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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6-26 07:05:46

财经论文

财经论文篇(1)

一是将税收收入、社保基金收入、非税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和政府性债务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管理,统筹安排运用,统一监管和资金调度,增强政府统筹能力。

二是积极推进跨类别、跨部门和部门内的财政性资金大范围整合。将同一使用方向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政府基金等整合到一起,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的同一类资金整合到一起,形成合力,集中用于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项目,解决重点问题。

三是适度经营财政专户资金。要用经营的理念指导国库改革、促进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可以在确保专户支出的前提下,采取财政专户资金存款银行招、投标等方式进行资本运作,以实现国库闲置资金余额最小化,投资收益最大化。

四是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要健全公共支出制度,按照公共财政和统筹发展的内在要求,清理和逐步剔除不属于公共财政范畴和不符合统筹发展方向的支出,盘活资金存量,用好资金增量,坚决砍掉那些无明确用途和明显效果或作用不大的资金项目,集财力办大事。

五是既要坚持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信贷资金,又要有防范财政风险的意识,积极稳妥地利用银行信贷资金,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补充地方政府对项目投资财力的不足,壮大地方经济。

六是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管理机制。要按照改革要求抓紧研究建立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对“大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项目执行单位进行奖惩,促进财政资金绩效水平的提高。

七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完善转移支付体系,构建乡镇(街道)财政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特别要针对事业经费中“人头费”支出比重大、真正用于统筹发展支出比重小的现状,完善“增人不增补助,减人不减补助”的机制,鼓励乡镇(街道)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压缩行政成本。通过财政经费“倒逼”机制,逐步解决财政供养人员过多、增长过快的问题,从体制上保证把财政的钱实实在在地用于促进统筹发展和为老百姓服务。(二)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建立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新体系

一是彻底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管理体制。首先将目前各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所有权属变更,统一变更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有;其次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变更后由其统一所有的存量资产进行统一配置;最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或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对搬迁后以及目前闲置的资产统一进行出租、出售经营,经营收益直接上缴财政专户。

二是用市场经济的经营意识、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集聚、重组和运营,充分利用产权市场盘活和优化资产,通过存量吸引增量,使国有资产充分运作起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许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大、耗资多,单靠财政投入显然独臂难支、难以为继,只有采用资本营运保值增值、滚动发展的办法,才能使有限的资金实现效益最大化。政府对需要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尽可能由原来的直接拨款改为通过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政府在项目建设初期投入一定财力,待时机成熟后通过转让股份成功退出。投资公司不能仅以融资为目的,而应以融资为手段,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以投资参股、授权经营等形式参与相关项目建设,并通过“投入——运营——增值——退出——再投入”的运作方式,变一次性投入为循环投入,扩大政府资金的滚动放大效应。

二、对“经营财政”理念的基本理解

财政是代表政府经营所辖区域内国有钱、财、物的一种管理活动,从这一点讲,财政不仅要守财,更重要的是要生财,要用资本运作的方法经营财政。“经营财政”从理论上讲,就是把政府的资产、资源当作资本来进行市场运作,通过营运来实现国有资产、资源的转换和增值,实现财政增收、资本裂变的财政行为。通俗点说,是让一切国有资产、资源在市场化的运转中实现保值、增值。“经营财政”同时也是一个开放的理论体系,不单指经营国有资产资源,更包括经营财政资金、政策,让公共财政最大限度地发挥对整个社会生产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和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换句话说,就是让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和“小马拉大车”,无限放大资金使用功效。

二、充分挖掘政府资源潜力,抓住新的收入增长点

政府资源是政府直接掌握的最大财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政府资源能够快速有效的转变为财政收入。

一是加强政府对城市土地供应的调控,全面建立起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由政府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和出让,并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把土地收益真正集中到政府手中。

二是盘活城市无形资产,如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重要公共建筑物冠名权、城市道路及路牌冠名权、重要公共场所广告权等通过转让、拍卖、租赁等形式,公开推向社会,实行有形化运行,开发城市资源的潜在价值。

三是对全市矿产资源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拿出矿产资源使用规划,统一事权、统一管理,规范拍卖程序,缩短转让期限,提高拍卖价格。

三、发挥财税政策杠杆效应,聚集社会资金

一是要把各类经济扶持政策整合起来,建立绩效评估体系,讲投入产出比,算政策效益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政府先行投入启动资金或以财政贴息、担保等办法,带动民间投资,实现“政府资金搭台、民间资金唱戏”,提高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从而促进地方经济振兴和发展。

二是清理和规范部分财税优惠政策。要对先行的税收优惠措施进行合理性论证分析,取消一些无效的优惠项目。对合理的减免优惠应尽量法制化、规范化,避免随意性。

财政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政策手段,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须要有强大稳固的财政作保障。面对宏观调控的日益趋紧,面对严峻的土地政策,要保障今后五年发展的资金需求,我们财政部门必将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统筹谋划,狠抓落实,不断增强我市财政实力,建立“大财政”格局,做好“经营财政”这篇文章,为打造“富裕阳光之城”开好局、起好步,做出应有贡献。

【摘要】财政是代表政府经营所辖区域内国有钱、财、物的一种管理活动,财政不仅要守财,更重要的是要生财。笔者结合自己在财政工作的实际,就如何有效运用“经营财政”理念,通过对各类政府财力资源的综合运用和合理安排,扩大资金运筹总量,切实解决“钱从那里来”这一重大课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财政经营财政财政收入

参考文献:

财经论文篇(2)

经济论文分宏观和微观两种.宏观经济论文以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作为考察对象和写作对象。提高宏观经济效果,主要靠改革经济管理体制调动人的积极性和提高企业的生产技术以及经营管理水平.

写作经济论文需要注意它本身的一些基本特征:

1.科学性.即必须符合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在理论上有指导意义;

财经论文篇(3)

一、基于信息经济学分析

信息经济学是非对称信息博弈论在经济学中的应用,现在已经成为经济科学中重要的学科之一。信息经济学中的非对称信息指的是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与博弈论不同的是,信息经济学是在博弈论提供的方法论的基础上,研究什么是非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最优交易契约。信息非对称可以从两个角度划分:非对称发生的时间和非对称信息的内容。从非对称发生的时间来看,非对称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订契约之前,成为事前非对称,这类模型称为逆向选择模型;非对称性发生在当事人签订契约之后,成为事后非对称,此类模型称为道德风险模型。而从非对称信息的内容来看,又可分为研究不可观测行为的模型(隐藏行为模型)和研究不可观测知识的隐藏知识模型(隐藏信息模型)。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军队财务控制可以理解为:国家和军队的代表者(委托人)通过制定、设计相关的控制机制,对各参与个体(人)施加影响,使各参与人能够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与军队利益相一致的行动选择,从而达到预期的目的。军队财务管理实践中,由于各方信息不对称,极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表现在:一是短期行为问题。委托人关心的是军队和单位长远建设和发展,而人往往只关心短期利益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如过度消费、享受优越的工作环境、政绩工程等。二是虚假信息的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人往往处于信息优势,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极可能利用手中的信息优势,按照自己的意图去决定信息的生成和利用,如粉饰财务报告、隐瞒失误等。此时,如果没有相应的财务控制制度,人极有可能会利用委托人的授权来谋求更多的私人利益,使委托人的利润最大化目标难以实现。因此,如何规范军队人的行为以及如何向委托人披露真实的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基于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制度的经济学,其发端于罗纳德•科斯的交易成本说,它在沿用新古典主义学派的传统分析工具的同时,创新了制度分析法,将制度因素内生化,专门考察制度因素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与作用,并强调新制度经济学应该研究人、制度与经济活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制度的定义,诺斯将其看作一种博弈规则,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是定义人类交往的人为的约束。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以及这些规则的‘实施特性’”;V.W.拉坦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一文中将制度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可将军队财务控制制度定义为:以军队则权划分为基础,旨在对军队各级单位、部门的财务活动实施监控,及时纠正存在的偏差,保证各项事业任务按计划进行的一种制度,其包括军队财务控制制度的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三个维度。采用制度结构有助于判断军队财务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即判断控制结果和控制目标的差异,也就是判断控制目标的实现程度。它取决于军队财务控制正式规则的有效性、实施机制的有效性以及非正式规则对二者的影响。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及实施机制的关系及军队财务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作者:杜芳欣丁琪单位:军事经济学院研究生一队中国卫星海上测控部

财经论文篇(4)

1.知识经济改变了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在工业经济社会,经济增长主要依赖于厂房、设备、资金等有形资产。在知识经济社会里,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商誉、信息、计算机软件等以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资产,对经济增长起着决定性作用,与此相联系,企业资产结构中无形资产的比重迅速上升,甚至成为企业的主要资产。在经济发达国家,科学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已高达60-80%。1997年美国企业研究开发与创新的投入额占资本总投入额的60%,世界著名的微软公司有形资产的数量与小型企业相差无几,而企业的市值则超过美国三大汽车公司市值的总和。这表明,企业无形资产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目前许多企业对元形资产的重要性却认识不足。例如某些企业在与外商合资或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往往不评或低评无形资产价值,有些企业则不善于利用无形资产进行资本经营。在财务理论和财务管理学研究中,对有形资产的论述比较详尽、完善,而对无形资产却较少涉及。因此,为适应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的需要,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要逐步转移到无形资产管理上来。

2.知识经济对传统的产权理论提出了挑战。在传统的工业经济社会,企业的产出主要取决于资本的投入,出资者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排斥劳动对企业剩余的分配权。在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信息和知识技术以及接受、利用、加工、创造这些信息和技术的员工,在整个财富创造过程中显得越来越重要,知识资本成为企业未来利润和现金流量的主要决定因素。据预测,未来农业增长的83%,工业经济增长的70-80%都将依靠科技进步来实现。与此相联系,企业传统的收益分配格局也开始发生变化,在美国,60年代公司利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1.7%,到80年代下降到5.3%。利润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的下降并不意味劳动生产率的下降,而是由于企业新创造的价值(V+M)中,公司管理人员以工资和其他报酬的形式取得的部分大幅提高,使资本所有者的利得相对减少。随着知识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就要求确定知识的资本地位,消除传统产权理论中资本控制劳动的弊端,使知识和利用知识、创新知识的能力成为重要的分配依据,使知识资本的所有者在更大的程度上和更大的范围内参与企业收益的分配,以促进企业和谐、持续地发展。

