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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审计法规大全11篇

时间:2023-06-19 16:13:35

财经审计法规

财经审计法规篇(1)

在农村集体经济中,财产是集体成员共有的,任何个人不得私占、挪用。但还是存在一部分村领导干部,肆意挥霍公款,大吃大喝,对财务管理工作十分懈怠,村务不能做到公开透明,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财务审计工作没有严格落实到位,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没有尽到有效监督和严格查处的职责,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对财务管理工作不以为意、肆意乱为。因此,将财务审计工作落到实处,既能发现农村财务管理当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又能端正领导干部观念,加强廉政建设,还能有效推进财务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完善,促进农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二、当前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存在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指导标准和依据,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等给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提供了大的方向,但仍未有符合地方,属于地方自己的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在审计工作的实际开展过程中缺少规范,也并未实现审计工作的专业化和制度化,进而导致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观念淡漠,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大大消减了执行的力度。1.1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或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是很多农村都存在的问题。监督、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很多村会计不清楚自己的职权,或者分工不清、职责不明确,村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由一人兼任;一部分领导干部手中握有一部分资金,却完全无视会计制度,长期不向会计报账;没有建立资产总账和明细帐,缺失有效监督,很多资产支出去向不明,使得审计时缺少依据,无帐可查;还存在部分收入不入账、多报少支、重复列支,财务不公开透明等等管理弊端,甚至于有的村连正规账簿都没有。1.2审计工作不受重视,执行力度不够。外部有效规章制度和执行标准的缺乏和内部观念淡漠等都使得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一直以来都不受重视,工作开展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按农业部规定,农村的财务审计工作由县级以上经管部门负责,实际上却有很多省市的农村经管部门职能不明,县市级农村经管部门职能混乱,导致农村审计工作停留在查明经济状况,出具审计意见上,而不对被审计对象进行经济监督和惩治。2.人员素质不过关。一方面审计人员对自身工作重要性没有清醒认识,在执行过程中不能恪尽职守,散漫懈怠,流于形式,财务审计工作执行不到位,对农村财务审计没有科学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以及规范记录;审计过程不时掺有复杂的利益关系,程序不不规范,对于审计结果也缺乏及时有效的处理;一方面缺乏农财务审计方面的专业人才,目前很多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够、素质低,在审计过程中缺乏专业性,工作粗糙,不能达到审计要求。3.审计的农村财务账目不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完善,以及审计人员专业素养的提高都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构建了基础和保障,但在落实审计工作的时候,不免有很多村由于管理弊端和财务乱象等导致财务账目混乱、信息缺失等,为财务审计工作的进行带来极大不便,找不到有效核实依据。

三、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建议

1.健全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随着现代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有关国家部门应明确全体村民村级财务审计委托人的主体地位应该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合同审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规定》等,结合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出适合本地的,具体的财务审计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细则以及规范的审计程序和指导标准等来规范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和领导干部职权,提高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认识。对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忽视,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依然采用传统的工作方式,跟不上时展的落后观念造成的。因此,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让相关各级部门、村领导干部和农民群众都了解财务审计工作的必要性,认识到其对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自身的权力和义务,发挥各自监督、管理、查处、配合的作用,相互协调配合,保障财务审计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3.强化农村财务审计队伍。财务审计人员思想认识高、专业素质强,是农村财务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应经常对审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思想认识和专业水平,加强政府审计队伍建设,同时赋予村民真正的民力,推进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注重村民对财务审计工作的监督职能,政府审计队伍与村民审计队伍二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提高财务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4.加大村务公开透明度,扩宽村民监督渠道。作为农村集体经济,本身村民就对其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财务公开透明度,既保障了村民的权力,也能对村里的财务支出进行更直观有效的监督,促进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杜绝中饱私囊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可以通过开设政府接待日,开设政府信箱、村务公示板等拓宽村民监督渠道。5.注重村级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如上文提到的,农村财务账目不规范给财务审计工作的进行带来了极大不便,因此,提高村级财务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和对相关法规政策的掌握也是提高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效率的必要举措。可由主管当地农村财务审计的部门或村领导干部组织定期培训和相应的专业考核,提高其专业技能,规范财务账目,为财务审计人员提供清晰准确的账目信息作为审计依据。6.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目的就是要确保党和国家各项政策方针和财务法规的有效落实,保证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并通过检查审计对其经济活动展开分析,提出改进意见,促使其加强管理,维护集体经济利益,保障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对不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错误行为要及时纠正,对违法乱纪、行为要严肃处理,这样才能保证财务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引起大家重视,为财务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财经审计法规篇(2)

(一)要充分认识经济发展与公共财政体制滞后的矛盾。改革开放的二十年来,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财政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坚强的财力支持。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财政体制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尚有距离,体制缺陷初显端倪。财政改革长时间主要集中在收入分配领域,财政支出改革管理方面的改革以显得严重滞后,传统体制下形成的一整套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在很多方面得以延续下来。财政部门长期以来重收入、轻支出、管理弱化的弊端依然存在。财政体制是财政审计的重要载体,它的存在和完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将制约财政审计的作用,同时,会对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从财政审计的发展过程看,我们从初期的以审计条例为依据的“上审下”发展到以审计法为根本依据的“同级审”并兼顾“上审下”,但问题依然不少,需要认真研究.

