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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职能还基本上没有被融于保险企业管理中,保险经营基本上还是财务型控制被动经营。第二,保险业发展总体决策和保险公司决策在相当程度上缺乏风险管理理念,保险的粗放型经营、以保费收入作为经营业绩的硬招标的决策思路对目前的保险发展仍起着决定性作用。第三,保险风险管理技术水平低,风险评估、保险信用等级评定缺乏有效的评定标准,风险控制和风险融资的方式相当有限。许多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防灾防损部门,在有防灾防损部门的企业中,其人力与财力的配备不足。第四,在保险风险控制过程中,事后控制为主要控制方法,对风险的事前控制重视不够。第五,在保险监管方面,主要还处于事后监管阶段,监管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前瞻性,监管重点仍在费率等问题上,对关系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资本比率、再保险安排、资产配置等内容监管力度不够。
2.较为注重显性风险管理,对隐性风险管理重视不够。
第一,在业务发展导向上,注重规模和速度,强调业务增长量,忽视保险发展的质。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主要是根据保费收入增加额为依据的,保险法规和保俭监管部门对保险费地位的过份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商业保险公司把保费的追逐作为主要经营目标。保险公司在实际展业中,重保费,轻理赔;在保险市场竞争中,以保险价格进行恶性竞争,盲目承保、劣质承保并存;在保险险种开发上,以占取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手段,对保险产品风险的管理控制重视不足。
第二,在保险发展导向上,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保险决策和保险经营中的短期行为,对保险业发展及保险公司发展战略长远性研究不够;在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度方面,保险业未能充分重视恶性竞争、保险中介制度混乱、保险欺骗对社会公众产生不度影响;在制度法律建设方面,对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法律基础建设重视不够,一方面表现在保险法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另一方面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开放条件下保险业的发展,一个有效的保险法律体系还未基本形成;在保险文化建设方面,保险公司文化建设滞后,保险文化传播缺乏创新,保险公司的形象度和美誉度构建急需加强。
3.较为注重内生风险管理,忽视外生风险管理。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不重视对公众信任风险的管理。
第二,对保险开放、民族保险安全的风险重视不够。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对中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中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研究不足,忽视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内在的根本制约。
第三,部分保险公司较为重视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而对保险同业的规范竞争、有序竞业的风险管理重视不够,保险同业组织的作用还相当有限。
第四,对保险中介组织的风险管理力度不够。部分保险公司无视保险中介的有关法律规定,不顾中介机构经营资格、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状况等条件进行中介展业,表明保险公司对中介组织风险管理与保险公司自身的规范经营都应加强。
第五,缺乏对保险欺骗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保险欺骗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日趋加大,在中国保险理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的国度里对保险欺骗的风险管理需在制度完善和技术创新上加大力度。
4.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决策缺乏依据。
保险经营是在大量可保风险前提下运用大数法则对可保风险进行分散,各类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在相当程度上也可以说,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保险资源。保险经营依据这些保险资源从事保险展业,通过展业扩充丰富这类资源提高保险经营水平和展业范围。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要求保险公司(包括社会)建立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对这类保险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我国相当部分保险公司有效的风险信息系统都未能建立,这将可能导致保险经营决策缺乏合理依据,使保险经营缺乏合理的数理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这将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增加。
5.风险管理理论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
在我国,风险管理理论发展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保险风险管理既包括风险投资、保险购买和管理、安全、赔偿金管理、索赔管理,又包括公共关系、市场服务、培训员工、提供法律咨询等内容;既包括对保险公司的硬件失误风险和软件失误风险的管理,又包括组织性失误风险和人的失误风险的管理;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又包括保险业风险管理;既包括保险经营显性风险的管理,又包括保险经营隐性风险的管理。只有建立起全面的风险管理观,才能推动和实现保险业有效的风险管理。
二、目前风险管理状况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1.保险业风险管理及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弱化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基础;
近年来40%的保费增长率是在粗放型经营模式下,在风险管理未能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实现的,在这种经营模式下,重视保费增长速度与资产负债管理重视不够并存,保险公司总资产增加与净资产减少同在,保险市场规模扩大与保险业务的利润水平逐步降低并举,增加保费的快速增长与较多风险的累积相随,这不仅有悖于保险业风险承担、风险分散的宗旨,而且大大影响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功能弱化将不利于深化社会公众对保险的信任,保险信任和保险信心是各国保险业发展的生命力所在。
近现代保险发展的共同基础是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和信任,这是决定保险需求的根本因素,因为信心和信任是保险理念培育的良性土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真正地为社会公众分散风险、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服务的经营理念,真正地实现保险经营与保险风险管理的融合,以增强和巩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特别是在目前风险分散途径多样化的情形下,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和信心对现代保险业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3.保险经营风险管理的弱化将使中国保险业在国际保险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导致中国保险业在对外开放和加入WTO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局面。
从中国民族保险发展历史可以看到,中国民族保险业是在中国本身缺乏商业保险理念和商业保险技术机制、在国外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进行掠夺和控制的不利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种特定的历史路径制约了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在中国民族保险实力不足、现代民族保险发展缺乏一定制度环境和制度基础的条件下,民族保险业更应注重自身的稳健发展,大力加强保险发展的制度建设,培植保险理念。惟有如此,才有可能实现民族保险发展从量的增加到质的升华,增强民族保险业自身在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力,逐步有序地实现保险的国际化。
三、对策
1.实现保险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制定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构建良好的宏观环境。
保险业发展要实现根本性突破首先必须实现从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走出重速度、轻质量的恶性循环,把保险发展引上稳健、健康的轨道,进而逐步增强民族保险业的综合实力。也只有在经营方式根本转变的前提下,才可能制定出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
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是中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战略前提。首先保险产业政策必须建立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和人文背景上,只有在这种根基上培植公众的保险意识,构造保险制度环境,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开发保险资源潜力,满足公众的保险需求,才能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业发展道路。其次,保险产业政策必须体现可持续发展性,坚持可持续发展性,才能有效地开发中国潜在的保险资源,才能实现重速度、轻质量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只有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真正实现保险业本身的宗旨;只有坚持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逐步树立和增强公众对保险的信任感。再次,中国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必须把战略管理、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融于一体,政府应以较高的战略眼光来发展保险业,保险业在社会政治经济中的特殊地位要求政府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政策,改变目前中国保险业税负较重的局面,对一些投资型产品的开发可考虑税收优惠或递延税收政策,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应考虑到有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和中外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保险业应坚持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实现保险真正地为社会经济、社会公众服务宗旨;保险产业政策还必须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可考虑建立区域性的保险产业政策与统一的保险产业政策相结合的保险产业政策体系。
2.培植健全的保险意识,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基础,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提供制度支持。
保险风险管理不仅仅是一种风险识别、衡量、控制、融资的技术方法,还在于风险管理制度是一种保险制度安排,提供对风险管理的制度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培植健全的保险意识是构建中国保险制度基础的一个永恒主题,保险意识的培植一方面需要保险公司规范的经营作风、良好的社会形象的凝聚力和辐射力来实现,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保险意识的传播也有利于保险意识的培植和增强。
法律是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程度决定风险管理水平高低及其绩效大小。目前应着手解决保险发展与保险立法滞后的矛盾,弥补《保险法》中的缺陷和不足,同时抓紧时间构建完整有效的中国保险法体系(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外资保险公司市场进入与监管条例》等)。
3.实施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强化社会风险管理理念,是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重点。
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中国的特殊体制背景下,保险经营方式转变、保险法律制度构建应与保险业全主位风险管理实施同步进行。中国保险业全方位风险管理包括对物的风险、行为风险与心理风险管理、制度风险与人的风险的管理、显性风险与隐性风险的管理、内生风险与外生风险的管理、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与风险预警系统的管理等。
关键词:企业风险管理框架;风险管理文化;风险管理制度
据瑞士Sigma统计,从1978—1994年16年间,世界上有 648家保险公司破产,尤其是1996—2001年,保险业高度发达的日本连续7家生命保险公司破产。在我国,标准普尔在《中国保险业信用前瞻2006—2007》中对我国保险业风险的评价是:无论寿险还是非寿险的行业风险依然较高。这给我国保险业敲响了警钟:保险公司在经营风险产品的同时,必须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美国反舞弊财务报告委员会的发起组织委员会(COSO)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提出的全新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对于我国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具有极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保险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可以起到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企业经营战略有效实施等重要作用,因此,是否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是衡量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一)保险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保险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一方面表现为客户保险需求的全球化,跨国公司基于其全球经营业务在世界范围内安排其风险管理与保险计划;另一方面表现为保险人通过国际间的保险资本运作、对冲机制、战略联盟等多种形式,满足巨灾保险、金融风险管理等迅速增长的需求,在国际范围内寻求新的生存和发展空间。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真正意义下的自保公司,70年代由荷兰人首创并迅速风靡全球的银行保险,80年代人寿保险业出现的以万能寿险和变额寿险为代表的产品创新,90年代出现的保险风险证券化以及大量新型风险转移工具,特别是近年来,处于前锋地位的保险人、保险经纪人、政府保险机构及民间保险组织,如安联保险等,已经在综合风险管理(Integrate Risk Management)、非传统风险转移工具(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s)等新型保险产品和技术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创新,保险保障的范围已经大大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可保风险范畴,从而预示着未来保险业的革命性变化。
(二)保险资金面临的投资风险越来越大
随着金融市场的创新与融合,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拓宽,可投资品种逐步增加,从普通的债券投资发展到权益类投资、从国内市场拓展到境外市场,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业资金面对的各种风险也越来越复杂。例如,寿险保单存续期一般都长达20至30年,相应的在资金运用中要考虑20-30年存续期的投资与之相匹配。投资于固定收益资产的寿险资金,对利率的变动非常敏感,市场利率的微小波动会导致资产价值的较大变动。据统计,到2006年8月,债券已经成为保险资产配置的最主要工具,投资规模已经达到8777亿元,其中,持有国债和金融债余额分别达到3 674亿元和 2 416亿元,债券资产占保险资产运用的比重由2001年的 28.4%上升到2006年的55.2%,保险公司持有的企业债、银行次级债、国债和金融债的余额分别占总余额的69.6%、45.5%、12.1%和11.6%。在央行上调利率、国债等债券收益率大幅下降的背景下,保险公司投资风险显然还在加大。投资效益低下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据测算,1999年以前的保单会导致我国寿险业利差损每年增加约20亿元,到2004年底寿险业利差损总额超过 720亿元,占到行业总资产的9%左右,即便各寿险公司将全部业务盈余都用于弥补利差损,也需要10年的化解时间。而权益类投资,包括金融衍生物投资风险巨大,给许多公司带来几亿、以至几十亿金额的损失,如德国哥达保险公司、克罗尼亚保险公司、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伦敦巴林银行等。因此加强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对资金运用是非常重要的。
(三)全面风险管理成为现代保险企业管理的基础和核心