二、知识经济对财务管理方法的创新和组织重构提出了要求

1.知识经济要求创新企业财务管理的方法。知识经济拓宽了经济活动的空间,改变了经济活动的方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网络化。目前全球互联网的用户有近千万,预计十五年内将有十亿人使用全球互联网。容量巨大、高速互动、知识共享的信息技术网络构成了知识经济的基础,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将在网络上进行。二是虚拟化。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经济活动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加强,在使物理空间缩小的同时,又开辟了新的媒体空间,比如虚拟市场、虚拟银行。知识经济世界里,许多传统的商业运作方式也将随之消失,代之以电子支付、电子采购和电子订单,商业活动将在全球互联网上进行,使企业购销活动更便捷,费用更低廉,对存货的量化监控更精确。同时间上收付,使国际资本的流动加快,而财务主体面临的货币风险却大大增加,这使得建立在传统工业经济基础之上的财务管理方法必须创新。

2.知识经济要求重构财务管理组织机构。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办公日益自动化。在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系更加直接,更加及时,传统的“金字塔”型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必将被一种中间管理层次少、结构紧凑而富有弹性、反映灵敏、高效快速为特征的新的组织机构所替代。

三、知识经济要求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风险投资是指为有发展潜力的新公司或新产品提供最初的风险资金投入。风险投资者设立风险投资公司,通过发行风险投资基金以支持经过严格筛选的有增长潜力但缺少发展资金的高新技术企业。当被投资企业进入稳定发展阶段,风险投资公司就通过股票上市或转让方式收回投资,获得利润,风险投资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投资对象。高新技术产业包括以下产业:即信息科学产业、生命科学技术产业、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产业、有益于提高环境质量的高技术产业、空间科学技术产业、软科学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具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高风险性。主要表现为: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高,投资周期长。据统计,美国高技术企业的成功率只有15-20%,而某些高技术项目的成功率在3%以下。二是高收益性。高技术产业一旦成功将给投资者带来高于原始投资数倍、数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巨额利润。据世界电讯联盟测算,高信息技术每投入60美元可获得1000美元产出。有资料表明,高新技术产业对美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在55%以上,而建筑业仅为14%,汽车工业仅为4%。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是5000家软件公司,它们对世界经济的贡献决不亚于名列前茅的500家世界大公司。美国硅谷高科技工业园区自1992年创办以来,知识资本迅速扩张,1997年企业市值已超过4500亿美元。我国三十多家高新企业总市值也高达数百亿美元,平均年利税增长率都在30%以上。

上述情况表明,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内容的风险投资在企业投资总额中的比重日趋上升。同时,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风险性,使企业的投资风险远远超过传统的工业经济,使得风险投资和风险管理在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为此要求:一是加强调查研究,运用科学方法搞好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减少和避免投资失误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二是改进无形资产价值补偿方式。在高新技术企业中,无形资产是企业资产中的主体部分,在企业发展中居于支配性地位。与有形资产相比,无形资产投资收益取得的时间很难准确预测,超额收益也存在不确定性,无形资产的投资风险远大于有形资产的投资风险,无形资产应采取类似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摊销。

四、知识经济要来改变现行投资方案的评价标准

目前的财务管理对投资方案的评价,主要考虑财务效益,而且把重点放在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的节约上。在知识经济社会里,企业的投资主要以智力资本投入为主,与此相适应,投资方案效益的评价应从企业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出发,以是否给企业带来人力资源的积累,提高人力资源的质量,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及持续发展的动力为标准。

财经论文篇(5)

一、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加强资金平衡工作,充分发挥资金调度作用

首先,为了保证生产正常运行,企业必须把有限资金合理分配、使用。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实行财务统一管理,资金统一安排,严格用款计划,每周召开一次资金平衡调度会,根据生产进度情况,着重安排重点项目、紧急项目的资金落实工作。其次,各业务部门每月必须向调度会呈报月用款计划,由调度会根据轻重缓急安排资金,企业的资金由调度会统一管理,由资金调度员根据会议商榷结果统一安排,确保资金的有效运用。同时,为了解决企业内部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可实行内部银行结算办法,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把部分原辅助生产车间从“母公司”中剥离出来,组成一批经营性事业部、实行独立核算,归口管理;建立内部银行,模拟国家银行的控制、监督、结算等职能,按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加强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也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条好的途径。

二、积极处理沉淀资金,盘活存量资产,加快资金流动性

工业企业存货资金闲置现象较为普遍,企业一方面背着沉重的贷款,一方面又存在着许多年不用的材料与设备,资金运用存在不良的问题,如何能够把这部分呆滞资金灵活运用起来是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财务部门针对物资设备各部门的储备资金占用过大,积压物资较为严重的问题,每年必须集中一个月份进行调查摸底,提出积压清单,明确处理物资和处理积压的审批手续,办理报废或变卖成为货币资金,对库存物资,财务部门对每个仓库都下达库存资金定额,超过或降低部分按银行同期利率奖罚。

三、加强货款回笼,减少费用支出

当前,部分工业企业存在着应收帐款及其他应收款逐年逐月增加的问题,使流动资产失去应有的流动性。对应收帐款及其他应付款的管理,首先应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清欠工作,对一般欠款户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催还,对重点户列出帐目清单,集中清欠,如清欠工作遇到困难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经讨论研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严禁资金流失。其次,对清欠遇到的困难要积极动脑去积极寻找债务链,采用实物抵债法或多家抹帐方式找到解脱债务链途径,避免或减少坏帐的发生,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程序来挽回损失。对于货款回收问题,要确定一套清欠工作奖惩机制,提高销售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其应收帐款恢复其流动性,减少贷款极其利息,由于受到“三角债”的影响,我公司应收帐款年初已高达几亿元,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的经营责任制。公司应与有关人员层层签约,明确责、权、利,并实行严格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回笼额、回笼率、产品销售费用、差旅费等,其中,资金回笼额以上年实际为基数,每年增加额将按一定比例给予销售人员奖励,每年减少额将适当扣减销售人员资金与工资,同时,销售人员岗位采用“末位淘汰制”。

四、加强购进材料与购进设备的价格管理

企业的资金使用大部分用于购进材料与设备上,因此,原材料的价格直接影响到企业成本的高低,一个大型企业购进的材料品种繁多,购进量大,因此合理采用采购资金,降低采购费用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所在。首先,要在采购部门设立比价采购小组,在保证其质量的前提下,要货比三家,采购组长由采购业务部门主管担任,明确采购小组的指责、权限及采购程序,比价小组要对采购的物资向供应商询价、压价,列表比较,筛选后选择供应商,并把确定的供应商及其报价填在申请表上,证明询价工作已经完毕,等待企业价格管理办公室的审批,企业的价格管理办公室(简称价管办)直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直接领导,全面负责企业的价格管理工作,由比价小组呈报“物资采购价格审批单”,价管办人员进行继续询价、压价,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网上调查和信息收集等,确实做到货比三家,核实无误后下批价格审批单,将比价工作落到实处,如果是大宗货物、批量货物要采用竞价招标方式进行,这种采购方式往往能通过供应商之间的激烈竞争,最终得到其底线的供应价格,大大降低了企业采购成本。在购进货物的运输上,在合同签订时要求采购员原则上采用铁路运输方式,因为廉价的铁路运输费用是公路运输和空运所不能及的,如有特殊要求,需报批价管办审批。近两年的比价工作,我公司把采购成本压缩近20%,节约了大量资金,为企业提高了经济效益。

五、加强生产资金、产成品资金管理

企业财务部门必须熟悉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与生产部门一起制订合理的制品计划,并作为对分厂考核的一项内容,并与生产、技术部门一起研究生产物流的合理性,要合理布局,尽可能缩短工艺流程,使在制品降低到最低程度,生产部门要按单件小批生产,用以销代产的原则严格控制资金的占用,避免在产品资金占用过长而增加资金的投入量。同时,要加强质量成本管理,减少废品损失,减少或避免资金的积压和浪费。对产成品资金要加强管理,对产成品库存量应制定统一标准,一旦超过标准,及时分析原因,对产品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六、调整资本结构,加强企业借款合同管理

目前,大型工业企业普遍存在着负债额较高的情况,国家为支持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推行了系列债转股措施,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改善了企业生产条件及资金结构,但企业仍然有较高的长期借款与短期借款的存在,其数目仍然很大,资产负债率较高,约占70%,根据标准财务比率和国际上用来测算工业化国家企业债务与资本金合理比率的经验,以自有资本占50%—60%,负债占40%—50%是比较合理的,因此,要积极采取措施,达到资产负债率60%以内,在现有负债总量前提下,向社会发行募集股份,以求增加资本金及企业持续经营、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减少负债是比较困难的,但在长期贷款与短期贷款的利息支出上每年利息费用支出很多,财务人员应积极采取相应政策下的倒贷措施,尽早还旧贷,贷新贷。这几年来,国家一降再降贷款利率,使还旧贷,贷新贷后减少一定的贷款利息,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使资金真正的“活”起来,相对提高经济效益。

七、积极利用国家现有政策、优惠政策,加快资金周转

国家鼓励企业出口时,也给予出口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口退税是企业一项存利,财务人员要积极主动地与税务部门联系,汇报出口情况,当年出关的货物尽快办理核销单,争取当年出关当年退税,既增加经济收入又提高资金的流动性。

八、严格控制管理费用,节约资金

职工差旅费近年来急剧增加,每年以超标200万元的速度递增,办公费用也逐渐增多,针对这种情况,财务人员应吸取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先进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其中,最重要一点是使费用与个人利益挂钩。这样,各单位、部门就能够转变观念,制定出合理的出差方式及路线。将工资、资金与办公费用是否超标挂钩,也可以节约大量资金。

财经论文篇(6)