(二)财政审计制度存在一定缺陷。目前,我国建立了与我们的国情适应的审计模式,主要表现为:一是有利于审计工作贴近政府出台的改革措施和工作重心,围绕经济工作中心,服务大局。二是时效性比较强。三是有利于各级人大支持和监督审计工作。四是可以使地方审计机关与上级审计机关进行业务交流和指导,使资源共享。但是,目前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是审计工作容易受政府领导的影响和左右。二是中央审计力量不足,财政审计的范围覆盖面小。因此,调整和整合审计资源、加强地方特派办的力量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当务之急。三是财政部门对审计工作的认识和配合不理想,不可避免的与审计工作存在一定范围的矛盾。同时,由于受审计力量及时间的限制,审计以往偏重于资金的静态审计,对财税部门的内控制度不能进行全面的符合性测试,审计工作处于就查帐而论事。五是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需要进一步进行新的尝试。

(三)财政法律法规和审计处理法规存在缺陷,制约财政审计向纵深化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一些审计事项和现行法规的碰撞或是似而非的问题。究其原因是法律法规的非透明性和不配套性造成的。以财政法规为例,《预算法》应该是财政部门的“根本大法”,是指导财政工作的灵魂,也是审计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国家同时以法律、条规的形式,对一些支出项目如农业、教育、科技、计生、文化宣传等项目要求必须保持一定的增长数量和增长水平。这些措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在较大程度上使财政资金被肢解后或瓜分,如果财政内部管理较乱,会使《预算法》的法律效果软化。另外,从《预算法》及实施条例,还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烙印,不能充分反映公共财政的需要,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预算法》强调的主体是政府或中央部门,对财政部门的程序和具体的法律责任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财政审计,特别是在定性处理上出现较大的困难.

《审计法》对财政审计而言,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审计机关每年受政府委托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审计法法理还存在一些疏漏和不足。一是审计立法中关于审计权限的规定不全面。二是没有充分体现和考虑全球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趋势对审计工作的挑战。电子财政数据和资料的提供和索取成为一个争议,《审计法》没有涉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部门留有电子接口,使审计人员在进行电子测试时遇到技术困难。三是对通报、公布审计结果的权限较为狭窄,使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没有很好的结合。四是对审计机关参与制定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权不明确,特别是在财政经济法律法规的参与、制定、修改和废止方面,审计机关的参与权、建议权和制定权没有体现,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束缚了财政审计工作。

二、贯彻五年规划,全面提升财政审计工作质量

综观我国财政的发展趋势,就是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公共财政框架。在这个过程中,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是建立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我国财政发展情况看,财政支出结构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其主要表现:一是财政支出总量不足与财政资金损失浪费并存;二是国家包揽过多,财政不堪重负;三是支出“缺位”矛盾相当突出;四是财政供养人员日益加重;五是财政支出结构性差异十分突出;六是财政管理和控制机制尚未健全。因此,我国公共财政支出必须进行战略性调整,其核心就是解决财政支出“越位”和“缺位”的矛盾,建立起一个支出合理、内部结构有保有压、支出范围有效规范、管理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支出运行机制。按照《规划》要求,财政审计要实现“两个转变”,正是在全面审视了中国财政改革目标和总结了20年财政审计的经验后提出的富有针对性的工作目标。要实现和完成这个目标,审计机关重点应搞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转变观念,实现财政审计工作方法的创新,树立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大概念。财政审计一体化就是要将行政事业、农林水、固定资产投资、企业等内容纳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范畴,整合审计资源,实现由传统的、单一的财政审计向各专业审计一体化转变,以便全方位、多层次的宏观反映整个财政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要这些要求,财政审计的总体目标要在工作的广度、深度和力度有全面的突破。广度上,要对一些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重点项目必须作为重点审计的内容加以落实;对一般部门的审计要进行筛选、排列和科学抽样,保持一定的审计范围和威慑力,防止审计盲区的产生。审计深度方面,主要是着力于财政审计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焦点和亮点上下功夫。具体说,要建立对财政、国税、国库和其他部门预算单位的中长期审计目标,突出重点。探索计算机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方法,逐步构建以内控制度测评和计算机审计为重要手段的现代审计方法体系。审计力度方面,主要是突出重点,敢于碰硬,在大案要案上下功夫,同时,审计的关口适当后移,把审计整改和落实摆到与反映问题的同等的位置上,保持审计成果的完整性。目前应着手对现有的财政审计制度进行矫正。(1)进一步理顺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审计监督协调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工作效率。(2)调整现行财政项目年度计划,逐步建立财政审计目标责任制。(3)参考国际审计准则,建立统一的财政审计操作指南,规范审计行为,防止审计风险。(4)发挥“两个拳头”的作用,关注派出机构建设,进一步整合审计资源。全面推行财政审计一体化进程。实行敞开式、互动式的全程审计模式,进一步实现审计资源共享,提高审计效率。

(二)进行财政审计理论创新。目前,我们的审计理论还落后于审计实践。主要表现为:理论只注重于对理论学科自身的研究,没有更多的关注我国现实的审计操作、审计技术的应用;财政理论与财政审计理论油水分离,没有达到相互指导、相互借鉴和相互吸收的水融状态,这种状态造成了经济理论资源的浪费;审计理论特别是财政审计理论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对未来的审计工作不能起到指导作用;全国的财政审计理论还没有进一步形成合力,没有形成公共财政审计理论的框架,理论支撑显得单薄;对国外财政审计理论了解不多,只限于介绍、诠释和认识阶段。因此,财政审计理论应当紧紧围绕五年规划,全面构筑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审计框架。一是理论要有超前性,对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理论进行深入探讨,开展理论交流 ,相互补充。二是要有世界性。要针对世界经济全球化的特点,重点研究发达国家财政理论及审计理论,研究西方公共财政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体系。三是实用性。所谓实用性就是审计理论的研究要为实践服务,在未来的中国财政审计起到理论指导实践,起到实践升华为理论的作用。

财经审计法规篇(3)

