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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安全职责大全11篇

时间:2023-07-05 16:20:45

合同管理安全职责

合同管理安全职责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各级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按照“管安全生产同时管职业健康”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树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盘棋”的理念,主动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本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统领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部署,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各级党委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议事决策和学习制度,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

(四)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定实施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追责办法,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依据。

(五)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制定实施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意见,推动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六)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重大项目列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投资计划中。

(二)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会议,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基层基础工作。

(四)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五)建立落实安全准入、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督促整治制度,强化源头治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六)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完善应急安全生产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重点督促落实问题整改。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规划,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九)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级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共同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协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四)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向本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六)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拟制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五)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六)承办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以及与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

(七)承办县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三)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四)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县有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县委组织部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作为领导干部、新任职科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

2.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3.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应的否决措施。

(二)县委宣传部职责

1.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县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期规划,指导全县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新闻、信息的;组织、指导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负责属地网站安全生产相关舆情的监管工作,按照网上舆情处置流程,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网上涉及我县安全生产方面的虚假新闻和信息。把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考核范畴。

(三)县委政法委职责  

1.配合县安委会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核中的权重,增强考核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2.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县平安创建及其考核重要内容。

3.指导安全生产维稳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引发的信访维稳事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四)县编委办职责

   1.在研究有关部门“三定”方案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2.审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职能关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

    3.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管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贯彻落实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2.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和查处,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各类伤亡事故的复核结案工作。

3.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4.组织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5.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6.拟定全县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7.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办理相关安全许可审批手续,加强日常预防性安全监管和检查。

8.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县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3.督促电力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电力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七)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1.负责指导工业、通讯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宣传培训工作,参与工业生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负责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审核工业、通讯业安全生产技改项目,参与审核工业行业和重点大型企业发展规划。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协调。

    4..负责指导有关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冶金、有色、纺织、机械、建材、轻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冶金、有色、纺织、机械、建材、轻工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通过项目核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6.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八)县监察部门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3.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县公安局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燃放以及剧毒化学品购买的行政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未经许可购买、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2.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工作;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3.依法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管道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查处和打击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及管道运行安全和影响建设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4.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

(十)消防大队

1.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2.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3.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火灾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4.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县交警大队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交通违法行为。

3.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4.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保工程”,加强危险路段隐患报告工作,落实分车型限速措施;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5.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及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及交通违法记录传递工作和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工作。

6.牵头组织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7.加强公路巡逻管控,负责对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路面执法检查,负责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工作,负责查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

8.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含运管分局、港航分局)

1.负责所管辖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工作,指导城市客运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非法客运行为。

2.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道路交通工程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非法渡运行为。

3.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场安全监管。

    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按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履行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职责。

5.负责公路、桥梁、码头等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路段的整治和改造,负责公路桥、所辖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6.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及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7.依法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客运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牵头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9.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指挥除长江干流以外的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或参与道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10.履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管理。

(十三)长江九江海事局彭泽海事处

1.负责我县境内长江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我县境内长江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信息联系;

2.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按照授权,负责实施辖区内港口、渡口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4.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工作;按照授权,负责辖区水域水下施工安全技术状况审核、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等工作。负责长江沿岸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协助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落实责任追究。

(十四)县建设局

1.负责全县城市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排水,路灯,以及市政工程施工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履行全县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县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制定建设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规范管理建筑市场,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管理等职责和监管手续时,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的,不得批准;实施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审查制度,严把施工企业招投标准入关;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技措资金,严格执行投标中制定的安全技措和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安措经费专款专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组织行业内的安全宣传教育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建设工程技术操作规程》;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建立安全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严肃查处;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

4.负责城市燃气的行业管理;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5.履行全县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6.履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应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将建设单位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7.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城乡非法人承包工程施工伤亡事故。

8.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9.负责城市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文件审查等行政审批事项,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职责时,必须依照有关部门的安全审查文件,将安全要求、安全条件作为审批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的,不得批准。

(十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严格市场准入,把安全生产条件认可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的审查内容之一,对未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的,不予登记注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类易制毒等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企业,严格进行安全条件前置审查后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以及依法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

2.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配合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条件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规范管理与监督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依法监督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类易制毒等高危行业的市场经营活动;

4.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本县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和检验单位实施安全监察,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6.组织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工作;整顿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规范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的安全管理。

7.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申报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实施监督管理及无证企业的查处工作。负责有关事故上报工作,参与对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

8.负责各类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严格查处危及生产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材料、设备、装置以及有损人民群众公共安全的劣质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9.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GMP、GSP、GAP、GLP、GCP;依法对上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进行监测;加强药品市场稽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市场安全隐患;

10.依法对特殊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11.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县旅游发展委员会

1.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漂流、热气球、极限运动等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3.负责旅游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县供销社

1.对政府授权的棉花等重要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社办工业及农村商业、饮食服务业经营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

2.负责烟花爆竹和原材料的经营管理,完善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安全经营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八)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办)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建设诱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

2.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3.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5.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九)县房产局

1.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履行城市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安全、危险房屋和房屋安全鉴定等管理职责;承办房屋的危险等级和完损等级的鉴定工作。

2.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进行竣工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3.负责全县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安全验查工作。

4.负责全县直管公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区房屋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危房进行监护管理及排危工作;参与全县危旧房改造,指导全县房屋的安全使用和修缮管理工作。

5.履行城区房屋的改变设计用途和扩建、改建、加层、加固、装饰装修,以及增设附加物等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6.指导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7.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房屋使用安全事故;负责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二十)县环境保护局

1.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生态环境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4.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5.牵头协调相关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政府开展相关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6.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环境污染、放射性物质辐射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做好放射源的安全收贮等工作。

(二十一)县教育局

1.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全县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2.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3.负责本级管理的各类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定期布置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师生安全防范与风险分担机制。

4.指导学校加强对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5.负责校园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全县各类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校园安全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确保教学场地和有关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6.建立和完善市县、乡镇校三级校园安全监管体系。督促学校建立安全机构,制订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校舍、学生食堂、实验室、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消防、安监、卫生、建筑等部门对校园进行学校危房改造、防火治安、食品卫生安全等专项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7.负责中、小学校春游、运动会、文艺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对直属教育部门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8.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教育展览会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机构安全、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工作。

2.负责直属卫生计生机构的安全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援工作。

4.负责卫生计生机构安全生产信息(医疗性事故除外)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卫生计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职业健康方面的相关工作。

 6.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7.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8.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参与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

1.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文化单位的安全工作。

2.配合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整治和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对公共聚集场所的有关管理条例,严把文化娱乐、网吧等场所的审核发证关,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事故防范工作。

4.组织拟订全县文化艺术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权限范围内督促全县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5.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指导新闻媒体对全县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

7.负责本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8.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重要活动、重要时期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并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二十四)县农业局(县农机局、畜牧局)

1.监督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拟定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五)县林业局

1.指导全县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木材运输、经营、加工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安全责任。

2.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监督全县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综合统计、报告,森林火灾信息。

4.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景区、景点等防火安全管理;

5.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对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六)县水利局(河道管理局)

 1.负责所管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涉河、涉水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所管辖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所管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4.组织、协调所管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所管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牵头组织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7.负责河道采砂活动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8.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十七)县气象局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天气预警、预报信息;指导监督天气防御重点单位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参与气球施放、雷电防护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防雷灾害防御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4.负责雷电灾害、施放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八)县邮政局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二十九)县粮食局

1.负责全县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管理所属粮库、粮油加工企业及经营企业的事故防范工作。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负责全县粮油仓储和流通设施建设的规划、布局,并对基建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粮库粉尘、杀虫剂等熏蒸化学药物的安全管理,制订并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库用电、用药、防火、内部运输通道安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十)县财政局

