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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公共行政的主要特征大全11篇

时间:2023-06-22 09:31:51

传统公共行政的主要特征

传统公共行政的主要特征篇(1)

行政机关致力于管理和服务社会就必然需要一定的财产,这些财产主要是通过民法或行政法上契约的方式取得的,但是如果仅依靠这两种方式并不能满足行政上的需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承认行政主体在必要时根据单方面意志而不是契约强之区的公民财产权,这种在行政国家时代所经常使用的行政手段就叫做征收。由于征收主要是一种国家公权力的运用,而该权力享有者主要是行政主体,所以征收又可称为行政征收。

受多年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传统的影响以及当前进行的改革开放大环境下,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征收行为,例如征收 土地用于道路、房地产或开发区建设,城市旧房拆迁改造等。然而由于我国并没有有关征收的统一立法,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征收的研究和讨论也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可以说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统一的行政征收制度。此外个地方政府大多通过规章甚至一般的红头文件来规定本区域内的征收规则,但因囿于地方利益、基层政府官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各地方有关行政征收的规范性文件对被征收者(公民或集体)利益的保护明显不足,最终导致社会上有关征收的问题频发,已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综观各国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条款,一般都包括两大部分:首先是规定公民财产权由宪法保障,不容任意侵犯;紧接着就是公民的财产权要受到一定限制,国家在必要时可以对财产进行剥夺或限制(征收)。表面上看来,把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征收规定在财产权保护保护条款里似乎是矛盾的,实则不然。因为在进入福利国家社会后,政府为了更好的为公众谋福利致使征收在所难免,所以在这一前提下,如何限制征收以及如何保障征收过程中的公民财产权就成了关键所在。宪法中的征收条款则恰恰规定了有关征收的条件、规则,是对征收这一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主要活动的规制,所以对征收的规定本质上就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正因为以上两个原因,在2004年的第四次宪法修改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在宪法中明确肯定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笔者认为,以此次修宪为契机,建立我国的行政征收制度已势在必行。本文也仅就有关我国行政征收制度的构建作简单构想,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之效用。

一、征收概念的厘定研究任何事物,必须首先弄清它的概念(内涵和外延),由此之上进行讨论才能有的放矢,令人信服。所以我们在讨论征收这一比较生疏而且模糊的制度前更应如此。

(一)与几个相近概念的比较1、征收与税收和收费。此前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征收与税收和收费是一致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税收和行政收费两种制度。” 这种观点对我国学者的影响颇深,至今——在第四次宪法修改之后——仍受到部分学者的膜拜。 笔者认为,认为征收即指行政税收和收费的观点如果说在修宪之前还有“在夹缝中偷生”的余地的话,那么在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改之后它就彻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我们应该摒弃这种观点,原因有二:一是对征收的此种定义与传统大陆法系的观点向左。无论德国、法国还是台湾地区都把税收和收费排除在征收制度之外(至于原因将在下文介绍),因而我们若把征收仅仅定义为包括税收和收费,将不利于对西方发达征收理论的移植和借鉴,进而影响我国行政征收制度的构建(相当于另起炉灶)。第二个也是最关键的一个原因就是修改后的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第3款都把补偿作为征收的一个必要条件,而这与以无偿为特征的税收和收费是有本质区别的。

2、征收与征用。在新修改后的宪法的第10条和第13条中分别使用了“征收”和“征用”两个用语,这与先前的只使用“征用”是一个明显的区别。这既说明了二者存在某些共同之处,所以才会规定在统一法条之中;但它们又是有区别的,否则只用其中一个词就可以了。笔者认为,征收和征用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并在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或剥夺;它们的区别在于征收一般是指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剥夺,而征用仅是指对公民财产使用权的暂时剥夺(用完之后还要归还),征用大多适用于紧急状态或者军事、战争等特殊紧急情况下。

(二)征收概念的演变1、传统征收。公民个人权利的真正享有是从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的,其中又以《人权宣言》的发表为标志。但即使在那个人权利主义盛行的时代,制宪者们在强调“天赋人权”和明确“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也同时要求个人权利的行使要受到社会约束,符合公共利益。当国家基于公益要求,以对公民财产加以特别限制为必要时,就需要对该公民个人的特别牺牲给予补偿,此即为征收。传统的行政征收制度形成于19世纪后半叶,主要是公用征收,即行政主体为了公用事业,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给予补偿的前提下,以强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所有权或其它物权的程序。传统征收的特点是:(1)征收对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动产;(2)征收的形式是行政行为;(3)征收目的是为了公用事业,特别是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4)传统征收以完全补偿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补偿。由上可知,早期公用征收制度还只是一种国家获取财产的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取得土地以满足民生设施建设的需要,此一时期的公用征收制度一般称为“古典征收”。

2、扩张的征收概念。一战之后,国家的任务开始不断扩张,与之相对应,征收——国家与公民直接对抗的主要形式——的概念也在发展,表现在:(1)征收对象由仅仅是财产所有权及其它物权扩展到具有财产价值的各种权利,包括债权、著作权等;(2)征收的形式除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外还可以直接通过法律实施征收;(3)征收目的不再限于特定、具体的公用事业,扩展为一般的公共利益;(4)征收的补偿范围变为适当补偿,而且必要时(国库亏空)可以不予补偿;(5)征收也不再以对私人财产全部或者部分的剥夺为限,只要对公民财产权有所限制而造成不公平的结果,都可以构成征收的侵害。

3、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德国形成了以基本法第14条为基础,辅以联邦法院判例、解释的比较完善的广泛意义的行政征收制度体系 ,该体系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狭义的行政征收,也即公益征收,是指“为了执行特定的公共任务,通过主权法律行为,全部或者部分剥夺基本法第14条第1款第1句规定范围(财产权和继承权)内的具有价值的法律地位的行为。” (2)准征收,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给公民财产造成损失的情况。德国联邦法院之所以概括出“准征收行为”,就是为了弥补行政主体违法耽误则是受害公民如何取得救济的体系漏洞,因为德国的国家赔偿制度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3)征收性侵害,指行政主体实施合法行政行为的附随效果对特定公民财产所造成难以忍受之侵害的行为。例如,修建公路对周边土地价值及居民生活质量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征收性侵害是由行政主体合法行为引起的,但其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往往是不可预测的,因为客观上确实给受害公民造成了特别牺牲,因而需要给予公正补偿。

二、构建我国行政征收制度的设想如前所述,行政征收制度是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现行的行政征收制度却很不完善,而且也不科学,导致现实中由征收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因而笔者认为,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必须重建我国的行政征收制度,而首当其冲的就是制定专门的“行政征收法”。因为首先,我国涉及行政征收的法律仅由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几部法律,而且相互之间有关行政征收条件、程序和补偿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所以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征收法,以避免相同情况因适用法律不同而不同对待的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其次,在法治国家时代,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一项制度的建立一般都是立法先行。所以在我国构建行政征收制度,必须有法可依,制定行政征收法。最后,这次修宪明确赋予了公民私有财产权,并把行政征收并补偿作为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内的一项内容,而宪法权利变为公民实有权利的过程,也就是宪法实现的过程就必须将纲领性、原则性的宪法具体化并付诸实施。所以,要切实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必须制定专门、统一的行政征收法。

笔者认为,行政征收法的制定应该借鉴德国和台湾地区的经验,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行政征收对象。传统的行政征收对象主要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因为“动产一般可以买卖契约之方式而取得”,而“该土地之位置不能变移,不易觅其替代物”。 然而福利国家时代的行政征收理论早已突破了上述限制,认为行政征收对象应该包括所有具有财产价值的私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债权、著作权等,甚至还包括特定条件下具有财产价值的公权利。但是,“就征收标的之财产权而言,应限于已具体存在之财产价值,而不包括单纯可以获取财产利益之机会或期待可能性……此外,并非一切现有以及可实现之财产价值,皆受宪法财产权保障……因此,另辟道路所至原地段之没落,以及财经政策之变更或废弃,其影响所及之利益,并非财产权”。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征收对象范围的扩大并不意味着对公民权利侵犯的增加,恰恰相反,扩大征收对象范围是将原来不属于征收的情况纳入“征收并赔偿”的权利保障制度之下,同时使以上行为受到行政征收法律的规制。

(二)行政征收目的。在很多国家行政征收又称作“公益征收”,也就是说行政征收必须以“公益”为目的,我国宪法也明确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当作征收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但问题是“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宽泛和不确定的,对现实中何为公共利益以及某公共利益有多大会因不同主体的主观判断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笔者认为,为了防止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恣意认定,有必要在行政征收法中将其一定程度的具体化。 同时,行政征收不仅必须具有具体的、可实现的公共利益需要,而且行政征收还必须符合比例。比例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征收是因为个人之财产权利,已无法满足公众福利之需求,故而,所谓公共福利,赐以抽象概念之具体化,就必须在征收的个案中显现出该征收计划所要达成的公益必须远超过目前该私有财产所保持的利益。” 行政征收法应该规定只有在相对法定的征收目的是适当而且必要的情况下,行政征收才具有合法性。

(三)征收程序。遵守法定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对于行政征收这类严重影响公民权利的行政行为更易应该在程序上加以严格控制。行政征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从而保证所有的,特别是有关公民的权益的重要法律和事实问题都得到充分的考虑和权衡。笔者初步设想我国的行政征收可以遵循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行政征收首先应该由征收主体就征收目的、征收对象和范围、征收方式以及补偿方式和额度等情况一并报法定主管机关核准。2、核准。行政征收主体提出申请后,法定的核准几个营救申请事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和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核准程序是对行政征收的一种事前审查。(3)执行。行政征收的执行应包括公告或通知与发放补偿费两个程序。其中补偿费的数额应该在申请前与被征收人协商并报核准机关核准。

传统公共行政的主要特征篇(2)

    行政机关致力于管理和服务社会就必然需要一定的财产,这些财产主要是通过民法或行政法上契约的方式取得的,但是如果仅依靠这两种方式并不能满足行政上的需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承认行政主体在必要时根据单方面意志而不是契约强之区的公民财产权,这种在行政国家时代所经常使用的行政手段就叫做征收。由于征收主要是一种国家公权力的运用,而该权力享有者主要是行政主体,所以征收又可称为行政征收。

    受多年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传统的影响以及当前进行的改革开放大环境下,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征收行为,例如征收 土地用于道路、房地产或开发区建设,城市旧房拆迁改造等。然而由于我国并没有有关征收的统一立法,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征收的研究和讨论也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可以说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统一的行政征收制度。此外个地方政府大多通过规章甚至一般的红头文件来规定本区域内的征收规则,但因囿于地方利益、基层政府官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各地方有关行政征收的规范性文件对被征收者(公民或集体)利益的保护明显不足,最终导致社会上有关征收的问题频发,已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综观各国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条款,一般都包括两大部分:首先是规定公民财产权由宪法保障,不容任意侵犯;紧接着就是公民的财产权要受到一定限制,国家在必要时可以对财产进行剥夺或限制(征收)。表面上看来,把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征收规定在财产权保护保护条款里似乎是矛盾的,实则不然。因为在进入福利国家社会后,政府为了更好的为公众谋福利致使征收在所难免,所以在这一前提下,如何限制征收以及如何保障征收过程中的公民财产权就成了关键所在。宪法中的征收条款则恰恰规定了有关征收的条件、规则,是对征收这一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主要活动的规制,所以对征收的规定本质上就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正因为以上两个原因,在2004年的第四次宪法修改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在宪法中明确肯定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笔者认为,以此次修宪为契机,建立我国的行政征收制度已势在必行。本文也仅就有关我国行政征收制度的构建作简单构想,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之效用。

    一、征收概念的厘定研究任何事物,必须首先弄清它的概念(内涵和外延),由此之上进行讨论才能有的放矢,令人信服。所以我们在讨论征收这一比较生疏而且模糊的制度前更应如此。