(一)开拓思路,更新工作理念

“大财经”视域下的高校毕业生,除了达到普通高校本科学生毕业要求外,还应具备某一财经学科或领域专门知识或专业技能,是“三商并举、五能并重”的复合型人才。对于高校学生工作者而言,要顺应时代要求,改变工作观念,从传统学生工作思路中走出来,不能满足于完成奖惩、资助、就业管理等常规工作,而是要定位于为学生发展的理念,梳理促进学生多元智能发展的多种因素,激发这些因素之间的活力,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协调发展要求。

(二)开拓领域,打造特色平台

我国高校学生工作一直沿用集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服务于一体的工作范畴,依托班集体、学生骨干带动工作开展。随着学分制改革、后勤社会化等高校改革进程的深化,以往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管理模式逐渐淡化,学习小组、学生社团、公寓社区、网络虚拟社区等新兴学生工作领域的作用愈来愈多的引起关注。新形势下的财经类高校学生工作尤其要善于利用新媒体、开拓新领域,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平台。

(三)开拓途径,推进管理创新

“大财经”办学理念下的培养的人才应具备复合型、创新型特质,而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方式总体呈现统一化、行政化的刚性特征,这样的模式下大学生的个性特征被泯灭、个性化需求被忽视,培养出来的学生就像是生产车间流水线上的产品。由此,创新学生工作已经迫在眉睫。学生管理工作创新的路径开拓必须在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积极研究探索具有时代特点、成效明显的机制、模式,积极推进管理创新。

二、财经高校学生工作现状及存在困境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增长,社会对财经高等教育的需求也日益增长。但现有高等教育体制下,财经高校的学生工作面对“大财经”办学理念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存在诸多困惑。随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高等教育中经济管理类专业持续热门,高考录取分数一直位于其他专业前列。以南京财经大学为例,2000年以后在江苏、安徽等省录取分数均比相同批次高出10分以上(2013年略低)。也就是说,财经类专业吸收了大批高分考生。但是,这些学生中的绝大多数并不是真正出于对专业的热爱,而是家长们认为财经类专业容易就业、就业层次和工资收入较高,出于这样的目的让孩子们填报志愿。较强的功利性导致财经类专业大学生在校期间更多的重视评奖评优、考级考证等与就业直接挂钩的事情,而对和就业不直接相关的一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或活动不感兴趣;同时,这批学生又是90后独生子女,自我意识和个性强,信息接收面广量大。面对这样的工作对象,如果还依赖传统的学生管理体系和模式,财经类高校学生工作必将会走入困境:

(一)学生管理工作定位困惑

学生工作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一直受到关注,实际随着“大财经”时代的到来,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的调整改革都及时体现在财经高校教学内容之中,但学校的管理体制却一直沿袭着五、六十年代的模式。“我国高校学生工作属于党政管理的范畴,学生工作部门是党政领导机关行驶管理学生事务职责的职能部门,有较强的管理观念。”学生教育管理既隶属于党委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又归口行政事务部门,运行中依靠二级学院自下而上的支持;业务上体现了教育学、管理学、心理学等诸多宏观学科,在实际工作中却常常凭经验办事,找不到专业背景和理论支撑;

(二)学生管理工作队伍建设困难

学校办学以教学为本、以教师为本。这是长期以来我们的口号。2014年3月教育部印发了《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标准》明确指出,“高校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文件的规定正是针对现实中包括辅导员在内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长期隶属于行政系列这一现象,他们没有“术业有专攻”的荣誉感和与大量繁琐的工作相匹配的待遇,很难把学生管理工作作为事业而全身心投入,只是把学生管理岗位当做跳板,一有机会就转岗,这种状况的直接后果就是学生管理队伍不稳定、专业性不强、职责不明晰、年龄职称结构不合理;

(三)学生管理内容与形式困扰

正是由于以上定位和队伍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内容界定的含糊,学校中各级组织一旦遇到与学生有关的事务性工作都找学生管理部门,使学生工作部门成立“百管部”、学生工作者成为了“千手观音”。工作内容的琐碎繁杂面广量大使学生工作者没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思考工作的形式,为了完成工作而忽视教育基本规律和教育对象身心发展需求,不能很好的激发教育对象的自主意识和满足他们的个性化需求。面对信息化时代的大学生,传统的学生工作内容和模式“发文件”“下通知”“搞活动”,必然使学生事务管理流于形式、浮于表面,不能真正做到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财经类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存在的困境不是孤立的个别现象,而是当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病,在“财经热”中的财经类高校表现的更加突出。随着“大财经”时代的到来,财经类高校学生管理面临着机遇与挑战,亟需突破困境。

三、“大财经”视域下高校学生管理创新的思考与途径

(一)转变观念,走专业化发展路径

“大财经”的办学思路是对财经类人才培养目标的再认识,对财经类学生管理提出了更高的专业化要求:一方面要求教育主管部门重视对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专业的建设。“学生事务管理”是目前国际上对与学生相关的工作内容的通用名称。目前我国高校尚无高等教育学生事务管理类似专业。学工管理人员专业背景大都是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等,其培养目标和内容与学生管理工作有共通部分但并不一致。参照大洋彼岸的美国高等教育,却非常重视对学生事务管理专业建设,每个州都至少有一所大学开办高等教育学生行政专业,培养学生事务管理的专门人才。在美国高等教育博士的培养计划中,也有针对学生事务的培养方向。据美国大学人事协会统计,全美有相关硕士、博士项目83余个。这不能不使我们强烈认识到我国学生事务管理专业建设的紧迫感;另一方面,针对财经类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财经高校的学生管理人员也要具备一定的财政、金融或经济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只有这样,在工作过程中能体现出一定的专业素养,改变以往高高在上的工作状态,找到和学生的共同语言,提高工作效能。

(二)以为学生发展为前提,变管理为服务

“随着公民社会建设的进程加快,尤其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客观上要求高校要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理念,积极树立‘以生为本’观念,有权威的几率管理者向学生的合作教育者转变,重视服务育人。”管理,往往带有自上而下的意味。培养“大财经”背景下具有现代视野的复合型财经人才,要求我们的学生事务也要改变以往传统的工作模式。高校学生事务工作应建立在了解学生成长成才和大学校园生活特点的基础上,一切以为学生发展为前提,注重提高专业人员的工作技能,特别是关于学生的综合发展和学习以及学习环境的评价、干预等能力的培养,变管理为服务,按照服务学生、促进发展的理念,合理划分学生服务类别和内容、规范具体业务流程,为在学习、生活等方面有困难的学生提供专业服务。在这方面,南京财经大学做出了积极的尝试:2013年10月,我校建立了学生事务大厅。大厅以“方便学生办事、解决学生困难、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成长”为宗旨,通过集中“一站式服务”,规范化管理,改变了以往学生办件事要跑几个部门的状况,为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多元化、全方位服务,得到了学生和社会的一致好评。

财经论文篇(7)

作者:马蜂 胡颖森 单位: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弹性学制下教学计划的制定原则

面对现阶段高职发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和矛盾,弹性学制的实施仍然是教育发展的大势所趋,它符合现代职业教育规律,符合高职人才培养的目标,是我们探索的重点。弹性学制下的教学计划在制定上有其特殊要求。1.柔性化原则弹性学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和“因材施教、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原则,变刚性的教学计划为柔性的教学计划,充分发挥选课制的作用,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选课程、选教师、选专业或专业方向,为学生知识的增长和技能的提高营造尽可能大的发展空间。具体地说,柔性化原则要求教学计划要适应学分制的运行模式,开设足够多的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使得学生能够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需求和兴趣,选择相关的专业方向,或根据社会的职业岗位需求调整相关课程。整个课程设置可采用模块化的形式。2.工学结合原则高等职业院校突出实践性和操作性是该层次办学的核心和特色,我们所培养的恰恰就是社会所需要的“基础理论够用,技能实用”的应用型经济类人才。而弹性学制型高等职业教育人才模式的基本学制结构应是X+Y模式。这里的X是掌握某项基本技能基本知识所必须的时间,而Y则是将基本的技能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能力的时间。不论是1+1模式,两年中,一年在学校完成理论学习,一年到岗位实习,还是2+0.5+0.5的“汉堡包”模式,前两年在校完成理论课程,中间半年到生产岗位上实习实践,最后半年时间完成毕业论文和考试,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必须体现在教学计划中。并且,在校学习期间的实践教学比例要加强加重,文科一般要达到40%以上,部分专业达到50%以上。3.双证原则教学计划要体现双证原则,即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是知识标识、是学业标识,而职业资格是一个人实际技能和标识,是胜任职业岗位工作资格的标识。两者之有效结合可以突出高职院校的办学特色,推动培养模式改革,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促进其就业,使人力资本结构趋于合理。为此,高职经济类各专业可建立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奖励学分体系,其目的在于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另外,课程体系设置也应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相接轨。随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逐步推进,高职财经类专业的课程体系也做了相应调整。目前,国家经济类职业资格证书名目繁多,主要有财会专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会计证书等,金融专业的金融从业资格证书、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保险从业资格证书;国际贸易专业的报关员、报检员、单证员、跟单员、外销员等资格证书。课程设置过程中,可将职业资格考试科目编排进入专业必修课模块,同时按照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制定课程标准和考核方案。

