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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法规大全11篇

时间:2023-06-30 16:01:37

市政工程法规

市政工程法规篇(1)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市政工程施工预算实际上就是其预算部制定的现场目标成本,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依据企业下发的责任成本目标,然后认真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并且要不断地进行审核优化,选择一个最佳的施工方案,在合理配置生产要素的前提下,把企业的施工消耗额度和与其差不多的工程项目成本额作为依据,并且要分析各种节约措施,比如人工、材料、机械等,最后形成目标成本。另外,施工预算也是作为施工单位内部经济核算的依据。所以,施工预算的编制是市政道路施工项目成本的控制的重要依据与保证。现对施工预算编制方法进行比较,详细阐述基于工程量清单的施工预算编制步骤,并对编制施工预算时要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市政工程施工预算编制常规方法

2.1 中标合同段编制法

根据中标合同段做一个完整的预算,其中,第一部分是直接费用,比如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第二部分增加费,比如冬、雨、夜施工增加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行车干扰费等其它直接费及工地现场管理费等现场经费;第三部分是企业管理费和财务费等费用;第四部分是预算利润和税金、技术装备费。根据中标合同段进行的施工预算,有利于施工过程中对各项费用进行专业化管理,施工预算为各专业管理提供有力的控制依据。

2.2 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编制法

按照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先做出细分的小预算,然后进行汇总,形成一个完整预算。给施工统一调配和分专业施工提供生产、经营管理依据。举个例子来说,承包工程是60公里的市政道路,施工企业拟建三个施工项目经理部,每个项目经理部承建20公里的施工任务,自负盈亏。并设总体施工指挥部,统一协调人力、机械设备和财力。

在三段式的小预算前提下,预算人员最后得出的汇总结果就是完整预算,能够给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分配工作提供有力依据,并且还有利于任何一个项目经理部的经营管理。此施工预算方法还能够用在按桥梁、隧道、路基、路面这种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分设项目经理部(或称专业施工队),自负盈亏,统一在全线施工指挥部协调下进行流水作业施工的组织形式。

2.3 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制法

该编制法就是根据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单价做小预算,然后进行汇总,形成完整预算。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制法包含的内容非常之多,是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单价及全部内容,像清单中总则的工作内容、暂定金额、各类保险等。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制法的施工预算有利于和承包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的单价进行比较,有利于分包工程的经营管理,有利于施工过程中的经济活动分析和经营效果比较,还有利于为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提供数据资料。

综上所述,因为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预算可以做到,对任何一个清单报价细目进行详细的分析,为了降低成本,并且可以提出针对性强的较为具体、切实可行的措施。除此之外,因为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施工预算能够与清单报价进行准确的对比分析,所以可以有效控制预算,有助于实现企业的利润水平。

三、关于工程量清单方面的施工预算编制程序

3.1 工程量清单项目相关分析

关于工程量清单项目情况,主要是对于其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还要清楚引进的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能否顺利实现,能否达到预想效果,其所需要的设备或是技术人才是否到位,另外,如果有需要改进的技术,就要考虑如何更为节省开支,并作出合理预算。还有采用的施工定额以及间接费率是否合理,能否结合本企业实际进一步提高施工定额水平和降低间接费分摊率,各种基础单价计算是否合理,能否进一步降低等等。同时还应对施工预算的编制工作进行合理的组织和分工,并分配合理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相应的负责人,规定相应的成本计算任务等。

3.2 施工方案、定额、单价的确定

准备工作一旦完成,就应该根据企业的情况,就要将工程清单项目的施工方案具体化,并把每个项目的细目单价列出来,要有针对性和具体性。在此过程中,清单细目施工方案和其定额水平是有着密切的关系的,所以确定时,需要兼顾。且施工定额最好是施工企业自身积累的,符合目前的施工技术水平;施工技术方案也应采用较为常用的成熟方案,如果是采用新施工技术则应有实验基础资料。施工预算中的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的各自费率也应是企业长期积累统计的或参照国家地方颁布标准,预算利润和税金也应结合项目整体报价情况来定。

3.3 清单项目中,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分析

清单项目中,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分析的方法和清单细目直接费的分析计算过程是类似的。在计算时要注意联系采用的施工技术方法和定额水平以及报价时的取值情况,尽量采取一切措施降低该细目的实际施工预算单价的直接费。在计算分析工、料、机过程中,如果能以表格的形式呈现出来,会一目了然,便于计算。并且一个清单细目就设计一个相应的计算表。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分项工程,将其直接费用计算出来,然后根据分部工程要求进行汇总,最终将会把各个分部工程的直接费用进行汇总,形成总预算金额的直接费用。

3.4 施工预算中的其他费用

施工中的预算直接费用,有增加费,比如恶劣天气下的施工费用,晚上加班费等。在企业积累的基础上,这些费用均能够依据清单细目来一一修正。并且最好是用清单细目直接费的一定比率来呈现。另外还有一种计算方法,就是在工程量清单单价中,计算施工预算中的直接费用与工程量清单直接费的比例,然后再结合优化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进行适当修正,最后再用计算出的施工预算直接费乘以修正后的各种费率即得施工预算,中的其他直接费等这此费用又或者为了和工程量清单单价中的这此费用进行对比分析,也可以采用与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这此费用相同的方法。