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3.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安全费用提取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执行情况。

4.配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三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加所出资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三十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指导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2.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费用提取;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3.负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督促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4.负责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工伤待遇,负责劳动保护方面的争议仲裁工作。

 5.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6.负责全县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学校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及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十三)县水产局

1.负责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各乡(镇)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及时研究、处理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3.负责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实施渔业生产“两项登记、五项制度”。

4.负责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实施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制度。

5.负责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及纠纷的调查处理。

(三十四)县防震减灾局

负责全县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协助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三十五)县人防办

负责全县人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县人防工程消防和防洪安全工作;参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工作。

(三十六)县总工会

  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康杯”等安全生产活动。

  2.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4.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5.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七)团县委

 1.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纳入青少年宣传文化活动内容,组织开展“青安岗”等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3.指导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

(三十八)县妇联

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纳入“五好文明家庭”考核范围。

2.加强妇女干部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提高妇女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技能。

3.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三十九)县公路分局

1.负责国、省道主干线公路、桥梁工程建设管养,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2.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公路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督促落实公路、桥梁事故隐患整改。

3.参与重大公路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全县公路部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5.负责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公路抢险工作。

6.指导公路系统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县民政局

  1.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救助管理站、救灾仓库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群众清明祭祀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

  4.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四十一)县科学技术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县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县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3.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十二)县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四十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2.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等违法活动的查处,及时消除违章建筑等事故隐患。

3.负责辖区内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性审查责任。

4.负责城市园林建设及园林内各类游乐设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建筑垃圾、建筑余土的处置审批,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性审查责任;参加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十四)县商管办

1.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和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2.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成品油流通、餐饮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四十五)县房产局

1.负责全县物业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物业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2.指导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房屋健康状况调查;组织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危旧房屋改造;指导弃管房屋管理工作。

(四十六)彭泽港口分局职责

1.负责全县港口和航运行业及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航运企业、港口企业等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受理水运工程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查检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2.负责新、改、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负责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全县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港口和航运行业及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四十七)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责

1.负责审查指导有关部门起草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审查;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方面规章的立改废工作。

2.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政案件。

3.负责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指导监督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复议工作。

4.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上述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进安全发展战略。

(三)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通过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定期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八)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九)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的副职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四)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改善工作条件,督促履行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六)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承办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五)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要将安全生产作为本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章  责任落实和表彰奖励、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七条  县政府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奖励机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结合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进行。县委组织部和相关部门在评选先进或干部职务晋升时,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对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地区和部门,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连续2年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对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连续3年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调整职务。

第十九条  县政府每年与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将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条 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也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职责将随着工作的变化和部门职能的变化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8日的《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泽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彭府办发〔2015〕8号)同时废止。                                   

++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各级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按照“管安全生产同时管职业健康”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树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盘棋”的理念,主动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本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统领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部署,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各级党委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议事决策和学习制度,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

(四)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定实施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追责办法,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依据。

(五)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制定实施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意见,推动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六)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重大项目列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投资计划中。

(二)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会议,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基层基础工作。

(四)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五)建立落实安全准入、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督促整治制度,强化源头治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六)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完善应急安全生产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重点督促落实问题整改。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规划,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九)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级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共同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协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四)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向本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六)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拟制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五)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六)承办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以及与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

(七)承办县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三)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四)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县有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县委组织部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作为领导干部、新任职科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

2.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3.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应的否决措施。

(二)县委宣传部职责

1.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县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期规划,指导全县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新闻、信息的;组织、指导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负责属地网站安全生产相关舆情的监管工作,按照网上舆情处置流程,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网上涉及我县安全生产方面的虚假新闻和信息。把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考核范畴。

(三)县委政法委职责  

1.配合县安委会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核中的权重,增强考核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2.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县平安创建及其考核重要内容。

3.指导安全生产维稳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引发的信访维稳事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四)县编委办职责

   1.在研究有关部门“三定”方案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2.审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职能关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

    3.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管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贯彻落实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2.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和查处,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各类伤亡事故的复核结案工作。

3.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4.组织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5.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6.拟定全县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7.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办理相关安全许可审批手续,加强日常预防性安全监管和检查。

8.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县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3.督促电力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电力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七)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1.负责指导工业、通讯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宣传培训工作,参与工业生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负责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审核工业、通讯业安全生产技改项目,参与审核工业行业和重点大型企业发展规划。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协调。

    4..负责指导有关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冶金、有色、纺织、机械、建材、轻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冶金、有色、纺织、机械、建材、轻工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通过项目核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6.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八)县监察部门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3.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县公安局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燃放以及剧毒化学品购买的行政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未经许可购买、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2.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工作;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3.依法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管道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查处和打击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及管道运行安全和影响建设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4.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

(十)消防大队

1.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2.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3.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火灾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4.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县交警大队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交通违法行为。

3.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4.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保工程”,加强危险路段隐患报告工作,落实分车型限速措施;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5.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及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及交通违法记录传递工作和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工作。

6.牵头组织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7.加强公路巡逻管控,负责对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路面执法检查,负责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工作,负责查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

8.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含运管分局、港航分局)

1.负责所管辖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工作,指导城市客运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非法客运行为。

2.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道路交通工程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非法渡运行为。

3.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场安全监管。

    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按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履行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职责。

5.负责公路、桥梁、码头等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路段的整治和改造,负责公路桥、所辖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6.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及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7.依法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客运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牵头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9.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指挥除长江干流以外的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或参与道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10.履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管理。

(十三)长江九江海事局彭泽海事处

1.负责我县境内长江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我县境内长江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信息联系;

2.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按照授权,负责实施辖区内港口、渡口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4.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工作;按照授权,负责辖区水域水下施工安全技术状况审核、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等工作。负责长江沿岸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协助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落实责任追究。

(十四)县建设局

1.负责全县城市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排水,路灯,以及市政工程施工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履行全县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县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制定建设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规范管理建筑市场,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管理等职责和监管手续时,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的,不得批准;实施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审查制度,严把施工企业招投标准入关;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技措资金,严格执行投标中制定的安全技措和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安措经费专款专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组织行业内的安全宣传教育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建设工程技术操作规程》;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建立安全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严肃查处;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

4.负责城市燃气的行业管理;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5.履行全县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6.履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应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将建设单位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7.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城乡非法人承包工程施工伤亡事故。

8.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9.负责城市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文件审查等行政审批事项,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职责时,必须依照有关部门的安全审查文件,将安全要求、安全条件作为审批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的,不得批准。

(十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严格市场准入,把安全生产条件认可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的审查内容之一,对未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的,不予登记注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类易制毒等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企业,严格进行安全条件前置审查后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以及依法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

2.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配合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条件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规范管理与监督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依法监督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类易制毒等高危行业的市场经营活动;

4.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本县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和检验单位实施安全监察,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6.组织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工作;整顿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规范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的安全管理。

7.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申报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实施监督管理及无证企业的查处工作。负责有关事故上报工作,参与对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

8.负责各类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严格查处危及生产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材料、设备、装置以及有损人民群众公共安全的劣质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9.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GMP、GSP、GAP、GLP、GCP;依法对上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进行监测;加强药品市场稽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市场安全隐患;

10.依法对特殊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11.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县旅游发展委员会

1.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漂流、热气球、极限运动等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3.负责旅游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县供销社

1.对政府授权的棉花等重要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社办工业及农村商业、饮食服务业经营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

2.负责烟花爆竹和原材料的经营管理,完善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安全经营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八)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办)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建设诱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

2.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3.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5.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九)县房产局

1.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履行城市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安全、危险房屋和房屋安全鉴定等管理职责;承办房屋的危险等级和完损等级的鉴定工作。

2.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进行竣工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3.负责全县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安全验查工作。

