;5.交通银行6个,最齐全;6.民生银行2个;7.浦发银行2个;8.兴业银行2个;9.华夏银行1个;10.招商银行2个;11.中信银行4个;12.光大银行1个;13.平安银行0个;14.北京银行2个;15.南京银行1个;16.宁波银行0个。从统计资料看,有12家银行设立租赁公司,8家银行设立基金公司,5家设立保险公司,4家从事投行业务,3家设立信托公司,2家设立财务公司等。根据统计数据使用Excel绘制散点图,横轴为银行序号,纵轴是金融牌照数量,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前五家大型银行金融牌照数量较多(≥4),说明大型银行综合经营已具雏形;民生、浦发、兴业、华夏银行金融牌照数量≤2个,说明在逐步涉足综合经营;招商、中信、光大、平安这四家银行分别隶属于相应的金融控股集团,其集团是综合经营,几乎实现“全牌照”;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这三家城商行金融牌照数量相对较少,其中宁波银行为0,宁波银行的经营战略是“小而美”。

国外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模式

(一)美国-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不从事任何业务活动,而是由其全资拥有或控股的各个子公司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具体金融业务活动,母公司主要负责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制定和监督管理。

(二)英国-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本身从事一定范围的金融业务,并负责制定控股公司的战略规划,同时还拥有或控制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公司呈多个法人、多个牌照、多种业务的形态。

(三)德国-全能银行模式

全能银行模式是指以单一商业银行为机构主体,以分设事业部的方式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公司呈一个法人、多个牌照、多种业务的形态。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模式及路径选择

(一)模式选择

结合我国实际,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比较可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可分为以英国为代表的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在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中,银行业占据主导地位,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模式主要是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商业银行在资金规模、网点数量、客户信赖度以及外部制度环境等方面,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此类模式开展综合经营可以突出主业和核心竞争力。借助于资本实力、网点规模的优势可以实现对非核心业务子公司的控制和影响,但这种模式下,银行内部的非核心业务仍然比较弱小,难以凸显内部的协同效应,同时由于母公司拥有自身业务经营,可能引起的风险传递途径较多,较易发生风险传染现象。

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母公司主要专注于公司整体战略管理,其所有的金融业务分别通过银行子公司和非银行子公司来经营。在此模式下,形成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并在同一利益主体下的综合经营局面。由于母公司不参与业务经营,各公司之间防火墙体系可以有效隔离风险。在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治理架构,建立有效和权威的集团公共平台,扩大资源共享的程度,提高子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招商、中信、光大、平安这四家银行分别隶属于相应的金融控股集团,这四家金融控股集团属于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二)路径选择

商业银行综合经营需要逐步推进。从发达国家的启示看,一是应在做强主业的基础上推进综合经营,二是构建以大型银行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

大型银行应采取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设立全资子公司或通过兼并收购、控股其他金融机构。中型银行根据自身实力采取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或业务合作模式。实力较强的可采取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实力弱些的可采取业务合作模式或在银行内部设立投资银行部等。小型银行应采取业务合作模式:一是通过战略联盟形式与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开展浅层次的业务渗透与合作。二是创建投资银行部。商业银行利用已有的强大客户群和丰富的服务渠道,延伸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如财务顾问、基金管理、企业债券承销和投资、信托资金托管等。

结论

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应遵循功能的发展观点,以市场需求为准则,与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紧密合作,在更大范围内组合和创新金融产品,跨越多个金融领域,打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开发跨行业、跨领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快捷地实现各项金融功能,从提供单一金融服务到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以满足市场多元化金融需求。从统计资料看,我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在稳步推进,大型银行宜采取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中型银行根据自身实力采取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或业务合作模式,小型银行宜采取业务合作模式或在银行内部设立投资银行部门等。在推进综合经营中,应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真正实现竞争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Harold D. Skipper Jr. Financial Services Integration Worldwide: Promises and Pitfalls. North American Actuarial Journal,2000(3)

