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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大全11篇

时间:2023-06-05 15:19:09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1)

国家统计局6月13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1-5月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16384亿元,同比名义增长3.9%,增速比1至4月份回落1.3个百分点。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的比重为62.0%,比去年同期降低3.4个百分点。

针对严峻形势,今年5月,国务院专门派出9个督查组赴18个省(区、市)对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国家发改委也派出6个督查组,分别到国务院督查范围外的12个省份开展专项督查。

在6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督查组披露了影响民间投资下滑的原因:部分法规政策不配套、不协调、落实不到位;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资源配置和政府服务等方面难以享受与国企同等待遇;融资难融资贵、缴费负担重;一些干部不作为、不会为、乱作为,少数地方政府失信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应对举措,包括要充分认识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意义;以深化改革和政策落地见效提振民营企业投资信心;继续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营造一视同仁的公平投资环境;着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强化责任追究,建立严格的对政府违约和政策不落实的问责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

西南证券研究所所长王剑辉表示:“国务院的表态既从宏观上强调了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性,又从技术层面提出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以及解决融资难等问题的具体举措,很有针对性,也契合了企业的相关需求。”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2)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随着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的正式出台,我国的民间投资将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上升时期。温州作为我国民营经济的代表性城市和民间投资的“风向标”,大量的民间资本活跃在温州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投资领域中,但相对于充足的投资信心和民间资本,由于受市场准入、融资渠道、服务体系等多方面综合因素的制约,民间投资的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如何调控、引导和加快发展民间投资,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已成为政府、民营企业和相关机构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民间投资的发展现状及障碍分析

1、民间投资的现状及趋势

(1)民间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但增速放缓。据不完全统计,经过30多年的发展,仅温州流动的民间资本已经达到6000多亿元,而且每年以14%的速度快速增长。近年来,伴随着温州民营经济的迅速崛起和巨额民间资本的不断积累,温州民间投资出现了质的飞跃,已成为拉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主要力量。据统计,2008年温州民间投资额约为483.0亿元,比上年增长7.5%,其增幅高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4.6个百分点;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达到63.7%,已大大超过国有单位投资所占比例。从近年发展态势来看,除了2005年和2008年有较大的波动外,其他年份都保持了两位数的快速增长之势。据测算,2003年至2008年温州民间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率约为11.0%。但2006―2008年民间投资增长速度呈下滑趋势,2008年增速是除了2005年外的最低值,比年均增长率低了约3.5个百分点,比2006年低了多达8.4个百分点,增速明显放缓。

(2)民间投资对GDP增长贡献较高,但呈下降趋势。首先计算民间投资对GDP的贡献率,然后再根据计算结果与GDP年增长率的比值得出民间投资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关于民间投资对GDP的贡献率,可以通过支出法分析GDP构成来推导,具体表现为:Rn=(In-In-1)/Gn-1。其中R为投资对温州GDP的贡献率,I为民间资本投资总额,G为GDP总量,n为当年年份。

根据上式对2004―2008年温州民间投资和GDP数据进行整理计算,见表1。

从表1可知,除2005年有较大的波动外,民间投资对GDP增长贡献率在其余四年里均维持在20%左右,可见温州民间投资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较高,在温州国民经济增长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从这五年的数据来看,温州民间投资对GDP及其增长的贡献率均有较大幅度的下滑,民间投资对GDP贡献率2008年比2004年下降了2个多百分点,同期民间投资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下降了近8个百分点,下降趋势较为明显。

(3)民间投资方式较多,投资领域和区域有所拓宽。从投资方式上看,温州民间投资目前主要有以下方式:民营企业自主投资;政府引导下的企业出资和政府投资相结合;政府牵头、法人或私人出资合股;通过股份制、承包、租赁、兼并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等,投资方式将会更加多元化。从投资领域上看,除了民间投资传统上侧重的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住宿餐饮业等竞争性领域外,近年投资领域也开始涉及到政府公共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从投资区域上看,温州民间投资不断扩展到省内其他城市、省外甚至国外的一些城市。就趋势而言,投资领域和区域将会随着市场准入的扩大而进一步拓宽。

2、民间投资发展的障碍

(1)市场准入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空间。尽管早在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经济36条”),该意见明确规定了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相应的细则来明确民间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使得民间投资仍然在市场准入方面很难享受到公平待遇。据报道称,在全社会80多个行业中,允许国有资本进入的有72种,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种,而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的只有41种。

(2)投融资渠道不畅,金融支持不力。虽然温州民间资本现已多达6000亿元,但仍没有系统建立一个非国有经济的投融资体制,大量的民间资本和中小企业缺乏一个融资的载体平台。温州民间投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我积累和互助借贷,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比较有限。2007年温州企业营运资金构成中,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融资分别占到54%、18%、28%,银行贷款资金比例不到五分之一。另外,温州虽已成立数家针对民营企业的担保公司,但规模小,根本无法满足大中型民营企业的贷款需求,因而很难对资金量要求较高的政府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

(3)政策环境较差,服务体系不健全。从政策方面来看,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政策公平性很难真正落实,民间投资和国有投资甚至外资享受的待遇差别很大,如温州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提供同样的公共产品,民办自负盈亏,公办则政府承担亏损。从服务体系来看,尽管温州政府于今年6月成立了温州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但成立时间很短、推广力度不够,目前信息和咨询服务系统都处在起步阶段,相关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又很少,大量的民间资金欲投无门,而缺乏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信息的了解又直接造成了部分投资的盲目性和投机性。

(4)民营企业的投资能力较低。温州民营企业在资本原始积累期大多采用个体业主制、家庭制、合伙制等管理方式,这种方式在创业初期有着较大的优势,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家族式的管理方式就可能成为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束缚,不规范的企业组织结构也会影响到企业的投融资能力。同时,一方面民营企业在投资决策上主要凭借经营者的个人经验,而经营者投资的能力又受到知识结构、信息来源等因素的制约;另一方面由于温州生活成本的不断提高和对外来机构人员的不够信任,又很难留住高端投资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的匮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温州民间投资的水平。

三、对策与建议

1、切实打造促进民间资本发展的政策环境

(1)对“新36条”进一步细化,更加注重政策落实。建议从实际操作和体制深化改革的角度来对“新36条”的具体内容要求进行进一步细化,尽快出台“新36条”细则,增强“新36条”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在市场准入等方面要加强政策细则的针对性,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打破行业垄断,真正保证民间资本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2)研究制定新型财政税收政策。建议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要帮助其争取国债资金、国家和省财政贴息,并在此基础上专门成立民间投资引导资金,对部分符合今后发展趋势、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投入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民间投资给予财政补贴;另一方面在固定资产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给予民间资金投资一定的减免优惠,在税收上尽量保证民企与国企、外企的平等性。

2、拓宽民间资本的融资渠道

(1)加强银行借贷支持,健全信用担保体系。以温州为例,首先要改变商业银行对民间投资的歧视,建议温州银行等本地商业银行内部要设立专门为当地民营企业服务的信贷机构,制定适应民间投资特点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其次结合温州民营经济特色,建议放松金融管制,引入民营机制,引导民间非正规金融发展成为社区银行或中小商业银行,构建民间储蓄转化为投资的平台。最后要建立多层次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鼓励建立由政府二次担保的、市场化的民间担保公司,创新信用担保方式。

(2)鼓励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积极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育,探索建立地方区域性资本交易市场,引导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在国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并完善民间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渠道。同时要建立民营企业产权流转体系,积极创造条件来促进企业产权的合理流动。

(3)建立多形式的民间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抱团联合,建立如温州中瑞等民间资本财团的新型融资方式,但同时要加以规范并引导其逐步发展形成民间投资基金。继续完善和推广BOT、TOT、BT等投资经营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尝试组建各种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通过基金的形式将民间的零散资金进行整合并引导其投入公共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等投资领域。

3、完善促进民间投资的服务体系

(1)改善民间投资审批环境。继续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转型,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建议建立民间投资的工作协调机制,在对民间投资的审批时限、审批前置条件、审批环节等方面进行适当简化和缩减,对于一些互为前置条件的审批事项,可考虑采取联合审批制度,为民间资金投资提供科学、规范、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2)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方面鼓励现有的中介机构主动服务民间投资,并规范所涉及的程序,另一方面政府对民间投资要加强政策和信息的引导,当前特别应鼓励设立专门的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等,为民间投资提供信息、可行性研究、人才培训、社会公共协调等配套服务,如新成立的温州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日后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支持服务作用。

4、提高民营企业投资能力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目前,对温州而言,亟待解决的就是改变落后的家族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结构,一方面建立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及体制,通过组织结构的调整来转变公司的管理模式,理顺和完善相关主体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另一方面建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的资产运营和资产管理。

(2)引进和培养专业投资人才。专业投资人才的投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民间投资目前存在的盲目性和投机性。民营企业要认识到专业投资人才的重要性,通过引进和培养专业投资人才来提高企业的整体投资能力。针对生活环境因素难以吸引高端专业人才居留的问题,建议可以遵循“不求为我所有,但求为我所用”的原则,采取灵活多变的引进形式。

【参考文献】

[1] 李扬:6000亿温州民资新风向[N].浙江日报,2010-05-18.