随着金融保险市场的日趋深化和扩大,各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也从原来的规模扩张逐渐转变为内部管理、业务创新等方面的竞争,从而导致了保险企业的经营理念的深刻变化,使全面风险管理成为现代保险企业管理的基础和核心。从世界范围来看,风险管理正在从传统的“点对点”式的管理走向全面的、一体化的管理。国际上比较有名的内控和风险管理模式有英国的Cadbury、美国的COSO和加拿大的 COCO,特别是美国的COSO模式从理论到操作方法上阐述了一整套完整的全面企业风险管理框架。William J.Mc·Donoush所称,“内部控制将对投资者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因为稳固的内部控制是抵御不当行为的头道防护线,是最为有效地威慑舞弊的防范措施”。2005年,保监会制定《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2006年,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这对于推动保险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我国保险业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近几年来,国内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在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和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方面有了一些进展,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全面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到位,存在着严重的“竖井效应”。二是没有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框架。大多数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没有贯彻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许多关键控制点形成所谓的控制盲点,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多维、多视角、跨时点的风险监控体系。三是风险管理效果不尽如人意,出现了许多违纪违法的现象。因此,只有从我国保险公司的实际出发,引进、消化和吸收国际上先进的企业风险管理模式和风险管理技术,特别是应该使CO— SO框架成为保险公司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的标准,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缩小我们在风险管理方面与国际上的差距,才能够增强保险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使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
太平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作用;影响
保险业可以说是我国支柱产业之一,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当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太平洋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的日益完善,内部审计逐渐应用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并且对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一、内部审计概述
内部审计指的是被审计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是职能机构,对内部控制有效与否、财务信息完整真实与否以及经营活动效果效率进行的评价活动。企业内部审计能够加强企业内部自我约束与管理,维护政府财经法规,也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实现提供保障[1]。内部审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监督作用。企业内部审计可以说是企业对财经行为进行的自我监督,不同于外部的审计,企业通过内部审计有利于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财经问题,为企业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内部审计是以财经法规以及企业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对被审计对象开展经济活动方面的评估检查,督促被审计的对象纠正问题,不断改善企业经济效益以及管理水平。第二,服务作用。企业的内部审计能发现企业潜在的经济问题,为企业管理人员的控制、计划以及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这也能够体现出企业内部审计具有的服务职能[2]。同时随着内部审计工作的深入,企业审计人员能够不断提高完善,内部审计发挥的服务作用也会更加明显。第三,控制作用。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作为企业中的独立职能部门,拥有一定控制作用,其控制作用同其它部门的控制作用不同,更加具有全面性、独立性以及权威性。内部审计可以说是对经营效果的评价,评价内容直接影响到管理人员的决策,因此本身是属于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第四,评价作用。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独立于企业的其它部门,对企业的内部评价更为公正客观,内部审计也能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状况。内部审计能够客观公正评估企业预算、计划以及决策方案,从而评价企业的经营方式以及经济活动。
二、太平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参与风险管理的途径
第一,内部审计能够将风险管理纳入到企业文化当中。太平洋保险公司要想加强风险管理,不是某个特定管理人员或者部门的职责,只有把风险管理融合到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当中,落实到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变成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意志以及统一行动,实现全员风险管理,才可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的。所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价值观念以及道德水准都属于内部风险治理与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可以借助于不断的检查,调整、评估并且反馈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目标实现的程度,督促保险公司在构建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时候,把道德规范以及行为准则等内容纳入到内部控制制度当中,让风险管理的意识真正融入企业文化当中,成为每个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体现在每位管理人员以及普通职工的行动当中。
第二,内部审计能够成为风险管理的参谋。风险在保险公司内部有着传递性、感染性以及不对称性等方面的特点,也就是某个部门带来的风险或者风险管理出现的漏洞,产生的后果往往不是直接承担,反而会传递到保险公司的其他部门,最终由整个部门承担。所以对风险的认识以及控制都应当从全局角度出发加以考虑。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控制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是企业自身风险监控机制的中坚力量与核心环节。内部审计机构熟悉保险公司的行业特点以及业务流程,并且对公司经营流程当中的风险点分布状况、控制系统状况、潜在问题以及经营风险的了解的最为清楚全面,对于预防企业的经营风险并且实现目标有强烈的义务感,同时有着服务性以及连续性都比较强的特点。内部审计可以保护保险公司的资产,以对经济事项连续进行跟踪审计并且及时反馈跟踪得到的信息。正是因为内部审计机构不同于其他的职能部门,其建议容易受到管理人员的重视,能够利用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来实现对风险管理的整体评估,评估意见可以直接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协助决策层制订保险公司的长期风险策略以及各种具体的执行措施。所以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当中,内部审计可以作为风险管理参谋以及顾问。
第三,内部审计能够协调组织风险管理决策。因为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接触面比较广,地位独立同时在风险管理方面更加专业,能够影响到企业管理人员,种种特点决定内部审计可以在企业的风险管理以及改进等环节发挥协调组织的作用。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主动参与到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过程,从而对风险管理进行全方位协调。通过建立保险公司内部各个职能机构的沟通通道,通报审计过程当中发现的问题并提供改进措施,指导协调业务部门实施风险管理的策略与决策,构建齐抓共管的机制,发挥整体合力保证经营管理活动同保险公司的目标保持一致。通过内部审计能够有效促进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持续改进与优化。在当前市场环境日新月异变化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内审部门借助于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持续的评估检查,评估风险管理执行的效果,可以准确分析判断保险公司的潜在风险,发现内控机制同新环境新形势不够匹配而导致的漏洞与薄弱环节,从而及时提出针对性并且具备较高操作性的改进措施,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科学准确决策提供依据,不断改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
综上所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可以通过检查、评估并且反馈风险管理完成状况,促进企业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并且将准则与规范融入到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中,将风向管理以及风险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中。内部审计作为保险公司评估监督的重要途径,在公司管理过程当中扮演着顾问以及参谋的角色,通过内部审计有利于保险公司认清自身的状况,进而做出决策并组织协调实施工作,在此过程当中将保险公司存在的各种问题体现出来,便于管理人员做出针对性的整改,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对外贸易总值高达17606.9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三贸易大国的地位。其中,广东省2006年对外贸易总值达到5272.1亿美元,再创历史新高,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29.9%,继续保持全国外贸第一大省的地位。
与此同时,很多业内专家认为,贸易大国并不等于贸易强国,贸易大省也不等于贸易强省。当前我国出口商品普遍竞争力不强,企业应对贸易纠纷和变化的能力较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还比较少,商品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另外市场开拓过程中的高成本,对外贸易中的高坏账率等问题也使我国企业的贸易发展困难重重。据商务部研究院的抽样调查显示,中国出口业务的坏账率高达5%,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0至20倍。因此,在中国产品风行全球的同时,反倾销、战乱、金融风暴、国际买家破产等未能预测的政治与商业风险时常困扰着企业,如何加强出口风险管理已经成为业界的一个焦点问题。
中国信保自2001年12月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帮助企业建立内部风险管理体系,为企业排忧解难。有关专家指出,借助出口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可以协助企业完善风险防范制度,构建全面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
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在广东地区创办的出口企业风险管理评级,获得了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界和金融界的广泛好评。据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一位风险分析师称,通过对一批风险管理水平高的出口企业给予表彰,一方面帮助出口企业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另一方面,借助中国信保的政策性优势和技术专长,给广东贸易界的风险管理带来一股新风,以评级为契机促进广东外贸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全面发展。
据了解,本次评级走访了大量企业,参考了国内外研究机构的最新成果,结合了中国信保的统计和研究数据,还参考了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和意见,对在出口风险管理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进行了评级,以鼓励更多的出口企业通过加强风险管理做大做强,促进广东省外经贸事业的健康发展。此次评级,共有38家出口企业分别荣获了“A”、“AA”、“AAA”级的风险管理企业称号,其中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企业荣获最高级别“AAA”级。
获级企业反映良好
TCL集团已经顺利走过25个春秋,近年来国际化经营的开展使得TCL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彩电企业和主要移动终端产品供应商。在2005年,TCL集团的整体销售收入已经达到516亿元,其中海外市场销售已经超过56%。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吕忠丽说, 2003年,TCL集团开始与中国信保合作。为更好地配合海外开拓战略,2005年7月,TCL集团与中国信保签订了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争取到了中国信保第一张 “全球保单”。在过去的一年多里,中国信保凭借着敬业、专业、主动创新的精神,一直在努力实现着为TCL集团建立“全球海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承诺,为TCL集团多家成员企业提供了贸易风险培训、建立客户分级体系等全方位服务。我们在中国信保的业务量以年均500%的速度飞速增长。今年年初,在中国信保的大力配合下, TCL企业内部下发了以信保流程为依托的《赊销管理手册》,将中国信保的投保流程、承保要求与企业的风险内控体系成功对接。我们也成为了目前广东企业中第一家以专业风险机构要求为内控要求的企业,充分体现了中国信保对TCL集团的大力支持。
多年来,美的一直保持着稳健、快速的发展态势。2006年集团整体实现销售收入566亿,同比增长22%,其中出口22亿美元,同比增长30%。2007年集团的含税销售目标为645亿元,同比增长14%,其中出口销售目标为25亿美元,同比增长12%。美的日电集团副总裁王振刚说,成绩来之不易,除了美的自身的努力,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出口信用保险工具的合理利用。自2003年以来,美的集团与中国信保逐步深化合作,截至2006年,美的借助中国信保支持出口业务累计超10亿美元。2006年4月双方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标志着双方的合作将跨入更高的阶段。信用保险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事后经济补偿工具,随着战略合作的全面铺开,美的充分利用信用保险的增值功能,完善海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美的全球化经营能力:初步构建内部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债权保障机制;注重企业抗风险能力与竞争能力的提升;建立全球性风险防御系统;大力改善公司现金流,降低财务成本。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黄硕说,国际市场上机遇与风险并存,有些地方“水很深”,光是靠企业自身在前面冲,不一定完全摸得着、摸得清,这时候中国信保给予我们的支持尤其重要。通过利用中国信保多元化、多渠道的信息网络,帮助我们做各种资信调查,对海外客户做全面的评估,对客户所在区域做综合的风险分析,还帮助我们识别一些买家设定的“陷阱”,把好合同签订这一关。通过这一系列严谨的调查评估以及建议,可以在前期规避一些风险,为公司的业务开拓、业务谈判提供有力的依据。与此同时,我们通过中国信保对客户资信变化情况的动态跟踪与风险预警,及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做好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中国信保就像给我们添了“千里眼”、“顺风耳”。黄硕说, 2006年我们优化了出口业务流程,将中国信保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成功地纳入其中,大大提升了风险管理效率与业务管理水平。
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昱琪表示,美亚几年来累计获得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支持的销售额超过2亿美元,涉及赊销的出口和转厂业务基本均实现全面投保。通过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为公司量身定做的各项服务,美亚有效地实现了事前风险控制、事后风险转移,并与中国信保建立了风险控制联动机制,降低了出口风险。
出席颁奖仪式的企业代表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普遍认为,通过与中国信保的合作,针对出口业务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流程,从贸易合同的签订、风险评估、工厂的安排生产,到装船出货、提单等单证的寄送等一系列的工序都有一个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对于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创造利润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为企业贸易投资提供坚强后盾