2.Frederic S. Mishkin. Financial Consolidation: dangers and opportunities.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1999(23)

3.Jean-Pierre Daniel, The Integrat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 in Europe. North American Actuarial Journal,2000(7)

4.Michael Thom. The Prudential 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Conglomerates in the EU. North American Actuarial Journal,2000(4)

5.陈为.中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发展综合经营路径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0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篇(9)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任务和目标作了明确部署。为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和中央银行金融调控间接化,发展金融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成为必要的改革配套措施。为剥离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其资金筹措的主要方式是面向金融机构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当年发行债券面值605亿元,迫切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规范管理的中介服务。国债市场因托管不集中、交易不规范、风险管理失效,发生了“327”国债期货风波以及数额达上千亿元的国债回购债务链难以清偿等系统性风险;国债从发行到兑付各环节均存在严重隐患,出现承销机构超冒发行及挪用投资者国债和伪造变造实物国债等诸多严重事件;发行实物券成本高、效率低,发行与流通渠道不畅。诸多问题亟待加以整顿和改革。

这些情况和问题的出现,促使建立债券中央托管结算机构,实现债券的集中托管和统一结算以配合改革和支持市场健康发展,成了必然的政策选择。在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共同推动下,经国务院同意,1996年底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在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简称中证交)基础上正式改组设立。自1994年下半年起,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公司主要领导全力支持下,中证交就债务工具的登记、托管与结算体系的业务模式和系统建设做了大量的研究和开发等前期工作。参照国际做法并结合我国当时情况设计了业务模式和初期需求,据以开发了过渡性债券结算系统,同时制订了业务规则;以此为依托办理了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的簿记式登记、托管,支持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试点的开展;1995年承接了世界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政府债券簿记系统设计”技术援助项目,于1996年5月如期完成,形成了整体设计并借机了解和掌握了更多的国际经验;在财政部指导下,1995年中证交草拟了国债托管和国债结算管理办法两个法规性文件中英文初稿,1996年财政部主持世界银行技援项目,对两个文件进行了国际咨询与论证,1997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办法》正式颁发。以上准备为中央结算公司设立后迅速投入运营及日后的稳步发展打下了业务、技术、制度及人才基础,并初步确立了法律地位和依据。

九层之台 起于累土

中央结算公司一经设立,即以履行国家金融基础设施职责为己任,以服务市场与监管为宗旨,在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全程参与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培育建设,以高起点高标准做出了基础性、开创性的专业贡献,树立了中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里程碑。

中央结算公司结束了中国有纸债券分散托管的历史,并在国内率先推出债券无纸化中央登记托管体制,维护了国家信用和金融稳定。这一体制大幅提高了市场效率,同时降低了市场运行的成本与风险,为中国债券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中央结算公司在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并吸收国际经验成果的基础上,自主设计支持报价驱动交易的多层次债券托管结算模式,既有适合机构参与的一级托管、全额实时分层结算的批发市场业务模式,又有适应散户参与的二级托管、日终净额结算的柜台零售业务模式,为各类投资者进入市场准备了便利且安全的通道,有效维护了债券托管与结算秩序,创设了提高市场开放度的必要条件,有力支持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迅速发展。

中央结算公司在国内首次建成和应用债券远程招标发行服务系统,使债券发行的市场化与规范化进入新的阶段。中央结算公司自主建成的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集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付息兑付、信息等功能于一体,提供债券全生命周期服务,进一步有效降低了市场运作成本和风险,推动了中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现代化。