弹性学制下高职财经类专业教学计划的重构

高职财经类专业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其专业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工学结合的开展、实训基地的建设、学分制的实施都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是,如何将经济学、管理学这些不太具有操作性的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的能力,仍有许多需要研究的部分,即使是操作性的知识或技能,由于专业所限,学生难以在真实的环境里进行实践,这是当下财经类专业提高学生的核心能力及就业水平而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财经类专业的改革与发展必须要有新的思路,即采用弹性学制,打破科目课程按照学科知识体系组织教学,根据市场的岗位能力需求,采用模块化的方法重构专业教学计划。1.专业培养目标与人才培养规格分析高职财经类专业主要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财经类专业所必需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具备胜任财经类岗位的基本技能和能力,综合素质较高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富有责任心和较强管理能力的财经应用型高技能人才。从高职财经类专业职业岗位看,毕业生多从事服务行业,比如会计专业主要的职业面向为会计,包括出纳、会计核算、财务分析和财务管理等岗位,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助理,包括审计助理等岗位;金融专业职业面向有金融机构临柜业务综合柜员、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客户经理或投资理财咨询岗位;国际贸易主要面向单证员、报检员、货代员、报关员等岗位。为胜任各种财经类工作,毕业生不仅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要有良好的综合素质。以专业知识技能为核心的较为宽泛而合理的复合知识结构,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较强的合作、沟通和应变能力都是当代社会作为一个合格财经行业从业者必备的素质。因此,财经类高职教育要达到这一培养目标,就必须着手教学计划的改革与优化,在弹性学制下根据职业岗位能力,划分教学模块,重新编制教学计划。2.修业年限弹性学制下,学生的修业年限具有伸缩性,一般为2~4年,正常学习年限为三年。学生在校学习的第1~2学期按专业大类培养,第3~5学期进行宽口径专业教育,第6学期进行毕业实习。学生根据能力可以辅修其它专业课程,达到要求可获得辅修专业证。规定取得毕业证、辅修专业证和岗位实习的最低学分。为鼓励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还设立奖励学分模块,学生参加各类各级技能竞赛、创业大赛、取得各类资格证书、英语考级等均可根据级别分别计分。3.课程模块的设置弹性学分制下,要对课程设置进行模块化改革,首先要将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技能课程、选修课程、实训课程、毕业论文等按修读要求合理地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等三类,必修课又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两大类。限选课是根据市场对专业方向或岗位群的需求,以模块的形式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深化、扩展的课程,学生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选定的专业方向进行选择;在任意选修课中,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能力、兴趣爱好和拓展职业能力的需求选择相关技术类专业任选课。经过模块化改革后的教学计划,以课程模块代替割裂的科目课程,即:根据岗位能力的要求,以工作过程为基础,将各门理论和实践课程组合成课程模块。每个课程模块以培养某种或几种岗位能力为目标,包含一门或几门课程。学生选课一般并不是选择单一的课程,而是选修课程模块,根据拓展职业能力的需求,选修本专业或其它专业的课程模块。第一,基本知识及必修模块的设置。学生入校第一、二学期不分专业方向,共同修读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打下必需的专业基础知识,以金融专业为例,专业必修课模块包括基础会计、金融基础、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等课程,突出通识教育,强调学科融合。第二,专业知识及技能模块的设置。第二学期末,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选择专业方向,第三、四学期修读各专业方向的必修课程模块,既包括理论课程也包括实践课程,学生必须修满该模块中的所有课程,拿到规定学分。第三,专业限选课程模块、任意选修课程模块的设置。同时,从第四学期开始学生可修读专业限选课程模块。该模块根据本专业的岗位群分析,按职业面向确定课程,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就业意向选择相应的模块修读,以更好地满足企业对人才知识和技能的需求。再次以金融专业为例,它可以分别针对金融机构临柜业务综合柜员、金融企业客户经理,企事业单位会计、出纳岗位等职业面向设计课程模块,为拓宽知识面和就业面,学生必须修读其中至少两个模块。任意选修课是为拓展学生的人文素质,因此应在全校范围内每年都开设一定量的不同课程,允许学生在任意一学期修读,修满一定学分才能毕业。4.实践课程的优化实践课程始终是高职教育的特色和关键,是能力培养的核心。近年来,各个高职院校在财经类专业实训方面都进行了不同方式的探索和改革,比如,模拟实训室、仿真实训室、ERP沙盘实训室、计算机软件模拟等等使得实训效果大大提高,但是由于专业的特殊性,如何把财经类专业的市场环境、企业环境引入教学是一个需要长期探索的问题。这需要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编制各自富有特色的实践教学计划。如由于校外企业接受实习人数有限,企业与学校合作较松散,财政金融、财务会计、市场营销及经济贸易类专业可以以建立校内模拟或仿真实训室为主,校外实训基地为辅,并不断开辟校外实训基地,扩大校企合作深度和广度;而工商管理类专业应着重研究如何更好地开展工学结合,企业双向互动的实训教学。在高职院校实施弹性学制并改革教学计划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有一些问题尚待解决。一方面,弹性学制的核心是选课制,课程模块化设置以后,要开设大量的课程供学生选择,不论对教学管理还是师资队伍都是很大的挑战;另一方面,高职学生基础参差不齐,如果不能对自己做正确的估计或对就业意向认识不明,则自由选课就存在一定风险,这就需要学校加强专业教育和岗位教育,通过实践或实习加深学生对职业岗位的认识与了解。

财经论文篇(8)