专程从京来穗出席颁奖仪式的中国信保唐若昕总经理指出,为全面降低企业出口风险,支持企业“走出去”,中国信保已分别于2005和2006年分两期了《国家风险分析报告》。据称,该《报告》已涵盖世界上190个国家和地区,为中国企业绘制了一张完整的国家风险地图,建立了首个国家风险分析体系。与此同时,中国信保致力于提高出口企业风险管理意识,积极协助企业建立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企业自身的内部风险管理和防御能力。业内有关专家指出,“内外结合,标本兼治”,真正为企业“走出去”打了一剂“强心针”。
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陈连从介绍说,在2002到2006年间,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广东省新增出口额以年均248%的速度迅速增长,促成绝大部分投保企业先后设立了专门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这充分体现了广东省企业风险管理理念因应国际市场发展大潮的根本转变,以及风险管理意识的快速提升。同时,通过采用提前介入的方式,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解决了83宗涉及买卖双方贸易争议的案件,为企业索回货款权益逾6000万美元;处理可能损失与索赔案件371宗,涉及金额逾5600余万美元,减损近1500万美元;共计支持广东省企业新增出口60余亿美元,支持企业进行贸易融资超过280亿元,有效地解决了企业在出口业务方面所普遍面临的发展瓶颈、交易风险、资金压力和汇率风险等问题。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保险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可以起到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企业经营战略有效实施等重要作用,因此,是否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是衡量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一)保险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保险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一方面表现为客户保险需求的全球化,跨国公司基于其全球经营业务在世界范围内安排其风险管理与保险计划;另一方面表现为保险人通过国际间的保险资本运作、对冲机制、战略联盟等多种形式,满足巨灾保险、金融风险管理等迅速增长的需求,在国际范围内寻求新的生存和发展空间。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真正意义下的自保公司,70年代由荷兰人首创并迅速风靡全球的银行保险,80年代人寿保险业出现的以万能寿险和变额寿险为代表的产品创新,90年代出现的保险风险证券化以及大量新型风险转移工具,特别是近年来,处于前锋地位的保险人、保险经纪人、政府保险机构及民间保险组织,如安联保险等,已经在综合风险管理(IntegrateRiskManagement)、非传统风险转移工具(AlternativeRiskTransfers)等新型保险产品和技术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创新,保险保障的范围已经大大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可保风险范畴,从而预示着未来保险业的革命性变化。
(二)保险资金面临的投资风险越来越大
随着金融市场的创新与融合,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拓宽,可投资品种逐步增加,从普通的债券投资发展到权益类投资、从国内市场拓展到境外市场,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业资金面对的各种风险也越来越复杂。例如,寿险保单存续期一般都长达20至30年,相应的在资金运用中要考虑20-30年存续期的投资与之相匹配。投资于固定收益资产的寿险资金,对利率的变动非常敏感,市场利率的微小波动会导致资产价值的较大变动。据统计,到2006年8月,债券已经成为保险资产配置的最主要工具,投资规模已经达到8777亿元,其中,持有国债和金融债余额分别达到3674亿元和2416亿元,债券资产占保险资产运用的比重由2001年的28.4%上升到2006年的55.2%,保险公司持有的企业债、银行次级债、国债和金融债的余额分别占总余额的69.6%、45.5%、12.1%和11.6%。在央行上调利率、国债等债券收益率大幅下降的背景下,保险公司投资风险显然还在加大。投资效益低下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据测算,1999年以前的保单会导致我国寿险业利差损每年增加约20亿元,到2004年底寿险业利差损总额超过720亿元,占到行业总资产的9%左右,即便各寿险公司将全部业务盈余都用于弥补利差损,也需要10年的化解时间。而权益类投资,包括金融衍生物投资风险巨大,给许多公司带来几亿、以至几十亿金额的损失,如德国哥达保险公司、克罗尼亚保险公司、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伦敦巴林银行等。因此加强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对资金运用是非常重要的。
(三)全面风险管理成为现代保险企业管理的基础和核心
随着金融保险市场的日趋深化和扩大,各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也从原来的规模扩张逐渐转变为内部管理、业务创新等方面的竞争,从而导致了保险企业的经营理念的深刻变化,使全面风险管理成为现代保险企业管理的基础和核心。从世界范围来看,风险管理正在从传统的“点对点”式的管理走向全面的、一体化的管理。国际上比较有名的内控和风险管理模式有英国的Cadbury、美国的COSO和加拿大的COCO,特别是美国的COSO模式从理论到操作方法上阐述了一整套完整的全面企业风险管理框架。WilliamJ.Mc·Donoush所称,“内部控制将对投资者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因为稳固的内部控制是抵御不当行为的头道防护线,是最为有效地威慑舞弊的防范措施”。2005年,保监会制定《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2006年,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这对于推动保险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我国保险业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近几年来,国内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在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和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方面有了一些进展,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全面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到位,存在着严重的“竖井效应”。二是没有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框架。大多数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没有贯彻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许多关键控制点形成所谓的控制盲点,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多维、多视角、跨时点的风险监控体系。三是风险管理效果不尽如人意,出现了许多违纪违法的现象。因此,只有从我国保险公司的实际出发,引进、消化和吸收国际上先进的企业风险管理模式和风险管理技术,特别是应该使CO—SO框架成为保险公司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的标准,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缩小我们在风险管理方面与国际上的差距,才能够增强保险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使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COSO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的内涵
目前,国际风险管理领域存在诸多的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标准,但都与COSO框架紧密相关,COSO框架已成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标准。因此,要完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需要准确理解COSO界定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的内涵,以COSO框架为依据,建立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框架和机制,取信于投资者,提高保险公司在公众中的美誉度。
早在1958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内部控制”区分为两类: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1992年,COSO提出了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并在1994年进行了增补,指出:内控是为了实现经营的效果和效率;财会报告的可靠性;对现行法规的遵守三大目标的过程。2004年10月,COSO正式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以下简称ERM框架)。ERM框架在1992年报告的基础上吸收了各方面风险管理研究成果,并进行了扩展研究,提出了内部控制框架与企业的风险管理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思路。
COSO对ERM框架的定义是,“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它由一个主体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实施,应用于战略制定并贯穿于企业之中,旨在识别可能会影响主体的潜在事项,管理风险以使其在该主体的风险容量之内,并为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COSO的风险管理框架扩展了其内部控制框架,强调企业风险管理有三个维度,分别是目标、风险管理要素和管理层级。目标由内部控制框架的3个扩展为4个,即战略、经营、报告和合规。风险管理要素由内部控制框架的5个(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扩展为8个,即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管理层级包括整个企业、职能部门、业务单位和分支机构4层。各管理层级是风险管理主体,风险管理要素是必备条件,目标是企业努力实现的对象,企业的各个管理层级都要按照风险管理的8个要素为4个目标服务。
COSO于2001年起开始进行企业风险管理研究,强调风险管理框架必须和内部控制框架相一致,把内部控制目标和要素整合到企业全面风险管理过程中。因此,ERM框架是对内部控制框架的扩展和延伸,它涵盖了内部控制,并且比内部控制更完整、有效。首先,该框架扩展了内部控制框架,强调风险管理与企业战略目标相协调,并最终融人企业文化之中;其次,该框架更强调风险管理贯穿于企业运行过程的各个方面,涉及到企业的治理、管理和操作等所有层级,扩展了单纯的内部控制职能;最后,引入了风险组合、风险和机会的区分、风险应对、风险偏好、风险容量等风险管理理论新的研究成果。ERM框架是对传统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发展,是一个具有清晰的文化理念、完整的架构体系、科学的控制流程、有效的技术和方法,能够覆盖企业各类风险,对企业风险进行全面管理。因此,应用该框架对于我国保险企业有效实施风险管理、遵循监管机构的风险控制和监管要求有着重要意义。
三、ERM框架在保险企业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全面风险管理是一种全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我国保险业必须尽快转换长期以来固化的观念和思维定式,努力构建全面风险管理的新体系和新机制。ERM框架强调,认定一个主体的企业风险管理是否“有效”,是在对八个构成要素是否存在和有效运行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所作的判断,如果构成要素存在并且正常运行,那么就可能没有重大缺陷,而风险则可能已经被控制在主体的风险容量范围之内。
(一)内部环境
保险企业的内部环境是整个风险控制框架的基础,包括主体的风险管理理念、风险容量、董事会的监督、主体中人的诚信、道德价值观和胜任能力,以及管理当局分配权利和职责、组织和开发其员工的方式。这其中包含了组织的基调,它影响组织中人员的风险意识,为主体的人员如何认识和对待风险设定了基础。
风险管理的顺利实施必须得到一个良好的组织体系的支持,ERM框架建议了基本的组织结构以及各结构层的职能和责任,同时框架也强调,主体的组织结构的适当性部分取决于它的规模和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因此保险企业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运用企业风险管理的思想,设计一个适合自身的组织框架。ERM框架关于组织结构的基本思路为:董事会通过选择管理当局在确定期望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起着主要作用,同时,董事会在特定关键决策上的保留权力使其在制定战略、规划高层次目标以及广义资源配置方面发挥作用;管理当局直接负责对风险管理进行全面整合、统一协调;各部门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如财务部进行财务计划与控制,精算部设计合理的费率以及充足准备金的提存,投资部控制投资损失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核赔部控制赔付率和维护公司信誉等等;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官员,跨子公司、业务、部门、职能机构来分析和评价公司的风险,研究潜在的风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为董事会和各部门提供风险报告及风险管理建议。ERM框架还强调每个人在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明确指出:在企业中,不仅仅是董事会或者风险管理官员,其他人员,如内部审计师、财务官员以及组织中的每一个人都对企业风险管理负有一定的责任,都能够对其过程施加一定的影响,因而所有员工的职能与责任都应该被很好地界定和沟通。这有利于督促企业的所有员工重视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问题,把维护及改善企业的风险管控当作自己的事,而不是站在与管理阶层对立的角度,被动地执行各自的任务。
(二)目标设定
必须先有目标,管理当局才能识别影响目标实现的潜在事项。企业风险管理框架要求管理当局采取适当的程序去设定目标,确保所选定的目标切合、支持该主体的使命,并且与它的风险容量相协调。
不同的企业由于战略不同而有不同的风险管理目标。对保险企业而言,如果其总目标是收益一定条件下的风险最小化,则保费收入、赔付支出、投资收益、公司收益等下一层的子目标就会与总目标有所不同,子目标的具体划分必须依据保险公司的战略进行。例如某保险公司的战略目标是,在未来经过10-15年的努力,建成“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知识型、现代化非寿险公众公司”。这样的企业总目标对企业风险管理的要求会更高,因为它对风险管理水平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比较高。另一保险公司具体战略目标是:对市场具有明确的判断,能使企业在复杂的竞争环境中保持竞争力与盈利能力;降低运行风险;与国际接轨,将公司的管理标准化,国际化;进一步提高企业运行效率。这样的战略目标则偏向纯粹风险的管理。
(三)风险识别与风险评估
ERM框架中不仅仅把风险定义为损失的可能性,也把风险看作盈利的机会,其目的在于强调现代风险管理的主动精神和积极态度,这完全符合保险企业以风险换取收益的业务本质,也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因此,风险的识别更需要区分风险和机会,对风险予以评估和应对,将机会反馈到战略和目标制定过程中,平衡风险与收益。
风险评估是对识别出来的风险事件进行风险影响分析。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评估:一是估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概率,另一方面是估计如果风险发生所产生的后果。风险评估是企业制定和实施风险管理战略的依据。风险评估的方法有很多,并一直有新的方法被开发出来应用于风险管理实践。通常采用的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的方法主要有风险评级,即采取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如依据风险发生可能性和重要性程度划分为若干档次,并分别拟定相关的指标作为判断可能性和影响程度的依据。定量的方法有概率工具和非概率模型等,比较成熟的方法有VaR方法,历史模拟法、MonteCarlo模拟法、情景分析、RiskMetrics方法、GARCH模型等等。风险地图也是最常用而最有效的风险分析工具,在一个一维代表风险发生可能性,一维代表风险的影响程度的二维坐标中,根据在风险分析中得出的结果,即各种风险不同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在该坐标系中标出其所在位置,这将直观显示出某一风险或多个风险的重要性程度,并以此决定进行风险控制的先后顺序及投放资源的大小。
(四)风险应对
风险应对是指管理当局采取回避、承受、降低或者分担风险等一系列行动,以便把风险控制在主体的风险容限(RiskTolerance)和风险容量以内。
1.传统风险管理方法。该方法主要侧重于企业自身资产负债管理。对于保险企业具体来讲,主要能采取的措施包括:(1)选择性承保。主要包括控制保单质量(主要从可保风险的审核和加强保险核保入乎)和控制保单过分集中的风险。(2)内部风险抑制。一是通过资产负债的组合配置来实现风险分散和风险对冲的目的;二是通过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来有效控制风险,确保稳定经营,实现价值最大化。(3)自留风险及提存准备金。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风险水准(主要参考其自身资本实力、风险控制能力及风险偏好等因素)和经营方向的定位,确定一个企业自留风险限额并将其逐级分配到各具体业务部门。自留风险后,企业要做好补偿风险损失的财务安排,包括提存各种准备金和安排表外资本等。(4)再保险安排。