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实现联网运行,实现了券款对付(DVP)结算机制,根除了债券交易结算本金风险,同时保障了支付系统的稳定高效运行。这标志着中国金融基础设施在这一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中央结算公司编制了全球首条人民币国债收益率曲线,其后陆续发展出包括各信用等级债券收益率曲线、估值、指数、风险值(VaR)等在内的一整套中债价格指标体系,以反映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及风险状况。该体系有效促进了市场透明度和成熟度的提升,支持了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央结算公司在全球首创了中央托管机构提供第三方估值的范例,得到国内外同行的一致认可。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成果凝聚了各相关方面的心血与努力,而债券基础设施的发展为债券市场在安全、高效、低成本和开放性方面的成功提供了基础性支撑。回顾历史作用,中央结算公司作为其中一员坚持精耕细作,夯实了市场底层架构,并成功经受住了发展的检验。这些早期的成功之举和当时市场规模数量年复一年的成倍增长,带给中央结算公司上上下下以极大的鼓舞,更加坚定了信心。

上下求索 居高声远

从全球范围看,与交易前台相比,在金融行业许多人的心目中,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尤其是托管与结算环节通常被看作是简单的重复性工作,长期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不仅政府部门,甚至一些业内人士都忽视这一领域的存在。金融基础设施行业发展十分缓慢,仅权利凭证从非混合保管到混合保管,从移动到非移动就经历了极为漫长的过程。直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发生了“纸处理危机”,德国暴露了赫斯塔特银行的“结算本金风险”,对市场造成了重创,才引起了相关人群的关注。1987年的“黑色星期一”之后,证券结算行业的原则要求开始被提出,并由多方面不断陆续和增补修订。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基础设施领域的受重视程度更是被提到了顶级高度,相关议题被纳入G20峰会。这当然也是为应对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新挑战。

国内情况也很类似。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债市混乱局面直接促成了中央结算公司的设立。随着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深入,各方面已经逐渐认识到,在实现金融改革核心目标――提高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效率方面,安全高效的托管与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所发挥的支持和保障作用不可或缺,该行业的发展与建设因而也进入到党和政府决策顶层的视野。纵观行业历史并结合中国的实际经历,可以看到,正是金融风险与危机促进了金融基础设施行业的发展与地位的提升,而该行业的落后也会直接拖累金融行业的稳定与发展。这同国民经济与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之间的关系可谓异曲同工。进一步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托管与结算是当代金融市场乃至金融行业安全有效运行的枢纽环节,也是金融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战略支撑点。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篇(10)

开展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诸多公共行业合作,是中国银联厦门分公司(简称厦门银联,以下同)提高市场拓展能力和产业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拓展了银行卡应用领域,实现通用好用,还让厦门市民实实在在地享受安全、便利、快捷的银行卡优质服务,体现银联的社会责任和品牌形象。

一、业务介绍

厦门的银行卡公共支付业务系统已经成为一个跨银行的以代收代付业务为主的综合处理系统,下面具体介绍几种基本业务的实现方式、流程,其他终端缴费渠道都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批量代收。是指公共支付业务处理中心采用标准化文件的方式,定期在收费单位和银行间传递委托人委托和缴费信息,并实现资金从委托人银行账户向收费单位结算账户流动的结算方式。

2.实时代收。实时代收是指公共支付业务处理中心实时在收费单位和银行之间传递委托人信息和缴费信息,确认委托是否成功、缴费是否成功,并实现资金从委托人银行账户实时扣取,并通过银行同城清算系统向收费单位对公账户入账的一种结算方式。

3.代付业务。工资业务是一项典型的代付业务,采用的是批量传送文件的方式,实现资金由单个账户向多个账户的转账过程,对银行卡而言,是反向资金流的应用。工资业务系统的最大特点就是能够实现由职工自主选择银行卡,并在工资的同时,同步实现代扣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另外还有社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信托公司理财资金的退本分红等。

二、公共支付类增值业务产生背景

1.主要外因。从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独立开展代收代付业务不仅承担很多免费工作,还需要面向多家收费单位,增大了银行成本,银行充当了客户与收费单位的联系人,增加了工作的难度,影响银行的主营业务。银行为了拓展缴费业务,不得不自行研发相应系统,增加了银行的负担。