第三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

第四条审计事项评价应当由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独立作出。

审计机关评价审计事项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持谨慎的态度。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方案规定的审计目标确定审计事项评价的范围,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

第六条真实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相符合的程度作出的评价。

第七条合法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评价。

第八条效益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评价。经济是指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做到了节约;效率是指经济活动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效果是指经济活动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三)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

第十条审计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审计评价的初步意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作出审计评价时,应当首先对所审查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总体情况进行说明,并评价被审计单位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对真实性的评价,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分别作出:

(一)如果审计中没有发现并通过专业判断认为被审计单位不存在重要的不真实的事项,可以认为其真实地反映了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

(二)如果审计发现有个别重要的(超过重要性水平的)不真实事项,但不影响总体上反映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可以认为其基本真实地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三)如果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严重不实,总体上不能合理地反映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可以认为其不能真实地反映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要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对合法性的评价,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规的严重程度作出评价。对合法性的评价,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作出:

(一)如果审计中未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可以认为其较好地遵守了有关财经法规。

(二)如果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个别重要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可以认为其除该事项外,基本遵守了有关财经法规。

(三)如果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严重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可以认为其未能遵守有关财经法规。

财经审计法规篇(4)

农村的财务审计主要指评价和审查农村生产经营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主要是对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正确性进行确认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对农村财务审计来说它的客体主要包括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农村集体企业以及其他一些经济的联合体等。农村财务审计和政务财务审计或者企业财务审计相比较,不管是在理论的探索和实践方面,还是在法律方面都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这样一种情况和我国的新农村建设要求是完全不相符的。在农村财务审计的实际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很多阻力,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牵引力,只有减少了农村财务审计发展的阻力,提升牵引力,找到有效的对策才能够让农村财务审计得到更好的发展。

1 农村财务审计面临的阻力分析

1.1 传统的财务审计模式存在很多的漏洞。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的时候主要是通过下面这几个机构来完成的:乡镇经营站或者是它内设的审计部门、乡镇政府内专门设置的财务审计机构以及农村的民主理财小组等。前面两种机构在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的时候从性质上看应该是属于一种内部审计,它的主体是乡镇政府内设置的财务审计机构或者是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这些主体和审计对象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所以和一般意义上的内部审计相比又具有一定的差别。乡镇政府内设置的财务审计机构或者是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在进行农村财务审计时,主要是由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授权的,所以在进行财务审计服务的时候不仅需要对政府负责还需要对群众负责;很多地方在开展实际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时候基本上都是受托开展的,所以农村财务审计不仅有政府审计的性质,同时也有社会审计的性质,这样对农村财务审计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问题很难进行界定。除此之外传统的财务审计模式对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1.2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在国家审计的层面上有国家的《审计法》以及相关的规定来作为审计的保障;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层面上有《注册会计法》以及相关的执业准则作保障;在内部审计的层面上也有我国的《内部审计条例》来对其进行规范,而在这些相应的法律法规当中都没有涉及到农村财务审计,只有很少一部分的省份颁布实施了有关农村财务审计的条例和规范。这样就导致了在农村财务审计过程中很多问题都不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1.3 农村财务审计的环境比较差。首先有很多乡镇政府部门或者村级干部在认识农村财务审计的时候程度还不够,没有能够对财务审计工作进行积极的配合,甚至有些时候还出现抵触情绪或者阻扰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开展。其次农村财务审计在实际的工作中横向的联系比较少,尤其是关系到经济犯罪的案件需要和公检法部门进行配合的时候,对方经常会怀疑农村财务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再次是农村财务审计在实际的工作中执法力度不强,在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罚的时候也不规范;最后是在农村财务审计工作队伍中人才比较缺失,办公条件不好、相关的经费不足以及技术手段不先进,这样就导致农村财务工作在发展的过程中缺乏后劲。

1.4 缺乏审计的公示制度。我国的农村审计工作起步时间比较晚,发展相对比较落后,所以现在还缺乏有效的审计公示制度,这样就使得农村审计报告得不到有效的运用,相关的整改要求和建议也不能够有效的落实,也不能够有效的追求相关责任,最终就导致了农村财务审计的目标不能有效实现。

2 农村财务审计的牵引力分析

2.1 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开始渐渐的变得规范化。虽然现在我国的农村财务审计缺乏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但是农业部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对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开展带去了一个好消息,同时很多地方也制定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规范和相关的章程制度,这样就会为农村财务审计的规范化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2 关于农村财务审计的研究工作在不断的深入和推进当中。最近几年,很多学者都对当前农村财务审计模式提出了一定的改进措施,而且还倡导注册会计师深入到农村中开展财务审计工作,这些工作都能够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发展提供比较重要的依据。同时很多学者在对农村财务审计工作进行研究的时候开始深入到它的本质,去更多的研究和探讨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更深层次的问题,这样在完善农村财务审计理论体系的时候就能够提供很好的素材。

2.3 农村群众的维权意识开始不断的加强。随着我国一系列惠农政策和支农政策的实施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开展,使得农村群众的经济生活水平得到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也开始加强,这样都会对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3 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发展的举措

3.1 短期措施。首先对农村现有的财务审计组织机构进行不断的完善,加强审计工作的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如果进行大范围的改革肯定就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在现状下让农村财务审计的外部监督得到有效的加强。同时还需要对办公手段、办公条件以及基础设施进行完善,加大投入,改善农村财务审计的工作环境。其次对社会上的审计应该进行大力的鼓励,让他们能够深入到农村审计中,让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得到有效的提高。最后要对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公示制度进行不断完善,让农村民主化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3.2 长效措施。首先需要对农村财务审计模式进行不断的创新和完善,让审计工作的固有风险得到有效的降低。要建立起专门的农村财务审计机构,明确农村财务审计的地位,这样才能够更加有效的开展工作。对相关的规定和行为准则进行完善,建立起适合农村财务审计的具有针对性的动态评价指标体系;要建立起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的处理。其次要制定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在实际的工作中去不断的完善。

4 结束语

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要重视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因为只有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才能够让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也能够保证农村集体经济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岩松,吴绍华,郭申.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0,04:398+400.