4.负责全县直管公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区房屋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危房进行监护管理及排危工作;参与全县危旧房改造,指导全县房屋的安全使用和修缮管理工作。

5.履行城区房屋的改变设计用途和扩建、改建、加层、加固、装饰装修,以及增设附加物等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6.指导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7.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房屋使用安全事故;负责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二十)县环境保护局

1.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生态环境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4.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5.牵头协调相关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政府开展相关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6.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环境污染、放射性物质辐射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做好放射源的安全收贮等工作。

(二十一)县教育局

1.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全县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2.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3.负责本级管理的各类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定期布置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师生安全防范与风险分担机制。

4.指导学校加强对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5.负责校园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全县各类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校园安全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确保教学场地和有关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6.建立和完善市县、乡镇校三级校园安全监管体系。督促学校建立安全机构,制订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校舍、学生食堂、实验室、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消防、安监、卫生、建筑等部门对校园进行学校危房改造、防火治安、食品卫生安全等专项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7.负责中、小学校春游、运动会、文艺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对直属教育部门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8.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教育展览会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机构安全、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工作。

2.负责直属卫生计生机构的安全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援工作。

4.负责卫生计生机构安全生产信息(医疗性事故除外)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卫生计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职业健康方面的相关工作。

 6.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7.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8.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参与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

1.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文化单位的安全工作。

2.配合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整治和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对公共聚集场所的有关管理条例,严把文化娱乐、网吧等场所的审核发证关,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事故防范工作。

4.组织拟订全县文化艺术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权限范围内督促全县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5.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指导新闻媒体对全县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

7.负责本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8.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重要活动、重要时期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并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二十四)县农业局(县农机局、畜牧局)

1.监督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拟定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五)县林业局

1.指导全县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木材运输、经营、加工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安全责任。

2.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监督全县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综合统计、报告,森林火灾信息。

4.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景区、景点等防火安全管理;

5.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对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六)县水利局(河道管理局)

 1.负责所管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涉河、涉水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所管辖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所管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4.组织、协调所管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所管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牵头组织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7.负责河道采砂活动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8.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十七)县气象局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天气预警、预报信息;指导监督天气防御重点单位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参与气球施放、雷电防护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防雷灾害防御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4.负责雷电灾害、施放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八)县邮政局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二十九)县粮食局

1.负责全县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管理所属粮库、粮油加工企业及经营企业的事故防范工作。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负责全县粮油仓储和流通设施建设的规划、布局,并对基建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粮库粉尘、杀虫剂等熏蒸化学药物的安全管理,制订并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库用电、用药、防火、内部运输通道安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十)县财政局

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3.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安全费用提取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执行情况。

4.配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三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加所出资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三十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指导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2.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费用提取;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3.负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督促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4.负责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工伤待遇,负责劳动保护方面的争议仲裁工作。

 5.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6.负责全县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学校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及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十三)县水产局

1.负责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各乡(镇)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及时研究、处理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3.负责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实施渔业生产“两项登记、五项制度”。

4.负责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实施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制度。

5.负责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及纠纷的调查处理。

(三十四)县防震减灾局

负责全县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协助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三十五)县人防办

负责全县人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县人防工程消防和防洪安全工作;参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工作。

(三十六)县总工会

  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康杯”等安全生产活动。

  2.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4.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5.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七)团县委

 1.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纳入青少年宣传文化活动内容,组织开展“青安岗”等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3.指导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

(三十八)县妇联

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纳入“五好文明家庭”考核范围。

2.加强妇女干部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提高妇女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技能。

3.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三十九)县公路分局

1.负责国、省道主干线公路、桥梁工程建设管养,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2.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公路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督促落实公路、桥梁事故隐患整改。

3.参与重大公路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全县公路部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5.负责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公路抢险工作。

6.指导公路系统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县民政局

  1.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救助管理站、救灾仓库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群众清明祭祀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

  4.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四十一)县科学技术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县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县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3.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十二)县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四十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2.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等违法活动的查处,及时消除违章建筑等事故隐患。

3.负责辖区内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性审查责任。

4.负责城市园林建设及园林内各类游乐设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建筑垃圾、建筑余土的处置审批,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性审查责任;参加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十四)县商管办

1.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和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2.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成品油流通、餐饮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四十五)县房产局

1.负责全县物业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物业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2.指导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房屋健康状况调查;组织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危旧房屋改造;指导弃管房屋管理工作。

(四十六)彭泽港口分局职责

1.负责全县港口和航运行业及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航运企业、港口企业等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受理水运工程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查检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2.负责新、改、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负责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全县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港口和航运行业及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四十七)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责

1.负责审查指导有关部门起草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审查;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方面规章的立改废工作。

2.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政案件。

3.负责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指导监督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复议工作。

4.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上述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进安全发展战略。

(三)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通过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定期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八)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九)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的副职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四)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改善工作条件,督促履行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六)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承办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五)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要将安全生产作为本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章  责任落实和表彰奖励、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七条  县政府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奖励机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结合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进行。县委组织部和相关部门在评选先进或干部职务晋升时,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对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地区和部门,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连续2年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对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连续3年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调整职务。

第十九条  县政府每年与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将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条 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也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职责将随着工作的变化和部门职能的变化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合同管理安全职责篇(2)

现代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交通运输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出行安全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期待。当前,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初步建成,为保障交通运输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效、顺利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支撑。但在现代交通运输新的安全生产形势下,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日益突出。本文基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视角,从综合监管在行业安全监管中的角色定位入手,在分析行业综合监管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体系提供参考。

1综合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构成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一部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作为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主要决策者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管主体。近几年,随着交通运输大部制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为了依法履行和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级逐层建立健全了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处室,负责综合安全监管工作,例如交通运输部内设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简称“安质司”),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内设安全监督与应急处,辽宁省交通厅内设安全生产监督处,虽然名称各异,但均为综合安全监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部“安全部门综合监管,其他部门依法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格局已经基本确立和形成。在如图1所示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结构关系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安全监管的总体领导、管理和监察职责,主管部门内设的安全处室承担综合管理和协调的责任,同时,承担对个别企业的部分安全监管责任,各分行业管理部门承担行业管理责任和对社会企业的监督主体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综合安全监管部门为专职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其余不论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是各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在其法定职责中,除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外,还承担了包括市场管理、环境保护和质量监管等其他方面的职责。分析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结构关系可知,安全部门一般作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内设处室,通常也是安委会办公室常设部门。安全部门在体制结构中的角色定位和被赋予的职责受其所在主管部门意愿的影响,在不同级别和不同省份、市县的主管部门内部,安全部门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大致相同,同时也有一定的差异。总体上讲,综合安全监管部门在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中主要承担以下几个角色: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决策的参谋者;②解决跨地域和跨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重大问题的召集者和协调者;③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的督促者;④行业综合安全生产信息的分析者和者;⑤行业综合安全生产体系的制定者;⑥行业安全事故调查的组织者。结合其角色定位,考虑综合监管的丰富内涵,概括地说,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就是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宏观的、全局的、全面的协调管理和督促,具体内容包括运筹谋划、导向促进、组织部署、指导协调、宣教培训、统计分析、监督检查、通达反馈和综合调度等。

2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建设经过近几年从无到有的发展,监管体制不断健全,监管职责日渐明确,机制建设日益完善,综合监管效能不断提升。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能力建立与我国交通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相比,与公众对交通安全的需求和期望相比,与国家对安全事故的重视程度和追责力度相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还有较大的效能提升空间。鉴于此,有必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分析目前交通行业安全综合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这既是综合监管能力实现从有到优的升级进化的现实需要,也是综合监管部门持续改进、自我提升的重要任务之一。这项研究于2015年、2016年连续2年间内,对32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安全处室以及部分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安全处室进行了问卷调查、资料收集和访谈,掌握了基本情况,了解到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根据调研结果,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对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认识不统一