银行卡业务的发展普及,银联跨行网络的成熟应用,为公共支付中心的成立奠定了物质基础。如何更大限度、更大范围地发挥网络功能优势,服务社会大众,改善居民生活品质,已成为一种社会需要,而这些功能的实现由银行卡网络中心作为第三方机来承担也更为合适的。

2.主要内因。拓展公共支付业务的内因是适应公司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为充分体现银行卡联网联合、通用好用的专业优势,利用已经构建的相对完善的银行卡网络转接平台,积极开拓公共支付业务,丰富业务品种,充分发挥网络优势,达到业务量的整体发展,彻底改观银行卡的受理环境。

三、发展公共支付业务的意义

1.对厦门银联的意义。厦门银联的代收付业务系统保持了多项的国内首创,其中许多应用案例直到今天仍保持国内惟一的典型应用。(1)发展公共支付业务是传统POS业务的重要补充,能够进一步扩大银行卡应用范围,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对主营业务产生积极有力的影响。(2)发展公共支付业务充分体现银行卡联网通用、联合发展的宗旨,响应国家“通用好用”的银行卡发展政策,符合国家利益、群众利益。(3)发展公共支付业务为提高公司效益找到新的增长点,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4)解决当地市民缴费需求,替群众办事为政府分忧,加强了与当地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民的互动。

2.对入网单位的意义。公共支付业务平台的建设为联网银行创造公平有利的发展环境,银行可以集中精力开展各具特色的发卡业务。公共支付业务平台的建设也促进银行代收代付业务从不收费向收费的转变。并且单一银行的代收代付业务的种类得到极大丰富,为本行持卡人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公共支付业务平台也为入网的各公用事业单位降低收费成本,提高了费用回收率,不仅直接带来经济效益,也间接地提高各入网单位的客户服务水平。

3.对城市信息化的意义。城市信息化不仅指单个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和家庭电脑里网,重要的是如何将信息化的孤岛联接起来共享信息资源,通过银行卡的应用实现不同行业的联网就是城市信息化的一种有效有益的尝试。(1)卡片的背后:共享信息化资源。厦门银联充分利用了电信网络资源和各行的电子技术资源建起了银行卡交换网络,在此基础上形成富有厦门特色的服务网络,拓展了银行卡应用领域。(2)促进金融业、公用企事业的信息化建设。银行卡交换网络在银行网络与各单位之间搭建了信息平台,实现了信息共享与资源互补,为与企事业单位联网联合,技术开发与业务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银联与各银行及相关单位开发的公共支付业务,特别是实时代收付系统和反向资金流的代付业务。这种跨部门跨行业通过银行卡支付网络而搭起的平台,极大地推动了厦门商贸公用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步伐。(3)全国首创的代收付业务模式,促进了机制、服务水平、服务手段的提高和社会服务成本的降低,方便百姓服务群众,改善城市的软环境,提升了厦门的城市品味。依托银联的网络优势,努力开发与银行或银行卡业务有关的公共支付业务业务,“总有一种缴费方式是适合您的”,这就是厦门公共支付网络和业务系统所要达到的目标,以一种全新的业务模式和运营模式改变着百姓的生活方式,也改变着一个城市的软环境。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篇(11)

BOT模式是指国内外投资人或财团作为项目发起人,从某个国家的地方政府获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特许权,然后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BOT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称谓,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以 BOT方式融资的优越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基建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地方政府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BOT融资不构成政府外债,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为偿还债务而苦恼。其次,把私营企业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项目,可以极大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同时,政府也将全部项目风险转移给了私营发起人。第三,吸引外国投资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地方的经济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BOT投资方式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还有20多种演化模式,比较常见的有:BOO(建设-经营-拥有)、BT(建设-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等。

TOT融资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可收益公共设施项目移交给民间投资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

