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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背景调查大全11篇

时间:2023-06-22 09:31:44

金融机构背景调查

金融机构背景调查篇(1)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8-0114-03 中图分类号:F830.46 文献标识码:A

一般来说,票据融资业务中的“小客户”指注册资金少,经营规模小的贴现企业客户。该类客户具有经营范围广泛,企业基础资料与业务量不相符,对资金流动性要求时效性强等特点,公司名称多以“XXX商贸公司”、“XXX贸易公司”、“×××咨询公司”、“×××物资公司”等出现。由于票据融资业务对贴现申请人要求门槛较低,加之操作手续简便和贴现利率较低,迎合了“小客户”的经营特点,极易受到“小客户”的偏爱和追捧。它们往往利用票据融资业务的这些特性,大量办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实现自身的经济目的,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风险加大,广大“小客户”的利润空间被不断压缩,资金链条紧张的情况下,为达到融资目的和实现收益目标,对该业务的依赖性明显增加。

而这些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对商业银行的资金安全和风险防控能力带来的风险是巨大的。所以,商业银行要提高自身的风险防控能力,从根本上杜绝这一现象,保障贴现资金安全已成当务之急。

一、“小客户”办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贴现业务的动机分析

(一)客观条件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贴现业务,所办理的每笔票据贴现必须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交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复印件等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书面材料。必要时,贴现银行要查验贴现申请人的增值税发票原件,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贴现。”这一条款明确了真实贸易背景的具体审查要求。

由于我国票据制度规定企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时需提供真实的贸易背景,向申请贴现银行提供增值税发票、购销合同等相关跟单资料,而随着经济生活的扩大化,很多自然人和小企业也参加了社会经济活动,他们出于各种原因无法或不愿取得正规手续,同时对资金的需要又十分强烈,这就给“小客户”充当票据中介,为其他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便利,创造了相当大的客观市场环境和利润空间。“小客户”往往通过帮助企业或个人把没有真实贸易背景,或在票据背书环节前后手的关联关系、逻辑性不够强,不符合银行贴现条件的票据进行包装,以满足银行贴现要求,拿到资金。

(二)主观意愿方面

“小客户”办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贴现业务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满足自身的融资需求,二是实现利差收益或佣金收入。其通过办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贴现业务实现经济目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3种:

1 “小客户”在正常的支付性票据之外,参与包装贴现一些融资性票据,赚取佣金收入;

2 “小客户”使用自有资金高利率买入“光票”,进行必要包装后,向银行申请办理贴现,收回资金,赚取利差;

3 “小客户”利用银行定期存款利率高于票据贴现利率的客观条件,帮助企业先开票,随后贴现,拿到钱存入银行,实现套利,进行利润分成。

二、“小客户”虚构贸易背景的主要手段

购销合同方面。“小客户”通常采取与前手签订虚假贸易合同的方式,虚构商品交易关系,其交易合同内容的逻辑性不强,表现形式有合同标的物超越其经营范围、买卖合同方向与汇票转让方向相反、合同日期晚于税票日期、合同过期失效、合同主要内容要素不全、合同重复使用等。

增值税发票方面。“小客户”往往利用银行业务人员对税制规定不太了解的特点,采取伪造、变造增值税发票,先贴后废,废票重用,一票多用等手段,以达到鱼目混珠,偷梁换柱,满足贴现业务所需要的交易背景要求。

三、“小客户”办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贴现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危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从司法解释上明确了金融机构在贴现商业汇票的真实性贸易背景审查时所应担负的责任。由于“小客户”通常采用虚构贸易背景的方式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一旦审查不严,对票据进行了贴现,将给银行资金安全和合规经营带来较大风险隐患,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使银行面临资金风险。通常情况下,对票据包装,需提供虚假的增值税发票和购销合同,为法律所明令禁止,属违法行为。“小客户”办理大量无真实贸易背景贴现业务,其贴现业务量远远大于其自身经营实力,如一注册资金50万元的“小客户”,一个月内在同一银行累计贴现业务量达1亿元之多。根据法律上不成文的深口袋原则,假如“小客户”发生不履约行为,银行通常情况下不得不为其中的损失金额买单,并遭遇声誉上的损害。

(二)将使银行面临违规经营风险。“小客户”利用虚构的贸易背景,通过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变相融资,利用贴现资金回流,放大银行信用,给银行经营带来极大的风险。票据融资业务一直是外部监管部门检查的重点,一些操作方面的不合规现象,加大了商业银行受外部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三)将使银行面临法律风险。在办理票据业务过程中,如当事人出现资金紧张或恶意欺诈,以银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违反有关票据法律或制度规定的理由,拒绝还款,银行就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威胁到资金的安全性。

(四)容易诱发内外勾结案件的发生。在“小客户”办理贴现业务过程中,如果有银行工作人员或基层经营机构出于承揽业务,完成业务指标和收取一定数量的好处费的目的参与票据中介,在其中充当角色,很容易诱发内外勾结案件的发生。

(五)容易虚增银行经营成果。“小客户”大量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一方面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使银行的存款、

承兑、贴现等经营指标出现虚增的现象,不能如实反映银行的经营成果,导致管理层经营决策失误,影响银行的长远健康发展。

(六)容易助长银行的短期行为。“小客户”在某家银行大量办理贴现业务,这一“期限短、风险小、周转快”的业务操作模式使得部分基层经营机构过度强调票据融资业务的有利性,风险意识弱化,没有真正认识到此类票据融资业务潜在的风险,短期经营行为明显,不利于银行主营业务的拓展和自身竞争能力的提高。

四、防范对策及政策建议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对票据融资业务的认识。商业银行要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内控合规的关系,特别是各级管理者要提高对票据融资业务风险的认识,坚持合规经营,不能片面追求业务指标和短期利益,为“小客户”大量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虚增规模,而忽视风险控制,加大银行的信用风险、道德风险以及法律风险。

(二)优化内部激励约束和考核机制,引导票据融资业务科学发展。商业银行应根据内部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发展票据融资业务,将票据融资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业务,而不是一项过度依赖的业务,票据融资业务发展模式也应逐步由追求规模的粗放型转变为追求收益和风险平衡型的发展模式。

(三)调整优化客户结构,把好客户准入关。商业银行要着力围绕自身授信客户和重点客户开展票据融资业务,重点支持信用评级较高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和授信客户,做支付性票据,从源头上杜绝叙做融资性票据的可能性。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单据”的原则,做好“小客户”贴现资格准人和审查,从严把握,严控“小客户”的贴现业务规模。

(四)加大对“小客户”贴现业务贸易背景的审查力度。商业银行要按照票据管理制度要求,将票据真实性和贸易背景真实性作为核心审查原则,逐笔核实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并通过登陆税务局网站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电话等方式,对发票真伪进行查询。对“小客户”提供的票据进行严格区分,对于没有真实贸易背景资料或不能认定具有真实贸易背景资料的票据,禁止贴现。

(五)逐步压缩开办票据贴现业务基层机构数量,限定其业务范围。商业银行要实施对基层机构的差异化管理,针对基层机构与“小客户”接触较多的实际情况,管理部门要坚决取消那些达不到内控要求和所在地区经济环境差的基层机构的办理权限,逐步减少开办票据贴现业务的基层机构,不给“小客户”留出交易对手。同时对基层机构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范围进行严格限定,将准入的票据限定在其自身授信客户和所在二级分行签发的票据,杜绝其与外部其他客户的票据业务往来,有效防范内外勾结案件的发生。

(六)提高对“小客户”的贴现价格水平,拉长贴现业务审批环节。商业银行可采取提高对“小客户”的贴现报价水平,不给“小客户”包装票据盈利的利差空间,使之无利可图,从而减少或断绝与银行业务往来;从票面审验、跟单资料审核、查询查复、风险审签、有权签字人审批等环节逐级进行审批,拉长审批链条,使之无法满足“小客户”对贴现资金的时效性要求。

(七)加强对从事票据业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力度。商业银行要选派业务能力强、人品好的员工从事票据业务,要防止员工与客户熟识形成关系网络,充当“小客户”的中介;对员工个人或其家属的个人账户进行重点排查,监控可疑交易,对违规充当“小客户”的中介的操作人员,不管是否造成损失,都给予严肃处罚。教育员工算好作案后的“六本账”:身心俱废的健康账、前途丧失的政治账、一落千丈的名誉账、众叛亲离的亲情账、朋友隔绝的关系账、行动受限的自由账,使员工明白“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一旦作案,即使能一时得逞,也必将难逃法网。人财两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9

[2]胡德胜,李文良,中国票据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王丽丽,徐志宏,商业银行票据业务风险管理百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4]阙方平,票据市场运作原理与实践[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7

金融机构背景调查篇(2)

关键词:商业银行 公司机构业务 问题 改进对策

一、商业银行公司机构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客户流动性不足,自偿性较弱,贷款面临风险隐患

据对某商业银行的调查,截至2014年6月末,该行有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近二十户,贷款余额合计为二十多亿元。