很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人员对综合监管在认识上仍然存在较大偏差,习惯从行业管理的角度看问题、想办法,没有全面理解综合管理的内涵和外延,把监管监察混同于行业管理;某些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把安全部门排在大部分职能部门或机构之后,某些仅比工会等其他部门靠前,把安全部门当成一颗“不定时炸弹”,安排最新上任的部门副职主管安全部门,对管理安全部门“避之唯恐不及”,对综合监管的重视程度偏低,责任担当不足。

2.2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制建设逐级弱化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专设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省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职部门设置比例达94%,到地市级约为60%,而县级基本没有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机构设置呈现逐级弱化的情况。省级和地市级综合监管部门的人员编制配置呈现配置不均的情况。在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上海市交通委的综合安全处室配置人员编制最多,编制人员数达到了12人;对于个别经济欠发达省份,编制配置只有两三人;到地市级一层,仅有64%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置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处室,另有约1/3的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仅配置了兼职处室或未配置相关处室。具体情况如图2所示。图2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处(科)室设置情况统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的人员配置自上而下逐级弱化,越往基层兼职综合监管的人员比例越高,专职从事综合安全监管的人员偏少。作为监管组织结构金字塔的底层,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既是法规政策落实的监督者,又是地方安全生产状况的“感应器”,基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的相对缺失导致综合安全监管覆盖面不全,上层相关政策指令的信息传递和落实执行大打折扣,导致一些综合监管工作难以及时到位和保持相应力度,也影响地方交通运输综合安全生产情况的敏锐感应和高效上达。

2.3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受限制

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作为交通主管部门的内设部门之一,在职级上一般等同或低于其他职能管理部门。在协调、督促或指导其他职能部门时,以安全部门的名义执行相关工作往往行不通,不得已只能以本级主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的名义来变通,对“综合安全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2块牌子的运用出现偏差。另外,综合监管具体职责依然不够明确,除了粗框架确定安全部门主要职责的“三定方案”以外,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或文件明确细化安全部门的具体职责及其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涉及部门多、单位多、人员多、环节多、涵盖内容广,影响因素复杂多样、多变,压力和责任巨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职责依然存在部门分割和条块分割等问题。对于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应该管什么怎么管,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范,综合监管的工作内容、成效也缺乏可行的参照要求和评价标准,同时,配套应拥有的支配权力、应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和应享有的利益保障等更是无从谈起,容易导致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不敢大胆创新,工作抓了很多但效果却并不显著的情况出现。

2.4难以保证综合监管力量配置

综合监管力量配置难以保证,缺乏保障支撑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①目前,交通运输行业整体安全生产追责风险高,工作责任大,难以吸引专业技术人才,人才流失显著,队伍结构不稳定。监管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系统的专业理论培训和学习,具有丰富专业经验的人更少。②大部分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缺乏必要的安全装备配备,比如安全监督管理必备的车辆、照相机等,信息化手段落后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需要,影响了监管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的水平。③专项工作经费落实困难,特别是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基层一线的问题相对突出。根据调研,全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中有19个省设立了专项工作经费,多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处室无专项工作经费,而地市级、县级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项工作经费更加无法保障,导致监管效能大受影响。④行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发展迟缓、数量不足、职能定位不明确,难以满足综合监管中的教育培训、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技术咨询和服务的需求。

3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关系着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和最终的工作成效。进一步理顺交通运输行业内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履职规范,提高监管工作保障能力,从法制、体制和保障等方面予以科学、合理的调整和提升,是提高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水平的重要途径。

3.1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体系

建立健全的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体系,一方面,能够提高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处室的比例,保证按需分配,配备充足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另一方面,以交通运输综合安全监管部门为中心,同时,建立社会组织、监管服务机构等为辅助的安全监管体系。政府推动社会监管机构的发展,授予其相应的监管权力和职责,社会机构协助开展综合安全监管工作。

3.2明确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职能边界

在工作过程中,有必要根据三定方案、法律法规、制度规章,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订出台《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规范》,明确行业内综合监管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职责边界。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界定细化综合监管部门和各行业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工作规程、职责内容等。另外,综合监管部门普遍承担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能,可以充分发挥安委会(安委办)的作用,加强综合监管部门与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使沟通协调常态化。当涉及到一些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或问题时,可以以安委会或安委办的名义对同层级或下级相关部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3.3改善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条件

设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安全生产监管评价考核、督查巡查、检查、事故和重大险情技术调查、标准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与维护、科技创新、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安全监管服务机构是监管体系的“助推器”,为政府监管队伍提供培训和工作指导,为企业自我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咨询。因此,笔者建议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学会、科研院所等组织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其行业自律、技术支持、管理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协助政府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3.4加强基层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行业基层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人才队伍建设,主要从以下3方面入手:①优化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人员专业结构,提高基层监管人员的录用门槛,有针对性地招录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专业技能的人才。②完善行业安全监管人员培训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培训标准,建立稳定的教学和培训基地。根据不同工作内容和业务领域,对监管人员开展分级分类培训,突出培训针对性和实用性。③推进尽职免责,维护监管人员正当的法律权益,增强交通运输综合安全监管岗位吸引力,保证优秀人才能够引得进,留得住。

4结束语

目前,虽然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若干问题,但对于管理部门而言,这些问题既是挑战,也是促进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转型升级的催化剂。本文针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的部分对策建议,意在为行业综合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完善路径的参考和借鉴。不论政府选择采取哪些举措,解决系列问题的最终途径都将指向建设一个更为法治、高效、严密、公正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我国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需要认清新形势,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效举措,加快监管转型升级,抓好新时期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为交通运输现代化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参考文献

[1]杨广威.浅析我国现代交通运输的发展方向[J].交通标准化,2008(10):78-82.

合同管理安全职责篇(3)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平安畅通县”活动为载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围绕“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实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二、管理职责

(一)县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依法对各乡镇(街道)和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后果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严肃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察、失职和等违法违纪的责任,同时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二)县政法委职责

负责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县、平安乡镇考核,并指导乡镇(街道)的综治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工作。

(三)县安监部门职责

1、负责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乡镇(街道)、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2、负责综合协调、监督各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

3、牵头组织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和开展事故多发地区、多发点段的专项整治。

4、对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后果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报送。

5、参加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后果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倒查工作。

(四)县公安部门职责

1、扎实推进平安畅通县创建工作,并定期向县政府汇报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项工作。

2、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以及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

3、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特点,制定落实预防事故措施,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4、科学调整勤务模式,加大科技投入,强化路面管控,依法从严查处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超载、超速、非法拼装(组装)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治理交通秩序乱、事故多的重点地区、重点路段。

5、负责辖区道路路况实时监控,及时会同交通等部门排查交通安全隐患,全面掌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设施缺失情况,道路毁坏情况及道路水漫、滑坡、塌方等险情,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

6、对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后果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报送。

7、参加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后果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

(五)县交通部门职责

1、负责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公路、桥梁监测评定;做好新建、改建道路开通前的定审、验收工作;设置明显标志、标线及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加强监督检查,会同县公安部门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落实各项隐患整治措施。

2、负责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按“三关一监督”要求,督促运输企业(客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采取安全管理措施;依法查处营运企业(车主)、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运输违章行为以及依法打击非法从事载客营运行为。

3、从严监管驾驶员培训工作。监督各培训机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培训时间、培训项目达到相关要求,提高培训质量。

4、参加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后果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

(六)县建设部门职责

1、负责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做好新建、改建城区道路开通前的定审、验收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会同县公安、交通部门设置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排查、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对事故多发点段采取工程防护措施。

