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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合同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3-06-12 16:19:27

农民工合同管理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1)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上等行业为重点,明确农民工劳动合目管理工作职责,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到重要日程。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政策,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合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劳动合同动态管理。

二、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行为

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农民工的工种、岗位和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日应安排农民工休息。如需安排农民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建筑业企业根据生产特点,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部分工种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用人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及劳动条件。在农民工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施工现场必须按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四)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女付,并约定支付的时间、标准和支付方式。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特点,经过民主程序确定具体工资支付办法的,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

(五)劳动纪律。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农民工遵守的用人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制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农民工。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

四、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加班加点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充实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大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对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其纠正。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2)

中图分类号:F24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14(C)-0300-01

一、农民工“五同”服务管理现状。自2005年以来,作为我国最大的农民工用工企业,中国中铁率先在全公司推行了农民工与职工同学习、同劳动、同管理、同生活、同报酬的“五同”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在观念上倡导“五同”。不断破除对农民工的旧认识,逐步树立起农民工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维护农民工权益是依法办事的新观念,营造出重视农民工、尊重农民工、依靠农民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在制度上保障“五同”。不断加大对维护农民工权益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检查力度,切实落实同工同酬,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断加大工程安全投入,广泛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切实落实劳动保护措施,积极预防职业危害,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在措施上落实“五同”。制定了农民工培训管理细则,建立起一千余所农民工业校,做到农民工与职工同学习;对生产一线人员按专业统一编组作业,广泛开展师带徒、一帮一,做到农民工与职工同劳动;统一生活设施、统一文化活动、统一医疗保障,做到农民工与职工同生活;在工资标准上实行同工同酬,在单价核定上不搞双重标准,做到农民工与职工同报酬。

二、以中铁九局例谈农民工“五同”服务管理。根据公司《关于印发的通知》(中铁九局人〔2009〕279号)、《关于录用劳务人员及技校毕业生暂行办法的通知》(中铁九局人〔2010〕257号)等文件规定,经过与各部门沟通协商,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五同”管理的内容,(一)中铁九局农民工“五同”管理主要内容。第一,同学习主要包括:项目经理部要为全员提供统一的培训学习场所、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制定培训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确保农民工岗前安全技术技能培训率达到100%,合格率100%;要确保同职名农民工100%参加各种技能培训;对农民工进行企业文化、思想政治教育,要有教育提纲、安排和反馈,确保参加率100%等。第二,同劳动主要包括:项目经理部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统一的安全作业环境及生产必备辅助设施;必须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提供统一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按专业将农民工和员工统一编成作业班组,实行混岗作业;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安全员、质量员必须监控作业;领工员、工班长必须带班作业等内容。第三,同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经理部要统一员工服装,为农民工配发工装、安全帽;项目经理部全体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一律佩戴胸卡及培训上岗合格证;对新进场的农民工根据其工种和意愿,实行导师带徒制度,签订导师带徒合同,每名熟练职工带徒不得超过5人项目经理部要确保农民工员与工作息时间保持一致;项目经理部要确保吸收农民工工班长参与交班会、安全会;项目经理部要确保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参加组织活动等。第四,同生活主要包括:项目经理部在编制生活区规划时要保证符合“标准化”要求。做到办公区、作业区、生活区分开,满足人性化管理要求;项目经理部要为农民工设置统一标准的厕所、沐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垃圾容器等临时设施;项目经理部必须为农民工设立符合卫生管理要求的食堂设施,要统一食堂伙食管理标准;项目经理部要统一配备应急救治药品及担架等器械,并设专人管理。定期对生活区进行消毒防疫,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健康安全等内容。第五,同报酬主要包括:项目经理部执行各工种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完成的同一产品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验收;项目经理部对同一工作项目统一承包单价,统一劳务结算手续,定期结算;项目经理部对签约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和零散农民工,要实行同样的考核标准和统一的结算支付要求等。(二)中铁九局农民工“五同”服务管理要求。第一,高度重视,细化标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民工“五同”管理工作,要放在关系企业长远发展的高度来抓好抓实,主要领导要亲自上手。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农民工“五同”管理相关的标准,使标准更加科学,更加具有可执行性。要不断强化执行力,突出影响力,推动“五同”管理不断走向深入。第二,做好结合,发挥实效。各单位要与当前工作做好结合,特别是要做好农民工“五同”管理和架子队标准化管理、“三工”建设、“安全标准化工地”、“创建工程项目企业文化示范点”等活动的有机结合,实现双促进,双提升。要及时总结农民工“五同”管理的成功经验,不断扩大农民工“五同”管理的深度和广度。选树农民工先进典型,引导和带动广大农民工投身到企业的各项工作中来,发挥实效。第三,监督检查,强化考核。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局将严格监督检查,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有其他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以及因农民工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单位不能被评为先进集体,领导人员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

结语:总之,对农民工的管理是个全方位的管理系统也是一个服务工作,应该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机制来保证农民工的权益,进而提高农民工的工作效率,实现农民工和企业双方利益的共同最大化。

作者单位: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3)

关键词:农民工;精益化;管理模式

一、引言:

目前中国现有农民工2.5亿人,其中外出务工农民工有1.5亿之,据统计数据显示,建筑业农民工占整个行业的80%左右,是农民工提供就业机会最主要的来源之一。本文将对目前农民工管理存在问题及已有研究农民工管理模式的文献进行整理,并针对重庆市自身特点建立符合重庆市农民工的精益化管理模式,以期能够为重庆市相关管理部门及以后研究提供一些参考帮助。