四、市政工程施工预算编制注意事项

4.1 施工预算的内容问题

用实例来说,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保险金额、临时驻地费用、为监理服务的金额、暂定金额等内容,当这些费用和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的内容有重复时,应修改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和间接费综合费率,而将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费用单列为分项工程预算表进行工、料、机分析和实际费用预算;并按照各项费用性质决定取舍间接费,再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表中,按照合同规定或费用性质决定取舍技术装备费、预算利润和税金。关于工程量清单的内容,还能够只是将其列入到预算金额当中去,无需分析计算工、料、机,并且这是要看预算的具体情况来决定的。再比如说,如果承包合同中的计日工,只是以列出单价的形式存在,但是在工程量清单上,却并没有具体金额,那么施工预算便能够不计算这个项目细目了。

4.2 施工预算的性质、目的问题

严格按照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各种权利以及义务来编制,是编制施工预算的原则,其依据就是企业所设立的定额和相关方法。施工预算的编制主要是为了对工程成本进行合理定价,在与承包合同价两相比较过后,找到生产经营的方向和目标,并为其提供依据,以便更充分地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以实现市政工程的最优质量和最好效益的目标。

五、小结

综上所述,关于市政工程的预算,其关键点就是施工预算编制,所以讨论市政工程的预算方法,重要的就是要讨论施工预算编制方法,主要有中标合同段编制法,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编制法,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制法,其中最为常用的是第三个,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是将三者有机结合在一起,为市政工程的预算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

参考文献

市政工程法规篇(2)

(二)组织领导到位。市政府成立了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程序年”活动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统筹调度活动进展情况。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印发了《市“行政程序年”活动工作方案》(威政法办〔2012〕24号),对全市“行政程序年”活动做出具体部署,明确了工作重点、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及考核标准。各市区、各部门也普遍制定了“行政程序年”活动工作方案,建立了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领导小组,负责“行政程序年”工作的整体推进和综合协调。健全的组织机构网络,为“行政程序年”活动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方案落实到位。认真抓好活动的全程跟踪调度,在对活动实施不间断调度的基础上,市行政程序年活动领导小组8月6日组织对“行政程序年”活动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集中调度,对各市区、各部门的活动开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以此宣传先进,督促落后,整体推进,确保活动措施的全面落实、不走过场。在前期检查的基础上,我们注意总结推荐了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等6个单位为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有力地推进了工作的开展。为全面检查全市开展活动情况,11月9日我市专门召开了全市“行政程序年”活动检查动员大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徐东升同志亲自到会作动员,要求各市区、各部门充分认识“行政程序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对开展“行政程序年”检查工作的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各项要求。会后,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4个检查组,对各市区、各部门开展“行政程序年”活动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听汇报、看材料、查案卷等形式,对各市区、市直各部门“行政程序年”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并严格对照年初制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考核打分,将有关检查结果记入年度依法行政专项考核当中。

二、以学习宣传培训为抓手,切实提高各级对“行政程序年”活动的认识水平

(一)狠抓领导干部学法,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在市政府领导带头抓学法、做表率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各部门将《省行政程序规定》作为今年领导干部学法的重点内容,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委办局办公会议、专题法制讲座、党校培训等形式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定》。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各级、各部门共举办领导学法讲座、会议或者研讨班300多场次,参加学习的各级领导干部达5000多人次。多层次、多形式的领导学法活动的开展,促使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准确把握、深刻领会《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增强了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

(二)打造立体宣传体系,努力为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政程序年”活动宣传,全市各级各部门悬挂宣传横幅600多幅,发放宣传材料20000余份,举办《省行政程序规定》专题电视讲座2期,在主要报刊上刊发宣传文章25篇,在300多个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网站及其政务公开栏刊登“行政程序年”活动信息1500多条,有2条活动信息被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刊登,有效提高了社会公众对“行政程序年”活动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三)着力做好法律培训,有效提升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应用能力。市县两级政府共举办47期专题培训班,对全市6000多名行政机关人员进行了《省行政程序规定》法律知识轮训。在此基础上,采取纳入部门法律培训内容、举办专题研讨班等多种形式,突出培训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实施问题的专题培训。据不完全统计,活动期间,各级各部门编印各类培训材料30000多份,举办各类培训班120多场次。

三、以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建设

(一)围绕全市重点工作,努力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建设半岛蓝色经济区等重点工作需要,出台了《市人民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科学安排了全年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市政府制定了《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将《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增强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和有效期制度,市县两级政府法制办对部门出台的69件规范性文件按照“三统一”的要求予以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平台。严格实施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全市所有规范性文件均注明有效期。各市区也都确定了全年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开展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有力保障了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二)围绕防范政府民事行为的法律风险,完善了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的制度。针对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部署,历时一年多,在进行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该文件的实施将有效防范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各市区也都加强了合同风险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政府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全年已审查各类合同300多份。

(三)围绕完善制度保障体系,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最大限度的清理规范。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最新文件精神,我市组织专门力量对1987年建市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坚持做到逐一对照,逐一审核,逐一征询,逐一提醒,废止了85件不符合现行经济社会管理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对保留的317件进行了集中汇编,形成了最具权威性的规范性文件汇编《市人民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汇编(1987-2011)》,下发到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了明确的办事指南。