论文论文摘要:本文在介绍财产权分割的相关理论之后主张,广义上被归类为财产权的诸多权利形态——所谓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都可以被看作是对标准的财产权——所有权的偏离和分割,被看作是为了取得和扩大财产权而采取的不同的法律结构。财产权的不同形态是对权利主体人数、客体形态和时间等因素不同安排的结果。 论文关键词:财产权 财产权分割 财产权范型 一、公地的悲剧和财产权分割理论 欧洲和美国法学院的学生,大多是通过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生物学家G·哈丁教授那篇著名的文章——《公地的悲剧》(P.1243-1248),开始接触财产法的。 所谓公地的悲剧,指的是这样的情形:在一个村庄,有一个公共牧场,村里的任何成员都可以自由放牧,免费使用,由于土地的数量以及牧草生长的速度存在限制,每个牧场每年有个最合适的放牧数量。当超过这个数量的牛羊进入牧场,牧草就会边的稀疏,草场受到破坏,如果这个牧场属于某一个牧民拥有,多放牧得不偿失,他不会做这样的蠢事。可是,当这个牧场属于所有的村民所有,从每个牧民的角度来看,多放牧牛羊的好处属于他自己,而草场因稀疏而带来的坏处是由每一个村民平均分摊的,个人得益大于个人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因此,每个牧民可能都会多放牧牛羊,最后,过度放牧就把这个公共牧场毁掉了。哈丁教授的这篇文章阐明,在公有地自由使用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但所有人争先恐后追求的结果最终是整体的崩溃。公地的自由使用权给所有人带来的只有毁灭。 很早以前,亚里士多德就说过“参与分享人员最多的公共物品,获得的关心最少”。资源被过度开采和利用的首要原因在于大家对资源都有使用权,而个人对资源的损耗枯竭不必承担成本。“公地的悲剧”,说明的就是这个道理。 在西方,很多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引用那篇文章的意图,是论证和展示私人财产权的必要性(P.252-258)。他们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当(公有)共有财产制度在经济上不再是有效率的时候,私有财产制度就会自发地发展起来。 但是,以此来论证私人财产权的优越性是不充分的。财产的私人所有和财产的共(公)有实际都是财产权的组织模式,在现实中有不同的适用性,很难说一个必然会比另一个优越。同样以上面的情形为例。该牧场是怎样归属于一个人所有的呢?这涉及对财产权最初的分配的问题。当然,我们可以抛开分配正义的问题,假定私人拥有牧场财产权的合理性,也不见得在牧场的私人老板的管理下会更有效益。私人财产权是用来处理财产的所有人和可能与该财产发生联系的其他人的关系的,这样,牧场的私人老板仍然需要把其财产权进行分割,由别人来使用,虽然他有最终的决定权,但是,并不能证明在这种模式下牧场会有最大的产出。这可以和投资者选择投资模式进行类比:投资者采用合伙的组织还是公司的组织模式取决于该组织的设立和管理成本与该组织的产出的对比。 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作为一般的情形,财产权全部由个人拥有并使用是不现实的。财产权肯定要进行某种形式的分割。总体上来看,财产法的大多数的制度都是向当事人提供分割财产权或者重新组合财产权的机制的。 二、防止过分分割的机制——英美国家的例子 法律的门外汉一想到私有财产,就想到能够在实体上被分割的物。在这种观点看来,不动产就是私有财产权的核心。不动产进行分割,仍然是私有财产,再进行分割,每一部分还是私有财产。但是,若分割到一定的地步,每一部分即使被贴上私有财产的标签,也无法进行有效的生产。由于太多的人都享有排他权和使用权,每个私有者都无法单独承受把土地进行可以有效率地使用的合并的成本。这样,资源会被浪费掉。 (一)早期防止财产过分分割的机制 历史上,有许多防止财产分割的理由。在人们发展出税收机制之前,保持土地的完整为公共产品(比如国防)的生产提供了基础。诺曼征服后不久,骑士服役制度要求有足够大的土地以供养足够多的武装骑兵。但是,佃户有足够的社会和经济动因去以再封建的方式分割土地,特别是为了避免缴纳封建incidents.为了应对佃户的不断增长的分割行为,禁止分封法(the Statute Quia Emptores)防止通过再封建的方式分割,作为一种交换,授予佃户把未被分割的份额在市场上转让的权利。[①] 还有长子继承权制度,它只允许把不动产的继承权授予长子,也是在英格兰贵族家族内部防止对土 地进行物理分割的一种机制。这一制度没有传播到美国,那时美国的土地丰富,普通法发展出其他的机制去避免对土地的过分分割。虽说长子继承权在美国消灭了,但是,现代美国的特留份法(elective share statutes)和其他的继承法规则限制财产在继承人之间分割,把没有继承人的未分割土地收归国有。这些规则也起到了维护财产的物理边界的功能。现代财产法的显著之处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允许分割,而不是多大程度上限制分割。 当社会缺乏有效的规则去阻止财产权空间上的分割的时候,对土地的持有的权利将随着继承而逐渐分裂,这会刺激社会采取激进的措施去集中土地权利,以便使土地可以进行有效生产。在布莱克斯通时代,主要的土地集中过程是通过“圈地运动”这样的机制完成的。虽然圈地运动的历史非常复杂,经常遭到人们的诟病,但是不可否认,圈地运动虽留下了沉重的历史成本,但在客观上,圈地运动通过废除在小块土地上的利益,把土地保留在一个更经济的规模之上,达到了阻止土地分割的效果。 (二)现代的土地使用控制 现代的美国法采取一系列的直接和间接的策略去控制实产的过分分割。比如,城市规划规则(zoning),以及规定分割土地的最小面积标准。若没有相关的规制,所有人可能会对土地进行过分的分割,而不顾及对邻居的影响或负的外部性。个人一般考虑不到把财产重新联合起来所要花费的代际成本(generation costs)。另外,财产税和登记费也是有效的、间接地防止土地过分分割的策略,虽然说把土地捆绑在一起并不是这些制度的直接目的。 (三)防止法律上过分的分割 不少分割问题出现在所谓的法律上的物,或者说是抽象的财产上面。对法律上的物而言,是黑土地上的所有权(fee simple)、而不是黑土地本身成为私人财产权的核心。被分割,该法律上的物可能会产生现时的利益和将来的利益,或者分割为自由保有地产(freehold estate )和非自由保有地产(non freehold estate)。再进一步分割,法律上的物可以被分成限定继承地产(fee tails)和地役权(easement), 以及其他的被物权法定原则允许的形式。和对物理上的物的分割相类似,对法律上的物的分割虽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经济价值,但是会降低资源的生产力。 信守“物权法定原则”是防止财产在法律上进行分割的主要方法。 在理论上,物权法定被认为是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上的原则。但是,如果从功能上看,英美法上不少限制财产权过分分割的制度都在事实上起到了物权法定原则所起的作用。英美法上有众多的原则都限制在财产上设定具有不确定性的、对第三人产生外部性的未来利益。一般而言,附有条件的未来利益限制了财产的转让。 1.限制财产权过分分割的第一个规则是“雪莱案规则”(Rules in Shelly‘ Case)P80-82.它是一种合并规则,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将条件继受权与终身土地利益合并为完全所有权的转让。如转让条款中给甲终身所有权,若继受权属于甲的后裔,或甲享有的是限制性继承所有,则甲本人变成继受权的所有人。由于甲既拥有该地的终身所有权又拥有其继受权,因此,甲便拥有该地的完全所有权。从上例中可以看出,如甲拥有终身所有权,同时也拥有继受权,则二者便合而为一,甲拥有完全所有权。除非甲的终身所有权和继受权之间,还有一个继受权。这种情况下,甲的两种所有权便不能合并成完全所有权。另外一种不能合并的情况是甲的两种所有权之一或两者都附有前提条件。如果甲的两种所有权之间的所有权只是一个有条件的继受权而非既定的继受权,则该有条件的继受权便被废除而失效。 2.第二个规则是“21年规则”(the 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这是一个反对永久性占有的规则。土地的所有者试图将地产无休止的保存在自己家族中,而这将妨碍财产的可转让性,因此,法院创造出“21年规则”,用来限制土地所有者创设的未来利益。但是,这一规则只限制受让人的未来利益,有条件的继受权和两种取代权。它不限制既定的继受权,也不限制赠送人的未来利益。 该原则可以归纳为“在土地转让产生时,任一权益相关的人(如终身土地权益人)死后21年之内,原转让书所设定的未来利益仍未变成占有权或既定的继受权,则该未来利益便无效。”该原则的目的是防止有条件的未来利益无休止地对现有利益构成威胁,影响其可转让性。如,“原所有人将 黑土地转让给甲供其终身享有,甲死后他的第一个活到21岁的子女继受。”这一条款不违背“21年规则”。甲死后21年之内,继受权要么归他的第一个活到21岁的子女,要么回归到原所有人的名下,不至于会一直无休止地不能确定。(P.80-82) 在对财产权分割的问题上,法律控制的目的是保持一定的平衡,而非一律地允许分割或不允许分割:过分的分割使得在财产上拥有决策权的人太多,不利于财产的管理,不利于财产形成有效的生产能力,也不利于财产的转让;而一律不允许财产的分割,同样会违背财产权的可转让性的特征,不利于财产资源向更有利于资源使用的人手中移动。实际上,法律所限制的只是那些过分的分割和转让。 三、财产权分割理论的发展和简要展开 (一)主体对客体关系的模式 主体对客体关系的模式可以按图表-3所显示: (图表-1) 主体 客体 单个人 有体物:可做物理上的分割 和抽象的分割 多个人 无体物:仅可以做抽象的分割 组织 财产权分割反映的是人和物(社会稀缺资源)之间的不同形态的控制关系。财产权的分割和以下要素相关:主体人数,客体形态以及时间维度。通俗地讲,所谓对财产的分割就是多个主体对同一份财产分享权利,首先当然与主体人数有关;客体的形态也直接影响对财产分割的形式和效果;而对于财产权利的分享要么是多个人同时分享,要么是先后分享,要么是混合状态的分享模式。下面我们主要从不同数量的主体对于不同形态的财产的控制形态来分析,时间的要素隐藏在分析的过程之中。 1.单个的人,对单个的、物理范围确定的、有体物的关系。此时。权利(利益)范围的确定(我们把这个过程叫做“定价”)是最容易的。对财产的管理权和决策权只归一人,而财产权的观念首先要强调对权利人主观价值的尊重和保护。 (1)单个的人对有体动产所形成的关系 对不可替代的动产。举个例子来说,我对我的一本英文原版的法学论著拥有所有权,我的权利应当被别人尊重,乙不能因为他会更认真地读这本书,而我仅仅把这本书摆在书架上做装饰品就可以把书拿去。法律对我的所有权进行保护的方法是保护我对物的事实上占有的维持。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令乙原物返还;若乙提出用一定的价格补偿来代替原物的返还,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除非原物的返还已经不可能——物已经被毁损或者出卖给善意第三人。即使是原物返还已经不再可能,法院虽然只能判令损害赔偿,但是,这个损害赔偿必须考虑我的主观价值,其具体体现是要避免乙通过该“强制买卖”取得利益,也可以对乙进行适当的惩戒性的损害赔偿。该救济虽然会因为乙拿走该书的方式的不同(趁我不注意拿走——侵权,或者借走不还——违约,或者说根本就是一个违约和侵权的竞合)而有少许不同,但是,法院在估价的时候一定要把当事人的主观估价当作一个重要的因素来考虑。 对可替代的动产。可替代的动产的价值容易确定,有一个完善的市场可以轻易找到该物品。这样的话,我的权利就不具有特殊保护的充分理由,乙把该物拿走,只要不构成盗窃、抢劫等具有行政和刑事违法的行为,若乙答应对我进行损害赔偿,法院一般没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货币,货币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以国家为最终承兑人的一种债权,由于国家的信用是强大的,因此,承兑人违约是极其罕见的事情。体现在货币上的债权是具有确定性的,这样,货币取得了动产的地位,只不过它是具有完全替代性的动产。由于货币本身的特点,把货币所有者的权利当作物权来保护和当作债权来保护并不会产生实质的区别。 但是, 在不少的情形,动产只是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只能在完全具有可替代性的物与完全没有可替代性的物之间摇摆。在该动产上设定的财产权的性质就难以确定。 可以看出,财产的性质对财产权的性质和法律结构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2)单个的人对不动产所形成的关系 对不动产进行物理上的、直观的支配是比较困难的。对不动产的支配只能是法律上的支配。 在普通法的历史上,土地对于维护封 建制度的经济基础和等级划分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想象这样的情况:甲将一片土地让与乙。如果完全遵守资产阶级制度的所有权规范,这件事就到此为止了:乙取得了那一片土地的所有权,唯一的法律关系就将是乙这个人(persona)和自由保有地这个物(res)之间的法律关系。可是在公元1500年以前,事情却并不那么简单:甲可以将土地转让于乙,但这样做只不过是让乙来做他在封建等级关系中的替身,要求乙向某领主履行各种封建义务。在封建领主的权益里面,对那些日感窘迫的领主说来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若乙亡故,由其嗣子(在英国通常是长子)继承乙的利益时,须向领主缴纳一笔费用。 在现代社会,人们与土地的关系已经基本上摆脱了人身的依附性。但是,人与土地的关系依然具有特殊性。 人和特定的、不容易被价值化的物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颇为值得玩味的问题。西美尔指出,“…没有转化成金钱之前,固定的实物迫使我们依靠(在)保存它和实现它的诸种条件上。……物体对我们行为的限定与某个人施加的限制同样严格。”(P.317)人与特定物之间的关系有一种“类人身”的性质,这当然不是指那种人与土地之间的“大地母亲和儿女”的感性的情感关系,而是指土地对于农民身份的限定。早在一个世纪前,西美尔就论述了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 “对农民来说土地的意义完全不能等同于纯粹的财产价值,土地对他意味着从事有价值活动的可能性,土地是农民兴趣的一个中心点,土地是决定农民生命的一种价值,一旦农民拥有的仅仅是土地的金钱价值而不是土地本身,他就失去了生命所依。”[②] 由于不动产在其特征上是独一无二的,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质,财产权的所有人对不动产价值的主观估价更应该受到保护。我们可以把这个问题具体到我国农村农地的使用权问题。若把该使用权当作农民的财产权来尊重的话,你就不能仅仅以自己可以比农民更好地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用为由,就强行剥夺或者低价从农民手中购买土地。 土地流转是给土地强行定价,被动的价值化有利有弊。我们会另文讨论价值化的优点和缺点。 2.单个的人对无体物的关系。 无体物主要是以知识产品为例。 由于知识产品没有外在的形体来形成权利的客观边界,权利人对其进行物理的和实际的支配是不可能的。权利人的权利范围是由相关的权利书用法律的语言描述出来的。无体物上面的权利的边界更需要法律去界定。 知识产品是不可替代的,应当保护权利人主观的估价。但是,权利人权利的绝对性是受限制的。