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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大全11篇

时间:2023-06-29 16:32:26

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篇(1)

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则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第三条)

2.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3.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4.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5.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导致事故发生。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一规定,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三条)

6.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对第三人赔付(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总结2006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开展安责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一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费用,同时减轻政府负担。(第四十八条)

7.增加了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一规定,有利于厘清安全责任,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三条)

8.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责任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第十九条)

9.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了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所侧重。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三是增加对实习学生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10.增加了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

新安法第七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八十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应急物资准备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使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力量能够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

11.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规定。

新安法第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7项职责。与原规定相比,增加“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十八条)

12.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应急演练,及时排查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13.完善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与原法相比: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二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三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4.完善了生产经营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规定。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责任,往往一包了之或者一租了之,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第四十六条)

15.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保证安全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第二十条)

16.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新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这一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由“先证后岗”修改为“先岗后证”。(第二十四条)

17.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此,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即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18.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篇(2)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是一项涉及全社会公共管理与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加强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条例》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与工作格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结合的制度。如《条例》第一条明确立法的宗旨之一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则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四章则专门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出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全国的安全生产地方性立法中首次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并对这两类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明确,建立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互结合、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与灵魂是责任。只有责任到位、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才能落实、才是真正的落实。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最为根本的都是工作不落实、管理不落实,实质就是责任不落实。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了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格局、责任考核、责任约束与责任追究等。如《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则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同时。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第六章则对安全生产各主体及相关参与者的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既是国民经济活动的微观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最基本、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责任主体,实现和确保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天然、第一位的基本责任。在“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与工作格局中,“单位全面负责”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定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规定如制度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日常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的赔偿等方面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规定。第四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则专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与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各项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六章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遵守《条例》各项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制度。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承担者。在我国现有的劳动力供求关系格局中,从业人员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存在于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各方面、各要素中的风险、危险因素常常直接影响着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从业人员的行为、习惯又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的状况。在我国所发生的各类事故中,责任事故超过90%,其中绝大部分是由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所引起的,也就是说。从业人员常常既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但也是各类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因此,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当赋予从业人员相应的权利,充分发挥他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同时,也有必要对从业人员设定相应的义务。《条例》第三章专门对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做出规定,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六条还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赔偿做出具体规定。

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篇(3)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全区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时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为全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基本原则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企业主体责任制,各街道(乡、园、局)和相关部门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责任人,并按以下类别和区域管辖原则进行划分:

1、安全管理类别责任划分:

全区安全管理范围按以下类别进行责任划分: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对所分管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区安委会主任负责总体协调、区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协助具体组织工作。各责任部门按照下述分工,对全区区域范围内所有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承担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责任。

建筑安全:含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拆迁、装饰装修工地、危险房屋,区建设局为责任及监管部门。

消防安全: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为责任及监管部门。

公共安全:烟花爆竹燃放、危爆及剧毒物品储存、使用,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区公安分局为责任及监管部门。

娱乐休闲酒吧、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人员数量控制,区公安分局为责任及监管部门,区文体局为协管部门。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含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危、爆物品运输、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校车管理等。区交警大队为责任及监管部门。

工贸企业生产安全:含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工贸企业生产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区工业局(工业企业、特种设备)、区商务局(商贸企业、市场)为责任及监管部门,区安监局为安全生产协管部门。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区安监局为责任和监管单位。

食品卫生安全:含餐饮企业、学校、企业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等。区卫生局为责任及监管部门。

学校安全:区教育局为责任及监管部门。

农机水利安全:含农业机械、水利设施安全、动物防疫、蔬菜农药残留、肉类检疫监管等。区农林水局为责任及监管部门。

交通运输安全:区交管局为责任及监管部门。

2、安全生产区域管辖原则

各街道、乡、隆平高科技园、湘湖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拆迁及房屋装饰装修工地、居民区、市场、经营门店等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问题的查处、报告,负责组织事故的救援、处置与报告。督促各管理、主管部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辖区内所有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和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安全技术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区政府对辖区内发生人员死亡安全生产事故的街道(乡、园、局),给予黄牌警告。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除外)的,对责任部门和街道(乡、园、局)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分管该部门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向区委、区政府说明情况。发生重大事故的,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三、加强组织建设,健全安全监管网络