2.非传统风险转移方法方式(AlternativeRiskTransfer,简称ART方法)。该方法在传统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引入了资本市场进行风险转移。主要包括:(1)多险种多年期产品。该产品将几种不同的风险捆绑在一起,可以节省管理成本并通过时间分散成本。(2)有限风险再保险。有限风险再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和风险融资相结合的产物,主要特点是再保险承保人仅承担有限风险、保险合同多年期、再保险承保人与分出人共同分担损失和分享收益等。(3)保险风险证券化。可以通过创设并发行保险衍生产品,比如巨灾期货、巨灾期权、气候衍生品等,将保险企业承保的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利用资本市场的强大融资能力来消化承保风险。(4)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保险公司通过购入特定类型的保险期货、期权来分散、对冲风险。例如芝加哥交易所(CBOT)的巨灾风险损失指数的期货和期权交易。
在风险应对的过程中,管理当局还应该考虑一些事项。一是潜在应对的成本和收益。二是除了应付具体的风险之外,企业所面临的新的机会。企业在风险应对时不应该仅仅只是考虑降低已经识别出来的风险,同时还应该考虑给主体带来的新的机会。如保险风险证券化除了能分散保险企业的风险,同时也有给企业带来收益的可能性。
(五)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是帮助确保管理当局的风险应对得以实施的政策和程序,即在选定了风险应对后,确定用来帮助风险应对恰当、及时地实施的措施。控制活动贯穿于整个企业主体,包括了批准、授权、验证、调节、资产安全以及职责分离等一系列不同的活动。
(六)信息沟通
有效的沟通包括信息在主体中的向下、平行和向上的流动。公司不同部门风险管理职责不同,各部门职责也有交叉,任何一个部门不可能单独完成某一风险的管理。因此,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中,需要建立包括投资、精算、财务等各部门紧密合作的体系结构,同时要有完善的信息系统和信息沟通规则。沟通方式可以采取备忘录、电子邮件、公告板、网络等等,在沟通过程中还应该注重信息的即时性以及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公司内部与公司外部也应该建立起有效的沟通,例如与客户之间,与同类公司之间。
(七)监控
监控指对企业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必要时加以修正,可以通过持续的管理活动、个别评价或两者结合来完成。
持续的管理活动主要来自经常性的管理活动,例如部门管理人员定期的经营报告、内部审计等,当然也包括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
(一)保险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保险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一方面表现为客户保险需求的全球化,跨国公司基于其全球经营业务在世界范围内安排其风险管理与保险计划;另一方面表现为保险人通过国际间的保险资本运作、对冲机制、战略联盟等多种形式,满足巨灾保险、金融风险管理等迅速增长的需求,在国际范围内寻求新的生存和发展空间。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真正意义下的自保公司,70年代由荷兰人首创并迅速风靡全球的银行保险,80年代人寿保险业出现的以万能寿险和变额寿险为代表的产品创新,90年代出现的保险风险证券化以及大量新型风险转移工具,特别是近年来,处于前锋地位的保险人、保险经纪人、政府保险机构及民间保险组织,如安联保险等,已经在综合风险管理(IntegrateRiskManagement)、非传统风险转移工具(AlternativeRiskTransfers)等新型保险产品和技术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创新,保险保障的范围已经大大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可保风险范畴,从而预示着未来保险业的革命性变化。
(二)保险资金面临的投资风险越来越大
随着金融市场的创新与融合,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拓宽,可投资品种逐步增加,从普通的债券投资发展到权益类投资、从国内市场拓展到境外市场,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业资金面对的各种风险也越来越复杂。例如,寿险保单存续期一般都长达20至30年,相应的在资金运用中要考虑20-30年存续期的投资与之相匹配。投资于固定收益资产的寿险资金,对利率的变动非常敏感,市场利率的微小波动会导致资产价值的较大变动。据统计,到2006年8月,债券已经成为保险资产配置的最主要工具,投资规模已经达到8777亿元,其中,持有国债和金融债余额分别达到3674亿元和2416亿元,债券资产占保险资产运用的比重由2001年的28.4%上升到2006年的55.2%,保险公司持有的企业债、银行次级债、国债和金融债的余额分别占总余额的69.6%、45.5%、12.1%和11.6%。在央行上调利率、国债等债券收益率大幅下降的背景下,保险公司投资风险显然还在加大。投资效益低下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据测算,1999年以前的保单会导致我国寿险业利差损每年增加约20亿元,到2004年底寿险业利差损总额超过720亿元,占到行业总资产的9%左右,即便各寿险公司将全部业务盈余都用于弥补利差损,也需要10年的化解时间。而权益类投资,包括金融衍生物投资风险巨大,给许多公司带来几亿、以至几十亿金额的损失,如德国哥达保险公司、克罗尼亚保险公司、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伦敦巴林银行等。因此加强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对资金运用是非常重要的。
(三)全面风险管理成为现代保险企业管理的基础和核心
随着金融保险市场的日趋深化和扩大,各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也从原来的规模扩张逐渐转变为内部管理、业务创新等方面的竞争,从而导致了保险企业的经营理念的深刻变化,使全面风险管理成为现代保险企业管理的基础和核心。从世界范围来看,风险管理正在从传统的“点对点”式的管理走向全面的、一体化的管理。国际上比较有名的内控和风险管理模式有英国的Cadbury、美国的COSO和加拿大的COCO,特别是美国的COSO模式从理论到操作方法上阐述了一整套完整的全面企业风险管理框架。WilliamJ.Mc·Donoush所称,“内部控制将对投资者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因为稳固的内部控制是抵御不当行为的头道防护线,是最为有效地威慑舞弊的防范措施”。2005年,保监会制定《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2006年,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这对于推动保险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我国保险业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近几年来,国内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在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和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方面有了一些进展,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全面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到位,存在着严重的“竖井效应”。二是没有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框架。大多数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没有贯彻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许多关键控制点形成所谓的控制盲点,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多维、多视角、跨时点的风险监控体系。三是风险管理效果不尽如人意,出现了许多违纪违法的现象。因此,只有从我国保险公司的实际出发,引进、消化和吸收国际上先进的企业风险管理模式和风险管理技术,特别是应该使CO—SO框架成为保险公司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的标准,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缩小我们在风险管理方面与国际上的差距,才能够增强保险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使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COSO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的内涵
目前,国际风险管理领域存在诸多的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标准,但都与COSO框架紧密相关,COSO框架已成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标准。因此,要完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需要准确理解COSO界定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的内涵,以COSO框架为依据,建立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框架和机制,取信于投资者,提高保险公司在公众中的美誉度。
早在1958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内部控制”区分为两类: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1992年,COSO提出了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并在1994年进行了增补,指出:内控是为了实现经营的效果和效率;财会报告的可靠性;对现行法规的遵守三大目标的过程。2004年10月,COSO正式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以下简称ERM框架)。ERM框架在1992年报告的基础上吸收了各方面风险管理研究成果,并进行了扩展研究,提出了内部控制框架与企业的风险管理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思路。
COSO对ERM框架的定义是,“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它由一个主体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实施,应用于战略制定并贯穿于企业之中,旨在识别可能会影响主体的潜在事项,管理风险以使其在该主体的风险容量之内,并为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COSO的风险管理框架扩展了其内部控制框架,强调企业风险管理有三个维度,分别是目标、风险管理要素和管理层级。目标由内部控制框架的3个扩展为4个,即战略、经营、报告和合规。风险管理要素由内部控制框架的5个(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扩展为8个,即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管理层级包括整个企业、职能部门、业务单位和分支机构4层。各管理层级是风险管理主体,风险管理要素是必备条件,目标是企业努力实现的对象,企业的各个管理层级都要按照风险管理的8个要素为4个目标服务。
COSO于2001年起开始进行企业风险管理研究,强调风险管理框架必须和内部控制框架相一致,把内部控制目标和要素整合到企业全面风险管理过程中。因此,ERM框架是对内部控制框架的扩展和延伸,它涵盖了内部控制,并且比内部控制更完整、有效。首先,该框架扩展了内部控制框架,强调风险管理与企业战略目标相协调,并最终融人企业文化之中;其次,该框架更强调风险管理贯穿于企业运行过程的各个方面,涉及到企业的治理、管理和操作等所有层级,扩展了单纯的内部控制职能;最后,引入了风险组合、风险和机会的区分、风险应对、风险偏好、风险容量等风险管理理论新的研究成果。ERM框架是对传统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发展,是一个具有清晰的文化理念、完整的架构体系、科学的控制流程、有效的技术和方法,能够覆盖企业各类风险,对企业风险进行全面管理。因此,应用该框架对于我国保险企业有效实施风险管理、遵循监管机构的风险控制和监管要求有着重要意义。
三、ERM框架在保险企业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全面风险管理是一种全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我国保险业必须尽快转换长期以来固化的观念和思维定式,努力构建全面风险管理的新体系和新机制。ERM框架强调,认定一个主体的企业风险管理是否“有效”,是在对八个构成要素是否存在和有效运行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所作的判断,如果构成要素存在并且正常运行,那么就可能没有重大缺陷,而风险则可能已经被控制在主体的风险容量范围之内。
(一)内部环境
保险企业的内部环境是整个风险控制框架的基础,包括主体的风险管理理念、风险容量、董事会的监督、主体中人的诚信、道德价值观和胜任能力,以及管理当局分配权利和职责、组织和开发其员工的方式。这其中包含了组织的基调,它影响组织中人员的风险意识,为主体的人员如何认识和对待风险设定了基础。
风险管理的顺利实施必须得到一个良好的组织体系的支持,ERM框架建议了基本的组织结构以及各结构层的职能和责任,同时框架也强调,主体的组织结构的适当性部分取决于它的规模和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因此保险企业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运用企业风险管理的思想,设计一个适合自身的组织框架。ERM框架关于组织结构的基本思路为:董事会通过选择管理当局在确定期望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起着主要作用,同时,董事会在特定关键决策上的保留权力使其在制定战略、规划高层次目标以及广义资源配置方面发挥作用;管理当局直接负责对风险管理进行全面整合、统一协调;各部门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如财务部进行财务计划与控制,精算部设计合理的费率以及充足准备金的提存,投资部控制投资损失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核赔部控制赔付率和维护公司信誉等等;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官员,跨子公司、业务、部门、职能机构来分析和评价公司的风险,研究潜在的风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为董事会和各部门提供风险报告及风险管理建议。
ERM框架还强调每个人在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明确指出:在企业中,不仅仅是董事会或者风险管理官员,其他人员,如内部审计师、财务官员以及组织中的每一个人都对企业风险管理负有一定的责任,都能够对其过程施加一定的影响,因而所有员工的职能与责任都应该被很好地界定和沟通。这有利于督促企业的所有员工重视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问题,把维护及改善企业的风险管控当作自己的事,而不是站在与管理阶层对立的角度,被动地执行各自的任务。
(二)目标设定
必须先有目标,管理当局才能识别影响目标实现的潜在事项。企业风险管理框架要求管理当局采取适当的程序去设定目标,确保所选定的目标切合、支持该主体的使命,并且与它的风险容量相协调。
不同的企业由于战略不同而有不同的风险管理目标。对保险企业而言,如果其总目标是收益一定条件下的风险最小化,则保费收入、赔付支出、投资收益、公司收益等下一层的子目标就会与总目标有所不同,子目标的具体划分必须依据保险公司的战略进行。例如某保险公司的战略目标是,在未来经过10-15年的努力,建成“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知识型、现代化非寿险公众公司”。这样的企业总目标对企业风险管理的要求会更高,因为它对风险管理水平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比较高。另一保险公司具体战略目标是:对市场具有明确的判断,能使企业在复杂的竞争环境中保持竞争力与盈利能力;降低运行风险;与国际接轨,将公司的管理标准化,国际化;进一步提高企业运行效率。这样的战略目标则偏向纯粹风险的管理。
(三)风险识别与风险评估
ERM框架中不仅仅把风险定义为损失的可能性,也把风险看作盈利的机会,其目的在于强调现代风险管理的主动精神和积极态度,这完全符合保险企业以风险换取收益的业务本质,也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因此,风险的识别更需要区分风险和机会,对风险予以评估和应对,将机会反馈到战略和目标制定过程中,平衡风险与收益。
风险评估是对识别出来的风险事件进行风险影响分析。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评估:一是估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概率,另一方面是估计如果风险发生所产生的后果。风险评估是企业制定和实施风险管理战略的依据。风险评估的方法有很多,并一直有新的方法被开发出来应用于风险管理实践。通常采用的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的方法主要有风险评级,即采取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如依据风险发生可能性和重要性程度划分为若干档次,并分别拟定相关的指标作为判断可能性和影响程度的依据。定量的方法有概率工具和非概率模型等,比较成熟的方法有VaR方法,历史模拟法、MonteCarlo模拟法、情景分析、RiskMetrics方法、GARCH模型等等。风险地图也是最常用而最有效的风险分析工具,在一个一维代表风险发生可能性,一维代表风险的影响程度的二维坐标中,根据在风险分析中得出的结果,即各种风险不同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在该坐标系中标出其所在位置,这将直观显示出某一风险或多个风险的重要性程度,并以此决定进行风险控制的先后顺序及投放资源的大小。
(四)风险应对
风险应对是指管理当局采取回避、承受、降低或者分担风险等一系列行动,以便把风险控制在主体的风险容限(RiskTolerance)和风险容量以内。
1.传统风险管理方法。该方法主要侧重于企业自身资产负债管理。对于保险企业具体来讲,主要能采取的措施包括:(1)选择性承保。主要包括控制保单质量(主要从可保风险的审核和加强保险核保入乎)和控制保单过分集中的风险。(2)内部风险抑制。一是通过资产负债的组合配置来实现风险分散和风险对冲的目的;二是通过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来有效控制风险,确保稳定经营,实现价值最大化。(3)自留风险及提存准备金。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风险水准(主要参考其自身资本实力、风险控制能力及风险偏好等因素)和经营方向的定位,确定一个企业自留风险限额并将其逐级分配到各具体业务部门。自留风险后,企业要做好补偿风险损失的财务安排,包括提存各种准备金和安排表外资本等。(4)再保险安排。