2、会同县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占道经营,人行道上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等影响城区交通秩序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七)县工商部门职责

1、负责生产、经营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的企业以及交通运输单位或个人的注册登记。

2、会同县质监、经贸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及其产品,以及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行为。

(八)县质监部门职责

1、负责对机动车及零配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对机动车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2、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承压类罐车的动态管理。建立承压类罐车信息查询系统,按期进行罐车检验,加强对改变罐车使用条件的动态监管,对毒性介质运输总量实施限制。

(九)县农业部门职责

1、接受县公安部门的委托,负责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以及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发证、宣传教育以及道路行驶牌证核发等工作。

2、配合县公安部门加强对在农村道路上行驶的农用车、拖拉机、农用机械的交通安全管理以及调查处理农机道路交通事故。

(十)县残联职责

1、及时掌握全县的营运残疾人车车辆底数,驾驶人基本情况,并对驾驶人残疾情况进行明确鉴别,对确为下肢残疾且身体条件符合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要求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发放相应证件证明。

2、配合县交通、公安、工商部门对残疾运营市场进行整顿和规范管理。

3、做好残疾人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十一)县教育部门职责

1、负责对全县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教材内容,改进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效果。

2、配合县公安部门对学校及周边道路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开展排查和整治,同时加大学生接送车辆行车秩序和安全管理力度,发现和制止使用报废车、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行为。

(十二)县宣传部门职责

负责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和信息技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交通安全知识,报道交通安全信息,并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十三)县司法部门职责

按照“五五”普法规划要求,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促进交通安全法制宣传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指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普法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十四)县卫生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治机构做好交通事故伤员的抢救工作。全面开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绿色通道,确保医疗单位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能迅速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伤员。

(十五)车辆所有单位职责

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规,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整改本单位安全隐患,保证本单位的安全投入,落实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测制度,淘汰、更新老旧、报废车辆。

(十六)乡镇(街道)职责

1、负责将交通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组织落实乡镇(街道)公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确定分管领导和交通安全专干具体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协调。

2、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积极协助县公安部门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县道以上公路沿线的村(居)和有关重点企业配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信息员,促使其整合力量,确保在交通安全宣传、交通管理基础数据排摸、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等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

3、配合开展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开展对公路沿线村民的交通安全教育,对涉及本乡镇居民的交通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责任督查

由县安监牵头会同监察、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适时开展交通安全专项督查,对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交通安全隐患突出、违章事故较多的车辆所有单位,当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后果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以及重要领导责任者相关责任。

对属于县级负责调查处理的,由县政府组织县安监、监察、公安、交通等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经调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给有关事故当事人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2、对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要求进行的安全检查,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查的;

3、对明显的严重交通违章只处罚不纠正,致使严重违章行为连续发生的;

4、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存在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进行整改的;

5、有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本部门、本单位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不力的;

2、对有关部门通报和群众投诉举报的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组织有效整改的;

3、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没有到现场指挥救援,或者因处置不当、抢救不及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4、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5、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合同管理安全职责篇(4)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要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2、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车间、班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任、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格局。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人以上的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要设置属于企业最高管理机构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管理机构合并设置。要明确一名副职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安全副职的要设立安全总监,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职权。

4、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全面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冶金企业在年底前必须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限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逾期未达标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十二五”期间,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模板)化市级和县级达标活动,为实现企业安全标准化奠定基础。

6、不断拓展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向社会、政府和员工作出安全生产承诺,承诺的内容要扩展到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在企业内部进一步推行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建设,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使其覆盖企业每个员工、每个岗位、每个工作环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7、开展经常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隐患治理要落实措施、责任、时限、资金和预案。对重大隐患在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属于企业的,必须立即停产;属于建设项目的,必须立即停工;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必须立即停止营业并撤离人员。

8、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指令。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强制措施决定书》,企业必须立即执行。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要自觉接受行政处罚,及时缴纳罚款。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企业要认真对待,积极主动地开展隐患整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按时限整改到位。

9、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对所规定的10类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及时登记建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控。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10、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有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要求申报职业危害,设置或指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责任制,积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11、建立完善应对突发险情机制。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不断完善应对突发险情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演练。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等管理人员在发现事故征兆,或有根据认为情况异常、有可能发生事故时,有权直接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企业不得因此追究下达撤人命令人员的责任。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到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而无应急救援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要按国家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存在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严格遵守领导轮流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在生产过程中要轮流带班。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相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5、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登高、临时用电、爆破、盲板抽堵、动土、吊装等危险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作业现场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无合格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时,可聘请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人员兼职。

16、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企业要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技术副职、总工程师)及技术管理机构的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由专职考核部门考试合格,高危企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非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任职。其他技术人员经企业三级教育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任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企业新任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和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现任技术负责人必须在2012年底前达到以上条件,届时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担任技术负责人职务。

17、定期检验检测安全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必须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必须包括安全设备、设施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1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遵章守纪、年内未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同时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19、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企业要对全体在职职工,特别是新职工、变换工种职工、临时工等重点人员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无证上岗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局部或全部停产整顿。

20、全力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安全隐患整改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存储风险抵押金,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1、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要紧紧依靠科技兴安,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装备升级力度。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区域要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危险化学品和煤气生产、使用、储存、运输企业要安装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并设置声光报警器。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车辆,以及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全部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要配备技术先进的消防器材、防毒面具和其他必要逃生设备。

22、按标准配发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同时,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23、设置规范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厂区、车间、岗位和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并保持完好。

24、安全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25、企业与从业人员必须签订符合要求的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要订立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6、加强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在建设施工项目前,必须认真检查施工单位的具体情况,检查其是否符合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是否具备所承揽工程的相应有效资质。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共同做好工程建设或安装、检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双方必须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作业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

27、加强企业产权变动期间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必须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28、严格执行事故死亡人员赔偿标准。从年1月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到位。

二、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执行力

29、实行安全生产党委负责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办发[]30号)要求,安全生产工作要由党委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党政领导“一岗双责”。市、县、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对安全生产工作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其他班子成员要做到分管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推进。

30、全面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坚持安全生产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等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并解决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常务会每个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县、乡政府每半年分别向市、县政府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3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安委会出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界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每年市、县、乡要逐级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履职尽责、责权相当”的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32、“一把手”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县、乡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记录,每次检查企业不得少于3家,每次检查时间不得少于半天,重点检查本地重点骨干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亲自督导整改,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33、强化各级安委会的职能。要强化各级安委会职能,把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组织推动、指挥调度、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纳入安委会职责范围。市、县、乡安委会主任须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安委会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级安委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调动安委会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合力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成员单位会议。

34、坚持安全监管“属地管理”原则。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35、逐步形成安全监管工作合力。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住建、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36、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严肃认真地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地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深入细致的监督管理。不断创新监管方法,注重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切实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37、建立安全生产模板化监管机制。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六大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模板化监管,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水平低等问题。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并逐步向建筑施工、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拓展,努力实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

38、坚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常态化。根据本地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对危险性、危害性较大及易发生事故的企业、场所、设施等进行重点监管,要摸清家底、建档列册、细化分类、分级监管、实时监控。要认真组织开展好重点时段、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39、狠抓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要把深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冶金、城市燃气、民用爆破物品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本地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扎实做好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标本兼治、突出治本,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40、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政府必须挂牌督办,并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治理进展情况。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必须做到整改内容、要求、期限、企业直接责任人、部门监管责任人、政府督办领导“六个明确”;确保工作部署、措施、责任、隐患整改、责任追究“五个到位”。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实行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4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查隐患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常年查隐患的长效机制,聘请专家常年活动在企业一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查找企业在现场管理、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安全隐患,帮助企业持续满足安全生产条件。