1、建立健全街道(乡、园、局)安全工作委员会。街道(乡、园、局)要建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的安全工作委员会,区直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进一步规范街道安监站建设。各街道(乡、园、局)安监站要做到编制、人员、职责、场地、装备、经费“六落实”,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各街道(乡、园、局)应该设立独立的安监站,各安监站必须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安监队伍的稳定,安监站安全专干在岗时间应该保持在2年以上,以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业务开展的连续性和持证执法的基本要求。

3、建立社区安全生产联组。每个社区均要建立安全生产联组,联组由辖区内的公安、消防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组成,每个社区必须明确一名固定工作人员为安全生产专干,在岗时间应该保持在2年以上。

4、督促指导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督促其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要设立专职安全员。

四、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秩序

1、建立区、街道(乡、园、局),社区(村)、生产经营单位四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各级各部门专门研究安全生产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安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本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次会议都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切实抓好落实,同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切实做好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次检查必须检查前有方案,检查过程有领导带队,检查有记录有文书,检查后有总结通报,各街道(乡、园、局)、区直各部门全年由领导带队的安全检查不少于4次。

4、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制度。各街道(乡、园、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制度切实可行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及时如实报告辖区、行业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积极组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5、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将安全生产纳入对各级各部门和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定期组织考核检查,严格奖罚。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保障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街道(乡、园、局)、各部门发展规划,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和保障街道(乡、园、局)、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经费;

2、落实街道(乡、园、局)安监站办公专门用房,行政区划图、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分布图、安全生产机构设置、重点监控单位分布图要规范上墙,相关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记录和事故报告记录等资料规范齐全。并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检测和安全防范、应急救援必要设备、装备与设施。

3、全面掌控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建立健全区域(行业)内完整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筑拆迁工地、事故隐患、特种设备、重点娱乐场所、重点人员密集场所、学校、网吧、重大危险源及其监管、监控,职业卫生申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法定安全资格培训等基础台帐,底数清、情况明,台帐规范、内容详实。

4、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本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行业监管方案,依法对本辖区、本行业内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全面检查和日常监管,每家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制作规范的检查记录和执法文书,监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订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加强安全生产示范街道、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每个街道(乡)至少创建一个安全社区。

六、加强教育培训、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1、结合实际制订街道(乡、园、局)、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经营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2、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楼栋、进家庭等安全知识五进特色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动员社会力量,利用各种类型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3、严格按规定组织开展辖区(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定资格培训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全员培训,确保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为100%,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率100%。

七、加强排查治理,构建长效工作机制

1、全面履行协调、指导和监督街道(乡、园、局)、部门和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职责,建立符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程和责任机制。

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篇(4)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以及作业现场、安全设备、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的要求,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涵盖内容多,本编制纲要主要是针对一般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编制说明(建筑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已有专门编制纲要)。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适合本单位的编制内容,便于实施。

本编制纲要起草参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安监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书”及有关企业安全手册有关内容,涉及内容只是企业主体责任的一部分,各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并不断细化、充实和完善,逐步提高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编制纲要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组织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保证,是企业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

1、建筑施工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1)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2)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

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少且规模较小,应设置兼职安全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3、管理机构的基本形式

(二)管理机构的活动内容及要求

1、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和任务。

2、研究、分析总结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

3、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

4、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5、组织处理企业的工伤事故。

6、将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落到实处。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8、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场所的监控与整改工作。

(三)必备资料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构成图。

2、机构成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3、机构例会制度。

4、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记录。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和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职能科室人员及全体职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一)编制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实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名职工都必须制定本岗位安全责任履行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管理部门的岗位责任制