(四)围绕促进法制统一,积极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严格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市政府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分别报备规范性文件15件,对各市区报送备案的3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和登记。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检查督促,将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定期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市区按照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各市区也都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全年共备案登记规范性文件16件。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五)围绕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切实做好了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评估工作。自2007年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工作以来,我市对所有实施满一年的规范性文件均进行了实施情况评估。今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先后对去年43件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有效促进了制度建设质量的提高。

四、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全力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环境

(一)围绕提速增效,全面精简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省行政程序规定》,对照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组织对全市现有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一次最大规模的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发文公布(威政发〔2012〕38号)。此次清理,将市直部门原有的460项行政许可事项精简至177项,减少283项,占总数的61.5%;市直部门现有的16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压缩至73项,减少87项,占总数的54.4%。各市区认真落实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全部开展了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县级行政审批事项26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总数减少一半以上。在全面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全市加大行政审批流程的再造力度,切实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压缩办事时限,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政府为公众办事的效率大幅度提高。

(二)及时把握上级决策动向,有效实施了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加强对上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动向的跟踪,根据国务院最新的第六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新增从上级下放市级事项14项,取消9项,下放县级2项,总计25项,有关清理结果正在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五、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为主旨,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创新

(一)围绕增强行政复议的矛盾化解作用,深入推进行政复议机制的改革创新。在市县两级全面推行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组织制定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筹建了市、县两级行政复议委员会,采取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相结合的方式,出台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10多项保障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有关材料已经按程序向省政府报批。

(二)围绕促进社会和谐,不断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方法。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办案程序,畅通复议渠道,切实提高了行政复议的办案效率和质量。注重将行政调解和解手段引入行政复议工作,积极将调解引入行政复议工作,协调争议各方妥善解决纠纷,解决了10余起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调整等方面的问题。

(三)围绕强化行政复议保障,扎实做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制定了规范化建设方案,组织荣成市和文登市申报了全省行政复议示范单位。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均按照要求配备行政复议机构、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借助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加强了行政复议工作力量,为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六、以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为方向,切实强化监督协调工作

(一)围绕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动市级城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有关业务部门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了城市管理上档升级。全面开展了县级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材料已经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待批,有力地推动了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二)围绕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大力加强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规范工作,以市政府文件公布了52个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各市区都以本级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认真做好行政执法指导工作,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指导行政执法工作100余次,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中发生的争议。强化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严格办证条件,依法办证500余个,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三)围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按照《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每年联合档案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指出存在问题,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尽快整改,切实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今年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已经启动,在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自查的基础上,突出检点,对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将于12月底结束,将为提高我市行政执法水平发挥有力的推动作用。

(四)围绕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积极开展行政执法制度创新。活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大力开展行政执法制度创新,先后出台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处罚听证管理,行政执法办案回访、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备案等20多项制度。通过规范行政程序,细化职能事项等措施,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条件、执法程序和执法时限等内容,促进了行政执法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七、以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为纽带,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市政工程法规篇(3)

第三条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市政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规划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交警、城管执法、园林、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规划局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市政工程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由市规划局委托相关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应的市政工程专业规划,按程序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编制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市政工程设施作出综合安排。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管线综合规划内容。

第七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成果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城市管线工程在规划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调查建设区域内的城市管线现状资料,在无准确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建设单位查明地上及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并经市政部门认可,在办理项目报建时一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规划局。

第九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完成后,由市规划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或规划方案)技术审查,审定后依法予以公布。

第十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法定程序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等相关规划手续。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发展改革等部门不予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市规划局应在市政工程开工前组织定位、放线。测绘单位应依据市规划局核发的《放线通知单》、依法审定的施工图实施定位测量,并及时出具放线报告,经市规划局核实后,方可开工建设。管线(包括庭院管网)等隐蔽工程覆土前,市规划局应当组织验线,核实通过后,建设单位组织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测量。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持相关资料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按照变更的图纸施工。

第十三条市城区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在道路控制线以内的各类市政工程设施应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与道路工程一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与城市道路同步实施的市政工程,须按程序报批并办理临时工程手续,采取临时过渡工程措施。未经市规划局批准,在道路控制线范围内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市城区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管线,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局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测量,编制竣工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验收申请。市规划局应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制度由市规划局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单位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向有关部门申请财政评审、竣工决算。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决算。

第十七条需要进行临时市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按法定程序持有关资料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的临时市政工程使用期限为两年,确需延期的应在使用期满之前3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临时市政工程如影响城市建设,应无条件拆除。

第十八条市政工程设施用地,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应报市规划局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规划局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新增架空管线的设置,现有架空管线按有关规划逐步改造入地。

第二十条市规划局对市政工程建设进行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市规划局负责市城区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建设,相关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涉及市政工程数据信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有关信息未经其所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复制或者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经批准复制的,复制件按照原件的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编制专业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否则,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相关批准文件要求建设市政工程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开工前未经定位、放线或隐蔽工程覆土前未经验线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临时市政工程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

(一)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

市政工程法规篇(4)

第三条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市政建设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五条对于规划未覆盖或规划调整区域,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两套以上技术方案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需要确定是否举行专家评审(论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核发相关行政许可。