二、现阶段农民工管理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

建筑业中,大部分的农民工,对是否需要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相关的意识,“李一凡[1]”等认为一些农民工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文化知识,维权意识淡薄,认为劳动合同不重要,甚至有的农民工居然不知道什么是劳动合同。在对农民工是否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调查中显示:仅有36%的人与施工单位签订了书面合同。农民工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还很淡薄。

2、企业不重视农民工的管理

大部分企业并不重视农民工的管理问题,很多企业的工作安排不合理,农民工的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时间;据调查报告显示,每周工作时间在65小时以上的占到30%。很多企业过于重视自身的经济效益,忽略了对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对于建筑业的工人,他们每天的作业强度很大,却不能够得到应有的工资回报,也会引起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冲突。

3、对于劳务分包问题

很多劳务分包公司并没有起到其本身应该起到的作用,一些总承包公司也没有进行专业的劳务分包。有实行劳务分包的企业以包代管,劳务分包与此同时也就流于形式。并且现在劳务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劳务公司基本不参与实际管理,只是走走形式,可行的行业管理制度非常不健全。

4、住房状况调查

穆薇[2]等对于农民工调查中,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自己有房的只占少数,大多数人居住在施工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或者选择与人合租等方式。对于建筑业中的农民工,因工作环境较差,一般居住在工地板房,也舍不得买空调等电器。

5、社会方面存在问题

从目前看来,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有些地方虽然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但是却执法不严,流于形式。

(2)在社会保障角度上,大部分农民工除了在家乡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之外,并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

(3)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致使很多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边缘化”并且享受不到很多城市人口可以享受的社会福利,特别是在子女教育问题上。

对于建筑业中农民工的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无序的管理现状,无论是对农民工自身安全、建筑业发展及城市进步都是一个非常严重并急需解决的问题。对于这一城市中“弱势群体”,需要寻求一种符合其自身特点并可以长期沿用下去的管理模式。以重庆市为例,分析重庆市农民工特点,创新农民工管理模式。

三、创新管理模式

重庆2012年农民工总数为914.9万人,针对重庆自身特点,建立以劳务公司为主要农民工管理中心的新的管理模式,各参与方具体责任:

1、劳务部门需要做的工作

对于该管理模式,劳务公司处于中心地位,其对上进行农民工信息汇报,对下进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作安排。此模式发挥好劳务公司的作用,将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放到了一个规范化、组织化的程度上。

(1)劳务公司对前来应聘并有相关技能的农民工提供资料信息卡供其填写备案。备案成功后,管理中心会对农民工发放其劳务用工卡,劳务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其用工卡进行信息录入并将其与工资卡进行绑定。

(2)农民工工作安排,对录入信息的农民工档案进行存档,并根据其工作意向进行工作安排,安排工作应尽可能符合务工者自身要求。

(3)工作安排后需由劳务公司出面与建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保险类型。劳动合同需经务工者当事人同意后方可签订。

(4)建立工资支付担保制度,要求与其注册农民工签订合同的建筑单位需预先在农民工管理中心所指定的账户中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当建筑单位有欠薪行为发生时,该账户便启动生效。

2、政府部门需做的工作

(1)建立的劳务公司应由政府劳务部门直接管理,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对务工者进行管理的公司给予相应惩罚。

(2)建立务工者信息库,加大农民工子女教育、就医及住房保障等投入。逐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农民工子弟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增加农民工就医保障卫生投入,实行社会保险与劳动合同挂钩制度,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类保险与劳动合同挂钩,做到一并缴纳。

(3)建立农民工投诉受理机制,开通农民工投诉受理电话,实行责任落实到个人,对涉及农民工投诉案件进行优选受理和解决。

3、建筑单位工作

(1)将公司主要信息及所需务工人员数量、工种类型录入劳务公司档案管理库,并及时更新信息。

(2)根据劳务公司所提供的劳务人员简历情况对务工者进行面试筛选,符合要求的便可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做到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标准工作制度,配合劳务公司对务工者办理建筑业相关保险。

四、总结与展望

如何减少因农民工事情而发生的问题,一直是国家非常关注的问题,而做好农民工的管理则是减少问题发生的重要环节。本文对于农民工的管理进行了总结分析并建立了以劳务公司为中心的农民工管理模式,希望能够对以后在农民工管理模式研究中提供相应帮助。(作者单位:1.重庆交通大学;2.重庆中央公园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4)

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始终坚持把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贯穿于建筑行业管理的全过程,下大力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综合素质。劳动合同签订率要基本到达100%,外地进威施工企业由于拖欠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案件要有大幅下降,逐步消除农民工采取攀爬塔吊等过激行为讨薪现象,努力实现“把苗头隐患消除在施工现场,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企业内部”的总目标。

三、方法步骤和主要措施

(一)结合企业资质年检,进一步提高建筑企业依法诚信用工水平

结合企业资质年检,对全市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实施全面排查。排点是:发生过农民工投诉上访的、有过拖欠历史记录的、业内诚信度较低的企业。排查内容是:是否与所有务工人员逐个签订劳动合同、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规范有效、是否设置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和劳资纠纷调处、是否将调处负责人相关信息告知全部农民工、是否及时足额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以及劳资纠纷调处运行情况等。主要措施是: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启动约谈问责制,限期整改3个月;整改期间,暂停参加招投标活动;拖欠数额大、情节严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降低或取消资质;属诚信企业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取消其荣誉称号,补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时间安排:4—5月份。

(二)结合进威备案年度考核,切实遏制外地企业由于拖欠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比较普遍的势头