1、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①编制和落实生产计划,要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

②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消除事故隐患并负责督导检查。

③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或事故时,要果断采取处理措施,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发现职工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及操作规程,应立即制止。

④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⑤生产调度会议应有安全生产方面内容,并定期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⑥参加单位安全检查并提出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报主管部门。

⑦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2、办公室安全职责

①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做好有关资料的保管、留存和传达工作。

②组织并检查单位值班制度的落实情况。

③负责制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年终考核。

3、安全科安全生产职责

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监管部门及本单位相关规定。

②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工作计划。

③组织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同时上报主管领导处理。

④负责新入厂职工“三级教育”中的厂级教育,并督促检查车间、班组安全教育情况,负责填写三级教育卡。

⑤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对特种作业证的复印件进行归档。

⑥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资料的归档。

⑦负责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与演练工作。

⑧负责拟定发放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监督职工使用情况。

4、机修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①负责制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检查监督职工的操作是否规范。

②负责单位特种设备的检查,审验及备案。

③新型设备(包括自制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负责投产前的鉴定和验收工作。

④负责手持电动工具的年检,保证一机一漏保,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5、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比例提取每年安全生产经营和劳动保险费用,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

②负责按规定拨付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费用。

6、技术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①负责单位职工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安全生产教育。

②负责单位生产流程的安全资料及安全设施的整改。

③负责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的安全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

④参加单位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7、安全保卫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①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和人员进出厂登记制度。

②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部位的保卫工作。

③参加事故救援,负责安全救护设备的维护与登记备案工作。

(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概念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是指对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指挥权、决策权的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

①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

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③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④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

⑤其他类型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岗位责任制

①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定期主持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⑤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主管安全生产副厂长(副经理)安全职责。

①协助总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②认真组织好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工作,负责研究协调处理有关安全生产问题。

③负责安排编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④负责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⑤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经费的使用。

⑥组织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3、其它副厂长(副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①根据本单位职责分工对主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人员领导责任。

②做好分管部门安全教育工作。

③负责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和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消除。

④负责落实安全技术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⑤负责检查分管部门的设备、设施的维修工作,严格控制危险部位动火操作,组织完成分管部门安全生产计划的落实。

4、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①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方面负主要责任。

②负责本单位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发生因设备缺陷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④负责本单位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新配方、新材料的安全生产交底、指导工作。

⑤负责组织查清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原因,做好防止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技术措施。

5、车间主任(分公司经理)岗位责任制

①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②定期研究分析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制定事故隐患排查,解决办法。

③组织并参加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④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入厂职工、转岗职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及三级教育中的车间教育内容。

⑤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章操作行为。

⑥负责本部门生产流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整改措施,监督班组长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⑦发生工伤事故,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漫延。

⑧负责监督检查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6、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①负责领导本班组职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班组职工的生产安全。

②负责落实本班组职工“三级教育”中的班组教育内容,对新上岗的职工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③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有权制止,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

④负责本班组设备、设施的安全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⑤发现工伤事故应立即上报,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7、职工安全生产职责

①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②正确操作,精心维护和使用设备。

③及时、正确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④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灭火器材。

⑤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⑥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有权向上级报告违章作业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

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证件上岗,无证人员不准进行操作。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其自身的生产经营范围、作业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其具体工作内容的不同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针对性的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行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标准。本节只介绍制度的编制框架和主要内容。特殊或专项作业项目的安全生产制度,各企业可结合自身要求加以制定。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①为确保安全生产,增强本单位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各部门要结合中心工作,应用广播、版报、安全课等形式,积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②凡新入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必须接受厂级、车间、班级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后方可上岗,有关部门做好三级教育卡的备案记录工作。

③转岗职工、重新上岗职工的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完成。

④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持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方可上岗。

⑤所有授课人员应作好教育记录,保证教育内容和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受教育人接受教育后应签字确认。