    (一)与几个相近概念的比较1、征收与税收和收费。此前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征收与税收和收费是一致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税收和行政收费两种制度。” 这种观点对我国学者的影响颇深,至今——在第四次宪法修改之后——仍受到部分学者的膜拜。 笔者认为,认为征收即指行政税收和收费的观点如果说在修宪之前还有“在夹缝中偷生”的余地的话,那么在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改之后它就彻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我们应该摒弃这种观点,原因有二:一是对征收的此种定义与传统大陆法系的观点向左。无论德国、法国还是台湾地区都把税收和收费排除在征收制度之外(至于原因将在下文介绍),因而我们若把征收仅仅定义为包括税收和收费,将不利于对西方发达征收理论的移植和借鉴,进而影响我国行政征收制度的构建(相当于另起炉灶)。第二个也是最关键的一个原因就是修改后的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第3款都把补偿作为征收的一个必要条件,而这与以无偿为特征的税收和收费是有本质区别的。

    2、征收与征用。在新修改后的宪法的第10条和第13条中分别使用了“征收”和“征用”两个用语,这与先前的只使用“征用”是一个明显的区别。这既说明了二者存在某些共同之处,所以才会规定在统一法条之中;但它们又是有区别的,否则只用其中一个词就可以了。笔者认为,征收和征用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并在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或剥夺;它们的区别在于征收一般是指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剥夺,而征用仅是指对公民财产使用权的暂时剥夺(用完之后还要归还),征用大多适用于紧急状态或者军事、战争等特殊紧急情况下。

    (二)征收概念的演变1、传统征收。公民个人权利的真正享有是从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的,其中又以《人权宣言》的发表为标志。但即使在那个人权利主义盛行的时代,制宪者们在强调“天赋人权”和明确“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也同时要求个人权利的行使要受到社会约束,符合公共利益。当国家基于公益要求,以对公民财产加以特别限制为必要时,就需要对该公民个人的特别牺牲给予补偿,此即为征收。传统的行政征收制度形成于19世纪后半叶,主要是公用征收,即行政主体为了公用事业,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给予补偿的前提下,以强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所有权或其它物权的程序。传统征收的特点是:(1)征收对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动产;(2)征收的形式是行政行为;(3)征收目的是为了公用事业,特别是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4)传统征收以完全补偿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补偿。由上可知,早期公用征收制度还只是一种国家获取财产的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取得土地以满足民生设施建设的需要,此一时期的公用征收制度一般称为“古典征收”。

    2、扩张的征收概念。一战之后,国家的任务开始不断扩张,与之相对应,征收——国家与公民直接对抗的主要形式——的概念也在发展,表现在:(1)征收对象由仅仅是财产所有权及其它物权扩展到具有财产价值的各种权利,包括债权、著作权等;(2)征收的形式除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外还可以直接通过法律实施征收;(3)征收目的不再限于特定、具体的公用事业,扩展为一般的公共利益;(4)征收的补偿范围变为适当补偿,而且必要时(国库亏空)可以不予补偿;(5)征收也不再以对私人财产全部或者部分的剥夺为限,只要对公民财产权有所限制而造成不公平的结果,都可以构成征收的侵害。

    3、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德国形成了以基本法第14条为基础,辅以联邦法院判例、解释的比较完善的广泛意义的行政征收制度体系 ,该体系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狭义的行政征收,也即公益征收,是指“为了执行特定的公共任务,通过主权法律行为,全部或者部分剥夺基本法第14条第1款第1句规定范围(财产权和继承权)内的具有价值的法律地位的行为。” (2)准征收,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给公民财产造成损失的情况。德国联邦法院之所以概括出“准征收行为”,就是为了弥补行政主体违法耽误则是受害公民如何取得救济的体系漏洞,因为德国的国家赔偿制度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3)征收性侵害,指行政主体实施合法行政行为的附随效果对特定公民财产所造成难以忍受之侵害的行为。例如,修建公路对周边土地价值及居民生活质量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征收性侵害是由行政主体合法行为引起的,但其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往往是不可预测的,因为客观上确实给受害公民造成了特别牺牲,因而需要给予公正补偿。

    二、构建我国行政征收制度的设想如前所述,行政征收制度是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现行的行政征收制度却很不完善,而且也不科学,导致现实中由征收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因而笔者认为,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必须重建我国的行政征收制度,而首当其冲的就是制定专门的“行政征收法”。因为首先,我国涉及行政征收的法律仅由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几部法律,而且相互之间有关行政征收条件、程序和补偿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所以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征收法,以避免相同情况因适用法律不同而不同对待的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其次,在法治国家时代,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一项制度的建立一般都是立法先行。所以在我国构建行政征收制度,必须有法可依,制定行政征收法。最后,这次修宪明确赋予了公民私有财产权,并把行政征收并补偿作为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内的一项内容,而宪法权利变为公民实有权利的过程,也就是宪法实现的过程就必须将纲领性、原则性的宪法具体化并付诸实施。所以,要切实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必须制定专门、统一的行政征收法。

    笔者认为,行政征收法的制定应该借鉴德国和台湾地区的经验,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行政征收对象。传统的行政征收对象主要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因为“动产一般可以买卖契约之方式而取得”,而“该土地之位置不能变移,不易觅其替代物”。 然而福利国家时代的行政征收理论早已突破了上述限制,认为行政征收对象应该包括所有具有财产价值的私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债权、著作权等,甚至还包括特定条件下具有财产价值的公权利。但是,“就征收标的之财产权而言,应限于已具体存在之财产价值,而不包括单纯可以获取财产利益之机会或期待可能性……此外,并非一切现有以及可实现之财产价值,皆受宪法财产权保障……因此,另辟道路所至原地段之没落,以及财经政策之变更或废弃,其影响所及之利益,并非财产权”。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征收对象范围的扩大并不意味着对公民权利侵犯的增加,恰恰相反,扩大征收对象范围是将原来不属于征收的情况纳入“征收并赔偿”的权利保障制度之下,同时使以上行为受到行政征收法律的规制。

    (二)行政征收目的。在很多国家行政征收又称作“公益征收”,也就是说行政征收必须以“公益”为目的,我国宪法也明确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当作征收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但问题是“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宽泛和不确定的,对现实中何为公共利益以及某公共利益有多大会因不同主体的主观判断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笔者认为,为了防止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恣意认定,有必要在行政征收法中将其一定程度的具体化。 同时,行政征收不仅必须具有具体的、可实现的公共利益需要,而且行政征收还必须符合比例。比例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征收是因为个人之财产权利,已无法满足公众福利之需求,故而,所谓公共福利,赐以抽象概念之具体化,就必须在征收的个案中显现出该征收计划所要达成的公益必须远超过目前该私有财产所保持的利益。” 行政征收法应该规定只有在相对法定的征收目的是适当而且必要的情况下,行政征收才具有合法性。

    (三)征收程序。遵守法定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对于行政征收这类严重影响公民权利的行政行为更易应该在程序上加以严格控制。行政征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从而保证所有的,特别是有关公民的权益的重要法律和事实问题都得到充分的考虑和权衡。笔者初步设想我国的行政征收可以遵循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行政征收首先应该由征收主体就征收目的、征收对象和范围、征收方式以及补偿方式和额度等情况一并报法定主管机关核准。2、核准。行政征收主体提出申请后,法定的核准几个营救申请事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和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核准程序是对行政征收的一种事前审查。(3)执行。行政征收的执行应包括公告或通知与发放补偿费两个程序。其中补偿费的数额应该在申请前与被征收人协商并报核准机关核准。

    (四)补偿。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征收一般都被认为属于财产赔偿或行政补偿制度的内容,因为有征收必有补偿,补偿是行政征收这一国家侵犯私人财产权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和为人们所接受的基础。因而,笔者认为在这一意义上,行政征收理论可以说是有关如何补偿的理论。

传统公共行政的主要特征篇(3)

行政机关致力于管理和服务社会就必然需要一定的财产,这些财产主要是通过民法或行政法上契约的方式取得的,但是如果仅依靠这两种方式并不能满足行政上的需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承认行政主体在必要时根据单方面意志而不是契约强之区的公民财产权,这种在行政国家时代所经常使用的行政手段就叫做征收。由于征收主要是一种国家公权力的运用,而该权力享有者主要是行政主体,所以征收又可称为行政征收。

受多年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传统的影响以及当前进行的改革开放大环境下,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征收行为,例如征收 土地用于道路、房地产或开发区建设,城市旧房拆迁改造等。然而由于我国并没有有关征收的统一立法,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征收的研究和讨论也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可以说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统一的行政征收制度。此外个地方政府大多通过规章甚至一般的红头文件来规定本区域内的征收规则,但因囿于地方利益、基层政府官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各地方有关行政征收的规范性文件对被征收者(公民或集体)利益的保护明显不足,最终导致社会上有关征收的问题频发,已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Www.133229.COM而且综观各国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条款,一般都包括两大部分:首先是规定公民财产权由宪法保障,不容任意侵犯;紧接着就是公民的财产权要受到一定限制,国家在必要时可以对财产进行剥夺或限制(征收)。表面上看来,把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征收规定在财产权保护保护条款里似乎是矛盾的,实则不然。因为在进入福利国家社会后,政府为了更好的为公众谋福利致使征收在所难免,所以在这一前提下,如何限制征收以及如何保障征收过程中的公民财产权就成了关键所在。宪法中的征收条款则恰恰规定了有关征收的条件、规则,是对征收这一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主要活动的规制,所以对征收的规定本质上就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正因为以上两个原因,在2004年的第四次宪法修改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在宪法中明确肯定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笔者认为,以此次修宪为契机,建立我国的行政征收制度已势在必行。本文也仅就有关我国行政征收制度的构建作简单构想,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之效用。

一、征收概念的厘定研究任何事物,必须首先弄清它的概念(内涵和外延),由此之上进行讨论才能有的放矢,令人信服。所以我们在讨论征收这一比较生疏而且模糊的制度前更应如此。

(一)与几个相近概念的比较1、征收与税收和收费。此前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征收与税收和收费是一致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税收和行政收费两种制度。” 这种观点对我国学者的影响颇深,至今——在第四次宪法修改之后——仍受到部分学者的膜拜。 笔者认为,认为征收即指行政税收和收费的观点如果说在修宪之前还有“在夹缝中偷生”的余地的话,那么在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改之后它就彻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我们应该摒弃这种观点,原因有二:一是对征收的此种定义与传统大陆法系的观点向左。无论德国、法国还是台湾地区都把税收和收费排除在征收制度之外(至于原因将在下文介绍),因而我们若把征收仅仅定义为包括税收和收费,将不利于对西方发达征收理论的移植和借鉴,进而影响我国行政征收制度的构建(相当于另起炉灶)。第二个也是最关键的一个原因就是修改后的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第3款都把补偿作为征收的一个必要条件,而这与以无偿为特征的税收和收费是有本质区别的。

2、征收与征用。在新修改后的宪法的第10条和第13条中分别使用了“征收”和“征用”两个用语,这与先前的只使用“征用”是一个明显的区别。这既说明了二者存在某些共同之处,所以才会规定在统一法条之中;但它们又是有区别的,否则只用其中一个词就可以了。笔者认为,征收和征用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并在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或剥夺;它们的区别在于征收一般是指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剥夺,而征用仅是指对公民财产使用权的暂时剥夺(用完之后还要归还),征用大多适用于紧急状态或者军事、战争等特殊紧急情况下。

(二)征收概念的演变1、传统征收。公民个人权利的真正享有是从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的,其中又以《人权宣言》的发表为标志。但即使在那个人权利主义盛行的时代,制宪者们在强调“天赋人权”和明确“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也同时要求个人权利的行使要受到社会约束,符合公共利益。当国家基于公益要求,以对公民财产加以特别限制为必要时,就需要对该公民个人的特别牺牲给予补偿,此即为征收。传统的行政征收制度形成于19世纪后半叶,主要是公用征收,即行政主体为了公用事业,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给予补偿的前提下,以强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所有权或其它物权的程序。传统征收的特点是:(1)征收对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动产;(2)征收的形式是行政行为;(3)征收目的是为了公用事业,特别是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4)传统征收以完全补偿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补偿。由上可知,早期公用征收制度还只是一种国家获取财产的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取得土地以满足民生设施建设的需要,此一时期的公用征收制度一般称为“古典征收”。