据统计,全市建筑业80%以上的投诉案件和90%以上的大规模农民工群体上访事件发生在外地进威施工企业。结合进威备案年检,对外地进威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实施全面排查。排点是:被评为诚信企业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先进单位以外的所有外地企业。排查内容同企业资质年检时的排查内容。主要措施同企业资质年检时的措施,整改不合格的,清出建筑市场。

时间安排:4—6月份。

(三)结合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

要将在建工程列为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监控重点,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切实摸准每个在建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底数。从检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规范有效入手,对在建的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实施全面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出现农民工投诉上访而企业又没有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规范的,要先停工后整改,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限制招投标资格、降低或取消资质、清出建筑市场等处罚,且3年内不得参加年内诚信企业等各类先进评比活动。同时,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暂扣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时间安排:贯穿全年。

(四)结合“争创文明城市”活动,扎实做好重大敏感时期和农民工集中返乡高峰前夕的和谐稳定工作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重大敏感时期前夕,结合夏忙、秋收、春节等农民工集中返乡高峰,拟组织2次农民工工资管理专题会议。主要议题是:通报阶段情况,总结推广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在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分析遇到的突出问题及对策,部署专项检查活动等。

日程安排:上下半年分别适时组织1次。

(五)结合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有效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

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企业要结合职业技能培训活动,采取实地走访、座谈交流、发放材料、播放宣传片及新闻媒体等方式,深入开展以“诚信打工、文明生活、依法维权”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农民工尽快提高综合素质。

时间安排:贯穿全年。

四、组织领导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5)

近年来,我国农民就业形势更具多元化,从事非农业生产人员数量呈逐年增加的态势,这对农村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和流动带来了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逐渐增多,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效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不够

农民不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而且文化素质普遍不高,这就导致大多数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缺乏深入的了解,从而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断,甚至还存在个别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经营权利进行侵犯的行为,承包合同相关条款得不到执行。

2.土地承包合同的程序没有法律效力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变,但在一些土地承包合员签订时,没有在公开及公正的环境下签订,部分合同甚至是以口头确立的,合员签订十分随意,缺乏书面的保证。部分合同甚至是由村领导干自行确定,不仅没有相关方案,而且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合同缺乏公正性,个别村干部利用手中职权,往往以较低的价格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使亲朋好友获得利益,非法承包现象较为严重。部分没有书面合同的村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一旦出现问题,则会对农村的和谐、稳定带来较大的影响。

3.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一直以来我国城乡之间经济发展都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也导致当前许多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涌入城市。大量农民外出外工,使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现象十分普通,但很多农民土地流转过程中采用的都是口头约定,不签订法律合同,甚至存在土地弃耕的现象。一些较偏僻落后地区,不仅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不合理,而且在政策上对土地承包行为监督不及时,再加之农民自身文化素质较低,这就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对于自己和对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从而导致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存在着许多违规现象。

4.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归属于政府机构管理,但由于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再加之对工作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这就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不到位,在执行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极易出现各种矛盾和问题,从而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途径

1.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

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重视村级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合其能够知法、懂法,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充分的运用法律来维护好农民及村集体的切身利益。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可以将其印制成册,做到农民人手一份,还可以以公告牌的形式在各村委会进行张贴,加大对土地承包法的宣传,使村干部及村民都能够认真、深入的领会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各种规定,从而做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2.做好合同收集工作

管理部门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为此,管理部门应该提高自身责任意识,注重工作的实效性。工作中,要着重对土地合同档案管理做好收集工作,实现制度规范化,通过专人进行管理,形成完善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责任制度。在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相关部门应该及时有效进行收集,避免合同长时间在农民手中存放。在进行收集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合同和实际的核查工作,只有二者相符才能入库,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的真实性。

3.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首先,对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主管相关部门应在制度上、法律上、合同上、管理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相关工作,通过流程制度的确立,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从而做到制度上的保障。其次,在进行承包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管理。

4.提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面对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管理工作将不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没有一支业务精、政策通、纪律严明、管理科学的人员队伍是很难胜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重任的。因此,需要我们不断地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花力气,为做好新时期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

5.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来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同时制定详细的土地流转规程,进一步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引导和规范,确保流转程序的合法性,合同的规范性及流转手续的完备。作为农经部门,更需要对农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进行引导和指导,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证,积极调解土地流转纠纷,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备案。进一步完善乡镇农经监管部门职能,强化对土地流转的监管,更好的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另外,当前还要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充分的的利用市场调节来强化对土地流转的有效管理,构建农村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及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更好的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三、结束语

在当前农村发展过程中,作为农村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构建和谐农村的基础,因此需要针对当前农村经济的新特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构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体系,对各方面工作进行统筹,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新农村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6)

各标段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农民工工资监管账户,成立相应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农民工信息收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标段农民工专管员做好本标段农民工具体管理工作,保障信息及时录入、文件归档。各标段或工区财务具体负责本标段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财务上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期工程计量款的10%由宛龙公司财务处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农民工工资,各标段或工区在发放农民工工资前须及时补足专户资金,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农民工工资管理使用农民工管理系统软件,施工单位与各劳务队、协作队签订劳务合同后,施工单位农民工管理员应于3日内将信息录入农民工管理系统。劳务队信息包括:劳务队和负责人基本信息、入场时间、机械设备信息、农民工人员信息。录入附件包括劳务合同、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安全承诺书、农民工协议等,以劳务队为单位建立档案,将合同及其附件归档。劳务队离场后,3日内在系统中变更劳务队状态,并补充附件离场承诺书。