⑥凡发生工伤事故后,主管部门要根据事故原因对职工进行教育。

⑦安全生产教育后,由安全科或主管领导将授课及考试资料归档。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①本单位安全科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及重要危险部位,结合季节变化开展季节性检查、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②各车间每周进行了一次安全生产检查,主要检查机器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项隐患。

③班组每日进行了一次安全生产检查,主要检查职工是否遵守操作规程,是否按规定佩带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纠正违章现象。

④单位专职、兼职安全员定时巡检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⑤所有检查结果要有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或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上报,立即排除。

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在编制检查制度中,应列出工作现场的检点内容,以及谁去检查,什么时间检查,检查后怎么消除等内容。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编制应结合本单位不同岗位而定,应找出各岗位易发生的违反规定、违反标准、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找出各部门及单位领导在岗位责任制中易发生违反规定的范围。根据情节轻重制定出单位的处罚标准,奖励的有关条款。可依照以下内容确定奖励标准:

①对安全生产管理有突出贡献的。

②发现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

③拒绝或举报违章作业的。

④在发生事故中抢险救灾做出突出贡献的

奖惩制度的奖励、惩处的实施由谁来决定,在制度中应予以明确。

4、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

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上报上级安全部门,主管部门根据事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部门或个人要保护好现场,不得将事故现场随意变动或恢复。

③发生事故部门或事故当事人要积极协助调查分析,不得隐瞒事故真相。

④对发生事故的各类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接受教育,提出处理意见,建立防范措施。

另外应将对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所造成的事故,按照事故大小对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处罚标准作为条款编入制度中。

对职工的工伤保险、休假等规定条款编入制度中。

5、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为确保企业生产的安全进行,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对在职职工按不同工种的劳动防护要求,确定发放标准。

编制条款:

①要明确发放防护用品名称、使用年限和发放部门。

②明确个人防护用品的标准和范围。

③明确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部门及质量保障要求。

④明确回收的时限和负责部门。

⑤明确丢失或损坏的处理标准和补发条款。

⑥明确职工使用防护用品的要求。

以上条款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对设备的选购要满足安全技术要求。

②设备的维护、保养、时限和方法。

③设备应具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④明确设备的危险部位和维修措施。

⑤对设备的安全检查的时限和内容。

⑥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持证要求。

⑦设备异常情况的紧急处置措施。

不同的设备应有不同的标准与要求,在编制设备管理制度时应结合单位设备状况,在制度中做出具体要求。

7、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一般包括: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拆除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密闭空间作业、焊接与切割作业、电器设备使用、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手持电动工具作业等。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编制应明确以下内容:

①本单位危险作业的批准部门和批准程序。

②现场保护措施。

③明确责任人、现场指挥员、现场操作人员、现场救护(防护)人员。

④明确操作人员需持有的特种作业证件。

⑤明确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⑥明确要做好的现场记录。

四、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是职工操作机械和调整仪器仪表以及从事其他作业时必须遵守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机械设备种类和台数,实行一机一操作规程。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不同设备有不同要求,请按使用说明书、国家或行业标准、安全管理规程有关的检测、检验技术标准规范编制。

1、开动设备接通电源之前,应清理工作现场,仔细检查各种手柄位置是否正确、灵活,安全装置是否齐全。

2开动设备前,应先检查油池,油箱中的油量是否充足,油路是否畅通并按图表卡进行工作。

3、变速时,各变速手柄必须转换到指定位置。

4、工件必须装卡牢固,以免松动甩出造成事故。

5、已卡紧的工件不得再行敲打校正,以免影响设备精度。

6、要经常保持工具及系统的清洁,不得敞开油箱盖,以免灰尘铁屑等杂物进入。

7、开动设备时必须盖好电器箱盖不允许有活物、水、油等进入电机或电器装置内。

8、设备外露基准面或滑动面上不准堆放工具、产品等以及碰伤设备,影响设备情况。

9、严禁超性能、超负荷使用设备。

10、采取自动控制时,首先要调整好限位装置,以免超越行程造成事故。

11、设备运转时操作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并要经常检查各部位有无异常(异声、异味、发热、振动等)发现故障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排除,凡属操作者不能排除的故障,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排除。