2、扩张的征收概念。一战之后,国家的任务开始不断扩张,与之相对应,征收——国家与公民直接对抗的主要形式——的概念也在发展,表现在:(1)征收对象由仅仅是财产所有权及其它物权扩展到具有财产价值的各种权利,包括债权、著作权等;(2)征收的形式除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外还可以直接通过法律实施征收;(3)征收目的不再限于特定、具体的公用事业,扩展为一般的公共利益;(4)征收的补偿范围变为适当补偿,而且必要时(国库亏空)可以不予补偿;(5)征收也不再以对私人财产全部或者部分的剥夺为限,只要对公民财产权有所限制而造成不公平的结果,都可以构成征收的侵害。

3、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德国形成了以基本法第14条为基础,辅以联邦法院判例、解释的比较完善的广泛意义的行政征收制度体系 ,该体系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狭义的行政征收,也即公益征收,是指“为了执行特定的公共任务,通过主权法律行为,全部或者部分剥夺基本法第14条第1款第1句规定范围(财产权和继承权)内的具有价值的法律地位的行为。” (2)准征收,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给公民财产造成损失的情况。德国联邦法院之所以概括出“准征收行为”,就是为了弥补行政主体违法耽误则是受害公民如何取得救济的体系漏洞,因为德国的国家赔偿制度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3)征收性侵害,指行政主体实施合法行政行为的附随效果对特定公民财产所造成难以忍受之侵害的行为。例如,修建公路对周边土地价值及居民生活质量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征收性侵害是由行政主体合法行为引起的,但其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往往是不可预测的,因为客观上确实给受害公民造成了特别牺牲,因而需要给予公正补偿。

二、构建我国行政征收制度的设想如前所述,行政征收制度是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现行的行政征收制度却很不完善,而且也不科学,导致现实中由征收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因而笔者认为,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必须重建我国的行政征收制度,而首当其冲的就是制定专门的“行政征收法”。因为首先,我国涉及行政征收的法律仅由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几部法律,而且相互之间有关行政征收条件、程序和补偿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所以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征收法,以避免相同情况因适用法律不同而不同对待的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其次,在法治国家时代,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一项制度的建立一般都是立法先行。所以在我国构建行政征收制度,必须有法可依,制定行政征收法。最后,这次修宪明确赋予了公民私有财产权,并把行政征收并补偿作为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内的一项内容,而宪法权利变为公民实有权利的过程,也就是宪法实现的过程就必须将纲领性、原则性的宪法具体化并付诸实施。所以,要切实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必须制定专门、统一的行政征收法。 笔者认为,行政征收法的制定应该借鉴德国和台湾地区的经验,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行政征收对象。传统的行政征收对象主要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因为“动产一般可以买卖契约之方式而取得”,而“该土地之位置不能变移,不易觅其替代物”。 然而福利国家时代的行政征收理论早已突破了上述限制,认为行政征收对象应该包括所有具有财产价值的私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债权、著作权等,甚至还包括特定条件下具有财产价值的公权利。但是,“就征收标的之财产权而言,应限于已具体存在之财产价值,而不包括单纯可以获取财产利益之机会或期待可能性……此外,并非一切现有以及可实现之财产价值,皆受宪法财产权保障……因此,另辟道路所至原地段之没落,以及财经政策之变更或废弃,其影响所及之利益,并非财产权”。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征收对象范围的扩大并不意味着对公民权利侵犯的增加,恰恰相反,扩大征收对象范围是将原来不属于征收的情况纳入“征收并赔偿”的权利保障制度之下,同时使以上行为受到行政征收法律的规制。

(二)行政征收目的。在很多国家行政征收又称作“公益征收”,也就是说行政征收必须以“公益”为目的,我国宪法也明确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当作征收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但问题是“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宽泛和不确定的,对现实中何为公共利益以及某公共利益有多大会因不同主体的主观判断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笔者认为,为了防止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恣意认定,有必要在行政征收法中将其一定程度的具体化。 同时,行政征收不仅必须具有具体的、可实现的公共利益需要,而且行政征收还必须符合比例。比例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征收是因为个人之财产权利,已无法满足公众福利之需求,故而,所谓公共福利,赐以抽象概念之具体化,就必须在征收的个案中显现出该征收计划所要达成的公益必须远超过目前该私有财产所保持的利益。” 行政征收法应该规定只有在相对法定的征收目的是适当而且必要的情况下,行政征收才具有合法性。

(三)征收程序。遵守法定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对于行政征收这类严重影响公民权利的行政行为更易应该在程序上加以严格控制。行政征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从而保证所有的,特别是有关公民的权益的重要法律和事实问题都得到充分的考虑和权衡。笔者初步设想我国的行政征收可以遵循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行政征收首先应该由征收主体就征收目的、征收对象和范围、征收方式以及补偿方式和额度等情况一并报法定主管机关核准。2、核准。行政征收主体提出申请后,法定的核准几个营救申请事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和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核准程序是对行政征收的一种事前审查。(3)执行。行政征收的执行应包括公告或通知与发放补偿费两个程序。其中补偿费的数额应该在申请前与被征收人协商并报核准机关核准。

传统公共行政的主要特征篇(4)

20世纪70年代开始,曾经主导西方公共行政领的传统公共行政理论遭受到新的外部环境的严峻挑战,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管理模式――新公共管理在80年代的英美两国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到各国,成为近年来西方规模空前的行政改革的主体指导思想之一。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

新公共管理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规模扩大,权利扩张

二次战后,在福利国家观念的推动下,政府的权力不断扩张,政府的职能范围也不断扩大,政府的角色多样化,尤其是为保障公民的福利,政府大量透过立法管制干预人民的生活其结果是一方面政府必须投入大量的资源以提供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为支付大量公共开支所采取的重税政策也导致经济竞争力的下降和民众的不满,在此情况下,政府遭受到越来越多的抨击。

2.传统的官僚体制遭到质疑

新公共管理在对传统的公共行政学理论的批判基础上形成的,传统的公共行政学理论在实践中受到人们的怀疑、挑战。传统的政府管理体制以韦伯的科层制理论为基础,有人认为官僚体制是一种过时的、僵化的和无效的政府体制模式,这种等级划分、权力集中、严密控制的官僚体制的组织模式在50、60年代的私人部门管理中首先被打破,然后在70、80年代的公共部门中逐步被打破,新的组织模式及类型相继出现。传统的公共行政学理论还认为,公共物品和服务只能由政府机构来提供。但在现实中,官僚机构或政府部门作为公共物品及服务的唯一提供者的垄断地位已经动摇,在看待文官与政务官的关系上,传统公共行政强调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强文官保持政治中立和匿名,采取政治与行政的二分法,但政治与行政二分法被人们批评为一种不真实的假定,政治事务与行政事务实际上是无法分开的。

3.经济全球化与新技术革命的推动

经济全球化的出现是当代西方政府改革的一个推动力,全球化趋势加强了西方各国对本国经济竞争力重视,政府如何引导和调控国民经济运作,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经济全球化对政府的公共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技术革命尤其是也是当代西方政府改革原因,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为建立起灵活、高效、透明的政府创造了可能性。

二、新公共管理的理论基础

新公共管理这种新的模式是在几种思想理论的影响下形成的,有管理主义理论、公共选择论、产权理论、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新制度经济学(即组织经济学)、博奕论等。其中,管理主义理论、公共选择论、组织经济学中的理论和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的影响较大。

管理主义由科学管理之父的弗里德里克?泰勒开创的。管理主义认为,管理是一种纯手段性的活动,它具有共通性,它所包含的一系列原则既可用于私营企业,也适用于公共部门。

公共选择论又称理性选择论。核心论点就是认为人是理性的,都想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因而人类的所有行为都是受自我利益支配的。这一理论的主张是:其一,政府官僚极大地限制了个人自由,它的权力应当在“选择”的名义下缩小。这一观点要求缩小政府规模,自由比奴役好,消费选择比官僚命令好。其二,传统的官僚模式没有提供市场提供的那种相应的激励和奖励结构,因此它的效率比市场过程来得低。公共选择理论主张个人基于个人自由和效率的理由而做出最大限度的选择。

理论把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理解为一系列委托人一方与人一方发生交易的“合同”或协议关系。根据合同条款,人代表委托人完成各种任务,而委托人同意为此以一种双方均接受的方式付给人报酬。一开始,理论主要用于因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分离引发的问题。但人们很快就认识到,这种问题存在于一切组织之中,它是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一个根本特征。如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选民与政治家的关系,都体现了这种特征。理论的基本假设之一是也人是理性的,都追求自我利益和效用最大化。正因如此,人和委托人的利益易于发生冲突。特别是由于经常会出现信息不完备、不对称的情况(如人对委托人的情况比较了解,而委托人对人的情况所知有限),以及委托人难以对人的行为进行监察等原因,因而许多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管理十分复杂。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关注如何确定最优的签订合同的形式,即找到谈判、说明和监督合同的最满意的方式,以防止双方特别是方寻机违背合同为己方谋利。因此,理论最关注的是人的选择以及对人的激励。

交易成本理论认为人是自利的、自制的,这一点同人理论一样。然而人认知到“权威关系”的重要性,因此,在行为发生时“严肃”的将社会及结构变数加以考量。将这一理论用于公共部门,即就是,如果一些签约出去的活动减少了行政开支,并提供竞争,那么一些交易的成本就会下降。具体地说,当提供服务者行为的不确定性低、所需物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易于衡量、潜在的供应商数量多时,将公共服务承包出去最好,如垃圾回收、卫生清扫、伙食供应之类的事务;而如果条件相反,特别是当保持所供物品或服务的质量特别重要时,由政府内部提供则会更好,如国防、外交、警察等领域的事务。新公共管理在利用市场机制、承包公共服务、界定政府作用等方面,显然从上述理论观念中吸取了营养。

三、新公共管理的内容与特征

新公共管理有不同的名称,如新公共管理、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行政学、后官僚制模式、企业化政府等,对于它的主要内容与特征,公共管理学者及实践者们作了不同的概括和描述:

胡德在《一种普适性的公共管理》一文中最早提出新公共管理概念。胡德将新公共管理的内涵及特征刻画为如下七个方面:1.向职业化管理的转变;2.标准与绩效测量;3.产出控制;4.单位的分散化;5.竞争;6.私人部门管理的风格;7.纪律与节约。

美国行政学者奥斯本和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一书,提出政府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企业家政府”的十大原则,这十条原则就是两位作者理解的新公共管理的内涵:1.起催化作用的政府:掌舵而不是划桨。2.社区拥有的政府:授权而不是服务。3.竞争性政府:把竞争机制注入到提供服务中去。4.有使命的政府:改变照章办事的组织。5.讲究效果的政府:按效果而不是按投人拨款。6.受顾客驱使的政府:满足顾客的需要,而不是官僚政治的需要。7.有事业心的政府:有收益而不是浪费。8.有一预见的政府:预防而不是治疗。9.分权的政府:从等级制到参与和协作。10.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通过市场力量进行变革。

美国行政学者帕特里夏?格里尔概括了新公共管理的内涵:1.公共服务组织的非集成化,即分散化。2.对高级人员的雇佣实施有限任期的契约制,而不是偏好传统的职位保障制;全面货币化激励,而不是传统的通过精神、地位、文化和货币等因索的混合和单一的固定工资制的公共部门的控制结构; 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系统地约束一线管理人员的行为来“自由地管理”。3.公共服务的供给与生产分开。4.强调降低成本。5.重点从政策转向管理,主要重视服务提供的效率和成本,更加重视绩效和评估的量化方法和效率标准。6.从程序转向产出的控制和责任机制。波立特在《管理主义和公共服务:盎格鲁和美国的经验》一书中的说法,新公共管理主义主要是由本世纪初发展起来的古典泰勒主义的管理原则所构成,即强调商业管理的理论、方法、技术及模式在公共管理中的应用。

英国学者温森特.怀特认为新公共管理强调职业化的管理、明确的绩效标准和绩效评估\以结果而不是程序的正确性来评估管理水平、看重金钱的价值、对消费者而非公民的需要保持敏感、强调公共服务的针对性而非普遍性。