42、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市级职业卫生检验检测机构,配备检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严格落实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做到应报尽报。开展职业危害执法监察,督促指导企业改善作业环境,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

43、不断优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环境。各级政府要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变相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设置障碍。

44、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落实职工安全培训、未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未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阻挠抗拒执法、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45、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责任。县、乡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工作全面负责,承担主要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职,不得懈怠。扎实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铲除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以及无相应合法资质进行施工、承揽高危行业安装和检维修工程的,要立即予以查封、关闭、取缔,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将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重处理。

46、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制定出台《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抗拒检查执法,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故意瞒报、谎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非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列入安全生产重点治理的“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取消其相应的经济优惠政策,取消其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

47、继续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存有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有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企业没有按规定及时落实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和要求的,政府领导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约请下级政府及企业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告诫谈话。

48、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必须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技术装备、执法经费、专家费用等。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工资待遇必须予以100%的财政保障。

49、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量只能强化不能削减。要高度重视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特别是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切实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待遇、办公地点、办公条件“七到位”。坚持安全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将安全监管伸向最基层,各村、社区要聘请安全生产协管员。

50、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认真审核,严禁不符合产业政策,缺少基本安全防范能力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强源头管理,把好市场准入关。发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要立即取缔。对已经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撤销原许可。

51、加强应急救援系统建设。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备案工作,将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纳入执法检查内容。建设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健全完善功能。各级政府要整合本地现有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公安消防机构、医疗救护机构和抢险队伍等应急救援资源,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资金投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应急保障及时有力。

52、建立完善事故举报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媒体对安全生产的参与、监督作用,对群众和媒体的检举举报,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核查、认真处理。举报属实的要予以奖励。

53、及时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接报本地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后,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事故的发生。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和干部群众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隐患、堵漏洞,有效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4、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变少数人监管为全民兴安,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在“安全生产月”、“职业卫生宣传周”、“消防日”等安全生产主题宣传活动期间,开展安全宣传、咨询、展览、论坛、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推动安全发展理念、安全法律知识和安全常识进企业、进工地、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对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职业技术学校要开设安全生产课程。

55、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安全。各级安监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切实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人身安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对危险工艺、车间、设施检查,必须按规定的方法步骤进行。

56、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严格落实《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安全评价机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57、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协会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安全生产协会及基层工作站的作用,积极开展学术及管理经验交流,拓展社会服务领域,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纪律

合同管理安全职责篇(5)

全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县(市)区政府职责

1.积极构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格局。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安全生产会议范畴。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名义,每半年召开一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土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分析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组织评价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研究全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及时整改和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

2.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深入实施“保护生命、安全出行”宣传教育工程,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列为全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户外阵地、教育阵地、媒体阵地和公安交警部门窗口阵地“四大阵地”的建设,广泛开展“交通安全企业”、“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创建活动,增强广大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3.进一步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和目标要求,实行政府主管副职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强化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4.加强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研究。针对“村村通”工程需要,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群众、农村学生出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校车的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标准条件、不规范的校车立即停运,坚决取消其从业资格,做到“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

5.集中整治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适时组织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能部门对本市危险路段和交通事故多发点段进行动态排查和综合治理,并列出重点路段,向社会公布,挂牌整改。切实加大投入,加强对急弯、陡坡等险要路段的治理,增设一批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提高行车的安全性。

6.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充实一线执勤队伍,改善一线公安交警工作、生活条件,配齐配强安全防护装备。

7.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评、督查。完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并将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指标量化,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二).乡镇政府职责

1.建立健全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建立“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模式。按照乡(镇)长负责制的工作要求,确定分管领导负责,建立健全管理网络,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掌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2.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建立乡镇机动车及驾驶人台账,及时掌握本地无牌证、未检未审机动、电动车辆等信息,并上门督促办牌办证、办理强制报废及年度检验等,加强对交通参与者及现有从事交通运输的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宣传;积极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加大对乡镇无牌证机动、电动车辆的整治力度。

3.积极协助交通部门开展对乡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以及路障清除工作。

(三)公安交警部门职责

1.大力整治道路交通秩序。适时开展货车超速、客车超员,假牌、套牌和黑车上路行驶等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酒后驾驶、闯灯越线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加强对国省干道和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易发路段管控。充分利用测速仪、酒精检测仪、数码相机和电子监控等科技设备和管理手段,依法查纠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牵头抓好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易发及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反馈。

3.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进行责任倒查。加强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提出防范建议。

4.严格对驾驶人培训工作监督检查。严把驾驶人考试发证关,严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关,杜绝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机动车辆进行审验和办理注册登记。

5.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建设和完善现有道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等安全设施。

(四)交通部门职责

1.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大投入,完善“村村通"道路的养护,建成一批“示范路”、“样板路”,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2.消除重点路段、路口安全隐患。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道、省道、县道的除雪防滑工作,重点路段优先安排,同时要加强道路两侧山体安全管护,发生山体滑坡、落石要及时清理,确保安全通车。对排查出的道路事故隐患,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改。对所属客运企业、公路营运车辆驾驶人要认真履行安全运输监管和宣传.教育职责。及时清理侵占路面的堆积物,清理公路两侧的违法建筑,为社会提供良好、安全的行车环境。

3.强化对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管。严格把关,对安全生产不达标的企业、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营运车辆、职业技能不过关的驾驶人,坚决不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经营性活动。把汽车客运站作为安全管理重点,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严禁超员车辆出站上路。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各种出租客车驾驶人实施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

4.强化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建立健全并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对客运秩序混乱、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运输企业,采取降低企业资质、停业整顿、取消营运线路等措施予以处罚。

5.建立完善道路建设“三同时”制度。在新建、改建道路时,按照道路设计、施工规范,切实搞好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做到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道路通行前,会同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警等部门进行通行评价,并拟制评审报告;对无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验收、通车。对已建道路的安全隐患,会同建委、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制定道路安全治理方案和验收标准,严格整改。

(五)农机部门职责

1.依照《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拖拉机的登记、检验、牌证管理,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培训、考试和教育,落实交强险制度等工作,积极研究制定变型拖拉机安全管理办法,努力提高管控率。

2.组织农机监理人员定期深入乡村道路、农家场院、集贸市场,开展安全教育,加大对无牌证拖拉机和驾驶人整治力度,督促办证、上牌及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

(六)城市建设和规划部门职责

1.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道路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及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要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研究,应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设置、同时验收。

2.按照“畅通工程”的要求,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规划设置停车场,不断改善道路通行条件。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城市公共汽车驾驶人实施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

(七)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定期组织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检查和清理,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停运,要组织接送学生的学校建立校车和学校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

2.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教育引导学生不乘坐违法车、不违法乘车。结合中小学生行为特点,抓好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的普及,提高学生交通法制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负责检查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进行责任倒查,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适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2.协调、督促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对运输企业内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督促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严格处罚。

(九)环保部门职责

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化工产品、石油液化气等危险品、易污染品运输的企业、个人车辆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排除,采取督促限期整改、路检路查等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进行处罚。

(十).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职责

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义务,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公益性事业,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切实将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纳入社会公益宣传范畴,并积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十一)监察部门职责

依法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人员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并依法对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或因职责和责任未能认真履行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根据不同情况追究政纪责任;对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工商部门职责

加强对汽车经营企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各类集贸市场的监管工作,取缔、查处、纠正违法行为。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旧车拆解企业的监管工作,防止旧车各类配件流入社会。加强对户外经商和市场外溢的监管工作,及时清理道路两侧不符合规定的大型商业广告。

(十三)财政部门职责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编制、职能、装备等实际情况核定全部经费。将用于完善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到城市道路建设配套资金中,并给以必要的保证。

(十四)人事、编制部门职责

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编制的规定配备交警队伍人员,保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需要。