2.非传统风险转移方法方式(AlternativeRiskTransfer,简称ART方法)。该方法在传统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引入了资本市场进行风险转移。主要包括:(1)多险种多年期产品。该产品将几种不同的风险捆绑在一起,可以节省管理成本并通过时间分散成本。(2)有限风险再保险。有限风险再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和风险融资相结合的产物,主要特点是再保险承保人仅承担有限风险、保险合同多年期、再保险承保人与分出人共同分担损失和分享收益等。(3)保险风险证券化。可以通过创设并发行保险衍生产品,比如巨灾期货、巨灾期权、气候衍生品等,将保险企业承保的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利用资本市场的强大融资能力来消化承保风险。(4)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保险公司通过购入特定类型的保险期货、期权来分散、对冲风险。例如芝加哥交易所(CBOT)的巨灾风险损失指数的期货和期权交易。
在风险应对的过程中,管理当局还应该考虑一些事项。一是潜在应对的成本和收益。二是除了应付具体的风险之外,企业所面临的新的机会。企业在风险应对时不应该仅仅只是考虑降低已经识别出来的风险,同时还应该考虑给主体带来的新的机会。如保险风险证券化除了能分散保险企业的风险,同时也有给企业带来收益的可能性。
(五)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是帮助确保管理当局的风险应对得以实施的政策和程序,即在选定了风险应对后,确定用来帮助风险应对恰当、及时地实施的措施。控制活动贯穿于整个企业主体,包括了批准、授权、验证、调节、资产安全以及职责分离等一系列不同的活动。
(六)信息沟通
有效的沟通包括信息在主体中的向下、平行和向上的流动。公司不同部门风险管理职责不同,各部门职责也有交叉,任何一个部门不可能单独完成某一风险的管理。因此,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中,需要建立包括投资、精算、财务等各部门紧密合作的体系结构,同时要有完善的信息系统和信息沟通规则。沟通方式可以采取备忘录、电子邮件、公告板、网络等等,在沟通过程中还应该注重信息的即时性以及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公司内部与公司外部也应该建立起有效的沟通,例如与客户之间,与同类公司之间。
(七)监控
监控指对企业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必要时加以修正,可以通过持续的管理活动、个别评价或两者结合来完成。
持续的管理活动主要来自经常性的管理活动,例如部门管理人员定期的经营报告、内部审计等,当然也包括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
个别评价则通常作为辅助,它提供了一个考察持续监控程序的有效性的机会。保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评价的范围以及频率,选择合适的评价人员。评价可以通过核对清单等方法,通过通行业对比等方式来进行,当然也可以选择专门的评估机构来全方位评估企业的风险管理。
如此建立起的多方位、立体化的风险管理监控体系,将为保险公司规范经营、防范化解风险筑起一道坚固屏障。
COSO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基于风险管理的多维的、立体的、连续的特征,强调保险公司全面深入地理解控制和控制对象,分析解决管理控制中存在的复杂问题,将公司的负债、投资、利率和其他的风险作为一个整体来管理,在风险管理和股东价值最大化(ShareholderValueMaximization)之间建立了直接的联系,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供了一个严密可行的管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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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农业巨灾管理制度的运行主体,首先要了解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性质。只有明晰了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性质,才能明确政府与市场在其中的地位与作用。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具有以下4种属性。
1.1强烈的政策性
农业是我国经济生活产业的支柱之一,可以说,农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第一产业,是第二产业乃至第三产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农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容忽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还表现在其是整个国民经济波动的起点和重要根源[3]。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认为,世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长期波动的原因在于农产品等初级产品与工业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动。但在面临巨大的自然灾害时,相对于工业以及第三产业等非生产性产业来说,农业生产恰恰是最脆弱的,其自愈能力也是最差的。正是由于农业经济的不稳定性和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基础地位的矛盾,决定了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措施,对农业加以保护和扶持[3]。政策性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就是为了实现政府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在宏观调控的背景之下,推行政策性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以维护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有其特殊的政策意义。首先,依靠国家财政和社会力量逐步为脆弱的农业生产经营建立可靠的风险保障、灾害补偿制度,有利于减轻农业自然灾害对农业的威胁,从而稳定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生活,提高农业经济的稳定性,保障农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其次,国家可通过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系统对农业产业布局进行宏观调控,通过风险管理的手段鼓励农民因地制宜,调整产业结构,起到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再次,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未雨绸缪,也可在灾害风险发生之时及时对风险进行评估和理赔,降低国家财政在救灾时筹措资金的财政压力;最后,通过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可避免在发生巨灾时农产品价格的剧烈上扬,最大限度地消除灾害风险给农业生产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国内农产品市场价格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通胀率,维护社会稳定。
1.2准公共物品性
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具有强烈政策性的更深层次原因在于其准公共物品的特性。经济学按照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对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作出了分类,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因其具有较大程度的正外部性等特性而介于两者之间,属于准公共物品的范畴。以农业巨灾保险为例,虽然在直接购买农业巨灾保险这一保险产品及灾害发生之后的保险理赔中,未购买保险的农民在巨灾发生之后不能与投保人一样获得相应的理赔,因此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特征。但在农业巨灾保险这一保险产品的消费过程中,由于其利益外溢性,同一地区未购买保险的人可借助他人购买保险的行为免费获得利益,因此造成了大量“搭便车”现象的存在。如保险公司为了预防干旱,及时为购买保险的农民进行了人工降雨,从而有效减少了旱灾的发生,但该地区没有买保险的农民虽未支付保险费用,但同样因为保险公司防灾防损的行为获得了灾害次数减少、灾害程度下降等利益。对投保人来说,其购买农业巨灾保险得到的部分收益并非具有排他性特征,未购买保险的人同样可以获益,这也会造成农业巨灾保险市场上的逆选择。
1.3社会公益性
从表面来看,农民支付保费购买了农业巨灾保险,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其自身的财产权益免遭流失,但真正能够在农业巨灾保险中获得利益的并非投保的农民本身,也并非经营农业巨灾保险的保险机构,而是广大的农产品消费者。投保人所能获得的个人利益要远远小于农业巨灾保险所能提供的利益总量,农业巨灾保险的实施更深层次上是维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社会其他成员未支付任何费用,却能“利益均沾”,享受着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国民经济稳定的益处[4]。正是出于维护社会利益和提高社会效率的目的,政府和社会应当给农业生产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
1.4市场失灵性
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在商业运作过程中的不成功,也在另一方面促进了其走向政策性保险的道路。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实践经验表明,由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高风险性、高成本性、在投保过程中易出现逆选择及高赔付率,使得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积极性缺失,商业保险机构的纷纷退出导致了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市场上的供给严重减少。而在消费市场上,尽管不少农民具有投保的愿望,但由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高损失率和高赔付率所带来的高费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农民主动进行投保的积极性。较低的财产保险渗透率、巨灾风险意识的缺乏以及低收入者无力支付保险费用等原因,共同破坏了巨灾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5]。如果没有政府的补贴和经济政策的引导,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很难维持下去。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本身的准公共物品的属性,以及其风险承担成本与所获收益的不对等性,共同导致了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市场上保险机构与投保人“双冷”的局面。面对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市场失灵,为了实现社会效率,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应当选择公私合力的模式,通过其政策性的手段给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市场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政策、法律、财政保障,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来应对农业巨灾所带来的风险。
2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巨灾风险管理
制度及启示(以巨灾保险为例)一些国家与地区已建立了巨灾风险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属于巨灾风险管理下属的一个概念,学习研究国外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对建立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根据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中的参与程度,大体可将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划分为4种模式。
2.1新西兰模式:政府独资设立的特别保险机构
新西兰所受的主要巨灾为地震,其政府于1945年设立地震保险委员会,以应付因地震灾害所造成的居民住宅损失。其法律依据是1993年《地震保险委员会法案》,该法案于1998年就自然灾害基金运用部分作了小幅修正。根据1993年法案第18条规定,新西兰地震保险以强制方式附加于住宅火灾保险单上,即只要居民购买住宅火灾保险,就默认购买了地震保险。地震保险费由保险公司收取,经扣除2.5%的管理费后,交给地震保险委员会。地震保险委员会设立自然灾害基金,其资金来源于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费。此外,地震保险委员会为降低风险,向国际市场购买再保险。当地震灾害发生,如果自然灾害基金和再保险无法填补损失时,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新西兰政府承担清偿责任。依据该法案,为了降低巨灾发生后政府的赔偿责任,新西兰地震保险的投保保险金额有限制,房子的保险金额为10万新元,动产的保险金额为2万新元。
2.2法国模式:政府的再保险计划
法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较为独树一帜。1982年经法国国会投票通过的《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是该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根据法国保险法典,只有那些由超强度的自然风险所造成的不可保险的直接物质损害,而采取正常的措施又无法避免这些损害时,才能被认定是一起自然灾害,才能由政府支持的这一自然巨灾保险制度来加以覆盖[6]。目前承保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地震、海啸、雪灾、旱灾、飓风和冰雹等。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是一家国有公司,依据法国1982年第82~706号令,授权其在《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中提供由政府担保的再保险合约开展自然灾害再保险业务。法国的保险公司在向公众承担自然灾害保险责任后,可要求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以减少承保自然灾害险的风险。法国自然灾害保险为附加强制投保,即要求投保“火灾”、“其他风险”、“营业损失险”的所有资产和陆上机动车辆都必须购买巨灾保险[7],这使得自然灾害保险制度迅速在法国普及。法国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强调国家与私营保险公司的合作,由私营保险公司与以国家为后盾的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共担风险,这避免了私营保险公司在碰到巨灾时,因承保自然灾害险而破产。
2.3智利模式:政府主导的商业保险体系
智利是一个地震和火山灾害频发的国家,在长期的实践经验中,智利已建立了一套完备的由政府支持的多层次的商业地震保险风险分担体系。其中,市场化的保险机制在智利的地震救灾体系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在灾后的救济补偿中,大部分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业承担。巨灾保险的市场失灵在智利未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是政府的大力支持(智利政府对地震保险业务提供财政、税收等政策支持,客户在购买财产险时,一般都要额外购买地震保险),另一方面则要归功于智利完善的再保险系统。“国际主要的再保险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等都在该国设有子公司,地震等巨灾风险的大部分都转移给了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人再通过巨灾证券、巨灾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转移到北美及欧洲等发达资本市场。截至2009年9月,智利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业的准备金和股本分别为13.0亿和6.2亿美元,扣除向国际再保险企业转让的金额外,智利保险行业的净损失依然维持在可控的范围内[8]”。
2.4中国台湾:巨灾基金
台湾地区地震频发,为满足社会公众关于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需求,台湾政府在2002年开始建立住宅地震保险震保险共保组织(由办理住宅火灾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与中央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建立),实施和管理住宅地震强制保险。若发生地震,住宅地震保险共保组织承担20亿台币的赔偿责任。住宅地震保险共保组织成员所承担赔偿份额的依据是各成员过去3年平均住宅火灾保险保险费收入的占有率比例。若20亿台币不足以赔偿地震带来的损失,则由住宅地震保险基金承担380亿台币的赔偿责任。其中住宅地震保险基金自身承担180亿,其收入来源主要是住宅地震保险分配的纯保费与管理费用,以及投资收益;此外,剩余的100亿,住宅地震保险主要通过向国际市场购买再保险,由再保险机构承担。若地震带来的保险赔偿数额超过400亿,则由政府承担100亿台币的赔偿责任。
2.5启示