[2] 蔡灵跃、刘守谦、陈明衡:温州民间资本的发展与引导[J].上海金融,2005(2).

[3] 应雄:民间投资:浙江经济率先回升的关键[J].浙江经济,2009(12).

[4] 谢丽:垄断行业提上议程[N].金融时报,2009-05-31.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3)

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要求消除市场准入障碍,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但现实却是很多地方政府冷对民间投资,甚至宁愿借钱也不启用民间资本。如何走出这种困境,我们有必要做一个思考。

一、民间投资现状及分析

1.投资资金难。

在我国,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自身积累。据数据显示,我国超一半以上的金融资源被用于国有经济部门,而用在民营企业的资金十分有限。这无疑反映了我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难的现状。

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在直接融资方面,更是被拒之门外。民营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资本市场难以进入,社会中的贷款是很难流向民营企业的,即使民营企业有幸能够获得部分融资资金,但面临的融资成本也要比国有企业高很多。融资困难已成为当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2.投资项目局限。

民间投资在很多领域的发展仍然受限,特别是在铁路、金融、能源、市政公用事业等重要领域的进展甚微。据统计目前民间资本在电力生产和供应业中只占13.6%,在金融业只占9.6%,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只占7.5%,至于在石油、电信、铁路等领域,所占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一些地方政府以重组整合的名义将民间投资挤出煤矿等领域;甚至很多地方政府出现了宁愿借钱建高铁也不愿意使用民营资本的奇怪现象。在很多领域,由于民间投资的规模所限,淘汰落后产能的“指标”只能靠关闭民营企业来完成。民间投资比重较大的行业仍然是制造业、房地产业、农业和其他一些投资少、见效快、技术性不强的一般性竞争行业,在科学技术、金融保险、文教卫生体育等行业投资比重仍旧很低。

3.企业自身限制。

民间投资自身条件也限制其发展,在我国,由于许多民营企业都是私人创立的,他们大多数是非专业人士,同时也很少有人懂得管理,因此,民营企业呈现出管理水平低、信息不灵、人才缺乏等弊端。除此之外,对于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国家一直以来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制度规范,使得这种情况进一步恶化,严重的已经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二、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建议

1.解决融资难和拓宽融资渠道。

若要使民间投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解决融资难这一现实问题。我们要结合中小企业的现实需求,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通过融资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专门为民间企业融资的银行。除了抵押、质押贷款以外,良好的信誉也可使民间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贷款。

当然要树信。企业必须培养高技术人才,提高民间企业投资者的素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民间企业的信用程度,而商业银行也要把支持民间投资作为信贷工作的重点,制定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增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意识。

2.拓宽投资项目,认真落实《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7月印发的《意见》就相关行业和领域中存在的市场准入障碍,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有关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解决了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第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第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第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第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和指导,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这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民间投资都是机遇,都有利于我国民营企业的未来发展。扩大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为民间资本提供更大投资空间,开放更多投资领域,提供更多优质项目。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民间投资的长足发展。

3.加大政府的扶持和服务,提高民间投资的质量。

政府投资要引导民间投资,在政府与民间投资的协同发展中,政府要起到积极引导,抛砖引玉的作用,充分搞活全社会资本,让政府政策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在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基础上,政府应结合政府与民间投资的相应特点,强化后续管理,提高投资质量。发挥民间投资优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政府或相关部门应该定期组织培训,对企业的管理者进行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等全方位的培训。并且制定落实相关政策,鼓励高知识水平的专业人士到民营企业中进行实践和发展,给民营企业注入鲜活有力的新生力量。

4.进行立法、规范和保障民间投资行为。

目前,在中国投资领域和与之密切相关的融资领域,存在着法律空白。我国对民间投资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很不健全,必须把完善这方面法律规范摆上立法工作的议事日程。例如: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调研课题。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起草了《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建议稿。《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建议稿有26条,对投资和民间投资做出了界定,立法目的是促进民间投资,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资渠道,保障国民自由投资的权利,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更多国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实现民富国强。

此外,对以往出台的有关法律规范,必须毫不动摇地加以全面贯彻,如对反垄断法,不能停留在宣传上,而要落实在行动上,这对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意义重大。同时要加大打击力度,尽可能减少和克服侵害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确保民间投资者放心、放胆投资。

参考文献

[1]辜胜阻.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J].财经,2011.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4)

会议强调,政府工作千头万绪,必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特别要抓好涉及全局的关键性工作,抓好体现中央重大战略决策要求的重要工作,抓好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工作。为完成各项任务,会议要求,第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制定本部门落实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第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坚决克服推诿扯皮现象,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第三,求真务实,转变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第四,加强检查,健全问责。每项任务都要有明确的时间进度和工作质量要求,对于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维护中央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

会议研究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会议指出,要积极推行由专业节能服务公司与企业、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提供节能设计、改造和运行管理等服务的新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作出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完善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变更、注销制度和侵权货物处理制度,增加了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涉嫌侵权货物申请的规定。

3月24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会议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对于丰富和充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计划,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和活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继续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解决民间投资准入难的问题,深化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改革开放,规范投资准入门槛设置,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的重要补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会议确定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兴办金融机构,投资商贸流通产业,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社会福利事业。二是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三是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四是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和指导,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将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5)

记者:此次两会,您向大会提出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维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建议,您是基于什么考虑,关注个人金融信息问题的?

杨小平代表:个人金融信息作为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一般个人信息而言,个人金融信息受到侵害时,给金融消费者带来的损失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近年来,因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漏洞导致的个人金融信息泄漏、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兜售客户信息非法牟利、客户资金因信息泄露被盗取等事件不断发生,使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同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个人跨境金融业务需求增多,个人金融信息的跨境流动成为一种合理需求,对个人金融信息的跨境保护也越来越有必要。个人金融信息泄漏不仅严重侵害客户的隐私权,降低客户对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的满意度,也阻碍金融机构业务开展,严重影响金融稳定和金融生态环境,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维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针对目前我国金融信息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个人金融信息的统一定性,缺少统一的保护原则;个人金融信息监管职责不明确;金融机构内部保护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我就此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加快法制建设,夯实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制度基础。鉴于个人金融信息的特殊性和泄露导致的危害性,需要明确的法律以加强监管,建议在适当时机由国家层面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列入其中,明确个人金融信息的定义、保护范围、保护原则、监管部门及相应的监管职责、法律责任等,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晰的监管体系。

二是对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实施有效监管。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一行三会”联合出台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实施细则,明确个人金融信息的监管标准,建立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从外部督促金融机构建立统一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规章制度,明确部门、业务条线、人员的具体责任;运用信息安全技术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对信息系统实施安全等级评估,运用防火墙、系统漏洞扫描、入侵检测、第三方认证、网络安全监控等信息安全技术对存储个人金融信息的系统实施实时监控,切实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三是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宣传、培训、教育,普及公众金融信息保密常识。督促金融机构强化预防管理,对员工开展金融信息保护业务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主动防范意识;对客户普及金融信息保密常识,根据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监管部门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媒体,加大对相关信息的披露和信息共享,及时通报典型案例,起到警示作用。教育部门将金融信息保护列入国民教育体系,帮助公众掌握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常识,提高对金融信息保护的自觉性,防止个人金融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

四是建立因金融信息泄露导致的纠纷解决机制,畅通争议解决渠道。根据不同的金融业务构建专业化的仲裁制度,明确纠纷处理规则和程序,建立与诉讼形成互补、相互衔接的处理机制,实现对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导致的纠纷的有效处理,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建议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规范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记者:近年来,民间金融日趋活跃,其在激发金融活力,促进金融市场实现充分竞争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由于未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经营行为较为隐蔽,缺乏监督管理的相应制度办法,实际运行中暴露出许多问题。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如何?其目前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对此您提交了哪些建议?