(十五)运输企业职责

1.认真落实企业法人(业主)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和责任落实。

2.建立健全所有参与道路运输的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安全行车和驾驶人安全教育的长效管理机制,把好源头管理,做到违法车辆不上路,上路车辆不违法。

(十六)气象部门职责

要提高交通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及时信息,与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通报情况,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恶劣气候条件下道路交通安全。

(十七)卫生部门职责

组织相关医院建立重特大交通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体系,确保交通事故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十八)保险部门职责

依照相关规定,建立方便、快捷的交通事故理赔机制,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建立全市理赔中心。

(十九)其他相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认真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职责。

三、工作制度和要求

(一)建立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由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承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采取综合措施,推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向市政府专题报告一次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和目标。

合同管理安全职责篇(6)

增加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的行政审批相关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2、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划,综合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全市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安全生产新闻宣传报道,及时报告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产煤县(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配合省安监局做好全市煤炭生产能力核定和监管,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上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煤矿企业技术改造、改扩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负责指导、协调县(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五)负责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全市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单位安全生产准入受理、审查、上报,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六)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上报工作,按照权限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监督检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一)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备案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监督县(区)煤矿生产企业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管理;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十六)承担市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机关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和资产、行政经费、机关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工作交流合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及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承担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法规信息科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和规程;拟订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全市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评审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专家人才库管理工作。负责执法统计、分析工作;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分解下达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及目标责任制和市政府其他相关指标的考核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网络信息管理、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特大事故风险,预警信息;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备案工作;承担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安全监督管理一科(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矿山施工队)、输油气管道、天然气、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评估、评价工作;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关闭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办理、监督上述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承担上述行业和领域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

(四)安全监督管理二科(综合监督管理科,挂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牌子)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小水电、电力、电子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督查;依法监督检查相关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相关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拟订并监督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地方性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综合管理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上报工作;承担生产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牌子)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炼化、成品油管道)、医药、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相关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标准化和安全准入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评估、评价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和备案登记工作;负责职权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相关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应急预案编制;承担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

(六)安全监督管理四科(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全市煤矿企业生产准入和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煤矿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程情况;负责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和指导煤矿瓦斯治理、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监督检查县(区)对煤矿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提取、缴纳工作;监督检查县(区)政府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上岗员工安全培训情况;监督检查县(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县(区)煤矿相关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安全监督管理五科(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批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受理、审查;负责对烟花爆竹危险工序生产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考核;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或参与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相关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关人员编制18名,其中行政编制11名、事业编制7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市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隶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二)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不变。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行业设施保护监管和与有关单位、地方政府的利益协调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的综合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调查处理职责。

合同管理安全职责篇(7)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其中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分清了管理责任,奠定了责任基础,在企业内部安全监督管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有利于企业内部建立明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有助于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 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认识误区

1.1 安全工作就是安全部门的事情。这个概念源于企业内部对部门职责的划分,从而造成了对安全生产责任认识的误区,认为安全工作仅是安全部门的事情。

1.2 安全隐患应该由安全部门负责整改。在电力工程建设中,业主、监理发现的安全隐患,通过文件、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印发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任人在签发文件时,看到“安”字打头的,便交给安全部门全部负责,并未明晰分开安全监督管理职能与安全生产保障职能。

1.3 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认识不清。对于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理、施工单位都急于就问题而解决问题,监理单位只认为安全隐患都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忽略了自身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

2 安全生产责任的定义及内涵

责任的涵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尽责任;二是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追究责任。安全责任的内涵是安全法律责任,指从事生产的有责主体必须承担的相应安全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直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其他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都应以责任制为基础。

3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3.1 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不清。在电力建设中,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大多数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划分不尽合理,安全工作由安全部门一肩挑,监管部门和保障部门未明确分开建立,致使安全技术、资金等保障不到位,基础不牢固。

3.2 末端安全生产责任缺失。安全生产责任末端即岗位安全职责,我们常常强调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但往往是层级越多,削弱越多,在执行过程中责任的不明晰是导致执行力削弱的关键因素。如果我们的责任体系,对每一级监管人员和保障体系人员责任进行了明确,各自应当承担哪几条责任,会涉及哪些责任风险,才是安全责任管理的根本所在。

3.3 安全生产责任交叉漏洞。各参建单位内部存在着综合监管部门与专业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职责界限和相互关系不明确的问题,在工作中产生了职责交叉、互相扯皮的矛盾,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出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脱节和漏洞。

4 电力建设工程中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4.1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

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单位、部门、岗位从上至下,必须涵盖每个人,每个岗位。职责就是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确定每个人的职位,一定要落实到每个人,明确规定各职位应当担负的任务。首先界限要清楚,在实际工作中,工作职位离实体成果越近,职责越容易明确;工作职位离实体成果越远,职责越容易模糊,应按照与实体成果联系的密切程度,划分出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实时责任和事后责任。其次,职责内容要具体,并要做出明文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事事有人负责,才便于执行与检查、考核。

安全生产责任中也应该包括横向联系的内容,在规定某个岗位安全职责的同时,必须规定同其他部门、个人协同配合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组织整体的功效,也是落实“一岗双责”的关键。

4.2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

当前形势下,企业的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落后,责任制度核心地位认识不够,安全责任内容未具体化,导致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混乱。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律依据,在建立明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前提下,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建立责任追究考核机制,因为,只有通过对不履行安全责任行为的不断追究,安全责任的强制性才能体现,责任意识才能得到加强,安全责任才能在人的意识中得到强化,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对象是生产安全事故,是通过事后追究、依法从重处罚违规安全生产行为来达到警示作用。然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安全生产事故内部预防的体现,我们必须扩大责任追究对象,才能更好的解决安全责任认识和履职问题。因此,按照“事前追究,防范事故”基本思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象应该扩大范围,具体包括:未遂事故或无伤害事故,伤害轻微但发生频繁的事故,管理缺陷引发单位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从事后追究转变到事前责任追究,查找分析根本原因,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三个层级中追究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真正做到“四不放过”。

合同管理安全职责篇(8)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发展”理念,以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本着服务与监管并举、规范与提高并重的原则,加强社区、村(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队伍建设,积极构建我镇安全生产网格化工作格局,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社区、村(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队伍建设,使社区、村(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有组织网络、有专(兼)职人员、有经费保障、有职责分工、有考核奖惩,在各社区、村(居)均建立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队伍。

三、工作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社区、村(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主要承担以下几方面职责:

(一)接受镇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委托,定期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工矿企业、家庭小作坊、商贸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的,规劝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村(居)、社区、当地镇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二)负责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负责采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数据,协助所在村(居)、社区、当地镇政府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台账,实现安全生产动态监管。

(四)协助镇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保护,人员、财产抢救,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五)参与镇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四、经费保障

根据现财政分层体制,社区、村(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镇政府财政负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将社区、村(居)安全生产管理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或经费安排。

五、组织管理

(一)教育培训工作。镇政府负责社区、村(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社区、村(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同时,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社区、村(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保证社区、村(居)安全生产管理员每年接受的在岗教育培训不少于2次。

(二)日常管理工作。社区、村(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的日常管理由镇政府、社区负责,业务上受镇安监所指导。建立健全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规范、约束安全员行为;要督促社区、村(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资料及台账。

(三)监督考核工作。镇政府负责社区、村(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的监督考核。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定期对聘用的安全生产管理员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落实相应的奖励和处罚措施。

六、工作要求

合同管理安全职责篇(9)

(一)取消的职责

按市府《关于市本级行审批项目第六次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号)中公布取消的行审批和年检事项办理。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职责。