罗德斯指出,新公共管理有如下几个中心学说:以管理而非政策为焦点、以业绩评估和效率为焦点、将公共官僚机构分解成各种建立在使用者付费基础上的处理事务的机构、准市场的使用和合同承包以培育竞争、一种强调产出目标!限制性项目合同!金钱诱因和自由裁员的新管理风格。

德国学者GernoGruning指出,新公共管理的特征至少包括20种,有削减预算、绩效责任、绩效稽核、民营化顾客观念分权化战略规划、生产和供应的分离、竞争、绩效测评、管理风格变革、签约外包、自主管理、审计的改善、人事管理、使用者付费、政治和行政的分离、财政管理的改善、信息技术的更多利用。

经合组织(OECD)1995年度公共管理发展报告《转变中的治理》把新公共管理的特征归纳为八个方面:转移权威、保证绩效、控制和责任制、发展竞争和选择、提供灵活性、改善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信息技术、改善管制质量、加强中央指导职能。

我国行政学者陈振明将“新公共管理”的内容归结为八个方面:1.让管理者进行管理。2.衡量业绩(明确的绩效标准和绩效评估)。3.产出控制(项目预算与战略管理)。4.顾客至上(提供回应性服务)。5.分散化(公共服务机构的分散化和小型化)。6.引人竞争机制。7.采用私人部门的管理方式。8.改变管理者与政治家、公众的关系。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在不同学者眼里,新公共管理有着不同的内涵及特征。但以上这些观点都是对传统公共行政的否定,标志着公共行政研究领域的一次范式转变。与传统公共行政相比,新公共管理具有如下内涵与特征:

第一,新公共管理改变了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重新对政府职能及其与公民的关系进行定位: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官僚机构,公民作为“纳税人”,是享受政府服务作为回报的“顾客”,政府服务应以顾客为导向,应强化公共服务质量意识。

第二,新公共管理改变了政府的服务效率、服务成本意识。与传统公共行政只计投人,不计产出不同,新公共管理更加重视政府活动的产出和结果,即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赋予“一级经理和管理人员”在资源配置、人员安排等方面的充分的自主权,以适应变化不定的外部环境和公众不断变化的需求。

第三,新公共管理改变了政府提高行政绩效的方法。在传统的公共行政时代,提高行政绩效的唯一方法是不断努力完善韦伯式的官僚制度;而新公共管理者则主张,彻底改变僵硬的官僚制模式,通过采用私人企业的管理方法,加强竞争和市场导向的策略,实现行政绩效质的飞跃。

第四,新公共管理改变了政府内部的组织结构和人员关系。首先,在看待文官与政务官的关系上,传统公共行政强调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强调文官保持政治中立和匿名原则;新公共管理则正视行政与政治的融合性,强调文官与政务官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助与渗透关系,强大的政府目标不一定要保持中立性。其次,与传统公共行政热衷于扩大公共部门不同,新公共管理主张应该依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决定部门的增减,新公共管理特别主张某些公共部门实行私有化,或者通过合同出让的方式,让更多的私人部门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再次,与传统公共行政僵硬的人事管理制度不同,新公共管理主张在人员录用、任期、工资及其他人事管理环节上实行灵活性的制度。

四、对新公共管理的批判

有些学者对于新公共管理的模式和具体内容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例如,美国学者格林和哈伯尔在《论治理和重塑政府》一文中对企业化政府模式提出了五点批评;另一位美国学者查尔斯.古德塞尔则提出与企业化政府模式十条原则针锋相对的十条原则针对新公共管理改革内容的批判也从几个方面进行,主要有:1.新公共管理体现了保守主义倾向2.新公共管理是一种经济学帝国主义3.新公共管理忽视了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的差别4.新公共管理逃避了政府责任。

有些学者批评新公共管理对公共价值观的削弱,认为新公共管理追求三E (效率、效益、经济)标准,其基于经济人假设的理论基础和对绩效的重视都与公共价值观相冲突。罗顿在对不同国家进行研究后得出结论:尽管不同的国家存在着差异,但共同的趋势是与公共服务组织相关联的基本价值观正在被改革所破坏"他认为:以更少的资源开展工作会使管理人员的士气大大受挫;市民的直接要求会导致个人利益与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社会的碎片化增加了人们对政府能力和责任感的忧虑;过度的权力下放和不断增加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将不断侵蚀政府的服务道德观;不断扩张的公共)私人交接面会使合同的签约双方关系加深,从而导致对道德标准的破坏。贝伦则揭示了企业化政府模式内包含的四大价值冲突和价值矛盾,以及它在实践中所遇到的种种难题。

还有人对新公共管理的普适性进行了批判。世界银行的资深公共管理专家尼克.曼宁提出三个基本问题,并试图通过对这三个问题的解答来证明新公共管理模式已经过时:1.新公共管理在与旧公共行政的对阵中真的获胜了吗?2.在执行的范围之内,新公共管理确实发挥作用了吗?3.在实践中,它是否足够成功,可被看做是成熟的理论模型?他用事实证明新公共管理模式本身存有缺陷,不应该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普遍应用。

在诸多对新公共管理的批判中,以罗伯特.B.登哈特为代表的新公共服务理论渐成体系,该理论在对新公共管理模式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新公共服务的学说.新公共服务理论指出,在进行方法和技术的创新以提高政府效率的同时,不应忽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公民权利的尊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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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欧文?休斯:《公共管理导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 金太军.新公共管理:当代西方公共行政的新趋势[J].国外社会科学,1997(5)

[4] 王满船.西方行政改革的新公共管理模式评析[J].中国行政管理,1999(6).

[5] 陈庆云.关于公共管理研究的综合评述[J].中国行政管理,2000(7)

[6] 罗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J].中国行政管理,2000(10).

[7] 张成福.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反思与批判[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1).

传统公共行政的主要特征篇(5)

一、都市型村庄及其过渡性特征

传统意义上的村庄是“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人口相对分散、有明显的同质性、社会结构较单一,主体人口为农业人口,基本的生产活动是农业生产。但是,随着中国都市化的迅速发展,一些村庄逐步丧失或部分丧失传统村庄的基本特征和功能,职业分化、人口流动、产业结构变化,均质性被打破,社会结构日趋复杂。依据都市化即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变并在某个区域(城市、城镇)集中的过程这一界定,我把这种村(居)民拥有宅基地和私人房屋产权,没有或少量拥有村集体农地和集体财产,第二、三产业已经取代农业成为主要产业,村(居)民已经全部或部分变成非农业户口,兼有大量外来人口入住的村庄称之为都市型村庄。从总体特征上看,由于中国地域广大,都市型村庄在区位环境、拥有的社会资源、管理体制、发展模式上存在巨大差异,使得这些村庄特质迥异,难以归类。然而,这些村庄也有许多共性特征,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的管理上,都还没有完全纳入到城(镇)的总体规划中,集体经济、集体资产、独特的“村籍”制度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利益分配和社会管理过程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等。实现情况表明,当下都市型村庄既没有完全拥有现代意义上的都市社区特质,也没有完全失去传统村庄的要素特征,呈现出传统村庄向都市社区转型的过渡性特征。

二、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过程中的主客体要素现状分析

社区治理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依托于政府组织、民营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以及个人等各种网络体系,应对社区内的公共问题,共同完成和实现社区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系统聚合了不同于城、乡社区治理的主体与客体、内部规制和外部环境等多要素,其中每一个要素的变动都会对系统运行产生深刻影响,尤其是主客体要素。

(一)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主体的二元化要素特征和多元化结构性特征

正在成长的都市型村庄社会治理主体,既包括政治性的组织,也包括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社区治理逐步形成从政府一元走向村(居)民委员会、各类社会组织、专业社区工作者、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并存的架构。

从法律层面看,党的基层组织有权力对村(居)委会进行政治上的领导,对社区内的各类组织进行宏观协调,政府派出机构有义务对村(居)委会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推动社区各项建设活动的开展。村(居)委会接受政府业务上指导,动员、组织社区内的各类服务性的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社区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丰富社区居民物质文化生活,增进社区居民的社区认同,共同治理社区事务,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从现实层面看,由于都市型村庄社区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并存、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并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自治性的社会组织并存,社区治理主体要素呈现出明显的城乡二元化特征;社区内包括(村)居民委员会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组织发育迟缓,成熟度不高,组织和社会动员能力都非常弱,专业社区工作者队伍尚未完全建构起来,社会资源相对不足,在处理社区事务的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借助党和政府权威,依赖政府财政和政策上的支持,由此形成了“以执政党为圆心的同心圆状的中心一边缘型治理结构”,凸显出基层党组织在多元社区共治中的核心地位,社会组织边缘化,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并存、层次分明的结构性特征。

(二)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的客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的客体是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宪法》确认村(居)委会的功能是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办理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反映群众意见要求、提出建议等。《城居法》确认的社区公共事务还包括: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村居法》确认的社区公共事务还包括: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等。

处于过渡期的都市型村庄,由于土地、户籍、人口、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区组织、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城乡二元化特征,致使其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遇到的经济、文化、社会、空间、环境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比成熟的城市社区和传统村庄量要大、复杂程度更高,解决难度更大。有些村庄既要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农村农业经营机制,又要负责征地拆迁、村庄规划、居民安置以及相关的利益分配,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其他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既要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又要解决化解二元并存带来的诸如促进城乡融合等特殊性问题等。社区治理客体不仅点多、面广、矛盾错综复杂,而且变动性大,无法简单依据《城居法》或是《村居法》来加以界定,只能依据各个社区具体情况相机界定。

三、优化社区治理主客体要素,建设都市型村庄社区

当下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缺乏直接可资参考、借鉴的经验,建构切合都市型村庄特点、规范有效的治理规制,协调各方利益和矛盾,实现都市型村庄社区善治,必须按照城乡“一体化”思路,参照都市社区要素特征,整体布局、统筹规划、拓展思路、创新体制。

(一)提升社区治理主体能力,建构科学的社区治理主体架构和治理结构

充分认识各类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建立多元共治的主体架构,形成内含科学分工与合作机制的以社区(村)居委会为轴心、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其他主体参与其中的交互式的新型社区治理主体架构和治理结构。

第一,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大力培育和扶持社区内各类社会组织,理顺社区内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内部的关系,明晰其结构与功能,避免出现“缺位”、“越位”、“错位”等职能的交叉、功能紊乱现象。

第二,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与监督,逐步弱化社区组织行政功能,增强社区内行政部门的行政能力;强化社会组织的自治性,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建构合理的社区治理结构,建立社会资源、权利共享,社会义务、责任分担机制,维护社区内部的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平等地位,促进其协同发展。

第三,打破以集体土地产权为核心的“村籍”制度,赋予外来人口和本地人口在社区治理中的平等主体地位,建立各类社区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的民主制度、决策程序和协调机制,完善相关政策,发挥村(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的轴心作用,确保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对社区重大事务的决策、治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社区治理制度化、民主化、程序化。

(二)厘清社区治理客体属性,建构城乡一体化的社区治理模式

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客体不仅包括了原来村集体管理的事务,还政府改革职能转换过程中剥离出来的社会管理事务和村庄都市化过程中衍生出的一些新事务,尽管内容复杂,治理过程权责关系模糊。但从性质上还是可以分为几大类:经济工作、行政工作、社会工作、其他工作。社区治理必须在厘清社区事务和公共服务类别的基础上,依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行政组织、村(居)委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社区事务治理过程中的权责关系,坚持城乡一体化思路,以提升“城市性”为目标,建构和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和模式。

第一,(村)居委会依法加强对社区类各类经济组织的经营资质的审核,运行过程的监管,营造优良的经营环境,协调经济组织间以及经济组织与社区居民间的经济利益矛盾和纠纷。以依法拥有村集体经济和土地资源管理权为依托,结合都市型村庄的特点,总体规划村庄经济发展,采用多种方式经营集体土地和资产;立足都市农业,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和第一产业优势,构建集农业生产、观光、旅游、休闲于一体,三大产业协同发展的经济架构,发展社区经济。

第二,基层党组织依法履行领导和支持本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职能,保障社区居民民主参与社区治理的权利。以关涉社区共同利益的事务为抓手,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吸引社区居民依照程序参与社区治理,激发其参与热情,培养政治理性,锻炼和提高自治能力,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区政治生活。

第三,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拓展文化活动的空间,建设文化惠民和文化共享机制;寻找有特色的文化发展定位,在继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促进城乡文化的融合,实现文化创新;社区的真正本质是社区精神,通过开展社区文化建设活动,增进社区治理主体间的了解与理解,增进社区认同,形成与乡村优秀传统文化要素结合、体现城市文明和时代精神内核的社区精神。

第四,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立足现状,以村庄规划和环境整治为着力点,以社区公共服务为核心,整合社会资本,统筹规划社区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大力培育和扶持社区内经济组织、非营利性组和其他社会组织,鼓励其参与社区公共服务建设,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教育培训机制以及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由民间社会组织和居民共同参与的、涵盖所有人口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

参考文献:

1、夏建中.治理理论的特点与社区治理研究[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2).