综观已建立巨灾风险管理制度的国家与地区,政府均作为巨灾风险管理制度的管理者。在新西兰模式中,政府通过独资设立特殊机构来运行巨理制度的管理者。在新西兰模式中,政府通过独资设立特殊机构来运行巨灾风险保险制度,市场几乎没有参与,巨灾的风险主要由国家承担,政府为了降低风险,对保险金额进行了限制。但这种制度设计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当巨灾发生时,不足额保险无法弥补被保险人因灾难带来的损失。法国模式的特点是充分实现了公共部门与私营公司之间的合作,充分尊重私人保险公司的自主选择权,政府只是安排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需要开展自然灾害再保险业务,其他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是否要求其对自然灾害险进行再保险,以共担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损失。市场的调节作用使得私人保险公司与以政府为后盾的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共担风险,减轻了巨灾发生后政府的赔偿责任。智利模式中,政府对地震巨灾保险给予了强大的政策支持,积极推动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和有关巨灾强制保险制度,形成了政府政策主导、商业保险体系为辅、全球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的巨灾保险保障模式,使保险将其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的优势充分发挥。台湾模式中,政府承担的责任较小,如果毁灭性的地震发生,500亿台币不足以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但政府只需承担100亿台币的赔偿责任,超过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这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此外,正是因为市场在巨灾保险调节中的失灵,巨灾保险才需要政府的参与,台湾模式却十分注重市场调节的作用,主张巨灾风险由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政府只承担有限的一部分,这样的制度设计不利于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开展。
3政府与市场在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从各国的巨灾风险管理实践来看,由于巨灾所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任何私人组织均无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政府都是巨灾风险管理的直接或间接参与者。目前,应当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来应对农业巨灾所带来的风险已在学界达成了广泛的共识。但在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发展模式应当由政府主导还是由市场主导这一问题上,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商业主导的模式可减轻国家财政的压力,因此我国应当发展商业主导型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9]。政府的过度介入,将会排除市场主体交易的灵活性,带来交易成本的增加和效率的降低。我国国土面积大,若政府专门设立一个机构来管理农业巨灾风险,该机构需在地方设立多层级的分支机构,在这种情形下,机构的运行费用将会很高。此外,多层级的政府运行机制必然造成效率的低下。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应当由政府主导。巨灾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多数农民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花钱购买农业巨灾保险;此外,若发生巨灾,政府在事后或多或少将会进行救济。因此,农业巨灾保险在我国不一定有市场。不仅如此,市场在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中会失灵。农民比保险公司更了解自己的情况,处于高风险状况的农民购买保险,而处于低风险状况的农民通常不会购买保险,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自愿原则,必然导致保险公司的高赔付率和亏损。因此,保险公司不愿开展农业巨灾保险这项业务。所以,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应当由政府主导。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取政府政策主导,商业保险运作为辅的模式。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只有政府强制推行农业巨灾保险,才能让绝大多数农民投保。若政府不出台鼓励政策,农民出于侥幸心理,多数农民将不愿为农业巨灾投保。若投保的农民过少,保险公司出于利益上的考虑,将不愿开展农业巨灾保险,这将使得农业巨灾保险无法持续稳定地发展。第二,农业巨灾保险收益低,风险大,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愿承保该类险种,只有政府对开展农业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政策性支持,并分担部分风险,保险公司才会愿意开展该项业务。第三,巨灾带来的损失很可能会超过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承保农业巨灾险种的保险公司很可能会因一次巨灾的发生而破产。因此,需要政府通过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来减轻保险公司的风险。因此,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实施应当首先由政府部门的强有力的政策主导作为保障。第四,当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市场出现以上种种缺陷,通过市场经济已无法有效调节时,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市场应当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畴之中。在如何实现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市场上需求与供给在总量和结构上的均衡状态,提高效率和促进宏观经济稳定与增长方面,政府应当通过法律及政策导向发挥其“看不见的手”的干预指导作用。无论是私人或公共的风险管理项目,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使已被确认和量化的涉险对象得到积极的管理,从而使损失最小化甚至避免损失[10]。公私合力对农业巨灾风险进行管理,其直接的社会效果是减小受灾农户的损失,更深层次的效果是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促进国计民生的稳定发展。私人保险市场的供需不平衡,农业巨灾保险的强制购买性、便利性、更富效率性以及社会期望,共同组成了政府应当参与农业巨灾保险运作的原因[11]。但不容忽视的是,市场风险分散的作用对维护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系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仅凭政府之力,并不能从根本上为农业巨灾风险提供保障,反而只会为政府背上沉重的财政包袱。通过市场的作用来分担风险,符合经济法追求社会效率的价值观。根据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如何以最少的立法及实施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是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而通过农业巨灾风险机制的实施,能够实现政府、保险人、再保险人、被保险人在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上的共同参与和风险损失的有效分担。笔者认为,在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这一问题上,智利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较大,我国应当着力于改变目前巨灾救济体系中政府承担责任占较大比重的现状,充分重视市场的风险分散作用,利用资本市场上金融衍生工具实现风险对冲,在巨灾风险管理的实践中充分重视资本市场运作,一方面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促进农业生产健康良性发展,为国计民生提供坚实后盾。
4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构建建议
4.1制定相关法律为实现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完善的法律规范对促进农业巨灾风险分担的市场机制的生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应当制定《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法》,明确农业巨灾保险的性质、承保机构、承保范围(洪涝、干旱、地震等我国发生较为频繁的自然灾害)、承保方式(由于我国农民目前的风险管控意识并不强烈,因此,农业巨灾保险应当采用强制投保的方式)以及具体的实施措施。同时,应当明确提出政府能够提供的政策支持,其中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国家再保险等。此外,还应明确规定农业巨灾风险的风险转移机制,如巨灾风险证券化等,以及农业巨灾风险管理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以及保监会等应出台配套的法规规章,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4.2建立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目前,我国拥有多家大型保险公司,国家只需设立一家再保险机构,不用专门设立多层级的巨灾风险行政管理机构,巨灾风险由保险公司承保,若保险公司认为风险过大,可要求再保险机构进行再保险。同时,允许再保险机构通过巨灾证券、巨灾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向资本市场转移风险。这不仅解决了政府参与巨灾风险管理将会排除市场主体交易的灵活性问题,也降低了巨灾风险管理的成本。
2.市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撰写和报送风险报告,制定和实施全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大纲。风险管理大纲向各业务单位、交易柜台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的风险限额,并以此为参照对执行状况进行评估、监督和管理;同时报告风险限制例外的特殊豁免,确认和公布管理当局的有关监管规定。这一风险管理大纲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决策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框架。
3.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各业务单位进行风险评估。整个风险评估的过程是在全球风险经理领导下由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各业务单位的高级交易员和风险经理共同合作完成的。由于其他高级交易员的参与,风险评估本身为公司的风险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了指引方向。
4.为了正确评估各种市场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部门需要确认和计量各种市场风险。金融机构的市场风险测量是从确认相关市场风险因素开始的,这些风险因素随不同地区、不同市场而异。例如,在固定收入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包括利率、收益曲线斜率、信贷差和利率波动;在股票市场,风险因素则包括股票指数暴露、股价波动和股票指数差;在外汇市场,风险因素主要是汇率和汇率波动;对于商品市场,风险因素则包括价格水平、价格差和价格波动。金融机构既需要确认某一具体交易的风险因素,也要确定其作为一个整体的有关风险因素。
5.市场风险管理部门不仅负责对各种市场风险暴露进行计量和评估,而且要负责制定风险确认、评估的标准和方法并报全球风险经理审批。确认和计量风险的方法有:VAR分析法、应力分析法、场景分析法。
6.根据所确认和计量的风险暴露,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分别为其制定风险限额,该风险限额随交易水平变化而变化。同时,市场风险管理部门与财务部合作为各业务单位制定适量的限额。通过与高级风险经理协商交流,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力求使这些限额与公司总体风险管理目标一致。
二、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保险业的正负效应
1.目前中国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着的不足是由不同原因引起的。比如,在保险供给上,存在着供给总量不足和供给结构上的矛盾。这其中涉及到保险业自身的供给能力、保险的供给价格、保险的服务水准、产业的约束程度、潜在保险需求人群收入水平、社会安全网的覆盖范围及保险水准等方面。保险供给能力是指保险业可主动向社会提供的接受和承载保险风险的容量及满足社会不断增添的新保险需求的产品创新能力。中国的保险虽然是从西方传人的,但1949年后的保险发展却受苏联的影响较大。即使是1980年后恢复的保险业也依然延用了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保险的险种设置有限、费率结构简陋、保障范围不宽、管理高度集中,保险发展相当一段时间处于“卖方市场”状态,加之保险公司本身的专业技术条件限制及欠缺创新能力,因而必然会对保险供给直接产生影响。时至今日,在西方一些保险市场已流行颇长时间的一些保险产品,在我国还被当作新险种来看待,在一些工业化国家中常见的保险作法,在我国要靠行政的力量在供需两方面来推动才可达成保险行为的建立,责任保险领域也存在诸多空白。
2.保险供给价格是保险人向保险购买人提供保险保障的对价条件,具体表现为保险费率的标准高低。保险费率包含两个构成因素:一是保险人依据大数法则原理计算出来的用以赔偿给付某一类风险损失的责任准备部分;二是维持保险人经营所需的行政费用及一定水准的利润。客观地讲,我国的保险费率虽因险种的不同各有高低,但就财产保险而言,其保险费率水平依然是较高的,而且导致保险费率较高的原因并不在于用以赔偿给付的那部分费率因素订得过高,而主要是在粗放式的经营模式之下,保险公司的行政费用因素占用过大。在保险公司资产构成中,固定资产所占的比例之高在全球保险公司中都是不多见的,人均消耗费用在国内第三产业中也属较高的水准。过高的费用支出必然会使保险服务价格居高不下。而那些确有保险需求、但又不得不为自己的日常生计精打细算的潜在保险购买人,面对着那一幢幢豪华的保险大厦,面对着那些收入远高于自己的保险从业人员,面对着以收入的相当部分才可换得的保险服务标准不得不望而却步,有时更会产生逆反心理,这也势必会使保险的供给能力被相对削弱。
3.从直接反映保险公司效率的保险经营成果方面看,我国保险业的经营效率也是差强人意的。1999年,在未按国际惯例提取IBNP泼生但未报告索赔)的情况下,虽然国内保险公司在财产经营方面比上年盈利有所增加,但这样的盈利水准,无论是从保险公司的总资本规模衡量,还是与整个市场的业务规模比较都是极不相称的。如果把寿险业务的巨额实际亏损与之相抵,可以肯定地说,保险业全年的经营结果是令人难以确信的行业性亏损。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经营状况,也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国内的保险公司都先后重复着同样的一种经营模式:以市场规模大小论英雄。在这样的经营主导思想之下,各保险公司都采取了以拼成本换规模的业务发展模式,竭力在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中间人佣金方面不惜血本展开原始性的争夺,这样的恶性竞争会给保险业的经营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保险公司的边际利润下降也就不是什么匪夷所思之事了。其次,保险公司按规模比例提取费用的管理办法也导致越来越多的保险机构忽视承保质量,为更多的提取、使用费用而不讲条件地接受一些不应接受的风险,保险公司总、分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准关系。这样的管理方式一方面造成了费用支出非合理的日趋增大,另一方面则因承保质量的下降而造成了承保利润的日益下滑。
三、我国金融保险业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的应对策略
1.加大改革力度采取制度性措施改革银行业。为促进我国金融业稳定发展必须深化体制改革,强化国内脆弱的金融体系,而重点在于切实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把国有银行办成真正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从根本上转换银行的经营机制。
2.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逐步转变为功能型监管模式。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分业监管在混业经营和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面临巨大的压力,无论是基本信息的及时、全面收集,还是对市场波动的随机应变,都因体制缺陷而可能导致风险事件,甚至冲击金融稳定性。国内金融机构因受分业经营的限制,在竞争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在一些新兴业务中,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在改革目标上,可借鉴英、日等国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将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型监管模式,从体制上解决现行监管结构和监管理念的矛盾。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10-0099-03中图分类号:F840.4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For the catastrophic disaster insur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 has not been established,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catastrophic disaster management pattern. Mature management mode of catastrophic disaster insurance compensation system has been built and management experience has been gained in many developed countries. Some experiences and ideas of developed countries on catastrophic disaster insurance are studied and discussed.