第六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对市政建设项目作出行政许可,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七条短距离接管、延管、迁线等零星市政工程按第七章“零星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办理。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临时市政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当规划行政许可作为其他行政审批必备资料时,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没有规划相关行政许可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在实施道路交通工程建设时,各管线工程应同步建设。道路工程在竣工后五年内不得再开挖进行建设,确须在道路内敷设管线的必须采用非开挖技术。

三章市政项目选址许可

第十三条市政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须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选址申请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该项目立项申请。

第四章市政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此项许可限于要办理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利用的市政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用地许可申请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界限,并审查同意提交的总平面布置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章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进行施工图设计,具备相关资料后,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建设项目图纸审查,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相关建设许可。

第十九条市政建设单位须委托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实施放线,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项目方可施工。

第六章市政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许可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竣工测量(市政隐蔽工程在工程覆土前须进行竣工测量),取得竣工测量资料后,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测量成果和相关资料,提出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竣工测量单位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竣工测绘单位应采用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平面坐标系和国家85高程系。竣工测量成果必须符合《*市*区UPGIS数据入库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查验相关资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技术标准。审核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在建的单位用地、居住小区等项目内市政项目与地上建筑一同验收,不再单独办理市政工程规划验收许可。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市政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不予最终审计,不予出具审计报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财政部门不予进行项目结算,且工程不能移交。

第七章零星工程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对于短距离(100米内)延管、建筑项目给水、燃气、排水接管、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等零星工程,为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盖有“*市*区规划管理局市政工程规划专用章”审批签字的施工总平面图。项目竣工后须进行竣工测量,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许可。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获得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施工总平面图后,方可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出施工申请。

第八章数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并会同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数据技术标准,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和竣工测量成果应及时入库,保证系统具有良好的现时性。

第二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竣工测量内容和数据要求。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市政工程法规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多方案比较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规划草案,应当经该单位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盖章,并附具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水系、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的界线。

第十四条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有关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负责审批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草案、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先对原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批。调整城市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将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省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时,应当附具下列材料:

(一)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二)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后,应当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城市规划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依法需要备案的城市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法定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依法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或者改变其规划范围,应当附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调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和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核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查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及岗位执业条件。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采取听证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请续签,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分别为1年。期满未完成用地审批手续或者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城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安排城市重大工程建设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以及对报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应当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作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条件之一。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

城市规划督察员由派出人民政府从城市规划管理和编制单位专业人员中选聘。

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对城市规划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督察:

(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

(二)重点建设工程规划选址;

(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四)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其他问题。

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督察,及时发现、制止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并定期向派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督察情况。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发现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报派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督察意见,及时纠正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向城市规划督察员反馈。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拒不纠正城市规划违法行为的,派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建议派出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督察员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备案。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以罚款或者补办手续代替。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下列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人民法院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对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

第三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规划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城市规划违法行为的举报,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市、县人民政府的下列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编制、审批或者调整城市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的;

(三)指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列违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编制、审批或者调整城市规划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

(三)从事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的人员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岗位执业条件的;

(四)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市政工程法规篇(6)

第三条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所需建设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第十二条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第十三条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电力架空线。

本条第一款范围内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围内35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路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现有应当下地的架空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逐步下地计划,并按计划或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下地。

第十五条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规划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线;道路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制定管线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论证或听证;

(二)持论证或听证结论,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第十八条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开挖时间距竣工时间由远至近逐年提高标准的原则,依法调整禁止开挖期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第十九条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主干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各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供管线单位选择。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第二十三条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第二十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六条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费。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的;管线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施工的,依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各类建设工程造成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阅管线测绘资料,或未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管线测绘资料组织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致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管线测绘资料,造成工程施工损坏管线的,损失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

(三)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成果质量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市政工程法规篇(7)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城建、市政、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或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机构或通过市场化运作选择的代建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核、施工图设计审查。

市财政部门应安排前期经费用于审批阶段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的审批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市建设部门或市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市财政投资项目中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项目(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选择咨询机构进行编制,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签订委托咨询合同。其他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按照规定应报上一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报批前应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选择咨询机构编制(同一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同一咨询机构编制),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签订委托咨询合同;其他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对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方予以办理审批手续。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总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并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审查后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的估算总投资。

第十五条项目总概算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审核,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的依据。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委托中介组织对项目总概算进行审查的,中介组织必须具有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审查费用列入项目工程成本。

项目总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并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项目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编制和审查项目总概算的依据是国家或省相关专业计价依据。

建设单位申报调整项目总概算的,应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该原批准项目总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后再作调整。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依照经批准的投资总规模和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施工图设计报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市财政部门组织审核。

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若工程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优化设计。

第十八条列入我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的市财政投资项目,还应执行《*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197号)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会同市财政、规划部门以及市建设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毕。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须经市政府审核通过。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市财政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概算总投资及年度投资额;

(三)在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已完工尚欠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名称、年度安排支出金额;

(五)拟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六)待安排项目预留资金;

(七)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核定且资金来源已落实,方可列入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优先安排在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在建项目需结转下一年度的,其投资建设情况由建设单位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末按规定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增减新开工项目或对已批准项目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将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应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依法对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按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拨付制度。

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做好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工作,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能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及增加投资规模。确需变更设计的,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现场签证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确认。事后补签的无效。

第三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项目工程档案。

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应在收齐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后6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投资项目经审核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应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30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大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投资效益。

第三十六条项目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财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可对与市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采购等单位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市财政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应在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五)市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具体工作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8号),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执行;