杨小平代表: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发展势头强劲,规模日益扩大,具有发展速度快、参与主体广泛和形式多样等特征。整体看,民间资金市场供需两旺是民间金融存在、发展的根本动力及原因。以民间金融的典型小贷公司为例,截至2015年末,全国小贷公司数量已接近9000家,贷款余额近1万亿元。以云南省为例,截至2015年末,云南已有各类新型民营金融组织1128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551家,股权投资类企业424家,要素交易机构19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50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75家,金融服务公司4家,互联网金融企业5家,民间金融呈迅猛发展的态势。

当前,民间金融存在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规范民间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是部分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三是借贷主体利益保护缺失。四是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比较突出。五是民间金融风险已经开始向正规金融传导。六是民间金融的高违约风险不利于社会稳定。

尽管民间金融存在种种问题,但也不能简单一刀切。2005年,《国务院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因此,要坚持放管结合、疏堵并举的原则,开正门,堵邪路,引导民间资本从“地下”走向“地上”,浮出水面,使其阳光化和规范化,处于监管之下,减少其负面冲击和影响。当前,关键就是要解决法律缺失的问题,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推动民间金融走上规范健康发展的良性道路。

一是加快民间金融立法进程,健全民间金融法律框架,为其规范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通过《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界限,赋予民间融资以合法地位,明确其性质、运营范围、运作方式、准入条件、管理机构、风险防范等,使民间金融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民间资本的合法运作,使正常民间金融在合法化环境下,得到规范发展。

二是促进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体系有效对接。通过《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加强对民间金融的引导和规范,规范发展民间金融机构,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切实降低民间金融成本。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通过《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督管理机构和权限,制定监管办法,规范日常运营,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之中。依照法律处置民间金融风险和纠纷。建立民间融资备案制度,根据其规模和性质的不同进行分级,并分别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着力构建起市场调节、政府监管、行业自治三管齐下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建议扩大个人境外投资、加快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

记者: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将开展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适时启动“深港通”试点。开展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意味着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正在走向深水区,同时,也是深化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开放整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您认为扩大个人境外投资有何意义?个人境外投资目前存在哪些困难?您有哪些建议?

杨小平代表: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居民个人财富不断增长,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需求也日益高涨。扩大个人境外投资不仅有利于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而且有利于拓宽境外投资渠道,满足个人投资需求。另外,有利于促进境外投资的便利化和国内经济的转型升级。开展个人境外投资,有利于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统计监测,提高监管有效性。

相关部门连续颁布的政策法规,表明了对开放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积极态度。但相关的操作细则一直未出台。另外,由于当前国内个人境外投资政策的限制,个人跨境投资需求和合规渠道的建设形成了矛盾。

为顺应市场发展需求,规范个人境外投资,建议进一步扩大个人境外投资、加快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

一是尽快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建议尽快制定出台个人境外投资法规及配套实施细则,构建完善的个人境外投资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个人投资主体资格、投资渠道、投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和额度、投资核准登记管理、外汇收支管理等内容。拓宽个人境外投资渠道,允许个人进行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境外投资。个人应以其合法收入开展境外投资,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应当真实合法。以实现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化,切实维护个人投资者利益。

二是构建个人境外投资服务体系。搭建个人境外投资信息平台,加强对个人投资者的信息咨询服务和风险教育;创新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推进个人境外投资的稳步发展。

三是加强监管和监测分析,防范风险。构建完善的个人境外投资信息采集机制,加强个人境外投资的国际申报管理,完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建立商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与人民银行、外汇局、海关、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加强对个人境外投资的监测分析,防范系统性风险。

四是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税收政策。为适应个人境外投资的开放,需要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和征管机制,将个人对外投资所得纳入税源管理,防范税收流失和保护税基安全。个人境外投资需提供近三年相关收入的完税证明等,以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建议推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记者:作为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是同股票、债券、存款并列的第四大类配置资产。在我国推进REITs发展有哪些意义?其发展受限于哪些因素?您对此提交了哪些建议?

杨小平代表:REITs是一种金融投资产品,推进REITs发展,可以盘活存量优质物业,加快房地产市场去库存,有利于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有利于扩宽房地产业融资渠道,降低其负债率,有利于增加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通过发行REITs,可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住房租赁房源供应,同时也可以为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提供稳定投资回报的产品。实际上,REITs在国外也是养老金投资寻求的主要标的之一,未来随着基础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实施,以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养老金管理机构对长期稳定投资回报的资产需求也将大幅增加。如果一个租赁型商业地产项目,其每年的现金投资回报率能够达到5%以上,那对养老金的吸引力则十分大,REITs的推出对应人口老龄化下的养老金保值增值也具有积极意义。

在REITs产品的推广过程涉及财政部、住建部、国务资源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多个部门,目前还缺乏统一的管理规范、税收优惠、信托登记等相关政策,目前限制REITs发展的第一大障碍是税收,第二大障碍是无法实现公开发行,第三是融资方面规则的限制。

 

针对REITs在我国推进的上述情况和问题,建议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来推进REITs发展:

一是颁布专项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从海外的实践来看,发展REITs基本上都采取了立法先行的步骤,其中新加坡、香港和台湾地区的立法工作都领先于实际操作1至2年左右的时间。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涉及到房地产业、证券业和基金管理行业,但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其中这几部法律法规内容对发展REITs而言极不完善,甚至缺位。建议尽快颁布《房地产投资信托投资基金管理条例》,并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二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避免重复征税问题。REITs以收购物业资产、购买房地产企业相关股权和债权等为主要标的,它涉及到房地产交易所有权的变更登记。由于它具有资产让渡性质,依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在财产信托条件下的产权转移要与真实交易下的产权交易同等纳税。REITs涉及不动产资产转卖活动十分频繁,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使得REITs运作的交易税收成本非常高,直接削弱了产品的盈利水平。由于REITs涉及到房产税、所得税、租赁税等多项税赋,导致收益率很难达到全球REITs的6%-8%年净收益标准,究其原因,重复征税是一大障碍。从REITs实际运作角度看,土地增值税是中国税制下REITs设立的最大税收障碍,双重征税也加重了REITs运作的负担,降低了其盈利性。在国外,税收优惠是REITs吸引广大投资者和房地产商主要兴趣之一,而我国目前法律缺乏REITs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在REITs的收入来源、税收补贴、运营管理等方面仍是一片空白,REITs同时具有信托的属性和资产证券化的属性,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受益人承担的税收负担,不应超过从事房地产投资的税收负担,否则纳税人就会直接选择房地产投资,而不会选择REITs。如果中国REITs不能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也就难以建立真正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应加快落实REITs税收优惠政策,妥善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三是积极推动REITs公募化发展。根据我国《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这对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提高了投资门槛,也大大制约了REITs发展。另外,在国外,REITs是可以上市流通的,不但降低了REITs持有人风险,还满足了REITs保值、增值的需求,但目前我国《证券法》对REITs这种特殊证券类型尚未做出规定,这意味着在国内REITs还不属于证券的一种,不能上市流通,大大削弱了REITs流通能力。在国外,允许REITs份额在交易所和柜台上市交易是其发展的必要条件,但目前我国只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却没有专门的关于REITs的法规条例,这给REITs的发行、运作和监管都带来了极大困难,制约着REITs发展。建议积极推动REITs公募化发展,推进REITs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的公募发行标准,制定REITs专项发行交易管理规定。

 

建议确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

记者: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4.43亿亩,已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33.3%。就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方向而言,通过顶层设计,赋予农户法定可流转的土地经营权,能充分释放制度红利,切实突破农业规模化发展必须的资金瓶颈,是促使农业从传统劳动密集型成功转化为现代资本密集型的关键所在。您认为土地经营权的确权工作的障碍是什么?对此有何建议?