[2]杜剑,于佳欣.农村财务审计:理论研究与改进建议[J].财会月刊,2010,20:65-67.

[3]洪孝卓.关于新形势下的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几点意见[J].科技创业家,2012,18:236.

财经审计法规篇(5)

作者简介:王波(1975-),女,河南新乡人,河南省新乡市审计协会讲师、经济师,研究方向:财政税收、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9.4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9-107-02

简单来讲,公共财政是以国家(政府)为主体,通过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需求的经济活动。根据现代西方财政学的观点,市场化国家的财政职能一般包括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等。[1]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及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国公共财政除了具备一般性特征外,还有自己的特殊职责所在,[1]不仅要矫正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更要积极弥补市场残缺,通过履行经济调控、监督管理职能,培育和不断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为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必须辅以相应的措施以保障和实现公共财政的高效有序进行,财政审计就是其中的一种。

财政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情况(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经济监督形式,财政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的重点,是审计工作首要的、最基本的职责,在促进财政增收节支、查处和防范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财政安全、服务经济发展和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随着财政审计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绝大多数审计干部及人员已经树立起财政审计大格局的理念,并积极在实践中探索,也取得了部分成效,审计资源和成果得到初步整合,财政审计的时效性和水平也有所提高。但是,与我国公共财政及社会对于财政审计所提出的要求相比,我国财政审计方面仍存在着如审计理念、审计内容、审计方法、人员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为促进财政管理的规范有序和实现国家财政的公开、公平、合理及有效,要针对当前我国财政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采取措施加强财政审计,不断地提升我国财政审计的水平和质量。

一、转变思想,树立财政审计服务理念

自觉摒弃那些不合时宜、陈旧的审计理念,更新财政审计理念。特别是在当前财政审计转型时期,服务意识的树立应当被放到突出的关键位置。从本质上来讲,财政审计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经济的安全、促进财政资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审计要在服务中体现有效监督。虽然,近些年来随着我国财政审计发展的不断深入,在服务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步,但相较于实际需要还远远不够。因此,[2]在财政审计过程中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审计的服务理念,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与被审计单位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支持的氛围下开展审计工作。对于被审计单位所提出的疑义和问题要给予详细的解释和说明,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来实现被审单位财政管理和财政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充分发挥“审、帮、促”的作用。另外,要把财政审计放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下进行思考和定位,紧密结合财政与经济的关系,提升政府理财和驾驭经济水平提高审计成果的综合利用水平,实现财政审计效益的最大化。

二、深化审计内容,突出财政审计重点

财政审计涉及到我国公共财政的方方面面,但由于我国财政审计资源的有限,要统筹规划,有所区别,正确处理好全面审计与突出重点两者间的关系。当前条件下,财政审计要从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整体和全局进行思考,坚持宏观性,突出民本性,追求绩效性。具体来讲,一是要重点审计财政支出的预算体系,将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一支付和统一使用作为财政审计的关键,实现公共支出严格按照预算进行运作,保障财政资金的高效和合理使用。[3]二是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关注民生、关心公众所关注的焦点,突出对涉及民生,如社会保障、扶贫、教育、医疗等民生和社会建设热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真正体现出财政审计对公众负责的态度,同时通过财政审计切实促进政府和社会更加关注和重视民生、改善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不断拓宽和加深财政审计对于财政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同时更加突出财政绩效性的审计,注意从政策执行、资源利用、行政效能等多方面关注财政资金的运行和使用效益,看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社会的公共需要。同时,对于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挤占挪用、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严格查处,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另外,财政审计工作要实现从反映揭露问题向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转变,即根据审计过程中所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从制度、管理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性意见,督促被审单位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和使用的高效合理化等。

三、创新财政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率

在深刻把握审计规律的基础上,不断地创新财政审计方法与方式,积极推进财政审计事业的深入发展。一是树立起审计全程跟进意识,跟着财政资金的走向,将预算编制、批复、执行、调整及决策的完整过程整体纳入财政审计的范畴之内,抓好各个环节,改变以往偏重于时点、静态及事后审计监督的做法,加强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二是统筹安排,在强化预算执行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基础上,综合使用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专项审计、跟踪审计和综合审计等多种审计类型,全方位多层次地反映被审单位在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政府效能的提高。三是要积极适应电算化条件下对于财政审计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财政审计的有机结合,实现传统手工审计向计算机审计的转变,发挥计算机信息系统在数据筛选、处理、分析等方面的功能,提高财政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别是要实现财政审计软件与税务征管信息、国库退、入库系统等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并大力推广财政联网审计方法,实现审计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保障财政审计工作的整体进程。

四、提高财政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切实提高财政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打造一支高质量高水平的财政审计队伍,为财政审计的深入推进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首先,[4]针对当前财政审计人员普遍存在的问题,坚持把财政审计实践作为培育优秀财政审计人员的最佳方式,通过“传、帮、带”等方式,加强财政审计的业务指导。其次,通过各项专项培训、在职学习等各种形式,在强化财政审计人员专业性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各类综合性和复合型人才,并提供一个可供交流与学习的共享平台,促进财政审计人员之间的相互学习和借鉴,不断提升自身的审计水平。第三,财政审计人员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等贯彻于财政审计的全过程,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投入财政审计工作。同时要自觉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提高财政审计人员的宏观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以适应新时期对于财政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另外,对于具有特殊性的审计行业来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和完善财政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将有利于其以公平公正的客观立场、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任的态度履行好、做好审计工作。