(六)市监察、审计、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明确责任:

(一)属投资包干的项目,按确定的总投资组织实施,签定设计和施工合同时应在条款中明确发生超投资时超支工程款责任的分配;

(二)概算、预算错漏项由编制概算、预算的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

(三)施工图设计必须在勘明地质的情况下进行,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增加投资的,按有关法规及勘察设计合同约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第三十八条整改与处罚: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备案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年内不再委托其从事财政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3、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市财政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根据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镇区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水利工程按《*市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中府〔*〕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府〔*〕8号文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市政工程法规篇(8)

(一)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罚。

(二)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市),由具有规划执法权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罚。

(三)已经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市),在原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案的基础上,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统一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负责与行政处罚权范围对应的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和纠正(包括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验线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等,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二、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发现机制

(一)完善巡查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巡查频率,强化巡查手段,确保巡查效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5日内通报给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二)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建设工程开工和基础工程、隐蔽工程覆土前,及时到施工现场验线;建设工程竣工后,核实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在建设工程验线后至竣工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要跟踪检查。对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监督改正。对竣工的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违法建设,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监督其按时改正,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核实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三)畅通违法建设举报和控告渠道。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具有规划执法权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受理广大群众对违法建设的举报和控告,并及时核查处理。

(四)坚决制止在建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县(市)政府,由市、县(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

三、严肃处理违法建设

(一)规范违法建设处理方式。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各类违法建设,除对规划实施无影响及确实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外,要依法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决定对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具有规划处罚权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应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将有关材料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依据城市规划和有关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市、县(市)政府,由市、县(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同时提出改正意见,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监督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此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二)严格临时建设管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经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没有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报市、县(市)政府,由市、县(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

(三)杜绝“以罚代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第66条规定,对于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违法建设,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实施行政罚款的同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必须监督其改正(或拆除),切实消除违法建设对城市规划实施的影响及其危害后果。在有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对已形成的违法建设的拆除,可以由区政府负责,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四、建立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强化执法管理。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大治理违法建设的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标准,不得相互推诿责任。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请查封施工现场或依法违法建设的,各市、县(市)政府应及时作出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或依法违法建设。

市政工程法规篇(9)