杨小平代表:主要是法律障碍。迄今为止,我国规范土地权属的法律包括《宪法》《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其中,关于土地权利抵押的法律规定集中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和《担保法》。但是,这三部法律并没有明确土地经营权,也未全面考虑土地抵押融资的法律效力,而赋予土地经营权法定抵押效力是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归属原则下有效激活农业用地资金支持的必要前提,现行制度规范亟待顺势完善以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现实操作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着重考虑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的变现能力,以及发放贷款后的风险控制能力。因为土地经营权至今没有通过法律确认合法地位,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难以对土地抵押贷款持续跟进,农村集体土地的资产权能难以完全发挥。

为顺应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改革趋势,建议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完善土地制度规定,系统修改《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法律规范,进一步优化农村产权结构,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探索颁发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权属证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后对土地承包权人和土地经营权人的法律保护。

 

建议制定《支付结算条例》

记者:人民银行在1997年12月,印发了银行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规范性文件《支付结算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是《人民银行法》《票据法》《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制定于2000年之前,适用于当时的手工处理的结算方式。随着电子商务发展、金融交易信息化水平提高及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传统的支付结算方式和资金汇划手段已逐渐被电子化的资金结算方式所取代。《支付结算办法》条款能否满足经济发展形势?实践中支付服务市场存在哪些问题?对此您提交了哪些建议?

杨小平代表:随着支付业务规模的扩大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固有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逐渐产生,现有《支付结算办法》条款与内容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面临的现实状况,实践中支付服务市场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在支付的付款环节上,凭印鉴确认的方式已无法适应支付行业发展的要求。其次,支付产业链的延伸、规范发展涉及不同监管部门间协调。第三、支付结算方式的大部分管理条款已经脱离支付业务发展实际。第四、支付工具银行卡的规范条款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现实状况。第五、支付工具商业汇票的规范条款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现实状况。第六、支付交易收费指导价格亟需调整。

支付行业的创新与发展,使得现有制度已经不适合现实状况,且一些创新支付模式易触碰政策红线,行业发展迫切需要得到国家制度的认可、支持和规范,诸多问题解决迫切需要在更高层面上构建制度体系建设,首要的则为《支付结算办法》上升为行政法规并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条例,这已成为解决目前诸多突出问题的逻辑前提。在制定《支付结算条例》时,还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一是要考虑电子签名在支付结算领域中的作用。为保证支付结算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电子支付结算的公信度,建立支付结算风险防范的法律基础,尽快确立电子票据、支付密码、影像技术中电子签名在支付结算安全防范措施中的法律地位,规定电子支付指令的法律效力。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6)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本文主要参考江苏省民办高校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探讨,而对于民办高校的定性、产权问题与财务会计工作密切相关,首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思考,对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的修订提出建议。

一、关于民办高校的定性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规范和指导我国民办学校办学管理的根本法律。笔者认为对民办高校的定性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目前民办高校的定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我国的公办学校的性质都是事业单位,民办高校相对于公办高校而言只是投资主体不同,从事的事业是一样的,为社会建设事业培养人才。如果将人才比作产品,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培养的人才都属社会公共产品,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将民办高校定性为民办事业单位。目前将民办高校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不确定的定性,只是明确不是企业单位,没有明确是什么单位,由于这种不确定的定性,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不便,比如:

1.在融资方面,民办高校贷款必须要有担保,事业单位可以用收费权质押,民办学校因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享受事业单位政策,不能用收费权质押;企业单位可以用本企业财产抵押,民办学校不是企业单位,不能用学校的财产抵押,处于两边都靠不上的尴尬地位。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11月3日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到“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办理民办学校非教学资产抵押贷款,学费等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产权明晰、办学行为规范、诚信度高的民办学校发放信用贷款,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这仅仅是一个地方政府的意见,我国的国有银行和一些规模较大的股份制银行都是受总行的垂直领导,不会按一个地方政府的意见办事。而且,这个《意见》贯彻执行的力度有限,从法律层面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明文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因此,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民办学校融资办法。

2.在教职工的待遇方面,民办高校的教职工按企业人员交纳养老保险,民办高校教师退休后的工资收入只相当于公办高校同类人员的一半甚至更低;在评定职称等方面也不能与公办高校相提并论。因此,民办高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很困难,相反民办高校自己培养的人才,当他们具有了一定的教学经验和相应的资质以后,向公办学校流动,这对原本师资薄弱的民办高校的发展极为不利。

二、民办高校的财产权问题

民办高校的产权现状大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1.在开办初期注册登记时就有明确的投资主体,明确的投资金额,这种类型的民办高校产权比较明晰。

2.在开办初期没有明确的投资主体,学校的举办者是从事高等教育多年的老同志,组织一帮人将学校办起来了,没有明确的投资金额,学校是靠收取的学费滚动发展起来的。这种类型的民办高校产权就不好界定。

3.学校的举办者在开办初期是租用校舍,举办者和教职工集资用于日常教学经费支出,在招收两届学生以后,中途引进部分资金,在引进资金到账之前也没有对学校前一阶段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含糊不清。结果引进的资金算投资,举办者和教职工的集资款不算投资,经过十多年的滚动发展,学校具有了相当规模,举办者和投资对产权问题产生争议,这类争议现行法律、法规很难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中规定:“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2007年2月3日教育部的第25号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第七条规定:“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可以认定,是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而不是投资者享有法人财产权。

近几年讨论很热烈的一个话题――产权明晰,讨论至今还没有弄清楚投资教育事业与投资企业的区别,投资教育事业的投资者是否享有学校的产权,国家划拨的教学用地、给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的产权归属没有弄清楚。

三、对投资者的回报问题

(一)对投资者回报存在以下几种状况

1.学校产权明晰,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每年给投资者一定比例的投资回报,也能及时按规定作投资分配的账务处理。

2.投资者办学目的很明确就是回报社会。

3.投资者直接参与学校管理,控制了学校的财权,收到学费以后就转移大量资金挪作他用,也不作投资回报处理,挂往来账,这类学校的投资者拿走的资金远大于规定的投资回报。

4.投资者不能控制学校的财权,产权又不明晰,投资者不仅要求回报,还要享有产权,对产权问题纠缠不清,举办者、投资者、管理者三者之间矛盾比较多,甚至影响学校的发展。

(二)投资回报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净收益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净收益的分配。净收益可以用于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投资成本补偿按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根据计提事业基金后的净收益确定,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两个百分点。……净收益为零或负数的,不得计提应付投资收益。”

(三)对投资者合理回报存在的问题

由于对政策理解的偏差,举办者、投资者与管理者在投资回报问题上也存在分歧。

1.对净收益的理解分歧。净收益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支出有日常教学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分歧在于本年度基本建设支出是否可以与本年度收入相抵。

有的民办高校的投资者,在建校初期只投入少量资金,学校的基本建设是靠贷款进行的,如果将基本建设支出与收入相抵就不会有结余。

2.计提投资回报的时间分歧。一种意见坚持认为,投资款到学校账户就要计提,另一种意见认为学校有了净收益才能计提。

3.多数学校没有按规定对已经支出的投资回报做账务处理。其中一个原因是投资者不愿缴纳所得税。另一个原因是为学校提供贷款的银行不同意民办学校在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进行收益分配。学校一方面考虑对投资者合理补偿,另一方面考虑资金运转,故将投资回报作借款处理。

四、现行制度存在问题(仅对江苏省民办高校)

(一)“实收资本”科目与注册资金的矛盾

目前民办高校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登记证书名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的名称是:开办资金,即注册资金而不是注册资本。

注册资金与注册资本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法人单位经营管理的财产的数额体现,是反映法人单位实有资产的多少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金随法人单位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当法人单位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