12、操作者离开设备或装卸工件对设备进行调整、清洁或时,都应切断电源。

13、不得拆除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

14、调整或维修设备时,要正确使用拆卸工具,严禁乱敲乱拆。

15、人员注意力要集中,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等要符合要求,站立位置要安全。

16、特殊危险物品的安全要求等。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与演练

(一)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应急救援预案又称应急计划,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和方案。

1、对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的主要方面。

①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

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备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③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情况应该依法报有关部门备案。④告知员工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要素

①总则部分,即将应急救援预案作概括性的说明。

②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场地、设备,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人员、产品、材料等要素。

③制定预案的目的,基本原则,明确制定预案的依据和预案的管理要求。

④对本单位进行应急分析包括本单位危险源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周边的影响范围(影响半径距离),要确定所需要的应急资源,比如,周边的应急力量及应急物资的准备,应急力量的分布,应急信息的传递等。

⑤本单位的应急组织及权限划分,单位的应急队伍的建设,人员培训等。

⑥应急响应的核心功能和任务在预案中必须编制。接警与通知,指挥与控制,报告,通讯,周边人员的疏散对安置伤员的救护,事故的抢险的措施、方法等要素,这些核心要素必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需要在预案中详细列出完成各项功能的任务、流程,操作方法,通俗地说,就是做什么,由谁来做,怎么做,相互之间的联系措施等。

⑦现场恢复

现场恢复就应急过程来说意味着应急抢险工作的结束,进入到将现场恢复到基本稳定状态的工作阶段。

3、应急救援预案的支持附件

①单位危险源或危险部位分布图。

②应急机构,应急救援人员的组织图,通信联系表。

③上一级应急救援通信联系表。

④应急指挥图。

⑤应急设备、物资一览表。

⑥应急专家名录,通信表。

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篇(5)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我市从20*年起,在全市实行《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制度,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单位作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书面承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并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切实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严密的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定职责和义务全面贯彻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

二、进一步落实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政府分管负责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其他分管领导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在分管(联系)部门和行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政府主要负责人与政府各分管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政府各分管领导与所分管(联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按季向市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报告;年终时,应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接受上级政府和领导的考核。

三、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继续按照“条块结合,直属条管,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要求,明确监管责任。列入市政府直接责任单位的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凡有条线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条线或直属部门管理,有明确代管部门的由代管部门管理,除上述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均由所在地的镇(开发区)实行属地管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指标的统计口径与考核,按照与属地管理的原则相一致。

四、具体要求

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篇(6)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法律福音: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1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法眼观象:安全生产大如天!

政府:强化监管执行力

法律福音:第8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67条第1款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法眼观象:消除隐患,落实到位。

问责:提高违法成本

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篇(7)

一、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层级签订的办法

(一)各镇政府、各行政主管局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签订。

(二)各镇政府属下部门、企业、各村(居)委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与镇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签订。

(三)市属企业、单位(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与行政主管局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签订。

(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定专项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五)车间(班组)安全员与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签定。

二、责任内容

(一)各镇人民政府、市各行政主管局向市人民政府负责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规定和要求。

(二)各村(居)委会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负责履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向主管部门负责承担对安全班组建设及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

三、奖罚办法

(一)奖罚制度要以责任书的形式固定下来,每年年初签订,明确规定奖罚内容,双方的职责、义务和奖罚办法等。年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各镇政府、各行政主管局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兑现奖罚;其余单位由各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组织考核。

(二)奖励金额:经核实已履行安全责任书的,对镇政府奖给奖金3000元;对市各行政主管局奖给奖金2000元至3000元;对村(居)委会奖给奖金1000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奖励可视实际情况设立档次,奖金标准在1500元的幅度内;各车间、班组的奖金在500元至800元的幅度内。