1.某市某滨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该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由某省某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组建,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截至2014年6月末,该公司在某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为数亿元,其中:少部分以足额定期存单质押,大部分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用于某新区滨海六路工程。调查发现,授信项目为市政工程,自身不产生经济效益,款来源为项目建成后道路两侧商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款。但受国内经济发展速度下行影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及货币政策未见明显的放松迹象,各地的基本建设及房地产开发等对土地的需求趋缓,固定资产投资放缓,土地交易市场观望情绪严重,还款来源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某市某区城中村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注册资金为1亿元,由某市某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出资绝大部分,某市某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一小部分共同组成。经营范围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投资开发等。截至2014年6月末,该公司在某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近两亿元,以某区可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率不高于70%。此笔贷款两次上会,2014年3月初,由于贷审会委员认为此项目还款来源不充分,暂缓表决。2014年3月中再次上会。相关支行提供了可供出让的近百亩土地的书面材料,并由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出具了情况说明,表决通过。存在的问题:一是该项目尚处拆迁安置签约阶段,后期面临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存在时间跨度长,拆迁延期风险等;二是目前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行趋势明显,影响土地市场和本项目土地的出让时间、出让价格,还款来源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3.某县某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该公司注册资本3,100万元,由某县某镇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和某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截至2014年6月末,该公司贷款余额为一千多万元,由某县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某商业银行于2009年11月给予该公司数千万元项目贷款额度,主要用于某县某古镇新农村建设项目。目前项目已基本完工,且已开始对外营业,公司的主营收入主要来自门票、房租、广告三大方面,门票收入是企业主要收入来源。另当地政府每年会给予该公司一定金额的财政补贴。但是因该项目的规模大,每年的总成本费用高,每年公司的经营收入与总成本基本持平,且古镇房屋拆建项目占用了企业资金,导致企业资金紧张,流动性不足。

(二)国内保理业务

2013年以来,某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国内保理融资业务十多笔,均为有隐蔽型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金额合计数千万元人民币。截至调查日,融资余额为一千多万元人民币,未发现明显违反政策规定或重大信用风险隐患的问题。

(三)国际业务表外贸易融资业务

据对某商业银行的调查,2012年以来,其累计办理此项业务的情况如下:

开立转口贸易信用证,其笔数、金额、截至调查日的余额分别为1,110笔、1,347,918万元、109,552万元;含保票通的进口保付类,其笔数、金额、截至调查日的余额分别为89笔、462,939万元、24,932万元;出口风险参与,其笔数、金额、截至调查日的余额分别为211笔、911,391万元、71,464万元;国内信用证项下假远期同业偿付,其笔数、金额、截至调查日的余额分别为186笔、243,950万元、6,240万元;福费廷转卖,其笔数、金额、截至调查日的余额分别为502笔、510,534万元、93,027万元;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风险参与,其笔数、金额分别为80笔、196,366万元;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福费廷转卖,其笔数、金额、截至调查日的余额分别为74笔、86,879万元、30,448万元;三方四方协议(外币),其笔数、金额分别为11笔、4,166万元;融资性担保,其笔数、金额、截至调查日的余额分别为69笔、346,431万元、37,384万元;进口代付,其笔数、金额、截至调查日的余额分别为887笔、1,477,051万元、24,427万元。

某商业银行在以转口贸易为基础的国际业务处理及进口保票通和国内证偿付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

1.以保票通、假远期国内信用证偿付等表外业务名义变相办理代付业务,存在政策性风险

2013年以来,某商业银行陆续开展国际进口保票通业务以及假远期国内信用证偿付等表外业务以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具体操作模式分别为:商业银行在受理进口商保票通业务申请的同时,授权海外分行向出口商即期付款,到期后由进口商向境外机构还本付息;在为境内客户开立假远期国内信用证后叙做偿付业务,由境内同业代为即期付款,到期后由开证申请人还本付息。

调查发现,上述业务实质与进口代付、国内证代付雷同,按照监管规定应纳入表内核算,某商业银行上述做法存在一定政策性风险。具体表现为:

(1)某商业银行协助客户主动联系境外付款行或偿付行,并对境外付款行、偿付行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担保责任,付款范围包括本金、利息以及迟付罚息,与代付业务相同。

(2)保票通、偿付业务的融资到期还款主体与代付业务相同,均为买方申请人,即融资同属买方信贷,且融资成本由买方申请人承担,与受益人无关。

2.转口贸易交易背景真实性核实手段受限,叙做单证、担保及融资业务潜藏信用和政策性风险

某商业银行单证、担保、融Y等多项业务中,以转口贸易为基础的业务占比较高,且企业贸易模式存在同质性。即国内企业与境外上游卖家签订协议,以远期信用证结算方式采购商品;同时与境外下游买家签订协议,以即期汇款方式收取货款,某商业银行在贸易链多个环节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调查发现,某商业银行开立转口信用证后对下游收汇资金控制不到位,且存在针对同一贸易链发放多头融资扩大风险敞口的现象,授信业务存在资金风险;多笔业务贸易参与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交易背景真实性存疑;个别企业利用结构性存款和保函、风参等表外融资业务进行套利,政策性风险显现。具体表现如下:

(1)部分企业利用进口保付、风险参与等业务进行套利。多家企业以完全现金保证方式叙做转口贸易项下的保票通或出口风险参与业务,获取低息境外融资资金的同时,将保证金配套转做结构性存款,借此赚取无风险利差。由于企业转口贸易背景的真实性难以核实,上述业务实质存在一定的政策性风险。

(2)同一转口贸易链上企业之间、多家境内转口贸易中间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境外上下游企业间直接发生资金往来,资金流向异常;个别贸易链上境内、境外企业实际控制人相同;多家境内中间商经营地址相邻,且出资人、联系人相同,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3)对先收后支信用证收汇款的控制不严。下游买家付款后资金即被转出,失去监控。如某市某物产有限公司2013年以来在某商业银行开立转口贸易信用证几十笔,开证金额一亿美元以上,授信条件为5%保证金及母公司担保。调查发现,下游买方回款入账后立即通过同城交换方式将资金转入他行同名账户,付款资金流出,某商业银行失去监控。再就是下游转售合同或商业发票中汇款账号未指定至某商业银行。个别先收后支转口贸易下游转售合同中仅简单约定以汇款方式支付,合同、发票内容均未指定汇款路径及账号,存在收支业务分属两家不同银行的情况,不利于信用证收款付汇。

(4)转口贸易背景真实性核实手段受限。个别交易发货地与交货地均为境外仓库,仅通过仓单背书确认交割,货物实际流转路径难以核实;交易模式不合理,上游卖方集中度较高,多家境内中间商均向同一境外供应商购入大宗商品,且采购内容不相同;个别交易单据非正本复印件,个别业务档案中留存的海运提单或仓单为传真件而非正本复印件,单据真实归属存疑;提单信息与合同信息不一致,多笔转口贸易海运提单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并非合同主体,多票货物运输抵运港与合同约定情况不符;个别业务以非货权凭证交单,作为开证行难以掌握商品实物,业务风险加大;单据留存不全,个别业务缺少转口收汇水单,资金流不完整;买卖合同条款简单,转口差价不合理,多数合同对货物品质、产地、保险等内容无明确约定或约定简单,中间商卖出价较买入价的价差比例不足0.1%,甚至出现价格倒挂现象,与正常交易特征不相符。

(5)同一客户就相同交易流程多头融资,扩大风险敞口。2014年8月初,某市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转口贸易与某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基础贸易背景为:某国贸向国外某公司采购丙酮,并转卖给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上游交易以远期信用证方式付款,下游交易以延期汇款方式收款。企业以此上游交易向某商业银行申请免保证金开立进口信用证二百多万美元,同时以下游交易向某商业银行申请叙做出口发票融资近二百万美元,由于企业下游收款应当用于上游付款,因此出口发票融资还款来源存在悬空可能。某商业银行为同一客户相同交易流程叙做多笔融资交易的做法易造成风险叠加并扩大敞口。

二、进一步改进商业银行公司机构业务的对策

(一)总体方案

1.商业银行应审视项目公益性质和还款来源等要素,特别是关注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在较长贷款周期内,加大贷后查访力度,及时预警风险。

2.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总行及监管机构要求开展业务创新,防范政策性风险。

3.商业银行应按照外管规定尽职进行转口业务背景核实工作,多角度、全方面控制风险,同时要求客户增强外部风险缓释手段,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同时规避政策性风险。

(二)具体对策

1.根据地方性政府债务清理处置工作结果,对未纳入地方性政府债务的平台授信客户择时进行一次全面的风险排查,评估授信资产质量状况。将通过客户准入、单据审核和事后监控措施来严格保证贸易背景真实性后办理业务,防范合规性风险。

2.鉴于当前的经济形势变化和政府融资平台类客户授信项目特点,商业银行在调查和评审方面将更为注重和突出分析公司或项目的第一还款来源,并优选项目授信和方案;存量贷款则在日常工作中(存续期内)加强项目进度、抵押土地价值和还款来源的跟踪和查访力度,动态评估,发现风险预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金融机构背景调查篇(3)