注册资本是公司的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实收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总和,注册资本是反映的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非经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由于民办高校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是开办资金不是实收资本,不能使用“实收资本”科目。若使用“实收资本”科目,容易给人造成错觉,认为投资者享有学校的产权,学校资产的增值、办学积累、整个学校资产都是投资者的。

(二)净资产类科目的匹配问题

目前江苏省民办高校对开办资金是用“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净资产类科目由“实收资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净收益分配”科目组成。笔者愚见“实收资本”科目适用于营利性企业单位,其他几个科目适用于事业单位。“实收资本”科目与“事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等科目不匹配。

五、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修改建议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些民办高校采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各民办高校在选择会计制度上不一致,建议国家财政部能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会计工作。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于2002年6月6日颁布、实施了《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是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文件,结合江苏省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在全国来讲是比较领先的。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当进行折旧核算,并规定学校按学年收取的学费收入,按收入与支出相配比的原则,三分之一作为当年的教育事业收入,三分之二作为下年度教育事业收入,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

本文在参考江苏省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一)建议以“开办资金”科目替代“实收资本”科目,明晰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

民办高校办学主体多样,资金来源多元,在“实收资本”问题上存在很多争议,建议“实收资本”科目改为“开办资金”科目。净资产类科目由“开办资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净收益分配”等科目组成。

随着学校的发展,开办资金可以追加,投资者追加投资也行,用学校的积累追加也行。建议“开办资金”下设“投资基金”“发展基金”两个二级科目,“投资基金”按具体投资人分设明细科目,归投资者所有,作为取得投资回报和学校撤销时退还本金的依据。“发展基金”归学校所有。通过对学校净资产的划分,规范投资者与学校的经济关系。

(二)对净收益分配的建议

建议在符合净收益分配的前提下,作如下分配:

1.计提30%的发展基金(作为追加开办资金),在“净收益分配”科目下增设“结转开办基金”二级科目。

2.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

3.剩余部分转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三)正确区分和核算绿化支出中的经常性支出和资产性支出

绿化养护支出是每个学校都有的经常性支出,是对已经建成交付使用的绿化工程或绿地进行除草、施肥、修剪、养护等支出,在费用发生时列入事业支出科目下的物业费支出明细科目。

绿化景点工程支出是学校规划的景观区域,委托园林施工单位设计、施工的景点工程支出,支出金额相对较大,一般有几十万至上百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景点里都有一些艺术造型、名贵花木,名贵花木在生长过程中也会升值,应该按资本性支出列支。因为民办高校征用土地的费用是列入无形资产核算的,按使用年限摊销,在资产负债表上逐年递减,由于绿化景点的美化使土地升值,日常一般不作资产评估,故资产负债表上不能反映学校资产的真实状况,建议将完工交付使用的绿化工程支出列入“固定资产――其他固定资产――生态资产”核算。

(四)建议固定资产分为七大类

《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八章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分类:“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及声像资料;其他固定资产。”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建议参照2009年8月10日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应用软件;其他固定资产。”

(五)建议对固定资产折旧作明细规定

为了正确反映民办高校资产状况,为不同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信息,建议对固定资产折旧作出明细规定,以便于操作。

1.对于正常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可按原制度规定执行。

2.建议下列固定资产可以不计提折旧:(1)对列入固定资产的文物;(2)人工湖;(3)石头堆砌的假山;(4)名贵树木。

(六)建议增设“低值易耗品”科目

从加强资产管理的要求考虑,增设“低值易耗品”科目。对单位价值低于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对“低值易耗品”按五五摊销法进入教学成本,能更准确地核算教学成本,更真实地反映学校的资产状况。

(七)建议研究民办高校投资的退出制度

应该肯定民办高校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贡献,但是,随着生源不断减少,有些民办高校面临生存困难,还有一些民办高校虽然没有生存危险,但是内部矛盾很多,影响学校的发展,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研究一个民办高校投资退出制度或投资撤出补偿办法,让真心热爱教育事业、不计较投资回报的举办者、投资者留下来,为我国的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反之,劝其退出投资。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S].2002.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7)

时隔5日,总理在9日召开的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放管服”营造公平便利的市场环境,才能更好激发非公经济和民间投资活力,要在电力、电信、交通、油气等领域切实保障民营资本及其投资的合法权益。

民间投资增速持续回落

近期,民间投资数据颇有些不尽如人意。

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10.7%,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5.3万亿元,同比名义增长仅为5.7%,增速落后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个百分点,增速比1-2月份回落1.2个百分点。

而国家统计局5月14日公布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数据更不乐观:1-4月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82393亿元,同比名义增长5.2%,增速比1-3月份回落0.5个百分点。

上述数据说明今年以来中国民间投资低迷、活力不够,形势严峻。不仅如此,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比例也出现了近10年来罕见的下滑。

一季度数据还显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降至62%,比去年同期降低3个百分点。自2006年至2012年,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比重从49.8%上升到61.4%,到2015年民间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重达到了64.2%,但目前却出现了大幅度下降趋势。

伴随这些并不乐观的增长数据的是企业不时传出的各种坏消息。

“我们这个地方有不少民营企业都倒闭了,主要是资金链断裂。”当记者联系采访民营经济最发达的浙江省金华市某企业人士时,他说出了令记者颇感意外的一句话。

其实,有关民企的发展困境问题,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已有浙江民企代表提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更香有机茶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俞学文3月7日在浙江代表团小组审议时指出,以浙江为代表的民营企业,目前正承受来自包括法律、银行贷款、社会经济形势和国际国内整个大环境的压力。“很多企业跟我讲,真是生不如死,现在想死的心都有了。”

这并非危言耸听。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从他对民营企业所作的调查看,目前全国大概有不少于20%的民营企业处于观望、停产、半停产或者是维持现状的状态。“现行持续收缩的经济大势决定了他们必然要收缩战线、维持生存,保存实力。”

国务院开展政策执行督查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迎秋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民间资本蓬勃发展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象征,是国民经济充满活力的基本表现。尤其重要的是,民间投资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的发展不仅创造大量的社会财富,而且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如果民间投资持续下降,必然会严重影响到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健康发展。

要焕发民间投资的活力,需要政策强力推进。5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一项极具信号意义的决定,派出督查组对地方推进民间投资进行督查。

这次会议决定,今年五月下旬,国务院派出督查组对18个省(市、区)围绕国务院2014年出台的39项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相关文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总理在会议上强调,对于当前民间投资增速有所回落的原因,要通过督查深入评估,认真分析解决。要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优化调整民间资本投资政策: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同时优化服务;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各项政策对国企和民企要“一视同仁”;积极引导城市资本投资农业。

“针对民间投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实地督查很有意义。通过督查,不仅可以了解清楚中央政策与民间资本之间发生的‘隔阂’或者说‘矛盾’的原因究竟在哪里,而且可以清楚地找到推进中央政策落实的具体路径。在现行体制下督查对于促进民间投资肯定会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刘迎秋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肯定了国务院派出督查组的重要性,但他同时提醒:“不能仅仅通过甚至单纯依靠督查来解决民间投资不足的问题。因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最终还是要依靠内生动力,比如从体制、机制上进行创新与改革等等。因此,经济管理工作重点也应放在内生动力的开发、启动和释放上,要尽早扭转经济持续衰退的局面。”

让民间资本投资“有门”

一直以来,对于制约民营经济发展,我们听得最多的是有三个门:“玻璃门”、“弹簧门”和“旋转门”。近期又增添了一个新词:“没门”。

这个新词来自5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此次会议上,说到一些民营企业目前面临的问题,总理感慨道:“说实话,一些民营企业现在面临的问题,不是‘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而是‘没门’!不知道‘门’在哪儿!”直言,“因此,必须进一步放宽准入,让民间资本投资‘有门’!”