奖励金主要奖给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专(兼)职安全员。

(三)奖金经费来源:奖励给各镇政府、村(居)委会、各行政主管局的责任人的奖金由各镇政府、村(居)委会、各行政主管局筹措解决;奖给各生产经营单位、车间、班组责任人的奖金可在本企业生产管理费用中列支。

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篇(8)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要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2、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车间、班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任、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格局。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人以上的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要设置属于企业最高管理机构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管理机构合并设置。要明确一名副职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安全副职的要设立安全总监,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职权。

4、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全面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冶金企业在年底前必须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限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逾期未达标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十二五”期间,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模板)化市级和县级达标活动,为实现企业安全标准化奠定基础。

6、不断拓展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向社会、政府和员工作出安全生产承诺,承诺的内容要扩展到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在企业内部进一步推行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建设,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使其覆盖企业每个员工、每个岗位、每个工作环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7、开展经常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隐患治理要落实措施、责任、时限、资金和预案。对重大隐患在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属于企业的,必须立即停产;属于建设项目的,必须立即停工;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必须立即停止营业并撤离人员。

8、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指令。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强制措施决定书》,企业必须立即执行。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要自觉接受行政处罚,及时缴纳罚款。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企业要认真对待,积极主动地开展隐患整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按时限整改到位。

9、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对所规定的10类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及时登记建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控。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10、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有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要求申报职业危害,设置或指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责任制,积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11、建立完善应对突发险情机制。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不断完善应对突发险情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演练。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等管理人员在发现事故征兆,或有根据认为情况异常、有可能发生事故时,有权直接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企业不得因此追究下达撤人命令人员的责任。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到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而无应急救援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要按国家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存在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严格遵守领导轮流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在生产过程中要轮流带班。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相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5、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登高、临时用电、爆破、盲板抽堵、动土、吊装等危险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作业现场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无合格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时,可聘请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人员兼职。

16、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企业要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技术副职、总工程师)及技术管理机构的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由专职考核部门考试合格,高危企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非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任职。其他技术人员经企业三级教育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任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企业新任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和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现任技术负责人必须在2012年底前达到以上条件,届时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担任技术负责人职务。

17、定期检验检测安全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必须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必须包括安全设备、设施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1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遵章守纪、年内未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同时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19、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企业要对全体在职职工,特别是新职工、变换工种职工、临时工等重点人员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无证上岗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局部或全部停产整顿。

20、全力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安全隐患整改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存储风险抵押金,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1、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要紧紧依靠科技兴安,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装备升级力度。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区域要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危险化学品和煤气生产、使用、储存、运输企业要安装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并设置声光报警器。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车辆,以及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全部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要配备技术先进的消防器材、防毒面具和其他必要逃生设备。

22、按标准配发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同时,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23、设置规范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厂区、车间、岗位和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并保持完好。

24、安全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25、企业与从业人员必须签订符合要求的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要订立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6、加强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在建设施工项目前,必须认真检查施工单位的具体情况,检查其是否符合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是否具备所承揽工程的相应有效资质。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共同做好工程建设或安装、检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双方必须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作业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

27、加强企业产权变动期间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必须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28、严格执行事故死亡人员赔偿标准。从年1月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到位。

二、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执行力

29、实行安全生产党委负责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办发[]30号)要求,安全生产工作要由党委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党政领导“一岗双责”。市、县、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对安全生产工作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其他班子成员要做到分管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推进。

30、全面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坚持安全生产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等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并解决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常务会每个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县、乡政府每半年分别向市、县政府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3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安委会出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界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每年市、县、乡要逐级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履职尽责、责权相当”的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32、“一把手”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县、乡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记录,每次检查企业不得少于3家,每次检查时间不得少于半天,重点检查本地重点骨干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亲自督导整改,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33、强化各级安委会的职能。要强化各级安委会职能,把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组织推动、指挥调度、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纳入安委会职责范围。市、县、乡安委会主任须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安委会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级安委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调动安委会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合力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成员单位会议。