一、融资性贸易的一般做法及潜在的危害与风险

我们在某集团总经理离任审计时发现:2014年和2015年集团本部近200亿元营业额中,90%以上均为融资性贸易,年年超额完成考核任务,该总经理因此得到领导的“赏识与提拔”。其做法主要可以概括为:集团本部以银行借款、部分企业债和少量自有资金累计100多亿元,与黑龙江某企业签订南非产××商品贸易合同,与吉林某企业签订玉米交易合同,私下确认保证利率在12%以上。黑龙江企业和吉林企业收到货款后,开出正式发票。合同到期后,集团将各自发票中所列商品如数卖回给黑龙江企业和吉林企业,品名、数量、规格等都不变,金额是本金加12%的利息。经查实,这两项融资性贸易都与领导授意支持、应对业绩考核有关。真实情况是,黑龙江企业根本没有南非产××商品,吉林企业的玉米库存量严重亏空。吉林企业的款项和12%的利息均已收回,但黑龙江企业已被上级追查,公检法都已介入调查,主要原因是经营违规、资金链断裂,集团追回资金困难。

此案例的危害:一是利用集团筹资优势,以贸易合作为借口给黑龙江和吉林两企业放贷、吃息差,充当中小企业的“银行”,扰乱金融秩序;二是虚开发票,搞虚假贸易;三是虚增集团本部经营规模;四是考核年年“超额”完成任务;五是完成领导交办的支持两企业的任务,搞人情交易、利益输送。对方企业一旦出现经营违规、资金链断裂等情况,留给集团的只有债务、损失和巨亏风险。交易金额巨大时,整个集团可能会因此一蹶不振或就此倒闭。

二、杜绝融资性贸易,财务、审计要严把环节和关口

近年来,财务稽核、检查等工作一直被弱化。每季度或每半年进行一次大额交易检查、稽核很有必要。发现企业存在或有类似融资性贸易时:

一要查清融资企业的主营业务和股权关系。大宗商品因其同质化、可交易等特点,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准金融属性,许多主营大宗商品的贸易公司已经被异化为骗取银行融资的工具。一些不法商人通过虚构贸易背景、重复抵押质押和互保联保的手段,大量骗取银行贷款,再把套出的信贷资金投向一些风险较高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业,因此相关人员在筛选检点时,要注意以大宗商品贸易为主营业务的贸易公司,密切关注其股权结构,尤其关注股权关系复杂的融资企业,若同一家公司或同一股东名下既拥有贸易公司,又有控股房地产企业、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更应重点关注。

二要查清购货合同与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要查验核实购货合同,关注融资企业的交易对手。有的融资企业向银行提供的购货合同可能是伪造的,一般直接伪造购货合同的融资企业会虚构与大型知名企业的交易,以增加其贸易背景的可信度。同时要查验核实增值税发票。财会稽查人员或审计人员应到税务部门核查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真伪,防止几家企业循环开立增值税发票以虚构贸易背景的可能性。

三要查清融资企业和交易对手的存货及费用账。有关人员应到融资企业查看其相关账务处理情况。首先查看融资企业的存货账,核实融资企业的存货量与向银行提交的合同成交量是否相符。如果存货账上难以发现端倪,应重点核实企业的费用账,主要关注仓储费和运输装卸费,是否与企业向银行提供的合同成交量成正比。虽然现在很多货物的交易只是纸面交易,无需实物交割,产生的装卸费发生额较小,但作为真实存在的商品来说,仓储费是必然要发生的,因为大多数贸易企业并不拥有自己的仓库,多数为第三方仓库储存。如果有必要,有关人员还需要到仓储公司延伸调查,核实融资企业是否有真实足量的货物在仓库存放。

在开展年终效益审计时:

一是要追踪核实信贷资金的真实去向。既然贸易背景是虚构的,那么企业通过虚构贸易背景骗取贷款的唯一目的就是套取信贷资金,所以追踪核实贴现资金等贸易融资信贷资金的去向非常重要。以承兑汇票为例,对贴现资金套取的方式和追踪的方法进行分析:按正常程序,银行开立收款人为供货商的承兑汇票后,应直接交付给供货商,实际上大部分无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会直接落入开票人(即融资企业)手中,融资企业再寻找票据掮客进行无贸易背景的“地下贴现”,票据掮客再将承兑汇票转移至流动性充裕、资金价格低的地方金融机构进行贴现。在此过程中,部分开立承兑汇票的商业银行甚至会主动为开票企业联系票据掮客,以方便其迅速套出信贷资金。相关人员应追踪核实融资企业的银行日记账,看是否开票后数日内即有与融资额度相近的大额资金转入,如有明显迹象,则追查资金来源,必要时还需要向票据掮客进行取证;如无明显特征,则有必要到真实贴现的地方金融机构核实贴现人的身份,通过追踪实际贴现人以获得信贷资金的真实去向。有的融资企业在银行开立承兑汇票之前即通过票据掮客获得高利贷,在获得承兑汇票后,直接将承兑汇票交付给票据掮客或者供货商以归还之前的高利贷,这就要求相关人员同时注意核查银行开立承兑汇票之前,融资企业是否收到大额资金转入,同时应注意融资企业转出承兑汇票时的账务处理。

二是要追踪核实交易货物的来源和去向。对于大额贸易,有关人员应认真追踪核实交易货物的来源和去向。有的用三角循环倒货虚构贸易背景的手法,有的用一对一直接虚构贸易背景的手法,追查的关键必须切实做到来源去向一查到底。

三是要追踪核实贸易链条内相关企业与银行关键审批人的关系。虽然商业银行风险控制体系日趋完善,对于贷款的审批也愈加严格,但人的因素总会令规则遭遇意外,况且信贷资金始终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因此掌握信贷资源的银行关键审批人员就存在一定的权利寻租空间。因此,在基本确认贸易背景虚假的情况下,就需要相关人员追踪贸易链条上的有关企业与银行关键审批人之间蛛丝马迹的关系,确定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案件线索。

随着经济形态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具有资本属性和准金融性的商品越来越多,利益输送的手法和形式也越来越丰富。一是融资企业通过贸易链条上的相关企业向银行员工返还“融资顾问费”。目前商业银行对于内部员工与信贷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有非常严格的日常监测,因此融资企业不会直接向银行员工支付费用,多半会通过供货商或者收货公司等向银行关键审批人实施利益输送,因此相关人员应仔细分析关联公司的存款账户明细,看是否存在与可疑的个人账户存在资金往来。二是通过资金掮客进行利益输送。银行资金掮客已经几乎是一种公开的职业,企业想获得银行融资必须通过资金掮客,尤其是不符合正常贷款条件的企业,而资金掮客与银行内部人员之间总有各种千丝万缕的联系。相关人员可以批量分析信贷客户的存款账户明细,核实是否存在多个信贷客户向少数个人账户支付费用的情况,因为资金掮客一般只与固定的几家银行存在合作关系。三是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利益输送。银行内部人员会要求融资企业指定某家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这些担保公司再将获得的担保费按照比例返还给银行内部人员,有些银行内部人员或其亲属甚至直接投资入股或实际控制融资性担保公司。因此,相关人员应重点关注集中为某些客户的贸易融资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重点核实该担保公司的股东或投资人是否与银行内部人员存在关系,再进一步核实在融资审批时是否存在指定担保公司的情节。

三、完善制度,形成监管合力

(一)制订定期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各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要建立定期排查制度。重点排查融资性贸易等高风险贸易业务,并针对客户选择、合同签订、仓储货权管理、资金收付款管理、风险控制措施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二)规范制度安排是防控与治本的关键。建议各级国资委尽快制定贸易业务风险防控及企业转型创新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台账及档案,强化客户资信评估。对于在集团内有不良记录的客户,各集团要建立客户黑名单通报机制,贸易类企业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相互之间及时通报客户黑名单,坚决禁止大型国企与黑名单客户开展贸易业务。要求强化财务资金管理,认真执行资金授权、批准、审核等相关制度,对预付、赊销等授信业务要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加强对各种逾期款项的追收,通过企业内外部力量加强财务报告内容真实性审计。对销售额百万元以上贸易的上下游客户账户应与银行签署三方共管协议,监督资金往来,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贸易业务风险控制预警指标,对企业融资额度、客户信用额度作出具体规定,并设计企业贸易风险控制预警机制。

金融机构背景调查篇(4)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7084

大众创业是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结合国内经济实际情况而言,草根经济体是大众创业的核心载体,主要包含个体私业者、小微企业等。根据当前的大众创业实践现状来看,金融体系对大众创业对资金的需求能否得以满足影响较大,是支持中国草根经济体大众创业的核心力量。

1大众创业背景下对金融体系存在问题的分析

在当前国内社会资金融资以及金融服务领域内,国内商业性的银行金融机构仍然起着核心力量的作用。当前国内创业外界环境得以持续优化,也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高度关注,促使商业银行不断加大在创业领域的金融服务力度。然而,在当前的大众创业时代背景下,单纯地依靠商业银行的力量是难以满足大众创业对资金融资以及金融服务的业务需求,这也是造成当前大众创业时代诸多创业者受到资金约束的重要原因。大众创业背景下金融体系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1金融服务成本高

无论是小微企业,还是个体私业者,大多数大众创业者在创业早期对资金的需求相对较少,通常在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之间。然而,商业性银行等金融机构想要进行此项贷款业务,所需要耗费的调查成本费用并不会比大额贷款业务所耗费的调查成本少很多。比如说,某个商业性银行的信贷工作人员为了开展小微企业所申请的某笔小额贷款,同样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对小微企业的各项资质信息进行逐项调查,所需要耗费的金融成本自然会显得相对较高。