五、加强财政审计管理力度

一是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如规定财政部门所有的拨款文件都抄送审计部门,使审计机关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财政资金的运行情况,从而可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对重点建设项目、民生资金项目等进行事前、事中审计等,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二是实现审计全过程的管理,严格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包括事前的审计及审计方案的编制;审计过程中工作底稿、审计日记的检查及事后的复核工作、审计报告的撰写等,都需实现制度化管理,做到有据可查。特别是两个报告作为审计机关成果的集中体现,直接反映了审计的质量和水平,要在结合当前和长远发展的基础上,把握重点,认真撰写。三是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信息披露渠道,逐步完善审计公告的内容,及时对社会公众披露审计信息,积极推进审计公示制度的建立及健全,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性及公开性,切实发挥财政审计监督的积极作用。

六、建立健全财政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制定和完善财政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为财政审计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优化财政审计环境,实现财政审计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根据财政审计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审计准则的建设。如针对当前信息技术条件下计算机信息在财政审计中的应用及联网审计的应用,相对于传统审计,财政审记不论是在审计对象、方法还是流程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要加快制定和出台新的审计标准,以有效指导信息时代财政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随着财政审计重点内容的转变,审计准则也需做出相应的完善。二是对于明显不适应财政审计的有关法律法规,要及时调整和修订。[5]特别是随着我国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化和财政审计作用的日渐凸显,要从法律层面切实保障我国财政审计的独立性,增加被审单位协助审计机关进行取证调查的义务规定,同时强化审计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应有的强制执行权。同时,随着民众对于审计信息需求的增加,要完善审计法中有关审计公告的相关条款规定,应更加明确规定审计公告的程序、内容、范围、权限等等方面的内容,真正使审计信息披露步入制度化、法律化的管理轨道。另一方面审计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将在很大程度上推进我国财政审计质量的提高,切实维护国家经济的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另外,在建立及健全财政审计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将依法审计的理念认真贯彻和落实到财政审计的全过程中,对于在财政审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在保障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同时提高财政审计的权威性。(责任编辑:郭士琪)

参考文献:

[1]卢家辉. 构建“大财政审计”监督框架[J].审计研究,2008,(07).

[2]肖振东. 基于财政风险防范的财政审计研究[J].审计研究,2009,(09).

财经审计法规篇(6)

财政预算审计工作作为国家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更需要加强预算审计工作,对经济发展进行有效地规划。在今后的财政预算审计工作中需要对当前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解决,促进财政预算审计的创新,维护我国的经济秩序。

一、当前我国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发展的决策,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的财政预算审计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我国财政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有着十分不利的影响。

(一)财政预算审计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的财政预算审计工作在我国的发展中已经有一段时间,但是我国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并不十分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当前我国的财政预算审计法规缺少一定的规范性,并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严重影响了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违规现象描述的并不十分明确,这给执法人员造成了一定的麻烦,甚至严重影响了执法力度。对于一些审计工作中造成的重大失误和重大损失并没有进行详细的阐述,导致一些违规行为未能得到有效地处理,或者是处理不得到,对于财政预算审计工作未能进行良好的规范,严重影响了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的规范性。

(二)财政预算审计执行不力

财政预算审计工作作为我国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财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的执行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我国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缺少一定的独立性,由于我国的财政预算审计是处于双重领导的体制下,政府管理着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审计机构缺少一定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我国的财政预算工作未能有效实行。当前我国的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由于缺少一定的独立性导致很多财政预算工作仅仅是走形式,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财政预算审计工作未能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财政预算审计缺少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财政预算审计工作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但是当前我国的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缺少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当前我国的财政预算审计工作中,财政预算审计的信息缺少一定的真实性,这导致审计工作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另外由于财政预算审计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是审计工作的方法有待于完善导致的审计工作问题也是审计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审计工作的风险性对于我国的财政预算工作的开展也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二、强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创新的探索

财政预算审计工作对于我国财政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财政预算审计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作用的发挥。在今后的财政预算审计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审计工作,促进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的创新。

(一)完善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的相关法律

由于当前我国的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财政预算审计工作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今后的财政预算审计工作中需要加强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的法律建设。财政预算审计部门需要根据当前财政预算审计法律中不符合当前工作的条文进行研究,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适当的增加一些新的条款,完善财政预算审计法律法规。

(二)落实财政预算审计工作

当前我国财政预算审计工作中很多措施都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导致财政审计工作未能发挥出作用。在今后的预算审计工作中需要落实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的执行力。一方面需要加强部门的预算审计工作。财政预算审计工作比较多,需要对每一个部门的财政工作进行预算审计,这样不仅仅可以提高工作的效率,同时还可以有效地提高财政预算工作的执行力。另一方面需要重视转移支付资金的审计工作。政府往往会通过资金的转移支付进行扶贫工作,加强财政的转移资金预算审计,可以保障一些扶贫资金的正常使用,进一步促进贫困地区的发展。

(三)提高财政预算审计工作人员的素质

财政预算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不仅仅可以提高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的效率,同时还可以促进财政预算审计工作水平的提高。当前一方面需要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审计工作人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促进审计工作的顺利发展。另一方面需要提高审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财政预算审计工作人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加强对审计工作人员审计工作知识的学习,提高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的水平。另外在审计工作中建立绩效考核制度,这样不仅仅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又可以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