“没门”的问题,就是没有人受理、接待和办理,这当然需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据记者了解,为了让民间资本投资“有门”,发改委已经率先开道。国家发改委副秘书长许昆林在5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说,发改委下一步将大力推动解决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遭遇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问题。“下一步将着力抓好已出台政策的落实,尽快促进民间投资回稳向好。”

其实,为解决民间投资难题,自2005年以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除了两个“36条”外,201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在农业和水利工程、市政基础设施、能源设施、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等诸多不曾对民间资本开放的重要基础建设领域,已经做出了逐渐向民间资本打开大门、允许民间资本投资在诸如交通、能源、水利或者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进行投资。但是,遗憾的是,这些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一直问题不断。

“最让我们头疼的是融资难问题,作为小微企业,融资难始终得不到解决。尽管有些政策要求银行给小微企业贷款,但多数都是指导性意见,实际上并没有太强的可操作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营企业家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长期以来,融资难、融资贵,一直都是中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难以回避的痛点,银行对于小微业务始终存在“不愿贷”的问题。一位银行业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直言,由于民营企业在管理上不太规范,再加上没有政府信用背景做支撑,金融机构就不敢轻易贷款给民营企业,金融机构给予民企贷款的支持力度确实比较小。

但也有例外,“像王健林的儿子王思聪,虽然也是民企,我们就愿意给他贷款,万一有意外和风险,他老爸也会为他背书。有他老爸这个信用做背书,金融机构愿意给他做贷款。”上述银行业人士说。

业内人士:建议尽早取消商业银行内部同业理财业务

一方面是民营企业从银行很难得到贷款,另一方面,得到贷款的民营企业其贷款成本也很高。为何中小微企业贷款成本高企,商业银行的所谓“金融产品创新”――同业理财――是一个重要推手。

据记者了解,目前全国各大商业银行均提供同业理财服务。一般地,这些同业理财产品先卖给城市银行,城市银行下面都有一百多个支行,这一百多个支行再把同业理财产品卖给村镇银行,“每卖出一次同业理财产品,至少要加两个点以上的利率,有的甚至达到四、五个点,到理财产品创新价值链末端的小微银行、包括村镇银行,等到他们拿到理财产品的时候,利率已经绕了几道弯,由它们放到实体经济主体那里的资金成本必然已经非常高了。”刘迎秋通过《中国经济周刊》建议主管部门考虑尽早取消这样一项商业银行内部的所谓同业理财业务,“商业银行的主业应该管好资产与负债,重点是把从民间吸纳的资金再通过银行业务直接贷给处于实体经济领域的中小微企业。”

在13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许昆林表示,发改委正在试点专项建设基金,比如给政策性担保公司注入一定资本,让它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使其能够得到商业银行贷款,具有投资能力。

要给民企同等国民待遇

长期以来,人们用“玻璃门”来指代民间投资“准入难”――即看上去似乎是没什么限制,但民营企业实际上就是无法进入。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营企业家向记者诉苦:“作为民营企业,我们没能得到和国有企业一样的待遇,依然面临多种限制和约束。”

5月9日召开的简政放权会议,开宗明义就要打破“玻璃门”。总理在这次会议上表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应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凡是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都应向国内民间资本放开;凡是影响民间资本公平进入和竞争的各种障碍,都要通通打掉。

此次会议开出了7项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清单。总理称,要抓紧建立行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破除民间投资进入电力、电信、交通、油气、市政公用、养老、教育等领域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坚决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做到同股同权,保障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

“建立行业准入负面清单是有必要的,除此之外,要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还要使竞争充分展开,真正做到让民企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更有作为。”刘迎秋说。

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并提至“积极发展”的高度。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把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结合起来的新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其中既有公有制经济,也有非公有制经济。

记者发现,近年来,关于民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案例少有发生,比较知名的是,2008年晋江聚旺印染机械有限公司、升泰纺织有限公司等50多家民营企业对上海国有同行业实施了并购,通过并购使民营企业迅速进入具有强大国内外市场辐射能力的上海市场。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8)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9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纵深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补齐短板、扩大合理有效投资等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勇讲话,委党组成员孙霖、秘书长李朴民出席会议,副秘书长兼投资司司长许昆林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18号文件是历史上第一份由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高度重视,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综合性、指导性、纲领性文件,是经济新常态下发挥好投资关键作用的重要遵循。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针对当前经济和投资运行面临的形势,集中力量抓紧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为扩大合理有效投资、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会议要求,要全面贯彻落实18号文件,充分释放改革红利,扎扎实实推进各项政策措施,打好改革政策和工作措施组合拳。一是在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补短板工作力度。要统筹加快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和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软硬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可持续发展,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二是抓紧推进“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的165个重大工程项目。建立分类推进工作机制,协同推进项目建设,再推出一批新的重大工程包,启动一批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的重大工程。三是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抓住三季度施工高峰期,加快建设进度,提高项目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和投资完成率,切实加快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进度。同时做好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四是促进民间投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强民营企业项目推介,积极与金融机构建立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推广各地促进民间投资的典型经验,加强舆论引导,进一步指引投资热点,改善市场预期、提振投资信心。五是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推广工作。建立健全PPP项目库,切实做好项目储备、动态管理、实施监测等,再拿出一批有现金流、有稳定回报预期、对民营企业有吸引力的项目,向社会集中推介。推行项目联审,积极推行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工作模式,提高审核效率。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创新商业模式及体制机制,保障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参与机会。六是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分类调控,因城施策,落实城市政府调控责任。七是加大吸引利用外资力度。加快推进出台促进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

会议强调,要以贯彻落实18号文件为契机,纵深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为扩大合理有效投资、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体制机制保障。一是抓住重点任务,出台实施意见。着重在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创新融资机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等四大改革重点任务方面,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重点围绕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探索“不再审批”管理模式、创新“多评合一”的中介服务新模式、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试点金融机构依法持有企业股权、建设和应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6大创新举措,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二是结合当地实际,推动政策落地。进一步放开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等领域,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去除各类显性或隐性门槛,在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出台有效举措,做到民办与公办机构在市场准入、职称评聘、社会保险定点等方面同等对待。三是创新拓宽投资项目融资渠道。结合实际需要,更多采取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发展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等,支持重点领域投资项目通过债券市场筹措资金,不断创新投资项目融资机制,打通储蓄与投资之间的通道,进一步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供稿)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9)

大会以“引进来”和“走出去”为主题,以“突出全国性和国际性,突出投资项目洽谈和投资政策宣传,突出国家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为主要特色,是中国目前惟一以促进双向投资为目的的国际投融资促进活动。

会议内容投资和贸易展览与项目、国际投资论坛及系列投资热点问题研讨和以项目对接会为载体的投资洽谈。大会期间,组委会将推出上百个精心筛选的中外投资项目供参会投资商选择。参加大会的境内外代表可以花最少的时间和精力全面考察中国各地和其他国家(地区)的投资环境,从最直接的渠道获取最新的投资政策和投资资讯,在最广泛的范围内选择最合适的投资项目和投资合作伙伴。

会议代表:大会将有众多中外学术、科研、金融机构、国内外财团、驻华机构参加,为参会代表广泛接触各国(地区)政府各级经贸官员、企业高端人士创造良机。此外,境内外多家新闻媒体与会,使大会成为塑造城市、乡镇、企业品牌形象和开展媒体公关的重要场所。

投资方向:中国重点城镇建设投资指导工作会议将围绕政府资助农业产业化、重点城镇建设投资的相关政策、国际金融机构投资方向,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助推重点城镇快速发展,就重点城镇建设领域的理论研究、模式探索、经验推广,项目投资、文化建设、融资咨询及宏观指导,推动中国重点城镇发展和全面建设新农村。

主办单位:中国国情调查研究中心、中国艺术文化普及促进会、中国重点城镇建设投资指导工作委员会

会议时间:2008年4月23日-25日

会议地址:北京人民大会堂

大会组委会

秘书处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A2座三层

电话:010-88312029 010-52218970

电子邮箱:

传真:010-84041691

联系人:肖女士 沈女士 黄先生

注:[1]参会费用2380元/人(含住宿、餐饮、交通、会议资料等)

[2]请于4月10日前将报名回执、付款凭证传真至:01 0-84041 691 5221 8970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10)