执法局赴昆山参观学习情况汇报 根据县领导指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局长同志的率领下一行12人于2004年4月6日至9日赴江苏昆山参观学习听取了昆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情况和经验介绍,参观了市容市貌与局领导召开了座谈会,就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交流与探讨,开阔了思路,增长了见识,现将参观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昆山市的基本情况 昆山是江苏徐州下属的一个县级市,东邻上海、本依苏州,市域面积921平方公里(其中市区80平方公里),户籍人口60万(其中市区户籍人口15万),外来人口60万(其中市区外来人口10万),辖区10个镇和一个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昆山过去是一个农业县,工业基础差、底子薄,改革开放以来,他们重视发挥优势,积极强抓机遇,加速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推动了两次大的经济转型。现在昆山已经从一个农业县变为沪宁经济走廊中开放度较高的新兴工商城市,形成了以开放型经济为主导,三次产业协调发展,三个文明同步推进的良好局面。这几年,先后荣获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市,全国优秀旅游城市等称号。去年全市完成GDP614.34亿元,人均相当于6290美元、财政收入41.52亿元,进出口总额84.74亿美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128元,农业人均可支配收入6262元。 二、执法局的体制、职能和工作模式 (一)体制 昆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经国务院法制办批准的全国县级市第一家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行政机构,于2001年10月18日成立。是昆山市政府对城市管理、城市行政执法方面进行综合管理的部门。设局长1人,副局长3人,内设办公室、财务科、综合科、管理科、法制科5个职能科室共19人(为公务员编制)。下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环卫所、绿化所、路灯所、河道所、市政养护所等单位,执法队员180人(事业单位编制)。下属10乡镇各有一个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隶属各乡镇,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授权下行使乡镇驻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共有执法人员300多人,为全额事业单位编制。 (二)主要职能 (1)行政执法职能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批复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职能有: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城市管理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工作,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实施对城市管理行有力的保障。街区美化、亮化景观改造、绿化广场建设、户外广告统一,取得了明显成效,产生了美化环境、聚集人气、创造商机、改善群众生活质量、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的综合效应。 (二)制度健全,落实严格,加强监督,打牢城市管理和执法基础 昆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三年来,逐步完善了行政执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责任人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行政执法投拆、申拆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执法损害赔偿制度、行政执法回访制度、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案件听证程序规定、信访案件办理规定、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罚没票据、罚没款管理制度、先行登记保存及没收、暂扣物品的管理规定、执法文书、案卷管理制度)内部规章制度(八项*、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请示报告制度、接街线路工作预案、关于加强中队与街道执法管理工作联系的暂行规定、执法大队培训制度、执法大队点验制度、执法大队点验制度、执法大队点验计划)和执法类流程(行政执法监督流程、行政执法投诉、申诉流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与追究流程、行政执法损害赔偿流程、行政执法回访流程、行政案件简易程序流程、行政案件一般程序流程、行政案件听证程序流程、信访案件处理流程、罚没票据、罚没款管理流程、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流程)、规范类流程(请示报告流程、接待线路工作流程、点验流程、检阅流程、考勤管理流程、考核督查队工作流程、深夜班值班流程、物品采购、领用流程、汽车作用、保养、维修流程、摩托车使用、保养、维修流程、无线电台操作流程、摄像机操作流程、数码相机操作流程、手持噪声统计分析仪操作流程、车辆轮胎固定锁使用流程、电脑使用流程、复印机操作流程、刻录机使用流程、语音追呼系统使用流程)。 使执法人员从生活到工作各个方面都有具体的规范从制度制定、下发、考核、落实、监督、检查等各个方面都有具体措施和相关责任人,使各项制度得到严格落实。同时,通过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接待制度,接受当事人和市民对城管执法行为和执法工作的投诉、举报等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并建立了相应的奖惩制度,重奖重罚,进一步提高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的力度,为提高城市管理和执法水平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实践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城市管理和执法水平 经过6个多月的努力,昆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03年7月16日正式通过了德国RWTUV认证机构的质量体系认证,表明已成功建立起了符合ISO9001:2000质量管理标准的城市管理服务体系,并得到了有效的实施。通过建立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来加强组织的质量管理力度,提高其质量管理水平,是最近20年来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ISO9000族引入的理念。因此,加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组织的质量管理工作,就是通过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规定一组相关关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管理职责、资源管理、服务实现过程以及测量、分析和改进)来实现其规定的质量目标。城市管理系统推行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其目的就是提高城市管理和执法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服务于市民。 1、实践ISO质量管理服务体系,这是观念上的大胆突破。昆山市执法局在全市政府机关、全国城市管理系统率先通过ISO9001:2000城市管理质量服务体系的认证,积极探索在行政机关建立ISO质量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服务于公众,其影响是深远的。通过实践,大家明确了不管什么工作产生的问题,都要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采取纠正的措施,目的不仅是解决问题,而是要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而分析研究,进行改进。有了工作目标、工作标准,必须通过好的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去推进,去落实。我们建立了一系列服务流程,对管理和执法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通过选择科学、合理的工作方式、方法,使工作效果更为显著,同时,在服务过程中定期地检查和评定有效管理的各项服务。通过服务过程和质量评定,策划下一个服务过程周期的服务计划,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3、推行ISO9001在政府部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和效果。实行ISO质量体系认证以来,我们的工作观念得到了转变,工作作风也得到改善,工作效果日益明显,主要体现在: ——增强公众的信任和支持。管理就是服务,就是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通过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进一步规范城市的容貌,为市民提供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推行ISO9001认证以来,社会公众对我们工作的满意度逐步提升,据我们组织的一次市民满意度调查显示,市民对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服务的满意率均超过95%。 ——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我们坚持“社会效益第一、服务信誉第一”的原则,树立“一次做好”的观念,全面准确地为市民提供有效的政府行政管理,切实为公众排忧解难,实施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以来仅有两起群众投诉。 ——理顺了内部管理关系。实施ISO9001,因职责和工作更清晰界定,使内部阻碍及传统管理中的一些矛盾得到化解,杜绝了因管理关系不清导致的单位、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现象,杜绝了单位的内部保护主义,办事效率更高,办事程序更明朗化、科学化。 ——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ISO9001的管理标准的实施,使干部、职工各司其职,各显其能,更注重“办好事情”,而不是远离事情。同时,注重减少错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投诉。 ——树立正确的工作观念。ISO9001所要求的记录所提供的数据分析更加详尽、具体,减少了出错率,在全体干部职工中牢固树立了“质量是做出来,而不是查出来”的正确观念,从而激励大家积极行动,想你所做,做你所想,说做统一,不断提高。总之,昆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探索一条行政机关和城市管理同国际先进管理体系接轨的新路子,是建立一套适合于城市发展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操作标准,让它成为约束全体干部职工的行为准则,并衡量每位员工的工作绩效,确保城市管理规范真正落实到定位、定点、定岗。ISO9001:2000版管理体系认证目的是达到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的合理性、统一性、规范性、公正性,这也是昆山市城管执法局推行ISO管理体系逐步达到的工作效果,也是全体城管人共同奋进的目标! (四)加快信息化进程,提高城市管理和执法效率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把信息化建设作为政府工作和国家信息化的重要战略,利用信息化管理可以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城市管理信息化是指充分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城市管理信息体系,用数字化、网络化的手段来处理、分析城市管理中的问题,管理整个城市,确保城市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交通流能高效运转,使城市接近最佳管理状态,以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昆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信息化管理目前已完成全套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上线工作。 作为政府的执法部门,长期以来,老百姓一直希望城市的管理与执法行为能够进一步规范化、透明化。所以昆山市执法局要运用信息化管理这一载体,在公众网络上架设一个对外的公开窗口,用ISO9000的标准规范执法局的运作,以网站的形时代提供革命性的手段。这种手段是一种可持续、适应城市变化的手段。 2、城市管理信息化是对城市化、社会信息化的有力推动。作为社会信息化一个重要内容的城市管理信息化,将有效地带动社会服务信息化和企业信息化。城市管理信息化是一个城市重要的无形基础设施,是管理和完善有形基础设施的“大脑”。如何发挥高科技的最大潜力,管理好城市,服务于社会,是新时期城市管理者面临的一大挑战。 3、信息化是提高城市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和最佳途径之一。提高城市管理信息化水平,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大大改变目前城市管理中的信息沟通不畅、被动管理、封闭管理、管理不科学的状况,有利于实现城市管理由定性向定量、由单一向系统、由静态向动态的转变,大大提高整个城市管理的效率。信息化还将大幅度提高城市管理部门对公众服务的能力。对市民而言,增加了一个可以平等、可靠、便利地享有和获取大信息量的渠道,可以充分地利用服务设施,提高生活质量;对企业而言,则更能改善基础环境,获取更多、更有用、更及时的信息,提升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4、信息化是对原有城市管理体制与服务流程的重造。这个重造不仅仅是简单的现有城市管理事务流程的信息化,而是对所有管理流程的有效整合。这个过程必须围绕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功能、建设廉洁政府等目标,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昆山市实施城市信息化以来,各项工作透明度提高了,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度得到了进一步的统一,极大地提高了城市管理与执法的效率。 四、城市管理的“昆山模式”带给我们的几点启示: (一)城市管理与执法有机结合是基础。昆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仅有对城市管理具有行政执法权还具有诸多管理权。其与市容市貌和市民生活紧密相关的环卫、绿化、路灯、河道、市政养护等部门都是执法避的下属单位,这样就便于管理与执法。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城市管理与执法的顺利实施。 (二)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是前提,昆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避同时也是昆山市“创建精神文明城市”指挥部,一个班两副牌子,这样遇到几个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事情,就以市委“精神文明办”的名义召开协调会,统一认识,统一布置,统一要求,统一实施。同时市政府专门建立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颁发了有关文件、各部门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使城管综合执法能够顺利实施。 (三)准确的突破口是手段。昆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从各方面关注的热点、难点出发以整治新区的流动摊点和旧城区的声音建筑为切入点,打了一个漂亮的攻坚战,得到广大群众的衷心拥护,起到了“以点带面”的良好效果,为城管执法工作的持续开展开了一个好头。 五、借鉴“昆山模式”加强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几点设想 (一)尽早实现城市管理与执法的有机结合。目前,我县在城市管理与执法问题上有脱节现象。如垃圾、卫生、市政等问题,执法避只有执法权,没有管理权,我们发现了只有处罚,但问题并没有解决,还要通过其它部门去解决,这样时间久了,就会形成互相推诿、扯皮现象、不利于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的顺利展开,不利于日益加快的城市化进程。 (二)加强协调、调动各部门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建议县政府设立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布置,统一要求,统一责任,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促进我县城市化进程。 (三)加大投入,保证城市管理与执法的顺利进行。城市管理,一是职责庞杂,笼而统之。大至城建市容、交通、规划,小至临街乱建,摊点乱摆、随地吐痰、无所不管,无所不包,使城管部门疲于应付,二是经费难,城管部