2、李金红.和谐社区治理主体的政治社会学分析[EB/OL].community.jhun.省略/list.asp?id=33,2007-07-03.

传统公共行政的主要特征篇(6)

一、都市型村庄及其过渡性特征

传统意义上的村庄是“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人口相对分散、有明显的同质性、社会结构较单一,主体人口为农业人口,基本的生产活动是农业生产。但是,随着中国都市化的迅速发展,一些村庄逐步丧失或部分丧失传统村庄的基本特征和功能,职业分化、人口流动、产业结构变化,均质性被打破,社会结构日趋复杂。依据都市化即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变并在某个区域(城市、城镇)集中的过程这一界定,我把这种村(居)民拥有宅基地和私人房屋产权,没有或少量拥有村集体农地和集体财产,第二、三产业已经取代农业成为主要产业,村(居)民已经全部或部分变成非农业户口,兼有大量外来人口入住的村庄称之为都市型村庄。从总体特征上看,由于中国地域广大,都市型村庄在区位环境、拥有的社会资源、管理体制、发展模式上存在巨大差异,使得这些村庄特质迥异,难以归类。然而,这些村庄也有许多共性特征,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的管理上,都还没有完全纳入到城(镇)的总体规划中,集体经济、集体资产、独特的“村籍”制度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利益分配和社会管理过程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等。实现情况表明,当下都市型村庄既没有完全拥有现代意义上的都市社区特质,也没有完全失去传统村庄的要素特征,呈现出传统村庄向都市社区转型的过渡性特征。

二、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过程中的主客体要素现状分析

社区治理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依托于政府组织、民营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以及个人等各种网络体系,应对社区内的公共问题,共同完成和实现社区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系统聚合了不同于城、乡社区治理的主体与客体、内部规制和外部环境等多要素,其中每一个要素的变动都会对系统运行产生深刻影响,尤其是主客体要素。

(一)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主体的二元化要素特征和多元化结构性特征

正在成长的都市型村庄社会治理主体,既包括政治性的组织,也包括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社区治理逐步形成从政府一元走向村(居)民委员会、各类社会组织、专业社区工作者、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并存的架构。

从法律层面看,党的基层组织有权力对村(居)委会进行政治上的领导,对社区内的各类组织进行宏观协调,政府派出机构有义务对村(居)委会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推动社区各项建设活动的开展。村(居)委会接受政府业务上指导,动员、组织社区内的各类服务性的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社区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丰富社区居民物质文化生活,增进社区居民的社区认同,共同治理社区事务,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从现实层面看,由于都市型村庄社区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并存、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并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自治性的社会组织并存,社区治理主体要素呈现出明显的城乡二元化特征;社区内包括(村)居民委员会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组织发育迟缓,成熟度不高,组织和社会动员能力都非常弱,专业社区工作者队伍尚未完全建构起来,社会资源相对不足,在处理社区事务的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借助党和政府权威,依赖政府财政和政策上的支持,由此形成了“以执政党为圆心的同心圆状的中心一边缘型治理结构”,凸显出基层党组织在多元社区共治中的核心地位,社会组织边缘化,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并存、层次分明的结构性特征。

(二)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的客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的客体是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宪法》确认村(居)委会的功能是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办理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反映群众意见要求、提出建议等。《城居法》确认的社区公共事务还包括: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村居法》确认的社区公共事务还包括: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等。

处于过渡期的都市型村庄,由于土地、户籍、人口、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区组织、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城乡二元化特征,致使其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遇到的经济、文化、社会、空间、环境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比成熟的城市社区和传统村庄量要大、复杂程度更高,解决难度更大。有些村庄既要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农村农业经营机制,又要负责征地拆迁、村庄规划、居民安置以及相关的利益分配,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其他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既要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又要解决化解二元并存带来的诸如促进城乡融合等特殊性问题等。社区治理客体不仅点多、面广、矛盾错综复杂,而且变动性大,无法简单依据《城居法》或是《村居法》来加以界定,只能依据各个社区具体情况相机界定。

三、优化社区治理主客体要素,建设都市型村庄社区

当下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缺乏直接可资参考、借鉴的经验,建构切合都市型村庄特点、规范有效的治理规制,协调各方利益和矛盾,实现都市型村庄社区善治,必须按照城乡“一体化”思路,参照都市社区要素特征,整体布局、统筹规划、拓展思路、创新体制。

(一)提升社区治理主体能力,建构科学的社区治理主体架构和治理结构

充分认识各类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建立多元共治的主体架构,形成内含科学分工与合作机制的以社区(村)居委会为轴心、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其他主体参与其中的交互式的新型社区治理主体架构和治理结构。

第一,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大力培育和扶持社区内各类社会组织,理顺社区内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内部的关系,明晰其结构与功能,避免出现“缺位”、“越位”、“错位”等职能的交叉、功能紊乱现象。

第二,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与监督,逐步弱化社区组织行政功能,增强社区内行政部门的行政能力;强化社会组织的自治性,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建构合理的社区治理结构,建立社会资源、权利共享,社会义务、责任分担机制,维护社区内部的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平等地位,促进其协同发展。

第三,打破以集体土地产权为核心的“村籍”制度,赋予外来人口和本地人口在社区治理中的平等主体地位,建立各类社区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的民主制度、决策程序和协调机制,完善相关政策,发挥村(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的轴心作用,确保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对社区重大事务的决策、治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社区治理制度化、民主化、程序化。

(二)厘清社区治理客体属性,建构城乡一体化的社区治理模式

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客体不仅包括了原来村集体管理的事务,还政府改革职能转换过程中剥离出来的社会管理事务和村庄都市化过程中衍生出的一些新事务,尽管内容复杂,治理过程权责关系模糊。但从性质上还是可以分为几大类:经济工作、行政工作、社会工作、其他工作。社区治理必须在厘清社区事务和公共服务类别的基础上,依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行政组织、村(居)委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社区事务治理过程中的权责关系,坚持城乡一体化思路,以提升“城市性”为目标,建构和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和模式。

第一,(村)居委会依法加强对社区类各类经济组织的经营资质的审核,运行过程的监管,营造优良的经营环境,协调经济组织间以及经济组织与社区居民间的经济利益矛盾和纠纷。以依法拥有村集体经济和土地资源管理权为依托,结合都市型村庄的特点,总体规划村庄经济发展,采用多种方式经营集体土地和资产;立足都市农业,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和第一产业优势,构建集农业生产、观光、旅游、休闲于一体,三大产业协同发展的经济架构,发展社区经济。

第二,基层党组织依法履行领导和支持本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职能,保障社区居民民主参与社区治理的权利。以关涉社区共同利益的事务为抓手,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吸引社区居民依照程序参与社区治理,激发其参与热情,培养政治理性,锻炼和提高自治能力,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区政治生活。

第三,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拓展文化活动的空间,建设文化惠民和文化共享机制;寻找有特色的文化发展定位,在继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促进城乡文化的融合,实现文化创新;社区的真正本质是社区精神,通过开展社区文化建设活动,增进社区治理主体间的了解与理解,增进社区认同,形成与乡村优秀传统文化要素结合、体现城市文明和时代精神内核的社区精神。

第四,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立足现状,以村庄规划和环境整治为着力点,以社区公共服务为核心,整合社会资本,统筹规划社区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大力培育和扶持社区内经济组织、非营利性组和其他社会组织,鼓励其参与社区公共服务建设,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教育培训机制以及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由民间社会组织和居民共同参与的、涵盖所有人口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

参考文献:

传统公共行政的主要特征篇(7)

新公共管理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规模扩大,权利扩张

二次战后,在福利国家观念的推动下,政府的权力不断扩张,政府的职能范围也不断扩大,政府的角色多样化,尤其是为保障公民的福利,政府大量透过立法管制干预人民的生活其结果是一方面政府必须投入大量的资源以提供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为支付大量公共开支所采取的重税政策也导致经济竞争力的下降和民众的不满,在此情况下,政府遭受到越来越多的抨击。

2.传统的官僚体制遭到质疑

新公共管理在对传统的公共行政学理论的批判基础上形成的,传统的公共行政学理论在实践中受到人们的怀疑、挑战。传统的政府管理体制以韦伯的科层制理论为基础,有人认为官僚体制是一种过时的、僵化的和无效的政府体制模式,这种等级划分、权力集中、严密控制的官僚体制的组织模式在50、60年代的私人部门管理中首先被打破,然后在70、80年代的公共部门中逐步被打破,新的组织模式及类型相继出现。传统的公共行政学理论还认为,公共物品和服务只能由政府机构来提供。但在现实中,官僚机构或政府部门作为公共物品及服务的唯一提供者的垄断地位已经动摇,在看待文官与政务官的关系上,传统公共行政强调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强文官保持政治中立和匿名,采取政治与行政的二分法,但政治与行政二分法被人们批评为一种不真实的假定,政治事务与行政事务实际上是无法分开的。

3.经济全球化与新技术革命的推动

经济全球化的出现是当代西方政府改革的一个推动力,全球化趋势加强了西方各国对本国经济竞争力重视,政府如何引导和调控国民经济运作,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经济全球化对政府的公共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技术革命尤其是也是当代西方政府改革原因,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为建立起灵活、高效、透明的政府创造了可能性。

二、新公共管理的理论基础

新公共管理这种新的模式是在几种思想理论的影响下形成的,有管理主义理论、公共选择论、产权理论、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新制度经济学(即组织经济学)、博奕论等。其中,管理主义理论、公共选择论、组织经济学中的理论和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的影响较大。

管理主义由科学管理之父的弗里德里克·泰勒开创的。管理主义认为,管理是一种纯手段性的活动,它具有共通性,它所包含的一系列原则既可用于私营企业,也适用于公共部门。

公共选择论又称理性选择论。核心论点就是认为人是理性的,都想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因而人类的所有行为都是受自我利益支配的。这一理论的主张是:其一,政府官僚极大地限制了个人自由,它的权力应当在“选择”的名义下缩小。这一观点要求缩小政府规模,自由比奴役好,消费选择比官僚命令好。其二,传统的官僚模式没有提供市场提供的那种相应的激励和奖励结构,因此它的效率比市场过程来得低。公共选择理论主张个人基于个人自由和效率的理由而做出最大限度的选择。

理论把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理解为一系列委托人一方与人一方发生交易的“合同”或协议关系。根据合同条款,人代表委托人完成各种任务,而委托人同意为此以一种双方均接受的方式付给人报酬。一开始,理论主要用于因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分离引发的问题。但人们很快就认识到,这种问题存在于一切组织之中,它是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一个根本特征。如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选民与政治家的关系,都体现了这种特征。理论的基本假设之一是也人是理性的,都追求自我利益和效用最大化。正因如此,人和委托人的利益易于发生冲突。特别是由于经常会出现信息不完备、不对称的情况(如人对委托人的情况比较了解,而委托人对人的情况所知有限),以及委托人难以对人的行为进行监察等原因,因而许多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管理十分复杂。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关注如何确定最优的签订合同的形式,即找到谈判、说明和监督合同的最满意的方式,以防止双方特别是方寻机违背合同为己方谋利。因此,理论最关注的是人的选择以及对人的激励。