农民工进场后3日内,由施工单位农民工管理员将农民工信息录入系统。农民工信息包括:入场时间、农民工个人基本资料、个人图像、身份证扫描件等。录入附件为农民工与劳务队或协作队签订的劳务合同、特种工人操作证等。录入完毕后将信息上报审核,各标段或工区应做好内部审核,由项目公司协调处进行审核,分管领导进行终审。审核流程为施工单位专管员---分管领导---项目经理---项目公司协调处,对不符合要求的或录入信息不完整退回重新补充。人员离场后,3日内在系统中变更劳务队状态,并补充附件离场承诺书。所有参建的农民工无论时间长短,进场后均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并进行现场拍照连同身份证扫描件一并录入农民工管理系统,做到进场有信息、离场有承诺。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7)

(一)强化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系统合力

把加强农民工服务管理落实体现在“三纳入”、“五同步”、“四协同”中,即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对各地各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畴,服务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同步研究、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评价;进一步完善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组织“四位一体”的社会协同机制。一是创新组织领导体制。区县以上政府均成立了农民工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一把手任组长,并设立综合协调常设机构――农民工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坚持重心下移、整合资源、强化综合功能,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农民工服务管理办和站(室),形成四级服务管理网络和平台。二是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将农民工服务管理纳入党委、政府年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定期召开市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建立了完善的专项督查和评估机制;注重对基层机构的指导。三是强化社会协同推进。大力推进和谐企业创建,研究建立和谐企业科学评价体系。积极发挥村(社区)基础作用,近千所社区学院、市民学校、成人学校的教育向农民工拓展,村落文化体育设施逐步向农民工免费开放,创新推行“村企结对”服务管理模式。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建立建筑业民工总校和建设项目民工学校,创办流动书屋和服务热线,开发“新宁波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项目;研究实施农民工“阶梯式”水费、电费优惠政策;推出农民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和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项目,鼓励企业设立职工互助帮困基金。

(二)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综合公共服务包

把强化公共服务作为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在市委《关于加强外来务工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2007〕15号)的指导下,研究出台了农民工社会保险、就业培训、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职业健康安全、治安管理、社区服务、工会维权、户籍迁入、法律援助、流动党员服务管理、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等15项配套政策,构成了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综合服务包。在就业扶持和技能培训方面,为新增外来劳动力提供全程免费的职业推介和引导性培训服务,建立省内外劳务合作基地,与职业技术学校确立技工输入协作关系,整合确定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在随迁子女教育方面,农民工子女就学率达到100%,其中公办中小学接纳比例达到70%,通过下拨民工子弟学校补助经费等方式,全部免除了农民工子女学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等;在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方面,通过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落实公共卫生专项补助经费,外来育龄妇女可以享受“五同五联五免费”的市民化待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率达到90%,农民工子女免疫率达到98.5%;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率先推出了全覆盖、低费率、可选择、能衔接的“五险合一”社保政策,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个人不缴费,在全市6个统筹区内实现无障碍转移,并于城镇社保实现互通衔接,允许劳资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选择参加城镇社保或“五险合一”社保;在住房保障方面,将住房困难的优秀农民工纳入政策性住房保障体系,鼓励农民工中的高级技师、技师、工程师、高层管理人员和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在务工地购买限价房并允许落户,大力引导企业为优秀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租房住房补贴制度。

(三)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探索推行积分落户

2009年,制定出台了《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进行了试点,今年将在全市推开。积分落户办法适用于已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生活的农民工申请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办法》还规定了申请的基本条件和积分申办条件。其中,基本条件有6条,必须同时符合,包括:持证年限、工作年限、社会保险、居住条件、年龄身体、信用记录。积分申办条件有7条,符合基本条件的农民工,按照综合素质和实际贡献情况建立积分评估制度,总分值为150分,包括技术创新指标、职业资格指标、担任职务指标、素质提升指标、荣誉称号指标、社会公益指标、企业认可指标。在保持上述七项积分评价指标、一级指标、权重分值和总分值全市统一的前提下,各县(市)、区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二级指标项目内容并合理调整二级指标分值。《办法》还对农民工积分落户实行梯度政策。其中,老三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农民工累计积分不低于100分、其他县(市)区城区农民工累计积分不低于90分、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农民工累计积分不低于80分。农民工积分落户一年集中办理一次,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落户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份。《办法》有效激发了农民工参与宁波市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了逐步纳入、逐步融入、逐步变成本地人的一条有序推进的新路,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益和示范效应,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目前,已有3人通过积分方式落户宁波。

(四)以社会融合组织为载体,大力推进新老市民融合

农民工市民化不只限于身份的改变,更多地反映在观念和生活方式上与所在城市的融合。宁波市按照“党的领导、依法管理、共建共享、促进融合”的原则,依托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建立“村级和谐促进会”等社会融合组织,吸收新老市民共同参与,引导农民工全面融入宁波的市民生活。目前已初步形成基层和谐促进会、和谐促进小组、和谐促进员的三级网络,全市村(社区)融合组织建成率分别为51.7%、95.9%,其中外来人员100人以上的村(社区)建成率达100%,另有637家企业、86个商务楼宇建立了融合组织,和谐促进员16.89万人,其中农民工6.95万人(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有7011名)。社会融合组织的规范化建设也在不断加强,北仑区、余姚市出台融合组织规范化建设意见,慈溪市、北仑区、鄞州区结合综管员队伍建设,探索建立融合组织副会长或副秘书长专职驻会制度。社会融合组织的服务功能也在不断拓展,在搭建平台、调处纠纷、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当前宁波市在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宁波市农民工总量大、人口占比高,从事的大多是层次相对较低的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工业和第三产业,在推进市民化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矛盾。