12难以有效控制金融风险

包括小微企业、个体私业者等诸多大众创业者所积累的资产相对较少,所能够提供的抵押质押物价值也相对较低,这也意味着在开展贷款业务时所能够提供的抵押价值相对较低,也就决定了金融担保机构通常不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服务。假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金融服务产生违约风险时,其所发放的贷款就难以拥有充足的风险补偿,这也是造成当前大众创业时代背景下大多商业银行存在惜贷现象,其放贷行为通常也会比较谨慎。

13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

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诸多大众创业者在创业起步阶段,其财务报表规范性相对较差,所开展的业务交易信息也相对不完善,自身的客户及销售供应商稳定性也相对较差,这些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就必然会造成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大众创业者之间的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性问题,对贷款业务产生严重的制约影响,极大地降低了信贷资金投放的准确性与针对性。

14征信基础薄弱

对于多数大众创业者,在其创业的早期阶段由于其自身的社会履历及经验相对较少,大众创业者自身的信用数据相对也较为缺乏,这也是造成大多数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自然会提高贷款风险系数。

2未来大众创业下金融体系建设对策探讨

21引入创新模式,加大商业性银行对大众创业的支持力度首先,应该加大投贷联动融资模式。结合当前国内金融体系结构实际发展情况,应该努力通过银行与创业投资基金等机构所形成的合作关系为大众创业者提供有效的投贷融资服务。此外,还应该参考国内的银行金融机构所打造的专门为大众创业所提供的创新性较高、信贷功能较齐全金融机构体系。

其次,应该鼓励商业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大众创业者提供更为完善全面的金融服务。商业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结合大众创业的发展特性以及资金需求,改变过去的金融发展模式,激发自身的金融服务主动性,为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等大众创业者提供更具创新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产品,从而体现商业性银行自身产品发展特性,打造类型更为丰富、层次更多的大众创业金融服务,帮助大众创业者得以更为稳健地发展并提升自身的产品市场占有率,也帮助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更好地把控金融服务风险。

最后,应大力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当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该持续优化改善知识产品评估、质押及流转体系,重点发展中介服务,以减轻金融服务成本,达到大众创业金融服务业务常态化发展。此外,还应该大力丰富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的种类,大力发展专利保险等金融服务模式。

22为大众创业提供便捷低廉的金融服务

在当前大众创业时展背景下,国家也相继推出相关的金融服务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小微企业的发展潜力,同时也促使大众创业者对金融服务体系提出了新的刚性需求。

首先,应该极大普惠金融服务理念的推广力度。在大众创业发展中,金融服务机构应该舍弃“嫌贫爱富”的金融服务发展理念,应该结合实际的发展现状,深刻地意识到大众创业是推动国内经济长期稳健发展的重要举措,保障居民就业的关键途径。在当前的大众创业发展环境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持续优化信贷结构并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大众创业者提供更为强有力的信贷资金支持,促使大众创业者能够得以更为平稳健康地发展。

其次,不断推出新型的大众创业抵押担保方式。由于大多数大众创业者在创业初期所积累的资产价值相对较低,所能够提供的贷款抵押价值比较低,这必然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在为大众创业者提供贷款服务时应该推出新型的抵押信贷模式,以确保在为大众创业者提供信贷服务的同时能够保障自身利益。因而,商业性银行应该结合实际发展状况,将信用程度相对较高,市场效益较好的小微企业的经营权或者其他潜在资产作为贷款抵押物,解决当前大众创业所存在的融资难、抵押难等突出问题。同时,商业性银行也应该降低对大众创业者的信贷条件门槛,持续优化自身的信贷体系结构以推动大众创业的持续发展。同时,还可以通过开办小微企业贷款保险等业务,以切实实现降低信贷资金风险的目的。

最后,提供针对性相对较高的拓展性信贷贷款、授信贷款业务。尤其是当前伴随着国内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居民信用意识的持续提升,当前国内金融生态体系环境有了极大的优化与提升,这也为大众创业背景下信贷金融服务创造了良好的保障环境。另外,商业性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应该结合大众创业对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持续优化调整信贷流程,改善贷款作业程序,给大众创业者有效的放贷时间承诺,大大地优化信贷手续,切实达到高效、便捷的发展目标。

23努力打造大众创业金融服务体系

当前经济的发展水平与金融服务的水平有着紧密的关系,金融发展水平的高低对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及经济结构产生决定性的影响。针对当前大众创业时展需求,应该努力整合不同的金融资源,努力打造多层次的大众创业金融服务体系。

首先,结合大众创业金融实际需求大力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想要更好地支持大众创业政策,就应该努力打造大众创业金融合作平台,与国内就业保障单位、妇联等部门深入地互动、努力满足不同大众创业者不同层次的创业金融需求。同时,还应该紧密地结合国家宏观经济转型政策、城市化发展策略等不同领域发展需求,根据大众创业的资金实际需求,创造出更多满足大众创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同时,在研发金融产品时,应该尽力帮助大众创业者减少融资费用,降低借贷利息,还应该结合大众创业者的实际贷款需求以及发展特性,研发出更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产品内容。

其次,加大互联网金融建设力度。大众创业背景下金融体系的有效减少与覆盖城乡范畴的互联网金融息息相关。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具备成本相对较低、业务效率相对较高等突出优势,假如与普惠金融构建紧密的发展关系,推动信息技术公司与金融机构间通过信息技术推动金融服务体系的创新,就能够达到为大众创业者提供更优质金融服务的目的。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持续发展及深入应用,金融机构可有效地抓住此发展良机,有效地推动金融服务信息化发展。此外,金融机构还可以考虑跟信息技术企业合作,构建基于互联网、物联网的金融服务渠道,拓宽金融服务渠道。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与发展,给大众创业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服务支持,更有利于大众创业的高效发展。

最后,整合金融资源构建大众创业金融服务体系。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对大众创业者与金融资本的有效对接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样也能够给大众创业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质量,帮助大众创业者持续提升自身的实力与品牌影响力。当前国内诸多创业园应该努力去引入更多的金融服务机构,从而为园区内的大众创业者营造更为优质的金融服务环境。同时,创业园也可以考虑与金融服务企业相合作,创造工业园区与金融服务区一体化发展的效果,从而在创业园区周围搭建优质的金融服务平台。

3结论

全球化经济的持续发展,必然要求国内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并且持续优化国内经济体系结构,这也给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的商业模式创造了巨大的发展空间,给大众创业发展模式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由于当前国内金融服务体系机构尚未构建差异化相对较高的金融服务内容,也未制定可行性较高的大众创业金融服务对策。因而,在未来的大众创业时展背景下,要求尽快打造新的普惠金融体系结构以满足大众创业时代下的金融发展需求,并借助于政府、金融服务机构、民间资本等多方的力量,从而为大众创业提供更为优质的金融服务内容。

参考文献:

[1]司马宏昊,王元多措并举强化金融对“双创”的支持[J].宏观经济管理,2016(5):37-40

[2]周建荣,姚建峰浅谈支持大众创业的金融体系建设[J].商业经济研究,2016(8):180-181

[3]闾志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农民创业扶持体系研究――以江苏省南通市为例[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3):51-55

[4]景志英大众创业呼唤普惠金融[J].河北金融,2015(8):32-33

金融机构背景调查篇(5)

目前票据业务违规主要表现在:

1.无贸易背景承兑或贴现票据

《支付结算办法》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贴现票据要有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和商品交易合同。但实际执行中,有的银行无贸易背景承兑或贴现票据,表现为签订虚假合同,合同没有明确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方式,增值税发票金额与贴现金额不相对应,贴现票据贸易合同在企业名称时间与成退回票记载和贴现时间存在出入,发票或合同金额小于票据额,增值税发票重复使用,使用过期或不合规范的贸易合同文本办理承兑汇票,以增值税发票代替贸易合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2.不收或少收手续费签发承兑汇票

银行为招揽承兑汇票业务完成存款或中间业务考核任务,一般视客户情况采取不收或少收手续费的方法签发承兑汇票。

3.降低利率贴现票据

目前商业银行争相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不仅贴现本地票据,而且向异地找票贴现,为了取得票据,在办理贴现时放松条件,有的银行对贴现申请文件和是否开有帐户不作要求,或为了迎合客户需要补办业务手续,以达到形式上合规;银行之间在争夺贴现时还通过降低利率贴现票据,或付给客户好处费等方式招揽业务

4.超额授信

现在好企业银行争相授信,部分银行在授信时也不再考虑其他银行是否已授信或授信多少,企业只要有要求银行就签发承兑汇票,综合授信额度往往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

5.逆程序操作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贴现人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汇票,应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以控制交易风险,但有的银行对一些长期往来客户,为加快业务办理速度,提高竞争力,在与企业达成相关协议基础上,采取了先贴现后查方式逆程序操作。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先签发后补办手续,存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期等现象。

6.保证金不足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向承兑申请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要按签发票据金额收取一定保证金,或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但有的银行对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执行并不严格,表现为保证金不足或担保不到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用本行贷款作保证金,未按规定比率收取保证金,保证金帐户未实行一一对应管理,一笔保证金开出多笔承兑汇票等现象。