Key Words: Disaster Risk; Risk Management; Insurance Compensation
一、巨灾风险概述
巨灾风险通常是指突发性、无法预料、无法避免而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从全球来看,由巨灾造成的死亡、伤害和移民每年影响着数亿人,同时财产损失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也以惊人速度上升。
据瑞士《Sigma》2007年12月24日的年度报告报道,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无论是全球巨灾的数量还是其破坏程度都呈上升趋势。从1988年起,除1993年和1997年外,全球自然灾害年度损失都在100亿美元以上。近十年来,中国已成为继日本和美国之后的第三个灾害损失最为严重的国家。
二、中国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
(一)补偿不足:单一国家财政救济转移作用有限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灾害救济支出只是财政支出计划的很小一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灾害事故发生频率的增加,单纯依靠财政补偿难以应对日益严重的巨灾风险,且财政实际用于巨灾补偿的支出占实际损失的比例相对较低,难以弥补巨灾带来的巨额经济损失。
表1 2004年至2008年我国巨灾损失情况(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 根据中国民政部资料及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二)发展缓慢:商业性巨灾保险体系发展滞后
在2000年和2001年,保监会连续下发了关于地震保险的通知,指出“地震险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险单独承保”。因此,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对破坏性特别严重、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如地震、海啸、台风等巨大灾难不予承保。
(三)能力不强:商业性保险对巨灾风险的补偿能力偏低
由于我国巨灾保险业务是以商业化模式运作的,且由于巨灾保险风险较高,各家保险公司分别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严格限制规模、有限制承保政策,以规避经营风险,导致目前保险对巨灾的经济补偿呈现杯水车薪的现象。如2005年我国沿海地区遭受的7次台风中, 国内保险业共支付赔款13.13亿元, 仅占台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0.68亿元的2.46%。
(四)制度缺位:巨灾风险的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一是我国尚未建立应对灾害事故的保险制度,政府和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二是我国应对巨灾风险的职能机构分散,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存在很大障碍;三是保险公司巨灾风险责任没有与一般风险责任加以区分,保险费率的厘定未考虑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序;四是巨灾保险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和积累。
(五)技术薄弱:巨灾风险管理受到经营技术制约
经营巨灾保险涉及地质、地理、气象、土木工程等多学科的专业技术知识,技术门槛和投入成本相对较高。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培训巨灾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投入力度还有一定欠缺,保险公司无法对地震、风暴、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有一个相对准确的衡量和把握,致使保险公司无法开发设计出种类丰富的巨灾保险产品,从而对经营巨灾保险业务采取谨慎保守的态度。
三、国外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
(一)日本的地震保险:三方分摊巨灾风险
日本的地震保险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三方来分担。
1966年,日本国会制定了《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初步建立了日本地震保险体制,即建立了以资助受灾灾民安定生活为目的,政府的再保险为前提的高公共性的灾害保险,由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地震保险责任的一部分进行再保险。为鼓励居民投保地震险,后来日本又颁布《地震保险相关法律》等法令。
在日本的地震保险法律制度中,地震保险分为企业财产地震保险和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两种,其中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仅由保险公司提供,而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则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参与,其具体的实施过程采用超额再保险方式。
另外,在地震保险的风险移转上,日本采取一种由政府和民间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后,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全额投保,这叫“A特别签约”,日本再保险公司又将部分再保险向日本政府和各保险公司购买再再保险,向各保险公司购买的再再保险叫“B特别签约”,向政府购买的再再保险叫“C特别签约”。由此看来,这种由“A特别签约”和“B特别签约”或“C特别签约”组成的双重再保险即构成了“二级再保险模式”。) 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
(二)欧盟的巨灾保险:建立保险基金
欧盟国家像挪威、英国和西班牙等大部分国家巨灾保险体系的最大特点是商业化运作和商业化管理,政府参与程度较低。
先以挪威为例,挪威于1979 年开始建立巨灾风险基金(Norwegian Natural Perils Pool 简称NNPP),并于1980年实施。挪威立法规定,所有购买火灾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同时购买巨灾保险,保费收入纳入基金。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完全采用商业化运作。其主要特点是:在挪威境内开展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都是该基金会的成员。目前,有70 多家保险公司成为基金会成员单位,由保险公司制定并收取巨灾保险的保费,并将所有的损失告知巨灾风险基金会。对每次巨灾,由巨灾风险基金会负责,制定统一的理赔方案,并根据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成员公司之间进行分摊。
西班牙的巨灾保险体系由保险赔偿联合会(Consorcio de Compensacion de Seguros)运作,该联合会是一个向财政部负责的独立法人,总部设在马德里,他有自己的资产,行为受司法管辖,巨灾费率由协会确定(一般为0.009%-0.195%,并实行10%的免赔,对特大灾害免赔率可提高到15%)。巨灾保险的保费由保险公司在销售普通保单时收取,然后交给联合会,保险公司收取5%的手续费,联合会的赔付能力由国家担保。
(三)美国的飓风保险:巨灾证券化
在美国,一些有趣且有新意的帮助保险公司为巨灾损失融资的方法已由私人资本市场引入,这些新型资本市场工具最具有代表性的巨灾期权的发展。
1995年,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设计出一种较为成功的新型巨灾指数选择权―PCS期权(PCS Option)。根据实证资料显示,PCS Option 可视为一种零市场风险的投资工具,能够有效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所以国际投资机构也纷纷进入该市场,使得交易量有明显增加的趋势。
以美国飓风保险期权的具体合同为例:佛罗里达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期权合同,只要在特定年的第3季度(飓风季节)佛罗里达发生的飓风保险损失在100亿元美元到150亿美元之间,该保险公司就会得到一笔正的收益。当然保险公司必须支付期权费。这个期权费依赖于市场对飓风损失的估计。如果保险公司的飓风损失与整个佛州的损失高度相关,期权合同将在保险公司正需要时(飓风灾难之后)提供其所需要的资金。
随着飓风巨灾期权的成熟,加上已经风靡的巨灾债券,使得美国的巨灾保险达到高度的证券化。这种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所带来的好处:既可以将商业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以类似再保险的方式分散到市场上,又给市场上一些希望以此套利的金融投机者提供了机会并活跃了证券市场。
四、如何构建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
(一)期待“灾强险”
从国际巨灾保险的成功经验看,为确保巨灾保险的覆盖面,包括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强制性保险制度,欧盟国家就是通过立法要求所有登记的城市住宅必须投保强制性巨灾保险,通过强制保险建立国家巨灾准备金。我国也有必要建立巨灾强制保险制度。国家应制定法规,明确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和巨灾保险的强制性。在具体操作时,可以根据巨灾的出险频率、地理区域来划定强制巨灾保险的范围。
(二)巨灾保险宜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经营
在我国现有保险市场条件和保险经营水平下,巨灾保险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来运作很不现实,事实上商业保险公司也不愿意单独提供巨灾保险服务。此外,巨灾损失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国家财政有限,当前我国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的种种弊端已逐步显露。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宜采取由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经营的运作模式。具体说来,巨灾保险由个人投保,商业性保险公司遵循市场化原则特许经营,政府并不直接参与,而是以最终再保险人的身份(政府组建国有地震再保险公司作为最终再保险人)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超额赔付保证。
从日本地震保险中看出,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承担风险,不仅减轻了政府财政的压力,也增加了商业保险参与巨灾保险的信心。其中,在巨灾保险分担的设计上,也规定了不同的巨灾损失下,政府、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各自承担的份额,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财务上的混乱。
(三)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和巨灾风险管理协调委员会
我国可以借鉴欧盟国家的基金会机制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政府的国家巨灾风险准备金可由政策性保费收入部分、财政预算按一定比例计提部分和国家向商业性保险公司征收的一部分营业税组成。商业性保险公司出于保证偿付能力的考虑,同样需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主要从每年总保费收入中提取的部分、巨灾保费及其专项资金的运用收益组成,增强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另外,为加强国家对巨灾风险的管理,我国有必要成立对巨灾风险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的政府机构―巨灾风险管理协调委员会,对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管理所涉及部门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以提高工作效率。
(四)探讨巨灾衍生产品分散风险
从美国飓风保险的经验来看,风险分散机制是巨灾风险管理中不容忽视的一环。巨灾衍生产品作为一种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物,是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通过直接发行,利用金融市场来分散风险的风险证券化形式。通过巨灾衍生产品可将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增强社会危机处理能力,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资本市场还未达到类似美国的成熟,目前开发巨灾衍生产品的时机尚不成熟,但从长远来看,通过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能力。
(五)建立和完善巨灾风险分析模型
由于巨灾发生的概率往往是数十年不遇或是百年不遇,因此目前基础数据相当缺乏,这使得保险公司无法对地震、风暴、洪水、冰雪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对准确的衡量和把握。因此,建立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必须做好一些基础性的技术工作,比如建立巨灾损失分析模型等,这样才能解决巨灾保险的定价和强制保险范围等问题。据悉,目前世界银行正在与中国保监会合作,建立巨灾风险数据库,研究巨灾发生的概率以及相应的经济损失评估。
参考文献:
[1]佐伯治俊.日本的地震保险[J].日本:安田金融保险动向,2000,(4).
[2]王棋.欧盟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以及对我们的启示[J].上海保险,2005,(2).