(一)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综合服务包虽然涵盖了农民工所需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方面,但服务标准和水平还很有限,各项服务的标准与户籍人口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以义务教育为例,虽然基本上能够保证农民工子女就近就学,但都还不能做到全部由公立学校接收。再比如农民工综合险,其社会保险成本(与社会保险收益正相关)尚不到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成本的三分之一。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关系的跨区域转接仍存在障碍

农民工市民化及其融合需要与当地公共服务的有效对接。当前农民工客观上流动性较强,但现有的社会保险套餐与移出地的社会保险之间缺乏必要的转移接续,这就影响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其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

(三)城市承载压力不断增加

由于提供了相对较好的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的数量不断增加,宁波市面临的承载压力也日趋增大,这种压力不仅体现在地方政府财政支撑能力上,还体现在土地、资源、环境、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如不少农民工不仅自家的随迁子女在宁波就读,还会把亲戚家的子女也带来宁波就读,加剧了本市基础教育资源的短缺程度。

(四)农民工服务管理难度仍然较大

宁波市农民工占城乡人口比重较大,在加工工业发达的平原地区,农民工甚至超过户籍人口数。农民工已从当初的候鸟式、个体化发展成为定居式、家庭化。新生代农民工及农民工子女的思维观念和行为模式,受家庭固有的地域特性和宁波城市特性的双重影响,呈现出很强的不确定性。此外,宁波市的农民工多来自江西、安徽、四川等周边地区,务工和生活有很明显的按籍贯群居特点。这些都增加了今后农民工的服务管理以及新老市民融合工作的难度。

(五)农民工的整体素质与市民化要求还有差距,需要进一步提升

农民工已成为宁波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农民工整体素质与宁波经济社会的转型升级以及城市化推进已是一对有机的互动关系。当前粗放式发展模式难以为继,迫切需要通过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宁波人力资源素质的整体提升,推动转型升级。

三、下一步宁波市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工作考虑

(一)加快提升农民工素质

巩固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体系,继续免费提供各类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以培养熟练工人为目标,继续实施“双证书”人才、中高级技工培训计划。鼓励农民工积极参加技术技能培训,着力培养和稳定技能人才和熟练员工队伍。深入开展百万新宁波人基本素质提升工程。

(二)进一步加强社会融合组织建设

研究制定融合组织社会化、科学化建设标准,建立完善融合组织评价考核办法。大力培育一支融合组织高素质社会化工作人才队伍。深化基层和谐促进工程,进一步促进融合组织在调处矛盾纠纷、提供服务、推动融合共进、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真正发挥作用。

(三)进一步发挥农民工参与建设热情

综合考虑城市承载能力和财政保障能力,鼓励优秀农民工落户,进一步激发农民工创业创新活力。深入开展志愿者行动计划,以村(社区)、规模企业为重点,以和谐促进会等融合组织为依托,建立农民工志愿者服务组织。创新租住房激励措施,引导企业与村挂钩为农民工建立统一租房制度及按技能贡献分档提供租房补贴激励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优秀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继续将住房困难的优秀农民工纳入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继续开展优秀评选表彰活动。

(四)强化农民工权益保障

完善制度,积极打造 “无欠薪城市”。落实社会保险和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基本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稳步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坚决杜绝重特大劳动安全生产事故。改善农民工子女教育服务,积极探索农民工子女初中后继续教育途径,进一步引导激励农民工子女在我市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加强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文化服务。

(五)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8)

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按用人单位当期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商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各单位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在同一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统一的劳动报酬制度,不得因用工方式不同、户籍不同而实行不同的劳动报酬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各地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引导工资合理增长。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和计税工作标准审查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程及标准,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行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三、切实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

(六)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

(七)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比较重的乡镇要建立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网络,强化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和组织管理,大力培育劳务输出品牌,鼓励农民外出创业和在本地创业。加强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建设,推广“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切实履行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职能。

(八)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根据我省承接产业转移的特点和要求,按照农民自愿、受惠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工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各级政府要整合当地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农业、教育、扶贫等部门的职能作用,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和工种,扩大培训规模,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提高培训质量。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在当地政府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开支。

(九)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着力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集中力量办好一所示范性的中等职业学校,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鼓励支持职业技术院校和技工学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认真实施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把职业教育与企业用人、企业实训结合起来,提高进城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各级政府和职业学校要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

(十)切实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各地要完善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岗位培训的责任,输入地尤其是工业园区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职业培训计划。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另行制定。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职业培训投入机制。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一)高度重视和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二)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重点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其工伤后的待遇可自行选择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

(十三)积极做好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工作。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参保农民工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以及异地治疗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四)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制定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五)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对农民工实现属地管理,在编制城镇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镇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加大对农民工居住较为集中的城乡结合部基础设施的规划力度,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镇公共服务体系。

(十六)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地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镇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并在资助贫困学生活动中要优先安排农民工子女。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的子女教育问题。

(十七)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强化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确保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十八)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要进一步完善人口信息采集网络和管理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输出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十九)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要求。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有条件的城镇单位招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要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依法行使民利。农民工有参加工会组织的自由,工会组织可依法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在农民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中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模评先等方面,农民工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二十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在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有固定场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按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在设区市市区,凡属当地高科技产业、重点企业或利税大户急需的农民工人才,经其聘用单位申请,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落户;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对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可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为暂住人口的农民工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二)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三)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严厉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简化程序,及时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二十四)切实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在外出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和村委会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站点,保证农民工就近便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十五)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劳动合同履约率。基层工会要指导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争议调解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优化农民工就业环境。要依法履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作用,完善和建立工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网络。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六)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按照强化功能、突出特色、繁荣经济、集聚人口的要求,加快发展县城和实力强的中心镇,增强城市带动乡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能力。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和农产品加工业。全面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注重发挥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在创造就业岗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健全激励机制,赋予基层更大的发展自和决策权,增强县域经济自主发展能力。