门不得不“以乱养治”倍遭诟骂;三是执法难。由于我县是农业县,市民素质低对城市管理执法难以理解难以形成自觉性。因此必须加入宣传投入,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使城市管理与执法的有关文件,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加大办公投入提高办公自动化;加大人员培训投入,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执法设备投入,增大执法力度,使我县城市管理与执法上台阶,上档次。 (四)完善各种制度,提高执法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由于我局建局时间较短,虽然制定了一些制度,但还不完善有些还不科学,操作性不强,通过学习“昆山模式”找出差距修改完善严格落实,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执法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借鉴“昆山模式”完善诸多联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各街道居委会联合,由于居委会委派几个人担任联防队员负责小区内的检查监督和举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乡镇成立城管中队、作为执法局的派出机构、隶属乡镇在执法局的授权下在乡镇驻地行使行政处罚权这样就更有利于小城镇的城市化进程。

市政工程法规篇(10)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市政工程建设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基础建设,其质量关系到工程的使用效果和使用周期以及建设效益。在生活水平提高的今天,人们的思想和审美观念都在发生变化,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再仅仅停留在工程的实用性,进一步向着功能性、美观性和文化性发展。为适应这种需求的变化,市政工程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根据时代的特征赋予新的要素。只有不断增强监管工作的适应性和有效性,才能提高市政工程质量。本文针对我国市政工程质量监管的现状,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

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背景

市政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根据时代的特点和工作环境的变化作出相应的改变,而新形势的变化给市政工作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压力,只有不断增强监管工作的适应性,才能发挥监管效能。

市场形势的变化为工程监管提供条件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市政建设数量的增长速度也在增加,逐渐出现点、面、线均扩大的趋势,工程项目中也出现跨度大、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在管理方面,市政工程一般都是大型建设,其建设的规模与资源配置的比例不平衡,客观上制约工程质量。另外,由于市政垄断,在工程承包投标方面容易出现腐败问题,一些技术水平低下、管理落后的承包方在得到投标后,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这些问题都要求市政工程要加强监管的力度,实现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

市场变化导致市政工程监管任务发生变化

由于工程在监管方面的难度加大,还加上风险环境的变化,一些市政工程的技术含量要求较高,施工难度加大。不完善的市场体制和投机主义的逐利趋向,给市政工程的监管带来了新的困难。比如,监管责任没有落实,市场不规范,投标体制比较混乱等。市场机制不完善、投资主体逐利趋向,给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带来的后果直接影响到市政工程质量,损害市政工程的形象和名誉。为此,政府必须实行责任追究制,完善监管工作新机制。