交易成本理论认为人是自利的、自制的,这一点同人理论一样。然而人认知到“权威关系”的重要性,因此,在行为发生时“严肃”的将社会及结构变数加以考量。将这一理论用于公共部门,即就是,如果一些签约出去的活动减少了行政开支,并提供竞争,那么一些交易的成本就会下降。具体地说,当提供服务者行为的不确定性低、所需物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易于衡量、潜在的供应商数量多时,将公共服务承包出去最好,如垃圾回收、卫生清扫、伙食供应之类的事务;而如果条件相反,特别是当保持所供物品或服务的质量特别重要时,由政府内部提供则会更好,如国防、外交、警察等领域的事务。新公共管理在利用市场机制、承包公共服务、界定政府作用等方面,显然从上述理论观念中吸取了营养。

三、新公共管理的内容与特征

新公共管理有不同的名称,如新公共管理、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行政学、后官僚制模式、企业化政府等,对于它的主要内容与特征,公共管理学者及实践者们作了不同的概括和描述:

胡德在《一种普适性的公共管理》一文中最早提出新公共管理概念。胡德将新公共管理的内涵及特征刻画为如下七个方面:1.向职业化管理的转变;2.标准与绩效测量;3.产出控制;4.单位的分散化;5.竞争;6.私人部门管理的风格;7.纪律与节约。

美国行政学者奥斯本和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一书,提出政府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企业家政府”的十大原则,这十条原则就是两位作者理解的新公共管理的内涵:1.起催化作用的政府:掌舵而不是划桨。2.社区拥有的政府:授权而不是服务。3.竞争性政府:把竞争机制注入到提供服务中去。4.有使命的政府:改变照章办事的组织。5.讲究效果的政府:按效果而不是按投人拨款。6.受顾客驱使的政府:满足顾客的需要,而不是官僚政治的需要。7.有事业心的政府:有收益而不是浪费。8.有一预见的政府:预防而不是治疗。9.分权的政府:从等级制到参与和协作。10.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通过市场力量进行变革。

美国行政学者帕特里夏·格里尔概括了新公共管理的内涵:1.公共服务组织的非集成化,即分散化。2.对高级人员的雇佣实施有限任期的契约制,而不是偏好传统的职位保障制;全面货币化激励,而不是传统的通过精神、地位、文化和货币等因索的混合和单一的固定工资制的公共部门的控制结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系统地约束一线管理人员的行为来“自由地管理”。3.公共服务的供给与生产分开。4.强调降低成本。5.重点从政策转向管理,主要重视服务提供的效率和成本,更加重视绩效和评估的量化方法和效率标准。6.从程序转向产出的控制和责任机制。

波立特在《管理主义和公共服务:盎格鲁和美国的经验》一书中的说法,新公共管理主义主要是由本世纪初发展起来的古典泰勒主义的管理原则所构成,即强调商业管理的理论、方法、技术及模式在公共管理中的应用。

英国学者温森特.怀特认为新公共管理强调职业化的管理、明确的绩效标准和绩效评估\以结果而不是程序的正确性来评估管理水平、看重金钱的价值、对消费者而非公民的需要保持敏感、强调公共服务的针对性而非普遍性。

罗德斯指出,新公共管理有如下几个中心学说:以管理而非政策为焦点、以业绩评估和效率为焦点、将公共官僚机构分解成各种建立在使用者付费基础上的处理事务的机构、准市场的使用和合同承包以培育竞争、一种强调产出目标!限制性项目合同!金钱诱因和自由裁员的新管理风格。

德国学者GernoGruning指出,新公共管理的特征至少包括20种,有削减预算、绩效责任、绩效稽核、民营化顾客观念分权化战略规划、生产和供应的分离、竞争、绩效测评、管理风格变革、签约外包、自主管理、审计的改善、人事管理、使用者付费、政治和行政的分离、财政管理的改善、信息技术的更多利用。

经合组织(OECD)1995年度公共管理发展报告《转变中的治理》把新公共管理的特征归纳为八个方面:转移权威、保证绩效、控制和责任制、发展竞争和选择、提供灵活性、改善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信息技术、改善管制质量、加强中央指导职能。

我国行政学者陈振明将“新公共管理”的内容归结为八个方面:1.让管理者进行管理。2.衡量业绩(明确的绩效标准和绩效评估)。3.产出控制(项目预算与战略管理)。4.顾客至上(提供回应)。5.分散化(公共服务机构的分散化和小型化)。6.引人竞争机制。7.采用私人部门的管理方式。8.改变管理者与政治家、公众的关系。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在不同学者眼里,新公共管理有着不同的内涵及特征。但以上这些观点都是对传统公共行政的否定,标志着公共行政研究领域的一次范式转变。与传统公共行政相比,新公共管理具有如下内涵与特征:

第一,新公共管理改变了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重新对政府职能及其与公民的关系进行定位: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官僚机构,公民作为“纳税人”,是享受政府服务作为回报的“顾客”,政府服务应以顾客为导向,应强化公共服务质量意识。

第二,新公共管理改变了政府的服务效率、服务成本意识。与传统公共行政只计投人,不计产出不同,新公共管理更加重视政府活动的产出和结果,即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赋予“一级经理和管理人员”在资源配置、人员安排等方面的充分的自,以适应变化不定的外部环境和公众不断变化的需求。

第三,新公共管理改变了政府提高行政绩效的方法。在传统的公共行政时代,提高行政绩效的唯一方法是不断努力完善韦伯式的官僚制度;而新公共管理者则主张,彻底改变僵硬的官僚制模式,通过采用私人企业的管理方法,加强竞争和市场导向的策略,实现行政绩效质的飞跃。

第四,新公共管理改变了政府内部的组织结构和人员关系。首先,在看待文官与政务官的关系上,传统公共行政强调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强调文官保持政治中立和匿名原则;新公共管理则正视行政与政治的融合性,强调文官与政务官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助与渗透关系,强大的政府目标不一定要保持中立性。其次,与传统公共行政热衷于扩大公共部门不同,新公共管理主张应该依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决定部门的增减,新公共管理特别主张某些公共部门实行私有化,或者通过合同出让的方式,让更多的私人部门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再次,与传统公共行政僵硬的人事管理制度不同,新公共管理主张在人员录用、任期、工资及其他人事管理环节上实行灵活性的制度。

四、对新公共管理的批判

有些学者对于新公共管理的模式和具体内容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例如,美国学者格林和哈伯尔在《论治理和重塑政府》一文中对企业化政府模式提出了五点批评;另一位美国学者查尔斯.古德塞尔则提出与企业化政府模式十条原则针锋相对的十条原则针对新公共管理改革内容的批判也从几个方面进行,主要有:1.新公共管理体现了保守主义倾向2.新公共管理是一种经济学帝国主义3.新公共管理忽视了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的差别4.新公共管理逃避了政府责任。

传统公共行政的主要特征篇(8)

一、区域公共物品概念的界定及其特征

(一)区域公共物品概念的界定

区域公共物品中有关“区域”的概念在不同的学术范围内有着不同的解释。如政治学上的区域概念意指国家进行整治管理的特定行政单元,而经济学上区域概念则指基于人的经济活动基础之上的具有特定地域特征的经济社会综合体。[1]但对于“公共物品”的概念解释即使在不同的学科内但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他们认为公a共物品不仅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而且还可以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能够满足人民消费需求。

区域公共物品的目标是为了实现经济长期的稳定与发展,并且在保障区域经济发展的秩序和安全的同时,以实现该区域内广大群众的消费为目的的一种特殊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它是从区域内地区经济的合作角度,从区域整体发展的角度而特别区分出来的公共品,从本质上讲它仍然具一般公共品的特点,即体现在消费上的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2]所以关于区域公共物品的概念,我们可以定义为“区域公共产品是指其利益惠及一个确定的区域的公共产品”。[3]

(二)区域公共物品的特征

区域公共物品实际上依然是公共物品,其主要内容集中在“公共物品”上,所以它具有公共物品所具有的一般性特征,其中主要表现在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上。区域公共物品在除了具有公共物品本身所具有的特征之外,也具有一些自身所涵盖的特征,如“存量外部性”、“受益上的区域性”、“提供的层次性”以及“市场的相似性”等。其中关于区域公共物品的”存量外部性“特征,依据诺德豪斯的思想给出的定义是:目前的影响或损害依赖于长期累积起来的资本或污染存量。较为重要的区域性公共产品都涉及某种存量,如污染存量、知识存量、生物和基因存量、货币体的“声誉”存量以及市场和民主体系中的“制度”存量。存量外部性对于处理区域公共物品的政治、经济决策具有重要意义。[4]关于“市场相似性”中区域公共物品提供市场和私人市场相似的特征,有些学者就认为这种“市场相似性”带来的后果将是:一方面区域间单个国家或地方政府也同样会有“搭便车”心理,没有动力甚至采取规避心态去对待这些问题;另一方面区域政府又不得不去解决这些问题。[5]

二、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其发展政策

随着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由政府供给公共物品的单一化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所以,现在在区域公共物品供给中,不仅要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还要充分发挥其他一些供给主体的作用,如民营经济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第一,充分发挥政府作为公共物品提供主体的作用:首先要改变地方政府的决策方式。为了使区域公共物品供给能够更符合本区域的公共消费需求,地方政府应该改变自上而下的决策方式,切实保证广大群众利益。其次要完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体制,为区域公共物品供给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地方政府一定要在保证财政收支平衡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和完善财政收支体制,筹措可用于提供区域公共物品的资金收入。再次调整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标准,促使其在供给公共物品时重视区域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充分发挥民营经济组织的作用。首先为了给民营经济组织供给区域公共物品提供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我们应该打破垄断行业准入标准的限制。消除各种有形或无形的阻碍,从而确保民营经济组织能够更好地发挥区域公共物品的供给作用。其次转变政府干预调控方式,提高民营经济组织供给区域公共物品的积极主动性。

第三,积极利用和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首先完善监督管理体制,促使非政府组织代表区域内社会公众的利益需求,对非政府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即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共同行使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能。[6]其次是建立合适的薪酬福利制度。引具有区域协调发展眼光和综合工作能力强的人才进入非政府组织的工作队伍,确保非政府组织服务区域发展具有人才保证。再次组建区域性非政府组织,协调整合区域内的社会公共需求。[7]

三、非传统安全方面的体现以及政府应对机制

(一)非传统安全方面的体现

随着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给世界造成安全威胁的两极格局也相应的告一段落。世界开始不断的向多极化发展。经济的全球化也为世界各国带来新的发展契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的利用全球化带来的春风,努力的发展本国的经济和科技等力量。但是全球化的发展也有其不利的一面,它是一把“双刃剑”,再给世界各国带来发展的同时,也使世界南北差距不断的拉大。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国际恐怖主义,疾病的传播,环境的污染等非传统安全问题的产生也在一定程度上危害着世界的安全。如2001年美国的“911”事件和2003年袭击中国和亚洲部分国家(地区)SARS为标志,非传统安全问题成为日益突出的新威胁。[8]

非传统安全的研究对象也是多元化的,其主要的研究范围包括五个方面。即生态环境、经济金融、社会文化、科技信息和国际恐怖主义等。[9]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主体中,我们可以就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在对一地区提供帮助的同时就一些关于社会文化等方面对一地区和国家带来的社会和政治上的威胁。

(二)政府的应对机制

为了解决区域公共物品提供中非传统安全因素方面的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解决:

1.不断加强地方政府与区域公共物品提供主体之间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的态度。建立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合作关系。也就是说,政府与区域公共物品提供主体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这是双方避免冲突和矛盾的基础。

2.不断改善政府相关部门与区域公共物品提供主体进行对话的渠道和沟通的机制。政府在对社会的管理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在与区域公共物品提供主体的合作中,政府的相关部门应主动与区域公共物品提供主体进行沟通和联系,在决策过程中听取它们的意见和看法。[10]此外,双方在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方面也可以开展合作。通过建立这种对话渠道和沟通机制,双方可以增进了解,明确彼此的需求,达到相互信任,共同发展的目标。

3.区域公共物品提供主体应该积极主动地向相关地区政府部门交流情况,并获得其在各方面的支持。如果区域公共物品提供主体不能同当地政府在发展活动中进行合作,缺少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彼此之间是分离地、孤立地各行其是,那么其整体的社会经济效益就难于体现,实践中,一些区域公共物品提供主体兴致勃勃地开始在我国的项目活动,没有多长时间就无声无息地离开,缺乏与当地政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是其失败的主要原因。

四、总结

总之,区域公共物品的提供在我国的发展总的情况是好的,它们通过项目活动与我国的各级政府部门、国内民间组织等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在政治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这种合作缺乏保障机制,抗风险的能力较弱。只有双方之间不断加强对话,增加信任,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之下建立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合作才能有良好的前景。

参考文献

[1]张士威:《区域公共产品:概念、特征及分类》.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02期

[2]龙游宇:《论区域公共品及其提供主体》.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01期

[3]张士威:《区域公共产品:概念、特征及分类》.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02期

[4]王再文,田翔宇:《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内涵及其供给不足的影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2期

[5]陈文荣.区域公共管理视角下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2007(2):47-50.