(二十七)积极对接产业转移,增加农民在当地就业机会。坚定不移地实施大开放主战略,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主动对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为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务实推进区域合作,加快与沿海地区体制机制接轨、产业合理分工、基础设施互通、人才交流互动。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产业集聚作用,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建设步伐,积极发展块状经济。

(二十八)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在完成村镇布局规划编制和总体规划编制的前提下,把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二十九)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小城镇发展,着力建设重点城镇。增强城市与小城镇的产业联系,提高小城镇参与区域分工的能力,实现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统筹规划小城镇供水、供电、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优化空间布局,有序扩大规模,提高小城镇对人口和产业的承载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营造百姓创家业的良好氛围,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为支持和鼓励农民工个人创业,对农民工个人提供应税劳务未达到起征点的,依据政策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三十一)完善农民工工作组织领导协调机制。省政府已建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工作。各市、县(区)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形成由政府统一领导,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与输入地相关部门、用人单位的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三十二)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抓好科技下乡、科技活动周等活动,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引导农民工形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习惯,提高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就业、创业和致富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习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农民工爱岗敬业、团结友善、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要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三十三)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平台。进一步增强农民工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积极参与社区自治的有关事务,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社区应完善社会融合功能,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创造条件,使其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要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9)

(一)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坚持清理旧欠和预防新欠并重,继续推进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建设。扩大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资金规模和实施范围,适当提高保证金提取比例。实行工资支付监控和报告制度,强化工资支付监控的力度,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加强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历史拖欠久拖不决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并要公开曝光。工商部门要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诚信行为跟踪记录,列为监管工作重点;对于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司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有关规定做好司法审判和执行工作。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行政执法、、工会、工商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联动惩治机制,严防产生新的拖欠,力争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及时调整提高农民工工资。严格执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的制度,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管理体制。大力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等宏观调节工资分配的作用。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制定和推行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文本,完成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目标。全面启动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立企业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对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大力加强乡村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监督乡村各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加强对地方、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的指导监督,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规范和标准。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严格要求各类企业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把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察。对高危行业的农民工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制度。编制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培训教材,在农民工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和中小企业集中的地区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将高危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情况与企业安全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对不按要求开展农民工安全培训的,一律为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定期组织对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专项检查。要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强制推行有毒有害岗位定期体检制度,做好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五)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加快“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实施。积极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参加预备制培训;组织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劳务输出培训;实施“农民技术员培养工程”,组织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农村种养殖科技示范户的农民进入省内农业高等院校,接受以需求为导向、半年制、非学历的技术培训;开展以农民工为对象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继续实施“阳光工程”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探索以农民工为主要对象的单项能力证书制度,对参加培训的农村劳动力提供方便、快捷的技能水平鉴定评价服务,提高农民工技能型就业比例。

加强培训资源的整合,建立开放式职业培训体系,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积极性,依托县职教中心、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机构,共同做好农民工的培训工作。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就业联合行动,认真落实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加大资金投入,降低农民个人培训成本。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六)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贯彻落实《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继续实施“平安计划”,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煤矿、非煤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加工等行业实现全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着力推进餐饮、住宿、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体系。切实加强工伤保险的基础管理,简化办理程序,完善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补偿等政策。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努力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落实待遇补偿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七)继续扩大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范围。抓好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工作,以农民工集中的大中城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制造业、建筑业等为重点,继续实施专项扩面行动。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缴费、待遇、管理办法。各市要尽快出台农民工参保办法。研究探索餐饮业农民工参保的政策。研究解决农民工流动时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农民工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衔接问题、农民工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问题,保障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八)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要开展农民工参保专项行动,组织业务培训,宣传有关政策,为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准备。待国家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出台后,及时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五、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九)积极推进农民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措施。按照《公安部关于试行人口流出地公安机关派驻民警协管流动人口警务模式的通知》要求,在经济比较发达和流动人口数量较多的地区试行由人口流出地公安机关派驻民警到流入地公安机关,协助管理本地流出人口的警务模式。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指导已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的地区进一步完善配套改革政策。

(十)切实加强农民工维权服务工作。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农民工维权监督员,对政府的农民工工作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举报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发挥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中心作用,加大法律援助中心对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援助力度。发挥各级工会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工会维权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把农民工维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通过专项行动、日常监察、及时受理举报案件等措施,把农民工维权工作做实做好。

六、做好农民工相关公共服务工作

(十一)切实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建立进城农民工随住子女登记、流动情况的统计、预测制度。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农民工随住子女和流动儿童就学问题,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政策,积极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切实做到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要切实改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读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扩招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读的能力。加强对以接收农民工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各类民办学校尽快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对民办学校安全、卫生方面的监督检查,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深入调查研究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作,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良好的教学条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全面实施推进特殊少年儿童群体快乐成长计划,大力加强希望工程的实施。

(十二)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按照“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单位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认真制定农民工住房基本卫生和安全标准。建筑施工类企业要为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标准化的临时宿舍,设有食堂的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是否有符合标准的临时宿舍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重要条件,其他行业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长期使用农民工且数量较大的单位,要建设固定的农民工宿舍和食堂,农民工食堂要取得卫生许可证,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以保证农民工居住、饮食卫生安全。

(十三)健全社区管理服务制度。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互相配合”的原则,加快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提高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在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居住安全、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城市居民与农民工及其家属的相互融合。启动农民工留守儿童家属综合服务体系试点。推进爱心护理工程、农村敬老院、儿童福利院、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残疾人综合服务体系等设施建设。