(四)加强对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的监督

财政预算审计工作在当前的经济建设中发挥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同时也是我国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的财政预算审计工作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今后的财政预算审计工作中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措施和监督制度,加强财政预算审计责任制度的建设,这样可以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尽量减少审计工作中出现的财政信息不真实现象,大大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促进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政预算审计工作作为我国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的财政预算审计工作并不十分完善,导致一些财政审计工作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财政预算审计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重要作用,促进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经审计法规篇(7)

(二)审计监督是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是由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及财税、统计、物价、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业务部门的经济监督和会计监督所组成的。在这一系列的监督中,各自有其监督的范围和领域。审计监督是一种专业监督,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涉及国民经济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既可以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又可以对业务部门经济监督活动进行再监督,是任何其他业务监督不可替代的一种专业监督。

(三)依法审计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着监督权力,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程度和质量直接影响着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和质量。因此可以讲,依法审计必然成为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坚持依法审计,对于促进依法行政,监督制约权力,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经济秩序,推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二、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依法审计的本质内容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建时期,由于种种原因,财经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还相当普遍,有的问题还很严重。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财经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

(一)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处理处罚的依据。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层面:其一,《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行政机关共同适用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等。其二,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等。其三,解决审计争议的法律法规。这三个层面中,第二个层面包括的范围较为广泛。我国调整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很多,分散于财政、税务、金融、投资、物价等领域,例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物价法》等法律法规也是审计执法的重要依据。其理由是:从审计地位看,《宪法》明文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能、地位超脱,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人事和经济利益关系,运用上述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不会造成执法混乱。从《审计法》立法精神看,上述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规定可作为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但在新实施的《审计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是审计执法依据,符合《审计法》立法精神。从我国国情看,在当前经济领域存在违法乱纪现象甚至有时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如果不规定审计机关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势必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宪法》和《审计法》贼予的作用。所以上述法律法规应当成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二)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是一种纠正措施,是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纠正的基本手段。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以上五种处理措施,主要针对违反财政收支的违纪行为。

(三)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处罚。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是一种比处理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也是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纠正的基本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以上七种处罚措施,审计机关只能实施除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和行政拘留以外的处罚种类,主要针对违反财务收支的违纪行为和属于财政收支范围内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三、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是依法审计的内在要求

(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一是处理处罚不能超越法定审计权限,只能在上述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处理、处罚。二是必须是向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如果对不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则超出了审计职权范围。三是必须是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对于超出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范围的事项,审计机关无权进行处理、处罚。四是必须是引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如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等规定。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规定不能适用。五是注意作出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符合《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六是处理好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关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审计机关必须是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款规定。所以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经审计法规篇(8)

从法理上讲,修订后的《审计法》授权审计机关可以对所有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所有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同时,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性比较强,实践经验还比较缺乏,需要循序渐进地分步推行,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从而为我们在不同时期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提供了法律空间。

在实践中,我们遵循“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步拓宽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特别是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一直是在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扩大。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对象范围是:地厅级以下(包括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领导人员。此外,审计署还对省部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试点。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也必将正式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的划分问题

审计机关组织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是来源于审计机关的主动立项,而是来源于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需要遵循《审计法》确立的审计管辖权划分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的审计管辖权划分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导致对同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重复审计问题。因此,在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时,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者领导小组应当加强与相关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合理安排,统筹兼顾,以节约审计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管辖权的冲突也容易导致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的尴尬。当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不一致时,审计机关对能否直接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移交给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另一种是经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授权,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这两种做法,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前一种做法人为地将经济责任审计的检查权、评价权与处理处罚权割裂开来,既破坏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完整性,又有重复审计的嫌疑;后一种做法授权程序复杂,操作性差,严重影响审计工作效率。我们认为,既然修订后的《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又授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权限,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就应当享有完全的审计监督权,包括处理处罚权,即有权直接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救济途径

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一样,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若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的规定寻求救济。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就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主要是由于:其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不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而只是作出审计评价,向委托部门提出审计结果报告,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和执行力,不具备要求被评价的领导干部必须履行某种义务的法律效力。而且该评价意见也不必然被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所认可和采纳,只能作为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行为属于广义的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范畴,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干部管理体制下,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就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有异议的,有权向审计机关和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财经审计法规篇(9)

《审计法》的修订,是在《宪法》框架下,从立法层面对政府经济监督职能的强化,对于促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部门一定要从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做好《审计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深化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促进规范预算管理

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不断深化预算执行审计,促进加强财政预决算管理。要注重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问题、重点资金进行审计;注重对部门综合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注重检查执行财税政策的公正性和预算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公平性;注重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程序和跟踪使用效果。审计机关通过审计监督,促进预算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加强管理、依法理财,确保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刀刃上,发挥最大的效益,真正起到促进发展的作用。

三、继续深化乡镇财政决算审计,监督财政资金筹集和使用

要加大乡镇财政决算审计力度,一要对年度财政预算编制、调整的程序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二要对财政、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三要对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四要对乡级政府向市本级政府财政解缴财政收入的情况进行审查;同时根据财政资金的筹集和用向延伸审计乡镇政府各部门、乡办村办企业和村级财务等。通过审计,评价乡级财政预决算情况和专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使乡级政府进一步管好用好财政资金。

四、强化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发挥审计监督的宏观管理作用

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要关注社会公平,加大对养老、医保、失业、扶贫、解困、救灾、以及教育、卫生等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大胆揭露和查处各种违规违法、损失浪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促进健全管理制度,保障资金安全,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要关注生态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开展“三农”、环保、水利、科教等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揭示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加大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要重点调查国家政策和乡镇政府出台的办法、规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站在宏观角度看问题。对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规律上找原因;对普遍出现的问题,要从制度上找原因,并注意从体制、制度等层面上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加强宏观管理,完善法规制度。