近几年来,我市民间投资快速增长,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宽,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在推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和加快城市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市民间投资仍然存在着总量小、比重低的问题,与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提高民间投资在经济体系中所占的比例,促使投资内生机制尽快形成,继续保持全市投资规模和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现就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发展为第一要务,努力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把促进民间投资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结合起来,与城市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结合起来,与社会事业发展结合起来,保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主要任务: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新兴制造业和能大量增加就业岗位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农业、旅游、金融、城市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主要措施(一)千方百计扩大民间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社会事业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或通过BOT、TOT、BLT等方式投资有收费机制、回报比较稳定的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及垃圾处理、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进一步深化城市设施建设与管理体制、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可操作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投资建设的配套办法。城司、海通公司、水务发展公司等资产经营公司和各国有资产授权投资主体,要创新融资机制,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投资建设。对以社会效益为主、投资回报率低的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教育、文化、卫生、旅游、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通过建立合理的价格、规费机制等办法,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鼓励民间资本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加强组织协调和引导,支持有能力的私营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促进私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大型企业搞好产、学、研结合,提高私营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和产品的技术含量。帮助符合条件的私营科技企业申请使用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对民间投资的高新技术项目和重大项目,在土地征用、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引导农户和私营企业通过股份制、合资合作等形式,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资源开发,投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及良种的繁育和技术推广。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以各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鼓励民间资本收购、兼并、参股或租赁国有集体企业,按一厂一策的原则,在不良资产处置、提取职工安置费等方面给予政策引导。国资、国土、金融、司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置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及债权处置、债务担保、仲裁诉讼等重大问题。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业。市商业银行要加大资本金筹集力度,扩大吸收民营法人企业投资入股,改善股权结构,壮大经营实力。(二)加大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支持。建立和健全担保体系。把效益好信用高的企业组织起来,建立中小私营企业信用担保互助基金会;加大担保公司的筹组力度,采取政府适当资助,企业出资为主,吸引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的方式,创建多种形式、多元投资的担保公司,扩大担保资金规模;成立同行业联户担保组织,实行联户共保;从私营个体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私营企业投资风险基金或纳入中小企业投资体系。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金融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把支持地方经济的改革发展和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完善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积极研究开发适应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品种,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提高对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比例。各国有商业银行要适当扩大基层行的贷款审批权限,促进基层分支机构开展信贷营销,及时满足县域私营企业相关贷款需求。私营企业要增强信用观念,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增加资金营运的透明度,提高向银行融资的能力。(三)拓宽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不断创新个人投资品种,拓宽居民投资渠道,激活居民储蓄存款,扩大民间投资。可选择具体项目,通过银行把社会公众的资金,以委托方式进行投资;可通过建立产业投资基金、使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吸引民间大量闲散资金参与项目建设;还可以通过联合投资方式,把分散资金联合起来,搞大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浙江、广东、福建等地民间资本来我市投资兴业,鼓励现有私营企业通过招商引资做大做强。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四)支持私营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具有一定规模、一定实力的私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和投资改造,实现扩张发展。鼓励和引导中小私营企业通过参股、加盟、合作、兼并、联合等方式,加入或组建企业集团。选择产品技术含量高、运行质量好、达到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重点加以培育,在贷款担保、人才招聘、科技和信息服务、评先创优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加以重点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对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市场前景好的私营企业,支持其向股份公司转化。鼓励国有投资公司对具有发展前途的私营企业参股。对成长性好、有直接融资要求,接近上市条件的私营企业,指导和协助其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为其申请、推荐、核准上市搞好咨询服务工作。鼓励私营企业与境外投资者合股创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将私营企业列入招商引资专项工作内容,积极做好私营企业的项目储备、宣传和推介,组织和帮助私营企业参与出国招商、专题招商、配套招商等招商活动,提高项目成功率。(五)推动民间资本向各类园区集聚。要进一步搞好园区建设,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园,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搞好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园区的投资条件。继续对民营经济园内企业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使民营经济园尽快成为民间资本投资的理想之地。各县(区)要有计划地发展新的私营经济园区,把发展私营经济和城镇建设结合起来,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私营经济园区和现代物流园区,吸纳更多的私营企业进入园区投资发展。(六)为民间投资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和投资环境。政府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做到对民间投资不干预、多服务,不限制、多支持。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明令限制的投资领域,都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对外资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凡是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都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凡是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进入该领域的民间资本。在政策、审批、管理、舆论等方面与国有投资、外商投资同等对待,为其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有关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严格行政执法,规范管理行为,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纠正对个体私营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减轻其负担,所有合法的收费项目,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公开化,必要时可以通过私营企业协会或民间商会,举行不同形式的听证会。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为促进民间投资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良好服务。三、加强对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建立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等制度。市、县(区)两级成立由党委、政府“一把手”任组长,市、县(区)直有关部门“一把手”组成的市、县(区)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设在发展计划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调度会议、联系点和综合考核等制度。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及时研究有关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措施的建立和完善,重点解决民间投资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制定完善的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考核办法,把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工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二)积极发挥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引导作用。把促进民间投资纳入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明确落实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要根据我市产业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方面的现状和要求,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民间投资有关的政策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提出引导民间资本的项目和载体,定期。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情况的统计,将其纳入社会经济统计范围,规范统计口径,完善统计渠道,为指导民间投资提供准确、快捷的信息数据资料。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11)

中图分类号:F224;F830.59

一、引言

2010年以来,在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国内结构调整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北京市经济也从高速增长向中速增长进行转变。从最能体现经济运行的GDP指标看,三季度增长率下滑至7.7%,比一季度下降0.2个百分点,接近政府调控底线;并且内生动力不足,从拉动经济的三驾马车看,投资增速虽然在下半年企稳,但总体呈下降趋势(2~9月,同比增长10.2%、12.1%、9.2%、7.3%、7.4%、7.8%、7.8%、8.2%);消费增长虽然在下半年止跌趋稳,但相比去年,增幅下降明显(3~9月,同比增长7.8%、11.9%、5.6%、7.4%、9.7%、7.1%、8.0%,比去年同期平均水平下降2.4个百分点);出口增速呈重心下移的态势(2~9月,出口同比增长11.90%、1.40%、9.90%、9.88%、2.90%、6.39%、7.50%、5.77%)。在此情况下,为确保社会稳定,需要出台一系列政策实现稳增长。从北京市经济特点看,消费对GDP贡献率最大,平均超过70%,但其主体是市民,刺激政策见效慢,作用不显著,投资就成为见效最快的手段。但当前我们面临严重的产能过剩,投资政策的制定就成为重中之重。本文从经济增长模型入手,考虑技术进步的因素,优化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利用历年统计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得到北京经济增长的基本模型,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国外对于政府投资、民间投资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研究比较少,主要集中在某一特定领域或行业,并且研究成果也不尽相同。如阿肖尔 (Aschauer;1994)以西方7国的数据为基础,认为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大于民间投资[1];Khan等学者 (1990)以24个发展中国家为样本,发现民间投资对经济增长的直接拉动作用大于政府投资[2];Fisher和Turnovsky(1998)发现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产生挤入效应,能促进经济的增长[3]; Nader和Migue(1997)通过研究墨西哥的历史投资数据,发现私人投资和公共投资对经济增长都有正向的促进作用,但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具有挤出效应[4]。

国内对此的研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通过定性的方法,从民间投资的特点出发,定性分析促使经济增长的作用,并提出政策建议,如田剑英 (2002)[5]、孟耀(2004)[6]、丁松林(2003)[7]等。二是利用历史数据,进行相关性分析,得到政府投资、民间投资、经济增长间的关系模型,如梁毅华(2011)[8]、郭卫东(2011)[9]、陈真玲(2010)[10]、韩学广(2012)[11]等。三是建立经济增长模型,利用历史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相关因素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如钞小静(2008)[12]、方俊智(2011)[13]等。

从结果看,钞小静 (2008)等学者认为,长期来看,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起负作用,民间投资对经济增长起促进作用;短期来看,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都具有促进作用。陈真玲(2010)等学者认为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都将促进经济增长,但政府投资的效果小于民间投资。陈献(2009)[14]、曹建海(2006)[15]等认为政府投资的效果大于民间投资。

三、模型的建立

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认为人口和资本是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基本模型为:

其中Y为经济增长,Q为索洛余值,用以解释技术进步的作用,L为人口,I为资本。

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发现该理论一方面将技术进步看作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另一方面又假定技术进步是外生变量而排除在外,存在缺陷。20世纪80年代后,新增长理论逐渐发展,将不同因素从索洛余值中分离出来,并将其内生进经济增长模型,其中一部分学者强调发展研究是经济刺激的产物,也就是意识的发展研究所取得的知识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将其引入经济增长模型,基本模型为:

其中Y为经济增长,L为人口,I为资本,A为发展研究。

考虑到投资分为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则模型变形为:

其中Y为经济增长,L为人口,Ig为政府资本,Is为社会资本,A为发展研究。

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是经济学中使用最广泛的生产函数,被用来描述投入和产出的关系。本文假定政府资本、民间资本、人口和发展研究的生产函数符合柯布-道格拉斯函数要求,表现形式为:

其中Yt为第t年的GDP, At为第t年的发展研究, Igt为第t年的政府投资,Ist为第t年的社会投资,Lt为第t年投入的劳动力, εt为第t年的随机误差项, Ct、τ、α、β、γ为待估参数,用以衡量发展研究、政府资本、社会资本和劳动力对经济增长的作用。

对公式(1)两边取自然对数,即可得到经济增长与发展研究、政府资本、民间资本、人口等因素的优化模型:

四、数据分析

(一)数据选取与处理

本部分分以下几个方面。

1.原始数据选择(见表1)

现有北京市统计年鉴中,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按注册类型划分为国有、集体、股份制、港澳台商、外商、私营个体经济、其他经济共7类,没有按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进行划分。各学者通常用相关数据进行替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郭卫东(2011)、钞小静(2008)等用国有投资代替政府投资,其余集体、股份制等6类非国有投资代替民间投资;

(2)郭栋(2004)[16]等学者用国有投资代替政府投资,集体、私营个体、股份制投资代替民间投资,其余定义为外商投资;

(3)部分学者用国有投资和国有控股的混合经济代替政府投资,集体、私营个体、非国有控股经济、外商、港澳台商及其控股经济代替外商投资。

考虑到北京市为配合国务院的新36条,出台 《引进社会资本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其本质针对的是社会资本,所以本文接受第一种划分方法,即用国有投资代替政府投资,其余集体、股份制等6类非国有投资代替民间投资。

技术进步难以用统计数据直接反映,有的学者利用科研投入数据反映发展研究,有的利用专利审批量或申请量反映,鉴于北京市统计年鉴中缺少该两项的长期历史数据,本文采用受高等教育的人数近似代替。

2.数据处理

在统计年鉴中,可得到GDP、政府投资、民间投资、就业人口和受教育人数,其中GDP、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为按当年实际价格计算的数值,考虑到价格因素,为增加可比性,需要处理。其中GDP数值按GDP平减指数折算为以1981年为基数的时间序列;由于固定资产价格指数从1990年开始编制,1990年以前指数借鉴商品零售价格指数[17],据此,将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折算为以1981年为基数的时间序列。

3.资本存量的处理

(1)基本公式

柯布-道格拉斯函数中投入因素为资本,而统计年鉴中为投资,无法直接利用,需要将投资额度转化为各年资本存量。目前测算物质资本存量最常用的方法是永续盘存法,基本公式为:

其中, Kt为第t年的资本存量, Kt-1为第t-1年的资本存量, It为t年的投资量, δt为资本折旧率。

(2)资本折旧率的确定

目前不同研究者采用了不同的折旧率,本文接受马栓友(2003)[18]等人的研究成果,设定综合折旧率为5%。

(3)基年资本存量的估算

根据国际常用方法,利用以下公式计算基年资本存量:

其中, I0为基年投资,α为样本期投资平均增长率,δ为平均折旧率。

由此计算得到基年政府资本和民间资本存量为:

(4)最终数据

最终的数据,如表2所示。

(二)模型检验

本部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ADF单位根检验

进行回归分析时,所采用的时间序列必须是平稳的,否则有可能出现伪回归现象,影响分析结果。本文采用单位根检验,判断各时间序列是否为平稳序列。检验时,为便于得到平稳序列和消除异方差问题,分别对各个数据取自然对数,同时以AIC或SC最小为原则确定滞后阶数。利用Eview5.0软件进行计算,得到结果如表3所示。

从结果可以看出,各时间序列的水平值均大于临界值,不能拒绝有单位根的假设,序列不平稳;一阶差分均小于10%的临界值,拒绝了有单位根的假设,序列平稳,因此他们均是一阶平稳数据I(1)。

2.协整检验

根据协整原理,进行检验的序列,单整阶数必须相同,经检验证明选取的5个时间序列数据均为一阶平稳,可以进行协整分析。本文采用Johansen多变量系统极大似然估计法进行协整检验,其中滞后阶数按AIC和SC准则确定。检验结果见表4。

从检验结果看,在5%的检验水平上,迹统计或最大特征根的统计量均存在小于临界值的情况,说明变量间存在协整关系,即他们之间通过某种线性组合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线性组合为:

InGDP=0.0449+0.1644InGOV+0.4044InPOPU+0.4223InSOC+0.1416InEDU

为验证协整关系是否正确,将线性组合改写为:

θ=InGDP-0.0449-0.1644InGOV-0.4044InPOPU-0.4223InSOC-0.1416InEDU

对该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见表5),发现其水平数据为平稳序列,验证协整关系是正确的。

因此,长期来看,lnGDP、lnGOV、lnPOPU、lnSOC和lnEDU间具有长期的均衡关系:

InGDP=0.0449+0.1644InGOV+0.4044InPOPU+0.4223InSOC+0.1416InEDU

3.验证结果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北京市的历史数据分析表明,政府资本与民间资本对经济增长都具有促进作用,但政府资本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效果要小于民间资本。

第二,由于资本与投资具有简单的线性关系,可认为政府投资、民间投资对经济的作用与政府资本和民间资本作用一致。

第三,除资本外,发展研究对经济也具有拉动作用。

五、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对当前形势下北京市投资政策建议如下:

第一,充分肯定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政府投资是拉动经济最直接、见效最快的手段,可以避免经济大幅波动,确保充分就业,是保障市场经济体系正常运行的基础,同时也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具有导向作用。因此,在当前面临产能过剩的情况下,不能谈政府投资就色变,应充分肯定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第二,选择政府投资最适合的方向。政府投资应避免在现有经济结构上简单的增加产能,加剧当前的过剩程度,应该充分发挥“四两拨千金”和“筑巢引凤”的作用。一是加强交通、电信、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文明和生态文明水平,为民间投资提供良好的环境,降低投资和运营成本;二是强化重点功能区建设,提升承载水平,为“功能特色化、产业集群化”方向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供条件;三是完善医院、学校、养老等民生设施,让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更契合百姓生活;四是以政府投资为主建立各种建设基金,广泛吸引民间投资投入城市建设,起到四两拨千金的作用。

第三,深刻认识民间投资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从分析看出,民间投资不但对经济发展起直接推动作用,效果强于政府投资,而且根据相关研究,民营经济的劳动生产率、资本回报率、吸纳就业数指标均高于国有经济,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率和抗冲击能力,能有效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利于改变原先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并且与国有投资相互配合,形成多元主体和适度竞争的格局,保障公共产品供给。因此,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

第四,创造条件扩大民间投资作用。利用一系列政策组合,解决民间投资“有钱难投”和“有钱不敢投”的问题。一是在国务院新36条基础上,制定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的相关政策措施,将其固化为现有投资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提高民间投资意愿与信心;二是实施广泛的行业准入,促进民间投资进入电信、铁路等垄断行业和基础产业,创造投资机会;三是制度创新,推动金融体系改革,扩大融资渠道,同时制定贷款担保、贴息、贷款优惠等政策,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问题;四是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水平,降低民间投资成本,同时灵活运用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提高民间投资盈利水平。

第五,努力提高发展研究水平。从实证分析看,发展研究同样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并且是改变经济增长质量、实现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建议:一是增加科研投入,改变长期以来科研投入占GDP比重过低的局面;二是加强监管,提高科研投入的使用效率,避免虚支冒领、经费多用于会议差旅、设备重复购置等现象;三是加强政策引导,促进产学研衔接,加快科研向生产力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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