法律上一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进行了规定,而且还有“强制许可” 制度(类似英美法上的taking制度,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以平衡权利人的垄断(hold out,有台湾学者把它翻译为“钳制”)地位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减损。 而且,在理论上,也有学者指出,即使是私主体侵犯了知识产权,法律提供的救济也应当采取灵活的策略,以避免过分保护财产权的绝对性。以著作(版)权和商标权为例。甲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乙)的作品当作商标,由此产生纠纷。处理的方法有两个:(1)是禁止商标使用人继续使用该商标;(2)是责令商标使用人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用,使他获得正当的权源。(P.172)这两种可以说都是“合法”的救济方法,但并不都是“合理”的救济方法。特别是在甲已经在使用该商标的过程中确立了良好的商誉的时候,禁止商标权人继续使用该商标,将会减少社会的共同的福利。更重要的,这种救济方法对权利人也并不一定是合算的。 总之,在独特的有体物上设定的单数的主体的财产权是财产权的范型;以非特定物设定的对物性质的权利,以及在无体物上设定的财产权在某种情况下偏离了(自物权意义上的)所有权概念。 3.复数的人与物的关系 若主体多元化,支配的后果就产生利益多元化(对财产权的过分分割所揭示的问题),对增添价值的分享和对内耗掉价值的负担问题就应运而生了。下一部分我们详细地考察这个问题。 (二)人与物的关系——财产权的范型与对财产权范型的偏离 1.单数和复数主体 “1+1什么时候大于2?什么时候小于2?”这一问题包含了一个分析结构:一个人拥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③],他什么时候选择与别人进行协作和交换呢?应该说是与别人协作或者交换的收益大于他个人对财产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时候,他会选择与别人合作,去分割自己的财产权。而与别人协作是有协作成本 的。比如,与别人进行交换,有缔结合同的缔约成本;与别人合伙,设立企业,有组织成本和监督成本,这样,只有在刨除这些成本之后,他的财产权的价值增加了,他才会选择与别人分享自己的所有权。因此,不能笼统地说财产权的分割好与不好。这需要财产的所有人依照不同的情形进行衡量。 所有权的观念中,一直被人忽视的是,所有者的财产同时也是责任财产,所有者拥有对某一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应当承担该财产上(管理和使用)所产生的责任。所有权的主体若是仅仅有一个人,当然权利的范围清晰,当事人的权利形式的边界确定,相应地,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也确定。受该所有权影响的人在与所有权人打交道的时候,对方当事人也容易选择。而且,所有权主体的单一意味着决策主体的单一,便于物的效用的发挥,这是其优点。但是,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1)内在地看,若所有人一个人控制和支配所有权的所有本质,他反而无法实现其所有权的所有本质。所有权人就会丧失社会分工和协作所带来的经济效率的提高[④].(2)外在地看,所有人自己控制所有权的客体,或者说,所有权人一个人对所有权的一切方面具有决策权,所有人如果不放权,那么可能会形成垄断的效果,不利于形成财产的市场价格,更重要的是,限制财产的流通,不利于创造财产权的激励机制的产生。法律上有很多方法解决这些不愿意分割财产权所带来的钳制和垄断问题,最明显的是知识产权中的强制许可制度,还有征收制度、土地公有制度。(3)禁止所有权滥用的法律政策的目的也是如此。 我们首先承认财产法是调整人与人就资源的使用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财产权是这种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的实体化。但是,就财产权的具体的结构和调整模式,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人们都会有不同的观念。一种财产权的调整模式是依照绝对的个人的所有权为中心建立起来的。个人拥有对财产的绝对的支配权。国家授予财产的所有人以对财产的垄断的管理人的地位,个人意志的哲学观念和自然权利的法学理论更增加了这种权利观的神圣性和合法性。个人财产权是个人与趋向于自我膨胀的国家政治权利相对抗的强大武器。然后,人们发现,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仅仅由自己对财产进行支配是不行的,必须构建新的财产管理结构。契约是进行这些新的管理结构的一个最重要的工具。而且,契约本身也是一个个人管理自己财产的结构安排,同时,一些新的管理结构——公司、信托[⑤]等等就被创造出来了,这些新的管理结构虽然都是以契约为基础,但是,基本上都取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人们为了方便,把财产的最初的所有人在新的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仍然称作“所有人”,但是,他们在事实上和个人所有权中所有人的地位已经有着本质的不同。 个人财产权所提供的财产权范型在不少的领域内仍有着广泛的适用性,但是,它不会再具有绝对的普适性了。 新的财产权结构或类型的出现,大大地冲击了传统的财产权观念。个人所有权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财产的所有人是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最权威的人,他对财产的管理具有垄断的权力,他对财产的主观的价值评价是不能被其他主体包括国家随意地取代的。但是,其垄断地位的合理性在新的财产结构安排中受到了极大的削弱。而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支配性和排他性的削弱,是以获取比较大的得益的可能性为平衡的。 2.财产权分割的类型 杨振山教授在研究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后,提出了所有权是财产权的核心的理论。他认为,所有权是万权之源。民事主体在财产法领域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取得财产所有权。其他的具有经济属性的民事权利都是所有权的实现方式 (序言一)(pp.84-88)。 在这里,我们把个人的所有权当作财产权的标准形态,而所有权的概念实际上是建立在个人所有权的基础之上的。凡是财产权的主体的人数由单数变成了复数,就意味着该财产所有权已经偏离了纯粹的(标准的)所有权概念。 (1)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共有等实际上是对典型的个人所有权概念的异化。 有学者认为,所有的物权均意味着有一个明确的主体,离开主体纯粹抽象的权利规范没有任何意义。因此,物权法在调整传统公有制体制下形成的财产归属关系方面所起的作用不大。这里他只是强调财产权主体的特定性。我们这里更强调财产权的标准形态应该具有单数的主体。 权利的主体一旦多元化,(共有,集体所有,国家所有)则权利的结构发生变化,相应的,权利的内涵也发生变化。我们在初学民法的时候,被告知,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全体人民,但这并不意味着某一个或某一 群体的人民对特定份额的国有财产拥有所有权。这和企业法人制度中的财产(资本)维持规则一样,是为了促进国家作为主体的人格之形成。所以,国家在其政治功能以外的其他功能和企业的功能具有可类比性。 如果承认“企业所有权是实现个人所有权的一种方式[⑥]”,我们进而就可以这样类推,即,集体所有权、国家所有权以及共有关系都是实现个人所有权的一种方式。这是典型的私法的逻辑。我们在法学理论上强调共有并不是所有权的一种类型,[⑦]但是至少可以说,共有也是实现私的所有权的一种结构。 实际上,一旦财产权的主体变为复数,法律就不仅仅需要以强制性的规范规制各个主体之间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冲突的消极外部性的问题,而且还要为多个主体之间设定组织规范,这些规范也不是全能的,还要以授权性规范留有一定的空间,让这些主体去约定其行为模式。也就是说,一旦偏离单数主体的模式,财产权的最初的归属模式就要加入一定的组织的因素。 在不少的国家,财产权授予权利主体以处分其财产的绝对的权利。德国民法典(903条)、意大利民法典(1865条)和法国民法典(544条)都有类似的规定。这些实际上都是以单数主体的财产权作为潜台词的。这些陈述在表面上没有争议,但是,一旦涉及到共有的问题,该原则就无法贯彻如一。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拥有对财产的决策权的时候,所谓绝对地行使财产权就成了空话。[12](P.609)在处理共有的问题上,传统上的处理方法有两个:(A)促使使用权的重新合并;(B)把排他权授予单个主体。普通法上体现共有的制度为joint tenancy,为了达到上面的两个目的,普通法增加当事人通过协议创设joint tenancy的难度,使得当事人比较容易地就可以从共有关系中摆脱出来。[⑧]有这样一句拉丁法谚:“(nemo invitus ad communionem compellitur.)任何人不得被迫与别人共有财产”。说的也是这样一个意思。 (2)合同债权、他物权、股权(自利权和他利权)、信托,继承权等等,都是为了实现所有权而进行的权利结构的安排。比如,学者们一般都特别强调股权和其他财产权的区别,认为股权是一种社员权[13],实际上,岂独股权如此?财产权从来都不仅仅是一种价值化的权利。包括最纯粹的财产所有权和合同上的权利,一定的管理因素和组织因素都是不可或缺的。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比较单纯的管理结构,物对权利人的“类人身”限制是我们在前面论述过的。在合同权利方面,“关系契约”和“合同结构”的提法意味着合同里面不可避免地要存在管理权。 这种观点在逻辑上把所有的财产权形态都统一起来了。可以这样认为,广义的财产权制度是为扩大所有权而提供的组织制度。在这些具体的制度中,每个人都必须与别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分享自己的所有权,进行价值交换,多个人参与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过程中来。就所有权人而言,构成了对其所有权的分割。财产权的典型是所有权,而所有权的典型是个人所有权。财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构成了对财产权的分割。而无论是对什么形态的财产的分割,都会产生对价值化的需求,这是一个需要另文探讨的问题。 Abstract: we firstly introduced the theory of fragmentation of property; then we claim, all the rights, which could be labeled as “property right”(as compared with personal rights) are different ways of fragmenting the model property right-ownership right. We use different structures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o acquire and accumulate property. Key Words: property fragmentation of property typical property 本文是赵廉慧博士论文摘录,,知识产权出版社,20 09年9月。 注释: [①] 《禁止分封法》是英格兰古法,通过于1289年,“该法突破原来的限制,允许非直属封臣自由转让自己保有的土地,但同时限定,买受人或者受让人取得土地后不是向出让人效忠服役,而是向出让人的领主效忠,即受让人还是从出让人的领主处而非出让人本人那里保有地产。这在事实上取消了次级分封,从此再也不能创设新的封地,从而保证了领主对于封地的控制及其所享有的附属权益,巩固了以国王为首的封建分封体系。”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135页。 [②][德]西美尔,《货币哲学》,陈戎女译,第318页,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原书出版于1900年。 [③] 从逻辑上,我们还可以这样说,如果不进行与别人的协作与交换,所有人根本不能发现自己的财产的价值。也就是说,一旦产生财产权的主体多元化,财产的所有人就必须对其财产权进行价值化。 [④] 在其著作中,巴泽尔分析了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那个例子可以说明这里的问题。另外,巴泽尔还对独占所有权的成本进行了总结。他认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的成本产生的原因在于,“生产性的非人力资产的所有权形式不可能完全与产生最高产出的人力技能的所有权形式相匹配”,另一方面的成本产生于独占性所有权会产生专业化损失(loss in specialization),“尽管独占所有权的确消除了偷懒的激励,但来自专业化的收益也被抛弃了”。参见,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第52-53页。 [⑤] 我们逐渐熟悉的是公司的治理结构的概念,其实,合同的治理结构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究的领域。 [⑥] 企业本身没有自己存在的目的,有的只是企业的所有者(股东)——单个的人的具体目的,企业的法人地位只不过是建立了一种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归属逻辑而已。所以民法理论上把有关企业(法人)的规范和的规范等都称为归属规范。 [⑦] 我认为,共有不被视为所有权的一种类型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商业的领域内,共有是一种契约安排,有着复杂多样的结构,无法把它纳入在财产权标准化的权利模式之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根本不象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共有人之间的权利安排一般而言不应该有对抗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⑧] 共有的四个条件:第一,所有权资格(title)一致,即,两个联合占有权的拥有者必须在同一次的转让中获得他们的所有权,或者他们通过实效占有一起获得他们的所有权。第二,时间一致,指所有的联合占有人必须同时获取其联合占有权或该联合占有权同时变成既定财产。第三,利益一致,指所有联合占有者必须拥有相等的权益,而且,所有权益的类型(持续时间)也必须相等。第四,所有联合占有者都必须占有财产的全部。参见,李进之等:《美国财产法》,第82-89页。另参见,上引Francesco Parisi, Entropy in Property, p609. 这些严格的条件都是在限制共有模式的存在。 论物权法的私法性》[A],《人大法律评论》[C]2001年卷第二辑· [12] Francesco Parisi, Entropy in Property,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50, 2002. [13] 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J],《法学研究》,第18卷第2期·