34、坚持安全监管“属地管理”原则。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35、逐步形成安全监管工作合力。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住建、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36、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严肃认真地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地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深入细致的监督管理。不断创新监管方法,注重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切实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37、建立安全生产模板化监管机制。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六大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模板化监管,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水平低等问题。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并逐步向建筑施工、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拓展,努力实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

38、坚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常态化。根据本地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对危险性、危害性较大及易发生事故的企业、场所、设施等进行重点监管,要摸清家底、建档列册、细化分类、分级监管、实时监控。要认真组织开展好重点时段、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39、狠抓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要把深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冶金、城市燃气、民用爆破物品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本地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扎实做好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标本兼治、突出治本,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40、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政府必须挂牌督办,并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治理进展情况。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必须做到整改内容、要求、期限、企业直接责任人、部门监管责任人、政府督办领导“六个明确”;确保工作部署、措施、责任、隐患整改、责任追究“五个到位”。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实行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4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查隐患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常年查隐患的长效机制,聘请专家常年活动在企业一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查找企业在现场管理、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安全隐患,帮助企业持续满足安全生产条件。

42、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市级职业卫生检验检测机构,配备检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严格落实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做到应报尽报。开展职业危害执法监察,督促指导企业改善作业环境,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

43、不断优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环境。各级政府要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变相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设置障碍。

44、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落实职工安全培训、未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未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阻挠抗拒执法、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45、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责任。县、乡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工作全面负责,承担主要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职,不得懈怠。扎实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铲除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以及无相应合法资质进行施工、承揽高危行业安装和检维修工程的,要立即予以查封、关闭、取缔,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将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重处理。

46、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制定出台《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抗拒检查执法,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故意瞒报、谎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非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列入安全生产重点治理的“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取消其相应的经济优惠政策,取消其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

47、继续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存有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有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企业没有按规定及时落实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和要求的,政府领导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约请下级政府及企业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告诫谈话。

48、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必须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技术装备、执法经费、专家费用等。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工资待遇必须予以100%的财政保障。

49、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量只能强化不能削减。要高度重视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特别是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切实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待遇、办公地点、办公条件“七到位”。坚持安全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将安全监管伸向最基层,各村、社区要聘请安全生产协管员。

50、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认真审核,严禁不符合产业政策,缺少基本安全防范能力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强源头管理,把好市场准入关。发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要立即取缔。对已经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撤销原许可。

51、加强应急救援系统建设。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备案工作,将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纳入执法检查内容。建设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健全完善功能。各级政府要整合本地现有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公安消防机构、医疗救护机构和抢险队伍等应急救援资源,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资金投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应急保障及时有力。

52、建立完善事故举报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媒体对安全生产的参与、监督作用,对群众和媒体的检举举报,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核查、认真处理。举报属实的要予以奖励。

53、及时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接报本地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后,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事故的发生。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和干部群众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隐患、堵漏洞,有效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4、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变少数人监管为全民兴安,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在“安全生产月”、“职业卫生宣传周”、“消防日”等安全生产主题宣传活动期间,开展安全宣传、咨询、展览、论坛、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推动安全发展理念、安全法律知识和安全常识进企业、进工地、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对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职业技术学校要开设安全生产课程。

55、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安全。各级安监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切实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人身安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对危险工艺、车间、设施检查,必须按规定的方法步骤进行。

56、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严格落实《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安全评价机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57、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协会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安全生产协会及基层工作站的作用,积极开展学术及管理经验交流,拓展社会服务领域,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纪律

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篇(9)