二、市政工程质量监管中出现的问题

市政工程质量法制监管体系不健全

整体上看,我国市政工程质量监管体制不完善,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这使得市政工程各项目很难落实,对质量监管人员的职责不明确,造成在工程建设中出现违规现象。在相关处罚体制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降低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利于市政工程质量监管的长期贯彻执行。同时,在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只是对工程加以整改,没有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严重影响市政建设的质量。

监管机构的投入不足

监管工作是市政工程的重要问题,而监管机构的经费投入也是影响市政工程质量监管的关键因素,目前的市政工程监管,多数投入的经费来源都是部门单位的自营收入,为节约成本,监管部门在监督环节和管理人员方面大大缩减管理成本。另外,由于地方和各城市发展程度不一样,特别是中小城市,监管人员的不足和监管队伍素质低制约了对市政工程的监管。有些监管人员受利益的驱使,更是直接忽视自身的监管职责,出现许多违纪行为。

市政工程质量监管队伍素质不高

市政工程的特点决定了监管工作人员要具备高素质和高能力的要求,但是现在的市政工程监管虽然规模不大,但监管队伍却比较混杂,人员的结构上混乱使得知识水平和监管技能相对落后,难以达到市政工程质量监管的需要。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内部组织也复杂混乱,在工作作风方面比较差,监管程序缺乏,力度不够,手段单一,能力不足。

市政工程具有垄断性

市政工程的特征具有明显的垄断性,主要表现在,政府投资,业主是政府主管部门,权力机制不健全,这种垄断性特点往往会造成在监管机构内部容易出现隶属关系,造成对工程的监管力度不够,对出现的和合法、不合理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同时,在工程建设中私分现象严重,群体贪污频频出现,从根本上影响了市政工程质量监控效果。

三、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管策略

针对市政工程出现的种种问题,为全面规范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必须从内外部两个方面着手,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外部主要指的是市场环境,内部包括监管机构内部组织等,具体内容如下:

规范市政工程建设的市场环境

规范市场环境必须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对相关设计施工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核,加强对质量责任主体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督。保证施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另外,在投标方面,坚持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优先考虑具有先进技术和良好信誉的施工设计单位,尽量减少政府性质的干预,打造市政建设的健康发展环境。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质量监管有理可依

市政工程质量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落实监管措施的重要保障,政府要发挥自身的指导作用,结合市政工程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制体系建设,以约束市政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和行政部门的权力,为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明确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内容实现质量管理

由于市政工程存在一定的规模性,建设工程比较复杂,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而施工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这就要求要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奖惩工作,确保建设队伍的稳定性。另外,在施工的设计方案方面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和对比,如果设计出来的施工方案有问题就必须马上采取整改的措施。同时,使用的工程材料质量在硬件方面也对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性,监管人员对材料的使用方面要把握好检查的每一环节,禁止使用有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监管人员要把握好每一道工序的质量,确保工程在合理的控制下进行。

市政工程法规篇(11)

《城乡规划法》第4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具体来说,主要有城市规划编制应做到:第一,近、远期相结合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城市的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的发展状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要求。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时序同国家和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第三,环境保护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促进城市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轨道。第四,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第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城市传统风貌原则,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重要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和构筑物,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第六,安全防患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市容景观。第七,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相互促进,要基础设施先行,开发一片、完善一片、收效一片。

二、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建设用地规划

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是实现城市规划的基础。城市土地利用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城市合理布局、环境质量和城市形态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的致命点。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对城市土地的利用进行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就难以落实,当然就更谈不上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建设了;因此,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首要任务和极其重要内容。

概括地说,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参与法定的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对于国家确定建设的、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提出具体要求,使其符合城市规划,这类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报批,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选址意见书;二是根据法定的管理审批程序,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包括临时用地,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的审批程序,对于各类建设活动进行规划管理。这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项大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概括地说,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求,并审查有关规划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其建设活动的合法性。

按照建设项目的类型和期限不同,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可以分为建筑管理、道路管理、管线管理、临时建设管理等几大类。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不同的规划技术要求和审批办法。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三)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检查和群众性监督的作用,对于各项进行中的建设活动进行定期的和不定期的、严格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城市规划区出现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贯穿在建设项目从立项(选址)、定点、用地,直到建设申请、施工、竣工验收,以及使用的全过程中。

三、城市规划中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占地行为及法律责任

违法占地行为,是指行为人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城市规划区土地的行为。根据《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有关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然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最后再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征用或划拨土地。这一规定表明,任何建没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申请征用集体土地、划拨国有土地的法定必经程序和条件。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实质在于确保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行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杜绝任意占用城市规划区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城市规划法》第39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土地,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论通过哪种渠道和采用何种手段,即使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占用土地的,该批准文件依法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行为人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非法占用土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建设行为及法律责任

违法建设行为,是指行为人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工程建设程序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从工程建设的自然过程而言,完成一个建设项目要依次经过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报批、建设用地及城市规划许可、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若干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工程建设程序进行建设活动均属于违法行为、,对工程建设实践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建设,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违法建没行为。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41条的规定,违法建设行为虽然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补救的,由县级以I二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对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违法建设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违法行为及责任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行为。无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活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或者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或者提交的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3)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备案制度的行为,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时,未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承担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未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4)骗取、伪造、涂改资质证书和违法使用资质证书以及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