财经论文篇(9)

(二)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对接的可能性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有着众多的关联性,二者对接的可能性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梳解:首先,从特征上看具有相似性。其一,二者同具有综合性。一般由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四个部分组成。其二,二者同具有社会性。作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必然反映时代的变迁。其三,二者同具有历史性。都有其自身的形成、变化与发展过程;其次,从基本功能上看具有相通性。二者都具有导向功能、凝聚功能、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等;再次,从对接的基础上看:一方面,在指导思想上,二者均需坚持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另一方面,在目标与内容上,二者都必须使其成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成员的人文素质与修养,调动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提高凝聚力与向心力,同时协调人际关系,改进方法,提升能力,在终极价值目标上,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三)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对接的创新性诉求“创新实践是当代人的生存方式。当代的现实生活是由知识经济、全球化构成的,它们充满了创新实践的特点。”在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时代,建设市场经济的当下,建设创新型国家成为我国发展战略的核心。建设创新型国家,科技是关键,人才是核心,教育是基础。因此,无论企业还是高校,都必须抓住培养创新人才这个核心,力求解答“钱学森之问”。换言之,以创新实践为特点的当下,创新无可非议的成为人才的内在属性,我国的任何一个领域,这里自然包括财经类企业与财经类院校,都必须把培养创新人才作为一种应然与实然的诉求,这是其一。其二,无论是从财经类院校的地位上,还是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上看,亦或是从知识经济的客观需要,以及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上来看,财经类院校必致力于与企业文化的对接与整合中谋求创新人才的成功培养。“从主观而言,创新人才就是具有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思维、创新人格与创新能力的人,是以探究的态度不断地实现自我创新和超越的人;从客观而言,是以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在某一领域、某一方面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的人。

创新的普遍性与主导性使现代社会的一切人才都必须具有创新性,要求现代所有的教育都必须适应创新实践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变革。”这意味着,一方面,财经类院校仍然是知识创新的平台与载体,与此同时,又为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及其它各方面创新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另一方面,财经类院校培养的创新人才,除了应具备相应的知识与技能素质以外,还应该具备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等创新素质,与此同时,创新人才还必须以自己的创造性劳动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作出积极贡献。换言之,财经类院校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上必须实现与企业培养创新人才模式的链接,实现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实践创新与文化创新的整合。既要注重培养创新人才的基础———知识与技能,又要关照现代人才的内在属性———创新,以及创新人才的价值取向———以自己的创造性劳动作出积极贡献。“……创新人才的培养不是心理实验室里创造性人才培养的实验,并不仅仅是对学生创造力的开发,更不能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去攻关,而要通过开放办学、参与创新实践等推进学校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二、缺位———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对接问题厘析

(一)二者在自身特质方面存在差异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除了具有上述关联性之外,各自又具有自身的特质。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的特质主要有:包容性、超前性、主导性,在多元化中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财经企业文化的特质主要有:效益化、竞争化、现实性、在效率至上的文化导向基础上存在众多需要进一步引导与规范的因素。二者自身存在的上述特质使二者的对接存在某种疏离。

(二)文化对接自觉性不强长期以来,我们对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的认知过于狭隘,以为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就是学工部等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文化活动。在实际工作中,财经类院校大多缺乏构建财经职业类型校园文化的自觉意识与行为,导致目前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建设缺乏财经特色。这样导致了如下的后果,一方面,有许多财经类院校毕业生根本无法适应企业的工作;另一方面,财经企业又无法找到自己所需的人才,进而影响到自身以至于国家经济的发展。“然而一些信息渠道显示,因为缺乏对职业文化、企业文化足够的理解和认同,不少刚走上工作岗位的财经专业毕业生的从业态度、专业意识和职业精神成为制约他们在行业、企业中生存、发展的瓶颈,相当一部分学生产生了对企业的不适应症,出现了心理差异、文化差异、习惯差异和经验不足等问题,这使得学生不能尽快融入企业并有效的开展工作,有的甚至不能达到企业的要求而最终无奈离开。”

(三)在实践对接中缺乏整合与创新目前,财经类院校学生职业精神、职业素质、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薄弱,究其原因,与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建设缺乏财经行业性、职业性、应用性的特点有直接的关系,也反映出我国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建设缺乏系统性与规范性的特点。“在财经教育与社会经济同步持续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分析原因,会发现目前财经类院校育人实践中专业知识教育重于职业素质教育,专业技能培养强于专业观念教育,注重能力的训练却忽视职业精神的塑造,校园文化建设注重高校校园文化的共性却忽视了财经人才培养职业化的特点这些带有一定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当前,整体上看,财经类院校还没有把职业化的校园文化建设作为学校发展战略来考量,缺乏系统的校园文化建设规划,还未形成学生的职业素质。在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与行为文化对接上,财经类院校与财经企业缺乏进一步的整合与创新,并没有形成“四位一体”的对接格局。在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办学模式上,财经类院校尚没有突破传统“象牙塔”式的教育,没有形成现代开放式办学格局。在软硬件设施共享、网络及产学研用一体化建设、人才交流与合作方面、以及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融合方面,财经类院校与财经企业之间还没有形成创新的文化对接体制与机制。

三、重构———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创新对接方式探寻

(一)理性的建构———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对接的自觉、自信与自强

1.顶层设计方面,财经类院校在办学定位与理念上,应具有与企业文化对接的自觉性。在办学定位上,务求与财经行业零距离就业;在办学理念上,渗透重诚信、公平、效率与效益的企业文化精神。

2.文化对话方面,实现财经类院校与财经企业在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与行为文化全方位的对接。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建设在物质层面应体现财经行业特色,如在校园雕塑设计与使用上体现财经文化,在学校校园网、宣传栏、标语、指示牌设计上紧扣财经主题。在精神层面,应使大学精神与企业文化哲学相互渗透,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大学精神接地气,展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又可以使企业精神脱俗升华,展现企业精神的科学发展指向,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在制度与行为层面,以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为切入点,将财经企业严格的规范制度与体系、经营文化融入财经类院校制度与行为文化建设中,逐步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使其在校期间成为准职业财经人。

(二)实践的导向如果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各自“喜欢幽静孤寂、闭关自守并醉心于淡漠的自我直观”,那么二者之间的疏离就成为难以化解之殇,再合理的文化建构只能是孤芳自赏,无法达到雅俗共赏。因此,二者在理论层面顶层设计上,需诉求文化对话、沟通、理解与回应外,在实践层面具体操作上,实现产学研用一体化则成为破解二者疏离之殇之匙。“创新能力必须经过实践才能转化为创新成果,必须坚持知行统一。特别是大多数普通高校培养的是应用型创新人才,只有通过产学研的方式才能锻炼与实现创新能力。”

财经论文篇(10)

作者:胡颖森 单位: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课程内容未满足社会发展对学生素质的要求,实践课程需要能力渗透财经类专业涵盖的岗位职业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学生技能、能力素质的要求也在不断发展,而且财经类专业的未来就业岗位,与工科专业相比,其工作情景不能在学校中被高度仿真和模拟。这就必然要求学生不仅要在学校的实践课程中掌握必要技能,还要培养自我学习、权变适应的能力。而单纯的技能训练会限制学生自我提升、自我调整能力的提升,进而影响到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养成。

实践教学体系以实践教学的功能为标志,可以将其分为实训(即基本技能训练、专业技能训练、综合技能训练)、实验(即知识点实验、课程设计)、实习(即课程实习、专业实习、综合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开展教学改革是建设具有高职财经类专业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的必由之路。财经类专业需要以高等职业教育的理论为指导,大刀阔斧地进行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在根本上改变传统的“学科本位”的课程培养目标和内容体系,积极开发实验实训项目,大幅度提高实验实训在教学中的比例,淡化学科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突出实用性和学生岗位能力的培养。如何有效克服和解决上述困难,确立培养学生能力的支点和逐步形成学生技能的杠杆呢?弹性学制的引入将是推动高职实践教学最有效的管理策略。1.弹性学制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有助于实践课程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弹性学制的本质就是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和多样性需求,同时,设立学分制,为实践课程单独设立学分,扭转实践课程只是理论课程附属品的现象,使学生在思想上认识到实践课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并驾齐驱。实践课程只有在考核上步入正轨,才能真正提高高职教育实践课程的地位,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切切实实地提高质量。对于实践课程,可根据课时多少、实践项目的性质和难度、学生付出的劳动以及兼顾“巩固基础,发展能力”的原则等方面来综合设定每个学习单元应有的学分,以便使学生按照量化的实践课程的学分,结合本专业课程教学要求和特点,选择实践项目。成绩合格者就取得相应的学分,所有科目课程的实践课程总学分累加,即为实践课程学分。在实施学分制初期,为使学分制平稳过渡,可适当侧重于实验课程,使师生都能在认识上逐步适应,并为实习实训课程的多样性和可操作性留有足够的时间。随着学分制的深入,实习实训课程学分比例将逐步增加,以最终培养出个性特色鲜明、专业知识结构完整的人才。2.模块化教学模式在实践课程中的运用模块化教学模式有利于弹性学制的实施。“活”是课程模块化的最大特点,在模块化教学模式下,每一种技能模式由一个或多个模块构成,每一模块由若干个学习单元组成,而技能模式就是以模块的形式展现的工作规范,实践证明,同类的知识与技能可合为一个项目群组,便于学生选择和掌握。在高职财经类专业的实践课程中运用模块化教学模式,一方面,更好地满足弹性学制的本质特征,即自由选学、强调个性发展、实行目标管理,另一方面,模块化实践课程既与专业模块课程体系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自成体系,学生在学习之初就十分清楚自己所学专业必须要掌握的技能,并认真对待实践课程的学习。财经类专业实践教学体系难以形成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实践教学内容缺乏,从而导致时间教学时数偏少、实践项目不足,缺乏独立地位。目前推行的“实践主导型”课程改革,从宏观上要求专业主干课程实践教学比例应达到60%以上。模块化实践课程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于专业模块课程体系之外。