TOT方式与BOT方式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它不需直接由投资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因此避开了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风险和矛盾,比较容易使政府与投资者达成一致。TOT 方式主要适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国外出现一种将TOT与BOT项目融资模式结合起来但以BOT为主的融资模式,叫做TBT。在TBT模式中,TOT的实施是辅助性的,采用它主要是为了促成 BOT。TBT有两种方式:一是公营机构通过TOT方式有偿转让已建设施的经营权,融得资金后将这笔资金入股BOT项目公司,参与新建BOT项目的建设与经营,直至最后收回经营权。二是无偿转让,即公营机构将已建设施的经营权以TOT方式无偿转让给投资者,但条件是与 BOT项目公司按一个递增的比例分享拟建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收益。两种模式中,前一种比较少见。

长期以来,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发展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资金短缺与投资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TOT方式为缓解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需矛盾找到一条现实出路,可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PPP融资模式

PFI模式和PPP模式是几年国外发展得很快的两种民资介入公共投资领域的模式,虽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鉴的作用,也是我国公共投资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人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其中文意思是:公共、民营、伙伴,PPP模式的构架是:从公共事业的需求出发,利用民营资源的产业化优势,通过政府与民营企业双方合作,共同开发、投资建设,并维护运营公共事业的合作模式,即政府与民营经济在公共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这是一项世界性课题,已被国家计委、科技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三方会议正式批准纳入正在执行的我国地方21世纪议程能力建设项目。

PFI融资模式

PFI的根本在于政府从私人处购买服务,目前这种方式多用于社会福利性质的建设项目,不难看出这种方式多被那些硬件基础设施相对已经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采用。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水平的限制,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了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地方,而这些基础设施在国民生产中的重要性很难使政府放弃其最终所有权。

PFI项目在发达国家的应用领域总是有一定的侧重,以日本和英国为例,从数量上看,日本的侧重领域由高到低为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英国则为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从资金投入上看,日本在基础设施、社会福利、环境保护三个领域仅占英国的7%、52%和1%,可见其规模与英国相比要小得多。当前在英国PFI项目非常多样,最大型的项目来自国防部,例如空对空加油罐计划、军事飞行培训计划、机场服务支持等。更多的典型项目是相对小额的设施建设,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筑物、警察局、医院能源管理或公路照明,较大一点的包括公路、监狱、和医院用楼等。

ABS融资模式

即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它是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一套提高信用等级计划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具体运作过程是:(1)组建一个特别目标公司。(2)目标公司选择能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象。(3)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将政府项目未来现金收入的权利转让给目标公司。(4)目标公司直接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或者由目标公司信用担保,由其他机构组织发行,并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5)目标公司通过项目资产的现金流入清偿债券本息。

很多国家和地区将ABS融资方式重点用于交通运输部门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桥梁、隧道建设项目;能源部门的电力、煤气、天然气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公共事业部门的医疗卫生。供水、供电和电信网络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项目融资模式的四大忌

一忌盲目吹嘘

对自己的项目充满信心,对于一个融资者来说这是成功的基础。但是有些项目方在介绍项目时一味夸大,盲目吹嘘,并且为了争取投资者更多的资金,甚至轻易许诺高额回报。其实,这反而会给投资者造成融资方不切实际、甚至"诚信不佳"的不良印象。要知道项目固然好,但是投资者更注重人的因素,毕竟人是决定一个企业项目成败的决定内因。

二忌认知不足

企业项目好不好只是第一步,而且与最后成功与否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投资者作为理性经济人关心的是企业项目能否打开市场、实现盈利。所以投资者更愿意听到融资方对企业项目总体的市场前景、竞争对手、行业环境、风险状况、财务规划、营销策略、预期回报、项目团队等方方面面进行深入而详细地分析。

三忌管理滞后

对于企业团队来说,一定要有一个相当专业的技术带头人,同时团队成员或精于管理、或精于市场开发,总之优势互补各有所长。而且整个团队氛围良好,管理有序。一些项目方往往注重对自己项目、产品的包装、介绍,而忽视将自己良好的团队建设呈现给投资者。项目方尤其是创业者须知道投资者对一个项目产生信心,首先是对项目团队产生信心。