二、违规办理票据业务的原因分析

1.票据业务收费低,成本高,银行审查贸易背景没有积极性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只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而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审批都集中在市分行,办理却在个支行,办一笔承兑汇票花费的各种人工费用,管理费用要高于承兑手续费。因此从实际操作和成本效益方面来讲,银行办理承兑汇票只能对贸易背景作形式上的审查,不会花大气力去调查企业是否有真实的交易,了解签发承兑汇票后的经营状况,但迫于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商业银行对贸易背景往往会作形式上的要求,但不会作实质上的审查。

而且,银行审查贸易背景还会妨碍银行自身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目前在商业银行办理全额质押或100%保证金业务的基本上都是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还有的是不符合资格的企业及其他组织。如果商业银行把这些客户拒之门外,损害的则是自己的利益。

2.银行承兑汇票对应的贸易背景非常复杂,银行在审查中不好操作

(1)经济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与实际付款日期往往不一致,银行若依据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与承兑汇票日期核对,交易真实性便不好判断,若不要求两者日期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内,承兑汇票开出日期则更不好确定,承兑汇票对应的合同也不好却定

(2)付款方式往往有多种形式,很多经济交易要求部分用承兑汇票,部分用现款,合同金额与承兑汇票金额不好对应,判断贸易背景也有困难。

(3)合同规定金额与实际成交金额不能对应,但又不能武断的认定该承兑汇票无贸易背景。

(4)与上述情况相对应签订年度合同的企业,签发下笔承兑汇票所需上笔交易增值税发票到底应是那一份便不好确定,要求增值税发票也就没有意义,因为在该时间段内,企业会有很多增值税发票,有的是原来用其他方式付款的。如现在企业在异地办理承兑汇票或办理贴现,即使银行要求增值税发票原件,企业也会采取同一份发票多次使用的办法,但银行只是形式上要求有复印件,企业便可多次使用同一份增值税发票。

(5)交易合同形式多样,银行审查合同有困难,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又有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银行很难区分这些合同的真假。

3.严厉的考核机制迫使商业银行违规操作

目前商业银行都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为了完成考核任务,有的银行被迫采取曲折的形式来完成一些考核指标。

(1)为了完成中间业务考核指标违规办理汇票业务,时下各商业银行都规定由中间业务考核指标,但内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很低,各种金融创新产品使用率,完成中间业务指标的渠道很窄,发展票据业务对商业银行来讲能同时完成存款与中间业务两项考核指标,所以银行的积极性很高,但是否合规,银行则很少考虑。

(2)为完成存款考核任务违规办理票据业务。实际操作中,银行为企业办理票据业务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吸收存款。

4.不正当竞争迫使银行违规操作

近几年来,商业银行把票据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业务品种进行发展,票据总量增加很快。本地票据市场被分割后,有的金融企业把目光转向外地市场。随着竞争加剧,银行在竞争手法上也花样翻新,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银行违规操作。

三、改进措施

因此,目前要治理商业票据业务中的违规问题需要从制度,操作技术,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监管等多个方面入手,加强对票据市场的管理,切实降低银行票据业务风险。

1.发展融资性票据业务

融资性票据业务是指没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纯粹以融资为目的的商业票据,其实质是一种优于信用放款的融资信用工具。我国现有的,《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规定融资性票据业务的合法地位,而且目前融资性票据需求较为旺盛,现在银行办理的不具备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实质上是融资性票据业务,因此应确立融资性票据业务的法律地位,扩展票据的融资,允许发行融资性票据,完善我国票据市场结构,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2.明确对票据业务只进行形式上审查

国际上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只重形式上的审查,不作实质上的审查,目前票据法要求付款人在实质上审查贸易背景,在操作上成本很高,很难做到,因此要借鉴国际上票据业务的通行做法,要求付款人对票据业务只注重单据审查,而不作为实质审查。

3.适当提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收费比率

由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手续费低,银行只考虑自身风险,不愿意承担社会义务,从而防范票据业务系统风险,因此适当提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比率,有利与调动商业银行审批承兑汇票贸易背景的积极性。

4.修订有关票据业务制度

如现行制度要求银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需要有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和商品交易合同,并且在交易日期,交易金额等方面要与银行承兑汇票相对应,以便证实承兑或贴现的真实贸易背景,但实际执行很难做到这一点,因此在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与承兑汇票日期,金额等方面实行更为灵活的办法以确认企业的交易背景。

5.应调控票据业务总量

金融机构背景调查篇(6)

目前票据业务违规主要表现在:

1.无贸易背景承兑或贴现票据

《支付结算办法》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贴现票据要有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和商品交易合同。但实际执行中,有的银行无贸易背景承兑或贴现票据,表现为签订虚假合同,合同没有明确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方式,增值税发票金额与贴现金额不相对应,贴现票据贸易合同在企业名称时间与成退回票记载和贴现时间存在出入,发票或合同金额小于票据额,增值税发票重复使用,使用过期或不合规范的贸易合同文本办理承兑汇票,以增值税发票代替贸易合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2.不收或少收手续费签发承兑汇票

银行为招揽承兑汇票业务完成存款或中间业务考核任务,一般视客户情况采取不收或少收手续费的方法签发承兑汇票。

3.降低利率贴现票据

目前商业银行争相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不仅贴现本地票据,而且向异地找票贴现,为了取得票据,在办理贴现时放松条件,有的银行对贴现申请文件和是否开有帐户不作要求,或为了迎合客户需要补办业务手续,以达到形式上合规;银行之间在争夺贴现时还通过降低利率贴现票据,或付给客户好处费等方式招揽业务

4.超额授信

现在好企业银行争相授信,部分银行在授信时也不再考虑其他银行是否已授信或授信多少,企业只要有要求银行就签发承兑汇票,综合授信额度往往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

5.逆程序操作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贴现人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汇票,应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以控制交易风险,但有的银行对一些长期往来客户,为加快业务办理速度,提高竞争力,在与企业达成相关协议基础上,采取了先贴现后查方式逆程序操作。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先签发后补办手续,存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期等现象。

6.保证金不足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向承兑申请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要按签发票据金额收取一定保证金,或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但有的银行对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执行并不严格,表现为保证金不足或担保不到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用本行贷款作保证金,未按规定比率收取保证金,保证金帐户未实行一一对应管理,一笔保证金开出多笔承兑汇票等现象。 转贴于

二、违规办理票据业务的原因分析

1.票据业务收费低,成本高,银行审查贸易背景没有积极性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只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而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审批都集中在市分行,办理却在个支行,办一笔承兑汇票花费的各种人工费用,管理费用要高于承兑手续费。因此从实际操作和成本效益方面来讲,银行办理承兑汇票只能对贸易背景作形式上的审查,不会花大气力去调查企业是否有真实的交易,了解签发承兑汇票后的经营状况,但迫于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商业银行对贸易背景往往会作形式上的要求,但不会作实质上的审查。

而且,银行审查贸易背景还会妨碍银行自身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目前在商业银行办理全额质押或100%保证金业务的基本上都是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还有的是不符合资格的企业及其他组织。如果商业银行把这些客户拒之门外,损害的则是自己的利益。

2.银行承兑汇票对应的贸易背景非常复杂,银行在审查中不好操作

(1)经济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与实际付款日期往往不一致,银行若依据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与承兑汇票日期核对,交易真实性便不好判断,若不要求两者日期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内,承兑汇票开出日期则更不好确定,承兑汇票对应的合同也不好却定

(2)付款方式往往有多种形式,很多经济交易要求部分用承兑汇票,部分用现款,合同金额与承兑汇票金额不好对应,判断贸易背景也有困难。

(3)合同规定金额与实际成交金额不能对应,但又不能武断的认定该承兑汇票无贸易背景。

(4)与上述情况相对应签订年度合同的企业,签发下笔承兑汇票所需上笔交易增值税发票到底应是那一份便不好确定,要求增值税发票也就没有意义,因为在该时间段内,企业会有很多增值税发票,有的是原来用其他方式付款的。如现在企业在异地办理承兑汇票或办理贴现,即使银行要求增值税发票原件,企业也会采取同一份发票多次使用的办法,但银行只是形式上要求有复印件,企业便可多次使用同一份增值税发票。

(5)交易合同形式多样,银行审查合同有困难,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又有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银行很难区分这些合同的真假。

3.严厉的考核机制迫使商业银行违规操作

目前商业银行都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为了完成考核任务,有的银行被迫采取曲折的形式来完成一些考核指标。

(1)为了完成中间业务考核指标违规办理汇票业务,时下各商业银行都规定由中间业务考核指标,但内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很低,各种金融创新产品使用率,完成中间业务指标的渠道很窄,发展票据业务对商业银行来讲能同时完成存款与中间业务两项考核指标,所以银行的积极性很高,但是否合规,银行则很少考虑。

(2)为完成存款考核任务违规办理票据业务。实际操作中,银行为企业办理票据业务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吸收存款。

4.不正当竞争迫使银行违规操作

近几年来,商业银行把票据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业务品种进行发展,票据总量增加很快。本地票据市场被分割后,有的金融企业把目光转向外地市场。随着竞争加剧,银行在竞争手法上也花样翻新,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银行违规操作。