五、搞好建设项目审计,提高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

建设项目审计要坚持“提前介入、跟踪审计、全程监督”工作方针,加强对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开工前预(概)算、决算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凡与该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管理、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均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市发展改革、商务、财政、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项目施工过程中,审计部门应对在建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接受审计部门的竣工决算审计。

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促进依法行政

审计部门要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注重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力度,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能力。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要加强协调、科学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引向深入,不断取得新成效。

七、积极探索效益审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加大对财政资金效益审计力度,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审计部门不但要当好“经济卫士”,更要通过开展效益审计,揭露严重损失浪费和效益低下问题,为经济发展建言献策,促进健全国家法律法规,完善规章制度;促进建立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八、实施金审工程,加大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力度

计算机技术已经在财政财务收支管理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快提高计算机辅助审计水平,掌握更高超的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要大力普及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并鼓励审计人员自行开发实用的“小软件”、“小模块”、“小工具”。要组织人员探索计算机数据筛选、分析、归纳和整理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充分利用计算机审计发现审计线索,有效延伸审计范围,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九、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根据国家审计署要求,从年1月1日起,审计部门对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财政重点资金项目的审计结果,要在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布。审计部门要认真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并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公告的重点内容是审计中发现的经济问题和审计后的整改情况。

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单位内部管理

全市各乡镇、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机构,并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审计、会计、经济和工程技术等专业知识人员,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人要旗帜鲜明的支持内部审计工作,要经常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帮助他们协调、解决工作的实际困难。

十一、加强审计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财经审计法规篇(10)

美国注册师协会公布的第一号《审计准则说明书》将财务报告审计的总体目标表述如下:“独立审计师对财务报告实施一般检查的目标是对财务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原则、公允的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状况表达意见。”国际审计准则规定,财务报告审计的目的在于使审计人员能够对财务报告编制中所确认的会计政策结构表示意见。英国公司法对审计目标的表述是,审计是对财务报告的独立检查,目的是对这些报表的反映是否真实和公允并符合相关法规表示意见。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独立审计的目的就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各国都认为审计目标是要对财务报告发表意见,不同之处在于对财务报告的要求不同。是只强调报表反映的公允性,还是除公允性外,还要求真实性、合法性、一贯性?在这些要求中孰先孰后?笔者认为,审计目标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人们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根本目的和要求,它是随审计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审计目标的确定,除受审计对象的制约以外,还取决于审计主体的性质和审计授权或委托者的要求,要反映生活对审计的客观需要。各种因素不同,审计目标的定位也就不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将审计目标定位于合法性、公允性更为恰当。

(一)财务报告审计的合法性目标

在审计目标时,必须重视因素的影响。总的来说,每个国家的审计都受到法律因素的影响。但由于各种原因,其影响的方面、方式和程度在不同国家却有所不同。世界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两大法系:一种是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普通法法系,也叫英美法系;另一种是欧洲大陆法系。普通法系是以少量的成文法为基础,由法庭加以解释,并建立大量的判例法作为补充。判例法的目的在于为具体案例提供答案,而不是制定面向未来的一般规则。欧洲大陆法系则在法律中制定有详细的规划,法律结构包括基本原则和细则,从到体系包罗万象,自成一体,形式比较完整,内容广泛,法律条文具有完整性和系统性。在普通法系国家,主要依据传统和惯例对会计、审计进行规范,即使某些法律涉及对会计的要求,通常也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一般是由民间机构制定相关准则。而在大陆 法系国家中,会计、审计准则受法律和政府的影响非常广。

我国的法律具有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特征,包括 会计、审计活动在内的整个社会经济管理活动都处于 国家法律的管制之下,会计制度、审计准则等受法律的 影响非常深远。不仅通过《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会计法》等进行制约,在相关的法律里,如《公司法》、《证券法》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在财务报告审计中要特别强调合法性。

(二)财务报告审计的公允性目标

公允性既是一个会计概念,也是一个重要的审计概念。关于“公允性”的含义,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审计准则说明书第5号》作过原则性说明,它认为公允性只有联系到公认会计准则才富有意义。审计师对公允性表示正面意见,意味着对财务报告具备下列特征所持的一种信念或信任:(1)所选择和运用的会计原则得到普遍接受;(2)会计原则切合实际;(3)财务报告,包括其注释的内容反映了影响使用、理解和揭示财务报告的重大事项;(4)财务报告中反映的信息已作合理分类、汇总,即详略得当;(5)财务报告在可接受限定范围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之变化所作的表达反映了基本事实与交易。“可接受限定”是指财务报告允许的合理的和现实的限定。在美国,审计职业界将公允性审计目标与公认会计原则相联系。在我国,审计判断的依据则是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它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公允性目标下,审计工作就是验证被审计单位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它有关法规的程度。

由上述“公允性”概念解释我们可以看出:

1.“公允性”并不排斥“真实性”,“真实性”作为“公允性”的子目标更为恰当。

财务会计报告是以簿记系统加工生成的信息为基础,并按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一步予以加工,形成一级既可靠又相关的会计信息。信息的可靠性是指被确认的项目的信息是真实的、可验证的和不偏不倚的。这要求会计确认的资财、债务或其他事项的影响必须具有足够的真实性,基本上没有大的错误,而且在引导投资者、信贷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上基本上不存在偏向。信息的相关性意味着该信息具有反馈价值、预测价值,并能及时提供。具有相关性的信息能够影响投资者和其他用户作出决策。随着经济的,公众对会计信息的要求在可靠性的基础上,更强调相关性。因此,审计目标也由传统的“真实性”发展为现在的“公允性”。