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1-0017-04
一、引言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它包含法律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美国学者菲利普・乔瑞指出,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其次是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位居第三。
美国是处在操作风险管理前沿的国家之一。2004年,美联储和美国有关监管机构联合进行了一项名为“损失数据收集练习”的研究项目(Loss Data Collection Exercise?熏LDCE),参与者限于美国境内银行且须是自愿。共有23个银行为该项目提供了数据。该项目数据已由美联储和相关监管机构于2005年5月披露(以下数据取自该披露)。本文以下部分首先对LDCE项目进行了描述,然后对2004LDCE项目提供的数据从参与行情况、损失数据分布和保险作用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并从中结合我国情况得到了某些启示。
二、LDCE研究项目概述
截止到2005年底,LDCE项目共进行了3次。前2次均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风险管理组(Risk Management Group,RMG)在国际范围内组织进行,旨在要求参与机构提供各自的操作风险损失信息,包括为操作风险所配置的资本,预期操作风险损失数据,特定业务线的风险敞口指标等。第1次收集的是1998年-2000年数据,共有11个国家的30家银行参与提供数据。第二次收集的是2001年数据,共有19个国家的89家银行参与提供数据。项目结果由巴塞尔委员会分别以QIS-Tranche2和2002LDCE的名义于2002年1月和2003年3月对外披露。2004LDCE项目是美国银行参与的第3次,改由美联储和有关监管机构于2004年组织进行,参与者限于美国境内金融机构且须是自愿。共有23家银行为该项目提供了数据。2004LDCE项目首先要求参与行提供包括操作风险损失的损失地点和日期,与之相关的业务线和事件类型,损失数额,若有保险补偿赔付数额是多少?鸦其次要求参与者表明是否具有损失临界值,上报损失是否只是超过临界值的数据,超临界值的数据是否完整等?鸦第三要求参与者提供本机构业务线和事件类型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定义的业务线和事件类型的对应关系?鸦最后要求参与者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业务线和事件类型的操作风险敞口估计值。2004LDCE项目还在以下几个方面与前两次有所不同?押该项目要求参与者基于自己定义的业务线和事件类型上报数据?鸦该项目没有像前两次那样设定损失数据上报临界值?鸦上报的数据可以横跨不同的时间区间而不仅局限于特定的时间区间,该项目收集的数据可以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或9月30日等。由于23家参与行上报的数据是基于他们的内部数据结构,为了比较分析,该项目利用参与者提供的对应指南或其它信息,将参与行基于内部业务线的损失归类于新资本协议所定义的八个业务线和一个名为“其它”的类中,“其它”类包括那些不能归类于八个业务线或横跨不同业务线的损失。对损失类型,也按照新资本协议的定义进行了处理,增设了两个损失类型,一是“其它”类型,包括不能一对一归于新资本协议损失类型的损失,二是“欺诈”类型,包括参与者没有提供内部欺诈和外部欺诈区分的欺诈损失类型。
三、2004LDCE项目数据分析
(一)参与行情况分析。表1给出了2004LDCE项目参与行所提供的损失数据收集临界值,临界值从0到大于10000美元不等。6家采用0美元作为临界值,其损失次数占总损失次数的96.3%?熏损失数额占总损失数额的21.8%?鸦3家机构采用大于10000美元的值作为临界值,虽然他们的损失次数只占总损失次数的1?郾1%,但损失数额却占总损失数额的67.8%。采用不小于10000美元作为临界值的共有9家,上报损失次数占总损失数额的1?郾5%,损失数额占总损失数额的72%,上述数据说明各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认知不一,也提示我们操作风险管理应集中于低发生频率高损失数额的损失事件上。
表2反映的是参与者提供的损失事件次数,表中看出,23家参与行提供了150多万件的损失事件,损失额259亿美元,其中55766次每次损失不低于1万美元。这说明操作风险对银行的负面影响是多么巨大。从第5行看出,绝大多数的损失是由4家机构提供,4家机构每家损失不低于1万美元的次数均超过2500次,上报损失额不低于1万美元的次数占不低于1万美元总损失次数的70.7%,上报的损失额占总损失额的66.64%。表2还给出了参与者是否将业务线近年来的不低于其内部临界值的损失数据全部上报的情况,其中6家没有提供此方面的信息。从这些数据看出操作风险对各银行的影响不一,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的紧迫性。
(二)损失数据分布分析。表3反映的是机构层面的年度损失数据分布情况。表中看出,提供1999年以前数据的仅3家,而提供2004年数据的则达到21家,说明金融机构对操作风险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就机构的平均损失次数而言,从1999年前至2002年呈逐年增加之势,2002年达到高点,次数为803次,然后呈下降趋势。但对每家平均损失数额,除2003年外呈现连年增长,从1999年以前的2400万美元到2004年的71200万美元,说明操作风险对金融机构的影响越来越大。
下面从业务线和事件类型层面进行分析。2004LDCE项目提供了关于业务线和事件类型的损失数额不小于10000美元的数据 (表4)。表中看出,60.1%的损失次数发生在零售银行业务,在此业务线中,外部欺诈和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又分别占56.3%和20.4%,处于主要地位。占第二位损失次数的是“其它”业务线,损失次数占总次数的8?郾0%,这也说明参与机构业务分类与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相差较大,怎样分类仍然是金融业面临的一个挑战。业务线损失次数发生相对较少的是资产管理和公司金融,分别占2?郾4%和0?郾3%。从损失类型角度看,外部欺诈和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有着最大的损失次数,分别占损失次数的39.0%和35.3%,其中外部欺诈主要出现在零售银行业务,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分散于各业务线,在6个业务线中,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具有最大的损失次数。具有较低损失次数的是实体资产损坏和业务中断和系统失败类型,两者数据相等,占上报损失次数的0?郾7%。
对于损失数额,就业务线而言,虽然“其它”业务线所包含的损失次数只占总损失次数的8.0%,但它所包含的损失数额占表4中总损失额的份额最大,为70.8%,说明不能归类于八个业务线的损失发生频率虽低,但在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中占据着最重要的地位。零售银行业务和变易与销售业务分别以12.3%和8.6%的份额处于第二位和第三位。公司金融所占的份额最低,为0.5%。对于损失类型,客户、产品及业务操作以79.8%的份额处于首位,并且该损失类型在除支付与结算、服务业务线外,在其它业务线中所占份额最大。
就平均每次损失的损失额而言,虽然零售银行业务整体具有最高的损失次数和较高的损失数额,但该业务线最大的平均每次损失数额不超过44万美元,处在相对较低的水平。平均每次损失额较大的是交易和销售业务线中的外部欺诈和客户、产品及业务操作类型,公司金融业务线中的内部欺诈类型,资产管理业务线中的客户、产品及业务操作类型,平均每次损失数额分别为4036万美元、1039万美元、850万美元、734万美元。说明这些业务中损失虽然发生频率不高,但损失强度较大。
(三)保险作用分析。2004LDCE项目也披露了有关操作风险在损失当年的保险赔付情况。从14个上报保险赔付数据的参与行上报数据看,在所有≥10000美元的损失事件中只有2?郾2%的损失事件获得了保险赔付。在具有保险赔付的损失事件中,保险赔付率达63?郾8%,远远高于5.4%的保险赔付数额占总损失数额的比率,说明只要获得赔付,赔付额较高。63.8%高于5?郾4%的原因在于获赔次数比例较低。在业务线中,从获赔次数看,虽然商业银行业务和零售银行业务获赔次数比率较高,也分别只有4.0%和2?郾9%,交易和销售、支付和结算获赔次数更低,仅有0?郾1%和0?郾2%。从表中第2列看出,其它和零售银行业务具有较高的赔付数额比率,但从第3列看,最高的比率是交易和销售业务的13.6%,这可能是损失事件的损失数额大小差异较大所致。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保险在弥补操作风险损失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大。
四、启示
(一)将操作风险管理全面提升到战略高度予以重视。操作风险对银行的损害是产重的,从国际上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到我国中行双鸭山四马路支行的票据案,均说明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三次LDCE项目看出,当前操作风险受到了国外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他们认为,通过操作风险管理,可以增加银行股东的价值和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优化银行的治理结构,增加监管机构的满意度。现在他们正纷纷采取各种方式,制定有关制度与规则,优化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模式,加强内外部审计等来加强操作风险的量化与管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我国银行经营管理水平长期以来偏低,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缺乏有效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违法违规经营和金融案件经常发生,使我国商业银行内在脆弱性体现的尤为明显。为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银行业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操作风险的管理,从内部发展内控系统,从管理和内部控制上减少操作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造成损失的比例,跟上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内涵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又称风险管理导向内部审计,是指内审人员在审计的整个过程始终以企业风险的分析评估为导向,根据风险大小排定审计项目的先后次序以及审计重点,对企业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进行评价,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意见或建议,协助企业揭示风险,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立足于降低保险业的经营风险和审计风险,是该行业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它不仅重视传统的内部控制,更关注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机制,从而能促进企业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代表着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的发展方向。
三、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把脉”保险业很必要
(一)保险业面临的经营风险客观上要求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参与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保险公司拓展了销售渠道,除了巩固与银行、汽车4S店、邮局等的合作,电话营销、网络营销、与从事第三方理财业务公司的合作也同步并举,新的渠道加剧了承保、资本风险等经营风险;同时,营销队伍的不断壮大,保险营销员素质的良莠不齐,社会信用环境差,各种保险欺诈层出不穷,使得信用、业务等风险加大。此外,市场风险、理赔风险等经营风险也在不断加剧。然而,传统的内部审计只关注保险公司会计记录及相关交易凭证(财务导向内部审计)或仅针对如何改进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提出建议(业务和管理导向内部审计),忽略了主要风险,难以适应现代保险业的发展要求。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方法,通过具体分析各险种诸如养老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的风险状况,确定内部审计的重点,通过风险评估的结果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经营政策的制定,从根源上强化企业的风险管理。因此,引入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是保险业经营风险的客观要求。
(二)外部监管压力要求保险业引入风险导向内部审计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在2003年对《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做了适当修改,修改后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将风险审计作为内部审计的指导思想。很显然,国际内部审计协会要求内部审计参与企业的风险管理,保险业须适应国际审计的发展趋势,采用风险导向的内部审计。近年来,保监会相继下发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检查的通知》,明确地表达了保监会对于控制保险公司风险,整顿保险市场的决心。面对越来越严格的市场监管,保险公司为了减少违规成本,加大了行业自律行为,其自身也希望运用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及时发现各种风险苗头,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四、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护航保险业很有效
(一)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实现企业价值增值
在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模式下,保险公司审计工作重心前移,在内部审计人员深入了解组织经营战略、工作程序、组织结构等的基础上,确认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或某项交易的经营目标,分析对战略或目标产生影响的风险,确定审计风险水平和审计重点,全面识别风险,对风险水平进行量化;从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入手,提出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帮助企业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降低风险损失,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增加了企业价值。
(二)节约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种类繁多,如何能有效地确定审计重点和范围,合理配置内审资源成为关键。通过运用风险导向模型,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建立风险库,划分风险等级,将主要精力放在风险等级高的领域,减少了在小风险项目上的过度投入,避免企业资源的浪费,从而节约了审计成本,也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效率。从保险公司现阶段的情况来看,通过系统外出单、虚假赔案、撕单埋单、鸳鸯单等手段形成无人监控的小金库的例子屡见不鲜,部分公司甚至出现出纳人员挪用公款、营销人员占用保费等违法违规现象。针对这些现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重点对会计业务的政策、程序和印章、重要凭证、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保证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覆盖所有风险点。
(三)遏制内部审计的外部化的趋势,提升内部审计的职业地位
由于传统的内部审计模式被认为与企业目标无直接联系,无法为企业创造价值,加之民间审计组织服务范围扩大,逐渐将风险评估、投资咨询、管理咨询等业务纳入自身的业务范畴,内部审计出现了外部化趋势,内部审计的生存空间受到侵烛,其地位岌岌可危。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在保险业的应用将避免这一尴尬局面的恶化,它将对象确定为公司治理领域和内部控制环节中的一切风险,与企业目标密切结合,并通过提供确认、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增加价值,适应企业环境变化的需要,从而保持并拓展内部审计的生存空间,大大提升内部审计的职业地位。
五、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护航的障碍及应对
(一)内审独立性差
虽然目前许多保险公司都设置了内部审计部门,但是它们或与财务、监察等其他部门合并设立,或由公司总裁或分管业务部门的副总裁分管,存在受管理层干涉、审计结果被选择性报告的可能,使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受到威胁。此时,不妨借鉴中国太保的模式,实行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和经营层协同管理,通过设置独立审计中心、建立内部审计分工运行模式等措施,将内审部门整合到集团层面,各子公司不再设审计部门与审计岗位,以提高内审的独立性。
(二)内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低
保险业风险导向内部审计需要内审人员运用多种方法进行风险评估,这就要求内审项目组要形成不仅拥有会计、审计、精算、金融、法律等方向的专业人才,更要囊括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公司治理和信息系统等领域专家的专业结构。遗憾的是,目前我国保险业内审人员普遍知识结构单一,职业胜任能力偏低。有鉴于此,保险公司应要求内审人员加强自身学习并强化对其培训,同时,公司内部业务人员与审计人员轮岗、换岗、定期交流也是行之有效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