(十四)建立劳动力输出储备制度。依托现有的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对城乡劳动力管理实行统一登记台帐、统一信息卡、统一统计报表。各地每年对有输出愿望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应往届高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各类劳动力资源进行一次抽样调查,将其自然情况、专业技能情况、就业意愿和就业情况进行登记,做到社区(村)、街道(乡镇)有台帐,县(区)、市有数据库。对劳务输出人力资源进行动态管理,切实保证人力资源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十五)加强乡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按照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要求,将劳动保障服务向乡村延伸。在乡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村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培训、就业、维权“一条龙”服务。劳动保障服务所(站)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当地编委核定的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明确资金来源。

强化农村劳动保障服务工作,逐步实现劳动力转移方式上从无序性向有序性、有组织性方向转变;在转移时间上从临时性、季节性向固定性、长年性转变;在转移渠道上从单一化向多元化、特色化方向转变;在转移层次上从体力型逐步向资本型、智能型、技能型、品牌型转变;在转移地域上从周边地区逐步向覆盖全国及国外转变;从孤立的劳动力转移向以劳动力转移带动商品输出发展上转变;从单向流动向城乡互动,返乡创业反哺农业发展上转变。

(十六)实施劳务输出品牌战略。充分发挥劳务品牌在开拓对外劳务市场中的龙头作用。巩固“东洲矿工”、“建昌建筑”、“辽阳技工”等品牌,做大“抚顺月嫂”、“抚顺司炉”、“辽南瓦工”等品牌,培育“辽宁保安”、“辽宁电焊工”、“辽宁缝纫工”等特色劳务品牌。加强品牌的载体建设,打破地域界限,有效整合品牌资源,逐步将地区品牌打造成全省品牌,实现量的扩张到质的飞跃。加强品牌的统一培训鉴定和规范管理,扩大品牌影响,拓展输出空间,提高劳务经济竞争力。

七、加强农民工基础工作

(十七)落实县乡政府农民工工作责任。要大力加强乡村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乡村用工的劳动保障监察,重点检查非法用工、使用童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问题,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抓好农村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措施等工作。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以村委会、居委会、学校为单位,对留守儿童建档立案,全面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以落实义务教育、保证身心健康、加强困难家庭社会救助为重点,制定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特别要健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机制,严厉打击侵害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各类关爱留守儿童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工回乡创业。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在资金、人才和管理服务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和相关政策。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和相关产业政策,注意保护耕地、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10)

一、抓组织,做到“三建”并举

农民工来自四面八方,农耕经济的个体劳作、自由闲散的生产、生活方式和观念严重,管理难度大。要稳定农民工队伍,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就要把他们组织起来,让他们在企业的各种组织形式里生产、生活。要按照全总提出的“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在农民工队伍中建立工会组织,做到建会、建制、建家并举。

在抓建会上,要摸清农民工的思想状况,要围绕“你对工会的认识”、“农民工的权益”、“工资发放”、“文体活动的开展”等问题在农民工队伍中展开问卷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农民工急切盼望有一个组织来维护他们的权益,替他们说话办事。为使农民工对工会有更多的了解,要组织他们学习了《工会法》、《劳动法》和《工会章程》,使他们对工会组织有了初步的认识,为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打下基础。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用工,谁建会”的原则,凡是与企业确立了劳动关系或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原则上都要成为工会发展的对象。要鼓励农民工自愿填报入会申请,建立会员档案。农民工工会组织成立后,要依照组织程序选举出他们自己信赖的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划分工会小组,推选小组长,明确各自的职责,以便于他们开展工作。

在建会、建制的基础上,要积极做好农民工建家活动。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叫响“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做到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要使农民工队伍普遍做到“四有”,即有工会组织、有工作规范、有办公场所、有活动经费、有工作内容。同时,逐步建立健全农民工大会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农民工之家。帮助他们成立了各种球类、棋类等兴趣小组,组织他们开展自己喜爱的活动,真正使农民工工会“有工作、有活动、有地位”。

二、抓教育,促进“三个转变”

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促使其向“产业工人”转变,是最重要的维权内容。要注重抓好三项教育,促进农民工实现“三个转变”。

一是加强主人翁意识教育,促进观念转变。针对农民工队伍中存在的雇佣、临时观念,要对他们进行工人阶级意识和主人翁意识教育,开展“企业是我家,发展靠大家”的增强主人翁意识推进会,举办农民工主人翁意识座谈讨论等活动,引导他们树立爱企敬业、岗位奉献的思想,教育他们由单纯赚钱转变为既讲经济报酬又讲奉献精神;由低人一等、雇佣思想转变为理直气壮当主人;由行为散漫、利己主义转变为遵纪守法,自觉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为企业发展做贡献。

二是加强企业文化教育,促进素质转变。农民工的来源决定其思想素养和文化水平参差不齐,要把对其进行企业精神整合作为教育重点,通过树立“企业发展我发展,我与企业共兴衰”的思想,来凝聚农民工队伍,让他们与企业形成命运与利益共同体,为企业的发展做贡献。为消除他们与企业的隔阂,开展以“继承企业魂,做好企业人”为主题理念,在农民工中开展了“我为企业文化添一笔”活动,让广大农民工发挥积极主动性,为企业文化建设献计献策。要制定《农民工文明守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和规范他们的言行。为了让外农民工队伍融入企业文化,企业要为他们订做统一的标志性服装,配发有企业宣传口号的标识性旗帜和条幅,做到市场闯到哪里,企业精神就传播到哪里,品牌形象就树立到哪里。