三、改进措施

因此,目前要治理商业票据业务中的违规问题需要从制度,操作技术,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监管等多个方面入手,加强对票据市场的管理,切实降低银行票据业务风险。

1.发展融资性票据业务

融资性票据业务是指没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纯粹以融资为目的的商业票据,其实质是一种优于信用放款的融资信用工具。我国现有的,《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规定融资性票据业务的合法地位,而且目前融资性票据需求较为旺盛,现在银行办理的不具备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实质上是融资性票据业务,因此应确立融资性票据业务的法律地位,扩展票据的融资性功能,允许发行融资性票据,完善我国票据市场结构,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2.明确对票据业务只进行形式上审查

国际上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只重形式上的审查,不作实质上的审查,目前票据法要求付款人在实质上审查贸易背景,在操作上成本很高,很难做到,因此要借鉴国际上票据业务的通行做法,要求付款人对票据业务只注重单据审查,而不作为实质审查。

3.适当提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收费比率

由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手续费低,银行只考虑自身风险,不愿意承担社会义务,从而防范票据业务系统风险,因此适当提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比率,有利与调动商业银行审批承兑汇票贸易背景的积极性。

4.修订有关票据业务制度

如现行制度要求银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需要有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和商品交易合同,并且在交易日期,交易金额等方面要与银行承兑汇票相对应,以便证实承兑或贴现的真实贸易背景,但实际执行很难做到这一点,因此在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与承兑汇票日期,金额等方面实行更为灵活的办法以确认企业的交易背景。

5.应调控票据业务总量

金融机构背景调查篇(7)

原本小众的贸易融资正在发生“异变”

就在几年前,国际贸易融资还一直是小众的阳春白雪,但是这几年它为企业带来的超乎寻常的便利,也使企业滋生出超常规的冒进思想,最终使国际贸易融资成为众矢之的。金融业的兴盛和盈利高企,外贸竞争的加剧使得企业利润收窄,导致实体经济越来越虚拟化,越来越多的资金从实体经济体系抽血转入金融领域寻求较高收益。在我国境内对国际热钱以资本名义流入实施严控严堵的政策威慑下,大量热钱囤积在金融管制极其自由的香港地区,在两地人民币汇率走势预期存在较大偏差的情况下,借助国际贸易平台通过银行贸易融资的方式套取资金收益的行为变得日益猖獗,甚至使外贸数据发生出人意料的宏观逆转。这些异变五花八门,令人防不胜防。

虚构贸易背景。为了从银行获取低成本的资金,一些企业便不惜挖空心思,虚构出所谓的进出易。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在香港成立窗口公司,由境内公司与窗口公司签署贸易合同,货物通过运输工具(一般以陆路为主)在两地空转一圈,没有任何形态的变化或者进行最原始的加工包装,便完成了出口再进口的两笔交易,从而创造出两笔贸易背景,凭以向银行申请办理表内或表外贸易融资。

抽逃资金,加大银行融资风险。有些企业尽管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向银行申请融资的依据充分,然而其没有将申请的银行融资完全应用于正常的国际贸易发展,而是挪作他用,一是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二是将贸易融资资金抽逃用于小贷公司、信托计划、银行理财等高收益项目,利用银行资金赚取可称暴利的差价,一旦其投资的项目发生风吹草动,企业便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银行融资也就有可能血本可归。

逃避监管。部分企业为了套取银行国际贸易融资的资金,赚取境内外点差收入,公然违背国家政策规定,违规办理各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使政府监管部门的政策初衷得不到全面贯彻,扰乱了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

投机交易泛滥。我国部分企业过分看重境内外利率和汇率的即时差别,无限制地做大境内外资金交易,而又没有及时进行必要的套期保值工具操作,从而使企业面临巨大的利率和汇率风险,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在国际上形成负面形象。由于企业对于衍生产品利润的过度追求,其风险度水平已引起当地监管部门的全面关注。这些逐利企业不仅在境内,同时在境外都已经成为过街老鼠,引起社会各界的口诛笔伐。尤其是在香港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要求银行大幅度收紧对内地企业的贷款额度。

通过治理杜绝贸易融资的“异变”

针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出现的变异现象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政府、企业和银行都有责任采取行动,从根源上加以杜绝。

金融机构背景调查篇(8)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6-79 -02

今年以来,在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央行货币政策由宽松转为稳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实行规模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局势。一些中小企业在“正门”不畅的情况下,纷纷将目光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导致了民间借贷市场和各种非法集资异常活跃,同时也加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温州跑路事件”暴露的仅仅是民间借贷市场的冰山一角。在民间借贷市场异常火爆与风险加剧的双重背景下,也频频爆出了一些银行员工涉足民间借贷市场,甚至有参与高利贷的违法违规行为。例如,某银行一省分行行长妻子被绑后,又使一起涉及数家银行、历经数年的非法集资案浮出水面等。近期,笔者对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市场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监管建议。

一、银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要形式

(一)独立运作型

银行从业人员通过独立或者参股的形式成立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去银行、民间、企业募集资金,然后利用自身熟悉企业经营和资金需求等有利条件,直接将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市场,甚至发放高利贷,谋取高额利润。

(二)直接参与型

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自身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所掌握的企业之间的经营状况,以个人名义从资金充裕的企业借入,然后借给那些一时经营困难的企业,从中牟取巨额利差等行为。

(三)资金掮客型

银行从业人员之间利用掌握不对称的客户经营信息,直接撮合资金充裕企业和困难企业之间的借贷,继而从中牟取好处费等行为。

(四)互惠互利性

银行从业人员打着银行的幌子,利用银行信贷资金作为谈判筹码,直接或者间接的要求贷款企业提供现金或者实物作为回报等行为。

二、原因分析

从近期发生的一些大要案中可以看出,银行内部人员利用自身资金融通的优势,涉案现象较多。即使是外部的案件,也都是和银行内部员工违规、管理疏漏、风险甄别能力不足有关。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员工教育缺失

银行业金融机构过分围绕绩效考核这个指挥棒,日常工作中一味追求业绩和对银行的贡献度等目标,重金钱奖励刺激,轻员工日常道德及职业操守的教育,使得员工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迷失自己,丧失了职业道德的最低底线。

(二)内控机制仍需改进

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平时对内审合规建设重视程度不足,对员工的录用制度中从业记录关注不足。系统对异常行为的监控作用没有能够得到有效发挥,对员工自身的合规意识仍停留在教育层面上,而未能形成“违规必发现、发现必处罚”的行为模式。案件防控制度事后发现较多、事前预警较少。

(三)执行力缺失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过于强调经营部门的重要性,忽视甚至边缘化其他内设部门的监督职能,对制度的有效执行遭到破坏,办事流程不合规、逆流程、少程序先办理业务的事件在日常管理中时有发生。

(四)风险意识缺失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默许银行从业人员与贷款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资金及财务关系,其中包括:报销费用、礼品馈赠、财务长期借用等情况,缺乏风险防范意识,给银行工作人员进一步违法违规以可乘之机。

三、政策建议

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冷静面对民间借贷市场,防止产生“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效应,建立健全与民间借贷之间的“防火墙”,有效维护银行声誉和资金安全,切实保护好金融消费者和存款人的利益。

(一)加强对银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管

一是高管人员的履职考核。早在2005年,中国银监会刘明康主席就曾总结过案件问题的三个“80%”:一是一把手的职务犯罪占到80%,二是基层犯罪占到80%,三是内外勾结占到80%。当前最容易出问题的还是“人”的问题,只要前后台管理人员能够尽责履责,信贷风险基本都能及时发现并管控,目前最难处理的问题是“家贼难防”。银监会要转变监管方式,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现场检查,切实防范高管职务犯罪。尤其要在高管资格审核中加强对其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的监管,真正在商业银行与民间借贷之间建立有效隔离。二是从业人员行为监管。银监会一是要尽快制定并出台银行从业人员日常资金往来监控的相关法规指引,要明确规定银行业从业人员有义务向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自身全部的账户信息及资金往来明细,以供金融机构内部分析,防范风险。二是要明确定义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借贷的各种违规形式的处罚及处理办法,直接跟各金融机构年中评级和明年的机构设置相关联。三是重要岗位人员的监控。要求各金融机构加强对全体员工职业操守教育,要做到“知规则、知底线”。同时,要求各金融机构立即进行一次全行要害岗位人员的摸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整改,监管机构将根据整改情况进行督察。四是要建立客户经理从业行为记录管理信息系统。关注客户经理的日常履职情况,防止客户经理通过频繁“跳槽”来规避不良的从业记录,切实从源头上规范客户经理的从业行为。

(二)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建设

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制度的学习和流程的熟悉,并狠抓制度落实,对内控工作应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实行“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方式;管理者应以身作则,坚持带头按章办事,各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制度规定,将内控管理列入日常考核使合规工作常态化,时刻关注工作中每一个重控环节和风险点,把握内控每一环节和细节,并对本岗位、本级部门内控工作的有效性负责,对因违规操作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责任。

(三)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严格贷款新规的执行,加强对贷款人资金流向监控,确保信贷资金流向经济实体。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贷款的财务分析,要持续不断的跟踪贷款人的资金流,直至最终确认真实贸易背景的交易发生为止,真正构建诚信信贷。尤其是要加强对涉及辖内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日常往来甚密的贷款人的资金监控,切实防范银行信贷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