四忌急于求成

投融资对接,涉及双方巨大利益,投资方有时需要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考察、谈判。项目方如果认准了投资方的价值、意义,在该阶段切不可急于求成,甚至步步紧逼。如若不然,投资方会认为创业者不够沉着,或者耐性不够,不足以应付商场风云变幻的竞争。

针对以上四点,投融界建议:项目方在对自己的项目充满自信之时,态度也须诚恳,要运用扎实可信的市场调研数据、科学合理的战略规划、理性的陈述方式来打动投资者;再者,若本身专业知识不够,应聘请专业的融资服务机构对融资活动展开全程的跟踪服务。最后,项目方如果对资金需求极为迫切,可以采取分段融资方式,将股权逐步摊薄进行融资。这样做,一方面因为融资额较小,较易成功;另一方面因为多次融资可以实现多次的股价溢价、升值;最后也可以防止融资方对企业的控制权被稀释。

项目融资方式的内容

第一种是基金组织

手段就是假股暗贷。所谓假股暗贷顾名思义就是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目中撤股。这种方式多为国外基金所采用。缺点是操作周期较长,而且要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甚至要改变公司的性质。国外基金比较多,所以以这种方式投资的话国内公司的性质就要改为中外合资。

第二种融资方式是银行承兑

投资方将一定的金额比如一亿打到项目方的公司帐户上,然后当即要求银行开出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出来。投资方将银行承兑拿走。这种融资的方式对投资方大大的有利,因为他实际上把一亿元变做几次来用。他可以拿那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到其他的地方的银行再贴一亿元出来。起码能够贴现80%。但问题是公司账户上有一亿元银行能否开出一亿元的承兑。很可能只有开出80%到90%的银行承兑出来。就是开出100%的银行承兑出来,那公司帐户上的资金银行允许你用多少还是问题。这就要看公司的级别和跟银行的关系了。另外承兑的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根据国家的规定,银行承兑最多只能开12个月的。大部分地方都只能开6个月的。也就是每6个月或1年你就必须续签一次。用款时间长的话很麻烦。

第三种融资的方式是直存款

这个是最难操作的融资方式。因为做直存款本身是违反银行的规定的,必须企业跟银行的关系特别好才行。由投资方到项目方指定银行开一个账户,将指定金额存进自己的账户。然后跟银行签定一个协议。承诺该笔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挪用。银行根据这个金额给项目方小于等于同等金额的贷款。注:这里的承诺不是对银行进行质押。是不同意拿这笔钱进行质押的。同意质押的是另一种融资方式叫做大额质押存款。当然,那种融资方式也有其违反银行规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银行签一个保证到期前30天收款平仓的承诺书。实际上他拿到这个东西之后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银行进行再贷款的。

第四种融资的方式是银行信用证

国家有政策对于全球性的商业银行如花旗等开出的同意给企业融资的银行信用证视同于企业帐户上已经有了同等金额的存款。过去很多企业用这个银行信用证进行圈钱。所以国家的政策进行了稍许的变动,国内的企业很难再用这种办法进行融资了。只有国外独资和中外合资的企业才可以。所以国内企业想要用这种方法进行融资的话首先必须改变企业的性质。

第五种融资的方式是委托贷款

所谓委托贷款就是投资方在银行为项目方设立一个专款账户,然后把钱打到专款账户里面,委托银行放款给项目方。这个是比较好操作的一种融资形式。通常对项目的审查不是很严格,要求银行作出向项目方负责每年代收利息和追还本金的承诺书。当然,不还本的只需要承诺每年代收利息。

第六种融资方式是直通款

所谓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资。这个对项目的审查很严格往往要求固定资产的抵押或银行担保。利息也相对较高。多为短期。个人所接触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七种融资方式就是对冲资金

市面上有一种不还本不付息的委托贷款就是典型的对冲资金。

第八种融资方式是贷款担保

市面上多投资担保公司,只需要付高出银行利息就可以拿到急需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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