公允性给了审计人员专业判断的空间和余地。企业的会计核算如果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它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则可以认为财务报告公允地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之,则相反。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它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包括某一特定时间里可以接受的会计作法的惯例、规定和程序。因此,他们不仅只局限于权威性文告,还应包括在业务中通过共同使用而得以接受的具体做法。

在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会计法规中包含着许多会计估计,而会计估计合理与否决定了核算结果的合理性。如果不同会计人员对同一经济事项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核算,或在同一方法中选用不同的参数进行核算,就会带来核算结果的差异。例如,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价值评估并据以提取减值准备。是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但我们知道,一方面,在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时,选用的评估方法不同、参数不同,会对评估价值产生很大影响;另一方面,固定资产期末的贴面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折旧基数的选择和对净残值的估计。这就给审计人员的判断带来了困难。因此他们并不声明在可供选择的原则中,企业作了最好的选择,而是说企业作出的选择是可以被接受的。

可见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本身不具有精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能力,如果以“真实性”作为审计的一般目标显然不够全面,“真实性”作为“公允性”的子目标更为恰当。

2.公允性包含了会计信息充分揭示

公允性要求企业财务报告和其附注必须包括对重要财务信息的充分揭示。显然,要做到充分揭示,先要判定什么是重要财务信息。重要性的判断标准有两条-性质特殊和金额巨大。一般而言,如果某项信息会使信息使用者在知道前后作出不同的判断,那么这项信息就应该披露。随着经济发展,会计信息揭示充分与否的要求越来越详尽。它不仅仅是简单地列示财务报告余额,还包括许多附加注释和明细表,甚至包括了许多非财务性的资料;不仅包括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获知的信息,而且包括在会计期末之后出现并可能对包含在财务报告中的信息产生影响的那些信息。

在这些要求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披露在编制财务报告时遵循的政策,包括存货的计价、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无形资产的摊销政策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希望了解的是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而引起的各项变化,而不是由于会计政策、方法的改变而造成的经济变化。如果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之间经常变来变去,那么各期财务报告就很难进行比较。因此,企业一旦决定采用某种会计政策、方法,它就应该对以后发生的具有相同特征的经济事项都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如果不同,应说明理由。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允性”的含义中也包含了对“一贯性”的要求。因此,财务报告审计目标中没有必要再把“一贯性”作为总目标单独列出。

3.“公允性”一词更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审计人员的责任不仅在于判断企业财务报告是否公允地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且还在于以自己的审计报告是否公允地反映审计的性质、范围和意见,防止审计报告阅读者产生误解。过去审计行业比较多的是站在专业的角度来理解审计报告,因此,在审计报告措辞方面往往忽视了上的严谨性,采用诸如“真实”、“准确”等容易引起审计报告使用者误解的词汇,为以后的法律纠纷埋下隐患。而使用“公允”。“重大”一类比较个性的词汇,既客观地反映了审计过程与审计判断,又不会妨碍报告的使用,从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审计职业界所面临的审计风险,所以用“公允性”来表达审计目标更为恰当。

通过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不论是从审计自身的技术特点出发,还是从维护经济健康持续的需要出发,都应将审计目标定位于公允性。

二、不同审计主体的合法性与公允性目标

审计目标是审计行为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在将审计目标定位于合法性和公允性后,我们就可以围绕二者来展开收集与评价审计证据的活动,并将结论反映到审计报告中。按审计主体不同,审计可以分为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随着审计授权或委托者的不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不同,审计对象和范围也不相同,审计目标的侧重点也会随之变化。

1.国家审计的合法性与公允性

国家审计是由审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保证公共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管理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编制财务报告,保证最有效、最经济地管理和使用公共资源,以期达到最大效用。当前,我国国家审计的重点放在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上,强调真实、合法和效益并重。我们认为,作为一种高层次的综合性经济监督,国家审计是在财政、税务、银行等监督的基础上的一种综合性经济监督,它虽不直接提供财务报告,却对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和信息系统提出要求,并且还要向政府行政、立法部门和公众反馈审计信息。由于国家审计的这种特殊性质,确定被审计方的经济活动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一致,一直是国家审计的一项主要业务。在各国的国家审计准则中,都强调审计工作与法律、制度的一致性。因此在国家审计中合法性是第一位的,并且合法性的含义较一般财务报告审计更广泛。除了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它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外,还包括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只有在合法性的前提下,才能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公允性作出评价。

在国家审计过程中,每个步骤都要以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来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比如在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就要对预算资金筹集、分配和管理全过程进行审计,特别要关注一些地区和部门只顾局部利益,违反规定乱开减收增支口子,违规减免税收,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等忽视和损害国家整体利益的现象。在财经法纪审计中,更是通过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的,来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我国法制还不够健全,加上在市场经济改革中又涌现出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原来的法律、法规可能不尽符合实际情况,因而出现一些合理不合法的事情。也存在一个遵守法律、法规的程度问题,应增加公允性审计目标。国家审计现行的真实性审计目标有一定的缺陷,不宜作为一般目标,可作为具体审计目标。在审计实践中,真实性与完整性是一对同时出生的“孪生姊妹”,缺一不可。如果只强调真实性目标,不强调完整性目标,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来说是不完整的。例如某企业为了特殊的需要,故意隐瞒不报一些重要的信息,我们能够说它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吗?因此,国家审计也应做到合法性和公允性的结合。

2.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允性与合法性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为保证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一方面审查受托人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另一方面审查社会责任报告是否公允地反映了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包括企业所有者。经营者、贷款者、供应商、政府部门、企业职工等等,相当广泛。他们或多或少都要借助于对财务信息的了解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同的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的报表信息可能大不相同。因此,审计判断的标准不能仅站在某类报告使用者的角度,在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应体现公允性优先的特点。

财经审计法规篇(11)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 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 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四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