2.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县区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3.加强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执法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策、法律、法规;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策、规划;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全市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制定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府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活动;根据市府授权,组织、协调较大以下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依法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审、申报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执法的责任;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监督管理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护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市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会务、文秘、务公开、、督察、综合治理、保密、档案和行事务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人事、劳动工资及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会日常工作;负责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法规指导科(行审批办公室)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研究拟订工矿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承担安全生产行听证、行复议,处理行诉讼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制度、标准,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综合全市安全生产行执法分析工作;指导安全系统的法制建设;负责本局行审批事项协调工作。

(三)安全监督管理一科

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和指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承担和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检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安全标准化工作。

(四)安全监督管理二科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协调交通(公路、水上交通)、建筑、水利、电力、渔业、机械、粮食、邮、电信及市公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相关行业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协调和参与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项目审查与验收工作;负责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本行业职业安全卫生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五)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负责油气开采、井盐、地下水开采等非煤矿山企业和冶金、建材、有色、地质、采掘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的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行业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协调和参与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项目审查与验收工作;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本行业职业安全卫生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六)规划科技科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及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七)综合科

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和事故调度信息统计工作;承担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特大以上事故风险,预警信息;研究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并协调相关科室组织实施;负责综合调研工作;负责起草市安委会会议有关材料,并对会议决定组织贯彻落实;负责全局的文字综合工作;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指导旅游、文化、商贸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府应急部门的要求,调集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参加事故抢救。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行使纪检监察职责。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合同管理安全职责篇(10)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全面履行企业安全保障义务,认真贯彻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一)企业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考核奖惩等事项,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完善的制度和责任体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

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4.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5.负责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级别和危害程度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执行事故调查对内部人员的处理决定。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4.督促做好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

5.负责对本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启动内部责任追究程序。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企业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负责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二)企业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涵盖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领导带班作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安全生产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及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12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同时还包括以下规章制度:

1.职能部门及其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其他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2.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3.外包工程管理制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5.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6.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7.值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8.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9.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告知和申报制度。

3.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和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5.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6.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三)企业要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一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和要求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企业应当设置专(兼)职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工作。

(二)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资格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三)依法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配备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3.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4.督促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综合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6.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8.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9.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10.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11.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在各生产班组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对本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2.督促本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对发现的不安全情况,能由班组整改的应当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

4.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

(六)企业要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四、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一)企业要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没有规定的,依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投入要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安全生产费用要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并列入成本开支。

(二)企业要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高危企业应当依法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鼓励高危企业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五、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合同管理安全职责篇(11)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强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深化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监管部门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更加健全,亡人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要求,各乡镇政府负责属地消防安全综合管理,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管。

(二)坚持统分结合、共同监管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规定,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职责,其他各主管部门分行业、分系统负责。

(三)坚持层层把关、全程监管的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规定,各审批主管部门要严格消防涉及事项审批,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增量,坚决杜绝出现“不批不管”、“未批失管”等不良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1.各职能部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管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依据有关规定,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工作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评。

2.发改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协助做好重大项目前期消防工作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在建设项目审核工作中,将消防相关要求纳入核准内容,确保消防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保证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经贸部门负责排查商贸企业的消防安全隐患,规范商贸企业消防安全行为规则。

4.农村工作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做好指导、督促落实农村消防事业发展。

5.教育部门负责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课程,排查所属学校、幼儿园等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

6.科技部门负责会同公安等部门组织开展消防科技研究开发,组织有关科技项目实施,将消防科技知识宣传列入科普重点内容。

7.民宗部门负责排查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对宗教教职团体和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8.公安部门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居)委会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9.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有关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依纪对有关失职、渎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0.民政部门负责排查直属社会福利企业、直属福利机构等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对灭火抢险救援中牺牲或致残人员做好褒扬抚恤工作。

11.司法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法制宣传总体计划,做好消防工作法律服务。

12.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现行财政体制和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负责将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1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培训内容,指导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相关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违法占地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排查。

15.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消防专项规划,将消防安全纳入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的定点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审定工作内容;负责非违法占地的违法建筑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排查;负责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施工许可行为,排查整治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隐患。

16.市政园林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负责城镇燃气消防安全隐患和户外广告设置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排查。

17.海事部门负责排查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消防安全隐患。

18.交通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及运输单位的资质审查、押运等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协助重大火灾抢险救援工作。

19.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排查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和文艺演出等文化娱乐活动的消防安全隐患;配合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文化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

20.卫生部门负责排查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消防安全隐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保障重大灭火抢险救援的医疗救护。

21.房管部门负责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负责直管公房消防安全隐患和300平方米以上非住宅室内装修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排查,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2.水利部门负责河道范围内违章占用河道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排查。

23.体育部门负责排查体育场馆的消防安全隐患,加强大型体育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

24.旅游部门负责监督落实辖区内的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排查风景名胜区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

25.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将消防安全列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重要内容,协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配合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26.人防部门负责排查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隐患。

27.港航部门负责排查水上交通工程建设、港口码头与港埠企业的消防安全隐患。

28.工商部门配合乡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排查市场、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规范有消防前置审批条件的单位营业执照核发行为;根据职能部门建议,依法吊销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29.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消防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管理、指导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仲裁的有关检验、鉴定工作,组织实施消防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30.电力部门负责保障重要建筑、场馆、设施、项目以及重大灭火抢险救援的消防用电,监督管理城乡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开展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31.总工会负责指导开展职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参与有关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2.通信系统负责消防通信设施的规划、布点、建设,保障火警电话和其他消防通信线路的畅通有效,优先传递火情信息。

33.保险系统负责依法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负责对各投保单位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和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通过保险经济杠杆,督促各投保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4.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负责消防工作重点时期和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二)乡镇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1.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负责。乡镇长为本辖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分线负责。

2.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排查整治本辖区居住出租房、“三合一”企业等火灾易发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者存在较为严重火灾隐患且一时难以整改的场所,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并通过媒体宣传,警示社会。

3.依法组织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组织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根据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4.根据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社会消防组织,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5.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所辖村(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6.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村(居)委会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2.协助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排摸、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及时反映群众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工作。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边防)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管和灭火救援职责。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边防)派出所要依照《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抽查。重点监督公众聚集场所、“三合一”企业和居住出租房等单位(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业主是否履行消防责任,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对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监管与宣传是否到位,监督乡镇政府对火灾隐患的牵头排查整治、联合执法和消防宣传是否到位。对检查发现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函告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业主的法律责任。

2.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易发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建立管理制度,落实消防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如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未能按期整改完毕,公安消防机构认为其不具备安全营业条件的,应当及时函告相关审批或主管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3.负责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居)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4.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推广应用消防新技术、新产品。

5.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6.严格执勤备战制度,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开展实地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7.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法律责任,定期分析火灾形势,掌握本辖区火灾规律和特点,及时向社会相关信息。

8.对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公安机关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火灾隐患分工排查机制。违章简易棚和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属地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公安消防、公安派出所、房管、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配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房管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消防部门配合;“通天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属地乡镇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配合;“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属地乡镇政府牵头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配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组织,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其他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属地乡镇政府牵头组织,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同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台帐,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二)建立火灾隐患告知公示机制。对排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或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也应通知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同时将隐患情况及时函告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查处。发现重大火灾隐患时,应将重大火灾隐患场所或单位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推动其整改,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对火灾隐患的知情权。同时,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设立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举报电话(62522*9)、电子信箱,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对举报人的保密工作。

(三)建立火灾隐患综合整治机制。发现火灾隐患后,乡镇政府或监管部门要依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对重大火灾隐患或整改重点难点问题,要坚持属地乡镇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整治。

(四)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隐患整治完成后,要加强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反弹。

五、责任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市政府与乡镇政府、市政府与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与其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有关部门与其直属单位都应当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形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二)市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年度责任目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等考核内容,每年组织考核,实施奖惩。