实践课程模块既从属于专业课程模块,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既保证了专业学习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又提高了实践教学的地位,凸显出实践教学在高等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同时,对相关教师开发实践项目、充实实践课程内容、调整课程结构、开展模块整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优化实践课程模块设计,兼顾教学管理效率与教学效果的提升高职财经类专业的实践课程,应在专业课程体系经过科学系统的模块化设计的基础上,按照“模块化、组合型、进阶式”的原则加以实施。“模块化”是指在对职业技能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知识群和能力要素进行分类后,形成具有同类性质的训练项目群,形成进阶性质的强化训练。“组合型”是指针对不同的学习对象、不同的训练要求,对各个模块和模块中的项目进行优化组合,通过教学效率,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进阶式”是指在实践课程中,明确不同实训项目的难以程度,按照“先易后难、由浅入深”的认知规律,循序渐进地组织实践教学。这样既有利于提高教学管理效率,又保证了教学效果的提升。模块化实践课程与研究性学习结合,兼顾专业职业技能养成与创新能力培养财经类专业所涵盖的职业(岗位)对人才的实际技能能力要求越来越高,在客观上也提出了对财经类专业实践教学环节设计的更高要求。模块化教学模式源于职业技能培训,采取的是实用主义,即实际岗位需要哪些技能,在学校实践课程中就设计哪些训练内容,针对性极强。一般而言,在模块化教学实施方面,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以技能培养为目标,模块与模块之间层层递进、互为支撑。第二,以模块教学内容为目标,合理设置模块内课程,优化教学内容。第三,模块化教学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将知识结构模块化、岗位分工模块化、讲授方式模块化三者有机结合在一起。研究性学习是一种通过研究某些课题来学习某些知识、生成自学能力、提高学习兴趣、激活某种素质的活动。首先,实践课程目标的设定必须围绕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一方面根据实际岗位要求,拟定核心目标,包括技能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等要素。另一方面,根据学生特点,适当扩充个性化发展的目标,供学生参考选择,不必做到千人一面。其二,实践课程内容的编排必须以主要用人单位对人才素质的要求为核心。学生素质、个性有差异,发展空间有大小,接受能力有高低,所以模块化实践课程的内容应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并且实践课程内容要及时吐故纳新,根据用人单位需求进行统整。在实践课程讲授方面,增加自主项目设计、课题实验研究。研究项目最好来自主要用人单位,在教师指导下,学生独立完成市场调研、方案设计、项目制作、作品展示、撰写论文、口头报告整个实战过程。而课题研究,则是学生自主形成研究小组,在老师指导下,进行自主研究,最后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实践教学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实践课程体系的科学架构,有赖于实践课程内容的与时俱进。在财经类专业的实践教学中,建立弹性学制下的模块化实践课程体系,优化模块设计,渗透研究性学习环节,有利于实现第三产业的新型一线管理型、服务型人才的培养要求,也有利于毕业生适应更宽广的职业岗位,也有利于他们在职业岗位上发挥潜在的创造能力。

财经论文篇(11)

「内容摘要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该罪学界与实务界多有责难。该罪对于打击腐败分子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由于其存在立法上的不足以及配套制度建设的滞后,影响了其立法目的的实现。本文从犯罪主体、法定刑偏低等方面分析了该罪在立法上需进一步完善,在配套制度上需加快建设步伐。只有从立法与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和加强,才能真正发挥该罪惩治贪污腐败的作用,从而为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立法完善 制度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此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罪是吸收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而规定的。该罪的设立为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为惩治那些以权谋私、贪污腐朽、大肆侵吞国家和他人财产而“暴发”的经济犯罪分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因该罪在立法上的缺陷及在实践中因制度不完备所造成的不易操作性,对该罪的刑罚制裁未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立法目的。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 该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①其犯罪构成特征表现为: 犯罪客体:一般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②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其社会危害性在于破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有的公仆形象,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国家对公务员制度正常的社会管理活动,从而损害了党和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有关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是指行为人没有证据证实差额部分属于合法收入,其中包括拒不说明财产的来源。②当前,理论界对该罪的客观特征存在着两种不同看法。一种是持有说,认为该罪的实施行为是拥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另一种是不作为说,认为该罪的实施行为是不能说明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 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从本罪的规定来看,该罪对主体的确定是不完全的。该罪的主体应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据我国的现实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在国家经济体制中仍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人员其数量之多更是不允许人们忽视这一群体的存在,也不允许法律忽视对他们的规范和调整。在企业经营体制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厂长、经理等掌握大量的人、财、物,许多人在任职期间,利用手中职权大肆侵吞集体财产,囤积私人财富,使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而职工失去工作下岗,生活无着落。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那些已经卸任、退休的原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却也很难受到法律的制裁。这部分人不应成为法律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调整空白。 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即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②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财产或支出与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又故意不说明财产的真实来源。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刑法中该条款的设立是国家立法机构针对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现象日益严重,少数政府官员聚敛财富而司法机关限于实际情况难以查明其真实来源而采取的立法措施。它的制定有力于打击贪污腐败为,弥补了我国反贪立法的漏洞,是“从严治吏”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因此,有些学者赞誉其为“惩治腐败的利锐武器”③,但是,综观这些年来的司法实践,这把“利锐武器”似乎并不锐利,甚至它成为一些贪官们的“保护伞”,成为贪污、受贿罪的附带罪名,更有甚者成为个别地方贪污腐败势力自保的“最后一张王牌”。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似乎就成了贪污贿赂分子的一项附带罪名,从来没有哪一个腐败分子单纯因为被查出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罪而被依此罪定刑。实际上,一些腐败分子正在享受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轻缓刑罚的好处。因此,对于该罪无论在立法完善上还是在司法制度中都存在着众多的问题。从立法的完善上看主要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从该条款的犯罪主体来看。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从而限制了它的法律威力的实施。因此,我们应当对该罪的主体加以重新界定。除了上述所说的应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之外,还应包括已经卸任、退休的原国家工作人中。在此我们可以借鉴香港地区《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拥有无法解释之财产罪”规定:(1)任何人士,如属政府雇员或曾为政府雇员,而…(a)所维持之生活标准,高于与其现在或过去薪俸相称之标准者;(b)所支配之财富或财产,与其现在或过去之薪俸不相称者除非能向法庭作出圆满之解释,说明其如何维持该生活标准,或如何能支配该等财富或财产,否则即属违法④。它明确的规定了无论是现任的还是卸任的政府雇员,只要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国刑法第395条如照此规定进一步完善,才能真正有利于反腐败工作长期、有效、切实地开展下去,才更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有利于我国已经加入WTO的情况下与国际的司法规范接轨。 其次,从该条款的法定刑看,量刑结构不合理,法定刑偏低,带来了许多负面问题,该罪量刑标准偏低,使之可能成为司法腐败的源泉和集体腐败势力的“保护伞”,它不利于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不符合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极易使行为人规避法律,还会出现重罪轻判、甚至放纵犯罪的问题。同时,也不利于贯彻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法政策实施。并且,本罪缺乏附加刑,仅仅追缴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而不附加罚金,易放纵犯罪分子,不利于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功能。⑤笔者建议,对于本罪的法定刑可以根据当地的年人均收入和犯罪人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差额部分的比例来确定法定刑。 通过以上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上的分析,对刑法第395条第一款可作以下表述:任何公民,如属国家工作人员或曾属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应当责令说明来源。本人拒不说明来源或作虚假、无据说明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差额部分是本人所在地年人均收入的五倍以上不满十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徙刑或者拘役,并处本人所在地年人均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金;十倍以上不满二十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本人所在地年人均收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二十倍以上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本人所在地年人均收入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金。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制度完善 针对当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的诸多不足和在司法实践上的尴尬处境,我们除了应当从法治上加以完善以外,更应当从制度上加大建设的步伐,使之从多方面对贪污腐败现象加以遏止,从而更好的为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地法律保障。从制度上主要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设: 首先,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4.3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1997.3.24)和《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1995.4.30.),建立国家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和离任审查制度,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状况始终处于国家的有效监管之下,防止出现巨额财产时才发现其来源难以查明的失控状态。同时,与这一制度相配套的是需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的监督机构。这个机构负责对申报的材料进行系统化、透明化的管理,防止监督机构“护短行为”和集体腐败现象的产生。 其次,建立金融监管机制。我国从2000年4月起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它是整个金融实名制的一部分,它的设立有利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给予及时、全面的监控,有利于抑制腐败,使得“灰色收入”无处藏身,更有利于国家财政、税收的征管。但是,由于我国各大银行间的互联互通工作做的还不健全、不完善,同一姓名可以在不同的银行开立多个户头,使得腐败分子还有可乘之机。同时,增加对不动产的实名制管理,使腐 败分子妄想利用购置不动产转移赃款、毁灭证据逃避法律的制裁的幻想彻底破灭。⑥ 再次,坚持党的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策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党、国家和群众三个方面加以监控,广开举报渠道,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纪委的内部监督作用,从多层次对腐败势力加以打击。 综上所述,由于新刑法第395条存在着在犯罪主体和法定刑上的立法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和完善。在完善立法的同时也需要对它的前置制度加以建设,如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所有这些都必须坚持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建立健全各种配套制度,并通过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来予以保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体系的建设,才能更有力地打击腐败分子,才能更快、更好地进行经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