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XX5年8月31日通过,自XX年12月1日起实施。新安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为今后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新安法的出台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强调主体责任落实是根本。新安法凸显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政策措施,强化责任落实。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项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新安法要求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参与制定本企业相关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专项经费,同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有效解决了企业安全生产谁负责、负什么责的问题,杜绝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当甩手掌柜的现象;二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要求。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七项职责,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规定不能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法律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一方面解决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没人管、没人会管的问题,另一方为安全管理人员充分履职提供法律保护;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有本单位负责,明确了企业是落实安全责任的唯一主体,避免企业和中介机构就安全责任出现推诿的情况;四是规定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要求,新安法将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竣工验收改为企业自主实施,进一步强调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中的主体责任,较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五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强调企业负责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自查自纠机制,安全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二、明确监管责任是根本。按照新安法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要求,政府监管是关键:一是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强调各级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负责,对涉及多部门监管的领域提供协调平台,对重大隐患实施协调督办;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安法严格落实总书记关于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讲话要求,强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责任;三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各地乡镇尤其是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易发多发的情况比较突出,新安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的安全监管职责,提出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具体,为基层政府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提供了法律、人员等相关要素保障。

三强化责任追究是保障。按照“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要求,新安法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一是明确终身行业禁入,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大内的主要负责人,促使企业主要负责人从企业发展和个人发展两方面重新考量安全生产在企业整体工作中的摆位;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四个事故等级的处罚力度大幅度提升,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最高可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XX万,对主要负责人罚款年收入百分之八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威慑力,让企业切实感受到安全事故发生不起,不仅要面临刑事追责,还要承受巨大经济压力,甚至导致企业倒闭,从而迫使企业不断加大安全投入。新安法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发现隐患可以直接处罚,极大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彻底杜绝企业安全隐患监管部门不发现不改,发现了再改的侥幸心里;三是加大监管部门执法力度,新安法赋予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的,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强制执行。此项规定破解了基层安监部门执法难、难执法的问题,杜绝出现监管部门作出停产指令,企业一意孤行,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的悲剧。

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篇(10)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七)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煤矿生产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协助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四)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它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难以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五)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进行跟踪管理;

(六)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八)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统计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九)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培训内容和时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培训经费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醒目、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转让等情形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排除的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6个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应当与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重要公共设施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用于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生产性毒物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测,实行分类管理。经检测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和容易积聚窒息性气体的岗位或者场所,采取安全作业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临近高压线路、地下输油、输气管道、重大危险源作业和在密闭、狭小空间内作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不得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带、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或者其亲属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外,属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金。赔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被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三)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四)定期研究、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

(六)组织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重大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二)承担对其他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监督;

(五)负责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五)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特大事故隐患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治理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六)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三十三条各级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监察,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在限期排除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并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

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新闻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公布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网络,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等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执法监督信息。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分工;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器材、设备;

(五)应急救援演练计划;

(六)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七)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

(八)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第三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同时报告有管辖权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事故抢救,并按照事故等级和分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业、本系统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予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二)接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三)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篇(1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有关规定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

(四)配备渔业船舶安全设施和渔业作业防护用品;

(五)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船舶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措施:

(一)出航前,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二)在出航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保证船位监控仪处于开机状态,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三)执行安全值班瞭望制度和航行、作业及锚泊的各项规则,做好航行、捕捞、轮机日志的记录工作;

(四)遇有大风时,应当及时组织渔业船舶到锚地避风,并组织船员撤离;

(五)督促船员在作业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渔船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安全隐患未排除时,有权拒绝上船作业;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服从管理;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参加事故抢救和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

签证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九、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建立渔业安全生产互助保障制度,鼓励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参加互助保障。

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水域内渔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分析、评估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十二、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的渔港安全监控设施,并建立健全安全巡航制度、渔业安全管理台帐制度和渔船跟踪管理制度。

十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十四、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网络体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监管。

十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上安全救助信息系统。

十七、所属的渔业通讯岸台实行每日24小时渔业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

十八、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发出求救信号,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当地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报告。

十九、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进行事故调查。

二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核实后的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二十一、违反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船长和带头船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签证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船长进行处罚,并可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是指本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局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活动。

二十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水域内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内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要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