三是加强技能教育,促进能力转变。要结合农民工的特点和企业实际需要,做到不同时期有不同重点,不同工种有不同内容,不同对象有不同方法,不同层次有不同要求,开展技能素质教育。开展“争创学习型团队、争做知识型民工”活动,组织农民工开展了“学习一门新知识,掌握一项新技能,创造一项新工艺,展示一个新形象,提出一项新建议”活动,实现了由单一的岗位技能培训向提升学习能力转变,方式上由“缺什么,补什么”的被动学习向超前跨岗位学知识、学本领转变。企业要与劳务输出地联手开展“以培训促输出、以输出带培训”企业与市场零距离结合的培训方式,由劳务输出地和企业共同对农民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

三、抓管理,做到“三个有序”

加强农民工管理,就要把他们纳入企业职工的管理范畴,企业要在选用农民工队伍、制度化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有序化管理。

首先是重视农民工的选用关口,做到管理有序。在选用农民工时,把好选用准入关,对农民工队伍实施“准入制”管理,坚持定标准招聘。主要是招聘成建制、有资质的劳务队伍,发给准入证,参与工程的劳务分包,并按中标价或合同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队伍进来后把好组织关,把他们纳入到公司的各种组织管理体系中,根据农民工的专业技能编排生产班组,以生产班组为单位安排宿舍、落实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把企业的党工团等组织延伸到农民工队伍中,党团组织在农民工队

伍中发挥了堡垒作用,农民工党团员也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其次是重视用工合同管理,做到管理有序。农民工大多缺乏合同意识,是造成他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为此,企业要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由企业与成建制的劳务队伍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再是劳务队伍按规范的要求与农民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从源头上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有条件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统一配备工作服、安全帽、口罩、手套等各类劳动保护用品。在工资分配方面,要坚持工程开始时,项目部编制工资预算方案时首先保证农民工的工资;企业要准备专项应急资金,解决特殊的应急情况。为保证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企业要建立农民工劳务队伍工资发放管理体系,每月由农民工亲笔签名的工资单要实行备案;为保证合同履约,企业工会会同劳资部门要进行合同履约检查,对履行合同不好的农民工队伍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不能马上整改的要说明情况,确定整改时间,要使合同的履约率达到100。

第三是重视信息管理,做到监控有序。企业要为农民工建立电子档案,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将农民工的姓名、工种、岗位证书编号、籍贯、流动信息、工作业绩等输入电子数据库,提高了管理的透明度。给农民工发放“信息卡”,让他们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要在农民工队伍中开展“星级农民工队伍”“星级农民工”等评比活动,对农民工队伍和农民工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综合、客观公正地评价。

四、抓机制,实现“三个确保”

企业不但重视农民工的劳动权利,同时也注重通过建立有效机制,保障他们的民利、劳动安全和基本生活,实现企业与农民工队伍和谐发展。

一是建立企业管理参与机制,确保农民工的民利。要重视发挥农民工源头参与作用,广开渠道,让农民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首先是让农民工敢“说”。除了给农民工经济上同工同酬及生活上的关心外,还让他们享有与国有职工一样的政治待遇,在农民工中选举代表,参与项目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表达农民工的意愿。其次让农民工能“评”。在农民工队伍中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议,享受法律赋予的评议监督权。再次是让农民工会“管”。认真落实农民工会议制度,把“企务公开”向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关系企业发展等热点难点问题延伸,更好地发挥企务公开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11)

白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截至2010年末,白城市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127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2009年末的2.2倍。但通过调查,全市只有一些规模大、实力强、效益好、运作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注重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账目,6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务管理方面只做流水账,没有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相关要求规范操作。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后,就处于休眠状态,连最基本的服务功能都没有发挥。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水平低下的原因,除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管理能力较弱外,与相关部门重视支持不够、没有强有力的改进措施不无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现状,已形成较为尴尬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质量。

2.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2.1对财务管理工作没有从思想上给予高度的重视 从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运作情况看,财务管理工作没有受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的足够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财务管理方面思想意识淡薄,观念落后,又对财务知识比较欠缺,意识不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畏难情绪,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信心不足,既怕政策有变,又怕相关部门强加干涉,导致在实际管理中只注重抓生产经营服务,而忽视财务管理工作。

2.2发展资金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在成立之初吸纳的股金有限,同时又是一种非赢利性的组织,对外交易量少、盈利少、自我积累能力相对不足,而且通过申请银信部门贷款的方式来拓展业务的难度也相当大。狭窄的资金筹措渠道和有限的资金积累,限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规模,切实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财务管理的积极性。

2.3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参与合作社管理程度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制度不健全,盈余返还的比例制定不合理,甚至对盈余返还制度不知情。更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不进行利润返还,从而违背了办社宗旨和相关法规,成员的利益受到极大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体制机制不健全,是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不到位的根本原因之一。

2.4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机制 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本没有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有的虽然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但是执行不到位,未形成完整的约束体系,从而造成财务管理的混乱局面。同时,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或无法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即使有内部审计部门,也很难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审计监督主体尚不明确,农经管理部门不能发挥主导作用,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外部监督缺位乏力,强化途径比较狭窄。

3.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对策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已势在必行,必须采取行政、法律、政策等综合措施来推进,确保“十二五”期间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3.1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政策宣传 宣传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针政策,让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相信党的政策,让农民吃上定心丸,增强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觉性,主动规范财务管理。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和合作社辅导员培训机遇,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重视好、监督好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把财务管理工作当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的重要举措来抓。有计划地培训农经干部,增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