(四)严肃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金融机构背景调查篇(9)

前言:后金融危机推动了基金市场制度的创新与改变,因而为了更好的顺应基金市场发展热潮,要求当代基金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应结合自身基金营销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自身营销模式及风险管理方法,以便在此环境下能达到最佳的营销效果。以下就是对后金融危机时期基金营销创新与营销风险管理的详细阐述,望其能为当前基金公司的快速发展与创新提供有利的文字参考,且带动其不断完善自身基金营销机制,达到最佳的营销成效。

一、基金营销中存在的问题

就当前的现状来看,基金营销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前的基金营销理念较为单一,其主要表现在基金公司的规模迅速扩大的背景下仍然采用粗放的模式,从而导致其在业务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呈现出基金营销理念较为单一的问题。此外,部分基金公司的营销理念呈现出缺乏个性化及市场认知的问题,最终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总体营销成效;第二,基金营销中存在的问题还表现在对传统的销售渠道较为依赖的层面上,即从大量的实践调查活动中统计出当前基金公司在全国各类金融机构的总营销中只占了23%,导致此现象的原因主要归咎于基金公司在实际营销活动开展过程中始终秉承着传统的营销渠道,导致其营销收入所占比呈现出低下的问题[1]。

二、后金融危机时期基金营销的创新

(一)营销模式的创新

后金融危机时期基金营销模式的创新首先要求基金公司经营者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采用新媒体手段等对营销模式创新的重要性进行宣传,以便促使基金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能秉承着营销模式创新理念,最终为其创新目标的实现打下良好基础。其次,基金公司在对金融产品进行营销的过程中应摒弃传统的营销理念,将服务为导向的营销模式化为自身创新方向,以此来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项目,满足其具体需求。再次,在后金融危机时期,为了达到营销模式创新的目的,要求基金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应反思金融危机对自身定位的影响,进而通过对反思结果的分析来构建符合公司发展特点的新型营销模式。

(二)营销策略的创新

后金融危机时期基金营销策略的创新首先要求基金公司应通过网络数据调查的方式全面掌控客户投资方案的转变,以此来依据转变的特点来实现产品的创新,最终满足客户的需求,达成驱动基金市场的目的。此外,基金产品的创新可激发市场潜在需求,因而在此背景下,基金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给予此问题高度的重视,并应采取相应措施拓展产品的影响力,达到营销策略创新的目的。其次,营销策略的创新要求基金公司应根据当前基金市场的具体发展状况来调整基金价格,此外,应在基金运作的过程中对其投资者、托管人及管理人的利益进行分配,以期达到合理化的基金设计费率结构。再次,在营销策略创新中渠道的创新也是非常重要的,为此在基金公司销售网络构建的基础上,要求其应依据自身的营销主体特征来形成专业基金服务商营销渠道,满足现代基金公司发展需求[2]。

三、营销风险管理措施分析

(一)营销人才风险

营销人才风险管理是基金公司风险管理中的重点,为此要求基金公司经营者应安排基金业高级营销管理人员参加相应的培训,使其在培训过程中能提高自身专业化管理水平,并将其应用于实践管理工作中,提高基金公司整体营销风险管理质量。其次,要求基金公司经营者应依据自身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构建相应的绩效考核体制,以便促使基金公司的营销人才在规范化体制的带动下能调动自身工作的积极性,并全身心投入到工作环境中,避免营销中风险的产生。此外,基金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应通过构建激励机制的方式来为营销人才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且促使其在此环境中发挥自身潜藏能力。另外,激励机制的构建也可有效避免基金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频繁出现人员流失的现象。

(二)网络营销风险

在现代化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基金公司在后金融危机时期也逐渐将网络等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于基金营销过程中,为此,营销过程中网络安全的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2009年申银万国证券两次技术故障问题的出现导致其经营过程中的经济效益受到了严重影响,并致使客户的正常交易遭到了严重的阻碍。因而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网络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要求基金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应通过完善网上基金销售风险控制管理体系的方式来维护网络营销途径,进一步推动新型基金营销策略的有效实施。另外,在网络销售过程中为了提高销售数量,要求基金公司应根据自身发展现状设定相应的网络营销方式,以此来为自身发展赢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市场风险管理

市场风险管理目标的达成要求基金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应深入到基金市场中认真分析与调查市场发展状况及其发展中存在的潜藏风险,从而通过对调查结果的整合来构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此来避免市场风险的发生影响到基金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此外,基金公司管理人员也应采取相应措施对未来一段时间市场景气情况进行预测,以此来选择最佳的市场时机来开展自身产品销售,达到最佳的市场销售成效。另外,基金公司在开展市场销售的过程中也应提高对外汇风险问题的关注,最终避免其风险的产生影响到营销活动的顺利开展[3]。

结论:综上可知,近年来,国内外专家学者逐渐强化了对后金融危机时期基金营销创新及营销风险管理的研究,且初步形成了系统的理论与方法体系,此外,其在研究中表明了当前部分基金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营销理念单一等问题,因而在此背景下,为了确保营销模式的规范性,要求基金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应通过优化营销模式、创新营销策略等方式来提高自身营销水平,且避免营销中风险的产生。(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金融机构背景调查篇(10)

地质勘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我国许多行业的生产都离不开地质勘查。近年来,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我国地质勘查产业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经济时代的到来,是时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地质勘查产业必然要经历的过程,地质勘查产业需要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中,积极的做出调整,适应时代的发展,提升地质勘查产业经济。

一、经济发展新常态对地质勘查产业产生的影响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给地质勘查产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阻碍了地质勘查产业的发展当前的时代背景给我国的地质勘查产业带来了一定的阻力。在2013年以后,矿产资源价格非常不稳定,给矿产行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许多的矿产企业都出现了亏损的情况,特别是一些中小型矿产企业出现了倒闭的情况。由于矿产行业的不景气,地质勘查产业的业务量也在持续下降,业务量的降低带来的是地质勘查产业收益的降低。虽然地质勘查产业的收益降低,但是支出却没有降低,这种情况给地质勘查产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二)为现代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经济发展新常态给地质勘查产业带来的影响是双面的,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地质勘查产业受到了很大的压力,迫使地质勘查产业做出积极地调整,在这样的情况,给地质勘查产业也带来了新的生机。许多的地方勘查单位利用事业单位改革的机会,在事业单位内部建设了企业管理制度。这种制度上的改变,是时代压力作用的结果,同时,这种改变会给地质勘查产业带来新的发展动力,对地质勘查产业的发展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从这一点上看,经济发展新常态也给地质勘查产业带来了许多的发展机遇,具有非常明显的两面性。

二、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地质勘查产业的发展建议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地质勘查产业必须要积极的做出调整,改变发展思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改革。

(一)加强自身的风险意识在过去一些年中,由于时代的需要,地质勘查产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发展势头非常迅猛,在短短几年中,已经跻身为我国的重点行列,地质勘查产业获得的成绩,给行业带来了很强的成就感。但是随着新时代的到来,这种黄金时代一去不复返,矿产行业业务量的下降,给地质勘查产业带来了很强的冲击。在这样的情况下,地质勘查产业必须要认清当前的形势,认识到这种情况是时展的必然方向,要接受这个严峻的事实。地质勘查产业要提升自己的风险意识,做好经济持续下跌的打算。地质勘查产业要放弃一些分散式的产权,提升自己的抗风险能力,降低新时代给地质勘查产业带来的不良影响,保证地质勘查产业可以更好地立足于当前社会。

(二)做好顶层规划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市场出现了更多的变数,各种风险明显的增加,为了可以更好地抵御这些风险,保证地质勘查产业可以稳定的发展,各级管理部门根据当前的实际状况,对地质勘查产业的发展路径进行合理的规划,并且要做好顶层设计工作。尤其是政府部门,更是要充分地发挥出自己的职能作用,对当前的市场形态进行合理的预测,给予地质勘查产业更多的意见和建议,为地质勘查产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保障。国家政府部门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一些优惠政策,给地质勘查产业创造更加有力的发展条件,地质勘查产业自身也要认清当前的形势,抓住这来之不易的机遇,加速地质勘查产业内部的调整和改革,由传统的产业形式逐渐地向现代企业靠拢。地质勘查产业要积极地把各种先进的发展理念融入自己的产业结构中,比如绿色理念、生态理念等,利用产业结构的调整,来提升地质勘查产业的发展速度,重新焕发生机。

金融机构背景调查篇(11)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产品与服务种类数量的迅速增长,市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长效机制的需求日益迫切。针对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参与群体的特殊性,本文以行为金融学的视角,借助过度自信理论,通过问卷调查的实证研究方式,旨在通过金融学科平台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的建设寻找有效突破口。