[6]同上

[7]同上

传统公共行政的主要特征篇(9)

所谓政治人物的公共形象,是指在政治人物在政治活动中,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展现给社会公众的社会性形象。它既指政治人物的外在仪表,包括政治人物的外貌、服饰以及言谈、举止等;又指政治人物内在的人格魅力。总体来说,政治人物的公共形象具有以下特征:

1.高度可视性

政治人物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展现给社会公众的形象特征,具有很强的可视性。比如,美国历届总统竞选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是总统候选人的电视辩论,在电视屏幕上,竞选人的外貌特征、言谈举止以及体现出来的个性特点都立体地展现在受众面前。

2.相对稳定性

政治人物的公共形象一旦形成,具有相对稳定性。比如,古巴前最高领导人卡斯特罗出现在公众面前,总是长胡须、一身绿军装、抽着雪茄烟,他的铁腕言辞和硬汉风格就保持了极高的稳定性。

3.一定风险性

政治人物具有高媒体曝光度,因此,表现不当就会对其公共形象产生负面影响。比如,原湘潭市副市长朱少中一直以清廉自居,其父过世,他在灵堂张贴字条“拒收礼金”。但是2010年,朱少中终因暗中,受贿100多万元而受到查处,原来的“清廉”形象也不复存在。

中外政治人物公共形象塑造的特点比较

1.形象多面化VS单一形象开始转化

在西方,对于政治人物私人生活的报道已经公开和常态化,政治人物的神秘感降低,平民化形象更加凸显。比如,2012年12月5日,同性恋者艾里奥·迪鲁伯被任命为比利时新一届政府总理。面对媒体,迪鲁伯并不讳言自己的性取向,并且西方媒体将其称为有独特个性的人。

以往中国媒体报道中的政治人物形象主要出现在会议、出访等重大场合。当今,以领导人为代表的政治人物的公共形象开始走向多面化和个性化。比如,2012年11月,各大门户网站刊登了一家的合影,广大社会公众近距离感受到了总书记作为普通人其乐融融的天伦之乐。

2.负面形象公开VS着力塑造正面形象

西方新闻自由的制度环境给予媒体更多自由的报道空间,媒体会追踪关于政治人物的性丑闻、罪恶事件等负面新闻。

在我国,媒体在塑造政治人物的公共形象时,通常着力巩固其正面形象,对其不良形象进行修补和矫正。但是,随着社会政治文明的进步和网络媒体的发展,官员腐败、官架子、婚外情等负面事件也开始出现在媒体报道中,这充分表明,我国政治人物的形象传播正在回归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

3.政治中立VS“硬性”控制媒体

西方媒体在有关政治人物的报道中追求客观和中立的原则,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托马斯·帕特森教授的一项调研结果显示,美国、英国、瑞典、意大利和德国五个国家的新闻记者对“记者不应当介入政党冲突”非常认同,而美国记者反应最为强烈。①

我国的新闻媒体是国有性质、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这势必形成政府对新闻媒体“双重管理”、“硬性控制”的局面,因此,政治人物尤其是政府领导人与媒体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媒体是为塑造领导者正面形象而服务的。

新媒体时代政治人物公共形象塑造的策略分析

政府管理学认为,形象系统具有可识别性,将政府理念、行为与视觉形象统一组合,形成了政府形象识别系统(该系统由三个要素组成:理念识别子系统、行为识别子系统和政府视觉识别子系统)。借鉴这一理论,政治人物作为政府和政治力量的代表,其形象塑造同样具有理念、行为和视觉三个识别要素。

1.理念层面:增强形象意识,树立平等沟通的观念

当前,我国正在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政治人物首先应树立服务理念、人本理念、效率理念、和谐理念,加强自身的形象意识,抓住大型活动、特殊事件等一些“关键时刻”,进行形象传播;要学会与新闻媒体打交道,树立与媒体和社会公众平等沟通的观念,借助媒体的优势进行传播,在公众中塑造良好的公共形象。此外,政治人物还要注意自身形象的日常维护和管理,避免受到损害,减少形象修补的风险和成本。

2.行为层面:尊重传播规律,进行形象塑造

(1)选择合适时机,巧妙进行议程设置。传播学中的议程设置理论认为,大众传播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②2012年12月7日,同志任职中共中央总书记后首次离京视察,目标是广东。首站深圳,然后是珠海、顺德、广州,这一视察路线与1992年邓小平的南巡路线相似。媒体分析,此次“南巡”的议程设置颇具意味,表达了新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坚持改革开放的决心。

(2)尊重传播规律,制定更加完备的传播策略。有学者认为,大众传媒时代政治人物也要做好“电视主持”,其意在于,政治人物要尊重和掌握媒体传播规律。以接受电视节目采访为例,当政治人物作为被采访对象时,应穿着得体,适当化妆;眼睛应直视采访者,不能左右飘忽;声调要沉稳,语气要连贯;语言应简洁流畅;等等。此外,在塑造中国政治人物的对外形象时,要坚持开放原则,尊重传播规律,通过制定更加完备的传播策略,以实现政治人物与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全面接触。

(3)利用新媒体技术,拓展传播平台。从政治传播使用的信息技术手段的角度来看,如果把美国上世纪30年代的罗斯福称为“广播总统”,那么,奥巴马应该被称为“新媒体总统”。奥巴马在Facebook、Myspace、Youtube等影响广泛的在线社交网络都创建了个人资料页。2010年10月,Twitter网站推出国家元首(首脑)微博人气排行榜,奥巴马的微博以当时400多万粉丝高居榜首,堪称元首微博的“人气王”。

3.视觉层面:善用非语言符号,制造传播强势

美国学者L.伯德惠斯特尔估计,在两个人传播的场合中,有65%的社会含义是通过非语言符号传递的。根据凤凰卫视《世界看中国:中国政治人物形象》介绍,很多西方学者试图通过中国领导人的着装来解读中国。从形象心理学看,体貌和着装由于诉诸视觉说服,容易先入为主给人以某种印象暗示。目前,很多国家领导人更是引领了时尚之先,比如被誉为日本政坛明日之星的横滨市市长中田宏以日本“牛仔裤穿得最好看的人”而著称。此外,相比于静态的非语言符号,举止和姿态等动态符号更有感染力和说服力,国家领导人应善于利用举止和姿态来塑造和完善自己的形象。

注释:

传统公共行政的主要特征篇(10)

任何公共政策的制定,对公共政策问题的分析都是其逻辑起点,公共政策议程决定着社会问题成为公共政策问题,也影响到政策的可接受性和合法性。任何公共政策议程都是一定制度系统的产物,只有联系制度才能准确理解政策议程的本质。由此,政策议程本质上也是一种政策问题决定的制度安排。基于制度视角来分析我国公共政策议程的过程和特征。

一、公共政策议程的设定

关于公共政策议程的性质问题,多数学者认为其实质上是一种政府的行动过程。公共政策议程通常是指有关社会公共问题受到决策者高度重视,被正式纳入其政策讨论和被确定对政策问题采取行动的过程,也就是问题有望获得解决的过程。政策议程是在一定的制度基础上构建的。作为社会的行为规则,有效的制度可以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扩大人类的选择范围,创造合作的条件,提供激励机制,遏制“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使外部效应内部化,实现有限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不好的制度,则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在政治系统中存在多种公共政策议程,目前学界多接受美国学者科布和爱尔德(1972)将公共政策议程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系统议程和政府议程。

系统议程主要是在公众系统范围内讨论社会问题,因而也被称为公众议程,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本议程主要是对公众比较关心的问题通过传媒,甚至大众谈话方式进行讨论,由此形成一种社会力量,引起决策者认识和关注这些问题。构成系统议程的事项一般是公众给予关注、事关政府职责的所有问题,是一般性的抽象的问题,如环境保护问题、社会治安问题,这种议程实际上是一种讨论性的议程。政府议程是政府相关权力机关在其公共权力权限范围内对社会公共问题进行讨论,是政府机关的行动程序,是决策者对有关问题依照特定的程序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政府议程都是由相关机构提起,因而也被称为机构议程,一般由界定议程、规划议程、磋商议程和循环议程组成,属于正式制度安排。构成政府议程的事项则是公共政策制定者认为有义务严肃对待甚至采取政策行动予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是很具体的,如某条河流的水污染问题、某个城市的交通拥堵问题。一个问题只有进行机构议程才能促使问题的解决,才有可能引发公共政策的产生。

二、我国的公共政策议程的内在推动

政策议程作为一种政策问题确立的制度安排,受到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共同影响。在公共政策议程中,二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共同决定着决策者的行为。在公共政策议程中决定政策问题的一系列规章都是属于正式制度的范畴,而影响政策问题的确定的习俗、道德和公民政治文化,这些是非正式制度。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是制度的具体化。

人们根据政府在议程建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以及创始者扩散问题的程度和方向进行了分类,提出外在创始型、政治动员型、内在创始型三种政策议程。外在创始型是由指体制外的个人或利益集团提起进入系统议程,然后通过院外集团的活动进入政府议程;政治动员型是具有权威作用的政治家提起政策议程进入政府视野;内在创始型是由体制内的机构或人员提出政策诉求,不希望经过体制外的公众系统直接进入政府议程。当然这是一种理想状态,事实上进入公共政策议程的不可能像模型一样抽象,任何公共政策议程都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政策议程的创立

总的看来,在政策问题的创始阶段,我国政策问题的创始者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各级咨询或参谋机构、民情和民意、新闻媒体和突发事件。但其地位并不相同,政府是最基本的政策议程的创始者。这是因为:第一,由于政府的权力地位使其掌握了较全面的信息,从而主动提出和整合问题增加执政的合法性;第二,我国传统思维方式中,普通民众不太重视自己周围人的观点,而看重政府的观点。

(二)政策问题的传播

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要想成为政策问题,必须要突破个体和一定区域的限制,因而问题在一定人群和地域的传播就至关重要。我国的公共政策传播机制有自上而下单一方向、政府单一主体进行传播的特点,虽然目前公共政策传播正在发生变化,传播方式向信息网方式发展,也在建立政府与公众的互动机制。但是问题一般是通过媒体和民众直接传播把问题扩展开来,传播媒介是报纸和文件。我国的大众传媒是以政府领导的主流媒体引导和影响着传播的内容和方式,往往能对政策议程的建立起到特殊作用。

(三)政策议程的决定

一个社会问题要成为公共政策问题必须经过相关机构的决定,在问题决定阶段,政府是其决策机构,是政策议程决定的核心因素。政府之所以重要,主要是因为它们不仅能够影响决策的初始方向,更重要的是,它们是贯穿整个决策过程的重要变量。在问题识别、传播、决定阶段,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从公共政策议程过程看,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就是人民群众讨论和反映问题,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和表达,使之成为政策问题的过程。在我国,常常是政府主动寻求和发现问题,对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并把它直接列入自己的议事日程。完全可以说,政府是我国各种重大政策问题的主要提出者,在政策问题的提出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同时我国政府理论的又一个特点就在于它特别强调政府的主体能动性。这样一来在政策议程领域政府就成为独一无二的法权主体,这种内在推动体现在公共政策议程的各个阶段,使我国的公共政策议程具有很强体制系统的内在推动特征,是一种“内输人”。

三、公共政策议程内在推动的制度基础

新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道格拉斯·C·诺斯(1999)在考察人类经济发展历史时讲过,“决定经济绩效和知识技术增长率的是政治经济组织的结构。人类发展的各种合作和竞争的形式及实施将人类活动组织起来的那些规章制度,正是经济史的中心。”我国公共政策议程具有的内在推动特征是有其制度基础的,依据诺斯的理论,在公共政策系统的内部要素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政策的组织结构和由规范构成的体制系统。

(一)压力型体制的政策组织系统

政策的组织体制是政策议程中的重要方面,是公共权力的组织方式,它深刻影响政策的质量与政策运行。我国的公共权力的组织体制是一种压力型体制,按照荣敬本(1998)的看法,所谓压力型体制指的是一级政治组织(县、乡)为了实现经济增长,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由此形成政策议程的科层占主导的政策组织。这种压力型科层制组织系统按照地域划分行政区域,决策权力与决策权威合法地集中于中央机构,地方机构在中央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下行使决策权,权力的行使范围和权限本身都有限。从法律上讲,单一制条件下的地方权力是中央授予的,因而中央随时可以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提出,在国家和地方的权力划分上,首先要遵循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从总体上看,机构设置强调:第一,上下对应,机构对口;第二,由上到下,机构的数目、规模逐层次递减。由此导致科层制就成为政策议程的主导组织,这种科层制组织具有命令统一、层级分明、直线沟通的特征,当然一些复杂的科层组织结构还拥有咨询机构,但权力都集中在上层。

(二)民主集中制的政策决策体制

这里的政府是指公共权力的行使机构,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政府组织中还包括社团。因为社团的力量很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政府,这决定了它不能成为独立的政治主体,尽管考虑到我国社团带有很强的公益性质,一些非政府组织被认为是一个准事业单位,因而把社团归为最广义的政府体系中去,它们不能成为像西方那样的利益集团,或者至少可以说,它们还没有成为利益集团。在公共政策议程中,政府在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叶海卡·德洛尔(1968)认为,政府机构对政策制定的影响在发展中国家要比发达国家大得多,他指出:“由于发展中国家存在的政策问题少,所以大部分政策问题都能进入政府内阁的议事日程。而且在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存在专业性的文官系统,因而行政部门在绝大部分政策制定中都起到核心作用。另外,发展中国家的权力更为集中,政务部门有更多的决策自。”

传统公共行政的主要特征篇(11)

在现代经济发展背景下研究现代物流经济的产业特征,就需要立足物流的“新兴服务性”,从其自身内涵和职能以产业经济学视角进行深入研讨。现代物流是随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进步而出现和发展的,并为适应和满足一定的社会需求而存在,以此种观点分析:

(1)从产业发展特征看,现代物流产业是传统工商企业物流和传统第三方物流发展的结果;

(2)从产业技术特征看,现代物流产业是现代信息技术、管理技术以及组织技术支撑的新型产业;

(3)从产业深化特征看,现代物流也是产业专业化分工深化后从传统产业剥离出来的独立产业。

2物流产业的战略定位

就物流产业发展现状及自身产业特征而言,结合现代社会经济对物流产业的需求,物流产业在现代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如下战略意义:

(1)物流产业需承担推进和纽带作用,加快商品、人员、物资等社会资源的流动以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并借此联接国民经济各产业和部门,使之同步和联动发展;

(2)物流产业需承担产业整合作用,通过全面覆盖和整体联结国民经济各产业使之得以整合优化、优胜劣汰和结构升级,改变国民经济增长方式;

(3)物流产业需承担降低社会经济成本作用,物流作为服务性的“第三利润源”,其本身并不创造利润,但却可以通过自身的高效运作减少中间环节成本和资源浪费,减少社会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时效,使社会资源能够在更广的空间做出最优选择。

二现代物流经济的公共政策需求

现代物流业不仅在促进国民经济水平上发挥巨大推动、整合和联结协同作用,同时也肩负公共职能,对改善社会民生、提升民众幸福感同样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而作为新兴服务产业,物流产业发展离不开政府决策的大力支持。

1公共政策的本质内涵

公共政策属于现代政治经济学范畴,具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达到某一目标而在法律赋予的权责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而做出的处理国家公共事务的决定,就政府决策的经济职能而言,公共政策则是政府针对经济发展目标而做出的评价、规划、选择和行动。通过上述概念界定可知,政府决策具有以下特性:政府主体性;实施合规性;决策目标性;政策公共性。就政府决策的本质内涵而言,其可以看作是整个社会系统的一个极具影响性的变量因素,通过此变量输出可以及时调节和解决整个社会系统协同发展中出现的某些公共问题。

2物流经济对公共政策的需求

新兴产业在其发展初期通常具有不完全的市场特征以及相对弱势的市场主体结构,此时就需要国家给予相应产业政策,对整个产业进行有效支撑、规范和引导,使整个产业在资本积累、规模导入、市场竞争力、产业绩效等方面逐步强化和发展,顺利度过产业导入期和培育期而向成长期和成熟期过渡,之后将产业交给市场。反之,对于新兴产业不能给予必要的公共政策扶持,则反映出政府职能缺失,既不利于产业健康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视角下公共政策理论的本质要求。具体到现代物流产业,其对公共政策需求尤其迫切,表现如下:

(1)目前我国物流产业发展模式

还更多地停留在“学”的阶段,主要向欧美及日本等先进国家学习和模仿其物流经营管理理念和经验。而随着我国物流市场对全世界开放,国际大型物流企业纷纷进入我国抢占市场。面对这一挑战,我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必然要发展自主物流,以确保整个国民经济命脉的自主和高效。此时,引入国家公共政策扶持,有利于我国物流产业增强自身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缩小同国际先进企业间的差距。

(2)物流产业作为联通纽带产业

其发展壮大必然伴随着跨产业、跨空间、跨地域性的增强,尤其在现代物流和供应链物流时代,物流产业已经突破了单一企业和单一行业的限制而成为一种全社会性质的经济活动,并如前所述,承担着对整个国民经济结构优化整合的职能,而这一过程涉及到利益分配和产业、地域分割的制约,不突破此种分割和制约,物流的结构整合功能也就无从谈起,物流业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因而这一背景下公共政策的适时介入尤显必要。

(3)现代物流业作为一种新兴服务性产业

不仅在推动国民经济运行效率上具有战略性意义,同时也已渗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支撑性产业。物流业的发展不仅推动传统经济和生活模式的发展,也使传统经济和生活模式越来越呈现出现代性和先进性,如以物流为依托和保障的电子商务、零库存管理、农超对接等,如果没有高效的物流产业能力,此种极具现代意义的经济和生活模式也都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政策扶持物流产业发展是国计民生发展的必然需求。

3物流公共政策决策存在的问题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受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的公共行政观影响,现代公共政策决策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时代流弊,以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替代市场导向的现实需求做出政府决策的方式屡见不鲜。政府制定物流相关公共决策时,往往缺乏细致全面的市场调研,而仅凭领导片面的了解、掌握更多发言权的大型企业意见或专家组报告而做出政策决策,此种政策更多地倾向少数物流企业利益,而无法体现整个物流经济产业发展的整体利益。

(2)从我国物流产业相关政府部门看,继我国政府机构精简撤销物资部后,国内贸易部和国内贸易局也相继撤销,相应地却没有新的部门机构填补这些空缺。目前,整个物流行业管理职能分散于交通、商务、信息等部门之内,机构职能割裂,这也使得物流产业政策制定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物流牵涉环节和层面众多,如没有统一的主管机构和政策决策机制,其政策制定也同样面临着主观割裂和诸多制约,往往表现为耗时长、成本高、时效差。

(3)物流经济相关公共政策是在物流产生发展之后而产生的,因同属于新兴事物,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其在政策实践和理论上掌握知识相对较少,案例和决策能力匮乏,这同样成为我国物流经济公共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没有成熟和可借鉴的经验就没有决策的效率和先进性,也同样没有决策的勇气和胆识,为此我国物流产业相关政策同汽车、电子等其他新兴产业相比,数量和幅度都明显不足。

三物流公共政策体系及构建策略

以上基于我国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现状及趋势,以及综合考量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对我国物流产业作出了“新兴服务产业”的战略定位。任何一个新兴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国家宏观政策的扶持,尤其对物流产业而言,其发展本身对基础设施要求高,且跨空间、跨地域性强,这样的产业特点无疑更加迫切地需要国家政策的整体筹划和协调统一。我国政府部门应以战略性眼光为出发点,积极布局、组织和推动我国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制定和推行一系列具有体系性和前瞻性的公共政策,无疑会对我国现代物流产业整体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物流经济公共政策体系构建

简言之,公共政策运营机制就是公共政策主体为某一目标经过利益博弈而对公共政策工具做出选择。通常公共政策体系包含以下五方面内容:公共政策目标、公共政策主体、公共政策利益博弈、公共政策选择以及公共政策工具。

(1)物流公共政策目标。从物流经济公共政策目标分析,其目标设定应明确、简捷、易于表达,并最大限度符合多方利益。在现代物流经济背景及物流产业发展趋势之下,物流公共政策目标应定位为“泛在性”,即无所不在,表现出突破地域和产业限制的高覆盖率和高渗透率,着力全面提升国民经济发展效率和人民群众生活品质。而在具体实施层面,其发展目标则应体现为依托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技术的物流、价值流和信息流三流协同联动。

(2)物流公共政策主体。物流经济公共政策主体即是政府决策所涉及到的相关利益人,具体涵盖了物流链条的整个环节以及相互关联影响的政府机构、供方和需方三大主体的总和,包括第三方物流企业、第四方物流企业、物流基础设施运营方、物流信息运营方、金融投资者、储运配送企业、物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政府机构及社会公众等,这些利益主体都应反映在公共政策制定体系之内。

(3)物流公共政策利益博弈。在物流经济活动和物流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都存在各自的“自利”特征,而如何协调这些“自利”行为并最大限度引导自利行为、兼顾利他性,则是物流公共政策利益博弈的实施方向和重点。其具体实践方法可采用以价格为核心的市场机制进行利益调节,同时以公共政策变量输出规范和调节,此种市场调节机制可促成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物流产业利益格局,即由利益诉求到市场下的利益博弈,再到随后的政策选择和补充。

(4)物流公共政策选择。物流公共政策选择是前述利益博弈的延续和必要补充,这一环节的核心要求应体现出“公平性”,避免政策选择的主观倾向性,应以多数民主和多数一致的原则作为公共政策选择的标准,力求使更多的利益主体受益。另外,必须强调的是,对于少部分未受益甚至因为政策而受损的利益主体,也应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考虑和补偿,由此将全部主体纳入到产业发展规划中来,并减少政策推行阻力。

(5)物流公共政策工具。物流公共政策工具主要采用财政政策等工具并通过行政手段强化推行,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共政策工具及其所承载的政策体系:①投资重大物流工程;②物流基础设施收费;③物流财税调节;④物流服务定价;⑤物流用地征地;⑥物流环境及配套设施构建;⑦物流人资政策;⑧交通运输规范;⑨货物验放。

2物流经济公共政策构建策略

物流公共政策体系实际上展示了物流经济政府公共政策决策的整个机制,这一机制以公共性和公平性为原则,以社会经济和福利为目标,以利益博弈为过程,以政策工具为内容,以政策决策为结果,以此彰显决策的逻辑性、完整性和现实性。而本节则以不可绕过的政治视角继续深入讨论这一决策机制的可操作性,即物流公共政策决策也应体现民主政治活动程序。在这一民主政治程序框架下,应具体采取以下策略以达成强化决策机制和流程的目的:

(1)建立和强化政府相关部门跨部门沟通机制,同时以现有的物流采购联合会为行业协会,加强同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反映和争取利益诉求;

(2)引入和强化物流信息汇总和数据统计机制,以数据为支撑,确保利益诉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能性;

(3)引入科学的政策分析模型及演示机制,强化政策的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