一、金融市场中的过度自信行为

行为金融学是一门以心理学为基础,研究金融市场参与者如何以通过投资行为影响金融市场发展的近代新兴学科。在行为金融发展的历程中,它不断地挑战传统的经典金融理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和有效市场假说(EMH)。过度自信原理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了在传统金融学理论中理性模型与现存金融市场环境不相符的关键性问题,使其成为了行为金融学中重要的基础理论之一。由于所有市场决策都依赖于市场参与者的投资行为,而在通常情况下,参与者们无法有效地控制个人在投资决策过程的过度自信行为,即便是身经百战的专业人士也会在因为过度自信的失控而导致投资失败。独立研究公司Portales的合作人,分析师查尔斯·皮博迪曾指出,雷曼兄弟破产事件的发生,要归因于其CEO对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减值并没有赋予相应重视。因此,近年来CEO的过度自信指标也逐渐步入企业管理领域研究的视野,成为学术研究的高度关注对象。当然,除了大企业外,个人投资者在金融市场运作中也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以,基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以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认真考量,有效落实相关长效机制刻不容缓。

二、样本采集

(一)调查对象

本文数据主要来源于60份调查问卷,被调查对象分别来至两个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程度的金融专业知识背景:无金融产品投资经验的理工科学生(NF组)以及无金融产品投资经验的金融专业学生(BS组)。每组各有30人参与调查。各组分别被安排在完全隔离的空间内,在限定的10分钟内完成问卷。被调查者分别来至广西财经学院金融系(BS组),广西师范学院化学系(NF组),均为全日制大学二年级本科生。

(二)问卷设计

本文将股票市场研究作为切入点,数据采集的主要标的物则是受访者对各股的主观预测价格。问卷中的3个问题分别要求受访者在指定时间内对国内外BP、Apple、中国工商银行3支股票五个工作日后的价格进行预测。以英石油(BP)在纽约证交所(NYSE)的价格(美元)为例,受访者需要在2010年6月30日(被访日)预测BP公司股票2010年7月7日在NYSE的收盘价,BP公司近期的重大事件(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和历史最高(低)价会作为即时参考消息附上。实例如下:

问题一:至从4月20号以来,因为钻井平台漏油事件,英国石油(BP)股价从$64.48跌至当前的 $28.65,跌幅将近 56%。请您预测英国石油(BP)在一周后的股价。

答:我认为该股价有90%的可能会在美元以下,

我认为该股价有90%的可能会在美元以上。

(三)分析方法

本文主要引用了Soll & Klayman (2004) 在其Experiment 1中的2-point Method (置信区间口径校对法)对受访者的过度自信进行定性分析。图一中,在1820(15.6)的环境下:区间I的置信水平为80%,即完美区间;区间J的置信水平小于80%,即过度自信区间;区间K的置信水平大于80%,即过度自负区间。以图一为例,假设受访者被要求以80%的置信水平来预测某支股票在未来一特定时间的价位区间,如果受访者给出的答案为:

(1800, 1840),即区间I,该受访者将会被定性为完美校准;

(>1800,

(1840),即区间J,该受访者将会被定性为过度自负;

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将会被定性为因认知偏差而造成的过度自信。

三、理论假说

本文研究着眼于不同的学科教育背景影响投资者过度自信水平的实证分析,其归因于在广义上教育对个人行为认知的影响,同样会制约投资者在交易中的过度自信行为。例如Deaves, Luders & Luo (2008),其通过建构的回归模型得出结论,具有金融教育背景的年长投资者交易频率偏低,该模型的变量包括年龄、金融教育背景、共同基金投资经验,交易经验以及相关知识等影响因子。加以整合Sherin (2000)的研究成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具有金融教育背景的年长投资者能更好的掌控其在投资决策中的过度自信水平。Gort, Wang & Siegrist (2008) 也同样地研究了过度自信对金融市场领域的冲击,其线性回归模型仅纳入了三个变量,即年龄、经验以及教育背景。他们的研究表明,高质量的教育可以有效的减少过度自信。当然,至今为止世界上也出现了相当数量持反面观点的学术文献,例如Odean and Gervais (2001)认为相关经验与过度自信成反比关系。Glaser, Weber and Langer (2003)则证实了专业人士在趋势识别能力方面的过度自信要高于相对单纯的学生,因为他们并无法提供更精确的估算。

根据上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本文将通过实证分析来检验以下假设的有效性:

H:NF组在股票投资决策过程中的过度自信水平高于BS组。

四、数据分析

基于问卷采集的数据,本文首先对处理后的数据进行了简要分析,具体如下:

从图二中可以看出两组受访群体在本次调查结果中的显著差异。纵向比较:无金融产品投资经验的理工科学生(NF组)的过度自信水平高于无金融产品投资经验的金融专业学生(BS组)约30个百分点左右,其中NF组在三支股票未来股价预测中均有七成或以上的受访者表现为过度自信,而BS组的过度自信则维持在40%的水平左右。横向比较:NF组的内部性差异相对不明显,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整体表现基本一致,反观BS组在第三项预测中的表现明显优于前两项,30位受访者中仅11人有过度自信表现,可见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认知偏差对金融市场参与者在投资决策的过度自信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作用。

为进一步确认此次调查结果的科学有效性,本文从两组受访者在三项预测中提取了区间中位数进行统计检验。首先,本文使用F检验分别对三项共六组数据进行了方差分析,检验结果一致显示NF组和BS组的过度自信水平方差并无显著差异(见表一),即两方齐差(Equality of Variances)。虽然APPL项目的F检验结果相对显著,但p=0.206的数值距离显著性临界值p=0.05还有很大差距。鉴于两个样本间的方差不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引入双样本t-test对现有数据结果进行真实度检验(统计学意义)。从表一中可以看出两个样本在三项过度自信水平的T-test检验结果均呈现显著性意义。因此,本文的分析结果(无金融产品投资经验的理工科学生在股票投资决策过程中的过度自信水平高于无金融产品投资经验的金融专业学生)具有统计学意义。

综上,本文上述的假说“H:NF组在股票投资决策过程中的过度自信水平高于BS组。”在此次实证分析中予以接受。

五、国内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一)国内现状及问题

1.消费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随着现代金融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与产业投资创新的浪潮此起彼伏,广泛采用的新投资技术,不断形成的新投资市场,层出不穷的新工具、新交易、新服务浪潮般地出现在金融与产业投资领域。由于国民收入迅速增长的影响,企业和居民的资产偏好发生了变化,投资股票、基金、权证、实物或股指期货、外汇、贵金属等等金融投资品交易活动已成为企业和居民个人防范风险、提高财富水平主要手段。而目前国内金融消费者还是以不具备基本理财知识的年长群体为主,基于本文以及先前学者的研究成果表明,该消费者群体的投资失利(包括金融产品与服务欺诈案件的发生)可以归因于其过度自信行为或基于认知偏差的过度自信行为,对投资理财业务的渗透已经成为解决当前金融消费者保护预防机制建设的重要项目之一。

2.高速发展急需专业人才

伴随着金融机构由“产品为中心”向“客户需求为中心”顾问式服务模式的转型,金融机构将大量减少柜台人员、增加精通投资理财的专业人才,对客户提供“一对一”的服务,这就产生了对投资理财人才的巨大的需求缺口。仅以工行为例,大约一亿个人客户,按照“二八”法则预测,大致需要对2000万至3000万个利润贡献较大的高端客户提供全面的理财服务,因而至少需要上万名理财人员。工商银行大约占国内银行1/4的市场份额,由此可以简单地推断出国内商业银行对于理财人才的市场需求是非常大的,涉及客户面相当之广,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预防机制的推广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更不用说从整个金融业来看,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行业也对理财人员有着巨大的需求。

3.高质量从业人员稀薄

与理财热潮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内投资理财专业人才严重短缺。目前银行的理财人员大多是原来银行储蓄网点的员工,对专业的理财系统知识了解很少,保护消费者的意识相当薄弱。据中国理财规划师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彦斌介绍,目前初步估计拥有国家理财师资格认证的人数大约是3000到5000人,按照中国理财市场来看,需求缺口大约超过30万。

(二)相应对策

立足于我国高等教育的教书育人、科学研发以及服务社会的三大核心任务,结合本文研究成果,可以借助金融学科平台通过以下两大有效途径解决我国在建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预防机制中所面临的问题:

1.专注于复合型人才的培育

旨在培养具备健全消费者保护意识,既具有良好诚信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扎实的金融和投资理财理论基础知识,具有熟练的投资理财业务技能,较高的投资理财综合业务素质和创新精神,能够在各类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从事投资分析与咨询、风险投资、个人理财咨询、公司理财和各种金融服务等复合型、高素质的新型应用型人才,以适应短期内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预防机制建设的迫切需求。

多投身社会开展金融专业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宣传理性投资,避免过度自信的盲目投资行为,激励金融消费者不断提升的自我保护意识,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2.着眼于系统化预防机制的研发

基于本文的研究理念,强化金融学科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预防机制研究领域的深度与广度,例如改善研究方法、优化分析方式以及扩大影响范围等等。从而构建出一套适用于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的风险评估系统,协助从业人员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好的咨询服务,让消费者在市场中做出准确的自我定位,规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从而规范金融市场的有效秩序。(作者单位:广西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Deaves, R., E. Lueders and G.U.O.Y. Luo, An Experimental Test of the Impact of Overconfidence and Gender on Trading Activity. .

[2]Dittrich, D.A.V., W. Guth and B. Maciejovsky, Overconfidence in Investment Decisions: An Experimental Approach. .

[3]Glaser, M., T. Langer, and M. Weber, 2005, “Overconfidence of professionals and laymen: Individual differences within and between tasks,” Working pap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